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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司法考试
作者简介:高泉(1971-),男,河南南阳人,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副教授。(北京?101149)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2-0092-02
随着司法考试制度自身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必将对法学教育的观念、模式、教学方法、课程设计等方面产生日益重要的引导、促进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法学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造就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一、司法考试与案例教学法
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一直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向司法考试输送合格的考生,甚至建议将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比例作为衡量法律院系教育水平的指标之一。但也有学者对司法考试可能对法学教育产生的消极影响表示了强烈的担心,认为弄不好法学教育会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蜕变成另一种应试教育。[1]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面前应当保持其独立性,同时法学教学应当改进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司法考试要求。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必将促进和引导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在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体现在案例教学上。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中的判例教学法于19世纪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创建并被全面引入该学院的法律课程。[2]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教学法毫无阻碍地确立了其在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但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直接将判例教学法移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中国目前只有案例而无判例,也不必要在审判活动中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从今后的发展来看,中国也不可能建立起类似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制度”。[3]基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逐渐发展出一种有别于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和大陆法系传统讲授教学法的法学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4]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并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律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
从司法考试的考试科目、形式要求分析来看,其考试内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大案例”、“小案例”所占比重很大,考查的重点在于考生能否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处理实际问题。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与司法考试的客观差距,决定了有必要对法学教学方法进行调整与改革,而案例教学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思考,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与司法考试的要求相吻合,可以促进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学案例教学法在适应司法考试、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方面确实有独到之处,但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和认识方面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观念与认识上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将案例教学法混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低估乃至否定讲授式教学法的作用。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虽然名称相近,但性质不同。首先,判例教学法是在课堂大量分析先前判例,主要用来归纳判例所创设的法律规则。而案例教学法一方面用来解释成文法,另一方面发掘成文法中有待改进之处,推动成文法的发展和完善。其次,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就是法院的判例。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不研读判例则无法了解其法律的精髓。但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案例教学法必须与讲授教学法相结合才能完成法律教育任务。否则,虽然学生有了更多的提高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训练,但他们对整个法律体系的了解就难免支离破碎了,也不能满足司法考试的需要。而且我国高校的本科学生基本上是从高中基础教育直接进入高等院校接受法学教育,尚未形成案例教学法所要求的法律思维,所以在比较系统地掌握理论知识之前,根本达不到案例教学法所期望的目的。[5]
2.案例选择方面的问题
案例选择上首先一个问题就是课堂上运用多少案例的问题。有人认为既然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那就应该多用案例,而且越多越好。而实际上简单的堆砌案件容易把案例教学变成“故事会”,甚至有的教师在课堂为了吸引学生注意,很热衷介绍 “新奇”案例,将案例教学变成了“猎奇会”,这和案例教学法的目的相去甚远。其次,在教学案例的组织与选择上,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案例真实性、典型性、新颖性不足。目前,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素材主要依靠各学科教师自行准备,案例来源随意性较强,在浩如烟海的案例中,并非每个案例都适合于教学使用,案例选择如果真实性、典型性、和新颖性不足,与课程内容结合不紧密,也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基础教学;运用
经济法基础教学这门课程有着极强的理论性和专业性,枯燥的理论概念知识很容易让学生学习处于被动状态,学生因为乏味、单调的学习产生厌学心理。为了提高学生的自主积极性,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改变传统单向灌输式教学,实现老师和学生教学中的双向探讨,发挥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在实际案例的学习中,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培养他们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经济法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
经济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介绍:一方面,教师教学只是停留在对经济法律知识的简单介绍上,并不能对立法知识和原则作出深度阐释,以至于不能引导和帮助学生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不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学生多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往往对理论的表达内容并不理解,一旦遇到问题对法律规定只能生搬硬套,不能根据经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经济法律。另一方面,在教学中偏重理论知识的讲解,忽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经济法基础教学,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教师在课堂中多运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注重向学生传授系统性、逻辑紧密的理论知识,忽略对学生内在智力的开发,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也不重视,学生学习法律条文只能依靠死记硬背,思考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薄弱。
二、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意义
(一)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经济法基础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为让学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需要对实际法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学生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思考案例中的问题。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应用,有助于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案例教学法属于一个开放性的教学方法,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自由讨论、发表意见的平台。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提出新的观点和意见,对课本知识内容进行创新,进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条文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在探索和研究案例教学过程中,分析和解决案例问题需要学生自己不断搜集信息,通过交流、讨论来完成。在特殊的教学活动情境氛围中,学生还要能够独立决策,运用所学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案例教学中采用的案例往往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或者是对真实案例的虚构和改造,学生在分析、探讨、辩论的过程中,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学生为了能够独立解决实际案例问题,全面提升自我的能力,会激发自身学习的主动性,自觉积极的学习经济法律知识。
(三)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提高沟通交流能力
案例教学的应用,为了完成对案例的分析,教师将学生分成小组进行讨论和交流。案例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因为其属于一个沟通、合作、交流的过程,需要学生共同合作完成对案例的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之间互相听取意见,也组织语言进行交流。由此,在这个过程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同学之间彼此尊重和信任,实现良好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四)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主要采用学生熟悉的实际生活中的经济纠纷案例,或者是一些当前经济领域的热点问题,让学生参与讨论案例,阐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将枯燥单调的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有趣,而且案例教学法具有启发的作用,能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抽象的理论知识。在案例教学讨论过程中,需要引用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这就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主动性。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运用
(一)案例选择
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就是案例的选择,案例最终为教学内容服务,一定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相关性、针对性、真实性的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或者即将学到的经济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以达到学习和巩固经济法理论知识的目标。
(二)对案例讨论过程的控制与调整
在案例教学中,师生地位平等,教师基于案例情况阐明自己的观点,让学生对此自由发表意见和观点,并拿出充分的理由和论据来表述自己的观点,让大家对问题有一个清晰、深刻的认知,也加强对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各类信息都是双向互动的,往往年轻教师缺少实践经验,由此可借助案例教学弥补这一不足,由教师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讨论交流,再由老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总结和点评,分析学生的讨论思路,指出学生分析理论问题的不足,同时讲解教学内容,突出案例教学的重点,明确教学目标。
(三)注重与基础理论知识讲解相结合
经济法基础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并不是抛弃理论讲解,如若在教学中只重视案例分析,忽略对理论知识的讲解,那么,学生可能理解案例的内容,但却无法准确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甚至不能使用经济法专业术语表述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此外,在案例教学中要特别培养学生的推理技巧,学生只有掌握法律思维,才能够对案例做出科学准确的推理。
(四)运用信息网络平台健全完善案例库
利用网络在线平台开展案例教学。首先,全校师生参与到案件搜集中,将案例素材上传到素材库,再由其他老师通过评分的形式进行二次改造;其次,选择与经济法基础教学知识点相关的案例进行改编,将文字教学案例改编成300-800 字,课堂导入部分应用的视频素材剪辑到3-5 分钟,视频案例则需控制在15-30 分钟,留给学生充足的讨论时间;最后,素材库健全完善后交由专门的老师负责管理,并将经典案例与经济法基础知识相结合,与各个知识点构建索引关系,利于后期的二次改编和利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应用有助于引导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概念,培养运用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首先分析当前经济法基础教学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基础教学中的意义,最后从实际教学出发介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提高经济法基础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培养高水平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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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倒叙是语文中的修辞手法,倒叙并不是把整个事件都倒过来叙述,倒叙特点是根据表达的需要,把事件的结局或某个最重要、最突出的片段提到文章的前边,然后再从事件的开头按事情原来的发展顺序进行叙述的方法。采用倒叙的方法,能增强文章的生动性,使文章产生悬念,更能引人入胜,同时也可以避免叙述的平板和结构的单调。在教学中应用倒叙能打开学生的深层记忆,让学生把知识记牢固。对于应用型课程来说就是符合“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基于问题解决来建构知识,通过问题解决来学习是建构主义者提出的许多教学改革设想当中被广泛采用的基本思路。
二、“倒叙案例式”教学法在教学改革中如何实施
传统类课程一般从教授理论内容出发而引出实例,对于理论内容以案例支持,属于传统的由“理论—实践”的教学过程,但是设计类课程中大多数理论知识并不像理工文史专业那样内容复杂,设计类专业课程通过实践总结出的内容占多数。因此,对设计类课程实行课堂教学改革,应在教学中尝试“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课堂授课模式。“倒叙案例式”教学法打破传统先讲述理论知识的授课方式,以倒叙的案例出现在课堂上。这种课堂教学改革思路基本如下:1.教师展示优秀的设计案例(实践感知)。2.师生共同提出完成该作品设计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问题、有的放矢)。3.讲解、提炼、归纳设计作品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理性认知)。4.根据章节设计相应作业,启发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完成设计(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学生对抽象知识的掌握)。5.总结通过案例使学生自主理解的理论知识(学生已经具备相当的理论知识和基本的实践能力,使理性知识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得到发展)。6.教师针对学生实践当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和疑惑进行系统的分析讲解(再认知)。7.学生再实践(巩固认识)。以《3dsMax》课程为例,下表是3dsMax的授课安排。可以看出3dsMax是一门很典型的应用型课程,讲授课时与实训课时基本相同,目的就是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练习教师所讲授的知识,从而掌握技能,怎样运用“倒叙案例式”教学法是成功教学的关键。我认为,应该把每个章节的知识点设计成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在授课前展现给学生看,告诉学生要想完成这样的案例需要学习哪些知识点,再开始讲授相对应的知识,学生就会带着问题去学习,印象会很深刻,紧接着的实训课时就让学生亲自操作,遇到问题时教师及时帮助解决,以学生为主体主动学习、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各章节知识点都学会后,教师再引入一个综合案例,巩固所学知识,掌握系统流程,最终可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倒叙案例式”教学法给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案例式 教学方法
任职教育学生培训时间短、岗位针对性强等特点,要求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案例式教学法不失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它将理论知识、经验做法、能力素质培养等高度浓缩很短的教学时间内完成,实现理论联系实际,达到启发式教学和教学相长的目的。
一、案例式教学法的优点
一是形式灵活多样,有利于激发学生求知欲。案例式教学法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进行典型示范引导,又可以进行逼真模拟训练;既可以进行个人练习,又可以开展小组讨论。老师可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特别是在新知识的讲授时,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免不了老师按部就班讲解,显得枯燥无味,加之教学时间短,学生可能听得云山雾罩。若进行精选案例,先把设问抛给学生,激发学生求知欲,然后再组织多种形式研讨,当学生欲知其理时,老师再把个中知识传授给学生,顿时可起到豁然开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教学生动形象,有利于学生深化理论学习。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具体实施中,往往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即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导出一般的原理、理论。因其生动形象,所以容易理解记忆,有助于理论学习的进一步深化。理论知识的学习往往看不见、摸不着,需花费很大时间和精力去理解、消化和吸收,案例式教学可使深奥的理论,蕴涵于精选案例之中,对理论的阐述更加形象直观,印象深刻,短时间内易于掌握。
三是过程交互性强,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案例式教学法是以“行为导向”这样一种现代教学理论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它强调在教学中应将教与学的过程视为一种社会的交往情境。在这样的情境中,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师生能够相互交流,并且在此情境中学生能够通过反复的练习,形成一定的学习能力、任职能力。因此,在这样的教学中,学生真正被摆到“学习主体”的位置上,他们不会被要求强记内容,但必须开动脑筋,苦苦思考。如此反复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必然有所提高。
四是教学评价科学民主,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形成。传统的教学方法对教学过程统得过死,老师成了整个教学过程的主宰,教材、参考书及标准答案成了学术权威。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几乎不敢也没有信心和意识对老师的讲解和教材中的问题提出质疑,就更谈不上什么创新了。而案例式教学法要求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自由探索、大胆质疑,及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充分尊重学生的意见。案例式教学法中对问题的分析、解决往往不设标准答案,只要学生分析得有道理,即使与原方案相违背,也应该予以肯定。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科学、民主的教学方法,能真正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二、案例式教学法的实施步骤
一是精选案例。精选案例是开展好案例式教学的基础工作,采用案例式教学法的宗旨是为了能使学生有一个体验案例的过程,所选用的案例不同于其它教学法所需要的例证。案例是教学的主线,要贯穿一堂课的始终,能起到组织教学各环节的作用,如导入、讲解、讨论、对话、总结等具体教学过程都以案例为基础而展开,它是学生获得认知的载体,它要涵盖一堂课学习的重要知识点,精选的案例要有事物发展的过程描述,它甚至需要有简单的故事情节。
二是体验案例。案例可以由学生陈述、也可由老师讲述,但我们更提倡通过多媒体手段、学生的模拟表演等方式来呈现。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有一个体验的过程。如果有的案例用多媒体或学生的表演来呈现比较困难,而只能用陈述的手段,此时老师又必须对如何讲述案例要有精心的设计,要注意语言的表达艺术以及采用适当的肢体语言,使案例能吸引人,只有这样才能在学生头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三是讨论案例。体验案例只是课堂教学的第一阶段,只有通过讨论才能交换各自的体验,对具体的案例进行思考,互相交流不同的观点,这个阶段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通过讨论可以基本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案例讲了一件什么样的事情,案例中包含着什么观点,结合案例提出值得深思的问题。这几个问题老师可以通过板书展现,这是组织有针对性讨论的需要。
四是点评案例。学生陈述讨论结果,提出有疑难问题,老师可以根据学生问题的难易程度,采用不同的策略进行点评,如学生自由发言点评、老师抽查学生进行点评、老师自行点评等。点评阶段是案例教学的最后阶段,往往也是一堂课的。在这个阶段老师必须通过学生的发言了解讨论的效果;必须要求学生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归纳出具有一般性特征的观点;必须解决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把一般的观点进一步深化、拓展,并举例进一步检查学生是否吃透案例所涉及知识点,是否能应用这些知识点解决实际问题。
三、应用案例式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式教学法注重学生对问题的探索、归纳、推理,注重提高学生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传统教学方法更能顺应任职教育需求,应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学中应循序渐进。案例式教学法成功的要素之一是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而并不是所有的学生均具有开展案例教学的基础知识,需要老师注重教学的循序渐进。在初始阶段根据教学内容适当地和学生一起分析案例并启发他们学会如何分析问题,经过反复训练,待学生的能力逐步提高后,老师便可慢慢放手。切不可因为对学生的能力缺乏信心,而将案例教学停留在老师自己进行案例分析的层面上。如此,则违背了案例式教学法的真正内涵,和传统灌输式教育没有多大区别。
二是教学形式应灵活多样。案例式教学法有多种教学方式可供选择,具体采用哪种形式,一定要根据教学目标、学生已有的经验和学习任务的不同来确定,切不可自始至终采用单一形式,从而影响教学效果。
三是应遵循启发引导的原则。在采用案例式教学法时,一定要让学生先提出自己的或小组的见解,学会独立地分析、解决问题,老师的主要责任仅在于启发和引导。学生见解不一时,可引导其展开辩论,逐步统一认识,切忌教者处处包办代替,从而违背案例教学的指导思想,妨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科学地应用案例式教学法,改变传统教学模式,有利于教学效果和学生素质的提高。但案例式教学法只是现代教学方法中的一种,要优化课堂教学方法,并不是简单地以一种教法替代另一种教法,而应是多种教法的综合运用,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真正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关键词:药事管理学;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BasedTeaching,CBT)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院所倡导,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1]。实质上就是在教师的引导与组织下,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选择适宜的案例,引导学生对案例所明示和隐含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让学生在具体情境中自主思考、主动探索,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综合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CBT的最大优势在于理论紧密联系实践,有利于“学以致用”,提高学生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药事管理学是应用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与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药事”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体系,涉及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应用学科,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3]。它是药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也是我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但是,药事管理学涵盖内容广泛,枯燥乏味,法律条规繁多,专业术语比较抽象。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灌输式”,课上教师照本宣科,课后学生死记硬背,应付考试。因此,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课堂教学沉闷,理论与实践脱离,教学效果较差。为提高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我们在近几年的药事管理学教学过程中,改革教学模式,尝试运用案例教学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1实施原则
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安排,选择性的使用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作为主线展开教学;以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进程来控制教学速度;从而引出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标。
2实施的一般程序
案例教学法的一般程序是:老师收集和加工案例,指导学生初步分析案例;然后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最后在老师的引导下,全面分析案例,得出结论并总结。在这一系列程序中,指导学生分析案例、提炼评价学生观点、老师总结3个环节尤其重要,与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息息相关。
3具体案例
A制药厂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建立的一家民营药厂,主要生产阿司匹林片。为节约生产成本,经与B化工厂协商,由B化工厂利用其现有的水杨酸等化工原料,生产乙酰水杨酸作为其阿司匹林片的原料。但B化工厂并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产药品原料。案发之日,B化工厂已向A药厂供应乙酰水杨酸5吨,获利3万元;A药厂利用该批原料生产出阿司匹林片若干批,价值6.5万元,尚未售出。
4实施方法
课前老师将案例资料提供给学生,同时针对案例给出一些问题,要求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围绕案例查阅相关的资料,思考和分析问题。共有3个思考题,(1)本案中违法主体有哪些?其主要违法行为是什么?(2)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主体应受到哪些法律制裁?(3)分别由什么部门制裁?课堂教学中,在老师的引导下,以小组讨论发言的形式贯穿于课堂教学。对于第一个思考题,学生们都能正确地指出违法主体是A制药厂和B化工厂,A制药厂主要违法行为是购进的原料药无药品批准文号,在这个案例中有清楚明确地描述。但是对于B化工厂的违法行为,许多学生判断不清,在案例中是描述“B化工厂并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产药品原料”,实质上就是属于无证生产药品原料。当明确了违法主体和行为,就要考虑法律制裁。A药厂的违法行为定性为按生产假药论处。因此引入假药的定义和相关知识。《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3]。因此,根据上述第5条规定,A药厂按生产假药论处。对于A药厂和B化工厂的法律制裁,学生们能考虑到没收所有药品及违法所得,以及罚款。但是A药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必须被吊销,A药厂和B化工厂都必须停产、停业进行整顿,这两点学生们考虑欠周全。最后,老师给予点评和总结。同学们能通过此案例,既掌握假药的定义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又加深理解。
5效果评价
在2009级、2010级、2011级药学及临床药学专业本科药事管理学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及听课反馈,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均获得较好地效果。案例教学法注重学生智力开发与能力培养,搭建理论和实践沟通的桥梁,增加了课堂教学的真实性、实用性,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参与性,提高了教学效果。
6小结
案例教学法在药事管理学教学中行之有效。案例的搜集和整理是关键,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案例库[4]。教师平时注重收集典型、有代表性、知识面紧扣教学大纲,难易适度的案例,然后进行加工制作[5]。另外,老师要不断加强业务水平和专业修养,在教学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以促进案例教学的有效进行。
作者:李瑾 杨宜华 姜力群 单位:徐州医学院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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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世民.药事管理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104-105.
关键词 角色扮演法 案例教学 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案例教学是课堂教学中的一道独特风景,通过运用案例,教师可以更深入地阐发理论、描述原理、解释现象,促进学生主动思考,激发学生问题意识,实现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不断深入的教学效果。因此,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课堂教学法。
虽然案例教学在当下课堂教学中已经得到普遍运用,但是案例教学法的手段与方式却经常表现出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其案例教学的效果更是因人而异、良莠参半。原因在于,一些教师认为,只要涉及案例、运用案例就是对案例教学法的最好诠释。因此,在选择案例、呈现案例、解释案例、归纳案例的各个方面,都缺乏足够的关注与深刻的解剖。案例教学法常常被以一种相对肤浅的手段与形式呈现,使得学生经常感受到案例教学的“金玉其外”,也时常无奈于案例教学的“败絮其中”。这就意味着,如果不能准确把握案例教学的精髓与方法,那么所谓的创新手段也不过是一种夸夸其谈、敷衍了事的形式而已。如果不能对案例教学法的诸多核心要素与环节加以妥善运用,那么这种方法将名存实亡。因此,为了更好地诠释案例教学法,我们必须着重突出其中的本质因素,并将它发展到可以熟练运用、清晰把握的层面上。
案例教学中最佳的方法是角色扮演法,即通过角色获得对案件的深度认知。“角色”一词有各种各样的定义。有的认为,角色指社会结构中为它规定的规范形式;①有的认为,角色是指“与人的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和行为模式”;②也有的认为,“角色是对在一个群体内和社会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期待的行为”;③还有人认为,“某一角色,即是与某一特殊位置有关联的行为模式”。④长期以来,角色概念在社会人文科学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美国社会学家米德(G﹒H﹒Mead)和美国人类学家林顿(R﹒Linton)创造性地运用了这个概念,形成了现代角色理论。其后,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E﹒Goffman)发展了角色理论,形成了闻名遐迩的日常生活的符号互动论。
角色理论强调在特定情境中人的行动逻辑,这一方法可以运用在社会科学的各个方面,用以分析人的动机、策略、行动、思考轨迹和现实效果。而在法学教育中,了解并掌握处于纠纷及其解决中的个体的行动逻辑是尤为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法律原则与规则、理解现实社会的样貌。在传统意义上,实现这一方式的主要手段是案例教学,即运用案例解释法律规则,但这一方法却并没有充分运用角色理论的现有成果,也未能将角色扮演法充分注入其中,不得不说是一件憾事。为此,本文力图运用角色理论的成熟成果,充分阐释案例教学中如何运用角色扮演法以达到良好教学互动的过程,以期拓展法学课堂教学的思路,丰富课堂教学方式。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情境中融入对案件的准确分析,建立起生动、鲜活的案件语境,描述清楚案件中各个人物与故事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交代多种人际关系、权利义务、社会环境与现实状况等一系列内容,这些都需要教师以融入其中的角色扮演法来完成。如何能够恰如其分地表现案例中多种人物之间的内在冲突以彰显法律矛盾,是关系到是否能够恰当运用案例、案例是否实现知识增长的成败所在。
首先,角色扮演法依赖情境。“情境”指呈现案件的各种环境因素。如果想要让学生达到对案例的深入洞察,对情境的形象性营造就显得极为重要。任何一个案件都是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演化的。去除社会的大背景、案件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勾连,单纯强调案件的某种职业特点,并不利于学生准确把握“现实中的知识”,也不利于学生吸收实践经验。因此,角色扮演法的第一步就是要营造特定情境下的案件的真实感与现实性。
情境营造有多种手段,其主要方式是描绘案件发展的历史过程,展现从偶然因素经事态变化、人际互动、情景迁移而形成的一条必然发展路径。在这其中,自然与人文因素都应植入其中,理论与现实的平衡考量也不应排除在外。因此,它是一个集合了对世俗社会全面描述与呈现的动态过程。情境的营造可以采用互动的形式,即一问一答,可以通过对学生疑惑之处的解答,以摸清学生的思考路径,排除思考路径中的种种障碍,引领学生自主地进入情境之中,也可以通过完整的话语描述、案例故事的全景呈现与充分叙事,以气势恢宏的宏大篇章书写一系列记忆深刻的故事画面。无论采用怎么样的形式,情境营造对教师的言语表达力与形象塑造力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它也预示着师生教学互动的开始。
角色扮演法的第二步是角色进入。任何一个案例都有不同的角色定位与人物关系,比如法律案件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类人物。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小社会,人物之间的交往直接决定着案件发展的走势。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思考轨迹与利益需要,代表着不同方向的社会现实。处于现实社会中的学生也必须全面接受角色的种种优势与劣势、欣喜与痛苦。因此,角色扮演法的第二环节就是由教师在课堂上对诸多角色予以分配,让不同的学生扮演不同的身份,让学生进入该角色中的现实考量之中,身临其境地体会角色的苦与乐,将自我融化在案例的真实情境,并不断寻找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路径。角色进入实际上是用一种戏剧手段来实现学生与案例中人物的对话,以舞台扮演的方式获得某种虚拟的真实感,营造对不同于学生本人思维的现实处理方式的感觉。
角色扮演法的第三步是角色发挥。传统的案例教学的最大问题在于,教师往往直奔主题地要求学生马上对角色作出反应,即要求在案例中直接沿袭人物的行动轨迹去思考,这种方法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强加给了学生某些不自然的因素与过于主观的意见,不利于学生吸收消化案例。其实,对案例的深度把握需要一个摸索的过程,学生初次扮演与己迥异的角色并不能快速地融入其中,需要一个消化与发挥的过程。教师应当在学生刚刚扮演角色之时,暂时地脱离对案件的要求,让学生在案例之外、社会之中自我的寻找所扮演人物的行动轨迹。比如,让学生扮演被害人时,可以不必过于强调案件中的受害情节,而是强调案件之外的被害人的生活状况、工作能力等因素,体会在何种程度下被害人的身心痛苦将会最大化和最小化,确立被害人的苦难承受空间。有了这样的基础,再去思考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所遭受的身心伤害及其后的长久苦难,才可以使学生切身感受到被害人全力力争的执着和抗争手段的多元。这说明,对背景的展开直接决定了角色进入的效果和发挥的空间,它也会进一步夯实了案例教学中角色扮演的恰当性与有效性。
角色扮演法的第四步是角色互动。角色互动是在角色发挥的基础上实现多角色之间有机互通的一种方式。纠纷的产生、发展及其解决是一个多方主体互动的结果。案件中的每一个角色都会选择最佳的行动路线、最有效的行动策略。其纠纷的解决必然是一个多种路线混合、多种策略相互消长的博弈结果。而这种现象恰恰可以被完整地呈现在课堂之上。教师可以让扮演角色的全部学生自由交流、多方对话,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动效果。为此,教师可以在课堂上给学生足够多的自由讨论与辩驳的时间,让每一个扮演角色的学生在其他角色的影响下寻找、改变自己的策略,让每一个未扮演角色的学生切身感受到角色互动所带来的美妙的不确定性和真实感。这样的做法可以使处于课堂中的学生的思维达到最活跃的状态,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自主性和学习的热情。角色互动依赖于学生间的良好交流,也依靠教师从中的整体性协调。这既考验学生的交流能力,也考验教师的协调能力。
角色扮演法的第五步是角色反思。在角色互动的基础上,每一个处于案例中的人物的行动逻辑均已明了,此时,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去重新认识这一行动逻辑,看其是否符合理论上的正当性与实践中的合理性。这是一个反思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当将理论中的正确做法“输入”给学生,使其有参照的标准,由学生来比较标准要求与实际行动的偏差情况,以明确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建立起现实与理想之间的评判准则,实现从“书本上”到“现实中”的过渡。角色反思意味着学生此时应当跳离出角色身份,不再拘泥于角色内在的是非曲直,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寻求社会法则中的应然规范,表达出对角色的客观而专业的评价,形成对案例的深度剖析与理性分析。
角色扮演法的最后一步是回归文本。所谓回归文本是指脱离案例,将案例中的所有体悟、感受以及所获得到的道理、知识进行整合,形成理论上的整体认知,回归书本,以形成对知识的深化。任何案例教学,其最终的落脚点绝不在案例之中,而是在案例之上。引用现实的目的恰恰在于脱离现实、回归文本。一般而言,传统的案例教学往往就案论案,以例评例,难以从案例中升华到理论的高度,角色扮演法的终点却恰恰在于强调对文本的回归,即获得理论上的全新认知与深切感悟。
角色扮演法是对案例教学方式的升华。它提炼出一种形象化的教学手段,将戏剧原理注入到案例教学之中,强调以角色互动的方式有机地实现对案例的认知,使学生建立起对案例中人物的深度体会,从而进一步地呈现出现实社会之种种,强化案例所带给学生的反思。这种教学方式生动、形象,不失乐趣。在整个角色扮演过程中,学生可以身临其境,体会其中的无穷情景,实现寓教于乐。而不断切换角色、人物,实现彼此互动又可以充分发挥、深度锻炼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语言表达水平,使其全面提高专业知识与职业素质,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它意味着,学生无需走出课堂,即可深切感受到现实社会的真实情境,并从中作出充分彰显自我个性的选择。它能使学生在接触知识的同时,同步了解到现实的种种形态,获得理性与感性的共识。可以说,角色扮演法是对案例教学的最好诠释,也是将案例教学的精华集结于一身,并加以升华的最佳手段。
注释
① .社会学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63.
② 《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311.
论文关键词:理论课;案例教学法;实施
高校理论课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对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必须根据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高校和大学生自身实际,探索理论课教学的特点,提高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教学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把高校的理论课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但是长期以来,不少教师讲课时只侧重理论讲授,采取“满堂灌”、“注人式”的传统教学方式,导致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要改变理论课教学效率低的现状,除了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材方面进行改革之外,还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代之以贴近学生实际,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当代青年心理特点的启发式、参与式的教学模式。笔者认为,在理论课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将深刻的内容和抽象的理论寓于具体的事例之中,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是将案例讨论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通过剖析典型事件,增强学生感性认识,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培养学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是一种操作性较强的课堂教学模式,它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合作水平。
(一)激发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师生互动的教学方法,教师侧重于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中的关系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化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由管理者转化为引导者。学生不再是被动的接受器,他们能够主动地通过自己的分析或与他人的讨论,运用发散性思维方式,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地诠释、分析案例。在教学中运用这种方法,可以促进师生之间的情感互动和信息沟通,实现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环境之间的多向互动。既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教学过程的主观能动性,也有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培养辩证的思维方法。我们的教学目的不是让学生简单地记住现成的结论与原理,而是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并在现实中运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解决问题,而实施案例教学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
(二)缩短理论和实际的差距
理论联系实际是理论课教学的基本要求,然而,教学实践表明,理论课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的生命力在于它能为人们提供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锐利武器。因此,提高理论教育的效果,增强理论的吸引力和说服力,使学生真正感到“管用”,关键是要有鲜明的针对性。这就要求教学内容要力求做到贴近社会、贴近现实。案例教学强调的是学以致用,学以致用是体现这一原则的有效选择。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使教学从现实生活的具体事例出发,把社会的热点及难点问题和学生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拿到课堂上来,通过展现真实、典型的案例,让学生进入案例情景,用自己脑中存储的知识、经验去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并设身处地地作出反映。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可以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探寻案例中的因果关系,讨论中各种观点相互启发、碰撞,会拓展学生已有的思维空间,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案例教学法符合大学生的心理特点,能够教会大学生自觉运用所学理论去认识和分析社会问题,体现了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提高大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作为方法论在当代显示着实践价值与理论魅力,如何正确观察社会、分析问题和改造社会是主旨之一。但是,在目前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却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致使其被淹没在普遍存在的理论知识的灌输中,让位于基本结论的传授与考核,没有展示出理论对大学生应有的吸引力。案例教学法能够打破传统的理论说教模式,通过模拟的具体场景,让学生置身其中,凭借案例材料所提供的信息和自身的认知能力,以当事人的身份去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这一过程中,不但能够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运用,使理论教育真正成为大学生的需要,而且能够提高学生进行事实判断、经验概括和逻辑推理的思维能力。
(四)优化大学生的合作水平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们合作探索的结果,团队合作更有利于竞争。但是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合作意识的机会并不多,一般都是停留在引导或鼓励的层面。案例教学则不同,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通常要以小组为单位,在讨论过程中,学生会有分歧和争论,继而逐渐养成一种聆听和尊重他人想法的良好品质,促使学生在合作中互相沟通,在沟通中学会如何与他人合作并增进团体合作,促进共同进步,实现教学相长。 转贴于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路经
(一)根据教学目的挑选案例
案例选择得当与否决定了课堂的教学效果。在选择案例时要根据教学内容的需求,结合改革开放的经济形势来挑选素材。这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案例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I)针对性:案例要符合每堂课的教学重点、难点,明确给学生什么和应教给学生什么。(2)典型性:应选择学生比较关心、社会影响力较大、所呈现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并且使他们从中深受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3)启发性:在选择案例时要根据学生的现有水平、理解及接受能力,案例不能太难,使学生因知识积累不够而无从下手;也不能太易,没有一定难度,答案学生一猜便知,就会降低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参与度,学生甚至没有兴趣讨论,这就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4)政治性:理论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内在统一。所以案例要紧扣时代主题,涉及社会发展前沿的问题,体现理论在当代社会中的生命力。同时,还要根据教学需要作必要的加工:如,讲“中国的对外开放”时,引入“特区之路”;讲“下岗再就业”时,引入“四零五零计划”就能补充教材内容,体现时代特色。案例选择恰当,学生就感兴趣,教学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课前准备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课前准备是否充分,对案例教学能否取得预期效果至关重要。教师应提前I周布置案例,并将讨论的大概时间、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考虑;学生以10—15人为单位,查阅相关资料,熟悉案例,领会其中的含义,找出主要问题,预设解决问题的方案。课堂分析讨论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法的中心环节,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引导学生讨论,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教师在引导过程中不要有倾向性的提示或结论,应多鼓励学生主动提出问题及解答问题,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或辩论;不要轻易否定学生的意见,要鼓励学生大胆运用直觉思维。案例教学并不重视寻找标准答案,关键是看学生对待问题的态度及思路。因而学生的讨论发言可以不拘一格,答案可以不强求统一。在讨论中一旦出现认识模糊或偏离主题的情况,教师要善于抓住时机,恰到好处地控制辩论的主题,澄清模糊认识,形成与教学内容相呼应的完整的认知,促成讨论。教师不但要协助学生理清思路,提出切中要害的关键性问题,而且还要促使学生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在适当的时候给学生提供帮助,补充相关知识,并适当维持课堂秩序,控制讨论节奏及时间。
(三)做好点评和总结
点评和总结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最后环节。教师首先要对学生的发言进行评价,肯定有创造性的见解,把模糊的认识引向正确的一边,对案例讨论中不够深入的方面要进行补充。其次要对学生的积极参与加以鼓励,特别是对于平时不发言或极少发言的学生,更应予以肯定,以增强他们的自信心。教师切中要害的点评能进一步明确教学目的,帮助学生提升理论认识,加深对基本理论的理解,落实好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注意事项
(一)处理好教师主导性与学生主体性的关系
案例教学对理论课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与学生所担当的角色与传统教学中担当的角色有所不同。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角色是“导”。教师的任务是权衡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之间的关系,考虑所选案例涉及的问题、原理、代表性等。在讨论过程中,要启发学生认真思考、主动发言、把握讨论方向和时间进度,调动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学生的角色是“演”。学生的任是做好课前准备,查阅与案例相关的参考资料、准备讨论发言提纲等。课堂上学生是讨论的主体,由被动变为主动,积极参与讨论。当然,只有在课前认真准备的学生,才能跟上课堂教学的节奏,置身于教学情景之中,理解教师的意图并有所收获,如果作为主体的学生没有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则教学就不会达到理想效果。
关键词: 刑法案例教学法 概括性 新颖性 类比设例
在刑法学课堂教学过程中,使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强化知识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有的刑法教科书也穿插了一些案例,但是,我们还需要深化刑法案例法教学的研究,重视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将案例的概括性、新颖性、类比设例运用提升到一定的高度。
一、概括性
刑法学课堂中使用的案例既有学者们杜撰的,又有来自现实生活的。对于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有些讲授者习惯于将整篇报道(包括故事的细枝末节)拿到课堂上使用。比如对于轰动一时的组织男性案,有的老师可能会以《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南京同性案审判纪实》[1]这篇报道为案例来讲授、讨论该案是否构成组织罪。《刑法案例分析》等书更是如此,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具体事件一五一十地交代、描述得清清楚楚。其实大可不必如此,一会浪费宝贵的课堂时间,因为阅读完这些详细的案件一般要花费几分钟到十几分钟的时间;二会让学生对细节描述产生兴趣,因为很多蹊跷案件堪比一流小说,无疑会分散注意力,背离案例教学的目的。对于上述案例,老师完全可以对案件进行概括:在南京,发生了有人组织男性向其他男性的案件,请问这是否构成“组织罪”。这样就使案例的特异之处凸显,使学生的注意力都放在组织“男性”,该行为是不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组织只能组织“女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组织男性的事件,有碍社会风化,有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刑法中使用了“组织他人”,“他人”就包括男人和女人,因此该罪成立。如果真的有必要让学生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老师应提前推荐学生课下阅读,在课堂教学时再进行概括。
二、新颖性
我们习惯案例教学,使用的案例往往都是常态化案例,不利于强化知识,不利于学生开拓视野,因而关注、引进新颖案例十分重要。如在讲授什么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时,河北发生制造土大炮的事件,引发各社会媒体的讨论:“土大炮”是枪支、弹药,还是爆炸物?若教师采用这个新颖案例,便会加深学生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更深层次的理解。虽然制造土大炮的危害性比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严重,应当受到处罚,不应存在轻行为受处罚重行为不受处罚的问题,但真正面对这种情况时也不能说刑法有漏洞,而是如何解释刑法的问题,因为土大炮既可理解为枪支又可理解为爆炸物。通过这一案例,学生发散了思维,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又如对于“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有的教材仅涉及自然灾害险、动物的侵袭、人的行为等,即来自避险人以外的危险。即使虽然谈到人的生理、病理原因也是危险来源,但也只是简单地举疾病、饥饿等例子。其实教师可引用这则案例:“尿急的路人不经同意,擅自进入私人诊所的厕所方便,是否无故侵入建筑物。”[2]因此可见,紧急避险的危险源不仅仅包括避险人以外的危险,还包括来自避险人自身的危险。来自避险人自身的危险不仅仅有常见的疾病、饥饿,还有尿急、屎急等情况。又如对于重婚罪,有学生会认为是一个登记婚在前,后又有了登记婚或者事实婚的情况。教师若引用下则案例,就会使学生对重婚罪有正确的认识:甲男已登记结婚,但甲男是同性恋者,对其妻根本无感情,于是甲男又与同性恋者乙男公开举办了婚礼,之后甲男与乙男公开以夫妻生活,问甲男是否构成重婚罪?同性恋合法化的国家日趋增多,承认或者默认同性恋行为的更不在少数。从这种趋势来看,同性恋存在有其客观现实性,不能因为我们的不关注或者不习惯而否认这种现象的存在。即使在我国,尽管同性恋者不能根据婚姻法登记结婚(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但举行同性恋婚礼的报道也是屡见不鲜。可见,已婚之人如果又与他(她)人结成同性恋夫妻,依然侵害了一夫一妻制度,更重要的是侵害了第一婚姻相对方的配偶权,这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刑法案例一定要有新颖性,这样才能促使理论的升华。“非常态的事例尽管罕见却常常为学者津津乐道,占了学说很大的篇幅。这不是卖弄也不是猎奇,而是学说需要通过极端事例的检验”。[3]就像一个人吃再多的苹果,也只知道苹果的味道。如果你给他一个苹果,之后再给一个香蕉、一个菠萝,那么他就会知道有不同的水果,而不同的水果有不同的味道。
三、类比设例
类比设例是指在课堂教学或者从事研究的过程中,当对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准确定性之后,对该案件中的相关因素有意识地改变,从而得出不同结论的一种案例教学方法。毫无疑问,类比设例法相比较于案例的概括性、新颖性教学法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它首先要求具有问题意识,要接受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变化万千的事实。其次要具备完善的刑法知识储备、严谨的知识体系、开放的思维视野。现实情况的差异、刑法规定的多元,使得乍看很类似的行为(当然是在直观的生活层面上)在刑法上会被认定为不同的行为。如,某甲因与乙有仇,所以在为乙修理汽车之机,故意破坏汽车的刹车片,致使乙发生交通事故。毫无疑问,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不是所有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在破坏交通工具的这一事实上进行类比设例:某甲极为贫困,遂生仇富心理,于某晚携水果刀在某小区划车20余辆,被划车辆均有一道从车头至车尾的严重划痕,问甲的划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吗?从生活层面看,甲的行为是破坏交通工具。但在刑法中,破坏交通工具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要求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了交通工具但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就不能认定为该罪。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4]主要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而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仅限于破坏广播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所产生的结果。对于此案例,一般人会认为划车仅破坏了汽车的外观,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所以划车不能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我们继续以破坏汽车进行类比设例,促进学生进行更积极的思考,有利于学生进一步区别此罪与彼罪。如某甲因对汽车博物馆服务不满,某日携铁锤将一国宝级汽车文物砸坏,问对甲如何处罚?因该汽车已被国家认定为珍贵文物,且终日存放于博物馆,已经不再作为交通工具目的使用,故该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现假设为保持这辆国宝级汽车文物的性能,汽车博物馆决定派遣最谨慎、熟练的司机驾驶该汽车,不料另一汽车驾驶人某甲因违反交通规则将该国宝级汽车文物撞坏,问甲构成何罪?因甲在公共道路上不可能认识到该汽车为珍贵文物,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毁损文物罪,也不构成过失坏损文物罪(过失要求行为性质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甲违反交通规则,说明他意识到了可能发生交通肇事的结果,且这辆国宝级汽车文物的价值是客观的,因而甲的客观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通过对交通工具(汽车)的一组类比设例,我们区分不同情况,得出了成立不同犯罪的结论,从而使学生体验研究具体情况的重要价值,认识到遇到案件不要急于下结论,要有开放的视野,多考虑一些相关罪名,从而得出最恰当的结论。
对于刑法案例教学法,刑法讲授者、研究者需朝着概括性、新颖性的方向努力,充分运用案例类比设例法研究相似罪名,运用大量简短、新颖的案例多重类似设例来深化课堂教学。
参考文献:
[1]南方网.省略/law/fzxw/200403300024.htm.2004.3.30.
[2]林东茂.刑法纵览(修订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80
一、目前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适用的法律
在《安全法》出台后,特别是在《实施条例》出台后,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均被废止。同时,公安部也公布了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也是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1992年8月1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的其他规定与《程序规定》不一致的,以《程序规定》为准。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后,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计算的依据改为《解释》。
因此,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安全法》、《实施条例》、《程序规定》以及《解释》。其中,《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主要解决了交通事故处理时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关于交通事故实体与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解决了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的程序,而《解释》则解决了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时,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
二、《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那些新的规定
《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有许多新的规定,主要变化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安全法》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医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救治义务,最大程度的的保护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法》规定了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警察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同时规定了抢救费用由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垫付。
(二)规定了交通事故的简易处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处理速度。对于事故当事人来说,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事故原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同时,交警处理事故时,对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三)取消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且事故认定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再复议。《安全法》实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安全法》实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同时,取消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这一规定强调了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这一属性,更加符合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的规定。
(四)调解采取自愿原则,且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只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使交通事故的概念更加科学,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一定义将交通事故分为两种,一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另一种是意外造成的,意外包括了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这一定义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含义,是我国交通事故的定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六)加重了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全部加在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采取了必要措施,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仅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三、《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际操作程序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依照《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作了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对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安全法》对目击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也设定了义务。《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应当”二字将目击者同知情人员举报设定为法定义务。这大大有利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设施毁损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当依照《处理程序》进行具体处理。具体程序十分详细,这里不再展开叙述。依照《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应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交警应当组织对人员的抢救。《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对抢救伤员的费用的垫付及通知相关部门垫付费用的义务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人的生命终于一切,切实保障了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
其次,交通警察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处理程序》对勘验现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交警应当依照《处理程序》对现场进行勘验。
再次,对于为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三)事故责任的分担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依据这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依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责任均由机动车承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排除了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自伤、自杀以及借交通事故讹诈钱财的情况。但是,这一规定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是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给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仅仅是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因此,这一规定目前受到广泛的讨论与质疑。
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现场后,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文书。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再提起复议,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四)交通事故的调解与诉讼
依照《安全法》的规定,调解完全采取自愿原则,且调节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条例》对调解程序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五)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的处理
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处理,依据《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安全法》实施后,人身财产损失的计算与确定
《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原则,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得范围及数额。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要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主要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包括: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对于没有提起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方还应承担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依据《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