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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
从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体利益,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等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经济调控。以《商业银行法》为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主要经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法》第13条以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业做出了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后仍要受到持续调控,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负债业务,负债率就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新《巴塞尔协议》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高于8%。我国也根据这一协议做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些规定无不显示出经济法对现代经济关系的积极调控,也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才引发了国家通过经济法进行有效的调控。
此外,国家为实现一定的产业布局调整以及社会公平目标,也经常通过产业政策、再分配政策、财政政策等对经济发生作用。这在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中表现为《产业政策法》《结构不景气法》等法规。无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客观经济关系出现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都无力调控,它们天生就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并且经济性理应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二、经济法调整工具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发展与干预主义的出现密切相关。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但干预主义并没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预经济的调控工具。随着西方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提出了操作性极强的调控工具。
以国家对垄断的干预为例,由竞争引起的垄断,反过来又必然妨碍、限制甚至消灭竞争,最终使市场机制遭到破坏。为维护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通过经济法限制垄断成为必然的选择,但何时该由国家介入呢?在微观经济学理论中,市场结构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当竞争使得市场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垄断。衡量市场集中度有几种经典的指标,譬如四企业集中度(CR4)、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以及熵指数(entropindex,EI)。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了HHI指数作为判断企业收购行为是否构成了垄断威胁,国家是否应当进行干预。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
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意图实施兼并的企业必须提供该企业以及其竞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接着由该委员会计算兼并前与兼并后的HHI指数值的差值,倘若这个差值达到兼并法则规定的数值,联邦贸易委员会随即根据反垄断法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企业兼并的决定。运用HHI指数进行垄断的认定有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即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兼并较量。倘若允许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实施兼并,将使兼并后的HHI值严重超过法则规定。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经济学的工具被运用于判定垄断与否的标准,而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调控工具具有浓厚的经济性,其数据完全来自真实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而诸如HHI指数之类的调控指数最先纯粹是经济性的指标,而后才引入了经济法的领域,故而经济性成为经济法的特征自然而然,并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三、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
经济法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在我国经济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存在相当多的专业性技术规范。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内,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出此类规范。譬如房地产法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会计法中的《企业会计准则》。这类规范产生的目的带有极强的经济目的性,来源于对市场交易关系、结算关系进行规制的需要,显然这些社会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性。故而从经济法对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也反映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以上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控工具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适当运用了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经济法的经济性着重论述,深化了对经济性这一特征的理性认识。当然,经济法仍具有诸如政策性、综合性、回应性、指导性、后现代性等特征,但与经济性相较而言,其他对其特征的表述均是第二位的,或可称为经济法的区别特征,但毕竟不是本质特征。因此,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参考文献:
[1]黄达.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水.产业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金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纽带。要实现区域经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合作,就必须加强区域金融的更紧密合作,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区域资源流动和产业合作分工中配置导向和市场调节作用。加快城区银行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经济优势互补,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不仅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对培育我国金融经济新的增长极,促进城区银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区域经济发展形势
1、区域经济的亮点
如果用一句话来高度概括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可以说,在高位增长中促进不同区域的协调发展以及大力度地进行经济转型,是我国区域经济的亮点。目前,这种协调与转型出现以下特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十分突出。但在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区域经济正在转型与互动中促进协调,在各区域主体功能逐渐明确、到位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整体发展水平。中央从区域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协调发展的政策正在一步步完善。其推进思路是:东部地区在“率先发展”基础上,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持续推进西部大开发。应该说,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对于整体的发展来说都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从推动局部区域的超常发展,到注重总体协调,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战略调整。站在这一角度理解新时期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观察2006年以协调发展为基调的各区域发展呈现出的不同走向与特色,我们认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支撑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逐步清晰。
(二)分析探讨区域经济对银行发展的影响
总体上看,区域经济对城区银行金融发展也产生了影响。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性问题更加突出。由于贷款审批权限小、贷款项目少,在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下信贷人员责任大、个人承担风险高,加之上级行采取下达存款考核任务、提取二级准备金、对上存资金给予优惠利率等政策,这些因素促使欠发达地区基层行日益“重存轻贷”,直接导致欠发达地区资金的严重外流,资金供求的“剪刀差”逐渐加大,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日趋加大。二是降低基层银行的资金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严格的规模限制,不仅不利于银行资金效应的最大发挥,而且造成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后劲的明显不足。三是弱化了城区银行在县域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地方政府对银行给予地方经济的支持逐渐失去信心,由此可能使地方政府对银行的支持力度减弱甚至存在工作协调障碍。
二、银行怎样借助区域经济实现持续发展
树立全局意识,处理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当前城区银行在经营战略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经营对象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大行业、大企业和高效益的项目上,这无疑符合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但是我们不能片面为强化这一战略而忽视了我国的国情、经济金融的发展过程和当前的经济现状。在当前不发达区域迫切需要金融支持而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又尚未到位的情况下,作为金融主体的国有城区银行,在实施集约经营过程中,应特别谨慎市场的“取舍”,况且,现有的区域经济与企业状况也只是相对的,随着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支持力度的加强和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与企业的强弱态势也会发生转换,这已被经济发展实践所证实。城区银行应该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妥善、合理的配置信贷资金,为各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缩小区域经济差距作出应有的贡献。通过对地方经济的支持,获得地方党政部门认可,使之正确认识、看待、支持城区银行改革,理解、尊重城区银行按市场经济规律、金融法则办事,主动关心重视金融工作、帮助解决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为金融业的发展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树立发展意识,处理好集权与放权的关系,合理确定贷款权限,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城区银行在推行“三大”战略的同时,应完善内部授权授信及比例管理制度,城区银行二级分行应妥善衔接信贷授权和统一授信,不能忽视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根据县域城区银行的管理水平、经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地合理配置信贷权限及贷款比例限额,适度下放信贷权限给县级城区银行。
三、银行发展规划需要注意的事项(应对区域经济变化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城区银行业的发展核心是银行和政府的关系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银行若想经营好,必须重在机制改革,尤其是传统体制下转型而成的银行,更需要在体制、机制改革上下功夫,苦练内功,完善银行的制度,改进技术水平,改善管理方式,要明确银行是做什么的。客户需求多样化也是影响城区银行发展的一个因素。自从银行业的发展从产品层面上升到客户需求层面后,金融产品和服务都是围绕客户需求来创新的,城区银行需要在客户需求的挖掘上多下功夫,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创新产品,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业态竞争对于城区银行来说要定位准确,大银行做大银行的事情,小银行做小银行的事情,城区银行要根据自身的现实条件进行约束,极大的改进城区银行的管理和人才的问题。城区银行要改进体制问题,要注意在银行经营中,依法经营、合规操作是银行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银行员工应尽的基本职责。合规文化建设是促进城区银行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推进合规文化建设,重点在于把合规经营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之中,使之成为自觉的习惯;重点在于把立规建制的工作做实、做细,把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节点。城区银行在根据客户需求提品方面要有一定的产品约束。要创造出了解客户特点的产品。使产品能够根据业务发展的状况能够较好的提供客户服务。城区银行要注重内外兼修,重在修炼内功。从银行的信贷工作着手,逐步完善城区银行的信贷调查流程,使信贷调查能够真正的为城区银行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规避企业吃亏、银行吃亏、政府吃亏、信贷调查有问题、未形成良性的体制等一系列问题,避免城区银行成为“孤岛”。
个人客户是各城区银行涉及面最广泛的群体。城区银行在进行个人银行业务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这一业务领域的经营管理、市场拓展、营销组织和质量成本控制等工作进行规划,认真分析市场现状和预测发展动向。在保证传统业务稳定发展的同时,积极推进银行卡、个人消费信贷、个人住房信贷等业务。建立完善的个人银行业务,对业务发展战略、机构建设设置布局、新产品的开发与业务拓展方式等都要作出具体的规划,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个人银行业务成本监控体系,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利率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政策,严格成本控制,增强安全经营、有效经营的自律性,提高市场盈利水平。城区银行的中间业务是与资产负债业务并驾齐驱的现代城区银行业务,中间业务包括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以外的结算业务、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项目评估、财务顾问、信息咨询、建设监理等综合性的服务。随着城区银行转轨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中间业务的开展越来越受到各城区银行的普遍重视,因此在制定城区银行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做好中间业务发展规划。各城区银行都有其自身特点,都有自己的优势业务,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就应该充分发挥其优势,突出其特点,以促进其他业务的发展。例如建设银行在制定中间业务发展规划时,就应该依托长期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这一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宗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功能的中间业务体系,不断丰富业务种类,把建设银行的金融服务从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延伸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传统银行业务与中间业务双轮驱动,全面推动城区银行业务的发展。财务管理工作是城区银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城区银行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时,一定要按照中央关于城区银行要“强化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的精神,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以达到建立以综合业务经营计划为主线,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资金统一调度,资产负债合理安排,财务资源合理配置,监管有力的计划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制度统一、集中核算、集中管理会计信息、有效监督的会计管理体制;建立高效快捷的清算汇划体系,强化清算系统的市场服务功能。
四、银行怎样抢占区域市场份额
城区银行市场呈现六大特点,一是,市场规模增长迅猛随着城区银行积极推进,银行市场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城区银行实现业务创新、提升品牌形象,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主要方式。二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各城区银行纷纷将金融创新列入银行新的发展战略,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成为许多城区银行实现金融业务创新的首选。三是,市场集中度偏高,银行和招商银行为主体的几家金融机构,市场集中度很高。四是,客户需求逐渐多样化,客户需求向多样化、个性化方向发展。网上交易类业务已成为满足部分客户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
五、银行怎样巩固区域市场的地位银行巩固区域市场的地位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1、市场细分:市场如何细分?各细分市场的规模、增长率和毛利率如何?各细分市场的集中度如何?各细分市场的产品生命周期处于哪个阶段?
2、客户需求:目标客户群体有哪些独特的需求?目标客户群体中谁是行动决策关键人?目标客户群体有什么样的行为特点?如何通过客户需求制定适合的产品、价格、渠道和品牌战略?
3、关键成功因素:行业中有哪些不同的成功模式?这些模式各自的关键成功因素是什么?哪个是最有利的成功模式?服务、创新还是效率?价值定位与盈利模式是什么?
4、竞争力分析:与竞争对手在关键因素上相比有什么优势和劣势?要培养什么核心竞争力?要建立什么样的竞争优势?如何规划核心竞争力?总之,城区银行的发展任重道远,尚需政府、企业、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城区银行在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市场增长潜力较大,抓住机遇将占据市场竞争主动权,但是,如何有效地抓住机遇,首先必须实施城区银行业务战略规划。
六、银行在区域市场中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
作者:韩阳 张伟伟 段金龙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 长春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黑龙江省财政厅
商业金融机构的碳金融产品支持(1)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支持,所谓绿色信贷,是指各种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政策,对研发和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及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绿色信贷产品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采取绿色贷款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贷款的形式来支持可再生能源资产融资;提供给那些购买新型高效住房和投资于翻新、高能效设备以及低碳和绿色能源的零售银行客户群体相对市场更低的利率;还可以选择通过覆盖由传统动力向低碳和绿色动力住房的转换费用来提供抵押贷款。(2)碳项目应收账款融资支持。由于低碳项目投资期限较长,贷款的流动性比较差。为提高贷款的流动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元气购买可与的形式,按未来碳信用收益发放贷款。在一个基于项目的融资模式下,远期购买合同可以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这种模式使得未来碳收益流能够被提前回笼并运用与项目投资。(3)碳交付担保。由于低碳项目从开发到减排单位交付的过程中一般都伴随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投资者或借款人为降低风险可能会压低减排单位的价格,从而不利于低碳项目的开发。为此,各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远期合约形式给项目开发商提供一个最优的减排单位价格,为项目提供信用增级以及为一级市场开发商按约向二级市场上的卖家交付减排单位提供担保,从而在提高项目开发商收益的同时,降低了投资者和贷款人的风险,有助于碳项目的推广。(4)低碳保险支持。低碳保险一般包括两类产品。一是根据低碳和环保相关特征制定的不同费率的产品,二是专门为清洁技术和减排活动设计的产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来帮助企业在减排交易和低碳项目中应对碳的价格波动,进而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5)低碳证券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可以以碳信用的未来价格为基础发行债券或其他资本工具。以债券为例,碳价格越高,投资者所获得的票息回报也就越高。这些债券可以针对那些寻求“亲环境型投资”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将所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低碳项目的开发一获取更高的碳信用。
公共和商业银行的碳基金支持。所谓碳基金(CarbonFunds),是促进项目市场发展的一种集合投资计划,将来自政府、投资银行、企业等各类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用于在全球建立环保项目,并购买项目签发的减排单位,待项目完成后,以减排单位或现金的形式回报投资者。(1)国际组织和国家碳基金。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主要投资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联合履行项目,这些项目均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但却因为风险、投资期长,商业银行等私人投资者不愿意进行投资。为推动碳市场的发展,减少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并使其实现可持续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可以发行国家的碳基金,来推动低碳项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除国际组织外,一些国家政府也可以设立碳基金。这方面在国外已经具有了成熟的经验。英国碳基金于2001年设立,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促进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商业化。荷兰银行也有一个政府主导的,始于1995年的绿色基金活动。通过购买绿色基金的股份或者投资于一家绿色银行,市民可以免于缴纳资本利得税并在个人所得税上获得折扣。投资者因此可以接受更低的投资收益率,而银行就以以更低的贷款利率借款给环保友好型项目。(2)商业银行发行的碳基金。商业银行发行的碳基金,可以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的团队投资于碳市场,并将投资收益按投资者投资份额分配给投资者,是从碳市场发展中获利的一种金融创新。目前国际市场上存在的商业银行的碳基金主要包括绿色投资基金和绿色基金两大类。如瑞银股权基金,其大部分资产都投资于生态社会的领先企业,余下的则投给生态创新项目和企业。通过在传统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增加低碳和环保内容,该基金在生态创新领域大量投资在新兴且有前途的技术上,如燃料电池技术、邮寄超市运营和水质改善项目等。(3)碳指数基金。碳指数基金是以碳指数为投资对象的基金,指数包括公开上市的低碳经济或环保股票指数,或者与其他气候变化和环保相关的指数。
以汇丰银行推出的汇丰全球气候变化基准指数(HSBCGlobalClimateChangeBenchmarkIndex)为例,该指数包括气候变化指数、清洁能源产品指数、能源效率指数以及废水、气、物处理指数四个子指数。该指数旨在反应和追踪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获益企业的股价。碳金融市场的支持。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受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国家,减排项目的开发者、政府主导的碳基金、私人企业、交易所,也包括国际组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碳金融市场的形成不仅为上述参与主体提供了各种碳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更是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提高,提供结构性产品来满足最终使用者的风险管理需要。
一、二者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依法行政是手段,是保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措施和武器;同时,经济发展又能为依法行政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依法行政不到位,或盲目执法或曲解法律或有法不依,违背立法的原意与初衷,搞执法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又会减缓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因此,二者相辅相承,不可偏废。
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成为各级政府官员的夙愿,恨不得一夜之间奇迹就在身边发生。但是,不可否认“焦点访谈”中问题的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和监管中,执法违法,乱查、乱扣、乱罚等,不仅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及执法机关的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1、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行政权力就可包容一切,这种观念造就某些行政机关官老爷习气泛滥,特权思想严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尊重,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甚至故意压制、剥夺其正当权力。
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底下。具体表现在: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唯上是从,唯利是从;二是“重实体,轻程序”,不告知、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甚至对相对人争辩,认为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其三,业务知识欠缺,赶不上时代步伐。
3、部分行政机关执法动机不纯、目的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受部门利益驱动,单纯为本部门创收,用行政权力攫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二是单纯为本部门人员出气,用行政权力报复他人。三是单纯为某单位或某个人的利益,用行政权力为其助威开道。四是部分行政机关明知自己执法行为违法,故意不给相对人留下把柄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
4、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手段简单、粗暴,为民服务思想淡薄。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工作作风不扎实,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执法。有的随意扩张权利,越位执法,执法不公,滥用查封扣押权、强制执行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些执法人员不是本着管理、服务的目的,而是抱着挑毛病、耍特权、多罚款的心态,把法律赋予的权利,变成了罚款、谋私的工具。
三、几点对策
1、克服官本位思想,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加强“三个代表”思想的学习,端正执法观念,简化办事程序,把“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注重社会效果。
2、各级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想法设法为行政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做好后盾,并自觉规范好政府行为,坚决杜绝为一己之利向行政机关下命令、递条子、打招呼、开后门等干扰具体执法活动的现象发生。
3、实行政务公开。各执法部门可于办公地点设立公告栏,将办公程序、收费、处罚依据等内容以书面方式公之于众。一方面便于公众查阅,另一方面亦能起到宣传教育作用。
论文摘要:现代性是以形式理性、个人自由为精髓,后现代性则是以实质理性为核心,对自由精神进行重塑。经济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其次,经济主体以个人和团体的形式积极参与经济运行,从而彰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再次,经济法的有效政府定位正是对现代性下有限政府观念的反思和重构。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学者更多地是对经济法的现代性给予了关注。而笔者认为,经济法却是后现代之法,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性。本文拟从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内涵出发,对此进行论证。
一、经济法的现代性之误解
综合学者的观点①来看,主要是从历史起点、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以阐释经济法现代性。其基本思路是:从经济法内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差异,从而得出经济法现代性的结论。然而是否可以仅仅因为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传统性”差异就冠之以现代性之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要分析经济法是否具有现代性,应当从什么是现代性谈起。
首先,从时间角度来看,在今天,现代性主要是指大约从17世纪开始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演变时期或这个时期的人与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状态。吉登斯认为:“现代性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的影响。②”学者宋林飞也指出,“现代性是一个历史断代的术语,是指接踵中古世纪或封建制度而来的新纪元,涉及各种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转型。③”其次,现代性还可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层面上来理解。韦伯认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区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关键。基于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分,他认为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就是以形式理性为核心观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构起来的,因而现代性在社会结构上表现为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再次,现代性还指向贯穿在现代社会生活过程中的,支配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历史变迁的某种内在精神。正如舍勒所指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是环境和制度的转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转化,这是一种发生在人的“灵魂和精神中的内在结构的本质性转化”④。随着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结构转型,人们对自由的追求越来越彰显出来。哈贝马斯曾经这样刻画了现代性的“自由”:“现代性首先是一种挑战。从实证观点看,这个时代深深地订上了个人自由的烙印,表现在三个方面:作为科学的自由,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还有作为自我实现的自由。⑤”总之,现代性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有内在张力的整体性概念,理性是现代性的核心观念,自由则是其根本价值。
社会的现代性也必然会引起法的现代性,法的现代性又以现代性为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法的现代性包含了现代社会中法的共同特征,其核心要义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式理性,形式理性主张“法律主治”和对法律的绝对服从,强调法律中排除宗教和道德等实质性价值判断以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形式上的平等,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明确分野,主张消极自由的保护和正当程序,从而对遏制国家权力扩张、捍卫私人权利和自由起到了重要而关键的作用。二是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舍却了其固有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和知识结构上的区别⑥”,从而是具有人格独立、理性自由和功利主义精神的“自然人”,能够对自己的生命、价值和社会秩序负责,并且通过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则只需要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自由、平等竞争的规则即可。三是个人自由。现代性观念体现的是一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权利本位观,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的内在气质。
从以上来看,法的现代性实际上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和对理性精神的弘扬,这一信念直接促动了现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可以说,私法文化精神才是法的现代性观念中孕育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等价值理念的必然表现或延伸。而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融合互动的产物,并不必然属于公法或者私法,而是由于两者的互动而催生的新兴法域——社会法域的独立法律部门,因而与现代性以及法的现代性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可以说,现代性并非经济法的特性。
二、经济法的后现代性之确认
现代性的理性、自由精神对人类社会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20世纪中叶之后,人类所面临的越来越多的困境和难题显示了现代性的危机,例如人类精神家园的丧失,工具理性的膨胀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功利主义日渐泛滥,政治系统的官僚化的形成,等等。为此,人们不得不对现代性进行重新的审视和反思。最为突出的是后现代主义者高举批判的大旗,展开了对现代性的反思和解构,反对现代主义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和对主体中心论的确认,强调的是破碎化、非连续性、散播性、多元性和批判性。因此,与现代性不同的是,后现代性并不是以时间为基础的概念,它不是位于日历上的处于前现代和现代之后的一个时代,而是代表了一种现代之后的精神状态,是对以知识至上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社会的精神回应。尽管后现代性在基本倾向上是持一种与理性决裂的态度,但是后现代性对现代性的批判与反思并非是“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的继承与扬弃的基础上的。这恰如台湾学者高宣扬所说的:“不管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们赋予‘现代性’什么样的内容和意含,他们都以批判现代性为己任。——‘后现代’孕育于‘现代性’内部,而又不断地进行自我超越。⑦”实际上,后现代性是随着社会及其需求的变迁而发生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的转换,是人们面对现代社会日益显露出来的危机所做出的理论上的批判与反思。除去这一点以外,后现代性与现代性所具有的人文关怀和和终极指向并没有差别,都旨在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和幸福。因此“已被宣布为后现代性的东西,实际上并不构成现代性的断裂,而只是一种‘激进化’形式或者说‘高’形式的现代性。⑧”
后现代性同样对法学理论的变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诺尼特和塞尔兹尼克主张建立回应性法,图伯纳主张建立反应性法,从而对现代新观念下法律理念的进行反思及重建。在法学领域,后现代性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形式理性的提升——实质理性的弘扬。由于形式理性最终主张的只是一种形式平等,因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法律的形式理性在社会现实面前愈来愈尴尬。人们愈来愈主张突破形式化的自由、平等,强化对自由和权利的实质性保护,从而出现了从形式理性走向实质理性的倾向。其二,理性经济人的反思——社会人的提出。
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随着社会变迁使得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理性追求发生了扭曲和变异。社会人的假设逐渐取代经济人假设而被提出。在社会人的假设中,人是真实的人、本来的人、生活中的人,是法律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的真实基础。以此出发所进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设计,才是真正体现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和理性精神。其三,对个人自由的质疑——自由精神的重塑。极端个人自由的实践使得自由变成了不被剥夺的先占、利用和挥霍的权利,而“法律也随即成为‘适用于狮子和公牛’的压迫性法律⑨”。后现代性的法律思维强调以社会本位的价值信念来克服和修补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缺陷,而不是完全否认自由。实际上,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自由精神历经了由前现代社会的政治共同体自由、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自由再向社会本位自由的转向。以社会本位的自由为目标而建立的社会不再是个人主义精神、适者生存的社会,而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与以关怀的社会。正如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提高,法的后现代性是对于建基在现论之上的法治理论的批判,从而有助于适应时代要求的法治理论的重建。
从以上对后现代性以及法的后现代性的阐释来看,经济法的产生、成长过程正是对对现代性进行反思、重建过程的写照。首先,在经济法领域,自由不再是现代性的个体自由和形式自由,而是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经济法能够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以社会自由为出发点和目标,对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抑制自由的滥用,从而有效避免和抑制自由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诸问题。在经济法领域,对自由的追求不再表现为直接的、绝对的个人自由,而是更高层次、更具普遍性的社会自由。此外,实质自由是经济法自由精神的又一个侧面。经济法是国家彻底摆脱了守夜人的角色,强调国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使其承担了更多的经济职能,并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认了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经济法通过由有限政府向有效政府的扭转,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为每个人都能成为自己的主人,获得自我的实现提供现实的条件和手段,体现了一种实质自由理念。
其次,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参与作用十分重视。在领域,早已有学者⑩认为,应大部分政治和社会理论的主要关注及其对于揭示我们集体生活的潜在现实的关注,转变到从设计者即公民的观点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出发点建立一种较广泛的社会科学来补充理性重建的不足。这表明在领域,学者已开始关注公民参与权力的有效运用问题。实际上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如此。经济法吸收了后现代法律的主体观念,在这个领域,人们不再是消极的防御者,而是以投资者、消费者、经营者、劳动者等身份积极参与经济运行。同时,作为单个个人的经济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的同时,还积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11)”,经济自治团体便是这一结合的典型形式,它是连接政治国家与社会的桥梁,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功能上的互补机制和互动结构,形成了其与政府之间、与其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原应由国家履行的经济功能,在满足社会经济多元化要求的同时,可以通过其自我保障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权力,为国家不恰当地介入私人领域设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维护了其成员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社会自由的实现;另一方面,经济自治团体是市场主体组织化的结果,它可以通过自律机制和协调机制来有效解决各成员之间自由权利的矛盾冲突,有效地制约了市场的盲目性等缺陷,从而实现个人自由的最大化。正是在此意义上,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自治团体表明了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张显了经济法的后现代性。
再次,从形式上看,经济法实现其立法目标的手段主要表现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即经济法不仅确认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同时规定制约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措施,从而通过法律上制度化的途径,使政府经济权力的实际运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权利的实现,同时又给予经济主体以自由的空间。其一是明确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对国家的经济权力予以确认。现代性的形式理性和个人自由的张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信息的不对称、分配的不公平等。而这些问题是依据传统部门法理论和规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释和解决的。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经济法确认政府对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与调节的经济权力,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二是明确了有效政府的权力框架,从法律角度规范经济权力的行使。由于政府干预也存在失灵和缺陷,例如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缺乏判断其干预行为的适当与否的标准、政府干预存在任意性等等。因此,需要用法律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就是在确认政府干预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这也是对现代性观念下的自由价值的升华与扩展。经济法要求的是建立一个负责的、有限、有效的政府,反对对经济运行的专横的威权和绝对的干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以其自身的特质,充分表明其是张显实质理性和社会自由、实质自由的后现代之法。但在这里需要补充一点,前文已提到,后现代性是对现代性的自我反思与自我超越,两者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这种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关系,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法来说,后现代性的经济法是对其在制度实践和精神追求上的超越。因此,强调经济法的后现代性并不是否认其作为产生于现代社会的法律一些特征,例如公开性、权威性等等。
①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张鸿志,蔡岱松:《经济法的现代性刍议——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②安东尼·吉登斯著,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
③宋林飞著:《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页。
④舍勒著:《“谐调时代”中的人》,载舍勒:《资本主义的本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7页。
⑤哈贝马斯著:《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
⑥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和课题》,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46页。
⑦高宣扬著:《后现代论》,台北五南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9页。
⑨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
企业面临经济问题可能就会进行裁员,因此好多员工面临下岗的危险,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等。因此,林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的政策之下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2林业经济发展方向
随着当前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林业经济发展方向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也即将进入到了林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要的转变阶段,更加是林业经济战略转变的阶段。主要体现在从过去的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了生态建设为主,从过去的天然林转变成了人工林,从过去的毁林开荒转变成了退耕还林,从无偿使用转变成为有偿使用,从部门性林业转变成为全社会性林业。林业经济发展不仅仅是实现我国林业科学发展重要的目标,更是保护以及重视林业资源、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因此,林业经济的发展必须要进行规范化管理,以适应当代林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3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现状
我国很多地区在林业产业具体行业发展规则和办法的指导下,对于林业结构进行了调整和改革。相关林业企业在探究林业发展与生态、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探讨能够达到三者相互平衡的方式。就目前而言,我国林业市场仍然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很多的方面还需要加以完善。因此,金融业在对林业经济进行投资时,就应注意把握其方向和力度,这样不仅发展了林业经济,还能带动国家经济的发展,还能有效促进就业,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4面临林业经济发展方向采取的措施
4.1生产经营应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由于林区的自然环境得天独厚,其林地植被、地质地貌、生物资源等都可用来发展森林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等。这样,不仅满足了人们旅游的需求,还能给相关的企业增收,何乐而不为呢。在这期间,企业应当注重自身产品的宣传工作,做好销售计划,对于该地区的基本建设如交通建设等要加强完善。
4.2加快企业体制、机制转型步伐
首先,要将以林业经济为主的企业形式向森林经营转变。以往的林业企业大部分都是以木材采伐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的形式,若要进行转变,企业应当学会培养税源,发展生产,由过去单一的木材为主的经营方式向多元开发森林的综合收益转变。其次,企业不能只靠生产进行营利,而要多增加一些服务型的经营方式。相关林业部门要发挥其职能,帮助企业招商引资,从而将企业增收与林业部门联系起来,更好地发展当地的经济。企业还要不断进行深化改革,改革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以适应当地经济的发展模式。
4.3企业应当做好总体规划
相关林业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及现实状况进行合理的后期规划,不能够盲目进行经济转型。企业应当是在调查当地的具体情况如自然环境状况和人文条件的基础之上,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的规划,若当地的交通不便或基础建设较差,企业就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为当地后续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4.4企业要加大科技的投入
科学技术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不仅能够提高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还能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应当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对于一些机械设备要不断升级,并且还要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企业还应创建一批具有开拓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注意培养一些在市场的管理精英,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提供人才保障。另外,企业应当对于科研方面的资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改善经营方法,提高产品的质量,提高劳动效率,从而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同时,还要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对于产品的质量要进行严格的把关,保证产品能够顺利地进入市场,并以质量来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市场都应以赢得信誉为基本目标,然后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4.5完善企业的产业体系
企业应当完善自身的产业体系,加强企业的产业化进程,如企业可组建后续产业协会,协会可以利用流畅的信息交流平台给企业带来最新的市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产品的调整,还可以加强企业与经营户的联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产品产业链。
4.6企业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企业在进行自身发展的同时,应当积极争取政策及资金方面的支持。在森工林区的一些工作人员理应有国家的补助资金,企业要为员工善于争取国家的帮助;木材全面停伐后会带来一些政策性的亏损,企业可申请将这些亏损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当中,这样可以为企业带来一些经济上的补助;争取国家对于扩大原料林基地建设的政策,争取将低产林改造纳入原料林基地建设计划当中,从而对于原料短缺问题有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
5国家对于林业经济发展方向的措施
国家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对于林区后续产业要加以扶持,确保林业企业能够在正确的方向发展。国家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一些企业项目予以帮助,投入相应的资金,帮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利用企业效益带动社会效益甚至是国家效益。应建立和完善林权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企业的合法性。在林权方面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尺度,以便以后能够参照这个标准进行衡量,才不会导致局部区域的差异不会太大。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区别的政策。
6结束语
关键词:政府;企业;经济法;利益主体;博弈行为;和谐社会
0前言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各地经济各领数百年。在我们还在惊叹温州炒房团在全国各地房产市场上兴风作浪时,温州民营经济已经遭遇瓶颈,盛极而衰。而与此同时,从以乡镇经济为代表的苏南模式中发展蜕变而来的新苏州经济模式目前发展势头良好,蒸蒸日上。今年,由这两市辐射出来的浙江与江苏两省市地区经济增长速度也出现相悖趋势。分析其中原因,温州的民营企业由市场主导壮大,苏州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由政府主导推动。温州市政府给外界留下的印象是小政府模式,与此对应的是苏州的强势政府。由此,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经济增长中不同定位引起我从经济法视野的思考。
1从经济法利益论浅析政企法律关系
经济法“作为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国家经济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说认为,经济法律关系两大主体是政府和企业。
1.1主体
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一直是经济学的奠基石。“经济人”包含3个基本命题:第一是自利,追求人的自身利益是根本动力;第二是理性,即每个人都会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而理性地选择做出相应的经济行为;第三是在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下,经济人所追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无形中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学者提出将其作为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假设。但是,“经济人”假设并不完全符合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这两章的基本宗旨。对经济法主体理解更为贴切的应该是利益主体假设。经济法利益论是将经济法的主体都建立在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理性地为寻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行动的基础上,即利益主体假设。什么是利益?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人与其所追求的标的或状态的主观关系。我们将经济法的主体都假设为都有所追求,存在自身利益,通过经济法的调整,来实现对各类利益主体的分配和保护。对利益的调整,分配和保护正是经济法的重要职能。
温州市政府对企业的“无为而治”是建立在原来民法的利益假设下的行为。民法强调个人意思自治和对个人权利绝对尊重。民法的假设就是社会中各成员可尽显自身才智,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可以促使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作为一个外在主体,监督非法的市场交易,保障各成员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最终实现国家利益的增长。民法的假设是基于简单基数相加原理,即单位利益相加得到整体利益增加的理论。显然,在民法的假设中忽略了政府的利益。
为了防止由民法等私法造成的社会利益被更多个人利益所侵害,经济法产生时就将重点放在限制和干预市场行为,甚至牺牲短期的个人利益来保护长期的社会利益。也由此,经济法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反而还促使国家权力从反方向阻碍了经济发展。现代经济法的研究大多受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的影响,提倡政府干预,认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产物”。在苏州案例中,苏州政府主导当地经济的发展,厚外薄私,重视外资企业,给其优惠政策,轻视民营企业。尽管政府强调了民营企业的重要作用,但是据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外资力量过于强大的地方,当地民营经济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民营企业其实是在不平等状态下与实力强大的外资企业竞争。这也是政府利益与企业利益的权衡问题,政府和企业二者利益不发生冲突时,两方利益的增长都是可能的,然而根据对立统一原理,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政府主体和企业主体之间存在博弈行为。1.2主体行为
我国经济中存在的最突出现象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完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二是企业。受控主体企业作为市场中活跃的积极分子,但是每个企业仿佛就是一个个孤岛,只有为达成和履行交易才将信息透露给关联方。而作为调控主体政府,要求其信息公开,政务透明也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当两大主体都处在信息不公开的地位,互相都要经过揣测对方的行为,才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也就是说。两大主体都追求各自自身利益,而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其结果。
2经济法两大主体之间的博弈与经济法的作用
博弈论最著名的“囚徒困境”案例,囚徒甲和囚徒乙在不知道对方的策略后,若都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选择决策,结果并不是最佳的,只是达到一种均衡,即所谓的“上策均衡”。但是若从为对方的利益着想,或两者暗地串谋,结果才能形成最佳的博弈。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合作才是利己的最佳策略。如果将此案例用在政府与企业的博弈行为上,即得出的结论是在经济法的定位及相关制度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各类主体的预期利益。政府有政府的政策实施,企业有企业的目标选择,经济法应该将两者一致起来,对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不能顾此失彼,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政府的利益。应该抛弃政府本位或企业本位思想,科学发展经济,实现和谐社会。因此,经济法可以说是实行规制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和限制政府双重使命的法律部门。当“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同时并存的时候,经济法就发挥其作用。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调节经济,在自由竞争时代,由市场自发调整经济。政府调节经济容易造成政府权力滥用,交易成本增大,不公平竞争,经济无效率,市场调节经济则容易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公共物品缺失,分配不公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这些问题都应该由经济法来协调,保障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经济行为井然有序。合适的经济法是能解决经济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引导经济积极更好的发展。
根据系统科学观点,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着的诸元素的统一体。循环经济倡导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成一个“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因而,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个系统。文章从系统的角度对循环经济的系统特征进行了探析。
1开放性
开放性是实现系统和谐有序的前提。系统只有开放,才有可能从外界环境不断地引入负熵流,把自身的熵排入到外界中,从而实现系统的有序,推动系统发展。系统的孤立或封闭只能导致系统的死亡或使系统处于紊乱无序状态。
循环经济是由环境和经济系统构成的开放、动态的系统,正是因为系统的开放,从而使得循环经济系统异常活跃,并能对相关环境做出积极反应。传统经济所形成的则是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系统。在传统经济系统中的物质和能量转化是以资源的使用为开端,经过能量的转化,除了被系统吸收的能量之外,其余的能量则被排出系统之外,不再参与物质的循环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整个过程是一次性的。这意味着传统经济的整个经济活动只能朝一个直线向上的平衡方向发展,一旦平衡达到,过程结束了,整个系统也就瓦解了,在此过程中,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互不相干,输出对输入没有形成反馈。因此,传统经济往往会因为资源的短缺而危及到物质基础,使经济活动难以为继。而循环经济则不同,循环经济系统不断从外界输入能量补充内部消耗,经过能量的转化,其中一部分能量在系统内部被吸收,还有的能量和物质被损耗,另外一些能量和物质则被反馈到输入过程,与外界的物质和能量相结合,形成一个物质和能量不断转化的循环回路。因此,循环经济的内部物质和能量的转化可以持续不断地进行,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也是系统走上有序的基本途径。社会经济运行具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的三大功能,实施循环经济战略从本质上要求恢复和重建“自然一经济一社会”的合理规则和运行路线,它以绿色技术为支撑,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和企业与环境之间通过建立稳定、健康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实现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赢”。循环经济的运行方式通过完整的物流分析,不仅延长了线性经济,而且实现了闭合循环,在“资源利用—绿色工业—资源再生”各个环节实施了“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真正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涵义。循环经济系统所表现出的结构与功能以及相应的生态、反馈、抗逆、共建共享,形成了一个有序的、具有自组织功效、有较强抗干扰能力和取得物质、能量损耗最小而系统内部寻求优化的整体运行模式。
2动态性
复杂性系统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动态演化性是产生系统复杂性的主要原因之一。复杂系统总是从一种状态变化到另一种状态,其中稳定与平衡是运动的一种趋势,而波动、不平衡、矛盾等才是运动的常态,系统在矛盾运动中表现出十分复杂的现象。复杂系统运行的有序化取决于系统内部相关因素的相互作用能否形成动态演化态势。动态演化态势的形成和发展与复杂系统运行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复杂系统是动态的,处于不断的演化过程中,总趋向于进化。随着时间发展,其结构、功能、行为不断变化,总的趋向是通过自适应、自组织作用向更高级的有序化演化,具有自适应和进化能力。循环经济系统同样也要遵循这一系统动态演化规律。
循环经济系统是由多种元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它以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为基础,以绿色技术为技术载体,目的是实现人、生态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循环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转不仅要受到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外部条件的制约。随着科学探索的不断深入和技术的向前发展,循环经济也必然不断丰富自身的内容,它的发展也会更科学,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事实上,循环经济本身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和绿色技术日臻完善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形成就是经济活动与科学技术、社会发展战略相互作用的结果。目前,循环经济正处在一个市场需求多样化,技术快速发展的动态环境中,它与环境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循环经济只有不断从外部环境中吸收新的能量,接受新的信息,才能增强它的生命力,更好地实现它的目标。发展循环经济就必须遵循动态性的原则,关注前沿科学,引进生态技术。资源利用率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实现,都需要以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为依托,不吸收先进的科技成果,循环经济的发展就无法适应社会的要求和时代的潮流。
3多层次性
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系统的整体性的维持和发展,有赖于一个连续的等级结构,即层次性。系统的层次性主要是指任何复杂系统都可以从纵向上可以分为若干等级,其中低一级系统就是高一级系统的若干组成部分,不同的层次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系统层次性是系统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系统的层次与层次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系统的层次性突出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质的差异,强调高层次向低层次的不可还原性。
循环经济有着不同的等级及层次结构。
首先,循环经济中物质循环的场所具有层次性。这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说明:①企业层面。即物质资源在企业内部的循环,也叫基础循环。企业推行清洁生产,选择清洁生产工艺,建立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管理系统,减少产品和服务中物料和能源的消耗量,实现最终排放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物经本企业自身的物理化学处理,使之成为再生资源,实现低排放或零排放,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产品生态设计。②区域层面。即物质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的循环,也叫中观循环。这个层次的资源流动既可以在同产业部门间实现,也可以跨产业进行。若干互相关联的企业建立共生的工业园区,甲企业的废弃物、污染物由乙企业处理利用,乙企业的废弃物、污染物由丙企业处理利用,从而形成较大的链式循环。区域内企业或行业间建立生态产业群落,上游企业的副产品或废弃物用做下游企业的原料,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在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化的服务业内实现废弃物资源化。③社会层面。即在全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之间建立的循环,也称宏观循环。以生产链为纽带,统筹规划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城市与农村的发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实行可持续生产和消费,逐步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社会层面上就要建立相关的政策体系,倡导绿色消费,建立绿色政府、绿色办公、绿色采购,建立节约型的社会,包括节水、节能等。
其次,循环经济中物质循环的反馈过程具有多层次性。在物质和能量的转化过程中,输入和输出相互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步骤的循环过程。其中,在每一次输出进入新的循环成为输入部分时,又会形成新的步骤和层次。如农场为酒厂提供酿酒的原材料——稻谷,稻壳作为酒厂的废弃物输出,又成为生态农药厂发酵提取菌种的原材料,每次的输出对输入都是一个质能的反馈。输入和输出的循环就构成循环经济复杂的网络和层次,这也是循环经济多层性的一个显著特征。
4非线性
非线性是指变量与变量之间没有正比例那样的直线关系,在非线性系统中,凡是非线性都可以找到一条直线和它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交点,这就引起多值性,叠加原理失效,不具有加和性和可分性。在非线性系统中,系统一个变量的微小变化,可能导致系统其他变量产生不成比例的甚至灾难性的变化,从而导致“蝴蝶效应”。
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优选模式之一。它是以物质流动为特征的一种生态经济,它与传统的资源消费、产品生产、废物排放这么一个单向线性流动经济不同,它是一种再生的资源、一种流动的资源,是物质和能量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得到合理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实现经济生态化转向。它强调以循环生产模式替代线性生产模式,表现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这一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路线,体现在循环经济的构成是多层次的技术、知识、管理的长期积累,显示出与外界环境相联系的多层次、多目标的开放性和彼此间的耦合特征。循环经济将传统的线性、开放式的经济系统转变为非线性的经济系统,逐步实现很小的排放性和环境友好性,使市场生产的产品能够持久的使用,并延长使用的寿命。
根据非线性系统的特征,循环经济系统涉及无数的因素(或变量),这些因素(或变量)又构成错综复杂的相互联系,在这些因素、关系之间很难区分谁主谁次、谁重谁轻,它们之间的机制不是简单的径直的因果规定,而是复杂的交互作用、双向甚至多向的构建方式。一旦其中的某个要素受到干扰,都会反馈到系统的整体功能上,影响到系统的稳定性。因此,不能从循环经济局部的个别目标去判断它的发展方向,也不能仅仅通过子系统的功能来确定它的整体功能。如在循环经济系统中,采用清洁技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的产生。资源的再利用环节则形成了物质的循环,如果在生产中运用了清洁技术,但产生的废弃物却没有进行再利用,而是直接排出系统外,这样就不能称这次经济活动为循环经济,因为它没有履行其中一个环节的功能,从而无法实现循环经济的整体功能。因此,在发展循环经济时,要把握系统的整体性,从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合理规划,让每个环节都充分实现各自功能,保证循环经济系统各要素的相互衔接,实现整体功能的最优化,达成系统的目标。超级秘书网
5自组织性
自组织是开放系统在大量子系统合作下出现的宏观的新结构。系统随着时间而变化,经过系统内部和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不断适应、调节,通过自组织作用,经过不同阶段和不同的过程,向更高级的有序化发展,涌现出独特的整体行为与特征,具有自适应、自组织的趋向有序化功能。维纳提出的控制论,阐述了以正反馈和负反馈为基础的“自组织”科学概念。
正反馈是一种破坏原有稳定状态,使系统趋于不稳定状态的反馈。传统的线性经济模式,它的作用是能自动地加剧系统离开原有目标运动,朝着新的状态加速度地变化,其速度是令人难以意料的。在这种经济模式中,人们以越来越高的强度开发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和获取利润。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弃物大量地投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通过把资源持续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上的增长,结果却导致了环境的恶化和经济的不可持续发展。
负反馈是一个自稳定的环路,它的作用是使系统不断消除干扰和噪声,系统表现为自调节、自适应行为,使系统力图恢复原来稳定状态的反馈。在经济生产中,循环经济自然建构起一种负反馈的自调节机制。当企业生产过剩,导致资源存量下降时,资源的价格上涨,它自主促使节约资源或废弃物的资源化,使得生产能循环往复下去。同样,当废弃物的处置成本过高,它就会开发清洁生产工艺进行无废生产或少废生产。因此,循环经济的生产观念是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创造良性的社会财富,这也是循环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劳动者
【正文】
我国税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有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权利观念的增强,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而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下面一则案例我们对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作了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
【案情概要】李先生于1978年1月年进入上海某企业工作,1996年1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1月企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李先生劳动合同解除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李先生在该企业已工作25年,用人单位应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75000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但用人单位认为对于这75000元属于李先生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其代扣代缴,李先生认为这属于经济补偿金属于困难补助的性质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双方对此争执不下。那么对于劳动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性质依据是什么?我们如何对其进行完善呢?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探讨。
【分析探讨】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与性质
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28条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上最早的依据。根据《劳动法》的该条规定,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对劳动合同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与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2007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什么呢?
对于经济补偿的性质,在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贡献的补偿;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法定违约金;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障,以帮助劳动者渡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以下几方面:(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新近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等也列入了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从上述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主要用于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情况,劳动者一般处于需要帮助的地位。在此种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主要是对劳动者生活的补助。
因此,我们赞成第三种观点,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障。
二、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无明确规定。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指出: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又作了进一步规定,该通知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到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李先生的75000元应扣除2002年上海市年平均工资的3倍后,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两个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通知明确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规定了一定的免征额。那么这些通知的内容本身是否合适呢?承前所述,我们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社会保障性质的,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主要在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对于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合适的。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人一般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者被动离职而需要帮助的人,在此情况下,对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取不到调节个人收入水平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当然,有时经济补偿金的取得是由于公司结束经营等其他原因而非劳动者自身缺少竞争能力,这些人可能并非可以完全纳入上述弱者的范畴,有些收入很高的劳动者一个月就达三五万,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达十来万,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确实是调节个人收入,维护社会公平。基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向此类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不予限制按而按一般劳动者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合适的,这只能说明我国的劳动立法存在问题。
我国的立法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最近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限额作了规定,该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我们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就更加明显,就更加没有征税的必要了。当然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在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通知废除前仍应对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三、从经济补偿金的税收问题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再看这两个通知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我们认为是不规范的。向公民征税实际上是对公民财产的征收,是对个人财产权的剥夺。因此,征税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税收法定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讲英国资产阶段革命就是解决一个征税权的问题。1689年英国资产阶段革命成功后颁布的“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就是非法。根据谢怀栻先生的归纳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2)每种税的征税要件(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标准、税率)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行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任意减免税收;(4)征税程序也应由法律规定;(5)法律应规定税务争议的解决的方法。和上述税收法定原则相比较,我们发现对于经济补偿金征税应当是由立法机关来制定的,而不应由税务机关来自行制定。现在对于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税收减免也都是由税务机关自行决定的。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这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不尊重,更与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经济补偿金的税收问题涉及到劳动法和税法的交叉问题,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存在不完善之处。我国的个所得税法应进一步完善,对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等都应由法律来作出规定,而不是由税务机关自行解决,这样才能保障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样也有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林嘉主编:《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