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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稽查;政策取向;执法环境;稽查管理体制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其目的是通过查处各类税务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惩处作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务稽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有序运行。保证了税收财政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便于发挥税收监督职能,促进企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以确保税收征管质量,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总之,税务稽查工作是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程序的有效工具,是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体系的信息反馈系统,是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税法权威、严肃税收法纪、惩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培育良好纳税观念、实现依法治税的基础保证。同时,我国税务稽查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我国税务稽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仍停滞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阶段。国家为了应付财政支出的高速增长,将税收任务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下达给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务上狠下功夫,税务稽查围绕收入任务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对象是针对那些易于查出问题的有利可得的企业,而对那些隐蔽较深,有严重偷逃税现象的企业却没有进行有效查处。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国、地两税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联系,加之纳税人存在缴纳税款时划分税种不清、申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复稽查。此外系统内部征收与稽查为了完成各自任务发生磨擦,出现征收不能及时给稽查提供线索,稽查出来的问题也没有反馈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现象。
2.税务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彻底,实施起来不到位。
随着1997年我国征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税务稽查模式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但是现行税务稽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由于税务稽查职责在范围上划分不够明确,使得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相互争夺范围,抢夺税源,甚至出现两份稽查通知或处理决定下达同一企业,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这既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行政认识上的误解,有时又使稽查出来的问题因下达处理决定的不同而扩大化或者缩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够大,为收入而稽查,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法行为查而不清、决而不刚的现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极大地削弱;(3)由于多级稽查格局的原因,一个年度内企业接受二级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业甚至接受三级稽查,乃至更多级的税务稽查,从而造成了重复稽查的问题,如果再加上地税部门的稽查,企业确实不堪重负,生产经营难免不受影响;(4)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整体模式中征收、管理与稽查三者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脱节,从而出现税收工作“盲点”。加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法律仍不够健全,社会上“拜金主义”等不良影响。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仍存在个别腐化堕落者,他们大肆利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力,以税谋私,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税款,乱征滥罚,擅自减免各项税款,甚至与纳税人内外勾结,代开、虚开、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额损失。
3.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一部分纳税人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小团体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有所滋长。现在一些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方式十分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备反偷避税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少青年干部经验不足,岗位技能差,不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有的稽查人员不会查帐,不善于从帐实上查找蛛丝马迹,挖掘隐蔽的深层次的问题,做出的稽查决定缺乏实在的内容,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4.稽查工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是每一个税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但是在很多基层征税机关,他们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比如在稽查选案阶段,由于税收收入任务重,税务机关强调稽查查补收入的责任目标,以致选案不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科学选案,而是急功近利地瞄准那些经济运行较好的企业为重点稽查对象,重复稽查同一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经济情况较差的企业却很少去查去管。5.税务稽查的正常执行受到执法环境的制约。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滞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加之“拜金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从而出现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各种说情接踵而至,更有甚者,部分单位的领导直接给稽查人员施加压力,致使稽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不良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税务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此外,税务稽查经费投入不足,装备落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缺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进度、深度和广度。
二、关于我国税务稽查改革的政策建议
1.规范稽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执法。
(1)科学地开展稽查选案工作。建立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的科学选案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建立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系统,将重点行业,异常申报企业,重点税源户的纳税申报资料输入该信息系统,从而科学地挑选税务稽查对象,从根本上避免纳税人的重复选案。(2)认真做好稽查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稽查工作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法治管理,防止人为变通了结。关键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稽查程序要合法。第二,稽查取证要合法。(3)严格逃选审理人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把关作用。稽查审理工作承前启后,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最后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准确合法,因此审理人员在挑选上必须具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特点。他们必须对稽查文书的格式制作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附属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具体事项进行严格认真审核把关,从而防止稽查决定出现不必要的差错和失误,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4)加强稽查执行工作力度,捍卫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稽查执行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环,也是稽查成果得以实现的关键步骤,要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已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涉及纳税人的有关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和调帐等事宜,一一贯彻落实到位。改变对偷税漏税处理查得多补得少,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的作法,督促纳税人将相关税务处理决定落实到位。必要时,税务稽查执行部门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等措施,维护税法的尊严。
2.理顺稽查管理体制。
理顺的稽查管理体制应符合几个有利于:(1)有利于加强稽查工作的规范领导,掌握工作主动权,摆脱单纯任务观点的束缚;(2)有利于稽查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摆脱地方不适当干预和说情风干扰;(3)有利于发挥当地税务机关对征收、管理、稽查、复议四个系列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监督作用,减少稽查组织内部非业务性机构,节省人力物力,集中搞好稽查。现行稽查管理体制改革,要突出稽查机构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及掌握规范性工作主动权,可考虑对稽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人事经费及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在各项征管综合协调、实务、工团、纪检、监察等方面由当地税务局领导。
3.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
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和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客观上要求有一支训练有素的稽查队伍。(1)从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证。各级稽查组织人员的配备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地税务机关还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备稽查人员,从数量上保持稽查队伍的稳定。(2)保证稽查队伍的质量。稽查人员应该是集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于一体的优质人才,政治上事业心强,为政清廉、拒腐防变、有高度的责任感;业务上精通税收政策,懂法律,会查帐,办案能力强。作为领导,在选人用人上要把好关,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队伍管理制度,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3)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着重在现代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上进行强化训练,每个稽查员要掌握多种形式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办法。(4)把鼓励竞争机制引进稽查管理,实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检官制,坚持奖罚分明,坚持个人收入与稽查业绩挂钩。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当前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形成了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为主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对促进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税务稽查由于受执法环境、监督手段、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对稽查权力的监督制约还相对弱化,产生了一些不廉行为,甚至还导致了个别违法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
1.1 稽查权力分解不尽合理,缺少相对制衡
虽然稽查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程序进行了“四分离”,对稽查执法权力进行了分设和权限划分,初步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体现了对稽查办案全过程的相互制衡和监督。但是,上述四环节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只是在同一稽查局内部形成的,权力依然还集中在稽查部门自身,这样的“权力链”极易使问题被“内部消化”,不能对稽查执法权力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不能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
1.2 部门监督制约不够到位,外部监督乏力
现行对稽查案件的审理主要由本稽查局内部审理部门和上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加之各级对划分案件审理的权限设定标准不一,有的对稽查内部审理权限设置过大,有时达到标准案值需提请上级审理却被指定下级审理,造成内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常常形同虚设,被查纳税人常常慑于稽查部门的权力,对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掌握不到真实情况和实质内容,只能做做形式上的工作。
1.3 稽查执法空间较大,法规制度还不完善
目前稽查执法工作仍然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如何实施税务稽查各环节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没有具体的法规性条文,使得实际操作缺乏应有的权威和刚性。加之《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稽查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给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随意性留下了过多的余地,也给违法违纪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1.4 监督制约手段落后,考核指标不完善
稽查“四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相互间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查的,审核和审查主要靠人的经验和业务素质进行判断,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有的问题不是从资料上能反映出来的,存在主观因素和随意性。虽然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但目前其功能仍主要体现在简单录入状态,虽然随着内控风险防御系统的运行,这方面情况有了一定的好转,但是仍满足不了对稽查工作监督的要求。对稽查工作的考核也不完善,稽查质量难以真实反映。考核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甚至出现稽查质量考核指标与实际税务稽查工作质量不对称现象。
2、强化税务稽查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有效措施
2.1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规范执法意识
加强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是提高办案质量、强化税务稽查监督和制约的根本。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特殊性,稽查人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不廉的泥潭。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首先,要加强理想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实现职业道德认识向职业道德行为和习惯的转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构筑反腐倡廉防线。第三,要加强法制教育,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增强秉公执法的自觉性。第四,要定期轮岗。稽查岗位是税务系统的重要岗位,长期在这种岗位上工作,容易产生一些特权懈怠思想,工作会遇到“瓶颈”。通过轮岗,有利于激励稽查人员不断学习、积极进取,有利于将思想素质好、稽查业务强的同志充实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增强稽查工作的活力。
2.2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
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案件复查力度,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衡,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第一,严格落实制度,深化执法制约针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操作程序、办案权限、质量标准、执法责任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细化,出台一系列稽查工作规程和稽查工作制度,有效规范检查人员的执法权,促进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当前我们所制订完善的一系列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就值得借鉴和推广。这些一系列制度的落实使稽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既保证了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执法权,又防止了稽查人员,保证了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有序运作。
一、税务稽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基本情况
我税务稽查部门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按照“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的要求,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着力提高全体税务稽查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抵御风险、拒腐防变的能力。一是抓好党的十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使全体税务稽查干部深刻领会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方针、目标和反腐倡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以党的十精神武装头脑,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二是引导税务稽查干部树立宗旨观念,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是加强税务稽查廉政文化建设,利用老一辈革命家的奉献精神和新时期税务系统廉洁从政先进人物事迹,对税务稽查干部进行廉洁从政,勤政为民教育,提高其廉洁意识,做到勤勉工作,干净做事。四是利用腐败分子利令智昏、贪赃枉法、遭受党纪国法制裁、毁灭自己的反面典型案例,对税务稽查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强化税务稽查干部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增强遵守党纪国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由于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我税务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总体较好,近年来无违法乱纪事件,在纳税人中有较高的清廉评价。
二、税务稽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
少数税务稽查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税务稽查部门只要做好税务稽查本职工作就行了,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难度大、得罪人、吃力不讨好。监督上级怕报复、监督同级怕排挤、监督下级怕失缘;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只要应付过去好了,没必要抓紧抓实,存在老好人主义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工作制度没有落实到位
我税务稽查部门虽然制定了系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工作制度,进行了大会学习,小组讨论,挂到墙上,但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按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工作制度,要做到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环节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但这方面力度不够,存在着一些死角,使得工作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三)道德情操和生活情趣有待加强
少数税务稽查干部道德情操不够高尚,生活情趣不够健康,与当一名有道德、有良心、富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公民存在一定距离,主要表现为公仆意识淡化、创新精神失落、本位主义严重、服务意识欠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发展,打造税务稽查廉洁品牌,需要税务稽查干部有崇高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情趣,而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解决税务稽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离不开廉政文化建设,我税务稽查部门要多角度、多层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全系统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一是结合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在系统范围内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科室、进基层活动,在系统内部营造尊廉崇廉的良好氛围,使税务稽查干部在廉政文化中的影响下崇尚廉洁。二是结合各类主题活动,加强对税务稽查干部从政道德建设,大力倡导“读书修德,以德律已”,引导税务稽查干部牢固树立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使税务稽查干部自觉践行廉政。三是学习廉政格言和廉政故事,学习新时期税务系统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扩大廉政文化内涵,打响税务稽查廉政品牌。
(二)必须坚持依法稽查
我税务稽查部门要教育广大税务稽查干部,提高税务稽查干部的政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税务稽查干部充分认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宗旨的集中体现,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依法稽查,时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爱护纳税人、尊重纳税人,切实维护广大纳税人合法利益。通过坚持依法稽查,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三)树立健康的生活情趣
税务稽查干部树立健康的生活情趣,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税务稽查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提升思想境界,把握人生道理、领悟人生真谛、体会人生价值、实践人生追求,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有道德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在选择生活情趣上,要做到有利于陶冶情操,有利于完善人格,有利于提升人生价值;要做到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加强品行修养,紧得住诱惑,节制不良欲望,保持艰苦奋斗作风,自觉做到不追求物质享受,不沉湎感官刺激,用健康的生活情趣,确保遵纪守法,成为清正廉洁之人。
关键词:税务稽查;案件;取证;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18302
收集和运用税务稽查证据查明税收违法事实是税务稽查的中心工作。收集和运用税务稽查证据有很强的知识性、专业性和法律性,始终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也是税务稽查工作最大风险点所在。准确、合法地取得税务稽查证据,对于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工作十分关键。当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在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制度、税务稽查人员专业素质等方面对规范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着制约,本人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1 目前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税务稽查实施检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税务检查工作和取证程序不合法,使税务稽查证据失效。比如有的税务稽查人员为了取得案件有关证据,未经纳税人或当事人允许,擅自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进行搜查,甚至有的还对其居住场所进行非法搜查;有的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就调取往年的账簿进行检查;有的未经设区的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就擅自对当年的账簿实施调账检查;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询问时,不考虑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或在询问时采取引诱、诱供等欺骗性手段非法收集证据。
(2)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税务检查工作底稿、轻视税务稽查证据的现象普遍存在。①税务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完整、不准确,忽视对纳税人主体资格方面认证的证据。案件处理后,如果发生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很可能败诉。②有的税务稽查人员把言词证据等间接证据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忽视直接证据的收集。③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对有关账薄、凭证、票据的复印、复制内容不全面,在固定证据时,不办理有关手续,以致无法证实案件证据来源。
(3)对税务稽查证据取证工作认识不全面。在税务稽查举报案件取证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往往只注重收集不利于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证据,而忽视了有利于纳税人的相关证据。
(4)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制度不完善,缺乏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导致收集税务稽查证据不及时,有些甚至造成相关证据丢失。
(5)当前税务稽查人员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收集的税务稽查证据形式不够完整,取得的证据往往是孤证,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降低了证据的有效性。
2 当前形成税务稽查取证难点的主要原因分析
(1)某项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了,但没有留下相应的税收违法证据。有的纳税人由于没有建账,现金交易,既没有记录,也没有制作任何发票、凭证、合同等。同时,供货方也没有保管相应的凭证、记录,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无据可查。
(2)某项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了,虽然留下了相关证据材料,但是税务稽查时没有被发现和收集。具体有以下五种情况:①由于现有的检查技术条件所限,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主观原因等,税务稽查人员没有认识到或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②纳税人故意隐藏相关证据,致使税务稽查人员无法找到。③纳税人虽然保存了相关证据材料,但不愿意提供,将它放在税务稽查人员无权检查的地方,致使税务稽查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④虽然存在相关证据材料,但得不到相关个人、单位的配合,没有取得相关证据材料。⑤相关证据材料存在,但若需要外调等,因受稽查力量、稽查经费、稽查时间的限制,没有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3)某项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了,也留下相关证据材料,但又被人为销毁,税务稽查人员无法收集到。一是由于纳税人认为税收违法行为已完成,故意将相关证据材料销毁;二是因纳税人保管不善,丢失或损毁了相关证据材料;三是由于纳税人从某种渠道获得将被查的信息,有意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3 解决税务稽查取证问题的应对策略及应注意的事项
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工作要走出困境,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途径来解决:
(1)税务稽查证据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是税务稽查证据收集必须要求两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二是调取帐簿等资料时必须经过税务局局长的批准、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三是询问时间必须是被询问人的工作时间;四是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及时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2)税务稽查证据取证工作必须客观、全面、公正。税务稽查证据取证时,要充分地依据客观事实,尽量做到全面、完整,使税务稽查证据形成证据链。
(3)税务稽查人员收集的税务稽查证据必须是纳税人自愿或主动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税务稽查证据的过程中,必须耐心做好纳税人的工作,尽量争取纳税人的支持,让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否则,税务稽查证据的取证工作就前功尽弃。
(4)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在进行相关证据资料收集时,根据法律规定,要尽可能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都必须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应尽可能地全面真实反映原件的原貌。必须注明复印、复制的时间、地点、原件保管人、证据提取人的签名、盖章。只有经过纳税人认证的复印、复制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5)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只有在审理确认取得证据材料客观、全面、统一,能够充分的证明纳税人具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才能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就会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6)税务稽查举报案件、重大案件要做好保密工作,要集中使用稽查力量,集中时间尽快收集税务稽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7)要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保证税务稽查证据收集准确、全面、公正、合法。只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学习,我们处理的税务违法案件才经得起行政诉讼的检验。
一、税务稽查服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所取得的成效:
今年,我局在明确税务稽查职能的前提下,依法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税务稽查的服务能力,使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服务职能重要性:
加大实施夯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今本年度,我稽查局进一步夯实检查计划制度,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加强税收稽查的计划性管理,严格稽查的计划审批、备案程序,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专项检查和上级交办案件等特殊情况外,没有有重复现象发生。
加大夯实税收政策公开度,增强执法透明度:本年度,我稽查局针对纳税人的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少缴税款的情况,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一是开展送法上门活动,二是开展税务稽查前的税收政策辅导,鼓励纳税人查前自查自纠。避免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非故意的漏税国家税款而导致的偷税处罚,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
加大夯实检查制约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本年度,我稽查局从根本入手,强化检查制约制度。一是税务检查必须双人上岗,并出示《税务检查证》、《行政执法证》;二是税务稽查推行各税统查;三是严格调帐检查管理;四是优化稽查服务;五是要注重查后引导。
加大夯实违规预警制度,增强纳税意识:本年度,我稽查局积极开展新办企业的查前辅导;二是对以开展实施检查的纳税人,查前纳税人能主动做到自查自纠的,检查时可从宽处理。
关键词:税务稽查 制度 收入型稽查 纳税遵从
关于纳税遵从的提出,我国政府在《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了“税收遵从”这个概念,“纲要”中指出:税收遵从,又称纳税遵从,指的是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包含有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纳三个基本要求,上述三项基本要求做不到做不好的称为纳税遵从度不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中的指导思想提出,纳税服务的目标就是建立“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税收新格局。
所谓纳税遵从,是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对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基本要求,税收遵从度的高低是对纳税人依法纳税行为的评价。
从税务稽查实践来看,税收不遵从有执法性不遵从和姑息性不遵从、主观故意不遵从和非主观故意不遵从之分。所谓执法性不遵从是指因税务机关执法不当或不公平的执法环境导致纳税人不愿意遵从;姑息性不遵从指的是一些纳税人因从未被检查过而缺乏纳税遵从意识导致的不遵从;主观故意不遵从指的是纳税人受利益驱动或税收公信度降低因素等影响而主观上不愿意遵从;非主观故意不遵从指的是纳税人因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或计算错误等失误而导致的纳税申报结果的不遵从。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是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共同目标。税务机关通过开展税务稽查工作,能够发现纳税不遵从行为,并运用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采取措施予以惩处,从而有效地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同时通过惩戒一部分违法纳税人,产生拉动效应,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税务稽查工作中,由于受到“收入型”稽查模式指导思想的影响,组织收入职能至上导致税务稽查工作数字化。现行的税务稽查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一、“收入型”税务稽查对纳税遵从影响的具体表现
(一)强调补税额,弱化稽查效果
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案件往往是只考虑查补税额、完成收收任务,而将不该补缴的税款也一并催缴入库。
例如,税务稽查中发现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销项税额。但存在的问题是,税务稽查中发现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属于税务稽查法定职权范围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是否有权查处?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是否一律进行调整?调整后纳税人可否就所调整的价格部分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与补税所属期间是否应该一致?发票开具后关联方可否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等。如果上述提出的问题一并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将有可能产生税企争议,同时也没有对纳税遵从度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
(二)对纳税人权利保护不够,只问补税不管退税
税务稽查中往往只对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进行查处,而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应退税款没有处理,或根本不予处理。总局文件也往往只对稽查查补税款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对稽查中应退税款却只字不提。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就仅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对一些税务稽查中需要重新核算确认的税额也采取回避或拖延的态度以推迟退税,例如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等。对于上市公司的检查也是有选择性地查处一些小的税种(如印花税、契税等)和补税的项目(如个人所得税、关联交易等),而对于虚增收入、虚拟利润等问题一概不予理会,理由很简单,就是只要涉及退税就避而不谈。因此而削弱了税收执法的刚性,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容易产生抵触情绪,降低纳税遵从度。
(三)为完成税收任务而不当执法,滥用税收权力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税务稽查检查权等权限,并对税务稽查权限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是有些权限的规定并不明确,或者税务机关在稽查权限的实际运用中由于急功近利、为完成税收任务而违规执法、滥用权力。例如调帐权的应用,有的税务机关规定了“调账率”的考核指标,有的税务机关采取“二次”调账的方式化解超期调账危机。对税收强制措施权的运用,有的税务机关在缺乏要件的情况下滥用权力,对罚款强制与税款强制一并执行。在取证方面,为符合证据充分性要求而采取非法手段制作证据或骗取证据等等。税务机关由于滥用税务稽查权力,尽管完成了税收任务,却社会危害很大,对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甚至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大大降低,纳税遵从更无从谈起。
(四)设置考核指标不科学,偏离了税务稽查方向
为加强税务稽查管理,各地税务机关都建立了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受考核指标的制约偏离了税务稽查方向,例如为完成入库率而稽查“放水”、为完成处罚率指标而化补税款为罚款、为保证稽查查补率而采取“机外稽查”手段等,后果严重。不仅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同时也产生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尤其是处罚率的上升,使得纳税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可能性增大,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执法不公,人为选择稽查方式
税务稽查制度要求,税务稽查选案应遵循两个原则,即优选原则和限选原则。其中,优选原则是指对线索清晰的群众对线索清晰的群众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他涉税案件,优先列入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限选原则是指稽查局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群众检举、协查、上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检查。
在“收入型”稽查的指导思想下,税务机关通常关注所谓的重点税源企业,而忽视了对小、微企业和冷僻行业的稽查管理,出现一些纳税人逢查必选、逢查必补的情况。而对于一些关系企业、国有企业、“门头”硬的企业,则采取约谈、自查等方式,对应补税款以自查补报的方式入库,加收滞纳金不予罚款。执法随意性严重,姑息迁就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纳税遵从度降低。
(六)数字化倾向导致内功低,稽查手段有待提高
税务稽查数字化观念较重,使得税务稽查人员疲于应付税收任务,不研磨税务稽查方法技术,不练内功。面对纳税人日新月异、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式和节税手段,表现出的稽查现状是稽查能力偏低、稽查效能不高。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稽查手段滞后于稽查工作的需要,稽查方法仍以“就账查账”、“个人偏好”、“孤军奋战”为主,例如对电子稽查取证中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估计不足或无所适从,纳税人无线局域网链接、异地服务器、远程删除等无法成功获取证据。二是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无法适应纳税人花样翻新的逃税手段,尤其是避税手段,导致税款流失。例如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可能涉及避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中指出,符合一定条件的间接股权转让,中国具有税收管辖权,即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三是税务稽查任务完成前后执法手段不一,税务机关在以收入为导向的作用下,税收任务完成前不择手段甚至寅吃卯粮、东挪西借、争抢税源,有的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甚至出现以牺牲税收利益为代价拉拢纳税人的现象。而在税收任务完成后,又认为调节税收收入、帮助纳税人推迟实现销售或推迟税款申报。四是稽查工作流于形式、见利就走,对一些重点税源企业或税收专项检查行业每年都列作稽查对象,结果却是税收违法行为屡查屡犯、屡犯屡查,税务机关根本就没有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导致前面查处后后面又发现了所谓新的问题。如此循环往复,税务稽查活动根本就没有起到查处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整治一个地区的作用,浪费了税务稽查资源,加大了税务稽查成本,影响了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二、创建“集约型”、“执法型”税务稽查模式成为必然选择
针对上述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务机关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数字型稽查现状,转变观念、摒弃收入至上思想,调整税务稽查任务的观念,树立大局观、全局观,税收收入打破地区差别、国地税差别、征管与稽查差别,以税收风险为风向标,以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纳税遵从度为目标,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税法尊严,提高税务稽查执法的刚性,从根源上消灭执法性不遵从和姑息性不遵从事件的发生。
(一)创建“集约型”、“执法型”税务稽查模式
转变“收入型”稽查、“数字型”稽查模式,创建“集约型”稽查、“执法型”稽查模式,创新理念,优化机制,整合税务稽查机构、人员和资源,节约稽查管理成本。创新税务稽查模式在稽查程序上表现为:对风险级别低的纳税人采取合作型稽查模式,税收管理上给予优待,例如签订纳税遵从诚信协议,税务机关承诺不予稽查,纳税人承诺不逃避缴纳税款,若违反协议则转为风险管理对象。对风险级别可控的纳税人采取服务型稽查模式,税收管理上采取首犯不罚或减轻处罚的政策,通过自检或约谈的方式解决税款问题,税务机关定期进行监控,若发现有屡教不改或重大税收问题的则转为高风险管理对象。对风险级别大的纳税人采取集约型、执法型稽查模式,集中人力资源加强稽查执法力度,加大稽查处罚威慑力,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二)优化税务稽查工作流程,采取差别化管理策略
在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设计上,遵从简便效能的原则,以科学、高效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为标准,优化税务稽查工作流程,针对不同风险级别下税收遵从状态进行科学、合理地分流,税务稽查部门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首先从稽查选案环节开始就对纳税人采取差别化管理,使有限的稽查资源得以充分利用,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经过对纳税人的初步分析后,按纳税遵从状态确定不同风险等级,按等级划分为自检纳税人、约谈纳税人、日常检查案件纳税人、专项检查案件纳税人和特殊案源案件纳税人(群众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等。进入稽查实施环节后,对不遵从行为进行检查分析、取证后,划分非主观故意不遵从和主观故意不遵从两种情形,如果发现非主观故意属于一般性的税收违章问题,例如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迟缴税款、报备手续不全等问题,交由税收管理员处理;如果发现非主观故意不遵从导致了税款流失,原因是政策理解偏差、计算错误等失误、税负偏低证据不全等,转由纳税评估处理;如果发现主观故意不遵从是采取非法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稽查局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查处,达到移送标准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采取差别化税务稽查管理策略,可以使对大多数风险低的纳税人得到鼓励和优待,体现了执法的公平、公正,增进了征纳双方的理解和互信,营造了和谐的征纳关系,提高了税收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对少数风险高的纳税人采取严厉的稽查措施,体现惩戒职能,并通过对此部分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惩处,起到震慑和教育纳税人的作用,拉动和提高全体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采取差别化税务稽查管理策略,还可以解决现行税务稽查中机外稽查导致的各种稽查风险问题。
(三)优化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设立的原则,应以保障税务稽查职能的有效发挥为出发点,将税务稽查管理措施及成果安排在同一风险、利益层面上,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要调整考核指标及权数,将查补税款绝对流失额,三年内从未检查户数,连续检查有重复问题户数,调减留抵税额及调减亏损额等作为主要指标加以考核。
(四)健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避税务稽查风险
稽查选案,即为稽查工作确定具体的检查对象,具体来说,通过计算机、人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税务信息进行归集分类处理,在众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选定最有可能的偷税对象。稽查选案是稽查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基础环节,它既要紧密联系税收征管实际又要起到把握稽查全局,驾驭稽查方向的重要作用。稽查选案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税务稽查的效率和质量,是稽查工作全过程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选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前税务稽查选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往年的选案偏重于企业异常情况及行业性检查等指令性选案。
二是计算机选案软件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不足,导致选案结果片面性。采取计算机选案,主要是依托征管软件2.0版,实施人工选案。由于目前征管软件中录入的企业纳税资料不够全面,计算机选案软件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严重不足,导致选案结果的片面性。在软件中,虽然有纳税人登记和征收方面的数据资料,但缺少纳税人日常经营的一些关键数据资料,造成选案不能对症下药。
三是税务稽查信息来源少,造成渠道不畅。同时,缺乏稽查与征管、国税与地税、税务与银行、税务与司法部门等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难以取得更多的稽查案源信息资料,很难拓宽选案面。
四是选案质量未能有效提高,也是造成目前稽查效率不高的原因。在选案前没有根据所选的行业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解剖分析该行业特点、作案手法、作案过程,只依赖于征管软件中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资料或者是凭借个人的主观印象,对销售额大的、税负异常的企业开展检查,结果往往存在检查收效甚小,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办案效率。
五是税务稽查偏重税源大户。由于受稽查任务的困扰,以往选案对象主要盯住税源大户,而对有些停产、半停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特别是注销户则很少过问,造成税收稽查的漏洞。
六是举报不实的现象较为突出。纳税人举报是税务机关稽查案源的一个重要来源,但由于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同,出现了有些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而举报,举报案件有时事实不清,有些是同行竞争而举报,举报内容粗放,从而增加了稽查工作的难度。
七是稽查和征管之间信息交流仍不够,稽查对企业的征管情况无法全面、及时掌握,在实际工作中只能实施人工选案,选案人员只能凭主观印象或税负率去决定稽查对象,并没有一个科学分析的筛选过程。
二、提高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的措施
稽查部门要杜绝坐等案源的做法,积极深入基层寻找案源,及时收集、分析地区纳税环境,加强税收调研,着眼于经济增长行业,分析行业的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依靠准确的信息,有价值的线索,先进的分析方法,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选案体系。
1、建立科学、统一的稽查选案方法。首先,稽查选案要做到开门选案。改变稽查部门单独选案的做法,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掌握选案的第一手资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与征管部门联系,了解纳税户经营、纳税情况。同时积极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业户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经营项目等有关基础信息,为选案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其次,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要通过稽查选案信息整合,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地科学分析,为稽查检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克服传统稽查选案的主观性与随意性问题,增强科学选案水平,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和稽查工作质量。
2、建立信息联系制度。要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定期联系制度、资料传递制度,制定信息传递办法,相( )关信息报表,明确信息传递内容、时间。并做好所收集信息的分析整理,以便及时调用有关信息资料。通过收集真实有效信息,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关注行业发展态势,了解有关企业经营状况,为稽查选案提供可靠的信息。
3、科学确定选案对象。税务稽查的终极目标是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征管。这一切都需要通过选案来科学定位稽查的具体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为了进一步确保选案准确率,在确定选案对象时必需遵循以下原则:(1)选案有据的原则。选案必须依据所采集、调查、传递、转办和受理的案源信息,或根据上级的部署制定稽查计划,不得采取盲目的随机抽样和按征管户的一定比例盲目筛选的办法进行选案;(2)针对性原则。选案必需体现税务稽查的职责,有明确的目标,应针对税收征管的难点、重点和弱点,以选择开展专项检查为基础,以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为重点,以查处大要案为突破口,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为目标。(3)计划性原则。选案应根据经济税源结构的变化情况,税收征管的动态情况,以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和评估情况等情况制订稽查计划,对依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实行稽查定期免检制度,正确处理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关系。以专项稽查选案的计划作为选案管理的基础内容,重点作出专案稽查计划。(4)效能/,!/原则。选案的准确率是检查和考核选案工作的关键性指标,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税务稽查工作的效能。选案部门在拟定稽查计划时应尽可能掌握更详实的案源信息,为实施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目标、线索或有关证据。
三、创新稽查选案工作设想
根据当前税务稽查选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稽查选案工作中,要狠抓科学选案,注重调查研究,合理安排稽查计划,除继续实行人机结合的稽查选案方法外,在选案方法上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可采取指令性、指导性及自主选案、选查结合的方法,有效收集案源,提高稽查选案针对性、准确性,使办案人员全面把握案件性质,充分发挥稽查效能,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具体思路是:
1、选案方法。要狠抓科学选案,注重调查研究,合理安排稽查计划,采取检查所与税务分局对口挂钩,由各检查所平时对挂钩分局辖区的企业情况进行调研或调查,对所掌握的情况自行自主选案。
2、选案程序。检查所与挂钩分局在调查分析税源税基的基础上,按月提出选案建议,报综合股,并简要说明建议理由,综合股汇总后报稽查局集体讨论审核,确定选案名单,列入检查计划。
3、选案重点。要注重对辖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加强税源税基的调查研究,争取选出大案、要案,要努力提高大案、要案选案比例,同时,要积极通过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实施联动整治,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报的作用。
4、对检查所挂钩人员要求。检查所与分局挂钩人员要加强与挂钩分局的工作信息交流,定期与挂钩分局联系,掌握选案的第一手材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常深入挂钩分局辖区企业调研,全面、及时的掌握所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等基本信息,如:纳税人年产值、收入、税负等资料,要通过对辖区行业调查分析,测算出行业的税负率、毛利率、成本利润率、企业存货增减变动情况、资金往来等分析指标,要利用各种方法,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税种、不同纳税企业的分析解剖,摸清经济运作脉膊和特点,研究偷、逃、避税的动向和规律,挖掘线索,找出疑点,作为选案依据,提出选案建议。
同时,要加强同挂钩分局的信息传递,把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相关涉税事项作为选案建议的重要参考指标。检查所对通过调查,认为需要稽查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综合业务股递交《税务稽查建议书》,《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提出稽查建议的理由等。
5、建立稽查案源分户台账。检查所要建立《税务稽查案源分户台账》,在依托征管软件、取得详细的选案基础资料,并通过实地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掌握挂钩分局辖区企业税源税基分布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辖区企业按照企业经营规模及纳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类,建立一套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稽查情况的分户式《税务稽查案源分户台账》,选择重点税种、重点行业,有针对性的向综合业务股提出稽查建议,从而,避免盲目选案,提高选案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以及针对性。同时,要做好日常纳税检查记录,掌握企业历年检查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及偷漏税情况,并加以分析研究。
6、健全完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强化税收稽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计划性,规范税收稽查选案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应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工作实际,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综合业务股在接到检查所提出的书面《税务稽查建议书》后,报稽查局集体研究,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综合业务股下发稽查任务,对检查所提出的税务稽查建议对象,原则上谁提出稽查建议、谁有优先检查权;谁先报的案,谁有优先办案权。从而增强检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税务稽查的工作效率,确保选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__年初,顺义地税局稽查局正式成立。为构建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稽查办案管理模式,稽查局内部设立了四个职能科室,即立案科、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更加专业化。其中,审理科作为专业审理机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税务检查业务的培训辅导。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审理科认真落实“五重”“五做”的总体要求,以做强稽查为目标,认真梳理、完善各项业务流程,制定了岗位工作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其次,在科内推行了层级负责制,成立三个审理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形成了组员、组长、科长一一对应的关系,有效提高了审理工作质量。再次,及时组织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对涉及偷税、抗税、罚款额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此外,还加强了对科内人员的培训,强化了对稽查办案人员的指导。通过采取上述举措,近一年来审理科共审结案件120件,发挥了税务稽查审理的作用,税务稽查审理质量逐步提升,为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一项对税务稽查材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1、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准确性。税务稽查审理大部分是对纸质报告进行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由于缺乏与纳税人直接沟通,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2、审理报告程式化,不能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而审理报告格式固定,对于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审理部门只能用“你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所查违法事实清楚,数据计算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意见妥当”等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
3、对法律边缘性的问题缺少探讨解决机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统一,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1)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2)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即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的,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的予以规范。(3)审理人员与税务稽查人员存在个体理解差异。随着经济形势的日益变化,各种经济现象错综复杂,人们的知识结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没有相应的问题探讨解决机制,掣肘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
4、新系统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稽查系统分为案件登记、案件实施、案件审理、执行和结案等环节。目前,稽查案件资料需要纸制资料和电子资料并行使用,系统只具有文书上传和处理结果录入功能,缺少数据计算及文书制作功能,无法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
5、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对于某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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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我局审理工作为例,审理人员主要负责审理所有稽查案件并制作《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从审理工作量上看,每个干部平均都要负责3个以上检查组查处的稽查违法案件,还要完成执行环节各种文书的制作以及处理结果的录入,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针对性、充要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 综合知识,但目前审理人员所具备的具体稽查工作和法制工作经验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够完全满足以上工作要求。
三、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1、扩大税务稽查审理概念的外延,使“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税务稽查工作过程。狭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以何种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而广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把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看作是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取证过程,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扩大税务稽查审理的外延,依据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相互把关,相互纠错,互相制约,互相完善。如,案件实施环节是对案源选取环节的把关,审理是对案源选取和实施环节的把关,以此类推,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2、将审理工作前伸和后延。审理工作前伸,就是对疑难案件的实施检查环节进行指导,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审理工作后延,即审理工作对执行环节存在困难的案件实施跟踪指导,同时对已结案案件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归档等进行检查。
3、严格落实《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做好查前、查中的证据分析。广泛详尽地占有案件资料是开展审理工作的前提,因此,稽查人员必须按照《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严格取证,同时结合实际,归集整理出案件的基本证据,认真分析,才能更加有利于审理工作的开展。
4、提高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审理工作对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审理人员要精通税收业务、相关法律等知识。因此,从事审理工作的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及时将所学理论联系审理工作实际,善于总结经验和方法,同时牢固树立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另外,稽查审理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围绕业务问题及政策问题进行探讨,互帮互学,取长补短,以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审理人员应介入案件分析会,加深对案情的了解,提高审理工作的针对性。
5、强化审理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需要对实施稽查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判断稽查实施环节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公正,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对于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不足等情况,有权要求稽查人员重新稽查或改变原有结论。基于审理的这一职能,要强化其具有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促进稽查人员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6、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底稿制度。针对目前审理报告程式化所带来的不足,应建立和完善审理工作底稿制度,对审理工作过程进行记录。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关键词】 税务稽查; 工作标准化; 工作流程;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3-0062-05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行政管理的高效化、信息化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现实。管理方式的科学化、管理工具的创新在这个大潮流中更显重要。科学高效的管理实质上就是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都落到实处。实际工作中要想在一项工作中完整表现各种标准要求,就不能简单地依靠个人经验,而是需要通过科学的归纳和整理,把完成工作任务的各项标准要求组成一个整体,再对这个整体根据管理标准要求进行分解、排序,通过工作者的科学加工对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标准。
一、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一)税务稽查工作相关研究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税务稽查工作,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来保障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如美国按不同专业特点编写了90多个行业的培训手册,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都被编写成规范,提供给稽查人员进行查询参考。工作中有了依据和标准,从而使稽查人员执法手段更加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税务稽查的风险,并且参考手册的标准作为培训和考核依据,形成有标准可依的监督管理制度。再如,在不断加强信息化水平来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意大利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很好的稽查工作信息化平台,该系统每一个子系统都以税务登记代码体系为结合点,可以完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务其他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国内学者谢佳赤(2010)指出:“税务稽查与征管之间业务衔接不畅、缺乏沟通和协调,具体到稽查工作的四个环节也是存在选案准确率低、检查环节效率低、审理环节主观性影响准确率、执行工作实际操作困难等问题。”骆小云(2008)在《关于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流程的研究》一文中指出:“我国税务稽查工作执法流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问题漏洞很大,并且稽查规范性文件也‘年久失修’,应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内部机构及其岗责体系。”东北财经大学的申伟(2005)则在《论税务稽查内部控制》中,从内部控制框架五个要素入手,分析我国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大胆地提出完善税务稽查内部控制机制的构想。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研究和经验,非常值得思考和借鉴。但是,目前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发现稽查工作的问题,在执法风险和执法流程规范层面提出解决途径,相对在约束稽查人员实际操作规范、将专家经验和法律条文规定放在稽查各个环节中、对稽查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使检查人员更规范、更标准地执行任务,形成系统性、规范性的稽查工作模式方面还比较缺乏。
(二)工作标准化理论及发展历程
J・盖拉德(1937)把标准定义为:“是为了在某一时期内运用,而用语言、文件、图样等方式或模型、样本及其他表现方法所作出的统一规定。”这个定义是早期对标准化的定义,它全面明确地让我们了解到标准化的目的和实施方法,为今后标准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王民权(2010)对工作标准化概念的描述为:“一个具体的工作标准,就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完整地表现各种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制度要求;组织实施中,再对这个整体要求根据时间先后进行分解、排序,这个分解与排序是工作标准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因此一个优秀的工作标准的形成和执行过程是客观的科学的产物。”这个对工作标准化的概念更为适应目前形势的发展,工作标准化理论进一步概括为“完整、统一、简化、协调、系统”。
工作标准化是将工作中认为最好的实施方法作为标准,让所有工作人员都执行这个标准并不断地完善它。企业内部成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积累的经验和技术通过建立工作标准数据库的方式进行保存,通过技术储备、防止再发、教育训练的方法,以此来达到防止问题发生及变异最小化,并且作为衡量绩效的基准和依据。按照国家标准分类,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属于企业级标准,企业级标准需要执行单位审批。如XA市地税稽查局编列的标准,需要稽查局内部审批,重要工作标准还可以申请政府标准管理部门备案,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二、XA市地税稽查局建立稽查工作标准化必要性分析
本文以XA市地税稽查局为例,通过发放问卷调查,与税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对XA市地税稽查局进行实地调研,发现XA市地税稽查局稽查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一)传统工作模式“重实体、轻程序”
传统模式对“人”的依赖大,效率、质量受人的素质约束,重检查实体而忽视执法程序,执行人员只凭个人主观判断作为执行标准,很多工作的规范性不够。例如:不出示检查证,也照样下户检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和询问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等。稽查人员接受一项新工作,自身没有工作经验可借鉴,加之对于工作流程不熟悉、对政策法规的解释不清楚、程序上监管不重视,会导致整体工作迷失方向和判断的偏差等问题。
(二)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落后
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落后,难以满足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造成部门专项软件大幅增加,各自为政,现有应用管理软件比较杂乱,难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XA市地税稽查局为例,目前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有秦税通软件、发票管理软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现有办公软件较为单一,只是实现了稽查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基本流程操作,没有对案件的管理、监督、案件报表统计生成等功能。没有一套有效完整的智能管理、案件跟踪、事后监督的软件,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容易被割裂,使得办公效率降低,工作起来较为繁琐。
(三)量化考核、评价机制不全面
量化考核、评价机制不全面,影响干部工作热情。因为一些行政职责的定义不是很明确,没有科学合理的绩效标准,造成考评中渗透很多主观印象因素,把评“人缘”当成了考评的主要内容。干多干少一样,干好干坏无法衡量,会导致管理上没有创新和突破,并且出现相互观望和得过且过的思想,管理干部失去工作热情,考评不够客观公正,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XA市地税稽查局稽查干部220名,稽查人员素质普遍不错,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稽查干部占总人数的92.3%,具有高级职称等资质的人员占10%,研究生学历的稽查人员占4.5%,年龄结构的配置也较为合理。以该局目前的人才水平,推行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是非常容易进行的。
为适应地税系统管理体制创新要求,有效缓解地税系统人力紧缺、税收任务重、机关工作管理跟不上、税务管理现有软件系统不能完全满足业务需求等问题,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三、XA市地税稽查局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的构建
根据稽查部门管理核心目标,贯彻XA市地税稽查局工作标准化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局性重大项目标准化工作规划,对单位实施工作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研究新工作方案、改进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工作项目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对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和指导。通过建立工作标准化委员会规范税务稽查人员要求,从优化标准化流程、加强稽查各环节控制,搭建标准信息化软件平台、提高稽查沟通效率,建立标准化评价体系、完善稽查内部监督机制三方面合理完善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的模式。
(一)优化标准化流程,加强稽查各环节控制
税务稽查工作由四个基本环节组成: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标准化模式优化税务稽查工作流程设计的核心是指导、帮助、促进税务局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工作标准,继而帮助、改进和提高税务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公平税负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对XA市地税稽查局各个基本环节进行研究,细分各工作环节,按照工作标准化要素的规范进行设计,将每一个工作利用专家经验编制形成具有工作核心目标、工作流程、工作资料、工作人员、工作地点相对应的标准流程,并列出稽查工作过程的风险控制点,按规定收集所需资料,使稽查工作透明化和规范化。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工作标准化流程设计的特点,以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流程为例加以说明,如图1所示。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标准流程图诠释的内容:收集、汇总、筛选日常稽查,拟制税务检查对象的备选名单,提请选案小组审批,批准后制发《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准备好相关的《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和《待查纳税人清册》资料,反馈稽查信息,研究落实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工作措施。该流程的风险控制点是带*号的第二步和第四步。税务稽查想要以最少的消耗得到最大的稽查成果,就要将“收集整理案源信息,选择案源筛选方法”这一步会细化为一个二级标准:选案筛选方法工作标准。这个新的二级标准要具体规定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人机结合等方式来初步确定待查对象。
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图都是依专家的经验进行编制,共形成8个一级工作标准,42个风险控制点(二级工作标准)。该流程是帮助税务稽查人员了解和准确描述解决经济事件或税务问题的核心流程,解决了稽查人员记忆财税法律法规条文的难题,提高了稽查人员准确抓住问题本质、从全局或事件整体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搭建标准信息化软件平台,提高稽查信息沟通效率
税务稽查工作标准信息化平台不仅是一个平面的表现模式,更是一个具有多维空间的科学管理工作平台。重点针对税务稽查各环节的业务需求,将稽查工作各工作标准化流程嵌入系统中。相对于传统的税务稽查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日常工作方案创建,是对计划执行进行过程跟踪、管理、督导、支持和记录,为稽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计算机管理和服务的税务主体应用软件系统。该系统的基本功能如图2所示。
该系统不仅可以实现稽查检查环节的各种数据采集和录入、报表填写和录入、纳税人财务数据采集和录入,生成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而且还有三点创新之处。第一,建立标准化数据库,该数据库中的标准流程既可以对稽查工作进行指导,还可以嵌入相关法律法规方便下载和查询;第二,对其他应用软件系统的调用和相关文档与数据的互通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将纳税人使用的各种财务管理系统或ERP系统提供自动导入;第三,税务稽查绩效考核方式和方法的设置。该系统的基本功能菜单如图3所示。
将繁杂的机关工作按岗位进行梳理和归纳成事件和项目,形成规范化、流程化、共享化的工作标准,根据具体工作要求,科学自动形成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模式,达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实现税务机关工作有序化管理的目标。
(三)建立标准化评价体系,完善稽查内部监督机制
根据XA市地税稽查局实际情况,设计、评价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利用工作标准化的基本要素,对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分配一定权重,根据评价等级判定评价结果,并给出得分依据后,系统自动加权计分并评定能力等级。
对于稽查干部的工作进行评价,首先要明确其关键性考核指标。围绕稽查工作标准化,结合总局的战略目标,评价标准由五个维度组成。其中关键性客观能力是偏向于定量选取的指标,包括选案准确率、人均查案数、限时结案率、审理准确率、执行及时率、综合入库率、处罚率等;对于其他四个维度工作态度、工作标准完成程度、工作标准、工作突发能力定性分析指标来源于稽查人员利用税务稽查工作标准信息化平台工作中留下的记录,并将这些记录作为评价管理的基础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将定性分析评价转换为定量分析的结果,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分配各要素权重和指标权重的主要方法有:文献查阅、工作分析、头脑风暴、专家访谈以及权重分配的对偶比较法测试。
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评价的主体,由税务稽查局、工作标准化部门、公众、自身组成,利用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更加公平、客观、完整地评价出个人及团队的工作状态。
四、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实施效果评价分析
根据以上工作标准化评价体系的设计要求,XA市地税稽查局以税务稽查小组为一个团队,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后的团队工作能力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得分如表1。
E=∑XiPi ∑Pi=100%
式中:E――各要素评定总分,即团队工作能力评价总分;Pi――第i要素的百分比系数,即要素权重;Xi――第i要素的得分,即要素初分。
在上式的计算过程中,各个要素得分的计算公式是:F=∑XijPij ∑Pij=100%
式中:F――各指标评定总分,即团队工作能力评价总分;Pij――第i要素的第j指标的百分比系数,即指标初分;Xij――第i要素的第j指标的得分,即指标初分。
计分时先将构成各要素的指标初分,同对应的百分比系数(即指标权重)相乘,合计出本要素的得分(即要素初分);然后,用各要素初分同总体结构百分比系数(即要素权重)相乘,累计得出评价总分,最后的评价总分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为80<A≤100,60<B≤80,C≤60。
通过对XA市地税稽查局运用稽查工作标准化的深入研究,并结合上述实施效果进行相关指标评价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的专家系统具备解决问题核心流程、提供解决问题所需资料、对相关问题统筹安排的功能。从稽查人员在关键性指标中的等级评价得分可以看出,稽查工作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稽查人员独立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稽查干部对税务稽查问题的驾驭能力、帮助稽查干部统筹解决经济事件、对经济事件提出完整解决方案有明显的进步。
二是通过使用税务稽查工作标准软件,可以规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标和简化检查流程,克服检查人员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的差异。通过工作标准这种科学方式,将稽查工作专家经验提供给基层税务稽查执行者和使用者,准确科学地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从而达到税务稽查检查结果可比、可控的目的。
五、税务稽查工作标准化实施效果评价建议
稽查工作标准化的工作模式要求稽查干部具有全局和事件整体角度分析问题的习惯与能力,并通过强化培训及科学的考核评价来不断提升对税务稽查问题的驾驭能力,形成积极思维与主动思维的习惯。
在制定新的标准过程中,应组织邀请大批专家和能人志士,多次反复、层层把关,将税务稽查工作的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入工作标准库,将标准修订得更为科学。通过对工作标准的学习和训练,使税务稽查人员运用标准化工作模式来降低制度执行的难度和风险,使国家税务政策得到更充分的贯彻实施。
综上所述,通过对XA市地税稽查局运用工作标准化进行稽查实施过程的深入分析,实施效果和效益得到认同,相信只要重视以上改进措施,克服目前存在的不足,它所带来的效能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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