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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资金,以县为单位举办,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辽宁省从2004年开始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全面推行,到2012年辽宁省的参合率达到90%以上。新农合在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辽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不合理,没有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
由于农村医疗机构条件差,设备落后,同时医疗技术人员专业技能相对较差的原因导致参加新农合的很多患者到市级以上医院就诊,而辽宁省的新农合规定,参合农民到参合区域以外地区就诊,应由县经办机构出据转诊手续后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出院后再进行报销。根据辽宁省的统计资料,2010年,辽宁省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为6908元。对于参合患者来讲,难以筹措大病住院资金,必然形成农民患病却不敢住院检查治疗,这显然与新农合建立的目的相悖。虽然辽宁一些地区如锦州市试点展开了参合农民出院即获得新农合补偿,但仍然是事后补偿,农民仍需要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参合农民难以筹措住院资金的问题。
(二)财政拨款滞后,影响资金补偿能力
辽宁省现行的筹措方法是合作医疗筹措中的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府和村委会组织收缴,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划拨到县政府社保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拨付条件后,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文件,通过省财政社保补助资金专户逐级划拨到县财政社保补助专户。
新农合的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和主管部门到达基层医疗经办机构的时间往往很长,大多数拨付在下半年或年后才能到账。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没有实际拨付到县级财政前,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大病的资金只能有各县级财政自行垫付,再加上这几年新型农村合作资金逐年提高。如铁岭市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补助人均200元,到2012年,各级补助提高到240元。上级财政拨款滞后,再加上逐年提高的补助费用致使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县,资金的筹集更加困难,直接影响到资金的补偿能力。
(三)新农合医疗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辽宁省是卫生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省份,高级医学人员和高级医疗设备大多集中在大城市中的大医院,而基层医院有的卫生资源却很少。基层医院卫生队伍中有相当多人员没有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其中很多医疗人员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毕业的中专生,甚至在一些基层医院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剂技术工作。2009年辽宁省基层卫生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为24.88%,中专学历的到66.39%,初中以下学历的到8.73%,从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人员学历层次普遍较低。
(四)农村医疗救助作用水平不明显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仍然不能负担医疗费用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辽宁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为70%左右,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比例一般为85%,新农合的补偿比例低,导致需要救助的人员增多,给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同时救助资金由省、市、区或县三方筹集,对贫困县市来讲很难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医疗救济中,造成救助资金缺口大。受农村救助资金总量的限制,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只能选择特殊困难群体之中最特殊困难群体进行救助。而其它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得到救助的因水平较低,救助作用也不明显,如辽宁省葫芦岛市2012年农村医疗救助按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仅为4000元。
二、辽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策建议
(一)合理确定支付比例,改革报销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下,首先根据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农合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的程度,合理的确立大额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确定减轻参合农民的自身费用的负担能力。其次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实现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连接,实现新农合信息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对接,市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结算系统和市级定点医院对接,在此基础上新农村合作医疗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参合农民在治疗期间只需要负担自身部分,不再需要垫付医疗费用,这样就能减轻参合农民负担,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作用。
(二)改变财政拨款顺序,提高基金补偿能力
辽宁省应该建立农村卫生事业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要调整参合农民缴费顺序,市、县根据参保实际人数补助,省财政最后补助的筹资顺序为省在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向地方拨款,省级财政拨款可以在年终时确定最终参保人数时实行多退少补方式最终确定数额,市、县财政的补助金在省资金下拨时同时到位,最后才是农民自愿缴纳费用。这样可以保证基金的补偿能力,使农民感觉到发生大病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真实可靠,会吸引更多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强化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制度
针对辽宁省的基层医疗人员学历层次低的问题,辽宁省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从财政上加大对农民卫生人才培养的投入。政府要把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省财政将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其次,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要把在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县级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培训职能,有针针对性地结合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突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学习。
(四)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加强制度衔接
现有的救助审批程序、环节过于复杂,不方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各地救助工作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如何简化审批程序,对于突发事件造成特别困难的对象,要特事特办,先进行救助。建立资金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快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明确地方政府在农村医疗救助投入上的责任,加强与“新农村”制度的有效衔接,开辟困难农民看病的“绿色通道”,尽可能多的解决贫困农民的看病问题。研究利用商业保险在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问题上的优势,建立“新农合”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马红.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9.
[2]姚敏,陈立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知与评价的调查与研究.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8(6).
[3]徐璇,胡国威,周磊.实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制度后农民认知情况调查分析.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1(8).
[4]崔凤,胥振芳.关于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探讨.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
[5]杜毅,王孔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中政府责任缺失及治理.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 (8).
论文关键词:全民医疗保障,医疗改革,城乡一体化
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备注:社保年度是指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特殊人群:指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残疾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四)建立多层次的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已成为了现实。构建了“小病治疗免费,中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水平也由现在的每人每年175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5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00元以上,并着重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及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医疗救助覆盖了困难家庭和个人,免费为公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民众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医疗保障安全网。
(五)构建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
珠海医改最大的亮点在于整合了城镇居民医保与农村医保两大医保体系,消除“二元体制”,实现城乡医保统筹,构建了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核心期刊。珠海市新医改把城镇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一并纳入保障范围医疗改革,统一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待遇,获得相同的财政补贴,消除了农村与城镇的差别。全面构建起统筹城乡、公平高效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四、对珠海医保模式的思考
为了巩固和完善珠海城乡一体化全民医保改革的成果,结合医保改革的实施现状,对现行的珠海医保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社区诊所资源的投资力度
对社区诊所的医疗设备、人员引进方面给予补贴与支持,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形成在基层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医疗卫生队伍。通过提高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吸引群众,分担公立医院的资源负担,完善医疗资源配置效率。
(二)加强疾病的预防与保健工作
民众普遍有“重治轻防”的错误观念,政府在积极推进医疗改革的同时,应更多关注疾病的防控。通过加大对各种疾病预防重要性的宣传,普及疾病防治知识,对本区域内的人口做好疾病防范和监控工作,降低疾病发病率,有效节约医疗资源。
(三)完善医保诚信监督机制
首先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医保观,通过信息化建设对参保人的就医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诚信记录,有效避免参保人的道德风险。其次,健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控体系建设,完善对医疗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规范定点医院与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间通过推行科学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采取多样化、立体化的费用结算医疗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违规行为。再次,通过对公立医院的配套改革,有效减少医院和医生由于利益需求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最后,改革药品流通机制减少药价虚高现象,加强药物监管,减少药品的滥用及提高用药安全性。
珠海在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的同时,借鉴了国内外医疗改革的成功经验,通过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发展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扩大保障面和提高保障待遇,消除城乡差距,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也给全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障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效经验。
参考文献: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
[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
[5]刘岚.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与改革方向[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4
[6]珠海市率先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保制度.中央卫生部办公厅网站,2009(11).
[7]新华社.珠海市政府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9(11).
〔论文摘要〕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具有以下效应: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转移支付、促进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引导其它社会资金进入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供给量和供给水平的供给效应;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增收效应。
一、引言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一种安全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从产品性质上看,除社会保险具有部分私人产品性质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均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性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社会保障应主要由政府财政供给,以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与城市社会保障应均衡发展,并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均等化。但长期以来,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等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均低于城市,呈现明显的城乡二元分离结构和特征,因此更需国家政策扶持和财政投人。目前,针对农村社会保障,国内许多学者进行了许多研究,但大部分是围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投人机制进行,鲜有学者就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所产生的效应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和供给。本文在借鉴凯恩斯的乘数效应理论、挤人效应理论、哈罗德一多马经济增长等理论的基础上,以江西为例,对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的综合效应和传导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的综合效应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指政府运用公共财政对农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和生活困难等情况下给予物质保障.以公共财政分担的方式分散和转移农民生存、发展风险。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主要具有以下几种效应:
(一)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转移支付乘数,对经济增长产生乘数效应。
凯恩斯主义认为,政府支出的增加会引起国民收人成倍的增长,这就是政府支出的乘数效应。政府支出既包括财政投资、政府购买,同时还包括政府转移支付等。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属于政府转移支付,按照凯恩斯的乘数效应理论,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将对经济增长产生乘数效应,这种乘数效应主要通过影响全社会边际消费倾向来实现。假定不考虑税率的影响,政府转移支付乘数可表示为:
政府转移支付乘数=边际消费倾向/(1-边际消费倾向)
可见,在不考虑税率影响的前提下,政府转移支付乘数大小完全由边际消费倾向决定,当边际消费倾向提高时,政府转移支付乘数也随之提高。通常而言,影响边际消费倾向的因素除了收人水平之外,主要就是社会保障因素。当社会保障健全有效时,人们对未来的预期相对乐观,因而敢于消费,边际消费倾向提高;当社会保障不健全时,人们对未来的预期相对悲观,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不敢消费,边际消费倾向自然降低。因此,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人,建立和完善以财政为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扩大消费需求,带动国民经济增长。这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完全消除.我国出口受到较大影响的形势下,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尤为重要和关键。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全社会人口的绝大多数,全社会边际消费倾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决定的,因此,扩大全社会消费、提高全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的关键和重点在农村。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相对较晚,保障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消费和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提高。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财政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有所提高,两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以江西为例,2002年以前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人均支出不到10元,全省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只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因而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始终在较低的水平徘徊,最低的2001年甚至还不到0.1。2003年以来,江西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先后建立了以财政为主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保障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有所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农村消费和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也相应提高。从表1可看出,由于2003年实施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和五保户供养,当年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迅速提高至0.8,较上年提高0.18,政府转移支付乘数也提高至5.07,农民人均消费额增加99元,均比以前有大幅提高,财政投人的当期效应十分明显。虽然近年来随着农民收人的增长,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有所波动,但基本稳定在0.7左右,农民人均消费额更是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可见,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经传导可转化为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驱动因素,即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可促进经济的增长。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对提高整个农村居民边
际消费倾向均具有正效应,但这种效应因不同人群而有所差异,其中效应最大的人群笔者认为主要是农村低收人者和身患疾病的农民。据笔者在江西部分乡镇、村的调查,农村低收人者在没有获得社会保障前,边际消费倾向基本在0.3左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而在获得社会保障之后,尤其是获得低保收人后,其收人相对有一块稳定的来源,具备了最基本的消费能力,绝大部分低保对象将低保收人的70-80%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进行消费,因而边际消费倾向大幅提高。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大大减少了患病农民医疗费用上的支出,使他们将没有保障前须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转用于消费,从而大幅提高了这类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
(二)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量和供给水平,产生供给效应。
哈罗德——多马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投资具有双重效应,即投资通过创造收入而产生对产出的需求效应,并通过投资增加资本存量、提高经济的产出能力而产生供给效应。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笔者认为也可视作一种“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不是投向经济领域,而是投向农村社会保障这种特殊的产品。按照哈罗德一多马理论,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也具有供给效应,只不过这种供给效应不是增加资本存量产生的供给效应,而是通过增加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量、提高供给水平而产生的直接供给效应,并同时影响和引导私人资金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而产生间接供给效应,也就是挤人和外溢效应。
1.直接供给效应。
如前所述,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如仅靠市场进行配置和供给将不可避免存在市场失灵、供给不足等缺陷,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民收人低下及观念的相对落后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主体必须是政府公共财政。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直接供给效应就是通过财政投人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数量和供给水平,满足农民对社会保障产品不断增长的需要。江西农村社会保障自2003年以来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供给量增加、供给水平提高,初步满足了农民的需求,直接供给效应比较明显。以全省保障覆盖范围较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例,随着财政投人的持续增加,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数、集中供养率、集中供养标准分别由2003年的16.3万、25% ,800元/人.年,增长到2008年的22.6万、81%,1800 元/人.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数、人均年补助水平分别由2006年的1221万人、35.6元,增长到2008年的2930万人、80元;最低生活保障享受人数和月均补助水平分别由2003年的99万人、12元,增长到2008年的150万人、55元。可见,不论是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些变化得益于财政投人的增加,体现了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直接供给效应。
2.间接供给效应。
农村社会保障中部分产品如社会保险产品还具
有私人产品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不应完全由财政提供,而应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提供。政府作为这类保障产品的提供者之一,对这类保障产品的财政投人不仅可产生直接供给效应,增加其供给量,满足农民的部分需求,而且还将产生间接供给效应。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间接供给效应就是利用部分社会保障产品具有私人性质的特点,通过财政的投人缓解这类产品市场拥挤、供给不足,进而引导、带动和挤入民间私人资金的进入,以此增加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量,提高供给水平。以覆盖面较广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例,2006年一2008年江西各级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投人分别为4.35,9.97,21.52亿元,而同期引导和挤人的农民个人参保资金分别达1.42,3.02,5.38亿元,挤人效应比较明显。其它保障项目如农村养老保险,财政同样产生了挤人效应。可见财政资金在自身投人的同时还挤人了部分个人资金,提高了总供给量,产生了间接供给效应。
(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不仅可以提高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支付乘数,增加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总供给;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民收人,对农民具有一定的增收效应。
1.以国民收入在农村再分配的方式直接和间接增加农民收入。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实质上是国民收人在农村的再分配,这对绝大部分农民收人的增加都具有正效应。对于低保对象来说,相当于有一块稳定的收人来源,并可将这部分收人用于生产和经营,实现间接增收。对于身患疾病的农民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救助可大幅减少其对医疗的支出,相当于间接增加了收人。2008年,财政对江西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大约39亿,相当于每位农民从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上平均获得近130元左右的收人,占农民收人的2.8%。今后随着财政投人的增加,农民从中获得的转移性收人将更多。
2.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而增加农民收入。
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可解决农民生活、医疗、养老等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务工性收人。据统计,江西近年来累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64.0万人,其中仅2008年就转移160万人。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的调查表明,2006年江西农民外出务工性(包括外出务工和在本乡内企业务工)收人占农民人均纯收人的37.9%,务工性收入增长对当年农民收人增长的贡献率达50.7%,可见,劳动力转移外出务工有效地增加了农民的收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社会保障的逐步完善是分不开的。此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仅减少了农村居民常住人口,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土地等资源的实际占有量,提高农村居民从农林牧渔业等产业获得的人均收入。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还将增加城镇人口,而城镇人口的增加必然扩大对农村农产品的需求,缓解农产品销售难、价格低等现实问题,增加农民农业收人。
3.促进农民增加文化教育用品和生产等投资而提高收入。
当前,农民的保障主要还是以传统的土地、家庭保障为主,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且成本过高,农民对此还有很大的后顾之忧,不敢消费,不敢对以前不科学、不合理的支出结构进行大胆调整,而进行诸如文化教育、生产经营等最能影响农民增收项目的投资。以财政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的建立则可有效消除这种后顾之忧,促使农民对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如减少养老性储蓄和医疗支出等,增加用于文化、教育等用品的投资,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收能力。2003年江西农民用于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上的支出为223元,而2004-2006年分别增长到237元、276元、288元。此外,以财政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还可改变当前农民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观念,减少家庭抚育的时间耗费和资金支出,促使农民将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用于文化教育和生产经营,实现增收。
三、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具有三种效应:一是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转移支付、促进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二是引导,其它资金进入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总供给量和供给水平的供给效应;三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促进农民收人增长的增收效应。这三种效应及传导机制如图1所示。
基于上述分析,为提高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效应,建立和完善以财政为主导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和格局,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在GDP和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
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欠帐较多,大大落后于城市,因此在确保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在占据GDP和财政总支出一定比例的前提下,应逐步向农村倾斜,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增长速度应高于城市社会保障支出增长速度,城乡社会保障人均支出和保障水平应逐步实现均等化。通过财政投人,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是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对生活、医疗等的后顾之忧。鼓励农民消费,提高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转移支付乘数,以此扩大内需,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农民的增收。
(二)加强宣传和引导,提高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帮助农民逐步抛弃传统的养儿防老、土地养老等不合时宜的观念,为个人、集体等社会资金挤入农村社会保障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鼓励农民个人进行参保。
在提高财政的直接供给效应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挤人效应和外溢效应,引导和挤人更多资金进人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总供给量和供给水平。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能否顺利实现。逐步建立起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当前河南乃至全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农村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和谐,就不可能有城乡的和谐,更不可能有中国的和谐。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让农村成为和谐有序的社会、稳定发展的社会和健康繁荣的社会。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关键举措是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从1991年试点到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有5 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总额为259亿元。2003年当年领取养老金的农民有198万。由此看出,农村社会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应清醒地看到,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还很薄弱,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1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除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等实行“五保”制度外,绝大多数农民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养老、医疗、工伤主要靠自我保障、家庭保障。
1.2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农村保障制度是乡、村两级统筹,造成的主要问题一是苦乐不均,二是保障程度普遍偏低。有些地方,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几十年不变,经过几次通货膨胀后,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也难以达到。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作用,而且成为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
1.3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救灾体系没有形成科学的等级评价制度;第二,没有一个具体的贫困标准和救济标准,因而评价一个家庭是否贫困时,就只能凭直觉,标准一降再降,受救济的人数逐步减少;第三,确定收入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这是由于农村的特点造成的。
1.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资金筹措不足,同时难以保证保值增值。
2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有利于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据统计,我国目前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2004年,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已近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0.90%,且老年人口数量大体以年均3%的速度增加。进入21世纪,农村65岁及以上的老人比例大幅度上升。在农村,大多数老年农民的现状是一无积蓄(有的只是少量积蓄),二无保障,从经济来源到生活照顾几乎完全依靠子女。因此农民老有所养势将成为我国农村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2.2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众所周知,资源的流动性是保证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最活跃、最积极的生产要素,其流动成为资源优化配置和保证经济运行的重要方面。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互分割的,特别是所有制分割和城乡分割。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享受很少甚至根本就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待遇,使农村劳动力难以向其他所有制流动,难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养老只能靠家庭,劳动力为赡养和照顾父母所束缚,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2.3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能性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国家财力有限,这就给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中央财力的快速增长和中央政府对“三农”的支出政策的加强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的经济可能性增加。
①持续稳定增长的经济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②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准备;③农民观念的更新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思想基础;④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参考;⑤改革为农村社会保障铺设了道路;⑥原有的基础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条件。
4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策构想
4.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①把农业保险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在我国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把传统的社会保障项目延伸到农村中的做法,受国家财力、农民收入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建立较为公平、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农业保险的纳入,则可以较好地保证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农村、农业稳定发展壮大,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稳定。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面对反复无常的自然界和社会风险的侵害造成的重大灾害损失,如果没有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往往也会使农场主们步履维艰。②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社会保障的性质在于它的政府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它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权利。目的是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实际利益,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所以,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必须确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地位,依法建立包括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社会互助法律制度、社会优抚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
4.2具体措施①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改革农村单一的社会保障组织形式,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②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以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建立严格、高效的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③统一协调,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领导和宣传工作,更多地体现农民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模式;④建立和健全三项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项制度是重点;⑤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联系的相关政策保障体系,加强服务网络及平台建设。具体为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就业保障体系、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生育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社会优抚体系等。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出路在于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低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农民收入丰厚,除日常所需外有多余的存款,那么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5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5.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国从试点到推广至今已有近20年时间,现在需要总结经验教训,结合新情况和新形势,提出新的政策措施。新制度的设计需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寻求新的筹资模式;二是扩大保障对象范围;三是制定新的待遇标准;四是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体现政策扶持;五是要逐步拓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六是要整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源;七是要保持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现行制度承诺的高利率问题,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5.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5.3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弥补合作医疗保障的不足,并对其功能进行矫正。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医疗保险制度尚不普及之时,其重要性更为突出。为此,在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应加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为那些确实有经济困难、无钱看病的人群实施医疗救助。
5.4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5.5实行社会保障“一卡”管理制。基于人口流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转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有必要以身份证号码为账号,建立“一卡”缴费账户,该账户可以随居民的流动而转移,保险关系进行属地化管理,其账户上附带的保险费,只需要随卡由迁出地划转迁入地。这一制度要求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能够配套,如社会保障实行城乡统一机构管理,业务实行网络化管理,服务机构要求由城市延伸到农村等。依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基础看,实行“一卡”制管理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但目前可先以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为未来统一管理打基础、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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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与生活保障三部分。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障宜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医疗制度;生活保障可仿照城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与农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还不可能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完全一致的模式,而应实行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形式。因为,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做法,目前,这种养老模式的基础并没有完全丧失,要想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顾此失彼的教训,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短期内不可能取消,它仍是农村养老的一部分。
但是,农村实行社会养老是必然趋势。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对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此外,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会养老不足。因此,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农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基本方案》及我国一些试点的经验,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一般宜从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应定在一个能基本满足农村实际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满20岁的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交费档位和灵活的交费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由于大多数60岁以上的健康农民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因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65岁,标准为100元/人月左右,这个水平基本能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组织和管理、财政投人的强制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负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是举办公共事业的最稳妥的主体。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为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应多元化,既有农民个人缴纳,也有集体补助,还应有财政的投人。实践表明,强制性的保险,没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难奏效的。当然,投人的力度应通过科学测算而定。
第三,建立严格、高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资金短缺间题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瓶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因而,把有限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管好、用好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国内外经验,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友,按有关法规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国家应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尽量降低和避免风险。
第四,采取“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根据对国内外各种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运行得最为正常,它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强化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费责任,突出个人的自保意识,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仍将主要靠自己。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和有关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并可以转移和继承。
第五,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环节,而立法滞后是这些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据调查,多数农民有参保的意愿,但总担心政策会变,故而不愿积极主动去参保。因此,必须改变当前仅靠政策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尽快制定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后,通过运动搞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已经名存实亡,农民重新面临看病难的问题。有专家通过调查指出,解决农民看病难的出路在于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政府牵头,多元筹资。由于长期“以农养工”、“二元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改革是逆向的。因此,在城市应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而在农村,政府则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支持。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人,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国家投人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作用。同时,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团体、个人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国家投人的资金可以从国家卫生事业经费中转移一大部分,也可以通过税收转移一部分。
第二,建立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缴费形成家庭账户,供全家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日常门诊费用。根据测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交费,基本可以满足这一需要。统筹账户由国家和当地政府出资形成,国家财政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地方政府投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p元,这部分资金集合起来,用于支付患大病、慢性病的患者的医疗费用。大病的确定及统筹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根据当地情况决定,但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量人为出”。两个账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这样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基本可以解决。除此以外,对于特别困难的成员,应建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强化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了各级政府及农民的缴费额,因而结合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很可观,而且这跟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保证基金高效运营,保值增值,监管得力至关重要。管得好,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管不好,合作医疗制度将永远失去存在的群众基础。根据智利的成功经验,基金交由专门的经营机构依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加强投资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管理规章,并严格执行,这是合作医疗得以开展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第四,坚持社会化的原则。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它符合大数法则基本原理,即参与者越多,越普遍,保障效果越好。统筹层次是衡量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互济功能越强,保障效果也越明显。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当以县(区、镇)而不是以村或乡为基础,通过国家立法(而不仅仅是“自愿参加”),促使农户参加进来,扩大参保基数,扩大医疗保障基金的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应根据各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区情、符合民意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此外,要特别注意激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切实为农民办实事。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农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水平都大大提高,但是,虽然政府一再宣传合作医疗的好处,但响应者并不多。这说明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识还是不够强,更深层的原因是农民曾狂热地信奉和追随过农村合作医疗,然而最后都心灰意冷了,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不敢轻易相信什么了。有资料说,有的地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作风恶劣,侵吞公共利益,谋一己私利,农民感觉不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对组织者失去信任。有的干部及家属多拿药、拿好药,带头欠费。甚至有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农民丧失了对制度公平的信心。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必须注意让干部带好头,公平、公正,让农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才能激发人们参加合作医疗的热情和意愿。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给予社会成员以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实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安全网,也是保障制度最低层次的目标。目前,我国城市已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且做到了“应保尽保”,为城市贫困人口构筑了最后一道保障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在农村,这项社会保障的“兜底工程”开展得远远滞后于城市。目前,仅在某些经济发达省市如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的少数地区开展。事实上,我国农村还有10%的人口尚未脱贫,或由于种种原因返贫,农村人口是最需要帮助和关心的弱势群体。因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如何更合理地构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上,有人认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事关社会保障制度整体设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首先需要理清设计思路。一种思路是根据同类人群在不同方面的需要,设立一个不同类型救助金的结构,以满足不同方面的需要。另一种思路是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特征或者本人特征,设计可以有差别的救助金标准系统。也有人认为,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是“救命钱”,不能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它具有明显的刚性特征,因此,应通过征税的方式筹集资金,这样既可以体现税收在保护贫困人群方面的强制性,也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将农村集体补助特困户资金与五保户供养资金一起列人新的农业税附加统一收取。
1.1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湖北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农业基础地位脆弱的状况并没有完全改变,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仍然是要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不断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1.2继续强化完善支农惠农政策
虽然农民得到了较多实惠,但是农民收入水平依然偏低,农业生产条件依然落后。这就需要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严格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3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这是毫无疑问的。
2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我党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湖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困难多,优势少,任务重的实际,必须格外精心地统筹处理好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的发展关系。
2.1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和谐
统筹城乡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方法之一,也是湖北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着力加以解决的迫切问题。近几年来,湖北城市经济发展很快,城市面貌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城市越来越漂亮,基础设施、服务功能越来越完备。与之比较,农村的发展相对缓慢,许多地方农村面貌变化不大,功能依旧,一些农村村容不整洁,生态环境较差。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在工作指导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由于抓城市发展出政绩快,抓农村发展出政绩慢,一些领导的注意力不自觉地倾向了城市。同时,抓城市发展办法多,抓农村发展办法少,也是我们工作方法上需进一步改进加强的重要课题。在体制和机制方面,一些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应该在这些方面不懈地努力,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促进城乡和谐,加快城市化进程。
2.2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
湖北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应将农村劳动力就业作为重要内容。一是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单位劳动占用资本较少的产业。针对湖北农村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第三产业比重低的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除了发展传统的商贸、餐饮、修理业外,还要特别重视发展现代物流配送、连锁超市等新型业态以及社区服务、家政服务业。同时,要强化政府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在政策措施上,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运用就业奖励、劳动成本补贴、减免税等政策工具,对创造就业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政策鼓励。二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村城镇化,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三是鼓励发展农村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对于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投资环境,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2.3加大财政对农村投入力度,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要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使农村充分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的投入力度,主要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民的科技文化知识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政府要真正承担起农村义务教育的职责,让农村的孩子上得起学。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起政府出大头的农村基本医疗体系和农民连续“参合”的奖励机制,调动农民“参合”的积极性,让农民看得起病。要积极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扎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二是切实增加对农村“路水电气医学”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努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动城市基础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努力形成城乡衔接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网络。通过加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支持力度,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逐步缩小各项公共事业方面的城乡差距。三是继续提高对农林牧渔业的投入。特别是要对种植大户、畜牧大户、养殖大户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及时掌握重要的、易产生波动的农产品、畜产品产销信息,应用财政补贴等手段进行政策引导,避免产品和价格的大起大落现象,稳定市场价格,统筹兼顾城乡居民利益。
3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统筹机制
湖北必须要在内在动力上探索新机制,推动制度创新,着力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统筹机制。
3.1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
城区近郊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不仅由于大量土地征用造成了失地失业农民,而且由于在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下,城乡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的不统一,阻碍了失地失业农民和农村富裕农民的平等再就业。
3.2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保制度
新一轮城乡发展,要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一是完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二是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
3.3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事业制度
把推进农村经济增长与推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城市社会事业向农村延伸,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科技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一是加大基础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二是加强公共卫生建设,重点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
总之统筹城乡发展是推动更好更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所以,我们必须要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结合湖北实际,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步伐,逐步扩大城市规模,较快增加城镇人口比重,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论文关键词:山西;老年人;养老保障;政府责任
养老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内容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山西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见表1),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山西省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为主要依据,对山西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以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山西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的若干建议。
一山西老年人生活及养老保障现状
(一)山西老年人生活基本情况
健康水平、经济来源和文化程度三项指标,基本上可以反映出山西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且这三项指标是相互关联的。其中,健康水平和经济来源是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文化程度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关,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1.健康水平
调查资料显示,全省、城镇和乡村老年人口中“身体健康”的分别占63.9%、69.7%、60.1%。如果把“基本能保证正常工作生活”的部分也计算在内,则上述比例分别变为86.2%、90.8%、83.1%。调查资料还显示,在全省、城镇和乡村老年人口中“不能正常工作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分别是11.7%、7.2%、14.7%。总体而言,山西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值得关注。
2.经济来源
全省老年人口中有“劳动收入”的约占20.6%,有“离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下岗生活费、内退生活费、财产性收入”的约占25.9%,这两大项相加也只有46.5%,也就是说有拥有自己的各种“收入”的老年人口只占全省老年人口的46.5%,剩余53.5%的老年人口,除2.4%属于“其他”外,51.1%的没有任何收入。
在老年人经济来源问题上,城镇的情况要好于乡村。资料显示,城镇老年人口中有“劳动收入”的约占7.8%,有“离退休金等各种收入”的约占50.8%,剩余41.4%的老年人口,除2.0%属于“其他”外,有39.4%的没有任何收入。在乡村,老年人口中有“劳动收入”的约占29.1%,有“离退休金等各种收入”的约占9.2%,剩余61.6%的老年人口,除2.7%属于“其他”外,有58.9%的没有任何收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第一,全省有一半以上的老年人口(51.1%,乡村是58.9%)没有任何收入,需要“由家庭其他成员来供养”;第二,在“离退休金等收入”项中我们看到,有50.8%的城镇老年人享受着国家的社会保障待遇,这一比例虽然还不算高,但比乡村享受这些待遇的老年人要高出40多个百分点。
3.文化程度
调查资料显示,全省老年人口的文化程度偏低。从总体来看,以“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专科及以上”为顺序,全省、城镇、乡村的数值均依次降低。其中,男性老年人口的文化程度要高于女性老年人口。另外,除“小学”项乡村高于城镇外,“初中”、“高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各项,城镇均高于乡村。全省老年人口中“未上过学”者数量庞大(31.0%),且乡村(36.4%)多于城镇(22.8%)、女性(22.3%)多于男性(8.7%)。
(二)山西老年人养老保障现状
对老年人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疑是社会保障多项内容中较为重要的。
1.关于养老保险
调查资料显示,全省、城镇和乡村老年人口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是17.6%、36.8%、4.8%。从总体看,老年人口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城镇高于乡村(高出32个百分点),男性高于女性(平均高7个百分点还要多)。上述数据不仅反映出山西省基本养老保险事业水平较低,而且也反映了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存在较大的城乡差距和性别差异。
2.关于医疗保险
调查资料显示,全省、城镇和乡村老年人口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是27.3%、42.5%、17.1%。虽然山西省老年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要好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但总体水平仍不够高,且仍然存在较大的城乡差别和性别差异。具体而言,城镇比乡村高出约25个百分点,男性比女性高出约7个百分点。
3.关于最低生活保障金
如果我们把享受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下岗生活费和内退生活费的老年人也考虑进来,那么,基本情况见表2。除“最低生活保障金”一项比例较高外(全省、城镇和乡村老年人口的比例分别是2.9%、3.6%、2.6%),其余的都微乎其微。这里也同样存在城乡差别,乡村老年人的情况比城镇老年人要差。
二山西老年人养老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山西老年人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的,时间较短。农业人口多,经济不发达以及严重的老龄化现象,决定了我省老年人养老保障事业进程比较艰难,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金等负担激增
我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人口出生率随之大幅度下降,之后,一直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与此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口预期寿命迅速增长。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老龄人口的比重迅速加大。2005年底,山西60岁及其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1.0%,2006年底达到12.4%。预计到2010年,全省60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520万人,占总人口的15.08%,并且将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
发达国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后才进入老龄化阶段的,而我国尤其是山西则是在一个较低的经济发展程度上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因此我省养老保障体系中要遇到的困难将会更多、更大。
(二)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养老保障覆盖面窄
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统一政策、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制度,具有低水平、广覆盖、强制性等基本特征。山西基本养老保险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覆盖城镇企业职工(其中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其他经济成分的职工尚处于逐步加入的过程中)。虽然近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缴费职工数与领取养老金人数之和)逐年增加,但参保人数占城镇人口的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只有36.8%的城镇老年人口参保,可见,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地区的覆盖面相当有限。而农村几乎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绝大多数农民尚无一个可以依靠的社会养老体系,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土地上的劳作和子女的供养。
当前,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得扩大基本养老保障覆盖面变得更为迫切。比如,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正在成年,越来越多的城市家庭呈现出4:2:1的抚养结构(4个老人,2个青年人和1个孩子)。在这种抚养结构之下,完全依靠家庭来供养老人将非常困难,需要通过社会养老体系来解决。又如,随着山西省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转移到城镇中来,另外还有一些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无地可耕,对这些人而言,加入社会养老体系才能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三)社保欠账多,历史包袱重
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历史包袱重。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来源于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另一部分来源于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积累制。这个制度的设计是科学的,现收现付部分有利于国家发挥收入调节作用以维护社会公平;个人账户部分有利于积累养老基金以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但是已退休的职工和在职职工在这一制度实施前都没有个人账户积累,形成了个人账户的历史缺口。这一制度在刚开始运行时就遇到了养老金支付压力,一些地方被迫提高企业缴费率,结果使得企业负担过重,逃费欠费情况严重。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决定控制过高的企业缴费率。企业缴费率降低后,养老金收入又相应减少,收支缺口继续扩大。为了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不得不把本应积累起来的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当前的养老金支出,于是便形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这实际上又退回到了原来的现收现付体制。不断占用本应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一种隐患,其必然会影响未来养老体系的正常运行。随着山西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重,养老金的收支缺口继续增大,这就需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个人账户的占用问题,实现养老基金的预先积累。
三强化政府责任提高山西养老保障水平
建立起完善的山西省养老保障体系,对制度变迁方式的认识和选择至关重要。
(一)坚持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适度提升山西老年人的总体养老保障水平
制度变迁方式包括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山西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实际上就是政府主导的结果。政府主体利用其政治上的力量拥有资源配置的绝对权力,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和具体形式。由于在以前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无意改变制度变迁中权益的重新配置,其意愿制度供给和实际制度需求并不一致。山西省(乃至全国)在政府主导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
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要求政府加大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的推进力度。具体而言,其一是加快养老保障立法建设,实现制度的法制化。从全省来讲,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一套关于养老保障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二是加强省级统一规划,实行强制为主并与一定政策条件下的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政府对养老保障的强制程度。为此,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摸清各地各类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然后统一规划制定出适合不同收入层次、不同保障水平的养老保障政策和实施方案。当然,在强制实施的前提下,对部分确实困难且不具备负担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实行优惠政策。
(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覆盖面,适时将城镇应保老人纳入养老保障体系
当前,在完善各项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还需加大对养老保障资金的投入。应当说,近年来山西经济的持续发展为老年人养老保障事业的进步奠定了良好基础,特别是2004至2006年,地区生产总值分别达到3042.2亿元、4100亿元和4746.5亿元,财政收入分别达到533.5亿元、757.9亿元和1048亿元。因此,笔者建议在城镇,一要加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保持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运行。二要加大财政对社会救助的支持力度。一方面加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另一方面加快落实对城镇困难人群的医疗社会救助制度,切断这一群体的“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的“贫一病”链。三要提高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水平,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应当说,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山西省完全有可能使城镇养老保障水平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进而不断扩大城镇老年人养老保障覆盖面积,最大限度地将城镇应保老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强化国家财政和集体经济对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
对于农村养老保障事业,我们在沿着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向推进的同时,应加大和突出国家的扶持,特别是财力支持作用,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而且相对于我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来说也更具优势。
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直接财政投入力度。资金筹集是养老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诱导作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快速发展的支点所在。北京市大兴区就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加大了政府的财力支持,建立了个人账户与储备调剂金相结合的新模式。相信这一做法能为破解山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资金筹集难题提供有益的启示。
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让税政策,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与一般投资收益有本质区别,它并不直接用于分配,而是直接转入基金以增强基金实力,应付养老金的支付风险。所以除实行税前收缴养老金保险费办法外,对基金投资收益和个人领取养老金也应免征税费。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险都存在着难以预料的应对风险,为了避免和应对这些风险,政府应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并专户储存。
另外,应以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为中心,调整财政分配格局,化解城乡矛盾。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就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制度变迁往往会导致不同利益集团重新分配财富和权力,如果变革中的受损者正是决策的依靠力量,那么决策者就会因为害怕失去政治支持而不愿进行改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迁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如果政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财政支持,就会使资源在一定时期内由城镇流向农村,城镇中的强势群体则会或多或少施加一些阻力。在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逐步加大财力分配向农村社会保障倾斜的力度。
(四)统筹城乡全面发展,协调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内部各具体制度之间的关系
首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多方面保障农民生活安全的完整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只是其中的一项。除此之外还有农村医疗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救助等。虽然这些制度在保障农民生活安全上相辅相成,但也存在着财力资源分配上的矛盾。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各项内容应统一规划,在政府和农民的财力资源及承担能力上应统一测算。基本原则是先保农民解除“近忧”(医疗、低保、救助),然后再考虑安排养老保险。具体到政府和集体的财力安排,应在既有财力水平和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及必要医疗需求的前提下,搞好养老保障与其他保障项目的动态平衡。就农民负担方面而言,由于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需要农民自己缴费的,因此应紧密结合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需要,合理安排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给付水平及制度建设进程。
其次,城乡统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首要之举,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也应着眼城乡统筹发展的全局统一考虑。从目标模式上讲,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除在农村务农的农民之外,还应包括被征地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外出务工者、个体从业者等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覆盖的人员。当然,在我国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都有一定的特殊性,不是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单独解决的问题,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对此应有所考虑,并作出切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尽可能实现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衔接。
(五)必要时,山西还可考虑建立农村老年人无条件社会养老金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城乡分治造成了较大的城乡差别,改革开放以来,这一差别还在日益扩大。较大的城乡差别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农村缺乏公共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极其有限,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医疗资源极度匮乏。山西农村仍有不少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生活在贫困之中,他们是总人口中最为弱势的群体,没有收入或收入非常有限,没有足够的生活必需品,没有医疗服务。其中的一些老人每天还要在田间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并担负着照顾孙子、孙女的责任,无力参加按期支付费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养老保险;生育意愿;性别差异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生育意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除了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外,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在传统社会中,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劳动力数量,生育的孩子越多,他们所能够带来的回报也就越多;而在现代化社会中,生育孩子只能带来有限的经济效益,因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劳动力数量而是科学技术水平,养育太多孩子反而会增加抚养成本,最终理性人的生育意愿下降。此外,根据生育率理论,生育对养老有一定保险效益,传统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社会养老模式不断完善,社会养老对传统的家庭养老存在一定的替代。基本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期内的基本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其晚年对子女的依赖度降低,从而对生育子女数量产生挤出效应,使得生育意愿降低。作为一个可以影响实际生育水平的超前变量,生育意愿可以为预测生育水平提供重要参数,目前大多采用包括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性别、生育时间的三维指标来构建生育意愿评价体系。由于儒家思想的渲染,中国家庭普遍坚持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因此可以说是否有养老保障及养老方式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影响居民生育意愿。睢素利认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大多依靠家庭养老,并且在农村中主要由儿子承担。因为老年人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且女孩结婚后要到男方家生活,这就使得老人的生活面临现实困难,也促使人们更倾向于生育男孩。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转变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从而去影响其生育意愿,尤其是偏好生育男孩的意愿。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制度还很脆弱的条件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发达的生产力和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和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客观上强化了某些家庭的性别选择偏好。在考虑生育子女的经济动机和功能的情况下,陈欢和张跃华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两期决策模型,研究表明基本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会产生挤出效应。具体来看,养老保险会让总生育意愿下降14.1%,生育男孩意愿下降7.2%,生育女孩意愿下降5.4%。而且进一步的分析发现,这一负向影响主要发生在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中,对中等收入家庭的影响不显著。以上文献得出的结论大抵是收入越高以及城市户口居民偏向于生育更少的孩子。在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以及生育意愿水平不断下降的双重背景下,研究居民的养老和生育意愿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论文则将两种相结合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对居民生育意愿的影响,以期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二、基于2015年CGSS数据的实证检验
(一)数据来源论文使用2015年CGSS的数据。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综合性、连续性的大型社会调查项目,该项目系统收集了社区、家庭、个人等多个层次的数据。全国各地的家庭进行抽样调查,每个家庭随机调查1人,总样本量约为12000。论文分析对象为18岁以上的居民,根据研究需要,剔除缺失样本及进行相关处理后,剩余有效总样本量为8718,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和大样本性质。
(二)变量选取被解释变量:居民生育意愿,生育意愿主要包含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性别和生育时间3个方面,由于样本信息的缺失,论文只从生育数量和性别构成两个维度来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根据受访者对调查问卷中社会态度部分的“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你希望有几个孩子?”问题的回答,设定了3个计数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即总的生育意愿、生育男孩意愿以及生育女孩意愿。解释变量: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中,把参加城市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统一视为参加了养老保险,记为1;否则均被视作未参加养老保险,记为0。控制变量:由于除了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有影响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也会影响居民的生育意愿,如果不加以控制的话,会使得回归结果有偏且不一致。在参考了大量相关文献之后,论文中把以下因素也考虑了进来,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这些因素分别为:性别、年龄、户籍类别、受教育年限、个人年收入、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具体来说:被调查者为男性记为1,女性则记为0;年龄变量即为调查年份减去被调查者的出生年份,为一个连续性变量;农村户口记为0,城市户口记为1;受教育年限根据未受过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及以上大致分别记为0年、6年、9年、12年、16年、19年;家庭总收入为2015年被调查者个人总收入,考虑到收入对生育意愿的非线性影响,加入个人总收入的对数形式;根据被调查者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估计,将健康状况分为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很健康,分别以1、2、3、4、5进行标记;婚姻状况变量中未结过婚记为0,结过婚记为1。
(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相关调查和数据可知,若是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我国大部分居民普遍希望生育两个孩子,性别构成是一男一女,反映我国居民儿女双全的美好愿望。从养老保险的参与程度来看,参保率达到了69.8%,可见虽然我国一直重点关注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但是仍然有部分居民未加入。从性别来看,被调查者中有53.2%为男性,46.8%为女性,性别比例大致均衡。平均年龄为50岁左右。城市户籍居民占31.7%,农村户籍居民占68.3%。平均受教育年限在8.6年左右,即初中毕业,反映居民普遍享受到了九年义务教育。个人平均年收入为34526元。健康状况普遍处于一般状态。有将近90%的被调查者都结过婚,这也会更有利于调查,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数据的准确度。
(四)回归结果由于考虑到城乡之间经济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生育观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居民的生育意愿会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影响,且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险的负担情况也各有差异,故论文首先进行总样本分析,之后以农村和城市、收入在不同等级为依据分样本进行分析。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全样本回归结果显示,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被访者的生育意愿的负向影响概率降低7.29个百分点,且主要表现在生育男孩的意愿上,对生育女孩的意愿没有较大影响,表明我国素来所追崇的养儿防老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养老保险的冲击;另外可看出随着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总的生育意愿以及生育男孩意愿也显著减少,而对于生育女孩意愿的影响则并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受教育年限的增加带来思想观念尤其是生育观念上的差异所造成的;从户籍类型来看,农村户口居民偏向于多生孩子,仍然具有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年收入对数对于生育意愿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向影响,即年收入越低的被调查者越偏向于生更多的孩子,因为孩子越多能够保证老年以后所获得的收益越高。其他因素如被调查者性别、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将样本分别按照户籍类型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按照收入分为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及高收入群体,得出以下结论。户籍类型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是否参保以及年龄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在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影响方向大致相同,但是参加养老保险会使得城市居民更偏向于减少生育意愿的数量,且年收入对数对于农村户口居民的生育意愿是有显著性影响的,而对城市居民则没有;受教育年限对于城市居民的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对农村居民则没有。不同收入群体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在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之间,是否参保、年收入对数、年龄以及户籍类别对生育意愿都是具有显著影响,在高收入群体中以上因素的作用则并不明显。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以前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这种提高不是沿着直线上升的,而呈现出上下波动的情况。总体看来,农民收入变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4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与深化时期,在这个时期,农民长期被压抑的劳动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农民收入迅速增长,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6.5%;第二阶段:1985~1989年,农民的收入增长减缓,并在1989年跌落到谷底,这一年扣除物价因素,实际收入增长为负增长;第三阶段:1990~1996年,这个阶段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有所提升,由1990年的2%上升到1996年的9%;第四阶段:1997年至今,农民收入增长率徘徊在2%~7%之间,且非农收入比重急速上升。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存在以下特点:
(一)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1997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2090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二者的收入差距为1:2.47;2003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2622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2元,差距已经扩大到1:3.23;2004年,这一数字达到1:3.2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对整个经济社会生活都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纯农户收入增长日益困难
由于农产品市场的供过于求,农产品价格下跌,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额减少,使得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纯农户收入增长尤为困难。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但1998~2003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已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
(三)仍有相当农民生活徘徊在温饱区间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在缓解贫困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长期形成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仍有相当农村居民生活仍处于低水平的温饱型消费区间。从20%低收入农户消费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2000年20%最低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77元,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8.5%,其他各项支出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要继续注重改善和提高低收入农户的消费水平。二、农村公共产品投入不足是农民增收趋缓的重要原因
农民增收问题是一个社会系统问题,造成农民增收趋缓的因素有很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如何提高农民收入,已经成为近年来政策制定者和经济学者所关注的焦点。提高农民收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提高农民在土地上的收入,另一种是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让他们从事非农产业。前一种方式主要是国家试图通过对粮食生产的直接补贴及产业结构调整来提高农民收入。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中国农业应对WTO所带来的冲击。但是,粮食直补的可持续性值得怀疑。后一种方式则是将发展非农产业及改善农村移民在城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有9.2亿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多。过高的农业人口比重决定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任务艰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予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为农民增收开辟一条新的途径,即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农村公共产品(CountrysidePublicGoods)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的各类物质或服务产品,涉及农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农村公共产品投入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及生活品质,与农民收入呈正相关关系。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入存在诸多问题,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障碍。
第一,农村基础设施薄弱是农民增收趋缓的硬件因素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上数额一直偏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用于农业支出的数额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徘徊在8%左右。90年代以后,从国家财政农业支出来看,虽然农业支出的绝对值在不断增加,但从相对量来看,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却一直呈下降趋势,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同时,基础设施的供给不足也影响了生产发展。迄今,全国约一半的行政村没有通自来水,六成以上的农户还没有用上卫生的厕所,1.5亿农户需要解决燃料问题,6%的行政村还没有通公路……可以看到,新农村建设是在农村基础设施严重匮乏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这样的状况下,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目标,任重而道远。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还可能影响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性。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调,不能真正解决农民需求
一方面,农民亟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如大型的水利灌溉设施)、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如教育、医疗保障)及农村的环境保护等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政府供给层面却又存在无效供给过剩,一些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忽略了农民的需求偏好,通过摊派、收费等方式向农民提供效率不高的、重复性的公共产品,热衷于投资见效快、周期短的公共项目,造成农村公共产品无效供给膨胀。农民真正需要的公共服务提供不足,而不需要的服务却供给过剩,这样,使得本来有限的公共产品投入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能真正实现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目的,公共产品供给偏离需求,结构失衡、效率低下。
第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合理,从根本上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村公共产品表现为制度外供给和政府供给缺位,村委会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向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供给具有私人性质,而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多属纯公共产品,本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但目前仍由农民税外负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不合理,基层政府要承担供给任务却没有对应的财权,只能通过向农民摊派等方式来完成。由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自上而下”性以及基层政府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与农民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目标不尽一致,使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难以准确,有时会偏离农民的真正需求。结果不仅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结构失调,而且导致供给成本较高、增长无序的现象,无形中加重了农民负担,为农民增收制造了重重障碍。
二、大力加强农村公共产品投入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加强这些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助于从根本上构建新农村的稳定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其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生产率,同时也是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关键所在。
第一,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形式
加快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必须站在实现以人为本、“五个统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增加农村公共产品问题的战略内涵、意义和迫切性,切实实现发展观念的根本转变。要按照新发展观的要求,全面指导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各项实践,将其具体体现在增加供给的各项内容、各个方面和各项工作中。要彻底纠正只重视个人消费、不重视社会福利,只重视生活物质质量、不重视生活综合质量,只重视经济发展、不重视社会发展,只重视人的经济关系、不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传统发展观念;摆脱传统的、根深蒂固的“重工轻农”“重城轻乡”城乡居民社会权益“天然有别”的思想观念影响以及思维方式、习惯和定势的束缚;要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的改革,加快实现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换,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责任意识,搞好各政府部门职能作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强大推动力,积极促进农村公共产品的增加和发展。加大农村政策的支持力度,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增加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第二,制度上要有创新和改革
公共产品的规定性、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决定了政府的制度安排在其供给上起着主导作用。制度安排合理与否,对其有效供给和达到结构优化有重要影响。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关键在于制度和体制的改革、完善与创新。有效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前提是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真正符合农民的需求。应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职能,明确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和支出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好的体制机制,不仅可以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重要的是可以巩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的成果。改革现有财政体制,加大农村公共产品投入力度,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大幅度地调整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政府新增财力的使用要大幅度向“三农”倾斜,重点支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改善农村医疗条件,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
第三,加大农村科技和教育投入,为农民增收提供智力支持
人力资源理论的实证研究证明,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对生产起重大的促进作用,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而人力资源的素质主要来源于教育。世界银行《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劳动力受教育的平均时间增加一年,GDP就会增加9%。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核心,美国1929~1959年的经济增长有29%~56%来源于教育。教育与农民增收有更直接的正向关系,农民受教育程度越高,收入也越高。但是我国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却很低,截至1998年底,全国100个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为9.56%、小学文化程度为34.49%、初中文化程度为44.99%、高中文化程度为9.15%、中专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分别为1.46%和0.37%,平均受教育程度为7.4年,而发达国家则达12年以上。许多农民不仅劳动技能低,而且市场知识缺乏,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不能按照现代管理方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可见,素质低也是制约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因素。加大农村公共产品中教育与科技的投入力度,是我国农村实现快速发展、农民实现增收的重要现实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