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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研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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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研究

第1篇:税务审计研究范文

企业所得税是财税研究理论与实务界公认的技术处理最复杂、征稽管理最困难的税种。当前由于企业所得税审计涉及的企业内外部事项繁杂、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存在制度差异、企业所得税审计数据采集量庞大、一些纳税人与征管者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以及财税制度差异有越来越大的变化趋势等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致使企业所得税征缴中出现了既有纳税人无意识的错误申报和过失纳税,又有税务征管、审计人员因能力水平导致的征稽问题,但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给国家、企业带来税收上的损失,甚至加大了税务机关和审计机构的征稽风险。本文拟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常常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这一涉税事项为对象,对企业所得税审计中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务实务处理各个阶段的技术方法进行比较。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初始阶段

1.会计与税务的制度比较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企业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通常所说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这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是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据实扣除的原则。除了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纳税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关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加上根据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计算确定。

3.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

根据所得税会计理论,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应当根据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计入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部分的金额,应当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根据当期由于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

借:所得税(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与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差额确定),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

二、计提后资产折旧差异处理阶段

1.会计与税务的制度比较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应根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与尚可使用年限或尚可使用里程等尚可使用的计量单位(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根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

2.纳税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而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差额,应从企业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中进行加减调整后,再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

根据所得税会计理论,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应当根据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税额确认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加减由于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与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确定),

借或贷:递延税款(根据提取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与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之间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确定),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

三、计提后资产价值得以恢复阶段

1.会计与税务的制度比较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时,由于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于资产价值又恢复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允许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即原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部分的金额,在资产价值又恢复时,由于资产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部分的金额,不计入资产价值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因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产生的所得税纳税调整金额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当期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金额。

3.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

根据所得税会计理论,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应当根据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由于资产价值得以恢复而转回计入损益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和当期转回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之和确定),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期的利润总额减去转回计入损益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确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确定),

贷:递延税款(根据当期转回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确定)。

另外,由于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尚可使用年限或尚可使用里程等尚可使用的计量单位重新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根据税法规定,根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之间的差额;相关会计与税务处理可以比照上述有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进行处理。

四、计提后资产转让处置阶段

1.会计与税务的制度比较

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处置已经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的处置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应以处置总收入加上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加上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相关准则规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再加上被处置资产已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之后,减去在资产转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相关准则规定应当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确定。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转让处置相关资产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部分的金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应以处置总收入减去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加上根据税法规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再减去在资产转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确定。

2.纳税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上述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处置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时计入利润总额的损益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即因处置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而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应以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减去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计算确定。

3.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

根据所得税会计理论,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应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由于处置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而产生的纳税调整额(如果处置的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还应当加减调整处置当期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等的差额,以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以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加上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如果处置的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还应当加减调整处置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等的差额,以确定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加减调整因处置相关资产而转回的递延税款),

借或贷:递延税款(根据当期因处置相关资产而转回的递延税款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适用税率确定)。

另外,由于处置已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根据税法规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部分,同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额与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差额,相关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相关的纳税调整可以比照上述转回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由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或无形资产摊销额的所得税影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

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日之间,企业发生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时间在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即可以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时,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果发生时间在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当把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的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额,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交所得税。

上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会计处理,应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2篇:税务审计研究范文

【关键词】污水深度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中图分类号:X702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目前,污水深度处理的技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城市水环境污染的问题,同时污水深度处理技术也是多样化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污水进行相应的深度处理,解决城市污水问题的同时,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保持水资源的健康循环,相关污水深度处理技术还需要不断的研究。

二、污水深度处理介绍

污水深度处理区别于污水三级处理。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流程之后再增加处理设施来取得良好的水质,而深度处理则不限于此,采用二级处理新工艺取得更好的水质也是深度处理。譬如采用生物脱氮、除磷就是在二级处理过程中完成的,尤其是磷的去除就更方便,采用厌氧—好氧活性污泥法可以在不增加基建和运行费用的条件下,改变运行工况就能除磷,并且能收到抑制丝状菌繁殖,防止污泥膨胀的效果。

无论正在建设和已运行的污水厂都可以改造成为厌氧—好氧活性污泥法除磷工艺,减少我国水域的磷污染负荷,这对于闭锁性的湖泊、海湾是有重要价值的。活性污泥法发展到今天,应该以厌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替代普通活性污泥法成为标准流程。当然污水深度处理也不排除三级处理,当再生水用户SS、COD、色度、嗅味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二级处理之后增加混凝过滤、生物膜过滤、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以至膜分离净化单元。

在我国,污水深度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是维系良好水循环的必由之路。对于进入渤海湾、深圳湾、滇池、东湖、南四湖、巢湖等封闭性水域的水进行深度处理是防止富营养化,恢复水体功能的急需措施。环境主管部门应制定地方标准,严格限制、和难降解物质的排放总量。

三、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和技术

1、在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今天,处理城市污水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对城市水污染的处理工作已经经历了较长时期,虽然治理工作不断开展,但由于污水排放量的增多,这就使污水治理取得的成效较小。我国大多数污水处理厂采用活性污泥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除污,但这一工艺不能将污水中的氮和磷去除,有些污水处理厂使用的工艺虽然具有去除氮和磷的作用,但只是对污水进行二级处理,水质中仍然含有一定的氮和磷,处理后的水质仍然会对天然水体造成一定影响,不能解决污水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

2、传统的污水深度处理技术是在二级处理后对污水进行过滤、沉淀、吸附和消毒等,使用这种处理方法能够消除污水中的COD和SS等污染物,但不能有效的去除氮、磷等物质。活性炭吸附法是城市污水深度处理中经常用到的处理方法。活性炭不仅能去除污水中的臭味和色度,还能有效的消除水中大部分有机物和无机物,但这种方法在使用时很难解决活性炭再生的问题。膜生物反应器技术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我国的许多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中都用到这种技术,这一技术的使用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处理污水的效率极高,并且处理后的水质可以进行再次利用。但这种工艺的投入成本较高,并且膜污染问题不能有效的解决,这就给膜生物反应器技术的应用增加了一定的局限性。湿地处理系统是利用湿地对污水进行处理的系统。在利用湿地系统进行污水处理时,可以利用湿地植物的根系和微生物来过滤,通过湿地来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经过湿地系统处理过的水质能够达到相关标准,但由于人工湿地的占地面积较大,使湿地系统污水处理工艺在推广中受到限制。

3、近几年出现一些新的深度处理方法,取得较好的污水处理效果。微絮凝过滤技术是利用混凝和过滤相结合的方式对污水进行处理的技术,这种污水处理工艺适用于低浓度的污水处理。这种工艺一般使用铝盐或者铁盐作为主要的混凝剂,并利用PAM作为助凝剂。利用这种工艺进行污水处理,不仅能减低投资成本,而且能增加过滤周期,同时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鸟粪石法是一种脱氮除磷效果较好的方法,这种工艺中所应用的鸟粪石,不仅能够用作化工原料,还能够用作饲料添加剂和水泥粘结剂等,在利用这种技术进行脱氮除磷后,可以将MAP进行回收。

四、目前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分析

1.介质过滤技术

介质过滤技术包括砂滤、滤布滤池、生物过滤等SS去除技术。在此我们主要介绍生物过滤技术。

生物过滤是利用滤料及其表面附着的生物膜去除氮、有机污染物和悬浮物。根据处理目标不同可分为曝气生物滤池和反硝化滤池。曝气生物滤池适用于氨氮的去除,反硝化滤池适用于硝态氮的去除。

美国里托顿市与英格尔伍德市共用一家污水处理厂,该水厂在升级改造过程中采用了深床脱氮系统的滤池设计和处理设备。水厂建设了8个深床反硝化重力滤池,每个滤池宽3.6米,长29.3米,且包含深度为2.4米的粒径为2~3毫米的圆砂层。滤池拥有独立碳源投加点,可调节的进水分流器以及先进的监控机制和监控仪器,从而保证滤池使用的灵活性及水处理的可靠性。

这种技术的优点是可克服传统活性污泥法的污泥流失和膨胀问题;容积负荷高,处理效果稳定,出水水质总体上优于常规生物处理技术。缺点是容易出现膜污染问题,对运行管理要求高,检修及化学清洗较复杂,需进行定期在线清洗和离线清洗;膜组件采用中空纤维更换周期一般为3~5年,采用板式更换周期一般为5~8年,需要考虑膜组件更换费用;由于受膜通量限制,遇到水力冲击负荷时调节余量较小;反应器内污泥浓度高,膜组件出现损坏等问题时,需注意出水的水质安全。

2.膜处理技术

膜处理技术包括基于微滤和超滤的固液分离技术,以及基于反渗透的脱盐及溶解性污染物去除技术。具体包括:膜生物反应器(MBR)技术、微滤/超滤膜过滤技术;反渗透(RO)技术等。

膜生物反应器技术是指效膜分离技术与活性污泥法相结合的新型污水处理技术,其主要工艺原理是用超/微滤膜分离技术取代传统活性污泥法的二沉池和常规过滤单元,实现高效的固液分离和生物菌群的截留,经其处理后的出水直接达到高品质再生回用水标准。

膜生物反应器技术应用的三大核心领域为膜材料制造技术、膜组器设备技术和膜生物反应器工艺技术。膜材料制造技术的核心是膜材料的成型与成孔技术,其决定着膜的通量、强度、寿命及亲水性等主要性能指标。膜材料的成本直接决定了应用膜生物反应器技术的性价比。膜组器设备技术是通过设备结构设计和辅助技术的运用来影响膜的抗污染性、能耗、单套通量及成本等主要性能指标,从而影响膜生物反应器技术的实施效果。采用生化与膜分离结合的处理工艺。将污水直接处理使其达到回用水质要求。如MBR(膜生物反应器)。

3.光氧化法技术

该法对处理难氧化物质十分有效,且将紫外光辐射与臭氧结合使用,更能使氧化速度大大提高。光化学氧化是近10年来出现的水深度净化研究的方向。该项技术发展很快,但是运行成本较高。

单一的某种水处理工艺很难达到回用水水质要求,所以将以上各项技术优化组合,就可以相互弥补不足,提高处理效率。通常污水回用技术需要多种工艺的合理组合,即各种水处理方法结合起来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比如:臭氧——生物活性炭组合工艺,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组合工艺,活性炭与超滤组合工艺,活性炭与纳滤组合工艺,臭氧——紫外线组合工艺,臭氧——生物活性炭——膜组合工艺等,以达到污水深度处理的目的。

4.活性炭吸附技术

由于活性炭具有极大的比表面积,在水的深度处理中是应用最广泛最有效的方法。活性炭可有效地去除色度、臭味,能除去水中大多数的有机污染物和某些无机物,包括某些有毒的重金属,消毒副产物及其前质,许多脂类和芳烃化合物。活性炭处理技术占地少,易于自动控制,对水量、水质、水温变化适应性强,饱和炭可再生使用,是一种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深度给水处理技术。但是活性炭吸附对大部分极性短链含氧有机物不能去除,同时再生活性炭很难就近迅速处理,这就需要有备用设备或材料进行循环使用。

5.混凝沉淀技术

混凝沉淀技术是利用混凝剂使水中的悬浮颗粒物和胶体物质凝聚形成絮体,然后通过沉淀的方式去除絮体。混凝剂混合反应方式可采用管道混合或机械搅拌等方式。宜选择铝盐和铁盐为主的混凝剂,必要时可投加有机高分子助凝剂。沉淀设施主要有平流、竖流、辐流和斜板(管)沉淀池,也可利用澄清池去除絮体。

这种技术的优点在于经济、简便、适用范围广,对浊度、磷及表观色度均有较好的祛除效果。运行实践证明,这项工艺可使沉后水浊度稳定在3NTU(散射浊度单位)以下,滤后水接近0度,这就形成了水质效益。水质效益一方面就是社会效益,另一方面是潜在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将进一步提高,已逐渐要求出厂水达到1NTU,那么大部分城市现有处理设备和工艺是难以达到的,只有通过大幅度投资扩建新水厂,才能解决水质和水量的矛盾。而采用此工艺可稳定保持出厂水浊度低于1NTU。由此可见,其水质效益是相当可观的。

6.臭氧氧化技术

氧化技术是利用臭氧等强氧化剂对水中色度、嗅味及有毒有害有机物等进行氧化去除的技术,根据来水水质状况和出水水质要求还可以采用臭氧-过氧化氢、紫外-过氧化氢等高级氧化技术。臭氧具有极强的氧化性。可与许多有机物或官能团发生反应.能有效地改善水质。但运行费用较高。推广尚有难度。

(一)臭氧氧化法深度处理污水实验

臭氧能氧化其它化学氧化,生物氧化不易处理的污染物,对除臭、脱色、杀菌、降解有机物和无机物都有显著效果;污水经处理后污水中剩余的臭氧易分解,不产生二次污染,且能增加水中的溶解氧;制备臭氧利用空气作原料,操作简便。

采取CAS和A/A/O/A-MBR2种工艺的出水处取样作为试验用水样取样后立即检测水中残余臭氧含量。实际臭氧消耗量=实际臭氧投加量-尾气臭氧排放量-水中臭氧残余量,然后开启臭氧发生器,达到预订反应时间后取样进行分析。

(二)实验结果分析

臭氧对2种工艺出水的TOC都有一定的去除效果,但不明显,去除率仅24%和23%。原因是CAS和MBR出水中的小分子有机物已很少,而大分子有机物(如芳香族、蛋白类有机物)较多,臭氧在与这些大分子有机物反应时会生成许多酸类或醛类物质。臭氧氧化分为直接氧化和羟基自由基的间接反应,前者选择性很强,与某些有机物的反应常数很低,尤其是和芳香族化合物反应很慢,而后者则受到水中有机物的影响,很难稳定进行,在与臭氧反应时,一部分臭氧首先将小分子有机物迅速矿化,一部分臭氧与难降解大分子有机物接触反应,将其降解成酸类或醛类等中间物质,在进一步完全矿化,后者反应缓慢。由于CAS和MBR出水中有机物类型和含量的差异导致TOC下降趋势的不同。

臭氧的强氧化能力还能够有效地杀灭水中的细菌,杀菌能力是氯的600-3000倍,几乎能够杀死水中所有细菌、病毒以及藻类等微生物。在与臭氧反应3min之内,臭氧的杀菌速度很快,之后逐渐趋于缓慢,反应10min后的去除效果都高达99.7%。

综上,MBR工艺的处理出水与CAS工艺的处理出水相比较,前者所含微生物较少,在消毒时,更容易达到回用水要求,所消耗的臭氧量更低在臭氧反应时间为10min时,CAS、MBR这2种工艺臭氧对出水中的UV254、色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数去除率分别达到52.5%、68.5%、99.7%和99.8%和64.2%、96.4%、99.8%、100%,都有很好的去除作用。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净化城市污水的作用,但是依然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研发价格低、能耗低、效率高的新处理技术,更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杨沙沙.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深度处理工艺研究[J].山东大学,2012(15).

[2]李倩.活性炭法在城市污水深度处理中的应用研究[J].山东大学,2012(17).

第3篇:税务审计研究范文

【关键词】污水回用;电吸附;除盐

1.引言

电吸附(electrosorption)又称电容去离子技术(capacitive deionization)。它是利用带电电极表面吸附水中离子及带电粒子的现象,使水中溶解盐类及其它带电物质在电极的表面富集浓缩而实现水的净化/淡化的一种新型水处理技术。与常规的吸附方式不同,电吸附是将吸附剂极化以操纵界面电位,从而改变界面吸附量和选择性(电增强吸附)。电吸附的驱动力来自吸附质与电吸附剂电极的各种相互作用。

电吸附过程中,吸附和脱附都可以通过电位的调控来完成。循环电吸附时,吸附剂首先保持在吸附电位,使吸附质从一种溶液中移去(电吸附),然后电位反向控制在脱附电位使其脱附到另一种溶液中(电脱附)。电吸附过程可构成电位控制的吸附、脱附循环,一方面允许提高吸附容量(电增强吸附),另一方面原位再生吸附剂。电吸附是一种不涉及电子得失的非法拉第过程,所需电流仅用于给吸附电极/溶液界面的双电层充电,因此电吸附本质上是一个低电耗的过程。它通过电脱附原位再生使用过的吸附剂,避免采用热再生,进一步节约了能耗,并且由于不采用溶剂洗涤或化学药剂再生,因而是一种清洁技术。

电吸附水处理原理:含离子水由一端进入由阴阳电极形成的通道,在通道中,原水中离子或带电粒子受到电场力作用而朝极性相反的电极迁移,最终被电极表面的双电层所吸附。当去除电压并让双电层放电时,双电层所吸附的离子又重新释放出来,这样双电层得以再生,为下一轮电吸附做准备,原水即在这种充放电过程中实现了除盐及净化。

2.电吸附技术在邯钢污水深度处理中的中试应用

2.1 试验要求

为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提高邯钢第一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增大回用量减少外排水量,需要对目前邯钢第一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进行深度处理。因此使用电吸附技术对其进行试验,产水用途为邯钢循环补给用水,水质需达到工业循环补给水要求。

2.2 试验工艺流程

工艺流程分为三个步骤:工作流程,排污流程,再生流程。如图1所示。

工作流程:储存在原水池中的原水通过提升泵打入保安过滤器,大于5μm的残留固体悬浮物或沉淀物在此道工序被截流,水再被送入电吸附(EST)模块。水中溶解性的盐类被吸附,水质被净化。

排污过程:排污过程其本质和再生一样,是模块的一个反冲洗程序,但水源有区别,排污过程用的是中间水池的水,即再生之后的浓水,这是一个有效的节水过程,因为经过再生之后的浓水尚未达到饱和,所以用再生后产生的浓水再次冲洗模块,就节省了冲洗过程中的用水量,提高了产水率。

再生流程:就是模块的反冲洗过程,用原水冲洗经过短接静置的模块,使电极再生。反冲洗后的水被送入中间水池,进入中水池的水等待下一个周期排污用。

2.3 数据与分析

中试分四个阶段运行,第一阶段要求出水达到循环补给水要求,得水率75%;第二阶段要求得水率70%;第三阶段要求得水率80%;第四阶段要求得水率75%。

2.3.1电导率。水的电导率与其所含的无机酸、碱、盐的量有一定关系。当它们的浓度较低时,电导率随浓度的增大而增大,因此常用于推测水中离子的总浓度或含盐量。本试验对电导率的去除效果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第一阶段平均去除率74.5%;第二阶段平均去除率79.5%;第三阶段平均去除率66.6%;第四阶段平均平均去除率73.1%;出水平均电导率为588.9μS/cm。

2.3.2总硬度。总硬度是水质的一个重要指标,对工业用水影响很大,过高的总硬度会导致结垢。本次试验总硬度去除率见图3。

由图3可以看出,电吸附对硬度的去除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其中第一阶段平均去除率79.6%;第二阶段平均去除率84.8%;第三阶段平均去除率76.4%;第四阶段平均去除率77.1%,出水总硬度平均达到5.1mmol/L。

2.3.3氯化物。氯离子是主要考察指标之一,是总盐中含量最高的组分,氯离子过高可能对钢铁管道产生腐蚀。氯离子的去除也是除盐的重要指标。本次试验氯离子去除效果见图4。

由图4可以看出,对氯离子的去除效果是相当好的(要优于电导率),其中,第一阶段平均去除率80%;第二阶段平均去除率86.2%;第三阶段平均去除率69.3%;第四阶段平均去除率82.1%;出水氯离子浓度平均为91.05mg/L.

2.3.4COD。COD是水中有机物消耗氧的含量,是反应废水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水质监测的重中之重,电吸附对COD的去除效果见图5。

电吸附对COD的去除机理有两种,一是吸附(还原性物质或极性有机物),一是分解(非极性有机物)。浓水COD是否浓缩,主要取决于这两种处理方式哪个占主要,而这两种去除方式哪个占比例大又主要取决于原水有机物的种类及浓度。从图8看,浓水COD是有些浓缩的,经对原水及浓水取样分析TOC,浓水的TOC并未增加,因此推断原水中可能含有还原性的物质。

从整个运行结果看:平均进水COD44.7mg/L,平均出水COD 12.6mg/L,平均去除率71.8 %;平均浓水COD102.7mg/L,浓缩1.3倍,而反渗透浓水COD一般都会浓缩4倍左右。

3.结论

本试验采用常州爱思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电吸附除盐设备,在邯钢第一污水处理厂,对其外排水进行深度除盐处理试验研究。根据中试结果可得出以下结论:

(1)原水平均电导率2213.93μS/cm.,出水平均电导率588.9μS/cm.,平均去除率为73.4%

(2)原水平均总硬度为24.9mmol/L,出水平均总硬度为5.1mmol/L,平均去除率为79.5%

(3)原水平均氯根为442mg/L.,出水平均氯根为91.05mg/L.,平均去除率为79.4%

(4)原水平均COD为44.7mg/L.,出水平均COD为12.6mg/L.,平均去除率为71.8%,但是去除率及其不稳定。

由此可见,电吸附技术基本能满足邯钢循环水对电导率、总硬度和氯根这些指标的要求,且去除效率较高,但对钢铁综合污水中COD的去除效果不稳定,这和COD的成分有很大关系,就这部分的去除机理仍需要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

第4篇:税务审计研究范文

关键词:三级串联人工快渗系统,高氨氮生活污水,水力负荷,湿干比,水力负荷周期

 

人工快速渗滤系统(Constructed Rapid Infiltration,简称CRI)是在传统的污水土地处理系统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生物处理方法,具有处理效果好,投资少,管理方便,操作简单,运行费用较低等优点[1]。近年来我国主要应用于生活污水、洗浴废水、微污染河水等方面的研究,并有实际工程应用[2-4],笔者采用三级串联人工快渗系统对高氨氮生活污水进行研究,显示系统对污染物的去除率和复氧效果明显提升[5-6]。为了进一步优化三级串联人工快渗系统处理高氨氮生活污水的运行参数,本实验从水力负荷、湿干比以及水力负荷周期进行研究,确定最佳的运行参数,为以后的实际工程应用打下理论基础。

1 实验设计

1.1、实验水质

实验进水来自校园学生生活区化粪池,污水主要来源于学生宿舍的洗漱、冲厕以及其它杂用水,水质指标如表1所示,属于典型的高氨氮生活污水。原水经过微曝气后进入快渗系统。试验中的进水均是指微曝气后的水质。

表1 废水水质

 

水质指标

COD

TN

氨氮

SS

pH

平均浓度

510

159.2

147.1

第5篇:税务审计研究范文

【关键词】税务审计;风险;管理措施

从整体角度分析,税务审计风险管理是保证税务审计有序发展的基础与保障,主要是通过对税务审计风险的识别,选择切实有效的方法与手段,以降低成本,减少税务风险为主,是保障税务审计主体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现阶段税务部门需要加强研究的重点问题。

一、税务审计的概念

税务审计主要作用在税务部门纳税征管工作中,主要是对纳税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与核查。从税务审计职责角度分析,主要是推动税务机关合法性、高效性,实现纳税征管的有序发展,并且能够在经费的范围内依法完成税收征管工作。其中在税务审计过程中需要具备3个基本条件:第一需要保证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税务审计的权威,并且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出现疏漏现象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第二是在整个税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性与职业素养,税务部门属于第三方审计机构,其税务审计人员的素养从根本上决定了审计的结果,所以需要在保证税务人员专业性比较强的基础上体现出税务审计的公平与公正;第三则是税务审计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审计准则进行,并且要依据法律法规对税务审计加以防范。

二、税务审计风险成因

1.审计对象具有多样性

当前世界全球化演变的越来越严重,且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外貌经济模式导致大多数企业税务核算发生变化。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转型阶段,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管扩大,税收管理却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税收审计如何紧跟时代的发展潮流,依据税务变化的情况成为了当前最为主要的内容。除此之外,正因为经济的多元化导致诸多不成熟企业的出现,导致财务管理存在缺陷,进而不断演变为税务审计的风险点。

2.税务体系存在问题

第一是立法缺乏风险。与其它税收征管方式相比较,税务审计存在严重的立法不足,且立法呈现出滞后性。当前企业所面对的税务审计比较繁杂,需要采取某一种审计方式加以约束,然而从实质角度分析,当前比较成熟的税务审计因为具有法律约束,所以导致缺乏立法监督。第二是人员管控存在风险。通常情况下,税务审计往往需要审计机关进行核查,并且还需要企业的配合、报表的披露,假如企业对税务审计缺乏认知,那么则会导致审计工作逐渐陷入被动状态。除此之外,审计工作还需要在审计机关与财务部门的配合中才能得以开展,假如在审计过程中部分企业没有清楚的明确税务审计的职能,那么在审计过程中则会导致资料供给缺失的现象,这样一来则无法有序开展税务审计工作。与此同时,在审计过程中财务人员如果无法对税务审计以及税收稽查加以区分,则会导致审计工作缺乏控制力,提高税务审计风险。

3.税务审计人员存在风险

税务审计人员是税务审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税务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决定了审计的质量。但是因受到自身因素与外界因素的影响,税务审计人员同样存在风险,并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从工作态度角度分析,如果税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缺乏责任性,那么则会导致税务审计存在缺陷,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仅仅以翻阅报表与凭证为主。二是因为税务审计工作是一项比较综合、复杂的工作,税务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税务审计知识,并且能够在复杂的报表中查处企业税收回避的证据。根据笔者的调查,当前我国税务工作人员已经进入了新老交替的局面,老一辈税务审计人员掌握丰富的经验,但是却对现代化技术缺乏认识,而新一代税务审计人员虽然精通审计方式,但是却缺乏操作经验,如此一来则会导致税务审计风险提高。

三、税务审计风险管理策略

正如上文所言,积极做好税务审计风险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积极提高税务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环境演变的越来越复杂,税务部门所面临的税务审计风险也越来越明显,加强对税务审计风险的识别与风险,制定有效的管理策略则成为了现阶段最为主要的任务与内容。

1.实现税务审计信息化

当前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了各个行业中不可或缺的指导因素,在税务审计工作中信息化技术同样占据重要的地位,在新形势下需要积极遵循时展的要求,加强信息化的建设,推动税务审计信息化的有序发展。其一,需要积极做好税务软件开发工作,要实现与企业信息平台的对接;其二,需要做好与银行等第三方的沟通,利用第三方获得有效的信息。当然,还需要采取非现金结算制度,积极制定有效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信用体系,如此一来则可以有效避免税务审计风险的发生。

2.实现税务审计的法律化

毋庸置疑,在税务审计中法律法规决定了审计行为,且相关的法规政策对审计行为会有所制约。在新形势下积极制定切实有效的税务审计法律法规,可以为税务审计的有序开展奠定基础,并且还可以进一步提高税务审计的重要地位。当前我国税务审计主要依据的法律为《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该法规在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无法进一步提高税务审计工作的效率。所以笔者认为,为从根本上提高税务审计的法律地位,需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保证税务审计的职责不再属于稽查局。并且在税务审计中纳税评估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立法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与此同时,在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还需要积极将纳税人的检查应用到税收征管体系之中,要实现对审计操作流程以及实施内容的细化,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从根本上保证税务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3.提高税务审计人员的素养

税务审计人员的素养关系到了税务审计的效率,积极提高税务审计人员的素养成为了当前最为主要的内容。一方面,笔者认为需要增强税务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积极提高税务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税务审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积极提高税务审计人员的能力。还需要让税务审计人员明确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自己肩上所承担的责任,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有序与规范,需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可以采取开展讲座或者调查的方式对审计程序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加以考察,了解审计行为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如果出现违规现象需要采取惩罚措施,如此一来才能提高审计人员的责任性。当然,还需要加强技能的提升,要积极提高审计人员学习新的审计技术,并通过开展竞赛的方式提高审计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审计质量为主。

4.制定完善的税务审计配套技术

因税务审计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程,不仅需要完善的运行机制,并且还需要完善的配套技术。现阶段我国审计底稿存在缺陷,技术性未得到开发,所以需要结合实际的发展情况,制定符合审计信息化的底稿,加强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促使审计工作走向信息化道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税务审计中资源有限,无论是人力、物力都被分配到高风险的涉税领域之中,需要积极制定有效的审计策略,在科学选案的过程中与重点行业加以联合,从而真正实现成本与效能的统一、和谐。

四、结语

税务审计风险对审计结果影响较大,需引起税务人员的关注,加强对风险因素的识别,并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策略。税务审计风险处理方式比较多,但是无论采取哪一种管理策略,均需要从实际角度出发,以避免税务审计风险为主,以减少风险发生因素为主,积极转移税务风险,并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实现风险转移,只有真正做到这几点,才能提高税务审计风险的质量与效率。

参考文献:

[1]王福凯,钟山.以税务审计为核心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J].中国税务,2014,11:54-55.

[2]喻凯,王婷婷.风险导向的大企业税务审计――澳大利亚大企业税务审计经验借鉴[J].财会月刊,2015,12:90-92.

[3]夏智灵.风险导向的现代化税务审计――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经验和启示[J].国际税收,2015,05:51-55.

[4]毕华荣.刍议地方税务审计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15,20:66-67.

[5]张景阳.税务审计现状和风险管理研究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35:22.

第6篇:税务审计研究范文

关键词:信息共享;税源监控;涉税交易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02

引言

纳税人涉税银行交易信息审核的中心就是“电子税务”,通过掌握纳税人涉税银行信息,进行涉税审计和收取方法研究:它包括信息的和资金(税款)的传递运动两方面,税务机关要保证税款的征收,不仅要保证信息和资金传递的迅速,而且要保证信息和资金传递的准确。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要保证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准确地从纳税人传递到税务机关,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符合其真实的情况。这涉及到两方面的实际工作,第一是税款的网上报解,第二就是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审计工作。在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中,为了更好地监督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必须保证税务机关能获取相应的信息,这不仅包括企业自己填写的登记和申报信息,也包括税务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交换的纳税企业(人)信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信息就是从银行获取的信息。这部分信息我们可以称之为银行涉税信息。目前,涉税银行信息的获取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如OECD)的关注热点。

一、涉税银行信息的范围

通过对银行和税务系统的具体业务往来梳理,得出税务机关需要从银行获取的数据主要有:全面的开户信息、必要的涉税交易信息和必要账户信息。同时,为保证研究的完整性和整个系统的安全性起见,税务机关还需要从银行获取纳税人票据背书信息,银行信贷信用等级数据。

二、税务、银行信息的比对分析

传统的税源监控方法是:通过分析纳税人申报的各种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分析税源情况,而纳税人自主申报的数据的真实性有多少,无法及时、准确印证。但另一方面,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都可通过银行资金的往来反映,所以通过对纳税人资金往来的分析,可以有效分析真正的税源情况。

纳税人涉税银行信息的使用,主要分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审计方法,来对纳税人的已经完成的纳税人行为进行分析,找出嫌疑纳税人;二是纳税人银行信息的直接查询。

(一)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涵盖了审计指标、数据模型和数学分析的过程,其基本数据来源于税务内部的各种管理数据和从银行获取的相关数据,是获取银行数据后应用的体现。审计方法的设计主要是基于传统手工管理方法中的经验总结,随着审计系统的应用,会不断总结出越来越多的审计方法。

目前构思的审计方法举例:

1.专用发票进项资金流审计

纳税人发生一笔增值税应税业务时,应该具有如下要素:(1)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购货方通过银行向销货方支付与发票价税合计相同金额的资金;(3)销货方发送的货物。

针对要素(1),我们可以对要素(2)(3)进行审计。

该审计方法可以用于增值税全国协查,纳税评估——确定评估对象,稽查管理——稽查选案——计算机自动选案,稽查管理——稽查实施,涉外税务审计——确定审计对象等环节。

该审计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虚开发票的监控,长期以来,很多纳税人顶风作案,譬如为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而税务在监控虚开增值税发票方面,缺少快捷、低成本的方法,根据虚开发票的特点,通过对银行资金往来的分析,可以有效寻找虚开的线索。该方法同样适用于普通发票虚开的监控。

2.纳税人银行账户报送率审计

(1)功能描述:利用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的开户数与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时填写的开户账户数对比。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隐瞒银行账户的嫌疑。

(2)数学计算模型: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账户报送率=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账户数/在银行实际开户数*100%

(3)审计指标:纳税人账户报送率

(4)数据来源: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账户数;在银行实际开户数,通过查询纳税人银行全部开户信息进行统计。

3.增值税申报表资金审计

(1)功能描述: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有虚假抵扣税款、隐瞒销售收入的可能。

(2)数学模型:

a.进项增长率=(本期进项总额-上期进项总额)/上期进项总额

b.资金流入增长率=(本期资金流出-上期资金流出)/上期资金流出

c.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

d.资金流入增长率=(本期资金流入-上期资金流入)/上期资金流入

分析结果:a.进项增长率÷b.资金流入增长率>1;长时间>1,提示,有虚假抵扣税款的可能;

c.销售收入增长率/d.资金流入增长率

(3)数据来源:进项、销售收入来源于征管系统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数据;资金流入数据和资金流出数据来源于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查询。

(二)纳税人银行信息的查询

此种查询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计算机自动对大量数据按照一定数学模型或计算公式进行自动计算分析,找出有嫌疑的纳税人。二是在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银行信息进行直接查询,通过人工的判断,来完成审核等管理业务。因此把纳税人银行信息的查询也归类到审计方法中,具体有纳税人开户信息查询、纳税人账户信息查询、纳税人资金交易信息的查询。

1.纳税人开户信息查询

通过税务银行数据交换功能,把纳税人在每个联网银行里,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及其详细信息,检索出来,并返回,以列表的方式显示出来,供税务干部在日常管理中进行查看。

2.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查询

该功能主要让税务机关审计人员了解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余额、冻结标记情况,以便对其进行调控。

3.纳税人资金交易信息查询

该功能主要让税务机关审计员了解纳税人的账户交易情况,通过税务银行数据交换接口提取数据,用于税务管理各环节。

以便对纳税人进行监控。

(三)信息应用环节分析

获取纳税人涉税银行信息的主要作用是用来比对纳税人申报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考虑目前获取数据的效率问题,一般用于事后的监督。事后监督的主要方法是数据分析,分析工作有两方面:

1.通过分析找出有违法嫌疑的纳税人;

2.对于通过其他途径掌握的有违法嫌疑的纳税人,通过涉税银行信息审计和查询,获得确认或者取得更多的证据。

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检查和监控,主要有“稽查管理”、“涉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等;在纳税定额调整时,通过分析纳税人资金交易情况,以分析其经营成果,从而为科学核定纳税人定额提供依据。

三、构建税银联网审计的预期收益:

从宏观角度看:

提高执法机关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管理的能力

长期以来,税务执法机关利用其他社会资源进行稽核,特别是与税务管理有很大关联的商业银行的数据业务合作十分困难。税务很难及时、全面获取纳税人的相关数据,该系统的实施,必然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为执法机关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供了土壤。

从微观角度看:

1.公平税负:由于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手段来印证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某些纳税人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守法纳税人和违法纳税人之间事实上的税负差异,通过“纳税人涉税银行信息审计”的实施,为税务机关提供了引证手段,间接达到了公平税负的效果。

2.提高税务工作效率

由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的准确性无法很好的验证;而纳税人几乎所有经济往来在银行都有记录,通过税银联网,利用这些数据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线索,使税务的管理更加科学、准确,节约税收成本,大大提高税务检查的工作效率。

3.增强对纳税人的威慑

纳税人涉税银行信息审计的实施,与金融、税务、央行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尤其在初期,可能达不到设计的效果,但可以对纳税人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所以税务在开展该项工作时,要加强宣传,让每个纳税人都了解该项工作的内容,从而威慑纳税人,减少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M].2008.

[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总体设计方案[M].2001.

[3]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第7篇:税务审计研究范文

关键词:纳税会计税务审计影响

一、纳税会计相关概述

现如今在西方现代会计体系之中,财务会计、税务会计以及管理会计已经成为其中的重要支柱,也是构成企业体系的基础,在税务会计改革之中也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及现代企业会计体系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也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发展与演变,并且还紧跟西方几大支柱发展而发展。实务显示,纳税会计不仅有会计的一般属性,即对涉税经济业务进行有效的确定、计量、核算,确保企业决策的合理性;同时还有较为特殊的一面,即纳税筹划,所以纳税会计职能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基本职能以及特殊职能。如果就纳税会计特殊职能进行分析的话,借助于有效的纳税筹划活动,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这样就能进一步节约企业纳税成本,促使企业纳税会计决策地位得以有效提升。

二、纳税会计对税务审计的影响

(一)纳税会计能够提高税务审计效率

纳税会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大多会由财务会计对独立业务之中的涉税业务进行分开核算,之后再由其他人员对其进行有效的整合。在运行过程中,我们能够发现纳税工作的实施都不是集中展开的,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再加上其它方面的原因也就直接限制了业务的开展与阔时。现如今,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的时候,大多是由劳资人员进行负责,具体而言就是按照相关规定来对员工工资进行计算,之后再由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其中,个人所得税一般主要指的是从当月工资中将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之后,将个人所得税提出;其次,财务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还需要对员工奖金进行计算,而且也同样是采用上述方式进行计算,只不过都具有独立的依据。

(二)纳税会计提高了税务审计的吸引力

税务审计本就相当于税务稽查员的定位,其主要职责就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涉税业进行检查,具体的检查内容主要包含了企业是否有按照税法相关要求运行与操作,以此来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违法操作行为,最大程度确保税收的安全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税务审计工作离不开企业内部数据的支持,做好这一项工作能够更好地明确企业发展方向,让企业市场竞争力得以有效提升。由此可见,税务审计工作本就能够让企业经营决策和市场经济发展保持一致性,这也就能够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更为全面的进步,而纳税会计的存在则能够进一步提高税务审计的吸引力,让其价值得以更为良好的发挥。

(三)纳税会计下税务审计面临的挑战

企业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纳税问题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企业也都在发展过程中构建出了专门的纳税机构,主要的任务就是对企业纳税工作进行管理,可是纳税会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首先,纳税会计下相关人员专业素质与工作技能需要得到有效的提升才能更好地暂开税务审计工作;其次,纳税会计职能多样化特征也需要税务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更好地掌握纳税筹划方式,借助于有效的方式来展开税务审计,更加全面的理解纳税会计工作内容,这样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最后,纳税筹划工作本就要修更加的具体且全面,所以在税务审计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这一点,不然的话也就无法保障这一项工作质量。

第8篇:税务审计研究范文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收规制;静态博弈

中图分类号:F81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5-0100-06

博弈论作为经济学领域中最合适、最标准、最系统的分析工具,其主要的研究对象就是人们的策略的相互依赖行为。博弈理论认为,欲运用该理论来研究某类经济行为,必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博弈参与者是理性的,即任一参与者都会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身的利益;(2)各博弈主体在交往合作中利益有冲突;(3)各博弈主体的行为相互影响;(4)信息通常是不对称的。而本文所要研究的国际转让定价税收规制问题,就是围绕转让定价所涉及的各利益主体是如何在相互约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求得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这种对互动行为的分析与考察必然决定其所采用的分析工具为博弈论的研究方法。通常,博弈分析的基本要素包括参与者、策略(行动)和支付。本文在对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博弈行为进行基本的、抽象的描述过程中,将其所涉及的基本要素简要归纳为博弈参与者及其基本行为特征两部分。

一、国际转让定价博弈基本行为分析

1.博弈主体的确立――跨国公司与税务当局

所谓博弈主体,又称博弈参与人,是“博弈中的决策主体,他的目的是通过选择行动(或战略)以最大化自己的支付(收益)水平……这里,重要的是,每个参与人必须有可供选择的行动和一个很好定义的偏好函数,那些不做决策的被动主体,只当做环境参数来处理。”[1]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可以辨别出与转让定价税收规制相关的各博弈主体,即作为总体的跨国公司、作为个体的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作为总体的各国税务当局以及母国税务当局、东道国税务当局等等。通过将这些主体所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进行梳理,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大博弈关系:跨国公司与各国税务当局的博弈、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博弈、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各母公司、子(分)公司之间的博弈。囿于篇幅所限,欲展开所有博弈关系的分析是极不现实的。因而我们本着“舍次求主,突出重点”的原则,仅将第一类博弈关系做为本文研究的核心与切入点。

这里所称的跨国公司是总体意义上的跨国公司。其既忽略了国别的限制,又忽略了跨国公司之间的多方面现实差别。这种假设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分析更加简洁,使所要分析的对象更具稳定性和确定性。

这里所说的税务当局也是指总体意义上的税务当局,并不区分母国与东道国。因为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在上述两类国家中都同样存在,而且这两类国家都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予以规制。因此为了便于问题的分析,我们将母国和东道国中的税务当局统称为税务当局。另外在分析中,我们还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各国税务当局是一个具有明确利益目标和“充足理性”的人格化主体。因为在规制转让定价行为过程中,各国税务当局就是各国政府利益的主要人,其博弈策略或博弈行为直接体现为具有独立国家的意志。

2.博弈的基本行为特征

(1)追求利润最大化。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动机十分复杂,既有出于避税目的的动机,也有基于内部管理、协调等方面的非税务动机。但无论这些动机所表现的形式、特点存在多大的差别,从其本质上来看,其最终的目的是趋同的,即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利润是所有动机背后真正的动机。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跨国公司作为一经济实体,属于“理性经济人”。由资本的“天性”所决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是其永远的目标。因而本文认为,假设跨国公司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是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对于税务当局而言,同以盈利为目的的跨国公司相比,其目标则显得复杂得多。但由于本文是立足于转让定价方面的研究,而转让定价所产生的最直接、最令人关注的效应就是造成利润的转移,形成税收的规避。若从这一角度来考虑,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规制跨国公司的不当转让定价行为,减少税收的流失。因而将各国税务当局的目标简化为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也有其合理性。

(2)博弈策略(行动)选择。

跨国公司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会在与各国税务当局的博弈中选择不同的策略。沿循时间顺序,这些策略大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① 在内部关联交易中是否运用转让定价手段;② 如运用转让定价,是否要进行避税,在多大程度上进行避税;③ 在避税过程中,如遇到税务机关的调查审计,是否予以配合等等。第一种策略决定是跨国公司单方面的决策行为,不在本文分析范围之内,而后几种则是跨国公司与各国税务当局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通过博弈过程来完成的。为简化分析,我们将跨国公司的博弈行为定为两种,即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或不避税。

在各国税务当局的博弈策略中更多的是体现为转让定价制度的具体程序与内容,具体可分为:是否要进行调查与审计、在多大程度上进行调查与审计、对转让定价所形成的避税事实是否要进行处罚、处罚的强度如何等等。

无论上面所提及的哪种策略,其最根本的前提是,跨国公司与各国税务当局对其策略组合的选择都必须避免规律性,否则一旦对手发现,就会根据这种规律性预先掌控其所能采取的策略,再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而始终获利。所以在下面的模型分析中,都是基于博弈双方随机选择自己策略的前提,即采取混合策略而非纯策略。(注:混合策略即博弈方以一定的概率分布在可选策略中随机选择决策的方式。纯策略相当于给每个局中人具体明确了一个非随机性的行动计划。)

(3)博弈的支付(得益)。

跨国公司与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博弈基本上属于零和博弈,即一方的得益必定是另一方的损失。在本博弈中,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成功,则会给他带来预期收益,这部分预期收益正好是税务当局的税收损失。但如若其避税被税务当局查出,被进行相应调整并受到一定的处罚,则所调增的税额和所受到的相应处罚之和即为税务当局的收益。但各国税务当局的净收益也绝非跨国公司的净损失,因为税务当局在查处过程中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该成本是所得收益的抵减数。另外,在查处过程中,由于税务人员的素质所限以及转让定价的隐蔽性与不确定性等因素会导致即使存在转让定价避税事实,但最终没有查证的风险问题。所以,我们在计算税务当局最终得益时还要考虑风险的因素。

二、博弈模型假设的提出

1.假设公平成交价格为P(Price),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价格为P*。因为P的形成要受到市场上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产品的结构、企业的功能、合同条款、经营策略等。所以确定一个恒定的值是极其困难的。因此,目前世界上各国更多的是借鉴美国的实践经验,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一个公平成交价格值域,即P∈[P-a,P+a(a为一个变动的常数,随商品不同而不同)]。通常,当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价格P*落在公平成交价格值域中时,税务当局即认为该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问题;当P*不在该公平成交价格值域范围内,即P*P+a或P*P-a时,税务当局会认定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偏离了公平交易价格,有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嫌疑。在这里我们必须强调,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价格偏离了公平成交价格值域,不能就此确定跨国公司一定避税,因为跨国公司运用转让定价是出于不同的动机,而且内部价格的制定要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只能说是存在避税的可能性,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为了问题分析的简洁、清晰和方便,在这里我们假设,只要存在P*偏离了公平成交价格值域,我们就认定跨国公司存在避税行为。

2.税务机关进行调查与审计的成本为C(Cost)。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表、国际上的各种财务软件等信息渠道,进行案源筛选后,如发现跨国公司存在避税的可能,则要组织人力与物力进行调查与审计。因为转让定价的调查是一项十分浩繁的工作,需要税务机关付出大量的成本,因此在进行转让定价博弈分析时,调查与审计的成本是不容忽视的。在这里我们要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只有最终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时,反避税的工作才是有意义的,否则将得不偿失。

3.在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为T。由于许多国家为招商引资,常常给予跨国公司以优惠政策,包括一些优惠税率、减免税优惠等等。在这里,为使问题更加简化,我们仅假设跨国公司所得到的优惠税率为t。

4.税务机关调查与审计的概率为γ,则不进行调查与审计的概率即为1-γ;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概率为λ,则不进行避税的概率为1-λ。

5.在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的调查与审计是有风险的,即进行调查、审计的结果可能并未真正核查出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手段避税的事实,因而为使模型更接近现实,我们假设税务机关调查与审计的风险为θ,则对避税行为能查出的概率为1-θ。

三、静态博弈模型的建立

模型的建立是为了揭示出在什么条件下,某些特定的经济现象之间存在着的哪些特定的联系。因此,建模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在假设的基础上,理清问题的逻辑联系,通过恰当定义有关参数和方程,进而用适当的数学工具来描述有关经济现象和过程的内在联系。本文主要是运用静态博弈模型来对国际转让定价问题展开研究的。

所谓静态博弈是指博弈方同时做出决策,且各博弈方对对方的得益完全了解,或者虽然博弈有先后之分,但没有在决策之前看到其他博弈方的决策行为,也没有交换信息,一旦决策做出之后,就只能等待结果,对博弈的发展再也不能产生任何影响。那么在转让定价税收规制的实践中,由于转让定价本身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且转让定价直接涉及到跨国公司的商业秘密、切身利益。因此,税务当局在一般情况下很难知道跨国公司是否存在避税行为或是在多大程度上进行避税。也就是说,税务当局对于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并不了解。反之,税务机关的稽查也具有随机性,即案源的选择属于税务机关内部一种决策,跨国公司无法掌握。由上,我们认为二者之间的博弈属于静态博弈。另外,本模型中的两个博弈主体都是在给定信息情况下,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自己不同的策略。因此,不存在同时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最佳策略组合,即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解,而只可能是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解。

从目前世界各国对转让定价的规制程度与态度来看,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采取较温和态度,即发现跨国公司存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行为时,只对其进行税额调整,不进行相应的处罚;另一类则采取较严厉的规制措施,即不但调整因避税而少交的税额,而且还要对所规避的税款处以相应的罚款。之所以存在这些差别,也是与各国经济发展阶段、跨国贸易的发展程度等密不可分的。如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处于经济起步或成长阶段,改革开放的时间不长,对外资的需求较大,法制的建设不够完善等,因而对转让定价的规制采取相对温和的措施。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较成熟,法制建设较完善、转让定价的规制方面经验也较丰富、跨国贸易繁荣、发达,因而较多采取严厉的规制措施。本文就以对避税行为是否施以处罚为分类标准,对该静态博弈分别进行分析。

1.无处罚情况下的博弈分析

在此我们不考虑处罚情况,则根据上述假设所能得到的预期收益值可用图1来表示。

图1

由图1可知,当跨国公司选择不避税时,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所以其得益为0。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若选择调查与审计,他必然要付出成本C,而不会有任何收益存在,所以其最终得益为-C;若税务机关选择不进行调查审计,则其既没有获得税收收益,也没有付出成本,所以其得益为0。当跨国公司选择避税时,对于税务机关同样有两种选择。其一是税务机关不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审计,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就会由于避税而获得收益(P-P*)(T-t),而税务机关由于未进行调查审计,未将纳税人所规避的税收进行调整,因而其利益为[P*-(P+a)](T-t)(注:此处之所以选择公平交易值域的上限,是因为该博弈分析是基于税务机关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税务机关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因而将值域的上限视为跨国公司应选用的价格标准);其二是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审计。在这里我们将风险情况考虑进去,则当税务机关的调查审计存在风险情况下,其得益为{[P*-(P+a)](T-t)-C}θ;当税务机关的调查审计不存在风险时,即只要有避税情况都能查出,则税务机关就会获得调增税额的收益,但要扣除所付出的成本,其得益为[(P+a-P*)(T-t)-C](1-θ)。二者的结合成为最终的收益,即{[P*-(P+a)](T-t)-C}θ+[(P+a-P*)(T-t)-C](1-θ)。而跨国公司的得益为(P-P*)(T-t)θ+(P*-P)(T-t)(1-θ),即当税务机关调查审计有风险时,跨国公司的得益为(P-P*)(T-t)θ,当税务当局调查审计不存在风险时,跨国公司的得益为(P*-P)(T-t)(1-θ)。

在给定跨国公司避税的概率λ时,税务机关选择调查审计(γ=1)和选择不调查审计(γ=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下式中,E代表预期,g代表税务机关的收益,Eg即表示税务机关的预期收益,λ∈(0,1),γ∈(0,1))

Eg(1,λ)={{[P*-(P+a)](T-t)-C}θ+[(P+a-P*)(T-t)-C](1-θ)}λ+(-C)(1-λ)=[P*-(P+a)](T-t)(2θ-1)λ-C

Eg(0,λ)={[P*-(P+a)](T-t)}λ+0=[P*-(P+a)](T-t)}λ

因为max[γEg(1,λ)+(1-γ)Eg(0,λ)]等价于Eg(1,λ)=Eg(0,λ)。

所以,令Eg(1,λ)=Eg(0,λ),求出跨国公司最优避税概率,即:

λ*=C/2(P+a-P*)(T-t)(1-θ)

当均衡点为此解时,即无论税务当局是否进行调查审计其所获得的预期收益都是相等的,λ*是我们所求出的一个临界点。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当λλ*时,即跨国公司实际避税概率大于临界点值时,为使预期收益尽可能大,税务机关最优选择策略是进行调查与审计。

当λλ*时,即跨国公司实际避税概率小于临界点值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策略应该是不进行调查与审计。

当λ=λ*时,即跨国公司实际避税概率等于临界点值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策略随机选择。

在给定税务机关的调查与审计的概率γ时,跨国公司选择避税(λ=1)和选择不避税(λ=0)时的预期收益分别为:(下式中,E代表预期,i代表跨国公司的收益,Eg即表示跨国公司的预期收益)

Ei(γ,1)=[(P-P*)(T-t)θ+(P*-P)(P*)(1-θ)]γ+(P-P*)(T-t)(1-γ)=(P*-P)(T-t)[2γ(1-θ)-1]

Ei(γ,0)=0 γ+0(1-γ)=0

道理同上,因为max[λEi(γ,1)+(1-λ)Ei(γ,0)]等价于Ei(γ,1)=Ei(γ,0)

故令Ei(1,γ)=Ei(0,γ),求出各国税务当局最佳调查与审计的概率,即γ*=1/2(1-θ)当均衡点为此解时,则无论跨国公司是否进行避税,其所获得的预期收益都是相等的,γ*是我们所求出的一个临界点。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当γγ*时,跨国公司要追求其预期收益最大化,其最优策略选择是不进行避税;

当γγ*时,跨国公司要追求其预期收益最大化,其最优策略选择是始终进行避税;

当γ=γ*时,跨国公司可随意选择避税与不避税。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我们得到了本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γ*,λ*)=[1/2(1-θ),C/2(P+a-P*)(T-t)(1-θ)]即当跨国公司以概率λ*选择避税,且税务当局以概率γ*进行调查审计时,本模型刚好达到纳什均衡。

2.存在处罚情况下的博弈分析

现在我们来分析存在处罚情况下征纳双方的博弈情况。我们假设是定率处罚,处罚率为避税额的σ,则上面表示得益的图形经过修正可以用下面的得益矩阵来表示。

税务机关

进行调查审计

不进行调查审计跨国公司

避 税不避税

{[P*-(P+a)](T-t)-C }θ+[(P+a-P*)(T-t)(1+σ)-C](1-θ),

(P-P*)(T-t)θ+(P*-P)(T-t)(1+σ)(1-θ)-C,0

[P*-(P+a)](T-t),(P-P*)(T-t)0,0

因为我们考虑的因素很多,所以该得益矩阵中的支付相对复杂,为使问题简化,更突出处罚这一影响因素,我们将上面得益矩阵进行简化。假设跨国公司因避税成功而得到的收益为I(Income),即上面的(P-P*)(T-t),因避税被税务机关查处而产生的损失为-I,即(P*-P)(T-t),税务机关因查处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而获得收益为M,即(P+a-P*)(T-t),跨国公司进行避税但税务机关未进行调查审计而带来的损失为-M,即[P*-(P+a)](T-t),则上面的得益矩阵修改为:

税务机关

进行调查审计

不进行调查审计跨国公司

避 税不避税

(-M-C)θ+[M(1+σ)-C](1-θ),

Iθ-I(1+σ)(1-θ)-C,0

-M,I0,0

我们同样采用在没有处罚情况下的计算均衡点的方法,得出:在给定跨国公司避税的概率时λ,税务机关选择调查审计(γ=1)和选择不调查审计(γ=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Eg(1,λ)={(-M-C)θ+[M(1+σ)-C](1-θ))λ+(-C)(1-λ)=Mλ[(1-θ)(1+σ)-θ]-C

Eg(0,λ)=-Mλ+0=-Mλ

因为max[γEg(1,λ)+(1-γ)Eg(0,λ)]等价于Eg(1,λ)=Eg(0,λ)

所以,令Eg(1,λ)=Eg(0,λ),得到跨国公司的最优避税概率为λ**=C/M(1-θ)(2+σ)在给定税务机关的调查与审计的概率γ时,跨国公司选择避税(λ=1)和选择不避税(λ=0)时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Ei(γ,1)=[Iθ+I(1+σ)(1-θ)]γ+I(1-γ)=Iγσ(1-θ)+I

Ei(γ,0)=0 γ+0(1-γ)=0

因为max[λEi(γ,1)+(1-λ)Ei(γ,0)]等价于Ei(γ,1)=Ei(γ,0)

故令Ei(γ,1)=Ei(γ,0),求出税务当局最优调查审计的概率为γ**=1/σ(θ-1)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我们得到了在有处罚条件下所建立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γ**,λ**)=[1/σ(θ-1),C/M(1-θ)(2+σ)]即当跨国公司以概率λ**选择避税,且税务当局以概率γ**进行调查审计时,该模型刚好达到纳什均衡。

四、模型的结论与启示

比较上述模型在两种不同情况下所得出的纳什均衡解(γ*,λ*)与(γ**,λ**),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基于是否进行处罚角度的分析。由上述两个模型以及所得到的两组均衡点,我们可以看出:因为γ**=1/σ(θ-1)γ*=1/2(1-θ),σ代表处罚率是一个正值,所以当存在σ即处罚时,γ**γ*,且随着σ的增大,γ**更小。这说明当对跨国公司的避税施以处罚时,会减少税务当局调查审计的概率,如若增强处罚的幅度,调查审计的概率会更小。另因λ**=C/M(1-θ)(2+σ),λ*=C/2(P+a-P*)(T-t)(1-θ)[其中M=(P+a-P*)(T-t)]同理,当存在σ即处罚时,λ**λ*,且随着σ的增大,λ**会更小。这说明当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施以处罚时,会减少跨国公司的避税概率,如若增大处罚的力度,则跨国公司避税的概率会更小。从目前我国转让定价制度的规定来看,尚处于由不完善到完善这样一个成长过渡阶段。对不当转让定价所造成的税收减少的处罚规定也是刚刚走进转让定价制度中,而且惩处的力度很小,因而没有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行为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故此,在跨国公司大举进入中国,跨国贸易在华不断发展的今天,加大惩处势在必行。

2.基于风险因素的分析。我们从上述两个模型中择其一,由模型1来进行分析。

(γ*,λ*)=[1/2(1-θ),C/2(P+a-P*)(T-t)(1-θ)]其中θ为风险概率,θ∈(0,1),在C、P、a、P*、T、t均为一常数情况下,θ越小,则γ*与λ*越小。这说明风险率是与避税、调查审计成正比的,即风险率越低,则跨国公司避税的概率就越小,税务当局调查审计的概率同样也越小。而税务当局调查审计的风险是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转让定价制度的完善程度、转让定价管理程度密不可分的。因此要想不断降低调查审计的风险,我们就得不断地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和水平,同时要不断完善转让定价的制度,强化转让定价的管理。

3.基于税收成本因素的分析。在转让定价的博弈分析中,我们始终没有忽视对调查审计成本因素的考虑。因为在对转让定价行为的税收规制中,税务当局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这也是转让定价规制的一大特点。由模型2,我们得到λ**=C/M(1-θ)(2+σ)在θ、σ一定的情况下,λ**的大小要受成本C和税务当局收益M的共同影响与作用。我们要想减少税收成本C,同时又要降低跨国公司的避税概率,我们必须加大税务当局的收益M,而M是指跨国公司避税且被税务当局查出而调整的税额,即为税务当局的收益。而收益的获取又是与税收征管、稽查制度的完善程度、反避税信息渠道的畅通与否、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调查审计的质量等密切相关的。因此,要想降低税收成本,一方面我们要在征管、稽查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制定全面、严密、有序的稽查管理规则,使稽查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另一方面,要注重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反避税方面的专业人才。可以通过各种奖励、激励措施,激发税务人员学技能、用技能的主观能动性,以有效提高调查审计的质量,减少调查审计的风险;我们还不要忽略了对税收知识的宣传和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努力营造良好的纳税风气,这些都有助于税收成本的降低。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46.

[2] 陈海秋,等.税率风险与我国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4).

第9篇:税务审计研究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税务风险管理 问题 防范

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建筑施工企业重视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容易忽视对项目税务风险的管理,普遍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制,使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缺乏必要的理论保障,不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受到经济利润的驱使,建筑施工企业往往缺乏纳税观念,纳税积极性不高,对税务风险的防范观念淡薄。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或者设置不合理,有些建筑施工企业没有成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没有对税务风险进行专门的管理,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但税收管理的职能主要是报税,没有针对税务风险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税收风险管理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身兼数职,不能把全部精力投放到税务风险管理上来。

(二)未能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应该以预防为主,因此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然而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主要表现在,企业没有建立动态的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评估体系,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在项目进行投标决策之前也不能及时的进行风险评估;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控制侧重与事后控制,缺乏对无常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在风险发生后才去采取补救措施,不能有效降低风险带来了损失。

(三)缺乏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是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监督的主要部门,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使审计部门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职能不能正常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只重视企业财务和管理等问题,对税务管理不够重视,更是缺乏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审计部门想的只是如何能够应付检查,使检查过关,而没有在检查中汲取经验教训,没有对税务管理提供有效建议,也没有对税务风险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这样才能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企业应该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宣传,构建良好的税务文化,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使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有据可循。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应该先在企业管理者中开展,发挥管理者的模范带头作用,把税务文化建设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来,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二)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进行税务管理

税务风险防范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机制,税务管理机制需要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才能落实执行,因此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专管税务管理工作。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业务多,管理起来较为复杂,因此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配置专业性较强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税务相关事务,并对企业的税务工作进行一定的指导。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置岗位时应该使不相容的岗位分离,并定期对税务管理人员进行换岗,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体系

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该认识到事前控制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风险的事前控制,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减少风险带来的危害。加强对税务风险的动态评估,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项目特点等等,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的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范围及程度,在风险发生后能够用已经安排好的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

(四)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

对税务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监督,能够保证制度的落实执行,也有利于发现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改正,因此,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工作应该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并应该结合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防范监督体系,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监督,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之后,审计部门应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税务风险防范中的问题和不足,为税务风险防范提供有效建议。

三、总结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到多种税种,税务风险也是随之存在的,如果企业不对税务风险重视起来,那么就达不到税务风险防范的目的,进而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来有效防范的,管理者应该认识到这一点,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税务风险,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

参考文献:

[1]邵伟.浅谈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及控制[J]. 经济研究导刊, 2008,(11)

[2]张霞,张爱美,侯杰.新形势下黄河施工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对策[J]. 科技信息, 20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