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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论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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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论论文

第1篇:委托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字:委托书收购立法完善

一、委托书收购及其特点

委托书收购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以委托关系保障了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立法者设置委托书授权的初衷是为了让广大无法或无力参加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得以通过合法的渠道,以他们所信任的形式行使投票权。这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委托书收购一方面可以使股东大会的召开易达到法定人数,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使少数股的股东通过集中表决权的行使,实现自己的股东权利;另一方面,它具有收购成本低,程序简单,既可单独使用又可配合股权式收购使用等优点,因此,在国际市场上已成为与股权式收购并列的一种收购方式。但是,委托书收购作为一种收购:工具来讲,是一把双刃剑,它总是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损伤公司及股东利益间游走,它的优点同时也使其容易沦为有效的、廉价的工具,被用来争夺公司经营权,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行;或是被用来“做局”,操纵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牟取暴利,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委托书收购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也说明了这些问题。

委托书收购,是指收购者以大量征集股东委托书的方式,取得表决权,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集中行使这些表决权,以便于通过改变经营策略、改选公司董事会等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权的公司收购的特殊方式。委托书收购的核心在于收购者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以低成本取得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本质是一种收购人(股权征集人)在授权范围内,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产生的是委托关系。这本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但是,由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可能与股权式收购一样,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同样也涉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不予以严格的规制很可能导致委托书收购的功能被严重扭曲。因此,法律要将其作为特殊的收购行为予以特别规制。

委托书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几种公司收购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和股权收购相比较,委托书收购是一种行为,双方是委托关系,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股东仅将基于股票所有权而产生的表决权全部或部分委托他人行使(一般都是全权委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随时撤销委托,不发生股票所有权的转移,而股权收购则是一种买卖股票的所有权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委托书收购比股权收购成本低、简便易行,法律对其规范也较股权收购更为细致和严格。

委托书收购和资产收购相比较,被收购方的主体不同:委托书收购的法律行为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资产收购的法律行为主体则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其次,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资产收购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被收购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收购公司,发生物权的转移,委托书收购则是有偿或无偿地征集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股份本身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再次,操作程序不同,资产收购是一种公司购买财产的行为,性质上应属于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所以经股东大会批准方能进行收购,主要由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调整,而委托书收购则是一种获得表决权的行为,无须股东大会同意就能进行,一般更多地受证券法及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调整。

二、中国委托书收购第一案的启示

胜利股份股权之争始于胜利股份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所持股份被拍卖,胜利集团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败诉,被强制执行,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和拍卖,而广州通百惠公司正是抓住了这一机遇,两次竞拍成功,以较低的成本持有了胜利股份13.77%的股权,一跃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股东,并以“战略合作者”的身份入主公司。

而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却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本地公司失去第一大股东的位置,因此,支持胜利股份原第三大股东-胜邦公司,先后受让了国泰君安的转配股和东营市银厦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并从二级市场购人了1.32%的股权,使其持股总量达到了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7.35%,将第一大股东的位置从通百惠手中又夺了过来,后来通百惠虽增持至16.67%,但终以0.68%个百分点屈居第二。

胜利股份较为特殊之处是其流通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较高,因此,在两家持股差距不大的情况下,以往无足轻重的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态度就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如何争夺更多表决权的支持就成了决定收购最后胜负的关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以微弱差距暂列第二的大股东通百惠在公布了其对企业未来发展非常详尽、完美、诱人的计划后,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了颇受关注的委托书收购。他们在互联网及传统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发出征集委托的信函征集委托,同时,又派出30多人奔赴全国各地上门征集委托。通过为期三天的征集,通百惠共取得委托书1500份,委托股权数3200万股,其中有效征集的股权数为262577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6%,且不论收购者最终成败如何,从这一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委托书收购的巨大威力。

虽然胜利股份的股东大会已结束,但是胜利股权之争并未尘埃落定,因为,两个持股超过10%的大股东都有权引发临时股东大会,重新开始新一轮的争斗,这场股权之争也将持续下去。也就是说,单凭一次的委托书收购并不能决定双方最终的胜负,在今后长久的争斗中,委托书收购实际上将继续为双方都提供了一种廉价而有效的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这种股权之争对上市公司的发展经营来讲是有很大危害的,它甚至可能将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拖垮。因此,在我国尽快对委托书收购行为予以严格规范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三、我国委托书收购的立法现状

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1997年底颁布的{章程指引》则对委托书收购进行了具体规定。从目前的有关规定看,该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对于该委托书应记载事项,《章程指引》中也作了详尽的规定。除了规定必须记载人姓名(人必须为自然人)、签发日期、有效期等内容外,着重强调的是有关表决权的问题,规定委托书要载明“是否具有表决权”、“分别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议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以及“如果股东不作出具体指示,股东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等。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还要经过公证。委托书及有关文件,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是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章程指弓1》对引发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程序、提案、决议及行使表决权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为委托书收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65条也曾规定: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任何人在征集25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但是,1998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废止了《暂行条例》,而证券法条文本身又没有对委托书收购作出任何限制,这我国的委托书收购立法中空白更多。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委托书收购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如对人资格的要求、对征集委托表决权的数量限制、委托书征集过程中是否有偿、不正当劝诱股东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尚属空白。这些漏洞都可能会使委托书收购的负面效应更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在借鉴一些较为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对我国的委托书收购进行谨慎而严密的立法,在发挥其优点的同时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限制,以抑制其负面作用的影响。在立法上尽快补充空白,完善相关规定。

四、委托书收购立法的完善

委托书收购本身的特点使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就必须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委托书收购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在这千方面,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在完善委托书收购立法时借鉴的。

委托书收购在我国台湾地区曾经非常盛行。收购者通过低成本阶段性控制上市公司,掠夺上市公司资源等弊端,曾在当地产生过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均对委托书收购作了严格规定,并专门制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管理规则》等,进一步具体细致地规范了委托书收购行为。依该规则,征求人的资格需为持股30万股以上,并依股东名册记载,持续6个月以上的股东;征求人的股数不得超过其本身持有的股数。两年前,台湾证券监管当局又对委托书收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增改,禁止了收购委托书的行为,对委托书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还加强了委托书征集人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等。可见,台湾地区对委托书收购的法律规范是相当严格的。

首先,委托书收购中委托书征集人的资格认定问题。为了实践中便于操作,我国委托书收购主体资格认定的标准应予以量化,即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拥有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和期限的持有人,才有资格进行委托书收购。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且这两种股票的价格相差悬殊,因此,在量化时考虑的因素要全面一些。在事实上还存在两个市场的情况下,可以从收购成本一定的角度,考虑对征集人持有国有股、法人股和持有流通股的数量予以不同的对待,待国有股、法人股实现上市流通后,自然就统一了标准。

其次,委托书收购中表决权征集量的限制问题。我国1993年的《暂行条例》对征集量的限制着眼于被的人数,即被征集的委托书的数量,规定是不得超过25人,否则要予以信息披露。这种人数限制方式显然不如台湾以征集表决权的多少为标准更合理有效。另一方面,在确保信息披露的各种事项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的基础上,为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是没有必要限制表决权最高征集额的。因为,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使股东及时地、自主地作出判断,决定自己是否给予征集者以表决权。这在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尚未真正开展的情况下,可能给予了那些现在还没有能力依靠自身实力收购目标公司,而目标公司股东却愿意购买其更好未来的企业以更多的发展机会,这显然对于利用市场实现资源配置是有利的。

第三,委托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委托书收购虽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同样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同样会有影响。因此,对于征集表决权达到法定比例的,必须同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一点《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要求信息披露的规定是值得借鉴的。同时,可以学习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经验,要求增加披露征集委托书的目的、所拟支持的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征集人与股东大会决议案的利害关系的说明等内容。对于委托书收购的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序和格式,可以借鉴《证券法》有关持股和收购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2篇:委托理论论文范文

摘要: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信息的知情者——经营者进行审计。当前,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权,是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由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大股东掌握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因此,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一、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经营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知情者,而所有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

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审计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企业经营委托关系的委托方(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和受托方(拥有财产经营权的经营者)是确定的基础上。这种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清晰明确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的人数有限且相对固定,投资者之间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激励时容易达成一致。作为委托方的投资人和作为受托方的经营者有明确的委托协议或合同条款,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受限制且容易做到。建立在这些条件基础上才形成了传统的审计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投资者是委托人、外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是审计人、经营者是被审计人,三者身份明确,并构建起环环相扣,严密闭合的审计三种人关系。

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于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被审计人的经营者之外的,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客观公证的发表审计意见。这种关系体现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将审计委托权作为股东大会的权限之一。

可见,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中,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

二、大股东控制下的传统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通过对中国现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笔者发现,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问题,是股东对内部人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内部人控制的仅仅是经营管理权。而大股东控制问题,是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大股东不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且还控制了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经营权、经理层管理权和监事会监督权等权利。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按照现行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大股东往往亲自或通过其人掌握或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和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大股东集信息的知情者和聘用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于一体。由此可见,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

从独立审计的产生我们知道,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并不是为了解决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问题。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目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仍然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掌握。

当前,在我国,由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地掌控了独立审计的委托权,对注册会计师的取舍有着决定作用。当会计舞弊是出于大股东的某些意图时,大多数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根据笔者的调查分析,大部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舞弊都源自于大股东的授意。因此,笔者认为,由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大股东掌握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既然大股东和会计舞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由大股东来控制独立审计的委托权显然不合适。

另外,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者是一批经常变动的股东,并且股东人数成千上万,虽然法律赋予股东大会选择、委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但很难落到实处。所以,在传统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中,由所有者行使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力也变得不现实了。

因此,笔者认为,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三、中小股东掌握独立审计委托权的可行性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无法有效约束公司的幕后操控者———大股东,因此有必要设计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法律制约机制来约束大股东。如何对大股东权力滥用进行有效制约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公司治理中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权力制衡结构。基本思路如下:

经营管理决策权与监督权分开,这是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由大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中小股东掌握公司的监督权,这种思路源于独立审计的起源。16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合伙制企业,尽管当时的合伙人都是出资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那些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怎样监督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就成了一个问题。当时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由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参与经营管理的人进行审计,这就是独立审计的起源。沿着这个思路,笔者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的产生仍然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经理层也仍然由董事会聘任,这就自然使得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但监督权必须要由中小股东掌握,那么它应当怎样产生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对大股东掌握的权力进行分析。虽然大股东掌握着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但股东大会的每一次表决,都是在公开、中小股东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时大股东的实际利益还没有得到,或者说中小股东的实际损失还没有发生,中小股东完全可以用脚投票来规避这个风险。由于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在董事会、经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因此,制度安排中主要是要解决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经理层的问题。笔者设想,监督权仍然由监事会掌握,但监事会的成员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会不对股东大会负责,而对中小股东负责。监事会除了具有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具有以下职权:

1、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现行制度安排中,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聘任,同时董事会又是被审计人员,这种审计委托人与被审人员合一的状态,破坏了审计关系中三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有序的平衡关系,使独立审计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剥夺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由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同时又控制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为了避免大股东既是审计委托人,又是被审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或解聘的权利必须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掌握。

2、独立董事任免权。由于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对决策并无表决权,因此中小股东的监督权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具有较为显著的被动性特点。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这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由于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享有普通董事的所有权力,对董事会的决策享有表决权,并享有一些法定的特别职权。如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等等。这些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监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控控股股东是否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独立董事实现这些权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自身必须具有“独立性”。由于独立董事所监督的是大股东及其所控制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因此这里的“独立性”主要是指与大股东的独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大股东控制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实质上是由大股东决定的。而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我国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下,独立董事薪酬的多少实质上也是由大股东决定的。这一独立董事产生程序及其薪酬决定模式都严重动摇了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使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能的时候,很可能只会迎合董事会中的大股东的口味从而丧失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不能保证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的独立,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避免大股东既是独立董事委托人,又是被监督人员,独立董事聘请或解聘的权利必须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掌握。中小股东掌握监事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首先,它确保了大股东对经营管理决策权的控制。这符合股权资本多数决原则,能够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其次,它能确保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中小股东通过其控制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管理层的财务进行监督;最后,由于大股东的牵制,可以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掌握监事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使中小股东从制度上对大股东进行监督。但如何定义中小股东?具体的监督权应如何组织实施呢?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笔者认为,可以将持有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不参加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股东界定为中小股东。在监督权的具体组织实施上,笔者建议在中小股东控制的监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小股东担任独立审计的委托人,而大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仍然由内部审计部门来完成。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1、人员遴选。在股东大会日,从到会的中、小股东中依据其所持股份比例的多少自动生成中小股东代表5~7人,另随机选定中小股东代表2~4人。

2、工作概要。股东大会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举行审计大会,并邀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当天,审计委员会选定2~4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参加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第二天,举行审计竞标会,最终选定审计人,并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

3、领导体制及权利保障。审计委员会属于真正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机构,其审计监督权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上述模式操作方便,执行成本低廉,确保了中小股东的审计委托人地位——注册会计师可以毫无顾忌、名正言顺地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努力。同时,由于大股东要依赖内部审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内部审计必定会在大股东的推动下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委托理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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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有贵,蒋年云.委托理论述评[J].学术界,2006,(1):69-78.

[4]郑永彪,张磊,张生太等.委托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流通经济,2013,(5):63-69.

[5]Jense,M.and 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4):1-7.

[6]李其飞. 积极推进军民标准深度融合的意义[J].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3,(5):8-9.

[7]汤许,赵坚.考虑组织结构的委托模型研究:以中国铁路运输业为例[J].中国工业经济,2015,(4):110-121.

[8]乔玉婷, 曾立.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模式研究[J]. 预测, 2011, (5):1-5.

[9]王艳, 楚娜. 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R].科技进步与对策学术年会. 2011:131-135.

[10]姬鹏宏, 汤文仙. 我国军民标准融合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3,(5):15-17.

[11]赵耀辉, 饶单午.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战略思想解析[J]. 军队政工理论研究, 2010,(1):19-21.

[12]杨宝利,杨宝剑.委托视角下政府间纵向竞争机制与行为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2):1-6.

[13]李正图.委托-关系:制度、信任与效率[J].学术月刊,2014,(5):84-92.

[14]谷志军. 委托矛盾、问责承诺与决策问责[J].江海学刊,2015,(1):118-124.

[15]潘琳,饶敏.协同创新中心激励机制构建研究――基于委托―理论[J].高教探索,2015,(9);22-26.

[16](法)让・雅克・拉丰,大卫・马赫蒂摩.激励理论委托模型[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7]张维迎编.詹姆斯.莫里斯论文精选:非对称信息下的激励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8](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第4篇:委托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委托理论风险投资启示

一、委托理论的发展和主要观点

(一)国外的研究状况

美国等由于发展风险投资历史较长,效果显著,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凯伯和谢恩(CableandShane,1997)曾提出了一个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关系的合作博弈模型,但在模型中未考虑到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分工属性问题。L.吉本斯在《博弈论基础》中对以知识和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博弈模型从信号博弈方面进行了模型构建和分析[13]。Gompers(1993)在其博士论文《理论、结构和风险投资模式》中认为: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和努力对风险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设计合理的机制可以使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回报主要取决于风险企业上市或被兼并收购时的股票价值,从而将风险企业经营团队(风险企业)的利益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紧紧地“绑”在一起;另一方面,风险企业经营团队在运营企业过程中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的个人好处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将严重损害风险投资企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将一部分控制权配置给风险投资企业(且与所有权配置无关)以提高投资效率,即通过设计合适的金融工具作为筛选和激励的有效手段。[14]另外,萨尔曼(Sahlman,W.A,1990)、勒纳(lerner,1994)、J.lerner和RodneyClark等也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进行了实证性研究。

(二)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学者已开始吸收委托理论的成果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姚佐文(2001)在《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控制权分配和转移》中指出,风险投资中的控制权分配直接影响企业的价值以及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个人利益,并通过模型分析了风险投资合同中控制权的分配和转移,认为控制权尤其是剩余控制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权”,并且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可分离的,且不必完全对应。[15]黄美龙(2001)在《美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及借鉴-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中,详细地分析了风险投资中的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的治理机制,并比较分析了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制和风险企业治理机制的异同。认为政府作为我国风险投资主体,极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要促进我国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必须改变我国风险投资主体为民间机构或个人,并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16]张帏和姜彦福(2003)在《风险企业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研究》中指出,“所有权必须与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并不能很好地解释风险企业中的实际现象。基于风险投资的特点和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特性,利用Tirole(2001)模型分析了风险企业常常难以获得风险投资的原因,并引入连续控制权变量,对此模型进行拓展,导出风险企业为了获得风险投资所必须放弃的控制权的均衡解,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风险企业融资时经营团队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数量、运营企业时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大小、经营团队声誉好坏等重要因素对风险企业中控制权配置的影响,认为:从静态来看,风险企业经营团队控制权随所拥有的非人力资产的增加而递增、随运营企业的个人非货币收益增加而递减;从动态角度分析,随着风险企业经营团队人力资本逐步转化为企业的实际资产,其必须放弃的控制权将相应减少。同时,进一步分析了风险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配置特征及其原因,提出风险投资中采取的治理机制应当是特殊的相机治理机制,即根据风险企业的实际发展绩效和运营状况以及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能力是否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而配置控制权。[17][18]田增瑞(2001)在《创业资本在不对称信息下博弈的委托分析》中提出,在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企业之间,风险投资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并应建立信誉机制,风险投资企业和企业之间应签订可转换优先股的契约,以转移风险。[19]南立新和倪正东(2002)在《中国风险投资企业与创业者之间的委托问题及解决方案》中,通过对大量的实际考察,认为委托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签约前隐藏信息和约后隐藏行动,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是:进行尽职调查;投资协议制约;分阶段投资等。[20]另外,俞以平和张东生等人对风险的控制和激励也进行了研究。

二、一些启示

根据委托理论的发展,结合国内外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现状,本文认为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如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则更好地分析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

(一)从风险和分担的角度来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

国内外研究主要是借鉴委托理论关于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下的委托关系,从人的风险控制及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内容集中于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局限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配置、人(风险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如何通过投资前的尽职调查来消除和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等方面,却忽视了风险投资高风险特性下的委托关系形成和维系机理,缺乏对风险投资整体运作模式的系统分析,特别是对风险投资的整个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这根主线的作用,这样,对风险投资中委托关系的研究不能区别于一般产业投资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对实践缺乏相应的指导作用,因此,从风险投资的风险和分担角度出发,有助于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形成的前提即对高风险的逐级和分担,与利益主体在关系过程中风险控制与激励相结合,较为完整和系统的解释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特点对风险投资运行效率的作用,抓住了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实质,明确了各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从风险和分担角度研究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问题,应看到风险的逐级转移和释放是一个完整的链式结构,因而,研究的范围应将投资者到风险企业的风险过程纳入研究,侧重于A级和B级各自的关系特点,以及与整个关系链条的关系的研究,以阐述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特点。从研究对象上而言,为适应风险、分担及提高投资效率的需要,各利益主体所采取的不同组织结构形式及相互作用关系来适应风险的转移和分担的过程,说明了对风险效率的改善和提高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所以,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应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到风险企业的完整关系链,个体对象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样,为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明晰的研究载体。

(三)研究方法

国内外学者们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国外的发展环境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国内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也远晚于国外发达国家,涉及风险投资的相关资料数据较难以获得,因而,国外纯理论的研究不一定完全适应我国的具体制度环境,实践的经验通过运作比较的方式给予我们启发,所以,在系统对风险投资的委托关系研究中,可考虑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与定量想结合的方式,采用一定的调查、统计等方法,并结合作者自身的风险投资实践,在研究风险投资委托关系的共性下,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来说明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委托关系特征及关系的行为过程。

(四)研究内容的扩展

1、在考虑风险条件下,将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这三个“黑箱”打开,对风险的效率传递机制问题及各种委托关系路径下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

2、研究风险投资效率与委托的风险效率相关性。委托理论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和研究,是企业内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的拓展,应层级委托关系的效率对风险投资投资效率的影响因素,以及不同委托关系路径下效率问题。

3、对委托人和多人进行探索性研究。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企业也可能出现“委托人缺位”、“激励机制缺位”等问题,对风险分担的影响将决定风险效率的传递机制问题。多人可能是在一定区域内的关联产业内企业,或是具有产业链关系企业,或是企业内部治理过程中团队成员的分别选择问题,其相互作用机理,关系效率及相互监督成本等系列问题,及可能存在的“人缺位”问题等,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Holmstorm·Bengt,1998.ThefirmasaSubeconomy.MITworkingpaper.

[2][3][4][5]均译载自《企业的经济性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6]李春琦和石磊《国外企业激励理论述评》《经济学动态》2001、6

[7][8][9]均译载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孙经纬《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0]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经济研究》1996、9

[11]徐新邱菀华(1998)《委托—理论中自然状态的不确定性对最优契约影响的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院

[12]高程德《现代公司理论》P167-2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美]L·吉本斯《博弈论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Gompers,1993《理论、结构和风险投资模式》译自“TheTheory,Structure,andPerformanceofVentureCapital(Funding),Ph.D.thesis,HarvardUniversity.”

[15]姚佐文《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控制权分配和转移》《预测》2002.1

[16]黄美龙《美国风险投资治理机制及借鉴-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硕士论文(2001)

[17]张帏和姜彦福《风险企业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配置研究》清华大学中国创业研究中心2003、3

[18]张帏《基于创业企业家人力资本特性的创业投资制度安排研究》2001博士学位论文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第5篇:委托理论论文范文

关键词:委托-;不对称信息;所得税逃避;所得税筹划;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5-0086-07

Game Analysis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Tax Evasion and Tax

Planning of the Corporate Income by Asymmetric Information

MA Jia-xia,LUO Jian-lib

(a.School of Oujiang;b.School of Business,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325035)

Abstract:when multiply taxable income for taxpayer existed,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a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s a core element,the dual-action of tax evasion and tax planning being considered centralized,through the levying-paying action description betweenthe tax collection authority and the taxpayer,one multi-stage game model under incomplete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is established.The equilibrium game solutions are obtained,analyzed by followed under the principal-agent state and without principal-agent state.Further,by using two state comparisons between principal-agent state and without principal-agent state,the loss of efficiency caused by principal-agent is pointed out.The economic effects with series of variables concerning tax-collecting isanalyzed.Although the expected return for the business owners and managers will be reduced significantly by the improvement of tax rate,tax evasion penalty rates,audit rates,the fluctuation risk will be enlarged because the enterprise want to reduce its tax burden by using the way of tax evasion.And the income tax evasion,which isn’t suitable for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tax-collecting environment,is pointed out.Under the principal - agent environment,by designing related contract and taking more supervisory measures with business owners,as a result,on the one hand,managers will be encouraged to avoid tax evasion behavior and to encourage tax planning behavior instead;on the other hand,the expectations of earnings can enhanced for the business owners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principal-agent;asymmetric information;tax evasion of corporate income;tax Planning of corporate income;game analysis

1 引言

企业所得税逃避(Tax Evasion)是企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手段,逃脱已成立的纳税义务,从而减轻或免除所得税税负的各类行为的总称。所得税逃避因其显著降低纳税人的税负,不仅在微观层面上扰乱企业间正常的公平市场竞争,而且在宏观上导致税款流失,有效降低政府财政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对此,国内外学者对所得税逃避现象进行了广泛研究,且出现了如Richardson[1],Slemrod[2],Schneider[3]等在税收逃避治理研究领域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大师级人物。因此,企业所得税逃避问题的研究成为税收征管领域研究的焦点。

企业所得税逃避问题的理论研究着重围绕“企业所得税逃避治理”这一核心问题,目前主要围绕两条主线展开:第一,着重对“影响因素、所得税逃避及其经济效应”之间的关系开展理论研究,并进行实证检验;目的在于弄清企业所得税逃避产生的内在动因及后果,进而提出治理措施[4~6]。第二,以经典A-S模型(由Allingham与Sandmo两人提出,目的在于描述纳税人税收逃避行为)研究为逻辑起点,着重对第一条主线中理论与实证研究所提出的论点,运用数学模型进行量化分析进而进行数理论证[7~8]。

在这两条研究主线中,有一类企业所得税逃避的影响因素至为重要——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委托-关系。原因在于,尽管企业所得税逃避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宏观环境因素(如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技术等)、产业环境因素(如产业竞争、产业结构等)与纳税人自身因素(如性别、年龄、个人的财富水平、职业、税务筹划的知识、对政府信任以及对税制结构公平性的内在认可等)的影响,但“税收征管机关-纳税人”之间征纳行为的互动无疑是影响所得税遵从与否的最直接因素;而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是研究纳税人行为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尽管如此,在分析纳税人行为过程中,已有研究多将纳税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黑匣子”,就法人治理结构中委托-关系对企业所得税逃避的影响缺乏整体、系统与深入的研究。

在研究文献方面,首先,基于委托-理论的相关研究。委托-关系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关系之一;委托模型分析的核心在于解决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委托人和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激励机制的设计原理是,委托人通过一种分配制度来奖励人提供更多的信息,以缩小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激励机制的实质是对于不完全合同的有益补充,诱使人决策目标和委托人利益目标趋同[9]。这方面的研究,如汪贤裕基于委托-模型,提出了状态观测模型,并对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了贝叶斯分析,讨论了不同观测力度对人努力水平、风险成本和成本等的作用[10]。吕淘以委托理论为基础,建立了销售人员激励的委托模型,分析了相关因素:如企业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企业销售管理水平和品牌影响力、销售人员的经验、能力和风险规避程度等,对销售人员报酬激励机制设计的影响[11]。

其次,基于委托-理论,研究税收逃避问题。这方面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比较典型的成果有两位:其一,是Chen等在由一个风险中性的企业主与一个风险厌恶的管理人员所形成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基于委托-模型,考察了管理与控制缺失所导致的效率损失问题;分析过程中,没有考虑政府政策,如加大税收逃避惩罚力度会对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影响[12];其二,Crocker等在委托-关系条件下,分析了成本对于企业所得税逃避的问题,着重考察了政府逃税惩罚力度对于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影响[13]。

基于已有研究,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不足:第一,税收逃避与税务筹划尽管都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但由于“税收法定主义”,两者不可同论,已有关于税收逃避的研究在建立数理模型分析时,将两种行为进行割裂并没有整体考虑,更没有谈及两者的取舍问题。第二,已有研究在建模时仅考虑了单一所得的税收逃避问题,没有考虑到企业存在多种所得税来源问题。第三,针对所得税逃避会给企业收益带来波动的特点,如何在委托-关系下,企业主设计相关契约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尽量规避人的税收逃避行为,鼓励其税务筹划行为。

基于上述分析,通过对“税收征管机关-纳税人”之间的征纳行为进行刻画,将委托-关系作为核心要素引入研究过程,将税收逃避与税务筹划双重行为集中考虑,在纳税人存在多种应纳税所得的前提下,构建了不完全信息多阶段博弈模型。进一步地,对无委托-与委托-两种状态分别进行分析,随后进行比较,分析了委托-存在时的效率损失问题;同时分析了一系列税收征管变量,如税率、逃税惩罚率、审计率等对于均衡变量的影响问题;最后,针对所得税逃避会给企业收益带来波动的问题,在委托-关系下,分析并得出了企业主通过设计相关契约及采取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规避人的税收逃避行为,鼓励其税务筹划行为的结论。

2 模型

2.1 符号说明与模型假设

为简化分析,进行如下符号说明与模型假设:

命题6表明,无委托-时,企业税收筹划的绩效仅与税率正相关,与税收筹划的边际成本系数负相关,而与其他参数无关;在委托-时,企业税收筹划的绩效不仅与税率正相关,与进行税收筹划的边际成本系数负相关,同时还与经理人员的绝对风险规避系数、逃税惩罚率负相关,同时,与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税收逃避监督力度正相关。

需要说明的是两点:①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税收逃避监督力度的加强,由于企业主与经理人之间关于税收逃避的信息不对称开始下降,企业主越来越清晰地观察到经理人员在税收筹划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同时经理人员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变小,从而税收逃避的机会变小。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力度加强,促使经理人员在高压下工作,从而促使经理人员要求税务管理分享份额β的提升,这进一步会促使经理人员开始谋划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由此,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税收逃避行为监督力度的加强,会促使经理人员开始谋划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来节税。

②无论委托-,还是非委托-的情形,企业税负的增加都会促使企业加强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政府在加大逃税惩罚力度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打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绩效。

如表4所示,随着χ1的不断增大,E(m(χ1)]及n(χ1)逐步缩小,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降低经理人员税收逃避的水平(命题4得证)。同时,随着χ1的不断增大,及12不断增大,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会促使企业主与经理人员之间收益分成系数上升(命题5得证),同时也促使了企业税收筹划绩效的提升(命题6得证)。随着χ1的不断增大,J及K不断增大,同时12也在不断增大,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力度的加强,经理人员的成本及激励成本都会显著下降(命题8得证)。进一步地,随着χ1的不断增大,(11)与E(12)在不断增大,Var(11)与Var(12)在不断减小,表明随着企业主对经理人员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监督力度的加强,管理人员的期望收益都会有显著的提升,波动会有显著的减小;在不考虑监督成本时,企业主的期望收益会有显著提升,但无论如何期望收益的波动会显著减小(命题9与命题10得证)。

[STHZ]6 结论[STBZ]

所得税逃避会显著降低纳税人税负,不仅在微观层面上扰乱企业间正常的公平市场竞争,而且在宏观上导致税款流失,有效降低政府财政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与健康发展。为此,各国都在进一步加强征管、完善税收征管系统以图弱化企业的所得税逃避行为。正如论文数理分析所论证的:一系列税收征管变量的经济效应分析表明,税率提升、逃税惩罚率、审计率提升等确实会显著地降低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期望收益,但却会加大企业收益的波动幅度。可能的解释是,政府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同时,虽然整体上对于减少税收逃避有显著成效;但由于微观主体的整体税负加大,加之税收征管措施在实施力度与范围方面在不同地域有可能不太均衡,会进一步促使企业进行税收逃避以减少税负;从而引起收益的整体不均衡性。

论文通过数理分析进一步表明,无论企业主还是管理人员,对税收逃避的认同程度越大,其给企业收益带来的波动风险也越大。同时指出,在税务征管力度日益加强,委托-关系日益普遍的情形下,为有效规避税收逃避给企业收益可能带来的波动风险,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加大合法的所得税税收筹划,规避非法的所得税逃避行为。

论文在纳税人存在多种所得的前提下,构建了不完全信息多阶段博弈模型,数理研究表明,企业主通过设计相关契约及采取监督等措施,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经理人的税收逃避行为,鼓励其税务筹划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期望收益。

参考文献:

[1]Grant Richardson.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ulture and Tax Evasion Across Countries:Additional Evidence and Extension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Auditing and Taxation,2008,17(2):67-78.

[2]Tax Avoidance,Evasion and Administration[J].Handbook of Public Economics,2002,3:1423-1470.

[3]Friedrich Schneider.Shadow Economies Around the World:What do we Really Know?[J].Eru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5,21:598-642.

[4]Ratbek Dzhumashev,Emin Gahramanov.A Growth Model with Income Tax Evasion:Some Implications for Australia[J].The Economic Record,2010,86(275):620-636.

[5]James Alm,Edward B.Sennoga.Mobility,Competition,and the Distributional Effects of Tax Evasion[J].National Tax Journal,2010,63(4):1055-1084.

[6]George T.Tsakumis et,al.The Relation between National Cultural Dimensions and Tax Evasion[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Auditing and Taxation,2007,16:131-147.

[7]Allingham M G,Sandmo A.Income Tax Evasion:A Theoretical Analysis[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72,1:323–338.

[8]Rainald Borck.Stricter Enforcement may Increase Tax Evasion[J].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4,20:725-737.

[9]李富强,李斌.委托模型与激励机制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9:29-33.

[10]汪贤裕,颜锦江.委托关系中的激励与监督[J].中国管理科学,2000,8(3):33-38.

[11]吕淘.基于委托模型的销售人员报酬激励机制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8,22(6):98-101.

[12]Chen K,Chu C.Internal Control Versus External Manipulation:A Model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Evasion[J].Working paper.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and Philosophy,Academia Sinica,Taipei,2002.

第6篇:委托理论论文范文

的首要任务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认清了事物的本质,才能把握其运动的。因此,审计本质的研究在整个审计的研究中具有导向的作用,决定着整个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

人们对审计本质的认识,据其深刻程度,大约可划分为三大阶段,即从“查账论”到“过程论”再到“监督论”。也可以说,在审计本质认识上已发生两次大的飞跃:

第一次是从“查账论”到“方法过程论”的飞跃。

第二次是从“查账论”和“方法过程论”向“经济监督论”的飞跃,但这种变化并非质变。

笔者坚定地认为,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的经济控制。换言之,审计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控制活动;审计行为实际是一种控制行为。而以审计在整个经济系统中的作用来看,它实际是一种特殊的控制机制。笔者将这种审计本质认识论称为“经济控制论”或“经济控制观”。

之所以说审计的本质是控制,是因为审计本身就是作为控制手段而产生的,它与控制之间有着天然联系和亲密无间的血缘关系。“经济控制论”的提出与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它更深刻、更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

第二,可以此为基础构建全新的审计理论结构,促进审计理论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将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等科学新成就有机地运用到审计理论的研究之中,创造出更丰满的审计理论;第四,更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审计理论结构基点及其要素

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可有三种选择,即审计假设、审计目标和审计本质。笔者认为在需要大力发展审计理论的现阶段,选择审计本质作为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构建基点更为恰当。主要理由是:

(1)只有准确地揭示了审计的本质,才能把握住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

(2)只有在审计本质认识上有所创新与突破,才能带动整个审计理论研究的发展有质的飞跃。

审计的本质乃特殊的经济控制。以此为出发点,笔者构建审计理论结构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需要研究审计这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存在的基本前提,这在理论上即属于审计假设的范畴。

第二,控制与目标紧密关联,审计这种经济控制必须有其特定的目标,因此,审计理论结构中应有审计目标这一要素。

第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特定的控制手段与控制方式,因此,在以“经济控制论”为基点构建的审计理论结构中必然有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一要素。

第四,控制系统的运作和控制手段与方式之作用的发挥又必须通过符合特定质量要求的信息流动来实现,而且还须有约束与引导审计行为的控制规范(或标准),因此,审计信息与审计规范也自然构成审计理论结构之要素。

基于这种思路,笔者提出的审计理论结构由(1)“审计本质”、(2)“审计假设”、(3)“审计目标”、(4)“审计信息”、(5)“审计规范”和(6)“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样六个要素构成。相应形成六大审计理论板块,即“审计本质论”、“审计假设论”、“审计目标论”、“审计信息论”、“审计规范论”和“审计控制论”。该审计理论结构各要素之内在联系是严谨的和符合逻辑的。“审计本质”要素处于该结构的最高层次,起着统驭整个审计理论结构的导向的作用:“审计假设”要素介于“本质”要素与“目标”要素之间,作为前提条件,支撑起审计理论结构大厦,具有基石作用,同时,又指导审计目标的确立。“审计目标”要素直接决定和制约着“审计规范”、“审计信息”与“审计控制手段与方式”这三个要素的选择与确定,反言之,这三者都是直接服务于如何保证审计目标之有效实现的。当然,它们本身还得反映“审计本质”和“审计假设”的要求。

由此可见,该审计理论结构的建立是合理的,它是一套完全浑然一体、首尾相应的命题体系。

审计目标

“Accountability”一词在我国20世纪8O年代有多种译称,如责任、受托责任、经管责任、经济责任和责任性、责任制等。笔者在1989-1990年撰写博士论文期间,综合各种译称之优点并结合审计、会计之特点,将其译称“受托经济责任”,并运用到博士论文之中,得到我的导师李宝震教授和闫金锷、闫达五、杨纪琬、杨时展和郭道扬等多位会计、审计大师的赞同和充分肯定。随后,“受托经济责任”这一概念在我国审计与会计界得到广泛。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发展之首要前提。审计的本质目标就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Accountability)的全面有效履行。不确立这一目标,审计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受托经济责任的基本涵义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由此,我们可将受托经济责任划分为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两大方面。从这一定义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受托经济责任的实质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行事,其就是一系列的特定要求。从这些特定要求的来源看,它们来自委托人群体对受托人理想行为的期望与要求。由于委托人群体中的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其期望与要求实际代表或反映了某种社会需要。从角度看,由于委托人的这种期望与要求是从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也是由单一到多样不断扩展着的。

从行为责任方面,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社会性以及控制性和环境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它们分别构成受托经济责任的某个方面,即保全责任、遵纪守法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控制责任和环境责任等;从报告责任方面来说,受托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真实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或年度报告以全面反映行为责任的履行情况。

审计正是作为保证受托经济责任之全面有效履行而存在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手段或机制。审计师通过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检查,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予以确认,看其是否符合“全面有效”之目标要求,一旦发现偏离此目标要求之情形,即通过审计反馈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纠偏,以促使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审计假设

审计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必有其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揭示这些基本前提与约束条件既是审计科学的首要任务,也是发展审计理论的必然要求,这也属于审计假设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审计的基本假设可有五项,即:

①责任关系假设。

②正当怀疑假设。

③可确认假设。

④独立性假设。

⑤有效性假设。

这五项假设代表了决定审计事物产生与发展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前提与条件,反映了审计最本质的东西。

(1)关于“责任关系假设”

该项假设认定各种受托经济责任的确立与解除必须由独立的第三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充任这种第三者的人叫审计人,他所实施的行为活动就是审计。因此,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基本前提或首要前提。

(2)关于“正当怀疑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是全面有效的,没有充分的理由完全信任受托人提供的说明其责任履行状况的经济信息都是真实、公允和可信的,因而,必须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及其表达信息之可信性进行审计。因此,“正当怀疑假设”的关键意义是明确了审计的直接原因,为实施审计明确了目标、提供了依据。同时,从“正当怀疑假设”中还可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审计上的一些重要概念或观念,如应有审慎态度或应有审计关注,在权责划分基础上建立内部控制等。

(3)关于“可确认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是,假定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可以通过收集、评价相关证据、验证相关信息而得到确认。这包括三层意思:

第一,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

第二,这种确认是通过收集与评价相关证据以验证表征责任履行状况的信息来实现的。

第三,为实现此种确认,必须要求确立审计标准,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这一假设非常重要。正因为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是可以确认的,审计标准的制定,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评价以及审计程序的实施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也就失去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之依据。因此,“可确认假设”是审计准则理论、审计程序理论与审计证据理论之基础,也是审计中运用概率理论之前提和确立审计师责任界限的依据。

(4)关于“独立性假设”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机构和人员排除干扰及个人利害关系,秉公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一种特性。独立性是审计之最根本的特征,是审计的灵魂。失去独立性之审计也就不可能成其为审计。

“独立性假设”的基本涵义就是假设审计机构和人员始终能保持其地位、精神、操作以及伦理上的独立,并有能力排除各种干扰与约束,进行独立审计。该项假设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使之区别于其他检查活动,成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检查活动,成为一门独立的。该项假设是公认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中有关独立性要求及道德行为概念的基本依据。

(5)关于“有效性假设”

该项假设的基本涵义在于假设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即使有时存在,也可以避免或不至于妨碍审计行为的有效实施。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审计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那么,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保证,即使实施了审计,也失去了审计的本来意义。因此,“有效性假设”的确立为实施有效审计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也进一步巩固了“独立性假设”的地位。

以上五项假设相互联系,结为一体,共同构成了整个审计与实务的基本前提与条件。“责任关系假设”确立了审计存在的基本前提:“正当怀疑假设”解释了审计直接原因:“可确认假设”提供了实施各种审计手段的基本依据:“独立性假设”确立了审计的本质特征;而“有效性假设”则是实施有效审计的坚强后盾。

效益审计

审计在实现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即“两个根本转变”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帮助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最重要的手段或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没有健全有效的审计手段,两个根本转变的完成是不可能的。两个根本转变的共同核心是效益问题,由此决定了经济效益审计在促进两个根本转变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效益审计在其中的作用,应当对效益审计的和重点作出必要的扩充和调整,即应当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并促进审计重点由财务向效益的转变。在财务审计中应当把企业经营成果(利润)和投资报酬率同时予以披露,并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点予以关注。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本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随着国有企业审计环境的变化,它又似乎成了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审计环境主要由经济因素、民主因素、因素、文化因素和审计职业因素等构成。

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应该拥有审计权,其基本依据在于:

①国际审计惯例的要求。

②保证和促进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需要。

③国家审计与审计固有差异所决定。

④充分的法律支持。

国家审计如何实现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笔者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选择思路,即:

①国家审计应把国有企业审计作为重点来关注。

②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上的职责权限,使两种审计协调配合,共同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

③按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划分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权的实施范围。

④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的重点逐渐由财务合法性和合规性转向效益性,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

⑤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企业制度与现代审计的关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既定方向。现代审计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建立基础的一致性——财产(资源)的委托受托经营。以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基础上的。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是财产的终极或原本利益所有者,而受托人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决策者;委托人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终极所有权,而受托人作为经管者则对出资者投入的资本(财产)拥有法人产权,即独立运作的经营权。

现代与现代审计也是建立在财产(资源)委托受托经营关系上的。此种关系即会计、审计理论上所谓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Accountability Relationship),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此种关系中,委托人将其财产(资源)托付给受托人并赋予其相应的行为指令(示)、报酬和权力;受托人接受委托并对其承担特定的经济责任(如管好用好受托财产)。对现代企业而言,此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实际上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法人财产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基本要求的逻辑延伸。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委托人希望受托人能够诚实地、令人满意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不仅要求实现其受托财产(资本)保值,而且要实现其财产(资本)的增值;而受托人也具有向委托人交待或表明其在诚实地、认真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以便继续获得委托(投资)的内在需要与动机。基于受托人的需要与动机产生了会计的需要,即借助于会计来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具体表现为:

(1)通过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反映和控制受托经济责任的具体履行过程,即经管受托财产的过程。

(2)通过会计报告总括地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在实践中,后者对于委托人来说更为重要,它是委托人了解受托人责任履行状况的最基本的依据。

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保证受托人会计反映的真实公允性(Truth and Fairness)或可信性(Credibility),产生了对审计的需要,即委托人借助于审计来控制受托人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状况,以及受托人提供的会计报告的质量(即真实公允性或可信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与受托人,特别是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着法律上、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离性,以及专业知识障碍和时间、成本方面的若干限制,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控制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和会计报告之质量,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的第三者来实现这种控制,这即审计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受托人为了表明其责任履行情况并取信于委托人,也愿意接受此种控制。按审计动因理论中的“人理论观”(Agency theory)受托人通过审计可获得至少四方面好处:

(1)解除(脱)受托经济责任。

(2)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

(3)扩大企业对市场的力,增强盈利能力。

第7篇:委托理论论文范文

【摘 要】会计目标是一定社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它是沟通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的桥梁,它对于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本文通过对会计目标的两种主要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研究以及新旧准则对于会计目标的对比分析,提出了我国在新准则和新的经济发展状况下的会计目标定位。

【关键词】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新准则;会计目标

一、会计目标概述目标是指从事某种活动预期所要达到的结果,所谓会计目标,是指在一定会计环境之中,人们期望通过会计活动达到的境地或结果,属于会计理论的最高层次,它是沟通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的桥梁,连接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的纽带,它对于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所论述的会计目标特指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或者说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人们对会计本质的认识不同,对会计目标的理解也就不同。会计目标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随着会计主体的目标的变化而变化,由于现代企业的目标呈现出逐渐扩展与多元化的趋势,企业会计所涉及的范围也日益扩大,会计目标也有相应的发展。因此,正确的定位会计目标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它决定着财务报告应当向谁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应当保护谁的经济利益,决定着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是财务会计系统的核心。

二、影响会计目标定位的因素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教育等会计环境都对会计目标产生着不同层次和不同程度的影响。政治,法律和文化是影响会计目标存在以及能否发挥实质性作用的环境因素,其中,政治环境的影响最大,其次是法律环境,文化环境只是间接影响。经济和教育是影响会计目标的定位环境因素。其中经济环境的影响是决定性的,教育环境对会计目标定位的影响是次要的,间接的。其本质原因是各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不一,由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各信息使用者群体的力量对比和地位差异,也决定了会计目标定位取向的不同,形成了两个代表性的观点。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三、国外会计目标定位的两种主要观点

(一) 受托责任观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资本市场不发达的阶段,存在直接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具有明显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直接监督易于实施,所以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确保资本的保值增值,成为这一时期的会计目标即“受托责任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会计目标属于“受托责任观”,它侧重如实反映管理者受托管理企业资源的责任。

(二) 决策有用观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关系不是直接建立起来的。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建立的,这导致了二者关系的模糊。在资本市场介入的条件下,资源所有者对受托资源有效管理的关注程度会降低,转而更为关注所投资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风险和报酬。此时,会计作为第三方,其职责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等提供用于投资决策的有用信息。“决策有用观”的代表性国家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即“会计准则精英俱乐部”( g4 + 1 集团) 的成员。这种观点侧重提供高质量信息供使用者决策,尤其是投资、信贷决策。这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二者的立足点不同。受托责任观强调会计信息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所有者。会计信息的提供应当满足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管理者监督和考核等。而决策游泳馆则强调会计信息对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股东、债权人、政府机关等都需要会计信息做出科学和合理的决策。受托责任观的服务对象是单方的,而决策有用观的服务对象是多方的。但在某些方面二者还是一致的。委托人通过财务报告评价受托人对资源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这也是为了便于委托人检查、评论受托人对资源受托管理责任管理履行情况,并做出是否继续维持和终止委托、受托关系的决策。因此“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统一于“都要为决策者提供信息以减少决策者决策的不确定性”。

四、新准则下的会计目标定位2006 年2 月15 日以第33 号财务部长令签发的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基本准则的总则第4 条首次明确提出会计目标,新基本准则与1992 年颁布的基本准则相比,会计目标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首次明确提出了会计目标旧准则只是在一般原则中体现了会计目标,在第二章第11 条和第21 条中分别指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新准则在总则第4 条中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二) 对会计信息用途的侧重不同旧准则中把“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单独列出并放在首要位置,强调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只能,这与1992 年当时的市场主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或政府,作为资产的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而是委托给经营者进行管理是分不开的。新准则更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规定“财务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概括而言,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其中,满足投资者决策的要求是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这明显区别于旧准则。

(三) 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可靠计量为基础旧准则将会计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观,信息使用者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倾向于可靠性和客观性,因此在第19 条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新准则中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在第42 条列出可以使用的会计计量属性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即建立以历史成本计量为核心,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混合计量属性模式。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相符合的且十分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 1 ]《会计理论》课堂课件。

[ 2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财会月刊》2008 年第8 期。

[ 3 ]葛家澍著:《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第1 版厦门大学出版社。

第8篇:委托理论论文范文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以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下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市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不作固定,每次从专家库中选定。每个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专家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第六条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凡在**市的科技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八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论文集的论文。

第九条申报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列入申报。

第十条申报评选的时间应为该次评选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填写《**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申报评审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申报论文文种为中文(外文版的须翻译成中文)。市级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由所在学会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县区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经县区科协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没有参加自然科学学会的科技工作者论文可以送同一专业的自然科学学会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评审办申报;高校、省市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论文经所在单位推荐后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二条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设奖数量比为1:2:3,原则上一等奖设10篇,二等奖设20篇,三等奖设30篇。实际评奖数量根据申报论文质量情况具体确定,可以少于上述奖项数,但不能超过。

第十四条评奖标准: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工、农、医、理、综合交叉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第一作者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指时的年龄)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入选。

第五章评选

第十六条评选工作按专家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审委终评两级进行。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对每篇论文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和办法由市评审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评审办根据各专家评审组对论文的评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向市评审委提出评奖建议。

第十九条市评审办向市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论文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参评论文目录清单;

(二)专家评审组人员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评分汇总表及推荐为一、二、三等奖论文的名单。

一等奖论文原则上须附检索报告。

第二十条市评审委对市评审办提出的评奖建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拟奖作品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拟奖作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办提出,由市评审办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评审委作出处理决定。

评选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告。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度由市评审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市评审办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四条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办报请市评审委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审人员如有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9篇:委托理论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评价

一、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制度的背景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思路,并将其明确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然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终也导致了委托问题的产生。国有企业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那么,在如今的这种情况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代表即“大股东”定位的国资委应该如何正确的评价与考核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实现出资人财富的最大化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了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

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言,没有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也就无所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代表的国资委,必须通过考核国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来掌握国有资产的收益和保值增值状况,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的业绩考核,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其目的是要把国有资产经营的责任落实到企业负责人,对国有出资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进行考核。

二、相关的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

信息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把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归结为委托—关系。即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人获得某种私有信息企业管理论文,而委托人无法获得这些信息,导致人的行为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国有企业出资者并不直接支配资本的运用,而是委托专门的管理人员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决定其资本营运。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经营者的财务目标会偏离出资者的目标。为了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经营者激励机制,而激励机制的基础问题就是业绩评价。

(二)超产权理论

泰腾郎(1996)、马丁和帕克(1997)等学者,以竞争理论为基础提出超产权论(BeyondProperty-Right Argument)。超产权理论认为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有关,即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显。国有企业是一种适应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的产权安排,效率的决定与产权形态、组织形式无关,只与信息的充分程度有关,而信息是否充分,不是由产权决定的,而是由竞争决定的。竞争可以让企业经营者的努力与努力程度更加充分公开,从而做到更有效的监督经营者。

因此,根据超产权理论的观点,只有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经营业绩评价,将其置于一个相互竞争的环境之中,做到透明考核,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努力成果和最终的考核结果相符,才能真正的将国有企业处于一个竞争的环境当中。如果没有竞争,高效率企业的负责人和低效率企业的负责人都不会被淘汰,最终只会导致国有企业的停滞不前以及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无法实现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

(三)激励理论

哈罗德·孔茨认为,激励是指挥与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摘要把企业负责人的报酬和公司的经营目标联系起来企业管理论文,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降低委托成本,最大可能的为股东创造财富。

三、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的现状

2004年1月1日,国资委颁布实施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二号)国资委按照此《暂行办法》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这一业绩考核制度体现了:明确了评价主体是国资委———它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角色;考核对象是企业负责人;确定了“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规范;考核内容为年度经营业绩与任期业绩相结合。其中,年度业绩核心指标为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任期业绩核心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全面推行,结束了中央企业负责人“有任命没有明确任期,有职务没有严格考核,薪酬同业绩不挂钩”的历史,使业绩考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走上了规范化和良性发展的道路。部分地方国资委也建立了相似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从而扩大了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发那位,促进了地方国有企业的发展。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7号令)。该办法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都没有变化,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增加值将被引入业绩考核。新的《暂行办法》更加突出发挥业绩考核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导向功能,注重把考核导向的重点放到提高目标管理水平、推动战略管理、引入价值创造理念、提升可持续发展等能力方面。2010年1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2号令)。年度经营业绩指标仍然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但基本指标有所变化,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正式将经济增加值作为一项业绩考核的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偏重财务指标,忽视非财务指标

一般情况下,财务指标无法涵盖影响企业业绩的所以因素,尤其不能涵盖那些对企业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却又难以量化的因素。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企业财务报表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企业会计信息发生严重异常的情况(如数据失真等)或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程度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只偏重财务指标,所得的结果必然有很大的片面性。此外,目前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多以盈利能力指标为主企业管理论文,这会刺激管理者操纵盈利指标,比如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在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管理者有动机操纵分母,通过发行更多的债券和回购股票等方式,大幅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财务指标过分依赖会计数据,容易引起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不实。而采用非财务指标进行评价,可以从外部环境和非财务角度对财务指标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和补充。

(二)考核程序不够完善

考核指标确定后,如何科学地确定目标值是考核能否达到效果的关键环节。实际工作中,考核目标确定主要依据企业历史数据,进行环比,并没有真正与企业战略、年度预算相挂钩,更不用说向行业标准、国际标准靠拢。为确保完成业绩指标,企业存在“雪藏”部分业绩的可能性很大。此外,还缺乏严格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企业经营的具体过程缺少关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不是目的,而是出资人履行权利,落实资产经营责任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考核不仅是对考核期经营情况算总账,更要加强日常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企业经营业绩动态监控,对于促进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三)考核体系不够科学化

各地国资委对其管辖地区的国有企业都采取了统一办法,统一考核的方式,但由于企业所处行业不同,规模不一,发展阶段千差万别企业管理论文,所有企业共同运用一个考核办法,按照统一的考核体系和标准进行业绩评价,很难做到合理科学的考核。处于不同环境的国有企业业绩其结果的差异可能来自于行业差异,而不是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差异。如果国资委不区别所辖企业在垄断性领城与充分竞争性领城的巨大不同,而以‘一刀切’的考核指标来奖惩,科学公正的目标肯定会打折扣。现有考核指标容易出现“鞭打快牛”的问题,各个企业行业、规模、现实条件、市场环境和业务起点等都不一样,但面临的基本考核指标都是一样的。实际考核的结果,往往出现效益好的企业因起点高而达到的绩效得分不高、起点低的企业绩效得分反而高的现象。

五、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评价的改进建议

(一)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评价改进的必要性

效用是指对消费者通过消费或者享受闲暇等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满足的一个度量,可以解释一种经济行为是否带来了好处。国资委所辖的各个国有企业有其自身性质、所处行业以及竞争状态等的差异,同时目前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基本上都采用了统一的考评办法,缺乏差异化的评价,很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有一些就职的偏向,导致一些没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人才缺乏的现象。因此,国资委只有对当前的业绩评价体系做进一步的改进,才能够让在不同国有企业中任职的负责人获得的效用在同一条无差异线上,使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获得相同的效用,以遏制有的国有企业人才缺乏的现象,促进国有企业全面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改进的建议

1、重视对非财务指标的运用

非财务指标可以弥补财务效绩评价导致的短期行为,有利于实现企业长远利益最大化。非财务指标的设定考虑了创新能力、竞争能力等与企业战略密切相关的因素。同时,非财务指标受会计政策的干扰较少,也能够更加顺应现代经营环境的需要。非财务指标的外延比较宽,但大致可分为客户、员工、市场、内部业务流程、创新、社会责任等方面。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评价时可以引入一些诸如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技术创新、社会生态环保等的指标,将其与财务指标相结合,才能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给出综合全面、科学严谨的评价,克服国有企业短期行为。

2、完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程序

国资委应对国有企业负责人报送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严格把关,了解是否存在低报目标值的现象。国资委在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同行业、相同尺度”的原则企业管理论文,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其目标建议值进行严格审核。此外,应加强对考核具体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激励被考核者超额完成目标。

3、促进考核体系的科学化

了解各个行业以及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是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业绩评价的前提,国资委在制定国有企业业绩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应引入差异化业绩评价的策略。在制定具体的考核方式时应当考虑被考核企业的特点、发展阶段、战略目标等因素,并结合行业的差异,建立能够满足不同需求主体、体现行业差异的多重权重的评价体系。与此同时,应明确规定每种具体权重指标体系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情况,并要求评价者在公布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时,充分披露所采用的权重体系。

4、构建基于EVA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

现代企业制度下,要求建立一种符合资本效率有效发挥的新型激励机制。即要在保证所有者财富增加的前提下,将价值创造的部分奖励于经营者。EVA是经济增加值的英文缩写。它是公司税后净营业利润与全部投入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是所有成本被扣除后的剩余收入。它可以全面地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反应管理价值的所有方面,是为股东创造财富的关键驱动因素。目前新出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在年底考核的基本指标中引进了EVA指标,使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评价进一步的客观化、合理化。各地国资委也应根据当地的情况积极的引入EVA指标,在对其经营业绩做客观、公平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以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王化成.企业业绩评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毛程连.国有企业的性质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Z].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