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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每个人应该都可以提供,就是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总之,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但身份证是必须要提供的,很多贷款机构明确要求必须是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都不行。
2、收入证明:收入反映了还款能力,申请个人贷款时收入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收入证明必须真实可信,千万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后果很严重。要注意,收入证明的个人姓名、身份证、职务、年龄、手机号码、住址这些小细节一定要与个人信息对的上,否则会有虚开证明的嫌疑。
3、工作证明:大部分人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工资收入,因此工作证明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银行眼里,一个有稳定工作的人才能保证按时还款,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工作证明也是必须要提供的。
4、婚姻状况证明:如果是已婚,那么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还会要求提供婚姻证明,新版征信上线后,有可能需要提供配偶的征信报告,总之,尽量保持双方的信用良好,有利于申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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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和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籍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将各类办理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户籍窗口应当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卡、桌椅、纸张笔墨等,并逐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提供方便。
(三)全市公安派出所、各级户政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有关户口方面的问题要给予认真答复,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对政策规定一时不明确、不清楚的,要及时逐级请示,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市城区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不需申报审批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迁入,迁移时须持原户口薄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入地派出所印章,迁出地派出所必须每天在计算机内查询本所人口变动情况,对迁出的人口在常表内备注登记归档。需申报审批的,持准迁证、迁移证和审批表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四条市、区(县)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外迁入户口的受理、审批。
第五条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一)1岁以下婴儿出生入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盖章)、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16周岁以下变更名字。16周岁以下申请变更名字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变更名字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证明。
(三)户口注销。公民因参军入伍、死亡、出国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出具入伍通知书,死亡注销户口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或非正常死亡报告书,出国注销户口的出具户口注销通知书。
(四)迁出市外。
所需材料: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核发迁移证。
(五)市内城区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
(六)分户和并户。一套住房一个门牌号只能落一户。
所需材料:房产证、分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农村分户凭土地证。
(七)变更籍贯、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
所需材料: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毕业证书等。
(八)本市“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自愿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统一造册,并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所需材料:户口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等。
(九)市、区(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落户的。
第六条变更姓氏、民族、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
第七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窗口民警给予办理。
(一)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毕业暂未就业回原籍的。
所需材料: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入学前户口在本市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薄迁出页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出具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证明,暂未就业的出具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证明。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军队转业、退伍的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接受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转业证或复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接受单位(干休所)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离(退)休证、结婚证。
第八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
(一)1岁以上16周岁以下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二)16周岁以上变更名字。如确有充分理由,可以申请变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变更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有关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簿等,在校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三)补录人口。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而被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漏录的人口应予补录。
所需材料: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
所需材料:护照或入境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一)变更年龄。确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其他原因不得变更。
所需材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姓氏。18周岁以下变更姓氏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单位的出具单位准予变更证明。
(三)16周岁以上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明确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四)无出生证或持补发出生证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
(五)工作调动人员落户。因工作调动的,本人、无职业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申请迁入本市落户
(1)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所需材料:省、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2)铁路、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系统人员调动的。
所需材料:省级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六)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人员迁入落户。
入学前户口在我市的本省及外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或就业后辞职、离职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所需材料:户口薄、无工作证明或在本市已就业的证明、未婚证明、毕业证、原户口所在地迁出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省内户籍人员因购房、经商、投资、投靠亲属、离退休等迁入户口。
第十条下列外省户籍人员申报迁入我市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整理材料,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核审批后,上报市局审批。
(一)录(聘)用人员落户。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它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聘用合同、资格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等。
(二)购房人员落户。
1、凡在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2、在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三)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
1、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2、在市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3、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及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四)投靠亲属人员落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薄、结婚证,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无业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户口薄、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出具未婚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户口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户口薄、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所需材料:户口薄、收养证,寄养的须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6、涉及非直系亲属投靠的省外人员户口迁入由分县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五)离退休人员落户。在本市有房产的离退休人员及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户籍证明、退休证、房产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六)随军人员落户。副营职或副科级、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军落户。
所需材料:任职命令、随军报告表、随军批复、配偶无工作证明、户口薄、结婚证。
(七)变更民族。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需变更民族的,须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批;如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
所需材料: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户口薄、出生证、结婚证等。
(八)非直系亲属投靠和疑难户口。
第十一条下列户口由市局直接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务员等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省或市人事部门招录(聘)正式文件、单位介绍信、户口薄、房产证等。
(二)研究生、大学生招生落户。
所需材料:省招生办招生计划、招生花名册、迁移证、录取通知书。
(三)单位申请集体户口。
所需材料:单位申请、介绍信等。
(四)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释放证、户口注销证明、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成建制迁入人员落户。成建制迁入市的,由申报单位向市公安局写出书面落户报告,并提供落户人员花名册,上报市政府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和审批户口。
(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的户口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场办理。
(二)迁入户口和变更更正需审批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由分(县)局一级审批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分(县)局和市局两级审批的,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即共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加强户籍地名管理。对户籍地址要严格按《省地名使用证》的标准地名进行登记,对房屋产权关系已转移或房屋拆迁已安置仍不迁移户口的,要动员限期迁移,逾期不迁出或因找不到原房屋主,造成新房屋主无法落户的,由各派出所设立本所名称的集体户,统一空挂。
第十五条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对受理审批、变更更正等各类户口材料以及户口准迁证、迁移证证件及存根每年要认真清理归档,严禁丢失。
第十六条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度。户口受理审批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受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核把关、签字的,要认真查纠责任,凡不按规定办理或违反规定办理户口,以及造成户籍档案损坏、缺失等,被上级公安机关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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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则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标准的收入证明格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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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明
兹证明 同志现从事 工作,累计满 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盖章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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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申诉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委托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协议书,以及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上述证明材料,申诉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立案室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类
(1)至
(7)项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
(6)项要求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有委托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车贷的办理流程:
①首先,需要贷款者准备好身份证、居住证明、工作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证明材料,到一次银行,填写一张申请表,填一份合同。
②然后,等待银行的贷前资格调查与审批。如果贷款者符合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银行便会通知贷款者填写一些贷款表格材料。如果贷款者申请的贷款需要抵押或担保,还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如果办理的是无抵押贷款,就无需签订此类合同。
③其次,银行向贷款者发放贷款。一般银行在2至3周或1个月之内审批结束后即发放贷款,最快的1天即可放款。
④最后,借款人将首付款交给汽车商,并凭存折和银行开具的提车单办理提车手续。
2、不一定,可以调到户口所在地,如果不调到户口所在地,也不从事会计工作,要办理变更手续。就是说明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是不转移管理机构,没有什么意义。
一、会计证申请
首先要确保基储法规和电算化都考试通过:
1、领取基础法规和电算化两个合格证;
2、到财局要一份从业资格证申请表(两份),或者网上申请也可以;
3、申请表填写完毕后上网申请办理日期;
4、到了办理日期需要准备:1.身份证 2.毕业证 3.两个合格证 这些都是复印件和原件都要;小一寸照片5张左右,要红底或者蓝底的照片,不要用打印的照片;
5、财局核对完毕没有问题会给你一个回执,凭回执一个月后领取会计证。二、会计证调转(广州为例,其他省份可以参考)
首先你要确定在哪里上班,比如在a地考的会计证,b地上班:
1、在b地开工作证明;
2、拿工作证明到a地财局填写调转申请表,a地财局审核没有问题给你盖章;
3、带盖章的调转申请表去b地财局注册就完成了调转手续。
注:会计证也叫会计上岗证,也叫会计证从业资格证,都是指的一个证;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填制《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加盖公章后,携带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原件(如户籍证明、毕业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单位聘书或任命文件、相关证明等),到原办理发证(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四、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工作单位变动的,需及时办理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后90日内到调入地办理调入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在同一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2份,由新调入单位在表中“调入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和注册登记手续。
一、督查目的
加强我局2014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工作落实过程管理,及时而全面地掌握各项指标工作的落实进度、质量和实际成效,查找指标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与对策,使考评导向和要求成为真抓实干、推动落实、促进改革、转变作风的“助推器”和“指挥棒”,引导各县区局、各直属单位、各科室凝心聚力、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局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推动我市水产畜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督查对象及内容
(一)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
1.市绩效办下达各县区2014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第28项(城区为23项)三级指标工作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推进落实的情况;
2.市水产畜牧兽医局2014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分解到各县区承担的工作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推进落实的情况;
3.推进各项指标工作落实所建立的台账、收集的材料等情况。
(二)承担局2014年度职能指标和共性指标工作任务的各直属单位、各责任科室
1.我局2014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职能指标)中各项三级指标工作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推进落实的情况;
2.2014年度绩效考评党的建设和行政管理指标(共性指标)中各项三级指标工作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推进落实的情况;
3.推进各项三级指标工作落实所建立的台账、收集的材料等情况;
4.与具体承担考评指标工作的基层单位进行工作落实对接的情况。
三、督查方式
由局绩效办抽调人员组建督查工作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听取各县(区)局、各直属单位、各责任科室对所负责的指标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报,并结合各相关考评指标的评分细则(标准)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点多面广的指标工作进行个别现场考察核查。
四、督查程序
(一)听取汇报。每次督查活动开展前由县(区)局、各直属单位、各责任科室对所负责的三级指标工作进行自查,查工作是否按时推进、采取什么措施、落实进度如何、达到什么效果,或工作推进有何困难、如何应对、能否赶上进度;查台账是否规范建立、原始数据采集及证明材料收集是否符合要求、与基层落实的情况能否相互衔接。同时,填写《2014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工作落实自查表》,并在督查中实事求是向督查组进行汇报。
(二)全面检查。督查组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各相关考评指标的评分细则(标准)对各县(区)局、各直属单位、各责任科室所负责的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推进落实是否漏项、缺项,检查工作的联动衔接是否有力、有效。检查工作的落实进度和质量效果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检查台账的证明材料收集是否规范、对工作落实或完成的证明是否充分。同时,相应选择个别工作落实点进行现场考察核查。
(三)结果反馈。督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填写《2014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督查情况反馈表》反馈给各县(区)局、各直属单位、各责任科室,并对不能按照考评指标评分细则(标准)要求推进工作,以及不符合绩效管理要求的各种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敦促责任县区局(直属单位、科室)限期整改,属重大问题的立即报告局党组研究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一)定期督查。分别对局机关各责任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县区局进行1次定期督查,对各县区局的督查日期暂定为I1月上旬,对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的督查日期暂定为11月中旬。日期如有变动以通知为准。
(二)不定期督查。视工作推进情况灵活掌握,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局、各直属单位、各责任科室要高度重视绩效考评督查工作,充分认识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督查的协调、配合、参与等各项工作,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例】
2012年9月,蔡甲在浏览微博时无意间发现网友“正义者联盟”一条名为“退休干部蔡某堪称房叔”的微博被迅速转发上千条,引起热议,遂进入查看。发现其中爆料的“某市城管局退休人员蔡某一家在本市拥有16套住房”这一信息中的当事人正是其父亲蔡乙。蔡甲还发现:该条信息爆料的内容相当详细,甚至其半年前购置的准备用于结婚的某处商品房信息也在曝光的房产清单之上,爆料人还称“蔡乙于1997年3月取得的位于本市某区房改房系与该市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勾结违反房改政策非法取得”。蔡甲及家人均表示无人前往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蔡乙回忆称:“2010年3月,其将该市某区的一套商业用房设置抵押时,曾办理《委托公证书》,委托中介公司周某查询房产档案并代办房屋抵押登记事宜。”蔡甲及家人遂要求登记机构出具“曾查询、调取其家人房屋登记信息的历史记录”以及2010年3月受托人周某代为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时填写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登记机构核准周某查询档案信息的“审核表”。登记机构以蔡甲及家人申请查询的内容不属于房屋登记信息为由拒绝查询。
后该市纪检部门对蔡乙展开纪律调查,要求登记机构提供蔡乙于1997年3月取得的位于该市某区房改房的房屋登记资料,包括登记机构制作审核意见表等全部档案资料。蔡甲及家人遂向法院,要求登记机构承担泄露其房屋登记信息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蔡某一家房屋登记信息的泄露系该市登记机构档案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所为,李某系曾某的侄儿。后来,该市登记机构在媒体发文对公众道歉,称“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及其管理上确实存在薄弱环节”。
本案中,哪些信息属于依法可以公开的房屋登记信息?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范围和途径如何,有何限制性规定?
一、应区分房产档案、登记资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与登记簿几个不同的概念
房产档案是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是房地产登记工作中的真实记载和重要依据。登记资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核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及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材料房地产自然状况及登记簿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等。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询问笔录;2.实地查看材料;3.登记审核结果材料;4.其他证明材料。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各地可以在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房地产平面图等。登记簿的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41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登记簿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本案中,2010年3月受托人周某代为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时填写的《某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以及登记机构核准周某查询档案信息的“审核表”,不是“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存的由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依法不属于登记档案的范畴。登记机构以蔡甲及家人申请查询的内容不属于房屋登记信息为由拒绝查询,并无不当。纪检部门对蔡乙展开纪律调查,要求登记机构提供蔡乙于1997年3月取得的位于本市某区房改房的房屋登记资料,包括登记机构制作的受理单、审核意见表等全部档案资料。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下称“《规程》”)的规定,蔡乙办理上述房改房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表、身份证明、房改合同、购房付款凭证等资料属于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受理该项登记申请制作的受理单、审核意见表、房屋登记领证单等属于登记审核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即登记审核材料。按照《规程》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立案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查询、复制与已立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纪检部门对蔡乙进行调查,可能涉及到登记机构审核该处房屋登记的审核人员的渎职行为,故依法有权调取登记工作人员签署的审核意见表等登记审核材料。
二、应明确登记资料利用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登记资料对外利用分权限分层次受限
1.登记资料查询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10月,建设部印发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各类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28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规程》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并以专章(第6章)形式规定了“登记资料利用”。
2.登记资料查询的条件、范围
《规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房屋登计资料的利用分为对内利用和对外利用两类,并分别规定了登记资料利用的条件、程序、范围。
其一,登记资料的对外利用。按查询的内容,又可分为:(1)查询、复制登记簿。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的,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②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产权证)的,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③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或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④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的,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利害关系人查询,需提交书面材料证明自身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否则会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理解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呢?起草过程中,有专家认为应是与房屋具有交易关系的人,如提供了买卖合同的交易对方,或是仲裁或诉讼的当事人,如提供了涉及诉争房屋立案通知书的诉讼当事人。最后,所有权人因权证遗失需要刊登遗失声明的,提供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产权证),而非同时提供上述信息,也就避免了因权证遗失导致无法查询、无法登报刊登公告的问题。(2)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①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②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的,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③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④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证明和受遗赠证明的,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⑤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的,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规程》明文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其法律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52条、《行政监察法》第22条、《国家安全法》第8条和《证券法》第180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
其二,登记资料的对内利用。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房地产登记机构之间因工作需要,房地产登记机构上级机关因诉讼、复议等需要,可内部查阅、调阅登记资料。对内利用包括内部查阅、调阅两种情形。查阅是指(把书刊、文件等)找出来阅读有关的部分。调阅是指调取文件等来查阅,相对于查阅而言,调阅有使资料、文件脱离原来储存范围的意思。内部查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单,经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查阅相关内容出具查询结果。内部调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调阅单,经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并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调阅登记册,方可调出。内部调阅登记资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到期不能归还的,调阅人应在调阅期届满前一日到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调阅人应负责调阅登记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不得中途转借和私自复制,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
3.查询程序及出具查询结果
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交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核对申请人身份和条件,并告知应缴纳的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出具查询结果。出具查询结果一要注明查询时间(精确到秒);二应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查询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人)说明理由,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1.按申请人(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房地产权属证书号查询无结果的。2.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登记的。3.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复制登记资料,经复核无误后,应在登记资料复制件上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申请人(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同时要求:登记资料管理人员宜做好台帐记录,并应将申请人(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本案中,2010年3月,蔡乙其将该市某区的一套商业用房设置抵押时,办理《委托公证书》委托中介公司周某查询房产档案并代办房屋抵押登记事宜。根据委托书的内容,受托人周某仅有权查询拟办理抵押登记的该市某区的商业用房信息,无权查询蔡乙名下的其他房屋信息。蔡甲及家人房屋登记信息的泄露系周某的侄儿李某所为,李某利用自己在房屋登记机构档案管理岗位的工作便利,通过房屋权利人姓名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并随意泄露,违反了《规程》关于登记资料利用的相关规定,并已触犯《刑法》的规定,应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房屋登记机构档案管理实践中,应加强“房屋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杜绝系统设置漏洞,何人查询、调取他人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宜设置跟踪记录,以便于查实公民个人房屋登记信息的泄露。
三、登记机构应强化房屋登记信息利用的安全管理
按照《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登记资料查询、复制利用服务,既要满足查询、复制的需要,又要保护权利人的隐私。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住房信息泄露,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2015年起我省自学考试将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具体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符合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条件的考生,其中面向行业(部门)开考专业及助学单位考生由其所在助学单位统一组织,考生应按其所在单位要求报名。
二、报名时间
每次考试网上报名的时间及相关事宜将于考前3个月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请考生适时关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及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网站公告。
三、报名网站
考生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hbea.edu.cn),进入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报名。
四、注册及现场确认
所有考生必须注册为考生服务平台用户,完成网上注册及现场确认相关手续后,方可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报名参加自学考试课程考试。
(一)使用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报名需注册用户名,该用户名将绑定相应考生的考试信息。考生应以本人有效且常用的电子邮箱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牢记密码,避免遗忘和泄露。考生遗忘用户名和密码的,需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报考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查询。因考生本人原因导致用户名和密码泄露而造成相关信息被修改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网上注册
1.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在注册页面选择“新生注册”,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核对个人资料、报考专业等相关信息,并准确选择考试地点。考试地点一旦确认,不得自行更改,如需调整,须履行考试地点变更手续。
2.在籍考生(已取得湖北省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在注册页面选择“在籍注册”,考生服务平台将显示考生登记过的相关信息,考生应认真核对和完善。在籍考生持有或获得过多个自学考试准考证的,注册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准考证,准考证一旦选定,只能使用该准考证参加并在相应考区考试,使用其他准考证取得的考试成绩将按相关程序合并到注册时所选择的准考证上。
(三)考生完成网上注册后,须本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相关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包括身份信息核验与现场照相。由他人代替现场确认的,将取消相关考生网上报名资格。首次报考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还须携带本人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各审查单位须留存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备查。
(四)网上注册与现场确认已完成的考生可直接登录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报名,不需再次注册和现场确认。
五、网上报名
(一)已完成注册及现场确认相关手续的考生,在当次考试报名截止时间前登录考生服务平台报名。
(二)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和面向行业(部门)开考专业的考生报名实行网上缴费,请相关考生提前开通银行卡的银联网上支付功能。
(三)考生在网上选报课程后,缴费前可对报考的课程进行修改,缴费后将不得修改已报课程,只能增加报考课程。
(四)考生在当次报名时间截止前完成缴费,则报名成功,未完成缴费则报考无效。请考生及时缴费并注意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查询报考状态。
六、考生信息变更
(一)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需要变更的,须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变更。相关教育考试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考生照片需要变更的,须说明变更原因,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变更,相关教育考试机构审核无误后予以重新照相。
(三)考生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的,可在考生服务平台自行修改。
(四)考生需调整专业的,应履行如下手续:
1.报考专科专业的考生,可在考生服务平台自行修改。
2.报考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专业的考生,先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提出专业调整申请,再提交本人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身份证原件到相关单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