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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及其与审计的区别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馆调查
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2、调查、分析阶段。此阶段实际上可细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第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搜集了足够、相关的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将其整理成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为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往往并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看会计师所搜集的所有资料。分析的重点应是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以突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财务数据的分析,应让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解释。如果说分析的目的是将所搜集的大量资料以分析的方法整理成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解释则更多的带有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以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其目的在于,使委托人对并购对象的业务性质、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思路、金融和市场背景、并购中可能会遇到的重大问题等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为此,需对拟并购的对象的总体情况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从正、反两方面发表意见(但不应比较正、反两方面说明交易应否进行,这应该由委托人管理层来决定),对交易双方在谈判期间可能会涉及到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完成后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发表意见。解释工作一般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来承担。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关税互联网网上交易
1引言
当国际互联网(Internet)在中国呈爆炸式发展的时侯,与之俱来的电子商务如潮起云涌般挤占在各个网站上。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网站已达600多个。据统计,1999年网上总交易额达到2亿元,比1998年增长了1倍以上。据预测,到2002年将达到100亿元(《电子商务:21世纪税收的最大敌人?》)。1999年美国的网上销售额比上一年增长4倍多,11月26日至12月26日期间,网上销售定单为3600万份,销售额为33.5亿美元,而1998年同期的定单数仅为840万份,销售额为7.3亿美元。雅虎公司1999年节日期间的网上定货量增加了5倍,就连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也赶起了时髦——在网上购买圣诞礼物(周文林.电子商务立法浮出水面.市场报.2000年6月22日第七版)。
20世纪末,电子商务迅速增长,人们把它看成是21世纪最有潜力的摇钱树。电子商务促进了全球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广大的税源,但是同时也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此而滋生的一系列税收问题甚至有点让人措手不及。有人惊呼道:电子商务是21世纪税收面临的最大的敌人。
2电子商务及其税收的种类
现代商业经历了3次伟大的革命,第一次是现代化大商场的崛起,第二次是跨区域连锁经销的迅速发展,第三次就是20世纪末的电子商务的出现。
2.1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C)是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的活动。它不仅指基于INTERNET上的交易,而是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电子邮件和20多年前开始的EDI,都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的某种形式。但只有在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才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它将是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利用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以及其它广域网、局域网来解决交易问题,降低成本,增加商业价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都是EC。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的迅猛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已经突破了传统商务的时空国界的限制,彻底改变了传统商务的交换方式和交易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从这个意义来说,电子商务是一场革命,它代表着一种先进的生产力,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
2.2电子商务税收的种类
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税收分为三类。
A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和网上市场交易等。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完全可以也应当按照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而不应由于交易方式的变化使企业承担额外的税赋,或让国家损失大量的税金。例如,一个网上购物商场,可以像普通商场一样,根据其营业额和利润等进行征税,无须考虑电子商务交易的营业方式。
B伴随着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商务活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提供信息的商家通过把信息在自己服务器上等待消费者来查询,或者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约定把信息定期发送给特定的消费者;例如,一些咨询公司、收费的网站和电子报刊等。消费者--需要接受咨询、查询信息和阅读电子报刊的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电子货币后才能浏览到服务器上的信息。虽然这类信息商品的买卖是无形贸易方式,但伴随着信息商品的流转,同时也有现金的流转。这类活动的征税,可以根据现金流量的大小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C第三类是数字化信息产品(digitizedinformation)。比如,通过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这种交易所得,应属于"特许权费(royalty)"。这是产品销售收入还是服务收入?这个问题,从计算机软件业兴起后就一直在讨论之中,到目前为止各国还没有达成非常一致的意见。
3电子商务模式下税务征管的现状
3.1传统税法存在漏洞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商业领域,电子商务方兴未艾,从而使税务征管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巨大的冲击:
其一,互联网具有的信息服务与传输功能打破了时空和地域限制,电子商务没有国际国内之分,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交易,这在加速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同时,也给国际税收基本概念带来巨大冲击,使国家间关税的征管变得十分复杂。税收中某些基本概念的外延乃至内涵发生了变化,需重新认定。例如:增加了电子商务类及境外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形式及实现生产经营的时间、空间的变化,使纳税义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无法确定;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越来越难以把握。
其二,在电子商务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如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的出现和发展,这些无纸化操作的隐蔽性加大了税务征管的难度,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纳税的凭据,现行税法还不能对网上交易的偷逃税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其三,国家间税收管辖权问题引起争议。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之间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属地原则指将税务缴纳给供应商国家或安装有服务器的国家。根据这种模式,消费者把税及成本价缴给供应商或服务器国家,再由供应商向供应商所属国或服务器所属国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属人原则指将税缴纳给消费发生国。根据这种模式,供应商被认为是消费者国家的进口商。
电子商务带来国际电子商务税收中管辖权确定的困难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同引起的。比如,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管辖权。在网络空间,从事电子商务的主要服务器的固定地可以被认为是服务地,消费者所在的国家被认为是消费地,货物与服务在互联网上的交易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如果消费者在A国,有关该产品信息的数据库服务器安装在B国,而拥有财产清单的电脑商店属于C国,供应国间没有协议,税收也依然可以根据每个国家的税法区分开来。消费者通过在不同国家拥有的网络商业中心采购时,关于哪个国家有权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而且,目前美国采用了销售税体系而欧共体和其他国家包括中国采用增值税税系,在国家间不同税系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国际贸易就会导致双重征税或者逃税。
其四,国际避税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电子商务的易变性使得税务部门难以稽查。互联网上的交易双方可以随意在电脑中填制购销商品情况,而且又可以不留痕迹地轻易修改,也可用多层密码加以隐蔽,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收集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情况,难以鉴定交易性质和确定税种和税率。而且,由于网址是虚拟化地址,可以经常变动,使纳税人变得难以确定。这一切均可能导致国家课税受到制约,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斗争将更趋复杂化。
其五,国际间的税收协调面临着严峻挑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商品、劳务、技术和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贸易国际化和纳税人国际化等已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特征,各国间因税收争议而引发的矛盾与摩擦日益明显与复杂化,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国际间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而互联网电子贸易的出现和飞速发展对这种协调与合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这种协调将不再局限于关税、所得税等税制和消除双重课税等方面的内容,还可能要求各国在对电子贸易征税时采取协调一致的步骤与策略;另一方面,不仅要求各国在税收制度、政策和立法上要相互协调,还要求在税收征管稽查的技术、手段、信息交换等方面紧密合作,而这种征管、稽查的技术和手段又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和文化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而难以趋同。
3.2国家税金流失严重
在不久前发表的一项研究中,税务经济学家田纳西大学教授DonaldBruce教授称:2003年会因为在线交易而使全美各州失去约100亿美元的税金,佛蒙特州损失的国家税金至少达1710万美元,加利福尼亚州损失达14.9亿美元;加上其它行业的漏税,在2003年全美税金流失会高达240亿美元。
Bruce说各州减少税金流失的传统办法只有增加税率。他的研究表明到2003年要增加0.5-1.0%税率才能弥补流失的税金空缺。
德克萨斯审计办公室的税务主任Jesse.Ancira说德州的税收有55%来自销售市场,在1999年的电子商务中流失税金5000万美元。Ancira说德克萨斯正在努力想法使税收平等,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贸易都得平等纳税(天极网《美在线销售税金流失110亿》。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1997年,美国网上购物的金额就达60亿美元,到1998年底已达310亿美元,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约占全球电子商务活动的4/5。著名的芯片制造商Intel公司的财政报告显示,该公司1999年第一季度的收入为71亿美元,其中约30亿美元来自在线销售。这意味着Intel公司每月的在线销售额平均达10亿美元之多。
此外,网络界的巨头Cisco公司在1999年第四季度的网上销售收入则超过了20亿美元,而个人电脑制造商Dell公司平均每天在线销售达1000万美元的电脑产品。21世纪初,电子商务将成为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Forester公司预测,2002年通过网络完成的商业贸易将达8427亿美元。最新的预测表明,到2005年世界电子商务将达1万亿美元。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上交易会给各国带来巨大的的税金损失(于清文.(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电子商务立法研究,各国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的严峻挑战。
3.3利益争夺日趋激烈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围绕如何制定“游戏规则”和应当遵守什么样的“游戏规则”等原则问题也必然会进行力量和智慧的较量。
比如美国政府极力主张“Internet零关税”。1998年2月,美国贸易大使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一份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对网上贸易实施“零关税”的提案。趁着尚没有哪个国家在网上收税,发达国家未雨绸缪。如果全球网上贸易实行零关税,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堤防将不攻自破。埃及代表就曾两次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言,警告说发展中国家很可能将无法从网上贸易中得到预期的好处,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发展委员会也正在对此进行研究,考虑如何在电子商务时代里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我国现行税制还尚未对网上交易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特别是如果互联网零关税持续下去的话,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保护民族工业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更长远地讲为了在电子商务中更有效地扶植和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应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利益的Internet税收政策,当然包括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也必然会引发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各国对利益的争夺将更加激烈。
4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税收是一个国家经济的最基本的体现,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经济结构和发展战略的不同,必然导致税收政策的不同,一国不能将其国内政策简单地推行于域外,也不能无视电子商务无国界的新特点而将税收法律完全游离于互联网现实之外。
4.1网上税务征管困难产生的原因(1)在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得对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纳税地址等基本环节的界定陷入了困境。
(2)无纸化的操作导致交易凭证不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审计的基础。在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账簿和计账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而且网上凭证又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使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审计基础。
(3)交易主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支付结合在一起,没有有形的合同,同时,保密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很难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及交易的细节。
(4)与互联网交易相应的税务征管体系尚不完善,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不高,网络的应用能力不强,税收征管稽查的技术和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2关于电子商务课税的建议
(1)对于电子商务这种以深刻改变社会经济结构的新生事物,在其发展的初期通过一定的政策优惠的方式来促进其发展,遵循网上交易的税率至少应低于实体商品交易的税率的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这种做法正如某些高科技园区对高科技企业采取的所得税"二免三减"等优惠办法一样,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电子商务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之后,对其税务征管上的优惠政策应该逐渐取消,因为作为一个朝阳产业、高回报的产业,不应长期靠免税来减少亏损或实现高利润。否则,随着电子商务逐渐普及,国家的税收将逐渐减少,这样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国家将无法维持对电子商务的正常财政投入从而不能实现其良性循环,这对国家、对行业、对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将十分不利,
(2)网上税收手续应简便易行,便于税务部门管理和征收;同时应当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有利于互联网用户的了解和查询。
(3)对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的课税应与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应避免不一致的税收管辖权和双重征税。
(4)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坚持我们的基本立场,因为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极力鼓动的零关税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会带来不利影响。
(5)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应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以避免较大的财政风险,并将遵循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以避免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和影响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6)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征管系统,建立各级税务网站。“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该方式用以实现纳税人远程申报及缴纳税款。对税务机关而言,除了能减少数据录入的庞大工作量、大幅度降低差错率之外,能缩短税款在途滞留时间。加强税务机关的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互联网全面连接以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税逃税。
(7)应加快科技投入和人才培养。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都将是技术和人才的竞赛。税务部门应在依托现有的计算机网络、加大科技投入,在提升硬件档次的同时,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迅速培养一批通晓税收专业知识和税收法规、通晓英语、通晓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高素质“三通”人才,使税务征管的软硬件发展走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前列,以便对电子商务中税务的征收和管理能够进行有效地监控。
5结论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给税收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立法部门应尽快制订出相应的税收政策、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政策规范和法律约束。各级税务部门应迅速适应这种新形势,改变传统的征管观念,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税务征管系统,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采用现代化的税收和税务稽查技术手段,使电子商务在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中发展,最大限度地杜绝偷税漏税,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和为国聚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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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挑战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关键词]保险电子商务;保单条款;条款通俗化;条款修订;e客户服务
一保险电子商务及其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电子通信作为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置与结算。保险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经营管理活动。
保险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包括:(1)虚拟性:它没有现实的纸币或金属货币,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字化在网络上得以进行。(2)直接性:客户与保险机构的相互作用更为直接,解除了传统条件下双方活动的时间、空间制约。(3)电子化:在经济交易中采用电子单据、电子传递、电子货币交割,实现无纸化交易,避免了传统保险活动中书写任务繁重且不宜保存、传递速度慢等弊端。(4)时效性:保险公司随时可以准确、迅速、简洁地为客户提供所需的资料,客户也可以方便、快捷地访问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系统,实现实时互动。
综上所述,保险电子商务具有诸多优点,应当在保险行业大力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2000年3月9日,国内推出首家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随后各中外资保险公司都开通了自己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但目前这些网站大部分都没有实现网上实时投保。
二保险条款与保险电子商务
1.保险条款及其通俗化
保险条款是列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保险条款的内容明确了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保险责任、交费办法、宽限期间和合同中止、除外责任、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索赔时效等内容。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责任的依据,在保险合同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市场上的保险条款,往往专业性过强,条款中很多词语晦涩难懂、专业术语过多。保险条款应当具备专业性并确保用词严谨,但专业术语太多太深奥,会影响客户的阅读与理解。
2.保险电子商务对条款通俗化的需求分析
在保险电子商务中,主要是保单网络销售环节和条款通俗化问题有密切关系,下文讨论的保险电子商务主要指保单网络销售。保险条款不通俗将对保险电子商务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1)保险条款的不通俗将使客户阅读困难,无法执行保单购买流程。传统销售中,营销员可以为客户解释条款中的难点,指出条款的重点关键所在,克服保单过于专业的问题。而网络销售中,客户将面对电脑屏幕和条款中冷冰冰的文字,在网络上几乎“一条龙”地完成保单购买。条款不通俗将使客户无法理解险种中的各种约定、说明,不得不放弃保险购买计划。
(2)保险条款的不通俗将使客户难以理解条款中细节,以致害怕被误导,不敢购买保单。客户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会往往存在警惕心理,保单中过于专业的字眼会让客户深恐遭到误导,从而放弃保险购买计划。
(3)保险条款的不通俗将削弱网络销售渠道的竞争力。网上保险条款不具备传统销售渠道中营销员对条款“人性化”的解释与辅助说明能力,所以客户在同等条件下,可能宁可放弃操作便捷的网上购买,而去选择对条款解释的更清楚的传统购买模式。
条款通俗化是保险行业各个销售渠道所共同面对的课题,但由上面的分析可知,保险电子商务的特点使其更容易受到条款通俗化问题的影响,对保险条款通俗化有着更强的需求。为了促进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积极消除条款不通俗这一“瓶颈”。
三、面向保险电子商务的条款通俗化建设的原则讨论
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建设,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思路。直接的通俗化建设是指对条款本身的修订、加工、优化,是狭义的通俗化;间接的通俗化建设是指采取客户服务等其他手段让客户能够通俗地理解条款,是广义的通俗化。
1.直接通俗化建设的原则
首先,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无论在传统销售领域还是网络销售领域,条款本身的通俗化修订都是大势所趋。作者认为,因为保险网络销售是对条款通俗性要求最苛刻的销售渠道,所以我们应该以保险电子商务的苛刻需求作为目标推动全行业条款的修订工作。又因为保险电子商务中销售着与传统渠道相同的保险产品,所以可以随全行业的通俗化进程享用修订的成果。其次,要优化建设方案,使通俗化建设达到合理的速度、效度与精度。为此,笔者依据控制论的数学思想设计了条款修订的系统模型,并设计了反馈测试方案,力求使建设工作数学化、解析化。
2.间接通俗化建设的原则
保险条款本身不可能无限度地通俗化,因为这样既会丧失必要的专业性,影响合同的严谨,而修订工作也永远无法满足所有人的理解能力。于是条款的间接通俗化建设,即建立解答条款的客服系统,显得非常必要。
笔者认为,保险电子商务中条款间接通俗化建设的核心原则是建设出针对性的配套e客服系统。e客服是保险电子商务的特色服务项目,后文中作者将论证:e客服较之营销员的解释可以更有效地辅助客户理解。
四、直接通俗化建设与负反馈测试工程
1.保险条款通俗化修订的大环境
20世纪70年代起,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根据市场的需要,都对保单进行过通俗化、简明化的修订。近年,提高条款可读性和推进条款通俗化也引起了中国行业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的重视。中国保监会从2003年开始酝酿此项工作,积极研究国外情况,同时密切关注国内保险条款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动态。2004年,保监会在人身险领域出台了《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条款一共八条,旨在“使保险条款通俗易懂,方便购买”。这一文件出台后,各公司开始大规模进行通俗化工作。
2.条款修订的模型分析
依照第三节设计的条款修订的两条原则,笔者首先依据数学中的控制论分析建立了条款修订的系统模型。图1表示的是条款修订模型的系统结构,括号中标出的是各个环节的控制学含义。其中,通俗化建设的目标是系统的给定,修订工作是系统的控制器(调节器),保险条款是受控对象,修订结果是系统输出,测试工程是系统的变送器(传感器)。
虽然保单通俗化的问题不能绝对数量化,但解析化的模型能够更有效地指导我们的修订工作,从程度与趋势上考虑修订的效果。
3.负反馈测试工程的设计
按照控制论的思想,调节一个系统要追求“快、稳、准”,条款修订亦可以遵循这些原则,即兼顾修订的速度、效度与精度。首先要确定通俗化的目标(给定),保险电子商务面向的是无人性化辅导的客户,所以要追求尽可能的简单明了。其次要设计修订工作(控制器)的策略(算法)和测试工程(变送器)的协同工作。即找到有代表性的测试人群,一边修订一边组织可读性测试。在这一过程中,需采用控制论中最通行的负反馈控制思想(负反馈纠正偏差,正反馈引起震荡):当给修订后的条款通俗程度不能达到保单网络销售的要求时,继续进行通俗化修订;过于通俗而在专业性程度上有所不足时,反向地向专业化修改;直到最终达到要求时再中止。这其中修订的力度可以遵循控制学中PID(比例-积分-微分)系列算法中的P控制(比例控制)思想。
五、间接通俗化建设与配套e客服系统
1.配套e客服系统的作用与意义
控制学在工业中应用时,经常不苛求系统模型的精确性,不苛求系统受控后的性能指标,节省下成本并用其他辅手段弥补。保险电子商务的条款通俗化建设中也可以借鉴这一思想,在保险条款不可能无限度通俗化的客观条件下,适当采用e客服系统帮助客户理解条款,降低直接通俗化建设(条款修订)的复杂度和难度。
2.间接通俗化建设中e客服的特点
(1)是电子商务客户的首选。保险电子商务的在线客户,在遇到条款方面的疑问时,可以选择电话咨询、找营销员咨询和向网站咨询等多种方法解决。但选择和网站咨询最为便捷、最为对口,所以,必须要建设起相应的网络e客服系统,及时解答客服问题。
(2)解释更权威,实现专家资源共享。网站上接收到的对条款的疑问,可以交由公司最权威的部门解答,一改以往营销员水平参差不起,对客户解答不够准确甚至误导客户的问题。
(3)以文字形式说明效果更佳。解释条款时,文字性表述比语言说明更加严谨、更加到位。
(4)回复效率更高。客户会问出大量重复的问题,使用电子答复系统。或者可以把问题集中建立FAQ(下转53页)(上接55页)栏目,或者用复制常用答复文本的方法,在一一答复时提高效率。
以上特点使e客服比人工客服能更好地解释条款,使客户在遇到较专业的条款时,能通俗地理解相关内容。
3.配套e客服系统的建设思路
笔者的思路是将其分为三个环节:
(1)问题提交系统。可以采用专设电子信箱的方法,也可采用问题在线提交界面的方法。
(2)专人解答环节。可以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每日集中解答问题,通过客户留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回复客户。
(3)常见问题汇总。可以定期总结客户提出频率较高的问题,集中在FAQ栏目解答。
e客服除了要考虑上述服务硬条件,还要考虑服务态度、服务意识这些软条件,这些需要服务人员的努力和管理人员的重视。硬软兼顾,才可以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配套e客服系统,服务于条款的通俗化建设。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文辉.2004中国人身保险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2005.
论文关键词:行政调查公民权利公民义务
以往学界对行政调查的研究极不重视,相关论著也屈指可数。其实,行政调查的理论体系相当庞杂,在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我国行政调查的研究较国外已十分落后。这不仅表现在对行政调查的定位存在争议,与相关概念区别不清;还表现在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调查制度散见于各部门行政法,以规定授予行政机关调查权为主,缺乏对行政主体义务的规定,缺乏对被调查人权利的关注;并且具体程序构建混乱。本文旨在解决上述问题。
一、理论基础
对行政调查是否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它与行政检查等相关概念的区别与通用,一直存在不同观点。我国有些学者认为行政调查是行政决定前的一个环节,不应视之为独立的行政行为;而行政检查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二者不具有可比性,当然不能通用。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调查与行政检查是一回事,属于因过去理论研究的落后而遗留下的概念混乱。笔者认为,从广义角度而言,凡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那么行政调查行为也是行政行为,只不过它通常表现为行政决定前的一个环节,因此可以推论:行政调查权是独立的行政权力,完全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调查程序也是独立的行政程序,应完善其各个环节;行政调查与行政检查是两个概念,不应馄淆。
如前所述,学界长期以来不重视对行政检查的研究,认为行政检查只是行政决定前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检查权的行使也不会对相对人造成独立于行政决定的影响。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澄清:行政调查行为具有独立性,也是行政行为。有了这一理论前提,关于行政调查权行使过程中对相对人的影响及行政调查具体程序设计时应如何保障相对人权利等一系列问题都迎刃而解。
二、行政调查权与公民权利义务的冲突与协调
(一)行政调查权的法律控制与公民的权利保障
各国立法都允许行政主体拥有较大的行政调查权,而且由于行政调查的具体目的、对象、环境等各不相同,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调查权时往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正是裁量空间的存在,使行政调查权对公民的权利构成威胁,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控制,滥用行政调查权的事例必将比比皆是。
首先,严格行政调查适用条件。一般而言,依据权力性质不同,行政调查可分为任意性行政调查和强制性行政调查。前者是行政主体在相对人的自愿协助下进行的,这类行政调查中,一般没有对相对人的物理性强制,也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适用条件可以较宽泛或模糊;后者是在紧急情况下或相对人对行政调查进行抗拒的情况下,行政主体运用强制性权力进行的。这类行政调查具有命令性、执行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严格其适用条件就显得十分必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设定权法定。行政调查权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创设,其他机关只享有一定范围的规定权,尤其是行政机关,更不能自己给自己创设行政调查手段、范围等。二是主体特定。行政调查的实施主体原则上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即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调查职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行政调查的主体一般是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同时,有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允许行政主体委托调查。例如《奥地利行政程序法》规定有委托公设鉴定人或者法院调查的做法,这值得我国借鉴。三是对象特定。行政调查直接针对的对象可能是物、场所或是人身。对物的翻查、取样或提存、暂扣,涉及相对人对物享有的排他的所有权;对场所的进入、巡视,涉及个人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性权利或营业自由;盘查、讯问甚至搜身,都关系到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因此,必然要对行政调查对象作严格限制,借鉴刑法中的搜查证制度,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院调查证之后,才能针对调查证中许可的特定标的进行调查。实行”一调查、一申请、一行为”,以保证行政调查权不被滥用,保证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生活不被侵犯。
其次,完善行政调查手段。如前所述,行政调查可分为任意性行政调查和强制性行政调查,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强制性行政调查手段不言而喻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即为对公民自由的非法侵犯,行政机关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任意性行政调查,相对人同意自愿接受调查,可以没有法律授权,但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受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此谓合法性问题。关于合理性问题,根据比例原则,一是要求妥当性,即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达到所追求的目的;二是要求必要性,即为了达到所追求的目的而选择的手段是所有可选择项中近乎最小的;三是要求手段与目的之间的比例,即一项行政措施虽然符合上述两个要求,但如果其实是对结果会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价值的侵害,那么该项行政措施就是不合理的。
最后,规范行政调查程序。行政调查程序是指行政调查机关在行政调查时所采取的方式和步骤的总称。行政调查在遵循行政程序一般规则的基础上还应有自己独特的程序,笔者将在第三个问题中详述之,故在此不敷述。
(二)行政调查权的保障与公民的协助义务
近现代以来政府职能不断扩大,行政已经渗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应当而且必须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当然这种权力是有限的,是受法律控制的。与行政调查权相对应的是行政相对人的调查协助义务同样也应是存有限度的。行政调查权存在的价值在于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地作出行政决定,为此有时必须对行政相对人规定协助义务。这样有助于行政机关迅速、有效、低成本地搜集信息,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只有保证对协助义务的设定合法、合理,保持行政调查权与相对人的调查协助义务之间适度的平衡状态,才能营造双方相互信任的空间,消除二者的隔阂和对立,真正提高行政效率,促成公共利益的实现。
对于行政调查中相对人的调查协助义务可以类比刑事调查中的作证制度加以研究。
首先,在刑事调查中,任何人都不得被要求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美国在经历了激烈的论战后,将传统上只适用于刑法领域的沉默权扩大运用到了行政法上。认为”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宪法所保障的特权。
其次,在西方法律体系中,如果当事人与被告具有近亲属或夫妻关系,则可以请求作证义务的特免权。事实上这最早源于我国古代律法的”亲亲得相隐”,然而目前在较为完备的刑事法律中对亲属间是否有权拒绝作证的问题并没有任何规定,行政法中调查协助义务的豁免问题在理论及实务上就更少有人讨论了。
最后,古老的罗马法法谚有云“律师不得成为委托人案件中的证人”,英国法继承并发展了这一观念,形成了影响深远的律师特权理论:一是在所有案件中,相对人同他的律师为寻求与提供在合法范围内的法律意见时所进行的必要的信息交流,均受特权的保护,任何人不得要求相对人或律师开示上述的交流。二是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或相对人的律师与第三人之间为准备预期的或未决的诉讼而进行的信息交流,也受到特权的保护。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但同时第35条又规定律师不得隐瞒事实,否则将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这导致律师在执业中陷入尴尬境地。因此,律师执业特权在刑法和行政法领域的尽快确立,对当事人权力的维护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还规定了其它很多种类的特权群体。例如,在美国牧师和忏悔者之间也适用特权规则,但在英国,牧师和忏悔者之间的通信并不享受特权。具体到我国的行政调查协助义务的豁免,应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历史传统及实际国情制定。
三、行政调查程序的构建
(一)调查前的程序一般遵循以下步骤:一是事先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进行实地调查之前,除非情况紧急或者事先通知会影响调查目的之外,应通知当事人,使当事人有准备时间;二是表明身份,即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前影响当事人出示身份证明,并出示合法调查文件、说明调查理由。三是应当告知相对人不服调查的救济途径,这点应该着重强调。此外,特殊情况还应遵循特定的程序,例如进入公民住宅调查等,应事先取得有关机关签发的令状(笔者认为应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对公民、法人的银行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进行调查,要有一定格式要求的许可证明。
(二)调查中的程序构建以听证制度为核心,辅之以其它配套制度。”行政参与”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的必然内涵,行政调查过程中完全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完成任务是十分困难的,只有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机关所获得的信息才会全面、真实,据此做出的决定才会正确、及时。另外,相对人参与行政调查过程,行政调查所确定的信息就会更为其所信服,据此做出的决定就会更容易为其所接受,才会真正地提高行政效率、达到行政目的。同样,”行政公开”原则在现代行政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也无需敷述,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调查中的行政公开不仅应对直接利害关系人公开,还应对社会公开,不仅包括因申请的公开,还包括主动公开。听证制度则兼具“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牡理念,故应将之放在整个行政调查程序构建的核心地位。
具体来说,行政调查中的听证制度包括两种模式:一是审判式正式听证模式,适用于调查的过程或结果可能或必然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情形。其重在保障相对人的抗辩权利,防止调查权被乱用,因此具体制度应包括听证官保持中立、允许当事人公开辩论和质证、禁止程序外片面接触、案卷排他及对听证的决定强制说明理由。二是咨询式非正式听证模式,主要适用于不涉及相对人权益的情形,因此其具体程序安排可由行政机关裁量。其他配套制度主要有教示制度、行政调查明细公开制度和强制调查中的抗辩权保障机制等。
(三)调查后的程序设置主要针对行政调查的结果,关于调查结果的资料不得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另外,行政机关应承担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责任。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措施及建议
从历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来看,乡镇几乎所有财力,县直大约三分之二财力,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论文工资发放及办公经费的开支。可以说大部分财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花”出去的。目前,尽管县财力状况还不能完全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需要,部分单位经费开支还十分紧张,但从全县总体情况和资金的总额来看,涉及所有的乡镇和县直八十多个单位,资金数千万,面广量大,这就不容忽视地存在财务管理的问题。为此,我们展开调查,试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角度,寻找一些突破,以规范管理、节约和有效使用资金,促进财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况近几年,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利津县相继出台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同时,结合上级要求,推行和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试编部门预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一是从基础工作抓起,自2003年开始,财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会计帮扶达标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都由县财政监督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检查,如:预算外资金管理大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三是每年财政部门都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如:会计电算化培训、会计人员上岗培训等。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县所有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都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规定完成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一)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1、部分单位领导认识存在偏差。一是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搞经营,抓不抓财务管理无所谓。二是认为抓内部财务管理是“作茧自缚”,捆了自己手脚,开支卡严了,得罪干部职工。三是认为抓管理是单位领导的事情,会计人员只要把数字搞准就行了。领导认识存在偏差是导致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关键所在。2、审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这项制度是对领导决策事项合理性的规范,但缺乏科学性。一是权力比较集中,开支不管是否合理,单位领导说了算。二是凡是领导签字就能开支,直接把财务人员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不利于财务人员进行核算。三是单位领导对财务规定不一定熟悉,缺少专业财务人员的审核和把关,签批质量难以保证。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监督。尽管有的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落实明显不够到位。有的单位以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设定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监督,但由于单位内部千丝万屡的利益关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类外部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监督,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有的单位屡查屡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没有真正的第三者参与,仅靠自我监督,零星的检查,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很难落实到位。(二)会计人员作用难以有效发挥。1、会计人员的撤换领导说了算。会计人员是单位根据需要设定的,撤换是单位领导说了算。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法规和领导之间该遵循那一个?违反法规,处罚的一般是单位,违抗领导,影响的一定是个人,权衡利弊,会计人员往往只能是倾向于领导。自身难保的境地,会计人员的作用确实难以发挥。2、会计人员的职责不明确。调查中发现,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兼职,会计人员可能是打字员,也可能是档案管理员,或是其他岗位,身兼数职,更有甚者身兼要职,会计业务成了附带工作。个别单位违反规定设会计和出纳员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较弱。财政、税务、审计等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之间,多是部署工作、监督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批评、或通报、或处罚,真正深入单位帮助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统的专业培训组织开展的少,而且培训多为业务基础工作培训,不注重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使会计人员在参与管理上产生惰性。(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调查中发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明显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共计125人,第一学历为财会类院校毕业的13人,占总人数的10.4%;具有会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的22人,占总人数的17.6%;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1人,占总人数的8%;从以上统计资料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知识水平明显偏低。调查中还发现一种现象,部分单位会计人员对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的应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续了一种“师教徒”的做法,前任会计怎么记,后任会计就怎么学,照猫画虎,不问对错,新的会计制度实施了,也不会运用,依旧是老一套。从此可以窥见一斑,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素质问题成为制约会计作用发挥的内在原因。
三、措施与建议调查分析中我们认识到,搞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仅仅依靠单位本身是无法实现的,有些问题单位解决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财政部门负责,全力抓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1、合理是界定单位财务管理内容。区分哪些是应该由政府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哪些是单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无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区分责任,区别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管理。2、制定监督考核机制,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把对单位财务管理的考核纳入县委、县府对单位的综合考核和单位领导的政绩考核。3、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广泛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论证,按照“统一尺度,统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认真修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有章可循。(二)财政部门参与,支持会计人员作用的发挥1、做好会计人员的保护者。《会计法》尽管对会计人员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但仅限于受到打击报复的,对会计人员的撤换和任用没有明确规定。受到打击报复才去保护,“亡羊补牢”,这项规定不全面。我们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与撤换,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不能单位自己说了算。2、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会计队伍的建设,保障会计队伍质量。必须坚持持证上岗的做法,同时严把会计证的发放关,不合格人员一律不能从事会计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现有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对于优劣情况进行评议和奖惩,对于不胜任人员进行撤换。(三)加强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一是通过一年一度的继续教育,帮助会计人员尽快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培训要形成制度化,要严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我县五年以来的会计基础工作帮扶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应该继续坚持,》接259页
【参考文献】
1、葛劭芳.论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发展[J]现代商业,2006,(08).
1备件仓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1.1备件库领料发料业务流程
z企业各件库具体的领料发料业务流程如下:各件需求单位领取物料时,由该单位的维护人员或技术人员以电话或手}垃写便条的形式通知领料员,领料员根据便条或曰头告知的各件所在库位信息到各件库领取所需物料,仓库管理员根据电话告知或便条信息到相应的仓库货位上拣选各件,领料员在领取各件后将各件的仓库货位信息登记在各件仓库发料登记薄上,下班或交班前再有仓库管理员将值班期间的所有发料登记记录输入到企业的各件仓库管理信息系统中。
1.2存在问题
z企业的这个各件库领料发料流程中存在着多次的人工操作环节,并且仓库管理员经常无法对一领料各件进行即时核对一,使得发料信息出错率较高,例如:领料便条上将各件库位信息写错,使得实际领料与各件库存信息之间不一致;领料发料过程中便条丢失,造成领料记录无法登记;手工登记过程中抄写、录入出现错误,造成录入信息与实际领料发料信息不符;各件外包装上经常出现数量标识不准确,使得领料发料数量不符;领料过程、各件上架和库存盘点耗费时间较民且准确率较差,造成实际各件库存与信息系统中的库存信息不符。
1.3解决思路
为了有效地解决各件库领料发料过程中存在的间题,Z企业在现有库存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参考对一比厂多种伎术解决方案,最后决定将无线条形码技术引入到各件仓储领料、发料的管理中,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大幅度地提高厂各件仓储管理的效率和领料、发料过程中的信息准确率。
2应用方案的总体设计
Z企业的各件仓储无线条形码伎术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二大组成部分:一是数据采集和传输模块,土要由SYM130L MC300()进行数据采集和传输,该装置也是目工jij市场中应用较为广泛、伎术较为成熟的设各,无论从价格、伎术还是需求上说该设各都是较为理想的设各。二是数据接收和终端应用接曰模块,该模块土要由作为无线接入点桥接器/适配器的Al'工131来完成,具功能土要是对一来白SYM130LMC3000的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数据传输到终端土机中去。三是土机HOST数据库管理系统1工13MS,该模块将接收到的数据根据数据仓库的架构进行存储、再计算、关联分析、数据挖掘等处理,并支持具他用户应用程序的信息检索。在该解决方案中,所有的无线扫描设各均借助无线Al'连接到企业的局域网,并通过局域网与企业仓储管理信息系统的后台数据库系统相连接,系统前台使用无线扫描仪、条形码打印机和普通打印机,这样整个各件领料发料过程中所需要打印的条形码标签、各件出库单、各件入库单等都可以根据需要由事件驱动白动地进行打印。图1给出厂该应用方案的总体设计架构。
3具体方案设计
Z企业各件仓储领料发料的实际业务操作根据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种,即各件出库作业、各件紧急出库作业和各件库存盘点作业等,因此将无线条形码技术引入到各件仓储'工理.中也应该相应地划分为=个模块,即各件出库作业模块、各件紧急出库作业模块和各件库存盘点作业模块。
3.1备件出库作业模块的设计
各件出库作业是各件仓储的土要业务操作,根据各件需求单位的生产任务需要,在各件库存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需求各件的相关信息并确认提交,然后生成领料单,由领料员通知各件仓库管理员,仓管员从无线扫描仪设各终端上获知并读取领料单上的各件货位号,扫描各件库位上的条形码以确认各件的出库数吊并拣选出相应数吊的各件,然后将领料单打印出来以核对一将要出库的各件,等待领料员前来领取。图z给出了应用无线条形码技术之后的各件出库作业流程。根据图2所不的各件出库作业流程,参考Z企业各件仓储管理的实际情况,具基干无线条形码技术的各件出库作业模块的用户界面不急图如图3和图4所示。
3.2备件紧急出库作业模块的设计
各件紧急出作业是由干非预料的突发性的生产需求所引起的各件出作业行为,这种出作业要求各件领取的速度要非常快,为此就应该最大程度上压缩各件领取操作,这种各件出库作业一般是根据领料员的领料单在仓愉员的带领下参照实物在各件库中进行人工杏找,仓愉员根据各件紧急出库的模式对一货位上的条形码进行扫描,然后手工输入需要出库的各件数吊,然后从库位上拣选相应物料并交付领料员,领料员在领取货物前需要在各件库信息'工理.系统中确认并打印领料单,再对一出库各件进行核对一。图三给出了应用无线条形码技术的各件紧急出库作业流程。根据图三所不的各件紧急出库作业流程,参考z企业各件仓储管理的实际情况,具基干无线条形码伎术的各件紧急出库作业模块的用户界面不,傲图如图e所不。
3.3备件库存盘点作业模块的设计
在月末或者相陌一段时间需要对一各件库的库存情况进行盘点,这时各件库仓,i员使用无线扫描仪终端设各对一库位上条形码进行扫描,同时相关库位号上的各件信息诸如名称、数吊、规格、型号、编码等会分别显不出来,方便了仓,i员对-各件库存的快速实时盘点。库存盘点完毕后并不立即更新各件库的实际库存数据,要修改各件库存信息还需要企业相关人员的市核,图7给出了基干无线条形码伎术的各件库存盘点作业模块的用户界面不急图。企业传统的各件库存盘点力-式相比较,采用无线条形码伎术进行库存盘点的做法极大地提高厂库存盘点的效率和盘点数据的准确性。
4应用实施效果分析
z企业的各件库在引入无线条形码伎术后,显著地提高厂各件仓储管理的伎术水平和领料发料的工作效率,大幅度地降低厂传统领料发料过程中由干人工操作而引发的错误,同时各件仓库的库存信息能够得到快速更新,从而保证厂各件库存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厂服务生产维修和紧急需求的能力,从而具各厂对各件仓库实行动态实时管理的能力和伎术手段。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1)将无线条形码伎术引入到各件仓储管理中,实现厂各件仓储信息的白动化采集与传输,从而省却厂传统方式下手工填写领料单据和手工数据输入的步骤,极大地提高厂各件仓储管理和领料发料的效率。
(2)将无线条形码伎术引入到各件仓储管理中,彻底地解决厂各件仓储信息滞后的问题。在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下,一个工作日的领料单从填写、数据收集到输入系统,一般需要1-2人的时间,这样各件仓库的管理员在制定需求采购计划时只能基干几人前甚下更甲前的库存信息,从而导致各件库库存有时无法满足生产维修任务的需求,严重削弱了各件仓储的服务能力。将无线条形码技术引入到各件仓储管理中,极人地缩短了各件仓库的库存盘点周期,并且领料发料环节的相关信息都可以做到实时更新,从而保证了各件仓库信息的实时性。
(3)将无线条形码技术引入到各件仓储管理中,完全解决了传统各件仓储物料领取过程中的单据抄写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带来的各件库存信息不准确问题,消除了各件仓储领料发料过程中的人工操作行为和无效劳动,提高了服务生产的能力,改善了服务质量,动态实时的各件仓库信, 手段提高了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
1.1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偏低。受历史条件的影响,医院药学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在基层医院尤为明显,基层医院药学人员普遍存在“二低一高”(低学历、低职称、高年龄)现象。同时外出学习和交流的机会较少,导致药学服务难以在基层全面开展。1.2对药学服务的重视程度不高。“重医轻药”的思想在社会上普遍存在,导致医院领导对医院药学工作不够重视。而开展临床药学工作是个投入大、短期效益低的工作。特别是近几年医改中提出的破除“以药养医”以及药房托管模式,更是把医院药学工作推入绝境,许多医院干脆把药剂科交给医药公司管理。1.3开展药学服务的设备条件差。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医院药学工作的重视,以临床药学为主的药学服务在医院相继开展,但与之相关的设备条件没有跟上,没有开展血药浓度监测的设备,没有进行药物咨询需要的电脑和软件。医院药学服务的开展还停留在纯手工的层面。1.4药学服务内容简单,临床药学工作还得不到临床医师的认可。虽然现在多数医院已开展了药学服务工作,如门诊用药咨询、参与临床查房会诊、开展药物信息收集以及处方点评工作。但药学服务的内容简单、范围较窄,没有真正体现医院药学服务的内涵,提供的服务价值也不高[2]。
2药品调剂中开展药学服务的模式
药品调剂是医院药学服务的常规业务,占医院药学服务工作的50%~70%。调剂药品作为临床药学服务的第一个层次,可以与患者面对面,是临床药学服务的前沿,也是联系医护患的纽带。在药品调剂中探索适合基层医院的药学服务是我们近期的目标。做好调剂中的药学服务,逐步实现大药学服务的目标。
2.1审方调剂
[3]2.1.1药师收到处方后,应详细审查处方的前记、中记、后记的内容看医师是否书写正确,是否有遗漏。重点检查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和处方开具日期,避免所用药物对患者造成伤害。2.1.2检查处方的临床诊断,判断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一致性。根据患者的基本情况和临床诊断,审查处方中药物的剂型、剂量、用法、给药途径和疗程的适宜性。防止超说明书用药,避免不合理用药和重复用药,有药物滥用和用药失误的现象及时提醒医师进行修改签名。2.1.3重点审查处方中药物名称、剂量、数量,避免医师书写错误,造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再次审核药品剂量、剂型、用法、用量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药品相互之间潜在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等。重点审查超过五种以上药品的处方。2.1.4对高危、毒麻及的审核,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既避免该类药物的错用、乱用和滥用,又维护患者应用该类药物的权利,通过药学服务发挥特殊药品在治疗疾病、维护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2.2发药核对
2.2.1发药前按照审方调剂的程序再一次审核处方。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根据处方药物顺序逐字读出药品的名称、剂量和用法。再次确认药品的批号和效期。确保调剂的准确性。2.2.2在药品包装袋上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和给药途径等信息。呼唤患者姓名进行发药,告知保存方法及注意事项,必要时告知科室联系方式。在存放中有明显变化的药品,禁用同一包装,并告知患者。
3开展用药咨询和用药宣教
基层医院开展临床药学服务面临重重困难,但可以在做好调剂的同时做好患者的用药咨询工作。我们在完成调剂工作的同时,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药学应用软件。及时准确解答患者提出的与用药有关的疑问。通过面对面的服务,解除患者及其家属用药中的疑虑,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通过这些工作,一方面可以做好临床药学的前沿工作,如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收集、报告等,另一方面也可以树立药学权威,为今后的药学服务打下基础。
4做好处方点评
关键词:跨国财务管理跨国并购跨国破产清算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发展比以往要快得多,同时出现新的内容。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财务管理也被迫不断地进行自身的调整,来适应跨国公司的发展,这对跨国财务管理形成了一系列的挑战。跨国公司在目前阶段出现一些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跨国并购增多、跨国破产清算增多等,跨国公司需要考虑怎样对这些业务进行更为有效和稳妥的财务管理。
跨国并购问题
跨国并购是在境外进行并购,并购方往往对境外的并购市场的熟悉程度比对国内的要低,因此跨国并购的风险比国内并购的风险要大,这些风险主要以财务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跨国并购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并购的行为增多,如何更好地处理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问题,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的新问题。跨国并购涉及的问题很多,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要关注和处理好两个关键的问题: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和融资决策,这两个问题也是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关键。
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一般情况下是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估算目标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各个时期的预期收益,体现所有收益,得出目标企业的价值。目标企业价值的准确评估依赖于各期收益的预测,收益的预测是建立在目标企业的信息基础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往往依靠评估机构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进行的是跨国并购,容易引起信息的不对称等问题,比如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审计报告有水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这样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未来的经营状况、未来的现金流等情况的评估就会出现偏差,这种偏差在被收购方占据地利的情况下,一般会高估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而导致实际的收购价高于目标企业的实有价值。这种高估对收购后的经营也不利,因为没有正确把握目标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
融资决策是指为企业并购筹集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定出最佳的融资方案。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金融创新相当活跃,进行融资的可选渠道大大增多,进行跨国并购的融资可以进行企业内部融资,也可以进行企业外部融资,融资渠道很多,比如金融财团融资、认股权融资、可转换债券融资、风险投资融资等,当然也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其他种类的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至于具体应选择哪些融资方式以及相关风险如何等问题使财务管理难以决策。
跨国公司进行融资时,通常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往往是比较高的,比如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发行企业要承担较高的债券利息,发行佣金也较高,实际上是一种高息风险债券,其融资成本相当高。如果并购后的企业经营不善,会使企业的负债增加,导致收购不利甚至收购企业破产。二是融通的资金结构要和企业的资金结构相匹配,资金的结构是指企业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以及相对应的资产比例。如果企业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大,其清偿短期债务的能力强,就可以较高地通过流动负债的形式进行融资。相反,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小,适宜于对长期负债的清偿,可以较多地以长期负债形式进行融资。三是注意融资币种的选择和汇率风险,跨国并购的融资如果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要根据外汇风险情况进行融资决策,币种选择尽量选择预期贬值的货币,以避免汇兑损失;如果不能进行币种选择,可以采取保值的措施。
跨国破产清算问题
对于跨国破产清算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各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国际金融市场在全球中的作用发展迅速。这种经济形势促使了各国之间的跨国融资和投资的发展,也使得来自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迅速增多,尤其是在跨国公司的业务体系内。企业有生有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破产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了,如何处理跨国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也悄然成为财务管理的新问题。
所谓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牵涉的债务人、债权人或破产财产处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国家。虽然,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破产法,都规定了明确的破产程序和具体事宜。但各国破产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别,因各国经济文化历程和法制建设道路不同,各国破产程序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只能趋同,不可能一致,具体运用哪个国家的破产法,有时最后的结果大不相同。各国破产法的差别主要分为支持债权人的利益类型、支持债务人的利益类型和折衷类型。更多情况下,各国都坚持适应的破产法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