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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0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成都农商银行与安邦人寿保险公司联合筹建金融租赁公司。这是银监会监管下的第22家金融租赁公司,也是首家农商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即商业银行为主要出资人组建的金融租赁公司)背靠银行股东,拥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和信用优势,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必将成为新兴的市场主力。国际上应用金融租赁方式已经较为成熟,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租赁渗透率为15%-30%,而我国只有3%左右,金融租赁的优势还远远未发挥出来,这与融资租赁业的监管薄弱不无关系。我们应该积极研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规范与监管,为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概况
上世纪80年代,国内商业银行曾大量投资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但受整个行业环境不佳、管理不善等各种因素影响,经营状况普遍较差,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全面退出租赁业,进入分业经营阶段。而后,随着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银监会于2007年3月修改颁布了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同年11月28日,由中国工商银行独资设立的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正式在天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率先正式成立的第一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此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纷纷进驻金融租赁业,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成为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有利于发挥资金优势,扩大客户基础,发展多领域业务,提高盈利能力,最终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进入融资租赁行业,能更好地促进企业设备销售、技术更新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监管的原则——适度严格监管
目前,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三类,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归口银监会监管,后两类属于非金融机构,归口商务部监管。现今,银监会监管下取得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仅22家,其中商业银行投资或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1家,而非金融机构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数量接近200家。尽管在数量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不占优势,但从资产规模上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资产占国内租赁行业资产总规模的六成以上。今年金融租赁公司最新业绩出炉,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三家净利润位居业内前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成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的主力军,也成为金融租赁市场监管的主要对象。
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既要遵守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则,也要看到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特点,遵循适度严格监管的原则,既要保障行业安全,又不能抑制行业发展。
(一)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应严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资金来源渠道上,其日常运营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其母银行,从母银行很容易获得大量的资金支持,贷款利息甚至可以低于市场利率,这种竞争优势是其他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比拟的。但也正因其与母银行的关系紧密,能够更为容易地动用公众储蓄资金,金融性更为突出,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会波及到银行系统的安全,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同时,由于金融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历程较短,认知度不高,一些公众甚至官方机构往往把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看作是金融体系内类似于银行的机构,尽管这类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其运营中的失误可能有损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实践中个别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严重,操纵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恶意经营,通过种种关联交易手段大量套取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分别被德隆系、托普系控制的融资租赁公司形成了几十亿元到期不能支付债务,致使局部地区金融秩序混乱,已危及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对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接受严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从国际上看,很多没有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特别监管的发达国家,如美国,仍对待银行兼营、或者银行下属公司经营的租赁业务都实行并表监管。
(二)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应宽于银行业的监管
监管源于风险,监管程度应该与风险等级相匹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相比,风险远远低于后者。第一,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公司一直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对出租人的保护程度比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中抵押担保权对出资人的保护程度要高得多。一旦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况,出租人可以行使对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权,从而大大降低出租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这意味着租赁公司相对于银行而言,其资金安全能得到更多的保护。第二,“三方主体、两份合同”的交易结构要求出租人提供的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设备,而不能用于其它用途,这可以防止承租人滥用资金,这与银行贷款相比,资金运用的风险大大降低了。第三,金融租赁公司不直接吸收公众储蓄存款,只要不涉及公众存款,就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对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的程度应是适度的,如果不加区别地按照银行标准实施金融监管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法律监管的若干建议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中小银行入股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要求“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如此高的资产规模要求将很多资产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拒之门外。从融资租赁功能定位看,其最大优势就是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尤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而我国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经营机制灵活,客户群体与融资租赁承租户类同,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具有的天然优势。而且金融租赁公司数量的增多,可以共同培育市场,增强市场活力,促进政策完善,对行业发展有利。建议降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放宽发起人资格限制,鼓励中小银行控股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二)适当放宽业务范围,拓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虽然与普通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相比,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加宽泛经营形式多样,但是相比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仍显范围窄、限制多,未形成重要的金融地位。且银行系租赁公司随着业务的开展,也必将面临着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放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来源,例如扩大吸收股东存款范围,将只吸收1年期以上的存款变为3个月以上;取消应收租赁款的转让对象限制,不再只限于商业银行;允许发行租赁基金和信托产品等合理合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效率、增强金融活力。与厂商系等其他金融租赁公司相比,母银行可以对租赁公司扩充业务进行产品研发、建章立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把其稳健经营的理念引入金融租赁业,降低风险,推动金融创新的步伐。
(三)完善风险监管机制和评级管理系统,兼顾安全与效率
金融租赁公司有两类风险最值得关注:集中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因为金融租赁公司租赁期较长,在资金运用中会面临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结构性问题,如“短借长用”,形成资金流动性风险隐患。《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设置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等5项指标,其中明显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规范。《办法》第37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但是对风险分类管理缺乏详细标准、方法和措施。笔者建议,银监会应尽快出台“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指引”等法律文件,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在制定分类监管指标时要注意,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系数远低于商业银行,因此,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不能太严格,否则会限制其灵活性和效率。
准入条件变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李建华说。
他指出,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这些条款相应放宽了发起人准入门槛,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将呈现多成分股东背景,数量亦会加大。”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裁丛林认为,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业改革,同时,引导和鼓励竞争,也将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获得长足发展。
业务范围扩大: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条件、增加设立子公司相关条款
“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增加融资来源、调整资产结构以及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李建华说。
他指出,为拓宽资金运用途径,促进流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时,为满足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的需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此外,为促进公司提高专业化经营及管理水平,支持飞机船舶等领域业务发展,增加了设立子公司的相关条款。
与此同时,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颁牌原则,《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区分为基本业务和升级业务。
具体来看,基本业务主要是指与金融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业务,如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保证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升级业务主要是指经营状况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单独申请开办的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
“实行分类管理,能够为经营管理较为优秀的公司创造更广的发展空间,形成引导公司科学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行业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李建华说。
风险意识强化:要求发起人出具书面承诺,督促机构加强自我救助手段和恢复经营能力
为强化股东风险责任自担意识,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后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李建华介绍,相关条款主要是为督促机构加强自我救助手段和恢复经营能力的努力,有利于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内部,防止风险外溢,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关键词:航运中心;船舶融资;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5-0014-04
一、绪言
大力发展船舶金融服务业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形成高水平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而信托、租赁作为国际船舶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发挥独特的作用。本文在比较国内外船舶融资业务的基础上,提出设立船舶融资资产转让信托、船舶投资基金,将船舶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设想。并提出了相关配套政策及监管建议。
船舶行业资本密集,经营回报周期较长,船舶制造、运营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化要求较高,而且经营风险较高。基于这些特点,船舶行业除了传统的股权、债权融资方式外,各国政府为促进本国航运业的发展,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船舶行业配套政策,鼓励适应船舶行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创新。目前国际市场有两种比较成熟的船舶基金融资模式。一种是德国的KG模式,另一种是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模式。本文主要借鉴这二种模式探讨中国开展船舶金融服务业的有关问题。
二、国内现有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方式
(一)船舶抵押贷款信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投资者的信托资金用于向船运公司发放贷款,船运公司将自身拥有的船舶抵押给信托公司作为还款担保。信托公司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船舶有关的登记、检验、保险、诉讼等事务管理,发挥专业公司的经验优势。
(二)船舶融资租赁信托
与上述模式不同之处在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后用于购买船舶,自己作为船舶的所有者,并将船舶融资租赁给航运公司,获得租金收入用于信托利益分配。信托公司同样需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船舶有关的登记、检验、保险等事务管理,发挥专业公司的经验优势。
由于信托公司对自身能力和风险控制的考虑,上述两种模式中投资者一般也同时就是受委托的专业公司,如专门从事船舶融资的租赁公司,而租赁公司通过两模式开展业务的主要原因是税收方面的考虑。通过第二种模式可起到将业务表外化的作用。在专业租赁公司作为投资者的情况下,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很小,但只起到简单的通道作用,没有提供新增资金,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不具溢价能力。
(三)融资租赁融资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船舶,享有船舶所有权,并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在融资租赁到期时,出租人将船舶无偿转让或按残值出售给承租人。这就使得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功能。在船舶抵押以及受让保险收益、租约权益和船舶收益的前提下。银行可提供境内或境外的融资租赁贷款,为出租人提供用于购买船舶的贷款,或者通过结构性融资方式帮助承租人实现融资购买船舶的目的。
(四)经营租赁融资
船舶经营租赁是出租人应承租人提出的要求。直接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为承租人提供船舶保养、维修服务的租赁方式。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照租约交纳船舶租金。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按市场价格或固定价格优先购买,或者按规定条件把船舶退还给出租人。在船舶抵押以及受让保险收益、船舶收益和租约权益等的前提下。银行可以为境内外的船舶租赁公司提供所出租船舶的购置贷款。也可通过此方式帮助船公司实现境外融资的目的。
(五)售后回租融资
船东或船公司为了实现改善财务报表状况或减轻税务负担的目的,可以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船舶出售给租赁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然后再从后者租回船舶。银行可以帮助船东或船公司安排整个售后回租的过程,并提供期间必要的融资服务。
三、现有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一)船舶登记手续复杂,效率低下
租赁公司(或银行)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都会要求在办完所有权登记手续以后才放款,在国内目前的登记制度下,要办完所有融资租赁登记的手续(包括变更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等等)需要大约20天左右,在这期间,船舶由于证书不齐全,不能营运,大大增加了船舶使用人的成本。但是如果在挂方便旗的国家办理融资租赁的所有登记手续,可以在放款的当天就办理完毕,船舶停航的时间不超过一天,大大降低了租赁公司和船舶使用人的成本。这也是许多远洋船舶愿意挂方便旗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登记费用较高
在国内办理融资租赁登记,登记机关要一次性收取全额租金的千分之一作为登记费。由于船舶的租期较长,全额租金较大,因此这个登记费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增加了租赁公司或船舶的成本。而在方便旗国家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基本上是没有什么费用的。
(三)租赁公司的营业税较高
租赁公司主要是给船舶使用人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融资服务或者是改善报表和流动性等服务。在具体项目中,由于交易结构的不同。有些被认定为融资性租赁,有些被认定为经营性租赁。如果被认定为经营性租赁。租赁公司要以全额租金为税基缴纳营业税,大大增加了租赁公司和船舶使用人的负担。由于租赁公司并没有实质上经营船舶,只是给船舶使用人提供金融服务,因此按全额租金缴纳营业税不尽合理。而如果在方便旗国家,是无需缴纳营业税的。
四、运用信托、租赁模式探索船舶融资的设想
(一)船舶融资资产转让信托(准资产证券化)
信托公司与银行、租赁公司合作,将其持有的船舶贷款资产、船舶融资租赁资产,或前一部分所述两种模式下的船舶信托贷款或船舶信托融资租赁信托受益权打包,通过信托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收益分级分配等内外信用增级手段,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由于船舶资产期限较长,还款或租金支付通常是均摊在整个期限内。而资产存续期内始终是以船舶作为担保物,船舶价值的降低速度远慢于应还款金额的降低速度,因此随着时间推移,这类资产的抵押率会越来越低。同时由于有早期还款记录的检验,中后期的这类资产质量不断提高,而利率水平仍为长期资产的利率,非常适合于通过信托平台进行转让。
从银行、租赁公司的角度,上述模式可以将这类资产划出资产负债表,融得资金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拓展新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并且可提前实现未来年份的收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投资者的角度看。一般投资者通过信托平台可以参与到以往需要较大规模资金才可能参与的船舶行业。
(二)船舶融资资产证券化
将前述的船舶抵押贷款信托、船舶融资租赁信托或船舶融资资产转让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细分后,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提高资产流动性,实现船舶融资资产的证券化。
由于流动性的提高,以及对上市资产监管力度和
信息透明度的提高,资产的吸引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吸收更多社会闲散资金,降低船舶行业融资成本。
(三)船舶投资基金
类似于产业基金,由信托公司和专业公司共同发起,募集资金设立以船舶行业为投资对象的主动管理信托,可以是信托模式,也可采取通过信托投资合伙制或公司制模式。
五、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一)登记、税收的相关建议
从上述国外航运发达的国家可以看到,政府为促进本国航运业的发展,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详细研究并制定具体的针对性措施。在这些措施中,减低各种税率,简化各种程序是普遍的选择。因此,要把上海建设成国际航运中心,使中国船东放弃将船舶进行方便旗登记,回中国登记,使中国成为一个船舶登记大国,必须进一步改善国内现行的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具体做法包括:
1、船舶过户登记。
船舶登记中,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具体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灵活和改进,以避免出现船舶过户登记办理的工作时间过长,出现船舶为登记而停航的现象。我们建议采用临时登记制度,先作临时登记,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正式登记,这样就能降低船舶租赁的时间成本,有助于推动船舶租赁业务的发展。
其次,建议降低登记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由于船舶资产涉及船舶的抵押或过户,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相关登记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办理速度、办理繁简程度、办理的费用都会影响实际业务的操作,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明确的标准和减少收费项目。
2、船舶租赁税收。
我们认为税收问题是船舶融资业务发展的关键。因此,建议:
一是降低中国船厂建造中国旗船舶的增值税和船用进口设备关税或降低中国船东购买外籍船舶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对于船厂(制造业)的设备采购,我们建议:采用租赁融资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设备,对于承租人应是享受相同的税收政策,由于融资租赁在本质上是融资,在制度的安排应该强调谁是最终使用用户,而不是强调谁是设备的所有权人,这种处理方式是对我国税法上采用重实质而非形式的灵活运用。
对于航运企业(服务业)的船舶采购,有必要降低企业的税赋,这类企业本身就具有资金密集、行业周期波动大、企业利润薄等特点,而行业涉及到国家战略安全和民生问题,不得不大力发展。我们建议对购置船舶增值税实行退税,降低航运企业的运输工具(船舶)采购成本,使其达到与国际上同类企业享受的税收水平(如:方便旗船),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提高航运企业赢利能力和生存能力,还有利于促进并带动相关产业:如国轮国造等。
二是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并没有实际参与船舶的经营,因此按照全额租金为税基进行纳税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负担太重,从实质上限制了金融租赁业务的开展。建议将金融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税基改为和银行同等待遇。
(二)监管政策的相关建议
1、船舶融资具有资金需求大的特点,租赁公司在开展船舶租赁业务中的筹融资渠道受到较大限制。根据2007年最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只能吸收非银行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而在上海注册的两家金融租赁公司交银租赁和招银租赁均为商业银行独资公司,因此无法吸收商业银行的存款。目前国内银行间市场商业银行之间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业务已具相当规模。如果该条款可放开金融租赁公司吸收银行股东存款。对存款的期限利率做出约束。那将大大缓解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压力。满足船舶融资资金较大的需求。
2、业务中存在船舶融资单一客户的需求超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额度的问题。如一家注册资金为20亿元的金融租赁公司,按规定其单一客户的船舶项目融资额不得超过6亿元。而在船舶租赁项目中,往往单船项目就超过6亿元。目前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缺乏相关指导意见,且商业银行并未开展该类业务,较为接近的保理业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均要求将债权剩余期限控制在1、2年以内,而船舶租赁项目一般均为长期项目,少则5年,多则长达10年以上。同业借款为租赁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但存在着短借长用、资金期限不匹配的风险隐患。
3、需要尽快开放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解决船舶融资项目配套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2005年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未对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作做直接规定。因此金融租赁公司目前发行金融债无从人手。发行金融债能使金融租赁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获取长期以及成本较低的资金。这较为适合船舶租赁业务的需求。但需监管部门在政策上给予相关指引。
4、同业拆借必须在金融租赁公司连续2年盈利。后才可开展。同时人民银行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高拆入上限为资本金的100%,期限方面,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为1年。实际上愿意拆出1年资金的机构寥寥无几。因此无论从资金数额还是期限上均无法满足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急需长期资金的实际需求。
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由于缺少专门的管理办法或指引。目前能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该类业务的仅为各商业银行。但不同商业银行对此业务的理解也不同。大部分商业银行将其视为普通贷款业务,将之纳入信贷规模,以租赁项目作为评审对象而不是金融租赁公司本身,同时采取基准利率作为贷款价格。只有少部分银行接受同业借款的概念,以同业往来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5、船舶租赁业务有在境外设立SPV并在境外外汇借款的需求,目前国内租赁公司既缺少SPV平台,又缺少外债指标。由于税收政策的影响,大小船东包括国字号的中国船东。有大量的优质船舶项目在境外融资,这部份市场份额目前大都由国际金融机构分享。目前国家外汇局尚未核准5家新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债指标,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SPV也存在政策上的障碍。因此开展境外外汇借款业务急需各监管部门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
6、允许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方便旗船舶业务。由于目前的现状还是大量的船舶和许多优质客户都选择方便旗登记,因此如果不让金融租赁公司做方便旗船业务,将使金融租赁公司隔绝在优质资产、优质客户和优质业务之外,使得上海的金融业务品种不全面,降低了上海船舶金融服务水平。
关键词:金融租赁;实体经济;产业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3.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3-72-03
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兴起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根据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定义,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一)金融租赁业的出现
金融租赁最早出现在20世纪中期的美国。当时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美国经济由于没有受到战争的正面冲击而发展较快,美国工业化生产逐渐出现过剩。以设备生产厂商为例,为了尽快推销自己的产品,他们开始采用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信用销售的方式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刺激销售。但由于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设备厂商只拥有对客户的债权,导致厂商在坏账率上升的同时缺乏有效的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于是有部分厂商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模式,将相关设备的使用权让渡给客户,而设备的所有权则保留在厂商自身。直到客户以租金的名义支付完毕全部设备款后才将所有权转移给客户,而这种方式正是“金融租赁”的雏形。
(二)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兴起
我国最早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4月,是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机电设备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的。同年7月,中信公司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共同成立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它们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诞生。之后,租赁行业蓬勃发展,租赁总额快速增长,经营范围也日益扩大。但风险管理不到位、资金短缺和政策约束成为金融租赁发展的致命隐患,随时威胁整个行业的成长。1997年以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武汉国际租赁公司为代表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严重资不抵债纷纷倒闭,金融租赁业进入萧条阶段。
随着金融租赁相关的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终于走出寒冬,迎来发展春天。特别是2007年银监会颁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行业带来鲜活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动力。
(三)2012年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概况
2012年是我国金融租赁业高速发展的一年。从行业内企业数量来看。行业内企业的数量反应了行业发展的情况,直接体现出一个行业的兴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比年初的296家增加264家,增长89.2%。其中,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20家,没有增加;内资租赁80家,增加14家;外商租赁增加较多,达到约460家,比上年增加250家。
二、金融租赁的优势
面对上述令人振奋的数字,可能会有人惊讶于金融租赁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不但没有受阻,反而迎来高歌猛进,迅速壮大。其中原因除了得益于国家对金融租赁行业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外,更源于金融租赁行业自身的独特优势。
(一)有利于企业“融物”而“融资”
前文已经介绍过金融租赁最早产生于美国的设备厂商的促销行为。由于当时设备购买者无力一次性支付高额的设备款,为了扩大再生产则必须向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通常门槛高、手续复杂、资金用途狭窄、贷款周期短,无法满足众多设备购买者的需求。而此时厂商以金融租赁模式为其融入设备使其能够顺利开展生产,用之后的经营所得分次以租金形式偿还,当所有设备款偿还完毕后设备即转移至购买者名下。在这种模式下,解决了设备购买者资金不足的问题,起到了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作用。金融租赁业务正是基于真实资产买卖和使用发生的投融资服务,在经济发展时期可以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又可以发挥促销功能。因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金融租赁业保持了稳定的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金融租赁不同银行贷款、股票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其交易结构中的租赁物一定是真实资产,而且金融租赁中的出租人一定要先将租赁物买下才能再出租给承租人。在这一买一卖中,对于租赁物的销售方而言,出租人是购买者,可以帮助其扩大销售、快速回笼资金,以便其开展下一段的再生产;对于租赁物的承租人而言,出租人是设备的提供者,可以帮助其技术升级、扩大生产。金融租赁中的任何一方都是实体经济单位,都因金融租赁而受益,共同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金融租赁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对承租人的选择不仅仅依赖其过去的财务状况,而更多的是对其租赁设备后生产经营情况的判断。这样对承租人历史上的资产负债情况相较银行而言不高,这对于那些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产权不清、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的中小企业而言,尤其是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是莫大的福音。只要承租人新上项目或设备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就可以通过金融租赁的模式融到该设备,从而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租赁作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重要途径,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升级
由于金融租赁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其更加鼓励企业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并且有效的降低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改造。试想,当我国企业总是能够率先使用先进设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用于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那么将必定更好地推进我国企业产业技术改造,推动我国由制造中心向创造中心、设计中心转变。
(五)有利于企业匹配现金流
金融租赁的租金支付更具灵活性,它可以根据客户购进设备后经营产生现金流的情况设计特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达到与客户经营最大程度的匹配和契合,如根据项目的不同可设置宽限期、租前期、利息资本化、租金前低后高收取等方式缓解客户不同阶段的资金压力。而这往往是银行信贷、股票融资、信托等方式做不到的。
(六)有利于企业优化税务结构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承租人采用金融租赁的方式购置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这样企业可以在税前提取折旧费,以减少前期税费的支出。如果按会计上的经营租赁核算,则可以不列负债,所有租金可在所得税前以经营费用列支,这样既优化了税务结构,同时又改善了负债结构。
三、金融租赁的不足
尽管金融租赁业在我国发展较快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看行业仍有整体规模偏小、融资渠道狭窄、人才储备不足、行业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租赁的发展,也限制了金融租赁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方面的作用。
(一)金融租赁行业整体规模较小
租赁市场渗透率,是衡量租赁业发展程度的国际通用统计指标,主要有“设备渗透率”和“GDP渗透率”。设备渗透率是指年租赁交易量与年设备投资额的比率,GDP渗透率则指的是年租赁交易量与年GDP的比率;前者自1980年开始使用,后者自2001年开始使用。
以设备渗透率为例,2012年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进度指标,各行业城镇投资情况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设备工器具购置”的比值作为估算基础,当年设备渗透率平均仅为5.98%,而早在2008年日本融资渗透率为8%,德国为18%,美国则在30%以上。
以GDP渗透率为例,2012年金融租赁行业整体规模达到15500亿元,而2012年我国GDP总额为519322亿元,GDP渗透率为2.98%。而美国2010年金融租赁行业整体规模为5200亿美元,当年美国GDP为146602亿美元,GDP渗透率为3.55%。可见,我国金融租赁业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仍有较大差距。
(二)融资渠道狭窄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困扰我国金融租赁发展的棘手难题。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于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项目,使其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时间长等特点。在目前现行的规定下,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母行交叉授信和增加资本金来扩大资金来源;而非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无母行优势,只能通过银行信贷和增加资本金来解决资金问题。但随着租赁行业的跨越式增长,这些传统的资金来源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公司的需求。从本质上讲,金融租赁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金融租赁业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谈不上发展。
(三)人才储备不足
金融租赁是一个边缘性、多学科交叉的行业,其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需要既懂金融、法律、管理和外贸等基础知识,又要熟悉和掌握租赁物的性能、技术等专业知识,因而其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能创新的基本素质。而目前我国金融租赁方面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极端短缺。另外,国内高校、科研院所、金融租赁公司等单位长期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专业人才不多,理论研究人才和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更是屈指可数,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行业管理不够规范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金融租赁管理部门,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重点缺乏统一的安排和部署,审批权分散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由于政出多头,各家金融租赁公司所面临的监管、执行的行业政策也多有不同。多头管理必然导致金融租赁各自为政、管理混乱,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四、我国发展金融租赁的建议
(一)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能力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行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所以政府应在政策上进一步改革,为金融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创造良好的环境。例如在银行借款、补充资本金之外,应积极鼓励并采取相应措施使金融租赁公司能够通过融资租赁协议转让、租赁+信托、租赁+保理、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以更快速度、更低成本融到资金。
(二)适当加大对金融租赁业的税收优惠
金融租赁在交易过程中尽管也涉及资产的购买和权属的转移,但从本质上而言,金融租赁是融资行为,与正常的销售购买行为有着本质的差别。国家和地方财政及税务部门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针对金融租赁的交易特点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此外,从减轻承租企业税负负担、鼓励企业技术升级、推动我国产业升级的角度,还应加大对金融租赁的税收优惠,如对以金融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的企业减免部分关税。以此降低金融租赁交易双方的融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加强金融租赁行业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培养
培养一批掌握深厚的金融租赁专业知识、具有敏锐战略眼光和市场应变能力的高级管理决策人才和具备法律、技术、财务等特点专业的技术能手,将极大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应加强对人才的引进,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请国际租赁专家来国内讲学,同时派国内人才到著名的国际租赁公司进行培训学习。同时,各高校也应加强金融租赁的理论研究,同时开设相关专业,定向培养金融租赁的专业人才,推进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理顺金融租赁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不同性质,审批权分散在银监会、税务总局、商务部乃至各省市商务厅、商务局,从而缺乏统一的行业政策和监管要求。未来可以结合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由国务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设全国租赁协会,颁布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这样,必将有利于金融租赁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京晏.对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思考[J].黑龙江金融,2011,(05).
[2] 贾立立、吴丽娟、王俊锋.浅析融资租赁业务[J].活力,2012,(04).
[3] 苏跃辉、尹庆伟、胡继成.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 2009,(07).
关键词:融资租赁;上海自贸区;金融细则
一、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程序简单、租约灵活、节约成本、单独核算,融资租赁业务很快就成为了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的方式。中国租赁蓝皮书——《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比2012年年初的296家增加了264家,增长了89.2%。其中,金融租赁20家,内资租赁80家,外商租赁约460家,比上年增加250家。
从业务发展情况看,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155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底的9300亿元增加了约6200亿元,增长幅度为66.7%。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6600亿元,增长69.2%,比上年11.4%的增幅提升了57.8个百分点;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5400亿元,增长68.8%,比上年45.5%的增幅提升了23.3个百分点;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3500亿元,增长59.1%,比上年69.2%的增幅下降了10.1个百分点。
融资租赁的发展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的数据来看:一是融资租赁近五年交易额的变化;二是近五年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三是近五年融资租赁占GDP的百分比。具体数据见表1。
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是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例。从表1来看,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很快,短短几年间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已从2007年的0.17%增长到了2012年的4.14%左右,增长了几乎25倍。但是,美国2011年的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超过了22%,远远超过了中国2011年的2.99%。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一般在15%~30%。尽管上述三个指标呈现上升趋势,但是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差距还很大。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仍然没有与我国快速的经济增长相适应,没有与我国庞大的经济总量和投资额相适应。
(二)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较晚,所以融资租赁行业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融资租赁范围不确切。我国许多融资租赁公司所做的业务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高速公路甚至是房地产等不动产。根据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这些业务应当是算融资租赁业务的。但是,这些业务对促进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帮助不大。
2.融资租赁业务单一。我国融资租赁依然还是较为简单的商业模式,以融资性租赁售后回租为主。而杠杆租赁、转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风险租赁等这些租赁方式少之又少。
3.融资租赁行业人才紧缺。中国租赁蓝皮书——《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称,全国融资租赁人才缺口至少在2500 人以上,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约500 人。今后三年内,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产业的继续发展,每年需要新增专业人才约1000 名。
4.融资租赁行业融资渠道单一,租赁行业资金来源单一。企业型融资租赁公司除了自身的资本金外,其他的资金来源只能来自于银行贷款。
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细则优势与风险分析
(一)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细则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说明了金融类融资租赁的细则,包括两项: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二是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细则的优势
1.对于单机、单船子公司门槛的降低带来的优势。《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对于一些大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通常都不低,如交银金融租赁、招银金融租赁的注册资本都是20亿元,国银金融租赁的注册资本甚至高达80亿元。这次自贸区不设最低注册资本让不少小型的租赁公司迎来了较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一些单机、单船子公司,同时也有利于大型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扩大。
2.允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带来的优势。商业保理业务主要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及信用分先控制和坏账担保等服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有利于融资租赁开展业务收入,包括增加服务佣金收入和购买商的资信调查费。
3.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业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优势。中国是全球飞机船舶消费大国,全球每年新生产的飞机约10%销往中国市场,每年新造船合同金额约30%在中国。但是,由于国内融资租赁市场不发达,中国航空租赁市场90%的份额被外资租赁公司占据,航运市场也被外资租赁公司垄断。2010年2月,银监会对保税区开展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在政策上放开;同年6月,上海综合保税区获批开展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此次放宽试验区内单机、单船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助于推动更多单机、单船项目公司的成立,逐步改变中国飞机船舶租赁长期为外资所垄断的现状,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此前,境外飞机租赁业务由于政策,通常通过其他国家、地区绕道开展。如果通过设立自贸区子公司这样一个平台,就能把境内外业务整合起来。
(三)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细则实施的风险
1.融资租赁子公司多样性增加带来的风险。目前已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在所划定的自贸区内设立了相关业务项目。据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市综合保税区还与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国银租赁、农银租赁、工银租赁、中航租赁、美国威利斯租赁、大新华租赁及远东租赁等9家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包括国内的租赁公司及国际租赁公司都将成为上海未来融资租赁项目的储备资源。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入上海自贸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非系统性风险将增大,同时系统风险的微小变化将会导致融资租赁行业更大的波动。
2.融资租赁行业技术人员短缺带来的风险。最近,商务部批准的一些参与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此前都未尝试过该行业,对这个行业的了解微乎其微。目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普遍较低。随着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迅速扩张,人才供给跟不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能否运营好,这是企业首要考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现阶段由于融资租赁模式单一,对人才的需求仅仅停留在最基本的技术层面。
3.融资租赁行业缺少创新带来的风险。上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是选择一成不变的租赁模式还是选择创新模式,直接关系到试点的成效。
三、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建议
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开放高于市场预期,越来越多的大型金融机构提交了关于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的申请,如交通银行、海通证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等,都希望获得金融租赁牌照,这将是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巨大飞跃。但是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设定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管理的标准
下图是基于系统动力学建立的一个影响融资租赁交易额的系统流图。
系统动力学是把研究对象划分为若干子系统,并且建立起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因果关系网络,立足于整体及整体之间的关系研究,以整体观替代传统的元素观。它不是依据抽象的假设,而是以现实世界的存在为前提,不追求“最佳解”,而是从整体出发寻求改善系统行为的机会和途径。本文将把融资租赁交易额作为流量变量(表示积累效应的变量),把融资租赁交易增加量和融资租赁交易减少量作为流率变量(表示积累效应变量变化快慢的变化率变量),同时包括一些辅助变量(从积累效应变量到变化率变量,及变化率之间的变量)和派生变量(不在反馈环中的变量)。
融资租赁行业将是上海自贸区中收益较高的行业之一,如何把握这个机遇是融资租赁企业应该去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融资租赁行业不仅应该弥补以前的不足,更要发挥自贸区的优势。
(二)要用科学的发展观设立项目评审体系
由于政府的优惠政策,大型金融机构纷纷提交了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的申请,这将导致企业增长幅度增大。企业增长幅度增大有三点影响。
1.企业增加,市场竞争力度增加,为了在自贸区长久的生存下去,企业必须改革和创新。一是企业管理模式上的创新,即要用科学的发展观设立项目评审体系,要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产业定位;二是要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繁杂的融资租赁项目,提高竞争力。
2.企业应该增强人力资本,建立一支高技术的融资租赁团队。
3.企业增多会导致风险增大,最终导致融资租赁交易额的减少量增多。由于自贸区的优惠政策,不排除某些企业的进入是为了谋取一时的利益,不顾市场的正常运行,进行不符合市场的交易,给市场造成风险。同时,由于政府的监管力度有限,难免存在某些风险。
(三)设定一个期限让企业来完成融资租赁的创新
在减少风险方面,最重要的一点是政府不能仅仅凭借一个企业的实力来审批它是否可以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子公司。有些投机性的公司可能为了一时利益进入自贸区,扰乱自贸区的正常运营。这样不仅是资源的浪费,更是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干扰。因此,在审批的同时,政府应该设定一个期限让企业来完成融资租赁的创新。同时,应该关注企业的人力资本的构成,如果达不到法定要求,不予审批。
参考文献:
[1]胡亮.关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3(03).
[2]朱海鹏.浅析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0(01).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3年全国汽车产销2211.68万辆和2198.41万辆,比上年分别增长14.8%和13.9%,汽车产销首次突破两千万辆大关,再次刷新全球汽车产销记录,已连续五年蝉联全球第一。
从国外的统计数据来看,欧美发达国家的汽车金融活动贯穿整个汽车产业链,其中汽车融资购车和租赁的比例通常在50%和80%,但是在中国,这个比例不到20%。所以,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和产销量的增长,汽车金融服务需求肯定会快速增长。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汽车及其汽车金融相关的发展经验,结合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本文重点会从汽车金融服务中的二手车金融、租赁金融等几个未来会快速发展的方面做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
中国汽车金融;二手车金融;租赁金融;未来发展趋势
首先,简单回顾一下中国汽车金融发展的历史。
1998 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2003年11月12日,银监会正式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4 年10 月1 日,银监会出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获准开办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同年,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成立,从此,拉开了汽车金融的序幕。
2008年1月24日,银监会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我国的汽车消费金融业务进入快 速发展的快车道。截至2013年底,汽车消费金融市场余额已经由2001年的436亿元,突破6,000 亿元。
纵观中国汽车金融业务近几年的腾飞,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老百姓收入的逐年提升,新车销售逐年提升:2013年全年汽车销售已经达到2198.41万辆,连续五年,全球第一。
2.随着国人消费习惯的改变,汽车消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提前消费的理念在不断增强,所以通过汽车信贷来购车的用户也在逐步增加,信贷渗透率也在进一步增加。目前我国汽车消贷渗透率已经达到20%左右。
3.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供给也在不断繁荣:信用卡消费、分期,各大厂商汽车金融公司的壮大和贷款的增加等等,
但是,同欧美发达国家对比,汽车消费金融供给仍存在不足:受制于中国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加之汽车信贷单笔金额偏小、手续繁杂,银行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汽车金融公司受制于资本充足率约束、资金来源、资金成本等问题,目前汽车信贷的渗透率仅为20%,远低于美国等成熟市场的80%。
通观中国汽车金融当前发展的现状,普通的购车消费信贷模式已经成型,后续随着国家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80、90后主力购车人群的不断形成、各汽车金融公司的壮大都会逐步提高消费信贷业务,本文重点还是想讨论几个主要新兴模式在中国未来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二手车金融、汽车租赁金融两个方向。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统计数据,中国二手车市场在近十年时间一直保持着稳步的增长,2012年,我国二手车交易479.14万辆,增长10.60%;交易额2636.26亿元,增长25.01%。但是交易方式过于集中在直接交易上,比重高达75%,委托交易只占25%。
欧美成熟市场的数据显示:二手车销量与新车销量的比值大约为2-2.5:1,而在2012年,中国的二手车交易规模仅为0.2-0.3:1,所以,中国二手车市场在未来会有很大的空间。但是受制于二手车估值难,银行信贷产品手续复杂、成本过高、利润偏薄等原因,二手车金融市场在当前的中国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是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发展,相信很快会成长为苍天大树。
1.建立系统的车况评估、残值管理等,使二手车类似新车有一个比较合理的价值评估;
2.二手车评估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提供者、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需要根据二手车业务的特点,打造一个风险可控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3.二手车评估机构、厂商、经销商、保险公司需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业模式,促进二手车延保业务的发展。
汽车租赁服务可以根据租赁性质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截止2012年底,在中国有些数千家汽车租赁公司,其中一半以上位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从企业数量分布来看,除极个别大型企业外,平均车队规模仅在50辆汽车左右,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另外,融资性租赁公司数量较少。
租赁业不同于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它是一种对信用保障要求很高的消费,同时也需要对租赁前后对车辆价值有客观公正的评估等,综上,汽车租赁金融后期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再进行强化:
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2.推进二手车市场发展,完善二手车的评估机构以及相关的车辆残值的客观公正的评估体系;
“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必将对租赁行业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6月12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银行租赁国际研讨会”如此表示。而他透露出5家商业银行试办金融租赁公司获批的消息,使得近期市场对融资租赁业壮大显露出信心。
业内认为,正是金融市场向混业经营的变迁,使得关闭10年的银赁市场,再度开启大门。
银行入市
上世纪80年代,中国引入融资租赁业。
此后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信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等都在融资租赁业投资入股,成立了十几家金融租赁公司。由于金融环境不成熟和内部经营问题,银行资金在清理整顿中一律撤出融资租赁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今天。
“剩下的民营融资租赁公司则因为资金不足等问题,这10年大都在亏损中结束了营业。”北京一家担保公司的资深经理谢女士指出行业的不景气。
据了解,目前国内仅12家金融租赁公司,既有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有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租赁公司。而市场的把持者实际上是外资,正如全球第二大专业租赁公司――纽科租赁的高层日前所说:“纽科在中国没有对手!”
一面是融资租赁机构奇缺,一面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
“现阶段批准银赁入市可以说是市场呼唤的结果。”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委员会副会长田青认为,随着2007年3月1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推进加快,商业银行再度进入金融租赁领域正是时机。
田青透露,银监会所说的5家商业银行应该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三家国有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两家股份制银行。
而银监会表示,正对5家银行实施审慎的市场准入,在取得经验后,将视实际需求批准更多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设立租赁公司。
争抢地盘
还在等待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的新闻部门对筹办金融租赁公司的进程保持缄默。但据记者调查,各大行和外资局金融机构间对资源的争夺早已风声水起。
有消息显示,民生银行欲和中国电网、天津保税区空中客车A320总装厂共同成立一家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三方洽谈已接近尾声,董事会不久将对此事进行表决。民生银行公司部一位经理也透露说,董事会确实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筹划已久。
与此同时,建行与美国银行合资设立的租赁公司日前已进入准入程序;工行在与中远以及国航也共同合资设立租赁公司;而招商银行在4月份的董事会公告中称,将独资成立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的招银金融租赁公司。
即使是不在此次审批名单中的中国银行也已抢先一步。2006年底,中国银行以9.65亿美元通过收购飞机租赁公司进入天津。成为1997年以来中国第一家入股租赁行业的商业银行。
而资产管理公司也在抢夺资源,希望通过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重组分享租赁行业的成长机会,同时寻求自身的转型之路。原12家金融租赁公司成为抢手香饽饽,浙江金融租赁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已经与三家国际著名机构进行过接洽。
巧合的是,多家金融机构欲将他们首家金融租赁公司设在天津。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天津是多家金融租赁公司急欲其抢占的地盘”:一方面天津的飞机和船舶项目正在启动之中,商业银行的进入将为高门槛的飞机租赁、船舶租赁提供可能性;另一方面天津高新区又有大批中小型科技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将十分可观。
据了解,天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已经有首家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正式落户。这家由新加坡德龙控股投资设立的天津德通租赁有限公司日前已通过了商务部审批,进入工商登记阶段。
更大商机
随着银行金融业改革的重心向租赁、信托行业等更多的非银业务扩展,融资租赁成为银行信贷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同时为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目前中国的租赁业务规模在42.5亿美元左右,排名全球第23位,租赁渗透率为1.3%,租赁业务规模与GDP之比约为0.16%,全球排名第50位。
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陈琼曾对媒体表示:租赁公司将是银行的综合经营平稳渗透到非银行金融部门的重要平台,既能满足银行自身战略扩张的需要,也是行业重新布局的大势所趋。
据了解,按照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赁公司的资本回报和资产回报是平均利润率的10%,银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在12%~18%左右。虽然租赁的利润率比银行低,但利润收益相对稳定,可以为银行带来稳定、源源不断的收益,从而最大的实现对股东回报。
上述民生银行公司部经理认为,每家金融租赁公司可能都会有一个偏好合作的行业领域。
“与现存金融租赁公司相比,商业银行具备资金、客户资源优势,会更看重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将租赁业带入更为高端的市场。”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并且应当严格限制,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内容摘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模式,是一个拥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兴行业。但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本文在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过程中,发现其存在着认识、体制、法律制度、人才等方面的问题。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需要从健全法制、调整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税收优惠、重视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措施,为我国融资租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以期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进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关键词: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 发展困境 策略
中小企业融资是我国经济领域一大难题,阻碍了中小企业及国家经济的发展。从国际范围来看,“融资租赁”是解决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然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还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完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途径。
融资租赁的含义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指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从融资租赁含义中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租赁“以融物代替融资”的方式,具有业务模式灵活、审核程序简便、后续风险可控等优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规模小、信用能力低,直接“融资”风险较大;而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降低了风险。所以融资租赁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融资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重点是为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等。三十多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虽有所发展,但由于我国政策和法律对其重视不够,所以融资租赁业还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有报告显示融资租赁业在发达国家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设备融资的资金来源,租赁交易的发生额占设备投资总额的比例约为25%,但在我国,这一比例不到4%,由此可以预见融资租赁在我国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发挥巨大的经济作用。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07年11月底,商务部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80多家,批准内资试点租赁公司26家;银监会批准5家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各类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近3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3000亿元以上。2008年9月底,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十七家,其中三家已清算;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已逾百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十七家,还有近100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融资租赁业务。2010年以来,共有12家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香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融资额度超过198亿元人民币。2006年至2010年,我国融资租赁业新增业务额分别为700亿、1500亿、2000亿、3000亿、6500亿元人民币,2010年总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不过,也有学者认为,相对于交易规模的快速提升,在反映一国融资租赁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指标融资租赁渗透率上,我国依然徘徊在4%的水平,与较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国家20%的水平,仍然相距甚远。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已经进入新的快速发展阶段。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公司间的合作日益加强,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柏亮,2011)。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困境
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证券并称为三大金融工具,而融资租赁以债权物权相结合、融资融物相结合为特点,对于企业获取固定资产、实现设备更新和促进企业产品销售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抵押物不足的中小企业则有更大的现实意义。我国融资租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融资租赁业认识不清
在我国长期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思维模式使企业在扩大规模、添置设备时,注重的是“自我拥有”,自筹资金购买,而防范设备风险的意识相对比较薄弱,“重买轻租”观念仍很普遍,仅将租赁视为一种自然的民间活动,也不了解融资租赁知识,更没有认识到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加上社会上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和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人们对它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这就导致了人们缺乏对融资租赁含义、业务机制、独特功能及发展前景的深入研究和正确理解,缺乏长远规划和准确的业务定位。
(二)缺乏政府引导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和证券行业基本相同,然而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却不如证券行业顺利,究其原因,缺乏国家政策的扶持是根本原因。其主要表现在国家政策支持和税收问题上。国务院并没有任何政策性指导文件对其进行行业调控,而在税收方面对行业也没有优惠措施,在2009年1月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规定的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17%增值税中,并不包括融资租赁业,也就是说国家融资租赁行业与其它企业相比在采购设备时增加了采购成本,更加使原本薄弱的租赁业雪上加霜。
(三)监管制度混乱
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人们对这个新兴行业比较陌生,对融资租赁的性质、特征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鲜为人知。在我国,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三类:第一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持有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是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第三类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而在2007年3月修订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中,允许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此外还有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都在不同程度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众多企业的进入却没有一个独立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当融资租赁行业出现问题后不能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四)登记制度缺失
柏亮(2011)认为当前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发展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中小企业,建设好融资租赁登记事业,对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进而解决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中资金瓶颈问题,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融资租赁是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的行为。融资租赁特点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在这种情形下,出租人既不能实施对其所有的租赁物的有效监控,又缺乏向第三人公示租赁物所有权的方式。一旦承租人擅自处分或者善意第三人提出对租赁物的权利主张,都无法有效的保护出租人的财产权利。而《物权法》中缺少普通的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其对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使得出租人所有权的实现受到了影响,制约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五)缺少专门的融资租赁法
早在1986年我国就颁布了《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单列一章对融资租赁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2000年我国又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还需要相应的会计、税收制度来辅助。2001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使得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得以规范。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出台,但其中的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据租赁业人士的统计,我国涉及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政策散见于290多个法规文件中,而且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存在不配套、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在实践中,我国处理此类纠纷虽有法可依,然而其相关法律有待完善,使审理的困难程度加大,影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六)行业自身存在问题
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行业规则与行业制度。行业内的企业良莠不齐,有些企业还不具备进入的资格,缺少市场准入机制。另外融资租赁行业中的从业人员混乱,缺少专业的从业人员,很多从业人员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业务水平不高,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业发展策略
(一)提高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认识
首先,我国的学者应重新对融资租赁业的特点、功能等方面有更深入的研究,加深人们对其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其次,要加大宣传现代信用观念,改变企业普遍存在的重所有权、轻使用权的陈旧观念,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
(二)加强政府引导并提高政策扶持
政府引导的缺失是导致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要发挥融资租赁的作用就要加强国家对行业的引导扶持。首先,国家应该明确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而对融资租赁进行新的定位。其次从政策方面对融资租赁业进行扶持,其中最有效的就是从税收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对进行融资租赁的企业进行减免税政策并改变增值税制度的适用政策。最后,对融资租赁业进行融资优惠政策,如果租赁公司所进行的业务是新技术、高科技、低耗能的,可以对租赁公司发放低息贷款。
(三)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融资登记制度的缺失致使行业的发展受阻,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20日运行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这一系统为全国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交易提供登记和查询服务,截止2011年7月底,全国共有100多家租赁公司注册为登记用户,对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上线后,制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登记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然而融资租赁系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系统本身并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出租人的所有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应该在这一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以保证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制定专门立法
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我国法律的支持,我国应该依据立法精神,根据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特点,结合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关于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我国虽在200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但具体相关法律还没有健全完善。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保证我国融资租赁业有法可依。
(五)建立行业协会
融资租赁行业在市场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方面还没有建立完整的行为规范。对这些问题可以参照证券行业,在行业内建立一个行业协会,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会员身份加入该组织,进行自律管理。行业协会针对行业性质建立适当的企业准入制度和人员从业制度,保证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专业化发展。
(六)培养专业人才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由于融资租赁投资大、周期长、涉及人员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风险较大。这就要求租赁公司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能对租赁物的性能、市场前景、价格等做出较为准确的评估。同时融资租赁还是一种综合,必须有一批懂管理、贸易和法律的专业人员。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员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一批知识全面的复合型人才。高等院校也应加强对融资租赁人才的培养和理论研究,才能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为我国经济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活跃力量,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是普遍现象,融资租赁业在发达国家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设备融资的资金来源,租赁交易的发生额占设备投资总额的比例约为2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不到4%。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还需要法治的健全和市场的成熟。随着法治的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会越来越成熟,从而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马丽娟.信托与融资租赁[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2.柏亮.中国融资租赁业总规模跃居世界第二[N].第一财经日报,201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