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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各位领导莅临**港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一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公司根据平安建设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强港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健全体系,完善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等安全防范措施,较好的保证了港口治安保卫、消防等形势平稳。2004年完成货物吞吐量达11070万吨,危险化学品达300多万吨,没有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和大的治安事故,确保一方平安,保障了港口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公司综治、消防、交通等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2004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我公司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建立了以总公司党委书记为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基层单位、处室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总公司和各基层单位都设置专门治安保卫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队伍。并于2003年成立**港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整个港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了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社会治安管理网络。每年年初,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包括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具体规定了各基层单位、各个工作岗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明确了全体职工的安全责任。根据港口特点,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难点,并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大监督考核的力度,根据基层单位承担的安全职责和安全风险的不同,把各基层单位划分为三个责任等级,把月度工资总额的25%--50%作为安全考核工资,每月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与工资直接兑现。
二、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在治安保卫方面,制定完善了《**港务有限公司社会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值班巡查制度》等几十项制度规定。消防专项管理方面,制定了《**港消防管理规定》、《**港动火管理规定》、《消防器材设备管理规定》以及《**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港化学事故应急预案》等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在现场作业过程控制方面,完善了《液化品装卸作业控制程序》、《化工码头进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程序规定;这些制度的制订,规范了安全管理,明确了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了各级的安全职责,在制度上保证了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治安保卫方面
(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一是对整个港区实行全天24小时巡逻。分局值班干警每天不定期到辖区进行巡查,检查指导各执勤点做好值班执勤工作;护卫队、门卫队抽调人员对辖区重点部位进行夜间守候和巡逻,确保港口治安稳定。二是通过治安检查、走访调研,指导各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加强宣传与教育,使广大来港人员与职工学会如何保护国家和私有财产的安全。三是发挥电视监控设备作用,24小时对港口动态监控,对重要部位同步数字录像,及时发现各类违章与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反馈解决,并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证据。四是加强了对要害部位的管理。分别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政审,认真开展了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要害部位安全。五是进一步严格了进出车辆管理控制,实施入港证制度,明确了进港车辆申请程序,对来港非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入港证方可进入。六是不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的力度,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职工群众安全防范能力。对有关案件的发案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人员,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做好职工群众预防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对各类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港口治安形势持续稳定。
根据港口各类案件的发生情况,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什么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什么”的指导原则,着重加强了对盗窃港口运输物资、建设物资、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给广大职工群众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增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感。一年来,分局共接处警80余起。立刑事案件16起,破12起。其中移交刑警支队5起。立治安案件42起,查处38起,处理60人,行政拘留11人,罚没款16375元,赔偿损失782元;通过及时侦破、查处各类案件,有效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遏制了盗窃港口物资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了对港区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港区爆炸施工的审批与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储存、施工的监督和爆炸施工现场的检查,对完工单位进行彻底详细的检查核对,确保爆炸物品不流失到社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规定审批购买炸药申请,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储存的监督和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督工作,建立并落实当日审批有效、由施工单位和民爆器材专卖处共同监督、剩余爆炸物品由民爆器材专卖处回收库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对爆炸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做到了既严格执法,又保证了港口建设的顺利进行。截至目前,共审批爆炸物品167次,审批各类炸药211326公斤,其中乳化炸药193026公斤,铵松蜡炸药18300公斤;雷管68721枚,其中导爆雷管68370枚,电雷管351枚,导爆管35750米,导火线8500米,未发生任何问题。
(四)强化基础防范工作,全力维护港口政治稳定。一是认真做好各类人口登记建档和暂住人口的办证工作,详细了解各单位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情况和单位治安状况,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进行专项整治,充分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同时制定完善了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理措施,有效净化了港区治安环境。二是积极做好辖区内原“”人员的帮教工作,深入了解原“”人员和上访人员的活动情况,并安排有关单位做好监控、汇报工作。对治安危险分子、重点人员和不放心人员逐一落实包保责任,确保不发生问题。三是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了“五·一”、“十·一”节前治安、消防联合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按期进行了整改,保证了节日期间未发生任何问题。
四、消防管理方面
(一)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结合实际有效开展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经常性的组织液化品专项培训、消防培训,充分利用119消防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安全日、现场集中整治、观看火灾事故警示片等活动,加强了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二)强化消防重点防范,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一是加强液化品装卸作业管理。液化品装卸安全管理是我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强化液化品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成立了负责液化品装卸储运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资金投入等各方面予以保证,不断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对现有两个液化品装卸专用泊位全部实行封闭管理,对液化品作业泊位实施了液化品作业的检查备妥制度,严格按照检查监督程序逐项予以落实。并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车、拖消两用船等陆上海上消防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
二是加强动火管理。为了强化动火过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从动火审批入手,通过层层签订消防责任书、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加大外来单位动火施工管理力度,制定外来单位动火作业协议书,明确动火作业过程中职责。在巡检中,根据动火现场的填写内容,严格落实动火安全各项措施,严格控制好动火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杜绝了私自动火的发生。2004年,完成动火审批共计1700余次,未发生一起因动火措施不当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三是加强对重点件散货、重点区域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四防”工作的要求,根据季节特点和货物特性,通过月度例检、季度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日常巡检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易燃货物作业现场存放库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木薯干等粉尘类货物要求在密闭场所作业车辆必须配载防火帽,硫磺装卸现场必须配备消防水箱,同时对使用熏蒸剂的大豆等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控制。为了加大易燃货物消防安全控制,绘制了货物平面图,制定了货物动态一览表,将易燃货物动态在表上体现,较好的掌握货物流向,加强了消防控制。
五、道路交通管理方面
一是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着力加强道路执勤,全面提高道路管理质量,确保了道路畅通。坚持每天在职工上下班期间站好高峰岗,指挥疏导车辆,确保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安全。利用警车和警用摩托车上路巡查或定点检查,对港区内乱停乱放、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无第三者责任险、酒后驾驶等违章进行重点治理。进一步加强了对港区铁路交叉路口火车来往时的道路交通疏导与指挥。随着码头建设规模的扩大.港区生产车辆的不断增加,港口大门交通拥塞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火车来临时,拥塞非常严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针对这一实际情况,集中人力加大重点时段的道路疏导工作,有力维护了港区运输车辆的正常运行。全年未发生大的交通事故。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二是大力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落实工作。自6月下旬至11月份,先后组织港口职工、中层管理人员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11次,培训的人员1100多人,培训中以条文讲解为主,通过观看录像、图表、与职工就个别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等形式,向广大职工阐明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培训结束后对部分人员进行了抽考。通过培训增强了港口广大员工学法、守法意识,辖区交通违法现象较以前明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改善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琅琊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遵循安全、美观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或者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行。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提倡以一条街道为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统一设计。
单体建筑物应将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等立面造型纳入建筑物整体设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设计应反映建筑物所在区域规划功能,比例、外型、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兼顾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效果。
第六条市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商、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市容局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市容局应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具体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利用违法建设、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的;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设施的。
第十条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许可后,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场地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市容局另行制定。
取得上述场地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可依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建设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利用自有或他人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载体的形式和规格、设置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三)取得使用权或设置权的证明,利用建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建筑物安全证明;
(四)广告的5寸彩色全景效果图,效果图应能准确反映出设置后的预期效果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
第十四条市容局应在收到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核,并对户外广告设施现场进行勘察论证,制作现场勘察报告书。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允许登记,申请人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时应签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责任书》;不允许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其中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年,设置期满后应自行拆除。设置期满而设施完好,可以继续使用的,可在设置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后九十日内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市容局可注销其设置登记。
第十七条设置者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地点、载体、规格、使用性质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或举办大型活动等确需拆除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者、所有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更新。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修复、加固、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应保持外型整洁美观,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更新、整修或拆除。
第三章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设置招牌应当遵循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建筑正常间距;
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招牌的用字、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容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第二十四条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保障使用安全;招牌破损、残缺、掉字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五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不得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影响市容的,市容局应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擅自设置者承担;其中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可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而没有及时拆除户外广告的,或者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而没有及时拆除招牌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或灯光显示不完整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拒不整改或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查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影响安全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拒不整改或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业主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因倒塌、坠落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侮辱、妨碍、殴打市容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容局应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有、、等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一、重点项目进展顺利
始终把项目建设放在一切工作首位,对分包的各项重点工程,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查问题、重协调,有力的保障了各项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
二、社会稳定形势良好
始终坚持“稳定是第一责任”和“维稳底线”思维,紧密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打好维稳工作主动战,确保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一)加强社会管控。全面加强危爆物品、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服务管理,实行网格化巡逻,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春季亮剑”、“扫黄打赌”、“缉枪治爆”摸排管控等专项行动。
(二)加强科技应用。启动平安扩容、治安卡口建设等多项工程,实现城乡视频全覆盖。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扎实开展综合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进一步完善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覆盖率达100%。完善“虚拟社会”管理,力促全县网络环境健康发展。
(三)加强交通管理。坚持以“打基础、树形象、防事故、保畅通”专项行动和“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为中心,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了全县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四)加强消防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开展错时宣传场,发放各类宣传单、挂图1万余份,培训人员近人次,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上半年,全县火灾形势平稳,未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五)加强管理。一是落实领导接访下访。二是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三是全力推动事要解决。
三、司法行政管理到位
以社会管理创新为抓手,以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为重点,不断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使群众的自律意识得到明显提高。
(一)深化普法宣传教育。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二是深化法治某城创建。三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二)提升人民调解能力。
(三)全面实施法律援助。
(四)扩大法律服务范围。充分发挥“服务工作律师咨询团”和“服务民生工程法律服务团”作用,扩大法律服务范围,积极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四、土地管理措施得力
紧密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大局,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使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国土部门先后荣获“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先进单位”、“省级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等项荣誉。
(一)注重资源保护。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到乡、村,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同时,通过划定巡查区域等级、健全三级动态巡查网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台账、完善“12336”举报电话监督机制,确保违法破坏耕地行为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和及时制止。
(二)全力保障发展。一是抓好手续报批。二是抓好项目供地。三是抓好登记发证。四是抓好用地管理。
(三)狠抓北山治理。一是创新巡查模式。二是严厉打击违法。三是创新监管方法。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土地政法口将以“保持社会形势持续稳定,逐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保障全县经济快速发展”三方面为重点,持续抓好七项工作。
一、深化维稳工作机制建设。一是完善维稳情报信息研判机制,强化特殊群体、各类重点人员的日常管控措施,不断提高维护稳定的预知、预警和化解处置水平。二是加强重点人员管控,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三是坚持开门接访、回告回访、领导接访等制度,不断畅通渠道,提高案件结案率、息诉率、满意率,降低初访率和重访率,切实提高化解问题能力。
二、持续提高综合打击效能。一是严打,促稳定。建立健全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二是严防,保稳定。以平安建设为载体,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和群防群治为突破口,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类可防性案件的发生。三是严管,维稳定。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严格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强化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交通、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
三、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继续深化“法律八进”主题活动,积极开展以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型政府”、“法治型机关”、“法治示范学校”、“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开办法治论坛,举办法制文艺汇演,进一步建立完善一批法制文化游园、法制教育基地。
四、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水平。全面巩固完善县、乡、村(居)三级调解组织,着重推进和完善医患、交通、物业、劳资争议等调解组织建设;组建调解人才库,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和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和交通事故专业调委会作用,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健全联调工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调解效率,实现“应调尽调”的目标。
五、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成效。全面落实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推动法律援助由解困型向惠民型、由业务型向社会型转变,更好地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进一步降低援助门槛,取消城乡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差别,落实应援尽援,做到尽援尽优。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并保证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露台、阳台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坚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不易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平整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ㄋ模┦┕び盟?凑展娑ㄅ欧牛?坏猛庑刮廴韭访妫唬ㄎ澹┝俳止さ刂芪?柚冒踩?だ负臀П紊枋?唬┩9こ〉丶笆闭?聿⒆鞅匾?母哺牵唬ㄆ撸┕こ炭⒐ず螅?笆鼻謇砗推秸?〉兀唬ò耍┕さ氐某?俊⒉匏衔郎蟆?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清理保洁;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三)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居民倾倒的生活废弃物,可以收取处理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湍甓冉ㄉ杓苹ǔ鞘腥嗣裾己笞橹?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经验收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快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时,其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同意的程序应当公开,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的车辆,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模?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列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反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建制镇、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员积极参与
根据县政府[2004]62号文件精神,教育局及时制订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兴教字[2004]33号),召开了由乡镇教育干事以及县直学校负责人参加的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各教育单位都制订了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和学生动员大会,分析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体师生人人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参与安全工作,实现“防范安全无空人,管理安全无空当,安全教育无空地。”为使全县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到有章可循,教育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和小卖部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兴教文[2004]60号),要求学校、幼儿园严格对照《兴山县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评估标准》进行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根据全县保育寄宿制学校增多的实际情况,教育局出台了《兴山县保育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兴教字[2004]33号)。各教育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也相应制订了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峡口镇的《校园安全工作八十条》,对事关学校学生安全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促进了校园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方案和制度的出台,保证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序开展,同时强化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安全责任意识。
二、责任落实,整治行动不走过场
1、实行安全管理负责制。为了搞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小学、幼儿园都严格实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县实验中学成立了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为副组长、学校其他校委会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启动了护校队。强化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负责协调学校师生、财产的安全工作,负责起草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召开师生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常识培训等工作;学校工作专班负责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校园内部推行安全“四包”责任制和“八制”方针。即值周领导包全周,值周教师包年级,班主任包全班,科任教师包课堂。谁领导谁负责,谁值周谁负责,谁上课谁负责,谁辅导谁负责,谁管处室谁负责,谁管年级谁负责,谁带班谁负责,谁组织活动谁负责。从而保证了责任落实,避免相互推诿。县一中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落实了三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目标责任制。由校长挂帅,统一指挥、协调各处室和个人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任务,研究制订行动方案;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成员,负责活动方案的实施;由部门岗位责任人和各班级班主任具体负责一线安全管理,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在管理上,由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在制度上,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都分别成立了乡镇、学校两级领导小组,确定整治重点,明确整改工作责任目标,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周密、运转有序。高阳镇中学把学校食品卫生、学生管理、校舍安全以及与其他单位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等工作详细分解到行政、政教处、总务处和保卫科,明确了各自的职责。高阳镇中心小学成立了环境设施、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活动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共6个工作小组,并在学生中确定了18名义务安全工作员,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各学校围绕安全管理这一重点工作,建章立制,从根本上保证了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
2、严格奖惩制度。为了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形成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各教育单位都实行了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将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教职工的责任书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3、家校结合,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理解、支持。在此次专项整
治行动中,学校、幼儿园注重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召开家长会,宣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与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家长、教师、学生、学校各自的责任,有效的解决了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中小学、幼儿园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取得全社会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近两个月以来,全县各校邀请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等部门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260人次,形成了校园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态势。
4、强化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在此次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教育局把对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作为整个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要求各教育单位突出这一重点,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防患未然。各中小学、幼儿园通过校园广播、板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在学生中大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验小学、实验中学和一中组织学生观看了“珍爱生命、拒绝”的图片展,师生深受教育;并邀请县防保中心疾病预防专家以及省专家讲授如何预防艾滋病;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宣讲安全知识,普及安全常识。榛子乡中小学共书写安全标语17条,办专栏27个,贴宣传画14张,校园广播16次,召开师生动员大会8次,与会2760人次。水月寺中心小学把安
全知识编成儿歌、顺口溜发给学生,培养学生安全习惯。县直幼儿园将一些自救自护知识创编成浅显易懂的儿歌、故事,让幼儿在念儿歌、听故事的过程中潜移默化,树立安全防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邀请消防官兵进园为师生进行消防演练,邀请交警近园为幼儿讲解“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才能回家”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基本知识。不少学校通过自办安全小报的方式,让学生收集各类安全小知识,从中得到教益。县一中的安全小报版面漂亮,内容丰富,深受师生喜爱。古夫中学结合学校体育艺术节,举行了《珍爱生命》专场文艺晚会;古夫镇中心小学举行了全校性安全知识竞赛。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举办安全知识讲座计120次,办板报356期次。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生动形象的教育活动,学生的安全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
三、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确保校园安全万无一失。
10月27日,县教育局召开校园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要求各教育单位对校园内部安全隐患进行严密排查,并写出情况报告。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积极响应,迅速行动,于11月15日前完成了校园内部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向教育局上报了排查报告。通过自查,全县各教育单位共发现90余处安全隐患,有的已经进行整改,尚有一部分正在整改之中。县一中对校舍进行了全面检查和维修,加固了教学综合楼的不锈钢栏杆,更换公共场所已损坏的灯泡,确保师生照明、通行有保障;维修了体育器材,强调了体育教师教案中要有保护措施,增设球场的防护网;对校园内山体滑坡等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每天观测记录。水月寺镇制订了“水月寺镇学校安全工作督查表”对照督查表逐校督查,并现场整改,弥补了管理上的漏洞,一些安全隐患得以及时整改。峡口镇把教学行为安全隐患、教学仪器安全隐患、学生行为安全隐患、交通安全隐患、学校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校内传染病控制等作为9大排查项目,要求学校进行严格排查,同时邀请县、镇两级防保中心、工商、派出所、交通等业务部门进校助查。可以由学校自行整改的隐患,由学校及时整改,学校力所不能及的,及时上报教育局,通过投入、协调等措施解决。通过排查,全镇中小学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建阳坪中学、小学分别筹措资金,对学生宿舍、楼梯栏杆、电源线路等进行了维修、更换;添置了食堂蔬菜保鲜设施,校园环境大为改观。高岚中学果断处理了原经销店门面遗留问题,将校内的所有经销门面迁到校门外,净化了校园环境。南阳镇针对学生乘超载车和摩的现象,加大整改力度。南阳中学采用分年级放学的办法,缓解交通拥挤矛盾;南阳小学、湘坪小学由教师组织学生乘车。水月寺镇大白果园小学建立了护送学生返家路队护送网点并与家长签单制度,效果显著。
11月12日,县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兴教字[2004]35号),成立了督查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组,对全县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点包括: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管理;保育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民办教育的办学资质及办学条件;配合其他相关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和交通秩序的情况。督查小组分赴全县50多个校点,对照《兴山县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评估标准》,对校园安全管理进行认真严格的督查,并实行跟踪承包制,各小组所负责的乡镇没有达到整改目标的,督查工作就不能停止,以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校园安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已经接近尾声,但是,在此次行动中我们不难发现,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一是个别学校还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二是对已经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大,或者没有整改。三是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难度大,游商摊贩禁而不止,黑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有抬头之风。
关键词:学生公寓,防火
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发展,科教兴国政策的实施, 为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人材,各地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扩大招生以及各学校为提高后勤服务质量,促使了大量学生公寓的建造, 以满足不同学生求学住宿的需求。然而, 由于现行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涉及学生公寓的条款不完善, 使得我国目前学生公寓防火在设计和管理上, 简单地遵循普通的民用住宅的防火设计规定, 脱离了学生公寓的实际特点, 导致学生公寓存在不同程度的火灾隐患。因此, 笔者针对学生公寓普遍存在的防火问题, 尝试作以下分析和探讨。
一、学生公寓火灾危险性及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
1999年,全国高等院校共发生火灾700余起,死亡30人,烧伤70人,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2002年11月,南京大学成教院发生火灾,9辆消防车奋战近半个小时才将大火扑灭,但宿舍内物品均付之一炬。
2003年3月,武汉大学测绘校区一学生宿舍突发大火,该宿舍楼30多间寝室均遭火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2003年11月24日,俄罗斯友谊大学学生宿舍起火,11名中国留学生魂归异乡。
2003年12月,东北大学第4宿舍发生火灾,得益于日常的消防训练,近2000女生机智逃生且毫发无伤。
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学生公寓楼602女生宿舍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宿舍阳台跳楼逃生,不幸全部遇难。
由此可见高校火灾事故主要是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这其中有的是主观人为因素造成的,有的是客观防范不力造成的。主客观行为的存在,给高校学生公寓消防工作的正常运行带来了许多障碍。
1.1可燃物多。学生公寓虽然大都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但大量的室内设施和陈设用具, 如电脑等电器、木材和棉、麻、丝、纸制品, 这些都是可燃物, 增加了建筑物内的火灾荷载。
1.2人员密集, 易造成重大伤亡。学生公寓内的学生,一般一个房间最少住2 名学生, 多者达到12名学生。一座公寓往往住几百名学生, 若发生火灾, 必将产生大量烟雾及有毒气体, 加上人员心理紧张, 很容易引起混乱,造成重大伤亡。
1.3电器使用不规范,缺乏管理。在公寓内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熨斗、电吹风、热得快等违规电器,且用电量大,超负荷用电问题时常发生;乱接拉电气线路(电线板上再串接电线或线路通过床铺使用等)问题较突出;电视、CD、VCD机、洗衣机等使用后不切断电源,充电器长时间无人看管进行充电问题尤其突出,长时间通电极容易引发火灾。
1.4学校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存在矛盾。目前, 很多学校一方面为了安全, 另一方面为了方便对学生的管理, 在公寓的楼梯间或对外出口均设置了铁栅栏门, 使安全疏散通道不能保持畅通, 一旦出现火灾及意外事故, 给学生安全逃离火场及组织人员施救将会带来很大困难, 学校管理和消防要求之间的矛盾显得特别突出。
二、学生公寓的防火措施与对策
2.1严格学生公寓防火设计审核,杜绝先天火灾隐患。
学生公寓是居住建筑, 但毕竟与普通住宅是有所区别的。因此, 笔者认为从学生公寓的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来看, 其防火设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学生公寓应属于公共建筑, 与一般的居住建筑有所不同, 它是学生活动的公共场所, 从卧室可直接到走道, 没有更多的隔墙进行隔断, 而且从单位面积上的人数来说是属于人员高度集中的场所, 所以不能简单的按照普通住宅的标准进行防火设计。另外, 由于学生这个特定的人群, 有其好动、自控能力较差等特点, 学生公寓建筑的防火设计应在通常情况下适当加强。
2.1.1确定学生公寓的建筑性质。学生公寓从建筑本身的性质上应按公共建筑来定性, 超过24米归为高层建筑, 超过50 米或每层面积超过1500 平方米就属于一类高层建筑。这样进行定性后, 再按现有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合理的在消防总体布局, 消防供水, 自动消防设施, 消防供电等方面进行具体设计, 不能简单的套用普通住宅的条款。论文大全。
2.1.2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经济、实用的灭火系统, 在火灾中, 实际使用效果往往比室内消火栓系统还有效。因此, 在高层学生公寓的房间及走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确保火灾突发时, 学生的安全。
2.1.3公寓的防排烟设施。众多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 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往往都是吸入火灾中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窒息而死。而学生公寓人员密集的特点, 使我们不得不在建筑的防、排烟的设计上未雨绸缪。现在很多高校学生公寓的内走道一般都比较长, 每层房间数量较多, 如果不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一旦发生火灾, 走道上必然烟雾迷漫,严重影响学生的迅速疏散, 特别容易导致学生的大量死亡。因此, 笔者认为设置机械排烟, 在学生公寓建筑设计过程中应当作为重点设计项目来考虑。
2.1.4火灾报警设施。从我国学生宿舍的火灾发生情况来看, 大多数火灾都是在夜间学校统一熄灯后发生。火灾发生时, 绝大部分学生已入睡, 故火灾不容易被及早发现。为此, 笔者认为利用火灾报警系统来探测火灾和及时报警, 是预防火灾, 减少损失非常有效的方法。而火灾探测器设置的位置应考虑到探测火灾的有效性, 每间宿舍均应设置。学生公寓的走道一般不装修且无可燃物, 因此, 在经费紧张时,走道可不设置。
2.1.5内部设施的问题。笔者认为学生公寓在设计中应更加人性化, 既能方便学生的使用, 又能保证安全。从很多学生公寓火灾发生原因来看, 很多火灾都是由于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造成的, 如熄灯后使用明火照明, 点蚊香, 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而目前学生自身条件的提高, 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条件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很多用电设备成为学生在校必不可少的家具, 针对这些情况, 在建筑的电器设计上,可以考虑调整用电负荷和调节用电时间, 使每位学生都能有专用的足够的供学习、生活使用的电源接口。
2.1.6疏散通道的管理应从消防角度出发。论文大全。学校为方便管理而将疏散通道锁闭的做法非常普遍, 针对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不论是从防盗还是从人员进出管理上说, 都不能将涉及大多数学生安全问题的消防疏散问题忽略不计。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合理的设计疏散楼梯的布局, 确保每个分隔区域都必须有两个楼梯能够直通地面, 室外出口处人员值班必须要24 小时在位, 同时借助一些先进的报警设施, 在紧急情况下, 能迅速开启室外出口处的门。
2.2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全面做好公寓的防火工作。
2.2.1、学校领导必须重视消防工作,切实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院校的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防范意识,普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在日常管理中,要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同时,院校要注重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部位的火灾特点和致灾因素制定合理的防火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随时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院校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义务或专业的消防组织,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和扑救火灾的任务,从而提高院校的火灾自防自救的能力。
2.2.2做好公寓消防工作,重在管理。学生公寓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公寓消防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组织其每日按时进行防火巡查,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随时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应当不定期的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对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自使用明火、乱扔烟头等行为进行纠正、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院校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关于“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的要求,结合新生进校后的军训活动,定期对向广大师生学生开设专题消防知识课。并依靠共青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学生社团等组织,经常性地利用内部的有线电视、广播、板(墙)、固定宣传栏、消防知识竞赛、演讲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把消防常识、消防技能、消防科学和消防文化融入到具体的活动中去,让院校师生通过参与活动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消防常识,学习消防知识,培养消防技能和认识消防文化。
总之,院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任重道远。为此院校各级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大对火灾隐患整改的力度。加大消防基础施建设投入,完善各类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器材完整好用。论文大全。加强对学生公寓等重点部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和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根本上提高院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的效果,为院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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