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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类型
(一)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
根据币种不同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两大类:传统型与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收益率更高、安全性更强。传统型的产品主要有基金、债券等,特点为风险较小、收益确定,大概有3%的收益。一般被视为定期储蓄替代品的后者挂钩汇率,风险与前者相比较大,就其实质而言与外币类产品区别不大。
就外币理财产品而言,吸引人的一般是“短期”、“高利”、“币种多样”。比如:光大银行外币理财A计划产品针对币种不同获得收益不同,但收益普遍较高;还有其保本保收益T计划理财产品用短期来吸引顾客,最短期限甚至以天为单位。
(二)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综合理财的业务范畴包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和有最低收益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前者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支付固定的收益,银行自负盈亏,后者指银行支付客户最低的收益,剩余若有盈余则按照双方约定分配,若亏损则银行自行负责。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两者区别就在于本金是否受保护,前者无论出现何种状况客户本金不会亏损,后者并不保护客户本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根据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者的区别在于理财顾问服务仅仅担任顾问的角色,只为客户提供意见,最终的结果有客户自己决定,并且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这种方式既不属于委托也不属于信托;而综合理财服务则有权管理客户资金,决定资金的用处,风险则由客户与银行共同承担或按约定承担。
(四)分散式理财和集合式理财
根据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分散式理财和集合式理财。分散式理财即一个委托人对应一个受托人,并且这种理财产品有最低金额要求,因此一般这种理财方式多为富人所青睐,他是一种向富人和其家庭提供的系统和混合理财业务,它已经超越了简单的银行资产、负债业务,涵盖领域不仅包括传统零售银行的个人信用、按揭等业务,更提供包括衍生理财产品、保险规划、税务筹划、财产信托甚至包括客户的医疗以及子女教育等诸多产品和服务,也成为“私人银行”。
不同于分散式理财,集合式理财中一个银行对应多个客户,即一个受托人对应多个委托人,此时,由银行进行调查、研究以制定能够吸引潜在客户的理财产品,通过宣传、推荐使有意向的客户购买。因为集合式理财产品风险较小,投资金额要求不高,所以潜在客户一般指中小投资者。
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一)市场准入的法律风险
将产品投入销售最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市场准入的问题,为了将其规范管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准入方式分为审批制和报告制。
实行审批制的银行业务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且有其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对而言报告制则简单的多,不需要报告银监会只需将业务报告当地银监局即可,这种方式存在较多瑕疵,一旦银行方面有过错,与客户发生冲突,法院可能以银行程序上的瑕疵而加重银行的责任,造成银行损失较大。
另外,对于募集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银行将理财产品的信息公之于众,由客户自己选择是否买入,实际上银行在研发理财产品之时就根据特定人群来制定计划,只有特定人群才会购买,所以实际上到底是公募还是私募目前为止还是混淆不清的。这种模糊会留下法律漏洞,存在较大的风险。
对于理财产品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属于委托,客户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对资金进行管理,以期获益,就其本质而言是代人理财,是一种行为;而有的人则认为是信托,但是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没有明确的受益人,只好将投资者勉勉强强作为受益人,但又没有明确表达客户的意思,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很难给出明确的定义。这样的不明确为理财产品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信息告知不明的法律风险
1.公开信息不足且不够明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在对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时必须包含风险提示,且应表达清晰、明确。而现实中由于客户对金融产品这类虚拟产品不够了解,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银行方面不会尽义务将资金去向、用处、风险、预期利益以及自身能力等重要信息告知客户。这种现象被称为信息不对称理论,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提出了非对称信息理论,他认为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经济效率。2.银行工作人员的不尽职。有时银行工作人员会将储蓄与理财产品混淆,使客户认为是储蓄品种,这是利用银行信誉来达到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 条的相关规定,金融消费者有知悉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应向其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由此该种行为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长此以往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另外还包括销售人员本身对理财产品理解不适当,而向不适宜的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当客户收取收益时发现实际利益低于预期利益,这时客户会觉得上当受骗了。这样就会引起大量的纠纷,造成更大的混乱。
(三)个人隐私泄露的法律风险
我国金融业法律规范一直不够力度,存在很多缺口,为银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如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都会被要求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包括家庭年收入、投资经验、联系方式、职业情况等,这些个人信息大多数人都不会了解他的宝贵性,但是隐私其实是我们的另一种财富,目前这种不注重隐私与我们以前的思想观念有关,以前我们只注重经济的发展,包括法律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如今我们应对自己的隐私正视起来。对于个人隐私的泄露主要包括:为了推广银行的其他产品,银行内部就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向客户进行各种各样的推销,最普遍的我们可能有时会接到银行的电话、短信来介绍相关产品;银行工作人员处于利益考虑会将个人信息卖给他人,会给客户造成损失,如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刑法修正案七》就规定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四)银行收费的法律风险
在银行办理业务大多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理财产品这项业务也不例外,我们一般将其称为“保管费”、“手续费”等。对于这个费用的收取方式、标准我们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存在了一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收费不合理。即收取的费用明显过高;收费存在不合法现象,即收取的手续费与向银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不一致或者根本没向相关部门报备而直接收取费用;收费信息不公开,即收费原因没有明确说明。对于存在的这些收费情况的风险会对银行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危及银行的信誉。
三、银行理财产品消费风险的法律防范
(一)建立与完善个人理财相关制度规范
1.完善个人理财的法律法规。首先,纵观我国全部的法律条文,目前没有明确的为大众熟知的关于个人理财的法律,对于这方面的纠纷只能采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在个人理财中消费者同银行方面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民法通则》《合同法》则是保护同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所以有时并不是很适合。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并没有包括个人理财的消费者,缺少对于个人理财方面的调整。当自身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准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笔者比较赞成将个人理财的有关规定系统明确地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章节明确,条理清晰,最重要的是易被人们熟知,能让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2.完善个人理财保护的制度,建立银行内部纠错机制。第一,银行内部应当建立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当业务出现问题时银行内部应当与客户进行联系沟通或及时接受客户的投诉。第二,银行应制定纠纷处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解决纠纷的时间、解决方式,按规定解决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客户。若客户仍不满意处理结果,银行可告知客户使用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最后,应当定期向客户寻求反馈,对于客户的意见建议银行应当及时听取并加以改正,这有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银行运行机制
1.加大理财产品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大信息公开,做到理财产品信息透明完整。为了公平银行有义务将业务的主要信息全部公开,应当明确规定客户有权利及时获得资金去处、财务报表等信息,并且银行有义务将全部信息通俗易懂的真实地向客户讲解,可以参照格式条款的规定,如在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一律采取不利于银行的解释,更能使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在保证市场参与者信息可得性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监管作用,其功能在于鼓励或强迫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地向群众披露信息,并对那些未能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予以惩罚。[3]所以应当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银行应将信息及时报给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及时监督,有问题时立即通知银行以便及时更改。
3.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业务素养的培养。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有时普通的银行工作人员也无法很好地向客户传达核心信息,甚至传达出错误信息,鉴于这种情况,银行应当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工作人员分类培训,培训专门的销售人员提高专业素养,加大宣传人员与设计人员的沟通,做到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三)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关键词:继续教育;工程管理;项目管理;聘任管理;科学发展观
1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模式的创新思考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1创新课程设置,不断提高培训内容的实效性。
对于专业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必须考虑到三个原则。1)时代性原则:即所选课程应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如当前形势下,就应将继续教育和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及震后心理调适相结合起来;2)针对性原则:即所选课程应符合培训对象的需求,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培训需求,采用“菜单式”培训或将核心课程与辅助课程结合起来,增大灵活性;3)系统性原则:要结合终身教育的理念来统筹规划课程,要让培训者一年一个收获,通过培训较为系统地了解相关知识,全面提升能力素质。总之,继续教育课程设置要做到:立足岗位需求,紧扣时代脉搏,少而精,新而实,真正将远程网络培训平台打造成为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成长和不断发展的平台,成为专业技术人员难以割舍的良师益友。
1.2创新培训管理,做到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人文化
创新培训管理,就是通过专业的人文化的教学管理营造积极和谐的学习氛围,使学员顺利完成培训任务。首先,做好继续教育相关政策和网络培训方法步骤的宣传;其次,加强调研,听取基层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网络培训的意见与建议;再次,开好工作安排会、工作总结表彰会。培训工作必须自始至终突出抓好培训效能提升,网络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究竟如何,基层单位和参训人员最有发言权。要通过广泛的问卷调查和经常的基层调研,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将调研情况和工作决策有机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龙头,重点关注自主创新、社会发展、民生建设等方面的继续教育任务,有效整合培训资源,统筹推进各类培训,为继续教育的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3创新培训评估,不断激发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学习的热情。
继续教育培训的目的是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在我看来创新培训评估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仅仅看重结果的做法,要在评价功能、评价主体、评价过程等方面进行创新。有效的培训,其评价功能应当是激励性和诊断性的,评价方式应当是开放的,评价主体应当是多元的,评价过程应当是交互的,在开放、交互、多元的培训评估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评促学。这样才能使技术人员学到灵活多用的知识,才能不减灭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学习的热情。
2如何培养高级管理人才,促进工程建设良性发展
我国工程建设企业走向国际工程承包和咨询市场已有二十七载春秋。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近年来国际工程事业发展十分迅速,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承包工程的第六大国,并开始进入了快速、良性的发展轨道。
针对这种局势,我单位在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注重对工程管理人才的理论和实践并重培养,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通过理论学习,可以使其认识水平更加系统全面,并得到理论上的提高;有理论基础的人员,特别是刚毕业的学生则应到第一线去工作。
一个工程事业单位必须有一个全面的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
3加强单位人员对科学发展观的拥护
1)坚持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是当代党员,干部的责任。应该在各自的岗位上,主动适应新形势发展和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工作的实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创新发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为促进城市建设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2)在单位政工干部一定要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承担新任务,体现新作为,用心思考,用心工作,精心安排,真抓实干,以更高的标准和全新思路,创新方法,充分发挥政工队伍宣传,鼓劲,凝聚,带头作用,尽心尽职履行好各项职能,踏踏实实完成好市委市政府赋予给予的任务,用实际行动开创城市建设事业新局面。做社会和谐的促进者。
4如何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教育管理
加强和规范所属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可以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切实保障编外人员的权益,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拴心留人环境。
1)单位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总体把关。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细则,坚决杜绝用管脱节和无章可循现象,落实编外人员与正式干部职工实行同时教育、同等要求、同步考核的“三同”要求。
2)岗位领导具体负责。编外聘员所在岗位的负责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负具体责任。
3)严格考勤、考核,实行绩效挂钩。对编外人员的考勤、考核,必须根据岗位和任务不同,制定严格的考勤、考核细则。通常情况下,实行日考勤、月考核、年考评等制度,并与月奖、季度奖、年终奖和是否续聘挂钩。
4)对考核优秀的编外人员,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可优先向单位人事部门重点推荐。
5对工程建设项目化管理的探索和实践
本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化管理,要以确定项目部的严格高标准、高起点进行策划,在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先后派出数批中层干部、技术人员、施工骨干,认真吸收和消化国内先进的项目管理理念和方法,并找准差距。在建立施工项目进度管理计划体系时,要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实施进度、资源、费用一体化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进度,为实施科学的、先进的现代化管理策划奠定了坚实基础。
6就如何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的一些看法
坚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进一步激发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活力。
1)严格设置岗位。认真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了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审核工作,并明确各级岗位职数情况。
[关键词]“个人理财实务”课程;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0-0150-02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办学定位是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区别于以科研为办学定位的本科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以构建满足和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学科方向、专业结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水平为主要目标,培养的是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要求各专业紧密结合地方特色,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个人理财实务”课是针对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开设的一门重要的专业核心课程,也是综合性和应用性非常强的一门课程。改革应用型本科院校“个人理财实务”课程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对于培养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具有突出的作用。
1 从人才培养目标的角度看“个人理财实务”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应用型本科院校对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良好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金融、保险理论知识,具有熟练的业务技能和基本管理能力以及一定的科研能力,具备考取各种金融保险从业资格的能力,能在各级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企业集团等单位从事管理类、营销类、操作类岗位等相关工作,适应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就“个人理财实务”课程的培养目标来看,其主要培养学生掌握个人理财的基础理论知识,通过学习具备能够从事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一线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经济社会中的个人或家庭提供理财规划的建议,即根据客户的信息、财务状况及理财目标能够为客户提供科学、合理的综合性理财方案。
作为针对金融保险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个人理财实务”课主要采取的教学方式是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座位上被动吸收。教学手段也较为单一,基本采取讲授加板书的方式,课堂氛围较为死板,学生的积极性没有很好地调动起来。在《被压迫者教育学》中,教育学家弗莱雷指出,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使学生沦为被压迫者,成为牺牲品,思维和创造精神受到极大的摧残,这样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再加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本身在实际的操作中就有诸多偏差,更是让学生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在“个人理财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如果继续采取传统教学方式教学,将使其教学效果与应用型本科院校对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距离越来越远。由应用型本科院校对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及“个人理财实务”课程的培养目标可以看出,在“个人理财实务”教学中,不仅要求学生掌握个人理财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即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即通过学习,能够具备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个人理财业务的岗位工作的能力。因此,从人才培养目标的角度看,对“个人理财实务”课程进行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2 从教学方法的角度看“个人理财实务”课程教学改革的方向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教学方法运用得是否科学灵活直接决定了教学效果的好坏。教学方法的种类较多,例如:讲授法、讨论法、直观演示法、练习法、任务驱动法、参观教学法等。教育家巴班斯基将教学方法分成三大类,即组织和自我组织学习认识活动的方法、激发学习和形成学习动机的方法、检查和自我检查教学效果的方法。“个人理财实务”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基本采取的是讲授法和讨论法等,由人才培养目标的角度可以看出,这些传统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即不能够达到培养学生专业操作能力的目标,因此,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讲,“个人理财实务”课程教学改革的方向是在教学方法的选取方面向多样化、灵活化转变,向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转变,向能够体现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转变。“个人理财实务”课程教学改革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典型教学方法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2. 1 最普遍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
“个人理财实务”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专业课,囊括了货币银行学、财务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税收学、法学等相关课程的内容,因此,要以这些课程作为先修课程的基础上,才能很好地掌握个人理财的相关理论知识。而这些课程的讲授过程都脱离不了案例教学的方法,通过在不同章节的讲授中引入不同的案例,在分析、讨论案例的过程中掌握相应的知识点,这是学生最容易接受也最具可操作性的教学方法。“个人理财实务”以这些课程作为基础,在具体规划的内容的章节中,即现金规划、住房规划、保险规划、税收筹划、子女教育金规划、退休规划、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中都可引入适当实例,通过对实例的分析,达到掌握规划方法的目的。例如:在个人财务分析的内容中,可以引入不同的家庭案例,不同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水平的家庭,根据案例资料中的数据,让学生做出家庭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然后对该案例家庭的各项财务比率进行计算、分析和诊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在税收筹划中,可以引入不同的纳税筹划的案例,让学生自行计算比较分析哪种筹划方案的应纳税额最少。在退休规划中,引入不同客户的案例,根据案例的资料让学生计算该客户所需准备的退休基金、退休资金的缺口以及如何弥补该缺口。在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中,引入不同的离婚财产分配的案例及遗产继承的案例,让学生根据《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对案例进行分析。在课程教学的后期,可引入综合性较强的案例,让学生根据案例资料来帮助客户确定理财目标、分析家庭财务状况、提出各项理财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引导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复习与启发。案例教学法在“个人理财实务”课程的教学中运用最为广泛,但它要求教师对于案例的选取做大量的工作,案例应该具备严谨性、现实性和恰当性。选取案例的工作也可以由学生自行完成,这可以较好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以及观察问题、发现问题的能力。
2. 2 特色教学方法――项目教学法
“个人理财实务”是一门现实性非常强的课程,教学应围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理财岗位的具体工作来进行,应该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个人理财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取能够发挥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方法,设置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项目教学法是可以采取的一个重要的特色教学方法。教师在相应的章节设计典型的理财实训项目,并将该项目做出细分,由学生分组来完成。项目的确定需要教师做大量的资料收集和准备工作,也需要教师对学生完成项目的过程作出合理的安排和协调工作。例如:在住房规划这一章,教师可以设置住房规划的项目,在这一项目下设置多个子项目,可以包括:客户租房与购房的财务选择;客户购房目标的确定;客户还款方式的选择等。教师提供学生完成项目的客户资料,由学生分组确定各自的任务,确定实施方案,最后完成项目报告,由各组学生代表来做项目总结。在综合理财方案的制定中,教师可以设置项目任务,根据不同理财阶段的客户群做综合理财方案,即按照单身期、家庭与事业形成期、家庭与事业成长期、家庭成熟期及退休期进行分组布置项目。学生分别针对处在不同理财阶段的客户群进行实际调研,可以选取特定的客户目标,调查其家庭财务信息及生活目标,并据此来分析该客户家庭财务状况及理财目标,并发放问卷来帮助该客户确定风险偏好,帮助其构建投资组合,提供具体的理财建议,并且最终完成项目报告,由该小组代表做项目总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师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可以看出,项目教学法是一个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的特色教学方法,在“个人理财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适当采取项目教学法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提升教学质量,更可以有效地实现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目标。
2. 3 现代化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
“个人理财实务”课程因其综合性和现实性的特点,其教学方法应该突破以往传统的一本教材、一支粉笔、一个黑板的教学模式,积极采取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即多媒体教学法。通过多媒体可以将教学内容形象、生动地展现出来,弥补板书教学的缺陷。例如,在讲到货币时间价值理论时,可以通过多媒体展示如何运用Excel软件进行理财计算的操作。在讲到案例资料时,可以将大量的案例数据资料显示在多媒体课件上,节省了教学时间。也可以通过播放视频软件让学生收看最前沿及最流行的理财新闻,活跃课堂氛围。还可以让学生根据教师布置的特定内容自行制作PPT通过多媒体现场播放,并进行讲解,通过这种方式锻炼学生的学习内容组织、归纳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因此,多媒体教学法对“个人理财实务”课程的教学来说起到必不可少的积极作用,是一种重要的现代化教学方法。
3 从考核方式的角度看“个人理财实务”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
由上文分析内容可以看出,“个人理财实务”课程因其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其改革方向应从教学方法的选择上着手,而改革的途径就是要完善考核的方式。传统教学考核的方式是将总成绩分成两部分,其中,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的构成一般包括考勤、平时作业等方面。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个人理财实务”课程因其应用性、现实性的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在考核方式方面也应做出必要改革。考核方式是学生对该门课程学习情况的检验,不仅应该包括对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的检验,也应该包括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检验。“个人理财实务”课程的考核内容应该既包括理论知识,也应该包括实践能力。实践能力的考核以平时成绩为主,所以,应该增加平时成绩的比重,将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提高到40%~50%,平时成绩的考核范围应该扩大,囊括出勤、课堂发言、平时作业、完成项目等内容,将学生平时表现纳入到总成绩的考核中,更加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而不仅仅注重期末考试的成绩。这样可以较好地提高学生学习本门课程的主动性,重视平时知识的积累,从而避免考试前突击复习的现象。
综上所述,应用型本科院校开设的“个人理财实务”课程,应根据其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重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改革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提高“个人理财实务”课程的教学质量,从而为经济社会培养具有较强专业理论知识及专业操作技能的理财人才。
参考文献:
[1] 陈惠芳. 《个人理财实务》教学实践研究[J]. 新课程研究,2013,(6):131.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风险管理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概念
1、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多年积累的个人客户服务经验和行业优势,依靠高科技、现代化的服务手段,通过对金融产品、服务方式、服务网络、服务价格的有效整合和创新,帮助客户实现其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其目的是通过为客户提供增值和使客户享受到服务的增值,实现与客户的双赢,培养客户的忠诚度,提高客户认同率和赞誉率,稳定和扩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队伍,提高个人银行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所谓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经营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主观决策的失误,而导致其资产、收益及资信等方面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市场条件(如利率、宏观经济指标、股市等)发生了变化,可能给银行未来收益带来的不确定性。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主体的金融活动中因法律方面的问题而引致的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交易一方不履行义务而给交易对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风险分析、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等方法预防、规避、化解或转移经营中的风险,从而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保证经营资金的安全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职能有效发挥的关键,也是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顺利实施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习惯于以政府机关行政命令方式动员和配置各种资源,在机构上偏重于按行政职能设置岗位,缺乏创新性工作所需要的机动性和灵活性。
2、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专业人才
个人理财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个人理财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该掌握投资、法律、财务等各方面知识,并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等。由于高素质复合型理财人才的严重缺乏,制约了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理财服务,阻碍了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3、缺乏全面正确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
风险管理文化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因素,它决定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观念和行为模式,渗透于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国际活跃银行都非常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得同等重要。而我国商业银行往往不能正确地评价风险,往往错误地把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摆在了对立面上,风险管理理念十分落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往往在风险发生后才采取化解措施,忽视了对事前风险的防范,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也是如此。
4、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严重影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管理。法制基础薄弱限制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拓展的空间,也成为控制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道路上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5、国内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
(1)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
(2)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
(3)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缺乏。
三、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是银行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必须覆盖所有业务、所有产品和所有活动。对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有效防范个人理财业务各项风险的必要基础。
2、培养高素质的理财专业人才
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很多风险都是由于理财人员自身原因引起的,有些来源于理财人员自身专业知识有限,有些来源于理财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从业人员能力不足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最大障碍之一,也是银行风险管理最深刻的隐患之一。银行应该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积极培养一支长期稳定的、能力全面的个人理财业务团队。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的内控制度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有力保证,可以对风险起到至关重要的防范作用。为控制风险,保证规范运作,必须建立和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规范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程序,减少违规操作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制度的建立是一方面的,关键还需要人的配合。因此要求银行的理财人员树立风险意识和内控观念,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坚决改变重制度建设、轻制度实施的现象,要贯彻落实制度。
4、信息系统建设
先进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是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通过收集大量和连续的客户信息和市场信息,商业银行可以轻松的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合理确定风险防范的措施。可以采取以下两点1.加强客户资料库的建设2.建立个人客户资信评估等级制
5、外部环境建设
商业银行在致力于全面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在经营活动中始终与之相伴的各种风险,在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健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加快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参考文献:
[1]吴奇峰.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途径的探讨.2009.
摘 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在我国最近几年才开始的一个新业务,其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但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业务却和市场需求相差很大,下面我们就详细分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不足,并针对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业务发展 分析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不足
1.理财产品缺乏创新,有着比较严重的同质化
近年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个人理财中心或金融超市。尽管名字和形式上有些差别,这些银行都强调“一站式”的服务理念,所有个人行动可以集中进行办理,不需要再到其他银行网点。但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品种仍然有着品种少、规模小、局限于传统银行业的特征。在投资领域,几乎跳不出外汇、有价证券、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组合。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和发达国家成熟理财市场相比较,只是表面相似,实质精神并不一样,其业务范围更多是对现有业务的一个重新的整合,并没有结合客户需求来个性化设计,个人理财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是个性化服务[1]。不同的人,承担风险偏好程度不同,有的人喜好承担风险,有些人不愿意承担风险,所以根据个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投资偏好,不同的投资需求来实施个性化的服务,以此为基础进行产品创新,这是个人理财市场未来发展的真正方向和内在驱动力。
2.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全方位金融人才比较缺乏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同样要涉及员工素质问题,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猎广泛、政策性强、业务比较复杂、对服务要求高等特点,所以银行要建立一个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金融专家型的客户经理队伍,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理财、咨询服务。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培训及营销人才的培养,以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需求。但分业经营的限制,容易找到银行专才,通才却难以寻得。因此,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业务人员开发理财业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认识不够充分
社会民众普遍认为个人理财业务没有什么风险,因而忽视风险的预防,但是个人理财业务其风险广泛存在,并有可能因财务杠杆放大这些风险,对金融机构运营造成伤害,甚至对个人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造成危急。因此为了确保健康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有效地防控这些风险发生,对降低无法预测的金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2]。
4.个人理财业务缺乏相对独立的运行系统
个人理财服务的原则是“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顾客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新综合。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实践该理念,实施客户经理制,应该说客户经理制是服务理念和银行制度的一种创举。客户经理有多重的身份,他不仅开拓银行客户,负责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但也是不同类型的客户的财务顾问。同时,也担当着银行形象的宣传和实施。然而在许多银行,对客户经理考核仍只看他们的存款任务完成情况,客户经理在工作中不负责收集、管理和分析市场信息和顾客信息,缺乏对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的深入把握,也未能成功地推广和发展金融服务产品。
二、对实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良性发展的建议
1.银行自身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调整
银行应当从战略高度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合理规划,使其符合银行的长远发展战略,充分评估个人理财业务可能伴随的各种风险和隐患,树立理财观念。理财不仅仅是资产增值,还要包括风险管理、个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规划,如保险、教育、纳税、退休、遗产等等,银行要打造独特的个人理财品牌,以此培养客户忠诚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同时银行应当建立高效规范的组织管理框架。打造以信息为基础的扁平化和网络化的矩阵式组织架构。内部结构设置上,建立综合的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并将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中间业务部、按揭部等多个业务部门整合到个人理财部,做到线条化管理的实现。面向市场建立客户、产品、管理三者良好配合的业务流程[3]。引进和研发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通过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使用数据挖掘技术,综合分析银行积聚的客户数据,做到市场目标客户的细分,在重视客户贡献度的测量和评估基础上,实施差异化服务和收费,提高银行产品的效率和创新竞争力。
2.个人理财产品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与创新激励机制的加强
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监控系统,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测量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识别。对于产品设计环节,审慎且充分估计产品的成本和效益;客户评估环节,根据客户的原则和目的,客观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和财产状况,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环节,合法营销有效防止法律风险,信息披露要充分主动揭示风险,防止不当销售;投资运作环节,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或客户的指示进行资产管理和投资;后续服务环节,保持文件和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相关信息要充分披露。
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多元化的创新。以吸收存款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的传统绩效评价标准要进行改革,建立和创新成本效益相关的绩效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激情,联合同业或专业研究机构联合开发新产品[4]。加强品牌建设,针对当前个人客户结构,结合现实的社会和经济大环境,在进一步细分市场客户的前提下,提供专业的理财理论指导产品的创新设计,不断提高研究分析能力,合理定价和风险内控能力,以跟上不断变化的市场,不断跟踪客户的需求,不同层面上及时开发推广优秀的产品,实现个人理财产品的差异化、特色化,打造精品品牌。同时积极培养高水平的客户经理队伍做业务。努力培养知识广阔且熟悉金融产品的设计方法和风险特点,深刻理解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市场敏感度的客户经理团队。并且还应该提供多渠道的培训学习方式,以不断提高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的理论和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胡创业.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几点思考.时代金融.2009(01):75-76.
[2]张育洁,田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策略研究.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1):42-43.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如下特点:
(一)理财产品品牌化和系列化。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产品系列,如中国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等,成为理财市场的一大特色。
(二)理财产品规模不断增大。在2004年,商业银行在国内市场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只有49只。至2007年,银行已发行了273只理财产品,与2006年同比增加了58只,增幅约为27%。
(三)产品设计以创新为理念,趋向多样化。如光大银行推出一款以“呵护宝宝健康,陪伴宝宝成长”为设计理念的联名卡,专为拥有0-6岁宝宝的农行设计。
(四)主要以外币理财产品为主,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以短期产品为主。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几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其规模还小,在银行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还不高,针对用户的服务只停留在很浅的层次,在品质与全方位的服务上与国外银行尚有很大的差距,如品种单一、缺乏专业理财师等。
二、制约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因素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发展。
(一)分业经营金融体制的制约
从理财的概念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作用各有侧重,互有不同。分业经营状态下,三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这使银行只能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理财产品的创新范围和创新程度都十分有限。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各领域的不同配置。
(二)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征信体系近几年才开始建立试点,仍处于摸索阶段。而长期片征信制度的缺失,加上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不健全、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使得银行与居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给银行带来较高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银行减少了个人消费信贷等理财业务的供给。
(三)理财观念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我国居民历来崇尚量入为出的理财思路,这些观念使居民对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认识不足,有些人手头尽管有大量的金融资产,但因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水准心存疑虑,常常对个人理财业务持观望态度。
(四)个人理财业务缺乏正确的市场细分和定位
目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对象标准过于单一,纯粹以客户存款金额为标准,且门槛普遍偏高,符合客户实际需求的理财服务菜单相对不足;另外,个人理财服务基本上没有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针对性推荐营销,理财方案差别化服务不足。
(五)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员
个人理财业务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及其功能,还要掌握广泛的社会、经济知识和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使得国内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匮乏,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思路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和条件,因此金融混业的政策设计只能渐进进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寻找机会绕开混业经营的壁垒,完善内部体系,更好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迎接将来环境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一)实施客户细分及改善客户结构
商业银行要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通过客户细分,进行品牌、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品牌吸引客户,以产品和服务留住客户。银行应以提高利润为目标细分客户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完整的客户数据资料库并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以服务引领理财,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理财服务,通过财务咨询、规划引导客户的理财行为,满足其潜在的理财需求,不断挖掘客户价值,与客户建立稳定、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加强商业银行理财服务队伍建设
商业银行应该优选出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服务。
(三)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
银行必须运用产品扩张策略和产品差异策略加快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并优化其产品结构。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客户需求调查分析方法;建立产品开发工具和模型,以便对新产品进行设计、估算风险、定价和加工处理;努力实现综合经营以拓宽创新范围;以制度和IT系统保障将创新产品快速投放市场。
(四)优化理财服务渠道
以人工网点作为向中高端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的主渠道,并以虚拟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电子渠道提升整体服务功能,大力推广自助理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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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新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其战略,武汉金融[J],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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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怡庆、蔡继东,金融调控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南方金融[J],2006,(5)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理财产品创新
一、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况以及出现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之后,我们国家展开深入变革,各项制度和政策都发生了很大转变,人们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种与发行规模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总体来看,个人理财业务是我国发展的重要部分,通过这种方法,我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个人客户理财业务最早出现在1995年左右,商行的创造意识在不断在增强,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有了巨大的变动。在零四年,理财产品的种类只有一百多种。但是在一二年,仅仅商业银行中的个人理财产品就达到了三万多种,规模大的令人难以想象。在一三年,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达到了五万多种,发行规模也增大到五十多亿。从中能够看出,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服务能力提高速度极其之快,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的成长也很快。
当前,我们国家商行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短期化趋势不断增强。究其原因,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复杂,CPI指数较高,银行为增大揽储而大规模发行超短期的个人理财产品,基于某种程度而言对于市场秩序造成干扰。为了让银行关于理财的市场得以有序运行,我国相关部门颁布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对短期化的产品进行适当的限制,从此我国的超短期的银行产品得到了一定条件的发展。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短期化的产品更加受到居民们的青睐,短期化理财产品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相对较长的理财产品却处于下滑的状
二、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情况
(一)个人理财业务在美国商业银行发展情况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发展较快的发达国家,该国的各项业务发展较成熟,该国在发展过程中用到的管理模式具有很大的价值,对其他国家而言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最初美国是通过保险公司来掌管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然后针对消费者的各种类型的需要,给予对应的投资计划、资产评价估测咨询等。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动,世界格局也随之变化,由此期间美国开始发展,居民对个人理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美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服务不断发展壮大并成为其重要业务之一。在1970年左右,美国国家的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领域的发展迈入高速发展时期。美国逐步开放利率、汇率管制,美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直到1990年左右,美国为了更进一步加快自身的发展,开始采取科学的、有效的措施加快的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在这一时期,美国用于服务顾客的各种产品得到了很好的创新。创新的产品销售量很好,由这些创造性的产品进一步扩大个人业务产品市场。
(二)个人理财业务在日本商业银行发展状况
日本的个人管理财产的服务项目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那个时候,其经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正式因为如此,人们个人的财产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日本对该国的金融进行了改革,在这种改革的作用下,日本的金融业真可谓名列前茅,金融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在日本整体的发展状况下,日本的居民开始运用一些金融产品获得更多的利益,增加自己的财富。在二十世纪末期,日本的经济格局改变了,经济得到了发展,人们开始使用个人理财业务。
三、国外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与时俱进,为理财业务为满足客户多元化的理财需求,进行产品突破与创新。例如全球范围内,商行个人客户理财业务专业化规模最大、个人理财业务范围最广泛的的花旗银行,其综合涉及了投资、存款、贷款、保险、子女教育、养老计划等各个方面,在该国际性理财业务市场上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自始至终高度强调和重视理财产品的革新。和其相反的是,我们国家商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缺少深入的创新能力,造成在市场销售的理财产品很多功能重叠交叉,基本都大同小异,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要实时掌握投资者的需要,并且结合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一直对于产品、业务、服务加以革新。
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我们国家银行业当前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大部分是以人民币固定收益类型为主,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我国的个人理财产品不能够满足人们的正常需求,我们必须重建这些产品。要想更好的实现产品的重建,我们必须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创新,这就要求加强银行业的革新能力的力度。其第一任务就是确定将来服务项目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将产品和资产证换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这样,银行就不必依靠其他金融机构来发展自己的业务,该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按照顾客的要求设计出更加有用的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资产证换具有一些特c表现在业务复杂、管理方便、风险较大等,正是这些特点使得资产证换能够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商业银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况,我国的相关组织已经明确指出了资产证换的具体实施方案。与此同时,我国一些商行已经推出了“类证券化”产品。从此可以看出,在不久的将来,这些产品会步入正轨,向真正资产证换产品转变。如果将资产证换和我国的一些理财产品相结合,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就能充分地发挥自身的创造力,更进一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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