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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施工 分包 管理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建筑业深化改革、社会分工细化和劳动生产率日益提高,建筑行业生产模式逐渐形成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总分包生产模式。随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占有愈来愈重要的地位,作为总承包企业如何把分包商的资源和优势转换成自己的发展基础,充实技术力量、缓解资金压力和合理转移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核心竞争力,确保总承包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市场地位,已经成为总承包商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很多总承包企业对分包队伍的选择比较随意,主观人为或人情关系选择分包队伍情况普遍,很容易为分包管理工作埋下后患;总承包施工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的错误观念或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分包工程层层转包或再分包;在分包管理过程中,总承包商没有把分包商看成一个独立的责任体,滥用合同权利,存在错位或越位管理,加大自己的合同责任和管理风险;存在以个人名义挂靠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分包非法活动;分包商仗着某种特殊关系,不服从总承包商现场管理,只顾自己利益,扰乱现场施工秩序。以上这些问题将最终导致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没有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工期目标不能实现、分包成本得不到有效控制、民工劳资纠纷不断,最后损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和声誉。
三、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
总承包商应从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对工程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譬如制定分包工程内部招标、评标和定标管理制度;建立分包商的资格、信誉、业绩、财务能力、技术力量等评估管理制度;对工程分包的必要性评估及拟分包工程风险评估;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和完善分包合同范本;总承包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的分包商考核办法和诚信系统。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合作应为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应建立一种长期合作、权责分明、优势互补、共创共赢的机制。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制度具有透明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也是赢取分包商合作的诚信表现。总承包企业建立一套长效良性的分包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资源最优化和利益最大化。
四、施工过程分包管理
施工过程的分包管理是总承包商实现分包目标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总承包企业的根本利益和企业声誉,总承包商应该全程、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开展工作。
1、分包队伍确定
总承包商开展的任何工程分包活动必须符合《建筑法》和施工合同规定,才能确保工程分包活动的合法性。在工程中标以后,总承包商应策划项目经营管理模式,结合自身优势确定工程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和选定分包商。总承包商应认真查验分包商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装备力量、人力资源、财务状况、工程业绩等信息,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向监理和工程业主提交分包工程范围及分包商相关资料供审批。
2、分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作为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基础,分包合同管理贯穿整个分包工程的实施全程,工作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等特点,是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和学习,制订分包工程管理工作细则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部门分包工程管理职责,将分包合同权利义务落实到个人负责。通常来说,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必须慎重行使分包合同权利和积极履行分包合同义务,尽量减少由于工作失误或过错,加大自身的合同管理风险,增加工程分包成本。
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要消除“以包代管”的错误观念或者充当“甩手掌柜”的角色,以为工程分包出去了就是分包商的事情,放任分包商施工,导致了分包目标偏离,最终损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应树立大局观念,清醒认识到分包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对工程业主的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方面的合同承诺兑现,对待分包商要像对待自己内部作业队一样,既要严格管理,也要关心保护,彼此互为依存,应当以服务作为分包管理工作的宗旨。
3、施工人员管理
分包商应负责为实施分包工程及其任何缺陷修补配备足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人员资格能够满足工程业主和总承包商要求并能适应本分包工程工作。分包商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总承包商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才能离开,分包商月底必须向总承包商提交其在场人员数量、名单和工种情况,分包商应确保现场施工人员相对固定和队伍稳定。所有进场的分包商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承包商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总承包商的管理和监督。分包商应对其进场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确保总承包商不因分包商人员的不当行为受到任何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
4、与分包商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不仅要面对与工程业主、监理、设计及政府相关部门外部沟通与协调,还要处理好总承包商自身、与分包商及分包商之间内部沟通与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资源和条件限制,加上参与各方目标的多元性,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难免会出现制约、矛盾和冲突,这时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商应当站出来主持大局,理顺各个方关系使之趋于协调一致。总承包商应做好如下工作:
(1)与分包商之间建立长效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之间实现信息互通有无,保证沟通畅通,并通过沟通增进互信、尊重和谅解,与各个分包商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
(2)总承包商在分包工程划分时,各个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范围要明确,责任清晰,可按照专业或按照工程部位分段划分分包范围,尽量减少各个分包商之间平面交叉施工干扰。
(3)制订施工进度计划要充分征求各分包商意见,科学统筹安排各个工序施工时段,保证资源投入均衡,在确保合同工期目标前提下,尽量减少交叉作业,避开各分包商之间施工干扰。
(4)总承包商应从项目施工大局全局出发,本着公正原则处理与分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不能一味保护自己私利或者袒护某一方的利益,要善于充当化解矛盾的裁判员角色,树立总承包商的公正形象和威信。
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归结为如何对各方诉求及利益进行平衡。这是对总承包商的沟通与协调能力的考量,体现了总承包商对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把控能力,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总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最终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管理的成败。
6、质量管理
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直接向工程业主负责,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分包工程质量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共同责任,两者要共同参与管理。
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工作面对分包商作业人员进行每道工序技术和工艺交底,对关键和重要工序要全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工序或工艺的不当控制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质量要求。指导督促分包商做好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资料整理、存档和移交工作。
分包商除了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外,还应遵守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检查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制度。分包商应配置质量管理人员配合总承包商自检工作,接受总承包商质检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7、安全管理
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管结合”的安全管理方针,分包商应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商承担责任。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可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总承包商不能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安全责任转嫁给分包商。
总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分包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包商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总承包商应对所有进场分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查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证件有效性。总承包商应为分包工程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生意外伤害险,保护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受到保护,并确保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保持保险有效。总承包商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费分包商,监督其专用于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分包商应在现场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配置安全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接受总承包商的监督和管理。分包商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对其施工人员定期开展生产安全学习和安全培训,对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签字记录。积极配合总承包商搞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总承包商提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分包商应为其现场施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8、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作为施工项目三大控制之一,进度计划编制应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可行性及合理性等特点,进度控制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总承包商对工程业主合同工期目标的履约承诺。
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工期总体要求,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制定相应的进度控制保证措施,并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控制、调整、修订和反馈等。
分包商要根据经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进行细化,明确每个工序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编制人力资源、材料供货、机械设备进场和资金投入等进度保证措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必须经总承包商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过程中,分包商必须接受总承包商统一安排、指挥和协调,确保分包工程满足总体工期目标要求。
9、计量和支付
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结算管理应采用“量价分开”原则进行办理,即现场施工部门负责工程量计算和审核,合约部门负责价格审核和结算书审核。
结算工程量一般以实体工程量为准,由总承包商现场施工部门与分包商代表对验收合格后的分包工程进行收方确认,结算工程量应该按照分包合同确定原则进行计算和确定,任何超出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量和损耗,以及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和支付。总承包商合约部门负责审核分包商递交的结算申请书。
分包工程结算周期一般与施工合同的结算周期同步,每期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扣除质保金、预付款、总承包商垫付款、税金、罚金、其他应扣款后,待工程业主对分包工程已经支付给总承包商方后才能向分包商支付。
10、工程款管理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工程款应专用于本分包工程,不能挪作他用。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为本分包工程开立专门账户专用接收分包工程款。分包商专用账户应随时接受总承包商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不规范使用工程款的行为,分包商应及时整改。对于分包商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租赁供货商,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可以在分包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在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代扣,直接向主要材料和设备租赁供货商支付。
五、分包商考核
总承包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资金财务状况、工期,质量及安全等方面完成情况、履约情况、施工业绩等指标,按照分包商的资质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总承包企业对进入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分包商并不是永久性的,一般实行动态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收集分包商的相关数据,作为考核分包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整理汇总,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分包商进行复核,对于复核不合格的分包商将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剔除。总承包企业每年可对对优秀的分包商进行表彰和鼓励。
关键词:工程项目;项目承包
1.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包管理特点和主要方式
1.1 工程项目承包管理特点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管理主要包括以下特点:第一、承包管理复杂、存在着众多利益体、投资金额大、施工人数多,承包管理环境对管理有着重大影响;第二、工程项目中不同利益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受到外部影响较大;第三、相比于发达国家,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推行时间较短,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化程度较低。
1.2 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方式
基于工程项目的各种特征,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承包管理模式各有区别,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第一、承包方负责从项目研究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全部环节,称为全程承包;第二、业主与承包方共同出资,承包方开展项目研究、设计、施工,验收后继续管理一段时间,然后交付给业主管理,称为一体化承包;第三、承包方先垫付项目过程中所支付的资金,对项目研究、规划、设计和施工总负责,验收成果后立刻交付业主,称为总承包;第四、联合承包:由多个承包商联合承包,不同承包方负责项目中不同的环节,并为其负责;第五、部分环节承包:承包商只负责工程项目中的多个或某个环节。
2.我国工程项目承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目标规划能力
在我国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工作中,普遍缺乏完善的计划管理意识和目标规划能力,部分总承包商只重视每年度的宏观战略计划,而忽视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目标规划工作。在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工作中,倘若没有清晰的目标和完善的计划,则会导致整体管理的混乱和工作效率的低下,最终产生层级职责分工不明确、不一致等不良现象。而在项目设计阶段,管理者、设计师和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也常常出现分歧和不一致的现象,甚至出现一边规划、一边施工、一边修改项目图纸的情况。
2.2 缺乏成本管控制度
在我国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企业成本预算机制不完善,成本预算、规划与实施相分离的现象,工程项目承包定价缺乏合理性,项目承包管理人员缺乏成本预算意识,没有科学的成本控制理念,在各个具体执行环节,成本控制责任和具体措施都不够完善,导致成本预算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执行中,管理者即使有完善的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也无法很好地执行贯彻下去;此外,不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工作中缺乏完善的、科学的成本管控制度,导致施工过程中严重的材料浪费,导致工程承包质量和承包效益整体下降。
2.3 缺乏分承包管理制度
分承包工程招标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仍然存在着领导决定制或暗箱操作,对分承包商的考核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因此,分承包具体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首先,分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着合同条款中对风险的管理欠缺,对风险的防范不够完善等问题;其次,对分承包商的管理人员、特许人员和施工人员资格审查等不够严格,对分承包商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监控力度不够,这也是我国项目承包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3.如何加强我国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工作
3.1 项目承包工作中的计划管理
工程项目承包管理若想充分发挥出管理职能,首先应当做好科学的、严格的和完善的项目计划,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施工标准,合理地对工程施工进度、施工工作量、施工监督和施工检测等制定相关计划;此外,还应当根据施工合同,对工程施工顺序、施工任务和施工设备等进行一定的规划编制。当施工管理计划制定之后,承包商还应当对项目施工作业工作中计划制度的具体落实与实施进行一定的监督与管控,要求实际操作者基于施工计划的前提,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调整与管控计划,有效地管控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问题,做到建筑工程项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成本有效管控等。
3.2 项目承包工作中的成本管理
建筑项目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庞大工程,在具体实施中所消耗的成本和可能会产生的损失都较大,因此,为了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经济收益,项目承包管理商在具体工作中应当注意做好成本计划管理工作,一方面尽可能地减少消耗成本,另一方面尽可能地避免浪费现象的发生。项目承包管理者应当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和质量标准,要求项目采购人员做好各种建筑材料的市场调研,以最终确定材料采购计划,对建筑材料的采购过程进行合理地管控;其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也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设备的使用及管理,以较少的花费保障较高的工作质量;最后,对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费用支出,都应当制定费用使用和管理计划,以更有效地控制费用支出,降低工程总成本。
3.3 明确项目承包管理中的总分包责任
在建筑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商还应当对各个环节、各个单位进行统一的管理与协调,对各分承包商做好一定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首先,总承包商应当将施工单位与周边关系进行协调规范,在施工前期完成施工项目的设计、审批等手续,依照国家标准与规范,确保整体施工工作的合法、规范开展;其次,总承包商还应当与设计环节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安排好项目施工设计阶段的平面、立体设计规划工作;此外,总承包商还应当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加强管理与控制,确保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的采购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4.结 语
在我国建筑项目工程的建设工作中,通常采用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因此,合理地规划与完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工程项目总承包商应当做好承包的计划、成本管理,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与监督,有效地发挥管理职能,保障建筑项目工程的高质量、高效率稳定发展。
关键词: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体系合同条款勘察设计责任
项目建设背景:某城市次干道道路建设工程(一期),工程全长约3.3km,其中盾构隧道约1.8km,盾构隧道外径为11.6米。隧道主体为单管双层双向4车道,地面道路设计双向4至6车道。根据本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标段的划分,拟采用“Ⅰ+12”的方式。即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土建、安装工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和K0+380―K3+220段隧道工程(含工作井、盾构段、暗埋段、敞开段、风机房、雨水泵房、风塔等)由一个设计施工总承包商完成(以下简称为DB承包商),余下施工工作部分,包括隧道装修、供电设备采购安装、照明设备采购安装、监控系统采购安装、给排水及消防设备采购安装、环控系统设备采购安装、管理中心工程、沥青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路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共划分为12个施工标段。
1、合同体系的选择
传统的设计施工分离制度下的施工承包由业主承担全部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变更责任。DB总承包位于方案设计后实施最为简便,唯独位于初步设计之后最难。基本原因是初步设计深度问题和初勘深度问题。为了明确的划分工程中的各项权责,在对合同条款设计之前,需要明确合同的体系,即明确整个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合同之间的关系和责任划分。
针对该工程设计了几种合同体系,通过下面的表格进行对比分析。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合同体系决定采用模式2: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承包【DB+MC】(MC:Management Contracting),为了明确设计责任,其中Ⅰ标段(DB合同标段)详细的招标内容如下:
2、基本合同条件的选择
根据合同体系的设计,1个监理人需要面对13个承包商,且DB承包人实施总承包管理,为了便于管理,必须保证管理模式的一致性。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可作为本合同的通用条款。FIDIC橘皮书范本的法律体系背景与我国有很多的不一致,直接套用会存在很多问题。如自行拟定合同条款,又有可能面对合同完备性的问题和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最终决定选择一个成熟的施工合同范本,作为合同条款设计的基础,然后修改部分条款(如“变更”条款),增加一些新的条款(如“承包商设计工作”、“承包商管理工作”),来完成整个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条款设计。
2007年11月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改委令第56号)中的施工合同文本是目前为止国内最为完备、承发包双方商业行为定义最为清晰、风险分担合理的施工合同范本。在此文本的基础上做适当修改,作为本工程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这样对于“Ⅰ+12”的整个合同体系在施工承包内容上一致,执行相同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合同条款设计完全考虑了未来12个施工合同的一致性,并且明确了委托监理的具体要求。
合同还应确立一些重要的工程管理制度,特别是要符合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制度要求(如审计),这些工程管理制度还需要在技术规范中细化。这样既方便管理,同时又赋予了它一定的合同地位,使之具有法律地位,保证合同双方遵守。
对于承包商设计工作和管理工作,参照FIDIC橘皮书范本、台湾的建造(D&B)统包契约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勘察和设计责任进行了界定。
3、勘察设计条款的设定
3.1 勘察责任的界定
DB合同中的勘察是指进行满足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需要和相应承包范围内施工需要的详细勘察。该工程由于在招标时已经进行了初步设计、初步勘察,在招标时向投标人提供这些有关资料,在合同条款设计时,为了使招标人对工程的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的变化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又要避免总承包商不再进行详细勘察,保证勘察的质量,针对可能出现的地质条件变化的风险,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设立了对勘察资料的“二次评审制度”。
首先要求承包人于工程开工后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进行详细勘察。详细勘察结束后,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勘察报告,报告应涵盖地质勘探、水文、气象条件、地下障碍物、地下管线、现场平面、交通条件等详细情况。承包人须向其他承包人提供最终的施工勘察报告,以便使用,并对其准确性、完备性负责。
第一次评审是在开工后,承包人须仔细分析其施工勘察报告与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图纸及文件中的勘察资料的一致性,承包人如认为存在实质性不一致的情况,可向发表人提出书面通知,申请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勘察结果评审,否则视为承包人确认其施工勘察报告与发包人提供的初察资料一致。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评审申请通知后14天内,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勘察成果的评审,并提出具评审意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若确认承包人的施工勘察报告与发包人提供的勘察报告没有实质性差异,发包人将不对其所提供的勘察资料的准确性、完备性承担责任。专家评审意见中指出承包人施工勘察报告的错误或不足,承包人应补充勘察。补充勘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家评审意见若确认两者存在实质性差异,需进一步详细施工勘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详细施工勘察,并以勘察报告为准判定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第三方勘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发包人代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7天内将专家评审意见报告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没有异议须签字确认,视为其对施工勘察资料负责,并且考虑了所有可以合理预见的不利情形及风险;若承包人有异议,按争议约定处理。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次评审时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在现场工地条件被扰动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调查这一情况,并搜集现场资料。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时,即使发包人未及时发出指示,承包人也应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避免损失的扩大。
若承包人认为此不利物质条件构成工程变更,可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构成工程变更进行专家评审。承包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是无法合理预见的,且与通常的自然条件和类似工程的常见情形存在较大差异,仅仅是与施工勘察报告的差异不得作为变更和索赔的依据。
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后14天内,组织专家对该不利物质条件是否构成工程变更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报告。评审依据为承包人原施工勘察报告和事件发生后的现场资料及承包人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发包人代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7天内将专家评审意见报告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没有异议须签字确认;若承包人有异议,按争议约定处理。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经专家评审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若构成工程变更,发包人代表应当及时发出变更指示,补偿承包人为克服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而承担的额外费用,如果工期已经或将受到延误,也应相应顺延工期。
3.2设计责任的界定
为了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对总承包商的设计进行交底,同时其他专业承包商也便于对图纸存在的问题进行咨询,项目经理下分设施工经理和设计经理。
DB合同的施工图设计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施工总承包来说的;另一类是对传统模式下按图施工的专业承包商施工责任来说,这关系到设计的批准与变更。
发包人有权在设计审查之前和之后,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为了保证设计的深度,要求总承包商在提供专业承包商需要的图纸时,同时提供详细准确的清单,并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对于总承包商负责施工的部分的变更指的由发包人提出,而对于其他标段的变更,要具体的区分导致变更的原因是发包人修改还是总承包商设计图纸的缺陷,以此保证总承包商提供的设计文件的深度。
3.3变更的计价
对变更工程的估价,在该项目背景下,由于最初招标时是依据初步设计,不可能提供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而传统的工程量变更的计价三原则参照的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在本工程中,虽然要求总承包商参照经评审的施工图纸,根据中标时提供的比较粗的工程量清单,再提供一份详细分解的工程量清单,但由于施工图纸是由总承包商提供的,这样很容易产生不平衡报价,因此对于传统的工程量变更的计价三原则就不再完全适合本工程。
在该合同中,决定对传统的变更计价原则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约定,不论变更的部分是不是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存在子目的均要求总承包商重新报单价。对于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的子目,按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比的优惠比例进行调整;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投标时的计价标准,编制综合单价报送监理复核,由发包人审定。
对变更工程量的确认,首先对变更的提出进行了限定,规定变更指示必须是由监理人发出,参照经评审的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对施工图纸的优化不能算是变更。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三)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三)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四)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五)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六)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七)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关键词 对外承包 伦敦 奥运工程 风险
得益于中国承包商在2008年北京奥运工程上所取得的优秀成绩,英国伦敦市政府相关机构以及一些英国承包商,逐渐向中国承包商发出了各种形式的合作邀请。毫无疑问,参与伦敦奥运工程并与英国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对于成长中的中国承包商而言,是提高自身国际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开拓欧美市场的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面对这样的历史机遇,中国承包商一方面,应当细致分析中英两国差别很大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还应对自身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估。
一、中英两国建筑环境的主要差别
在北京奥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中国承包商在施工技术、施工进度等方面所展现的能力,以及在成本上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独一无二的建筑市场环境。而一旦离开了这个熟悉的市场环境,进入到差别很大的英国市场环境下,中国承包商的能力和优势将会受到影响。
(一)法律体系
英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契约自由”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贯穿于其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我国尽管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着政府干预较浓的特点。相应的,企业对行政体制的依赖度较高,“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在英国这样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开展经营活动,能否具备良好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将是中国承包商首先面临的重大挑战。
其次,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调整各类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主要存在于由法官创设的“先例”中。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尽管也有部分成文法,如《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与重建法》(Housing Grants,Construction and Regener―ation Act 1996),但成文法所占比重与判例法相比,仍小得多。我国则是成文法国家,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尽管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法理和原则上,我国并不承认判例的约束力。在英国,面对着上百年积累下的数量惊人的判例以及晦涩的法律语言,中国承包商必须借助于英国高水平律师机构的力量。这对通常不习惯依靠“外脑”的中国承包商而言,也将是一次观念上的巨大挑战。
此外,中英两国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律师委任方式等司法制度上,均有实质性区别。中国承包商受传统“厌讼文化”的影响,通常不习惯诉诸公堂,因此也就谈不上对外国司法制度的调查研究。而在英国这样具有“好讼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承包商如果不注意事先做好对该国司法制度的调研工作,不事先做好各种法律资源的准备工作,无疑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不过,尽管中英两国的法律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同,但英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比中国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例如,对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附条件支付条款”(通常表述为业主支付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才支付给分包商),其法律效力在中国的法律中,仍存在较大争议;而在英国1996年的相关立法中,已明令否定了“附条件支付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中国承包商如果能够及时转变观念,善于利用当地的法律资源,也有可能把这方面的“劣势”转化为自身“优势”。
(二)采用的技术标准
目前,大多数中国承包商和制造商仍习惯采用中国标准,而对国际标准(ISO)、欧洲标准(EN)、英国标准(BSI)、德国标准(DIN)、法国标准(NF)、美国国家标准(ANSI)等国际常用标准并不熟悉。尽管越来越多的中国标准已经逐步实现与国际常用标准的接轨(甚至可能更严格),但是,由于大多数中国标准仍未有正式的英文翻译版,因此很难为国际市场所了解。这种“技术语言”上的沟通障碍的结果往往是:中国承包商依据中国标准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服务,以及中国制造商根据中国标准生产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难以被国际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相应的,中国承包商依据“中国制造”所建立的成本优势,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冲击,并可能导致中国承包商的报价偏离实际情况。
毫无疑问,伦敦奥运工程将以BSI或其他国际常用标准为主,并且在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会提出更高的标准要求。中国承包商如果不能在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尽快适应这些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标准,这种与英国合作方在“技术语言”上的沟通障碍,将对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与理念
中英两国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上的显著差异,首先体现在合同管理理念上。在英国,中国承包商将不可避免地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与业主委托的工程师(Engi-neer)沟通。事实表明,在很多国际工程项目中,如何与来自欧洲或英联邦的咨询工程师进行有效沟通,一直是让中国承包商感到困扰的问题。
在中国,尽管承包商也需要与监理工程师密切沟通,而且中国的监理工程师制度借鉴自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的相关文本也颇有渊源,但是,中英两国的合同管理体系仍存在巨大的差别,集中体现在:在英国,工程师作为业主的授权代表,在工程项目管理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业主授权范围内,许多事项可以独立地做出决断;而在中国,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狭窄,这种核心地位和独立决断的范围往往非常小。因此,中国承包商在与英国工程师进行沟通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由于上述差异而导致的沟通方式上的巨大变化。如果不能与英国工程师进行有效沟通,对项目的影响则将是全方位的。
其次,在工程项目管理方法上,中英两国也存在显著不同。在英国,作为英国项目管理标准的PRlNCE2,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普遍采用。而在中国,一方面,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项目管理方法,仅有的两部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实际并未得到市场的认可和广泛采用;另一方面,作为一部在全世界50多个国家广泛应用的国际项目管理标准,PRlNCE2在中国的宣传和推广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了解并能够熟练运用PRINCE2的专业
管理人士十分稀缺。
此外,英国目前很注意推行BOT/PF~PPP的模式与理念,在项目实施中很注意伙伴关系的理念,而在合同范本的选用方面,主要采用《合同审定联合会合同条件》(JCT),《土木工程师学会合同条件》(ICE)和《工程施工合同》(ECC),以及由咨询建筑师协会(ACA)颁布的《项目伙伴关系标准合同格式》(PPC2000)等。对于这些合同范本,我国绝大部分承包商都十分陌生。
(四)政府的支持
在北京奥运工程建设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中国承包商在资金和建设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堪称无与伦比。只要有利于奥运工程建设,中国政府会毫不犹豫地利用所掌握的强大行政资源和财政资源,为中国承包商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尽管中国政府或投资人与承包商之间,也会签订内容复杂的合同,但各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并不完全取决于合同。
而在英国,与伦敦奥运工程有关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与北京奥运工程将会有很大差异。英国政府、私人投资者与承包商之间,将严格地通过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英国承包商的合作者,或是项目的独立承包者,中国承包商必须能够适应这种由于政府的角色转化,而应对建设条件产生的影响。
(五)社会的支持
北京奥运会不仅仅属于北京,更属于全中国。因此,北京奥运工程的建设工作很容易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对于每一个热情而充满自豪感的中国人而言,为了奥运工程的顺利建设,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不但不是困难的事,甚至是一种光荣。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承包商完全可以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工程建设本身。可以说,中国承包商在北京奥运工程建设上所取得的出色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这种难以复制的全民支持。
而在英国,中国承包商将可能面临另一种社会环境。当然,我们毫不怀疑英国人民对奥运会的支持和热爱,但中英两国人民在个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体利益与奥运工程之间的关系上,可能会有不同的理念和要求。而这种文化和理念上的差异,以及由此对奥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影响,是中国承包商必须充分考虑的。
(六)劳动力资源
中国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是最能体现中国承包商的比较优势的。“丰富”和“廉价”所带来的优势集中表现在:当需要加速施工时,中国承包商几乎不需要担心劳动力短缺问题(对于奥运工程更是如此),而且人工大幅增加对整个施工成本的影响,也会比较有限。
英国是欧盟成员国,对非欧盟成员国的劳务输入始终有着严格限制。特别是由于正面临全球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国内失业率攀升问题,英国政府对外国劳务的输入限制将更加严格。因此,中国承包商在本土劳动力资源上所拥有的比较优势,在英国几乎是不可能复制的。
一旦中国承包商无法向英国输入本国劳务,必将面临劳动力资源的本土化问题。一方面,中国承包商必须注意严格遵守英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显然,中英两国在劳动法律制度的具体执行层面,仍是有很大差异的;另一方面,还需要处理好与当地劳动力资源的沟通问题。
二、中国承包商与英国承包商合作或独立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的能力
中英企业之间现在和未来可能的各种项目合作模式,主要包括劳务输出、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以及BOT/PFUPPP等。其中,对于劳务输出,考虑到英国对外国劳务输入的严格限制,中国承包商有可能输出的劳务,将更多的限于英国建筑市场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于专业分包,就伦敦奥运工程而言,这可能是目前更适合发挥中国承包商比较优势的合作模式;而在通过专业分包积累了成熟的经验的基础之上,中国承包商将来可以考虑通过与英方组建联合体的方式,进一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共同开拓更高端的工程总承包、BOT/PFI/PPP等市场。
但是,不论中英双方现在或将来采用哪种合作模式,中国承包商在与英方合作过程中,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一)设计能力
在英国,即使是传统的施工项目,也常常需要承包商或分包商负责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工作。因此,中国承包商参与伦敦奥运工程建设,需要具备一定的设计能力(至少是深化设计的能力)。
但是,由于中国长期采用设计和施工相分离的项目采购模式(即DBB模式),导致中国以施工为主的承包商更习惯严格的“按图施工”,设计能力(包括深化设计或由承包商独立做施工图的能力)相当薄弱。尽管中国的施工承包商可以与设计院之间,通过分包或联合体等方式整合设计力量,但是,由于设计单位不熟悉国际通用标准,缺乏相应的准备,所以这种临时性组合往往难以充分满足设计一施工一体化项目的要求。同时,中国承包商如果不能事先对合同要求的设计深度和设计标准做好充分的准备,那么其编制的设计文件,很可能难以通过英国合作方或工程师的批准。
因此,中国承包商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弥补在设计能力上可能存在的“短板”,那么在项目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上,将面临严峻挑战。
(二)进度控制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进度控制是奥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核心。
中国承包商在北京奥运工程进度控制上的出色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中国独一无二的建筑市场环境,以及在这个环境下,中国劳动者所激发出的热情、勤劳和智慧。但客观地讲,这些成就并不足以证明,中国承包商已经掌握了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均能够熟练应用的科学而系统的项目进度控制方法。
英国工程界始终非常重视对项目进度控制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又产生出了一系列与进度有关的复杂法律问题,如共同延误(Con―current Delays),时差归属(Own―ership ofFloat),加速施工(Accel―eration)以及任意工期(Time at Large)等等。而对于绝大多数习惯于粗放式管理的中国承包商而言,对于处理这些复杂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往往是非常陌生的,这种陌生将很容易使中国承包商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三)成本管理能力
英国实行的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估价体系,对承包商在与成本管理有关的“细节”上要求很高。而中国承包商长期受中国传统的概预算定额体系的影响,成本管理模式往往比较粗放,缺乏“精细化”管理理念,“算细账”和“算风险”的能力较弱。
例如,在英国CIOB工程估价规程(Code ofEstimating Prac―tice)和英国标准计量方法(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SMM)中,项目管理费均是按“与时间有关的费用(Time Related Cost)”和“固定费用(Fixed Cost)”划分的。这种报价模式的优点在于:当出现变更或延误索赔时,将会给估价带来很大的便利。
反观中国的概预算定额报价体系,因过于关注成本与工程量的关系,不重视成本与时间的关系,导致当出现变更或延误索赔时,中国承包商往往缺乏这些报价“细节”,而陷入被动。特别是对于伦敦奥运工程这样的“微利”项目,中国承包商如果不具备与英国估价体系相适应的“细节”管理能力,将很容易亏损。
实际上,这些能力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沟通”能力,而有效“沟通”的关键是人。因此,中国承包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注意从国内选派英文好,并有一定技术及国际商务能力的优秀人才,与英国当地的法律、技术、商务等方面的咨询专家组成项目管理团队,以适应与英方合作的客观需要,进而在实践中培养锻炼一批将来能够打入欧美市场的骨干。
三、中国承包商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利润还是业绩?
这是中国承包商在决策是否参与伦敦奥运工程建设前,必须明确回答的核心问题。当然,利润和业绩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而对于中英两国承包商在伦敦奥运工程上的合作,中方的合作结果有以下五种可能:
A,既获得合理利润,又获得业绩;
B,仅获得微利(甚至零利润),但获得业绩;
C,轻微亏损,但获得业绩;
D,重大亏损,但通过增加成本换得了业绩;
关键词:施工索赔;施工合同;工程项目
我国工程索赔是从20世纪80年代在云南鲁布革引水发电工程首次采用国际工程管理模式中出现而开始的,索赔概念也自此进入中国。经历了近20年的风风雨雨,工程索赔工作已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并获得了较为显着的成效,工程索赔无论在数量或金额上都呈不断递增的趋势,备受业主、承包商及有关部门的关注。但工程索赔及其管理还是我国工程建设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一方面,工程承包企业在索赔管理方面还普遍地缺乏经验,有些工程公司领导对施工索赔的作用还估计不足,对索赔业务知之甚少,急需培养出一批有经验的索赔管理专家;另一方面,作为从事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咨询监理公司,由于开展业务时间较短,也缺乏索赔管理方面的经验。目前,我国的咨询工程师尚未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国内咨询监理公司还无资格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一、我国施工索赔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认识模糊,理解偏差,甚至错误的现象
索赔是当事人保护自己避免损失、增加利润、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很多承包商一直对索赔存在惧怕的心理,对索赔讳莫如深,担心索赔会损害己方与业主的关系,害怕引起争端甚至打官司,影响其长远发展。有些业主则由于项目投资不足、自己决策失误等原因,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的条件,不准承包商索赔,不让承包商索赔,也不同意承包商的正当和合理索赔要求。事实上,西方承包商认为,没有一项工程合同可以不发生索赔而结束。索赔完全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在合同实施工程中的一项正常的业务。美国某机构曾对政府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查,被调查的22项工程中,共发生施工索赔达到427次,平均每项工程索赔约20次,其中378次为单项索赔,其成功率为95. 15%, 49次为综合索赔,其索赔成功率为75.15%。
(二)索赔经验与索赔实例资料贫乏
索赔管理虽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解决了不少的事件,但其经验还处于探索期间。由于我国学者或承包商有专门从事索赔即索赔管理的理论研究,致使索赔理论远远落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施工索赔的方法、手段不够严谨,不够科学,易被业主抓住漏洞,从而使索赔不能成功。由于我国承包商对索赔的模糊认识,对国际、国内经典案例很少进行系统总结,很少对典型索赔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所以企业在针对具体工程索赔时,不知如何进行和运作,存在不会索赔的现象,不但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失去了索赔经验积累的机会。
(三)对索赔风险认识不足
在实际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许多技术因素、人为因素、社会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等在不同程度影响着项目实施的实际效果,这些因素会随着项目的进行而不断发展变化,如果不加以研究控制的话,就有可能形成项目的重大损失,导致工程项目索赔的出现。要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就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影响项目实际效果的各种因素,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将项目实施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施工索赔管理研究的必要性
(一)索赔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当前的工程承包是一个买方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在工程承包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不仅在招标中压等压价,而且在承包合同中提出一些不平等的条件,从而导致承包商在经营活动中步履艰难,因而不愿在施工索赔方面提出自身的要求,担心以后在工程承揽方面有不利的影响。如果工程承包商不善于施工索赔,那么经营利润就会降低,甚至发生亏损。因此,施工索赔就成为企业能否生存发展的关键之一。
(二)索赔有利于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索赔条款是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因此,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保证合同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
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合同的全面履行是索赔工作的必要前提,严格的合同管理是索赔工作成功的保证。
(三)索赔管理对推动工程承包市场国际化起着重大作用
国际化是当前工程承包业发展的潮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对外工程承包业逐步走向了现代化、国际化。现在我国已正式加入wto,国外的承包商已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承包商将更多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要求我们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工程项目管理,需要我们去研究学习、适应国际惯例。索赔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建筑行业实行改革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出现的新问题。
三、加强施工索赔管理的分析
(一)施工索赔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于工程项目多、合同金额大、索赔项目多而复杂的工程承包商,应有一名副经理专门负责或分管索赔工作,并建立专门的索赔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工程施工项目的索赔工作统一指导和协调。一般说来,施工项目经理部设立的索赔机构应由下列人员组成:1名有索赔经验的工程师作为索赔的负责人来负责该项目的索赔工作,1~2名具有工程知识、法律知识等的合同管理的专、兼职索赔人员,1名成本分析人员,1名资料管理人员。在工程实践过程中,这种人员组成方式是能够满足索赔和索赔管理的要求,有效地进行索赔工作的。在工程规模较小、施工时间较短、估计索赔项数较少、索赔金额小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可以不成立专门的索赔机构来进行索赔和索赔管理工作,而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
索赔管理部门要有索赔目标、索赔计划,定期召开分析会议,寻找己经出现的索赔机会或潜在的索赔机会;要检查已提出索赔项目的索赔进展情况,采取一定措施来保证索赔成功;同时,应保持索赔人员的连续性、索赔工作的连续性、索赔管理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对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的施工项目,还要保证工程记录、索赔资料收集的连续性、系统性、完备性。
(二)施工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
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施工索赔是否成功的影响至关重要。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评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标制度、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和合同信息管理制度。
(三)施工索赔的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索赔的日常管理工作要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是索赔成功的保证,也是索赔管理工作的重点。施工索赔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熟悉和掌握施工索赔依据、收集施工索赔证据、遵循施工索赔的程序以及施工索赔的防范。
1.熟悉和掌握施工索赔依据。索赔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惯例,尤其是双方鉴定的工程合同文件。由于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合同文件,索赔的依据也就完全不同,合同当事人的索赔权力也就当然不同。合同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合同通用条款,对在哪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以及索赔原则和实效都予以了规定。熟悉和掌握索赔依据是承包人日常索赔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2.收集施工索赔证据。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重要文件之一,工程索赔事件中,承包人已及时抓住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索赔机会,但如果拿不出索赔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其索赔要求往往难以成功或被大打折扣。索赔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
3.遵循施工索赔的程序。索赔程序是指从索赔事件产生到最终处理全过程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由于索赔工作实质上是承包人和业主在分担工程风险方面的重新分配过程,设计到双方的众多经济利益,因而是一项繁琐、细致、耗费精力和时间的过程。因此,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进行工作,才能圆满解决索赔问题。
【关键词】建筑技术管理;存在问题;应对策略
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想保证建筑施工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建筑技术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但是,在建筑施工中,影响技术管理的因素很多,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项目施工就无法顺利进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筑行业科学的建筑技术管理是竞争的关键内容之一。因此,建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加强建筑技术管理。
一、建筑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在很多建筑项目都是实行承包机制,总的承包方再把项目中的一些项目分给下级承包商,总的承包商对项目实行全权管理,下级承包商主要负责做好承包项目的施工。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建筑项目的技术管理存在很大的难度,首先要做好总承包商的管理,还要做好下级承包商的施工管理,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总承包商和下级承包商之间的衔接。但是,在项目施工进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为总承包商和下级承包商之间沟通不充分,导致很多工作没有落实到位,材料质量也无法得到保障,最后影响建筑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这都是因为建筑项目技术管理制度不明确造成的。
(二)技术管理不到位
在很多建筑企业中,对于项目施工管理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这就会导致建筑项目施工管理缺乏秩序性。在建筑施工中很多岗位都没有落实到位,在建筑项目施工中出现问题根本找不到相关的责任人。在建筑施工之前也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导致很多施工人员根本没有安全意识或者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这就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企业对安全设备也没有实行定期检查,没有给建筑项目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严重缺乏技术监督
在一些建筑企业中,建筑施工制度和准则虽然比较健全。但是,在进行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施工人员,都没有按照建筑项目施工制度和准则执行,施工人员为了节省时间和体力一般就会选择最简单的建筑项目施工方法进行,这根本无法保证建筑施工质量。项目的管理者也一味的为了追赶施工进度,加快施工进程,施工准则就只是一纸空文,根本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建筑项目监理人员也没有负起相应的责任,对建筑项目施工流程并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长时间下去必定会造成材料的大量损耗和成本的增加,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人员素质低
在很多建筑企业中,施工人员都不是建筑专业,很多施工员在上岗之前甚至没有参加过培训就直接上岗,这也是导致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这些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也很淡薄,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这些都是建筑企业技术管理中面临的问题。还有很多建筑企业为了节省人员开支,选择农民工作为建筑项目施工人员,农民工大多数学历比较低,没受到过高等教育,对施工中的技术问题一概不知,在建筑项目施工中遇到问题也没有解决方案,这样就无法保证建筑项目的施工质量。
二、解决建筑技术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技术管理体系
在建筑施工中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建筑施工体系,要把每一项职责都落实到位,避免出现发生事故找不到相关责任人的现象。在建筑项目整个施工流程中都要加强建筑项目总承包商和下级承包商之间的衔接,这样就不会出现责任分离的情况。建筑技术管理能力可以直接体现出建筑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技术管理也是建筑企业之间竞争的核心内容之一。建筑技术管理可以更好的协调建筑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建筑项目管理体系。
(二)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除此之外,建筑项目还应该根据建筑项目的自身特点,制定出适合本项目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条例。管理制度中应该明确施工职责和内容,并且在施工中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技术管理制度和条例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在建筑项目进行施工之前,首先要让施工人员明确施工的目标和计划,然后按照建筑项目施工计划进行,就会减少项目返工的次数,也就节约了建筑项目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很多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逐渐下降,最终导致建筑企业破产倒闭。加强建筑技术管理可以更加明确建筑企业中各个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可以提高管理者和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控制施工成本,提高建筑项目经济效益。
(三)加强技术管理的监督作用
在建筑项目施工中要尽可能的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施工的效率,也可以提高建筑技术管理水平。还应该加强建筑监理的工作职责,发挥建筑监理的真正作用,严格把好施工中的每一关。加强技术管理的监督作用,可以减少建筑施工中通病的发生,也可以及时的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建筑企业不能再沿用传统的施工验收机制,在过去对施工项目的验收都是等到施工结束以后才开始检查和验收,这样的建筑项目就存在很多质量问题。要想保证施工质量,就应该对建筑项目施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就积极的采取措施解决。
(四)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在很多的建筑企业中,建筑项目施工人员都是采取外聘的制度。但是,建筑企业往往为了赶施工进度,对于施工人员的技能和经验不做任何考核,甚至很多施工人员在上岗之前都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就进入施工场地。一些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也很单薄,根本认识不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因此,建筑企业要想做好技术管理工作还需要不断的提高项目管理者和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毕竟人是建筑施工中最主要的因素,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只有专业的施工人员才能保证。建筑企业要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建筑企业在选择施工人员的时候也要谨慎,不要单纯的为了节省人员开支,就选择一些廉价的劳动力作为施工人员,这样无法保证建筑项目的施工质量。
结语:
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想保证施工的质量就要加强施工技术管理,从根源上解决建筑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建筑企业要在遵循国家施工标准的基础上,从本建筑项目的施工特点出发,建立施工制度,并在施工的过程中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建筑企业还要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样才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顺利的进行建筑项目施工。在建筑项目施工中要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做到权责分明,这样可以提高施工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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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秋霞.大数据背景下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对策研究[D].燕山大学,2014.
[3]戴圣鹏.企业价值观管理:必要性、社会价值及其策略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9.
关键词: 工程项目 风险管理制度 工程款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重点
当前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可考虑先建立和推行4种担保制度: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承包商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项目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 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项目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项目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在国外,无论是政府工程项目还是私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尤其是竣工交付使用若干时间后仍欠款不还,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如果某位业主拖欠工程项目款,不仅该承包商可以停工,而且因其信用不好,今后其他承包商也不会承接其工程项目。但我国,受“少花钱多办事”甚至是“不花钱也办事”的思想影响,资金不到位或留有很大缺口即开工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建筑市场上“僧多粥少”,拖欠工程项目款的问题十分严重。据此,应当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以规范市场行为,解决拖欠工程项目款的“老大难”问题。
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此,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的担保书。
鉴于现实国情,业主支付担保可考虑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上推行,首先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三资”(即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项目和私人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充分打足建设资金,不能任意拖欠工程款,侵害企业的利益。
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中,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保修担保的期限,应当与法定的保修期限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相一致。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交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可以从被担保人或第三方的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依法采用多种方式,如其他银行的保函,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书,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
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
我国已开办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考虑再逐步开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职业责任险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经济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工作失误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来解决。建设部已于1999年12月正式发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开展了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工作。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也应逐步组织试点。
【关键词】主要问题;对策
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是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1.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1.2法律意识淡薄
1.2.1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
1.2.2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1.2.3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气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1.2.4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1.2.5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1.2.6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1.3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
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
1.4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
2.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I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2.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
2.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 I D I 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2.4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规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2.5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2.6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2.7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应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
2.8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魔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下转第367页)(上接第381页)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