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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邦及立法的产生。在谈到城邦的产生时,雅典人是这样叙述的:经历了无数的灾难(洪水、瘟疫等)之后,有少数人幸存下来,幸存者们起先大概在荒僻的地方按隔离的家族群生活,很少甚至没有互相联络的手段,几乎没有生产工具。当他们开始恢复彼此交往时,他们大体上仿照游牧者的方式靠他们的畜牧产品生活,不积累“可以携带的财产”,因此,没有竞争和贪心。他们的生活由家长管辖,每个家长为自家制定规章。经过一段时间,人类从这种“游牧生活”过渡到农业生活,并且在山顶上新拓居地。为了防御危险,一些家庭会结合在“大屋子”下。由于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特定的习俗或规则,“大屋子”会从每个家庭带进拓居地的各种规则中挑选可以为共同体接受的东西,加以整理,发展成一种新的生活规则,这就是原始立法的起源。当洪水的记忆完全消失时,人们就会敢于走下高地,进入平原,较大规模地建立像荷马史诗中描写的伊利奥斯那样的城邦。当然,“这些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极其漫长的岁月中逐渐演变的”。
3.政体。柏拉图主张的是民主政体和君主政体相结合的混合政体。“两者——专制和自由——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事情就变得好多了”。柏拉图还主张分权。他认为,为了任何国家的永久福利,需要在几个方面划分最高权力,把完全的统治权集中在同一人手中是毁灭性的。
4.法律权威。他说,在一个“真正的政体”中,统治者不是阶级利益集团,而是上帝,而上帝藉以使其命令家喻户晓的声音,就是法律。因此,良好政体的根本原则是,统治者不应是个人或阶级,而是不受个人感情影响的法律。
5.立法、执法和守法。柏拉图在书中构建了人们的一切行为都由具体的法律来规范的新理想国。
由此可见,柏拉图在他的晚年思想中实际上已经由早期的理想国式的所谓“人治”转向了后人所称的“法治”,这与亚里士多德后来的法治思想不可谓不一致。众所周知的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
一、要有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二、制定好的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在《法律篇》中都能找到出处。柏拉图强调的法律形式实际上就是良法的问题,而柏拉图不仅强调了守法,也强调了立法与执法,从当今的意义上看,柏拉图似乎比亚里士多德更加进步。这一点与我们的传统认识有了巨大的不同,那么怎么解释这样的进步与退步呢?
我认为,所谓的柏拉图的人治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甚至柏拉图前期的理想国思想和后期的法律篇思想在哲学基础上也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在柏拉图一生最后20年里,曾经是希腊精神生活中心的古老城邦的全盛时期已经过去:叙拉古远征瓦解之后,雅典沦为第二流强国;在泽凯莱战争结束之时,斯巴达的霸权地位也一去不复返。希腊文明的存在,因东面的波斯人和西面的迦太基人的侵犯而遭到威胁。要保住希腊文明,只有依靠新城邦的建立或者老城邦的复兴。而这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为崭新或复兴社会提供一套完善的政体和基本法律。柏拉图的《法律篇》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不可否认,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曾有所谓人治的主张,即由“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的哲学王来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并呕心沥血地为此制定了理论基础,但当别人问他这种理想国在人间能否实现时,柏拉图自己也感到惶惑,承认这种理想国只存在于天上,他说,“或许天上边有它的一个原型,让凡是希望看见它的人能看到自己在那里定居下来。至于它是现在存在还是将来才能存在,都没关系”。晚年的柏拉图根据自己长期切身的政治实践所带来的惨痛教训,意识到“理想国”是不切实际的,在人间无法实现,转而主张法治。基于这种认识,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设计了新理想国的蓝图。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也认为柏拉图在其后半生对他的法律思想作了“实质性的修改”。
我认为,这样的看法仅仅看到了表面现象,却并为发现本质的同一。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法治的良好功效以及具体的法律形式(即良法)的重要性和立法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同样强调了制定良好的法律。但是,这样完美的法律应当由谁来制定呢?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给出答案。他的老师柏拉图自己也回答不出来,事实上,他又一次陷入了如同理想国一样的惶惑中,于是转而唯心的求助于上帝,认为统治者不是阶级利益集团,而是上帝,而上帝藉以使其命令家喻户晓的声音,就是法律。
那么也就是说,《法律篇》中的法律靠人同样制定不出,还是得依靠天上的上帝,这同《理想国》中虚构的哲学王又有多大的差异呢?可见,柏拉图的思想根基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法律篇》中,智慧具体化为法律,也许可说冻结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规范在总体上可能是最为合理的。因而,现实的国家是法治的国家,是依靠守法的意向,通过培养服从法律的精神试图达到和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治思想应当起源自柏拉图,而非大家普遍公认的亚里士多德,并且柏拉图前期的所谓“人治”思想和后期的思想实际上也没有本质的不同,不过是具体形式的差异。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2]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
[3]范明生.柏拉图哲学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生态危机的凸现,人们对传统林业经营思想和经营模式进行了反思,提出了生态林业概念,后又逐渐演化为可持续林业、现代林业。然而,到目前为止,现代林业这个概念,还未被人们真正认识和正确理解,业外人士往往错误将“现代林业”当作“现代化”林业。业内人士也有不少人将“现代林业”抽象化,使“现代林业”远离社会,脱离实际,严重影响了中国现代林业的建设。
1.世界各国林业建设观念的转变
现代世界各国林业经营思想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具体的经营目标和重点上,虽然千差万别,但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基本一致,都在不断重视生态环境作用,兼顾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其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奥地利的“森林经营新模式”,其目的是实现不破坏生态平衡的环境保护与经营;瑞典的“立地特点林业”,认为“合理林业可与小规模自然保护和景观并存”;德国的“正确林业”,采取“与健全的科学知识和经验证明的实践准则一致的经营方法,同时,保证林地的经济与生态生产率,从而实现物质与非物质机能的永续”;加拿大的“模式森林计划”,以森林生态经营思想为基本原则,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入科学技术和生态技术,持证经营,充分实现森林多种价值;修正的热带“近自然森林经营”,要求从整体出发,经营森林生态系统,以保证生态系统的生产率与稳定性;日本的“森林•林业流域管理系统”,则从日本国情出发,把森林作为“绿色和水”的源泉,按照流域来进行经营管理[1][2]。
林业不再只是一个经济部门,而是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人类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基础产业——这已是大家的共识[3][4]。
2.“现代林业”的定义
国内较早的现代林业定义是:现代林业即在现代科学认识基础上,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和现代工艺方法生产以及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的,并可持续发展的林业[8]。后来,进一步发展,定义为:现代林业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全社会广泛参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高效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林业[1]。
第一个概念一连使用了四个“现代”,关于“林业”之前,就其观点的实质而言,不过是“现代化”“林业”的定义。后一个概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实,这个定义的实质并未超越可持续林业的范围。
林学自创立以来,各国对于林学、森林、林业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林学经历了传统林学的各个阶段(从“大木头”林业到“永续利用”林业),向现代林学转变。“现代林学”成了以森林生态系统的营建、经理为研究对象,以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功能为核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和多种功能为目的的学科。对森林的认识也由单株树木、树木群体到森林生态系统的转变。由于人们对森林和林学认识的变化,是人们对林业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从“木头”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变,从“伐木”行业转变为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中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作为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从而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转变,以及当前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的日益突出,使人们又认识到,“社会”与“生态”是一个复杂的复合大系统,人类活动必须遵守其竞争、共生、自生三大原则,实行“资源共享、适时协同、按需生产、和谐共荣”[3],实现“人地共荣”,社会——生态系统的竞争、共生和自生机制的完善结合,环境合理、经济高效、社会文明、系统健康地发展[3][4]。
因此,现代林业可以归纳表述为“和谐林业”: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研究并协调社会——生态系统中的社会关系和生态关系,实现社会高度文明,生物圈永久稳定和繁荣,人类共同幸福与进步[5]。
只有通过科学高效的手段,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使这些关系和谐协调,才能迅速克服日益突出的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显然,这种定义克服了传统的割裂“社会”与“生态”的观点的弊端,强调了“关系”的重要性,突出了“关系协调与和谐”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6][7]。3.“现代林业”的内涵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现代林业:①以森林生态系统为经营对象;②和谐地协调人与人(包括组织与组织、人与组织)、人与环境的关系(即:竞争、共生、自生)[3][6];③“人地共荣”为最高目标。
因此,现代林业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以和谐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5]。
显然,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具有复杂系统所具有的网络性、多区域性、开放性、动态性、耗散性、作用过程多样性、多维数、非线性等特性,我们应该运用整体复杂性研究方法、3d方法(全社会共同参与系统诊断、参与方案设计、参与推广与实施),对以现代林业进行研究,对人地系统进行模拟分析,寻求系统和谐发展的新途径[3][5]。3.1经营对象
现代林业的经营对象是森林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最大生态系统,具有其他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结构特征。当把森林生态系统作为经营对象时,必须尊重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人类的经营活动不应超出其调节能力的阈值,以免造成生态失衡。就现代林业而言,就是要按照森林生态系统的演替规律,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对于林地的养分耗损,增加林地养分补充,增加对系统的投入,建立新的高效的生态链,形成高级有序循环,促进林业系统向高级有序态进化[2]。
3.2经营目标
现代林业的经营目标是森林利用达到“零废弃物”,实现“清洁生产”[3]。实现林业“清洁生产”,就是通过改进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手段,达到削减和控制co2排放,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少或不产生生产性垃圾和生活垃圾。通过对有限森林资源的节约、节制和循环使用,创造健康有序的森林资源使用机制,实现和谐发展的循环性社会:①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如生物发电、低公害车、自然能源等。②建立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循环系统,确保环境卫生安全。③加大木质系列材料开发利用力度,提高木质系列产品生产效益。④培育人与自然友好相处的森林文化和生活文化氛围。
3.3经营原则
在目前矿物燃料日渐枯竭、人口压力加大和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现代林业的经营原则应该坚持:①开发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②营造高产能源林,解决农村燃料短缺状况,加快“绿色能源”替代矿物能源的步伐;③促进区域社会能源自给化、多元化,最终达到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④有效利用荒山荒漠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9]。
3.4经营之路
除了坚强生态建设之外,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林业发展有必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①行业建设:加强林业能力建设,逐步把我国的林业建设成大生态产业,实现林业的和谐发展。
②加强林业意识建设:加强生态安全和生态关系知识宣传教育,强化领导林业意识,提高全民林业观念,倡导清洁生活方式和勤俭生活方式,合理分配资源,按需生产,实行清洁生产和节约生产[3]。
③加强林业行政能力建设:加强林业组织建设,提高林业行政能力;加强林业质量建设,提高林业工程质量;加强林业制度建设,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和林业行政体制;加强林业工程同其他工程建设的联系,使它们有机结合,实现整体与局部同步健康发展[5][10]。
4.结束语
以上,只是笔者对“现代林业”思想内涵浅陋的思考。实际上,“现代林业”的思想内涵远比上述内容还要深、广。总之,就我国而言,我国的林业底子薄,又走了许多弯路,林业经营水平还很低,林业行政能力还比较差,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运转模式和思维模式上,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现代林业”内涵的讨论和思考,促进我国林业观念的转变,提高全民林业意识,尤其是领导林业意识,转变林业行政运转模式,促进我国的林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泽慧,现代林业[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2]张国庆,从林业系统的自组织探讨生态林业设计[j],华东森林经理,1990(3)。
[3]张国庆,论和谐发展与生态建设[j],安徽农业,2003(学术刊)。
[4]张国庆,试论复合生态系统与按需育林[j],安徽林业科技,2001(2)。
[5]张国庆,试论和谐林业[j],安徽农业,2003(学术刊)。
[6]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张建国,现代林业论[m],中国林业出版社,1995。
[关键词]宗教宗教宽容宗教自由自由
宽容一词来源于拉丁文tolerare,意为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具有耐心和公正的容忍。在各种论述宽容的文献中,对宽容问题的讨论最多也可能是最早的,是关于宗教的宽容。
宗教是超越现世的,是宽容的,它最关心的就是人的灵魂或精神的自由与解脱。因此,宽容与容忍才是真信仰,才是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前提。而要切实地做到宽容,就必须彻底超越与超脱对现世利益与权力的争夺。那些在宗教上不宽容、损害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的人,实际上往往并非为了维护宗教,而是在其背后总是隐藏着世俗利益及权力的纠缠。
为什么宗教本身主张仁慈、宽容,却往往不见容于世人,甚至宗教各宗各派之间也常常不能相互容忍?对这个问题的不断思索、探寻、解答,并在实际当中不断地推动问题的解决,便构成了人类争取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历史。
自由,哪怕是容忍的问题,依旧没有考虑。不过,教权与王权的纷争,新教与旧教的对立却促使人们、尤其是纷争对立的双方或多方的思想家、理论家去不断地思索与探求这两种权威的界限及其正当的联系,思索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自由等等问题。直至人们的思想成熟到提出并坚持对天赋自由权利的要求,爆发为争取自由权利的革命,建立体制,确定“政教分离”原则,也就是说,世俗权威的问题通过世俗权力的分立,也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方式来加以解决。一般说,宗教权威并不直接参与其中,宗教权威不应当具有代行世俗权力的权利。事实上,宗教代表的是一种精神上的理想、一种坚持正义的坚定主张、一种尽可能以自身的善行去抵消现实社会中人的悲痛的努力。因此宗教的任何攫取与凌驾世俗权力的企图及实践,无论成功与失败皆与宗教的事业有害无益。反之,世俗政府也不应该具有决定、支配以及干预宗教的权力,尤其不可以决定公民的。因此,世俗权威在宗教及其信仰的问题上应当严格恪守中立的立场。也就是说,世俗政府只可以拥有有限而决非无限的权力,它只有权确立全民都可以接受的、有限的一些普遍原则,象天赋自由权利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政治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原则,等等。否则,宗教自由,自由,思想与言论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由于信仰以及纯系个人事务,是基于个体的“良心自由”或“意志自由”,因此,它容不得外来的干涉。而且仅就信仰本身而言,任何外来的干涉对它都是无效的。那么我们除了在信仰问题上保持宽容,又还能做什么呢?所以,自由乃至宗教自由的前提就是宗教宽容。首先在国家政府那里,宗教宽容就体现为政府及其官员在问题上保持中立。除此之外,在宗教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其它社会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异教信众之间,以及不同宗教的信众之间,如何体现宗教宽容呢?显然,最关键的还是相互容忍。既然国家的政治事务与宗教事务是相互分离与相互容忍,那么社会团体与宗教团体之间也应当是相互分离与相互容忍,双方都不得以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宗教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伦理道德观。但是,宗教道德离不开世俗道德,宗教道德讲求真、善、美,要求人行善去恶,有高尚的情操,追求完美境界,这些也是世俗道德所提倡的,是普世的道德。宗教道德的范围很广,内容丰富,宽容主张就是宗教道德里的一个重要内容。宽容是宗教对信徒的基本要求,也是宗教对待世俗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态度,它要求每个人持有一颗爱心,为他人着想,以完成善业,提升境界。
基督教的宽容思想建立于上帝对人的创造上,人是按上帝的形象创造的,因此人人都是平等且自由的,基督教的宽容精神具体表现在效法基督,提倡平等,拒绝报复,爱人如己,施舍饶恕等方面,这些也是基督教道德实践的具体内容。基督降生后的新约信仰,有别于旧约摩西的律法。犹太教宣称犹太民族是上帝的选民,而其他民族则是上帝的弃民,而基督教抛弃了犹太教唯我独优的狭隘上帝观,它宣告上帝不仅是犹太民族的上帝,也是全人类的上帝。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出基督教宽大的胸襟和博爱的精神。
西方的基督教在公元初期创立之时,是经过非常艰苦而漫长道路的,那时的基督教徒为这一教义的传播和承延,曾经受到过残酷的迫害。为此,在基督教的学说中,"爱你的敌人","给人以温暖","拥有谦虚的精神","宽容他人"等内容成为宗教宽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宽容别人意味着允许有异己的人或观点存在,同时也意味着怀疑精神存在。然而在宗教中对信仰的信念是不容置疑的。宽容他人"为美德的中世纪宗教,对于宽容的实施,归根结底是以他人对其教义的信仰与否为标准的。在那里,理性只能是信仰的奴仆,理性服从信仰,信仰高于理性,信仰主宰理性。任何对信仰的丝毫疑虑都是不允许的,更不用说那些会动摇根基的科学理性知识了。只有在坚决维护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谈"宽容他人",才能实施宗教宽容。
西方宗教史上曾经因为宗教不宽容而有过血的教训,比如说长期的宗教战争。这就是因为宗教的不宽容加上滥用政治权力而导致的。正因为长期有残酷的宗教迫害,正因为有这么多血的教训,西方才最终走上了一条宽容的道路,制定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法律,并使这两条原则深入人心,成为习惯。本来信仰是内心的事情,而不宽容的行为只通用针对人的肉体。所以不宽容并不会导致受迫害的人改变信仰,你可以把一个人的身体捆起来,但你却不能捆住他的思想。要人信一个东西,或者不信一个东西。你只能用说服的办法,而不能用暴力。从社会的角度来讲,不宽容会导致许多禁锢,它会使得创造力贫乏,使整个社会缺乏生气。这里还涉及法律与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一个宗教信徒只有在触犯了法律的时候才应当根据法律而受到惩罚。不能够因为他是某个教的信徒就要对他判处刑罚,或者判处比他应得的更重的刑罚。一个有真正宗教精神的国度,应该对各种宗教能够兼收并蓄。
参考文献:
[1]洛克《论宗教的宽容》,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8页
[2]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页
[3]严存生主编《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92页
[4]龙敬儒《宗教法律制度初探》,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5](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16页
关键词:严复;政治学思想;内在理路
萧公权曾说:“(严复)《政治讲义》真可谓清末之第一部政治科学著作。”在中国,严复是第一个运用西方式的经验理性、通过对政治制度的追根溯源来系统地思考政治变革和社会问题的知识分子。他比较罕见地沿着经验主义路向、遵循实证主义方法、独立地思考人类(尤其是中国)的历史和社会问题,形成了与众不同的政治学思想。虽然,除了《政治讲义》之外,他并没有系统的政治学著作,但是,从大量的译作、按语、论文和书信中,仍然可以发现他政治学思想的潜在体系,可以找到隐含的内在理路。
一、天演论和人类社会起源
天演论是严复政治学说的基点,它是严复吸纳并改造斯宾塞、赫胥黎社会进化论思想的产物。严复试图用它来解释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问题,也以此来解释人类社会各种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起源和演进问题。
严复认为,宇宙万物都由“天”演化而来。“天演”就是宇宙和自然生生不息的演化历程。天演的基本法则就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各种生物自产生之后,它们之间就展开了激烈的生存竞争。由于人类对环境最有适应能力,于是就逐渐成为地球上最有竞争力的物种。同时,人群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在《天演论》按语中严复说;“能群者存,不群者灭;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而“群肇于家,其始不过夫妇父子之合,合久而系联益固,生齿日蕃,则其相为生养保持之事,乃愈益备。”也就是说,群体和家庭是自然衍生和发展之物。接着,家庭组织日趋稳定,人群日益成熟,人类社会就随之出现并日趋复杂化。
二、政治制度的起源及其各种形态
政治关系、政府、国家和政治制度的起源等问题也同样以天演论来加以解释。
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有些能力比较强的人(体力或脑力胜于他人者)脱颖而出,于是他们就成为人群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这种组织与被组织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严复看来,就是政治关系的雏形。在原始人群和部落中,就已经存在着这种关系。在部族的生存竞争和部落联盟的扩大之中,政治关系不断稳定化,政治权力不断扩散。于是,稳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出现了,政府的雏形也就随之出现。当成熟的政府出现之时,国家也就出现了。国家是天演的产物。严复说;“今之国家,一切本由种族,演为今形,出于自然,非人制造。”他一向反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契约论,认为契约论是一种先验臆说。
国家和政治制度不断演化,发展成为各种形态。对此他又有比较详细的分类。按照政府的成熟程度,国家可分为“深演”和“浅演”两种。“浅演”国家又分为“宗法国家”(tribe)和“神权国家”(theocracy)。“深演”国家才算是自然成熟的“真正国家”(stare)。“宗法国家”、“神权国家”和“真正国家”因国家内部的结合比较有机,所以可称之为“自然国家”。此外,还有内部联系不紧密的“非自然国家”。按照政府的具体形式,又有countrystate(域邦国家)和citystate(城邦国家)之分。而countrystate可分为Federate(联合制)国家和Unitary(单一制)两种。联合制国家又分为Staatenbund(邦联制)和Bundesstaat(联邦制)两种。联合制国家则可分为Centralized(中央权力较重)的国家和Decentralized(地方权力较重)的国家。等等。这些分类直接借用了西方政治学的成果,并无多少创意。但是,它为进一步分析政治制度的演化规律作了经验知识上的梳理和准备工作。
三、政治制度的演进
严复认为,生存挑战是一国政治制度演化的契机。但是,如果生存挑战过于严酷,超过了一国应对能力的极限,则该国可能会因此而衰弱甚至消亡。如果挑战比较适度,则有利于该国生存能力的增强。适度的生存压力可以使一国国内“机关渐完,团体弥固。”外患深浅与一国政治制度的疏密有这样的关系:“凡国成立,其外患深者,其内治密,其外患浅者,其内治疏。”在不断的挑战和应战中,一国的政治制度就可以由浅而深、由简单向复杂、由幼稚向成熟不断演进。
地理因素对政治制度的演进也有很大的影响。相对隔绝的地理位置有利于国家的生存,有利于保持该国原有政治制度的稳定。例如,在中世纪的西欧,在易守难攻的地理位置上,存在着许多独立的城邦制国家。相反,中国的黄河流域因为地势平坦,所以那些星罗棋布的诸侯国很快就被兼并,因此中国很早就完成了统一。他说,中国“北起龙庭天山,西缘葱岭轮台之限,而东南界海,中间方数万里之地,带河厉山,浑整绵亘,其地势利为合而不利为分。故当先秦、魏、晋、六朝、五代之秋,虽暂为据乱,而其治终归一统。”而欧洲的情况则相反。在中世纪的欧洲,十几个国家“各立君长,种族相矜,互相砥砺,以胜为荣,以负为辱。……此其所以始于相忌,终于相成,日就月将,至于近今百年,其富强之效,遂有非余洲所可及者。”特殊的地理分割使欧洲各国长期处于适度的生存挑战之中,迫使它们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各项制度,欧洲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在近几百年中进化到全球领先的水平。究其原因,他认为“虽日人事,抑其地势之华离破碎使之然也。”
严复还认为,政治制度演进的程度取决于社会演进的深浅。社会演进程度越深,则政治制度就相应地更加成熟。他说,“天演之阶级愈进,将政府之机关愈密,不但愈密,亦且愈灵。”通过分析历史上已有的和现存的各种社会形态,可以看到人类文明发展的轨迹“初级的社会形态是蛮夷社会(或称图腾社会),比它高级的社会形态是宗法社会,更加成熟的民族和国家(如欧洲各个民族和国家测已经进入到现代社会”,西方现代社会是目前最为成熟的社会形态,因此,民主制度是目前最优良的政治制度。
四、政治制度生存和演进的复杂条件
政治制度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众多复杂的条件。严复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又借鉴了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斯宾塞以社会有机体论来分析社会分工问题,而严复则用它来考察政治制度的生存和演进规律。严复认为:“一国之政教学术,其如具官之物体欤?有其元首脊腹,而后有其六府四支;有其质干根菱,而后有其支叶华实。”这里,他将整个社会比喻为生物有机l体,而政治制度只是有机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他又说;“治制之立,其法度隆污不同,要皆如桥石然,相倚相生,更其—则全局皆变。”这个比喻还是说明政治制度与社会整体中的其他部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关联盘根错节,牵一发则动全身,如要对某项制度进行变革,则“一行变甲,便思变乙,及思变乙,又宜变丙。由是以往,胶葛纷纶。”总之,任何一项制度都必须依赖于社会有机体中的其他部分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任何一种制度变革也必然牵涉到整个社会制度的演变。社会有机体论是理解严复文化思想和政治学说的关键所在。
五、渐进主义的政治变革
依据天演论,一个国家在面临生存挑战时,它的各项制度必须向优化的方向演进,否则就会被淘汰,因此,政治制度的优化变革乃大势所趋。但是,依据社会有机体论,则政制变革又不得不谨慎从事。
任何一国的政治制度都与该国的其他制度和社会条件处于有机的联系之中。而这些关联非常复杂,无穷无尽,很难被认识所穷尽。经济、文化、社会习俗和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都是政治制度生存和演进的条件,所以,政治制度变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工程。在社会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如果将先进的政治制度植入另一个完全异质的落后的社会有机体中,那么,新被植入的政治制度必然很难存活。这样的政制变革不仅不能成功,反而有害。他说这样做“将无异取骥之四蹄,以附牛之项领,从而责干里焉。”堪至还不如让牛老老实实地耕地。所以,严复强调,人们在进行政制改革时不可无视本国的社会和历史条件。这些复杂的社会条件是一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无法超越的集体经验。
对于新旧制度转型的历程严复有一个形象的描述。他说,新制度兴起之后,就像激流一样,奔泻而下,势不可挡,经过一段急湍之后,就会平静地畅流千里。而激流阶段就是制度转型中的危险期。对于这种危险严复有很清醒的认识,他说:“夫人类之力求进步固也,而颠阶瞀乱,乃即在此为进之时,其进弥骤,其涂弥险。新者未得,旧者已亡,伥伥无归,或以灭绝。”激进的政治变革必然要废止旧的政治制度,而新制度如果与社会现实不协调,则原本还勉强可以维持的社会秩序必然崩溃,社会反而会更加混乱。激进的变革,就象对病人膏盲的病人下了一剂猛药,不但不利于国家的康复,反而会加速这个国家的衰亡。所以,严复认为,虽然新制度的胜利是必然的,但旧制度在特定阶段也有其合理性。
政治变革是由人来实现的,严复并不否认人在政治制度演进的能动作用。但是,他又认为,不可夸大人在政制演进中的作用。人只能适应环境,根据环境所提供的条件来推动政治制度的变革。因而,稳健的制度变革是严复的一贯主张。他说,在新旧制度斗争的“急湍河段”应以疏导为主,“治水之功,当利于疏凿。”又说:“是故明者慎之。其立事也,如不得已,乃先之以导其机,必忍焉以须其熟。……夫而后有以与时偕达,有以进其群矣。”而引导人们进行稳健的制度变革的历史重任,在严复看来,就落到那些通达事理、智识超群的精英们(所谓明者、能者和圣人)的身上。他们的作用,就是认识国家和社会所处的历史条件,认清发展的方向,把握时机,稳健地推进本国的政治改革和社会发展。这就是,“能者当事,仅能迎其机而导之耳。”一言以蔽之,严复的改革观是渐进主义的。
六、结论
【关键词】人类;环境;保护
【Abstract】Thisarticlefromthegeographyangle,elaboratedtheideologicaleducationandtheenvironmenteducationvitalrolewithprofundityandaneasy-to-understandapproach,andpowerfullyelaboratedtheprotectionnaturalresource,thecontrolpopulationgrowthimportanceandthenecessitybythevividdemonstration.
【Keywords】Humanity;Environment;Protection
地理课是初中学生必修的一门基础课程。这门课程对于学生学好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发展智力和培养能力,逐步形成地理科学的基本观点,关心并谋求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养成健康的情感,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从而实现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初中地理教科书将知识教育、思想教育、能力培养结合在一起,为学生的终身学习发展打下必要的基础。
1思想教育是地理环境教学的重要课题当前我国社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问题已成为跨世纪的首要问题。保护环境和持续发展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高增长的同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也十分突出。协调人类环境关系一向是地理学的主题。在地理教学中帮助学生正确认识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的关系,树立保护环境,创造美好的人类生存环境。例如教师就结合学校目前工作部署,开展环保活动,帮助学生设计出一期环保专刊,做一些环保活动(如开展变废为宝活动等)。
2思想教育渗透在具体章节中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自然灾害频繁多发,地区差异大,在有关各章节教学中,都要根据国情,讲授国家的基本国策和法令,如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祖国的重要意义”“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旅游区的建设和保护等等,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资源观,人口观和环境观,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激发民族自豪感和责任感,从小树立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志向。
3思想教育渗透在每堂教学中为什么要学习地理,学生并不是全都很清楚的。为了不使学生盲目地、被动地学习本课程,激发学生主动学习地理的热情和兴趣,教师应特别强调学生学习地理时要多动脑筋,想一想“是什么”“为什么”等等,还要多读、多看、多动手,积极参加课外活动,扩大地理知识信息来源。
例如1“人类活动对气温的影响”一段,老师问学生:“地球气温为什么逐渐变暖?”学生推断,现代工业燃烧煤、石油、排出二氧化碳——二氧化碳吸收地面放出的热量——被大气吸收而使气温变暖,危害:使两极冰川融化;使全球海平面升高;沿海低平原与城市遭淹没;如何防止气温变暖?激发学生兴趣。例2“自然资源一节”
老师:举例说出几种可再生资源?
学生:森林、水、鱼、土地。
老师:举例说出几种非可再生资源?
学生:石油、铁矿、煤。
老师及时肯定学生答案后,再要求学生想一想,如果资源使用不合理,森林、水、鱼会不会变成非可再生资源?学生很快说出盲目砍伐森林,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山区土壤渐渐变薄以致变成石山,树木不能长,森林消失,淡水、湖泊水遭受污染,不能饮用。鱼如无休止地捕捞,不让繁殖或不放养可使鱼灭绝。培养学生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正确认识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例3“世界的人口问题”一节,引导学生看“苦难的母亲”漫画,指出全球人口己超过60亿,个个都要“母亲”来照顾饮水、吃饭、穿衣,这有多么难啊!接着老师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口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人口增长过快——资源供应不足,环境恶化,生产赶不上人的需求。
人口增长过慢——劳动力短缺,社会经济负担加重,老年人口本身的问题。
人口如何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相适应,教育学生对人口问题能有一个正确认识,既不盲目乐观,也不消极悲观。因此,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人口观,是进行思想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例4“现代人口迁移的三种形式”老师问学生有哪三种?
学生:1.科技移民
2.劳动力输出
3.国际难民迁移
现代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刑法对犯罪处以严厉刑罚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对国家的统治秩序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被侵犯,国家便运用手中的刑罚权以遏制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蔓延。因而在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关系以及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手段之一等主流理论的倡导下,国家和社会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惩罚犯罪的权利也就自然而然地归国家垄断所有。在这样一个以犯罪人和国家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个人往往被忽视,被侵犯的权益并没有因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得以恢复,刑罚的运用仅能给予抽象性的心理抚慰,这些具体的被害人仍然深陷于权益受损的痛苦之中。因此,以被害人为中心旨在修复和补偿被侵害的法益的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人们在对传统刑罚理念的质疑和批判的同时,加速了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多元化进程。
一.何谓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西方近30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司法模式,它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恢复性司法强调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简单说来就是通过恢复性程序达到恢复性结果,其所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恢复性司法的最初设想在于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使得社区人际关系经过整合达到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时也能够使得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从恢复性司法所包涵的内容以及其所追求的目标看,其对犯罪与刑罚理解有着与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完全不同的理念。传统的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侵害,是对统治秩序的冲击,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而基于这种理念产生的犯罪行为的可罚性是现行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国家”对抗制度产生的根源。随着“被告人中心论”成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确立更是将被告人权利保护推向极致。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几乎处于被忽视的地位。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强调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被提出并逐渐发展起来。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全新的理论是对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的颠覆。它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益,其次才是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对犯罪人的刑罚处罚是无意义的,犯罪人应当以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并通过赔偿、道歉等行为消除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方式承担责任。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钱赔偿、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劳务、社区服务等等。与传统刑事司法中的刑罚相比,恢复性司法认为现行的司法系统将真正受犯罪影响的人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是这套规训与惩罚机制的最大失败,这必然使得司法民主变成一句空洞的口号。故此,恢复性司法强调减轻乃至消除被害人因犯罪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使被害人尽快摆脱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并通过犯罪人积极的劳动和服务在犯罪人、被害人及社区成员之间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
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
恢复性司法以一种非正式司法的面目出现并以其所具有的对被害人权益的特别关注、社区的广泛参与、犯罪者的重新社会化等价值,以及恢复平等社会关系的最终目标而引起了人们的思考。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在早已确立以国家刑罚权为核心的近现代刑事司法体系高度发展的前提下会出现这样一种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共同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呢?事实上,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有其深层的原因。矫正性司法的不尽人意、居高不下的犯罪率,特别是再犯罪率的社会现实引起人们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对刑罚目的与功效的思考。
1.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与预防犯罪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都是刑罚在其产生和运行之时所体现的价值等。刑罚因犯罪而存在,刑罚因犯罪体现其价值。刑罚作为人们所能想到的消除犯罪的方法,被精心设计加以运用,以期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有效地遏制犯罪现象的产生。源自社会内部深层矛盾的犯罪原因的复杂多样,决定了要彻底消除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现象并不是刑罚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菲利指出,如果我们把犯罪的总体结果与导致其产生的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的不同特征进行比较,就会很容易发现刑罚对犯罪结果只不过略微有些影响。而自称为一种能够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简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徒负虚名的万灵药。刑罚是一种暴力,以刑罚来制裁犯罪,它在本质上仅仅是暴力对暴力的原始反应,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样,能够将一个性的人变成一个社会性的人。[①]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依靠的主要手段之刑罚,在强大的犯罪攻势面前,在预防犯罪的客观需求面前,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用有限的刑罚施加于无限的犯罪之上,总是让人们看不到希望。刑罚的严厉,功效的短暂,犯罪形势的变化无穷,社会防卫者孜孜不倦的教育改造,使得这一触及刑罚与犯罪深层矛盾的阐述显得是那样的无奈。就拿刑罚的威慑功能来说,第一,刑罚对于不知行为为罪的法盲不起威慑作用;第二,刑罚对于蔑视刑罚者威慑作用不大;第三,刑罚对抱有侥幸能脱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慑作用不大;第四,刑罚对激情犯难以起威慑作用;第五,刑罚对性情鲁莽者难收威慑之效应;第六,刑罚对过失犯难以发挥威慑作用;第七,刑罚对以受刑罚处罚来博取“英明”者威慑力不大;第八,刑罚对头脑简单、认识水平低、思想幼稚者威慑力有限。[②]又如,死刑对丧失生活信心,厌倦世间生活的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解脱;罚金刑对于生活富足的犯罪人来说,犹如九牛一毛;资格刑对于一般的犯罪人而言,其政治权利的缺少,对其平常的生活并不会带来影响和变化;自由刑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低层、饥不饱腹、衣不遮体的犯罪人来说,往往是其生存下去的办法。每个人因身份、地位、经历、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心理承受能力、思想意识以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对刑罚的感受不尽相同,千差万别。因而,立法者当初所设计和预想的痛苦刑罚之惩罚功能的发挥也就必然大大折扣。再者,改造功能是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其集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与劳动改造于一身,可以起到根除犯罪人再犯罪意识的作用,因而往往被寄予厚望。然而,刑罚这一重要功能,往往受到社会客观条件和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制约,有时难以收到事先料想的改造效果。加之有时改造的不彻底或是罪犯的被监狱化,从而会大大抵消和削弱刑罚改造的功效。
2.刑罚对再犯的“成功”塑造与犯罪人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成果表明,刑罚具有“制造”犯罪的消极影响。意大利学者格拉曼迪主张:“根据长期的历史经验,国家使用刑罚权,按照罪刑法定主义惩罚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刑罚不仅不能消除社会危害,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③]研究刑罚“制造”犯罪的消极作用最有名的是标签理论。它是一系列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④]贴标签理论认为社会的有权群体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且以此作为区别与其他合法公民的符号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该标签就是导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社会成员在实施了第一次犯罪行为之后,被国家的一系列机构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在首次接受的惩罚消灭之后,“犯罪人”的标签给犯罪人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使得其自我评价降低,自我形象无法重塑,社会关系无法恢复正常,进而迫使他们只能进入容纳并认可他们的亚文化群体。正是由于长期被排斥于传统社会之外,从而逐渐成为常业犯罪者,并与犯罪团体相认同。
刑罚在实际执行完毕之后仍然继续发挥其固有效应,以防止犯罪人继续犯罪,加强社会防卫之功效。曾被施以刑罚的标签除了向社会显示犯罪人曾经是社会规则的背离者之外,还寄希望于这醒目的标记能够加深犯罪人的羞耻感,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过去因背叛所遭受的痛苦而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也告知社会需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与教育,以继续修复其人格上的缺陷,使之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带有前科印记的犯罪人在出狱后的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会严重影响到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求学就业的困难以及生活的诸多不便使得他们的价值观严重扭曲,社会主流文化以及群体对他们的强烈排斥使得其对自身是否能够再社会化产生了极大的怀疑,随之而来的对亚文化的再次认同和对亚文化群体归属感的建立再次将他们推向了犯罪的边缘,而教育刑对他们规劝与引导以及给予他们的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构建与憧憬则会渐渐消散直至被彻底忘却。人生观、道德观与价值观长期处于这种的混乱和迷茫的状态无疑再次推动了犯罪人对犯罪性格的重塑。
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使得监狱在主观上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同时,客观上却常常使得罪犯的再社会化的实现变得步履维艰,甚至于可能使罪犯的性得到加强。犯罪人在监狱中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收,往往可能使得对其的教育改造变成为对其化情绪的培养,对其人格的加强。从一定程度来说,这也是一种犯罪化的过程。在罪犯监狱化过程中,罪犯彼此传习犯罪技巧和行为恶习,使罪犯由原来的“单面手”变成了“多面手”,道德观念进一步衰退,廉耻之心进一步丧失。监狱化过程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倍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性程度,产生众多的累犯和惯犯。[⑤]加之在刑罚执行完毕,犯罪人回归社会之后,非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权利的限制与资格的剥夺,使之不能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地位。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前科作为贴在犯罪人身上的标签一直影响着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前科报告制度以及档案中的犯罪记录,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得已经完成改造,已经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回归社会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歧视性的社会处遇大大降低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信心,权利和资格的限制与剥夺使得他们再度与社会绝缘,隔离感的产生极有可能促使新的犯罪人格的生成,促使潜在犯罪人向犯罪人角色的转化。
3.刑罚实现的抽象正义与被害人具体救济措施的欠缺之间的矛盾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安抚功能对于防止受害人加害于犯罪人具有积极意义,这是因为,刑罚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欲。但是,这一功能并未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受害人都能起到防止私力报复与犯罪连锁反应的效果。这是因为,犯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痛苦使受害人所产生的憎恨与报复心理往往是无限的,受害人不只存在对犯罪人予以严惩的要求,而且还存在让犯罪人对其物质损害或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愿望。“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作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但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模式,显然无法满足被害人的真正需要。”[⑥]然而,犯罪人可能因已将犯罪所得挥霍殆尽而无法将受害人的财物归还或者可能因一无所有而难以赔偿受害人因受犯罪之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受到的了刑事制裁,受害人也可能因物质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采取报复犯罪人或其亲属的极端行为。刑罚对受害人严惩犯罪人的要求以及赔偿其因犯罪所受经济损失的愿望难以完全满足时,很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和危害行为的增加。
传统刑事司法体制所确立的国家被害理念将对犯罪人的声讨统一行使于国家司法机关职能之中,被害人内心的复仇情感的迸发,使得刑罚的执行是那样的深得人心,因果报应的惯性思维也使得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能够完全包容刑罚的恶。在复仇情感得以宣泄,因果报应得以实现之后,社会的秩序恢复了往日的平静。然而,在实际权益被犯罪侵蚀过后的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往往感到十分痛苦与无助,被害之前生活的完整与快乐因犯罪而残缺,国家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在现行的刑事法治模式中,虽然承认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但更被认为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侵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原法规定相比,虽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但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时,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这种缺陷是使被害人在没有实际物质保障而陷入极端困境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实践中刑事赔偿往往难以兑现。各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部分判决的多,执行的少。原因主要在于被告人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法院自然也就无法执行了。刑事被害赔偿有其特殊性:一是赔偿数额一般较大;二是犯罪人大多为个人,经济上的偿付能力相对较弱;三是多数犯罪人要服徒刑。赔偿数额与犯罪人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刑事被害赔偿实现的相对困难。
4.刑罚运行成本的昂贵性与刑罚目的实现的低效性之间的矛盾
刑罚运行的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国家在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过程中所投入的资源,而与之相对的是刑罚的收效,即指通过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所实际达到的符合刑罚目的要求的客观效果。刑罚运行成本包括因刑罚制定、实施、执行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刑罚不可能自动得到实施,必须由国家来推动这部机器的运转,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首先,创制刑罚必须有立法机关,而无论是立法机关的运作,还是为创造刑罚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及起草、征询意见、专家论证、表决通过、修改补充等都要有足够的经费开支。其次,在创制刑罚之后,需要转入动态的适用,包括刑事侦查、审查、刑罚裁量等。再次,当刑罚裁量确定之后,还需要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这就必须营建监管设施、配备监管人员。尤其是长期自由刑,被监管人员的生活所需必须由国家负担。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往往影响了刑罚的有效性,导致刑罚在惩罚与预防犯罪时收效不高。刑罚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并非如当初设计时那样,令人欣喜,即通过有效的威慑,良好的改造,充分发挥刑罚的诸多功能,达到惩罚与预防的目的。高成本的投入,并未产生理想的效果,现实中存在的多重阻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罚功效。如前所述,长期以来,刑罚对犯罪人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先天不足,加之教育改造往往被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所限制和干扰,使得国家在运用刑罚惩治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随着的社会的发展变化,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多,犯罪形式的不断翻新,刑罚作为国家在抗击犯罪的生存斗争中的主要武器,不仅没能消除社会危害,似乎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犯罪人也在同刑罚的斗争中变得愈加“成熟稳重”。
众所周知,刑罚因犯罪而发动。由国家机关统一规定并适用的刑罚所针对的是犯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刑罚发挥报应之功效,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抚平因犯罪而导致的情感创伤之后,刑罚被寄以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重任,望能通过刑罚之痛训诫和规劝犯罪人,尽可能地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可见刑罚以惩罚报应犯罪为始,到矫正预防犯罪而终。这样设计出来看似完善的刑罚体系,有着从轻到重衔接紧密的各种刑罚方式,有着统一公正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但是要将其适用于各种各样特殊具体的犯罪行为之上,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公共利益还是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能有效地发挥惩罚和预防的功效是摆在立法和司法面前的难题。简言之,就是对于各式各样特殊具体的犯罪行为,一般化、类型化的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这一难题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传统司法的种种弊端体现出传统司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重刑之下的监狱人满为患,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加之犯罪率居高不下从而引发了人们对现行刑罚结构及功效的怀疑和批判。既然刑罚的产生是为了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那么只要是能有效地实现该目的的任何方式都将可以纳入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尝试之中。与此同时,随着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及其日益广泛的影响力,人们对犯罪与刑罚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对现有司法模式的变革性尝试,以其独特的视角掀开了刑事司法研究新的一页。
三.恢复性司法之修复理念
1.被害人的利益是惩罚犯罪人的出发点。
恢复性司法是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近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下发展而起的以被害人为中心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司法理念的展开,还是司法程序的设计,都紧扣着被害人这个核心,而被害人的利益也成为司法活动所维护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尤其在选择对犯罪人的具体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不难想象,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传统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是被忽视的对象。事实上,在强大公诉机关的诉讼行为外,很多犯罪的被害人关心的并不仅仅是对犯罪被害人的惩罚,而且还包括从国家的刑罚惩罚那里,他们能够得到多少现实的利益和对遭受损害的满足。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是不可逆转的,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要最大程度地修复犯罪给被害人所造成的创伤,既应保证被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物质赔偿,又需平抚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由此可见,对于那些给被害人带来物质损害的同时,又给他们带来人格上的侮辱和巨大的精神负担的犯罪而言,就要求犯罪人用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的方式从根本上修复被犯罪搅乱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其将“尊重被害人”理念作为中心,通过鼓励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使得事情的是非曲直得以澄清,使得被害人的精神负担得以减缓,加之犯罪人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与义务劳动,使得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得以弥补,从而真正的起到抚慰被害人以及修复犯罪创伤的功效。
2.对犯罪行为的再认识是恢复性惩罚的理论依托。
恢复性司法理论认为,犯罪既不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也不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是个体在社区共同影响下实施的并非仅归根于其自身原因的行为。许多西方犯罪学家和法社会学家这样认为,犯罪是由刑事法律产生的,罪犯只不过是打上犯罪烙印或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犯罪只是一种社会评价现象。正是由于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首先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事情,被害人和犯罪人处于中心位置,他们的意见应当起决定性作用。通过这种合意型犯罪处理方式,承认当事人本人有能力成功解决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与冲突,允许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彼此之间的冲突使破裂的关系得到修复,以恢复到原来法律所确定的状态。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既然认为犯罪是对个人的侵害,那么现有的由国家进行惩罚的刑事责任也就随着变成一种无意义的抽象责任。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只注重对犯罪人的惩罚不同,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人应负的责任是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他应当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这些损害。为了恢复正常的社区状态,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是现实的、具体的责任,犯罪人的责任在于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对被害人道歉,承认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尽最大可能赔偿损失,提供社区服务,消除不良影响,请求被害人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尽量避免将来重蹈覆辙。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国家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对很多犯罪人来说是不必要的痛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而此时国家传统的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无助于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无助于消除犯罪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影响。
惩罚犯罪人既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解决社区中业已存在的导致犯罪的矛盾和问题。犯罪被害调查也发现,公众的惩罚欲望并不像以往所想象的那样强烈,许多被害人愿意有机会寻求补偿,甚至愿意用和解代替传统的刑罚。那些寻求比刑罚更积极的犯罪处置办法的研究人员,都赞同实施补偿性司法模式,提倡重新确定刑事司法目标,朝着调解和赔偿的方向努力。[⑦]
3.更加趋于人性化和轻缓化的惩罚方式是修复正义的主要手段。
不可否认,刑罚是人类用以对付犯罪的最为古老、最为严厉,也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刑罚作为一种“以恶制恶”的手段,虽然具有存在的正义和社会伦理基础,但它的适用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对犯罪人人性的思考趋向边缘化。恢复性司法考虑到“人之所以作为人”的需求,注意考察犯罪改造过程中的人性化的因素,意在弥补刑罚产生的负面影响,以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司法模式,更重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恢复性司法从人们的社区生活和人际交往关系中寻找犯罪原因,犯罪并不只是犯罪人自身道德邪恶的结果,相反,很多犯罪人都曾遭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很多不公正的待遇。犯罪是犯罪人的消极生活态度和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意志力脆弱和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造成的,着眼于帮助犯罪人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
现有的刑事司法系统能够做到的往往只是在一个人犯罪后,为防卫社会,将其与社会隔离开来,其副产品就是国家不提供犯罪人与被害人见面与和解的机会,这样做的结果是虽然防止了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也使得犯罪人一方面得不到来自其家庭成员的道德教育和感情支持,另一方面没有机会了解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巨大痛苦,不能从人性的角度上对犯罪人产生震撼,不利于犯罪人的悔罪和改恶从善。如我们一方面要改造罪犯,另一方面却又将罪犯关进监狱,而监狱这种封闭的环境,不仅不利于其再社会化,还常常面临着被“监狱化”的危险。与正常人一样,犯罪人也有平常社会人具备的自尊心,也期望被社会重视。当他们受到过多的耻辱时,“人性恶”的本性就会显现出来。为摆脱这种耻辱,犯罪人在内心深处必然要蔑视带给他们耻辱的法律秩序以及司法机关,进而形成与主流意识不同的亚文化圈。监禁刑所造成的耻辱不但无助于促进犯罪人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会增加他对社会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蔑视与反抗,从而演化出更多暴力行为和越轨行为。有鉴于此,恢复性司法程序提出一方面通过鼓励犯罪人讲明犯罪的动机和过程,找到犯罪人内心冲突的原因,并通过其家庭成员和社区志愿者的帮助,使犯罪人的心理恢复平衡;另一方面,力图增强犯罪人、家庭和社区的能力,使犯罪人在工作、家庭与社区中担任一定的角色,使他们产生归属感和价值感。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看来,刑罚不是处理犯罪的适当手段。刑罚对于被害人和社区损失的恢复来说,早已是不必要的、无实际意义的。从实际运作而言,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替代了国家正规的刑事司法程序,或者扩大了司法转处的适用,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刑罚的实际适用。可见,恢复性司法所主张的价值理念和实际效果,处处都体现着刑罚人性化、轻缓化的思想。
4.从监狱到社区——犯罪改造与矫正模式的转变是修复社会关系的关键。
现有刑事司法模式强调对犯罪人的谴责和惩罚,期待以刑罚来遏制犯罪。然而从实际效果看,通过监禁刑对犯罪人的改造从而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已经被证实是有限,相反却问题丛生。“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许多问题,例如监狱人满为患、建造监狱问题、监狱机构的维持和人员费用昂贵。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仍然将注意力放在公众对犯罪的反应上,而不是放在确保公正处理被害人和犯罪这方面,结果不但造成近30年来世界刑事政策重刑化的趋势,而且使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亦不能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物质精神补偿,进而形成‘二次被害’。”[⑧]
每个人都只有在与他人的相互依存中才能生活的,这一依存环境就是社区。恢复性司法强调的社区矫正理论,通过动员社区解决犯罪问题,通过犯罪人的社区服务以及一系列的赔偿性措施力图化解人际冲突,减少社区矛盾,从而消除犯罪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恢复社区的原状以及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对犯罪人而言,因为其犯罪行为会招致来自被害人的怨恨和来自社区的歧视,使他即便是接受了刑罚的惩罚后,也将很难重新融入社区。对社区而言,因为犯罪的发生,可能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友之间的不和睦,从而使社区成员间的联系和信任受到破坏。如果被害人与犯罪人及其双方家庭成员、社区成员能够正确对待,通过探究犯罪的原因,寻找解决的办法,使人与人之间的误解消除,导致犯罪发生的根源消失,那么消除因犯罪而使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区受到的不良影响,以期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也就变得实际可行。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犯罪损害后果的赔偿与恢复,对于受到犯罪损害的被害人和社区来说,犯罪者履行给付财物或服务的义务,具有实质性的效用。另一方面,这种赔偿负担也促使其他潜在的犯罪者增强规范意识,不会误以为违反刑法只需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实质性地赔偿被害人损失和面对被害人责问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恢复性司法既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刑罚对社会关系形成的再次冲击与破坏的风险,减少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与紧张关系,又能够使得人与人之间做到真诚地谅解与包容,降低社会人际冲突的发生可能性,充分发挥犯罪预防的功效。
【注释】
[①][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68.77.
[②]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9.300.
[③]孙明.《预防犯罪:一种国际实践》,载《检察日报》2001年7月3日第3版.
[④]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7.
[⑤]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16.
[⑥]张庆方:《恢复性司法》,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49.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生态危机的凸现,人们对传统林业经营思想和经营模式进行了反思,提出了生态林业概念,后又逐渐演化为可持续林业、现代林业。然而,到目前为止,现代林业这个概念,还未被人们真正认识和正确理解,业外人士往往错误将“现代林业”当作“现代化”林业。业内人士也有不少人将“现代林业”抽象化,使“现代林业”远离社会,脱离实际,严重影响了中国现代林业的建设。
一、世界各国林业建设观念的转变
现代世界各国林业经营思想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具体的经营目标和重点上,虽然千差万别,但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基本一致,都在不断重视生态环境作用,兼顾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其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奥地利的“森林经营新模式”,其目的是实现不破坏生态平衡的环境保护与经营;瑞典的“立地特点林业”,认为“合理林业可与小规模自然保护和景观并存”;德国的“正确林业”,采取“与健全的科学知识和经验证明的实践准则一致的经营方法,同时,保证林地的经济与生态生产率,从而实现物质与非物质机能的永续”;加拿大的“模式森林计划”,以森林生态经营思想为基本原则,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入科学技术和生态技术,持证经营,充分实现森林多种价值;修正的热带“近自然森林经营”,要求从整体出发,经营森林生态系统,以保证生态系统的生产率与稳定性;日本的“森林•林业流域管理系统”,则从日本国情出发,把森林作为“绿色和水”的源泉,按照流域来进行经营管理。
林业不再只是一个经济部门,而是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人类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基础产业——这已是大家的共识。
二、“现代林业”的定义
国内较早的现代林业定义是:现代林业即在现代科学认识基础上,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和现代工艺方法生产以及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的,并可持续发展的林业[8]。后来,进一步发展,定义为:现代林业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全社会广泛参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高效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林业。
第一个概念一连使用了四个“现代”,关于“林业”之前,就其观点的实质而言,不过是“现代化”“林业”的定义。后一个概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实,这个定义的实质并未超越可持续林业的范围。
林学自创立以来,各国对于林学、森林、林业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林学经历了传统林学的各个阶段(从“大木头”林业到“永续利用”林业),向现代林学转变。“现代林学”成了以森林生态系统的营建、经理为研究对象,以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功能为核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和多种功能为目的的学科。对森林的认识也由单株树木、树木群体到森林生态系统的转变。由于人们对森林和林学认识的变化,是人们对林业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从“木头”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变,从“伐木”行业转变为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中心,全面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作为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从而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转变,以及当前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的日益突出,使人们又认识到,“社会”与“生态”是一个复杂的复合大系统,人类活动必须遵守其竞争、共生、自生三大原则,实行“资源共享、适时协同、按需生产、和谐共荣”,实现“人地共荣”,社会——生态系统的竞争、共生和自生机制的完善结合,环境合理、经济高效、社会文明、系统健康地发展。
因此,现代林业可以归纳表述为“和谐林业”: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研究并协调社会——生态系统中的社会关系和生态关系,实现社会高度文明,生物圈永久稳定和繁荣,人类共同幸福与进步。
只有通过科学高效的手段,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使这些关系和谐协调,才能迅速克服日益突出的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显然,这种定义克服了传统的割裂“社会”与“生态”的观点的弊端,强调了“关系”的重要性,突出了“关系协调与和谐”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三、“现代林业”的内涵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现代林业:①以森林生态系统为经营对象;②和谐地协调人与人(包括组织与组织、人与组织)、人与环境的关系(即:竞争、共生、自生);③“人地共荣”为最高目标。
因此,现代林业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以和谐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显然,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具有复杂系统所具有的网络性、多区域性、开放性、动态性、耗散性、作用过程多样性、多维数、非线性等特性,我们应该运用整体复杂性研究方法、3d方法(全社会共同参与系统诊断、参与方案设计、参与推广与实施),对以现代林业进行研究,对人地系统进行模拟分析,寻求系统和谐发展的新途径。
3.1经营对象
现代林业的经营对象是森林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最大生态系统,具有其他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结构特征。当把森林生态系统作为经营对象时,必须尊重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人类的经营活动不应超出其调节能力的阈值,以免造成生态失衡。就现代林业而言,就是要按照森林生态系统的演替规律,开展森林经营活动,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对于林地的养分耗损,增加林地养分补充,增加对系统的投入,建立新的高效的生态链,形成高级有序循环,促进林业系统向高级有序态进化。
3.2经营目标
现代林业的经营目标是森林利用达到“零废弃物”,实现“清洁生产”。实现林业“清洁生产”,就是通过改进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手段,达到削减和控制co2排放,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少或不产生生产性垃圾和生活垃圾。通过对有限森林资源的节约、节制和循环使用,创造健康有序的森林资源使用机制,实现和谐发展的循环性社会:①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术,如生物发电、低公害车、自然能源等。②建立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循环系统,确保环境卫生安全。③加大木质系列材料开发利用力度,提高木质系列产品生产效益。④培育人与自然友好相处的森林文化和生活文化氛围。
3.3经营原则
在目前矿物燃料日渐枯竭、人口压力加大和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现代林业的经营原则应该坚持:①开发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②营造高产能源林,解决农村燃料短缺状况,加快“绿色能源”替代矿物能源的步伐;③促进区域社会能源自给化、多元化,最终达到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④有效利用荒山荒漠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
3.4经营之路
除了坚强生态建设之外,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林业发展有必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①行业建设:加强林业能力建设,逐步把我国的林业建设成大生态产业,实现林业的和谐发展。
②加强林业意识建设:加强生态安全和生态关系知识宣传教育,强化领导林业意识,提高全民林业观念,倡导清洁生活方式和勤俭生活方式,合理分配资源,按需生产,实行清洁生产和节约生产。
③加强林业行政能力建设:加强林业组织建设,提高林业行政能力;加强林业质量建设,提高林业工程质量;加强林业制度建设,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和林业行政体制;加强林业工程同其他工程建设的联系,使它们有机结合,实现整体与局部同步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以上,只是笔者对“现代林业”思想内涵浅陋的思考。实际上,“现代林业”的思想内涵远比上述内容还要深广。总之,就我国而言,我国的林业底子薄,又走了许多弯路,林业经营水平还很低,林业行政能力还比较差,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运转模式和思维模式上,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现代林业”内涵的讨论和思考,促进我国林业观念的转变,提高全民林业意识,尤其是领导林业意识,转变林业行政运转模式,促进我国的林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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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孟子对儒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从时代特征出发,为孔子思想作出新的诠释,在基本遵循孔子论述的前提下,努力提升儒家学说的精神品格,从而发展孔子所创立的学说。他在孔子解诗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意逆志”的理论,对孔子以“仁义”为标准的人格美和人格美的形成,都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从而发展并完善了孔子的美学思想。
关键词:孔子孟子诠释美学思想
在儒家思想的发展史上,孟子有着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在孔子死后,孔门弟子曾子和孔子嫡孙子思先后担当起了继承与传播儒学思想的重任。如果说,孔子在他的时代,用“舍我其谁”的自信来巩固宗法制度下的一整套观念体系,那么同样可以说,从春秋时代到战国时代,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儒学思想也需要适应时展的需要,建立起一个新的诠释体系。处于战国时期的孟子,在儒学思想史上,就承担起了发展儒家思想的重任。
孟子对儒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从时代特征出发,为孔子思想作出新的诠释,在基本遵循孔子论述的前提下,努力提升儒家学说的精神品格,从而发展孔子所创立的学说,使儒家思想保持了自身的活力。他以“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以下只注篇名)自诩,从人作为生命的主体和人的生存的意义的角度,强化了孔子“仁”的理论的思想内涵,使之成为具有生存价值的一种理想与信念。因此,他的理论虽然在许多方面都与孔子的思想在表述上有一些差异,但却与之有着不可忽视的内在联系,在客观上起了丰富、开拓和深化儒家理论见解作用。本文着重就孟子对孔子美学思想的继承与创造性的发展做一些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从孔子解诗到孟子解诗
在儒学传统中,《诗经》是重要的文献典籍,相传孔子曾对《诗经》做了整理,《史记·孔子世家》说:“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礼乐自此可得而述,以备王道,成六艺。”他是把《诗经》作为教材运用于教学活动中,以此来培养学生的个人修养的。
把《诗经》作为教材来要求学生学习和理解,体现出孔子对《诗经》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十分重视。一般说来,后世学者把孔子所说的“《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当作孔子论诗的纲领,但对这句话的理解,事实上是存在分歧的。近人匡亚明说:“‘思无邪’,本是《鲁颂·駉》一诗中形容牧马人吆喝着叫马不要乱跑的意思(‘思’系虚词,吆喝声,‘邪’同斜,合起来即‘呕唷!不要乱跑!’)却被用为比喻思想正派。”[1]而把“思无邪”理解为“思想感情的诚正”,也只能看作是后来的学者用自己的观念去对孔子的话作符合自己思想观念的解释,这里姑不详论。在《论语》中,多处专门论述到《诗》,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诗》的社会政治、教育功能作综合地论述;另一种是对《诗》里的具体诗句的理解和阐述。
孔子十分重视《诗经》在社会政治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几乎可以说,他是把《诗经》当作立身之本来看待的。“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他认为,学诗是一个人能够成为仁人君子的必备条件或先决条件,从学《诗》起步(即“兴”),然后才能进一步学习“礼”和“乐”。他对学生说:“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就是对学《诗》的具体作用的阐述。朱熹对“兴”的解释是“感发志意”,也是从《诗》对人的正确健康的情感和思想的形成,产生启发、诱导、陶冶等作用来加以解说的。他对自己的儿子也是这样教诲的:“陈亢问于伯鱼曰:‘子亦有异闻乎?’对曰:‘未也。’尝独立,鲤趋而过庭。曰:‘学《诗》乎?’对曰:‘未也。’‘不学《诗》,无以言。’鲤退而学《诗》。”(《论语·季氏》)他还对儿子说:“女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论语·阳货》)孔子是从维护“礼”的目的出发,来教育学生和自己的儿子的,在他看来,用《诗经》里的诗句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就其对个人的素养而言,是“不学《诗》,无以言”,即可以在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时说话有所依据,显示出符合“礼”的修养;而学习《诗》里面所提供的经验、原则,又可以作为政治活动中的决策依据,增加自己的施政经验,增强自己的施政能力,否则,“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所以,在孔子的理论中,《诗经》的价值是很具体的:“迩之事父,远之事君”,也就是说,他把《诗经》里的诗歌,当作“仁”的教本和“礼”的规范,让它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孔子从这一原则出发,可以把《诗》里的许多诗句都往“礼”与“仁”的思想观念上去解说,对那些借《诗》里的诗句,能够举一反三地加以理解的学生,也就倍加赞赏。“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子贡曰:‘《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来者。’”《论语·学而》)“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论语·八佾》)在一般人看来,“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和“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都只是极其普通的日常生活现象的描述,可是到了孔子的眼里,就都带有强烈的“礼”与“仁”的色彩,而且他的那些得意门生,居然也能够顺着他的思路,从普通的诗句里找到了“礼”与“仁”的深刻内涵。
这种解诗的原则和方法,对儒家来说,可以是一种理论预设,他们在孔子的仁学思想的前提下,借助于《诗》的素材,演绎出无所不在的“礼”与“仁”的观念,丛强化了“礼”与“仁”的无所不在。但孔子对《诗》的这些零散的解说,只是一些即兴的发挥,有时难免有牵强附会之嫌。比如说,从子贡的“贫而无谄,富而无骄”,到“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再到《诗》里的“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这中间的联系在哪里呢?按照我的理解,就是孔子从“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的原则出发,来解释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关系,而“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正是达到这种“和”的境界的一种途径。这样的解诗方法,在一般人看来,确有些匪夷所思,但又自有其牵想妙得的合理性的一面。
而正是孟子,才从孔子的那些一言半语中看到了儒家诗学见解的闪光,并且把它上升为一般的美学原则来加以推导与总结,形成了一种重要的诗学理论。我们现在已经无法肯定,孟子是否正是从子贡和子夏的颖悟中看出了儒学思想的精髓,因为他曾说:“言近而指远者,善言也;守约而施博者,善道也。君子之言也,不下带而道存焉。”(《尽心下》)而子贡和子夏对《诗》的理解,正表明了他们具有“言近而指远”、“守约而施博”的过人的智慧,他们都能够从《诗》里面所描述的极其浅近的小事中,引伸出对“礼”与“仁”的深刻领会,并进而理解其中所包含的至大至深的“道”。
对孔子的这种解《诗》的方法,孟子做出了这样的理论上的概括:
咸丘蒙曰:“舜之不臣尧,则吾既得闻命矣。《诗》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舜既为天子矣,敢问瞽瞍之非臣,如何?”曰:“是诗也,非是之谓也,劳于王事而不得养父母也。曰,‘此莫非王事,我独贤劳也’。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万章上》)
在孟子看来,对诗句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对字面意义上,根据诗句里的片言只字,就望文生义地作机械的理解,从而损害诗的含义。而是需要用自己的领会和感悟,去探求诗的真正的蕴涵,才能把握住诗人所要表达的意思。读诗与解诗的人的这种领会和感悟,是从自身的理解出发的,即朱熹在《孟子集注》中所说的:“当以己‘意’迎取作者之‘志’,乃可得之。”
孟子依据孔子解《诗》的实践提出的这一理论主张,实际上包含着现代解释学的一个基本原理。海德格尔提出了一种理解的“前结构”理论:“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见到与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原不过是解释者的不言自明、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它作为随着解释就已经‘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的。这就是说,是在先行具有、先行见到和先行掌握中先行给定了的。”[2]以子贡和子夏对《诗》的理解而论,他们都是从“礼”与“仁”的“前结构”出发来给定了,是以儒家“先行具有、先行见到和先行掌握”的“礼”与“仁”的理论作为前提的。至于他们得出的结论,又可以看作是《诗》的特定视界(即“志”)和解《诗》者的特定视界(即“意”)这两个不同的视界的相互融合。
孟子的“以意逆志”这一解《诗》理论,在儒家美学思想的发展中有着特殊的意义。他不是单纯从对诗的艺术欣赏的角度来解释诗的精蕴,而是把孔子解诗原则和方法,理解成为一种教育手段,以《诗》作为一种教育的素材,强化人们对孔子“礼”与“仁”的理解,显示出了那种思想教育功能的无所不在。
事实上,孟子对《诗》的解说,同孔子所持的方法有着十分相似之处。比如,他在与公孙丑的一段对话中,就讨论了对《小雅·小弁》的理解:
公孙丑问曰:“高子曰:《小弁》,小人之诗也。”孟子曰:“何以言之?”曰:“怨。”曰:“固者,高叟之为诗也!有人于此,越人关弓而射之,则己笑谈而道之;无他,疏之也。其兄关弓而射之,则己垂涕泣而道之;无他,戚之也。《小弁》之怨,亲亲也;亲亲,仁也。固矣夫,高叟之为诗也!”(《告子上》)
传说《小雅·小弁》这首诗,是被周幽王废立了的太子宜臼的老师写的,以此来抒发宜臼的哀伤和怨恨。孟子从宜臼的怨恨中看到的是“亲亲”(热爱亲人),而既然是热爱亲人,那就是一种“仁”的表现。宜臼的怨恨为什么又会是出于对亲人的热爱呢?在我们今天看来,似乎难以理解,但从孔子的“仁”的观点看来,是因为宜臼对其父周幽王不合“礼”制的行为有怨恨,而发抒出这种怨恨,正是出于对其父王的爱戴。孟子不也是转弯抹角地“以意(己意)”揣摩(“逆”)了《小弁》作者的“志”吗?
内在的人格之美的升华
孔子从“仁”的思想出发,想努力塑造出一种完善的儒者的人格,以挽救春秋时代“礼崩乐坏”的颓势。他对人的内在精神的美做出过许多论述,认为一个人的成长,需要以“仁”和“义”来武装。他以“松柏”来做比喻:“岁寒而后知松柏之后凋也”(《论语·子罕》),赞扬了在社会大变迁的过程中,应当保持自己的独立的人格,顽强挺立,不屈不挠,从而为中华民族留下了一个永恒的经典性的精神意象。
对君子人格上、精神上的美的形成,孔子就以“仁”为核心,做了这样的概括:“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逊以出之,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其中“义”是最本质的精神;在实行这种“义”的时候,需要符合“礼”的要求;在与别人的交往中,则应当表现出谦逊的态度;而诚实守信则是他成熟的标志。在《论语·颜渊》中,他也表达了同样的见解:“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在他看来,“义”是和正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了“义”,就有了做人的根本,因此,他还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这些都说明,他把内在的正直和仁义作为君子内在所固有的品质,认为这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即使在物质生活比较匮乏的处境和条件下,孔子也特别推崇那种“安贫乐道”的精神,他对自己的精神境界做了这样的描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因此,他也特别推崇他的得意弟子颜渊:“贤者,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者,回也!”(《论语·雍也》)从“仁”出发,在“礼”的制约下,达到“义”,于是一切行为就会都符合了道德的规范。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这种以仁义来塑造“君子”形象的思想,他把孔子提出的“仁义”是人的内在本质的人格之美的理论,进一步上升到了生命的价值的高度,作出了形象的发挥:“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孟子·告子上》)这样一来,“义”就成为人的行为的最高的规范,据此,他就说出了这样掷地有声的话:“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滕文公下》)在他看来,“仁”是天下最宽广的住宅;“礼”是天下最正确的位置;“义”是天下最广阔的“大道”,有了这几样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就可以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如果说孔子是从人与外在社会的联系中应当保持的态度出发,来阐述一个君子对不仁不义的行为应当采取的立场,从而保持自身的纯洁,那么也不难看出,孟子则是把孔子“仁义”的思想,从个人的道德修养的角度作了生动形象的发挥,使它成为人的一种内在的精神动力,从而强化了君子的人格主体的内在力量。他不是被动地应对,去抵制客观世界里违背“仁义”的事对自己的诱惑,而是主动的排拒这种诱惑,让它根本不可能对自己产生诱惑。这样做,不是就可以像孔子所说的那样:“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了吗?
而这种“义”的力量又是无所不在的,在孔子看来,一个能够称得上“君子”的人,需要十分重视人的内在精神的培养,使他的人格力量在言行的正派中表现出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他强调了正派的品格、高尚的道德是可以具有感染力和召唤力的,有了这样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也就形成了他的人格的魅力。有了这种正气,就可以做到无所忧虑,无所畏惧:“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论语·子罕》)。他还说:“刚毅,木讷,近仁。”(《论语·子路》)他把刚强、坚定、质朴和说话谨慎都列入“仁”的精神内涵。这种人,就可以做到“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论语·子路》)。至于怎样才能达到“正”和“刚”呢?孟子从人的自身修养的角度,用“浩然之气”来加以概括:
“敢问夫子恶乎长?”曰:“我知言,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敢问何谓浩然之气?”曰:“难言也!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公孙丑上》)
在这里,孟子对人格之美的形成采取了积极的态度,他认为,君子的人格精神和人格力量,只能来源于自身的正气,也就是“浩然之气”,它要靠自身的正直去培养,把它与“义”和“道”结合起来,在长期的修养中获得,而不能靠一蹴而就。他用这种“浩然之气”,把孔子所说的道德的感染力和召唤力,转化成为人的自身的情感意志和内在动力,从而进一步造就了无所畏惧的批判力和战斗力。
他甚至指出,一个人的人格精神的培养,离不开艰难困苦的磨练:“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告子下》)这样,他就把孔子对颜渊的个人品德的赞美,提升到了人格的培养和锻炼成长的意义上,论述了艰难困苦的环境和外在条件,对崇高人格的形成,具有不可缺少的意义。“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这就把孔子对“仁义”的内修学说扩展到了外练的层次,从而拓宽了孔子所提出的人格规范的狭义范畴,把它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楷模,从对君子、伟人的要求,扩展到了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也如同他在《滕文公上》中引述的颜渊的话:“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亦即他所肯定的“人皆可以为尧舜”(《告子下》)的意思。这样,孟子就把孔子的“仁义”的理论和他所树立的圣人的典范,转化成为从普通人到君子、再到最高典范的圣人这几个不同层次人格美的,使孔子对人格之美的赞颂与渴求,变成了一种普遍的每个人都可以追求与达到的人格美的目标。
从内在的美到外在的美
孔子已经注意到了“美”和“善”的区别:“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论语·八佾》)。与此同时,孔子也注意到“质”与“文”的区别:“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
但是,孔子又是很注重一个君子的外在形象的,《论语·颜渊》中记录了一段孔门弟子与棘子城关于外在形态之美的争论:“棘子城曰:‘君子质而已矣,何以文为?’子贡曰:‘惜乎!夫子之说君子也,驷不及舌。文犹质也,质犹文也;虎豹之鞟犹犬羊之鞟也。’”子贡是孔子的得意弟子,他不同意棘子城对“文”的价值的否定,认为如果没有“文”与“质”的区别,就好像把虎豹的色彩斑斓的毛色去掉以后,虎豹的皮和犬羊的皮也就没有区别了。刘向《说苑》还记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孔子见子桑伯子,子桑伯子不衣冠而处。弟子曰:‘夫子何为见此人乎?’曰:‘其质美而无文,吾欲说而文之。’孔子去,子桑伯子门人不说,曰:‘何为见孔子乎?’曰:‘其质美而文繁,吾欲说而去其文。’”可见孔子自己也是很重视外表的美的。
从人作为生命个体所具有的人格之美来看,孔子的评价,表现为对“美”与“善”或“文”与“质”这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所形成的内在统一的关系上,一方面是内在的“质”或“善”,另一方面是外在的“文”或“美”。孔子看到了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即“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没有了外在的美的形式,内在的“质”就显得粗俗、粗鄙;相反,只有外表经过文饰的华丽,也会显得虚夸浮饰。他的得意弟子子贡充分理解了他的意思,就把这两个方面概括为“文犹质也,质犹文也”,把“质”与“文”的内在统一的关系表达得更加清楚了。
孟子在他们的理论的基础上,发挥了他对这种“质”与“文”统一的关系的理解,也就是说,他是在人们的感性形态上,对这种统一做出一个具体的描述:
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其生色也,睟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四体不言而喻。(《尽心上》)
孟子甚至撇开了孔子对子桑伯子那种“不衣冠而处”所呈现的“其质美而无文”的狭隘理解,从人自身的品质着眼,强调了一个君子,如果有“仁义礼智根于心”,就会在自己的外在形体上表露出他的高尚:面色红润、身躯高大、动作得体。在他看来,这些才是“文”或“美”的本质的表现。
另外,他又说:
存乎人者,莫良乎眸子,眸子不能掩其恶。胸中正,则眸子瞭焉;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听其言,观其眸子,人焉廋哉。(《离娄上》)
这里,他更进一步强调,一个君子有了“仁义”作为内在的品格,又会在他的眼神里表现出来,胸中藏有仁义(“正”),眼睛看起来就是清澈而明亮;相反,胸中没有“仁义”作内蕴(“不正”),眼睛就会暗淡无光。听一个人说话的时候,只要看着他的眼睛,从他的眼神里就可以推断出他的内在品格,这是无法隐藏的。
对这种人格之美,孔子树立了一个常人难以企及的最高的人格典范,那就是尧。他说:“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论语·泰伯》)孔子在这里所说的“大”,颇接近于我们今天所说的“伟大”,这种“大”,是对尧的内在精神和外表气度上所表现出的完美所作的最高的概括,因此,也就是接近于他在评价《韶》乐时所说的既“尽善”,又“尽美”。在孔子看来,尧作为最完美的人格主体,既具有内在的仁义品格(即“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又具有与之相称的外在的容貌、举止、风度的美(即“焕乎!其有文章”),从而达到了高度地完美地统一,也就符合了他所说的“文质彬彬”的“君子”的典范。
而孟子则融合了孔子所说的“善”、“美”、“文”、“质”、“大”这几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形成了他所特有的美的观念体系:
浩生不害问曰:“乐正子何人也?”孟子曰:“善人也,信人也。”“何谓善?何谓信?”曰:“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乐正子,二之中,四之下也。”(《尽心下》)
孟子在这里所取的标准是“仁义”,也是人格美的基础和前提,由此出发,他把人格美分为六个等级:善、信、美、大、圣、神,形成了梯级上升的人格美的不同层次。在他看来,第一层次是“善”,就是指一个人必须能够只追求符合仁义的东西(“可欲”);第二层次是“信”,就是指不但能够从行为上追求“善”,而且还要把它内化为自身内在的行为准则,而且决不背离这一原则(“有诸己”),这也就是他在《离娄下》中所论述的“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的意思;由此出发,又进一步把仁义的原则扩大到自己的全部人格,就可以达到“充实”,这样就不仅具备了善与信的品格,而且连外部的容貌、举止、风度也都能体现出仁义的原则,那就可以上升到了第三层次——“美”的高度;如果更进一步要求,再使自己的容貌、举止、风度做到光彩照人,气象非凡(“充实而有光辉”),那就可以说是“大”了,这是第四个层次。而更高的第五和第六层次,则非一般人所能达到的了:如果还能够用这种“光辉”的气象去感化万物,就可以称之为“圣”,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唯天为大,唯尧则之”——像“天”那样可以化育万物;而这样的“圣”人,又是妙不可知,不是一般人所能完全理解的,即孔子所说的“荡荡乎!民无能名焉”,这样的人就达到了“神”的境界。这六个层次的人格美,既是常人可以企及的,又是常人不可企及的,既是现实的目标,又是理想的高度。正因为如此,孟子才会说:“何以异于人哉?尧、舜与人同耳。”(《离娄下》)这样一种美,已经超越了孔子所说的外在的表面的文饰的美,而是把孔子所说的“焕乎!其有文章”的意思,从具象的层次上升到了意象的层次,成为一种内在的精神的美。
对这种人格之美,孟子又并不是把它看作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需要不断地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调节的过程。他说:
“西子蒙不洁,则人皆掩鼻而过之;虽有恶人,斋戒沐浴,则可以祀上帝。”(《离娄下》)
这里,孟子显然不是强调西子形貌之美的重要,而是强调了即使是最美貌的人,也需要具有良好的道德精神,如果受到肮脏东西的污染,人们也会另眼相看,甚至会掩着鼻子走过她(他)的身边。与此相反,那种外貌丑陋之人,只要诚心诚意地斋戒沐浴,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也照样可以去做祭祀上帝这样圣洁的事。由此可见,人的内在的美是更重要的美。
在中国思想史上,素来是把孔、孟并提的,把孟子抬到“亚圣”的地位,也不是哪个人的随意之举,这正是因为孟子在深刻地理解了孔子的“仁”的学说的基础上,融进了自己的体会和见解,建立起了一个新的诠释体系,使孔子的思想更容易被社会的每一个人所接受,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和美学原则。
《韩非子·显学》说,孔子死后,“儒分为八”,“取舍相反不同,……皆自谓真”,基本上承认儒家思想是处于发展的状态的。但是到了荀子就不同了,他对思孟学派抱有十分浓厚的成见,认为他们背离了孔子的儒家思想而自立新说:“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日造说,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而袛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子思唱之,孟轲和之。”(《荀子·非十二子》)他抓住“五行”学说这一点,试图全盘否定孟子,认为他的那一套理论都是“造说”出来的歪门邪道,不是正统的孔门思想,缺少儒学理论的依据,应该说是很片面的。
注释:
[1]匡亚明:《孔子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349页。
「关键词知识产权/思想/劳动学说
智力创造性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思想的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脑力劳动、智力劳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智力产品这一知识产权的客体称为“思想的产品”。在智力创造中,既包含了人类公有的思想,也包含了创造者本人的独创的思想。公有的思想显然不能由某一特定的智力创造者独占。对于创造者独创的思想,在知识产权的不同的形式中,对其保护的态度和程度则不同。如著作权法中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以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而不垄断思想本身,已经成为各国著作权保护的最根本的原则之一。在专利法中则不存在思想和表达形式的区分。专利法中对技术方案的保护实际上涉及到对思想内容的保护。在这点上,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专利具有相似的特征。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到“思想的产品”的保护,正确熟悉“思想”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对于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结合国外学者的有关观点和理论对此作一初步探索。
一、智力创造物中和“思想”有关的财产权
有关思想和有关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的关系,早期的学者曾有探索。例如,19世纪的美国学者斯波纳(Spooner)指出,我们拥有的思想和我们的感情、感觉都是我们自己的财产。他提出思想能够被我们正当地占有,即思想能够成为我们自己的财产,而不能被他人占有。以下的论述即表明了这一思想摘要:“假如一个人生产的思想不能被其正当地占有,而是被平等地给予其他的人,他们将强制性地要他把他的思想给予他们,而没有补偿;而且假如他拒绝的话,他们将有权把他视为罪犯来惩罚他。”(注摘要:Spooner,TheLawofIntellectualProperty摘要:OrAnEssayontheRightofAuthorsandInventorstoaPerpetualPropertyintheirIdeas,in3TheCollectedWorksofLysanderSpooner(C.Shivelyed.1971),28.)他建立的基础观点是摘要:思想是财富,而所有的财富是智能的产品,思想作为财产来说就是无形的客体。假定思想预先存在于自然中,而且很少被发现(如科学原则或者自然发生的物质),那么“确实做了发现的人,或者首先占有了思想的人,从而会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的所有人”。另一方面,假如思想不预先存在于自然中,而是一个积极的智力的产品,那么在其中的财产权属于创造了这些思想的人他们自己(注摘要:Spooner,TheLawofIntellectualProperty摘要:OrAnEssayontheRightofAuthorsandInventorstoaPerpetualPropertyintheirIdeas,in3TheCollectedWorksofLysanderSpooner(C.Shivelyed.1971),27.)。
确实,在知识产权中涉及到和思想有关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新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涉及智力产品的保护,其保护的客体就是负载思想的知识产品。其中一个关键的新问题是摘要:知识产品中负载的思想是否具有专有性,或者从更广的意义上说,一般的思想、抽象的思想能否被赋予财产所有权。在当代的著作权和专利法中,美国国会和法院一般确认抽象的思想不存在所有权(注摘要:如,17U.S.C.§102(b)(1988)(Copyright);Nicholsv.UniversalPicturesCorp.,45F.2d119,121(2dCir.1930)。282U.S.902(1931)(Copyright)。在普通法方面,州法院有时对思想的创造者给予保护,但这些思想限于新奇而具体的,并且当事人之间有某种法律上的关系。参见MelvilleB.Nimmer%26amp;DavidNimmer,NimmeronCopyright,§106.01(1992)。)。赋予智力创造者拥有抽象的思想会伤害后来的创造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思想非凡是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能被拥有的,但其物质或者有形的表达却可以,这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抽象的思想在转化为有形的表达之前,涉及到一个所谓“思想的实施”的新问题。在抽象的思想转化到人类能够使用的具体的现实世界的过程中,或者说将抽象的思想转化为人类能够接近的形式中,需要添加人类的劳动。这一过程就是思想的实施的过程。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即偏向于将知识财产权授予被获得了实质上实施的思想。如专利被授予没有被包含在任何技术申请中的表达,不会被授予还没有体现于一定有形的形式、仅仅存在于人的大脑的思想和灵感。
思想和物质财产不同,它不能以物质财产被占有的方式来获得,也不能以物质财产消耗的方式来使用。例如,某一个人有某一特定的物质财产后,其他人就不能重复地占有。但一个人在获得一个思想以后,并不能排除他人的占有。这样一来,思想能够在同一个时间被许多人同时占有。并且每一个思想能够被其他无数的人所使用。但是,思想被其他人利用会不会损害思想的最初的创造者,却不能简单地回答。一般地说,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前,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损害公有的积累。另外,和有形的物质财产相比,思想本身是无形的。正是基于思想的占有的非独占性、使用的非对抗性和本身的无形性,在知识产权制度出现的较早的时候,一些人借此反对知识产权制度(注摘要:参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108-09(1952)(认为作者不象有形的创造人一样,在作品出版和作品被公开占有后,会失去对于字句的专有权)。)。
有关这一点,我们还可以再联系一下斯波纳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观点。斯波纳对知识产权观点的阐述或者说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解释,在相当的层面上是建立在对反对者的驳斥的基础之上。例如,有人提出思想是无形的而反对知识产权制度。斯波纳指出,财产权的客体也包括了其他的无形的实体,像劳动、一个人的声誉。针对思想中的财产权在思想被公开或者思想在从一个人转到另一个人后会被终止——因为另外一个人从而会完全占有该思想,就像最初的所有人一样——的反对意见,他认为这种观点错误地确信了“假如一个人相信他的财产被另外一个人保留时,他就会失去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108-09(1952)。)。占有不等于权利的使用,因为“当一个人相信自己的财产被另外一个人所占有时,另一个人没有使用的专有权,除非他获得了财产所有人的同意”(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针对有些思想在自然中是社会性的反对意见,他认为社会在生产思想中的功能是零。思想是由个人所创造的,而仅仅是个人对它们享有权利。正如斯波纳所指出的,“就其本质和性质而言,没有什么东西比一个思想在专有的占有方面更甚。思想起源于单个的个人。他只是在其意志容忍的范围内离开他的头脑。假如他这样选择的话,思想将随着他的死去而终止。”他说,甚至在反对意见是正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因为有形物的创造者利用了先前存在的知识,或者在他们的生产中和其他人有了合作而否认有形客体的私人财产权(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他也反驳思想在消费中是非对抗的反对意见。即,一个人对于思想的使用不会减少另外一个人的使用,假如在适用于有形物时看看其中的后果,可知思想不适合于列入财产之列。因为假如劳动和生产不赋予财产的专有权,而且通过任何人生产的每一个商品,在不经过生产者同意的情况下应当被服务于它能够服务的多数人,而不会使不同的人在使用中相互冲突——这是一个真正的原则的话,那么这一原则要求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人中都能够自由地使用。就像道路或隧道应当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同时自由地让尽量多的人通过一样,思想应该在同一个时间被选择使用它的人尽量多地使用(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
斯波纳所主张的关键是,否认财产依靠于稀缺、被排除的中间模式和避免暴力冲突的需要的共同功能。他写到,“财产权利或者控制的权利,不依靠于反对者所提出的在占有和使用商品中人们相互之间避免政治的或者暴力冲突的需要”(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相反,财产权或者控制权,依靠于每一个人供给自己的物质和幸福的需要和权利;以及每个人对其劳动果实实现自己的专有的绝对的需要和权利(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
斯波纳的讨论表明他把自然权利适用到了财产,非凡是知识产权,因为财产权或者控制权依靠于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果实实现自己专有的和绝对的需要。尽管这种讨论是建立在道德需要的基础之上,他的有关和思想有关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观点,对熟悉知识产权的本质不无启发。
思想和知识产权理论视野中的“知识共有物”或者“公有”的概念密切相关,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专有的,而思想本身一般地说属于知识共有物或者公有的范畴。原则上,公有是对财产的一种分配形式。在公有观念中,公有是一个和财产相联系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又和分配新问题有关。财产的形式方式和利用模式影响到对公有的分配。公有范围的大小显然和对财产的专有权利的界定有关。非凡是在知识产权上,虽然像专利一样在早期是作为一种政府授予的垄断特权的形式出现的,但它在逐步的发展和演化中却成为一种“私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即明确地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要求各成员予以确认。在早期的哲学思想中,也可以找到这种私权的影子。例如,休谟指出,在个人的思想和思想的客体之间有一个结合,并且在以后一个新的道德联盟将通过权利或者财产被产生出来,而这归于该人(注摘要:D.Hume,ATreatiseofHumanNature503(P.Nidditchrev.Ed1978)。)。
私权意味着对公有的排除。但是,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意义上,私权对公有的分配仍然是存在相当大的余地的。现行的知识产权的形式不会支持对非所有人的完全排除,公有中总是存在一定的容量,而且这种容量是在不断地增加的。完全排除非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制度无论从理论的还是现实的角度看都是不可能存在的。有学者对此分析了两个原因摘要:第一,从思想中完全排除第三方的任何财产制度必须以我们的私有和个人自由的观念不能匹配的方式实施它的限制。第二,这种排除的成功控制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可能性可以被认为是要么有技术上的原因,要么有经济上的原因。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实践中的考虑将会限制人们被从智力商品中排除的方式。通过任何一个标准,深度的审查将要进行。这种深度的审查自然不是有效果的成本(注摘要:参见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0(1989)。)。另外,思想的产品涉及的思想是从公有中被占有的,通过思想的抽走,该公有并没有被贬值。
前面已经讨论了思想和物质财产的不同。从增加价值的角度看,两者似乎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即物质客体被改造成财产的行为过程中和思想被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都涉及到增加的价值。但必须看到,在涉及到“公有”时,两者的区别就很明显了摘要:前者的增加的价值直接进入的是个人财产所有权,而思想被开发利用的增加的价值,或者说新思想的增加的价值,却不是理所当然地进入知识产权人的私有范围,相反,它增加的是社会的“公有”的容量。我们即使假定思想被确定为某一个人的财产,它仍然可以被其他人所获得。非凡是,和物质财产不同,一个思想被开发后,可以在此基础上产生更多的思想,从而可以大大扩展公有社区的“势力范围”。以计算机语言的开发为例。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使其他贡献成为可能。着手从事创制一种新语言的工作,是一个比利用现有的语言编写程序更具有雄心和困难的项目。这不是大多数计算机科学家愿意承担的。在那种意义上,它更是一个独特的思想而不是现有语言中的新程序。这种新语言可能以没有那种语言程序就不能进行的方式刺激程序的开发。此外,这种新语言对于编写这些程序提供了刺激。这样一来,它是对公有的扩充。在这种公有中,许多人具有新的能力去创造更多的财产,甚至进一步扩充了公有的总量。
美国闻名学者诺齐克(Nozick)曾设想物质占有制度以类似于思想膨胀的方式有利于社会(注摘要: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摘要:BasicBooks,1974,175),174-182.)。在物质财产世界中,这是难以做到的。究竟物质公有和思想公有的膨胀是不同的。根据劳动增加价值理论的观点,物质被改造成财产的行为增加了财产的价值。但是,这种增加的价值是直接地由该财产所有人来享有的。像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到的耕种土地和增加生产的例子就是如此。所以设想物质占有制度以类似于思想公有的方式膨胀是不大可能的。即使是从价值增加的角度熟悉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也应看到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对于新思想的增加价值却没有赋予新思想的创制人,它也不要求新思想的创制人把思想进入公有。
另外,在某一思想产品和另一思想产品之间,假如在思想的开发、利用方面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那么就思想产品之上的知识产权而言,会存在相应的制约关系。此时后一思想在前一思想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增加的价值受到前一思想产品所有人的控制。像专利制度中的从属专利、著作权制度中的演绎作品,就属于这种情况。有学者将这种思想和思想之间的独立或者制约的关系提炼了以下两个原则摘要:第一,假如思想能够从要求有重要的独立性劳动或者创造性的“母思想”中被分离出来,该思想属于劳动者。第二,假如新思想和母思想之间太具有相似性,那么母思想能够对新思想的利益进行控制。最后,这两个原则受这样一种情形的限制,即后来的思想包含了全部的母思想,就像使用专利方法的新机器把专利方法作为几个步骤之一。在这些情况下,在母思想中的所有人的利益必须调节到由前面两个原则提供的平衡以下(注摘要:参见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4(1989)。)。
思想,被认为是人类的集体财产。思想是不能被占有的,这在于它应当在公有中为任何人能够利用。一般思想不能被垄断的部分原因也正是人们关注的保护公众免受损害。赋予作者、发明者等思想的创造者对于纯粹的思想的控制被认为会减少社会总体效用。但是,在思想的产品中赋予财产权,由于不但没有完全地排除其他人使用该思想,反而会增加思想的产出和增加新的价值,那么按照在私人生产中增加必要的公益观点就显得不那么必要了。不过这可以理解为赋予个人以经济上的利益以弥补在公有中的损失。
思想本身从源头来说,来自于公有。由于每一个思想都能被无数人利用,而且每一个人的利用都不会耗尽公有的积累,思想的不可耗尽性的条件是轻易被满足的。思想由于其区别于物质财产的特有性质,对思想产品赋予财产权不会垄断思想。即令是在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完全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思想的情况下,按照诺齐克的所谓重构理论,公众的状况仍然是比较好的,因为公众依然能够购买从该思想中开发的商品和服务(注摘要: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摘要:BasicBooks,1974,175),175-182.)。当然,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并且“知识产权不需要在这样一个狭窄的领域熟悉其正当性。今天人们的境遇更好是因为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思想,至少在一部分意义上,这提供了产生更多的知识产权的理由。新的思想,甚至大部分成为私有财产,仍然能够通过立即为人知晓,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为所有的人知晓——而增加公益。这并不需要财产所有人积极地将其引入公有领域”(注摘要:参见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7(1989)。)。而且,只要思想的完全排除不能够发生,思想哪怕是成为他人的财产的一部分时,也可以由人们以自己的思维方式来获得。思想的领域还有一个特征是,它的使用不仅不会穷尽思想的公有领域,反而会随着思想的使用而不断膨胀。在智力领域尤其如此。当新的思想进入智力社会时,人们对该思想的获取会导致知识社区的积极的膨胀,或者成为可以接近的公有物,并最终使知识共有物不断扩大。这也就是通常说的,“两个人各自交换自己的一个苹果,结果每个人手中还是一个苹果,而两个人交换自己的思想,每个人将获得两种思想”。
二、思想的公有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思想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的层次。有一般的像日常生活中的思想,也有对社会重要的思想。从性质上分,思想有抽象的思想和非抽象的思想。在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方面,我们注重的是抽象的思想的讨论。上面的论述已表明,在思想的产品中赋予财产权,没有排除他人利用该思想。思想被某作者或者发明者创制出来后,通常也被公开。但是,不排除他人利用思想,以及思想进入公有领域也不等于说作者、发明者等思想的创作者放弃了对思想创作物的一些权利。因为对思想的运用仍然是有限制的。例如,主张另外一个人的思想是自己的,这首先存在道德上的障碍。这样一来,相对于物质财产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更适合于从思想的公有的角度说明其正当性,因为不断被创制出来的核心的思想从来没有被容许成为私有财产,而是以持久公有的形式存在。阻止这些特定的思想的私人控制,知识产权制度解决了一个在物质财产制度中被提出来的主要的不公平新问题。在本质上,思想是反财产化的。
结合洛克劳动学说有关财产权制度的正当性的基础观点(注摘要: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是有关财产权的哲学基础的一大理论。由于该理论适用到知识产权领域有巨大的契合性,劳动学说也被用于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这里从思想公有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探索,也借鉴了知识产权劳动理论观点。),我们可以从“思想的公有”这一点上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洛克的劳动理论,是对物添加了劳动使个人获得了对物的所有权,但这种财产权的获得存在一个“先决条件”,即要求占有者在占有后,必须为他人留下“足够而良好”的部分。在效果上,若其他人有更充足的同样的东西,这种占有就不会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地位。根据先决条件的要求,抽象的思想是被禁止授给该思想的创造者的。理由是,赋予创造者以抽象思想的所有权,会妨碍后来的创造者的后续创造。抽象的思想作为一个特定的事实或者过程,被个人垄断将会使公有的资源枯竭,或者说个人的垄断性控制对社会有害。可以设想一下在纸上画画的思想被授予第一个有这种思想的人,在美术这一艺术领域中留下的公有将是极少的,这也不可能满足“足够而良好”的先决条件。即使是一个抽象的思想不能被重新发现,假如这种思想对社会很重要,授予所有权会违反体现先决条件的创造性自由的平等性。在现实中,我们不答应财产以任何思想的形式体现,一个实际的原因是这样将会导致对思想的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重新分配。这些“思想的财产”的分配在实际的操作中是不可能的。从先决条件来看,思想被个人专有,也就是排除了足够而良好的思想资源在公有中被提供的可能性。
有人可能会从有形财产积累的零收益性质的假定出发,假定在自然状态以外的所有财产的类型都具有财产观念的零收益条件。他们认为这必然会违反洛克的先决条件。但是,某些种类的无形财产其专有的条件不会需要零收益的条件(以及相应的不需要零收益的概念)。就某些种类的无形财产而言,排他性条件独立于限制条件,并且其本身不需要零收益条件,这时情况又会怎么样?把这样一个新问题放在一个不同的方式中摘要:是不是存在无形财产,该种财产立即可以取得专有性但在总量上是不可消耗完的?假如是排除性的,它可以是私有的财产。例如,某人可以对其实施控制。假如是没有被耗尽的,它符合洛克的先决条件。它满足洛克的先决条件在于,不考虑存在多少,总是为他人留下了“足够而良好”的部分。换言之,我可以有一项财产,可以排除你的使用,但是这种财产有无限的总量供你占有。你只是去占有一些供你自己去使用。在不考虑我已经占有了多少的情况下这也是对的。财产的非耗尽资源的存在对于私有财产、作为财富的财产的累积和福利的分配正当或者不正当有很强的道德上的含义。
从对洛克的劳动学说的分析,确实可以推断出对抽象物的所有权也被洛克的劳动学说所禁止,思想被纳入公有的范畴。正如学者格登(Gordon)所分析的一样,假如劳动会引起财产,在创造性的个人方面,必须涉及到一些目的和实质性的内容。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个观念适用于第一个艺术家。如第一个人雕刻了一作品,他是否创造了艺术的思想,他是否应拥有它?一方面,第一个艺术家的行为是有目的的,并且他对于世界增加了一些价值。此外尽管他仅仅使用了艺术的很小的一个领域,洛克并不认为占有者总是占有了所有被占有的财产,假定没有被使用的财产没有被毁坏和具有危险的话。另一方面,很值得怀疑,艺术家把“艺术的创造”概念化作为自己的目的。假如他真的有这种目的,他不能就所有被占有的艺术存在充分的利益。一个单个的艺术家不能占有艺术的全部,就像一个农场主不能够占有所有的土地一样。艺术本身不能是合适的报偿,而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特定的艺术作品的所有权却可以。基于这些原因,仅仅是劳动性质(甚至不考虑先决条件)将禁止对艺术的广泛的思想授予所有权。洛克的劳动学说和他的先决条件是一致的。潜在地可以用于解释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言论自由和公共领域。
有关和思想的公有相关的新问题,密雪莫(Michelman)教授曾提到“反公有”的观点。所谓“反公有”,是指“一种纯粹的社会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每一个人对每一个资源都有专有权。在没有经过其他每一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人能够使用任何资源”(注摘要:引自FrankMicelman在1985年美国大学法学院联合会会议上的论文(1985年1月)(转载于GeorgetownLawJournal)。他提出了一种一分为三的财产状况摘要: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和“反公有”。)。不过,在他对财产的分类中,未涉及到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接近所有的知识而不需要其他任何人的同意这样一种思想的公有。实际上,这种思想的公有是非常重要的。非凡是在信息社会,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依靠于更多的思想的公有。人们很难想象越来越依靠于思想公有的社会有越来越少的公有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