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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0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名字叫___,学号是____.本人曾在2014年2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__》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
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您好,我是xx卫校助产6班的xxx,由于在2010年4月13日因殴打本班同学犯下了严重的错误,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xx》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记过处分。处分期已近一年,在这一年里,我认真反省,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得到了领导老师同学的帮助和关心。认识了错误,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我的积极优异的表现得到了老师同学的肯定。按学校规定,及我在这一年里的优异表现,特此向学校领导申请取消处分。
在犯了错误之后,我找到了班主任石老师认识了我的错误,接受了老师的批评还有指正,石老师给予了我引导,并希望我能在今后的学习中注意方式,方法,并注意思想的上进,并希望我回去好好想想,以及看相关规定,认识所犯的错误,并鼓励我在今后做努力学习,做一个好学生。得到老师的引导和鼓励后,让我在犯了错误之后,没有就此颓废,也没失去面对未来的勇气,我自信的抬起头来,并告诉自己要走好以后的路。之后我还和我的父亲母亲谈过,他们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家长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所犯的错误的严重性,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一年以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奋斗着。所做出的努力和表现也得到了老师们和同学们的肯定。我虚心的接受了老师们、同学们还有家长们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 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 现在我有了较大的进步。以往做事拖拉,现在做事紧凑。原先睡觉晚、起床晚,现在基本改掉。不喜欢看课外书的我,现在常常拿着教材钻研。利用闲瑕时间背英语词汇,学习之余听听音乐,松驰有度。既培养兴趣爱好,又提高了学习效率,一举多得。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阅读有益的书籍,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
以上是我在这一年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将继续用我的优异表现回报领导、老师、家人、同学的关心和支持。
关键词:商品房;预抵押;商业银行;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5)-0042-04
预抵押登记是《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的一种,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物权,在商品房未取得产权证书前,因借款人(购房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需要而设定的非正式抵押登记,其目的旨在防范一房多贷。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目前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是:借款人(购房人)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借款人所购商品房为抵押物。但鉴于该商品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预抵押登记,待商品房取得完整的产权证书后,再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在预抵押至正式抵押登记之间的还款期限内,为防止借款人违约,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还会与借款人和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签订担保协议,要求开发商在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前,对借款人(购房人)的该笔个人住房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俗称阶段性担保。在这个过程中,看似商业银行已经为贷款采取了“人保”及“物保”等多重有效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仍面临着对预抵押房屋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能否配合开发商单方撤销预抵押登记、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担预抵押登记费用、预抵押商品房被查封等诸多风险,亟需商业银行给予足够重视。
一、预抵押登记制度概述
预抵押登记制度是德国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创设的,后来陆续被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所吸纳,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该制度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一种,是指通过对涉及在建工程等不动产的抵押合同进行预告登记,赋予其公示力,以保护将要取得抵押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法律有关预抵押登记的规定
预抵押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的预抵押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二)预抵押登记的性质
对于预抵押登记的性质,在国内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请求权保全制度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登记不是设定物权,而是以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为目的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法律手段。二是准物权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称之为准物权。三是债权物权化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权综合了物权和债权的特性,预抵押登记使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因为预抵押权乃是基于其物权的本质才被规定在《物权法》中的,同时,其又具有债权的请求特性。但不论学术界对预抵押登记性质的界定如何,都无法掩盖其保护合法的、可期待权人利益的目的。
(三)预抵押登记的效力
预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整个预抵押登记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预抵押登记制度仅规定了预抵押登记后请求权的权利保全效力:即预抵押登记后,未经预抵押权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在国际上实行预抵押登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普遍认为预抵押登记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1、权利保全效力,即预抵押登记后,未经预抵押权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无效。2、顺位保全效力,即当预抵押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不动产权利的顺位不是依本登记的日期确定,而是以预抵押登记的日期来确实的。3、破产保护效力,即在相对人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预抵押权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从而使该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于破产债权的效力。4、预警效力,即通过预抵押登记使得第三人认识到预抵押权人日后成为本登记权利人的可能性,从而不敢为妨害预抵押登记所保全的权利(或权利顺位)的行为,而且,也不能以不知预抵押登记为由进行抗辩。
(四)预抵押登记的意义
我国法律设立预抵押登记制度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保护预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对预抵押事实进行登记,可以对抵押人任意处分抵押物的权利进行限制,当抵押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抵押权人依照规定可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预抵押登记作为一种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手段,经过登记可以向社会公众宣告不动产已经抵押的事实,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因预抵押登记面临的风险
典型案例:自然人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B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为了防止违约,B银行在与李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后,又同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了商品房预抵押登记,李某承担了登记费用80元。随后,B银行又与A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李某失踪,造成贷款逾期。B银行在追索欠款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因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导致预抵押的房屋被C法院预查封。因联系李某未果,B银行遂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A公司认为:该房屋已办理预抵押登记,其承担的也仅是保证责任,根据“物保优于人保”原则,B银行应首先主张预抵押权。鉴于此,B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预抵押权,但法院认为:该抵押登记只是预抵押,非正式抵押,且抵押物处于查封状态,因此无法通过法院执行直接行权,必须另案。数月后,因房价上涨,A公司希望回购该房屋。经协商,B银行扣划了A公司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替李某归还了欠款。随后,B银行向抵押登记部门出具了撤押通知,预抵押权解除。半年后,李某出现,并提讼,要求法院判令:1、A公司回购房屋的行为和B银行单方撤销预抵押的行为无效。2、B银行向其退还办理预抵押登记的费用80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案即是涉及商品房预抵押登记的典型案例。其中,商业银行面临着预抵押权如何实现、能否单方撤销预抵押、预抵押物的查封及预抵押登记费用的承担等多重风险。
(一)商业银行能否行使预抵押权的风险
如上述案例所述,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如借款人违约,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时,如果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仅进行了预抵押登记而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银行是否能行使预抵押权?这在我国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看法。如201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号)中指出:“按揭购房法律关系涉及银行、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三方,其中购房人与银行之间存在抵押借款关系。与现房抵押不同,按揭购买期房的抵押登记应属于物权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在按揭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前,银行的抵押权尚未确立,当按揭购房者断供违约时,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银行对抵押期房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等期房变现房后办理正式的房屋抵押登记,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此通知规定:作为预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并无优先受偿权,其只能等待抵押物从期房变成现房,并且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后,方能就该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统计数据显示:大多数个人住房贷款形成逾期的原因,皆是因为商品房烂尾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所致,且此时开发商均处于资不抵债情况。如法院必须要求预售商品房变成现房,并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后,方能主张优先受偿权,那么,我国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二)商业银行单方撤销预抵押权的风险
在商业银行追索债务的过程中,只要开发商履行了还款责任,则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而开发商则享有了就所还贷款向借款人(购房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时商品房已预售给购房人,并也办理了预告登记,那么此时开发商享有的债权与购房人可期待的所有权能否相互抵消呢?原先的预抵押登记是否无需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出具任何证明即告自动失效呢?纵观《担保法》、《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无明确规定。
(三)预抵押房屋被预查封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常见情况,即预抵押给商业银行的商品房,因为抵押人或开发商的其他诉争,导致该商品房被预查封,如在此预查封期间,商业银行欲行使预抵押权,应如何应对风险?依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知,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根据此规定,设定了预抵押权的商品房也可能因为抵押人的非涉及本抵押主合同关系的其他诉争使得该房屋成为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标的物,从而给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并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银行造成一定的风险。
(四)预抵押登记费用承担的风险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如果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则在整个购房过程中,有两处环节会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一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抵押权登记,此时产生一次登记费;二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一次登记费。目前,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是:两次登记费用均由抵押人(即贷借款人或购房人)承担。但随着近两年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和收费的不断质疑,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预抵押登记风险的措施
预抵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面临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问题,作为最常见的预抵押权人--商业银行,风险与收益共存。因此,商业银行应时刻认清法律关系,合理合法规避风险,确保预抵押权及其衍生的优先受偿权不被侵蚀。
(一)行使预抵押权的风险防范
《物权法》既然规定了预抵押制度,那么其根本目的无非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维护购房人和放贷商业银行的正当利益。一旦抵押人违约,首要的救济措施就是依据《抵押合同》行使预抵押所赋予的优先受偿权,只是鉴于抵押物的状态为在建工程,没有正式的产权证书,就否定了商业银行的抵押权人的地位,是片面和不公正的。正是基于商品房的在建状态,作为购房人才对其享有可期待的所有权,为了保护这种期待权,防止一房多卖,《物权法》明确了预告登记制度;同样,仍然是为了保护后继的放贷银行的可期待的抵押权,防止一房多贷,《物权法》又明确了预抵押登记制度。因此,商业银行对即便是在建工程的商品房仍然享有不可动摇的抵押权,可据此优先受偿。而且,《担保法》也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作为商业银行,可在诉讼中向受理法院详细阐明这一法理关系,明示作为预抵押权人享有的处分抵押物的权利,确保优先受偿权可以顺利主张。
(二)单方撤销预抵押权的风险防范
从法理上分析,签订《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商业银行和购房人,因此,解除该合同主体依然也只能是商业银行和购房人。同时,无论办理预抵押登记还是正式的抵押登记,均需要商业银行和购房人一起向登记部门共同申请,那么撤销抵押时,操作程序依然需要作为抵押人的购房人向登记部门申请,由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确认后,方可撤销。如果商业银行单方申请撤销抵押,一是登记部门不接受,二是如抵押人与他人存在纠纷,商业银行将难辞其咎。因此,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如何在充分保护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支出,并有效提高办事效率,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最稳妥的做法莫过于: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解决问题。具体做法为:无论是购房人、开发商、商业银行或与购房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任何一方以诉讼方式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商业银行在诉讼中均应坚持以下观点:即请求人民法院务必在《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写明: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结清后,应向房屋预抵押登记部门出具《同意撤销抵押申请书》,撤销争议房屋的预抵押登记。如人民法院不愿将此明确,而仅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表明:由购房人配合办理撤销预抵押手续。那么。商业银行则不能主动撤押,只能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法院执行部门直接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撤押手续。但此时商业银行仍然面临风险,必须严密跟踪执行程序,避免在贷款未全部清偿的情况下,预抵押权被强制撤销。
(三)预抵押物被查封的风险防范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查封仅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普通的强制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抵押人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并不能限制优于抵押人权利的预抵押权人的权利。换言之:如果在法院查封期间,出现了预抵押权人需要行使预抵押权的情形时,预抵押权人仍然依法享有将抵押物以法定方式变现,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是此时由于存在法院查封,如果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仍有余款,则此部分余款不能直接归还抵押人,而应作为抵押人的财产对抵押人的其他落后于预抵押权的债权进行清偿。同时,对于同一房屋上设立的两个预抵押权,则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在执行时亦有顺位上的区别。因此,预抵押的房屋被查封,并不能成为法院拒绝执行预抵押权的充分理由,一旦出现法院拒不执行的情况,应立即启动复议或异议程序。
(四)预抵押登记费用承担的风险防范
根据2008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明确,“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据此规定,因预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只能由预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来承担。但现实中,各家银行无一例外均是约定由借款人(购房者)缴纳,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则必须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来承担。尤其是2012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商业银行各项收费的检查力度,因此,商业银行应立即着手改变现有做法,有效防止投诉或违规等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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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the Risk Preven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from the System of Pre-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of Commercial Houses
REN Ying
(Shaanxi Provincial Branch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Xi'an Shaanxi 710002)
为逃避处罚投机取巧女大学生与“狼”共舞
2005年7月,从小和父亲相依为命的静雅,终于如愿以偿,考上兰州市一所大学。可静雅和父亲却是愁喜交加。父亲已经下岗三年,身体又不好,只能在家附近摆个小摊为生,这几年为供静雅上学已经借了不少钱。最后实在没有办法,父亲将房子作抵押贷了款,静雅才迈进大学的校门。
因为静雅高考成绩优异,为人处事又比一般同学成熟老练,便被大家推举为班级团支部书记,同时担任系团支部副书记。2006年9月,静雅开始收新学期的团费,每个人14元,全系两个班共420元。她把团费点好放到包里,可是第二天打算上交时,竟然发现团费不翼而飞。420元对她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静雅充满疑惑,包一直放在宿舍里,也没听说其他同学丢钱,排除外来人偷窃的可能,那么应该是同宿舍人的所为,而且平时她手头拮据,也只有她们才知道自己现在有钱。想到这里,静雅没有把丢钱的事情声张出来,而是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暗地里打听排查。
排查了几天也没结果。静雅越想越气,一个念头跳出来,一报还一报!上晚自习时她瞥见同学薛晓丽的包放在课桌上,而人正好离开。静雅看了看四周,教室里比较混乱。鬼使神差,她把手伸了出去。她的心怦怦地跳着,将整个包装进自己的大包里匆匆离开教室。来到僻静之处打开钱包,只有70块钱和其他物品,静雅有些失望地将钱装起来,把包和其他物品放在图书馆外面的窗台上,希望有人捡到归还失主。两天之后,静雅听说薛晓丽报了案,学校派出所已着手调查,心中十分紧张。而且更麻烦的是,自己在慌乱之中,将薛晓丽的身份证和钱混在一起装了回来。这张身份证让静雅如坐针毡,想信手扔掉,但良心上又过意不去,可留在身上万一被人发现就是有力的罪证。苦思冥想,她终于有了办法。4月15日下午,静雅来到薛晓丽的宿舍佯装找她聊天,并趁其不注意将身份证扔在地上。她以为这次能逃过一劫,但她失策了。
第二天,静雅接到学校派出所民警成强的电话,叫她去一趟。静雅的心中七上八下,一种不祥的预兆让她心神不安。成强是位四十出头的中年男人,他公事公办地说,接到同学举报,有人丢了钱包,而静雅是最大嫌疑人。原来,那天静雅一走薛晓丽就发现了和钱包一同丢失的身份证,而且那之前只有静雅来过,再加上她丢钱包那天静雅离她最近,而且又提前离开教室,于是,静雅便成了嫌疑人。起初静雅不承认,但没几个回合就招架不住,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交待清楚后,成强说“好吧,你回去等候处理。”静雅这才意识到后果,一脸惊慌地恳求成强:“帮帮我吧!千万别往学校报。”成强说:“那好,改天我们换个地方谈。”
静雅跌跌撞撞从派出所出来。虽然70元钱还不到立案的数目,但干部职务肯定要被撤的,她在老师和同学面前将无地自容,更要命的是,如果记录到档案里,自己一辈子背着这个污点,无论就业还是其他方面,都会受到不小的影响。静雅又想到家里,如何向含辛茹苦的父亲交待,自从父亲离婚后自己就是他的全部希望。自己从小就是个不幸的孩子,好容易才有了今天的局面,难道要让这一切毁于一旦吗?这时静雅突然记起成强的那句 “换个地方谈”,他的表情若有所思,话语中也带着暧昧。可能当时静雅太紧张了,现在想起来,他是有另外一层意思的。派出所还没有公开处理,同学们顶多只是猜疑,70元钱也不是大数目,应该有办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成强,绝对有权利来处理这件事。可是如何“换个地方谈”,如何在代价最小的情况下让成强免除对自己的处分呢?思前想后,静雅做了个大胆的决定。
9月17日下午,静雅打电话给成强,请他吃饭。出乎意料,成强竟然拒绝了她的盛情邀请。于是,第二天,静雅又给成强打电话,约他到城关区某KTV量贩见面。果然,成强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如约而至。
两个人在包厢坐下来,要了啤酒,边喝酒边唱歌。两首歌刚过,成强的手就伸过来,揽住了静雅的肩膀,静雅没回应也没拒绝,默认了。当成强得寸进尺,搂过静雅往沙发上按时,却受到静雅毫不犹豫的拒绝。静雅约成强时已料想到他会占自己的便宜,但是自己绝对要把握分寸。这回轮到成强奇怪了,“不是你三番两次邀请我来的吗?”“是啊,我想和你交个朋友,以后对我多多关照。”静雅带着讨好的诚恳。没想到成强很不屑地笑了,也许他看出了静雅的心思,便意味深长地对她说,“你的材料我正在整理,很快就上报,你看着办吧。”静雅明白他的用意,正在犹豫不决的时候,成强一脸坏笑地说,“什么事我都会替你摆平,但你得让我舒服一次。”这话过于露骨低俗,也太不把自己当人看了,静雅愤怒地说,“我是有求于你,可是用我的身体作交换,这代价也太大了!”成强笑笑,“那可就没人能帮你了,材料明天就会上交了。”“别这样……”静雅不知该说什么了。成强见她软下来,再次把她压在沙发上。恰巧这时,KTV量贩的保安走了进来,成强只好放手。成强拿出100元钱,对静雅说,“知道你家里困难,这点钱你留着用吧。”静雅不接受,成强则说,“如果不拿钱那就别想让我帮你!”无奈之下,静雅接过了那张百元大钞。
被掐住软肋女大学生遭受之辱
9月18日下午,成强再次打电话给静雅,“丢钱的同学想与你面谈,你过来一趟。”并报出地点是某娱乐会所。上次的有惊无险让静雅不得不戒备起来。考虑再三,她决定不去。
晚上9时,成强又连着给静雅打了几个电话,都是催静雅赴约,听得出,他已经有些恼火了。静雅万分矛盾。 “一定得把大学读完,不能让这个男人坏了我的事”――这个念头最终让她同意赴约。
成强见到静雅后笑着说,“你自己的事也不热心,再不来我可要走了。”然后他又卖乖地说,“我已给薛晓丽做通了思想工作,只要你补偿她200元损失,她就撤诉了。”静雅连连向他表示感谢,成强则旧话重提,“你让我办的事我办到了,你这回得让我舒服了吧。”静雅坚决不同意,成强二话不说就扑上来。静雅本来还抱着侥幸心理,也许能和他周旋一番化险为夷,但根本就没有机会。静雅不停地反抗,可是毕竟有求于他,怕激怒了他对自己不利,终于让这个男人得逞了。之后成强对静雅说,“咱们就这一锤子买卖,我这样也是帮助教育你,让你有个教训,以后再要偷别人的钱,你就会想起我来,想到你付出的代价。”静雅又羞又气,这个男人了自己还洋洋自得。随后成强又塞给她100元钱,“你要给薛晓丽还钱,拿着吧。”静雅拒绝拿钱,“我已经找到了一份兼职,很快就会赚够钱。”但是成强不由分说,硬是把钱塞到静雅手上扬长而去。
静雅含着屈辱的泪水回到宿舍。一想到自己的第一次被这样一个龌龊的男人夺去了,心中就有说不出的恨,她甚至讨厌自己的身体。受辱带来的心理压力之大超乎了她的想象。她悔恨万分,盗窃70元的处罚后果和这种伤害比起来,又算得了什么?为什么自己当初竟鬼迷心窍执迷不悟,不肯承担自己的过错只想逃避呢?静雅不敢再想下去了。她意识到,这种伤害完全可以避免,可自己却像个。从此静雅陷入痛苦的深渊,这种煎熬让她无所适从。
9月21日,事发三天后,静雅终于平静下来。她含泪写好了书,同时将受辱时的内裤护垫留下来,她要让成强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书写好后,静雅又犹豫了。日子一天天过去,派出所那边也没有什么动静。一周之后,成强打电话给静雅,再次约静雅吃饭,被静雅拒绝了。静雅报着侥幸心理,安慰自己说,这一切很快就会过去。没想到更倒霉的事情等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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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期间,静雅感觉下身瘙痒、白带骤然增多,她有种不祥的预兆,立刻给成强打电话。没想到成强却说,你别那么大惊小怪,我可是清白之人,除非你自己有问题。静雅气得摔下电话,同时也想可能真的是自己小题大作,虚惊一场,于是,就悄悄买了瓶洁尔阴,但是情况并未好转。静雅再给成强打电话,对方竟然关机。静雅明白,成强正像躲瘟疫一样躲自己呢。可是怎么办呢?自己没钱,更怕在大医院碰见熟人,只好来到离家两个街区的一个小诊所。大夫初步诊断为淋病,建议静雅输一种进口药,说是两针就能解决问题,可是一问价格,一针要500元。静雅拿不出这么多钱,大夫就虎着脸说,没钱就只能打打青霉素了。输了三天液后,局部症状消失了,静雅稍稍松了口气。
返校一周后,静雅的下身又开始不舒服起来,而且这次特别严重。静雅没办法只好跟爸爸撒谎说学校组织活动,这才要了100元钱来到省生殖保健院。大夫检查完,又了解了病史后,很严肃地告诉静雅,得了淋病要在培养出淋菌后,才能知道什么药对此病最有效,不能只简单地输青霉素,因为现在50%以上的淋菌对青霉素已经抗药,所以暂时的好转并不代表疾病已经痊愈,只能说明疾病由急性转为慢性,向更深层发展,很难治愈了。静雅立刻就慌了,忙问大夫那该怎么办呢?大夫说,现在要治就得用更好的药,一个疗程要2000多元,而且多个疗程才有效果。
成强,这个混蛋!静雅气愤之极,再次找到成强,要他对自己的病负责。没想到成强对她嗤之以鼻,“你又不是处女,天知道和哪个男人出了事栽赃到我头上,我不会当冤大头!”成强如此赖账还羞辱自己,静雅疯一样冲上去打他,成强更是穷凶极恶,像抓小鸡一样提起她狠命摔在地上,更加恶毒地骂道,“随便和男人上床的下贱女人!”静雅简直气晕了,可是面对人高马大的成强,只好绝望地离去。
病情更加严重,静雅实在走投无路,终日抑郁不安。班主任老师发现了她的异样,把她叫出来和她谈心。静雅终于哭着说出自己不幸的遭遇。班主任一听事态严重,立刻跟静雅的父亲联络,并拿出自己的钱让静雅先去看病。父亲知道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望着家中空空的四壁,同样无奈而气愤,最后他鼓励静雅,“我们能做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静雅还是担心学校这一关,再次找到班主任,老师对她说:“放心吧,我已和系里通过气。你是犯了错误,但考虑到具体情节,学校还是会从轻处理的,完成学业没问题!”而薛晓丽也早撤回了对静雅的举报信,她主动找到静雅,非常诚恳地说,“没想到这件事情给你带来这么大的伤害,你先看病,钱可以慢慢还我。”班主任老师和班上其他几名同学凑钱给静雅看病,还鼓励静雅,接受教训,擦干眼泪朝前看。在父亲和老师的鼓励下,静雅决定,宁可背上盗窃的处分,承受舆论压力,也要讨回公道,让成强受到应有的惩罚!
2006年10月21日,静雅来到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报案,并拿出了报案材料和那条带有精斑的护垫。公安机关对此案很重视,立刻展开全面调查,很快决定对成强执行刑事拘留。成强承认和静雅发生过关系,但拒不承认,说是你情我愿的互惠互利。但法律是公正的,2007年3月20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成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
静雅的事情很快在学校传开,但结果并没像她想的那么糟,同学和老师没有对她另眼相看。静雅递交了团支部书记辞职申请书,打算以平静的心态接受处罚。系里将辞职书收下了,但没有马上批准,而是给她一个机会,希望她重新站起来。现在静雅的病情已经基本稳定,正在逐步走出心理阴影。有了这次教训,她说自己一定会严谨地把握未来的人生。
编后:静雅的经历可以让所有的女孩引以为戒。一个人要有规范坚定的行为准则,勇于承担自己的过错,任何自以为是的投机取巧都有可能授人以柄,给自己造成难以自拔的伤害。而一旦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世界就会海阔天空,事实永远没有我们想象的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