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采购合同管理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已有十多年,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发挥了法制性、规范性、导向性的作用。在这十多年中,我国政府采购事业蒸蒸日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政府采购的作用和意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作为管理国家公共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本国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将公共财物的采购纳入“阳光下的交易”,使采购人,供货商、采购中心三者的行为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中。
二、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形成一定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政府采购立法建设明显滞后,相关配套法规缺失,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建设明显满足不了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求。《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多年,但是实施细则至今未出台。虽然财政部也随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部门规章,然而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只是由一部基本法和几部部门规章组成,而应该是基本法、实施细则与各项配套制度相结合的整体。所以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中许多领域仍然存在无法可依的状态,实际操作性差。各个操作单位对其理解上也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偏差,导致《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受到影响。再加上实践中,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存在矛盾,而且与《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也有冲突之处,给政府采购的实践活动带来很多不便。
(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缺陷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这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合同被完全认定为民事合同。在司法救济中完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在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不能就投标争议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进行询问和质疑。投诉人只有在对采购监督管理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方在法定期间未作出答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人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非采购人。另外,合同履约阶段的救济,只是在《政府采购法》中笼统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未对此阶段的救济作出任何可操作性的规定,实践效果较差。
(三)《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关系不明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仅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集中采购机构是作为机构出现的,在这里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但是在以后具体涉及采购过程的条款中皆以采购人的名义出现,包括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及最后确定供应商等,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是否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从十五条来看,采购人的定义显然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那么集中采购机构在整个采购过程中是不是需要按照采购人的意志来为采购行为。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来看显然不是。虽然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人的机构,但它与社会中介机构是有严格区别的。
(四)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法》的着重点在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阶段,以保证供应商能公开、公平、公正的参与政府采购;但对于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怎样处理等均没有规定或细化。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于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参与合同签订以及项目验收,要根据采购人的授权。增加了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实际操作起来会产生很多弊端,并不能将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落到实处。
三、政府采购制度化的可行性路径
(一)加强政府采购立法
政府采购制度和程序是依法规范和运作的,建立完整协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一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所以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建议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否则过于原则性的法律缺乏实际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一系列现行采购法难以解决的问题。二是迫切需要尽快做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工作,明确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情况,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在工程项目的法律地位,明确财政、建设部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职责,对不适应或冲突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修正。
(二)完善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救济程序较为冗长,将质疑和投诉作为前置程序。建议一是对于合同授予阶段的纠纷,应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都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需要经过质疑投诉等程序。质疑投诉仅作为供应商权力救济的一个方式,可由其自行选择是质疑投诉还是行政复议或诉讼,同时引进其他国家的“暂停采购制度”。二是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目前规定的司法审查对象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行为,建议将政府采购行为的合法性纳入司法机构的司法审查范围,供应商可就采购行为本身提起行政诉讼。违反法律法规的采购行为,法院可撤销其采购行为及结果。
(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但是按照立法本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能仅仅局限于人的地位,其职能并非仅限于机构,所以应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以及和采购人之间的职能划分。其实,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来看,借鉴国外的相关作法,笔者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完全可以被放在采购人的位置,签订采购合同,进行合同的履约监督以及参加验收,这样既解决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尴尬处境,又避免了操作中花费大量的精力在与采购单位进行程序解释和沟通上。只要法律、法规将政府采购程序、要求制定详细规范,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采购活动,同时完善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就完全可以做到既提高采购效率,又避免集中采购机构对权利的滥用。
(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由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注重缔约阶段,忽视履约阶段,实践中出现许多在合同履行中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的现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采购的价值目标能否实现,不仅要看合同授予阶段的公平公正,还要看政府采购合同最终是否得到全面的履行。目前,《政府采购法》仅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出现违约情况时,无法可依解决起来很有难度。所以应当进一步规范合同的订立、备案程序。同时,在实施细则中应当借鉴美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合同修改、中止以及终止的程序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段晓霞.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路径[D].吉林大学,2014.
20__年,我区政府采购完成采购预算金额__0702.37万元,实际采购金额__2085.67万元,节约资金8616.70万元,资金节约率为 6.12%,采购次数为6__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一是以民生为重点,将区重点项目工作纳入中心公共服务白皮书工作任务。我中心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各项采购工作,完成我区清扫保洁服务采购、垃圾减量示范分类和区餐厨垃圾综合处理厂建设及运营主体采购、__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康复设备系列采购等区重点项目采购工作。二是以采购任务为中心,在采购工作中主动服务。积极配合各采购单位开展各项前期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在工作研讨会中充分提出意见,做好采购前期沟通服务工作,采购资源使用充分弹性化,积极完成各项采购工作。三是以创新采购方式为抓手,确保政府采购质量。针对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单位需求,首次以预选供应商的方式招标完成我区市政道路、绿地和城中村清扫保洁服务采购工作,首次采用bot模式完成区餐厨垃圾综合处理厂建设及运营主体采购工作等,以创新采购方式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益。
一是政府采购与低碳理念相结合,完成“环保入户行动”工作任务。按照区委区政府“环保入户”行动工作要求,任务分解到部门,按季度、月份及时反馈任务进度,通过向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发送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及低碳知识宣传短信息,根据区统一部署总结提高协同网办公效率,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及市区统一网上采购平台。二是推动绿色采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将强制采购的9大类节能产品纳入招标文件;关于符合相关规定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再生利用产品,对符合节能环保产品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等,在评分标准的权重上和评分细则的分值上给予侧重,使政府采购项目尽可能地使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产品。
20__年,按照《__区20__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分工明细表》的分工要求,设定中心责任分工项目共7项,对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落实措施、完成时间、责任部门等作出明确规定,细化到部门,量化到个人,严格要求各部门按时完成各项任务。一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带头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自觉接受监督,把自己置身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意见,组织中心全体人员定期学习《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对于中心各部门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三是结合政府采购工作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各项要求,围绕提高执行力这个目标,进一步建立“依法采购,高效服务”的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完善中心工作流程图、核心工作流程图,严格贯彻落实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重点工作项目专责制、重大项目与重要工作“限时办结制”和严格的责任倒逼机制等,根据《廉政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程序,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好每一个项目的采购工作。
今年,我中心问责人数为0,被查处违纪人数为0,公开曝光突出问题或典型案件0宗。收到对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有效投诉为零,中心从领导到每位工作人员都没发生违纪违法、腐败不廉洁的行为和不正之风现象。
根据《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及主管部门授权委托,逐步探索开展合同管理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在__市、区统一网上采购平台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的手段,探索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新模式。
具体工作模式为:通过建设__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平台,面向__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对采购人及供应商从中标后签定合同、进度款支付、项目验收以及售后服务情况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以达到对每个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到及时的了解,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对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供应商按照一定规则进行考核监督,对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考核,从而达到降低政府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质量的目的。
(1)依法采购,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根据《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在20__年,我中心将进一步强化业务工作精细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以此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为:一是引进人才,加强队伍建设。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争取引入法律专业人才,并通过社会力量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在20__年新增3-4名法律专业人才,参与到采购工作环节中,进一步强化依法依规完成各项采购工作任务;二是完善采购文件模板,提高采购文件标准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进一步修订采购文件审核办法,对采购文件进行分类,实行ab角工作人员互审,多层级联审,重大项目特审,法律顾问加审等审核办法,以此提高采购文件审核质量,确保采购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并起到双岗监督制或多岗监督制的内部监督效果。
(2)引入外部监督新模式,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手段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重要性
文章编号:2095-4085(2015)07-0113-02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具备着很大的保驾护航的作用,而这一作用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管理目标的实现,无论是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信息管理,还是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都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而对于这些具体的管理目标来说,其具体的管理过程都离不开相关合同文件的支持,其作用和重要性是极为关键的。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文件涉及到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是和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所有合同协议或者是书面记录都可以算作是合同管理的对象,而针对于这种广泛性来说,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就显得尤为突出,具体来说,其重要性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做好合同管理能够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起到重要的保驾护航的作用,并且还能够根据其合同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内容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准确性做好保障措施,对于一些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难点问题很多都能够从合同文件中找到对应的解决办法,进而避免了建设工程项目走错路。
(2)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做好合同管理还能够针对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各个单位和部门发挥一定的约束作用,这也是合同文件的一个本质属性所在,通过合同文件中的相关约定来加强对于合同双方的约束,进而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其双方能够履约,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扫清障碍,大量减少一些额外问题的出现。
(3)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做好合同的管理还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合同文件中对于相关经济内容的规定上,比如在建设工程项目最终的竣工验收环节中,如果发现相关问题的话,就可以按照合同文件的返工与保修条款规定寻求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索赔,进而追回一些经济损失,这也是合同管理重要性的一个主要表现。
2.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
2.1加强合同事前控制和管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事前控制中主要就是针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合同签订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于这一环节的合同管理来说,最为主要的管理目标有以下两点。
(1)必须要加强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编制进行严格控制,尤其是要针对其招标文件中的一些细则进行详细的标准化处理,避免其中出现一些漏洞或者是容易造成误会的条款,这也是为后期相关合同的签订打好基础。
(2)对于合同签订的把关必须要严格,尤其是对于施工团队的选定过程中,一定要等合同签订无误之后再允许相关施工团队进入施工现场,以防止提前进场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而这些纠纷又没有相应的合同文件进行支持与约束,造成纠纷协调与解决的困难,所以合同的签订必须要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完毕并在政府职能部门备案,当然,对于合同文件中的一些细则也必须要加强相应的关注力度,尤其是对于其中一些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仔细的斟酌审查,避免出现因为合同条款表述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2.2加强合同事中控制和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主要就是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合同内容的应用进行严格的控制,具体来说,合同管理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对于前期签订的一些合同文件进行储存保管时应该尽可能的分类存储,进而可以方便后期合同的查询和应用;
(2)合同交底也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做好的一项工作,并且要力求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到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中来;
(3)对于施工过程中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也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于工期延长与费用增加的控制更是重中之重;
(4)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相关材料的施工或采购合同必须进行恰当的处理,尤其是对于一些暂估价合同的管理更是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其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最终成本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工程建设,分类,作用,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内容
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工到竣工检查过程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需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工程合同管理的体系及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合同管理档案制度。
(2)在建立工程合同签订关系之前,需持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以事前做好相应的市场预测、资讯调研等准备工作。
(3)在工程合同签订中,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由于签订工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签字双方要担负一定的权责,责任双方必须以严谨的态度拟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同时确保工程合同的合法、公平原则。
(4)在责任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后,要认真履行合同相关的内容要求,按照合同内容对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变更索赔事件和合同纠纷事件予以及时处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及要求
工程合同通常都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尤其是大、中型建设项目,需要从立项开始经历一个异常繁杂的过程。我国建设工程中合同类型可分为以下4 种。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项目的项目责任人要在与设计单位代表完成事前的勘察及设计任务后,明确责任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同内容通常涉及有关的基础资料、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控制要求及实体工程造价等。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派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机构代表为权利代表,对工程项目实体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与管理。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一般涉及监理对象、双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内容,而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是通过监理机构为建设项目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3)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是承包责任人履行施工任务的依据性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工程造价成本、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质量保修范围、保质期和双方互相协作条款等。
(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它指的是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法人、其他物资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物资买卖关系而建立的关于供求双方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本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合法的管理与维护,以防范在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合同风险,这也对相应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一定要求。签订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人资质,并且要求法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风险责任的企业组织。不具有资质的其他部门、机构以及自然人不能私自签订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资质和资信能力进行全面调查,以确保签字的法人单位有能力履约工程合同;签订的工程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表达,其内容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的抬头、落款、公章以及签字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与载明的当事人的法人名称、住址要保持一致。
三、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中的作用
本文主要以建设施工合同为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中的重要作用。建设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人需共同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经济文件,具有特殊性和繁杂性。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为实现工程建设目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协议中都会明确双方的相互权责与义务关系,因此,在履约过程中都要以施工合同的内容要求作为主要依据,并将其作为业主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拨付计量款,控制施工质量、工期和成本,以顺利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活动的重要凭据。由此可见,一份内容全面的施工合同将对实现质量、进度和成本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会对规范工程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增强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
做好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意识是关键。首先要争取项目经理部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支持,把合同管理工作像抓进度、质量与成本控制那样抓紧、抓好、抓牢。其次要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使他们知道自己承担着归档的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利用合同档案的权利。最后要说明的是,档案意识是合同管理人员的最基本的素质与要求,对合同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键性的作用,这也是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可靠基础和基础前提。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合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从项目的立项阶段开始,工程建设就应该把竣工验收的档案管理工作与五大目标等同视之,设置相关的机构部门与管理人员,并构建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专门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资料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建立一套可靠的管理方针和实施细则,使每个档案管理人员都明确自己的管理职责,保证日常工作的规范,充分发挥工程合同在工程各个方面的作用。
(3)加强合同信息化建设
伴随现代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新型载体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这种趋势下,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必将被淘汰,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模式也就呼之欲出了。因此,我们需要借助信息技术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如合同档案库、合同分析系统等。工程建设应该运用这点,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建立合同档案数据库,加快合同信息化建设的节奏,全面提升工程的档案管理水平。
(4)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
要想要做好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对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能力的培养不可或缺。因此,在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既要懂得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全面了解合同的内容、特点、规律和方法,又要学习了解相关的管理法规,增强对工作岗位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由此可见,势必要加强对现行合同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使工程从由始至终都规范化、标准化,增强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保证工程资料的档案质量。
(5)严格控制竣工验收关
一般而言,工程在竣工验收前,都会对工程合同进行专项验收,一旦出现合同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是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的。所以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工程合同的各级管理部门与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控制竣工验收关,要仔细审查各类工程合同资料,保证竣工档案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尽可能地将工程合同应有的作用发挥出来。
五、结论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事前分析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对风险大的工程更要强化合同分析工作,以避免或减少合同风险因素带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幼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7,26(6):54-55.
【关键词】国有资金;暂估价;招标
1、引言
在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部分材料和专业工程暂时无法确定价格,对于这种情况,设置暂估价是一种常用的,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但目前在暂估价项目发包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给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如何进一步规范暂估价项目发包行为,有效节约国有资金,对建设项目业主及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均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
2、目前现状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目前在暂估价项目发包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项目设置随意。部分项目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或将标准明确的材料设置为暂估价项目,造成后期变更数量过多、金额过大,影响到后期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审计,也增加了发包人的风险。个别项目存在以设置暂估价为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行为,极易滋生工程建设现象。
二是执行标准不一。目前对于如何进行共同招标、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的暂估价项目到底应采用何招标方式缺乏统一认识和规定,部分暂估价材料品种繁杂,招标人对后期频繁招标存在抵触心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个别项目打球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给招投标日常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是合同管理混乱。在总承包项目招标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暂估价项目后期发包、采购、结算方式,特别是业主、总包方在暂估价招标、采购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不合理,导致暂估价项目在采购、结算过程中存在争议,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受到影响。
四是后期监管缺失。对总承包招标中涉及的暂估价项目在后期的实际采购方式缺少有效监管体系,个别项目业主利用标后监管缺失,将应依法招标的暂估价材料直接指定供应商,容易导致国有资金的流失和滋生腐败行为,也可能给工程质量带来十分不良的影响。
3、对策研究
(一)尽快出台暂估价招标细则,规范暂估价项目发包行为
作为08计价规范出台后的新增术语,暂估价目前对于项目设置、招标主体、招标方式等无统一规范,这是造成招投标混乱和监管无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是应明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部分业主提出由于暂估价款项由总承包人向分包商支付,因此当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时,虽然项目为国有,但暂估价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这种说法看似说得通,但忽视了国有资金项目总承包人支付款项的最终来源为国有性质这一事实,就其项目资金来源来说仍为国有性质;另一方面,由于暂估价格仅为暂定,而“保护国家利益、提高经济效益”是招标法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只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才能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接受监督和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而避免造成将设置暂估价作为规避招标、逃避监督的一种手段,同时可以有效的节约国有资金。
二是应提倡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七部委27号令规定暂估价应由项目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尽管也具备可操作性并得到一些认同,但这与现行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也不便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其原因一是总承包范围的暂估价材料及专业工程的采购主体为总承包人;二是其质量、安全和工期责任均归于总承包人,采购合同应当由总承包人签订,而根据合同法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
住建部的2010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款中,将“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这一要求作为固化条款,并按照08计价规范提出的做法制定了项目业主如何参与总承包招标的详细流程,也是对上述做法的充分肯定。
三是应限制暂估价的内容和比例。为了真正实现总承包项目招投标的竞争和优选功能,应对暂估价项目的设置进行规范。暂估价项目应为设计图纸暂不能明确的材料设备如电梯、同类型产品在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的材料如高档石材、总承包单位无法完成,需要专业分包的工程如幕墙等,图纸设计达到深度的或常规项目、市场价格透明或波动不大的材料设备,以及工程主要材料等不得列入暂估价,对暂估价超过一定比例的,应视为图纸设计深度不足,不具备招标条件。
(二)完善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避免暂估价项目采购争议
明确应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暂估价项目招标人后,项目业主应在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其对后期的暂估价项目招标如何进行参与、决策和控制并最终与总承包中标人签订合同,这也是在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项目业主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暂估价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暂估价后期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其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二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对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关键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时代呼唤法治。法治有大法治,有小法治。小法治的集中体现就是“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工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承包商所作的一切活动均是为了履行合同,因此可以说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它贯穿着整个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通过提高对合同的有效管理,加强了项目的风险防范;通过选择合格的签约方并获取满足工程需求的合同标的,从而达到降低项目成本、保障项目各个经营环节顺利进行的目的。合同管理贯穿于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工程目标,使技术与管理相结合,以获取最优的经济效益。
一、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它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对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所进行的策划、谈判、签订、跟踪、检查、协调等活动,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保证合同的如约履行,它是项目成本控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是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使整个项目在预定的成本、预定的工期内完成,以完成成本、质量、安全目标。合同管理以达到双赢的目的,最终按业主计划获得一个满意的工程,获得合理价格和利润的同时也赢得了信誉,建立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增强了企业竞争力。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1、签约方与履约方不符
施工企业为降低成本风险,选用适宜本工程需要的劳务及物资合作方,并选用多家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方进行招议标,以确保招议标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方易弄虚作假,递交不合格资质或窃用他人资质,多家陪标的方式下中标。此种情况下,投标方自身人员配备不齐全,组织管理水平较低,技术设备不到位等因素,往往会导致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若在未知情下,使用于项目上时,会给工程质量带来威胁,进度也受到影响,同时给施工企业项目安全带来隐患。
2、合同管理缺失时效性
单项工程施工时间较长,工艺复杂性高,难度大,而业主急于使用产品,及施工单位涉及的合同签约方地域性限制等因素影响,难免合同管理过程中产生口头性协议。由于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及责任心不强,最终导致口头协议的盲目实施,有时直至履约终止也没有对合同进行签订。当施工范围、结算方式、供应数量等发生争议引起法律纠纷时将无依据可寻,各方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3、合同规范性文本
现阶段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对合同编制没有一个规范性文本,使得下属各项目编制合同时缺乏指导性意见。施工企业下属项目较多,随之合同编制人也较多,加大了同类合同重复编制的现象,加之编制人水平的有限,法律知识不足,合同风险随之提高。这种不规范管理,使得企业内部同类型合同版本较多,企业合同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较多,使合同签订缓慢,随之也间接影响了项目施工进度。
4、合同的审查和审批不尽科学
目前在我国,很多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这一方面的管理能力都有待加强,例如审查和审批合同不尽科学合理、不够严格,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少应有的约束力,甚至处于放任自由的状态等问题。正因如此,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己经迫在眉睫,建立起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将大大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的有效管理。将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划归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进行管理,这是由法律顾问机构的性质决定的,是实现专业化管理必然的必然趋势。例如在一些管理层级较多的较大型施工企业,总部和各级下属企业都应该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对于大型施工企业的总部合同管理机构来说,他们会根据合同类别的不同,甚至可以将合同管理部门划分的更加细致,以便于更好的完成合同的管理工作。具有优秀条件的企业,应该在合同管理机构中聘请具备法律顾问资格,又有工程技术、施工管理专业和经验的人员做法律顾问,如此一来就会对合同的进行更加全面和专业化的审核,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的有效监管最大限度的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5、缺乏制度保障
合同在签订到履行完毕的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也将很大限度的涉及施工生产的专业技术部门,因此在某一环节出现一点缺失或重大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极为严重后果。所以,对于合同的管理,必须制定出严格的规章制度予以保障。大型的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层次相对较多,通常条件下,既要充分发挥整个合同管理系统的积极作用,以便于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级合同管理部门的工作热情,又要根据不同的实际状况,调整具体的合同管理方案。通常情况下,企业应通过对下级合同管理部门授权的方法,一次性将大量的合同管理工作交由部门及下属单位,进行对工程建设的合同的常态化管理。但是也会有不寻常的情况,当某一合同的合同标的较大时,风险较大时、涉及部门或单位较多时,此类合同都是由企业总部的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直接管理。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宏观的、总体的、原则的、重要的合同管理和全面的监管工作,而下属单位则负责专业的管理及合同的相关履行工作,确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
6、对于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
施工企业的合同种类是相当多的,单从合同的管理角度来讲,都应严格管理起来,但是有时候,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进行同样地关注。例如在施工企业中,对于合同标较大、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除此之外,对分包合同也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担保合同、大额度的采购合同也应该被列为合同管理的重点。
7、领导者的水平有待提升
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管理部门和专业部门工作水平的高低,领导者的决策能力的强弱,都将左右着合同签订和执行的质量。因此,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应该形成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合同进行三个阶段的严格评审,评审由企业的主要高层领导进行主持,相关关部门积极参加配合完成合同管理工作,工作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在投标的过程中,由合同管理部门联合投标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的综合的合理的评审,以便于左后决定是否进行投标,对中标后的合同风险和难点进行合理的、紧密的分析。
三、提高合同管理核心价值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建立综合的合同管理机制,将有力的促进施工企业建立“以适应市场为先导,以项目管理为基础,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产管理为主体”的资产经营机制,促进施工企业核心能力和相应的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1、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当前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投标及合同办理提出了详细需求,各行各业也依据国家法律拟定了有关法令。因而,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规范、质量需求、价款付出方法、合同实行期限、地址、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做出清晰详细的解说,避免呈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2、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制”改革后,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己形成了自身的建设合同范本,使用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合同缺项、漏项和不平等条款的出现,因此应积极推广使用。
3、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使他们熟悉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到合理的执行合同内容,变被动的执行为自觉的执行。
4、对监理的选择
监理工程人员作为联系建设方和承包方的重要纽带,在合同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高素质的监理人员能够公平、诚信地处理在进行合同执行的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实施,给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轻松地施工环境,可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合同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1、提高对合同拟定与分析的重视程度
基于合同文本的基础形式,企业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性文本,由于在实际工作的过程当中,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事件并不少见。基于此种情况,企业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应该尽量使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这样一来既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还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更加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纠纷进行及时的裁判,最大限度的维护好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2、完善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
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一系列环节,假如建筑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首先就要基于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的管理工作可以更加科学更加有序的进行。因此,笔者认为,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是每一个建筑单位都应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3、对工程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对合同的现场签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时应该避免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合同的签认须要格外的小心谨慎,签证必须将相关合同条款作为衡量依据,以便于起到相互制约的积极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的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己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等详细情况。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是同步进行的环节,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严格执行定额规定,对于未对定额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定额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
4、合同管理体系机构的健全
施工企业应成立合同管理机构,使管理落实责任到人,实现部门规范化管理。综合财务部门及法律部门意见制定符合项目需求的合同管理制度,如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细则,合同评定办法等。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定期对不符合要求的制度进行修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制度与实践相结合,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达到制度落实的目的。
5、合同动态跟踪与评价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在实施过程中对合同进行分析,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去分析、补充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工作,使合同能符合日常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实施,为合同执行和控制确定依据。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施工)、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各项目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随时对签约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价。
6、制定合同规范性文本
施工企业应组织法律、风险、财务、技术等专家参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结合历年合同文件,总结分析出容易出现纠纷案例的原因,同时制定符合法律要求,且有效保障本企业利益的合同范本。
7、注重合同细节
施工方应加强管理人员合同管理意识,对产生的口头协议及时进行书面补充,使其更为合法化。以免出现合同签约人为无权人的情况,避免造成合同的无效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及信誉度受损。法人委托书中应附有委托事宜,并说明权限范围。注重合同签约的时间,如租赁合同,采购合同,往往由于时间上是疏忽导致合同价款的变化。
8、合同信息化管理
加强信息化建设对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采取备案检查,对下属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监控,并进行考核检查,完善分包方(优质)资源库。施工企业没有一个健全的合格签约方信息库,同时对签约方进行综合性评价,为企业的分包方(优质)资源库提供真实有效考核评价,为下次签约方的选择提供指导性意见,对兄弟单位合作方的选择也起到良好的建议。
结束语
施工企业通过提高对合同的有效管理,加强了项目的风险防范;通过选择合格的签约方并获取满足工程需求的合同标的,从而达到降低项目成本、保障项目各个经营环节顺利进行的目的。合同管理贯穿于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工程目标,使技术与管理相结合,以获取最优的经济效益。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管理中要注重方法,要讲究合同管理的技巧。所以要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高度重视、充分的了解其重要地位,在实践中探索及归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孙新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22).
[2]马敏香.浅谈如何加强合同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2(03).
[3]战h.通过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提高合同管理水平[J].现代经济信息.2012(08).
关键词:设备安装;原则;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X9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69-01
1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到重大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如何加强设备的技术管理、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对设备的每一道工序进行有效地监控,确保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是设备监督工程师的中心任务。
2设备安装工程师监控的原则性
工程监督部门的工作是纷繁复杂的,设备安装工程师的决定时常涉及企业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因此,工作中不时会遇到来自各方的干扰,这就要求工程师不仅要坚持原则,同时又要讲究工作方法,即有些同行所说的原则性和艺术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的自身要求决定了监督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否则不仅做不好监督工作,而且后果难以预料。工程师在建设监理实践中,应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1)严格性。一是对工程管理部门的内部要严格管理,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约束监督人员的言行,同时这一举措也是提高监督人员水平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是对承包商的严格管理,由于各种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偷工减料、逃避检查、敷衍了事等现象,作为监督工程师就是要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同时应按监督规划和监督细则的要求严格检查验收,把质量和安全真正落到实处。
(2)公正性。公正是工程师的执业准则之一。如前所述,在监督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冲突,监督工程师在处理有关问题时应从工程整体利益考虑,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
(3)廉洁性。工程师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在工程建设中成为企业、承包商和监理三方的中心人物。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等为其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向监督人员提供好处,作为监控工程师必须能够抵御诱惑。只有工程师清正廉洁,才能在承包商面前树立起应有的权威。
3设备安装工程师的工作职责
(1)质量控制。开工前熟悉有关规范、标准、图纸、图籍,充分理解设计意图,根据设计意图设备工程质量的特点,制定出符合设备监督工程的《设备监督规划》、《设备监督实施细则》,并进行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确定工序报验的内容,确定旁站见证点及见证方式,与部门领导沟通后,及时传达到施工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监督细则》制定相关报验资料。
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所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中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审查质量体系、质量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审查特殊工种配备上岗情况,关键工序的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定。
做好设备采购的审查、设备到场后的开箱检查工作,审查设备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设备所带随即资料、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检查外观、铭牌、性能情况。特别是进口设备,一般价格昂贵,事后索赔、处理困难,标准性能有别于国产设备,因此建议和海关商检部门共同对进口设备进行检验,如有异常及时通知设备进出口商,在安装调试的过程中,根据工期、合同的要求恰当地通知厂商代表。
落实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审查实验室的资质、人员资质、设备性能情况等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做好相关检验检查记录,凡没有经现场设备监督工程师认可的隐蔽工程,一律不予认可,杜绝隐蔽工程中有任何质量隐患。
严把每道施工工序,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方式对设备工程进行抽检,必要时通过相关资质实验部门进行实验。
(2)进度控制。认真仔细地阅读合同,审查施工单位所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中网络图、横道图,认真审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及相关工作的工序布置,必要时根据资源情况、合同要求,调整网络计划,合理安排流水施工作业。利用工程例会,对照进度网络图、横道图定期对进度偏差进行调整。核对周、月进度计划,必须符合网络图要求。由于自然灾害、设计等非施工因素影响的工期,监督工程师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实际情况应及时签证,给予顺延。
(3)投资控制。由于设备监督行业的发展不平衡,各业主对设备工程投资要求的差异很大,在我国大多设备监督工程中,监督工程师不控制投资,只是象征性地控制,由于在投资方面设备监督存在着薄弱环节,因此,利用经济杠杆去控制质量、进度、安全几乎不能实现,实际上大多设备监理企业对工程的投资控制只是中间控制,对投资的关键――开始、结束(预算、竣工结算)不进行控制。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咨询行业的接轨,国家关于设备监督制度的完善,监督行业各方的正规化,投资控制在设备监督中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4)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设备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是确保设备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保证设备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基础,设备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各管理目标起到了根本的保证。设备监督工作是以设备工程信息为基础的,设备监督工程师在监督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目标控制,控制的基础是各类与设备相关的信息,对任何目标的控制只有在这些信息的支持下才能有效的进行。因此在设备监督过程中,如何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加工、整理存储、传递和应用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是设备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收集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相关协议、有关会议纪要等作为各项控制的依据,并按有关文件划分、分类存放。在设备监督过程中,处理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首先要考虑上述相关合同、相关文件。合同文件是验收设备、材料、中间工程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设备工程验工月报的计量、付款的基础是当月相关信息,以及合同文件相关规定。设备工程竣工结算要以合同文件为依据,贯穿整个工程的信息(设计变更文件、工期顺延文件、工程量变更文件)进行合理的调整。施工结束,设备监督工程师按照设备工程监督资料管理及国家、地方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档案,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设备安装工程师的组织协调作用
组织协调工作贯穿于设备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要充分发挥总监督工程师的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协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监督内部的组织协调。总监督工程师应该做好监督组织内部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民主的工作作风,了解每位职工的能力、经历等特点,使各专业监督工作能够和谐、有续、高效地进行。
(2)设备监督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这里主要指安装调试阶段,两者业务间的协调。设备监督工程师与设备设计工程师之间、总监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应充分理解、尊重、配合,设备监督工程师发现设计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通过部门领导批准后,供设计单位参考。
(3)设备监督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监督单位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督单位应该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目标实现最佳状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了解进度、质量、造价以及合同管理中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商的困难,并热诚帮助,使其能顺利地完成任务。
(4)设备监督单位与政府有关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设备监督单位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因此,应认真执行质量监督部门的各项设备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与质量监督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质量控制和保证工作。
参考文献
[1]合俊新,刘廷彦等.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众所周知,营改增对于企业,除了降低流通环节重复征税之外,在企业内部控制诸多方面发生变化:如合同管理、票据管理、税负变化、会计核算、计税缴税等业务。作为即将加入税制改革大军的企业,本文将以营改增这一重大政策变化作为节点,从营改增政策日之前、政策日到执行期间、政策执行日之后分三个阶段谈非生产类服务业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发生的变化。
一、营改增政策发文前
这一阶段,企业财税部门是营改增政策风险预防性控制主要执行人。首先由财税部门为主导,及时收集从税总到主管税所的各种规定政策和法规,列出企业所有收入相关业务,支出相关业务,分析核对,第一时间判断对企业的影响。财税部门还需及时了解企业业务营改增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已有政策,积极享受应有优惠,首先要了解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申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事先做好申请免税优惠的充分准备。
对于营改增政策界定不清楚的业务,比如,关于酒店业常见的宴会会议业务,根据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之第12条的规定,“宾馆、饭店提供的会议服务,应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酒店宴会或会议业务,仅仅是将场地暂租给会议举办单位使用,不应属于上述文件中列举的会议展览服务或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而应属于租赁不动产业务。因此在营改增政策执行之前,企业财税人员人员需要与税务局积极沟通,以获得适合企业的税率。
其次,事先考虑在会计核算系统变更设置新会计核算科目。无论是否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都要增加,应交税费的明细、营业收入的明细都得改变,以符合税款计缴和满足企业管理的要求。IT系统科目设置更改需在营改增时点之前完成。
再次,财税部门负责沟通协调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与企业IT部门财务核算系统维护人员,了解金税系统安装事宜,提前做好与财务核算系统财务模块连接的准备工作。
最后,该阶段企业全员均应该普及营改增相关政策和知识,增强员工的增值税纳税意识,并将所汲取的知识贯彻到销售、采购、结算、核算、计税缴税等各个业务环节中,防范税负风险和检查风险。
二、营改增政策发文后至执行日期间
该阶段,仍然以企业财税部门为核心主导部门,组织企业所有经营部门梳理企业全部收入业务清单,确定营改增税率适用范围,最好将收入业务梳理结果形成表格或者销售业务税种清单,列明业务名字、税种、税率、何种情况下可以减免税,因为可能涉及高低税率的混合销售行为纳税,所以清单有必要区分收入业务是全部需要改增,还是部分需要改增部分不改。企业财税部门还应正确识别和正确处理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行为或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行为应及时识别和正确申报。
财税部门通知销售人员与客户沟通发票问题以及合同条款变更,说明已签定未执行完毕的销售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以及在营改增时点前后,跨时点执行的合同,我企业可能提供不同类型的发票。如果客户也在同一时期的营改增范围内,他们取得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可能影响下一续租合同的价格谈判。同时,如果同一时期客户也已经实行营改增后的政策,且企业的业务客户免征增值税,那么企业不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组织所有经营部门梳理采购(采购物品或服务)业务清单,确定可抵扣范围。财税部门需要列出各种成本费用明细,核对规定或者咨询税局,确定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做成成本费用、购置资产、工程建设抵扣情况清单。
为了本企业的合规纳税,财务部应提醒采购业务部门选择合适供应商,在即将签署合同前,与供应商重新谈判合同中与税金相关条款,并一律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该阶段财税部门还需要提示公司管理层和法务部门,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文本均需要在税金条款上进行修改调整。
三、营改增政策执行之后
企业在营业税下普通发票“松散”的管理制度,不适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外,还有一个更主要的功能就是作为抵扣进项税金的凭证,因此需要建立并加强增值税发票购买使用登记、保管办法。强化对取得增值税开票信息合规性审核控制点。
加强增值税开票前审核控制,当业务部门提出开票申请,财税部门应该建立对开票申请审核制度,防范对外不当开具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带来的违法风险。当期开票结束,加强税控系统中开票清单再次复核控制。由财税部门打印当期开票清单进行时候复核,确认开票项目没有遗漏,确认当期开票金额与当期收入金额一致。
加强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的审核控制, 增值税核算的会计核算是和营业税不同的,需要重新设计计算表单,以及记账分录。
这一时期,财税部门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测算企业执行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在税负增加的情况下,积极争取过渡期补助扶持政策,申请适合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比如,关于固定资产进项是否可以抵扣,根据《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凭专用票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前提是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结束语
企业应正确认识营改增前后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发生的变化,在不同的阶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增强预防性控制和检查性控制措施,完善风险控制制度。降低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一、政府采购制度概念、特点及其在我国实施的背景。
(一)政府采购制度概念及特点。
采购是采购人或采购实体基于生产、销售和消费等目的,购买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行为。采购和销售一样都是市场上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依据采购主体和采购资金来源的不同,采购可分为企业(私人)采购和政府采购。企业(私人)采购是企业或个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亦称统一采购和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公众提供劳务,在财政监督下将财政购买性支出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和财政部门直接向供货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开支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与此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采购过程中以法律形式表现的采购法规、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和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而相对于企业(私人)采购,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
1.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是大部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财政管理政府直接支出的一种基本方式,并且已经推广到国际贸易领域。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非盈利性购买行为,即只能买,不能卖。
2.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款项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即财政部门不是将采购款项支付给支出单位,而是按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3.政府采购制度的采购环节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公开招标,减价竞卖的方式进行,这就极大地增加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而且这一过程又直接置于财政部门的监督之下,一切按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抑制。
4.政府采购涉及面相当广泛,其采购对象小到日常的办公用品,大到公务用车、飞机乃至武器等无所不有。并且,采购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当大,根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间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
5.政府采购与企业(私人)采购相比前者能产生社会效益,具有社会责任。政府利用自己是最大的单一“买主”所形成的巨大吸引力,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政府想解决,但又不太好解决的社会问题。如:总量控制问题、结构调节问题、稳定物价问题、避免经济犯罪问题、残疾人就业问题等等。政府在采购时通过经济手段就可以非常有效地解决这些靠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我国推行政府采制度的历史背景。
1.从我国国内局势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但是财政却日益窘迫,财政赤字逐年增加,债务规模逐年扩大,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严重削弱。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支出管理体系明显地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这样讲的理由是:第一,从理论上讲,需求与供给问题始终是财政面临的一个矛盾,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造成了支出结构的扭曲。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收入和支出都高度集中,职工生老病死都离不开财政,这是计划配置的必然结果。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财政资金相对分散,但支出包袱却不能减少,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系正在建立,一方面计划经济条件下原有的管理机构却未能取消。一方面产生了下岗职工安置,克服市场不完善和规避风险的各类政府基金等新的支出,一方面本应推向市场的支出仍由财政负担,财政职能范围内的事管不好,财政职能外的事又摆脱不了,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再多也不能满足支出。第二,我国不同于其他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这些国家有经过长期实践建立起的一整套法制化、规范化的比较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支出管理体系。而我国这方面的工作才刚刚开始,有些还在摸索探讨之中,这方面改革的任务相当大。这是政府采购制度走进我国财政理论和实践领域的主要背景。
2.从国际局势看,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曾经是封闭独立的政府采购市场也逐步走向开放。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经过1973年至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和1986年至1993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协商,参加谈判的成员国最终形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7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因此,《政府采购协议》成为世贸组织的诸项协议之一,是各国加入世贸组织必须签署的文件之一。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愿望即将实现,在我国及早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迫在眉睫。这是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又一重要背景。
二、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从18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逐步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建立管理机构;一战前后,政府采购的主体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它公共服务组织扩展。二战后,政府采购的作用向外延发展,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到了60年代至70年代之间,由于发展中国家大规模兴建基础设备和发展重点行业,国际招标得到广泛的应用,政府采购制度开始走向国际化。最终,1980年,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政府采购协议》建立。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体系。因此, 我们应大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理论与方法,来发展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尽管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然而在我国许多地方已有这方面的成功实践,为了将这些成功实践经验加以进一步总结并从理论上予以升华,以促进我国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为此,我们拟结合国外政府采购制度,从法律规范、制度建设及运行环境等几个方面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剖析。
(一)发达国家有一套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各国都备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为了管理联邦政府的采购行为,通过了一系列管理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这些基本法律主要包括1949年《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和1948年《武装部队采购法》。另外,国会还制定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如1933年通过《购买美国产品法》,对美国的采购市场进行保护;《小企业法案》要求在政府采购中对小企业进行优惠。以上述基本法律为基础,由各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包括:联邦服务总署制定和颁布的《联邦政府采购条例》以及《国防部制定的武装部队采购条例》。
(二)各国自有一套有效的适合本国国情的采购组织管理体制。
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模式不能一概而论,都具有各自的历史原因的国情特点。总的来说,可分为三种模式:①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如香港政府除了土地、建筑物和个别低价商品外都由布政司物品供应科根据《公共采购条例》集中采购。②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新加坡是实行高度分散的采购制度,只有有限的物品如计算机、纸张等是通过集中采购的,其他物品都由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预算署)制定的《政府采购指南》自行采购。③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除部分产品由专门部门采购外,其它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模式。如英国规定,财政部的授权支出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在资金总额内),但在大项目上的支出通常需要同财政部经费小组协商。虽然,各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不尽相同,但都是从各自国情出发,经过长期的实践,在各自的法律范围内有序运行。
(三)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
1.有明确的政府采购目标及原则。随着发达国家200 多年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其目标已不仅仅局限于制度最初的节约政府支出。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内涵的扩大,政府经济作用的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的目标也日趋多元化。这些目标包括:促进政府采购的经济有效性;促进政府采购中廉洁和公众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心;促进实现其它特定的社会目标,如扶持小型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还可以和其他政策配合实现多种经济和社会目标。如保护环境、促进就业等。政府采购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性原则、公开性原则、货币价值最大化原则等。
2.有具体的政府合同的授予方式和程序。尽管支出管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但对政府采购制度而言管理的核心是政府合同的授予方式或程序。大多数政府采购法规都以规范政府采购方法为主要内容,而不涉及采购计划和采购之后合同管理阶段。这些采购方法包括:①公开招标,即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邀请潜在的投标商进行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过程。②两阶段招标,即采购活动明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采购机构就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质量或其它特点以及就合同条款和供货条件等广泛征求建议,并同投标商进行谈判以确定拟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技术规范;第二阶段,采购机构依据第一阶段所确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正常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就包括合同价款在内的所有条件进行投标。③选择性招标,即采购机构直接邀请有限数目的投标商投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即只有收到了采购机构投标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才可以参加投标。④寻价采购,即对几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⑤单一来源采购,即采购实体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⑥谈判采购,即采购方和买方通过对合同的细节进行面对面的商谈从而达成共识的一种采购方式。
3.注重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这是一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目标。如美国至今仍执行着其199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签字购买物资采购合同或公共建设项目合同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国内产品优先是美国政府采购政策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即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外国产品的数量也极为有限。实际上,通过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鼓励采购本国产品,对本国经济发展极为有利。从政府采购制度对一国经济发展作用来看,在日本、韩国都曾为其支柱产业的振兴立下过汗马功劳。如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其政府和公共团体采购资金均投入了本国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时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通讯设备的采购为日本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提供了一个不小的市场,帮助日本企业顶住了美国跨国公司电子产品的冲击。
三、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几点设想
(一)制定一套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正在制定之中,这对保证我国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利用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它只是政府采购法的一部分,无法满足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管理的目的。因此,抓紧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是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一环。但仅有《政府采购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如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对评标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对采购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对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对采购质疑和仲裁程序的规定等等。
(二)改进现行的预算管理机制。
首先,改进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这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要拓宽,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作相应调整,他们既要具备专门的招、投标知识,又要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有准确细致的了解。其次,改革现行财政预算编制方式和拨款方式。一是在预算的编制上尽快实行“零基法”,并细化预算科目;二是以项目定资金,对专项资金跟踪监督,年终以报表形式单独反映;三是改简单按预算下拨经费为按采购合同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再次,相应调整国库制度。现行国库制度是国库根据预算会计制度通过结算系统和层层下拨预算资金,这与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支付相矛盾。实行单一国库帐户,才能与财政直接拨款方式相吻合。
(三)建立一套有效的集中组织管理体制。
目前各国实行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的统一模式多为集中采购制。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基本上是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各个部门自行进行,由此引起的资金浪费和效率低下的现象十分严重,实行政府采购的集中管理是必然趋势所在。因此,我国可参照国际贯例,在最高层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制定和统一全国的政府采购政策,统一管理全国的政府采购项目,下设专职机构,具体实施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