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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研究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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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研究论文

第1篇:思想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解放思想;思想路线;改革开放;科学发展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并进一步要求全党同志“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决不能丢掉解放思想这一法宝。

一、解放思想是时代的呼唤

解放思想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也是十七大主题的一项重要内容,只要实践没有终止,思想解放的任务就没有完结。今天,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就必须继续解放思想。

1.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总书记强调指出: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事业新局面的一大法宝。把解放思想提升为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对解放思想的新定位,是对党的思想路线的新认识、新贡献。明确规定: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坚持从实际出发,不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就必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就需要观念创新、思想解放。理论联系实际,最重要的是坚持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既要反对教条主义,又要反对经验主义,这仍然离不开思想的解放、理论的创新。实事求是是内在地包含着解放思想,要做到实事求是,必须解放思想,没有思想的解放,观念的创新,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同时,解放思想也不是脱离实际的胡思乱想,不是主观的随心所欲,而必须从实际出发,二者是密不可分、互为条件的。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必须有解放思想的精神和勇气。当原有理论中的某些结论同新的实践产生矛盾的时候,就应该由实践来赋予原有理论以新的生命力,敢于抛弃不合时宜的旧观念,以实践的发展来推进理论的发展。由此可见,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

2.解放思想是推动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但在如何发展的问题上,要特别注意一些陈旧僵化的观念。例如,一提到发展就想到增长速度,走的是粗放生产的老路,追求的是量的快速增加,却忽视了资源环境的代价等。要破除这些思想障碍,就必须解放思想,转变发展观念,真正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理念内核,集中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解决好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三个根本问题。贯彻好这一执政理念,必须破除只重经济总量的增加,不重人民生活的改善、只重经济增长的速度,不重社会事业的发展等陈旧落后的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解放思想,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发展的全过程,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在实践中要求破除讲发展就是经济发展、就是谁有条件谁发展、就是拼资源、就是只管今天不管明天的片面、短视的发展观念,这就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城市农村、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不仅要求妥善处理不同社会群体的各种利益关系,而且强调要用发展的、联系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和抓发展。在实践中要努力克服重局部轻全局、重当前轻长远、重个人轻集体等种种孤立和片面的思想倾向,避免观念保守、思想僵化。这就要求我们继续解放思想,从根本上掌握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艺术,总揽全局,兼顾各方,协调有序,确保发展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

3.解放思想是坚持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首要前提是继续解放思想,因为思想的解放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与时俱进,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才会有扎实的发展。坚持走对外开放之路,是我国经济获取成功的宝贵经验。当前需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和一些人对已有成绩沾沾自喜,认为开放的程度不小了,滋生了小进即满的思想,这是十分危险的。在世界政治经济合作领域不断扩大,相互影响不断加深,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趋势下,一个国家的发展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因此,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破除各种思想上的制约和障碍,这样才能继续深化和推进改革开放。此外,完善市经济体制、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也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成绩和进步是举世瞩目的,也是改革开放的主流。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现在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还只是初步的,在政治经济体制的诸多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并且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另外,在发展的过程中,新的矛盾和问题也是非常突出,如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社会不公、贫富分化、地区及城乡差距过大、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所有这些矛盾和问题都是伴随改革开放而产生的,也必须用改革开放的方法来加以解决。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创新的思想正视这些矛盾和问题,以创新的方法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坚决破除影响解放思想的障碍

事实证明,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所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都是在思想解放的前提下完成的。可是,目前还存在阻碍我们思想继续解放的一些因素,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小进即满、僵化保守、教条主义及曲解解放思想等不良思想和作风,如果不继续解放思想,不彻底破除影响解放思想的障碍,我们的思想认识就可能赶不上飞速发展的实践进程,就会直接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

1.破除小进即满思想,深化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由此在一些党员干部中也就滋生了小富即安、小进即满的思想,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固然可喜,但我国社会也出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西方国家几百年中分阶段出现的诸如社会不公、贫富分化、环境污染等矛盾和问题,在我国几乎同时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开放必然要向纵深发展,也必然会越来越深刻地触及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越来越深刻地触及民生问题,涉及的问题更加敏感,涉及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因此,解放思想的任务也就更加繁重。只有继续解放思想,才能形成新思路,拿出新办法,为深化改革开放找到新的路径。

2.破除教条僵化观念,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科学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我们必须破除各种因循守旧、僵化教条的观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决摈弃那种只重视经济增长、忽视资源节约,只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社会发展,只重视城市发展、忽视农村发展,只重视局部发展、忽视全局发展的片面发展观,确保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关注民生,重视就业、教育、卫生、公共安全问题,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3.破除陈旧保守思维,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促进社会和谐不能只停留在嘴上,也不能画饼充饥,必须着眼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解决就业难、就学难、就医难等实际问题;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农村从温饱到富裕的转变。凡此种种,都要求我们冲破保守的思维定式,继续解放思想,以创新的精神和方法去破解各种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当然,我们在破除陈旧保守思维的同时,还要坚决杜绝那种胆大妄为、曲解解放思想的现象发生。现在在一些地方、在一些党员干部中,把出新花样当做解放思想,今天一个战略,明天一个思路;有的把胡思乱想、乱发议论当做解放思想,什么话都敢说,什么流言都敢传,什么问题都敢评;还有的把搞歪门邪道当做解放思想,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做解放思想,把“闯红灯”、“踩黄线”、“钻空子”、“打球”等当做解放思想。所有这些都是“曲解”解放思想的错误表现,都是与解放思想背道而驰的,都是应该杜绝的。

第2篇:思想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我国传统管理思想;管理理性;管理实践;实践理性

“西方现代科学管理模式”是20世纪初从泰罗的科学管理开始,历经了行为管理学派、权变管理学派、系统管理学派乃至现在的学习型组织。但值得深思的是,当今西方众多管理学大师如彼得·圣吉等却对东方圣哲的管理思想推崇有加,这使得身处其中的我们颇为汗颜。德鲁克曾经说过:“管理的本质就在于人性与实践性。”而我国美学大师李泽厚先生特别提出了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恰恰就是“实践理性”。我国传统圣哲管理思想的“内在的合理性”(Rationality)和“现实可操作性”(Feasibility)正是解决管理本质问题的天赐之作。“怀璧外求”不如“返观自求”。

一、我国传统管理思想的内在的科学合理性和持久的生命力

“不考其源流,莫能通古今之变;不明其得失,无以获从入之途。”历史是对真理最好的检验,不具备科学合理内核的思想是不可能具备持久旺盛的生命力。

1.我国传统管理思想具有持久旺盛的生命力。

综观人类文明历史,我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中惟一拥有5000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国家,没有哪个民族和国家能象我国这样历经劫难却依然经久不衰,具有无比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性。没有历史实践检验的理论,是应该审慎对待的。我国封建社会结构5000年来的超稳定性,这无疑是中国传统管理文化的内在合理性最有力的证明。一种文明只有具备了与客观规律相一致的内在合理性,才能真正地持久稳定。明“道”和顺“道”正是我国传统管理活动的根本思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推天理,明人事”我国管理思想恰恰是把宇宙的自然规律科学合理地运用在人文社会上,而西方的科学思想仅过分注重在自然世界的把握上。如果说牛顿是因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对自然规律看得更为深远的话,那么无疑站在孔子、老子、释迦、耶酥等思想巨人的肩膀上,对宇宙人生的奥秘将体会得更为清晰透彻。正是这种管理思想的合理性和普遍性的规律,才是建立涵括古今中外一切人类文明管理哲学的基石所在,这也是人类千百年来共同智慧的结晶,理当不分文化和种族,为人类所共享。

2.我国传统管理思想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同化力。

中华文明立足于人伦,以人为本的人类共性,以“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的大同思想为目标,避免了一切因宗教文化不同,语言和民族不同所带来的分歧和困扰,,共存共荣,以中华民族所特有宽容博大的胸怀,使得众多不同种族、宗教、语言的人们包括最重种族纯洁的犹太民族也被中华民族所同化和共谐,所谓“天下之民归心”。更为独特的是中华民族“兴灭国、继绝世”的仁爱思想以和平的方式将人类先进的至善文明,源源不断地输入到东亚和南亚各国,使得“远者来,近者悦”,德惠四海,恩及八方。所以,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博士把未来世界统一的希望寄托我国身上,并由衷地梦想成为中国的一员,他曾写道:“世界统一是避免人类集体自杀之路。在这点上,现在各民族中最具充分准备的,是2000年来培育了独特思维的中华民族。”西方启蒙运动的创始者法国的伏尔泰亦曾写到:“中国是地球上人口最多,管理最好,而且最优秀,最古老也最广博的王国!……我们不能像中国人一样,这真是太不幸!人类智慧不可能想出比中国政治还要优良的政治组织。……我认为只有中国才是世界上最公正、最仁爱的民族。”总之,以宽弘博爱、和谐统一为精神特质的中国传统文明为当今国际世界宗教文化冲突,地区民族矛盾,政治经济磨擦提供了合理可行的和平解决方法,其悠久的管理思想也成为世界国家之间和平相处树立了的光辉典范。

二、我国传统管理思想具有高度的现实可行性。

当代管理实践中,不论是企业管理,国家管理,乃至军事管理中应用我国传统管理思想而成功的案例比比皆是。

1.儒教资本主义圈的国家经济腾飞。

当代东方“四小龙”的经济腾飞模式已印证了其高度的生命活力。以至于世界称东南亚工业化地区为“儒教东亚工业文明”,日本为“儒教资本主义”。在世界商战中,日本内以“四书五经”求和,外以“孙子兵法”为战,成为现代工业化国家中惟一非西方国家。而韩国则用不到30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历经一个世纪的工业化道路。新加坡业已迈入新兴发达国家,被人们盛誉为“世界上管理得最好的国家。”

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先生曾说到:“尽管东方世界在自然科学的创造及文明程度落后于西方,但是东方的人文科学、道德伦理、处世哲理,以及东方世界人们的精神状态,都是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这种文化价值观是新加坡成功的一个最强有力的因素。”新加坡力从两方面治理入手:一是从严立法、从严执法;二是建立“东方道德价值观”。前者治标,后者治本,两者相辅相成,即《论语》所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此,创造了新加坡经济成功直至现今的奇迹。

2.百年老店长盛不衰的管理奥秘。

IBM公司的总裁托马斯·小沃森在《一个公司和他的信念》中写道:“一个伟大的组织能够长久生存下来,最主要的条件并非结构形式或管理技能,而是我们称之为信念的那种精神力量,以及这种信念对组织的全体成员所具有的感召力。……我坚决相信:任何组织若想生存下去并取得成功,它就必须建立一系列牢固的信念,这是一切经营政策和行动的前提。”“一个组织的基本哲学和原动力和公司成就之间的关系远远超过技术或经济资源、组织、结构、创新能力和时机。”此外,哈佛的巴纳德教授在《经理的职能》中曾指出:“总经理的职能在于“系统地阐释和确定价值目标,并特别强调总经理所倡导的价值观只有全体成员所接受方可共有。”这提示我们一个共同管理哲学思想,一是要正确合理,方可持久稳定;二是要合乎人性,方可接受可行。日本“经营之神”松下幸之助先生这样写到:“任何员工只要认识清楚了松下电器公司的基本信念和方针。就能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自主性。”任何员工若能真正地把握基本信念,把它溶入自己体内,行动自由反而会扩大,碰到问题究竟要采取什么行动,不必一一请示上司,可以溶入自己体内的基本理念为尺度,决定自己的行动。”松下一再强调:“如果你犯了诚实的错误,公司会宽恕的,把错误当作训练费用,从中学习。但是,如果你违背了公司的基本原则和信念,就会受到严重的惩罚。”这无疑是面对一个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有效管理办法。所以,戴维斯在《公司文化管理》中认为:日本人之所以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维持一种强大而有凝聚力的文化。米勒在《美国企业精神》中甚至认为:在全球的竞争时代,公司惟有发展出一种能激励在竞争中获得成功的一切行为的文化,方才立于不败之地。这无疑把一个人人生价值观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公司甚至一个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值得深省。而观察其成功的理念无一不暗合或主动顺应东方圣哲思想。

三、我国传统管理思想生命力的源泉是具有内在高度的科学合理性

现代系统科学理论和管理实践正日益证明其内在的科学合理性。美国伯克利大学埃里克·詹奇在《自组织的宇宙观》中写道:“高超的管理艺术恰恰就隐藏于同时在几个层次上去思考,感受和行动的能力之中。”“在西方世界,这种进化世界观难以被领会掌握,然而它却已造就了佛教和道德精神主义洗练的纯粹过程哲学。”德国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在《协同学》中写道:“改善每个人的生活是人类当今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无论对社会和个人来说,这个任务所提出的问题日益复杂。……看来越急迫的是,亟待找到一些基本原理,并从哲学上予以透彻剖析”“本书的发表在东亚、印度、中国和日本,都引起了特殊的反响,事实上,协同学与东方对世界的整体性观察颇相一致。”随着现代物理学博士F·卡普拉在《物理学之道》中曾如此论述:《华严经》所描述的多层次缘起的宇宙模式,与现代物理学的理论模式有着惊人的相似,并高推“佛教徒关于渗透的概念远超于任何一种科学的靴袢理论。”

西方现代心理学中精神分析学派荣格、弗洛姆、萨特、叔本华、海森伯格、马斯洛等当代大师,都在致力于从自我冲破、二元统一的东方“禅”文化的启迪中获得深刻透彻的启示。并以此奠定了西方组织行为学、管理心理学的基础。

管理的根本在于人,只有在对人性深刻洞察的前提下,才能提出合乎人性的科学管理之道。值得庆幸的是,历久不衰,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包涵了东方儒道释圣哲对人性和世界规律作出了众多深刻精辟的描述和正确阐释,并提供一系列高度可操作性的认识和实践方法。基于人伦,力求和谐。即所谓“实践理性”的精髓。

四、对中国传统管理哲学的治学态度和研究方法

我们对我国传统管理思想应该具备一种冷静求实的科学态度:

1.不要妄自尊大,固步自封。应该以开放积极的心态深刻反省自身的不足和陋习,并同时吸取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将东方人文管理与西方自然科学,本标结合,吐故纳新,互辅互成,重塑民族的自尊和自知。

2.不要妄自菲薄,自毁长城。我们应把我国传统管理文化中先进合理正确的一面,与古代统治者的恣意曲解和现代人的错误认识区分开来,重新建立民族自信和自强的文化精神。

基于以上态度,我们对我国传统管理思想的吸纳应该注意避免以下两种过失:

一是努力不为外在的客观物欲所动,方可排除因此而产生的盲目行动和感情好恶,如此方能使我们有暇去反省和观察自身行动的价值取向和实施行为的合理性,以使得我们的思维角度和行为方式真正建立在对宇宙、人生科学规律正确清醒地把握之上。

2.尽可能地排除内在的一切主观成见。我们应该确立既不接受一切的观念,也不拒绝一切的观念,而是建立理解一切的观念,知道它如何产生、如何适用、又如何消灭的,如此方能使我们真正认清和把握宇宙万物的自然规律,为人类的自由幸福建立持久稳定、正确的哲学内核。

在当今政治的多极化、地区冲突、民族矛盾、经济磨擦、人权发展、环境危机、道德沦丧和黄毒泛滥日益充斥着世界,古今中外东西方文明正处于一个交互跌宕,互斥互融的新的融合阶段。如何在这样一个危机与机遇同时并存的当今世界,以一种开放积极、恢弘博大的胸怀和气度,重新认识中国传统优秀的管理思想中的合理内核与现实可操作性,吸纳和运用东西方一切科学文明和人文精神的精华,重塑中华民族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固有精神,进而开创人类世界的共同文明和幸福未来,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刻不容缓和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罗玄机.世纪末.新疆大学出版社,1994.

2.肖民重.中国古代管理哲学概论.安徽教育出版社,1992.

3.松下幸之助.经营管理全集.春风文艺出版社,1993.

第3篇:思想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宗教宗教宽容宗教自由自由

宽容一词来源于拉丁文tolerare,意为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具有耐心和公正的容忍。在各种论述宽容的文献中,对宽容问题的讨论最多也可能是最早的,是关于宗教的宽容。

宗教是超越现世的,是宽容的,它最关心的就是人的灵魂或精神的自由与解脱。因此,宽容与容忍才是真信仰,才是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前提。而要切实地做到宽容,就必须彻底超越与超脱对现世利益与权力的争夺。那些在宗教上不宽容、损害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的人,实际上往往并非为了维护宗教,而是在其背后总是隐藏着世俗利益及权力的纠缠。

为什么宗教本身主张仁慈、宽容,却往往不见容于世人,甚至宗教各宗各派之间也常常不能相互容忍?对这个问题的不断思索、探寻、解答,并在实际当中不断地推动问题的解决,便构成了人类争取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历史。

自由,哪怕是容忍的问题,依旧没有考虑。不过,教权与王权的纷争,新教与旧教的对立却促使人们、尤其是纷争对立的双方或多方的思想家、理论家去不断地思索与探求这两种权威的界限及其正当的联系,思索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自由等等问题。直至人们的思想成熟到提出并坚持对天赋自由权利的要求,爆发为争取自由权利的革命,建立体制,确定“政教分离”原则,也就是说,世俗权威的问题通过世俗权力的分立,也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方式来加以解决。一般说,宗教权威并不直接参与其中,宗教权威不应当具有代行世俗权力的权利。事实上,宗教代表的是一种精神上的理想、一种坚持正义的坚定主张、一种尽可能以自身的善行去抵消现实社会中人的悲痛的努力。因此宗教的任何攫取与凌驾世俗权力的企图及实践,无论成功与失败皆与宗教的事业有害无益。反之,世俗政府也不应该具有决定、支配以及干预宗教的权力,尤其不可以决定公民的。因此,世俗权威在宗教及其信仰的问题上应当严格恪守中立的立场。也就是说,世俗政府只可以拥有有限而决非无限的权力,它只有权确立全民都可以接受的、有限的一些普遍原则,象天赋自由权利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政治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原则,等等。否则,宗教自由,自由,思想与言论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由于信仰以及纯系个人事务,是基于个体的“良心自由”或“意志自由”,因此,它容不得外来的干涉。而且仅就信仰本身而言,任何外来的干涉对它都是无效的。那么我们除了在信仰问题上保持宽容,又还能做什么呢?所以,自由乃至宗教自由的前提就是宗教宽容。首先在国家政府那里,宗教宽容就体现为政府及其官员在问题上保持中立。除此之外,在宗教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其它社会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异教信众之间,以及不同宗教的信众之间,如何体现宗教宽容呢?显然,最关键的还是相互容忍。既然国家的政治事务与宗教事务是相互分离与相互容忍,那么社会团体与宗教团体之间也应当是相互分离与相互容忍,双方都不得以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宗教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伦理道德观。但是,宗教道德离不开世俗道德,宗教道德讲求真、善、美,要求人行善去恶,有高尚的情操,追求完美境界,这些也是世俗道德所提倡的,是普世的道德。宗教道德的范围很广,内容丰富,宽容主张就是宗教道德里的一个重要内容。宽容是宗教对信徒的基本要求,也是宗教对待世俗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态度,它要求每个人持有一颗爱心,为他人着想,以完成善业,提升境界。

基督教的宽容思想建立于上帝对人的创造上,人是按上帝的形象创造的,因此人人都是平等且自由的,基督教的宽容精神具体表现在效法基督,提倡平等,拒绝报复,爱人如己,施舍饶恕等方面,这些也是基督教道德实践的具体内容。基督降生后的新约信仰,有别于旧约摩西的律法。犹太教宣称犹太民族是上帝的选民,而其他民族则是上帝的弃民,而基督教抛弃了犹太教唯我独优的狭隘上帝观,它宣告上帝不仅是犹太民族的上帝,也是全人类的上帝。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出基督教宽大的胸襟和博爱的精神。

西方的基督教在公元初期创立之时,是经过非常艰苦而漫长道路的,那时的基督教徒为这一教义的传播和承延,曾经受到过残酷的迫害。为此,在基督教的学说中,"爱你的敌人","给人以温暖","拥有谦虚的精神","宽容他人"等内容成为宗教宽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宽容别人意味着允许有异己的人或观点存在,同时也意味着怀疑精神存在。然而在宗教中对信仰的信念是不容置疑的。宽容他人"为美德的中世纪宗教,对于宽容的实施,归根结底是以他人对其教义的信仰与否为标准的。在那里,理性只能是信仰的奴仆,理性服从信仰,信仰高于理性,信仰主宰理性。任何对信仰的丝毫疑虑都是不允许的,更不用说那些会动摇根基的科学理性知识了。只有在坚决维护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谈"宽容他人",才能实施宗教宽容。

西方宗教史上曾经因为宗教不宽容而有过血的教训,比如说长期的宗教战争。这就是因为宗教的不宽容加上滥用政治权力而导致的。正因为长期有残酷的宗教迫害,正因为有这么多血的教训,西方才最终走上了一条宽容的道路,制定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法律,并使这两条原则深入人心,成为习惯。本来信仰是内心的事情,而不宽容的行为只通用针对人的肉体。所以不宽容并不会导致受迫害的人改变信仰,你可以把一个人的身体捆起来,但你却不能捆住他的思想。要人信一个东西,或者不信一个东西。你只能用说服的办法,而不能用暴力。从社会的角度来讲,不宽容会导致许多禁锢,它会使得创造力贫乏,使整个社会缺乏生气。这里还涉及法律与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一个宗教信徒只有在触犯了法律的时候才应当根据法律而受到惩罚。不能够因为他是某个教的信徒就要对他判处刑罚,或者判处比他应得的更重的刑罚。一个有真正宗教精神的国度,应该对各种宗教能够兼收并蓄。

参考文献:

[1]洛克《论宗教的宽容》,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8页

[2]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页

[3]严存生主编《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92页

[4]龙敬儒《宗教法律制度初探》,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5](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16页

第4篇:思想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严复;政治学思想;内在理路

萧公权曾说:“(严复)《政治讲义》真可谓清末之第一部政治科学著作。”在中国,严复是第一个运用西方式的经验理性、通过对政治制度的追根溯源来系统地思考政治变革和社会问题的知识分子。他比较罕见地沿着经验主义路向、遵循实证主义方法、独立地思考人类(尤其是中国)的历史和社会问题,形成了与众不同的政治学思想。虽然,除了《政治讲义》之外,他并没有系统的政治学著作,但是,从大量的译作、按语、论文和书信中,仍然可以发现他政治学思想的潜在体系,可以找到隐含的内在理路。

一、天演论和人类社会起源

天演论是严复政治学说的基点,它是严复吸纳并改造斯宾塞、赫胥黎社会进化论思想的产物。严复试图用它来解释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问题,也以此来解释人类社会各种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起源和演进问题。

严复认为,宇宙万物都由“天”演化而来。“天演”就是宇宙和自然生生不息的演化历程。天演的基本法则就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各种生物自产生之后,它们之间就展开了激烈的生存竞争。由于人类对环境最有适应能力,于是就逐渐成为地球上最有竞争力的物种。同时,人群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在《天演论》按语中严复说;“能群者存,不群者灭;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而“群肇于家,其始不过夫妇父子之合,合久而系联益固,生齿日蕃,则其相为生养保持之事,乃愈益备。”也就是说,群体和家庭是自然衍生和发展之物。接着,家庭组织日趋稳定,人群日益成熟,人类社会就随之出现并日趋复杂化。

二、政治制度的起源及其各种形态

政治关系、政府、国家和政治制度的起源等问题也同样以天演论来加以解释。

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有些能力比较强的人(体力或脑力胜于他人者)脱颖而出,于是他们就成为人群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这种组织与被组织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严复看来,就是政治关系的雏形。在原始人群和部落中,就已经存在着这种关系。在部族的生存竞争和部落联盟的扩大之中,政治关系不断稳定化,政治权力不断扩散。于是,稳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出现了,政府的雏形也就随之出现。当成熟的政府出现之时,国家也就出现了。国家是天演的产物。严复说;“今之国家,一切本由种族,演为今形,出于自然,非人制造。”他一向反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契约论,认为契约论是一种先验臆说。

国家和政治制度不断演化,发展成为各种形态。对此他又有比较详细的分类。按照政府的成熟程度,国家可分为“深演”和“浅演”两种。“浅演”国家又分为“宗法国家”(tribe)和“神权国家”(theocracy)。“深演”国家才算是自然成熟的“真正国家”(stare)。“宗法国家”、“神权国家”和“真正国家”因国家内部的结合比较有机,所以可称之为“自然国家”。此外,还有内部联系不紧密的“非自然国家”。按照政府的具体形式,又有countrystate(域邦国家)和citystate(城邦国家)之分。而countrystate可分为Federate(联合制)国家和Unitary(单一制)两种。联合制国家又分为Staatenbund(邦联制)和Bundesstaat(联邦制)两种。联合制国家则可分为Centralized(中央权力较重)的国家和Decentralized(地方权力较重)的国家。等等。这些分类直接借用了西方政治学的成果,并无多少创意。但是,它为进一步分析政治制度的演化规律作了经验知识上的梳理和准备工作。

三、政治制度的演进

严复认为,生存挑战是一国政治制度演化的契机。但是,如果生存挑战过于严酷,超过了一国应对能力的极限,则该国可能会因此而衰弱甚至消亡。如果挑战比较适度,则有利于该国生存能力的增强。适度的生存压力可以使一国国内“机关渐完,团体弥固。”外患深浅与一国政治制度的疏密有这样的关系:“凡国成立,其外患深者,其内治密,其外患浅者,其内治疏。”在不断的挑战和应战中,一国的政治制度就可以由浅而深、由简单向复杂、由幼稚向成熟不断演进。

地理因素对政治制度的演进也有很大的影响。相对隔绝的地理位置有利于国家的生存,有利于保持该国原有政治制度的稳定。例如,在中世纪的西欧,在易守难攻的地理位置上,存在着许多独立的城邦制国家。相反,中国的黄河流域因为地势平坦,所以那些星罗棋布的诸侯国很快就被兼并,因此中国很早就完成了统一。他说,中国“北起龙庭天山,西缘葱岭轮台之限,而东南界海,中间方数万里之地,带河厉山,浑整绵亘,其地势利为合而不利为分。故当先秦、魏、晋、六朝、五代之秋,虽暂为据乱,而其治终归一统。”而欧洲的情况则相反。在中世纪的欧洲,十几个国家“各立君长,种族相矜,互相砥砺,以胜为荣,以负为辱。……此其所以始于相忌,终于相成,日就月将,至于近今百年,其富强之效,遂有非余洲所可及者。”特殊的地理分割使欧洲各国长期处于适度的生存挑战之中,迫使它们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各项制度,欧洲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在近几百年中进化到全球领先的水平。究其原因,他认为“虽日人事,抑其地势之华离破碎使之然也。”

严复还认为,政治制度演进的程度取决于社会演进的深浅。社会演进程度越深,则政治制度就相应地更加成熟。他说,“天演之阶级愈进,将政府之机关愈密,不但愈密,亦且愈灵。”通过分析历史上已有的和现存的各种社会形态,可以看到人类文明发展的轨迹“初级的社会形态是蛮夷社会(或称图腾社会),比它高级的社会形态是宗法社会,更加成熟的民族和国家(如欧洲各个民族和国家测已经进入到现代社会”,西方现代社会是目前最为成熟的社会形态,因此,民主制度是目前最优良的政治制度。

四、政治制度生存和演进的复杂条件

政治制度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众多复杂的条件。严复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又借鉴了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斯宾塞以社会有机体论来分析社会分工问题,而严复则用它来考察政治制度的生存和演进规律。严复认为:“一国之政教学术,其如具官之物体欤?有其元首脊腹,而后有其六府四支;有其质干根菱,而后有其支叶华实。”这里,他将整个社会比喻为生物有机l体,而政治制度只是有机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他又说;“治制之立,其法度隆污不同,要皆如桥石然,相倚相生,更其—则全局皆变。”这个比喻还是说明政治制度与社会整体中的其他部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关联盘根错节,牵一发则动全身,如要对某项制度进行变革,则“一行变甲,便思变乙,及思变乙,又宜变丙。由是以往,胶葛纷纶。”总之,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依赖于社会有机体中的其他部分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任何一种制度变革也必然牵涉到整个社会制度的演变。社会有机体论是理解严复文化思想和政治学说的关键所在。

五、渐进主义的政治变革

依据天演论,一个国家在面临生存挑战时,它的各项制度必须向优化的方向演进,否则就会被淘汰,因此,政治制度的优化变革乃大势所趋。但是,依据社会有机体论,则政制变革又不得不谨慎从事。

任何一国的政治制度都与该国的其他制度和社会条件处于有机的联系之中。而这些关联非常复杂,无穷无尽,很难被认识所穷尽。经济、文化、社会习俗和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都是政治制度生存和演进的条件,所以,政治制度变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程。在社会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如果将先进的政治制度植入另一个完全异质的落后的社会有机体中,那么,新被植入的政治制度必然很难存活。这样的政制变革不仅不能成功,反而有害。他说这样做“将无异取骥之四蹄,以附牛之项领,从而责干里焉。”堪至还不如让牛老老实实地耕地。所以,严复强调,人们在进行政制改革时不可无视本国的社会和历史条件。这些复杂的社会条件是一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无法超越的集体经验。

对于新旧制度转型的历程严复有一个形象的描述。他说,新制度兴起之后,就像激流一样,奔泻而下,势不可挡,经过一段急湍之后,就会平静地畅流千里。而激流阶段就是制度转型中的危险期。对于这种危险严复有很清醒的认识,他说:“夫人类之力求进步固也,而颠阶瞀乱,乃即在此为进之时,其进弥骤,其涂弥险。新者未得,旧者已亡,伥伥无归,或以灭绝。”激进的政治变革必然要废止旧的政治制度,而新制度如果与社会现实不协调,则原本还勉强可以维持的社会秩序必然崩溃,社会反而会更加混乱。激进的变革,就象对病人膏盲的病人下了一剂猛药,不但不利于国家的康复,反而会加速这个国家的衰亡。所以,严复认为,虽然新制度的胜利是必然的,但旧制度在特定阶段也有其合理性。

政治变革是由人来实现的,严复并不否认人在政治制度演进的能动作用。但是,他又认为,不可夸大人在政制演进中的作用。人只能适应环境,根据环境所提供的条件来推动政治制度的变革。因而,稳健的制度变革是严复的一贯主张。他说,在新旧制度斗争的“急湍河段”应以疏导为主,“治水之功,当利于疏凿。”又说:“是故明者慎之。其立事也,如不得已,乃先之以导其机,必忍焉以须其熟。……夫而后有以与时偕达,有以进其群矣。”而引导人们进行稳健的制度变革的历史重任,在严复看来,就落到那些通达事理、智识超群的精英们(所谓明者、能者和圣人)的身上。他们的作用,就是认识国家和社会所处的历史条件,认清发展的方向,把握时机,稳健地推进本国的政治改革和社会发展。这就是,“能者当事,仅能迎其机而导之耳。”一言以蔽之,严复的改革观是渐进主义的。

六、结论

第5篇:思想研究论文范文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人们生活在基于权利和义务的道德体系中,就整个时代而言,价格思想具有鲜明的伦理特色,即追求市场交换的绝对公平与公正。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认为,一切形式的渴望所得到的行为,包括获取利润的交换行为,都具有潜在的破坏力,必须加以禁止。“在一个人承做一种作品时,法律给他以和卖者同样的警告,不要提高价格而是应索取其所值。”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直接论及了交换的正义:“交换不应该比另一方更难以承受,他们之间的契约应该以事物的平等为基础。给人使用的一件东西的价值是用特定的价格来衡量的。因此,无论是价格超过物品的价值还是相反,都缺乏所需要的公平。”他根据交换动机将交换活动划分为两类:合理地、恰当地运用物品是满足自然的需要。如果出于赚钱的理由来交换物品,就是次要的、不恰当的运用。“如果一切交换都是非自然的,就很难看出人们是怎样拥有正义的品质的。”在他看来,公正的原则就是在交换前和交换后,交换双方都投有赢余或损失,这样才能与现行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相协调。罗马法学家对价格形成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法学家鲍鲁斯曾说:“在买和卖中,自然法允许一方以低于事物应有之价值购买,另一方以高于事物应有之价值出售,这就是准许任一方哄骗其对方。”乌迫努斯在考察交换行为时指出:“一个卖者用来宣扬他的商品的讲话,既不能看作是他的声明也不能看作是他的诺言。但如果他的讲话是为欺骗买者,虽然这不是一种违反其声明或诺言的行为,却是一种欺诈行为。”西罗马帝国崩溃后,支配西欧的是日耳曼民族,其基本经济组织马尔克是自给自足的公社团体。团体成员间不存在也不容许以利得为目的的交换,这种思想一直持续到基督教产生的早期阶段。早期基督教的教义是严格遵循耶稣的诫令“爱人如己——无论何事,你希望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如何待人。”神学家巴西尔指出:“爱邻如己的人愿意占有的不多于他的邻人。”哲罗姆则坚持认为,一个人的赢得必定是另一个人的损失。“因为没有人希望取得价格超过其所值的商品,所以没有人应该试着把它卖得贵于其所值。”奥古斯丁在《创世纪》的注释中,把“公平价格”解释为商品交换的基本准则。“我知道有这样的人,即当购求抄本时,看见卖主不知抄本的价值,而他却自然而然地给卖主以公平价格。”

总的说来,西方社会在中世纪前,对价格问题的关注主要是从个人行为的道德性出发,强调市场交易的绝对公平。这种在道德规范下的价格思想,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论证自然经济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此证明农业村社关系是公正和谐的,进而排斥商品经济的运行方式。自11世纪起经济形势逐渐发生变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生产和分配方式形成了新型的社会关系。教会法学者不得不屈从世俗,重新考虑公平价格的决定问题。因而。13世纪具有调和色彩的“等级公平”价格论便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中世纪经济思想的一个代表性观点

二、调和的“等级公平”价格论

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商业意识和宗教观念间的矛盾日趋尖锐。任何人要想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就必须精明于他人、胜过他人,人与人之间是对手而不是兄弟,道德两难成为社会转型阶段的重要因素。经过半个世纪的宗教辩论,出现了商业经营和教会教规相互调和的趋势。托马斯。阿奎那的“等级公平”价格思想便成为这种调和论的代表。

阿奎那继承了前人的思想,把公平价格归结为与商品的真正价值相符的价格。“价格是商品本身的一种本质特征……无论把一件物品卖得贵于它的价值或隐瞒所出售的物品的缺点,都属于欺骗行为,从而也破坏了公平价格。”然而,社会现实的变化促使阿奎那关注人们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市场取向。他以经验事实为依据,把公平价格定义为与产品的必要成本相等的价格。“在不存在垄断和市场控制的情况下,售卖者间的竞争将使市场保持这样的价格水平,即仅仅收回生产成本和实现正常利润的价格水平。生产成本要足以维持工人的生存费用,包括维持家庭生活费用、教育和获取必要技能的费用。如果向工人支付的生活费用过少,工人的人口数量将会下降,市场供给将会下降,价格将会上升,直到必要的劳动力得到了再生产为止。如果利润太低则难以保证交易者去提供为购买者所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商品,同样的过程将会发生。”这种公平价格类似于现代经济学中完全竞争条件下的长期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作为封建主和神权政治的代言人,阿奎那又从等级制观点出发,把公平价格看成是一个主观范畴,由物品的效用来决定。“物品的公平价格不是绝对固定的,而是要取决于某种评价。……可出卖的物品的价格,不是取决于它们在自然界中的地位,而是取决于它们对人的用处。”物品的卖价比它的价值“稍微多一点或稍微少一点,并不算是破坏公平所要求的均等。”“公平价格是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占支配地位的现时价格,由公正的人的估计决定。”这样,同一种商品由各个等级按照不同的价格出售也被看作是公平的,从而说明封建贵族和教会有权攫取额外收入。为调和以上三种价格思想的矛盾,阿奎那采取折中的态度,为商业利润正名。“利润既不该谴责也不该赞美,在道德上它是中性的。……牟利本身并不包含任何有害的或违反道德的事情。因此,它也有可能转向某种诚实或必要的目标。”

如果物品“对一方有利益而对另一方有损失,比如一个人急需某种物品,而另一个人失掉这件物品就有损失的话”,那么,卖主就有权把物品卖得贵于它的价值。因为“公平价格不仅根据所出卖的物品来决定,而且还根据由于出卖所给卖主的损失来决定。”“如果不是使用诈术,卖者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或买者以低于价值的价格购进,均是不违法的,唯在高或低失之过甚时,则按法律可以要求偿还。而且所谓公正的价格不能以精确数字决定,只是一种估计,稍有增减也无损于正义,交易上的正义只要求以现实之均等为主。”这种调和的公平价格论,允许价格围绕其所值有所上下波动,在满足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同时,又将价格归之于主观因素,保证卖主有“相当于他的等级地位的生活条件”。因此,尽管它由于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但它仍不适为一个纯科学性质的运作理论。

从中世纪起,实物主义的个人行为得到教会的认可,人们按照自我的决断在市场中沉浮,但道德问题依然存在。在个人主义的、竞争的、不断变化的市场体系中,产生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原则是什么?于是,市场体系自动运营和自我调节的思想在18世纪兴起,亚当,斯密给予了这种思想最有力的表述。

三、“利益公平”价格论

从15世纪末开始,西欧封建制度进入瓦解时期,中世纪的社会特征消失,每个人都在弱肉强食中追求私利。这种转变提出了一个新经济秩序下的道德问题,即个人利益能否与社会利益和谐一致,它也促使价格分析从“等级公平”论转向“利益公平”论。

关于个人利益可以促进公共利益的观点,在人类学术史上并非没有先例。早在4世纪,神父约翰。克吕索斯托就曾说:“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同为别人的利益而工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哪个工人不生产出满足别人需要的某种东西而能得到自己的工资。”在17世纪。其有关思想再度出现,皮埃尔·尼科尔在《道德论文集》中指出“文明的自私”与慈善活动产生的效果完全相同。沙夫兹伯利第三伯爵认为,人是赋有“道德感”的,它使人能在利已和利他之间建立一种完美的平衡。“根据私人利益和每个人的作用,导向了普遍的利益。”18世纪20年代,坎提隆在其著作《商业本质通论》中提出类似于现代经济学的一般均衡思想。他认为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中,交易者的理性私利可以形成价格和交易量的协调与均衡,人类的理性可以使经济有序化。18世纪晚期,亚当。斯密在广泛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自由体系论”。

在自然自由体系论中,斯密充分肯定了利己主义是经济生活中自然的和正当的原动力的观点。“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假装为公众幸福而经营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事实上,这种装模作样的神态在商人中间并不普遍,用不着多费唇舌去劝阻他们。”“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的目的就容易得多了。”在商品交换中,“一般说来,每个人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在什么程度上促进了公共利益……他只是盘算自己的安全;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但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在斯密看来,每个为自己利益打算的人不能不顾及其他为自己打算的人的利益,从而自然而然地产生相互和共同的利益。这样,市场交换就是一个双贏的过程,买卖双方从利己目的出发进行交换,交换的结果变得更好。由此,斯密提出市场体系自我调节的“自然价格”思想。“当市场中的商品数量低于人们愿意支付的有效需求时……,人们需要的商品数量得不到供给……,就会有人愿意增大供给。在他们之间就会展开竞争,市场价格就会升高……。当市场中的商品数量超过有效需求时,商品就无法全部售给那些想按照地租、工资和利润之和的价格购买的人们,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市场价格将下降……。如果市场上这种商品量不多不少,恰够供给它的有效需求,市场价格便和自然价格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所以,自然价格就是中心价格,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围绕这一价格波动。有时一些偶发事件会使价格高于自然价格,有时会低于自然价格,但它总是持续、不断地趋向中心价格即自然价格。市场中的全部产品同样按照这样的机制与有效需求相吻合,就会达到充裕的商品供给,既不多也不少,恰好与需求相等。”可见,自然价格不仅是商品价格不断趋近的中心,也是市场行为中各种动机经过细致平衡,最终实现利益相等的结果。

在斯密的论证中,自由社会的利己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不仅可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可以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总之,早期学者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在斯密的分析中的得到解决。“亚当,斯密的天才闪光点在于他认识到,在买者与卖者之间的资源交易中——简单地说就是在自由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能够协调千百万人的活动。人们各自谋求自身利益,却能使每一个人都得益。”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确立。新经济伦理不再需要宗教的认可和支持,成为人们普遍的生活方式。经济学家在马歇尔局部均衡价格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一般均衡价格论,他们关注的热点已不是公平价格及它是怎样形成的,而是关注怎样实现均衡和逼近均衡状态。价格理论的这种替代,实际上是从回答为什么要选择一种价格制度向怎样运用该种价格制度转换。

第6篇:思想研究论文范文

恩格斯这些年被我们冷落了,而这种冷落不利于我们深化对哲学的理解。传统理解哲学的视角是“恩格斯视角”,其基点是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经典表述,由此出发所看到的哲学就是后来的体系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改革开放以来,对哲学的理解主要采取了“青年马克思视角”,其基点是感性实践活动,由此出发所看到的哲学就是今天被多数学者所接受的“实践唯物主义”。视角转换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恩格斯思想的边缘化,以至于今天人们宁愿提说“马克思哲学”而不愿提说“哲学”,似乎这样就可以对恩格斯的哲学另做处理。

随着研究的深入,事情让人感到并不如此简单。人们首先需要正视的问题是:哲学的本来面貌能否等同于从某一特定视角所观察到的面貌?是否存在某种绝对优越的观察视角,该视角的观察结果就等于或约等于哲学本身?如果回答是肯定的,意味着哲学的解释视阈是封闭的、有限的和同质性的,意味着“恩格斯视角”和“青年马克思视角”或此或彼,二者必居其一。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意味着哲学的解释视阈应是开放的、无限的和异质性的,意味着突出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观点不必以遮蔽马克思的实践观点为代价,反过来重视马克思的思想也不必以轻视恩格斯的思想为代价。我本人持后一种看法。我认为,恩格斯的哲学其实并不等于被“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所定型的那个样子,其意蕴要比通常所估计的丰富得多。如果说上述两种视角易于呈现马恩二人的差异的话,那么一定还存在许多别的视角足以彰显二人的一致性,而哲学的本来面貌也许正在这些异质性视角所复合出来的样态里。

恩格斯既是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又是哲学的第一个阐释者。恩格斯系统建构和阐发哲学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晚年,所反映的思想至少在著者本人看来应是最成熟的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下述著作中:《反杜林论》(写于1876年9月至1878年6月)、《自然辩证法》(写于1873年至1883年,1885年至1886年作了个别补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于1886年初)。这几部著作的时间跨度达十多年,是恩格斯50多岁到60多岁之间的作品,其中的思想保持着高度的连贯性。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恩格斯的哲学思想(或恩格斯所建构和阐发的哲学思想)至少可以分为两大基本层面:元理论层面和对象理论层面。元理论层面的中轴观点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而对象理论层面的中轴观点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有关“哲学基本问题”和辩证法的思想。对后者的理解必须以对前者的理解为前提,而在剥离了元理论的情况下去把握对象理论,只能是舍本逐末。就此而言,传统的“恩格斯视角”其实只是恩格斯的对象理论视角,而不是恩格斯的元理论视角。

二、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

恩格斯明确提出“哲学终结”这个命题,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第一部分(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论述是在第二部分)。他说:“假定一切矛盾都一下子永远消除了,那末我们就会达到所谓绝对真理,世界历史就会终结,而历史是一定要继续发展下去的,虽然它已经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这样给哲学提出任务,无非就是要求一个哲学家完成那只有全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才能完成的事情,那末全部以往所理解的哲学也就终结了。我们就把沿着这个途径达不到而且对每个个别人也是达不到的‘绝对真理’撇在一边,而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途径去追求可以达到的相对真理。总之,哲学在黑格尔那里终结了:一方面,因为他在自己的体系中以最宏伟的形式概括了哲学的全部发展;另一方面,因为他(虽然是不自觉地)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走出这个体系的迷宫而达到真正地切实地认识世界的道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先前那种想要在一套体系中穷尽“绝对真理”的哲学到黑格尔那里已经走到了尽头,从而辩证的实证科学得以引领。

在另外几个地方,恩格斯虽未使用“哲学终结”的字眼,但阐述的内容是关于“哲学终结”的。他在《反杜林论》中说:“在这两种情况下(指把历史和自然都看作过程——引者注),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他还在《自然辩证法》中说:“自然科学家满足于旧形而上学的残渣,使哲学还得以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接受了辩证法的时候,一切哲学垃圾——除了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这两段话的意思是: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作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使得哲学(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除外)变得多余。

上述两方面的表述角度不同,但中心意思相同,即:哲学的终结和实证科学的兴盛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对应的。具体说来,哲学之所以终结,在于它既是非实证的,又是非辩证的。非实证,意指往往以观念中虚构的联系代替可以观察到的真实的联系;非辩证,意指总想一网打尽“绝对真理”。哲学之所以刚好在黑格尔那里终结而不在其他地方终结,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将这种非实证又非辩证的“绝对真理”体系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以至于物极必反,另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在其非辩证的框架内使辩证法得到了有史以来最充分的发育,从而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准备好了唯一正确的思维方式。与哲学的终结相对应的是实证科学地位的最大提升。实证科学早已有之,此前之所以不能代替哲学,是因为它虽是实证的,却不是辩证的,世界的辩证联系只得靠哲学去建立。在黑格尔时代结束时,实证科学自身开始了辩证化的过程,这就使得出现一种既实证又辩证的科学成为可能。如果科学既实证又辩证,那么,既不实证又不辩证的哲学显然就是多余的,至于虽不实证却还辩证的哲学(即作为思维学说的辩证法本身)则可以继续保留。

可见,在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中,其“哲学终结”观是一种“有限终结观”——终结那些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哲学,将它们的职权移交给辩证的实证科学,同时保留研究思维规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哲学。在这二者之间,恩格斯还空出了一片重要的学科领域,这就是上述引文中提到的“现代唯物主义”、“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等类似思想和活动所居留的学科领域。这些领域究竟属于实证科学还是属于哲学,恩格斯未加界说。

三、“哲学终结”的两个维度——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

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有着自身确定的内涵,该内涵是由两个维度共同加以规定的,即: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唯心主义的终结所开启的是唯物主义,形而上学的终结所开启的是辩证法,因而这两个维度也可以叫做唯物主义维度和辩证法维度。单就这一点而言,称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表述的哲学)为“辩证唯物主义”不仅不错,而且十分恰当。但问题在于,恩格斯的这两个维度就其直接的含义来说,并不是建构新的哲学体系的维度,而是“终结哲学”的维度。如果不以“终结哲学”为前提,“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就会被丢掉。

先看唯心主义的终结这一维度。什么是恩格斯要加以终结的唯心主义?即是:在研究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的过程中,用幻想的联系代替真实的联系,或者说用思辨的联系代替实证的联系的那种哲学。这不仅存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斗争,更重要的是存在唯心主义和实证科学(亦即哲学与实证科学)的斗争。终结唯心主义和终结哲学是一回事,终结唯心主义的目的不是要建构一套唯物主义的自然体系和历史体系,而是要将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具体联系交给实证科学去研究。恩格斯的口号是“从事实出发”,他说:“不论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因而在自然科学中必须从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因此,在理论自然科学中也不能虚构一些联系放到事实中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些联系,并且在发现了之后,要尽可能地用经验去证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实际上,恩格斯之所以要反对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嘲笑杜林的《合理的物理和化学的新的基本定律》,就是因为他们都犯了将臆测的自然规律强加给自然界的唯心主义错误。因此,恩格斯在划分唯物唯心阵营时才这样说:“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创世说往往采取了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混乱而荒唐的形式),组成唯心主义阵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并声明有关用语不能在别的意义上被使用。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精神和自然界谁产生谁的问题不是一个靠思辨的玄想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证科学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从前的唯物主义哲学之所以具有合理性,不是因为它是哲学的缘故,而是因为它的结论接近于实证科学的结论。

接下来再看形而上学的终结这一维度。恩格斯批判形而上学的篇幅要远远多于批判唯心主义的篇幅。关于什么是形而上学,恩格斯说得很清楚:“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广泛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因此就不是把它们看做运动的东西,而是看做静止的东西;不是看做本质上变化着的东西,而是看做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看做活的东西,而是看做死的东西。这种考察事物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到哲学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种形而上学不仅存在于自然科学中,而且也存在于历史科学中,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设计、空想社会主义的绝对真理观,都是其表现。形而上学的终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的终结,一是作为哲学学说的形而上学的终结。前者,实证科学本身的发展正在导致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终结。“自然科学现在已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致它再不能逃避辩证的综合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特别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的剩余价值规律,使得历史学科也发生了辩证的革命。后者,黑格尔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使哲学形而上学遭受了沉重打击。只要将黑格尔的辩证法从他的僵化体系(亦即形而上学外壳)中解放出来,并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哲学形而上学(包括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的丧钟就会响起。需要强调的是,实证科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不仅不意味着实证科学的终结,反而意味着实证科学因辩证化而获得新生,并且这种新生恰好又构成哲学终结的条件;至于哲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则仅仅是哲学自身的终结。所以,形而上学的终结不管具体形式如何复杂,归根到底仍然是哲学的终结,而不是用辩证的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哲学体系去取代形而上学的哲学体系,更不是拿这种哲学体系去替代实证科学。

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看成哲学的终结的两个维度,对于准确把握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阐发的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脱离哲学的终结来谈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只会导致黑格尔式的体系哲学的重建;即使这种体系既唯物又辩证,也与恩格斯的本意大相径庭。

四、“哲学终结”的两个领域——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

对“哲学终结”来说,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是两种学说类型和两种思维方式的终结,而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则是两大学科领域的终结。或者说,前两种终结涉及的是“哲学终结”的内涵方面,而后两种终结涉及的则是“哲学终结”的外延方面。这里所说的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特指那种以哲学方式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学科领域,终结它们不因为别的,只因为它们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渊薮。就此而言,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也可视为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的落实。

关于自然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说:“由于这三大发现和自然科学的其他巨大进步,我们现在不仅能够指出自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来也能指出各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描绘这样一幅总的图画,在以前是所谓自然哲学的任务。而自然哲学只能这样来描绘: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它在这样做的时候提出了一些天才的思想,预测到了一些后来的发现,但是也说出了十分荒唐的见解,这在当时是不可能不这样的。今天,当人们对自然研究的结果只是辩证地即从它们自身的联系进行考察,就可以制成一个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令人满意的‘自然体系’的时候,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哲学家的受过形而上学训练的头脑违背他们的意志而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的意思很清楚:自然界客观存在着一套辩证联系的规律系统,对自然界的正确认识无异于该系统的思想图画;描绘这一图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这种描绘必须是经验的和实证的,二是这种描绘必须是辩证的;自然科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二者兼备,但自然哲学则永远不可能具备前一个要件,因此必然被自然科学所取代。可见,恩格斯所要终结的不是某种特定的自然哲学理论,而是自然哲学这一学科。

历史哲学的问题首先在于它的形而上学性质。资产阶级的启蒙理想标榜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可是由这些华美约言换来的却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空想社会主义自命为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最终也不免“陷入纯粹的空想”。(注:参见《反杜林论》“引论·概论”和“社会主义·历史”等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黑格尔虽然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形式,但“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把历史(其全部和各个部分)看做观念的逐渐实现,而且当然始终只是哲学家本人所喜爱的那些观念的逐渐实现。”历史哲学由此进一步暴露出了它的唯心主义性质。有鉴于此,恩格斯指出:“在这里也完全像在自然领域里一样,应该发现现实的联系,从而清除这种臆造的人为的联系;这一任务,归根到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般运动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马克思的历史观就是对这种规律的揭示。“这种历史观结束了历史领域内的哲学,正如辩证的自然观使一切自然哲学都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这一严格的意义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社会主义学说都不再是哲学,而是历史领域的实证科学,或者说,它们的高明不是因为它们是一种崭新的哲学,而是因为它们已经跟哲学划清了界限。当恩格斯说由于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的发现,“社会主义已经变成了科学”时,当他将“理论的社会主义和已经死去的哲学”对举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哲学”,因为哲学“已经死去”。

总结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认为,“现在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再是要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种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恩格斯的心目中,关于自然界和历史的哲学,不论它所试图建构的是局域性联系还是总体性联系,因其不可避免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错误,其使命都彻底结束了。

五、“哲学终结”的前提与限度

前已述及,恩格斯的“哲学终结”观是有限终结观。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以坚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为基本前提,二是它为哲学保留了思维领域这块地盘。这两个方面又是密切关联的。

跟多数哲学家一样,恩格斯坚信“思维和存在的一致”。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什么是恩格斯所说的被正确认识的规律呢?这就是而且只能是辩证法的规律。在恩格斯的用法中,“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是不同的概念。关于“辩证法”,他有几段经典表述:“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关于“辩证法的规律”,也有相应的表述。“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个系列的规律(指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引者注)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将“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有意加以区别,是为了说明“辩证法”是一种认识、一门科学,“辩证法的规律”则是一种客观存在,“辩证法”是对“辩证法的规律”的反映。这种区分跟他对“主观辩证法”(或“概念的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或“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区分是相联系的。关于后一种区分,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

在这里,恩格斯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是否根据上述看法,研究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就应该是属于实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的任务,而研究主观辩证法的任务则继续由哲学来承担?但从他反复讲“辩证法是科学”这一点不难看出,直接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辩证法规律的那种“辩证法”,或者说“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的那种“辩证法”,甚至更明确地说,包括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和恩格斯本人的自然辩证法在内的这种“辩证法”,肯定是科学而不是哲学。那么,什么是作为哲学的辩证法呢?或者说什么是作为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的辩证法呢?甚至更明确地说,什么是恩格斯留给哲学作为保留地的辩证法呢?恩格斯没有讲。虽然如此,他的意思却比讲出来还要清楚,那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当然是其革命的方面得到了恢复而唯心主义的装饰被摆脱了之后的辩证法。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说:“就哲学是凌驾于其他一切科学之上的特殊科学来说,黑格尔体系是哲学的最后的最完善的形式。全部哲学都随着这个体系没落了。但是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以及关于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在产生和消失的不断过程中无止境地运动着和转变着的观念。不仅哲学,而且一切科学,现在都必须在自己的特殊领域内揭示这个不断的转变过程的运动规律。而这就是黑格尔哲学留给它的继承者的遗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更重要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旦得到唯物主义的改造,其作为主观辩证法跟由实证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辩证法实际上就成了一个东西。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就不是继续在“主观辩证法”即哲学方面下功夫,而是在“客观辩证法”即科学方面下功夫,包括在“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方面下功夫,正如恩格斯本人在“自然辩证法”方面所示范的那样。

这样一来,在恩格斯这里,“哲学终结”的限度就一目了然了。首先,对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或者说对一切关于外部世界的哲学,都要加以终结;取而代之的是经验的、实证的和辩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这些科学所揭示的规律,一定是合乎并表达了辩证法的,不过,它们并不直接讲辩证法本身。其次,“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间,恩格斯用“学说”一词而不用“科学”一词,正好表明这个意义上的“辩证法”仍然是“哲学”而不是“科学”。至于将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同保留,只是因为前者相当于思维领域的初等数学而后者相当于高等数学。与科学的规律(即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或外部世界的规律)只是合乎和表达辩证法不同,哲学的规律(即思维规律)是关于辩证法本身的。最后,在哲学的终结和保留之间,在科学的规律和哲学的规律之间,实际上还存在一个特殊的地带,即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法和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唯物主义,或者说作为科学而非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

第7篇:思想研究论文范文

一、留给学生思考权

“教学是思维的体操”,教师在教学中不要急于求成及早给出结论和答案,而应该在引导、点拨、启发上下功夫,要鼓励学生敢于动脑和善于动脑。“平凡的老师叙述,称职的老师讲解,优秀的老师示范,伟大的老师启发。”我们既要做一名优秀的老师,更要做一名伟大的老师,要为学生导趣,使学生乐学;要为学生导评,使学生想学;要为学生导法,使学生善学;要为学生导思,使学生活学。教师的教育教学应提出有思考价值的问题,让学生充分思考,从而领悟其中的奥妙和真谛。

二、唤醒学生想象权

想象是思维的翅膀,教学中不仅仅是把现成的结论交给学生而要鼓励学生充分展开想象去重新发现、探索,以突破思维的定势,开拓更广阔的领域,提高创造性。

三、还给学生发言权

交流和碰撞可以迸出思维的火花,学生只有动脑、动口、动手才能得到真知。课堂应是学生主动发言的阵地,课堂教学中要面向全体同学,变讲师为导师,变讲堂为学堂;要留给学生充足的时间,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让学生在发言中打开思维,巩固认识,提高能力,启迪智慧。

四、善待学生反驳权

“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任何一个教师的教学工作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有学生不满意的地方,甚至会出现一些失误或差错。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老师要允许并积极欢迎学生反驳,欢迎学生纠正老师的错误,这是一种风范和智慧。

五、善待学生评价权

第8篇:思想研究论文范文

摘要:孟子对儒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从时代特征出发,为孔子思想作出新的诠释,在基本遵循孔子论述的前提下,努力提升儒家学说的精神品格,从而发展孔子所创立的学说。他在孔子解诗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意逆志”的理论,对孔子以“仁义”为标准的人格美和人格美的形成,都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从而发展并完善了孔子的美学思想。

关键词:孔子孟子诠释美学思想

在儒家思想的发展史上,孟子有着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在孔子死后,孔门弟子曾子和孔子嫡孙子思先后担当起了继承与传播儒学思想的重任。如果说,孔子在他的时代,用“舍我其谁”的自信来巩固宗法制度下的一整套观念体系,那么同样可以说,从春秋时代到战国时代,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儒学思想也需要适应时展的需要,建立起一个新的诠释体系。处于战国时期的孟子,在儒学思想史上,就承担起了发展儒家思想的重任。

孟子对儒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从时代特征出发,为孔子思想作出新的诠释,在基本遵循孔子论述的前提下,努力提升儒家学说的精神品格,从而发展孔子所创立的学说,使儒家思想保持了自身的活力。他以“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以下只注篇名)自诩,从人作为生命的主体和人的生存的意义的角度,强化了孔子“仁”的理论的思想内涵,使之成为具有生存价值的一种理想与信念。因此,他的理论虽然在许多方面都与孔子的思想在表述上有一些差异,但却与之有着不可忽视的内在联系,在客观上起了丰富、开拓和深化儒家理论见解作用。本文着重就孟子对孔子美学思想的继承与创造性的发展做一些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从孔子解诗到孟子解诗

在儒学传统中,《诗经》是重要的文献典籍,相传孔子曾对《诗经》做了整理,《史记·孔子世家》说:“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礼乐自此可得而述,以备王道,成六艺。”他是把《诗经》作为教材运用于教学活动中,以此来培养学生的个人修养的。

把《诗经》作为教材来要求学生学习和理解,体现出孔子对《诗经》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十分重视。一般说来,后世学者把孔子所说的“《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当作孔子论诗的纲领,但对这句话的理解,事实上是存在分歧的。近人匡亚明说:“‘思无邪’,本是《鲁颂·駉》一诗中形容牧马人吆喝着叫马不要乱跑的意思(‘思’系虚词,吆喝声,‘邪’同斜,合起来即‘呕唷!不要乱跑!’)却被用为比喻思想正派。”[1]而把“思无邪”理解为“思想感情的诚正”,也只能看作是后来的学者用自己的观念去对孔子的话作符合自己思想观念的解释,这里姑不详论。在《论语》中,多处专门论述到《诗》,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诗》的社会政治、教育功能作综合地论述;另一种是对《诗》里的具体诗句的理解和阐述。

孔子十分重视《诗经》在社会政治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几乎可以说,他是把《诗经》当作立身之本来看待的。“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他认为,学诗是一个人能够成为仁人君子的必备条件或先决条件,从学《诗》起步(即“兴”),然后才能进一步学习“礼”和“乐”。他对学生说:“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就是对学《诗》的具体作用的阐述。朱熹对“兴”的解释是“感发志意”,也是从《诗》对人的正确健康的情感和思想的形成,产生启发、诱导、陶冶等作用来加以解说的。他对自己的儿子也是这样教诲的:“陈亢问于伯鱼曰:‘子亦有异闻乎?’对曰:‘未也。’尝独立,鲤趋而过庭。曰:‘学《诗》乎?’对曰:‘未也。’‘不学《诗》,无以言。’鲤退而学《诗》。”(《论语·季氏》)他还对儿子说:“女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论语·阳货》)孔子是从维护“礼”的目的出发,来教育学生和自己的儿子的,在他看来,用《诗经》里的诗句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就其对个人的素养而言,是“不学《诗》,无以言”,即可以在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时说话有所依据,显示出符合“礼”的修养;而学习《诗》里面所提供的经验、原则,又可以作为政治活动中的决策依据,增加自己的施政经验,增强自己的施政能力,否则,“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所以,在孔子的理论中,《诗经》的价值是很具体的:“迩之事父,远之事君”,也就是说,他把《诗经》里的诗歌,当作“仁”的教本和“礼”的规范,让它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孔子从这一原则出发,可以把《诗》里的许多诗句都往“礼”与“仁”的思想观念上去解说,对那些借《诗》里的诗句,能够举一反三地加以理解的学生,也就倍加赞赏。“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论语·学而》)“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论语·八佾》)在一般人看来,“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和“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都只是极其普通的日常生活现象的描述,可是到了孔子的眼里,就都带有强烈的“礼”与“仁”的色彩,而且他的那些得意门生,居然也能够顺着他的思路,从普通的诗句里找到了“礼”与“仁”的深刻内涵。

这种解诗的原则和方法,对儒家来说,可以是一种理论预设,他们在孔子的仁学思想的前提下,借助于《诗》的素材,演绎出无所不在的“礼”与“仁”的观念,丛强化了“礼”与“仁”的无所不在。但孔子对《诗》的这些零散的解说,只是一些即兴的发挥,有时难免有牵强附会之嫌。比如说,从子贡的“贫而无谄,富而无骄”,到“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再到《诗》里的“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这中间的联系在哪里呢?按照我的理解,就是孔子从“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的原则出发,来解释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关系,而“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正是达到这种“和”的境界的一种途径。这样的解诗方法,在一般人看来,确有些匪夷所思,但又自有其牵想妙得的合理性的一面。

而正是孟子,才从孔子的那些一言半语中看到了儒家诗学见解的闪光,并且把它上升为一般的美学原则来加以推导与总结,形成了一种重要的诗学理论。我们现在已经无法肯定,孟子是否正是从子贡和子夏的颖悟中看出了儒学思想的精髓,因为他曾说:“言近而指远者,善言也;守约而施博者,善道也。君子之言也,不下带而道存焉。”(《尽心下》)而子贡和子夏对《诗》的理解,正表明了他们具有“言近而指远”、“守约而施博”的过人的智慧,他们都能够从《诗》里面所描述的极其浅近的小事中,引伸出对“礼”与“仁”的深刻领会,并进而理解其中所包含的至大至深的“道”。

对孔子的这种解《诗》的方法,孟子做出了这样的理论上的概括:

咸丘蒙曰:“舜之不臣尧,则吾既得闻命矣。《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曰:“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万章上》)

在孟子看来,对诗句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对字面意义上,根据诗句里的片言只字,就望文生义地作机械的理解,从而损害诗的含义。而是需要用自己的领会和感悟,去探求诗的真正的蕴涵,才能把握住诗人所要表达的意思。读诗与解诗的人的这种领会和感悟,是从自身的理解出发的,即朱熹在《孟子集注》中所说的:“当以己‘意’迎取作者之‘志’,乃可得之。”

孟子依据孔子解《诗》的实践提出的这一理论主张,实际上包含着现代解释学的一个基本原理。海德格尔提出了一种理解的“前结构”理论:“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见到与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原不过是解释者的不言自明、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它作为随着解释就已经‘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的。这就是说,是在先行具有、先行见到和先行掌握中先行给定了的。”[2]以子贡和子夏对《诗》的理解而论,他们都是从“礼”与“仁”的“前结构”出发来给定了,是以儒家“先行具有、先行见到和先行掌握”的“礼”与“仁”的理论作为前提的。至于他们得出的结论,又可以看作是《诗》的特定视界(即“志”)和解《诗》者的特定视界(即“意”)这两个不同的视界的相互融合。

孟子的“以意逆志”这一解《诗》理论,在儒家美学思想的发展中有着特殊的意义。他不是单纯从对诗的艺术欣赏的角度来解释诗的精蕴,而是把孔子解诗原则和方法,理解成为一种教育手段,以《诗》作为一种教育的素材,强化人们对孔子“礼”与“仁”的理解,显示出了那种思想教育功能的无所不在。

事实上,孟子对《诗》的解说,同孔子所持的方法有着十分相似之处。比如,他在与公孙丑的一段对话中,就讨论了对《小雅·小弁》的理解:

公孙丑问曰:“高子曰:《小弁》,小人之诗也。”孟子曰:“何以言之?”曰:“怨。”曰:“固者,高叟之为诗也!有人于此,越人关弓而射之,则己笑谈而道之;无他,疏之也。其兄关弓而射之,则己垂涕泣而道之;无他,戚之也。《小弁》之怨,亲亲也;亲亲,仁也。固矣夫,高叟之为诗也!”(《告子上》)

传说《小雅·小弁》这首诗,是被周幽王废立了的太子宜臼的老师写的,以此来抒发宜臼的哀伤和怨恨。孟子从宜臼的怨恨中看到的是“亲亲”(热爱亲人),而既然是热爱亲人,那就是一种“仁”的表现。宜臼的怨恨为什么又会是出于对亲人的热爱呢?在我们今天看来,似乎难以理解,但从孔子的“仁”的观点看来,是因为宜臼对其父周幽王不合“礼”制的行为有怨恨,而发抒出这种怨恨,正是出于对其父王的爱戴。孟子不也是转弯抹角地“以意(己意)”揣摩(“逆”)了《小弁》作者的“志”吗?

内在的人格之美的升华

孔子从“仁”的思想出发,想努力塑造出一种完善的儒者的人格,以挽救春秋时代“礼崩乐坏”的颓势。他对人的内在精神的美做出过许多论述,认为一个人的成长,需要以“仁”和“义”来武装。他以“松柏”来做比喻:“岁寒而后知松柏之后凋也”(《论语·子罕》),赞扬了在社会大变迁的过程中,应当保持自己的独立的人格,顽强挺立,不屈不挠,从而为中华民族留下了一个永恒的经典性的精神意象。

对君子人格上、精神上的美的形成,孔子就以“仁”为核心,做了这样的概括:“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逊以出之,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其中“义”是最本质的精神;在实行这种“义”的时候,需要符合“礼”的要求;在与别人的交往中,则应当表现出谦逊的态度;而诚实守信则是他成熟的标志。在《论语·颜渊》中,他也表达了同样的见解:“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在他看来,“义”是和正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了“义”,就有了做人的根本,因此,他还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这些都说明,他把内在的正直和仁义作为君子内在所固有的品质,认为这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即使在物质生活比较匮乏的处境和条件下,孔子也特别推崇那种“安贫乐道”的精神,他对自己的精神境界做了这样的描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因此,他也特别推崇他的得意弟子颜渊:“贤者,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者,回也!”(《论语·雍也》)从“仁”出发,在“礼”的制约下,达到“义”,于是一切行为就会都符合了道德的规范。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这种以仁义来塑造“君子”形象的思想,他把孔子提出的“仁义”是人的内在本质的人格之美的理论,进一步上升到了生命的价值的高度,作出了形象的发挥:“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孟子·告子上》)这样一来,“义”就成为人的行为的最高的规范,据此,他就说出了这样掷地有声的话:“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滕文公下》)在他看来,“仁”是天下最宽广的住宅;“礼”是天下最正确的位置;“义”是天下最广阔的“大道”,有了这几样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就可以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如果说孔子是从人与外在社会的联系中应当保持的态度出发,来阐述一个君子对不仁不义的行为应当采取的立场,从而保持自身的纯洁,那么也不难看出,孟子则是把孔子“仁义”的思想,从个人的道德修养的角度作了生动形象的发挥,使它成为人的一种内在的精神动力,从而强化了君子的人格主体的内在力量。他不是被动地应对,去抵制客观世界里违背“仁义”的事对自己的诱惑,而是主动的排拒这种诱惑,让它根本不可能对自己产生诱惑。这样做,不是就可以像孔子所说的那样:“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了吗?

而这种“义”的力量又是无所不在的,在孔子看来,一个能够称得上“君子”的人,需要十分重视人的内在精神的培养,使他的人格力量在言行的正派中表现出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他强调了正派的品格、高尚的道德是可以具有感染力和召唤力的,有了这样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也就形成了他的人格的魅力。有了这种正气,就可以做到无所忧虑,无所畏惧:“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论语·子罕》)。他还说:“刚毅,木讷,近仁。”(《论语·子路》)他把刚强、坚定、质朴和说话谨慎都列入“仁”的精神内涵。这种人,就可以做到“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论语·子路》)。至于怎样才能达到“正”和“刚”呢?孟子从人的自身修养的角度,用“浩然之气”来加以概括:

“敢问夫子恶乎长?”曰:“我知言,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敢问何谓浩然之气?”曰:“难言也!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公孙丑上》)

在这里,孟子对人格之美的形成采取了积极的态度,他认为,君子的人格精神和人格力量,只能来源于自身的正气,也就是“浩然之气”,它要靠自身的正直去培养,把它与“义”和“道”结合起来,在长期的修养中获得,而不能靠一蹴而就。他用这种“浩然之气”,把孔子所说的道德的感染力和召唤力,转化成为人的自身的情感意志和内在动力,从而进一步造就了无所畏惧的批判力和战斗力。

他甚至指出,一个人的人格精神的培养,离不开艰难困苦的磨练:“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告子下》)这样,他就把孔子对颜渊的个人品德的赞美,提升到了人格的培养和锻炼成长的意义上,论述了艰难困苦的环境和外在条件,对崇高人格的形成,具有不可缺少的意义。“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这就把孔子对“仁义”的内修学说扩展到了外练的层次,从而拓宽了孔子所提出的人格规范的狭义范畴,把它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楷模,从对君子、伟人的要求,扩展到了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也如同他在《滕文公上》中引述的颜渊的话:“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亦即他所肯定的“人皆可以为尧舜”(《告子下》)的意思。这样,孟子就把孔子的“仁义”的理论和他所树立的圣人的典范,转化成为从普通人到君子、再到最高典范的圣人这几个不同层次人格美的,使孔子对人格之美的赞颂与渴求,变成了一种普遍的每个人都可以追求与达到的人格美的目标。

从内在的美到外在的美

孔子已经注意到了“美”和“善”的区别:“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论语·八佾》)。与此同时,孔子也注意到“质”与“文”的区别:“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

但是,孔子又是很注重一个君子的外在形象的,《论语·颜渊》中记录了一段孔门弟子与棘子城关于外在形态之美的争论:“棘子城曰:‘君子质而已矣,何以文为?’子贡曰:‘惜乎!夫子之说君子也,驷不及舌。文犹质也,质犹文也;虎豹之鞟犹犬羊之鞟也。’”子贡是孔子的得意弟子,他不同意棘子城对“文”的价值的否定,认为如果没有“文”与“质”的区别,就好像把虎豹的色彩斑斓的毛色去掉以后,虎豹的皮和犬羊的皮也就没有区别了。刘向《说苑》还记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孔子见子桑伯子,子桑伯子不衣冠而处。弟子曰:‘夫子何为见此人乎?’曰:‘其质美而无文,吾欲说而文之。’孔子去,子桑伯子门人不说,曰:‘何为见孔子乎?’曰:‘其质美而文繁,吾欲说而去其文。’”可见孔子自己也是很重视外表的美的。

从人作为生命个体所具有的人格之美来看,孔子的评价,表现为对“美”与“善”或“文”与“质”这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所形成的内在统一的关系上,一方面是内在的“质”或“善”,另一方面是外在的“文”或“美”。孔子看到了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即“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没有了外在的美的形式,内在的“质”就显得粗俗、粗鄙;相反,只有外表经过文饰的华丽,也会显得虚夸浮饰。他的得意弟子子贡充分理解了他的意思,就把这两个方面概括为“文犹质也,质犹文也”,把“质”与“文”的内在统一的关系表达得更加清楚了。

孟子在他们的理论的基础上,发挥了他对这种“质”与“文”统一的关系的理解,也就是说,他是在人们的感性形态上,对这种统一做出一个具体的描述:

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其生色也,睟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四体不言而喻。(《尽心上》)

孟子甚至撇开了孔子对子桑伯子那种“不衣冠而处”所呈现的“其质美而无文”的狭隘理解,从人自身的品质着眼,强调了一个君子,如果有“仁义礼智根于心”,就会在自己的外在形体上表露出他的高尚:面色红润、身躯高大、动作得体。在他看来,这些才是“文”或“美”的本质的表现。

另外,他又说:

存乎人者,莫良乎眸子,眸子不能掩其恶。胸中正,则眸子瞭焉;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听其言,观其眸子,人焉廋哉。(《离娄上》)

这里,他更进一步强调,一个君子有了“仁义”作为内在的品格,又会在他的眼神里表现出来,胸中藏有仁义(“正”),眼睛看起来就是清澈而明亮;相反,胸中没有“仁义”作内蕴(“不正”),眼睛就会暗淡无光。听一个人说话的时候,只要看着他的眼睛,从他的眼神里就可以推断出他的内在品格,这是无法隐藏的。

对这种人格之美,孔子树立了一个常人难以企及的最高的人格典范,那就是尧。他说:“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论语·泰伯》)孔子在这里所说的“大”,颇接近于我们今天所说的“伟大”,这种“大”,是对尧的内在精神和外表气度上所表现出的完美所作的最高的概括,因此,也就是接近于他在评价《韶》乐时所说的既“尽善”,又“尽美”。在孔子看来,尧作为最完美的人格主体,既具有内在的仁义品格(即“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又具有与之相称的外在的容貌、举止、风度的美(即“焕乎!其有文章”),从而达到了高度地完美地统一,也就符合了他所说的“文质彬彬”的“君子”的典范。

而孟子则融合了孔子所说的“善”、“美”、“文”、“质”、“大”这几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形成了他所特有的美的观念体系:

浩生不害问曰:“乐正子何人也?”孟子曰:“善人也,信人也。”“何谓善?何谓信?”曰:“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乐正子,二之中,四之下也。”(《尽心下》)

孟子在这里所取的标准是“仁义”,也是人格美的基础和前提,由此出发,他把人格美分为六个等级:善、信、美、大、圣、神,形成了梯级上升的人格美的不同层次。在他看来,第一层次是“善”,就是指一个人必须能够只追求符合仁义的东西(“可欲”);第二层次是“信”,就是指不但能够从行为上追求“善”,而且还要把它内化为自身内在的行为准则,而且决不背离这一原则(“有诸己”),这也就是他在《离娄下》中所论述的“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的意思;由此出发,又进一步把仁义的原则扩大到自己的全部人格,就可以达到“充实”,这样就不仅具备了善与信的品格,而且连外部的容貌、举止、风度也都能体现出仁义的原则,那就可以上升到了第三层次——“美”的高度;如果更进一步要求,再使自己的容貌、举止、风度做到光彩照人,气象非凡(“充实而有光辉”),那就可以说是“大”了,这是第四个层次。而更高的第五和第六层次,则非一般人所能达到的了:如果还能够用这种“光辉”的气象去感化万物,就可以称之为“圣”,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唯天为大,唯尧则之”——像“天”那样可以化育万物;而这样的“圣”人,又是妙不可知,不是一般人所能完全理解的,即孔子所说的“荡荡乎!民无能名焉”,这样的人就达到了“神”的境界。这六个层次的人格美,既是常人可以企及的,又是常人不可企及的,既是现实的目标,又是理想的高度。正因为如此,孟子才会说:“何以异于人哉?尧、舜与人同耳。”(《离娄下》)这样一种美,已经超越了孔子所说的外在的表面的文饰的美,而是把孔子所说的“焕乎!其有文章”的意思,从具象的层次上升到了意象的层次,成为一种内在的精神的美。

对这种人格之美,孟子又并不是把它看作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需要不断地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调节的过程。他说:

“西子蒙不洁,则人皆掩鼻而过之;虽有恶人,斋戒沐浴,则可以祀上帝。”(《离娄下》)

这里,孟子显然不是强调西子形貌之美的重要,而是强调了即使是最美貌的人,也需要具有良好的道德精神,如果受到肮脏东西的污染,人们也会另眼相看,甚至会掩着鼻子走过她(他)的身边。与此相反,那种外貌丑陋之人,只要诚心诚意地斋戒沐浴,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也照样可以去做祭祀上帝这样圣洁的事。由此可见,人的内在的美是更重要的美。

在中国思想史上,素来是把孔、孟并提的,把孟子抬到“亚圣”的地位,也不是哪个人的随意之举,这正是因为孟子在深刻地理解了孔子的“仁”的学说的基础上,融进了自己的体会和见解,建立起了一个新的诠释体系,使孔子的思想更容易被社会的每一个人所接受,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和美学原则。

《韩非子·显学》说,孔子死后,“儒分为八”,“取舍相反不同,……皆自谓真”,基本上承认儒家思想是处于发展的状态的。但是到了荀子就不同了,他对思孟学派抱有十分浓厚的成见,认为他们背离了孔子的儒家思想而自立新说:“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日造说,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而袛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子思唱之,孟轲和之。”(《荀子·非十二子》)他抓住“五行”学说这一点,试图全盘否定孟子,认为他的那一套理论都是“造说”出来的歪门邪道,不是正统的孔门思想,缺少儒学理论的依据,应该说是很片面的。

注释:

[1]匡亚明:《孔子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349页。

第9篇:思想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思想/劳动学说

智力创造性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思想的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脑力劳动、智力劳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智力产品这一知识产权的客体称为“思想的产品”。在智力创造中,既包含了人类公有的思想,也包含了创造者本人的独创的思想。公有的思想显然不能由某一特定的智力创造者独占。对于创造者独创的思想,在知识产权的不同的形式中,对其保护的态度和程度则不同。如著作权法中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以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而不垄断思想本身,已经成为各国著作权保护的最根本的原则之一。在专利法中则不存在思想和表达形式的区分。专利法中对技术方案的保护实际上涉及到对思想内容的保护。在这点上,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专利具有相似的特征。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到“思想的产品”的保护,正确熟悉“思想”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对于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结合国外学者的有关观点和理论对此作一初步探索。

一、智力创造物中和“思想”有关的财产权

有关思想和有关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的关系,早期的学者曾有探索。例如,19世纪的美国学者斯波纳(Spooner)指出,我们拥有的思想和我们的感情、感觉都是我们自己的财产。他提出思想能够被我们正当地占有,即思想能够成为我们自己的财产,而不能被他人占有。以下的论述即表明了这一思想摘要:“假如一个人生产的思想不能被其正当地占有,而是被平等地给予其他的人,他们将强制性地要他把他的思想给予他们,而没有补偿;而且假如他拒绝的话,他们将有权把他视为罪犯来惩罚他。”(注摘要:Spooner,TheLawofIntellectualProperty摘要:OrAnEssayontheRightofAuthorsandInventorstoaPerpetualPropertyintheirIdeas,in3TheCollectedWorksofLysanderSpooner(C.Shivelyed.1971),28.)他建立的基础观点是摘要:思想是财富,而所有的财富是智能的产品,思想作为财产来说就是无形的客体。假定思想预先存在于自然中,而且很少被发现(如科学原则或者自然发生的物质),那么“确实做了发现的人,或者首先占有了思想的人,从而会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的所有人”。另一方面,假如思想不预先存在于自然中,而是一个积极的智力的产品,那么在其中的财产权属于创造了这些思想的人他们自己(注摘要:Spooner,TheLawofIntellectualProperty摘要:OrAnEssayontheRightofAuthorsandInventorstoaPerpetualPropertyintheirIdeas,in3TheCollectedWorksofLysanderSpooner(C.Shivelyed.1971),27.)。

确实,在知识产权中涉及到和思想有关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新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涉及智力产品的保护,其保护的客体就是负载思想的知识产品。其中一个关键的新问题是摘要:知识产品中负载的思想是否具有专有性,或者从更广的意义上说,一般的思想、抽象的思想能否被赋予财产所有权。在当代的著作权和专利法中,美国国会和法院一般确认抽象的思想不存在所有权(注摘要:如,17U.S.C.§102(b)(1988)(Copyright);Nicholsv.UniversalPicturesCorp.,45F.2d119,121(2dCir.1930)。282U.S.902(1931)(Copyright)。在普通法方面,州法院有时对思想的创造者给予保护,但这些思想限于新奇而具体的,并且当事人之间有某种法律上的关系。参见MelvilleB.Nimmer%26amp;DavidNimmer,NimmeronCopyright,§106.01(1992)。)。赋予智力创造者拥有抽象的思想会伤害后来的创造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思想非凡是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能被拥有的,但其物质或者有形的表达却可以,这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抽象的思想在转化为有形的表达之前,涉及到一个所谓“思想的实施”的新问题。在抽象的思想转化到人类能够使用的具体的现实世界的过程中,或者说将抽象的思想转化为人类能够接近的形式中,需要添加人类的劳动。这一过程就是思想的实施的过程。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即偏向于将知识财产权授予被获得了实质上实施的思想。如专利被授予没有被包含在任何技术申请中的表达,不会被授予还没有体现于一定有形的形式、仅仅存在于人的大脑的思想和灵感。

思想和物质财产不同,它不能以物质财产被占有的方式来获得,也不能以物质财产消耗的方式来使用。例如,某一个人有某一特定的物质财产后,其他人就不能重复地占有。但一个人在获得一个思想以后,并不能排除他人的占有。这样一来,思想能够在同一个时间被许多人同时占有。并且每一个思想能够被其他无数的人所使用。但是,思想被其他人利用会不会损害思想的最初的创造者,却不能简单地回答。一般地说,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前,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损害公有的积累。另外,和有形的物质财产相比,思想本身是无形的。正是基于思想的占有的非独占性、使用的非对抗性和本身的无形性,在知识产权制度出现的较早的时候,一些人借此反对知识产权制度(注摘要:参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108-09(1952)(认为作者不象有形的创造人一样,在作品出版和作品被公开占有后,会失去对于字句的专有权)。)。

有关这一点,我们还可以再联系一下斯波纳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观点。斯波纳对知识产权观点的阐述或者说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解释,在相当的层面上是建立在对反对者的驳斥的基础之上。例如,有人提出思想是无形的而反对知识产权制度。斯波纳指出,财产权的客体也包括了其他的无形的实体,像劳动、一个人的声誉。针对思想中的财产权在思想被公开或者思想在从一个人转到另一个人后会被终止——因为另外一个人从而会完全占有该思想,就像最初的所有人一样——的反对意见,他认为这种观点错误地确信了“假如一个人相信他的财产被另外一个人保留时,他就会失去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108-09(1952)。)。占有不等于权利的使用,因为“当一个人相信自己的财产被另外一个人所占有时,另一个人没有使用的专有权,除非他获得了财产所有人的同意”(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针对有些思想在自然中是社会性的反对意见,他认为社会在生产思想中的功能是零。思想是由个人所创造的,而仅仅是个人对它们享有权利。正如斯波纳所指出的,“就其本质和性质而言,没有什么东西比一个思想在专有的占有方面更甚。思想起源于单个的个人。他只是在其意志容忍的范围内离开他的头脑。假如他这样选择的话,思想将随着他的死去而终止。”他说,甚至在反对意见是正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因为有形物的创造者利用了先前存在的知识,或者在他们的生产中和其他人有了合作而否认有形客体的私人财产权(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他也反驳思想在消费中是非对抗的反对意见。即,一个人对于思想的使用不会减少另外一个人的使用,假如在适用于有形物时看看其中的后果,可知思想不适合于列入财产之列。因为假如劳动和生产不赋予财产的专有权,而且通过任何人生产的每一个商品,在不经过生产者同意的情况下应当被服务于它能够服务的多数人,而不会使不同的人在使用中相互冲突——这是一个真正的原则的话,那么这一原则要求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人中都能够自由地使用。就像道路或隧道应当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同时自由地让尽量多的人通过一样,思想应该在同一个时间被选择使用它的人尽量多地使用(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

斯波纳所主张的关键是,否认财产依靠于稀缺、被排除的中间模式和避免暴力冲突的需要的共同功能。他写到,“财产权利或者控制的权利,不依靠于反对者所提出的在占有和使用商品中人们相互之间避免政治的或者暴力冲突的需要”(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相反,财产权或者控制权,依靠于每一个人供给自己的物质和幸福的需要和权利;以及每个人对其劳动果实实现自己的专有的绝对的需要和权利(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

斯波纳的讨论表明他把自然权利适用到了财产,非凡是知识产权,因为财产权或者控制权依靠于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果实实现自己专有的和绝对的需要。尽管这种讨论是建立在道德需要的基础之上,他的有关和思想有关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观点,对熟悉知识产权的本质不无启发。

思想和知识产权理论视野中的“知识共有物”或者“公有”的概念密切相关,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专有的,而思想本身一般地说属于知识共有物或者公有的范畴。原则上,公有是对财产的一种分配形式。在公有观念中,公有是一个和财产相联系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又和分配新问题有关。财产的形式方式和利用模式影响到对公有的分配。公有范围的大小显然和对财产的专有权利的界定有关。非凡是在知识产权上,虽然像专利一样在早期是作为一种政府授予的垄断特权的形式出现的,但它在逐步的发展和演化中却成为一种“私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即明确地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要求各成员予以确认。在早期的哲学思想中,也可以找到这种私权的影子。例如,休谟指出,在个人的思想和思想的客体之间有一个结合,并且在以后一个新的道德联盟将通过权利或者财产被产生出来,而这归于该人(注摘要:D.Hume,ATreatiseofHumanNature503(P.Nidditchrev.Ed1978)。)。

私权意味着对公有的排除。但是,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意义上,私权对公有的分配仍然是存在相当大的余地的。现行的知识产权的形式不会支持对非所有人的完全排除,公有中总是存在一定的容量,而且这种容量是在不断地增加的。完全排除非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制度无论从理论的还是现实的角度看都是不可能存在的。有学者对此分析了两个原因摘要:第一,从思想中完全排除第三方的任何财产制度必须以我们的私有和个人自由的观念不能匹配的方式实施它的限制。第二,这种排除的成功控制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可能性可以被认为是要么有技术上的原因,要么有经济上的原因。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实践中的考虑将会限制人们被从智力商品中排除的方式。通过任何一个标准,深度的审查将要进行。这种深度的审查自然不是有效果的成本(注摘要:参见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0(1989)。)。另外,思想的产品涉及的思想是从公有中被占有的,通过思想的抽走,该公有并没有被贬值。

前面已经讨论了思想和物质财产的不同。从增加价值的角度看,两者似乎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即物质客体被改造成财产的行为过程中和思想被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都涉及到增加的价值。但必须看到,在涉及到“公有”时,两者的区别就很明显了摘要:前者的增加的价值直接进入的是个人财产所有权,而思想被开发利用的增加的价值,或者说新思想的增加的价值,却不是理所当然地进入知识产权人的私有范围,相反,它增加的是社会的“公有”的容量。我们即使假定思想被确定为某一个人的财产,它仍然可以被其他人所获得。非凡是,和物质财产不同,一个思想被开发后,可以在此基础上产生更多的思想,从而可以大大扩展公有社区的“势力范围”。以计算机语言的开发为例。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使其他贡献成为可能。着手从事创制一种新语言的工作,是一个比利用现有的语言编写程序更具有雄心和困难的项目。这不是大多数计算机科学家愿意承担的。在那种意义上,它更是一个独特的思想而不是现有语言中的新程序。这种新语言可能以没有那种语言程序就不能进行的方式刺激程序的开发。此外,这种新语言对于编写这些程序提供了刺激。这样一来,它是对公有的扩充。在这种公有中,许多人具有新的能力去创造更多的财产,甚至进一步扩充了公有的总量。

美国闻名学者诺齐克(Nozick)曾设想物质占有制度以类似于思想膨胀的方式有利于社会(注摘要: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摘要:BasicBooks,1974,175),174-182.)。在物质财产世界中,这是难以做到的。究竟物质公有和思想公有的膨胀是不同的。根据劳动增加价值理论的观点,物质被改造成财产的行为增加了财产的价值。但是,这种增加的价值是直接地由该财产所有人来享有的。像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到的耕种土地和增加生产的例子就是如此。所以设想物质占有制度以类似于思想公有的方式膨胀是不大可能的。即使是从价值增加的角度熟悉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也应看到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对于新思想的增加价值却没有赋予新思想的创制人,它也不要求新思想的创制人把思想进入公有。

另外,在某一思想产品和另一思想产品之间,假如在思想的开发、利用方面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那么就思想产品之上的知识产权而言,会存在相应的制约关系。此时后一思想在前一思想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增加的价值受到前一思想产品所有人的控制。像专利制度中的从属专利、著作权制度中的演绎作品,就属于这种情况。有学者将这种思想和思想之间的独立或者制约的关系提炼了以下两个原则摘要:第一,假如思想能够从要求有重要的独立性劳动或者创造性的“母思想”中被分离出来,该思想属于劳动者。第二,假如新思想和母思想之间太具有相似性,那么母思想能够对新思想的利益进行控制。最后,这两个原则受这样一种情形的限制,即后来的思想包含了全部的母思想,就像使用专利方法的新机器把专利方法作为几个步骤之一。在这些情况下,在母思想中的所有人的利益必须调节到由前面两个原则提供的平衡以下(注摘要:参见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4(1989)。)。

思想,被认为是人类的集体财产。思想是不能被占有的,这在于它应当在公有中为任何人能够利用。一般思想不能被垄断的部分原因也正是人们关注的保护公众免受损害。赋予作者、发明者等思想的创造者对于纯粹的思想的控制被认为会减少社会总体效用。但是,在思想的产品中赋予财产权,由于不但没有完全地排除其他人使用该思想,反而会增加思想的产出和增加新的价值,那么按照在私人生产中增加必要的公益观点就显得不那么必要了。不过这可以理解为赋予个人以经济上的利益以弥补在公有中的损失。

思想本身从源头来说,来自于公有。由于每一个思想都能被无数人利用,而且每一个人的利用都不会耗尽公有的积累,思想的不可耗尽性的条件是轻易被满足的。思想由于其区别于物质财产的特有性质,对思想产品赋予财产权不会垄断思想。即令是在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完全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思想的情况下,按照诺齐克的所谓重构理论,公众的状况仍然是比较好的,因为公众依然能够购买从该思想中开发的商品和服务(注摘要: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摘要:BasicBooks,1974,175),175-182.)。当然,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并且“知识产权不需要在这样一个狭窄的领域熟悉其正当性。今天人们的境遇更好是因为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思想,至少在一部分意义上,这提供了产生更多的知识产权的理由。新的思想,甚至大部分成为私有财产,仍然能够通过立即为人知晓,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为所有的人知晓——而增加公益。这并不需要财产所有人积极地将其引入公有领域”(注摘要:参见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7(1989)。)。而且,只要思想的完全排除不能够发生,思想哪怕是成为他人的财产的一部分时,也可以由人们以自己的思维方式来获得。思想的领域还有一个特征是,它的使用不仅不会穷尽思想的公有领域,反而会随着思想的使用而不断膨胀。在智力领域尤其如此。当新的思想进入智力社会时,人们对该思想的获取会导致知识社区的积极的膨胀,或者成为可以接近的公有物,并最终使知识共有物不断扩大。这也就是通常说的,“两个人各自交换自己的一个苹果,结果每个人手中还是一个苹果,而两个人交换自己的思想,每个人将获得两种思想”。

二、思想的公有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思想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的层次。有一般的像日常生活中的思想,也有对社会重要的思想。从性质上分,思想有抽象的思想和非抽象的思想。在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方面,我们注重的是抽象的思想的讨论。上面的论述已表明,在思想的产品中赋予财产权,没有排除他人利用该思想。思想被某作者或者发明者创制出来后,通常也被公开。但是,不排除他人利用思想,以及思想进入公有领域也不等于说作者、发明者等思想的创作者放弃了对思想创作物的一些权利。因为对思想的运用仍然是有限制的。例如,主张另外一个人的思想是自己的,这首先存在道德上的障碍。这样一来,相对于物质财产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更适合于从思想的公有的角度说明其正当性,因为不断被创制出来的核心的思想从来没有被容许成为私有财产,而是以持久公有的形式存在。阻止这些特定的思想的私人控制,知识产权制度解决了一个在物质财产制度中被提出来的主要的不公平新问题。在本质上,思想是反财产化的。

结合洛克劳动学说有关财产权制度的正当性的基础观点(注摘要: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是有关财产权的哲学基础的一大理论。由于该理论适用到知识产权领域有巨大的契合性,劳动学说也被用于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这里从思想公有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探索,也借鉴了知识产权劳动理论观点。),我们可以从“思想的公有”这一点上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洛克的劳动理论,是对物添加了劳动使个人获得了对物的所有权,但这种财产权的获得存在一个“先决条件”,即要求占有者在占有后,必须为他人留下“足够而良好”的部分。在效果上,若其他人有更充足的同样的东西,这种占有就不会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地位。根据先决条件的要求,抽象的思想是被禁止授给该思想的创造者的。理由是,赋予创造者以抽象思想的所有权,会妨碍后来的创造者的后续创造。抽象的思想作为一个特定的事实或者过程,被个人垄断将会使公有的资源枯竭,或者说个人的垄断性控制对社会有害。可以设想一下在纸上画画的思想被授予第一个有这种思想的人,在美术这一艺术领域中留下的公有将是极少的,这也不可能满足“足够而良好”的先决条件。即使是一个抽象的思想不能被重新发现,假如这种思想对社会很重要,授予所有权会违反体现先决条件的创造性自由的平等性。在现实中,我们不答应财产以任何思想的形式体现,一个实际的原因是这样将会导致对思想的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重新分配。这些“思想的财产”的分配在实际的操作中是不可能的。从先决条件来看,思想被个人专有,也就是排除了足够而良好的思想资源在公有中被提供的可能性。

有人可能会从有形财产积累的零收益性质的假定出发,假定在自然状态以外的所有财产的类型都具有财产观念的零收益条件。他们认为这必然会违反洛克的先决条件。但是,某些种类的无形财产其专有的条件不会需要零收益的条件(以及相应的不需要零收益的概念)。就某些种类的无形财产而言,排他性条件独立于限制条件,并且其本身不需要零收益条件,这时情况又会怎么样?把这样一个新问题放在一个不同的方式中摘要:是不是存在无形财产,该种财产立即可以取得专有性但在总量上是不可消耗完的?假如是排除性的,它可以是私有的财产。例如,某人可以对其实施控制。假如是没有被耗尽的,它符合洛克的先决条件。它满足洛克的先决条件在于,不考虑存在多少,总是为他人留下了“足够而良好”的部分。换言之,我可以有一项财产,可以排除你的使用,但是这种财产有无限的总量供你占有。你只是去占有一些供你自己去使用。在不考虑我已经占有了多少的情况下这也是对的。财产的非耗尽资源的存在对于私有财产、作为财富的财产的累积和福利的分配正当或者不正当有很强的道德上的含义。

从对洛克的劳动学说的分析,确实可以推断出对抽象物的所有权也被洛克的劳动学说所禁止,思想被纳入公有的范畴。正如学者格登(Gordon)所分析的一样,假如劳动会引起财产,在创造性的个人方面,必须涉及到一些目的和实质性的内容。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个观念适用于第一个艺术家。如第一个人雕刻了一作品,他是否创造了艺术的思想,他是否应拥有它?一方面,第一个艺术家的行为是有目的的,并且他对于世界增加了一些价值。此外尽管他仅仅使用了艺术的很小的一个领域,洛克并不认为占有者总是占有了所有被占有的财产,假定没有被使用的财产没有被毁坏和具有危险的话。另一方面,很值得怀疑,艺术家把“艺术的创造”概念化作为自己的目的。假如他真的有这种目的,他不能就所有被占有的艺术存在充分的利益。一个单个的艺术家不能占有艺术的全部,就像一个农场主不能够占有所有的土地一样。艺术本身不能是合适的报偿,而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特定的艺术作品的所有权却可以。基于这些原因,仅仅是劳动性质(甚至不考虑先决条件)将禁止对艺术的广泛的思想授予所有权。洛克的劳动学说和他的先决条件是一致的。潜在地可以用于解释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言论自由和公共领域。

有关和思想的公有相关的新问题,密雪莫(Michelman)教授曾提到“反公有”的观点。所谓“反公有”,是指“一种纯粹的社会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每一个人对每一个资源都有专有权。在没有经过其他每一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人能够使用任何资源”(注摘要:引自FrankMicelman在1985年美国大学法学院联合会会议上的论文(1985年1月)(转载于GeorgetownLawJournal)。他提出了一种一分为三的财产状况摘要: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和“反公有”。)。不过,在他对财产的分类中,未涉及到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接近所有的知识而不需要其他任何人的同意这样一种思想的公有。实际上,这种思想的公有是非常重要的。非凡是在信息社会,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依靠于更多的思想的公有。人们很难想象越来越依靠于思想公有的社会有越来越少的公有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