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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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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申请书

第1篇:拍卖申请书范文

    答: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缴纳什么费用?

    答:(1)《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权利证书;(3)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书,需补交地价的,还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个人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一般不需办理变更登记,待权属发生转移时,同时提交变更证明即可;(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有关部门证明。

    变更登记每项交纳登记费20元。

    哪些情况下需办理二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

    答:(1)向发展商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拆迁赔偿房);(2)企事业单位房改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微利房;(3)市、区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购买二级市场商品房后,何时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答:根据《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商品房项目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小业主才能顺利地领取《房地产证》。也就是说,只有发展商按要求将商品房项目有关初始登记材料上报登记部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并经登记部门按程序审批核准后,初始登记才算结束,小业主才能办证。因此,并不是发展商一提交商品房项目的资料后,小业主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如何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手续?

    答: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房地产买卖合同;(4)付款发票和付清房款证明。

    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一般由发展商统一办理,也可以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

    拆迁赔偿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能否转让?

    答:拆迁赔偿的房地产,原则上按被拆房地产的性质进行登记发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鉴证的拆迁赔偿协议书;(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发展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

    拆迁赔偿房的登记价,一般按新建房的建筑成本登记;补交差价的,差价计入登记价。

    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地产的,发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发绿皮《房地产证》,不能转让。

    集资房、合作建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

    答:(1)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并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才可以办理小业主的《房地产证》;(2)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并补交地价款,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办理小业主《房地产证》;(3)经初始登记后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提交下列资料后即可办理《房地产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合同书或协议书;购房发票复印件;发展商出具的付清房款证明。

    什么情况属于三级市场转移登记?

    答:凡房地产已办理二级市场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证后又发生转移的,称为三级市场转移登记。如房地产买卖、赠与、交换、继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等等。

    三级市场转移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转让、受让双方身份证明;(3)《房地产证》或其他产权证书;(4)房地产买卖合同。

    拍卖的房地产过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通过法院拍卖的需提交:(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竞授人身份证明;(3)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4)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5)原产权证书,人民法院在办案中未能收回原产权证的,需以法院名义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公告作废;(6)若所拍卖的房地产是行政划拔、减免地价的,需提交用地补充协议和付清地款证明。

    由业主自行委托拍卖行拍卖的需提交:(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竞授人身份证明;(3)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4)原产权证书;(5)委托拍卖的公证书。

    拍卖房地产过户税费按三级市场转让计算。

    如何办理房地产交换?需缴纳哪些费用?

    答: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房地产相互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签订换房协议公证书(福利房需原产权单位和房改审批部门的同意),并提交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原产权证书;对商品房交换的房屋有差价的,应当就差价部分按三级市场转让交纳税费。

第2篇:拍卖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保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和计划、财政、规划、土地、建设、拆迁开发、房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担任。

    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决定招标、拍卖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设计要点及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应当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等条件制定,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竞投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竞投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的成员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十日内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竞投者。少于三个竞投者的,本次邀请招标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改变出让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公告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公开招标公告后十日内作出,并在原招标公告的媒体上相应公告。

    邀请招标书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邀请招标书发出后十日内书面告知被邀请人。

    更改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的,其招标截止日应当顺延。

    第十七条  全部标书均不符合标的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的,对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优越,经出席开标的全体委员同意,可以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的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九条  投标意向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投标意向人。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后七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勘察招标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四条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定标时应当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五日内退还落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确认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确认书》无效。

    第三十条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  拍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对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当拍卖公告。发出拍卖公告日期至拍卖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拍卖公告需要更改或撤回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出后十日内作出,并在原拍卖公告的媒体上相应公告。

    更改拍卖公告,其拍卖截止日应当顺延。

    竞买人可以在拍卖申请截止日以前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

    第三十三条  拍卖公告发出后十日内,竞买人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应当对竞买意向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三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第三十五条  拍卖通知书和拍卖文件一经发出,拍卖人不得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在发出拍卖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后七日内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等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五)竞买人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拍卖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竞得价5%?20%的标准交纳定金。

    竞买人少于三人的,拍卖人应当宣布本次拍卖无效,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者改变出让方式。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及价款;

    (四)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保留价,设定保留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拒绝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应当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退还,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违约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偿收归政府所有。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四十五条  参加招标、拍卖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竞买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证,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或招标无效,由土地管理部门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的0.3%以上1%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3篇:拍卖申请书范文

商界 从纳税筹划的解度来看,租凭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赋的重要方式。对承租人来说,租凭可以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计税基础,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以这种方式进行经营奠定基础。如果在同一利益集才中,甲企业出于某种税收方面的目的,将盈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凭形式给乙企业,并根据本集团整体利益的需要收取适当的租金,最终可实现的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赋最低。

广东 叶山 我们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在东莞、佛山等地均设有分公司,现在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决定撤销东莞分公司,应该向何地申请?办何种手续?

商界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撤销分公司,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所以你公司可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东莞分公司,并向东莞市工商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营业执照》。

山西 刘义 我公司现在想申请一个注册商标,我想用家乡的名字来注册,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商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山东 艾琴 我们几个人想合资开一家拍卖行,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商界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依据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等。

江苏 陈以豪 我公司是经营药品的公司,今年2月我公司与另一家医药公司签订了某品牌药品的买卖合同, 由我公司向该医药公司提供价值200万元的药品,由于数量较大,我公司担心对方的支付能力。即要求该公司提供保证人,该公司即提出由某医院作为该公司的保5~-A.,这样的保证人可以吗?

商界 我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很显然,医院以保证人的身份为对方公司提供担保是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的,该担保应当是无效的。

广东 李婷 我和邓某合伙开办了一家洗衣粉加工厂,但现在我经常与我的合伙人发生争吵,工作也不是很愉快,但我又不想放弃辛辛苦苦经营了这么多年的工厂,我想自己再成立一家工厂生产洗衣粉,两个厂我都有份。这样做可以吗?

商界 如你自己再开办一家工厂生产洗衣粉,实际上就是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在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不允许的,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否则,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你的情 况,你最好考虑先退出该合伙企业,再开办自己的工厂。

福州 刘辉 我是一小企业主,现在国内竞争越来越激烈,我想开拓国际市场在此方面国家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商界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要学会利用国家政策,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

广东 周虎 我是一下岗工人,想开一家小店铺,经过我仔细观察,现在街道上的各种店铺,生意最“旺”的店铺,可能是“死角”;而一些被人视为偏僻冷清的店铺,开业却生意奇好。我想咨询一下,如何选择才能选到营业的“黄金口岸”呢?

第4篇:拍卖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村镇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民建房用地应严格遵守村镇规划。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耕地,有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地、荒坡地,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

村镇规划编制要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远目标”的原则,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积极开展“空心村”改造、拆旧建新、撤小并大、移村上山和鼓励农村村民住宅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为了加快集镇建设步伐,根据区集镇规划要求,各乡镇原则上不允许农民在集镇规划区内原有村庄建房,下村工业平台1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严禁村民建房,正确引导村民建房向小集镇集聚。对中心村、集镇地理位置优越的地段,其宅基地使用权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给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招标、拍卖宅基地使用权收取的资金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到集镇建房的村民,其占用的土地建设指标在“增减挂”项目中解决。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公路两旁建房严格按照《区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府发号及《市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府办督字号)执行:距高速公路和省道均不少于30米(清宜线不少于50米);县道区别对待,欧里至、观巢至界水、哲山至划江、观巢至分宜、河下至良山、白沙至万福、邓家至罗坊均不少于15米,其它县道不少于12.5米;乡道不少于7.5米。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每人25平方米,每户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每人30平方米,平原地区每户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含140平方米),山区每户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每户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允许建施庭院,但庭院面积不得超过每户控制总面积,庭院面积不计标准面积,独生子女及纯女户可增加一个人指标。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无宅基地的;

(二)原宅基地未达到规定面积的;

(三)农村村民户成年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包括男到女家)确需另立门户,已有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但新分割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

(四)国家、集体建设和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未列入当年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二)不服从村镇统一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批准建房的。

(五)不具备第六条条件之一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分批次上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

建房户依法申请,由建房户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领取村民建房审批表和用地申请书,申请书由建房户如实填写。审批表应按表上栏目逐级填写。建房户填好申请书后,上交村民小组。

(二)初审

村民小组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对其申请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和位置等内容进行初审,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公示满7日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组长在审批表对应的栏目中签好意见,2天内将全部材料交村委会。

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委班子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然后由村委主任或分管主任在审批表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7天之内将材料全部交国土资源中心所。

(三)勘查

国土资源中心所接到有关材料后,应会同所在乡镇规划所对申请建房户实地勘查,勘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原宅基地处数、面积、申请宅基地的位置、地类以及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并分别签署勘查意见,加盖公章。7天之内将材料交乡镇政府审核。

(四)审核

乡(镇)政府对国土资源中心所上报的村民建房每季度末审核一次,召开乡镇办公会或班子成员会,并在建房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审批

1、国土资源中心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及时将建房户申请表、审批表、登记表一并交国土资源分局。

2、分局按照“一户一宅”、“控制面积”、“保护耕地”、“用地计划指标”等进行审核,并到实地进行抽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研究。然后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九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房户,必须按标准到所在乡镇交纳有关税费:

1、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8元(代财政收);

2、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2.5元(财政收);

3、防洪保安基金每平方米0.75元(代财政收)。

建房户依法交清有关税费后,到国土资源中心所领取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申请实行分批次统一报批。占用非耕地的每季度报批一次,占用耕地的每年分二次报批,即上半年五月份报批一次,下半年十月份报批一次。

第十一条在村民建房审批过程中,只要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都要按要求逐级上报,不允许扣压或拖延。

第十二条宅基地批准后,从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动工兴建,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不建住房的,原批准文件无效,宅基地收回集体另行安排。

第5篇:拍卖申请书范文

一、统一受理、送达制度

1、经公布在七月一日后继续实施的许可凡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律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未经公布的许可停止执行,待上级有新的规定或重新公布后执行。

2、一个行政机关内将经公布在7月1日后继续实施的许可,统一由一个科室受理,并作出决定。

3、意义:(1)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打下基础(许可法25条);(2)为统一、联合、集中办理打下基础(许可法26条);(3)便于实施监督,防止许可腐败(许可法27条)

二、受理、审查、听证等相关程序制度和法律文书

1、申请书格式文本(含委托人格式,信函、电报、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

2、公示办理许可的各项内容及程序(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申请文本等);

3、向申请人的说明、解释制度;

4、告知制度(a、不需许可的告知、b、不予受理决定书、c、当场更改告知、d、材料不齐全5日内一次告知、e、受理告知等)及其所需法律文书;

5、行政服务中心(或一个机关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受理通知书;

6、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核查的程序;

7、需二级审批的二级(或初级)审批程序;

8、关系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告知法律文书(a、利害关系人告知书,b、涉及公共利益向社会公告书,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审辩权利告知书,d、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笔录,e、听证笔录等);

9、当场许可决定书;

10、准予许可决定书;

11、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12、延长期限告知书;

13、听证、招标、拍买、检验、检测、检疫告知书;

1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告知书;

15、考试、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程序。

(以上据许可法相关条文拟定提示,需具体结合各部门实施许可的具体情况具体细化制定)

三、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1、应受理而不受理责任追究办法;

2、应公示而未公示的责任追究办法;

3、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履行告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

4、未按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追究办法;

5、未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理由责任追究办法;

6、利用许可索取他人财物、利益责任追究办法;

7、超越职权或不应予以许可而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8、应许可而未许可或未依法定期限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9、未按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程序及条件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10、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标准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11、留、挪用、私分法定许可费用责任追究办法;

12、许可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办法;

13、未履行监督职责责任追究办法。

(以上据许可法责任章中的有关条文拟定提示,需结合各实施许可部门实际具体制定)

四、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

1、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责任追究办法;

2、以不正当(欺诈、贿赂)手段取得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3、违法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转让)许可证责任追究办法;

4、超越许可范围活动责任追究办法;

5、违法从事许可活动责任追究办法;

第6篇:拍卖申请书范文

本额度借用合同是指交易会员在获得网上信息,需要采购所需产品时,以本企业产品作抵押(或质押),借用额度交易的额度借用合同,也是专项借用合同。

甲、乙双方应当在明确合同借用额度数额、使用期限、借用额度用途、手续费标准、额度专用、额度偿还与保证、违约处现,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等内容。

借用额度为中短期借用,借用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额度借款合同范本

贷额度方: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借额度方: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会员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了____________ 需采购网上____________产品,向甲方申请易货额度,双方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额度借用数额及担保

本合同借用易货额度数额为____________元,以本公司____________产品质押(抵押)担保。

二、额度借用期限

本合同借用易货额度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额度借用用途

本合同借用易货额度用于专项采购网上____________产品,限用于____________ .

四、额度借用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额度借用手续费为借用额度的_____ %计算,总计_____元人民币。其额度借用手续费按半年计算,每半年为一结算期。

额度借用手续费在批准给予额度十天内将乙方手续费转入甲方结算中心帐户,甲方收到乙方手续费后将额度转入乙方帐户,供乙方使用。

五、额度支用

1.本合同项下给予的额度,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专项使用,如有改变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在将办完额度借用手续及将额度借用手续费转入甲方结算中心帐户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额度转入乙方帐户,乙方可开始使用。

六、额度偿还

1.本合同项下借用额度应按本合同第二条额度借用期限内偿还。由于客观原因乙方不能按期归还,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在乙方支付下一额度使用期借用手续费后,才能延期偿还。

2.乙方偿还借用甲方额度,到期以等值人民币偿还(或相等额度偿还)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额度借用期不能延长,必须按本合同第二条截止日期归还。

七、借用额度保证

本合同项下乙方借用甲方额度由乙方以_____________质押(抵押)进行无条件不可撤销作为偿还额度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即构成违约:

1.方不能按本合同截止日期偿还额度;

2.乙方提出额度展期申请,未被甲方同意,不能按时偿还额度;

3.乙方未能按合同的要求使用额度;

4.乙方在借用额度使用期内,本企业由于任何原因的被兼并或倒闭;

5.乙方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乙方构成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下列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书面通知乙方,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情况;

2.对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额度的,甲方有权冻结借予乙方的额度;

3.拍卖或变卖乙方质押(抵押)产品,用于偿还额度和拍卖所需费用。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在额度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借用额度违约原因外,乙方或甲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商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协议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借用额度的“借用易货额度申请书”及“委托拍卖合同”、“抵押(质押)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有关使用额度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第7篇:拍卖申请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十八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侵权案件请求海关提供协助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

第8篇:拍卖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

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出让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

(二)采砂河段地理位置图、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及采后的整复要求;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文本;

(四)采砂权出让合同文本;

(五)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九条出让机关拟定出让标的起始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在《日报》、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日报》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投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为:

(一)出让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河道采砂权河段的位置、现状、出让年限、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允许开采量;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方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出让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出让机关应于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采用挂牌方式授予开采权。

第十二条出让机关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查询该河道砂石出让情况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标底和起始价,由出让机关先通过评估、评审后报区政府确定,但标底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出让机关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买受人不履行与出让机关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采砂权出让合同应与的公告相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出让机关、中标人或买受人名称、地址;

(二)采砂权的名称、有效期限、开采范围、中标或成交价款;

(三)中标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标人、买受人按照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

(二)采砂权价款不包括应交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以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采砂权,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办理的,撤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采砂活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买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条出让机关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出让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

第9篇:拍卖申请书范文

这块地之所以引人注目是有原因的。去年1月,上海单价地王大宁325街坊宅地创造了总价101亿元、单价47609元/平方米的纪录,将整体大宁板块房价都拉高了一截,令该区域房地市场出现“面粉贵过面包”的现象。于是,市场不约而同对本次拍卖也报以巨大期望。但是,拍卖结果却和大家预期有较大的差异,出现了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竞拍者减少

对比去年地王参拍:101亿的大宁方兴地王共有15家企业参与竞拍,41亿的杨浦区平凉18街坊有七家企业提交了竞买申请书,楼板价破65000万元的两块单价地王前滩32-01、36-01也分别有14和13家参与竞拍。而本次仅五家企业参加,还两两组成了保利首创联合体、华润华发联合体,最后进入竞拍环节的企业只有三家,数量相比之前出现巨大差异。

2、国企为主

也许是巧合,也可能是必然,本次参与竞拍的五家公司,一家是闸北区下属国有企业,保利、华润都是央企,首创是北京国企,华发是珠海国企,五家国企角逐地王也是首次。原先积极参与上海土地拍卖的民企这次却不见身影,是资金问题,还是对后市捉摸不定仍在观望,抑或是60亿以上的起拍价已经对民企造成巨大压力,我想诸多方面因素可能兼而有之吧。不管怎样,民企的不参与客观给国企“低价”拿地提供了便利,关键时刻还是国企给力。

3、溢价率降低

本次新地王溢价仅16.2%,相比过往重要地块有明显下滑。以去年成交土地为例,刷新全国单价地王的五里桥地块溢价63%;大宁方兴地王溢价率为112%; 12月14日一天内出让的前滩32-01、36-01、38-01三幅地块,溢价率分别是127%、114%和93%。而本次两家企业貌似竞争激烈,491轮竞拍,但实际每轮只加价200万,一共才不到10亿,如果放在之前的上海土地市场,这简直不可思议。当然,今天不到3.5万元的地价,不仅充分反映了土地价值,也让成功竞得的企业有钱可赚。

在这块土地拍卖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一些更深层次的、有关中国土地市场未来的变化:

1、地价回落

2014年是中国房地产的转折年,不仅楼市发生转折,土地市场也发生了转折。二三线城市土地供大于求,价格开始回落;北上广深四个城市的地价仍然坚挺,特别是北京、上海的宅地,去年每次出让都引起哄抢,溢价率屡创新高。而闸北此次宅地拍卖的相对冷清,价格的相对理性,也许预示着土地市场拐点已经出现。

2、对未来更谨慎

本次拍卖是在两会后,两会各方面信息都表明政策会对市场产生推动作用,而且诸多专家学者也都给出了相对乐观的判断,一时间两会利好房地产的言论甚嚣尘上。但从两会之后的土地市场表现来看,开发商对未来表现出相对谨慎、趋于保守的判断。比如,不久前武汉的12块土地拍卖,起拍总价72亿元,结果三块最好的地块流拍,实际成交只有31亿元。

3、重利轻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