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购房定金范文

购房定金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购房定金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购房定金

第1篇:购房定金范文

责任应由谁承担?

听说超市打折,赵大娘起了个大早,准备来一次大采购。持赵大娘同样心态的人还不少,离开门营业还有半个小时,队伍就排成了长龙。等到开门时,后面的人往前一挤,就把赵大娘逼到了墙脚,毕竟年老体衰,一不留神便摔倒在地,左手臂脱臼。超市工作人员一个劲儿地表示歉意,可提到实质性的赔偿问题,却是一个子儿也不出。没办法,赵大娘只得把超市告上法庭。超市应当为赵大娘的医疗费用埋单吗?

A超市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赵大娘来超市购物,是消费者,超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超市的过错导致赵大娘受伤,责任应当由超市承担。

B超市不承担任何责任。赵大娘年老体衰,仍不自量力,往人多的地方凑,摔倒受伤完全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怪不得别人。

C超市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超市的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年老的赵大娘明知拥挤却不知难而退,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答案:C

超市是公共服务场所,超市的所有者、经营者对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超市应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妨来作如下分析:开展打折促销活动,顾客流量与平时相比可能大幅度增加,相应地,超市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会“水涨船高”,因此,超市应当增加保安人员,确保超市内外秩序稳定。从赵大娘受伤的情况看,超市在打折促销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是有缺陷的,他们并没有因为顾客的大幅增加而采取特别措施,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也应当看到,如果赵大娘在排队抢购时,能够审时度势,知难而退,从那种“危险”的境地主动撤离,不幸其实也可以避免。从这个角度,赵大娘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

车辆被朋友私开出事故,

朋友赔还是保险公司赔?

2个月前的一天,杨明的妻子突发疾病,见好友曾进的私家车停在院内,一时又联系不上,便私自开走了。送妻子住院后,杨明驾车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人没有伤着,车子的损失却不小,估计修理费要2万元。曾进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便找保险公司理赔。不料,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拿出保险合同,指着上面一行黑体字说: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赔,修理费就得由杨明负责。曾进想知道,保险公司是不是忽悠他呢?

A保险公司不用理赔。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车辆被他人私自驾驶造成损失不予理赔,且作了特别提示,根据该约定,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B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除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免赔依据。

C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有效,但杨明私开曾进车辆时情况紧急,应当区别对待,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答案:A

曾进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他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先得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约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依据该条款,保险公司无须理赔,不过,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该条款合法有效。该条款有没有效呢?又得分析两个方面:其一,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免责条款。该条款在合同中以醒目的黑字体标示,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其二,该免责条款是不是免除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情况很多,比如说朋友私开、车辆被盗等等。当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失去控制的时候,保险风险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此种情况作出特别约定,法律上并不禁止,从这个角度,也不能说该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约定又合法有效,出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就由保险合同说了算,情况紧急也不能例外,所以没有办法,修理费当由杨明负责。

房子涨价,卖方毁约,

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

郑力买了一套二手房,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3个月前就应该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可是,由于房价上涨,卖方魏龙反悔了,说有人出价高好几万,要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违约金。郑力不干,双方扯起了皮,一晃就是三个来月。协商解决的希望愈来愈渺茫,郑力也就下了打官司的决心,把魏龙告上法庭,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魏龙支付违约金。法院会支持郑力的诉讼请求吗?

A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卖方无须支付违约金。房价上涨不是合同不履行的正当理由,现在郑力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应当支持。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不可兼得,因此,魏龙无须支付违约金。

B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同时由卖方支付违约金。魏龙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且由于已经延期,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C判决解除合同,由卖方支付违约金。房子尚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魏龙有权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但违约金数额应当提高。

答案:B

民商事合同合法有效,一方违约了,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主动权不在违约方,而在被违约方。就像郑力和魏龙间的纠纷一样,魏龙准备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就得看郑力同意不同意。郑力的回答是“不”,他要求魏龙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只要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郑力的请求就会得到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除非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房价上涨了,不管是小涨还是大涨,都不影响房屋的交付,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因此,法院肯定会判决继续履行。

此外,魏龙还有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同样得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郑力要求获得相应违约金赔偿的请求,法院会给予支持。

交了购房定金后患了重病,

定金能否要回?

半个月前,刘华在某房地产公司看上一套房子。由于是期房,还没有办好预售许可证,开发商要求交2万元定金,把房子先定下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后,刘华交了定金。然而,人有旦夕祸福,不久,刘华被查出患了肝癌,且已到中期。买房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刘华表示不买房了,房地产公司却说买不买房随便,定金不能退。刘华已耗不起时间,马上把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能要回2万元定金吗?

A定金应当退还。刘华患了肝癌,且已到中期,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他可以不再履行房屋认购协议,2万元定金应当退还。

B定金可不退还。是否按照房屋认购协议的约定买房,是刘华的权利,如果买房,定金转为房价款;如果不买房,定金罚则生效,定金不予退还。

C定金不予退还。双方应当诚实履行房屋认购协议,现在刘华明确表示不买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万元定金归房地产公司所有。

答案:A

刘华身患肝癌,已到中期,急需巨额治疗费用,而现在的医术只能延长其生命,减少其痛苦,根本无法将其治愈。此时,如果房地产公司人性化一些,将2万元定金退还,那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可现在房地产公司只认法不讲情,定金该不该退,也就只能从法律上寻依据了。

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情势变更原则。依据该原则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不用承担责任。刘华现在的情况和签订认购协议时相比,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可以说,因为身患绝症,他已丧失了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能力,而造成这一切的是天灾,不是人为。刘华不买房了,但是他没有过错,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原则,2万元购房定金应当退还。这并不是因为人情,而是因为法律。

客运途中财物损失,

责任如何分担?

春节放假后,吴敏乘坐长途汽车返回家乡,把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搁在腿上抱着。行驶过程中,一个小孩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一个袋子落下来,重重地砸在吴敏的电脑上,将价值5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砸坏了。总不能就这样自认倒霉吧,吴敏找到袋子的主人王某,王某不吭声;找到客运公司,也没人理睬。看来只能上法院打官司了,那个横穿马路的小孩早已不知去向,索赔对象只能锁定客运公司和王某,他们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A王某。王某的袋子放到行李架上,不符合安全要求,在紧急刹车时把吴敏的笔记本电脑砸坏,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客运公司。吴敏购票上车,与客运公司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公司应当保证其人身财物的安全,现在吴敏的财物受到损失,公司得埋单。

C客运公司和王某。王某的袋子存放不符合要求,客运公司亦未尽到检查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共担责任。

答案:B

吴敏购票上车,客运公司即负有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乘车过程中,自带品毁损、灭失,客运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篇:购房定金范文

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前两天,该楼盘的发展商突然向已经交过定金的客户声明,该楼盘的公摊面积计算有误,经过重新测算,每套房屋都增加了5-7平方米的公摊面积,正式合同要按新的面积来签订。

客户当然不干了。以赵女士为代表的客户们认为,交了定金,说明合同基本内容确定,发展商必须按原来的面积数签订正式合同。发展商也不含糊,声称宁肯双倍返还定金,也不会按照旧的面积数签约。碰到这样问题应当怎么办呢?

律师提醒:实质上,这是一个对主合同签订前定金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及应用问题,实践中这样的问题非常多。

在商品房屋销售中,最常见的是如下情形:在客户交纳定金后主合同签订前,由于种种原因客户反悔而不愿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发展商收取定金后,对售房条件等作出改变,客户难以接受而不能签订正式合同;还有就是定金给付后,客户由于在主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等方面与发展商出现分歧,双方都不让步又难以调和,致使主合同难以订立等。

这些都涉及到对定金的处理问题。过去,由于担保法对定金的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不同的当事人对定金的理解差别很大。

从发展商角度考虑,认为定金是一种担保,客户交纳定金却不签主合同显然构成违约,因此应当不返还客户的定金。而从客户的角度理解,定金是主合同的担保,但是主合同还没有订立,因此也就无从谈起什么担保,不能按照担保法的条款来适用定金罚则,应该退还客户已经交纳的定金。

这个问题的争议非常大,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所以争来争去,最终还是糊涂账,谁也说服不了谁。

2000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经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其中对定金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一百—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此规定,显然是接受定金的发展商如拒绝签订主合同,那么他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赵女士。但是发展商在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的前提下,是有权利不按照原来的方案继续签订合同的。赵女士希望发展商能够按照原来的公摊面积数签订主合同的要求,恐怕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此外在实际生活中,客户在交定金时,一般都要签订一份认购之类的文书,内称如果几日内客户不来签订购房合同,则发展商有权扣留定金云云。这个约定就是该司解释所谈到“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约定。

由于现在房屋买卖标准合同文本比较粗陋或者有很多需要协商之处,所以很多客户要与发展商洽谈补充协议。如果客户由于补充协议或者主合同的若干条款与发展商谈不拢,就不愿意签订主合同。但是这样一来,发展商就完全有理由依据前述规定,不返还客户交纳的定金,客户就处于比较不利的境地。

为了避免这种尴尬的局面,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交纳定金时作出特别的书面说明,对双方没有谈妥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如何处理定金作出约定,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实践中还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些购房人士交纳定金时,没有书面协议,而在发展商开具的收据上却标明“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对于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那么应当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纠纷。

第3篇:购房定金范文

表达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

甲方:

乙方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位于**市**区***,(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人:**。

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此房价为净价,税费由乙方承担,房屋内保留设施设备清单如下: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购房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条: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续.

第六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时间: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怎么写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位于**市**区***,(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人:**。

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此房价为净价,税费由乙方承担,房屋内保留设施设备清单如下: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购房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条: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续.

第六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合同

甲方:

乙方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位于**市**区***,(以下简称该房屋)。

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人:**。

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此房价为净价,税费由乙方承担,房屋内保留设施设备清单如下: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购房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条: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续..

第六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

第4篇:购房定金范文

一般不可以退,但是如果开发商已经收了定金但是不满足预售条件或者因为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可以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购房定金范文

被告富河公司系“天赐良园”楼盘(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邓家窑村)的开发商。2000年2月,富河公司委托德高公司销售“天赐良园”的房屋。5月17日吕敏决定购买19号楼的132室。次日吕敏到德高公司交纳定金10000元,德高公司给吕敏出具了收据,吕敏在房产认购单上签字。房产认购单上除写明吕敏所要购买的房号、面积、售价、首付款、签约时间外,还注明“签订本认购单后应携相关证件按时至指定地点办理签约,否则视为放弃认购权,客户所支付定金不予退还”及“定金不退”字样。5月23日,吕敏与德高公司洽谈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洽谈中,吕敏要求在合同书中注明买方有权在所购房屋的南、北卧室外墙安装空调室外机。但德高公司以此项要求可能会造成楼房外观不美观、给其他业主带来不便等为由予以拒绝。故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吕敏诉至法院称: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原因过错在被告,故要求被告德高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又因德高公司系富河公司的销售商,委托授权不明确,故富河公司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德高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北京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吕敏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北京德高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吕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1、原告吕敏所付10 000元款项的法律性质;2、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有过错;3、富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原告吕敏交给被告德高公司的10 000元系立约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当事人的金钱,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要返还给交付定金一方双倍定金,如果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设立的定金。此种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产生,而是为了保证在今后订立合同。在交付定金以后,如果一方不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就应接受定金罚则的制裁。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是关于定金的规定,对此规定法律界一般认为是兼有违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吕敏看房后向德高公司交付了定金,在德高公司提供的房产认购单上签了字,房产认购单中注明“签订本认购单后应携带相关证件按时至指定地点办理签约,否则视为放弃认购权,客户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和“定金不退”字样。

笔者认为房产认购单是吕敏和德高公司(代表的富河公司)为今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达成的一种房屋买卖预约,签署此单据后,德高公司作为销售商在吕敏和富河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不能再向其他人推荐购买此房,同时富河公司在和吕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也不得与他人签订以此房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吕敏也应当有和德高公司洽谈合同内容、签订合同的义务。吕敏在签署了房产认购单时交付德高公司

10000元定金,此款依据房产认购单的内容应认定为是吕敏与德高公司为保证吕敏和富河公司在今后建立房屋买卖关系而交付的,是一种为保证今后能够建立合同关系的定金,符合最高院关于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立约定金的规定。立约定金系对双方所享有的信赖利益的担保,其法律效果是促使双方善意履行洽谈合同,进而最终签定合同的义务。但鉴于认购书未涵盖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基本条款,故认购行为并不妨碍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合意,只要双方善意履行了合同洽谈义务,即使未最终达成合意,立约定金罚责也不发生作用,除非能明确认定一方行为系非善意的拒绝签约。

2、吕敏与富河公司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吕敏、德高公司、富河公司对此均无过错。

吕敏在与全权代表富河公司的德高公司商谈房屋买卖合同具体内容时,因为空调室外机预留位置问题产生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吕敏和富河公司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笔者认为对于此结果的发生吕敏和德高公司、富河公司均无过错。理由如下:在天赐良园的售楼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的房屋平面示意图中,对吕敏所要购买的19号楼132号房屋的南主卧室、北小卧室均未标注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公司带吕敏参观的与19号楼户型相同的23号楼每户的客厅内都预留了空调机管的圆孔。在《天赐良园物业维修、使用、管理公约》中也明确规定“空调室外机安装在预留位置上”。吕敏作为房屋购买者,出于自身的消费能力和今后居住方便考虑,想入住后在客厅、南北卧室安装空调,当其在有关购买房屋的资料中没有看到空调室外机预留位置,而要求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理由正当,并无不妥。富河公司在设计房屋时应当结合实际预留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南北卧室(北卧室前凉台是开放的)前均有凉台,作为消费水平较高的购买者可以在南北卧室安装空调,室外机可放在凉台内,或者安装在凉台外墙壁上。由于富河公司只在客厅内做了预留孔,未预留南北卧室的安装空调机管的圆孔,其设计符合大众消费习惯,不符合本案原告的要求,在此问题上,富河公司无过错。德高公司在代表富河公司和吕敏谈合同时,因吕敏要求增加的内容可能会影响今后购买楼房人的利益或者整个楼房外观美感,故拒绝增加此条款并无不妥。吕敏、德高公司履行了洽谈合同内容的义务,但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和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相比,它具有价款较高、权利义务涉及范围较多、交付后不便调换等特点,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条款仔细推敲、反复商谈是正常的,吕敏、德高公司对于部分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均属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正常现象,双方不存在拒绝订立合同问题,也不存在假借订立合同为获取更大的合同利益而故意与对方发生意见分歧。故虽然未签订合同,也不应适用最高院关于担保法解释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立约定金罚则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交付金额退还。

3、富河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篇:购房定金范文

关键词:下穿电气化铁路;仿盾构;多孔框架连续顶进施工;安全防护;经济效益

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南昌至上栗高速公路下穿西环铁路框架桥工程,该线路为双线电气化铁路,工程所在位置铁路为直线段,线间距5m,路堤路段填土高度5~6m。昌栗高速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车速100km/h,车道宽度11.25m。框架桥设计用途为立交,净高不小于5.45m。

主线框架为2-12.5m独立钢筋砼框架桥,每孔框架全宽14.4m,单节长17m,桥身与既有西环铁路斜交,交角为88.6°,斜交正做;D匝道框架为1-15m钢筋砼框架桥,框架全宽17.6m,单节长17m,桥身与既有西环铁路斜交,交角为88.6°,斜交正做;A匝道框架为1-12m钢筋砼框架桥,框架全宽14.2m,单节长(17/sin69°)m,A匝道框架中心线与铁路夹角为69°,斜交斜做。现浇部分为预留新建铁路南昌铁路枢纽南昌大型养路机械运用主检修基地工程建设条件而设。

2 施工方案

在基坑内滑板上面预制框架,利用油压千斤顶顶动框架向前挺进,顶进过程中,利用支承桩、工字钢纵横梁和D24便梁对线路进行逐孔架空加固,逐孔顶进、机械开挖、类似仿盾构施工方法。在顶进完成第一个框架后恢复线路拆除架空便梁,将便梁移动至下一孔便梁上方进行架空加固,凿除影响框架顶进的加固支墩桩;顶推到达设计的位置,然后在框架前后两端连接引道。施工工艺流程如下:

施工准备线路加固支承桩施工(同步进行工作坑及滑板施工)框架框架预制及养护主线左幅框架线路加固主线左幅框架框架顶进浇筑C30砼垫梁并养护(同步进行主线左幅框架顶和台背砂性土及道碴回填)将便梁前移进行主线右幅和D匝道线路加固凿除2、3#支承桩主线右幅及D匝道框架顶进施工箱顶、台背回填渗水土框架桥过渡段注浆固化补充道碴后拆除框架线路加固横梁拆除纵梁框架框架现浇部分施工框架框架附属工程竣工验收。

2.1 工作坑开挖及基础处理

因现场地形,决定把顶进工作坑设置既有线左侧,因考虑到尽可能地减少顶程,在确保既有线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工作坑尽量靠近既有线坡脚。

基坑开挖前,对地下管线、通讯信号电缆及既有设备进行详细的调查,确认无任何电(光)缆后方可采用机械开挖。

施工顺序:工作坑放样人工探挖土方开挖工作坑边坡防护基底平整基坑排水。

工作坑机械开挖至基坑顶设计标高0.3m以上时,采用人工开挖修整。工作坑边坡防护采用网喷C20砼防护。

基坑四周设60×60cm排水沟,四角设置60×100cm h=80cm的集水井,用潜水泵抽取地面水,并在基坑内按间距5m设置Φ35cm降水井,井深10米及时抽取地下水,防止基坑浸泡水中。

2.2 顶进后背施工及滑板制作

顶进后背除采用D1.5m的钢筋砼钻孔桩及钢筋混凝土后背梁,后背钻孔桩制作完毕后,在钻孔桩前端浇筑高为2.5m宽1.5m的C30钢筋混凝土后背分配梁,后背梁与滑板同步施工,并用钢筋连成整体,后背梁锚入滑板下1.5m。滑板下每3m设地锚梁一道,与滑板一同浇灌,并予配筋,增加滑板的抗滑能力。为保证框架桥顶进过程标高控制精度滑板砼要求振捣密实,表面平整度在2m长度范围内凹凸差不超过3mm。滑板四周宽于框架涵身外沿1m左右,滑板顶面设5‰的上坡,防顶进扎头,来控制框架的顶进高程。为确保在顶进过程中减小框架底板与滑板间的摩阻力,在滑板面层布设隔离层,隔离层由层和塑料薄膜组成。

2.3 线路的加固

本工程线路加固包括顶进部分的线路架空加固和无缝线路应力放散与锁紧加固。支墩挖孔桩施工必须在限速45km/h的行车条件下进行施工。挖孔桩施工前,综合铁路部门技术要求结合便梁架空线路时附跨的设置原则,采用两片长12m的I56工字钢纵梁加横梁进行扣轨架空线路,线路架空加固施工要在封锁铁路线的情况下进行。挖孔桩开挖按常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严禁爆破作业。护壁采用模注钢筋砼进行施工,人工挑抬至孔桩内,及时跟进护壁,桩身砼浇注在封闭点内采用泵车浇注。施工时注意确保既有线和井内施工安全,列车来临前作来人员提前下道,动车提前10分钟下道,井口设砼锁口和井盖。出碴采用人工提出井内装袋入于两线间或运至线路以外。开挖过程中注意井内排水,井内排水采用抽水机抽至线路以外排放,抽水过程中要注意线路线型的变化,加强线路的养护。

根据工程由三个连续框架和一个独立框架组成的实际情况,为减少便梁倒用、吊装、拆装次数,缩短工期,降低施工对铁路运营影响,采用两孔便梁分两批进行四个框架的架空加固。首先利用D24便梁和工字钢纵梁架空位于中间位置的主线左幅框架和A匝道独立框架,两框架加固完成后进行挖土顶进作业,顶进完成后回填台背恢复道碴及线路后拆除架空便梁和工字钢,两孔便梁往左分别纵移到D匝道框架上方和主线右幅框架上方,进行架空顶进作业。

2.4 注浆处理

根据设计要求,为增强框架桥基底承载力,确保框架桥顶进过程中安全进行,在框架顶进前对框架桥范围从地下水位标高开始到框架底1米范围内基底进行注浆加固;注浆管直径采用42mm,注浆压力控制在0.1-0.3MPa,压浆顺序先注周边,再注中间,注浆孔沿线路方向间距为1.5m梅花型布置。对既有线注浆工作应安排在列车不通过时间段进行,注浆过程中不得拆除加固便梁。

2.5 框架顶进施工

千斤顶布设于后背分配梁与传力柱之间;顶进时采用油泵集中供油,确保顶进时所有千斤顶能同步进行,顶进作业时每次顶进前检查液压系统、顶柱安装和后背变化情况。

挖运土方与顶进作I循环交替进行,每前进一顶程即切换油路,并将顶进千斤顶活塞拉回复原,补放小顶铁,更换长顶铁或砼顶块。

在框架的顶进施工中,中线和水平的测量非常重要,用于指导框架的顶进,每次顶进完毕后,马上测出中线和水平的偏差。边顶边观测、边纠偏,随时掌握框架顶进的进行状态。

第一个框架顶进就位后,要及时检查框架中线和水平偏差情况,以指导后续顶进时框架的调整量,在第二和第三个框架顶进过程中控制好顶进方向,特别在后顶进的框架前端未进入已就位的第一个框架尾端前应调整框架顶进方向,适当放大框架间的缝隙,在两涵搭接长度50cm以上时,调整顶进方向,使框架间的缝隙达到设计要求,避免因顶进方向控制不准而出现两个框架顶死的情况,影响框架的正常就位。

水平纠偏措施:一是在滑板上设置5‰上坡。二是在框架底板设置“船头坡”,用以防止框架“栽头”。三是通过对基底土层的超欠挖来实施对框架水平偏差的纠正。通过基底土层进行插打松木桩、垫钢板及换填砂夹砾石或砼等加固措施,可对框架的水平偏差予以纠正。

中线纠偏措施:可通过调整顶镐的布置和两侧土体的超、欠挖来实施中线偏差的纠正。如框架已向一侧偏移,则在这一侧多设置几台顶镐,加大该侧顶力,可实施纠偏。

高压力顶推易产生较大破坏力,顶推时有条件远离液压装置及传力柱的人员必须撤离,以防意外事故。

2.6 便梁拆除,恢复铁路线

在框架顶进到位后,对箱顶、台背回填渗水土,对框架桥过渡段注浆固化。申请封锁拆除扣轨。在拆除扣轨施工前,应备足回填用砂及道碴。框架两侧及顶面先填筑河砂并冲水密实,封锁后抽除横梁及纵梁回填道碴,道碴回填后必须按工务要求捣固密实。架空线路和拆除架空设备时,安排干部到岗盯控。

在第二个封锁点内采取架设横移轨道,安装横移顶背钢板和千斤顶,手摇横移的方法将线路外侧的纵梁移至路肩搭设的平台上,在确保回流线与吊车钢丝绳间的安全距离后再利用2台100吨的汽车吊吊离线路,具体施工工艺同纵梁安装时的吊装和横移(为纵梁横移安装的逆过程)。待道床基本下沉稳定后解除慢行恢复常速行车,线路恢复常速行车后再解除无缝线路的锁定设施。

2.7 框架现浇施工、出入口及附属施工

线路恢复后,在框架及两侧路肩上设置隔离栅,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线路内,框架现浇、出入口及附属工程施工并严格按照临近既有线施工组织实施。

3 安全防护

既有线施工安全无小事,一旦出事就是较大事故,因此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施工岗前安全培训,做好技术和管理刚底要求;建立应急组织,做好应急预案;并加强施工中的安全检查工作;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限制铁路列车通过施工区域(顶进)的速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及时反馈指导施工。现场施工设专人统一指挥、调度和专人值守、专人防护;并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各种防护措施要按施工方案做到位,要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客专与高铁建设方兴未艾;确保安全质量,加快工期,文明施工已是我们的施工理念。铁路运营线下增建大跨度桥涵,采用D型便梁加固及架空线路、仿盾构机械挖掘顶进施工,既避免了中断行车,行车慢行速度可由30km/h提高到45km/h,缩短了慢行时间,可优化运行图;又能够实现公铁立体交叉运行的目的,解决了铁路提速和公路交通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从施工人数的降低、施工进度的提高、环境的保护,还是施工质量的改善,施工成本的降低都有显著的提高,因此类似仿盾构施工较好的解决了对线路影响跨度大和行车限制速度低的问题,能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本工程自2015年4月开工,于2015年11月竣工。该工程整个施工均在合理时间内顺利完成,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可为其他类似工程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第7篇:购房定金范文

关键词:鉴定钢筋混凝土裂缝分析

在房屋安全鉴定中,通常是先通过对建筑物结构构件的外观检查,发现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各种质量问题,其中裂缝是最常见的现象之一。因此,对可疑结构构件应进行强度、刚度、抗裂性验算,必要时还应通过荷载试验,然后作出安全鉴定意见。

1.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的分析

(1)判明是结构性裂缝还是非结构性裂缝。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裂缝的原因很多,对结构的影响也各异,只有弄清结构受力状态和裂缝对结构的影响,才能对结构构件进行定性。结构性裂缝多由于结构应力达到限值,造成承载力不足引起的,是结构破坏开始或是结构强度不足的征兆,是比较危险的,必须进一步对裂缝进行分析。非结构性裂缝往往是自身应力形成的,如干缩裂缝、温度裂缝、塑性收缩裂缝,对结构承载力的影响不大,但通常会影响混凝土的抗渗性,引起钢筋的锈蚀影响混凝土的耐久性,可根据结构耐久性、抗渗、抗震、使用等方面要求采取修补措施。

结构性裂缝,根据受力性质和破坏形式分为两种:一是脆性破坏,二是塑性破坏。脆性破坏的特点是事先没有明显的预兆,仅产生很小的变形即断裂破坏。一旦出现裂缝,对结构强度影响很大,是结构破坏的征兆。脆性破坏裂缝是危险的,应予以足够重视,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和其它安全措施。塑性破坏特点是事先有明显的变形和裂缝预兆,人们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危险性相对稍小。此种裂缝是否影响结构的安全,应根据裂缝的位置、长度、深度以及发展情况而定。如果裂缝已趋于稳定,且最大裂缝未超过规定的容许值,则属于允许出现的裂缝,可不必加固。例如某办公用房,四层二跨框架结构,跨度5m及7m,建于1990年,2003年6月出租给某印刷厂改为印刷车间,使用不久,部分梁出现裂缝,要求鉴定。通过现场查勘,发现梁的裂缝均出现在梁的两端,为约45°的斜裂缝,且混凝土的质量较差,后经过对部分梁的混凝土取芯试压,最低强度等级约C12,平均强度等级为C15,图纸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二者相差较大,由于荷载增大及混凝土强度低,通过复算,梁处于超筋状态,属脆性破坏裂缝,应予立即加固。

结构性裂缝规律性极强,一般通过计算分析可以得出确切的结论。例如典型的简支梁受力裂缝,跨中为正截面受弯裂缝,垂直于梁轴,下大上小;端部为斜截面受剪裂缝,起始于支座,指向梁顶集中荷载等等。

(2)需查明裂缝的宽度、长度、深度,这是安全鉴定中的重要分析判断指标。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按其表征可分三种:一是表面细小裂缝,即缝宽很小,长度短而浅;二是中等裂缝,其宽度在0.2mm左右,长度局限在受拉区,裂缝已深入结构一定深度;三是贯穿性裂缝,缝宽超过0.3mm,长度伸到受压区,裂缝已贯穿整个截面或部分截面。结构性裂缝不仅表征结构受力状况,还会影响结构的耐久性。裂缝宽度愈大,钢筋愈容易锈蚀,意味着钢筋和混凝土之间握裹力已完全破坏,使用寿命已近终结。一般室内结构,横向裂缝导致钢筋锈蚀的危险性较小,裂缝以不影响美观要求为度,而在潮湿环境中,裂缝会引起钢筋锈蚀,裂缝宽度应小于0.2mm,但纵向缝易引起钢筋锈蚀,并导致保护层剥落,影响结构的耐久性,应予处理。当裂缝长度较长,深度较深,严重影响构件的整体性,往往是破坏征兆。应查明原因,根据危险性,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3)判明裂缝是发展的还是稳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按其扩展性质,通常分三种:一是稳定裂缝,即裂缝的宽度、长度保持恒定不变;第二种是活动性裂缝,该裂缝的宽度和长度随着受荷状态和周围温度、湿度变化而变化;第三种是发展裂缝,裂缝的宽度和长度随着时间增长而增长。钢筋混凝土结构在各种荷载作用下,一般在受拉区允许在裂缝出现下工作,也就是说裂缝是不可避免的,只要裂缝是稳定的,其宽度不大,符合规范要求,并无多大危险,属安全构件。

2.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变形的分析

结构在长期使用中,由于荷载、温度、湿度以及地基沉陷等影响,将导致结构变形和变位,变形不但对美观和使用方面有影响,且对结构受力和稳定也有影响。较大变形往往改变了结构的受力条件,增大受力的偏心距,在构件断面、连接节点中产生新的附加应力,从而降低构件的承载能力,引起构件开裂,甚至倒塌。结构变形的测定项目应针对可疑迹象,根据测定的要求、目的加以选择,但最大的挠度和位移必需检测。变形的量测应与裂缝量测结合起来,结构过度的变形,可产生对应的裂缝,过大的裂缝又可扩大结构的变形。另一方面还需看变形是稳定的还是发展的,变形发展很慢或基本稳定是正常的,若变形发展很快,变形速度逐渐增大或突然增大,即是异常的现象,应引起注意,通常意味着结构可能破坏,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房屋安全。结构过度变形是结构刚度不足或稳定性不足的标志,它并不直接反映结构的强度。影响结构变形的主要因素,如断面尺寸、跨度、荷载、支座 形式、材料质量等,也影响到结构的强度。因此进行安全鉴定时,还应和裂缝、结构构件稳定等结合考虑。

3.结语

钢筋混凝土构件中裂缝出现的类型特征较多,产生裂缝的原因也是情况各异。因而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找出形成裂缝的原因,测量裂缝的形状大小,找出裂缝变化的形态,考虑构造、混凝土碳化等因素,分析辨别对结构的影响程度。

参考文献:

[1]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2.

[2]鞠丽艳.混凝土裂缝抑制措施的研究进展,2002. 5

第8篇:购房定金范文

畜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人们提供丰富的蛋奶肉资源,畜产品也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笔者在基层畜牧兽医站工作近三十年,对当地畜牧业状况十分了解。

近年来,当地养殖户所养畜禽的免疫工作都是基层畜牧兽医站搞的,并且全部都是免费的,这对当地动物疫病防控和保障当地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了很大作用,尽管基层畜牧兽医站给畜禽免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模式,但是笔者认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免疫工作和政府对畜牧业的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欠缺,对畜禽的免疫工作还可以更加完善,将此项工作还可以做的更精、更细、更好,现将存在问题罗列如下,并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一、将存在问题

1.畜牧兽医站基础建设落后,各种配套设施不健全。基层畜牧兽医站的建设用房大部分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陈旧不堪。

2.基层畜牧兽医站正式人员少、老龄化现象严重、经费少、临聘防疫员少,而全年畜禽防疫工作量很大:每年的春秋两季防疫都是畜牧兽医站人员和临聘防疫员共同完成的,国家只给防疫员季节性的少量工资,但是国家要求强制免疫的畜禽传染病种类多,每种疾病的防疫完毕都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要把传染病种类都防疫到位是不现实的。加之近两三年国家对狂犬病的防治特别重视,家犬养殖量又大,逐一注射狂犬疫苗又是一项很大的工程,给防疫员工资低,工作量大,所以很难聘用到合适的防疫员,都不愿意干。同时,散养户养殖随意性大,随时买卖,对新增加的畜禽还需要及时补针(未免疫的传染病种类)。

3.镇政府对畜禽免疫工作重视不够或者不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但现实情况是:每到防疫季节,县农业局集合基层畜牧兽医站和当地镇政府开防疫启动会,接下来兽医站人员多次找当地镇政府或镇农办要求组织实施。部分镇政府还配合畜牧兽医站的工作,有些镇政府稍微配合,有的镇政府干脆置之不理,由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自行解决。

4.疫苗反应:在正常情况下,因少数疫苗注射后有反应甚至造成死亡,导致养殖户和基层畜牧兽医站矛盾不清,这让基层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和防疫员开展工作时缩手缩脚,有后顾之忧。

5.部分养殖户对畜禽防疫重视程度不够,不愿意防疫。

6.免疫过某种传染病疫苗还发生某种病,也就是免疫失败,用老百姓的话说,就叫“防不住”。同时,在现实中又可能出现新的传染病种类。

二、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笔者提出建议

1.政府应对基层畜牧兽医站的基础建设加大投资力度,继续更新设备。

2.政府每年应当从大专院校毕业生招收畜牧兽医专业人才,注入新鲜血液。增加畜牧兽医站经费,增加防疫员数量,增大防疫员工资。最好一年中每个月都有工资。每个村或几个小村设立一个专门的兽医防疫室,并配有专门的村级兽医防疫员和相应的办公设备、防疫设备,做好本村防疫档案工作,包括畜种、数量、佩戴标识、免疫日期、疫苗名称、新增加的、卖掉的、买卖地点、等各种养殖信息,这样也有利于实施追溯管理制度。把国家要求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免尽免,力争畜禽免疫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使畜禽免疫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细化,更加科学化,构建兽医防疫队伍长久机制。

3.对畜禽免疫工作不够重视的乡镇政府,笔者建议把畜禽免疫工作作为考核乡镇政府的一个项目。最好把畜禽免疫工作的主体让乡镇政府承担,基层畜牧兽医站具体实施,以配合乡镇政府的工作。因为他们不但工作人员多,而且具有行政管辖能力,而畜牧兽医站只是一个人数有限的公益性业务部门,让畜牧兽医站配合乡镇政府的工作更加合情合理。

4.加强培训基层兽医站工作人员和防疫员的业务能力,提高操作技能。畜禽注射疫苗后出现反应甚至造成死亡的,国家应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避免养殖户和兽医站工作人员产生矛盾,纠缠不清,以解后顾之忧。

第9篇:购房定金范文

一、一般来说,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给付定金的时候,与开发商未就主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而事后双方不能就主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协议,则购房定金通常应当返还购房者。

定金有立约定金(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等各种类型。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是指违约定金。而担保法解释承认了除违约定金以外的其它类型定金的效力,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就是对立约定金的明确规定。立约定金也可以被称为是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特点在于,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联系。在主合同订立之前就已成立。凡在认购书、意向书一类协议中设定立约定金的,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产生,在其所担保的立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受到定金处罚。因此,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不能把认购书、意向书中约定的定金性质都认为立约定金,否则对购房者极为不利。如:因开发商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基于恶意,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签订而让购房者承担定金不能返还的后果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二、严格以认购书约定的条件为准,可区别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认购书并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面积、户型结构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内容留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再行协商,而开发商与购房者又未能就此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其次,如果开发商在签订主合同时,提出与认购书约定的不同的条件致使主合同不能签订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再次,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就认购书约定的条件之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不能签订主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定金。另外,如果认购书已经将以后要签订的主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而购房者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不予返还购房者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