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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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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

第1篇:病历管理制度范文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员工在工作中患病请假也是人之常情。如何确保在企业人工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基本生活,这就需要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做后盾。掌握现行病假管理的相关政策及概念、规避病假管理中的风险、制定严格的请销假程序是做好病假管理工作的重点。

1 病假管理政策概述

1.1 病假管理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1)医疗期。所谓医疗期是指根据工龄等条件,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是一种法定的期限,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不因患病治疗而导致失业。当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在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病假期。病假期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治疗所需要的时间。病假期是弹性期间,其长短根据劳动者病情的实际情况而确定。(3)累计医疗期。累计医疗期是指由于员工断断续续产生病假,并非连续休医疗期而出现的按较长时间累计计算的法定期限。

1.2 病假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3 病假工资的规定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虽然未向企业提供劳动,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仍应支付给病假员工工资待遇,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于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员工,其按工龄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当连续医疗期超过6个月仍在医疗期规定时限之内的,则发放病伤救济费。

2 企业病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缺乏专业的经办人员

要想使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政策的制定是保障和基础。但往往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缺少制度化的管理,在请销病假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流程和审批环节,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基准,这使得病假管理较为混乱,难以理顺。

2.2 病假员工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

企业在病假管理中最大的问题是人工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对于需要长期请病假而在医疗期内的员工。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做保障,病假所造成的成本增加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2.3 虚假病假、事后补假等现象时有发生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经常会遇到事后补病假的现象,这与员工对政策不够了解、部门领导管理不严等因素有关,员工一旦向企业递交了病假证明,如果企业不予批准又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使得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泡病假”员工的出现。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病假管理规定,那么这些“泡病假”员工就会利用这一缺失延长病假时间。

3 完善企业病假管理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3.1 规范病假管理流程

(1)制定病假请销假原则。病假以事先请假为原则,如遇到突况,可以在三日内进行补假;原则上由员工本人前来办理,如不能本人办理的可由家属代办,严禁由其他同事随意代办;未批准或事后补假的按旷工处理;如开虚假证明,一经核实按旷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2)明确病假申请提供的材料。病假时间长短由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确定,为了保证病假证明的真实性,企业在审批员工病假时可以在出具病假证明的同时让员工提供相同医院的诊断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药明细费用等单据。(3)制定病假管理核准机制。病假管理核准机制也是病假管理监管的体现,采用层级审批原则,根据不同天数、不同职级设立相应的审批权限人,最终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计入考勤。(4)规范请假时间、实行销假制度。对于请假时间的规定应以一个自然周期为标准,减少员工请长病假的时间,根据病假员工的身体状况及医院开具的证明予以准假。实行销假制度,待员工复工后,由其本人或主管部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销假并计入考勤。

3.2 建立完善的病假工资体系

病假工资的设定既需要满足患病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在最大限度上控制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阶梯式”病假工资体系。根据员工工龄和请假时间的长短,按比例降低员工的病假工资,休假时间越长、所得到的病假工资越低,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虚假病假的产生。

3.3 建立奖惩机制

第2篇:病历管理制度范文

感染病毒是计算机管理过程中的棘手问题,尤其是学校计算机使用频率高、U盘等存储介质使用频繁,稍不留意便会造成病毒在全校范围的扩散,以至影响教学、办公的正常进行。如何在感染病毒后及时查杀,笔者在此总结个人查杀熊猫烧香病毒的实践经验,以供计算机管理员参考。

【关键词】计算机管理 熊猫烧香 病毒

1 实践背景

熊猫烧香(也称武汉男孩)病毒于2006年底出现,12月台湾地震导致海底光缆断裂,一段时间内境外服务器大范围失联,当时主流的杀毒软件(诺顿、卡巴斯基等)无法升级病毒库,助推了病毒的扩散与传播,2007年初在网络上肆虐。

笔者就职的中职学校于2007年1月在机房中发现该病毒。短短2周内,5个机房近200台计算机和超过70%的办公电脑感染了病毒,出现以下问题:

(1)桌面多个图标被篡改为熊猫烧香图案,出现1分钟倒计时重启;

(2)杀毒软件、安全卫士等系统防护程序自动退出;

(3)个别电脑断网能正常登陆,联网便无法登陆反复自动重启;

(4)根目录存在无法删除的可执行文件Gamesetup.exe。

2 实践过程

通过网络学习,笔者逐渐理清熊猫烧香工作原理,尝试多个专杀工具效果不理想后开始手动查杀病毒。

2.1 查杀步骤

熊猫烧香病毒大范围扩散基于以下几个特点:

(1)感染覆盖面广。病毒除感染可执行文件外,还篡改asp、scr、pif等文件。

(2)系统植入深。病毒通过自我复制到系统目录(%system%\drivers)、注册表创建自启动项、根目录创建副本同时设置AutoRun强势侵入操作系统,并主动以弱密码访问局域网其他计算机以传播自身。

(3)自身保护意识强。病毒自动终止金山毒霸、QQ管家等杀毒功能软件和任务管理器、注册表编辑器等常用系统管理工具进程,并删除相关启动项,禁用相关服务,甚至破坏GHO文件,以阻止用户使用GHOST还原系统。

针对上述特点,制定出杀毒策略:

(1)终止病毒进程spoclsv.exe(变种中可能是spcolsv.exe,与系统进程spoolsv.exe仅相差一个字母);

(2)清除病毒相关程序及文件;

(3)清理注册表,去除相关痕迹。

而要设计出适用性强又易行的通用杀毒方式,第一步终止病毒进程便成为关键,而如何提高适应性和避免杀毒过程再次染毒也让这一步骤成为难点。

2.2 难点攻克

笔者首先尝试使用命令行来解决此难点,便取得了良好效果。自Windows XP系统开始,微软操作系统自带进程管理命令tasklist和taskkill,分别具有进程查询和结束功能。使用taskkill命令配合/f(强行终止)、/t(连带子进程一并终止)两个参数,便可关闭病毒程序。

进而编写了杀毒批处理文件,命令如下:

@echo off

/*关闭命令显示*/

/*****结束病毒进程*****/

taskkill /f /t /im spcolsv.exe

taskkill /f /t /im spoclsv.exe

/*****删除系统目录中病毒程序*****/

cd c:\windows\system32\drivers

attrib h s r /*去除文件隐藏、系统属性以便删除*/

del sp**lsv.exe

/*****删除系统盘病毒程序*****/

cd c:\

attrib h s r

del autorun.inf

del setup.exe

del gamesetup.exe

/*****删除D盘病毒程序*****/

d:

attrib h s r

del autorun.inf

del setup.exe

del gamesetup.exe

/*****若还有其他盘,可仿照D盘删除方式添加命令*****/

/*****删除注册表相关项*****/

reg delete HKEY_CURRENT_USER\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 /v svcshart /f

2.3 杀毒全过程

2.3.1 单机杀毒

(1)下载杀毒软件最新版本安装程序,与批处理文件同存于U盘中,开启U盘写保护;

(2)拔除染毒机器网线、关闭无线网卡,阻断一切网络连接;

(3)运行杀毒批处理文件;

(4)删除杀毒软件重新安装;

(5)使用杀毒软件进行完全查杀,清除病毒余孽;

(6)联网升级病毒库,下载安装受影响软件。

2.3.2 机房杀毒

学校机房装有硬盘保护卡,系统盘感染病毒可能性大为降低,可选取一台受影响相对较小计算机依据单机杀毒过程查杀病毒,而后通过系统同传对操作系统完成清理。使用杀毒软件对系统盘以外分区进行病毒查杀后方可让机器重新投入教学(可通过极域电子教室等机房辅助管理软件以命令行方式启动统一杀毒软件)。

2.3.3 跨系统作业

此杀毒方法仅适用于Win XP之后系统,当时尚有一个机房使用Win 2000系统。依据同样原理,针对该系统研究出特定杀毒办犯:用tlist命令(需单独下载,发送到系统path目录中),查出spoclsv.exe进程号(PID),通过“ntdr c q p PID”命令终止进程。因各台机器进程号不同,所以Win 2000系统下只能逐台查杀。

3 经验总结

通过查杀熊猫烧香病毒,对学校计算机管理中的防毒有了些更深体会,此处与大家共享:

(1)使用VLAN管理校园计算机上网,为各机房、教师用机设立不同地址段与上网策略,可有效阻止病毒在校园中的快速传播;

(2)每学期调试软件环境后,及时进行各机房的系统备份。随后在2-4周间隔内,升级一次病毒库;

(3)教师机若不统一安装保护卡,应定期巡查,解决使用小问题的同时,主动维护防毒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3篇:病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理中丸;病毒性腹泻;病毒性胃肠炎;利巴韦林

[中图分类号] R256.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2(c)-0135-02

病毒性腹泻,又称病毒性胃肠炎,是由病毒引起的一组十分常见的急性消化道传染病[1],而且各种病毒所致胃肠炎的临床表现基本类似。本研究采用理中丸治疗了60例病毒性腹泻患者,结果取得较佳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0年9月~2012年9月在河源市源城区人民医院就诊的病毒性腹泻患者120例,其中,男65例,女55例,年龄均>18周岁,血常规提示白细胞正常或减少,大便培养未检出细菌。患者按随机数字表法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两组。观察组60例,其中,男33例,女27例,平均年龄(42.8±3.5)岁。对照组60例,其中,男32例,女28例,平均年龄(43.0±3.9)岁。两组病毒性腹泻患者性别比、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纠酸、补液,注射用利巴韦林(商品名:柯萨,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41425),蒙脱石散(商品名:思密达,博福-益普生(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00690)治疗。观察组:纠酸、补液,注射用利巴韦林,理中丸(石家庄万和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13020323),每丸重9 g,每次1丸,温开水送服,每日2~3次。

1.3 疗效评价标准

显效:治疗72 h内,粪便性状及次数恢复正常,病毒性腹泻患者全身症状消失。有效:治疗72 h,粪便性状及次数明显好转,病毒性腹泻患者全身症状明显改善。无效:治疗72 h,病毒性腹泻患者粪便性状、次数及全身症状等均无好转甚至恶化[2]。

1.4 统计学处理

研究数据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处理,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显效率(86.67%)高于对照组显效率(71.6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观察组总有效率(96.67%)高于对照组总有效率(86.6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详见表1。

3 讨论

病毒性腹泻临床特点为起病急、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排水样便或稀便,也可有发热及全身不适待症状,病程短,病死率低[3]。与急性胃肠炎有关的病毒种类较多,其中较为重要的、研究较多的是轮状病毒和诺沃克类病毒[4]。张绪富等[5]从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中检索近10年中医药治疗病毒性腹泻的文献数据库,收集文献中关于中药组方的记录,探讨分析中医药治疗病毒性腹泻的有效方药,筛选具有研究前景的核心药物,结果表明中医药治疗病毒性腹泻的核心方剂是五苓散、葛根芩连汤、泻心汤、藿香正气散、理中汤、七味白术散;核心药物是云苓、白术、葛根等31味,研究还认为脾虚湿盛是病毒性腹泻的主要病机,治疗应健脾与渗湿并重,并兼顾病因,加减化裁,忌闭门留寇。理中丸出处为《伤寒论》,成分主要为人参、干姜、白术、甘草等,功能温中祛寒、补气健脾,常用于急慢性胃肠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胃痉挛、胃下垂、胃扩张、慢性结肠炎等属脾胃虚寒者。

利巴韦林并不改变病毒吸附、侵入和退壳,也不诱导干扰素的产生,药物进入被病毒感染的细胞后迅速磷酸化,其产物作为病毒合成酶的竞争性抑制剂,抑制肌苷单磷酸脱氢酶、流感病毒RNA聚合酶和mRNA鸟苷转移酶,从而引起细胞内鸟苷三磷酸的减少,损害病毒RNA的蛋白合成,使病毒的复制与传播受抑。文献认为[6],利巴韦林静脉滴注治疗A群轮状病毒感染有效率为59.15%。蒙脱石散为天然蒙脱石微粒粉剂,具有层纹状结构和非均匀性电荷分布,对消化道内的病毒、病菌及其产生的毒素、气体等有极强的固定、抑制作用,使其失去致病作用。文献表明[7],蒙脱石散保留灌肠治疗腹泻效果显著,而于红霞等[2]探讨热毒宁注射液与蒙脱石散联合治疗成人急性病毒性腹泻的疗效,结论也认为蒙脱石散对肠道黏膜有保护作用,对病毒有强大的吸附作用,能抑制病毒的复制、传播。

本研究中,笔者在对照组给予纠酸、补液,注射用利巴韦林,蒙脱石散等常规治疗;观察组则给予纠酸、补液,注射用利巴韦林、理中丸治疗。结果显示,观察组总有效率为96.67%,高于对照组的86.67%,提示理中丸治疗病毒性腹泻效果可靠。

[参考文献]

[1] 徐潜. 病毒性胃肠炎的诊治[J]. 中国临床医生杂志,2009,37(10):25-28.

[2] 于红霞,蒲增惠,赵茂茂. 热毒宁注射液与蒙脱石散联合治疗成人急性病毒性腹泻180例临床观察[J]. 中国医药指南,2010,8(4):99-100.

[3] 张蓓,谢晓红,王瑞芹. 酪酸梭菌活菌散治疗婴幼儿病毒性腹泻疗效观察[J]. 中国微生态学杂志,2011,23(4):340-341.

[4] 谢晓丽,张伟,廖雪春,等. 成都地区婴幼儿病毒性腹泻分子流行病学研究[J]. 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2012,26(1):2-4.

[5] 张绪富,周迎春. 中医药抗病毒性腹泻有效方药的筛选与分析[J]. 辽宁中医杂志,2010,37(11):2202-2203.

[6] 林吉涛. 干扰素治疗A群轮状病毒性腹泻患儿的疗效观察[J]. 中国医药导报,2010,7(17):155-155.

第4篇:病历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5篇:病历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六)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七)评价报告结论。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第十二条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试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六)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审核、审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第6篇:病历管理制度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病人男13 例,女9 例,年龄26~72 岁,原发病分别为肾小球肾炎、糖尿病肾病、痛风肾、多囊肾,透析时间0~12 年,血小板在87×10^9/l~132×10^9/之间,有上消化道溃疡伴活动性出血患者17 例,其中4 例需要透析过程中急诊输血治疗,其中3 例为透析时间超过10 年病人,此3 例均曾CT 检查发现大血管较广泛钙化,经常性透析低血压发生;3 例慢性肾功能衰竭合并脑出血,采用内科保守治疗,神志均清楚;2 例尿毒症相关性出血性心包炎,心包填塞症状明显,反复透析低血压,均予急症B超引导下心包穿刺置管抽液并证实为血性液。

1.2 方法

所有患者均采用F6 HPS 透析器,一次性使用,碳酸氢盐透析,每次透析时间3~4 小时,透析液流量500 ml/min,治疗前先用生理盐水500 ml 内加肝素20 mg 预冲透析器及管路30 分钟后排尽,再用500 ml 生理盐水冲洗,透析过程中每隔1 小时用生理盐水150ml 冲洗透析器及管路一次,生命体征稳定的患者,血流量尽量控制260~280 ml/min,4 例透析血患者均在透析开始后1 小时内输血,输血前透析流量维持在180~200 mmHg,首剂均推注6~10 mg 普通肝素,输血过程在1 小时内完成,之后透析过程中不追加肝素;脑出血患者流量维持在180~220 ml/min;尿毒症相关性出血性心包炎患者,心包填塞症状缓解后尽量采用高流透析,隔日复查血常规,密切检测血压、脉压差。所有患者如发现前一次透析结束时透析器内有明显凝血现象(透析器内 5~10 条纤维凝血或透析管路及滤网出现少量凝血块),则在下次透析前首剂加用6mg 普通肝素。

3 结果

所有患者均未出现透析器严重凝血事件,3 例透析时间>10 年的上消化道出血患者,经奥美拉唑针(洛赛克)40 mg 静滴Q12 h 制酸,及透析后使用立止血针1 ku 静推治疗共2 周,大便基本成形,但多次大便隐血仍在+~++之间。其余上消化道出血患者均在用药2~5 天能出血症状得到控制。脑出血患者透析经过平稳,经过半月治疗后复查头颅CT 血肿基本吸收。出血性心包炎患者心包穿刺后留管,抽液1~2 次后心包填塞症状即缓解,每隔1 天复查血常规血红蛋白基本平稳,1 周后复查心脏彩超心包积液少量或不明显。

4 讨论

随着血液净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血液净化在危重病人的抢救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这些危重病人中有相当一部份合并有各种出血性疾病。而出血性疾病也是尿毒症患者高发的并发症及死亡原因。如何为这些患者制定妥善的透析方案是非常值得探讨及临床不断总结的。消化道出血是尿毒症患者的常见并发症,通过对这些患者无肝素透析的实践体会,无肝素透析对患者消化道出血的影响不大,即使采用透析前加注6 mg 肝素的边缘肝素化透析也没有明显加重患者的出血。而3 例胸部CT提示胸腔大血管广泛钙化及平时反复透析低血压患者的上消化道出血患者,则疗效不甚理想,可能和这类患者小血管存在着较严重钙化而影响血管壁重塑有关。脑出血患者如有条件可尽量采取腹膜透析或无肝素CRRT,以较少脑灌注压变化而减少出血风险,但根据临床病例观察,用低流量血液透析,适当增加透析频率,治疗结果也是较满意的,所以对于没有条件采取腹膜透析、无肝素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或是有禁忌的患者亦是很好的选择。出血性心包积液,透析后发生者往往和透析肝素的使用以及血小板功能减退有关[1],所以透析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肝素的使用,如发现有心包填塞症状及体征,如胸闷、发绀,反复透析低血压以至透析不能耐受,则宜早行心包穿刺抽液术,以免出血加重危及生命。有学者认为透析过程中应避免输血[2],但通过本人临床观察发现输血前加用6~10mg 普通肝素,所有透析过程中输血患者均无凝血发生,可能和体内边缘肝素化及输血患者失血后血液稀释有关。另有学者指出血仿膜透析器其膜是一种改良型合成纤维素膜,生物相容性明显改善 ,较聚丙烯腈膜及聚砜膜有更少的凝血系统活化作用,有条件者应尽量选用此类透析器。

参考文献

第7篇:病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病预控

1建立建全各级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在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中,“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监理控制、施工负责”四级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建全与有效运行是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石。其中,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是内控手段,质量监督体系是外部保障;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是主体影响因素,施工工艺与现场质量控制是直接影响因素;工程实体质量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根本目标,其质量检测则是基础工作和关键措施。因此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应从各级质量管理体系的健全与责任落实、施工工艺与现场质量控制、工程实体等多方面入手,逐项落实、逐项完善。

2工程质量监管手段

(1)健全“政府监管”,有效实施2级监督工作形式。着实落实工程监管责任人,健全工程监管责任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对监督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工程质量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查,监督各参建单位质量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落实情况。(2)敦促“业主管理”,引导项目法人发挥项目管理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项目业主的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应当构建并完善质量责任体系,全面实施质量问责机制。(3)增大对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力度。着重对其质量管控的实际成效实施现场抽样检查,经过增强对质量管控基本工作的“事前管控”检验、现场质量管控的“事中管控”检验与对项目实体质量的“事后管控”的检验,敦促其具体贯彻施工单位在确保项目质量方面的主体职责,注重施工质量管控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增大对监理活动监管力度。着重规范监理活动,对人员数目、资格加以审查,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特别是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检查,增强对监理巡查、旁站、抽查下达命令等现场工作的查验。着实增大监理在质量构成时的重点管控力度。(4)完善“监理管控、施工负责”,统一参建企业质量管控活动。(5)加强对试验检测单位的监督,着力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深入开展“试验检测数据打假”的活动。(6)增强项目质量薄弱环节管控力度,全方位提高施工技术和现场质量管控能力。实施施工标准化管理,提高现场质量管控能力。(7)全方位实施第三方检测机制,全面把控交(竣)质量鉴定关。

3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管理,全面开展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及预防控制

作好公路工程质量通病的预控,有效地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下面就公路工程常见的七项质量通病进行逐一分析,并采取有较的防止措施。

3.1高填土下沉

桥头引道、高填土、深填等地段,通常会在车辆通行一段时期后出现下沉情况,分析其成因,第一是施工方面,比如压实不到位、分层厚度不标准等。第二是材料方面,比如最优含水量、最大干容重不精确、物料压缩程度太大、运用塑性系数过高的粘性土等,都会产生这种类型的问题,其会导致路面出现裂缝或者下沉。在项目中应当采用下述举措进行预防:第一,以路面平行线为依据逐层管控填土标准高度,依照试验路路基填土厚度的九成来管控大范围作业时的填土厚度。第二,在新老填土连接的地方,全面管控填土接茬台阶的最小距离,来防止接茬的地方厚度超过标准以致压实不到位。第三,避免漏夯或者夯实不到位,禁止填土厚度过大。第四,在机器无法压实的位置,用恰当的小类型机器将其压实到位。第五,回填几种类型的土的时候,不可只使用其中一种类型的土的击实试验得到的密度指标当做全部填土的压实度指标,而应当依照填土类型的不同,实施多次击实试验,所取指标应当与有关要求一致。

3.2沥青路面早期破损

指的是路面在完工通行之后较短时间内或者1、2年内产生诸多的开裂、毁坏。其成因大致有:建设管控问题,当前路面项目一味寻求平整程度而不注重压实是否到位;物料运到施工现场及最红压温度过低;乃至在温度较低状况下大幅碾压;物料配合比例不科学,基质沥青没有达到有关要求;路面基层乃至路床基底负载力不够,弯沉数值太大。碾压过程中出现的细小开裂和反射裂缝尽管早期对于通车影响有限,可是在雨水浸泡和太阳照耀下,变成推动路面沥青混凝土出现裂缝的催化剂,大幅减短沥青混凝土路面使用时间。防范方法主要有:⑴在沥青混凝料施工压实过程中,严格把控沥青混合料运到施工现场摊铺的品质关,严控摊铺初始碾压与最终碾压的沥青混合料温度,全面依照碾压操作规章施工,避免出现水平方向的裂缝。(2)全面依照《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抓好水平、垂直方向接缝。(3)管控沥青混合料中沥青的使用比例,或者运用属性改良之后的沥青。搅拌沥青混合料过程中,防止温度过高,防止沥青混合料“焦糊”。

3.3桥梁伸缩缝与桥头跳车

因为桥头填土的下沉和桥台下沉程度不一致,及收缩缝、桥头搭板施工不到位,在桥台的地方出现台阶,妨碍车辆的平稳通行,且对桥梁造成较大的冲击力。在作业时应当格外注重下述几个方面:第一,桥台后背填土应当使用排水压实性能优良的回填物料,来实现最佳的压实度,降低路堤填土的下沉水平。第二,对于桩柱型桥台,应当先填方,等填方下沉到一定程度以后,再建造桩柱型桥台,进而降低架构物和填土的下沉差异。第三,使用性能优良的收缩缝,且仔细施工,来确保桥面收缩缝所在地方的平整。第四,运用有效举措尽可能避免桥面铺装层的开裂。

3.4软土地基超限沉陷

软土体现出抗剪水平低、负载水平差、含水比例高的特点。在这样的土层上建设路基或者桥梁构造物基础较易产生下沉、塌陷等问题。对软土地基应当着重采用下述措施:第一,运用换填透水性能优良的土的方法,将提升基地稳固程度。第二,水泥、石灰稳定碎石方法,适宜水稻农田等沼泽区域路基的处置。水分排出、污泥清理、草根完全清除之后,把石灰与水泥搅拌充分,之后把小颗粒石块和混合料搅拌在一起,之后摊铺碾压。第三,对路基运用预压、强夯等手段或者运用土工织物。

3.5预应力结构孔道压浆不实

因为灌浆强度不高,在孔道中灌浆不到位,较易出现预应力钢筋生锈的问题,对于利用灌浆来握裹钢材来传输预应力给架构混凝土的功能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比如某项目预制T型梁由于波纹管不通畅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关注,以致压浆不到位,通过正超声波无损检验后发觉孔道中存在孔洞,最后放弃使用。给施工企业在收益与名望方面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工,所以施工过程中应当采用下述方式加以管控:第一,灌浆所使用的水泥应当是新生产的,标号≥425#水泥硅酸盐水泥或者通用硅酸盐水泥。第二,灰浆的配置比,一定要综合考虑运用物料、作业季候、现场状况等要素,且利用试配试验明确。第三,灌注之前应当查看灌注通道的管道形态是否存有杂物,另外,应当在灌注之前对压力水清洗孔道。第四,张拉之后应当尽快实施孔道压浆,压浆应当连贯、慢速、均匀实施。第五,各个孔道灌浆过程一次完成,中间不可中断。

3.6路面不平

路面平整度是公路项目的重要舒适性标准,作业管控不到位,平整度就无法达到要求。假如道路平整度不达标便会导致车速减慢,提升车辆通行过程中的颠簸程度,增大冲击力,对车辆产生不良影响,降低舒适性,行车安全性降低,物质收益与社会效益受到大幅不良影响。成因大致有:基层平整度管控不到位,乃至产生波浪状起伏;路面作业管控不到位,摊铺机和碾压机的工作者技能不高,基准线失去控制。所以,作业的时候应当由路基开始逐层全面管控高程与平整度。且在确保压实度的前提下,科学管控路面面层微观架构与外观架构平整程度。

3.7水泥路面断板、开裂

因为土基强度较小或者不匀称,亦或不注重路面底层,亦或在春天或者秋天作业的混泥土路面白昼的气温有很大差异,而形成强度很大的翘曲应力导致板体出现裂缝。在作业时应当全面管控路基与底层的强度、均匀性、稳固性、密实度。管控混泥土所使用物料尤其是水泥的技术标准,运用达到有关标准的路面专用水泥与低碱含量水泥,另外不可采用小窑水泥。此外板块混泥土的振动过度会致使分层离析,同时也会致使板块开裂,因此振捣过程中应当注重部分地区的振捣,避免出现振捣过度形成的混泥土分层,另外留出的收缩缝应当达到有关标准。

4结束语

公路项目质量监管和其质量问题的防治,一定要从认识到注重、管控上及时、技术上恰当、举措上有效。建设、设置、监理、作业每个方面、每个过程协同管理,才可以让我们的品质有所提升,才可以确保质量目标的达成,保证群众与政府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第8篇:病历管理制度范文

1、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计划、考核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建设、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监督指导和工作;

4、对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评估,负责组织县级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对全市新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督考核;

6、负责组织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的收集,规范采血、送检、召回、追踪随访等环节,保证筛查工作有序开展。

7、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经费专帐,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9篇:病历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保制度;病案管理

病案作为最基本的医疗信息,一直担负着对内为医院的医、教、研和管理服务,对外为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作公伤事故鉴定、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简称医保)在我国的全面实施,病案的对外功能增加了。为了保证患者、医院和医保机构三方的利益,医保机构制定了详细的医保实施细则,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检查医院是否按照医保协议执行。病案是其中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检查结果直接关系到医保机构支付给医院的医保患者费用,关系到医院的直接经济利益。因此,适应医保制度改革,有针对性地加强病案管理很有必要。现就如何在病案质量管理和病案信息管理过程中,适应医保制度改革谈谈本院的做法和体会。

1 病案质量管理

1.1 真实、完整填写患者的基本资料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必须凭身份证,医保证及入院通知书办理入院手续。因此,主管医生在填写患者的基本资料时应核对医保证、身份证,准确填写患者的基本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特别是身份证号(医保号)不能空白甚至编造,以免因填写不清或错误引致不必要的纠纷。

1.2 正确选择主要诊断 在医保实施的初期,多数城市的医保机构以住院人次平均定额支付医保住院患者的费用,随着医保制度的规范化,按病种即以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支付费用将会成为医保住院患者费用的主要支付方式。由于主要诊断选择所致的单病种医疗费用之间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1]。因此,正确选择主要诊断尤其重要。主要诊断选择对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精力最多、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主要诊断选择错误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医院可能要支付患者实际住费用与医保机构定额支付费用的差额,造成医院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随着病案透明度增加,患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主要诊断选择错误也可能导致医疗纠纷。主要诊断选择错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临床医生不熟悉国际疾病分类主要诊断的选择原则,或个别医生为了追求治疗效果的达标,有意将治疗效果好的非主要疾病选为主要诊断。因此,应通过讲座等形式,使临床医生了解主要诊断选择的意义和原则;其次,病案编码人员应翻阅病案,根据患者住院的诊治经过和主要诊断的选择原则,正确选择主要诊断并正确编码。

1.3 详细记述病程记录 医疗保障制度是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原则是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凡违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检查治疗规范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根据医保的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笔者认为,医保患者的病程记录应详细记述下列内容:

1.3.1 医保的实施细则规定 医保人员住院必须符合入院的条件。因此,医保患者的首次病程记录应记录患者本次住院的原因,并符合医保人员入院的条件。

1.3.2 医保机构支付医保患者的治疗、检查费用分为全部支付、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在使用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诊疗项目,必须征得患者或家人同意,要在病程记录中记述其使用原因,签署使用同意书,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医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3.3 对于某些特殊诊疗项目因病情需要作二次或多次检查时,应记录其原因及医保机构的审批意见。

1.3.4 医保的实施细则规定 医保患者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通知之日起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己承担;应当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通知的,从应当出院之日起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因此,凡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患者,主管医生应记录患者的出院条件及应出院时间,如患者不愿意出院,应将其可能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告之患者,并签名以示负责。对因病情需要转送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应记录转诊原因及医保机构的审批意见。

1.4 医嘱信息管理 医嘱除按规范书写外,根据医保的实施细则要求应标明属于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诊疗项目,出院带药符合医保要求。

2 病案信息管理

2.1 增设医保病案信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疾病谱的改变,医保制度会不断完善和发展,其完善和发展的依据大多数来自病案资料,因此,要在原有病案首页资料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增设医保相关信息的录入、检索,如术前住院日、医保费用的比例和构成,自付费用的构成等,为医保住院患者的信息分析做好准备工作。

2.2 及时进行病案信息的分析 为了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医院应尽量缩短患者的平均住院天数,提高病床使用率和病床周转率。在医保机构以病种或住院人次定额支付医疗费用时,缩短住院患者的平均住院天数对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尤为重要;病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医保住院患者的三日确诊率、术前住院日、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费用等进行统计、分析[2],供领导参考,以达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本院病案室曾对医保住院患者平均住院日长、平均住院费用高等原因进行分析,写成统计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为调整医保住院患者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受到领导的好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