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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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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1篇: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范文

涉及律师事务所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国资所基本消失,合作所数量也很少,所以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很小),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为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涉及的税种。

因此,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行业中的普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营业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业的营业税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如何合理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所得额。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实务中,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委托开始时预收款项时,很难确定哪些是办案费、哪些是律师服务费,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2)中间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律师业务活动中存在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等中间业务,法律未明确相应管理办法,没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导致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时出现问题。当税务机关无法认定代收代支款项性质时只能要求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法律业务时不得不放弃业务,或者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3)对信托业务缺乏有效管理。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常会持有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管理办法,可能导致律师的收入与客户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区分。

合理划分这些业务,律师业的应税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确认。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这也是在行业扩展新业务领域的时候必然碰到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事务所根据类型不同及人员之间收入构成的差异,不同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不同的法律,税率和扣除额也有不同规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5%~35%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及其经营应有的维持与发展,缺乏对法律服务业的扶持。(2)对法律顾问费等的不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担任法律顾问本是律师行业的重要业务,应并计入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上述规定不但划错了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而且还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3)律师间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这些实行效益工资纳税人,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明显加重,尤其当其收入按事务所规定比例从办案提成取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尤其突出。

3对策

3.1提高律师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律师业的特殊历史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进行专门的会计业务培训很必要,从整体上快速提高行业会计业务处理水平为合理确定收入、费用数额并划分收入、费用期间提供专了业支持,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查帐征收的效率。

3.2合理设定某些费用的扣除率。雇员律师的费用应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如教育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率是否能因事务所而易。

第2篇: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范文

关于年3万亿税收是多了还是少了?

谢旭人说,2005年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一,税收收入较快增长,主要税种与相关经济增长基本协调。2005年,各季度税收收入增幅分别为20.4%、22.9%、17.8%和18.7%,月收入规模均在200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显现出持续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从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及海关代征进口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看,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二,增收的主体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所得税对税收增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2005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共完成16564亿元,增长18.2%,增收2547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49.5%,与上年基本持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7605亿元,增长30.9%,增收1793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34.8%,比上年提高9.2个百分点。

第三,东中西部税收全面增长,中西部地区增长快于东部地区。2005年,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70.7%;中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5.6%;西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3.7%。

关于2006年税收重点查什么?

谢旭人说,2006年将对房地产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2006年将加强;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与公安部门联合丌展打击制售假发票、虚丌与接受虚开发票“中间人”的专项治理。

在加强税收立法上,将制定车船税暂行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完善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的决定。

另外,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和年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的纳税户纳入管理范围。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继续搞好有奖发票推广使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力度,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

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完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办法,强化非居民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力度。

关于2006年税改改什么?

第3篇: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存在问题;个税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个人所得税问题及对策

收录日期:2013年4月7日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含义。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

1、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整,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抑制高收入者的利益,从而缩小个人收入差异,实现社会公平。

2、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3、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便于通过国民收入做相关统计,为来年财政政策的改进作参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

1、分类税制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分项征税办法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

3、现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

(二)税率模式复杂繁琐,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这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

(三)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完善。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是我国不可小觑的问题。

(五)个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解决对策

(一)分类综合税制

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存在很多争论,但支持用分类所得税制的人很少,因为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从整体上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近几年,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主张逐渐占了上风。这种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合并应用而成,亦称为混合所得税制。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收入,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因此,考虑家庭负担的综合税制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再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这样可以避免纳税人“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同时,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管成本。

(二)简化税率模式,适当降低边际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在现行税率模式的基础上应将税率级次减少,级距加大。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

(三)调整合理、公平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费用扣除内容。在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时,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主要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

1、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针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建筑安装业等十几个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和办法,为强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证,促进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2、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额是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的一个亮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全面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

3、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改善征管手段。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会越来越多,要求税务机关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一批忠于职守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进一步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使纳税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4篇: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范文

一、深入调研,把握税源变化特点

把握税源特点是加强征管的前提。为适应客运公司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新情况,公主岭园区地税局进行了深入探索。

公主岭市客运公司成立于1983年,是市交通局下属的国有企业。20*年该公司更名为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20*年进行改制,转换职工身份1*9人,改制后重新录用职工185人,主要从事客运营运业务,现有客运线路192条,客运营运车辆418台。

为调动内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公司对营运线路和客运车辆全部实行内部职工单车经营承包。承包人须向公司按月缴纳承包费,营运税金、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客建基金等由客运公司承担。由于承包人只按规定上缴承包费,不向公司申报营运收入,虽然公司可从车票上部分地掌握营运收入情况,但由于乘客索票意识不强、承包人不配合等原因,公司很难掌握和反映每条线路、每台车的营运收入情况,税务机关也就难以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

为解决这一问题,公主岭园区地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20*年以前对公司采取了核定营运收入的办法,即以该公司单车承包前三年的平均收入数为基数,核定当年的计税营运收入。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计税收入不实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但随着经营形势(票价上涨、客流增多等)的不断变化,这种办法已经滞后于经营形势的发展,核定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税款流失问题仍很突出。虽然他们曾几次试图提高核定收入额,但由于缺乏足以让纳税人和车辆承包人信服的依据而遭到了强烈抵触,如果强行核定,必将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准确地核实营运收入是他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20*年初,他们对客运公司的经营特点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调研他们感到,想核实客运公司的全部营运收入,必须强化精细化管理,从每条线路、每台车入手,对营运收入重新进行调查测算,而且要找到一个税务、公司和承包人都认可的方法来确定营运收入。

二、强化评估,拓展税源管理深度

第三方数据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此,公主岭园区地税局积极向交通部门了解客运行业的特点和管理办法。交通部门按运价率和实载率评估营运能力,这两个指标综合考虑了影响客运营业收入的因素,尤其是运价率区分长短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行业权威性,客运公司和承包人也认可。为此,他们借鉴交通部门的评估方法,根据运价率和实载率,推出了单车评估营运收入的办法。

单车日收入=计税座位×运行里程×实载率×运价率。其中:①计税座位=实际座位-2个座位(车长和司机座位);②运行里程=1个往返运行里程×班次;③实载率是按全部营运车辆一定时期内的“总行程”计算的载质能力利用程度的指标。他们充分考虑营运收入与市场经营形势变化的关联,通过实地查验和跟车测算,确定20*年平均实载率为70%;④运价率主要参照《吉林省公路汽车客运运价表》第14条的规定来确定,乘车距离25公里以上为长途,执行长途运价率,25公里以下为短途,执行短途运价率。

单车月收入=单车日收入×计税天数(综合考虑修车、保养和旷工等因素,确定计税天数为25天)。

公司全部营运车辆月营运收入=全部单车月收入之和。

公司营运收入月应纳税收=全部营运车辆月营运收入×综合税率(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此基础上,完善了相关税种的管理措施。一方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司实际取得的收入由三部分构成:营运车辆上缴的承包费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和进站费收入。支出(成本)项目为: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营运车辆所应缴纳的营运税金、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客建基金、车辆大修费用等;房屋折旧和其他管理费用等。收入和支出项目都能够查实。他们对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了查实征收,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收入,以实际支出为扣除项目。实行查实征收后,20*年该公司实现利润2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7万元,同比增长4倍。另一方面,加强车辆承包人个人所得税管理。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后,营运车辆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经过反复按线路测算,采取了“费用综合扣除”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承包人的应税所得额=核定的营运收入×(1-综合费用率),然后按相应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既增加了税收收入,又使车辆承包人的纳税意识逐渐增强,使纳税评估在拓展管理深度、促进依法治税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征纳良性互动,税企实现双赢

通过开展调研评估,确定单车评估营运收入额的做法,是应对市场经济变化而采取的一种新的征管办法。一年来,这种办法的有效实施,促进了征纳双方良性互动和税企双赢。

第5篇: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范文

经调查,现行民办学校由县(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经民政部门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一定比例向县教育局上缴管理费,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笔者结合本地实际,就民办学校所得税问题粗浅探讨如下:

一、有关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教育劳务所得税的政策主要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__]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__]3号)。财税[20__]39号文第一条第五项“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十项“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办学校之所以不缴纳所得税,就在于其成立时是财政拨款,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收入也纳入财政预算。

在优惠政策适用方面,笔者认为:

1、如办学章程中注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且帐务上也未进行收入分配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不征所得税。

2、如办学章程中注明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办学者个人实际取得所得或将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办学章程中注明出资人要求取得适当合理回报的,但不符合财税[20__]39号文规定,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对该学校进行所得税管理。如财务核算与税收规定要求差异太大(一般学校都按学期收费核算,未按税收会计年度核算盈亏)或拒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按核定征收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办学校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的理解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根据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__]237号),要求合伙、个人性质的民办学校应将依法变更登记为法人主体资格。但实际却有许多学校并未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主体变更手续,仍然使用原登记证件。

在所得税纳税主体方面,笔者认为总体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对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法人的,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对待。

2、对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合伙或个体的,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对待。

第6篇: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税收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个人所得税却被公众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个税流失严重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巨大,还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贫富差距的拉大还造成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本文就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征管对策谈点浅见。

一、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缺陷

(1)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税制,它虽然可以采用源泉课税,容易控制税源,但不能区别纳税人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而且,税源扣缴是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一方面会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易使个人收入通过划分不同项目和多次发放而低于起征点,达到避税目的。

(2)条款刚性差,费用扣除缺乏弹性。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千差万别,居民收入水平也有差异,但不问青红皂白,起征线一律划在2000元,有“一刀切”之嫌。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收入、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3)税率设计不合理。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且在“极高收入”情况下,劳动所得税负重于非劳动所得,显然有失公平。

2.缺乏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

(1)征管方式落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法,仍属薄弱环节,呈现“一抓就有”、“一查就灵”的局面。许多代扣代缴单位并不认真负责地履行法律义务,使得代扣代缴工作还远未落实到位。另外,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工作量大且集中,每月都要耗费很多人力,难以承受,工作中难免有懈怠之处,这也导致代扣代缴工作难以全面落实。

(2)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尚缺乏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仅来源于税务内部,没有与外部建立起广泛、密切的联系,致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困难。

(3)内部监督弱化,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有的税务人员主动征税意识不强,只要完成征收指标就万事大吉,至于纳税人是否彻底交纳个人所得税款,则不去追究。由于内部监督机制弱化,极少数专管员竟帮助个体工商户一起偷逃税款。而且,一些人业务水平低,甚至对繁杂的税收法规一知半解。

(4)征纳税比例失衡,税务检查、税务审计力度不够。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整体税收中所占比例不大,仅2007年所得税收入也只是占税收总收入的6.44%。各级税务机关往往对此税种重视不够,又由于此税种收入额少,业务复杂,矛盾突出,因而在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征管不力。

3.未形成良好的纳税氛围

(1)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的是低工资低税赋政策,这种生活环境形成的税收土壤,使我国国民纳税观念比较淡薄。一些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不申报纳税,有意偷逃税款,而部分代扣代缴的单位和办税人员则有意隐瞒收入,存侥幸心理,坐等税务部门来查。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在国内,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不觉得偷税可耻。

(2)个人收入的广泛性、隐蔽性、多样性、现金化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具有特殊性。

中国有13亿人口,个人所得税同其他任何一种税种相比,户数最多,税源分散,征收面广;个人收入普遍被看作个人隐私,具有隐蔽性,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也就谈不上对其征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由单一的工资收入变为既有工薪收入,又有劳务和非劳务收入,还有股票、债券等其他收入;个人收入的主要形式仍是现金,大量的现金交易,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稽核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执法不严,惩罚不力。在中国,对偷逃税者的打击不够,处理时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偷逃税行为屡禁不止。而有的税务人员未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在工作中受“人”、“情”等因素左右,愈加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淡化,偷逃税款现象严重。

二、抑制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不只是削弱国家财力,它还会直接导致分配秩序的混乱,扰乱社会正常人的心态。因此,本文认为抑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修改和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从目前的分类制改为综合、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制,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对属于劳动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在分项的基础上,实行综合征收,即平时对所得实行分项预扣,然后在年终综合一年所得,对起征点以上部分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同时对已预缴的部分允许扣除。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宜实行分项征收,这样不但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征管中税源流失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税收改革的公平。

(2)调整扣除额,实现量能征收。扣除费用大体包括两部分,一是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费用;二是纳税人取得收入应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扣除有关费用后,要合理确定生计、赡养、抚养等基本扣除。所谓“合理”就要考虑家庭人口赡养系数、居住地区等因素引起的基本生活费用开支的差异,然后根据最低生活费用来划定免征额,并随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地调整。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惯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税率、预扣率的设计应更趋于合理。对工薪劳动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应减少,最高税率应降低,可分为五级:5%,10%,20%,30%,40%。而对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可加成征收。对平时所得实行分项分次预扣时,可根据收入水平,确定不同级次的预扣率。

2.加快征管改革步伐,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1)加大代扣代缴的力度与自行申报相结合。实践证明,在目前情况下,代扣代缴的源泉控管办法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有效办法。针对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对代扣代缴办法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规范的、法规性的文件。其次,要对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全面落实法定扣缴责任,责任到单位、到人。再次,税务部门对扣缴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那些高收入的行业和单位。对一部分重点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不仅可以实现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

(2)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建立高效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尽快实现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加强税源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都通过计算机处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3)强化征管力量,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税收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高,相应对税务人员各方面的要求也较高。因此,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录用、管理。一方面通过公务员考试择优录取;另一方面是加强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定期举行税务人员职称考试,尽快建立一支既懂税收政策法规,又懂财会业务,能够掌握相应数据处理的技术手段,将个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存储、取用和交叉核查,且政治思想过硬的稽征管理队伍。

(4)重视个人所得税,开展有效的税务检查及税务审计。实践证明,税务检查及税务审计是检验征管质量,挖掘税源潜力的有效手段。

3.创造良好的课税环境,保障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

(1)大力宣传税法,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脑网络等宣传工具和不拘一格的宣传形式,花大力气持久地宣传、解释、普及税法。同时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消除纳税抵触情绪。

(2)全面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度和收付票据化。在全面落实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基础上,最大范围地实现收付的票据化。若每个公民有一个以身份证号码统一编号的纳税人编码,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样,税务部门就可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实行税源监控。此外,改进现行现金管理办法,减少现金流量,较大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或以信用卡支付,使个人取得收入显性化,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3)健全执法机制,加强税务稽查力量,严厉打击偷税行为。为开展强有力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工作,税务部门应充实相当数量和素质的稽查人员,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以实行科学管理和严密监控,主动出击,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纳税人的税收稽征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任何人违反税法,不分尊卑贵贱,都应予以裁,从而加速催生公民的遵从意识和理性纳税观念。

(4)开发服务功能,方便纳税人。纳税人如有不明确的问题或复杂的纳税事宜,税务机关要及时给予周到热情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通过人性化服务来促进征税管理。

当然,为保证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应向发达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法制化、手段的现代化及严格的税务审计制度学习;还应加强税务司法体系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周艳恒张宏亮: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的探讨[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5,22(1).

[2]孟树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体制[J].中国财税法网2004,(7).

[3]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J].中国税务,2003,(5).

[4]孙欣路: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若干思考[J].中国税务财会,2003,(9).

第7篇: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并购重组;税收政策;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并购重组是产权交易的最高形式,是一个有效市场的必须具备的交易机制。市场通过并购重组合理优化的配置资源让市场更加有效。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获得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寻找价值低估企业、多元化经营、获取竞争优势以及获取协同效应等等。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可以使得国家机关合理的依法征税,在降低企业税负的时候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好的服务国家经济的发展。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含义

企业重组指企业在非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改变法律结构,或者改变经济结构重大的交易事项。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会计主体变化和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主体的变化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合并、分立;会计要素的变化主要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本文所指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企业合并事项。

二、股权收购的财税政策

股权收购指购买企业收购被购买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为目的的交易。股权收购的流程如下图所示,主要包含了股权收购协议的签订;股份的支付形式和股份转让。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收购企业不同支付形式涉及的税收:

2.根据支付形式的不同,相关涉税规定是不一致的。如果以股权支付全部对价,则根据相关规定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如果以非股权支付形式,则要根据非股权支付的不同形式分别讨论。非股权支付形式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份以外的实物资产或者承担债务作为支付的形式。

(1)根据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作为对价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2)根据相关规定,以存货作为对价,则存货的交易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并且处置存货涉的收入在期末还涉及所得税。(3)根据相关规定,以专利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对价。专利权和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并且专利权、专利技术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同时在期末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被收购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务处理。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交易方是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可能是自然人,因此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1)个人所得税处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2)企业所得税。财税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①被收购企业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举例说明:

例1:A公司收购B公司20%的股份,该比例股份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如果A公司全部用股权支付。则B公司股东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是1000万,即2000的公允价值万减去1000万合理费用;B公司股东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2000万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A公司收购B公司20%股份的计税基础也是以2000万元的公允价值确定。

如果A公司用股权支付对价的40%,其余用现金支付。B公司股东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仍然是1200万;B公司股东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按比例计算的800万;A公司收购B公司20%股份的计税基础仍然是以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2000万。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相关内容,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收购中股权收购的规定,如果购买方收购的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方的50%,且购买方在支付过程中支付的股权比例占到所支付金额的85%及以上,则交易双方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被收购方的股东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购买方取得被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交易双方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及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目前国家有关并购重组的各方按在特殊性规定处理交易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是其非股权支付的部分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支付的公允价值对价中中非股权支付的比例

三、资产收购的财税政策

资产收购是指购买方收购被购买方的实质性的经营资产的交易。经营性资产是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比如企业经营所用的各类实物资产以及企业的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投资资产等。

资产收购协议涉及的税收基本可以参照收购股份的税务处理,在资产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资产为房地产时,涉及的赋税比较多,比如房地穿转让协议的订立涉及印花税,除此之外,房地穿销售还涉及营业税及附加税和还有土地增值税。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与股权收购规定类似,转让企业的一般税务处理也有如下规定:(1)转让方应当根据资产转让的实际情况确认收益和损失;(2)受让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转让方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14]109号《通知》文件的相关内容,如果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则可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受让方收购的资产的比例如果不低于转让方资产的50%,且受让方在该交易过程中以股权形式支付对价不低于支付金额的85%,则交易各方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方业取得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结论

从企业层面讲,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是企业并购的重要成本,合理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更好的促进资本市场的交易。从国家层面讲,国家也能从企业纳税筹划中获得好处,企业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使得国家能够依法进行税收征收并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因此这就要求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国家财税人员掌握好关于并购重组中的财税政策,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反正添砖加瓦。(作者单位:1.西华大学管理学院;2.成都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文杰.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税收与筹划,2010.

[2] 庞新红.公司并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实务探索,2009.

[3] 林松彬.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作用点与实务分析.税务与审计,2010.

[4] 李常青.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07.

[5] 胡正燕.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文献综述.当代经济,2013.

[6] 财税[2009]59号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8篇: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退税制度; 退税程序; 退税标准; 消费物价指数

在目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如何保障纳税人的根本利益,特别是保障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因金融危机而使生活质量大幅下降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我国对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非低保对象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弃婴等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救助制度,而对于普通工薪阶层的帮扶制度却基本空白。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国力不断增强,对于普通工薪阶层的帮扶制度应该提上议事日程,这也符合国家提出的改革开放成果要全民共享的大原则。

基于以上的考虑,建立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十分必要。笔者认为,所谓个人所得税退税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退还纳税人部分或全部税款。首先,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符合公平原则,即多得多交税同时也能多退税;其次,退税制度使公民切身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本身能调动居民主动纳税的积极性,对鼓励公民诚信纳税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最后,它体现了政府对普通工薪阶层的关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情况

纳税人在什么情况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呢?笔者认为应从严控制退税情况,建议暂定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当纳税人不幸遭遇诸如车祸、疾病、地震等重大意外事故而出现个人财政危机时,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已经交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退还。虽然我国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个人遭遇重大意外事故或个人患病等情况可以通过福利补助救济等制度来解决。但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分别适用不同的人群,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合用于年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群,可能他(她)们根本没有交纳过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则适用于交纳过个人所得税的普通工薪阶层,其本身并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建立给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纳税人(个人)退税制度,既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种情况,经济增长出现衰退。当国家经济出现萧条时,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成了政府的重要任务,当然也包括刺激个人的消费。2008年末,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十位教授联名建议给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万元以下的家庭,每人发放1 000元的消费补贴。浙江省杭州市已经开始实施,为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每户和退休职工每人发放200元消费券,小学、初中、高中生每人发放100元消费券。十位教授的建议是否可行尚未有定论,但这个建议对刺激低收入人群消费欲望有一定的作用,对整个国家经济的拉动作用却是有限的,因为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人群毕竟占我国总人口比例不多。因此,如果我国建立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政府在对低收入人群实施消费补贴的同时能对普通工薪阶层退税,那么其惠及的人群会更多,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效果将会更为明显。而且,经济衰退通常伴随着工薪阶层降薪甚至失业,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对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可谓是雪中送炭,这对纳税人今后诚信纳税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第三种情况,物价指数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在通货膨胀时期每个人的名义收入在上升,相应的税率档次会提高,这实际上相应地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同时,各种宽免和扣除也是以名义收入为基础制定的,通货膨胀时期由于物价上涨,各种扣除了的宽免的实际价值降低了,因此,又造成了税率的提高。当物价指数(CPI)超过一定标准,低收入人群可通过政府财政补助等渠道应对物价的高攀,如2008年6月广东东莞为低收入人群每人发放1 000元生活补贴。但是,一般工薪阶层(纳税人)却未能享受到这一惠民措施。如果每次都需要通过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来解决,不但程序复杂,实施时间长,而且会削弱税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因此,应建立个人所得税的退税制度,以减少物价上涨对个人生活水平造成的影响,实现税收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当然,目前有不少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实施税收指数化,即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与物价指数挂钩,每年调整一次。但是,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的退税制度不但能够避免物价上涨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且在个人遭遇重大意外,甚至国家经济出现萧条时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税收指数化所不能比拟的优点,而且实施税收指数化会使采用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变得更加复杂。

笔者建议,先就上述三种情况进行退税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可适当扩大退税范围,退税范围可以扩大到纳税人生育小孩(独生子女);购买第一套自住房(没有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情况。另外,为了实现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功能,笔者建议享受退税的个人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并应对个人最高退税额进行限定,建议现阶段限定最高退税额为3万元(根据个人月均工资所得为2万元扣除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并假定全额退税测算得出)。

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程序和标准

在明确了纳税人享受退税的各种情况的同时,应建立一套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退税管理办法,即纳税人办理退税的程序和标准,以保证该制度能够顺利贯彻执行。

对于第一种情况,纳税人凭相关的单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住院费发票、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等,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按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款。其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年退税额=个人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已交税款x退税率

退税率依据个人遭受意外事故的轻重确定,意外事故越严重其退税率越高。

对于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类似,其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年退税额=个人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已交税款x退税率

退税率可以根据经济通缩的严重程度由政府视国家财力的情况来确定,经济通缩越严重其退税率应越高。

对于第三种情况,纳税人首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年度消费物价指数(CPI)重新计算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然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退还税款。以工资薪金为例,其退税公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年退税额={[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法定费用扣除额x(1+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x12-个人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已交个人所得税款

【参考文献】

第9篇: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范文

1我国高等院校常见税务风险

1. 1高等院校基本建设中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由政府部门无偿划拨,无偿划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学校享有使用权,并且仅限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如果划拨用地的条件改变,划拨用地的理由消失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将无偿划拨改变为有偿供地。

按此规定,高校取得的政府无偿划拨用地,如果要进行职工住宅楼的开发与销儒,则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环节的契税。同时,高校自建房屋还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1. 2高校后勤工作中的税务风险

高校后勤工作的服务范围包括水、电、气供应,餐饮服务,宿舍、公寓服务,商业服务,修建服务,环卫和绿化服务,以及通信服务等,其中高校经营学生公寓和教职工食堂是涉税的主要风险点。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 83号)明确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学校食堂部分出租给社会单位或个人,学校收取管理费;以及学校对外出租商铺,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

1. 3高校办学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高校办学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包括提供学历教育、培训、进修劳务、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和相关收费,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按规定,高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获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政府举办的高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高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高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非学历教育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果中外合作办学系境外学校向中国境内提供教育培训劳务,应该在我国承担纳税义务,并通常应由境内高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高校图书馆设立包间,收取包厢费及上机费等不属于教育劳务的款项,则涉及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纳税义务。

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俗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如果高校没有办理四技营业税的减免手续,则无法减免四技的营业税。

1. 4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务风险

高校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以各种名目发放给本校教师的补贴、奖金是否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给外聘教师劳务费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职工发放的各项福利,以及赠送给外单位人员礼品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工资、奖金和讲课费之外的方方面面。另外,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当也存在税务风险。

1. 5发票管理方面的税务风险

由于部分学校工程未报建或未纳入税务管理,可能存在工程承建方为逃避纳税而开具假发票的问题。对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承建方除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我国高校税务风险的原因

(1)高校税收制度的系统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高校收入呈多元化渠道,既有财政拨款和免税的事业性收费,又有科研、培训、社会服务等应税收入,涉税情况日趋复杂。高校作为税收主体,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系统化,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善。

(2)财务人员税务能力偏弱。我国高校享受众多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业务属于免征范围,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同时,涉及高校的相关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而面对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新动向,税收政策的出台又显仓促,多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难以与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相匹配,提高了高校涉税处理的难度。

(3)会计核算制度的衔接问题。伴随着(财会(2013) 30《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理念,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状况并未改变。无法核算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情况,高校在收付实现制下提供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无法很好衔接。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但实务工作中,高校的科研经费到账时,通常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少则1年,多至3-- 5年,科研经费的开支也发生在多年内,而且当前高校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诸如与日常业务共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难以计入,由此造成对科研收入计税的困惑。

(4)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税务机关对于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重视程度不够,税务人员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足,对高校纳税人的涉税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3降低高校税务风险的建议

降低高校的涉税风险,需要内外两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尽快完善外部的税收征管政策,创造明晰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要注重挖掘高校内部的潜力,强化制度建设,提高高校自身的涉税处理能力。

(1)完善税收征管政策,解决税收与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尽快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形成具体规定。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问题;高校所得税应税项目会计核算的规范问题等。

(2)挖掘自身潜力,健全相关工作规范。高校财务人员要关注财税政策,提高纳税意识。积极参加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本工作:做好各种票证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加强收入管理,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在日常核算中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涉税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