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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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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论文

第1篇:期货投资论文范文

摘要:2005年下半年,我国股市触底反弹,开始了新一波牛市行情。虽然该波行情总体趋势是向上的,但其中也经历了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而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优势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文章首先对如何界定私募基金、非法私募基金以及其合法化进行探讨,然后对其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第2篇:期货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波动指数期货;股票市场波动性;GARCH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绪论

2013年12月3日,在“2013 第一届中国金融衍生品机构论坛”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副总经理戎志平表示,中金所未来或考虑编制中国的波动指数并推出波动率指数产品。波动率指数产品将是未来中国衍生品市场的一个热点。

国内的大部分文章集中在讨论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于股票市场的波动性的影响,对于波动指数产品的研究非常少。郭宁(2011)研究了VIX指数与有色金属期货价格的关系,许祥云、朱钧钧、郭朋(2013)研究了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人民币NDF汇率的动态关系。

国外对于波动指数的研究与国内相比更加成熟和完善,但是大都集中在VIX指数与宏观政策之间的关系、VIX指数产品的定价以及怎样运用VIX指数产品进行套利等。Paul Dawson and Sotitis K. Staikouras(2009)研究了美国CBOE 的VIX指数期货的推出对于S&P500指数波动性的影响,并得出VIX指数期货的推出减小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二、实证研究

(一)研究方法

我们对GARCH(1,1)模型进行改进,加入虚拟变量 ,模型为:

Dt=0;VIX指数期货推出之前,Dt=1;VIX指数期货推出之后。若实证结果显示Dt的系数γ1是显著的,那么VIX指数期货的推出对于股票市场的波动性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二)实证结果分析总结

1.研究对象及数据说明

我们选取了美国、德国以及香港的股票市场进行分析和比较,选取的数据时间段避开了金融危机这段时间。我们选取了各个股票市场的对股票分红调整后的日收盘价作为原始数据,用公式rt=ln( pt /pt-1) 来计算对数收益率,数据来源是雅虎财经。

2.实证结果以及分析

变量 系数 标准差 Z值 P值

D(美国) -1.62E-06 8.44E-07 -1.917298 0.0552

D(德国) -1.48E-07 4.99E-07 -0.295753 0.7674

D(香港) -2.03E-06 1.15E-06 -1.767216 0.0772

美国数据的p值是0.0522,所以说虚拟变量在统计意义上还是显著的。由于系数是负的,说明VIX指数期货的推出减小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对于德国而言,p值是0.7674,说明波动指数期货的推出对于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并没有产生显著意义的影响。对于香港,虚拟变量D前面的系数是负的,p值是0.0772,说明VIX指数期货的推出显著减小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性。

此外,我们将样本由VIX指数期货推出的时间为分界点将样本分为两个子样本,期货推出之前的样本记为样本A,之后的记为样本B,得到如下结果:

变量 A(美) B(美) A(德) B(德) A(港) B(港)

常数项 1.91E-06 3.08E-06 1.28E-06 6.83E-06 4.58E-06 9.40E-06

ARCH系数 0.077415 0.032547 0.057746 0.121432 0.074323 0.024067

GARCH系数 0.910917 0.894278 0.930504 0.802846 0.909077 0.882332

美国:在波动指数期货推出之后α1+λ1变小了由原来的0.988332变成了0.926825,而GARCH系数也由原来的0.910917变成了0.894278。也就是说当VIX指数期货推出之后,旧的信息对于股票市场的冲击有所减少。而ARCH系数有所减少,所以波动指数期货的推出并没有增强市场对于新的信息的吸收能力。

德国:波动指数期货推出之后α1+λ1变小了由原来的0.98825变成了0.924278,而GARCH系数也由原来的0.930504变成了0.802846,ARCH系数由原来的0.057746增加到0.802846。说明市场对新的信息的吸收能力增强,而旧的信息对于市场的波动性影响的持久性降低,这表明该VIX指数期货推出之后信息的传递效率有所增加。

香港:波动指数期货推出之后α1+λ1变小了由原来的0.9834变成了0.906339,而GARCH系数也由原来的0.909077变成了0.882332,说明旧的信息对于市场的波动性影响的持久性降低,而ARCH系数有所减少,所以波动指数期货的推出并没有增强市场对于新的信息的吸收能力。

参考文献:

[1]Paul Dawson and Sotiris K. Staikouras The impact of volatility derivatives on S&P 500 volatility. The 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 2009,vol,29,No.12.

[2]Antonios Antoniou, Phll Holmes,Richard Priestley The effects of stock index futures trading on stock index volatility:An analysis of the asymmetric response of volatility to news. The 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 1998,Vol. 18, No.2.

[3]朱杰.股指期货交易对现货市场的波动性的影响[D].南京大学硕士论文,2013.

[4]肖潇.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的实证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

第3篇:期货投资论文范文

刘强,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当阳市人,宜昌市夷陵中学毕业。1981年高考数学满分、宜昌地市理科第一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理学学士(1986年),美国康奈尔(Cornell)大学物理化学硕士(1993年)、量子化学博士(1995年。师从诺贝尔奖得主Roald Hoffmann教授)。1995年至1997年在康奈尔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7年至1999年,任国际顶尖投资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纽约总部全球货币市场交易部分析员。1999年至2004年,任国际著名对冲基金高桥基金管理公司(Highbridge Capital Management,纽约)可转换债券套利交易部资深分析员。2004年至2008年,任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金融工程研究所所长,主持并以优异成果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可转换债券定价之若干问题研究》。2008年5月至今,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学术顾问。

二、研究领域

长期从事于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定价及软件化,量化交易策略及高效金融数值算法研究。任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一届、第二届“全国高校金融期货与衍生品知识竞赛”命题及组卷专家。“人大经济论坛学者访谈”嘉宾。上海期货与衍生品研究院专家库成员。The European Journal of Finance及《管理科学学报》审稿人。现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复杂衍生产品的蒙特卡洛定价方法研究》。

三、研究成果

刘强教授在国际上提出美式期权正则最小二乘蒙特卡洛定价法(canonical least-squares Monte Carlo method)、美式期权正则隐含二叉树定价法、已知红利股票期权节点重合二叉树定价法(对Hull经典教材《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品》内容的一个修正)、非线性损益静态复制的三种最优近似方法及可转换债券或有赎回权的条件概率近似定价法等。

在国际顶级金融衍生产品学术期刊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上独立三篇,其国际金融论文已经被引用30次(谷歌学者)。社会科学研究网络(SSRN)上存放其13篇工作论文,其中多篇论文曾名列“下载前十”目录。在二十七万多SSRN作者中其当前总下载排名为7287位。攻读博士及博士后研究期间,发表七篇化学顶级学术期刊论文,已经被引用619次(谷歌学者)。

四、主要论著

[1] Pricing American options by canonical least-

squares Monte Carlo[M].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2010.

[2] Optimal approximations of nonlinear payoffs in static replication[J].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2010(30).

[3] Liu Qiang and Shuxin Guo:Canonical distribution, implied binomial tree,and the pricing of American options[J].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2013(33).

[4] Liu Qiang and Shuxin Guo:Variance-constrained canonical least-squares Monte Carlo:An accurate method for pricing American options[J].North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2014(28).

[5] Yuan,Xinyi,Wei Fan and Qiang Liu:China’s securities markets:Challenges,innovations,and the latest developments,in Asia-Pacific Financial Markets:Integra-

tion,Innovation and Challenges(Kim,S.-J. and M. McKenzie eds)[M].International Finance Review (Elsevier book series),2008.

[6] 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衍生金融工具》(王晋忠主编)第十二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4年。

第4篇:期货投资论文范文

金融期货诞生于19世纪70年代。自诞生以来发展极为迅速。其交易量占整个期货交易总量的比例不断攀升。目前,在许多重要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期货交易量甚至超过了其基础金融产品的交易量。从中国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在股权分置改革继续深入、金融危机负面影响继续存在的背景下,市场波动性加剧,风险日益放大。金融市场对规避风险的需求与日俱增,迫切需要金融期货市场来规避风险

一、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

2008上半年金融危机爆发,对全球的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导致这次危机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美国的消费模式和监管的松懈。从微观E来讲,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金融当局的监管不力,让大量风险贷款债券进入金融流通领域。从而扩散到整个国际金融体制,引发了危机

虽然金融危机对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是个沉重的打击,但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风险的重新配置过程中能发挥积极作用。所以危机不可能终止其发展。而目前正是我国金融期货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不能因为此次危机的爆发而中断金融期货的创新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通过将近20年的努力走到今天,从理论到实践、从创建到稳步发展,走过了一段艰辛的历程,取得了很大进步,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绝不能裹步不前、固步自封

二、中国金融期贷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金融期货交易立法滞后、不健全,致使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法规欠缺,立法层次低,金融期货市场中的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或者是因对方破产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约无法执行而造成的风险

(二)管理机构过多,从而导致管理混乱。中国现有诸如中国证券会、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管理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还存在着一定的权属不清,政出多门现象,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难以适从,这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竞争无序等现象的发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场均衡价格。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价格风险。由于金融期货的杠杆作用,它们对其相关联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汇率、债券价格的变动极为敏感,波动的幅度比基础市场变化大。由于金融期货市场发育不成熟或是突发事件导致金融期货的转让很困难,或要转让就要面对价格大幅度下跌的风险。而由于政府的宏观政策或对相关市场的调控都会影响到金融期货的价格,也会使其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对策

金融期货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控制不力会引发金融风险

“327”国债期货风波、东南亚金融危机都证明,期货市场是把“双刃剑”,监管不力、利用不好,会给现货市场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加剧危机的发展。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今天更是如此

那么。针对本文中提到的问题及风险,作者认为需要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一)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我国正处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要不断推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实现该法律体系建设的专业化、系统化、透明化。在后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学借鉴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数量上满足金融期货市场自身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针对现代金融发展的快速、复杂、多变的特点,提高立法技术和专业水平,避免体系内部各法律法规出现相互矛盾或产生歧义。以建立一个结构合理、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高质量的金融法律体系。并注意金融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和协调。

(二)规范金融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1.外部监管体系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交易所要在监管方面保持协调一致共同审定上市期货合约,对从事期货经营、期货结算、咨询等相关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不论是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还是外部的监管制度,其核心均在于发现金融期货交易中潜在的风险,保证期货交易有秩序顺利地进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发现问题的关键手段

3.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尽快建立更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其职能部门的设置可参考CFTC组织;在实施期货监管时,政府应注意发挥期货协会的作用。政府自身也应注意保护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增强监管行为的合理性

(三)加强基础市场的建设,为期货市场价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撑

基础的稳定为减少金融期货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提供了一个长期有效的保障。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股市的遗留问题还很多。政策市场和资金推动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征也十分明显,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控制股票风险都达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场行为拿到股指期货上,恐怕只能加剧基金和股指期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紧完善基础市场的建设。

四、总 述

目前,金融期货市场已是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中最具活力、不断创新、并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市场,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把发展金融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5篇:期货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碳交易

一、金融机构与传统手段对绿色经济的支持

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对绿色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在于贷款融资、观念引导、信息中介,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为产生原始碳排放权的项目开发企业提供担保、在次级市场为碳交易提供流动性、为碳排放权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等。具体说来:1.绿色融资。在建立融资平台前,相应的风险、收益评估机制必不可少。这一点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已有所成效:(1)“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项目融资指南”(赤道原则)。该原则是在IFC(国际金融集团)的社会和环境政策基础上改进、制定的项目融资评估原则。主要适用于“全球各行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以及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金融机构依据此原则只有在融资人出具有效证明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融资。通过这项原则,金融机构有了一整套规范的风险审查评估体系,便利了流程的操作和业务的开展。(2)除了“赤道原则”,一些自律组织的出现也对绿色融资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们主要由一些大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组成,以督促各成员开展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为主要目标。这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2.观念引导和信息中介。通过银行等机构的“示范效应”和“窗口引导”,在促进企业、家庭的生活、消费模式转变方面金融机构也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碳排放权的净出口国,难免会受制于外国机构。诸如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或者由于交易经验匮乏而蒙受损失之类的问题都需要金融机构予以必要的信息支持。3.提供担保。对于一些节能环保项目,中介机构可以对其贷款提供担保,方便其以优惠的利率获得资金。具体说来:对于节能减排项目,银行可以向贷款方保证:客户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只能进入指定的帐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处置其资产用以归还贷款。4.提高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如同二级市场对股票、债券等产品流动性的巨大贡献一样,券商等中介也极大推动着碳交易金融产品的流动性。5.风险管理。前文中提到过碳交易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如法律风险),金融机构在这方面也必然可以提供套期保值和对冲服务以转移或减少交易者的风险。就银行本身来说:面对信用风险,银行首先应选择现金流充足、担保强的企业,通过组成贷款集团,分期投资进行贷款;面对汇率风险,最好的办法自然是购买外汇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面对政策风险,银行可通过合同创新,将难以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外国投资者;面对法律风险,在谈判时可以咨询擅长国际法律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对商业银行有利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面对操作风险,银行则可以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责任保险”等新品种的保险来转移风险。

二、“碳金融”的创新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平台就像股票债券的交易一样,自然会派生出期权、期货这样的标准化合约。如今的二级CDM市场便是碳排放交易的衍生品市场。CDM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远期合约,买卖双方根据需要签订合约,约定规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碳排放交易权。而作为二级CDM市场上主要的交易品种,期货合约则更具标准化。它与远期合约的区别主要有:1.交易场所不同。期货合约在交易所内交易,而远期合约在场外进行交易。2.合约的规范性不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除了价格,合约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内容者有统一规定。远期合约的所有事项都要由交易双方一一协商确定,谈判复杂,但适应性强。3.交易风险不同。期货合约的结算通过专门的结算公司,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投资者无须对对方负责,不存在信用风险,而只有价格变动的风险。远期合约须到期才交割实物、货款早就谈妥不再变动,故无价格风险,它的风险来自届时对方是否真的前来履约,实物交割后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风险。4.保证金制度不同。期货合约交易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而远期合约因不是标准化,存在信用风险,保证金或称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双方确定,无统一性。二级CDM市场中的另一个主要品种期权合约由于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它的价格与期货的价格相关性很高。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标的物不同。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商品或期货合约,而期权交易的标的物则是一种商品或期货合约选择权的买卖权利。2.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期权的投资者在购买后有权行权,也可以放弃行权;期货的购买者则没有此权力。3.履约保证不同。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得交纳保证金;期权交易中则只有卖方缴纳保证金。4.盈亏的特点不同。期货双方都面临着无限的盈利和亏损;期权买方则面临有限的亏损或无限的盈利,卖方则面临无限的亏损或有限的收益。通过期权与期货的交易,广大投资者可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一些投机者也进行着套利活动。这都极大促进了碳交易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三、中国的“碳金融”

第6篇:期货投资论文范文

(一)金融投资方向的基本课程设置

合理的课程设置是培养合格金融投资者的基础,除了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技术应用、统计学等公共基础课外,要获得扎实的金融投资理论功底还需要学习货币金融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金融、金融市场学、会计学等专业基础课,理财学、保险学、公司金融、投资学、财务管理、期货期权、投资银行学、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行为学等专业课。近年来,金融市场朝着网络化、虚拟化的方向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推出的步伐加快,需要具备信息处理、数据分析、产品定价能力的人才,金融专业的教学内容相应向计算机网络工程、数据分析、金融数学、算法交易等课程延伸。

(二)“理性投资”导向下的教学内容侧重点

要培养合格投资者,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除了客观地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外,还需具备对不同的观点和纷繁复杂的经济金融现象的思辨能力,并在课堂中展开讨论,让真理在辩论过程中得以呈现,使学生掌握理性思考的方法。为培养学生理性思考能力,教师应立足于以下两个导向和两个侧重点,把握分析金融投资领域中各种问题的方法:1.投资导向正确理解“投资”的概念对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至关重要。投资是一种通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有望保本并获得预期收益的行为。在投资过程中,经济主体为了获得未来的预期收益,需预先垫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从该定义可知,首先,“投资”需要投入一定价值量的资产,可以是货币形式或是实物形式;其次,从投入到产出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就涉及资金的时间价值问题;再次,既然投资有时间跨度,那么就意味着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如通胀风险、信用风险等,其要求的投资回报除弥补资金的时间价值外还应能补偿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最后,投资要求保本并取得回报,即获得更多的未来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比较投资与投机的不同,可以从资金投入者所期望的变现时间进行区分。2.理财导向理财是指个人及经济组织在某一时间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目标对现金流状况进行规划和管理的行为。由此可见,理财并不是急功近利地将投资的目光局限于短期回报。对个人投资者而言,理财是对不同人生阶段的现金流状况进行合理安排,而对一些经济组织,如养老基金而言,则是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现资金进出的合理配置和风险控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理财规划师的职业应运而生,许多金融专业的学生将选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投资规划、保险服务等与理财相关的职业。因此,金融投资的教学内容需要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保障、国家安全的角度谈投资问题,树立学生正确的理财意识,恪守“信托责任”的要义,为社会的每个家庭和个人未来的财务安全提供保障性的金融服务。3.投资风险的回避随着财产性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增加,金融服务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日益加强,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轻则导致社会财富重新分配,重则引发巨额财富转移和消失,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金融受杠杆化潮流驱动的今天,银行家们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不惜创设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向不知情的投资人推销,为未来风险的爆发埋下隐患。当高杠杆的金融衍生产品与资本的无国界流动相结合,金融风险得以如同瘟疫一般扩散和蔓延,一旦风险集中爆发,将裹挟实体经济迅速地步入衰退。在金融市场上,高收益与高风险如影随形、相伴而生,因此,金融投资的教学应从分散转移风险、化解危机的角度研究金融产品的投资价值,不应一味地以利益为导向,不顾社会的道德与责任,对金融产品的赚钱效应顶礼膜拜。4.引导对金融创新的理性认知金融创新的动力源自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和规避金融管制。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它满足了社会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推动着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但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产品又具有杠杆率高、交易链条长的特点,普通投资者在被其潜在的高收益所诱惑的同时,很难对其复杂的风险构成进行有效分析。如果缺乏“理性投资”理念的引导,忽视风险控制,盲目追逐高回报,在利益的驱动下,金融创新很可能演变成为一些金融机构向普罗大众圈钱的手段。由MBS、CDO减值到CDS违约导致的美国信贷市场风险失控,进而引发金融风险火烧连营的次贷危机,说明了对金融创新理性认知的重要性。由此,在教学当中,教师应主动加强教学、科研与实践的结合,让学生开阔视野,关注金融创新活动的发展与变化,引导学生理性、客观地研究在我国效率较低的金融体系下进行金融创新的适度性。

(三)教学内容中需加强“理性投资”理念的培养

培养选择恰当方法进行投资的理念(1)合理地分散投资的理念金融投资理论表明,分散投资可以降低乃至回避非系统性风险,即“要把鸡蛋放在几个结实的篮子中”。在实际投资过程中,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要根据个人的风险偏好及所拥有资金量有针对性地进行。例如,如果个人投资者资金量是5万元~10万元,投资于3只左右的股票较为合适;如果资金是100万元以上,股票的种类应该是10只以上。而且投资的股票不能都同属于一个行业,否则达不到分散投资的效果。规模较大的基金更是投资于几十上百种不同的证券,并且法律还会对其单一投资对象的持有量进行限制,以控制风险。合理的分散投资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并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一旦发生风险也不至于“全军覆没”。(2)投资于合理价位的理念掌握基本的估值方法,了解不同行业的估值特点。如在股票市场中,20倍市盈率,3倍市净率的标准在很多行业里可作为衡量投资价值的简易标准,但在某些行业并不适用,如钢铁行业等。因此投资技巧需要根据行业不同、公司规模大小及业绩成长能力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使用。投资者根据价值投资分析方法选定投资对象之后,可在合理估值范围内将资金投入。但此时,如果市场出现价格进一步低于价值的情况,即便账面上出现亏损也要勇于把握买进的机会。本杰明•格雷厄姆说过:“投资者在困难的时候要看到光明,应该欢迎熊市,因为它会把股价拉回到低位”。如果投资过程中运气较好,买进股票很快出现上涨,不应太过乐观追涨再买,此时应细心观察,暂时停止买进行为,及时收集信息,对上涨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形势有变,所买进股票不再具有投资价值时,则应立即卖出。理性投资就是本着“宁可错过也不要做错”的原则,在不同行业中寻找还没出现上涨,估值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学会控制投资当中的浮躁情绪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投机氛围浓重,但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亏损抛售、认赔出局不是必须的,有价值的投资对象在价格被低估的时候仍然可以长期持有等待其价值回归。本杰明•格雷厄姆认为:“高智商或高学历,并不足以使投资者变得聪明,在投资过程中要形成一种合适的心智与情绪,避免陷入市场的非理性狂热”。因此,教师需要通过指导学生对金融产品投资价值分析方法的学习与投资效果的追踪,让学生更多地站在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关注金融工具的实际价值,在价值分析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认识到无论是市场犯错还是自己失误,都没有必要过于百感交集,市场缺乏的永远不是机会而是耐心,从而增强学生在投机盛行的市场中克服浮躁情绪的能力,培养理性投资的心性。

二“、理性投资”导向下的教学实践改革

学习任何知识都不能仅凭课本阅读、死记硬背,必须亲身体验和实践,特别是对“金融投资学”的学习。因此,有必要进行校内外相结合的教学改革,通过校内实训——校外实习——专家讲坛——学术研究这几个环节增强对“理性投资”理念重要性的认知,进一步提高学生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的实践能力。

(一)利用金融综合实验室培养“理性投资”的实战能力

金融市场变幻莫测,一次投资失误很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金融从业者的理性投资的经验不应留待从业生涯中磨练与积累。随着软件开发水平的提高和仿真技术手段的应用,学校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数据和教学应用软件,对尚未步入职场的学生进行“理性投资”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结合《国际金融》、《证券投资》、《期货与期权》、《金融工程》、《银行经营管理》等课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充分利用金融综合实验室所提供的软、硬件教学资源环境,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模拟、外汇交易模拟、银行经营实务模拟等实训活动,让学生对不同金融产品的市场行情、交易情况以及价格变化规律有一个总体认识,系统演练组合投资、风险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提升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实战能力。

(二)通过社会实践提高对“理性投资”的认知水平

实习是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跟实际应用相结合的过程,同时也是塑造和提高学生对“理性投资”理念认知水平的必经阶段。校企联合设立实习基地,可以给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促进他们参与到实际部门的投资项目评估与投资组合管理过程当中,通过总结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来验证“理性投资”方法的可靠性。另外,学校可以配合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实习基地的建设,请金融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士向学生介绍相关的企业文化、部门机构设置、管理理念、职业操守,让学生了解金融投资管理对专业能力与素质的要求,为将来步入职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聘请金融从业专家讲授“理性投资”的重要性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仅局限于高校“象牙塔”式的教学,还应加强与经济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聘请经验丰富的金融专业人士,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的经理、财务总监、行长等到校开辟专家讲坛,通过他们丰富的从业经历和生动的案例,向学生传达理性投资与风险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让学生及时了解金融创新发展的最新进程和金融监管存在的纰漏,从战略的高度和实际操作层面了解金融风险管理的难点与对策,从而加强对“理性投资”理念重要性的认识。

(四)提高“理性投资”理念下的科研创新能力

第7篇:期货投资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期货交易中强行平仓法律制度一直饱受争议,笔者从期货交易的法律本质为附担保的买卖出发,以一种全新的角度对强行平仓制度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公司的义务这一观点。

一、强行平仓法律制度的概念

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当前期货市场中争议很多的问题之一,也是立法的难点。

通常认为,所谓的强行平仓,是指当期货公司或者一般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保证金不足以维持其持仓头寸,并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补足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为了保护相对客户的利益而采取平掉客户一部分或全部持仓的行为。

期货交易实务过程中,强行平仓行为是各种利益纷争的焦点,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强行平仓的理由、责任承担等方面各自宣称自己的观点,使得强行平仓问题成为期货交易法律中的难点。

二、关于强行平仓法律制度的学说

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十余年中,法律界、期货界关于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以及权利转义务说三种学说。

(一)权利说

主张权利说的主体以期货公司为代表。期货公司认为,强行平仓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期货公司认为,期货交易的主体是客户,期货公司只是按照客户的委托从事业务,期货交易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是客户,并不是期货公司,并且持仓部位是客户的,是否追加保证金由客户决定,因此,是否平仓也应当由客户自己决定,如果不予平仓,后果应当由客户自己承担,没有理由把风险和亏损转嫁到期货公司身上。所以,强制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利,期货公司当然既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不行使权利,最终亏损也应当由客户承担。

(二)义务说

该种观点认为,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义务。其理由是,当客户出现亏损又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就应当及时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没有理由等到客户的保证金都亏损完毕,甚至发生以期货公司用自有的资金为客户垫付保证金的情况,这是对客户负责,也体现了对市场风险的控制,同时,这也有利于保护期货公司自身的利益。如果放任客户透支交易,实际扩大的损失就都是期货公司在发生损失,透支越多期货公司将垫付的资金也越多,一旦将来客户破产或者客户因为亏损过多而不愿意再追加保证金,则会发生期货公司将负担该损失的情形。所以,为了避免将来的风险,期货公司有义务及时平仓,加强风险控制,既为客户负责也为自己负责。

(三)权利转义务说

这种观点主要认为,从强行平仓的各个环节来看,首先体现的是期货公司的权利,即当客户的交易保证金达到风险控制线时,期货公司只要通知了客户,在客户不追加保证金或者不予表态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实施强行平仓行为而不受客户的追索;但是,当客户的保证金进一步亏损,实际意味着期货公司已经在为客户垫付保证金,或者即将为客户垫付保证金,按照交易所规则规定以及期货合约的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允许客户进行透支交易,此时,控制风险的继续存在和扩大,就转化成为期货公司的一种义务,无论依法或者依合约,期货公司均应当承担自己所负担的义务。

三、强行平仓制度的全新解渎

笔者认为,要充分认清强行平仓制度的内在机理,首先应该从期货交易的法律本质入手。

(一)笔者对期货交易法律本质的定位

从期货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笔者将其的本质界定为附担保的买卖。主要体现在保证金制度以及结算制度两个方面:

第一,严格的保证金制度一第一层次的担保。

期货交易实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不论是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公司,还是作为期货公司客户的一般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得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确保期货交易能顺利进行,并且在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正是得益于保证金制度的严格执行,期货市场隐含的巨大风险才能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在笔者看来,保证金制度在整个期货交易过程中,可以被认定为第一层次的担保,主要是投资者对其期货合约的履行进行的担保,对于期货公司来说也是~样,都是其自身对以其名义进行交易的期货合约的一种担保。

第二,期货结算所的担保一第二层次的担保。

在期货交易中,每一份期货合约的生效必须经过结算所的结算,并且在期货合约经过结算生效之后,便得到了期货结算所对其的担保,不论期货合约的持有者出现何种状况,该合约始终能得以履行,这就是笔者所说的第二层次的担保,即期货结算所对合约的担保。正是得益于结算制度的运行,才能保证期货市场安全稳定地运行。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结算所对期货合约的担保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在期货合约满足其规定的条件时,结算所才会确认该合约有效,从而为其提供担保。

(二)从期货交易的法律本质出发解读强行平仓制度

在明确了期货交易的本质为附担保的买卖之后,我们对于强行平仓制度的内在机理分析便找到了法理依据。

首先,在一般情况之下,强行平仓的发生都是由于保证金的不足并且没有在规定期间内补足保证金而引起的,从以上期货交易法律本质的分析来看,当期货交易保证金不足时,对于整个期货合约便失去了第一层次的担保,即期货投资者对其所持有的期货合约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使得其中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期货合约处于无担保的状态,这在期货交易中是不允许的。

其次,笔者在以上对期货交易本质的分析中也提到,结算所对于期货合约的担保是第二层次的,即只有在满足第一层次担保的基础之上,并且还得满足其他条件结算所才会对该期货合约进行担保使其生效,在第一层次的担保,即保证金都没有得到完全满足的情况之下,结算所当然不会对这种类型的合约进行担保,因此,这些合约存在的合法性便值得怀疑了。

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成立合同时的客观条件发生改变,致使该合同不能有效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合同的解除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对于需要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来说,其生效显然已经不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了,但对于其生效的条件,显然已经在其生效之后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才是引起强行平仓的根本原因。

如上文所述,期货交易的法律本质为附担保的买卖,其生效要件之一便是需要有足够的担保,不管是保证金还是结算所的担保都缺~不可。但是,由于在流通领域的流转,期货合约的价值也在不断变化,所需要的保证金数量也在随之变化,当投资者或者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数量已经满足不了其所拥有的期货合约的需求时,即需要投资者或者期货公司在一定的时期内补足保证金,若在此期间内保证金没有补足,则作为第二层次担保主体的结算所将以该期货合约不满足其规定的成立条件为由而拒绝为其提供担保,这样,该期货合约实际上已经不满足其生效条件,应当予以解除。

第8篇:期货投资论文范文

【摘 要】近年来,中国推出了股指期货,并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一瞬间,对现货市场是否产生影响、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有什么关联等等,成为近期研究的热点。我国不断深入研究经济化市场,尤其是对于期货市场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也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也不排除违规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期货市场,发展,金融市场,经济核心期刊

引言

对现货市场是否产生影响、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有什么关联等等,成为近期研究的热点。我国不断深入研究经济化市场,尤其是对于期货市场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也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也不排除违规事件的发生。本文结合自己所学专业的相关理论知识,针对期货市场展开深入地调查研究,分析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

期货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对于中国来说,期货市场还是属于一种新兴的市场。纵观期货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总体上呈现一种超常规发展的特点。在短短的十年时间里,相对于西方期货市场较长的发展历程,我国期货市场呈现一种跳跃式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经济体制的缺陷,但是也为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我国期货市场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政府的长期推动,即期货市场的建立是由政府直接出面,从建立到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等等也是由政府出面,一方面可以节约组织市场建立所耗费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加剧政府的企业的干预。对于现代化的期货市场,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都比较完善,并逐渐形成了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市场组织体系。

首先,期货市场上的交易品种不足。对于期货市场来说,交易品种是是期货市场发展的根本,期货市场中只有存在交易品种才能进行,交易品种稀缺会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发展。通过证监会的数据,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来说,期货商品主要有铜、铝、锌、钢材等;对于郑州的期货交易来说,主要是小麦、棉等稻谷期货等。品种的需求包括企业和市场的投资者,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也成为投资者的选择之一。

其次,期货市场上的投机成分太重。目前期货市场上,许多对价格进行炒作,市场参与者往往产生投机的心理,出现价格向极端发展的趋势。从根源上讲的话,也是由于期货交易品种太少,导致进行价格风险规避参与者没有合适的场所。

再次,期货市场上的参与者不成熟。由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较晚,专业的投资管理也没有进入轨道。企业的大部分投资还是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眼光,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这也就是所说的市场参与者不够成熟,不具备敏锐的洞察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和监控,对投资造成巨大的损失,增加风险。

最后,期货市场的运作规范性不强。期货市场上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企业会支付较高的成本获取相应的信息,不利于整个体系的效率,而保持规范的、有效的市场运作是保证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

二、未来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及建议

针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对期货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1.应该重视起期货市场的创新

创新对期货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为了使我国的期货市场能够进一步地发展和壮大,应该重视起创新功能的开发和拓展。期货市场的创新主要包括新产品的研发以及核心产品的创新,使期货交易市场的产品不断满足日益发展的市场需求。重视期货市场的创新功能,应该完善相应的定价好发现价格的功能。首先,为期货市场设置合理的交易规则,促进产品顺利地进行交易;其次,对投资者进行培训,增强其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意识,不断完善自己的日常交易;第三,加大资金投入,例如对于相关交易制度的研究,国家应该投入充足的资金,组织专业的人员向西方学习成功的、先进的案例;最后,对期货市场实行一定的监管制度,并派专人进行不定期检查,提高期货市场信息的公正性。

2.完善市场经济化体系

为了完善市场经济化的体系,应该对期货市场予以一定的监管,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监管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充分竞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为了抑制市场行为的垄断和操作,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期货市场的交易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让市场的参与者得到充分公正的竞争。第二,规范性原则。即完善制度,监管应该是在完善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包括法律、法规这些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章程、公约、道德准则等。第三,安全性原则。抱枕期货市场的安全有利于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应该把安全性原则作为主要的降低市场风险的保证。第四,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其中,稳定性是指交易规则、交易的合约内容等不能经常进行更改;连续性是指依赖于法律法规等制度的监管制度的完善健全,体现监管的严肃性,而不能随市场的变动随意变更监管的制度措施。

三、结语

综上,针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分析期货市场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期货品种交易不足、市场的参与者不够成熟以及市场的参与者存在较大的投机心理等等,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化的大发展,笔者结合相关知识,对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总而言之,期货市场属于新兴的市场体系,应该不断完善市场的经济体系,保持高效的市场运作率,保证期货市场上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9篇:期货投资论文范文

国内的期货市场在经过了近10年的规范、整顿,现已成为要素市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力推进财政、税收、金融、外贸等方面的改革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明显增强,期货市场的功能也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挥。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的发展,给传统的会计核算带来了新的内容,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说明期货会计理论与实践已取得了某些进展,但由于起步较晚,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并谈些改进建议。

一、我国期货合约会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统一规范,对浮动盈亏的处理不一致。有的经纪公司采用每天结算价结算交易盈亏,即坚持市价原则;而有的公司则尊重历史成本原则,按实际交易价格结算盈亏。对同一笔交易由于计量方式的不一致,使各公司产生结算差异。对于投资企业,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不完善。按参与期货交易的目的,企业的期货业务可分为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两类,这两类业务在我国其他市场同时存在。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依据不同,其具体的账务处理有很大差别。但我国只对投机套利的账务处理进行了简单规范,不涉及套期保值业务。这样对两种交易类型划分不清,核算不完善,难以对期货业务加强管理,易出现风险和资产流失。

(二)我国不对开新仓的价值和对冲平仓的价值进行确认,致使会计核算不完整。期货合约被视为期货交易的对象,这使会计面临一些问题:是否要对期货合约专门核算与报告,也就是构成期货合约的商品、金融工具总额是否应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如何反映。虽然大多数买入期货合约者有权获得一定金额的商品或金融工具,同时支付货款;卖出期货合约者有义务交付商品或金融工具,同时收取货款,但这些权利、义务只有将合约持有至交割日时才能履行,这种权利、义务通常不反映在报表中。而仅以保证金来反映期货交易的全过程,这样会形成期货交易额的高风险性与保证金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影响决策的正确性。

(三)科目设置与报表揭示存在问题。

1.会员资格费。我国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科目反映会员资料费。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取得交易席位,也才能进行期货业务,要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必须支付会员资格费。从会员的角度来看,支付会员资格费所享有的只是所有权和使用交易席位的权力,并有非会员单位进行期货交易的资格。从表面上看,期货会员资格费是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的份额,如同股份公司的股权投资,但会员资格费有别于一般长期股权投资。因为一般长期投资者享有收益分配权,同时也承担被投资企业的风险,会员资格费支付者没有利润分配权利,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利润并不进行分配。因此,把会员资格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不合适。

2.席位占用费。为了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反映期货业务特点的信息,期货投资企业在报表中揭示席位占用费的有关信息,期货投资企业将“应收席位费”排列在流动资产中的“其他应收款”项目上。但是由于应收席位费的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期货投资企业将“应收席位费”排列在流动资产中的“其他应收款”项目上并不合适。

3.年会费。年会费是1年的费用,受益期是1年,对于支付方来说属于待摊费用。当会员期货投资企业和期货经纪公司支付年会费时,按照支付数额,分别记人“管理费用——期货年会费”科目借方和“营业费用——期货年会费”科目借方,这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从期货交易所角度来说,年会费是提供1年服务的报酬,收取年会费时,按照收取的数额一次全部记入“年会费收入”科目贷方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4.保证金。首先,基础保证金与其他保证金不同,其实质是会员对承担期货风险的担保和抵押,而基础保证金只是一种叫法,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基础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应该反映其实质。将基础保证金与结算准备金的核算不加区分的做法,未能反映基础保证金的实质,不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期货风险的信息。其次,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性质不同。结算准备金处于货币资金形态,投资企业可以随时调用,类似于银行存款。交易保证金是期货合约已经占用的资金,企业不能随时调用,而且这笔占用资金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同时也使企业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因此具有短期投资性质。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有关规定中将性质不同的两部分资金合并在“期货保证金”科目中核算,而且没有进一步划分明细科目,不利于了解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也不利于准确计算企业的净投资报酬率,即真正用于交易保证金投资的报酬率。

(四)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平仓损益的确认时间不同。在我国,投机套利的平仓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而套期保值合约的平仓损益则应与被套期保值项目配比。这表明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损益计入利润表的期间具有一定的可操纵性。

(五)按照我国目前规定,不论是投机套利还是套期保值,持仓盈亏在利润表上是不予确认的,只有平仓损益才予以确认。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法欠妥。期货交易以公开、公正及公平竞争作为基础,公允价值是其会计核算的基础,因此当合约价值发生变动时,应核算产生的损益。如果相关的期货合约的持仓盈亏不在当期确认,就会使企业利润不能完整地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得到反映。

二、对我国期货合约会计发展的思考

(一)统一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规范,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为了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适合国情又有一定前瞻性的期货业会计制度迫在眉睫。一项好的行业会计制度应能概括地反映出该行业的特点,做到量体裁衣,对症下药。所以在制定期货业会计制度时,必须针对期货会计的特点。与传统行业不同,期货业有三个市场主体,它们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都应是期货业会计制度要加以规范调整的内容。而且三个市场主体各有特点,这是制定期货会计制度必须要考虑的。投资企业对期货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重视谨慎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首先要从财务安全角度考虑,充分预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要加强对期货投资的监控,及时掌握期货投资全过程的资金动态;会计信息不仅要考虑相关利益集团的需要,而且要充分考虑影响期货合约价格的主要因素及其延续性,考虑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的相对性。我国期货业要在新世纪蓬勃发展,有效的监管是重中之重。无论是期货从业人员,还是会计工作者,都热切盼望期货会计制度的诞生,使期货会计充分发挥监管、服务职能,为期货业、进而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尽应尽之责。

(二)对期货合约的价值进行表外披露或表内确认。在现实经济环境下,我们是把期货合约作为或有资产或者或有负债处理的。这可归纳为三个原因:一是期货合约不是“货”,并未真正发生商品所有权或实物的转移,不能归于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二是期货合约不能作为短期投资,因为期货合约占用的资金仅是保证金部分;三是期货合约的金额容易随价格、利率等变化而猛增或锐减,很容易被人操纵。因此,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在正式的会计账簿上予以反映,而要另设备查簿加以记录,备查簿上应记录期货合约的交易品种、规格、月份、成交量等。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在补充资料中增设一栏反映企业期末持有期货合约的有关信息,以便报表使用者估算。随着期货合约价值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做法逐步被会计界所认可,进一步的发展有可能是在表内将期货合约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三)对一些账户的性质重新确认并在报表中分类列示。

1.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的性质重新确认。支付会员资格费取得权利和资格,从实质上看是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只是形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另外,将会员资格费作为无形资产,而不作为投资,有利于正确计算期货投资的报酬率。从这一角度出发,期货投资企业和期货经纪公司应设置“无形资产——期货会员资格费”科目进行核算。月末在会计报表中以“无形资产”中的“期货会员资格费”单独列示。

2.对于“应收席位费”在报表中应作为长期资产反映。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对于席位占用费有的单独列示,有的没有单独列示,这一点应形成统一的标准。另外,考虑到应收席位费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期货投资企业将“应收席位费”排列在流动资产中的“其他应收款”项目上并不合适,按照资产的分类应将其排列在“其他长期资产”中。

3.对于年会费的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年会费是1年的费用,受益期是1年,对于支付方来说属于待摊费用。随着会计电算化、会计软件的普及,将支付的年会费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的做法越来越显得不可取。会员期货投资企业和期货经纪公司设置“待摊费用——期货年会费”科目核算,支付年会费时,记人科目的借方,每月摊销时再将摊销额记人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期货交易所将年会费收入在1年中分期确认,对于未实现的收入部分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这样不仅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避免了期货交易所收取年会费的月份收入过高,不能正确计算所得税的弊端。

4.对于不同保证金区别对待。将基础保证金单列出来,会员单位设置“应收风险抵押金”科目,期货交易所设置“应付风险抵押金”科目。设置两个科目后,考虑到基础保证金相对于席位占用费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应将两个项目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以反映期货业务的高风险特点。由于基础保证金占用的时间一般较长,会员单位可以将“应收风险抵押金”项目单独放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上,期货交易所将“应付风险抵押金”项目单独列示于“长期应付款”项目下。对于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因性质不同,投资企业可以设置“期货交易准备金”和“短期投资——期货交易保证金”两个科目分别核算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为了突出期货交易的特点,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将“期货交易准备金”项目列示于“货币资金”项目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