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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员工在工作中患病请假也是人之常情。如何确保在企业人工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基本生活,这就需要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做后盾。掌握现行病假管理的相关政策及概念、规避病假管理中的风险、制定严格的请销假程序是做好病假管理工作的重点。
1 病假管理政策概述
1.1 病假管理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1)医疗期。所谓医疗期是指根据工龄等条件,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是一种法定的期限,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不因患病治疗而导致失业。当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在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病假期。病假期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治疗所需要的时间。病假期是弹性期间,其长短根据劳动者病情的实际情况而确定。(3)累计医疗期。累计医疗期是指由于员工断断续续产生病假,并非连续休医疗期而出现的按较长时间累计计算的法定期限。
1.2 病假期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3 病假工资的规定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虽然未向企业提供劳动,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仍应支付给病假员工工资待遇,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于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员工,其按工龄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当连续医疗期超过6个月仍在医疗期规定时限之内的,则发放病伤救济费。
2 企业病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缺乏专业的经办人员
要想使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政策的制定是保障和基础。但往往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缺少制度化的管理,在请销病假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流程和审批环节,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基准,这使得病假管理较为混乱,难以理顺。
2.2 病假员工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
企业在病假管理中最大的问题是人工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对于需要长期请病假而在医疗期内的员工。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做保障,病假所造成的成本增加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2.3 虚假病假、事后补假等现象时有发生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经常会遇到事后补病假的现象,这与员工对政策不够了解、部门领导管理不严等因素有关,员工一旦向企业递交了病假证明,如果企业不予批准又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使得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泡病假”员工的出现。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病假管理规定,那么这些“泡病假”员工就会利用这一缺失延长病假时间。
3 完善企业病假管理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3.1 规范病假管理流程
(1)制定病假请销假原则。病假以事先请假为原则,如遇到突况,可以在三日内进行补假;原则上由员工本人前来办理,如不能本人办理的可由家属代办,严禁由其他同事随意代办;未批准或事后补假的按旷工处理;如开虚假证明,一经核实按旷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2)明确病假申请提供的材料。病假时间长短由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确定,为了保证病假证明的真实性,企业在审批员工病假时可以在出具病假证明的同时让员工提供相同医院的诊断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药明细费用等单据。(3)制定病假管理核准机制。病假管理核准机制也是病假管理监管的体现,采用层级审批原则,根据不同天数、不同职级设立相应的审批权限人,最终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计入考勤。(4)规范请假时间、实行销假制度。对于请假时间的规定应以一个自然周期为标准,减少员工请长病假的时间,根据病假员工的身体状况及医院开具的证明予以准假。实行销假制度,待员工复工后,由其本人或主管部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销假并计入考勤。
3.2 建立完善的病假工资体系
病假工资的设定既需要满足患病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在最大限度上控制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阶梯式”病假工资体系。根据员工工龄和请假时间的长短,按比例降低员工的病假工资,休假时间越长、所得到的病假工资越低,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虚假病假的产生。
3.3 建立奖惩机制
二、制定相应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预案,确保涉及学校师生身心健康的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三、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发现疫情,必须在2小时内报案。先报告乡卫生防疫站,同时报告教育局。
四、学校指定专人作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学校传染病的监控与报告工作。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黑板报等形式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
七、加强自我检查,落实学校传染病预防措施。
八、重视当地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改进学校卫生工作,消除有可能导致传染病的各种隐患。
大田小学传染病预防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组长:丘仕恒
成员:杨发青、刘桂芬、包志风、王振裕、张大汉、许志强
二、职责:
(一)组长职责:
是学校传染病预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对传染病预防的领导,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制定和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疫情监控及报告制度。
[关键词] 理中丸;病毒性腹泻;病毒性胃肠炎;利巴韦林
[中图分类号] R256.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2(c)-0135-02
病毒性腹泻,又称病毒性胃肠炎,是由病毒引起的一组十分常见的急性消化道传染病[1],而且各种病毒所致胃肠炎的临床表现基本类似。本研究采用理中丸治疗了60例病毒性腹泻患者,结果取得较佳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0年9月~2012年9月在河源市源城区人民医院就诊的病毒性腹泻患者120例,其中,男65例,女55例,年龄均>18周岁,血常规提示白细胞正常或减少,大便培养未检出细菌。患者按随机数字表法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两组。观察组60例,其中,男33例,女27例,平均年龄(42.8±3.5)岁。对照组60例,其中,男32例,女28例,平均年龄(43.0±3.9)岁。两组病毒性腹泻患者性别比、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纠酸、补液,注射用利巴韦林(商品名:柯萨,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41425),蒙脱石散(商品名:思密达,博福-益普生(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00690)治疗。观察组:纠酸、补液,注射用利巴韦林,理中丸(石家庄万和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13020323),每丸重9 g,每次1丸,温开水送服,每日2~3次。
1.3 疗效评价标准
显效:治疗72 h内,粪便性状及次数恢复正常,病毒性腹泻患者全身症状消失。有效:治疗72 h,粪便性状及次数明显好转,病毒性腹泻患者全身症状明显改善。无效:治疗72 h,病毒性腹泻患者粪便性状、次数及全身症状等均无好转甚至恶化[2]。
1.4 统计学处理
研究数据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处理,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 < 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显效率(86.67%)高于对照组显效率(71.6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观察组总有效率(96.67%)高于对照组总有效率(86.6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详见表1。
3 讨论
病毒性腹泻临床特点为起病急、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排水样便或稀便,也可有发热及全身不适待症状,病程短,病死率低[3]。与急性胃肠炎有关的病毒种类较多,其中较为重要的、研究较多的是轮状病毒和诺沃克类病毒[4]。张绪富等[5]从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中检索近10年中医药治疗病毒性腹泻的文献数据库,收集文献中关于中药组方的记录,探讨分析中医药治疗病毒性腹泻的有效方药,筛选具有研究前景的核心药物,结果表明中医药治疗病毒性腹泻的核心方剂是五苓散、葛根芩连汤、泻心汤、藿香正气散、理中汤、七味白术散;核心药物是云苓、白术、葛根等31味,研究还认为脾虚湿盛是病毒性腹泻的主要病机,治疗应健脾与渗湿并重,并兼顾病因,加减化裁,忌闭门留寇。理中丸出处为《伤寒论》,成分主要为人参、干姜、白术、甘草等,功能温中祛寒、补气健脾,常用于急慢性胃肠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胃痉挛、胃下垂、胃扩张、慢性结肠炎等属脾胃虚寒者。
利巴韦林并不改变病毒吸附、侵入和退壳,也不诱导干扰素的产生,药物进入被病毒感染的细胞后迅速磷酸化,其产物作为病毒合成酶的竞争性抑制剂,抑制肌苷单磷酸脱氢酶、流感病毒RNA聚合酶和mRNA鸟苷转移酶,从而引起细胞内鸟苷三磷酸的减少,损害病毒RNA的蛋白合成,使病毒的复制与传播受抑。文献认为[6],利巴韦林静脉滴注治疗A群轮状病毒感染有效率为59.15%。蒙脱石散为天然蒙脱石微粒粉剂,具有层纹状结构和非均匀性电荷分布,对消化道内的病毒、病菌及其产生的毒素、气体等有极强的固定、抑制作用,使其失去致病作用。文献表明[7],蒙脱石散保留灌肠治疗腹泻效果显著,而于红霞等[2]探讨热毒宁注射液与蒙脱石散联合治疗成人急性病毒性腹泻的疗效,结论也认为蒙脱石散对肠道黏膜有保护作用,对病毒有强大的吸附作用,能抑制病毒的复制、传播。
本研究中,笔者在对照组给予纠酸、补液,注射用利巴韦林,蒙脱石散等常规治疗;观察组则给予纠酸、补液,注射用利巴韦林、理中丸治疗。结果显示,观察组总有效率为96.67%,高于对照组的86.67%,提示理中丸治疗病毒性腹泻效果可靠。
[参考文献]
[1] 徐潜. 病毒性胃肠炎的诊治[J]. 中国临床医生杂志,2009,37(10):25-28.
[2] 于红霞,蒲增惠,赵茂茂. 热毒宁注射液与蒙脱石散联合治疗成人急性病毒性腹泻180例临床观察[J]. 中国医药指南,2010,8(4):99-100.
[3] 张蓓,谢晓红,王瑞芹. 酪酸梭菌活菌散治疗婴幼儿病毒性腹泻疗效观察[J]. 中国微生态学杂志,2011,23(4):340-341.
[4] 谢晓丽,张伟,廖雪春,等. 成都地区婴幼儿病毒性腹泻分子流行病学研究[J]. 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2012,26(1):2-4.
[5] 张绪富,周迎春. 中医药抗病毒性腹泻有效方药的筛选与分析[J]. 辽宁中医杂志,2010,37(11):2202-2203.
[6] 林吉涛. 干扰素治疗A群轮状病毒性腹泻患儿的疗效观察[J]. 中国医药导报,2010,7(17):155-15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六)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七)评价报告结论。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第十二条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试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六)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审核、审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病人男13 例,女9 例,年龄26~72 岁,原发病分别为肾小球肾炎、糖尿病肾病、痛风肾、多囊肾,透析时间0~12 年,血小板在87×10^9/l~132×10^9/之间,有上消化道溃疡伴活动性出血患者17 例,其中4 例需要透析过程中急诊输血治疗,其中3 例为透析时间超过10 年病人,此3 例均曾CT 检查发现大血管较广泛钙化,经常性透析低血压发生;3 例慢性肾功能衰竭合并脑出血,采用内科保守治疗,神志均清楚;2 例尿毒症相关性出血性心包炎,心包填塞症状明显,反复透析低血压,均予急症B超引导下心包穿刺置管抽液并证实为血性液。
1.2 方法
所有患者均采用F6 HPS 透析器,一次性使用,碳酸氢盐透析,每次透析时间3~4 小时,透析液流量500 ml/min,治疗前先用生理盐水500 ml 内加肝素20 mg 预冲透析器及管路30 分钟后排尽,再用500 ml 生理盐水冲洗,透析过程中每隔1 小时用生理盐水150ml 冲洗透析器及管路一次,生命体征稳定的患者,血流量尽量控制260~280 ml/min,4 例透析血患者均在透析开始后1 小时内输血,输血前透析流量维持在180~200 mmHg,首剂均推注6~10 mg 普通肝素,输血过程在1 小时内完成,之后透析过程中不追加肝素;脑出血患者流量维持在180~220 ml/min;尿毒症相关性出血性心包炎患者,心包填塞症状缓解后尽量采用高流透析,隔日复查血常规,密切检测血压、脉压差。所有患者如发现前一次透析结束时透析器内有明显凝血现象(透析器内 5~10 条纤维凝血或透析管路及滤网出现少量凝血块),则在下次透析前首剂加用6mg 普通肝素。
3 结果
所有患者均未出现透析器严重凝血事件,3 例透析时间>10 年的上消化道出血患者,经奥美拉唑针(洛赛克)40 mg 静滴Q12 h 制酸,及透析后使用立止血针1 ku 静推治疗共2 周,大便基本成形,但多次大便隐血仍在+~++之间。其余上消化道出血患者均在用药2~5 天能出血症状得到控制。脑出血患者透析经过平稳,经过半月治疗后复查头颅CT 血肿基本吸收。出血性心包炎患者心包穿刺后留管,抽液1~2 次后心包填塞症状即缓解,每隔1 天复查血常规血红蛋白基本平稳,1 周后复查心脏彩超心包积液少量或不明显。
4 讨论
随着血液净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血液净化在危重病人的抢救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这些危重病人中有相当一部份合并有各种出血性疾病。而出血性疾病也是尿毒症患者高发的并发症及死亡原因。如何为这些患者制定妥善的透析方案是非常值得探讨及临床不断总结的。消化道出血是尿毒症患者的常见并发症,通过对这些患者无肝素透析的实践体会,无肝素透析对患者消化道出血的影响不大,即使采用透析前加注6 mg 肝素的边缘肝素化透析也没有明显加重患者的出血。而3 例胸部CT提示胸腔大血管广泛钙化及平时反复透析低血压患者的上消化道出血患者,则疗效不甚理想,可能和这类患者小血管存在着较严重钙化而影响血管壁重塑有关。脑出血患者如有条件可尽量采取腹膜透析或无肝素CRRT,以较少脑灌注压变化而减少出血风险,但根据临床病例观察,用低流量血液透析,适当增加透析频率,治疗结果也是较满意的,所以对于没有条件采取腹膜透析、无肝素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或是有禁忌的患者亦是很好的选择。出血性心包积液,透析后发生者往往和透析肝素的使用以及血小板功能减退有关[1],所以透析过程中应尽量避免肝素的使用,如发现有心包填塞症状及体征,如胸闷、发绀,反复透析低血压以至透析不能耐受,则宜早行心包穿刺抽液术,以免出血加重危及生命。有学者认为透析过程中应避免输血[2],但通过本人临床观察发现输血前加用6~10mg 普通肝素,所有透析过程中输血患者均无凝血发生,可能和体内边缘肝素化及输血患者失血后血液稀释有关。另有学者指出血仿膜透析器其膜是一种改良型合成纤维素膜,生物相容性明显改善 ,较聚丙烯腈膜及聚砜膜有更少的凝血系统活化作用,有条件者应尽量选用此类透析器。
参考文献
材料与方法
粗毒素的提取。刮取1g新鲜稻曲球外层的厚垣孢子粉末,分别用水﹑甲醇和丙酮各80mL振荡60min提取。超声30min,双层滤纸过滤,将滤液真空旋转浓缩获得的浆状物即为粗毒素。每种提取方法各重复3次。
粗毒素的生物活性测定。9cm灭菌培养皿内衬双层灭菌滤纸,用7mL毒素液(按1.1中所得粗毒素浆状物用水稀释定容至25mL)浸湿滤纸,对照加清水;小麦种子(扬麦158)用次氯酸钠进行表面消毒90s,无菌水冲洗后置于培养皿内,每皿20粒,28℃培养4d,酌情保湿,每皿调查15粒麦粒根长,每个处理重复3次。整个试验重复2次。胚根伸长抑制率=[(对照胚根平均长度-处理胚根平均长度)/对照胚根平均长度]×100%。
粗毒素的组分分析。HPLC检测粗毒素用水稀释经0.45μm微孔滤膜过滤后通过高效液相色谱仪Agilent1200进行分析。检测器为可变紫外波长检测器(VWD);色谱柱为EclipseXDB-C18(4.6×250mm,5μm);流动相为水-甲醇-甲酸(400﹕70﹕1,V/V);流动相流速为0.8mL•min-1;柱温为40℃;样品进样量为20μL;紫外检测波长为254nm。1.3.2质谱分析将粗毒素用水稀释经0.22μm微孔滤膜过滤后通过ESI源的Agilent6410三重四级杆质谱仪进行分析。质谱条件:ESI源(+);气体温度350℃;气体流速10L•min-1,雾化器压力45psi;毛细管电压(capillaryvoltage)4000V;碎裂电压:135.0V;175.0V;200.0V;扫描范围m/z100—800。
稻曲毒素A检测方法。对全国5个稻区的224份稻曲球样品进行毒素A含量检测。刮取每份稻曲球样品的厚垣孢子,充分混匀后称取其中0.1g粉末作为待测样品,按照1.1的方法用水提取稻曲毒素A,按照1.3.1的方法进行HPLC检测。因为没有稻曲毒素A标准品,以1份采集自南京的稻曲球粉末作为参照样品,连续检测5次取平均峰面积M。每检测5份样品的同时就检测参照样品,在参照样品峰面积稳定(M±10%之内认定为稳定)的前提下检测数据认定有效,所以比较每份样品的峰面积就能够相对比较出样品真实含量的相对高低。
稻曲菌致病能力测定方法。田间试验于2010年和2011年在江苏省农科院溧水基地试验田中进行。按照张君成等[15]方法对实验室保存的52株稻曲菌进行致病力测定。挑取已单孢纯化的稻曲病菌株转接到PSA培养基上,28℃下培养15d。取菌株生长边缘处用直径为3.5mm的打孔器打孔,取12个菌丝块放入装有20mLPS培养液的50mL离心管中,在28℃、130r/min下振荡培养,7d后将含有孢子和菌丝的混合液接种。用注射器注射,每穗1mL,每个菌株接种10穗,接种后做上标记。在收割前15d调查接种结果,每株稻曲菌调查8穗的稻曲球数及病穗数,进行病害发生程度的分级。分级标准参考唐春生等[16]方法。病指计算方法:病情指数=Σ(各级病穗数×相应的级数)(/调查总穗数×最大病级数)×100。1.6稻曲菌产毒素A量与致病力相关性分析采集每株稻曲菌致病产生的所有稻曲球刮取厚垣孢子,充分混匀后称取其中0.1g粉末作为待测样品,按照1.4进行检测。用SPSS17.0分析软件画出菌株产毒素A量与其致病力的散点图,计算其相关系数,并根据相关系数大小分析相关程度:R<0负相关;R=0无线性相关;|R|>0.95显著性相关;|R|>0.8高度相关;0.5≤|R|<0.8中度相关;0.3≤|R|<0.5低度相关;|R|<0.3关系极弱,认为不相关。显著性概率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不同提取方法所得稻曲菌粗毒素的生物活性。分别用纯水、甲醇和丙酮3种极性不同的溶剂提取,获得的粗毒素对小麦胚根生长的抑制程度不一。其中,纯水和甲醇提取所得粗毒素对小麦胚根伸长的抑制活性较强,抑制率分别达59.6%和52.9%,二者无显著差异;丙酮提取所得粗毒素处理与CK无显著差异。
稻曲菌粗毒素及其主要活性组分分析。将3种提取方法所得粗毒素用纯水稀释,过0.45m微孔滤膜后进行HPLC检测,并对每个色谱峰用VWD进行了紫外扫描。比较水-甲醇-甲酸、水-甲醇-乙酸和水-甲醇-磷酸作为流动相,发现磷酸的色谱峰型最好,甲酸次之,乙酸最差。考虑到后续的样品纯化工作需要尽量保持分析型HPLC和制备型HPLC工作条件的一致,本研究采用水-甲醇-甲酸流动相系统。同时比较了不同体积比的水-甲醇的分离效果,测定结果表明,当流动相中水-甲醇体积比为400﹕70时,各种组分分离效果和重现性最好(图1)。甲醇和水提取获得的粗毒素色谱图中疑似稻曲毒素A的11.394min组分(图略)和11.385min组分(图1,组分ii)峰面积相当,但水提取的峰形较好且前期杂质较少。丙酮几乎没有提取出疑似组分。色谱图结果与生物毒性试验结果一致。分别对甲醇和水提取获得的疑似组分进行紫外扫描,发现扫描结果几乎完全一致:均有3个吸收峰,分别在207、254、290nm(水提取紫外扫描图见图2,甲醇提取图略),与已报道文献中稻曲毒素A的紫外特征吸收相吻合[5,9]。因为稻曲球厚垣孢子中含有大量脂溶性的色素杂质,但用纯水提取又会出现厚垣孢子粉末漂浮在提取液面之上不能充分浸入液体的问题,所以在后续的研究中采用纯水中加少量甲醇的方法提取稻曲毒素A。将粗毒素用纯水稀释后过0.22m微孔滤膜后进行LC-MS分析,总离子流图见图3,质谱图见图4。6.073min组分(Ⅰ)的ESIm/e为645.9(M+H)+、11.444min组分(Ⅱ)的ESIm/e为673.9(M+H)+、14.058min组分(Ⅲ)的ESIm/e为558.9(M+H)+、15.362min组分(Ⅳ)的ESIm/e为494.9(M+H)+,分别与国外已发表文献中的稻曲毒素B(M+H,646)、A(M+H,674)、C(M+H,559)、D(M+H,495)的相对分子质量基本一致[5]。由于质谱图(图3)中峰II的保留时间与高效液相色谱图(图1)中峰ii的保留时间极为接近,再结合紫外吸收光谱(图2),初步证明高效液相色谱图中的组分ii为稻曲毒素A。
不同地区稻曲球毒素A相对含量的比较及不同。地区稻曲菌产稻曲毒素A量与致病力相关性分析从全国5个稻区采集224份稻曲球样品,用HPLC检测样品中的毒素A的相对含量。检测结果(表1)表明,不同地区稻曲球的平均含量差异较大;其中四川地区的平均稻曲毒素A含量最高(995),是平均含量最低的江西(535)的1.86倍。不同地区的高含量样品所占比重差异也很大,在采集自四川的29份样品中有15份高含量样品,占51.7%;在采集自江西的21份样品中只有2份高含量样品,占9.52%。测定了来自全国7个省份52个稻曲菌菌株在感病品种两优培九上的产生致病反应和产毒素A量,结果表明(表2),52个稻曲菌菌株的致病性分化十分显著(病情指数7.5—100),产毒素A量也差异显著(最高产量是最低产量的2.7倍)。运用SPSS17.0分析软件,做出52个菌株产稻曲毒素A量和致病力(病情指数)的二维散点图(图5),其相关系数R=0.222,显著性概率P=0.114,无统计学意义。分析结果表明,稻曲菌菌株的产毒素A量与致病力相关性不显著。
讨论
植物病原毒素是植物病原菌产生的对寄主植物有毒性的代谢产物,在病原菌侵染致病定殖过程中常起到重要作用,是导致植物病害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康振生等[17]发现,当禾谷镰刀菌菌丝尚在寄主体表扩展而未侵入寄主细胞时,病菌已产生分泌脱氧镰刀菌烯醇毒素DON,随着寄主组织中DON浓度的升高,寄主细胞相应发生了一系列病理变化,寄主细胞坏死后病菌进入坏死的寄主细胞定殖。在病原菌毒素应用方面,目前已有多种病原菌毒素被应用于抗病品种筛选或抗病突变体筛选抗性评价[18-19],而稻曲毒素在稻曲菌致病过程中所起作用尚未清楚,同时常规方法在稻曲病抗性评价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已成为制约高抗病品种选育的主要因素之一。对稻曲毒素进行深入分析可为深入阐明稻曲菌的致病机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稻曲病抗病育种提供新的途径。
1、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计划、考核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建设、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监督指导和工作;
4、对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评估,负责组织县级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对全市新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督考核;
6、负责组织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的收集,规范采血、送检、召回、追踪随访等环节,保证筛查工作有序开展。
7、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经费专帐,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关键词】医保制度;病案管理
病案作为最基本的医疗信息,一直担负着对内为医院的医、教、研和管理服务,对外为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作公伤事故鉴定、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简称医保)在我国的全面实施,病案的对外功能增加了。为了保证患者、医院和医保机构三方的利益,医保机构制定了详细的医保实施细则,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检查医院是否按照医保协议执行。病案是其中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检查结果直接关系到医保机构支付给医院的医保患者费用,关系到医院的直接经济利益。因此,适应医保制度改革,有针对性地加强病案管理很有必要。现就如何在病案质量管理和病案信息管理过程中,适应医保制度改革谈谈本院的做法和体会。
1 病案质量管理
1.1 真实、完整填写患者的基本资料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必须凭身份证,医保证及入院通知书办理入院手续。因此,主管医生在填写患者的基本资料时应核对医保证、身份证,准确填写患者的基本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特别是身份证号(医保号)不能空白甚至编造,以免因填写不清或错误引致不必要的纠纷。
1.2 正确选择主要诊断 在医保实施的初期,多数城市的医保机构以住院人次平均定额支付医保住院患者的费用,随着医保制度的规范化,按病种即以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支付费用将会成为医保住院患者费用的主要支付方式。由于主要诊断选择所致的单病种医疗费用之间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1]。因此,正确选择主要诊断尤其重要。主要诊断选择对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精力最多、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主要诊断选择错误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医院可能要支付患者实际住费用与医保机构定额支付费用的差额,造成医院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随着病案透明度增加,患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主要诊断选择错误也可能导致医疗纠纷。主要诊断选择错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临床医生不熟悉国际疾病分类主要诊断的选择原则,或个别医生为了追求治疗效果的达标,有意将治疗效果好的非主要疾病选为主要诊断。因此,应通过讲座等形式,使临床医生了解主要诊断选择的意义和原则;其次,病案编码人员应翻阅病案,根据患者住院的诊治经过和主要诊断的选择原则,正确选择主要诊断并正确编码。
1.3 详细记述病程记录 医疗保障制度是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原则是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凡违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检查治疗规范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根据医保的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笔者认为,医保患者的病程记录应详细记述下列内容:
1.3.1 医保的实施细则规定 医保人员住院必须符合入院的条件。因此,医保患者的首次病程记录应记录患者本次住院的原因,并符合医保人员入院的条件。
1.3.2 医保机构支付医保患者的治疗、检查费用分为全部支付、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在使用部分支付和不予支付诊疗项目,必须征得患者或家人同意,要在病程记录中记述其使用原因,签署使用同意书,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医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3.3 对于某些特殊诊疗项目因病情需要作二次或多次检查时,应记录其原因及医保机构的审批意见。
1.3.4 医保的实施细则规定 医保患者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通知之日起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己承担;应当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通知的,从应当出院之日起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因此,凡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患者,主管医生应记录患者的出院条件及应出院时间,如患者不愿意出院,应将其可能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告之患者,并签名以示负责。对因病情需要转送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应记录转诊原因及医保机构的审批意见。
1.4 医嘱信息管理 医嘱除按规范书写外,根据医保的实施细则要求应标明属于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诊疗项目,出院带药符合医保要求。
2 病案信息管理
2.1 增设医保病案信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疾病谱的改变,医保制度会不断完善和发展,其完善和发展的依据大多数来自病案资料,因此,要在原有病案首页资料计算机管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增设医保相关信息的录入、检索,如术前住院日、医保费用的比例和构成,自付费用的构成等,为医保住院患者的信息分析做好准备工作。
2.2 及时进行病案信息的分析 为了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医院应尽量缩短患者的平均住院天数,提高病床使用率和病床周转率。在医保机构以病种或住院人次定额支付医疗费用时,缩短住院患者的平均住院天数对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尤为重要;病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医保住院患者的三日确诊率、术前住院日、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费用等进行统计、分析[2],供领导参考,以达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本院病案室曾对医保住院患者平均住院日长、平均住院费用高等原因进行分析,写成统计分析报告供领导参考,为调整医保住院患者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受到领导的好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