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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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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论文

第1篇:住房贷款论文范文

(S&L)储蓄信贷协会是专门从事储蓄业务和住房抵押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831年诞生于宾夕法尼亚州的第一家储蓄信贷协会,到1970年代末,全美共有4700家储蓄信贷协会,成为资产总额突破6000亿美元重要的金融巨人之一,是美国政府调控房地产业的重要部门,具有浓厚的“国营色彩”;储蓄信贷协会(S&L)的业务单一,仅为购房者提供低息住房抵押贷款,贷款融资渠道大都来自利率更低的政府借款和中息揽存,拥有制度性存贷息差收益,美国政府对其经营方式和范围有很强的管制。

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通货膨胀之下,资金大量向短期金融资产投资信托基金(MMF)集中,银行和储蓄机构的资金外流难以制止。如果银行和S&L不大幅度提高普通存款利率,就会失去储户,营业面临困难。假如实行利率自由化,提高存款利率,则S&L面临存贷款利差倒挂,在经营上出现赤字。美政府当局决定在1982年实行利率自由化。结果,存款利率上涨,S&L的经营急速恶化,400多家S&L濒临倒闭危机。S&L出现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的政策失败。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护濒临倒闭的S&L的所有存款,需要巨额资金,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没有这么多资金,绝大部分需要政府负担。,政府为了逃避负担,采取放宽限制的措施,为S&L创造了增加利润的机会。银行本身所面临的非系统风险绝大部分是通过贷款多样化和分散化来规避的,允许其参与多行业的高风险商业贷款等业务经营,但是没有经验的S&L参与此类的经营,近乎进行赌博。1988年,储蓄信贷协会出现更大的危机,总亏损额如天文数字,大约在五千亿美元左右。储蓄信贷协会(S&L)危机是先过度管制,后放松管制的结果。

二、2007年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

1.1990年以前美住房抵押融资机制的改变

S&L危机以后美国政府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市场创新,把原来高度集中在银行系统的房地产按揭贷款资产通过金融市场分散给不同的投资者主体,美国的住房按揭抵押贷款金融市场逐渐发展成为二级市场的结构。其一级市场机构经营模式由传统经营模式“贷款并持有”(originate-to-hold)让位于新的“贷款并证券化”(originate-to-distribute)的商业模式,一级市场机构也基本为私人机构。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渠道不再完全依靠吸收存款,而是依靠出售贷款合同,获得直接融资。

在1990年以前,住房贷款二级金融市场的主体还是只有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GSEs)。美国政府主要是通过房利美(FannieMae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房地美(FreddieMac美国抵押贷款服务公司)这两个机构来支持、调控美国住房融资体系的,这两个机构是美国整个住房融资体系的基础。其赢利来源于MBS的发行费用。

2.次级抵押贷款繁荣时期美住房抵押贷款融资市场的变化

其一,由于“贷款并证券化”的经营模式,使得一级市场上贷款公司可以快速回收资金并获得手续费收入,为扩大信贷市场份额,降低信贷标准,给低收入者种种优惠条件,于是次级贷款市场开始迅速扩张。到2006年,美国住宅抵押贷款规模已超过国债市场和公司债券市场,贷款余额高达13万亿美元。次级贷款分额约为7%到8%。

其二,美国政府背景的机构“房地美”、“房利美”不再是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二级市场的主要力量,高额的证券发行费吸引私人中介机构和大型投资银行进入,私人房贷公司如ImpacMortgageHoldings、“新世纪”(NewCentury)、Countrywide、Ameriques和多次等利用高财务杠杆向银行借贷购买次级抵押贷款合同后通过打捆、证券化为MBS后出售大型投资银行,后者将其再次证券化,目的已非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性,而是更注重获取暴利。房地产抵押贷款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变成(一级市场贷款,出售贷款合同——二级市场证券化MBS—再次证券化——出售给投资者)的循环。

其三,美银行业普遍认为“银行债权证券化会有效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再者发行并交易衍生品可获高额利润,美各大银行都设立了附属机构开发金融衍生品,近十年来该项业务的利润往往占银行总收入的50%以上。美政府在次贷危机出现之前一直是鼓励银行进行金融衍生品开发的。因此以次级按揭贷款债MBS为基础资产的再次证券化的各种证券产品,如债务抵押凭证(CDO)、合成CDO、夹层CDO…投资银行还利用分档技术对不同还款概率的CDO不同处置方式。过于复杂的金融衍生环节,使评级机构和投资者很难真正了解所评级或购买的投资产品的风险。欺诈性的产品设计或有发生。

其四,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循环式担保;一是商业银行纷纷设立SPV,发行CDO,因出售证券化资产时通常附有协议,在一定期间出现违约风险,最终投资者有权向发行者要求赔偿;二是银行出资设立SIVs,便于其发行ABCP。虽然在法律上有所谓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安排,两者的资产负债表虽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为了提高SIVs的信用评级,银行通常对SIVs有融资承诺,这是一种或有负债,为了发行更多的ABCP,SIVs的财务杠杆很高,且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一旦资产贬值,自有资本很快就会被冲销,会形成银行的实际损失。三是因以次贷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的高收益,银行亦购买别家或干脆持有自家发行的这类高收益产品。因此,美银行隐藏的巨大的重复性的资本损失风险。

3.美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

自2004年中开始,美联储先后17次加息,基准利率从1%上调至最高时:2007年9月的5.25%。不断升高的利率导致还贷成本激增,超出众多借款人的实际还贷能力,构成了借款人后续违约的直接原因。随着金融机构执行抵押,将回收住房重新推向市场,更进一步加剧了房价下跌。以次级抵押贷款MBS为基础资产的各种CDO证券化产品评级大幅下降,从而造成全球股市的下跌,引发了金融动荡。

次级贷款的根本原因:一是放松贷款发放标准,美一级市场各放贷机构未能遵守“谨慎性原则”。二是美住房金融的二级市场机构以“获利性”为目的的过度证券衍生引发信用过度扩张,潜在风险还无法计算清楚。

三、我国发展住房融资市场应思考的几点问题

思考一:是否应加快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二级市场的建设。

储贷危机爆发时,由于大量风险集中于银行系统,因此必须由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出资清理,危机处理成本完全由政府(并最终由全体老百姓)承担。而此次次级贷款危机爆发以来,由于美具有发达健全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化等直接融资渠道的快速发展,和高度分散的持有者结构,使危机的影响由金融市场各子市场共同分担,虽然涉及面更广但却减少了危机的冲击深度,尤其是大幅度减小了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危机处理的灵活度。目前中国的银行体系按揭贷款的金融二级市场并未形成,没有信贷风险横向分散的机制,一旦出现住房抵押信贷风险,只能由中国的银行系统承担。这一点应该引起关注。

思考二:住房抵押金融一、二级市场的风险控制是否应双管齐下。

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既是市场机制发育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的市场,又是政府高度干预和调控的市场。政府行政手段都曾出现在美国储蓄协会(S&L)的经营和美国住房金融二级市场机构经营的早期。但2007年次级债危机和1980年代的(S&L)危机都显示出对于信贷风险控制的失效。因此,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一、二级市场的风险控制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行为。单靠市场力量或单靠行政手段都不及两者双管齐下来得有效。

思考三:贷款风险防范始终放在拓展信贷资产工作的第一位。

我国商业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必须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中吸取深刻教训,始终把好贷款的发放关口,严格执行贷款准入条件,认真评估贷款对象的还款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保证能力,把贷款风险防范始终放在拓展信贷资产工作的第一位。

参考文献:

[1]傅勇.2007年听格林斯潘自揭美国次级债危机的根源.

[2]马宇.金融体系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基于全球经济化的视角.经济出版社,2006,1.

[3]WILLEMH.BUITER“Lessonsfromthe2007FinancialCrisis”CEPRPOLICYINSIGHT2007,12(18).

第2篇:住房贷款论文范文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房地产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抵押担保证券,指金融机构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的融资过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框架和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支出费用总额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很低,从而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成本。

200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建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信信托发行不超过31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即MBS)“建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至此,已风靡海外30余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终于正式亮相中国。建设银行从上海市、江苏省和福建省三家一级分行中筛选出了15000余笔、金额总计约30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组成资产池,委托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这是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产品。该信托的第一次利息将在2006年1月26日予以支付,信托的法定最终到期日为2037年11月26日。建行本身将购买其中9050万元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余的29.26亿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按照不同信用评级分为A、B、C三级。在29.26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中,A级为26.69亿元,B级为2.03亿元,C级为5279万元。MBS将和按揭贷款一样,采取每月付息还本,并采用浮动利率。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在“破产隔离”、“真实出售”这一中心的基础上,围绕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工程这两个基本点展开结构设计、产品衍生及市场运作的,是当今各国资本市场上极具活力的金融产品,在我国是全新的尝试,选择合适的证券化资产是成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开端。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美国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最发达的国家,资产证券化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步,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也是一种最为广泛被证券化的资产。因此,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国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代表性的模式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表外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德国模式,即表内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特殊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三是澳大利亚模式,即准表外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结合类型。

但是,在借鉴国外模式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建立不久,发展很不平衡,加之证券市场发展的地区差异,我国的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必须多样化且富有弹性: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推出不同的房地产证券化品种;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应有灵活的投资余地;证券化必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构筑。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可以简要的概括如下:首先,由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充当原始权益人,以“真实出售”方式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合法转让给特殊机构。其次,特殊机构将其组成抵押贷款组,经标准化处理、信用评级及担保公司担保升级后,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并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和向相关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第三,在证券发行后,特殊机构需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已经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及其现金流进行管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是要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贷款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设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中,需要特别强调市场主体——特殊机构的设立,即选择表外模式还是表内模式运作。它是整个交易结构的中心。相比而言,表外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即设立独立的特殊机构。首先,从信用增级角度考虑,银行外部设立的特殊机构是以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及财政等政府部门的影响和控制,真正意义上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从而避免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高的问题。从效率的角度考虑,独立的特殊机构发行抵押证券具有优势。成立专业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行机构适应社会化大分工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特殊机构可以将不同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整合成一个大规模的贷款池,在此基础上发行抵押贷款可以降低发行费用,分散投资风险。商业银行出售自己的贷款给特殊机构,可以再有选择性的购买抵押债券,有效的避免风险,改善银行资产的质量。从资本充足率考虑,通过实施表外证券化并将回收的资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以及高质量的抵押贷款相关证券等风险权重比住房抵押贷款低的资产,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会得到提高。实施表内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仍然是贷款人的资产,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变。

此次建行首发MBS的证券发行是通过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实施的,而作为一级分销商认购这批资产的51家机构中商业银行占21家。可见,此次的证券发行从发起人到承销商都是以银行系统为主体的,中介机构的加入使得发行证券的程序相对于2002年试点方案中的银行内部机构发行的模式已有所发展,但相比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此次MBS首发的模式还不够完善,没有建立起从银行到特殊目的发行机构,再到中介和承销商,最后到投资者的四级体系。那么,建行首发MBS的模式可以说是不完整的表外融资抵押贷款证券化。

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

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核心是要求有一个完备的制度与市场环境。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还属试验阶段,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将成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障碍。一方面,缺乏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特殊机构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核心,不仅涉及原始权益人、原始债务人、信托机构等多方参与主体的设置、进入、运营与退出等法律上的规范,更重要的是特殊机构实现“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要有严格的界定。实现“破产隔离”一般要求特殊机构要与自身、原始权益人和其母公司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目前我国法律对第一、第三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特殊机构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要求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彻底转移给特殊机构,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现有法律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束缚。我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而房地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创新的金融工具,为发行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以供选择,如过手证券、债券、商业票据等。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管理部门各不相同,导致了房地产证券化的发行障碍较多。特别是我国证券、信托、保险业的发展尚未成熟,能为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足,所以如果要在银行和投资者之间建立多级的中介体系,一方面目前没有专门的特殊机构发行证券,另一方面将可能出现很多部门间难以协调的问题,而且交易成本会比较高。从建行首发的MBS看,其中介机构不够完善,交易主要在银行系统内部进行,发行的广度和深度都很不够,MBS的诸多优点和功能都无法发挥出来,例如,融资渠道并没有拓宽,流动性风险也没有降低,对金融机构资产报酬率的提高还需要假以时日观察等。从初次交易的情况来看,建行发行的MBS没有国家开发银行同时发行的ABS(资产担保证券)受欢迎。

信用增强形式和信用评级机构匮乏,我国各种市场主体严重缺位。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一步,是通过信用增强形式,提高发行的抵押担保证券的信用等级。在保险方面,因抵押贷款保险业务规模很小,难以形成风险分摊机制,使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风险较大。同时,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体系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功的关键,信用评级机构在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基本作用是评价证券的质量,并以“信用等级”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布评级结果,起到风险提示、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现在我国缺乏有影响力的独立资产评估机构和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在缺乏担保和信用评级制度和机构的条件下,若要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凭借自身的国有性质和资金实力进行担保,而且也有较好的信用增级和评级的专业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很不完善,机构投资者不规范。政府在对待证券市场的战略思维方面比较模糊,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的管理者应采取经济手段、政策引导等措施,尽量避免行政性的干预,但政府对公司进入和退出证券市场采取种种限制,承担了过多的非市场任务。作为管理机构,政府应该要以保持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重任,但实际上政府把帮助国有企业解困、提高总需求作为首要目标,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了次要地位,使投资者丧失信心。而专业投资机构具备人才、技术、资本等竞争优势,在获取政府部门的政策信息、探测经济信息方面具有超前的意识和能力,成为操纵证券市场的主力。

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策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的金融基础环境,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显得尤为紧迫。

以法制化为中心夯实我国个人信用基础。个人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当务之急是有效的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首先,需要政府的协调与立法的支持。对消费信贷的环境、授信及还款等方面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在现有的全国性法规基础上充实与规范一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法律法规,如《住房抵押贷款法》,使个人信用体系在法定的框架下高效、有序的运行;其次,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担保与保险制度及机构组织的建设,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以存款实名制为契机,推广建立个人账户体系,通过银行间的联网、地区间的联网,最终建立起国家个人信用调查和资源共享系统。

建立与完善资信评估体系。首先,要保持较高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西方的资信评估机构的信誉由长期的业绩所支撑,这种独立性保证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我国应通过合并、兼并等形式发展几家全国性的、综合的大型资信评估机构,与政府脱钩,确保其结果的公正与公平;其次,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指标体系,并且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进一步扩大和规范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一个成熟的、规范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重要前提。激发个人住房消费,壮大抵押贷款规模,必须以需求为导向,细分市场,充分考虑经济上的差异、地区因素设计抵押贷款组合。实现金融机构在抵押合约、贷款合同、贷款程序等标准化服务,开发不同期限、不同利率水平、不同种类的贷款,实现银行的多样化服务,拓宽抵押贷款组合的数量和种类。

建立相关法律框架和金融监管体系。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和运营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有必要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以保护抵押证券持有者的利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对法律环境至少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要严密的法律制度,如建立及完善《信托法》、《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等;二是对一些与证券化的发展相冲突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如证券市场的主体独资、市场准入制度等等,法律应作出补充规定或允许合理规避;三是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条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许可制度和审批程序、资产证券发行人发行条件、信用增级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监管制度等等。

第3篇:住房贷款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规避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逾期率也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不断增强。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不断地加强,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显得格外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居民,同时也决定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风险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还会加重,逾期率就会上升。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同样数额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延长一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20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容易产生市场风险,并其风险将增加一倍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避免出现大的风险损失,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

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实现会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三)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五)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

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是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融资途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贯穿于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整个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必须建立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设,使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催收、内部稽核、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流程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汲取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用法律和制度等管理手段,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风险,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参考文献:

1、梁万泉.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四大风险及控制[J].青海金融,2006(9).

第4篇:住房贷款论文范文

(S&L)储蓄信贷协会是专门从事储蓄业务和住房抵押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831年诞生于宾夕法尼亚州的第一家储蓄信贷协会,到1970年代末,全美共有4700家储蓄信贷协会,成为资产总额突破6000亿美元重要的金融巨人之一,是美国政府调控房地产业的重要部门,具有浓厚的“国营色彩”;储蓄信贷协会(S&L)的业务单一,仅为购房者提供低息住房抵押贷款,贷款融资渠道大都来自利率更低的政府借款和中息揽存,拥有制度性存贷息差收益,美国政府对其经营方式和范围有很强的管制。

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通货膨胀之下,资金大量向短期金融资产投资信托基金(MMF)集中,银行和储蓄机构的资金外流难以制止。如果银行和S&L不大幅度提高普通存款利率,就会失去储户,营业面临困难。假如实行利率自由化,提高存款利率,则S&L面临存贷款利差倒挂,在经营上出现赤字。美政府当局决定在1982年实行利率自由化。结果,存款利率上涨,S&L的经营急速恶化,400多家S&L濒临倒闭危机。S&L出现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的政策失败。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护濒临倒闭的S&L的所有存款,需要巨额资金,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没有这么多资金,绝大部分需要政府负担。,政府为了逃避负担,采取放宽限制的措施,为S&L创造了增加利润的机会。银行本身所面临的非系统风险绝大部分是通过贷款多样化和分散化来规避的,允许其参与多行业的高风险商业贷款等业务经营,但是没有经验的S&L参与此类的经营,近乎进行赌博。1988年,储蓄信贷协会出现更大的危机,总亏损额如天文数字,大约在五千亿美元左右。储蓄信贷协会(S&L)危机是先过度管制,后放松管制的结果。

二、2007年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

1.1990年以前美住房抵押融资机制的改变

S&L危机以后美国政府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市场创新,把原来高度集中在银行系统的房地产按揭贷款资产通过金融市场分散给不同的投资者主体,美国的住房按揭抵押贷款金融市场逐渐发展成为二级市场的结构。其一级市场机构经营模式由传统经营模式“贷款并持有”(originate-to-hold)让位于新的“贷款并证券化”(originate-to-distribute)的商业模式,一级市场机构也基本为私人机构。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渠道不再完全依靠吸收存款,而是依靠出售贷款合同,获得直接融资。

在1990年以前,住房贷款二级金融市场的主体还是只有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GSEs)。美国政府主要是通过房利美(FannieMae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房地美(FreddieMac美国抵押贷款服务公司)这两个机构来支持、调控美国住房融资体系的,这两个机构是美国整个住房融资体系的基础。其赢利来源于MBS的发行费用。

2.次级抵押贷款繁荣时期美住房抵押贷款融资市场的变化

其一,由于“贷款并证券化”的经营模式,使得一级市场上贷款公司可以快速回收资金并获得手续费收入,为扩大信贷市场份额,降低信贷标准,给低收入者种种优惠条件,于是次级贷款市场开始迅速扩张。到2006年,美国住宅抵押贷款规模已超过国债市场和公司债券市场,贷款余额高达13万亿美元。次级贷款分额约为7%到8%。

其二,美国政府背景的机构“房地美”、“房利美”不再是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二级市场的主要力量,高额的证券发行费吸引私人中介机构和大型投资银行进入,私人房贷公司如ImpacMortgageHoldings、“新世纪”(NewCentury)、Countrywide、Ameriques和多次等利用高财务杠杆向银行借贷购买次级抵押贷款合同后通过打捆、证券化为MBS后出售大型投资银行,后者将其再次证券化,目的已非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性,而是更注重获取暴利。房地产抵押贷款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变成(一级市场贷款,出售贷款合同——二级市场证券化MBS—再次证券化——出售给投资者)的循环。

其三,美银行业普遍认为“银行债权证券化会有效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再者发行并交易衍生品可获高额利润,美各大银行都设立了附属机构开发金融衍生品,近十年来该项业务的利润往往占银行总收入的50%以上。美政府在次贷危机出现之前一直是鼓励银行进行金融衍生品开发的。因此以次级按揭贷款债MBS为基础资产的再次证券化的各种证券产品,如债务抵押凭证(CDO)、合成CDO、夹层CDO…投资银行还利用分档技术对不同还款概率的CDO不同处置方式。过于复杂的金融衍生环节,使评级机构和投资者很难真正了解所评级或购买的投资产品的风险。欺诈性的产品设计或有发生。

其四,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循环式担保;一是商业银行纷纷设立SPV,发行CDO,因出售证券化资产时通常附有协议,在一定期间出现违约风险,最终投资者有权向发行者要求赔偿;二是银行出资设立SIVs,便于其发行ABCP。虽然在法律上有所谓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安排,两者的资产负债表虽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为了提高SIVs的信用评级,银行通常对SIVs有融资承诺,这是一种或有负债,为了发行更多的ABCP,SIVs的财务杠杆很高,且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一旦资产贬值,自有资本很快就会被冲销,会形成银行的实际损失。三是因以次贷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的高收益,银行亦购买别家或干脆持有自家发行的这类高收益产品。因此,美银行隐藏的巨大的重复性的资本损失风险。

3.美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

自2004年中开始,美联储先后17次加息,基准利率从1%上调至最高时:2007年9月的5.25%。不断升高的利率导致还贷成本激增,超出众多借款人的实际还贷能力,构成了借款人后续违约的直接原因。随着金融机构执行抵押,将回收住房重新推向市场,更进一步加剧了房价下跌。以次级抵押贷款MBS为基础资产的各种CDO证券化产品评级大幅下降,从而造成全球股市的下跌,引发了金融动荡。

次级贷款的根本原因:一是放松贷款发放标准,美一级市场各放贷机构未能遵守“谨慎性原则”。二是美住房金融的二级市场机构以“获利性”为目的的过度证券衍生引发信用过度扩张,潜在风险还无法计算清楚。

三、我国发展住房融资市场应思考的几点问题

思考一:是否应加快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二级市场的建设。

储贷危机爆发时,由于大量风险集中于银行系统,因此必须由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出资清理,危机处理成本完全由政府(并最终由全体老百姓)承担。而此次次级贷款危机爆发以来,由于美具有发达健全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化等直接融资渠道的快速发展,和高度分散的持有者结构,使危机的影响由金融市场各子市场共同分担,虽然涉及面更广但却减少了危机的冲击深度,尤其是大幅度减小了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危机处理的灵活度。目前中国的银行体系按揭贷款的金融二级市场并未形成,没有信贷风险横向分散的机制,一旦出现住房抵押信贷风险,只能由中国的银行系统承担。这一点应该引起关注。

思考二:住房抵押金融一、二级市场的风险控制是否应双管齐下。

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既是市场机制发育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的市场,又是政府高度干预和调控的市场。政府行政手段都曾出现在美国储蓄协会(S&L)的经营和美国住房金融二级市场机构经营的早期。但2007年次级债危机和1980年代的(S&L)危机都显示出对于信贷风险控制的失效。因此,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一、二级市场的风险控制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行为。单靠市场力量或单靠行政手段都不及两者双管齐下来得有效。

思考三:贷款风险防范始终放在拓展信贷资产工作的第一位。

我国商业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必须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中吸取深刻教训,始终把好贷款的发放关口,严格执行贷款准入条件,认真评估贷款对象的还款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保证能力,把贷款风险防范始终放在拓展信贷资产工作的第一位。

参考文献:

[1]傅勇.2007年听格林斯潘自揭美国次级债危机的根源.

[2]马宇.金融体系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基于全球经济化的视角.经济出版社,2006,1.

[3]WILLEMH.BUITER“Lessonsfromthe2007FinancialCrisis”CEPRPOLICYINSIGHT2007,12(18).

第5篇:住房贷款论文范文

一、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在实务中,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用相对数字来表示,一种常见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利率。利率有名义利率(r)和实际利率(i)之分。所谓名义利率,是指在一年内要复利几次时给出的年利率,而实际利率则是根据名义利率和计息频率计算得出的年利率。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的关系是:i=(1+r÷M)M-1;其中,M是指每年复利次数。

由于复利次数的不同,名义利率必须转化成实际利率才有比较的意义。例如,一项本金1 000元的投资项目,年利率10%,一年计息一次和一季度计息一次显然是不一样的。因为一年计息一次的实际利率就等于名义利率10%,一个季度计息一次的实际利率是10.38%,高于一年计息一次的实际利率。那么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投资于实际利率高的项目。储蓄存款和住房贷款也是一样,必须通过实际利率的比较,才能得出是否应当提前还贷的结论,而名义利率是否倒挂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二、储蓄存款实际利率的计算

我国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基本原则是除活期储蓄在年度结息时并入本金计算外,定期存款一律不计复利,也就是按照单利计算。以1万元人民币定期存款5年为例,到期兑付本息合计为10 000×(1+4.75%×1.1×5)=12 612.50元。该笔存款中,名义利率为目前的5年期基准利率4.75%上浮10%,也就是5.225%。那么这笔存款的实际利率是多少呢?在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的关系公式中,M=1÷5(一年复利0.2次!),r=5.225%,可以得到i=(1+5×5.225%)0.2-1。经过计算得出实际利率为4.751 5%,明显低于名义利率5.225%。很显然,由于单利的计息方式损失了年度利息所能产生的收益,该储蓄存款的实际利率必然低于名义利率。

三、住房贷款实际利率的计算

相对而言,住房贷款实际利率的计算更为复杂。本文介绍一种用积数计息法计算住房贷款实际利率的具体方法。

(一)积数计息法的基本原理和两项结论

在我国,银行主要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其中逐笔计息法主要针对定期存款。而所谓积数计息法,就是把动态的计息本金折算成静态的计息本金,然后按照日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账户每日余额合计数;日利率=年利率÷360。由此可见,积数计息法便于对计息期间账户余额可能会发生频繁变动的储蓄存款计算利息。因此银行主要对活期性质的储蓄账户采取该方法计算利息。但是,这并不妨碍积数计息法同样可以应用在定期存款中。仍然以1万元人民币定期存款5年为例,累计计息积数=10 000×360×5=18 000 000元,日利率=5.225%÷360,两者相乘同样可以计算出利息是2 612.50元。

(二)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

在我国,超过1年期的商业住房贷款的偿还方式只有两种: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在这两种方法中,月利率均为(贷款合同年利率÷12),未偿本金指当月月初尚未偿还的本金部分。所谓等额本息法,是一种在还款期内月还款额不变的逐月偿还贷款的方法。在月还款额中,偿还本金所占比例逐月递增,偿还利息所占比例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月还款额=[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每月支付利息=(本金-累计偿还本金)×月利率=未偿本金×月利率,每月偿还本金=月还款额-每月支付利息。而等额本金法下,在还款期内把贷款本金按还款月数等分,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以及未偿本金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计算公式是:每月偿还本金=本金÷还款月数,每月支付利息=(本金-累计偿还本金)×月利率=未偿本金×月利率,每月还本付息金额=(本金÷还款月数)+未偿本金×月利率。

(三)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房贷实际利率的理论分析

无论是存款利息还是贷款利息,都可以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存款和贷款本就是基于不同角度对同一金融活动的两种称谓。求解住房贷款的利率,相当于求解银行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利率”。

如果我们把储蓄存款看作是银行向存款人“贷款”,银行支付“贷款利息”给存款人;那么住房贷款就是银行向贷款人“存款”,贷款人向银行支付“存款利息”。由于住房贷款的月还款额中都包含了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两部分。那么,扣除累计偿还本金的未偿本金,可以看作是银行向贷款人的“存款”余额,这个“存款账户”的日积数每个月(30天)发生一次变化。而贷款人每个月向银行支付的利息部分,是银行在贷款人处“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既然有了积数和利息,根据积数计息法的计算公式,可以变换得到:日利率=利息÷累计计息积数。可见,用积数计息法来计算日利率进而得到住房贷款的实际利率是完全可行的,关键在于确定支付利息的总金额。根据结论1和结论2,积数计息法得到的利息,是在计息期间末一次性给付的单利利息。而住房贷款每月都会支付利息,那么显然应当考虑提前支付利息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应当将其按照一定的投资报酬率计算成贷款期末(计息期末)的利息终值,进而合并计算利息终值总额。

(四)计算住房贷款实际利率的实例

1.等额本息法下的实际利率。假设在2013年1月1日有一笔享受基准利率(6.55%)7折优惠的20年期(240个月)100万元住房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法在每个月月末还款。不考虑提前还贷及利率调整的影响,该如何计算该笔贷款的实际利率呢?

第一步,计算累计计息积数。第n期未偿本金=本金-(第1期偿还本金+第2期偿还本金+……+第n-1期偿还本金)。由于每次都是按月(按30日计)还款,累计计息积数=(第1期未偿本金+第2期未偿本金+……第240期未偿本金)×30。

第二步,选取投资报酬率。为了验证存贷款利率是否倒挂,我们不妨选择5年期定期存款的实际利率4.751 5%为投资报酬率。

第三步,计算利息终值总额。第n期支付利息=第n期未偿本金×月利率;第n期支付利息终值=第n期支付利息×(1+投资报酬率)(还款月数-n)/12;那么,利息终值总额=第1期支付利息×(1+4.751 5%)(240-1)/12+第2期支付利息×(1+4.751 5%)(240-2)/12+……+第240期支付利息。通过计算,可以得出累计计息积数为4 156 624 851元,到期支付利息终值为982 734.091 8元,计算出的名义年利率为8.511 335 175 8%。那么,实际利率=(1+8.511 335 175 8%)1/20-1≈5.10%,高于5年期存款的实际利率4.751 5%。

2.等额本金法下的实际利率。如果同样采用等额本金法偿还的话,结果是什么呢?等额本金法下,由于每期偿还本金额相同,第n期未偿本金是一组以(本金÷还款月数)为公差的等差数列。那么,根据等差数列求和公式,累计计息积数=(本金+本金÷还款月数)×还款月数×1/2×30;第n期支付利息终值=(第n期未偿本金×月利率)×(1+投资报酬率)(还款月数-n)/12。那么,利息终值总额=第1期支付利息×(1+4.751 5%)(240-1)/12+第2期支付利息×(1+4.751 5%)(240-2)/12+……+第240期支付利息。经过计算,累计计息积数为3 615 000 000元,到期支付利息终值为872 604.286 4元,计算出的名义年利率8.689 835 217 0%,实际利率=(1 +8.689 835 217 0%)1/20-1≈5.17%,高于等额本息法下的实际利率,也高于5年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和实际数据检验,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第一,等额本息法的实际利率低于等额本金法。如不考虑提前还贷等其他因素,在实际选择过程中,等额本息法应当是贷款人的优先选择。

第二,投资报酬率越高,支付利息的机会成本越大,利息终值总额也就越高,住房贷款的实际利率也就会越高。为利于比较,本文中选取的5年期定期存款实际利率4.751 5%属于无风险报酬率,并未考虑风险报酬率,所计算得出的实际利率偏低。即便如此,实际利率仍然高达5.10%和5.17%,可见存贷利率并未倒挂。

第三,是否应当选择提前还贷呢?如果贷款人有能力获得相比于房贷实际利率更高的投资报酬率,那毫无疑问不应该提前还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随着投资报酬率的提高,房贷实际利率也会更高。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贷款者有能力取得5.30%的投资报酬率,在等额本息法下的住房贷款实际利率将上升为5.34%,住房贷款实际利率还是高于投资报酬率的,此时仍然应该提前还贷;如果贷款者有能力取得5.40%的投资报酬率,那么此时在等额本息法下的住房贷款实际利率为5.38%,在这个时候,投资报酬率才能真正超过住房贷款的实际利率,才无需提前还贷而进行其他渠道的投资。

(作者为会计师、律师、CPA)

参考文献

[1] 陈文浩.公司财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6篇:住房贷款论文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住房公积金为城镇职工提供了大量的购房资金,提高了城镇职工的购房能力,改善了城镇职工的住房条件,为建立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但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加大的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随之加剧。虽然当前我国并没有典型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但我国住房按揭贷款同样有风险,并正逐步步入违约高风险期。

2 国内外相关研究

由于公积金的非普遍性,国外研究很少涉及政策性住房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是从商业贷款角度研究。国外研究者应用期权理论研究住房贷款违约风险,得出结论是住宅的资产净值若低于抵押贷款价值,那么违约就发生,但不一定立即违约。还应考虑如下因素:①与违约相关的交易成本;②借款人偿还能力;③贷款人通过决定是否取消抵押物赎回权的作用影响借款人违约。此外,重大突发事件如失业、离婚等因素影响着提前还款和违约行为。

外国学者把造成逾期的决定性因素分为三大类:结构性因素(法律、收入贷款比、利率水平、政府补贴的资格或程度、其他社会保障的支持等)、家庭收入和支出因素(家庭类型、失业、工作时数、疾病、意外的修缮和其他家庭支出)、个人因素(个人理财能力、家庭关系的破裂、个人主观认为应该优先考虑的事件等)。证实了逾期的几个关键因素是借款人年龄、家庭类型和贷款价值比等。

国内学者可以直接针对公积金研究。于晶(2013)从借款人对还款方式的不了解以及借款人有意赖账,恶意不还款角度阐述了贷款逾期的原因,此外,她认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长,额度大,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及担保物在还款有效期内可能发生变化,也是造成贷款逾期的重要因素。于伟(2012)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可能导致逾期的原因:贷款条件过于粗糙,贷款对象资格审核简单流于形式: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过于单一;贷款利息的贴息申请条件过于模糊,申请贴息人员条件和贴息比例规定不合理。肖文(2010)从六个方面分析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表现形式,分别是国家相关政策给公积金贷款带来的风险;交易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而导致的法律风险;通货膨胀对投资的固定收益波及使投资者所获固定收入的实际购买力下降的风险;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使房地产行业的风险通过贷款转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操作失误或决策不当而造成贷款损失的风险;借款人例如收入减少失业等原因造成的贷款人信用风险。

国外对商贷住房贷款的违约和逾期研究视角是贷款人角度,并用实证的方式分析。国内对公积金贷款违约和逾期倾向于定性研究,实证比较少见。他们同时缺乏对非贷款人的逾期因素的考虑并实证,比如,个贷类型、房屋类型、划扣方式、还款方式、委托银行这五个单一因素对逾期期数的影响。

3 研究内容和方法

从影响公积金贷款的非个人因素出发,借助非参数检验的方法,分析每个单一因素对贷款逾期期数的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然后实证分析。数据来源武汉市某银行2012.1.1-2012.12.31的90条贷款逾期记录。

3.1 非参数检验 非参数检验是在总体不服从正态分布且分布情况不明时,用来检验数据资料是否来自同一个总体假设的一类检验方法,由于这类方法一般不涉及总体参数,因此称为非参数检验。非参数检验的前提比参数检验少的多,也容易满足,适用于计量信息较弱的资料。论文主要涉及两独立样本的Mann-Whitney U检验和多独立样本的Kruskal-Wallis检验。检验的显著性水平为5%。

3.2 贷款逾期因素的检验

3.2.1 个贷类型 公积金贷款的个贷类型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在随机抽取的90条逾期记录中纯公积金贷款共有65条记录,组合贷款共25条记录,65条纯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平均逾期为1.48,组合贷款的平均逾期期数为1.8,判断这两种贷款类型对逾期期数是否有显著影响进行非参数的检验,用SPSS非参数检验两独立样本的Mann-Whitney U检验结果如表1。

表1中可以看出,纯公积金贷款的秩均值为46.66,组合贷款秩均值为42.28。表中渐近显著性值为0.374,大于显著性水平0.05,不拒绝原假设,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这两种贷款方式来自的两个总体分布无显著差异,两种贷款方式对逾期期数没有构成显著的影响。

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这两种贷款方式都包含了公积金贷款的部分,但组合贷款资金只有公积金部分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余部分资金来自委托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处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只是简单的资金操作,并不涉及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因此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资金,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其逾期和违约只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产生影响,与委托的商业银行无关,银行不负有任何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的逾期数据只是针对组合贷款中从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出的那部分资金的逾期,而商业银行贷出的那部分资金的逾期则作为商业银行的内部数据。因此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角度,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这两种贷款方式与逾期期数之间并没有显著的联系。

3.2.2 房屋类型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提取主要包括离职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到国外和港澳台定居、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几大类。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方面,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针对的是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三类住房。在90条逾期样本中,商品房是最主要的房屋类型,占总体的65.56%。这三种房屋类型对逾期期数影响用SPSS非参数检验多独立样本K-W检验结果如表2。

表2中三种房屋类型的秩均值分别为41.18、43.83、46.87,卡方为0.933,渐近显著性为0.672。由于其渐近显著性远大于显著性水平0.05,因此不拒绝原假设,即认为这三个独立样本来自的三个总体分布没有显著性差异,房屋类型对于逾期期数没有显著性影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要求和条件决定发放何种类型的住房贷款,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已经确定了所购买的房屋类型。一般来说,借款人在选择房屋类型时除了考虑房屋本身的实际状况外,还会涉及自身和家庭的生活和经济状况。资金相对充足的购买人在选择房屋时优先考虑的是商品房,因为商品房的购买不像经济适用房需要排队等候和一系列严格的审核,而购买二手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往往在短时间内资金来源有限,尤其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他们往往由于资金条件的限制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因此,排除房屋本身的地理位置和房型等因素,仅针对三种房屋贷款类型,其借款人在经济状况上是存在差别的。然而这种差别并没有对逾期期数构成显著影响,经济状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借款人的购房类型,但并没有影响借款人的按期还款和违约。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经济状况只是影响购房类型的一部分因素,并不完全决定购房者的选择,且这种影响往往只发生在购房过程,而在后期还款过程中,借款人的经济因素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因此经济因素对贷款逾期期数的影响不显著只在某一程度上。

3.2.3 划扣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的划扣方式有两种,逐月划扣和逐年划扣,划扣方式由借款人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做规定。逐月扣划还贷就是在每月20日自动扣划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逐年扣划还贷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借款人必须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在90条逾期记录中只有58条划扣方式的有效记录,其中包括48条逐月划扣记录和10条逐年划扣记录。这两种划扣方式对逾期期数的影响用SPSS非参数检验Mann-Whitney U分析结果表3。

由表3,两种划扣方式的秩均值均为29.50,渐近显著性为1,大于显著性水平0.05,不拒绝原假设,逐月划扣和逐年划扣这两个独立的样本来自的两个总体的分布不存在显著性的差别。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初确定以逐月划扣和逐年划扣综合了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便于委托银行办理资金业务,另一方面能够方便借款人还贷,同时降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方式,可使用公积金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希望提前还贷减少贷款利息负担的借款人多选择逐年划扣。选择逐月扣划还贷方式,借款人自贷款发放后的第2个还款月即可减少现金还款,在还款期间能充分使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减轻每月还款压力的借款人大多选择此类还款方式。

3.2.4 还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指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该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金额相同,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便于借款人安排家庭收入的支出。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该还款方式每月归还本金相同,利息随贷款本金余额的逐月减少而相应减少,每月还款金额逐月递减,但贷款前期的还款压力较大。在90条随机抽样样本中只有10条记录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80条记录为等额本息,约占全部的记录的90%,两种还款方式的平均逾期都在1-2之间。研究还款方式的选择对逾期期数的影响,SPSS非参数检验两独立样本的Mann-Whitney U检验结果如表4。

表4中渐近显著性为0.731,大于显著性水平0.05,不拒绝原假设,两个独立样本来自的总体分布无显著的差异性,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对逾期期数没有构成显著性的影响。

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这两种还款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初期利息支出最大,本金还得较少,适用于收入稳定,还款前期资金紧张的人群。等额本金方式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亦逐月递减,较适用于还款资金充裕,未来收入上升空间有限的群体。借款人选择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考虑目前的经济状况外还与今后的期望收入有关。

3.2.5 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采用的是一种委托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不能从事资金有关的业务操作,应当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负责相应的审核和考察,所有的资金业务均由指定的银行办理,不同委托银行的借款人在逾期的期数上是否存在显著差别需要进一步的分析。抽取到的武汉市某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数据中包含武汉市的9家某银行,由于有几家银行的数据较少,论文只用其余5家贷款逾期较多的记录进行分析,这5家银行分别为桥口支行、武昌支行、青山支行、黄陂支行、营业部,SPSS非参数检验多独立样本K-W检验结果如表5。

表5中,检验的渐近显著性为0.228,大于显著性水平0.05,不拒绝原假设,5个独立样本来自的总体分布无显著差异,委托银行与逾期期数没有显著性的联系。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银行只负责对相关的资金业务进行处理,而所有的审批程序都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没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批和核准,因此委托银行对逾期期数的影响不显著。银行作为和借款人直接接触的第一方,可以很方便地获知借款人相关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变动,可以获得关于借款人各方面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可以迅速针对这些变化制定相应的措施,应对借款人的变化产生的贷款拖欠和逾期。然而,公积金贷款中所有的风险都归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不负有任何责任,所以银行在处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只是简单的操作者,而没有从管理主体的角度出发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这使得借款人的逾期变得不可控,违约情况和逾期期数也相应增加。

4 结论

论文通过随机抽取武汉市某银行2010年的90条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利用SPSS软件的非参数检验,分析了个贷类型、房屋类型、划扣方式、还款方式、委托银行五类因素对贷款逾期期数的影响。分析结果证明这五类因素与借款人的逾期期数之间都没有显著性的联系,不是影响贷款逾期期数的主要因素。当然,这个结论的得出可能因为,仅从某银行的抽取数据做研究,样本数据太少。另外,若上述结论可靠,那么主要的逾期因素应该回归到个人因素上来考虑,这就需要在更多的数据支持下做统计研究,以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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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住房贷款论文范文

【关键词】新增住房价格;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信贷现实博弈;实证回归模型

一、引言

1998年的住房商品化改革,在加快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推动产业变革、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也加剧了购买力和市场价格的矛盾、社会贫富差距。为此国家配套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措施,特别是以信贷市场的引导和跨期作用提高居民当前购买力,凸显了惠民政策落地的及时有效性。以资金来源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是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售房款和住房补贴存款,为房改单位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修葺自住住房而发放的贷款。

2.自营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运用自身的本外币存款,自主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即住房按揭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二手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抵押消费贷款和个人自建房贷款等。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银行在为房改单位的职工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如果仍不足以支付购房款,又向借款人同时发放的部分自营性贷款。

银行商业按揭贷款的对住房刚性需求有以下三方面的强力支持:

1.融资支持。按揭购房的贷款数在我国一般可以为房价的70%~80%,购房者分月偿付给银行,可以缓解其经济压力;

2.投资支持。按揭使购房者可以将资金做多样化投资。例如:用贷款买房然后出租,以出租所得还贷,余款再做其他投资,使资金灵活运用;

3.信贷支持。银行作为按揭权人,是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主体,将着重审查购房者、开发商的资信,保险性较高。

按揭贷款购房适合大部分中低层收入的居民,或需要资金周转,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者,现已成为我国居民购房的首选方式。

与银行商业信贷比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点为:

1.低存低贷。存款、贷款利率都低于商业银行对应利率,但其利差呈现逐渐缩小的趋势。

2.覆盖面不足。合作楼盘有限,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且形成足够购买力的居民占比刚性需求者不多。

3.专业性管理、市场化运作不足,透明度较低。公积金长期贬值,在部分地区申请周期较长,结果不确定,制度、机制、人才尚在建设和完善中。

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支持住房需求,却难以成为我国居民购房的首选方式。

因此,本文从金融专业性和市场化运行的角度出发,主要研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对住房价格的影响和作用。

二、建立新增住房价格影响因素回归模型

(一)学者研究及本文假设

许多学者研究认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对新增住房价格有影响,但影响是否显著,影响方向如何,却因立论侧重点不同而不同。部分学者认为利率不能显著影响房价(K·W·Chau,2003,理查德·M·贝兹、塞拉斯·J·埃利,2008,郭娜、翟光宇,2011,),部分学者认为利率是影响房价的显著因素(崔新明,2003,尚梅,2004,皮舜、武康平,2006,罗国兵,2007,彭建林,2009,孔行、刘国志,2010,张涛、龚六堂、卜永祥,2011),但影响方式为正相关、负相关或相互作用,影响周期为长期或短期,众说不一。

笔者认为,前人研究有众多可取之处,但多数研究偏重理论,没有考虑银行信贷博弈的核心要素:如议价能力、约束条款、操作时效等等,进而无法显现对现实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将从信贷博弈的现实要素出发,研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对新增房价的影响作用。

假设为完全市场环境,则住房价格能够代表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平衡点。银行信贷既能够支持新增住房市场的供给者,即借款主体为新楼盘开发商,又能够支持新增住房市场的需求者,即借款主体为新增住房购买者(主要为刚性需求者,即首套房购买者)。则对于购买者主要为新增住房购买者的新楼盘开发商,供给者和需求者都是符合一般商业银行住房信贷准入条件的合规借款人,在此假设下研究住房贷款利率对新增住房价格的影响,既有普遍操作指导作用,又有重大民生惠及意义。

因此,根据经济环境、供给、需求三类影响因素,建立回归模型,分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新增住房价格的影响。

(二)数据选择及处理

1.数据选择

选取1999年至2011年的全国月度、季度、年度数据。

被解释变量为新增住房价格p,以住宅销售收入除以住宅销售面积得到。

解释变量中,环境因素为银行商业信贷利率i和GDP(环境因素既影响供给又影响需求),供给因素为住宅投资总额iv,需求因素为人均可支配收入y。

数据的选取即考虑到了主要影响住房价格的核心因素,又规避了供给、需求互为内生变量的遗留变量偏差等问题。数据来源为中宏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等。

2.数据处理

选用季度数据,对非季度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平滑平均等季度化处理。

(1)利率选择

银行信贷即可以支持住房的供给者开发商(以房地产开发贷款为主),也可以支持住房的需求者购房者(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按揭)为主)。现实行业惯例中,这两种贷款授信期限一般都在5年以上,利率都在基准或小范围上浮,特别是按揭贷款利率以根据政策导向下浮为主。因此本文选取市场竞争平衡后,行业广泛应用的长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并按季度实际执行天数进行加权平均。

(2)消涨处理

首先,以1998年为基期,将1999年至2011年的月度CPI季度化。

其次,对所有以价格表示的因素做消涨处理,得出各价格类要素的实际值(实际新增住房价格、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GDP,实际利率等)。

(3)季节调整。经过消涨处理的实际数据中,具有明显的季节趋势,通过Census-X12法进行了季度调整。

(4)变量平稳化。对季度调整后的各项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对各项数据进行差分,分别得到p1、iv1、y1、gdp1、i1。

其中实际新增住宅价格p_sa、实际住宅投资总额iv_sa需二次差分后方平稳,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y_sa、实际gdp_sa、实际利率i_sa需一次差分后方平稳。

经过上述处理的数据,可建立结果值得信任的回归模型。

(三)模型建立及分析

2.回归结果分析

当置信系数为0.05时,显著影响本季度房价的因素为:

(2)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前第四季度)的实际利率I1(-1)、I1(-4)。上一季度的利率影响为正,上一年度的利率影响为负,决定性因素为借款主体不同。

首先,当借款主体为房地产开发商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房价的影响表现在供给上,作用显著,方向为正,影响周期来自上一季度。原因是基准利率调整后,首当其冲影响正处在申请贷款核心环节、难以抽身而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影响其资金成本,其为保持利润,将成本转嫁,从而影响房价。

详细来讲,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历申请、调查、审查、审批、放款等核心环节,方能取得借款资金。一般房地产开发贷款金额巨大,情况复杂,授信全流程平均耗时约3个月,如中途遇基准利率调高,则会增加资金价格成本。因房地产行业资金来源3:3:3的惯例,普遍资金链紧张,且前期申贷的沉默成本逐渐累积,因此即使利率调高,成本增加,房地产开发商也不会因此而结束申贷,但极有可能通过增高房价,来转嫁成本,保持利润。因此在一个季度的影响期内,贷款利率对房价作用显著,而且方向为正。

同一市场上,当借款主体为购房者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房价的影响表现在需求上,作用显著,方向为负,影响周期来自上一年度(前第四季度)。原因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基准利率调整后,按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购房者已有的按揭贷款利率会自动调整,但一般在次年执行,因此对购房者成本的影响会滞后一年。如利率上调,增加购房者未来资金成本,有能力的理性消费者会选择提前还本,银行对住房需求的支持长期作用有部分会突然缩短甚至消失。因此在一个年度的影响期内,贷款利率对房价作用部分显著,而且方向为负。

第二,基准利率调整后,会影响有购买计划和部分购买能力的潜在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及行动时点。他们通过对金融市场的判断,决定是否要提前或推后履行计划。如基准利率上调,一方面可能的信贷资金成本会增加,另一方面房价可能会上涨,不仅影响是否立即借贷的决定,更会影响是否立即买房的决定,因此可能会暂停购买计划、延迟消费,如基准利率下调,则可能加速潜在购房者买房的决心和行动。本文模型是针对新增住房价格、首套房贷款利率,则潜在刚性需求能否形成有效购买力,贷款利率是极其关键的敏感性因素。因此在一个年度的影响期内,贷款利率对房价作用部分显著,而且方向为负。

3.该模型的不足

由于模型设置、数据选取、研究能力等原因,该模型使用范围有限,最大的不足在于假设比较封闭。

(1)假设资金来源单一,不符合现实。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同时作为银行借款人的情形下,本模型更为有效,但目前的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银行信贷已不再是单一的资金来源。本模型未考虑其他市场资金对新增住房价格的影响,从而可能夸大银行贷款利率的影响作用。

(2)假设新增住房即为刚需或首套房,不符合现实。未考虑投资对房价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投资动机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可能更大。

另外,因我国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仅仅14年,经历了萌芽到探索,这一段时期的数据可能并未常态化、平稳化,即使经过处理,但这46期的数据本身能否形成规律以供研究,尚需更多时日检验。而中国市场的复杂性,很多重要的因素无法量化,也会对研究结果准确性造成影响。

三、研究结论及民生建议

(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新增住房价格影响的显著,且根据影响周期不同而呈现不同方向,决定性因素为借款人不同

在0.05的置信系数下,当借款主体为房地产开发商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房价的影响表现在供给上,作用显著,方向为正,影响周期来自上一季度;当借款主体为购房者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对房价的影响表现在需求上,作用显著,方向为负,影响周期来自上一年度(前第四季度)。

(二)建议提高政策性结构供给

2010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惠及民生、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如“新国十条”、“房产税试点”、“央企推出楼市”、“囤地收回”、“保障房项目”等,效果在震荡中逐步体现。长期来看,中国的房价泡沫会被全国性市场消化,呈现与经济环境适应的平稳增长,不会出现类似日本、美国的房地产资金链断裂、金融体系崩溃,进而实体经济衰退的极端情况。

因此建议,可继续参考成功经验,如香港的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控制、控制房屋空置率、提高住宅使用率、打击炒房等,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四、结语

中国的金融体系真正建立仅20余年。住宅市场化运行也不足15年,许多路径尚在探索当中,即使步履蹒跚,道路曲折,我们也应充满希望。促进社会发展,惠及民生落地,是金融存在的本质,亦是金融从业者的光荣职责。

在此特别感谢成都农商银行关心和支持我的各级领导,是你们教我关注社会进步、企业发展的同时,肩负起金融人的社会责任;感谢我的母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感谢我的老师们;感谢我的家人、朋友和对手,感谢自己的努力和坚持。

注释:

①实际执行天数:无政策优惠时,计算以基准利率执行天数,有政策优惠时,计算下浮后基准利率执行天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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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住房贷款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近1o年来,我国个人购房热情高涨,住房贷款需求也飞速增长,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年均增长率近 30%。由于期限长、流动性差,个人住房贷款的大量出现必将增大商业 银行 资产 负债 管理 的风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势在必行。虽然

一、 我国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

20世纪 70年代兴起的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被称为是近 30年来世界 金融 领域最重大、发展最迅速的 金融创新 和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所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资产所产生的可预见的现金流。简单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一种预见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进行 融资 的一个过程。对发放抵押贷款的银行来说,资产的收益源于抵押贷款的本息。这种收益要在较长时间内才能实现,而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大多来自期限相对较短的存款,于是产生矛盾 ,使银行面临资产流动性风险、利率变动风险等系统风险。解决这些风险的有效方法是通过证券化将这些期限较长,流动性较低的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尽快地收回贷款资金,提高资产流动性,把风险转让给其他人,但同时也必须把一部分收益权让渡给参与证券化的其他机构与个人。现阶段在我国开展抵押贷款证券化,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1.利用证券化技术,商业银行能增强竞争力,增加 投资 收益。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金融机构 将非流动性资产证券化等于增加了一条重要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扩展资产业务的能力大大增强、在同业竞争中会处于有利的地位。同时,住房抵押贷款变现后银行可以扩大贷款规模,增加投资收益。

2.利用证券化技术,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合理搭配。证券化过程中在安排抵押支持证券的期限、利率、发行时间等方面都相当灵活,金融机构可以在适当的时机选择将抵押贷款证券化,使自身的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完美地匹配起来。

3.商业银行能降低和分散风险。住房抵押贷款经过证券化处理后,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使得住房抵押贷款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

(二)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1.发展证券化融资,有利于融资工具的多样化。资产证券化靠信用增级吸引投资者,与传统融资方式大不相同,它会增加我国资本市场上融资工具的可选择性。

2.有利于 投资 渠道多样化,提高全 社会 的资金使用效率。据 统计 ,2006年,我国国内 保险 费收人为5 641.4亿元①,社会保障基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8 517亿元⑦。2006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达 12687.37亿元③,这些资金和基金的共同特征是来源稳定,来源与支出的间隔期长,但目前主要集中于 银行 存款和购买 国债 ,投资渠道缺乏,资金运用效率很低。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至 2007年末,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7.2534万亿元④。由于缺乏个人合适的投资工具,居民存款利率弹性低。发行住房抵押贷款 证券 有利于拓宽它们的投资渠道。抵押支持证券相对于银行存款来说,投资收益高,相对于股票来说,投资风险小,十分适合中国的投资者,抵押支持证券还能减轻商业银行所承受的压力,促使资本 市场 上的投机行为向投资行转化,提高全社会的资金使用效率。

3.发展证券化 融资 ,能促进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资产证券化要求有一个完备、规范的制度 环境 ,包括税务制度、财会制度、信用评级制度、 金融 担保制度等,资产证券化还要求有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所以推行证券化,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现代化。我国是一个资金短缺的国家,努力提高抵押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吸引投资是发展证券化融资的主要目的之一。而且在证券化过程中,与国外的评级公司、担保公司都会开展合作,所有这些都将把我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

(三)有利于我国住房产业的发展

1.银行贷款积极性提高,购房首付率降低 ,刺激对住宅的有效需求。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3年末,全国人均居住面积在 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还有 257.5836万户①,说明我国住宅市场潜力巨大。但由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较低,房价收入比大大高于国际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在目前购房首付率较高的情况下,很难形成有效需求。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表明截至 2006年 6月末 ,我国商品房空置面积 1.2l亿平方米,同比增长 17.2%。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 715万平方米,增长14.1%⑦,远超过空置率警戒线。本文前面已经分析,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可以有效地降低和分散各种系统性风险,这样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提高,购房首付率降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2.为住房建设项 目利用外资开辟新途径。随着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将逐步由国内资本市场走向国际资本市场 ,通过在国际市场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我国住房建设项 目可以进入国际市场直接融资,使住房建设项目拥有更多的资金来源,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最为有利的融资条件。

二、我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虽然中国建设银行的“建元 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没达到市场乐观人士所预期的“火爆”状态,但随着人们对抵押贷款证券化认识的加深和客观条件的成熟,相信在中国也将日益显示出其价值所在,并将具备广泛的应用前景。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符合证券化资产的要求。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证券化,其中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证券化的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即证券化的资产对投资者要有吸引力。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抵押支持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这些资产的质量、未来现金收入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居民住宅贷款的风险相对较小、收入相对稳定并且可预测性较高。所以。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突破口是十分合适的。

(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金融意识的增强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创造了物质条件。一方面居民储蓄业务总量相当可观,庞大的居民储蓄资金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另外,抵押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高(一般为aaa或aa级),风险较小,收益率略高于国债,因此,居民乐意购买。另一方面 ,居民的金融意识在不断增强 ,消费 心理 日趋健康,对这一新的投资工具能很快予以接受。

(三)我国 证券 市场 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以众多 证券公司 参与支持的证券发行市场,以及上海、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staq系统和 net系统等为代表的场外交易。在沪、深两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 国债 、基金券、可转换债券等。抵押支持证券发行以后完全可以在这两个证券市场上市流通。

(四)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机构 投资 者。随着养老、医疗等 社会 保障基金制度的深入展开,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保障基金。这些社会保障基金积聚了大量的资金,必然要到证券市场上寻求出路 ,社会保障基金的本质特征决定它不可能追求短期高风险的投资机会 ,只能把资金投入到风险低 、收益稳定 、期限长的投资品种上。抵押支持证券都是长达数十年的证券,又有政府信用的担保,风险较小,收益比较稳定,恰能满足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同时,也为支持证券的发行提供了稳定和长期的资金来源。

(五)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状况达到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要求。根据分析,抵押支持证券的发起、包装和承销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其 经济 利益,抵押支持证券的初始发行必须在 2—3亿元范围内。1992年,中国建设 银行 发放了我国第一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从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逐渐成为人们购房 融资 的主要方式,其规模快速扩大。据人民银行 统计 ,至 2007年 6月末,全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达到25720亿元③。这显然达到了资产证券化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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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数据来源:国际金融报,2004年 9月9日。

第9篇:住房贷款论文范文

    国际公认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为1:6左右时,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但在我国,两者之比大约为1:20甚至1:30,普通工薪阶层仅依靠储蓄,只能望楼兴叹。抵押贷款这一被誉为十九世纪房地产金融中的蒸汽机,在当今世界上也越来越成为发展中国家推动本国房地产金融发展所备受关注和欢迎的工具。目前,我国的不少城市都开办了住房按揭业务随着业务量和影响面的扩大,"按揭" 在实践中亦暴露出不少法律问题,且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按揭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将着重论述保险业介入我国按揭及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可能性。

    一、按揭

    (一)按揭的起源及定义

    所谓"按揭",译为英文即mortgage.在现代英美等国,mortgage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泛指各种类型的物的担保,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质押、留置、财产负担以及按揭担保皆属mortgage的范围。第二,作为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而与质押、留置、财产负担等物的担保形式相并列,它是指通过设定人对与特定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移转,而担保特定债权的担保形式。本文讨论的mortgage是指后一种意义上的Mortgage.亦有学者认为,"按揭 "一词是从我国香港传至大陆的,它是英语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笔者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对按揭的定义,多见学理解释。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的不动产抵押。美国传统词典解释为“抵押给予债权人临时的、有条件的财产抵押,以此作为履行责任或偿还债务的保证”。

    香港李宗锷法官在《香港房地产法》(注一)中指出,"按揭(mortgage)是属主、业主或归属主将其物业转让予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的法律行为效果,经过这样的转让,按揭受益人成为属主、业主或归属主。还款后,按揭受益人将属主权、业主权或归属主权转让予原按揭人".李曙峰亦在《抵押与担保》(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出版)一书中指出,"根据1899年Santley. V. Wilde一案,简单说,按揭 (mortgage) 就是转让物业权益保证偿还债务。房地产按揭就是房地产按揭人把其对房地产的业权转让(convey)给债权人,以作为偿还债务或履行责任的保证,一旦所保证的债务或责任得到偿还或解除后,债权人应把房地产的一切权益再转让给按揭人。"

    中国大陆的按揭,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之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抵押于按揭银行,或将其因与房产商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房地产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所有的行为之总称。中国大陆的按揭,必须有银行介入,并且按揭银行介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房地产交易的完成。(注二)

    (二)中国大陆按揭的法律特征及涉及法律关系

    现阶段,中国大陆的按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般有四个,即:

    1、按揭人(购房人)因购房和房产商产生的房屋买卖关系;

    2、按揭人因支付购房款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借贷关系;

    3、按揭人(抵押人)将所购房屋作为按约向银行(抵押权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所产生的抵押关系;

    4、房产商为保证按揭人清偿贷款与银行产生的保证关系。

    在一些做法中,按揭法律关系并包括按揭人按银行指定的险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而产生的保险关系,及当按揭人不能按约定向银行偿付本息,则由房产商按原房价的一定比例回购按揭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回购关系。

    可以看出,按揭包括购房人、房产商及按揭银行三方主体。按揭银行既是借贷关系中的贷款人,又是保证关系中的被保证人。房产商既是按揭人的保证人,又是房屋回购关系中的回购人。

    二、住房按揭与保险

    (一)住房按揭风险分析

    按揭风险可能源于房产商的欺诈行为,或房产商经营不善,无法按期交楼,及交楼质量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导致的购买人要求解除合同,甚至购房人因失业、残疾或主观原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等因素。且贷款银行多为专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储蓄存款,基本上属于短期资金来源,而住房按揭贷款期限一般较长,五至三十年不等,金融机构因此存在着银行以短期资金负担长期贷款的风险,即流动性风险。由于我国房地产按揭起步较晚,楼市缺乏稳定性且抵押物评估及楼宇拍卖等方面存在不足。

    以上原因致使银行在减少付款首期和延长贷款期限方面裹足不前,严重影响了购房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推动房地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西方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的经验

    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机构)是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它包括官方的保险机构和私人的保险公司,前者实际上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后者则经营商业性保险业务,它们在房地产保险市场上,主要开展三个方面的业务:一是为房地产业办理财产保险;二是为抵押的房地产办理抵押保险;三是为房地产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办理贷款保险。

    美国既有官方的保险机构,也有私人保险公司,共同构成按揭保险,房地产保险业高度发达。作为官方的保险机构有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前者承包经其认可的任何私人金融机构向居民发放的住宅抵押贷款,借款人出现违约时,由联邦住宅管理局承担保险责任;后者专门为退伍军人从金融机构获得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证或保险。除此以外的其他抵押贷款,一般由私人保险公司(如美国抵押贷款公司)提供保险。

    加拿大1945年颁布了《国家住宅法案》,据此成立了加拿大抵押贷款和建房公司。该公司为官方保险机构,制定了金融机构发放住宅抵押贷款的一些具体规定,并对符合规定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在借款人最终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该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澳大利亚根据国会通过的《住房贷款保险法》,1965年成立了住房贷款保险公司,作为购房居民在存款不足的情况下引导放款商发放住宅贷款的手段。由于有了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放款商就可以在没有任何风险的情况下按照惯例的借款价值比率发放贷款。日本"人寿保险金融系统"作为住宅贷款担保系统为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担保。英国住宅抵押贷款主要由保险公司作保,通过保险公司保险的住宅抵押贷款要占所有住宅抵押贷款的80%以上。(注三)

    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介入,推进了这些国家住宅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居民住宅消费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并鼓励和刺激了住宅消费,促进了房地产住宅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房地产保险现状及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房地产保险品种几乎仅限于抵押住房保险,这是购房者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抵押的住房在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所遭受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这实际是购房者花钱保障银行的利益,公众对这种单一品种的房地产保险反映冷淡,不少消费者认为住房作为一种不动产不可能丢失,所以,其风险很小,且银行是受益者,要投保也该由银行来支付保费,个人没有投保的必要。这种由险种单一而引致对房地产保险的片面认识严重地制约了对房地产保险的需求。(注五)

    近期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已逐步替代抵押住房保险,并为越来越多的银行所接受。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商业信用中的信用风险的一类新型财产保险业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债务人或买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由保险人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日常通称信用保证保险。购房者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费购买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在购房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伤残、疾病、失业等后果,收入流中断不再具有偿还贷款能力期间,保险公司便可代替购房者向银行归还这段时期的贷款本息,化解了购房者的房屋被低价拍卖的风险。一些论著因保险合同出现“第一受益人”字眼,将该保险归为财产保险,引入《保险法》有关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的规定,得出《抵押住房保险合同》不符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越俎代庖的结论,此观点有待商榷(注六)。实际上,银行因为有了保险公司的还款保证而较大幅度地提高贷款与房价的比率,例如在美国、日本,得益于房地产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与房价比率可以高达95%,这使首期付款额下降到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之内。

    笔者认为,需要运用商业银行法律规避型创新的相关理论,开发新的险种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进而减少购房人首期付款及供款负担,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借鉴国外经验,可以考虑以下险种:

    1、住房抵押贷款寿险

    住房抵押贷款寿险是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的一个险种,其与住房信用保证保险密不可分、彼此互补,是ING(荷兰国际集团)模式(个人住房融资与寿险联合运营机制)的核心。ING模式要求购房者购买相应年期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贷款的抵押,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购房者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恰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保障购房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时,其家庭其他成员可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继续按期归还贷款,直至本息归还完毕,确保贷款提供者的债权,不会因借款人中途遭遇不幸以至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构成风险。且由于保险公司介入,ING模式不要求第三方(即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保证人,购房者在购买失业保险及房屋损失险、医疗保险后,寿险公司的风险亦大为降低,可以看出, ING模式对于购房者、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房产商均有重要意义。

    2、房地产产权保险

    产权保险的标的是房地产产权,产权保险的保证人向购房者保证其所购房屋是完全合法的,保证其房屋无其他债务的牵连,即没有任何别人再拥有此房屋的任何部分,对此房屋的任何部分有任何诉讼或纠纷时,房地产保险公司承担一切风险。

    产权保险增加了房地产交易的可信度,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育初期,产权保险弥补了管理、信息与法律上的不足,可起到激浊扬清、规范市场的作用。

    3、房地产质量保险

    由房地产开发商向保险公司投保质量险,当商品房发生承包责任内的质量问题,可直接由保险公司向购房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确保了购房者的利益又可提高房产商的信誉,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力监督也可促进住宅工程质量的改进,保险公司本身也可借此开拓一揽子保险业务。

    4、建筑工程险

    对于楼花按揭贷款,为防止来源于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等风险,银行可要求房产商投保建筑工程险。

    三、住房按揭证券化

    (一)证券及住房按揭证券化的可行性

    所谓证券,是一种记载财产所有权的有价的书面凭证,故而又称为有价证券。证券发行人是债务人,在依法发行证券后必须履行其一定的义务,如定期发放股息及红利、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等。证券持有人是债权人,持有证券这种有价的书面凭证就意味着享有处理财产的权利。综合来看,证券可以看作是经济学意义上既具有法律属性,又具有在市场上进行转让并要求获得相关的权益回报等特性,它反映了一定的经济关系中人们对债务和财产的权属关系。(注四)

    一种资产是否能够证券化,主要取决于证券化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才适宜证券化。而决定这种资产证券化成本高低的关键因素在于资产的信用、还款条件和期限的长短。住房按揭贷款以住房为抵押品,配合保险公司相应保险,其安全性较强,符合证券化资产必须是优质资产的内在要求。在美国,住房借贷抵押公司证券享有"美国政府赞助机构"所发行证券的待遇,被人们视为"美国政府机构证券"而走势坚挺,被评为AAA级证券。兼之住房按揭贷款债权这种资产具备了信用特征简单、还款条件明确、期限长、评估费用低等特点,因而其易于证券化。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现已形成了以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为核心,A股、B股、债券等的交易体系,并且培育了一批具备从事证券承销、发行的大型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这也为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创造了良好的主体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我国有关证券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规为按揭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自1999年起,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网址: jica.org.cn )就住宅金融改革支援调查向我国提供技术援助,由人行及建设部协办,该调查历时两年,日前的《中国住宅金融制度改革支援调查》终期报告认为,我国住宅金融制度改革应从建立住房市场阶段开始,逐步进入引导住房市场阶段。它建议:通过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的根本改革,形成政策性住房金融,同时,扩大商业性住宅金融与确立风险管理体制,并建立抵押与担保制度。据此,在第六次中国住宅金融制度改革课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透露,我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有关政策将于今年出台,商业银行有望在年内发行第一批住房金融债券。(注七)

    (二)日本信托型房地产抵押债券证券化的操作程序

    1、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住宅贷款专业公司(以下二者统称"住宅贷款债权人")将其持有的适合于信托的住宅贷款债权汇集成一定数额后,信托给信托银行,并同时缔结信托契约。在积累债权时,对贷出时间、利率和担保等条件类似的住宅贷款债权进行分类选择。

    2、信托银行根据住宅贷款债权信托契约,从住宅贷款债权人手中取得债权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发给住宅贷款债权人受益权证书,以证明其拥有信托契约上的受益权。从这时起,受益权就为住宅贷款债权人所有。

    3、住宅贷款的债权人将受益权分为两类,在信托期内归还本息的受益权(第一受益权),由本人作为受益人保存受益权证书;在过了信托期以后归还本金的受益权(第二受益权),则通过将受益权证书卖给第三人的办法流通债权以便于受益人筹措资金。把受益权一分为二是为了防止第二受益权受让人的资金运用效率下降,避免业务复杂化,并以此提高住宅贷款债权信托的商品性。

    4、根据前述委托事项,住宅贷款债权人把债务人按约定日期支付的本息,寄给信托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每个月都支付同等金额的利息,并偿还少量本金(特别在贷款初期,在应偿还的本息中利息比重较大)。受益人如通过他人接受偿还的信托债权本金,则不利于资金的运用和简化业务手续。

    5、信托银行在托收贷款中扣除手续费、信托报酬之后,对第一受益人(住房贷款债权人)支付债务人所偿还的本金和红利后,再对第二受益人支付红利。

    6、信托期结束后,信托银行对第一受益人交付信托所剩的本金,并以此换取收益权证书,对第二受益人交付按时价变现的本金,并以此换取收益权证书。以上两种类型的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过程,从设计发行的方式看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信用加强的方式和交易方式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都在使房地产抵押债权经证券化后能够流动起来,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

    结束语

    相信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及按揭证券化的实现对于缓解我国目前住房供求矛盾、解决开发商业住宅销售、促进房地产及金融(包括银行、保险)的繁荣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及按揭证券化要求银行、保险及证券行业的密切合作,可以预期,不久的将来,综合经营信贷、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亦可能应运而生,金融行业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注八)。

    注释:

    一、《香港房地产法》商务印书馆香港分馆,1997年5月第7版

    二、《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第三章第一节《中国大陆的按揭之涵义、法律特征及所涉法律关系》

    三、《银行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6-27页

    四《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第六章第一节《证券及证券化》

    五、尹晨:“保险业能为启动房地产业做些什么?”载《住宅与房地产》,1999年第2期

    六、贝政明《保险公司不能越俎代庖——再谈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

    七、房产之窗新闻《谢平:住房贷款证券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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