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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核心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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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核心论文

第1篇:法学核心论文范文

【关键词】初中语文 阅读 随笔 合作交流 文言文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6.04.162

由于汉语是我们的母语,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都会运用到,所以语文在很多学生心目中是学起来比较轻松的一门学科。但是由于初中学生要学习的科目比较繁多,又由于语文学科本身的知识点比较零散,所以,语文也是是很多学生不感兴趣的一门学科,在学习上就会不认真对待,这就导致语文学科变得越来越不被学生重视。很多学生在课下都会花费大把的精力来做数学习题,但很少有同学在课下学习语文知识,逐渐导致语文水平日益低迷,所以教师如何帮助学生创新语文学习方法,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语文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一、阅读是语文的灵魂所在

阅读一直以来都是语文学科的灵魂所在,无论是从应试角度来考虑还是从语文素养角度来考虑,阅读都是培养学生专业能力和语文素养的良好途径。从应试角度来考虑,初中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最后阶段,语文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初中承接了小学与高中的学习,如果说高中语文是提高,小学语文是基础,那初中的语文学习就是铺垫,作为转接的一个阶段,语文学习必须受到应有的重视。

现在很多初中学生对待语文学习都是无所谓的态度,因为语文学科中的知识都是学生能够轻易理解的,语文学科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语文课堂走神几分钟,之后会发现并不会落下很多知识,学生还可以轻松地跟上,所以,学生对待语文总是有一种云淡风轻的感觉,而数学等其他学科如果在课堂上落下几分钟很可能就会拉下一个典型的知识点。所以,这种差异导致学生对待语文的态度不够严谨。

关于阅读,学生还应该在日常除了课本中的课文之外,有意识的去阅读一些名著和一些简短的文章,这些简短的文章用来作为提高阅读理解能力的手段,而阅读名著,则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在初中阶段,写作能力基本上是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因为平时的教学要求对课外的一些能力要求并不是很高,所以,教师在这一方面对学生的要求不是很严格,这就导致大部分学生没有意识去自己提高自身的阅读写作能力。

我认为,初中的学生相对于高中来讲学业压力还是比较小的,所以,在初中阶段就可以有意识的去阅读一些课外书籍,从而提高自己的阅历。从小学开始学生就了解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可是真正践行的学生并不多,在这里,我要说一下阅读的好处,对语文学科的有利方面。阅读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阅历,让学生的眼界得到开阔,这种能力还可以体现在写作中,因为初中学生的作文水平还是存在很明显的差异。另一点就是阅读可以使学生通过长时间的阅读,潜移默化的学会作者的写作风格,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写作能力。

二、随时随地记录生活中的趣事并分享

说起记录生活乐趣,好像只有语文才能很好地表达,因此学生应努力学习语文知识,不断扩充自己的见识提高文笔,这对于分享生活有很大的帮助。初中是学生处于青春期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教师应格外注意学生的心理发展,培养学生健康积极地学习以及生活态度,而记录生活中的乐趣就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学生可以经常记录生活中以及周边同学发生的一些乐趣,将青春时期的乐趣记录下来,并学会分享。学生们都明白这样一句话,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交换后还是只有一个苹果;但是你有一种想法,我有一种想法,交换之后,我们都有两种想法。因此学生要明白分享的乐趣,更要明白好脑子不如烂笔头,如何简洁文艺的记录自己的生活,这种能力是语文学科才能帮助学生的。

所以,学生可以利用闲暇时间,经常性的写一写随笔,记录生活,提高写作能力,逐渐培养语文素养。初中阶段的学生很少会有坚持写随笔的好习惯,虽然这种做法的效果并不明显,但是只要坚持,就会有很大的提高。这种做法相对于以往的传统的按部就班地去学习语文,是一中极具创新的学习方法,能够给语文学习注入创新的种子,不断地去坚持,使创新的种子不断发芽,为语文学科的枯燥学习注入活力,从而激发学生对语文的热情,将中华文化不断提高创新。

三、开放课堂形式,采用开放的学习模式

初中语文学习的内容一般是没有很大的起伏,大体的内容都是比较稳定的,但由于这种没有起伏的学习模式,久而久之,使得学生对语文产生了无味枯燥的印象。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学生对语文学习的兴趣,需要老师对学生进行一定推进,将以往传统的课堂模式打破,创新课堂形式,提倡学生积极参与到开放学习中去。以往的课堂大都是教师按部就班的讲解课文,学生记录,这样的模式对学生的学习是没有好处的。

教师要帮助学生打破以往的想法,建立自由的课堂模式,让学生在课堂上可以自由的表达想法。对待一些现代文,以往都是逐段讲解,而创新课堂形式后,学生可以提前预习课文,在课堂上,自发的形成学习交流小组,彼此交流心得,将作者的情感、文章所表达达到内容以及情感主线进行交流,教师进行统计收集,最后对学生的想法进行指点。这样的学习模式可以使学生主动地参与到课堂中来,而且能够积极地去接受知识,心理学研究也曾指出,主动积极地去接受文化知识比教师逼迫下被动接受的效果要好很多。这种做法相对于以前的课堂模式是一种很大的创新,但教师要注意进度,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文言文进行总体整合,对比记忆

第2篇:法学核心论文范文

——题记

艺术管理专业最早是在20世纪西方艺术教育中提炼出来的,这与西方国家政府的艺术政策和管理体制密切相关。自从美国的耶鲁大学戏剧学院1966年成立研究生剧团管理专业,创办了西方国家第一个艺术管理的大学专业后,许多西方的综合性大学都开设了艺术管理专业,如加拿大的约克大学、英国的伦敦城市大学、南澳大利亚大学等。①目前,美国的艺术管理教育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艺术管理专业教育内容由最初的艺术教育领域发展为与艺术相关的多学科领域教育,如:艺术娱乐、传媒管理、艺术法律研究、艺术行政等。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相继有部分高等院校开设了艺术管理专业,但正处于起步阶段,就本学科教育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而言,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一、艺术管理教育的必要性

艺术管理既包括艺术行政管理又包括艺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对艺术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管理。wwW.133229.cOM在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满足最终消费者的需求,同时要满足艺术产品创作者的需求,只有达到二者的相对平衡,才会使整个艺术生产过程达到最优化。

1.艺术生产理论决定了艺术管理教育的必然性

马克思的艺术生产理论认为,“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定的基础。”②艺术生产过程是艺术劳动者的劳动与艺术生产资料相结合,创作生产艺术产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是艺术生产力与艺术生产关系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过程。在人类的生产劳动中,艺术生产是精神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要遵循最根本的生产规律。

对艺术生产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是在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艺术理论知识基础上,遵循经济规律,按照管理理论对艺术领域的精神产品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因此,需要培养艺术理论与经济管理理论相融合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2.艺术市场的高度专业化要求专业的艺术管理人才

面对竞争激烈的表演艺术市场,专业艺术团体的管理应是将艺术资源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过程和机制,不应成为“体制改革”的对象,因为艺术院团亏损大多是经营性的亏损而非体制性的亏损。如能先解决好院团的管理问题,那么体制改革的绩效也就充分地体现出来了。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艺术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一个组织发展潜力的大小,甚至决定其生死存亡。

目前表演团体的管理人员主要由专业艺术工作者转行担任,由于缺乏必要的现代管理知识(特别是营销方面)的培训和实践,院团管理人员缺少必需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对管理的认识大多还停留在传统的“管人、管事”层面,对现代管理的战略意义和基本内容缺乏足够的重视和了解,无论在对内的财务、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方面,还是对外的市场开拓、公共关系方面,都难以承担起推动整个院团发展的重任。

无论是表演团体还是演出经营机构,艺术管理人才都是其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障。

二、艺术管理教育的特点

作为我国新兴学科的艺术管理专业具有自身的教育特点。在结合艺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基础上,将感性教育与理性教育融合,充分利用课堂学习和社会实践两个平台,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艺术管理人才提供最广阔的发展空间。

1.理性培养与感性培养的统一

艺术是感性意识的融合,管理是理性思维的归纳,若想将二者有机结合,就要运用理性思维去客观认识感性的艺术及艺术形态,在理性、客观、规范的管理体系中融入艺术的个性化、专业化、多元化、抽象化的表现形态,这样才能在感性认识基础上附加逻辑的理性规范。艺术管理专业恰是将感性的艺术与理性的管理相交叉,找到二者的相交部分,在共有的知识内容下寻求针对艺术市场的动态、规范、秩序的管理研究体系及教育体系。这就是艺术管理专业所要研究的内容之一。在艺术市场运行中,将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策略、管理程序等施之于市场运作的各个环节,使得整个项目进行得专业、合理、有序、规范、系统,这就是艺术管理教育所要完成的人才培养目标之一。

2.管理知识与艺术知识的融合

在我国,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信息管理、经济管理等专业领域的教育教学逐步与国际接轨,将其最前沿的管理知识带入了中国的管理教育中。艺术管理专业所要考虑的是如何将管理的理论融入艺术的知识领域里,不能按部就班、生搬硬套,更不能张冠李戴、不懂装懂,以管理领域的资深学术资格充当艺术管理的学科前沿专家。艺术管理学科要有一定的艺术专业鉴赏与研究的理论深度,同时要成为能够统筹、管理、组织、计划、领导、控制各种艺术活动的管理人员,这才能真正做到管理知识与艺术知识相融合。

3.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平衡

这个学科特殊之一是因为它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特殊之二是因为它仅通过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理论知识只是艺术管理专业学习的一个必备基础,社会实践的广泛参与和学生组织与策划能力的培养和锻炼才是其教育的关键所在。实践教学通常是辅之以课堂学习,但艺术管理专业却是并驾齐驱、双管齐下、缺一不可。因此,有可能在学生入学的第一堂课就会让他们去体验艺术市场,感受那种个性的竞争和形态的多元发展。实践与课堂教学始终是两条并行轨道,在艺术管理教育的探索之路上不断延伸、不断拓展。也只有在这种双轨支撑下前进的学科才能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真正通向国际化的教育平台。

三、对艺术管理教育体系的架构分析

艺术管理教育在我国刚刚起步,从我国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大发展的需求出发,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以开放的思维、科学的视角,构建艺术管理教育体系是一项十分紧迫而又意义重大的任务。笔者以为,艺术管理教育应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战派艺术管理人才为目标,坚持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重, 构建以艺术类公共基础课为主体、以管理类经典版专业课程和经济类经典版专业基础课程为两翼的理论教学体系,强化实践、实战,着力培养组织协调、营销策划和项目管理三大能力。

第一方面是理论教学。在课堂教学这一环节中,应牢牢把握艺术管理专业本身的特性与本质。在这里,可以将艺术管理专业的课堂教学内容分为三大类。

1.艺术类

这是艺术管理专业教学的公共基础课程。艺术的领域很广,可以根据不同院校所针对的教学方向而定,如:音乐表演艺术、绘画艺术、舞蹈艺术、传媒艺术等。而后在各自领域再开辟新的分支课程,增加史学类研究、鉴赏类评论和美学类认知等。

2.管理类

这是艺术管理专业教学的专业课程,也是所有管理专业的学生所必修的通识类课程,包括:管理学、营销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企业文化学、战略管理学、营销策划学、项目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等。

3.经济类

这是艺术管理专业教学的专业基础课程,包括:经济学原理、文化经济学、艺术经济原理、文化筹资学、资本运作、财务会计、统计学等。

这三类学科是一个整体的循环体系,在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基础上,根据学生各自发展方向的不同再进行散射性的延续。

第二方面是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分为实践写作和实践管理两方面。实践写作包括:项目策划书、计划书、可行性报告、调研报告、商务议案、财务报告、融资策划书、演出合同、协议拟定等方面;实践管理则包括表演团体调研、演出场馆调研、演艺机构调研、演出市场调研等方面。

实践教学的成败关键在于其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发挥作用确立的好坏。找到学生研究方向与实践载体相吻合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不容易的,因此,要通过长期的揣摩和历练,才能探索出符合研究方向且有利于教育教学本身的特色实践教学模式。

艺术管理专业正在蓬勃发展,在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艺术管理教育也有其渊远的发展历史,植根于整个国家文化发展的沃土中。现在,我们国家刚刚种下了稚嫩的种子,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专业的教学滋润、特色的艺术滋养,这一粒粒种子将会厚积薄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磅礴的发展态势。

现在,我国艺术管理学科已向国际化看齐,积极探索先进的教育模式和教学理念,在专业的学术研究支撑下,培养学生的统筹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随机应变能力、计划安排能力、甄别分析能力等各方面。相信在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里,艺术管理专业定会整合资源、构架合理学科布局、建立专业学术梯队、搭建一流教学平台,进一步推进我国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注释:

第3篇:法学核心论文范文

近日,北大法学院宣布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师工资将按工作量分配,法学院多名教授对此表示不满。据悉,根据此方案,如果一名教授没有在“核心刊物”,所拿到的绩效工资可能不如一名刚参加工作的行政人员,而教师之间绩效工资可能相差几倍。(2月4日新京报)

北大法学院搞的这一套“绩效考核”,说白了就是老掉牙的“论文数量崇拜”。这种重论文数量轻论文质量、重视数量排名忽视科研实力内在提升,一刀切的以论文数量强行考核教授,却漠视老师话语权以及实际效果的考评制度,早就屡遭诟病了。但问题在于,就是这样问题多多的考评制度却依然大行其道,甚至如果不是傍上“北大法学院”的名头,更不知道这已经陷入公众审丑疲劳的论文考评,是否还会引来公众的关注。

其实早在几年以前,就曾经有人发问,一个老师的实力水平到底由谁说了算?显然不该 “唯论文数是瞻”,如此考评制度本身就缺陷重重。正如有北大教授所指出的,真正的学术水平与的数量以及与是否发表在所谓“核心刊物”上毫无关系。考评制度对于教育风气有重要影响,理应谨慎对待,并且广泛征求教师意见才行,这也是对科研人员主体性的基本尊重,否则,定然会引起质疑。

第4篇:法学核心论文范文

沈阳和他的团队开展了3年多的与非法学术期刊专题研究。昨日,他拿出其中一组数据:我国现有一般期刊、核心期刊、权威期刊约9468种;查询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可知,我国国内2008年发表于期刊和学术会议的论文约有248万篇。

另一组数据是:我国每年有100万高校教师、约100万在校硕士生和博士生、超过30万科学研究人员、500万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国企工程技术人员、70万农业技术人员、360万以上卫生行业技术人员有需求,合计超过1180万人。

排除部分人员非每年必须发表因素,每年仍有数百万人有发表需求,却注定没有机会。这数百万人中,相当比例迫于毕业、评职称期限临近,具有刚性的需求,只能求助于网上或网下的市场和非法学术期刊解决。

研究表明,包括非法期刊在内,我国已经形成产业,2009年规模达10亿元。

沈阳说,明知期刊容量有限,全国大大小小的高校、科研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为何还要给学生、科研人员、公务员甚至普通职员下达严苛的指标?

惧于反剽窃软件转而购买论文

全国去年销售额近10亿

本报讯(记者万建辉)市场分为高额赢利性版面费市场、非法学术期刊市场、市场、市场、论文荣誉市场。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副教授沈阳昨日介绍,为研究,他们与非法论文中介网站QQ交流,同时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方法统计。2008年6月2日,互联网上中文仅“”一个关键词搜索量超过3.5万次,这是他的研究团队近年网络监控该数据的峰值。

市场最火爆的时候,为何与大学生临近毕业离校几乎同期?沈阳分析,市场的买家中,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占很大比例。卖家及很多是在校硕士生和博士生,数量庞大的本科、专科生买家群体因论文只需提交校方审核答辩,无须发表,因而没算进1180万有需求队伍。但他们无疑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反剽窃软件今年上半年在全国高校大面积推广,抄袭论文风险大增。抑制剽窃论文行为的同时,客观上带来更多买家寻求中介,或直接联系买论文。同时,市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如中介和们承诺论文质量有保障,还保证论文具有原创性,不会被反剽窃软件测出,这些都助推了2009年市场的活跃。

再看看市场。这里,不仅非法期刊买家提交的论文;只要付费,大批正规学术期刊也发表买家从非法网站、中介、处买来的论文。由于市场营销模式更便利,他们赢得更多回头客。

论文荣誉市场更是令人瞠目。花上800元人民币或更多,卖方能为买方提供论文的国家级评奖(这些评奖大部分都是虚假评价),包括盖章的评审鉴定和奖状证书。

沈阳介绍,据他的研究团队统计估算,2007年我国“产业”规模约为1.8亿元;到2009年,其规模已膨胀5.5倍,的销售额近10亿元。

1本非法期刊年纯利72万

作者不少来自重点大学

本报讯(记者万建辉)沈阳昨日介绍,根据他的研究团队网上调查和实地走访,他们总结出虚假期刊具有以下特征:内容庞杂,行文不规范,如英文译名不准确等;在形式上,期刊较厚,字体超小,不宜阅读,没有广告。正规杂志为弥补收入不足,会有适当的广告;而非法期刊为掩人耳目,一般不拉广告。

据分析,平均每一本这样的期刊刊载169篇论文。从169名论文第一作者分布看,高校是主动或被动上当受骗的“重灾区”。统计第一作者工作单位发现,不少来自国内重点大学。

用反剽窃软件查询,2007年的样本数据中,72%的文章是全文抄袭,24%的论文为部分抄袭,只有4%的文章不存在抄袭。

虚假期刊厚度平均为256页。以1个页面收费300元计算,整本期刊可收费76800元。为使利润最大化,不法分子还进行论文评奖,要求用户附上数百元以参加论文评奖;此部分收入大约每期可增加5000元左右。扣除成本,1期杂志利润为60040元;如果1年印12期,当年利润约为72万元。

这些非法期刊凑够论文就开印。有些非法期刊社只有两个工作人员,却能同时印刷十几种非法学术期刊,所牟取的非法年利润超过700万元。

为验证某些非法期刊的发行情况,团队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以“中国××杂志”,在Google中搜索,返回页面达到1.8万项;以非法期刊的出版机构“中国××研究会”为搜索词,返回页面达到29100项;以“中国××××研究会获奖”为关键词,返回结果为699项。

第5篇:法学核心论文范文

对法学实践教学无专门的师资配备实践教学的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2]。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目的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这就要求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本身拥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与实务活动相关联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起导师作用的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远程教育的法学教学仅设置了法学专业责任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没有配备专门的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力量,即便在专业责任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中,有些人基本上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缺乏专业实践的阅历,在回答学生提出的实务性较强的问题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实务界的通常做法相距甚远,因此这些教师难以胜任实践教学的指导任务。

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手段不能满足远程教育模式的需要目前,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常见模式主要有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院旁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形式,现在也有些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诊所式教育和社会调查作为实践教学手段。这些实践教学模式在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这些教学形式在教学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以诊所式教育为例,一些高校引入法律诊所教学理念,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部分高校没有诊所得以依托的法律援助中心,无法进行诊所教育。即便引入诊所教育的部分高校,也存在诸如案源不足、学生选择方向、课程设置、学分计算等这样那样的问题[3]。此外,虽然这些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也能在远程教育模式下运用于法学实践教学,但作为主要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远程教育模式,仅有这些教学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要满足远程教育模式的需要,教师必须要凭借网络教学平台为学生提供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和支持服务,在网上教学平台中应专门设置“实践教学”栏目,通过网上教学平台,给学生以法学实践教学方面的引导和帮助,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与远程教育“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存在冲突在当前的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中,发挥作用的主体地位不明,仍旧采用教师是中心,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的教学方式。以笔者数年来开放教育的亲身实践来看,无论是网上教学平台的教学还是面授课的教学都是以一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教师为主体,学生主体地位不明,甚至有些课程的实时交互和非实时交互环节仅有教师的参与而很少有学生参加,网上教学平台上的教学资源中也很少有实践教学资源,这样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辨证思维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合理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需要教师具备崭新的评价观念,强调异质的平等观,强调对学生的评价要区别对待,这就要求教师要具备善于适时对不同学生的学习过程做出评价、并及时提供有益支持的能力[4]。目前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评价体系;二是学生评价体系。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普遍存在,如现行的职称评定制度中,科研是主导因素,这就导致教师将主要时间、精力投入科研,不重视实践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形成性考核主要以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来评价,终考则主要以考试成绩来评价,这都不能准确反映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些积极参与实践教学、思维活跃、分析问题能力较强的学生,其考试成绩却不一定很理想,导致评价结果可能与学生实践能力的真实水平差异很大。

远程教育模式下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的构建

(一)设置科学合理的远程教育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首先,要保留“实践课”模块,即在法学本科开设毕业论文和法律实践课程,在法学专科专业开设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并将这两门实践课程的教学落到实处。在实施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时,应对这两门实践课程配备专门的导师团队,以一名导师指导10名学生为宜,专门引导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学生完成既定的实践活动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其次,在专业课、专业拓展课及通识课中,应改变与普通高校相类似的课程设置,加大实践课程在整个教学规则中的比重,使开设的课程更符合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目标。在调整专业规则时,可将分散于各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内容按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进行整合、提炼,形成若干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最后,对于现有法学专业规则中过于偏离法学理论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现有课程,应当果断地剔除。

(二)组建“双师型”远程教育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师团队构建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应组建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师团队,团队成员应由“双师型”的教师组成。所谓“双师型”教师,是指既是高校法学教师又是兼职执业律师的教师[5]。双师型教师既要有从教的资格,是法学教学的骨干,具有与从事教育工作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和能力;又要有职业经历和实践技能,能够及时掌握法学专业发展动态和司法实践能力,熟悉和精通相应法律业务。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导师团队可发挥集体的力量,集众人的智慧和经验来共同创建网上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中国开放大学的导师和省校导师可以网上教学平台为依托,在网上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学,分校和教学点的导师可直接指导学生参与真实的司法实践,必要时也可邀请省校或中国开放大学的导师参与指导,团队成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参与实践,每人所指导学生人数以10至15名为宜。

(三)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采用与远程教育相适应的导学方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除了采用现有的一些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和方法外,还应结合远程教育特点来拓宽法学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如根据大多数学生为成人的特点,可多采用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式来进行实践教学;对于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院旁听等实践教学形式可采用远程教育的方式来进行,依托于网络平台,做到资源共享;对于毕业论文、法律实践或社会实践课程可采用导师带队实习或指导其进行社会调查来进行,导师也可在网络平台上提供给学生相应的支持,在学生实践过程中给予适时的指导。

第6篇:法学核心论文范文

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与理论教学相对,旨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法学教学环节,近几年来为我国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所关注。我国13所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制专门人才的重任,亦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实践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务实且目的明确的法学素质教育方法,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民族地区法制专门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因种种原因,目前,民族院校法学教学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实践教学的积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难以达到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以西藏民族学院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进行探讨。

然而与理论性课程相比,实践性课程尚处在配角地位,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急需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

经过近几年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传统的实践教学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新型实践教学形式不断涌现,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目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始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了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结合起来,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的法学知识。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开庭的程序,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自1998年西藏民族学院建立模拟法庭以来,在每学期期末,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让学生全面参与,都会举行一两次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还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社最主要的活动方式之一。学生利用休息时间,在公共场合设法律咨询点,对前来咨询群众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提出意见。法律咨询活动既检查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又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观摩教学。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西藏民族学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分别在咸阳与西藏共建立了10个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涵盖公检法司等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卷宗材料的查阅、通过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观摩教学的运用,使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毕业前实习。实习就是让学生深入到公、检、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毕业前实习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学的一个实践环节,每一位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时间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的9月份到10份,为期一个月。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选择,可以去实习基地,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结束后,每一位学生必须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一份实习单位鉴定表以及一份实习日志(这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给学生的)。最后由法学教师对实习报告予以评改。

6.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根据老师拟定的或自拟题目,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是学生综合知识的反映,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手段。

7.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2008年,西藏民族学院对05级法学本科学生开设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评析等一些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不仅如此,还改革了过去法学课程全部讲授的方法,专门留出一部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以笔者讲授的34学时的侵权行为法为例,在2007年以前,34学时均为讲授,现在讲授30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经过近几年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证明.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运用实践教学模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障碍

尽管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因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实践教学环节难以推进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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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迅猛增加。西藏民族学院2004级法学本科292人,2005级则达到了321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常常在1 00人左右,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观摩教学相当困难。

2.学时安排较少,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西藏民族学院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了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同时为了使他们能够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并适应民族地区法制人才的需要,在14门主干课程之外,又开设了大量的专业选修课。核心课程和选修课分配在七个学期中,每门课的课时是非常有限的。有限的课时,只能够对法学概念、原理等基础知识进行讲授,所以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仍以课堂理论教学为重心,教学过程也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学方法仍是“填鸭式”,教学考核还是期末一次性的闭卷考试。虽然在教学改革后,本文由收集整理每门课程中都计划有实践教学时间,但实际上都被理论知识讲授所占据,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3.实习、毕业论文流于形式

集中一个月的实习,虽然可以让学生亲自去体验案件的处理,但公、检、法这些机关工作都有严格的规程,学生们在实习中大多只负责装订案卷、随同取证、庭审旁听等事务性的工作,学生感到实习枯燥无味。再加上学校并不要求学生集中实习,而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有些不自觉的、或者要复习考研、联系工作的学生就只实习很短时间,甚至根本不实习,结果使得实习流于形式。学生撰写毕业论文,都是利用网上资源,粘粘贴贴拼凑而成,缺乏实际的调查和相关数据,毕业论文质量较差,根本达不到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

4.实践教学方式缺乏统筹安排

法学实践教学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不同的实践方式适用不同的学生。如观摩教学适合不具备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低年级学生,而模拟法庭由于要求学生储备较为丰富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适合于高年级学生。西藏民族学院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虽然较多,但却对实践教学方式没有系统规划,缺乏统筹安排。不管是低年级还是高年级的学生,都组织去观摩,开展模拟法庭,进行法律咨询。表现出的是学生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并不高,走过场、混学分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5.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差

教师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指导者,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据笔者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师的了解,15位专业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中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仅有2人,13人从未实际从事过实践工作,这必然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产生很大的影响。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思考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阻碍了实践教学功能的积极发挥,使得培养民族地区素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难以实现。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学科的实践教学,是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大难题。通过反复探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打破制约实践教学功能有效发挥的瓶颈。

1.统筹规划,建立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民族院校法学教学大纲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实践教学统筹规划,建立起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第一层次,在一二年级,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等方法为手段,结合观摩、见习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二三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进行实验教学,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第三层次,在三四年级,通过实习、毕业论文写作、参加法律咨询等活动,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2.设计、制定实践教学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

针对各专业课中规定的实践教学时数只是表现在纸上,而未落实到课堂上这种情况,我们应在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中,不仅对理论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而且也对实践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并对该内容的具体实施提出方案,对学生这方面内容的练习和掌握提出要求,同时,还应当对此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规范,从而使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对学生实习指导与监控机制

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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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为提高实习质量,我们应加强实习中的指导与监控。首先,实行教师实习指导责任制。把学生直接分给法学教师。由教师负责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教师平时要去抽查,一方面检查学生在实习单位遵守纪律的情况,另一方面掌握学生实习任务的进展与完成的情况。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对所负责的学生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其次,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于法学专业实习具有分散实习的特点,单靠校内指导教师的作用显然难以保证实习的预期效果,因此,还必须充分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他们对实习学生进行考勤、工作管理。

4.加强法学教师实践操作

第7篇:法学核心论文范文

注意格式检查细节

北大信息学院屈婉玲教授介绍,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一般有8大部分:概述或引言、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和主要技术、具体实现过程、测试、总结、致谢、参考文献。考生在撰写论文时要按照格式进行,注意检查细节。例如,引用资料要用脚注,关键词一般要有4-5个。北大法学院金锦萍老师介绍,自考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标题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如有必要可考虑用副标题,补充说明论文主旨。一般分层符号为一,(一),1,(1)。

用好资料不要抄袭

论文写作中,引用资料要注意得体及权威,还要注意不抄袭。法律专业毕业生小赵说,她的论文被导师认为引用资料不权威。后来,她到北大法学院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补充写作,最终得到导师肯定,答辩顺利通过。张主任表示,自考生走到申请毕业设计这一环节非常不易。毕业设计与答辩事关能否拿到学士学位,考生一定要重视,千万不要抄袭。即便是与别人合作完成课题,自己的量要做足,要把自己参与的工作说清楚。

精心修改符合字数

屈老师介绍,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一般要达到3万字。其中,编程代码一般要求为2000-3000行,这个不是机器自动生成的代码,一定是自己写的原代码。考生完成工作量才是答辩的前提。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小张认为,后期修改一定要控制字数,导师把关严,自己更要上心。自己所考专业要求论文字数是6000-10000字,她查找的资料比较多,初稿完成后竟写了1、3万字,导师修改2遍后,才定稿和答辩。中文专业毕业生小朱认为,论文后期一定要精心修改,看看段落结构是否完整,措词是否准确妥当,一定要消灭文中的病句和错别字,作为中文专业毕业生,如果出现文字错误,会给答辩老师留下极不好的印象,甚至影响论文成绩。

了解程序心中有数

据了解,计算机专业答辩现场有专业老师组成的答辩小组,一般为5人左右,学生抽签分配答辩组。答辩现场要考生做介绍和演示。考生要提前准备幻灯片,一般不超过20张,为论文核心内容。考生结合幻灯片介绍论文。答辩小组老师会根据考生论文提出问题,考生要实事求是回答。最后答辩小组老师打分,求平均分给出考生论文成绩。大部分考生会达到优良。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生小张说,答辩时分成了几个小组,自己参加的小组有2位导师,负责指导自己论文的导师并不在其中。开始是他进行论文阐述,后来2位导师问了自己3个问题,回答得还不错,顺利通过。法律专业毕业生小赵说,答辩时,现场有3位老师,先是自我介绍一下论文的主要内容,然后3位老师提了3个问题,难度不大,自己答得不错,最后论文成绩为良。

及时上交不要拖沓

第8篇:法学核心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曾是经济法研究的一个热点,以往的研究多从调整对象和价值等诸多角度分析,其实,经济法与民法的一切区别都以财富分配内容为核心。另一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显著区别正是两者密不可分的一个体现。

经济法学科是否存在?即民法与经济法两学科是合一还是分立?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法学界曾引起广泛的讨论乃至论战,而且这场战火硝烟一直弥漫到现在。但是,事隔不到20年的今天,昔日关注的焦点已经不是经济法学界热烈追求的目标。人们更愿意在经济法领域内研究其基本理论和中国具体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制度问题。历史不能忘却,正如潘德克顿学派与另一学派的论战促进了德国民法典体系的诞生一样,正是上世纪80年代民法和经济法学科之争促成了我国经济法研究的现有状态。在上世纪80年代的这场论战中,无论是支持民法与经济法分立的学者,还是追求民法与经济法合一的专家,都是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价值、调整对象等诸方面加以阐述,只不过一方主张经济法的独立性,另一方主张经济法的附属性。其实,经济法与民法的是一种联系与区别并存的关系,而不仅仅是联系或区别的关系。

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不能离开具体的经济制度。上世纪80年代这场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的具体历史背景是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正迈出第一步。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使经济法的大量产生。如上所述,人们在谈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与联系时,往往是从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法的价值等方面叙述。入世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显。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民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而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

区别之一:分配的本位——个体权益与社会权益

本位是若干相互独立的现象或物质中哪一现象或物质居于主导地位的一种层次关系。法的本位是在整个法律中权利和义务谁居于主导地位的问题。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权利本位”论在法律界得到广泛认同。“权利本位”的提出,无疑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巨大进步,它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套新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视野。由于经济法和民法调整的主体不同,法的本位放置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中,已经不是权利义务谁为本位的问题,而是社会权益本位还是个体权益本位的问题。

民法以个人权益为本位,体现为对个人权利的关照。经济法则以社会权益为本位,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终极关怀”。民法的本位思想在民法通则宗旨性条款中可见一斑。《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整部《民法通则》完全贯穿了个人本位的思想,每条法律规范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市场每一个具体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在经济法体系中,每一部法律的颁布、每一条具体原则的设定,都以追求社会利益的保护为目标。整个经济法的立法直接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最终目的即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却是维护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它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内部的和谐状态。因此,经济法每一条“神经”都体现着社会权益本位的思想。

在经济法与民法的诸多区别中,财富分配的本位不同也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本位上的不同决定着他们的调整方式与途径、价值与目标等方面的不同。

区别之二:分配的途径——市场自治与宏观调控

正是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在本位思想上的根本区别,两者在保护各自的本位权益的途径和手段上也迥然不同。在民法保护的范围之内,个人的行为一般而言是不会受到受限制的,只要当事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法律不作过多区别地对这些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一体保护。民法站在社会个体的角度,信奉独立、平等,尊重市场自由交易规则。而在经济法领域,即使经济主体的交易是在平等、双方合意的意思基础之上进行的,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规范,甚至是强制。由于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是维持公共利益的一种内在和谐状态,保障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因此,一旦市场自由交易状态难以维持或达到这种公共利益内部和谐时,政府就会出面,以一种强制手段保障这种和谐状态,而这种强制手段就是人们常称之的宏观调控。

民法统领经济生活的情况下,个人本位、自由放任的法观念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财产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的原则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在个人本位的观念下,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个人彻底解放、高度自治、完全自由、私利至上,社会依归于个人,统领于个人,服务于个人,让位于个人。奉行个人本位的民法在历史上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有力杠杆,它对于促进社会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从人治到法治,从身份到契约都是重要的法律武器。

在以个人权益为本位的观念支持下,个人的行为一般而言是不会受限制的,只要当事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是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不作过多区别地对这些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一体保护。

一般意义上说,经济法作为弥补自由交易状态下的民法的缺陷而出现。在民法调整的自由交易状态下,经济法的出现是历史之必然。首先,在市场自由交易状态下,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再所难免。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冲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本身难以解决,需要第三者即政府的介入,政府通过宏观调空手段,协调各种市场主体之间以及他们与社会之间的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其次,市场交易自由容易导致垄断也需求政府宏观调空行为。民法鼓励的自由交易的任意发展往往会形成部门和行业的垄断,垄断的出现必然破坏自由交易,破坏市场秩序,最终亦是破坏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破坏公共利益的内部协调,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也需要政府立法进行限制。

区别之三:分配的目标——私益保护与分配公平

价值是一种主客体关系,法的价值是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所具有的为受人们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法的价值要素很多,基本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等。首先,必须明确,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包含着法的价值,而且一般具有相同的价值内容。以民法与经济法为例,两者所包含的法的价值都包含着相同的内容,如两者都强调追求效率,只是民法上的效率价值是追求个体之间交易的无障碍,而经济法上的效率价值是为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其次,不同的部门法所包含的基本价值内容可能不同即两者所体现的法的基本价值又有侧重。自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而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每个人都能机会均等的占有生产资料和享有劳动成果,并且,民法对个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物质成果,都予以平等的保护。因此,民法侧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 转贴于

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公平价值在经济法上有诸多体现,包括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等。机会公平是指社会提供给任何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空间都是一样的,法律赋予这个经济主体从事某种法律行为的可能,也同样允许其他任何经济主体可以从事这种法律行为。规则公平是指法律为经济主体为参加某种法律行为所设定的限制和条件是一样的,不能因人而异。信息公平是指社会为每个经济主体提供的信息都是一样的,它要求信息的提供者对社会成员保持普遍的、公平的、平等的信息提供,不能因人实行信息区别对待和信息歧视。分配公平是市场主体的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的公平,其实质是一种利益上的均衡。尽管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诸多内容,但是其公平价值核心是分配公平,即经济法上的公平最终表现为一种财富分配上的利益均衡。这是因为分配关系问题是整个人与人利益关系的核心问题,也即分配公平问题是整个社会公平问题的核心。

虽然民法和经济法都存在公平价值,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如上所有,受不同的本位思想指导,民法侧重于公平价值中的机会公平、信息公平等,而不关注分配公平如何。而且,公平自始至终都不是民法的核心价值,民商法强调的是意思自由,自由才是民法的核心价值。经济法则以公平为核心价值,而且在诸多不同内容的公平中,一旦机会公平、信息公平同分配公平发生冲突时,分配公平则处于优越地位,经济法首先保障财富分配上的公平。正如有人所说:“经济法说倡导的公平价值观,不仅使每个人在市场经济中有同等的竞争机会,即机会均等,更重要的还在于实质上的公平,即分配上的公平,不能因为不同的人存在先天和后天的区别,而剥夺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财政转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贫富差距过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就体现了经济法公平价值中的分配公平。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其根本作用是保证经济主体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思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保障经济主体意思自由基础下的交易成果。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强调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当经济主体在意思自由基础下的交易成果明显违反结果公平时,经济法的作用就会显现出来。民法与经济法在本位思想、价值目标和社会财富分配途径方面是有显著区别的。

尽管我们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法的不足而出现的,经济法与民法在社会财富分配的本位、价值目标、和途径等众多方面有区别,然而经济法与民法在总体上却有着一致性、互补性和和谐性,而不是对立的、冲突的和互耗的。经济法在社会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的地位是客观的,民法与经济法并不是主辅或主次关系;正是由于经济法与民法诸多方面的区别,注定了他们之间的联系犹如孪生兄弟非常密切,他们之间的差异性铸就了他们之间的联系。我们不能仅仅注意到他们之间的差异,更应关注的是这种在差异基础之上形成的紧密联系。唯有如此,他们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财富分配中的作用才会显得更和谐和相得益彰;总之一句话,民法与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两部基本法律,都不可以偏废。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徐孟洲.论经济法与宏观调空.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2000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精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版.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程信和,李挚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2000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精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单飞跃.经济法的法治理念探索.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2000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精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赖达清、唐敏.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2000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精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9篇:法学核心论文范文

 

国际经济法这门学科的综合性、复杂性和应用性,让目前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不符合其发展步伐。本文从教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考试(下称司法考试)之间的辩证关系入手,建议将国际经济法教学结合司法考试进行改革,为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牢固掌握课程专业理论和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做出有益尝试。

 

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高等教育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内容。

 

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国家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意义在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挑选优秀的法律人才。司法考试虽然有其庞大的考查范围和固定的考试大纲,但是近年来其发展趋势已更注重灵活性和分析性,更紧密地与实际法律工作结合。这无疑需要有效的法学教育方式和完备的法学教育系统。

 

鉴于国际经济法教学与司法考试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渗透的辩证关系。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对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导向作用,推进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是当前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需要解决的重大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阐述、分析。

 

一、司法考试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提供动力

 

(一)司法考试发挥对国际经济法教学的促进作用

 

国际经济法教学与司法考试二者相互依存,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司法考试对国际经济法教学培养目标的确立和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指导作用,是可能动摇法学基础理论教育的一种挑战,也是为法学基础教育带来契机的一种机遇。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必定也是在课堂学习方面的佼佼者。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开展课堂教学,能够激发学生更大的学习兴趣和动力,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课堂教学。

 

作为高校国际经济法一线教学教师,我们应该重视司法考试对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影响,抓住司法考试提供的契机,依托司法考试这个平台,将司法考试渗入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改革,推动法学基础教育的蓬勃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教学不能因司法考试而失去方向

 

目前我国高校法学基础教育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着眼于法学知识的普及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全面构建。而司法考试在于提高国家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挑选优秀的法律人才,其考试内容和试题设计远远要比法学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复杂得多。两者在制度设计、性质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目前,由于各个方面的就业压力,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已经成为我国很多法学院校衡量法学教学活动的标尺。法学课堂教学多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开张,课堂教学成为司法考试的附庸,仅从法条出发讲解知识点,丧失了课堂教学本应具有的启迪学生思维、构建理论体系等功能,令本应丰富多彩的法学教育却变得空洞化。笔者认为,法学基础教育不应是司法考试辅导班,不应是职业培训,而应着眼于法律人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的形成。因此,应试教育模式绝不是法学基础教育的核心,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和对法律价值认知的提升才是法学教育的精髓,法学基础教育的独立地位不可动摇,课堂教学不应因司法考试迷失方向。

 

(三)在课堂教学中接入司法考试视角有利于推进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

 

司法考试作为法律人职业生涯必须通过的职业资格考试加之其与法学教学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使得司法考试在课堂教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理念和授课方式可以依据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考察科目以及命题方向予以调整,渗入司法考试有效地促进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结构的整改,教学改革也会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融入现实法律问题。

 

法学教师应充分利用好司法考试与法学基础教育的辩证关系,将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接入司法考试视角,遵循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以司法考试为着力点,促进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全面有力改革。

 

二、当前我国高校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活动侧重于理论传输为重点内容,司法考试不作为其结果的验收标准,缺乏对学生的实践教学指导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目前高校法学教学活动多采用演绎法,多侧重于讲解基本概念、识记知识等内容。理论教学模式在目前的法学基础教育中显得无可厚非。然而当学生们遇到具体的案例和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其根本无从下手。故,目前教学模式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欠缺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从法律专业的学生晋升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事务者需要耗费大量的努力和时间。针对这些显著的问题,笔者建议应从实际法律案例融入教学活动入手,配合模拟法庭的课堂外教学,改变仅仅由老师讲课的教学模式,发展成辩论交流的灵活课堂模式。虽然基于国际经济法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讨论式的改革方式仍待完善,但可以借助司法考试的合理渗入,量身打造出属于国际经济法学科自身的教学改革方法,以更好地为广大法学学子服务。

 

(二)国际经济法缺乏实践教学的客观环境,内陆地区高校尤其如此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综合性极高的交叉性学科,体系繁多,内容复杂,内容均涉及国际贸易、对外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仲裁等,该内容对于广大学生而言,在其日常生活中极少有机会接触或实地了解,所学内容主要以理论知识和感性认识的方式存在于学生的脑海里。相比较于沿海地区高校法学学生能有机会前往港口、码头、外贸公司等机构学习、实践,内陆高校法学学生基本没有该种“待遇”。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教师,也无能力以一己之力解决诸多学生实践教学、实习参观等事宜。而司法考试作为一项侧重考查考生实践能力的职业资格考试,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将理论知识予以实际运用的能力是其考查的重点,也是考生能否顺理通过该项考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为国际经济法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教学的客观环境是目前该门课程急期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涉及到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运用的能力培养以及法学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关键因素。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渗入司法考试题目的案例化

 

国际经济法是门实际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提高学生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去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应为关键点。司法考试的出题模式越来越灵活,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精髓,积极地去探寻问题的实质,用创造性的思维,才能透彻地学习好国际经济法。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更容易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在每个知识点上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能让学生更好更快地接受知识,并且在理解的基础上愿意自行去探索相关的新问题。个案分析会在学生的脑海里烙下深刻的印象,相关知识更是信手拈来。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案例无疑是值得反复咀嚼的财富,渗入到每章的教学内容中,及时训练并反馈学生的接受情况,让课堂教学模式不再死板生硬,学生们在思考并分析的过程中就能重视主要知识点,很好地调取了学生们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教学内容结合实际的重点化

 

国际经济法这门学科所涉及内容的庞杂度很高,课堂教学内容应根据实际中的问题鲜明地突出重点、主次分明、化繁为简,让学生把整个国际经济法看成一个体系,才能在司法考试的战场上临危不惧,才能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抓住关键、对症下药。

 

在国际经济法中,重点内容(如国际货物贸易、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投资担保、国际商事仲裁等)较多且看似零散,但这些重点内容并不是一个个独立的部分,它们有着自己内在的联系,仅仅了解它们所涉及的基本概念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把它们看成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或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才能透彻地理解整个国际经济法的实质。融会贯通,找到它们之间的联系所在,当遇到实务问题时才能找到入手点。

 

对于一些零散的其他知识点,如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内容,其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流程需要借助强大的理论知识才能掌握其核心。学生了解了这些知识的背景资料,就能更好更快的理解这些知识的初衷或意义,这些拓展的理论知识完全可以通过课堂案例介绍甚至是课后任务传达给学生。

 

(三)交叉学科间的互利化

 

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学科包括经济学、法学、国际贸易、国际税务等,此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需要了解上述各学科的知识,虽然看似这些学科门类间相差有几,但是各学科间的知识体系完全可以相互借鉴、互利共赢、由此及彼,综合构成一个牢固的国际经济法知识体系。如票据和信用证这类重要的制度,完全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促进学生们对这些很少接触的领域的深入理解。通过具体案例,将各个知识点进行交叉,并借此予以讲解和比较。交叉学科间的互利化,让一门学科的知识不仅为自身服务,也为其他学科提供了背景资料,从而融会贯通,产生1+1>2的互利局面。

 

(四)指导学生学会使用国际化语言开展学习和研究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涉外性较高的部门法,语言差异毋庸置疑存在于各个方面。纵然我们的教材已把英语或是其他国家语言翻译成中文,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其他语言视而不见。每个国家语言有其表达特色和特殊意义,有时候中文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语言去准确表达某一法律术语的原意,这样会影响学生们的理解和运用。在国际经济法中大多表现形式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化的条文也许使用通用的英语会更能显现出其本意。

 

此外,作为一个法律人,在今后接触法律实务或者学习深造的过程中,查阅文献资料总避免不了外国文献,若基本法律术语都看不懂,无疑为下一步行动增加了阻碍。国际经济法需要指引学生学会运用国际化的语言开展学习和研究,让学生的外语查阅能力和运用外语的能力提升一个高度,为今后开辟国际实务打下夯实的基础。

 

总之,笔者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视角探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改革,研究符合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综合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和司法考试命题的特点,结合国内外关于法律职业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法,使学生能够在接受法学基础教育的同时接受法律职业培训,不仅能成功攻下司法考试这一大关,还能提升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这才是国际经济法课堂教学的目的和责任之所在。

 

作者简介:刘洋,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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