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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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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平性;基尼系数;变异系数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6)01-0099-07

一、问题背景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3645.2万元迅速增加到568,845亿元,生产力飞速提升,人民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然而,伴随着这一成就,我国的贫富差距却在逐步拉大,其中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2012年为0.474,已经连续十年超过国际公认警戒线〔1〕。此外,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指出,1995年我国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到2002年增加为0.55,2012年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则达到0.73,财产最多的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而最底端的25%的家庭则仅拥有财产总量的1%。在城乡居民之间、在不同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和财富持有量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既不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以促进经济增长。另外一方面,中国正在面临愈发严峻的老龄化挑战。截至2014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明显高于10%的老龄社会国际标准。中国老龄委办公室消息称,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重度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将日益突出〔2〕。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第二次分配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一项覆盖广泛并体现出公平性的重要公共政策。而作为调节收入差距、保障劳动者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更加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来发挥其自身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缴纳和待遇享受等要求的不同,基本上可分为面对四大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其中公务员和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直接负担养老金,不纳入社保基金,其保障的水平大致低于在职工资的9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则参加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城市情况不同,城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各不相同,城乡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数额也有所不同。由此可知,养老保险体系的双轨制由于将参保群体划分为不同种类参保对象,实行区别对待的方案,不仅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流动,而且人为地制造了更为严重的不公平。201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而机关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是企业退休职工的2.1倍。各方学者都在研究双轨制并行方案,以望打破利益固化的制度,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然而,有关社会养老保险不公平性的研究更多侧重于理论推演和定性描述,即使是定量考察公平性的研究也仅仅限于某一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范围内,比如对某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又或对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考察,缺乏基于全局的动态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程度及变化情况的整体性研究,也就因而无法客观准确地评价政策改革过程中的效果,无法为养老金双轨制并行方案的论证与实行提供反馈。另外,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方还止步于省市一级,而具体到不同地方相应的制度规定又有所不同,因此缺少基于某一固定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公平性情况的研究。本文基于学术界前期研究的缺憾,对相关问题加以进一步研究。东北老工业基地曾在共和国的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制造业企业的大量员工均已步入老年,使得东北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受到较多的挑战和关注。也是基于此种考虑,中央的做实个人账户重要试点也曾选址东北地区。本文则基于辽宁省省会城市沈阳的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数据统计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并展开讨论。

二、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个体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大部分组成。公务员和一部分退出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作为单独门类的退休金制度,与以上四个部分共同构成了沈阳市养老金收缴支付的组合。沈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2002年10月1日后,当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补缴由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地税征收。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作为统筹部分;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8%按月缴纳,划入个人账户。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缴方式是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缴费,地税部门征缴。其覆盖群体为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2005年2月22日起退出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比例。目前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双基数、双比例”征缴政策,即:个人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8%,单位统筹部分按18%和离退休统筹项目养老金总额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实行“即缴即拨”政策。沈阳市个体养老保险由银行部门带扣交,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城市居民、外埠在沈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以按照意愿选择参加。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不同档次,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2%纳入社会统筹、8%计入个人账户。这里由于实际上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体养老保险存在相互兼容的地方,很多人在企业工作时由企业缴纳部分,不在企业时自己继续交,并且个人账户都是8%,到了退休的时候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就混淆了。因此,本文将企业和个体养老保险合并考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称,各地情况基本相同,其参保范围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居民。也就是说,对于部分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个体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选择一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资金来源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越多,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决定,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具体来说,缴费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为“城乡保制度”,在本文中为分析方便,又具体分为城居保、新农保两项制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1000元不等的十个档次外,另加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按年缴纳。现行政府补贴标准农村每人每年70元,城市每人每年90元。其次,待遇计发方面: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项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基础养老金则目前为农村每月70元,城市每月90元。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全部由国家财政拨付,不走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按照国发文件规定,在考虑到职务工资、界别工资和各种福利补贴在退休前后差距的基础上,公务员的退休金领取在80%-90%退休前工资总额的范围内变化。划入公务员退休金养老体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发标准基本相同,但享受的待遇水平稍低。2014年则是养老金双轨制的破题之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金并轨方案已经进入论证阶段,几年后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并轨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根据公务员现有工龄,经过计算补齐相应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

三、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的理论维度与方法

(一)目前我国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从制度不公平的现状入手进行论述,对于城乡间、区域间、不同覆盖群体间的不公平,结合伦理学对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性进行了总体上的定性论述。由于在现状和影响因素上相对缺乏定量的研究,因此谈及的解决对策大部分止步于打破碎片化的总体原则,对于在碎片化分割化状态结束之前的过渡阶段可以采取的政策微调却没有研究。第二种思路是基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群体不同的子项目选择特定一种进行深入研究。由于不同覆盖群体的子项目都处于改革之中,而收入再分配效应是体现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公平性是衡量改革效果的重要方面,因而这一类型的研究通常可以评估特定子项目的现状、改革前后的效果以及可改革的发展方向。然而能够做到既深入到子项目中明晰其公平性现状及发展方向,又不忘结合养老保险的整体衔接打破碎片化方针战略的研究不多。大部分研究就单一制度论单一制度,甚至会提出长期以来可能加重整体制度碎片化的建议。比如申曙光、呙玉红(2009)提出,尽快为农民工单独设立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种思路是基于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由部分有精算或数理背景的学者进行研究,存在较大的空白领域。其中养老保险制度不同覆盖群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个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区域之间的收入分配效应的量化衡量是比较制度公平性的一个重要方向。利用经济学指标和计量经济学模型对制度运行中的保费补偿、缴纳、参保群体需求等实证数据进行计算,纵向上可以比对制度改革前后的公平性变化趋势,横向上可以比对制度的不同子项目间、区域间、乃至于国家间的公平性程度。

(二)养老金公平性的评价维度

公平性是现代社会和公共政策领域的重要概念和原则,按照Brockner和Wiesenfeld(2009)的定义,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则主要由收入差距、个体权利、收入分配设计体系等一系列项目来考量〔3〕。本文中,我们将公平定义为个体享有一种公正无歧视的社会地位,其反应在养老金制度中即养老金的缴纳与享受情况的公正合理。在这里我们不局限于某一类型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彼此间的不公平程度,来改善具体制度方案的细节;而是集中精力,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失业单位、个体、城乡居民四部分养老保险制度与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共同放在一起比较,来考察不同类型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公平性情况。此外,退休前后的收入水平(收入替代率)不应差距过大也是本文考量制度公平性的标准之一。本文分析的指标包括,养老金待遇给付、养老金费用缴纳,以及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1.养老金待遇给付(P)。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老年群体每月收入的钱数(不包括来自于家庭成员或者其他渠道的收入),其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计发、城乡保制度由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公务员等退休金由国家财政专门拨款支付。2.养老金费用缴纳(F)。可以衡量参保人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贡献水平。考虑到“老人”和“中人”虽然曾经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其为国家所做出的贡献已经以固定资产等形式凝结进国有资产里,而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支付机制仍然依靠现收现付,我们用目前缴费群体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情况衡量相同群体老年人口对于养老保险的贡献水平。而公务员群体由于隶属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无须在职人员缴纳费用来实际支付老年人口的待遇,因此认为其贡献水平为0。3.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G)。由于通货膨胀等系列原因,以及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实际计况,本文用缴费群体的工资等收入与领取群体的养老金收入的差距来衡量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具体来说养老金的替代比率即为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4〕。

(三)养老金公平性的衡量方法

1.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衡量。收入不公的一个较为常见的衡量方式是基尼系数的大小。本文依照洛仑兹曲线和基尼系数理论衡量我国现有的面向不同群体的养老金制度的基尼系数。Pe、Pp、Pu、Pr、P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待遇领取金额;Le、Lp、Lu、Lr、L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领取待遇人数。我们首先计算Le、Lp、Lu、Lr、Lc各自在领取待遇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以及PexLe、PpxLp、PuxLu、PrxLr及PcxLc各自在其总和中所占的比例。然后,通过计算得出洛仑兹曲线的形状和基尼系数Sp。2.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缴纳两方面的衡量。方差、标准差和平均数都可以用作为反映数据分布情况的标准,但本文考虑到其受原始变量数量和单位的影响较大并未选用。而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即变异系数,则能够更好地衡量不同单位下变量的分布情况。本文中我们通过计算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比例的变异系数SF,来从待遇给付和费用缴纳两方面综合衡量不同群体养老金公平性差异。其中Fe、Fp、Fu、Fr、F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费用交纳金额〔5-6〕。3.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退休前后养老金代际际差两方面衡量。本文用Ge、Gp、Gu、Gr、G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群体的平均在岗收入,则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可作为衡量养老金公平性的一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同SF。

四、数据搜集与计算结果

表1中的基本数据来源于沈阳市统计年鉴、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内部财务资料。部分难以获得的数据采用相关估算方法加以确定,均在说明中加以了标注。说明:1.事业单位年领取金额与人数来源于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数据;2.鉴于参保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在企业工作时企业负责缴费,不在企业时自己全权缴费,且个人账户比例均为8%,退休后两类群体无法区分等现实情况,一般将两类群体合并考虑;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选择参加的养老保险目前除具体细节有所区别外其余基本相同,且2014年底辽宁省预计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城乡保统一。这里由于本文无法获得待遇领取方面的全市数据,因此采用的是城乡参保人数最多的沈北新区的领取水平对全市水平进行估算;4.公务员由于部分信息无法获得,因此采用2013年年鉴中对2012年沈阳市公务员系统人数和在岗工资的数据,并按照已有研究中指出替代率在80%~90%的情况,选取在岗工资的80%作为其年平均领取退休金的数值;5.人均年收入即特定群体整体的平均每人每年收入金额,由沈阳市2013年统计年鉴整理而得,由于2014年年鉴尚无法获得,因此这一数据整体上可能略存偏差。

(一)养老金待遇给付基尼系数S

养老金领取基尼系数为0.214138,范围介于0.2到0.3之间,远低于0.4的警戒线,因此仅从待遇领取金额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公平的。

(二)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首先,由于公务员系统退休金的领取不以缴纳为前提,而是划归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由国家财政负责支付,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上讲是绝对不公平的。这里我们将公务员相关的数据剔除,进一步探讨其他四种子类型的公平程度。利用公式(1)、(2)计算,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为0.502,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当不公平的。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剩余4小类养老保险来说,这个不公平的程度是由于目前对城乡保的政府补贴而引起的,也就是说仅从收入缴纳比来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近6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超过4倍,企事业单位则均不足2倍。考虑到曾经农业与工业的剪刀差和农村地区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予以补贴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于考虑到享受待遇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补贴的力度还应当继续增加。

(三)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可以很好地衡量养老金替代率,因此用来判定养老金的给付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待遇享受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以及多大程度能够避免达到退休前后生活质量的落差。就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而言,本文主要关注不同群体其替代率的差别到底有多大。这里由于难以找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群体在领取养老金之前的人均年收入,因此用城市家庭总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和农村人均全年总收入代替,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经计算可得结论为: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大致为0.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比例在0.06上下,公务员相关则高达0.8。因此,基本上可以初步推测,最大的不公平性来自于公务员群体,其次则源于城乡居民过低的比例。基于公式(1)、(2),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为0.86,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绝对不公平的。五、沈阳市养老金制度公平性评估结果在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三个维度中,第一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基尼系数为0.214,可以认为沈阳市养老金制度相对公平,这主要是由于领取水平位于平均档的企业单位领取待遇者占总数的超过70%;第二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养老金待遇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502,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相当不公平,但是单纯变异系数较大并不能说明制度的不公平性,因为这一不公平性是由于政府对于城乡保的补贴造成的。鉴于公务员无须缴纳保费因而被计算排除在外,因此从这一维度出发本身就已经表明了制度的不公平性;第三个维度的养老金待遇领取额与在岗收入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86,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绝对不公平。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公务员的收入替代率远高于其他群组以及城乡保制度的替代率过低两方面。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细分不同群体的碎片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造成严重不公平性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务员相关群体脱离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并且在退休后得到保障程度远高于其他群体。此外,城乡保制度的参保者在开始领取待遇后得到的保障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群组也是目前公平性亟待解决的另一个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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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晓军,乔杨.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差距分析〔J〕.统计研究,2007(5):44-48.

第2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产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77-02

一、产权理论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现状

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马克思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关于它们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从产权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能帮助我们界定个人在养老过程中的责任、成本和收益。

根据产权理论,产权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和共(公)有产权。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从产权视角看,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应该属于所有参保人的共有财产,属于共(公)有产权;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属于私有财产,是私有产权;养老保险中的国有产权指的是全国社保基金中用于养老的部分,这主要由中央财政或转让国有资产而来,是国家的重要储备和战略资源。

根据产权理论,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其经济效率是有差异的。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他在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时,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过高而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

当前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产权问题,首先是产权界定不清晰,没有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范围外边界,造成大量养老基金的流失和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其次,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产权,其实,事实上财政基金部分产权是明晰的,就是国家所有。但是,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具体主体来体现国家对整体国有资产“所有”这个权力,这还不明晰,以及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让其在该有效的制度保护下保值、增值也还不明确。再次,个人账户的产权归属也不明确,国家一直没有理清养老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人问题一直是一个致命问题。

二、不清晰的产权权利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影响

当前中国采取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部分属于被保险人的共有产权,而个人账户部分是个人的私有产权。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私有产权承认和维护,但是在具体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是很完善和精确,这对我国养老保险产生了不利影响。

1.制度设计中的产权模糊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虽然明确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相结合的模式,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已经确立,但是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责任分担处于模糊状态;同时,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这两者之间的产权主次关系也没有明确。 这就意味着管理层并不清楚要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到底是以社会统筹 (现收现付)的共有产权为主, 还是以个人账户 (基金积累)私有产权为主。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模糊, 不利于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还会带来严重的 “空账”问题。

2.个人账户产权不明问题。个人账户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储蓄, 其积累的资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私人财产,对其享有完全产权。作为其权利的自然延伸,缴费者个人在缴费期内享有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自由转移的权力,通过选择较高管理水平的经营者投资运营,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实现个人财产的收益权。一般来说,个人是其私有财产最好的看守者,在缴费者对其个人账户基金享有完整的产权时,个人有足够强的风险意识和强烈的动机去关心资金的使用情况。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础上,由于政府的强制性使个人账户基金的产权受限,激励机制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政府承担起对养老金的运营时,个人普遍存在 “搭便车”的心理,没有较强的动机去关心自己资金的使用情况,更由于现有制度框架内,获取资金经营状况的信息成本很大,导致缴费者个人基本上放弃了这一动机。而个人账户基金所有者权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来管理好这笔基金,往往把个人账户资金作为一种廉价的资本来源,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补偿政府的债务和行政支出等。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已严重威胁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基础,个人账户基金产权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一种无效率运行的状态。

3.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不清晰的产权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基金大量被挪用、流失、浪费、贬值的现象。2006年底国家审计署公布了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金审计结果显示,71亿违规养老基金被审出。很多地方政府挪用、占用养老基金现象严重。如河南新密市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637万元存入两家城市信用社,由于2002年11月信用社撤销,资金面临损失。2006年初,广州市社保局称,广州曾有9亿元养老金被挪用,其中5.7亿已无法追回。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存在截留社保费的问题。如建行贵州省分行与工行贵州省分行少申报缴费基数,在征得贵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后,对已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6 422.64万元予以截留。

三、中国现行产权制度的变迁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分析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是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联系在一起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国有产权为特征的。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政府和企业职能的重新定位,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个人积累制转变的改革模式。当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个人积累制转变时,“新人”不再负责“老人”和“中人”养老金的供应,政府此时承担起了兑现“老人”和“中人”领取养老金权利的责任,从而出现一种隐性债务,这种债务过去隐藏在现收现付制下,体制的转轨才使其显性化。《决定》虽然对“老人”和“中人”的退休待遇如何确定有了规定,但并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政策,也没有建立起与隐性债务相对应的基金积累。在养老保险改革实践中,政府采取向“新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透支的办法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现象严重。从1995年社保制度改革开始至2004年底,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7 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 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仍在现收现付制的老路上运行,并没有实现部分个人积累制的改革目标。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首先,导致了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信任,部分积累制有名无实,养老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其二,国家作为养老保险最后的支付者。如果空账问题解决不好,最终将转化为巨大的财政负担,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三,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隐性债务积累到一定程度会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主要两个产权因素影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个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的共有产权和私人产权之间的产权界定问题,另一个是共有产权和个人账户私人产权的产权保护问题。所以,我们可以从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来协调,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产权不明晰主要原因是现行统账结合模式没有对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予以清晰的界定,这就需要进行立法,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政府企业责任,解决制度设计中的模糊问题。同时尽快将社保基金管理条例纳入立法日程,禁止基金被占用和挪用。清晰的产权是解决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根本途径。

2.明确个人账户产权归属和提高其运营效率。作者认为,应该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一样, 政府应明确个人账户产权归属个人,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另一方面,对于个人账户基金必须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分离出来,个人除了在缴费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外,对其享有完全的产权以及拥有广泛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选择权,亦即有权选择竞争性的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投资经营,以获取高投资回报。

3.在清晰界定产权的同时,注重产权的保护。中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克服了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以及完全基金积累制度的缺点和不足,是一种创新。但是从历史角度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连贯的问题,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产权,忽略了其他相应的制度建设,没有达到设想的目标。所以,国家在政策上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对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妥善解决转轨过程中的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制度的长处,避免其缺点和不足,从而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压力。

总之,从产权角度上讲,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形式和内容上完美结合根本上需要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对社会统筹的共有产权与个人账户私人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保护来解决,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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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居民储蓄 现收现付 Diamond模型 挤出弹性

一、文献综述

相比于以往有关养老金保险制度的文献,本文的亮点一方面是在理论模型中,将人口增长率引进现收现付制和个人基金制下的代际交叠模型,能够研究当前中国延迟退休和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对养老金收支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实证分析中,解释变量既包含了宏观影响变量,也加入了养老金保险制度自身特点的变量,在居民储蓄变化的解释上能够更有说服力。同时,也能够通过养老金制度变量符号的正负来反映当前中国养老金制度的保障程度。(如表1)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下的代际交叠模型

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从现收现付制度逐步向基金积累制转变,目前处于“统账结合”的混合模式。根据这种模式,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给付由两部分组成: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的积累部分。据此,本文在现收现付制和个人基金制结合下的代际交叠模型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引进人口增长率这个变量,建立如下修改了的世代交叠模型。

由上两式的符号都为负,可知,现收现付制和个人基金制的存在会导致居民储蓄减少,即存在现收现付制和个人基金制的挤出效应。而减少的部分是大于1还是小于1,取决于利率和人口增长率的关系:当利率小于人口增长率,则减少的部分大于1;反之,减少的部分小于1。

在研究现收现付储蓄与人口增长率的关系时,有如下的一阶关系式:

由符号小于0可知,在当前延迟退休和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背景下,就业人口增长率n升高,dt减少,则养老金储蓄S1,t增加,进而现收现付的挤出弹性的绝对值增加。

三、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储蓄挤出效应的实证研究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社会保险制度为居民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保障,使得居民可以在当前消费与退休后消费之间进行权衡,所以居民并不关心当前的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险支出水平,而更加注重退休后的社会保障性的收入水平,并据此确定当前的储蓄水平。另外,由于居民在决定储蓄水平时无法看到当期的社会保险余额,因此居民会选择去年的社会保险余额作为参考。

在宏观上,影响居民储蓄水平的因素也有很多:第一是收入水平,一般而言,收入水平的提高会促进居民的储蓄增加;第二,利率越高,居民在银行储蓄所获的回报越高,因而储蓄会增加;第三,物价水平的变动是影响居民消费的关键因素,当物价上升,居民会增加当前的消费而减少未来的消费,从而减低当前的储蓄,反之则会增加当前的储蓄。

另外,养老金保险制度普及的广度和深度也影响着居民的储蓄水平。一方面,养老金覆盖率越高,居民因不确定性而增加的预防性储蓄会减少,进而总体上居民储蓄会有所减少;另一方面,养老金缴费率越高,在“统账结合”制度下,退休后所获的养老金收入会越高,因而居民为退休生活所准备的储蓄会减少。

综上所述,本文建立如下的模型:

被解释变量: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总额st(年末余额),单位是亿元。

解释变量:第一,国民生产总值Gt,单位是亿元;第二,前一年的社会保险基金余额SIt-1,单位是亿元;第三,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活期利率Rt,单位为%;第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t,以上一年为100;第五,养老金覆盖率CRt,单位是%;第六,养老金缴费率Pt,单位是%;第七ε表示其他因素的影响。

其中:表示社会保险对储蓄的挤出效应,若a3

1997~2012年的数据整理如表2。

(来源: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国民生产总值,社会保险基金余额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均取自1997~2012的《中国统计年鉴》;活期存款利率取自国泰金安中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变动数据;养老金覆盖率和缴费率由1997~2012年的《中国城镇住户调查》计算可得。)

(二)回归分析及检验:

修正后的回归结果表明方程拟合优度仍非常高,所有解释变量在5%的显著水平下都显著,并且所有变量的系数正负都符合实际情况。另外,将2004年的数据带入以上方程,得到拟合值为11.72528,而实际值为11.69154,误差范围小于1%,这说明修改后的方程设计较好。

从以上回归结果来看, 居民储蓄关于国民总值的变动弹性约为0.198,即国民总值增加1%,居民储蓄增加0.198%。社会保险对居民储蓄存在着挤出效应,其对居民储蓄的变动弹性约为-0.184,即社会保险增加1%,居民储蓄减少0.184%,弹性小于1,则表明挤出效应缺乏弹性。活期存款利率和消费价格指数对居民储蓄的影响都符合实际情况,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各自增加1%,居民储蓄分别减少0.187%、0.005%。而变量养老金覆盖率和养老金缴费率的系数为正,与理论不符,表明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没有舒解居民对于未来养老的担忧,进而并未起到给储蓄降温的目的。

四、结论以及建议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第一,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储蓄的挤出弹性小于1。换个角度看,较低的养老保险水平会导致居民储蓄的增加,适度的养老保险水平会减少居民储蓄。第二,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覆盖面过窄,缴费率不足等使居民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加,居民储蓄动机较强。养老保险的挤出效应缺乏制度保证,因此在一定程度下造成中国当前的高储蓄现象。据统计,到2012年末,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为30427、53641、15225、19010、15429万人,与中国的人口数量相比是远远不够的。为了解决当前的高储蓄问题,应尽快建立更为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以逐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缩小养老待遇内部差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强监管、提高公众信心等,使养老保险发挥减少居民储蓄以促进消费的作用。

(作者单位为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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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6.

第4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判断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的标准,则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脱离,或者对劳动者而言,参加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其主要社会生活内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龄界限亦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相应确定。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养老金在分配过程中不再遵循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则,而是依据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确定额度。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国家可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④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目前,我国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试点,此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速开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近20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达300多亿元,已有200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尽管如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的特点,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这样,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不仅会加剧城乡差距,而且也会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好迅速增加、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绝大部分地区处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还穷”状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较少,人口老龄化的负担相对较小,而中国农村基数大,老年人口数量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整个欧洲各国老年人口之总和。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使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老有所养,就有必要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1964年中国城乡居民收人比为2.2∶1,1978年为2.4∶1,到了1994年就达到2.87∶1,2001进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则为3.45∶1,目前仍有扩大的趋势,而我国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差别也很大,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羁绊。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93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减少到1.57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完成。与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指标比较,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当时的条件。另外,比照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一般有两个规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城镇30-50年;二是农业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为16.2%。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滞后城镇50多年。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为14%,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上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该制度时的比例。而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同时,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着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潜在的经济支持。因此,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确立的在农村实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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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防范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福利制度,是属于全社会的公共福利,理应由全体国民共同享有。不断加快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使部分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除从政府领取低于市场价格的货币补偿外,并未同时获得就业和社会保障,不仅生活困难,养老更成为严重的后顾之忧。另外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也日益严重,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需要赡养的老龄人口迅猛增加。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急速到来和农村体制改革进程的加速,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已迫在眉睫。这些都使得有必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有必要进一部完善。

1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缺陷

1.1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严重

(1)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基金流失严重。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中,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均由当地的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地方政府常常利用监督机制的漏洞,挤占、挪用、挥霍农民养老金,使基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一项在江苏省的调查表明,调查涉及的7个城市,已经流失的资金占基金总额的35%, 基金流失有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机构挪用,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等。基金流失的另一种表现是管理费用,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占到实收保费的30%以上。

(2)在基金的正常管理中也会出现基金流失。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且基金存入银行利率明显低于给付利率,出现利率倒现象,结果是保险费征收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越大。随着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国家在解决农保基金支付风险上采取单纯依靠降低个人账户给付利率消极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当初对已经投保农民的承诺,农民对投保的信心大打折扣。

(3)农村养老保险机构也在不同程度上挤占基金。由于近几年保费收入不断下降,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经费常处于无从着落的状况,而财政又不补贴支持,致使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面临生存危机,挤占基金应付日常开支的违规现象普遍存在,也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严重。

(4)一些部门利用非法手段也是造成基金流失的原因之一。一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部门为自行寻求增值渠道,违规投资、担保、挤占、挪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基金血本无归。

1.2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考虑到国内经济尚不稳定、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投资风险大的现状,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投资渠道非常狭窄。如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形式上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实际上却使养老保险基金面临通货膨胀贬值的风险,影响了其保值增值的能力。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实践来看,这种单一化的投资渠道,根本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无法实现对参保农民基金增值的承诺,极大影响了广大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基金投资渠道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要求的迫切需要。

1.3 缺乏科学的投资风险防范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该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其投资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安全性原则,在确保投资安全的基础上使养老基金保值增值;投资策略应当分散化、多样化,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资风险防范运行机制,与国际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2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完善

2.1 管理上

(1)建立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做出的现实选择。根据我国国情,政府目前不可能为农村养老保险提供巨额的财政补贴。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差异大且不稳定,很难确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做出的选择,也符合国际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农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有利于强化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责权清晰,既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适应越来越多的农民就业多元化、流动性大的特点;选择缴费确定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期分段计息,在制度上避免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个人账户基金营运管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这种模式以美国、新加坡为代表,其特点是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优点是管理简单,管理、交易成本低,政策执行起来比较灵活;缺点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运行缺乏透明度,难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而且政府可能挪用而造成基金损失。另一种是由民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这种模式以智利、英国、荷兰为代表,其特点是基金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将基金委托多家民营管理公司按市场法则运作和投资。这种管理模式由于机制灵活、效率较高,因此投资者可以在竞争中得到较高的回报和良好的服务。世界银行1998年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由民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养老金收益普遍高于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金。我国农村也应该尝试采取后一种模式,管理费从公司盈利中提取,不再需要政府从中提取管理成本。

第6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完全建立,农村老年人正面临着十分严峡的生活风险,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本文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促进我国农业的规模化和中国的社会转型。

共和国诞生至今,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尤为突出的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后,在原有的一些针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项目被削弱的同时,新制度却又未广泛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生活风险。毫无疑问,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长期无法充分发挥它“安全网”与“稳定器”的作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改革开发日益深人的今天,建构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便日益显得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现状

(一)设计有误,难以普及推广

现行《方案》规定了“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政策。但由于没有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对国家的责任也没有具约束性的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同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甚至还不如银行储蓄账户。银行储蓄由个人保管,可以随时支取;养老账户由养老保险机构管理,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还不得不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和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制度设计明显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原则相违背,许多农民不愿也无力接受,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始终无法真正推广。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投保人数仅为8200万人,人均缴纳保费仅为231元,无论从覆盖面还是从保费额来说,都很难满足21世纪农村老年人口的需要。

(二)范围笼统,阻碍社会发展

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人保险对象,如同一道无形的绳索,将已经实际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了土地上,使这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离土不能离乡”、“只能进厂不能进城”。迄今为止,我国农业劳动力以不同方式实现的向外转移在2亿人以上,但据有关资料,其中80%以上是兼业型转移。这种转移方式,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1984年承包农户平均土地规模0.55公顷,目前内陆地区户均0.46公顷,沿海0.26公顷一0.33公顷。更有甚者,部分农民“只承包不耕种”,一面进城务工,一面任承包地荒废,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粮食供应。这种情况若不及时扭转,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与现代化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首先,农业的长期滞后必然使我国还不十分强大的工业体系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其次,就业、户口等政策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化,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最终导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受阻,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放慢。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保障对象进行科学划分,为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才有可能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和社会转型。

(三)对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和贫富差距作用不大,不利于社会稳定

从实施状况看,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方案》的主要参保对象是务工、经商人员。虽然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大、保费越来越高,但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收人最低、最需要保障的农业从业人员参加保险的却不多。这样,由于再分配最重要的客体的缺失,社会保障无法充分发挥它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职能,对缩小贫富差距作用不大。另一方面,由于《方案》仅覆盖在部分地区,农民更愿意在保险覆盖的区域内流动。这样,经济发达的、能够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能够吸引愈多的人才,而经济欠发达的、未推行养老保险的地区人才日益流失,业已存在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越来越严重。社会分配不公平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现行《方案》不仅没有缓和这种不公平现象,反而加剧了差距的扩大,对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二、对策

(一)范围划分合理化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必须合理划分农村社会保障的涵盖对象。笔者认为,应该将已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小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划离农村社会保障系统。

1.构建相对独立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变现行(方案》将小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构建相对独立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这个保障体系必须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区别。这样做能够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将小城镇作为安身立命之所,避免其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减轻“城市病”;同时又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多是二、三产业从业人员,遭遇的风险结构与农民不同,理应为他们设计适合于他们自身的保障项目。其次,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小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还难以承受以城市为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小城镇的兴起与乡镇企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社会结构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实现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现实选择。只有迅速构建相对独立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小城镇和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2.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纳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现行的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作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睁强了他们流动的盲目性。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某些发展中国家出现过的所谓“过度城市化综合征”,苦如北京市1995年抓获的犯罪分子中,外地人占近一半。“大禹治水,堵不如疏”,与其弹精蝎力地阻止农民进城,不如通过制度设计正确引导农民进城的热情,让他们的流动更趋理性。将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纳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后,能否定期支付社会保障费用,成为每个进城农民必须考虑的问题。对于已在城市居住多年,且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能够也愿意支付这笔费用;而对于进城时间较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这笔费用的支出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这样做,不仅可以拓宽城市社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更重要的是,如果为中国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进城农民踏入了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他们与土地的联系更易被割裂,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中国的社会转型。

(二)制度设计科学化

小城镇从业人员与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脱离,使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主体将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那么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具体情况,又适应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呢?笔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应该建立“家庭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为辅、商业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模式。

1.家庭保障为主

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原因在于:一、虽然社会保障的国际趋势是以国家责任而非家庭责任为主,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水平低,国家和集体无力扶持,农民也没有多少能力参加完全积累制的养老保险,要求农民参加国家养老保险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罢了。在现阶段强调以家庭保障为主更具现实性。二、家庭养老在我国拥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子女对家人的赌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受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保障。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保险是具有可行性的。具体考虑是以遍布农村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代替保险机构,以个人养老储蓄账户代替现行《方案》规定的个人保险账户。这样做的优点是:一、可以省却保险机构的营运费用;二、可以避免保险金被娜用等违法现象;三、农民可以拥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支取的个人账户,有利于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流动。

2.以社会保障为辅

强调家庭责任绝不等于推卸社会的责任。恰恰相反,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依靠家庭,难以为老年人提供足够保障,这时就濡要社会责任的辅助。首先是国家责任。农村的养老参保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的,但关键是由国家出面,提供一个优惠、合理的利率保证。如果农民参保是强制性的,这样的保证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如果参保是自愿的,那更斋要这样的保证以争取农村人口中的较大比例人群参加。其次是集体责任。集体可以模仿城市社区大力发展养老院、义诊等社会服务事业。另外,还可以考虑发挥土地的保障作用。如果农民能够获得一份长期的、有保证的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期间,政府官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止的合同,那么土地的价值就能够为农民发挥保障作用。譬如,农民可以在承包期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以租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或在农民退休后将土地退还集体,以获得集体的养老补助等。

第7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路径

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的关键是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待遇的差距。而如何把差距控制在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与企业职工都能接受的范围之内,是推行改革的重点。这就要求我们应有步骤、有策略地探索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首先,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次,确保机关单位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同步性;再次,中国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要统筹全局,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确立统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新模式

中国经过多年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其目标是建设一个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自愿储蓄组成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其中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积累相结合的方式。考虑到建设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当参考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破坏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公平性,造成了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困难,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人才的流动,不利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还影响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所以,我们应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建设,努力探索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方法,推进建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建立统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新模式,走多元化道路,是由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决定的,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亦是中国养老保险未来的发展趋势。只有建立统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新模式,才能适应中国的经济发展,最终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二、统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顺利衔接,使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上的混乱,改革进度上也无法做到统一。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短时期内无法消除。我们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在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设置的低层次实现相对统一,在作为补充部分的高层次,通过建立不同的职业年金制度来体现出差别。

我们要有步骤、有策略的推进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不能急于求成。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要相对独立,但又不能让劳动力在各单位之间转移调动的时候被制度间的差异所阻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也要实现相对统一,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待遇确定型向缴费确定型转变,有步骤地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的差距。

三、建立“统账结合”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账户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难题。在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障制度也不同程度的受到人口老龄化影响。例如:人口老龄化现象将直接导致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数持续上升,进而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都是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随着中国人均寿命的增长,使得部分养老金个人账户的领取时间也变长了,从而加重了养老保险金的财政负担。对此,我国应及时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建立“统账结合”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进行基金积累,以便减少未来政府财政支出的困难。同时还应实施个人养老金账户缴纳金额越多,退休后养老金待遇就越高的奖励性机制。

总的来说,“统账结合”就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为每个人按其工资一定的百分比建立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为统筹基金,是所有参保人员的共同基金,达到规定条件后即可享受相应的待遇。这种制度可以形成一定的资金累积,同时不失灵活性,既避免了现收现付制缺乏长期考量而导致的负担过重问题,也避免了完全积累制初期资金需求量大的困难,同时既可以减轻老龄化的威胁,也考虑到了养老金代际之间的再分配,符合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四、建立科学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和监督机制

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于兴办、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而储备的专项基金,主要负责保障退出社会劳动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分配关系到养老保险的每一个环节,是养老保险制度得以延续的重要保障。所以,建立科学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和监管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立科学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和监督机制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由于当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各个省份及地区的缴费标准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必须正规化、公平化,保证专款专用。此外,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时间长,还应重点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为了使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许多发达国家会选择利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而中国则相对保守,通常是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为了更好的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中国需将养老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相结合,进一步有效的利用养老保险基金。建立科学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以便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国民的离退休待遇水平。

五、完善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必要做到有法可依。所以要加快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便更好的保障和巩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许多国家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单独立法,甚至具体到各个行业独立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这些养老保险相关立法分别从适用范围、参保对象、养老金的缴费金额、领取条件和标准等方面对养老保险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责任、管理规范和监督原则。

现在,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多领域的立法都还不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所以,我们要依据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在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典型国家养老保险立法的成功经验,建立独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养老保险法律理论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推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的运行。

参考文献

第8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摘 要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开始加速的时期,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对策建议,竭力从根源上解决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均等化 公平

我国“十二五”规划强调着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社会保障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均等化,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均等化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内涵

养老保险均等化是指国家依法为每个公民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待遇水平基本相等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保证公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养老保险均等化主要体现在城乡间的均等、地区间的均等和人与人间的均等。

二、实现养老保险均等化的社会意义

市场经济中存在激烈的竞争,有竞争就有差异,结果是强者恒强,弱者恒弱。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由于其能力、背景、拥有的资源和信息不同,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必然会出现差异,并出现贫富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分配的不公。要实现社会公平,就需借助政府的力量,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公平。

三、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参保率低

据2006年数据统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率不足50%,没有覆盖的人群基本都是城乡居民,农民占绝大部分。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推出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许多原因,比如收入过低,缴费能力不足、对城乡养老保险认识不足,参保意识不高、受传统养老思想影响等,使得大部分城乡居民还未覆盖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

(二)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均等

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不均等,城乡差距严重,即使是同样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女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要实现养老保险的均等化,不仅要机会均等、过程均等,更重要的是结果均等。

(三)没有统一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均等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虽然各种养老保险制度使每个人几乎都有享有养老保险的机会,但各种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待遇水平等不尽相同,且差距较大,制约了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实现。

(四)政府责任不明确

养老保险的政府责任包括中央政府责任、省级政府责任和县级政府责任,三者责任缺一不可。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均等化的实现,应该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县级政府责任,并且明确区分三级政府间的责任。

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均等化的措施

(一)政府责任

1.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根据人的身份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各种保险制度都有自己不同的运行规则和待遇水平,导致了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制度不均等。政府应该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建立没有身份差别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

2.加大政府的投资力度。政府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缴费作用,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为农民提供基础养老金。政府应该建立一般性的养老保险金支出,确定每年养老保险金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另外,政府应该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缴费费基,从而提高缴费水平。

3.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政府应扩大税收税率,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提高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投入,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均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实现养老保险的城乡均等化。

(二)社会责任

1.筹资责任。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应该是多渠道的,社会筹资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城乡养老保险的筹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筹资的来源。地方政府应该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顺畅的社会筹资渠道,可以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募捐活动,并且给予募捐的企业、个人一定优惠政策,促进人们的募捐行为,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2.宣传责任。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比较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不清楚,不理解。所以社会应该在农村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比如开展专门的宣传活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当地大学生走访村民,给农民讲解社会养老的作用、意义等。还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体进行宣传,使人们真正理解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逐渐实现地方政府养老保险的均等化。

(三)个人责任

实现社会保障均等化的个人责任有两种。一种是参与责任,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是每个人的义务和权力,每个人都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把任何人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另一种就是缴费责任,只有履行了相应的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权利。

第9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路径对策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乎大约3000万职工养老保障权益,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而我国事业单位现行的离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与整体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大趋势相悖,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为了进一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进行全年的改革,其改革的步伐应该与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同步,共建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我国事业单位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在建国初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职工自己不用承担缴费责任,而是由国家财政或者职工所在单位代为缴纳。这种保险制度模式,有力的保障了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非常有利于吸引人才和稳定单位的职工人员。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较而言,事业单位的保障制度对员工的吸引力较大,因此其在改革过程中受到的阻力也比较大。但是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我国应该有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自1994年以来,我国多地的省市已经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革试点。总体上来看,各地的改革试点,基本上打破了几十年“吃皇粮”的坚实局面,初步建立起了多渠道的基金筹集机制,成功进行了养老机制的改革。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还没有实行统一的政策,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始终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脱轨的状态,不利于国家总体养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制度的基本路径

2.1 事业与企业单位养老制度的相统一

即事业单位应彻底改变全部依靠单位和政府财政部门来缴纳养老费用的制度模式,与企业养老制度相一致,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分别承当相应比例的费用,在筹资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各部分的缴费比例应与企业职工保持一致,缴费基数为职工的基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让其养老保险不依附于事业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以更社会化的方式来管理。

2.2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依据企业养老制度来看,其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有三个基本要点:一是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多样化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也应学习企业,以这三点作为一个基本改革框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事业单位也要对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首先,年金的制度建立应该是强制性的,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既保证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又在不降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进行。其次,事业大内的年金制度的筹资渠道应该与企业有所不同。由于事业单位是公益性,而非盈利性的,其资金应该更多地来源于国家财政部门、单位和职工,其中财政应该占据更大部分。对于来自职工的部分,可以以绩效工资为基准,由于绩效工资和单位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职工的工作情况紧密相连的,这样既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水平,也避免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数的重复计算。

2.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权利与义务是社会保障制度一个明显的特征。换句话说,必须在缴纳费用,并满足相应的资格的前提下,才有权利获得基本养老保险金,而不是几十年前的免费直接获得。我国的事业单位和个人呢,必须与企业保持一致,每位职工实行强制性的参保制度,按规定缴纳保费。自1994年以来的地方改革试点,虽然各地方法各有不同,但是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机制是基本相同的,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个人不缴费、国家全部承担的状况。实施证明,中国90年代开始建立的以统帐结合为主题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非常适合于中国目前的发展国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制度。即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单位的缴费由社会统一管理,基金实行现收现付,而个人缴费的部分计入到个人账户当中,进行资金的积累。在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上,应同企业一样,由基础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两部分共同构成。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3.1明确各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防线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职能定位和体制创新的问题,还与分类管理、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密切相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应该与事业单位的改革同步进行,协调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将现有的事业单位,依据改革方向的不同基本分为两类:单位自行收缴最后自行进行资金发放、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的制度进行养老金的管理;而由国家全额拨款,并且与公务员待遇相一致的单位,应该实行公务员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此外,从长远来看,机关的基本养老制度也应与企业职工的制度相接轨,杜绝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结构“。这样不仅统一了社会保障制度,有能增强人才市场活力,有利于人员相互流动和统一劳动力。

3.2建立统帐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统帐结合制度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逐步与企业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并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一同承担资金的缴纳。

但是建立统帐结合基本养老制度,还应注意另一点,即解决好改革成本和平稳过渡的问题。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盲目的全力进行推广,而是要顾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单位承受能力低问题。还要正确估计改革所需的成本,解决好历史遗留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苏明,杨良初,张晓云,王立刚,程瑜.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5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