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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第八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九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帐户。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负责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造成女职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造成女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01
随着新时期女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等的转变,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女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整个企业劳动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持稳定、实现安全发展、创建和谐企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时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生产过程中,女职工没有形成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的意识,没有“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行为。由于女职工的生理机制和社会的传统观念,她们在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子女和操持家务的重任,相对男职工来讲其竞争力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女职工对劳动保护的意识不强,甚至是缺失。只有改变观念,提高认识,调试好两种角色的转换,才能切实做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二是忽视了女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女职工劳动保护与企业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而安全生产的重点是设备和人身安全。以本公司为例,女职工虽然为数不多,但其独特的生产运行方式和艰苦复杂的工作环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以及保持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心态,对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使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在公司的安全生产中发挥作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作为开展工作的切入点:
一是加强女工组织建设,为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夯实基础。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不受侵害,在安全生产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由于受公司点多、面广、战线长等地理环境所限,公司女工工作开展的不是很好,组织的女工活动也是索然无味,无法调动女职工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如何使基层女工积极响应工会开展的女工活动,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首要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鼓励女工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如:在广泛深入开展争当巾帼建功示范岗和争创三八红旗手活动中,引导女职工克服家庭和工作中的种种困难,比学习、比技术、比干劲、争一流。帮助女职工掌握岗位技术,提高业务技能水平,展示女职工立足岗位、奉献成才的崭新形象。选树“巾帼示范岗”等先进模范,利用各种媒体和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增强女职工敬业精神,以此不断激发女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是加大宣传,增强法律培训教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女职工由于其生理机制,必定要经过经期、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特殊时期,企业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女职工的生理机制而制定的特殊保护,如生育有产假等,都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增强的具体体现。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宣传、执行力度,是各项政策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是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的有效手段。
三是加强女职工培训,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面对科技高新化、信息网络化的发展态势,提高女职工现代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是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因此,女工组织应对女职工开展以健康保健、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和素质提升能力。如:组织开展一些妇科疾病知识讲座、评选一些优秀家庭教育经验论文、让家庭教育突出的女职工进行经验分享等等。以此激发女职工自觉接受教育,提高素质的主观能动性,确立起女职工自强不息,追求出类拔萃,充分实现自身价值及高成就的主体意识。使女职工继承和弘扬中国妇女的优良传统,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更重要的是可以形成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女职工的学习、应对、竞争、决策和创造能力,从而推动女职工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有利于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是加强源头参与,完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条件,适时保证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环境的通畅。依托职代会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决议和提案,努力实现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认真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确保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必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关心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研究与探索更深层次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立足实际,从制度上解决设备、工作环境、外部环境因素等对女职工身体的伤害以及女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是突出维权职能,是积极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维护女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仅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不可推卸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与切实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与水平,改善女职工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就能够有新的突破,达到更高的水平,就能消除与企业发展不相适应的许多问题,从而对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可通过建立女职工温馨驿站等多种形式,使女职工工作更加细化、规范化、人性化,进而增强女工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充分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各种形式、全方位对女职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女职工依法维权的能力,关注涉及到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和方案并维护其权利。在为女职工办实事上,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普查,使广大女职工能有健康的身体,从而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只有扎实开展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就能够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进而激发广大女职工投身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全面推进企业安全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我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条例》同时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作出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享有拒绝进行危险作业的权利
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产期8大福利
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保险(以广州市为例)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的权利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接触铅、汞、砷、苯、三硝甲苯等有毒物质。
各种相关法律都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除责令其改正外,还要视其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行政责任。
2006年的6月20日,罕见高温再次席卷全国,国家气象中心气候影响评估室主任张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6月11日至18日,河北南部、山西南部、河南中北部及陕西东南部极端最高气温达38至40℃,局部地区超过40℃。高温袭来,群众担忧,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高温关怀问题不得不提上重要日程。
在灾难面前,人毕竟是脆弱的
高温发作,最受不了的就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高温作业有明确规定,高温属于法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心血管系统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可是,面对高温威胁,很多单位根本没有做到这一点,“斗烈日、冒酷暑”仍然非常流行。
在传统的思维中,人们的承受能力非常强大而且无往不胜,所以,“人定胜天”常成为意志坚定、敬业精神和辛苦能干的证明。“高温不是什么大事情,过去我们经历的太多了,不用大惊小怪”、“连这点温度都承受不了,你能干什么大事情”。于是我们很容易被这种“不能干”的传统评价标准左右,而淡忘了自己应该拥有的“高温福利”和权益保障。
7月15日上午,在南京美俐隆公司生产车间内,18岁的少女邾龙妹突然昏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据工人反映,他们每天工作11个多小时,活多的时候晚上10点、11点下班是常事。记者在生产车间转了一圈,简直就像个烤炉,温度计显示43℃。(见7月16日《现代快报》)
今年,高温“杀人”已不是第一例了。在此10天前,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突然晕倒在车间内中暑死亡。
在灾难面前,人毕竟是脆弱的。只有社会认识将高温提到了自然灾害程度,将高温看作和雷电、地震、海啸等破坏性灾害一样可怕、重视,企业、社会在落实高温关怀过程中才可能自觉、主动。一旦这种认识得到了“高温关怀,人人有责”的社会认同,那些违规者才会被认为是一种羞耻和无德,高温关怀才能走出文件和检查阶段,从而强化高温关怀的自然化和自觉化。
关怀不应是“动听承诺”
据业内介绍,现在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缺乏操作性。《劳动法》第六章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提到了劳动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但对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来说太笼统。更重要的是,机构改革之后,关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这个职责并没有明确到该部门。关于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怎样进行劳动保护,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长期从事工伤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孙树菌教授说:“高温劳动保护条例已经过时。目前,高温作业虽可以参照《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这是1960年制定的。虽然该条例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相关规定,但比较模糊、笼统。1979年重新修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室内高温作业有具体界定,但是对于室外的工作分级却只字未提。”
随着全球气温升高和管理人性化、生态化要求,媒体、社会舆论越来越认为,健康效益重于工作效益,生命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高温关怀逐渐成为迫切而必须解决的劳动保障底线。提供及时有效、可触可摸的高温关怀已成为管理新理念和时代必然。
观念再好,需要“人”去落实,理念再先进,需要健全稳定的制度、机制去保障。“高温关怀”不应是口头上的“动听承诺”,而应是货真价实的认真执行;不应是热闹喧哗的做做样子,而应是领导意识的与时俱进;不是对陈旧制度置若罔闻,而是及时更新。
仅靠“道德自律”“精神自觉”去落实,“高温关怀”很可能会成为“空头支票”。立法机关等职能部门法律责任非常重大。在媒体、社会舆论的联动下,社会观念已进行了及时跟进,而“立法动作”不能明显迟滞于社会客观,不能坐视员工权益受到侵犯而视而不见,不能坐视“高温关怀”成为墙上画饼而不闻不问。
应将“高温立法”工作提上日程。通过法制精神的确立和及时到位,倡导培养一种“高温关怀,人人有责”的社会文化认同和管理体制认同,使不履行“高温关怀者”成为一种羞耻行为和无德行为。当全社会都能为“高温关怀”交上“合格答卷”,“高温关怀”才能被高高举起后,又能重重落下,实质和内涵被充分挖掘,走向常态、理性和清凉状态。
要唤醒百姓高温维权意识
据不完全统计,杭州市区共有7万多家企业,发放高温费的不足10%。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放高温费比较到位,而真正高温作业的企业发放高温费的却是少之又少。
权益是自己争取的。在法制关怀还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社会观念和劳动观念已经走到了法律的前面,已经得到了管理者和企业界的默认,只是他们更愿意装聋作哑。因此,在呼唤法制关怀迅速到位的情况下,员工们更要进行高温维权意识的提升。
要用健康权的需要向管理者提出“高温保护”。为了得到一些金钱,就疯狂地出卖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工作方式无疑是杀鸡取卵。要通过工会和有关劳动局等劳动保护机构,切实将这种健康需要纳入员工工作环境必要条件,将“高温关怀”看作和员工工资、劳动时间和劳动环境一样重要的劳动权益重要组成部分。
要用效益需要向管理者提出“减少时间,增加效率”的工作创造性思路。高温条件下,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精力会被残酷地消解、降低,增加员工的逆反心理和职业倦怠感,耗费了大量时间,工作效率不敢恭维。说服管理者反弹琵琶,换位思考,从增加工作绩效的角度出发,为劳动者尽可能提供舒适、方便的工作机制和环境,使工作效率提升。
户外工作者更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据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信息,在劳动纠纷中,因为高温作业死亡的投诉非常少,但不寻求合法途径,私了的现象却非常严重。按照法律,劳工因为工作中暑导致死亡,用工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安全保障。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用工合同,通过法律渠道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前不久,热浪袭人的广州,两天造成至少39人死亡。年龄最大的是93岁的阿婆;最年轻的是一名20岁的小伙子。其中,一人为菜贩,连续工作7小时后,中暑死亡;一人是一菜市场的扫街工人,47岁男子,持续工作数小时后昏倒在街头,被路人发现后打120,送院后证实中暑死亡。人们在呼吁建立高温天气“黑色预警”机制的同时,却发现我国高温劳动保护条例已经过时。目前,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制定的。这一尴尬颇值得公众深思。
天气越来越热,其原因是温室效应,这些众人皆知。但近年来热死人的事件与日俱增,就值得我们警觉了。因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必须善待之。可是,我们长期以来倡导人定胜天,还提出过“战高温,夺高产”的口号。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从来就没有被高温天气吓倒过,人民甚至以“冬练三九、夏练三伏”为光荣传统之一。对于40摄氏度以下的高温天气,气象部门一般都秘而不宣,似乎宣扬高温高热有贪生怕死之嫌。其实这是一种反科学的价值观,与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现性,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相去甚远。
科学常识告诉我们,人与自然只能和谐相处,顺应自然,决不能逆天而行。当气温超过人的体温,这样的高温下在户外持续停留半个小时就可能引起中暑。赤日炎炎似火烧,如果不加以自我保护,生命会因此而消失,尤其是高温天气下坚持作业的环卫工人和其他建筑职工,更容易受到伤害。也就是说,高温酷热天气和台风、暴雨、寒流一样,也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过去人们一直关注台风、暴雨,制定了相应的台风预警、暴雨预警和寒冷预警,却并未能建立高温预警机制。据悉,北欧一些国家的劳动法规都有放“热假”的相关规定,但我国在这方面并没有明文规定,一些城市偶尔试过高温停产,也都是临时决定。但由于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等,国家尚缺乏统一的标准,缺乏刚性的法规依据来保障老百姓的健康,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缺失。
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的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怎样保护高温天气下的公民健康,当是今后政府肩负职责的重要内容。为此,不仅要建立高温预警机制,更应该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确保高温天气下劳工的休息权健康权。目前,关于高温作业预警保障制度还未提到立法程序上来,甚至连高温作业法规界定都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如今,我们的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追求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都将大大促进国家为人民的利益而立法的进程,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心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理念的转变。基于此,建立高温预警机制,健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既是当务之急,亦是不到渠成,题中应有之意。我们期待着有法律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将会安全无虞,万无一失。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_________镇(乡)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招用外地职工的规定,招收乙方。双方根据有关劳动管理规定,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头_________天为试用期)
(三)本合同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
二、工作任务和岗位
(一)乙方工作岗位(工种)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时间与休假
(一)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确需加班加点的必须经乙方和工会同意。
(二)乙方在合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婚丧、女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但不得无故擅自超假。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保证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工资形式、标准:
1.乙方的工资形式:_________;
2.乙方的工资标准:_________元/月(或_________元/时);
3.乙方月工资收入,由甲方按本单位工资管理制度,根据乙方工作成绩、出勤和纪律情况,考核发放。
(三)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如期发放工资。如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1%赔偿乙方。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给予乙方停工待遇。
五、保险待遇
(一)乙方因工死亡,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计发抚恤金。
(二)乙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1.医疗终结期内,乙方的医疗待遇、工伤生活费等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合同期满,且已医疗终结后,经指定医院诊断,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残废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相应的残废保险待遇。
(三)发给一次性各项工伤保险费后,甲乙双方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待遇:
1.停工医疗期限,由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制度确定;
2.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与甲方的合同制职工相同;
3.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_________元。
(五)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甲方统一标准酌情发给乙方家属丧葬补助费元和一次性优抚金_________元。
(六)企业应为乙方办理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手续。
六、劳动保护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有关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在不违反本市有关招用外地工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如双方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合同。但各合同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如乙方属本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和市属县(市)城乡户口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主要通用技术性工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无正当理由屡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2.乙方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4.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但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前或合同期内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仍住院治疗的;
3.职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间的;
4.乙方为女职工,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经济补偿金按国家和广州市规定执行。
(七)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2项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甲方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_________.
(八)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甲方交给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九)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但在试用期内,以及符合第八条第(三)款3项、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包括原因、依据及生效时间等内容。
九、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十、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一、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2021年 月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项目部全体职工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以审议。
2020年主要工作回顾
2020年,是项目部成立的第一个年头,也是项目部奠定基础、创新发展的一年。项目部从无到有,面对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在公司党委和工会领导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攻坚克难、稳中求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过去的一年中,项目部工会以施工生产经营为中心,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团结带领项目部全体职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确保施工顺利推进、实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较好的完成了工会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为项目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继续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实现项目职工的知情权。项目部突出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制度、工会制度,增强工会的活力,在涉及到“三重一大”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工会在决策前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然后通过召开会议或采用厂务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通报决策结果,最大程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持续完善工会组织管理制度,助力施工生产有序进行。一年来,工会组织从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入手,相继建立了适应项目部实际情况的“周例会”、“生产调度会”等会议制度,鼓励职工对项目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广开言路,充分发挥企业员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完善了上情下达、下情上递的信息管理机制,对项目部生产经营工作产生了良好推动作用。
二、发挥工会组织优势,以生产经营为中心,深入开展群众性生产活动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并取得较好成绩。项目部工会以所承建的工程为依托,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划分阶段性重点、难点项目,每周调度点评,阶段性总结和改进等方式促进施工生产不断深入,各项节点目标顺利完成。按照工会劳动保护条例要求,落实劳保用品发放,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发挥劳动保护监督职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三、加强职工队伍综合素质,为项目部提供人力储备
项目部工会按照“注重政治素质,提高业务技能和改良作风品德”的总体要求,根据项目部现有资源,采取每周业务培训,不定期岗位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实行,老师带徒弟,助力青年员工成长。2020年迎来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员工7人,项目部及时为其调整老带新,在工作和生活中予以指导帮助,确保他们学有所成。
四、做好“三线”建设,为项目生产和职工生活提供保障
项目部工会以做好工地生活线、卫生线和文化线“三线”建设为工作重点。对于2020年7月入驻的项目部驻地,工会全面跟进职工生活区宿舍、卫生间、浴室、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坚决保障职工用餐和饮用水等卫生安全,为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献力。
将慰问活动制度化、常态化。在节日期间、在严寒和酷暑,工会都会及时将各种慰问品送到分包队伍手中,尽可能解决工人的实际需要,同时也让分包队伍感受到我们企业的关怀。
各位领导、同志们,在2020年项目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部刚成立半年,工会覆盖面不广,项目部职工对工会的工作职责了解不全面,导致工会工作与项目部的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办法和举措不多;二是工会工作在融入生产经营中心,组织劳动竞赛方面缺乏灵活性;三是由于施工繁忙、场地受限等因素,工会文体活动力度不大,工作特色不鲜明。对于这些问题,项目部工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打算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我们中铁城建“赶超攻坚年”。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谨记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初心是起点时的承诺与信念.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做好服务全局的工会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以服务中心工作为目标,进一步引导职工全力投入施工生产
积极开展“党旗红”劳动竞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狠抓工程质量,注重施工过程数据,信息化。按照工会劳动保护条例要求,落实劳保用品发放,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造安全文化体系,维护职工的生命健康,做到在思想上关心爱护员工,在管理上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为实现全年工作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通过丰富内容和形式,深入开展职工素质建设
今年,项目部将提升技能、技术人才层次,根据公司工会要求,积极组织各项活动、培训。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和知识水平。立足岗位,提高老带新的综合层次。引导他们尽快融入企业发展氛围,切实发挥好老师带徒弟,促进青年职工快速成长。
三、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维护职工权益工作
一是做好维护职工权益工作。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好职工思想疏导,主动同职工谈心、交心,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生活状况。
二是做好女工工作,开展好女职工相关活动,引导项目部女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奋力拼搏,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四、加大丰富文体活动力度,积极创新工会工作形式
适当增加文体活动,坚持小型多样,形式灵活,开展一些小型活动,如登山等,覆盖项目部工地、全体职工。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以《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整顿治理。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隐患,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县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检查印刷、软包装、塑编、家具制造、制鞋等涉苯的企业,电镀行业以及棉纺、矿山等粉尘作业的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及小型加工企业。
三、整治措施
(一)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登记;仍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按照《职业病
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三)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四)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
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对患者进行诊治,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有关费用。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改标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达到以下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规范系性文件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0、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工作步骤
全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5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一)第一阶段为全面检查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密切配合,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普查,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要积极配合调查摸底,提供情况要真实有效。
(二)第二阶段为整改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8月底)。县有关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对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方案,抓好整改。同时,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要制定一系列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成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出台防治计划和方案,设立职业卫生公告栏及在车间入口明显处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加强职业病防护,添置防护设施,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防护设备正常运行。6月上旬,县卫生局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培训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参加培训。6月中旬,用人单位要完成对本单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培训率要达到100%;并将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如实申报。6月下旬至7月下旬,各用人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健康体检。期间,有关部门要列出一批职业危害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各种防护措施严重不到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名单,进行重点整治。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对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务求集中整治取得实效。经过整改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第三阶段为验收处理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为确保整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对整改整治情况认真进行验收。对一般整改单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责令其重新整改。对重点整治单位整治后仍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达到有关要求并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上级领导对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依法监管的关系。县政府成立职业危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内),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工作,杜绝恶性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全面协调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劳动保障、工商、*、安全生产、工会、国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部门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立足于治本,多管齐下,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职业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部分 投资项目总论
总论作为可行性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第二部分 投资项目建设可行性
第三部分 投资项目市场需求分析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第四部分 投资项目产品规划方案
第五部分 投资项目建设地与土建总规
第六部分 投资项目环保、节能与劳动安全方案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或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论证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第七部分 投资项目组织和劳动定员
在可行性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第八部分 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实施时期的进度安排是可行性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实施时期亦称投资时间,是指从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到项目达到正常生产这段时期,这一时期包括项目实施准备,资金筹集安排,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施工准备,施工和生产准备,试运转直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各个工作阶段。这些阶段的各项投资活动和各个工作环节,有些是相互影响的,前后紧密衔接的,也有同时开展,相互交叉进行的。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将项目实施时期每个阶段的工作环节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作出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安排。
第九部分 投资项目财务评价分析
第十部分 投资项目财务效益
第十一部分 投资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第十二部分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拓展阅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点对项目进行详细可行性分析,详细的编制参考依据主要有:
——国家有关的发展规划、计划文件。包括对该行业的鼓励、特许、限制、禁止等有关规定;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请示的批复;
——项目审批文件;
——项目承办单位委托进行详细可行性分析的合同或协议;
——企业的初步选择报告;
——主要工艺和装置的技术资料;
——拟建地区的环境现状资料;
——项目承办单位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如投资、原料供应、建设用地、运输等方面的初步协议;
——国家和地区关于工业建设的法令、法规。如“三废”排放标准、土地法规、劳动保护条例等;
——国家有关经济法规、规定。如中外合资企业法、税收、外资、贷款等规定;国家关于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定额资料等。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尤其是对项目做财务、经济评价时,还需要参考如下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2、《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xx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