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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闸蟹信用管理体系,既符合现实环境要求,又符合行业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对诚信建设高度重视,正在推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指导性、法规制度等文件。因此,建设大闸蟹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具备政策基础,也能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1.大闸蟹市场经营秩序亟需信用管理体系的规范约束
上海大闸蟹市场是输入主导型的消费市场。地产大闸蟹不足10%,90%依靠外来供应。据统计,每年大闸蟹消费量在5.5万吨左右,为全国产量的10%左右。国庆黄金周消费就达5000多吨。上海的大闸蟹以江苏为主,近年来,湖北、安徽、江西、湖北、山东等省的大闸蟹通过不同渠道进入上海,数量明显上升。2013年,上海铜川水产市场全年大闸蟹销售量约2916吨(均价120元/kg),约占总交易量的2.74%,在铜川市场水产品交易大类中排在第9位。大闸蟹除了本地销售外,还从上海走向全国各地,出口到港澳台地区和日本、东南亚等国,年出口量达1100吨。上海强大的消费和流通能力,是各地大闸蟹主产区追逐的热点区域,加之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购大闸蟹也成为流行趋势,市场竞争逐年加剧。建立大闸蟹信用管理体系,可以规范行业秩序,促使行业在自律中不断成长,从而,将大闸蟹市场纳入规范化发展道路。
2.大闸蟹企业亟需借助信用管理体系的凸显自身优势
大闸蟹是消费者喜爱的时令性水产品。每年9月中旬至中秋国庆第一拨蟹上市,蟹价逐步走高;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需求量明显增加,但是阳澄湖、太湖、固城湖、洪泽湖、宝应湖、长荡湖、洞庭湖、鄱阳湖、巢湖、微山湖、梁子湖等近20多个湖区的蟹集中上市,蟹价走低。此时,蟹质最为鲜美;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上市量减少,蟹价会再度回升;12月后至春节前后,好蟹价格坚挺。越来越多大闸蟹经营企业认识到大闸蟹行业的优厚利润和发展空间,尤其是2013年“三公消费”限制令出台后,大闸蟹公款消费剧烈下滑,导致大闸蟹行业内部洗牌,企业面临较大压力,逐步加强自律意识,并希望在市场竞争中凸显自身诚信经营的优势。建立大闸蟹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积累企业的信用,全面提升大闸蟹企业诚信经营的优势。
3.大闸蟹销售亟需通过信用管理体系进行社会监督
大闸蟹是高价格活体水产品,难以通过蟹扣、戒指、原产地和二维码防伪等技术手段实施社会监督,还要靠信用管理来保证。从事大闸蟹经销的很多是中小企业或个体户,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养殖、生产、收购、销售和交易信息易脱节,大闸蟹暂养、捆绑包装、品质监控、冷库仓储、冷链物流、鲜活度管理的差异,导致消费者对大闸蟹经营中的以次充好、以死充活、短斤缺两,甚至仿冒产地、品牌混乱、价格虚高、不履行承诺的经营行为十分不满。2014年1月,上海市消保委“网购大闸蟹社会监督工作情况通报”,披露16件网购大闸蟹商品中,有14件存在1.17%到20.84%不等的重量缺损。此外,还发现商品包装破损、拒不提供发票和不按约定供货等情况。曾经的“洗澡蟹”、“纸螃蟹”也是一个很好的印证,大闸蟹一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建立大闸蟹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可有效发挥信用信息的作用,实施社会监督大闸蟹销售。
二、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打造大闸蟹诚信品牌的意义
大闸蟹行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打造大闸蟹诚信品牌,有利于规范市场、引导大闸蟹企业诚信经营、加强社会监督,更重的是对于大闸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企业自身持续发展、大闸蟹市场的公平竞争等具有重要的积极的影响。
1.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营造大闸蟹市场良好氛围
大闸蟹行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强调提高企业自律行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引导促进、明显提高上海大闸蟹经销企业行业自律、诚信经营意识,增强大闸蟹行业诚信度。形成上海大闸蟹市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有效提高企业自律行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带动整个大闸蟹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吸引更多的大闸蟹企业自愿加入诚信企业行列,提高诚信企业的数量,扩大诚信的覆盖面。大大提高大闸蟹出口企业在诚信企业中的比例,提高大闸蟹出口量。扩大诚信企业中经营大户,增加大闸蟹销量在整个批发市场的比例。
2.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促进企业自身持续发展
大闸蟹行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要求经营企业加强自我约束,促进规范经营,讲究信用、服务承诺,从大闸蟹进货源头把好商品质量、诚信销售和服务质量,促进大闸蟹经营企业步入价格合理、品质提升、优质优价等的良性循环,大闸蟹成本不断降低,大闸蟹销售看好,全面提升企业销量。推动企业销量的持续上升。同时,带动行业兑现诚信承诺,自觉接受消费者、业界同行和新闻媒体等通过信用管理平台的监督,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选择诚信经营企业的产品,从而切实落实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促进大闸蟹经营品牌发展
大闸蟹行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强调推荐上海大闸蟹经营企业重视商业品牌。从而,可以促进大闸蟹经营企业自觉践行主体责任和诚信守法义务,逐步培育大闸蟹经营品牌,引导消费市场。建立的管理制度,注重引导经营企业,在大闸蟹销售中,不要只关心销售产地品牌,而是要从大闸蟹产量情况、气候变化、产地资源情况等考虑,注重发展企业的商业品牌,更重要的是要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逐步向服务品牌深化,进步到人性化服务的理念和更高层次的蟹文化内涵。同时,大闸蟹行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从服务社会、培育消费市场的角度,引导消费者养成买蟹找品牌,讲服务的习惯,转变买蟹一味追求个别湖泊大闸蟹的传统观念。
三、探索建设信用管理体系打造
上海大闸蟹诚信品牌的操作思考10年来,上海水产行业协会开展推荐上海大闸蟹诚信经营企业活动积累不少经验,为建设大闸蟹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奠定扎实基础。结合大闸蟹行业自身特点,试点建设信用管理体系,形成初步的操作思路。
1.制定大闸蟹信用管理制度
大闸蟹企业经营行为需要借助大闸蟹信用管理制度去约束。根据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制定大闸蟹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系列化、可操作的信用信息协调。制定和实施大闸蟹企业信用申报制度,大闸蟹信用评价制度,公示和跟踪管理制度,信用查询和投诉处理制度,建立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确保上海大闸蟹行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管理大闸蟹行业和市场的运行环境,着力推动大闸蟹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2.建立大闸蟹信用系统平台
在推进大闸蟹行业、企业和地区信用建设中,应建立大闸蟹信用系统平台。整合和应用行业信用信息,以信息化管理和应用技术为支撑,形成大闸蟹企业的信用信息申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管理和行业的推荐诚信经营活动系统等等,搭建信用网络统一平台。上海水产行业协会开展大闸蟹诚信建设十年的基础资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都可作为系统开发、完善的依据。届时,大闸蟹企业信用信息在平台上申报、更新、维护,行业协会及有关批发市场在平台上指导、管理、监督,引导消费,消费者者在平台上查询商家,挑选大闸蟹或投诉等等。
3.建立大闸蟹数据库和档案
关键词: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公路管理
一、前言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集现代计算机科学、地理学、信息科学、管理科学和测绘科学为一体的一门新兴学科。它采用数据库、计算机图形学、多媒体等最新技术,对地理信息进行数据处理,能够实时准确地采集、修改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和属性信息,为决策者提供可视化的支持。地理信息系统突破了常规关系式数据库管理的概念,集图形管理与数据管理于一身,具有很强的空间表现力,它将空间数据处理、属性数据处理、空间分析与模型分析与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通过数据准备、系统建立、空间分析与模型分析,产生对资源环境、区域规划、管理决策、灾害防治等有用的信息。目前GIS技术在很多领域中已被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公路管理中,GIS与传统的交通信息分析和处理技术紧密结合,延伸出了公路地理信息系统,在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养护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
二、GIS技术在公路管理中的应用
1.GIS在公路地图中的应用
GIS的制图方法比传统的人工或自动绘图方法要灵活得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借助于GIS地图辅助进行公路管理。
(1)基本地图管理
公路图除包括行政区划、村庄、铁路及水系等一般信息外,特别包括与公路有关的信息如:公路编码、公路名称、等级、里程等。GIS电子地图与普通地图不同,它将表示不同物理内容的地图分别进行存储、管理。每一部分为一个图层,通常一个图层只表示单一的内容,如水域、行政区划、村镇、公路等。GIS显示地理数据时,采用图层叠加的方法显示所需的信息。应用GIS独具特色的地图表现能力,可以将公路及公路相关信息可视化。
基本地图管理操作包括地图的数字化及修改、放大、缩小、漫游(浏览)、图层控制、在地图上计算距离、显示全图及地图的输出等功能。公路信息是变化的信息。各地区每年都有大量的新建、改建的公路,利用GIS可以方便、迅速地将这些变化及时地反映到地图上,形成新的公路图。
(2)专题地图管理
专题地图是在基本地图上,以不同的方式显示信息所形成的地图,包括具有各种公路属性特点的专题地图、公共交通图等。GIS还可以根据公路管理需要输出各种专题地图如行政区划图、地形图、路面状况指数、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路面强度指数、路面技术等级分布、路面等级、交通量等图,利用专题地图可直观地了解公路的各项基本情况,为各项决策提供辅依据。
2.GIS在公路统计管理中的应用
在传统的信息系统中,数据主要保存在数据库中,如果数据库中的数据仅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不仅形式呆板,而且可能将一些重要的信息隐藏在文字背后,在实际公路管理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借助地图来解决,利用GIS提供的数据的地理属性,就可以将这些数据分层、分类叠加在电子地图上,并且地图对象与数据库属性数据建立连接关系,这样通过GIS就可以轻松实现地图与数据库的双向查询。统计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路地理分布,按公路不同属性进行里程统计、构造物统计等,将数据进行直观的、可视化的分析和查询。基本上实现了坐在办公室里就能看路,这是GIS最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可视化功能。GIS的查询功能按照使用方法可以分为数据查询、空间查询两种:
(1)数据查询
GIS的数据查询功能是公路管理中常用的查询方法,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数据查询,了解数据所在的空间位置,如选择纵坡大于7%的路段,GIS就会显示出这些路段在路网中的正确位置。
(2)空间查询
与数据查询相反,空间查询是通过空间范围的选定查询在此范围内所选相关信息的属性数据。如确定距离公路处在30km范围以内的涵洞,只要在屏幕上公路某处为圆心画一个30km半径的圆,GIS就会显示这一范围内的所有涵洞在地图上的位置及相关信息。
(3)GIS在公路规划中的应用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公路管理部门需要不断地进行养护、改建、扩建现有的公路运输网。以前,GIS没有应用在公路规划中,公路的规划主要依靠对现况的定性了解和工程师的经验来进行,缺少系统的检测、评价和科学的决策。在规划过程中,常常由于经验限制及缺乏对数据的定量分析,使规划方案不尽合理,由此造成资金浪费,路网的使用效率下降。而GIS公路地理信息系统不仅可以对数据进行编码、存储、查询,而且可以在数据库和相关知识库的基础上能够定义和生成各种专用预测分析模型。如需求分析模型、新建改建公路投资效益分析等模型,通过模型经济分析与预测,评估现有路网的使用性能,了解路网状况,预测路网性能变化趋势,为编制中长期路网规划及年度养护计划提供依据,以确定最佳的大中修养护方案。在公路前期规划中通过GIS可以方便地进行路网的规划、选址、分析与最佳路线的决策,同时还可以对公路沿线的环境进行分析。
4.GIS在公路设计中的应用
最近几年,一些省市已经开始着手尝试把GIS技术引入到初设和施工图设计中去,并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首先在选线设计中,可以通过鼠标在数字化地形图选取控制点,控制点连线后,路线的大致走向就基本确定下来了。在纵断面设计中,利用GIS可以很方便地采用各种方法(如格网、TIN)建立数字高程模型(DEM),由于数字高程模型(DEM)的存在,在平面选线完成后,公路软件就能自动沿平面选线生成地形纵剖面图。通过绘图仪拉出拉坡图,设计好纵断面设计线,也可以在屏幕上交互完成纵断面设计。在横断面设计上,在完成平面设计和纵断面设计后,公路软件就可以自动生成横断面图。并同时利用DEM数据对工程土石量和填挖范围进行计算,最后自动完成土石方数量表,计算出占地而积,估算出占地线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分项拆迁工作量。超级秘书网
5.GIS在公路运输管理中的应用
随着运输市场的开发,运力、运量迅猛增加,营业运输车辆、客货集散地、中转换装、装卸储存量也日益增加,传统的管理方式已满足不了当前运输事业的发展,为此迫切需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GIS具有丰富的空间分析工具,可以为公路运输管理提供形象直观的查询手段。由于地理信息系统具有地理、地形等数据的查询、分析统计功能,所以在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当中,可以利用建立交通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为管理部门或用户提供各种查询和分析方法。例如:区段、站点、车次等的查询。提供直通图、管内图、站间交流图、客流密度图等专题地图,以及统计图的分析方法等,为公路客运主管部门分析客流情况、制定行车计划等。同时,利用现有图形上的交通线路结点信息,任意输人两点的地址,便可查询出两点之间所经过的交通线路、公里数、各站站点及名称。当改变线路时,可在图上实时进行修改,并输人新的站名,这些信息也可上载到中央数据库中
三、结束语
随着GIS技术普及和应用的深入,GIS在公路领域的应用将更加广泛,进一步开发和推广GIS技术在公路勘测设计、公路管理等方而的创新和应用,将大幅度提高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推进公路建设和管理模式的全而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映雪,黄利芒.GIS技术在公路建设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公路学报.2004,17(1).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信用问题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1.建立中介信用机构,完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供应链产业的信用问题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供应链产业参与者众多、行业和地区跨度大,容易产生供应链内生性的混乱和不确定因素。体现在既有产品与技术的更新周期频繁、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又有诸如自然灾害、战争与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的影响,同时也会遭遇到企业战略的调整冲击,这些不确定因素都会增加供应链自身信用问题的风险。二是供应链产业的白发性扩散作用。由于供应链金融的信用基础是基于供应链整体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管理与信用实力,因此,随着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风险也会相应扩散。如果供应链上某一个成员出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就会迅速地蔓延到整个供应链,这对于供应链自身的资金管理和综合管理是非常大的考验,也是对银行信贷管理的极大挑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信用管理体系,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问题凸显,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发大的金融灾难。因此,建议尽快建立供应链金融中介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基于供应链产业的新型的中小企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完善供应链产业的社会征信业务体系。
2.加快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关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有关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和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空白,期待完善的
地方很多。现实法律中,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仓单的法律地位,真正的仓单流通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般物流企业签发的仓单又没有权威机构认证和监管,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十分有限。同时,从我国的“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到“物流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来看,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制度还须进一步健全。
(二)必须把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涵盖了各层次的金融风险,全面风险管理偏好对资源分配起引导作用。它通过准确计量各类风险确定经济资本,通过经济资本的分配决定各类资产规模,改善业务组合的风险与收益配比关系,将有限的资源从效益较差而风险较高的业务上释放出来,为效益更好而风险可控的业务腾出空间由于供应链涉及不同的行业、不同技术领域和不同的行政区域,这就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风险。因此,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必须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之中,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好供应链出现的风险。
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枢纽,因此,探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信用
这里讲的信用”,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广义信用。在市场经济中,信用集中、具体地体现在以资金为纽带的市场参与者的相互信任上。信用实现的程度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规范,社会扩大再生产就可以在正常、高效的基础上进行,反之,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会扭曲,会波折重重。
信用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有特殊的重要性:
首先,信用问题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且这种破坏呈现放射性恶性扩张的特征。特别是信用网络中的某些重要环节如金融、大企业间的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其次,信用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对社会道德水平发生影响,在一个信用水平不高的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平都会扭曲,这就会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动摇;同时,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市场经济的保障水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靠法律作保障,而法律的威严只有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渐成风气,进入90年代后,债务拖欠的规模越来越大,牵进去的企业越来越多。至今,债务拖欠关涉到几乎所有企业,整个经济领域信用严重贬值。不良的信用导致不正常的经济和金融运作: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对企业相互间的信用监督逐渐失效;因企业间相互不信任而设置的结算障碍如现金交易、款到发货等使商品流通速度减慢;商业银行在社会信用水平过低的现实下只能苛求过高的信贷安全保障,如要求贷款的高抵押率、项目的低风险性等,使得社会资金供给总量萎缩,制约社会再生产规模的扩大等。现在已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良信用正从根子上腐蚀着我们的国民经济。
二、中国市场经济中形成不良信用的三大原因
(一)重复建设导致大量企业出现支付危机
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的盲目导向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我国的许多世界第一”就是明证:如彩电生产线的数量世界第一;汽车整车生产厂的数量世界第一;电冰箱厂家数量世界第一;摩托车厂的数量世界第一;高星级酒店的数量世界第一等。市场旺盛的短暂需求盲目引导了大量的重复建设,重复建设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业因其商品价值不能实现而面临淘汰。这些面临淘汰的企业,无例外地发生支付危机,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信用不良的发源地。
(二)企业集团不良信用成为社会不良信用的关键
企业集团的组建,自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头戏之一。不可否认,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织形式,在生产的集约化、产业的互补性、资金的集中使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近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起飞的主要推动者就是按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方式组织起来的企业集团。即使是现在,企业集团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依然发挥着骨干作用。西方国家企业集团的组建,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其是一种生产要素的自然组合。
我国企业集团的组建,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拉郎配”的产物,如早期自行车行业中“永久”集团、“凤凰”集团的组建,就是把生产同一类产品而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经营机制等方面都有巨大差距的企业人为地拢在一堆,事实上成为一个松散的企业集团,这并非生产要素自然组合的结果,除了商标统一外,根本失去了企业集团资源优化组合的意义。遗憾的是,类似行为在我国风起云涌,呈不断蔓延之势。90年代以来,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了集团化改造的行列,企业集团”队伍更是空前膨胀。由于我国经济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较多,如对工商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无法实施有效监控;对企业集团并表核算的资产负债无权威机构去加以认定并负责;加上社会中介机构过多过滥而导致的不规范操作使企业资产的价值难以得到真实评定等,导致大量的企业集团空壳运行。貌似强大而实际虚化的集团”往往成为巨额融资的载体,集团在运行时其债务往往被架空,而一旦停止运行其债务就会落空。虚化的企业集团已成了吞食资金的黑洞,其不良信用是社会不良信用的关键。
(三)泡沫经济逐渐破灭为不良信用火上浇油
我国企业的高负债经营恐怕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在我国生产型企业的营运资金中,负债要占到70%以上,流通型的企业则这一比例为80%以上。尤为突出的是负债基本上是银行贷款(近年来拖欠应付款已成为企业负债的重要部份,但归根结底,这一部份拖欠款又会主要转化为被拖欠企业的银行负债)。这样的资金结构,使我国市场经济对银行信贷的变动过度敏感。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与用自己的钱进行投资,在投资主体对投资冲动的自我约束力度上是绝对不同的,拿来”的钱用起来总是“大手笔”!由于我们的市场靠信贷支撑,信贷一倾斜,市场就繁荣,反过来又需要更大的信贷投入去支撑这种繁荣,一旦这种繁荣畸型化,则大量的信贷资金就无法正常循环,社会信用就受到严重破坏。
近年来国际经济领域的例证和我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靠高额信贷刺激和支撑的泡沫经济必然会逐渐破灭,进而导致大量的信用链断裂,最终对国民经济产生根本的破坏。1996年以来席卷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近来已严重危及到号称世界经济强国的韩国、日本,并有演变成经济危机的迹象。有人将此次金融危机归罪于国际金融炒家的袭击,我认为这仅是看到了事物的表面现象,事实上,卷入此次危机的国家均是经济发展过度依赖于信贷扩张的高泡沫经济国家,泡沫经济表面上十分繁荣,在金融领域风平浪静的时候可以维持较长时期的兴旺发展,但过度依赖信贷的脆弱性,决定了其经受不起冲击,出问题、甚至发生危机只是迟早的事!
欧美国家对这个问题认识得较早,解决得较好,这些国家的企业,其营运资金中绝大部份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只占其总资金运用额的15%左右,无论是单个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还是整体国民经济的抗风险能力都是比较高的。这些国家市场经济的运作基本建立在平实的基础上,尽管发展速度可能没有搞泡沫经济的国家快,但安全性、稳定性、可持续发展性则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三、重整信用、再理市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待理之事千头万绪,但首先要牢牢抓住信用”这个纲。在目前信用水平严重滑坡的现实下,重整信用已是迫在眉睫之事。
(一)由国家出面,大规模重整国有企业的信用。
国有企业现在最头痛的问题莫过于资金不足、负债过重,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并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偿付能力不足而互相拖欠货款并引起链状反应;负债过重使企业难于进行扩大再生产而导致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下降,大量职工下岗;无力进行新投资促进产品上档次导致竞争力下降、逐渐被市场淘汰等等。国有企业形成今天这样的困难局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但过多地对此进行探究没有太大的意义,重要的是正视现实并寻求解决办法。国家有关部门近来准备采取三项重大措施解决国有企业资金困难问题:一是通过税收上照顾以增强企业积累能力;二是对原来拨改贷”的资金逐渐转化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以减轻企业的利息负担;三是对企业的债务委托专门机构托管以助企业解脱债务包袱。我认为前两条确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且立竿见影,后一条其利弊有待实践检验。这些措施的实施,为重理企业信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国家应委托或组织专门的机构,将企业从上述优惠条款中得到的资金优先用于解开信用上的死结。从一时一事或单个企业看此举可能收效不明显,但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效果会逐渐从根本上体现出来。
(二)对企业集团的融资,应抓住牛鼻子——统借统还。
企业集团之间、企业集团与其它企业之间、企业集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拖欠一般来说数额较大,实际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当多的部份不明确。这里仅举一例:一个企业集团包括集团总部在内的多家成员单位,若都由集团作担保,或这些成员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这个集团就很容易获得巨额资金。集团内部通过资金调度以后,往往会出现借钱的不用钱,用钱的不借钱,或以张三名义欠的债,而实际债务人却是李四。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一是资金额过大难于清偿,二是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难于找出头绪。近年来许多企业集团空心化动作,大量的资金金蝉脱壳,债务甩给一个空壳集团,给社会留下巨大的信用不良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大型企业集团一般来说资信情况较好,有一个经验特别值得我们借鉴:这些国家的大型企业集团在融资上一般都由集团统筹,纵使有的下属公司直接对外融资,其集团也实实在在地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资格在实有资产担保能力范围内,企业融资保证能力的真伪由社会中介机构评判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少有大规模诈取或套取资金的情况发生。我国有必要迅速、及时地建立企业集团融资的有效监控机制,这个机制的牛鼻子就是对企业集团的融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手段可硬一点。对企业集团融资实行集中管理一刀切,这样,一则便于融资对象对企业集团的实力进行把握,二则也便于企业集团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现代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质上是以资金为纽带的),有效制约住盲目的投资扩张欲望。这样做的代价可能是企业的经营活力受到一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受到一定制约,但减小了泡沫经济的影响,经济发展速度更有实际意义,通过整顿集团信用而促使社会信用状况好转,对理顺市场关系、规范市场行为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加强宏观调控,尽量减少重复建设。
中国最大的腐败是什么?我认为是盲目的重复建设。一个大的投资决策失误,几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投资就可能付诸东流,而最终往往连基本责任人都找不到,这在中国是屡见不鲜的教训!投资失误的最直接结果就是破坏社会信用,因此、加强宏观调控,减小投资失误是重整信用、再理市场的重中之重。
经常有人有意无意地将国家调控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其实,无论哪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宏观调控手段和机制都是有力和成熟的。我国现阶段不是宏观调控过头了,而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太小!可以肯定,在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市场经济的盲目调节行为还会继续存在和发展,国家只有不断加强宏观调控力量,特别是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和金融调控手段,将市场盲目调节的危害尽可能降低,才能从源头上制约不良信用的扩张。
(四)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守信氛围。
建立有效的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守信氛围,是解决不良信用问题的治本工程。
现达国家普遍重视信用形象,而且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在那些国家里,一个企业、一个公民,若信用形象不良,会遭到社会的唾弃,并很难再有发展机会。这就使得信用问题几乎受到每一个人的珍视。企业是由人管理的,企业的信用问题,根本上还是人的信用问题。长期以来,因科技水平所限,我国经济领域信息闭塞,一些信誉扫地的企业法人和个人,往往骗了东家骗西家,一路得逞。随着电子计算机在经济领域应用的大规模推广,信息的传递、调阅已经相当简易,但我国经济领域的信用问题,却依然相当严重,原因何在?我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信息网络大多自成体系,这就为信息资源的共享设置了障碍。以银行为例,我国每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网络均自成一体,各地方商业银行的信息网络又自成体系,这样,在本系统范围内对往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形象还勉强可以把握,但跨系统的信息就无从得知了,一些信用不良的法人和个人照样可以在各个金融系统之间游刃有余地行骗。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迫切需要在全社会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此事应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权威机构来管理,也可主要依托金融系统来进行,原因有三:
1、成熟的技术手段。金融系统经过十多年的电子化建设,计算机的普及程度已相当高,只需要由人民银行出面筹建统一的电子管理网络,就可以实现金融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2、良好的管理基础。金融机构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管理最为严密、最为细致的部门之一,人员的整体素质较高,资料的完备性较好,凡往来法人及个人的业务资料,均有很长的保存期。这就为建立信用形象档案奠定了良好的基
础。
[关键词] 征信 信用 信息
一、什么是征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的定义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况是,授信方(多为金融机构)通过征信机构了解关于被授信者的信用状况。
二、发展征信制度的模式选择
1.国际上常见的几种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一般由政府出资设立征信机构,由中央银行作为具体的的执行者来负责监管征信业的发展。其中,征信机构的信息数据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其服务对象也以金融机构为主。
(2)市场化模式。其特点是由民间资本来构筑具有营利性的征信机构,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运作。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并细化立法上,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
(3)会员制模式。即由会员单位出资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但也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
2.适合我国的模式选择
征信制度的模式选择与一个国家经济状况,以及法律和文化背景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的征信制度虽然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还只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所以不适宜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模式来运作,而应该重视政府的推动作用。这样可以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也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政府要加强在立法上的指导,并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运行给与必要的监督。
三、加紧相应的立法出台
1.出台专门的征信立法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都涉及到了关于信用问题的规定,但是目前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信用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应该加紧关于征信业的专业立法的出台,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做出规定:(1)指明由哪一个部门来对征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2)规定哪些信息可以对外开放,哪些信息不能公开;(3)明确征信机构的从业范围、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4)对怎样采集、使用和披露信息进行规定,要遵循严格的程序;(5)对个人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做出界定,因为信用报告的采集、制作与使用,必然地要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披露,会涉及一些隐私和商业秘密,所以在这方面应该制定好协调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受侵害;(6)规定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应该给信用记录良好的主体以一定的优惠鼓励,而失信者也要承担起其相应的不利后果,失信严重者应承担起一定的法律责任。
2.配套法律规范的完善
应该修改《保密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与征信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比如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客户的信用信息、评价报告等仅作为内部审批贷款的参考依据,不对外提供。也没有明确列举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而是授权其他的法律做出规定。这就给信用信息的共享带来了法律上的障碍,使得商业银行不能满足对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正常需求。
另外,征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相关内容远非一部法律所能穷尽。美国曾先后颁布了《隐私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披露,我国的征信立法也需要建立整体的征信法律体系。
三、对征信业要统一监管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指明具体由哪一个部门对征信业进行监管,所以如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拥有自身的关于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这些部门对本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数据有相应的管理权限,从而自然成为本系统征信监管的主体。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得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难以形成,其社会效果必然是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所以,应该在立法上尽快确立征信业的监管部门。可以新设监管部门,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在目前看来,由于金融征信处于整个征信体系的“大头”,由央行作为监管部门相对来说比较合适。
但是单一监管部门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在我国,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技术监督、财务、税务、外经贸、银行等部门,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公安、法院、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商业银行、电信,以及移动通讯等部门。在这种信息分散的状态下,要想获得全面而真实的信息,必须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四、重视宣传,加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
征信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减少授信者的风险,提高信贷安全。但开展征信工作、建立并完善征信体系有利于使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信用意识,从而为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目前在我国,社会公众对“征信”概念认识不够,对征信体系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加强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开展知识讲座、在报刊刊载征信知识、在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上播放征信的相关知识等方式,要使民众了解到整个征信制度的来龙去脉,领会到守信的必要,以及失信的不利处境,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参考文献:
[1]刘向丽:《建立我国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6)
[2]杨华敏:《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构建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6)
[3]章红:《个人征信制度建设与政府的作用》[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调控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91-02
一、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公共行政组织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的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是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也就是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给予保护。经济法理念是从整体角度,协调经济个体与总体、微观和宏观经济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理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
职能部门监管人员作为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代表,应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不法食品生产者进行查处。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也出现利用手中的职权,从而造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虽然原则上按照流通环节实施分段管理,但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供应体系,有些环节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因而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区分不清楚,会造成在一些方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在另一些方面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有形的手”失灵
如果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中国监管部门是否揭发都一样。所以是一个零和博弈。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危害,那么企业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红包”,这样就是一个正和博弈。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三、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
1.适度加强政府干预
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公共物品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必须有政府的干预。首先政府为食品安全信息生产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科学合理地规范质量检验以及质量标准,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传输和利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实现各部门间在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干预,依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失灵的食品行业进行监管。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完善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必须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
(二)发挥“无形的手”调控功能
1.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扩大正面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重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群众辨别真伪、防范侵权和正确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当开通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渠道。政府应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充分的参与平台。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市场的参与者之一,积极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举报,政府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监督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并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组织对食品的安全检验,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2.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乏诚信将使经济彻底失去交易的基础。所以,必须加快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的实施上,对企业要以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费查询方式,对大量的、在中国食品行业占多数的个体私营等要以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建立信用查询方式。
3.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培养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意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须把社会责任意识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使企业充分认识公共利益保护意识与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积极协助政府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与补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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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本文简单阐述了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信用系统的现状,以及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发展情况。
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在大多数网上消费者看来是动态的和变化的。信用是基于购买经历慢慢形成的。对于每个购物网站,网上消费者都是从初期的初步认知,到前期的浏览了解,然后到中期的购买尝试,最后才形成成功购买后的基本信任。这个信任度会随着成功购买经历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即网上购物商家在每个网上消费者眼中的信用随着其成功购买经历同步形成和稳定。而在信用形成的过程中,初步尝试是消费者决定信任网站最重要的一步,而网站信用一旦形成,对于保持既定购买者数量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网上消费者对商家的信用是伴随着消费过程培养出来的,同时也在心理上不断消除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四种风险
1.财务风险:购买中损失金钱或者支付过多金钱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由于信用卡信息泄漏,病毒影响网站银行转账或丢失账号密码,以及购买支付后商家恶意或由于履行能力丧失导致的不发货都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财务风险。
2.业务风险:收到错误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商家的物流体系不完善或者信息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后收到错误的、延期的或者故障商品的风险。
3.社会风险:由于购买使购买者受到不好社会影响的风险。 消费者可能在购买中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由于网站数据库技术问题或者商家为了商业利益而泄漏,便存在消费者由于信息泄漏而遭到恶意侵害或者广告烦扰的社会风险。
4.物理风险:购买到对身体有害商品的风险。
二、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大象无形。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2.四种信用模式的利与弊。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问题,都难以避免。
三、如何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进行监管
1.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2.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