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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程、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__国___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_________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和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市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②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3)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乙方:中国___公司法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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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1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1个月工资月的工资=--×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国之日起到离开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公司___帐户,并按_国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国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_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银行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到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返回___,由甲方通过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天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假期工作天数。30天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给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实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到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至___的旅费。
4.甲方不答应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后,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实,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假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国_市签字。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②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3)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日期:20 年 月 日
地点 市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 市卫生局局长 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2. 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经理 先生(19 年 月 日由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以下简称乙方)
出生地: (国家)
国籍: (国家)
总部: (国) 市
在a国的通讯地址: 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的 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乙方提交报价已于 年 月 日被 市卫生局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根据a国 部1983年2月5日第318号决议,双方缔约于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表及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 市对 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该工程为楼房,包括全套家具、设备、空调)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 第纳尔。兑换美元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在a国国内或国外新增加赋税。
(三)工期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380天之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果乙方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认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话,可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证实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移交场地
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一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场地之时。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被通知中标的第2天起的30天内,向甲方寄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该合同总额的20%,或在指定期限内将以前寄存的投标保证金补充到上述比例。该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证金之后才对甲方产生义务。
有现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六条规定,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
该保证金始终都由甲方保存,作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权利的保证。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在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相同额度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债务。
(七)图纸和规范完善无缺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术说明、设计、绘图中的所有错误或疏忽,随时可以更正。乙方应亲自审查规范、设计、图纸的有效程度,并在适当的时候把自己的意见告诉甲方。在甲方接受这些意见的情况下,甲方就要对这些意见负责,就如同是其自己提出来的一样。
(八)施工进度计划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施工计划,阐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安排、运进施工现场的设备,以及建立临时设施等。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和施工进展情况,对自己的施工计划进行调整。
(九)合同内容的变更
甲方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在合同金额的15%之内,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上述调整金额,要用业已议定的单价计算。如果没有这种单价,则在责成乙方进行调整时的当地市场价格或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认为提出的调整会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乙方可以自通知进行调整之日起最多两个星期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否则,等于放弃权利。这样,乙方就要在原工期内完成包括调整部分在内的工程,并交付使用。
甲方在收到乙方呈交的延期要求时,可将工期延长到其认为是适当的时候。
(十)支付条件
1. 在乙方接收工地、提交履约保函并办完合同注册登记付税手续之后,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应在乙方提交与预付款等值的保函之后,该保函应该在施工期间始终有效,且应开自一家a国的银行,或是经过这家银行认证,同时不许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被作废。上述银行须承认有一笔与保函等值的款项由甲方支配,并承认可全部支付甲方,无须提醒,无须诉诸司法部门,也无须办理其他手续,同时也不管乙方或第三者提出的异议。预付款应从支付给乙方的月工程进度款中按预付款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保函额度也可以按预付款收回的金额递减。
2. 乙方运到工地而又是工程实际需要并被甲方接受的材料,其费用中的 %应付给乙方。条件是乙方提供的材料应是优质、适用、符合规定,为甲方工程师所接受,并须妥善储存在仓库里。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乙方运到工地的机器设备,这些机器设备是工程的组成部分,在安装时应是完好无损的,但属乙方所有的机械则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机械并非是工程的组成部分,只不过是为了施工而引进到现场。上述预付款要首先从乙方用库存材料所完成的工程的进度款中扣除,直到全部收回为止。
3. 对符合条件与规范而且是实际上完成了的工程,甲方在双方确定的单价基础上,向乙方支付其造价的 %。这些支付款项的金额应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而定。这些款项要在扣除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预付款比例和先前业已支付的入库材料费后才能支付,每月支付金额不少于 第纳尔。甲方支付本条规定的月工程进度款,要在工程报表得到甲方认可的45日之内进行。条件是完成的工程应全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
支付要在审查报表、支付申请单、并证实无误后进行。支付迟于45天时,乙方可按 银行规定的利息率索取利息。由于乙方对工程量的统计欠及时,或者在制作工程量表时乙方(或其代表)外出,或甲方认定工程的进度差、乙方(或其代表,或其分包人)的表现差,甲方对其逾期支付不负责支付利息。同样,由于报表出现缺陷、疏忽和错误不管是被甲方发现还是在支付前被a国任何稽核、监督单位发现甲方对其逾期支付也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将支付(月进度)款的时限适当推迟,以便对报表进行校正。本文规定的因迟付而享受利息的规定不适用于预付款、合同决算款、过期退回保证金,以及材料款。一言以蔽之,这个规定只适于月工程进度款。
4. 乙方应向a国有关方面交的款项,可从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收益中扣除。
5. 甲方从每月的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的金额,作为保证施工完好的保留金。在工程竣工和按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后,遂将这个比例金额付还乙方。也可以依据一份符合本规定且与上述比例等值的保函,把这个比例的金额付给乙方,该保函自初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开出有效。
6. 在遵守货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可以把用于工程而从国外购来的进口材料款、机构设备款汇往国外。也可根据现行规定和状况,把本合同的盈余款额汇往国外。
(十一)信用证
为本合同施工而需要从国外进口的材料费、设备费,乙方可以用一家a国的银行所开的信用证兑换外汇。
这个金额的确定要根据乙方开信用证前向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单子总价而定。
信用证可以分着开。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须进口的每一批施工材料、设备的时间表而确定支付金额和日期。同时根据该表确定信用证的有效期。
在确定受益人之后,开给乙方的信用证,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受益人。上述信用证的每次支付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 每次装运支付75%金额时,要提供下列凭证:
(1)五份认证的原始帐单。
(2)一套货运单据,证实已按正常的海运价付过运费。
(3)由a国一国保险公司为甲方开的为之承担一切风险的保险文件,从制造厂到a国项目现场均在保险范围。
(4)装运清单。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甲方承认和批准的检查证明。
(6)制造厂家的证明和a国驻国外领事馆或领事馆在原件上认证。
2. 当这些材料和设备根据工艺要求和技术规范安装完毕后,甲方通知银行并支付15%比例的信用证金额。
3. 信用证金额的10%保存在全部合同工程初步验收结束时为止。上述支付比例,由甲方通知银行支付。
(十二)甲方有权检查材料及其种类,只有甲方开了证明以后才允许启运。
海关税收以及所有储存费,运往现场的开支,装卸费只要没有得到有关方面豁免,都由乙方根据法律交付。
为办理信用证及付款手续上的需要,乙方负责向其在a国国内外的开户银行提交一份合同副本。
(十三)完美施工
乙方应根据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施工计划及专业技术规定的要求认真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要使用优质材料、设备、机械,在投入使用之前,要给甲方工程师提供所有样品,并给予充分时间进行认可。
因材料有瑕疵,或制造粗糙,或施工错误而致使甲方拒收的任何工程部分,需对之进行修理或拆除时,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十四)第三方保险
乙方应在一家保险公司对因施工而使第三者及其财产蒙受损失的责任进行保险。不论什么情况,保险金额均为 第纳尔。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工人和其他人员伤亡,避免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乙方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按交通规定设置白天与夜晚的路标(用标记和指示灯)。由于施工,由于乙方或其人,或其承包人,或其职工的不慎而可能造成的死亡、事故、损伤,乙方要负直接责任,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索赔和补偿。
(十五)工程保险
乙方应在一家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对现场已完成的工程、材料和器具遭到破坏、失火或被窃进行保险。保险文件要为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根据本合同第五十四条,到工程初步接收时此项保险才可结束。
(十六)乙方未尽保险义务
乙方在开工时,要为其前两条所规定的保险义务提出已履行的证据。如对保险未尽义务,或没有支付这笔款项,甲方可以代为保险,承担这笔费用,可将这些费用从乙方应得的款项中扣除。在所有情况下,甲方都应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直至乙方确实已经承担此项保险义务并支付这笔款项。
(十七)分包合同
不允许乙方将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分包出去,但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允许乙方和那些有能力和经验的专业施工公司,就合同中的部分工程的施工签订分包合同。在所有情况下,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的乙方,始终都要和他的分包人一起对执行本合同共同负责。
(十八)转让合同
不允许乙方向他人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如乙方违反这一条规定,合同就被废除,履约保险金就被没收。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甲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有必要,甲方还有权向乙方索取因物价上涨所增加的费用。但允许签约人将其应得款的全部或局部转让给a国的一家银行,条件如下:
1. 针对甲方的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成立。
2. 这种转让不影响甲方对乙方的权利。
3. 一旦乙方向某银行转让,就不能反悔,除非得到银行的同意。
(十九)施工监督
对签约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对乙方施工的检查,由甲方工程师或管理机构授权的职员承担。如甲方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展缓慢,可以向乙方提出书面警告,要求增加工人,增加机械设备,加班以及采取其他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按时竣工的措施。所有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工程师和他的职员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管理,乃至旨在使施工顺利进行的命令和指示;这些指令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记入现场记录;乙方和他的工人、分包者应执行这些指令,而且不使用那些甲方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条件或附件条件的材料。为了保证按技术规范和合同条件进行施工,在甲方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他们有权书面通知停工,或者不接受不符合议定的材料和工程;同时允许在不影响工程造价、不违反合同宗旨的情况下,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细小的调整和修改。对于那些需要增加费用的工程应经甲方批准。甲方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做材料试验、材料分析、检查材料强度和提交各工期的照片,这些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只有甲方要求再次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而且两次试验结果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时,甲方才承担这笔费用。
为继续施工起见,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工程师进行任何一项必要的检查。这要由乙方向甲方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由后者在报告的复印件上作收讫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工程师应作必要的检查,并尽快提出意见,把检查结果记入工地记录。
(二十)甲方工程师办公室
乙方应在现场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办公室。该办公室应完全符合条件,包括全套设备。建立办公室、供电、安装设备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十一)乙方的现场代表
乙方应指定现场代表,负责接收并执行甲方工程师的指令,同时应为他设立一个具有同等施工经验、有高度技术水平的技术机构,该机构成员在整个工作期间均应在现场。
对于现场代表和技术机构成员的选配和更换,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选,这不影响乙方完美施工的责任。
(二十二)为管理工作和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乙方和他所属的工地负责人、代表、职工,要为甲方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方便,包括到现场进行检查、测量、试验及其他工作,同时还应照顾到其他承包人在现场及其附近地方的施工,并为他们的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维护工地秩序
乙方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那些玩忽职守,拒绝执行工程师指示,或者技术能力差,或有关当局要求解雇的职工,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命令后的24小时内把他们送出现场,对任何扰乱工地治安的行为应马上报警。
(二十四)合同文件应保存在工地
乙方现场至少应保存两套合同文本、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以便在甲方工程师或他的代表需要时参阅。
(二十五)已完工程的计算
每月底在甲方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出资对完工部分进行计算,同时应由甲方代表参加。工程计算必须由双方代表签字才有效。如果乙方拖延工程计算,他就要服从甲方的算法并承担计算费用。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一种估算,用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实际完成的工程,才是实际工程量。
乙方应保存专门的记录,把由双方签字的月统计表中反映出来的工程量记录在案。
(二十六)设备处理
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乙方将他运入现场的材料、工具、机械、设备、临时设施运走和处理,直至工程初步交工时为止。上述材料设备丢失、损坏、被窃等,甲方概不负责。
(二十七)保护公共设施
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东西,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乙方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八)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和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在采取防止损坏、打碎的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告诉甲方、文物局和警察局,如果这些文物不易搬动,应就地停工,并通知甲方代表和专门机构或警察局。
(二十九)停工
只有根据甲方的书面命令,才允许乙方停工。在停工期间,乙方负责保护工程。
如果停工的原因不是属于乙方,那么甲方应向乙方补足相当于停工时间的工程,如果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而原因又归结于甲方,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在这样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索取他已经施工的工程费用和停工期间的实际损失,但不许要求其他方面的赔偿。
(三十)误期罚款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或在其他业已议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他应承担误期罚款。比例如下:
如果甲方认为可以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延期工程总价的1%,如果甲方认为不能从已经完成的工程中获得收益的话,每误期一天的罚款占工程总价的0.1%。
在所有的情况下,罚款均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5%。即使未因延误工期而造成损害,误期也要罚款,无须提醒,不用警告,不用提交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也不影响甲方因误期使自己蒙受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如果甲方证实乙方误期是由于意外原因所致,那么误期罚款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罚款可以从保证金或者乙方在甲方处的应得款项或者从其在任何其他的公共机构的应得款项中扣除。任何罚款的扣除并不意味着免除乙方承担施工以及完成议定工程的责任。
在乙方于甲方处还有足够款项偿还延期罚款的情况下,甲方根据自己的全面估计,可以延期索回罚款。但要有乙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延期交纳罚款的详细理由和延迟期限。
(三十一)废除合同
在不影响甲方取得误期罚金和赔偿权利的条件下,在遇到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废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2、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涉外经济合同的条款必须齐备,文字表达必须准确;
4、要注意订好担保条款;
5、对于仲裁条款应明确地加以规定。
涉外经济合同一般应具备条款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8、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9、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实体法适用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方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合同,适用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动产,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仓储,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5、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 6、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如果同涉外经济或者我国其他与涉外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7、在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8、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电话:电传:电报挂号:
乙方:中国___公司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电报挂号: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1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1个月工资月的工资=--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30天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国之日起到离开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3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公司___帐户,并按_国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国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_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银行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到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返回___,由甲方通过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__。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平时加班为日工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17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30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假期工作天数。30天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3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2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2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紧急事假,超过2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2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2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2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1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2.在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3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到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至___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2个月的预付款,并在4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___后,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15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国_市签字。
甲方乙方
代表:
代表:
职务:
职务:
关键词: 商务合同 衔接手段 词汇特点
一、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加入WTO,进出口贸易日益频繁,涉外经贸英语合同的运用也日益增多。国际商务合同是指涉外经贸活动中,双方就某一具体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法律文件。其文体正式,语言严谨、周密、精确,具有法律英语的特点。正式国际商务合同的文体特色使其在衔接手段上也有自己的特点。本文根据韩礼德的衔接理论,拟从照应手段、连接、替代、词汇衔接特点等方面,探讨涉外商务合同英语文本衔接手段的特点及语义严谨性是如何实现的,以期对撰写和翻译商务合同有所帮助。
所谓衔接(cohesion),是语篇中语言成分之间语义联系或语篇中某个成分与另一个成分之间可以相互解释的关系。关于语篇的衔接手段,韩礼德(Halliday)和哈桑(Hasan)有系统的论述,他们将其分为照应(reference)、省略(ellipsis)、替代(substitution)、连接(conjunction)和词汇衔接(lexical cohesion)。衔接手段因语篇特点而异,如连接在描写体、论证体和说明体语篇中较为常用,词汇链多见于说明和科学语篇。涉外商务合同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文体,其语篇衔接手段也有其自身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二、照应手段
照应手段是指语篇中一个成分作为另外一个成分的参照点,如用代词等语法手段来表示语义关系。韩礼德和哈桑将照应分为人称照应(personal reference)、指示照应(demonstrative reference)和比较照应(comparative reference)。
1.人称照应
人称照应指用人称代词(如he,she,him,them)及其相应的限定词(如his,her)和名词性所有格(如his,hers等)表示的照应关系。商务合同中少用或者不用人称照应,并避免人称代词或物主代词的使用。通过分析合同文本,发现合同多以通过重复使用Party A/Party B,the Buyer/Seller,the contractor/client,the licenser/licensee等名词来实现上下文人称的照应,其目的是为了表达的严谨和准确。
例1.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whereby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此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共同遵守以下所列各项条款:)
本条款反复使用Buyer(买方),Seller(卖方),而不用we,you或the one who,其目的是为了准确地表述,避免歧义的产生和理解上的混淆,体现了合同条款的严密性。
2.比较照应
比较照应指的是用比较事物异同的形容词或副词(如such as,the same as,similar to,similarly等)及其比较级(如more,better等)所表示的照应关系。它是语篇衔接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语言现象。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英语such as出现的频率很高,其原因是该结构有很强的限定作用,用来避免发生歧义。
例2.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load the goods,within the time as notified by the Buyers,on board the vessel booked by the Buyers after its arriva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such expenses as dead freight demurrage,etc.,and consequences thereof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such as结构在本条款中起着很强的限定作用,它可以把被修饰的词语锁定,避免发生争议。在这一点上,合同英语与普通英语不同。在普通英语中一般常用which或that来引导限定性或非限定性成分。
3.指示照应
指示照应指用指示代词(如this,these,that,those等)或相应的限定词及冠词(the)等所表示的照应关系。涉外商务合同中this,that,these,those和the作为前置限定词的使用与其他文体没什么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英语中一类特殊的指示词的使用频率非常高,即,由副词here/there+介词构成的古体复合副词,如:herein,hereinafter,thereof,thereto等。这些古体指示语的运用一方面能体现合同的庄重严肃,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尤其是一些比较长的词语的重复如公司名、专业术语等,使意义更加清楚、简明。
例3.This agreement shall begin on the date hereof(of this Agreement)and shall continue for 5 years thereafter(after that date).(此协议由协议书之日开始并在该日之后连续五年有效。)
例4.In the event of the death of any partner,this partnershipshall not be thereby dissolved by that death).(如有任何一合伙人逝世,合伙关系不应因其逝世而解除。)
三、连接手段
连接关系是通过连接词及一些副词或词组实现的。语篇中的连接成分是具有明确含义的词语。通过这类连接性词语,人们可以了解句子之间的语义联系,甚至可以经前句从逻辑上预见后续句的语义。涉外商务合同中连接成分可表示时间关系(如first,then,to sum up)、空间关系(如beneath,adjacent to be),因果和推论关系(如consequently,in the above case,for this reason)、对比关系位(如the contrary,in any case),使语篇前后的逻辑关系明确和语篇的整体组织严谨。除此之外,商务合同连接语依据其自身的特色,可分为以下两类。
1.古体连接词
除使用普通英语中常用的连接词外,商务合同中连接词最突出的特点是频繁使用一些古体词来衔接上下文。这些古体词通常由here(理解为this),there(理解为that),where(理解为which或what)后缀一个或两个介词(如in,by,after,before,of,under,on等)构成。常见的这类词有hereafter(此后),hereby(特此),thereafter(在下文),thereby(因此),thereupon(随后;因此),whereby(由是;凭那个)等。
古体词语的运用一方面使商务合同在文体上显得庄重严肃,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用词重复和文句冗长,使商务合同简洁、质朴而又准确、精密。
例5.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hereof,(hereof相当于of this contract)by the Buyer and the Builder(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此例中hereof相当于of this contract,它的运用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的同时也使意义清楚、明了。
2.专用连接词
商务合同中常使用一些普通英语几乎不用的专用连接词,如:whereas(鉴于),in witness whereof(作为协议事项的证据),therefore(now)(兹特),in consideration of(以……为约因),now these presents witness(兹特立约为据),in the presence of(见证人),for and on behalf of(代表某人)等。专用衔接语的使用使商务文件显得文体正式、行文严谨。
3.侧重性连接词
在商务合同中,有些连接词虽可以与相应的基础英语中的连接词相比较,但其更侧重于使用某些连接词。如表示可能发生的后果或事件一般不用普通英语中的if引出,而用in case或in case of或in the event of,表示对业务往来双方条件的规定,多用provided that少用if,如:
例6.In case the buyer fails to issue L/C on time or he fails to issue the L/C in correct form or with acceptable content on or before Dec 25th,2008.(如果买方没有按时在2008年12月25日之前或当天开出信用证)
四、替代手段
替代(substitution)指的是用替代形式去替代上下文出现的词语,一为避免重复,二为衔接上下文。替代分为三类:名词性替代(nominal substitution)、动词性替代(verbal substitution)及分句性替代(clausal substitution)。
名词性替代指的是用替代词one,ones和the same取代另一个名词词组。动词性替代指的是用动词do替代动词词组。分句性替代指的是用替代词so和not来取代小句。其中,so表示肯定意义,not表示否定意义。
商务合同中多用名词性短语(如:the same,the above mentioned,the above said,the under mentioned等)来替代上文出现的成分,一般不用one和ones;动词替代或小句替代也很少出现。究其原因有二:一,上述名词性短语表达的意义更清楚明确;二,one或ones、动词替代和小句替代易使合同双方混淆替代词与被替代成分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理解上的歧义,进而给双方造成法律纠纷。
例7.If an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clauses is in consistent with the fallowing Additional Clause(s),the latter to be taken as authentic.(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有抵触时,则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
五、词汇衔接手段
词汇衔接是指语篇中出现的一部分词汇相互之间存在语义上的联系,或重复,或由其他词语替代,或共同出现。韩礼德和哈桑将词汇衔接分为两大类:复现关系(reiteration)和同现关系(collocation)。其中,复现关系可进一步分为四种:原词复现,同义词、近义词复现,上下词复现和概念词复现;同现关系可进一步分为两种:反义关系和互补关系。商务合同中词汇衔接手段特点主要表现在原词重复和同义词、近义词复现上。
1.原词复现
原词复现是词汇衔接中最直接的方式,它是指具有同样语义同一形式的词汇或派生形式的关键词汇在同一语篇中反复出现。商务合同中原词复现的频率很高,尤其是一些专业术语和关键词的重复使用。这种看似嗦累赘的重复在商务合同中是完全必要的,在加强语气的同时,能增加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和准确性,避免歧义和争议。
例8.The parties hereto shall,first of all,settle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sShould such negotiations fail,such dispute may be referred to the People’s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n such dispute for settlement in the absence of any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disputed contract or in default of agreement reached after such dispute occurs.
上述条款共两句话,其中重复的词汇有dispute(五次),negotiations(两次),contract(两次)。普通英语中用词尽量避免重复,因为重复会使语言表达显得单调呆板,词汇贫乏。然而从英文合同的方面来看重复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词语替换容易造成语义扩大、语义缩小或语义含糊、引起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差异,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同义词和近义词复现
在商务合同英语中,同义词和近义词复现的频率也很高,即同(近)义词或相关词由and或or连接并列使用,例如:furnish and provide,field and area,by and before,till and including,teams and conditions,support and maintenance,licenses and permits,charges,fees,costs and expenses,fulfill and perform等。这种词汇并列使用至少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两个或多个词语的共同含义来限定其唯一词义,从而排除了由于一词多义可能产生的歧义,这正是合同语言必须表达严谨、杜绝语义歧义或漏洞的需要;二是通过两个或多个词语的并列来体现商务合同英语的古体性与正式性。例如:
例9.Each party to this Agreement shall perform and fulfill any of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本协议的各方均应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例10.The contract is effective till and including Dec.31,2006.
在合同中,时间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为了避免歧义、引起误解,在词语选择上务必准确无误。在例10中,如果没有including加以界定,“till Dec.31,2006”是否包括2006年12月31日就会使当事人造成误解。
六、结语
综上所述,商务合同是为了准确严密地规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采用的一种正式契约文体。为了表达的严谨性和正确性,其在语篇衔接手段上也表现出不同于普通英语的特点。这些特点一方面使商务合同在文体上庄重严肃,另一方面使合同准确严谨,避免歧义和争议。
研究商务合同语篇衔接乎段的特点,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合同英语语篇内部繁复多样的衔接乎段,准确地撰写和翻译商务合同,实现英文本涉外经济合同的交际功能。
参考文献:
[1]Halliday,M.A.K. & Ruqaiya Hassan.Cohesion in English[M].London:Longnan,1976.
关键词:涉外合同 当事人意思自治 权力限制
1.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
随着跨国经济的发展,涉外合同越来越普遍,由于涉外因素的存在,与一般的合同相比,涉外合同存在多个连接点,在法律的适用上,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面临着多重选择,同一个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出现的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所谓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就其涉外合同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权对合同准据法进行选择,该准据法得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1]。实质上就是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在涉外合同中的延伸。1980欧洲共同体的《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公约》以及《海牙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国际条约和一些国际裁决将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这一举动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首肯。
1985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下称“《经济合同法》”),首次确定了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沿用了经济合同法的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经济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该司法解释已经失效。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除了在126条沿用《经济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还强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国法。
但是《合同法》中笼统的规定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涉外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201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更详细的规定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至此,上述这些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共同形成了我国现阶段较为成熟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在这些法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2.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2.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两种。明示选择是当事人通过语言,文字等明确的表达了其选择的法律,是国际上首肯的方式。但是对于默示选择各国规定不一,大概有三种立法模式:其一,完全认可默示的选择方法,例如欧盟的《罗马合同公约》和《海牙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都允许法官按照案件的情况确认当事人的默示选择,其二,有限度的承认默示选择,例如法国和美国,1955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规定,在确认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意图时,其依据仅限于包含了某国法律条款或采用某国格式条款的情况[1]。其三,完全排除默示选择,例如我国、土耳其和秘鲁;
我国最高法院在《规定》中确立了当事人明示选择法律的方式,同时在第四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意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笔者认为该条是对默示选择的有限认可。但《适用法》中仅承认了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方式,对上述有限默示选择未做出规定。从法律位阶上看,《适用法》的效力高于《规定》,故我国现行的有选择方式为明示选择,不承认默示选择。
在《适用法》颁布前,很多学者呼吁应当确立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方式,认为默示选择对于确定当事人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有一定意义。但笔者认为,默示选择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偏差在所难免,若完全承认默示选择可会使诉讼变得复杂,且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理的难度。不建议承认完全的默示选择,但可借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的内容,承认有限的默示。
2.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对于选择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时间,有学者认为当事人只有在涉外合同订立之时选择适用的法律才是合法有效的,认为只有在合同订立阶段确定了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才能据之指导、预测自己的行为。但是这种观点过多的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没有得到广泛采纳。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允许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自己既有的选择做出修订,只要当事人各方意思自由,并达成一致。我国最高法院的《规定》承继了这一观点,将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时间延伸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因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都未最终确定,此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其之前选择适用的法律进行变更。
2.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首先,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一国的实体法,不包括程序法和冲突规范。我国不承认反致和转致,所以当事人只能选择准据法,不能选择冲突法,准据法按其性质是实体法。对于审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法,通行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不允许当事人对程序法做出选择。
其次,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关联的国家的法律,各国态度不一,欧洲大陆法系学者强调当事人只能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等与合同有实质关联的国家的法律。但实际上国际贸易纷繁复杂,上述与合同履行有关联的地区的法律并不一定是当事人熟知的法律,故作此限制会削弱法律的预测和指导功能,也阻碍了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实现控制风险的目的。与之相反,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都不要求前述客观联系,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履行无实际关联的国家的法律。我国采纳了英国学者的观点。
3.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虽然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选择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了以下几种限制,如果当事人的选择违反了以下规定,则该选择无效。
第一:如前所述,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一国的实体法,不包括程序法和冲突规范。如果选择了冲突规范及程序法,则该选择无效,对于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对于实体法若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没有重新作出选择,则由法官按照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二:当事人不能通过意思自治规避我国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些合同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例如,《合同法》第126条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必须适用中国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对合资合同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最高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在第九条罗列了九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不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其次:当事人选择法律时不能规避法律关于弱势群体保护的规定。
我国颁布的《适用法》借鉴了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中的规定,对消费者合同及劳动合同应适用法律做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我国立法上的进步。
在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中,消费者和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不加限制的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则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用人单位等强势的一方的意思很可能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意思表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适用法》中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同时也认可消费者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准据法,保证了消费者选择的灵活性。
对于劳动合同,规定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因为工作地的法律与劳动者联系最紧密,只有在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才适用用人单位主营地的法律,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第三: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我国的公共利益。
第四,在选择适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时,不能选择适用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
实践中,除了当事人选择了程序法或冲突规范之外,如果当事人的选择适用的法律违反了上述规定,则当事人的选择无效,涉外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
4.我国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及建议
4.1我国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
第一,不承认默示选择,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
第二,虽然我国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中增加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平衡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与国外法律相比,我国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度过大,特别是在国际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一般都比较强势,如果放任当事人对使用的准据法进行自由选择的,势必造成托运人或者乘客的利益遭到损害。
4.2建议
第一,应当借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承认有限的默示,同时,允许当事人对法官的推定提出异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异议,再由法官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用尽最大可能仍不能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由法官按职权确定比较妥当。因为,按我国现行的法律,在无明示选择的情况下,法官会直接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而最密切地的法律可能并不是当事人熟悉或者希望适用的法律,所以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采用上述方案则前述问题可以解决。因为若当事人同时对法官的推定提出了异议,说明法官的推定与当事人的实际意思表示不符,当事人放弃适用合同中提及的法律,此时应视为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由法官以最密切联系地原则来确定。
第二,应当借鉴欧盟《罗马条例I》中对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规定,将运输合同划分为货物运输合同和客运合同,分别强制性的规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主要的做法为:
在货运合同中,货运合同当事人应当适用承运人惯常居所地法,选择当事人的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来选择适用的法律是国际上的同行做法,但是在货运合同中,要同时要求承运人的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收货地或托运人的惯常居所地,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就不能适用承运人惯常居所地的法律,而适用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发货地的国家的法律。一则发货地与承运合同联系密切,符合国际通行的以最密切联系地作为选择法律的连接点,同时可以避免承运人选择其惯常居所在规避对托运人有利的发货地的法律。
对于客运合同,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的准据法,但对其选择的法律进行限制,只能选择旅客惯常居所地法,承运人惯常居所地法,始发地和目的地法与承运合同有密切关联的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做选择的,而旅客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则由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旅客所在地法律,以保护旅客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吴昊 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中国水运》2007年第5卷 第4期
[2]李凤琴 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新发展 《时代法学》 2010年4月第8卷 第2期
[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4]齐湘全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起草过程中的若干争议及解决 《法学杂志》 2010 第2期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