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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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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申请书

第1篇:强制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住所: xxx.电话:xxx

被执行人:xx,住所: xxx.电话:xxx 申请事项:

1.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做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xx元.

2. 请求被执行人承担延迟履行期间xx元的债务利息,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3. 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xx元.

4. 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xxxx纠纷一案,贵院已做出xx号民事判决.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xx元.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因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xx年x月x日

第2篇:强制申请书范文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时始被________采取________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第3篇:强制申请书范文

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拆迁申请书,欢迎阅读!

拆迁申请书1我叫__,是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新套村居民。本人靠务农勉强维持生计,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需要照顾,还有一个女儿在念大学。因常年为父母看病买药,经济状况每况愈下,举步维艰。本人所住房屋已建近三十年,年久失修,几成危房。本人实在无力再次修建,特向政府申请旧房拆迁。

不胜感谢之至。

申请人:___

20__年2月26日

拆迁申请书2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__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__区房地产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拆迁申请书3三里街拆迁指挥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粮站职工吴志群,现龄57岁,拆迁序号A12。夫妻下岗失业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这次拆迁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特申请拆迁指挥部给予一定补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年_月_日

拆迁申请书4珙县房地产管理局:我单位为房地产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所住:宜宾市长宁县铜古乡街村

法定代表人__

职务:__县人大代表。

我单位因需要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发给申请人的拆迁许可证。

事实理由:

申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珙县安宁街一带进行危房改造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制定了拆迁该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机划和拆迁方案,并已经准备了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现依法提出拆迁申请,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所提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依法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宜宾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__年10月1日

附:1、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

5、拆迁方案

6、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申请书5领导:

你们好!

我是__县__镇__村_组村民__,男(女),现年__岁,身份证号码。家有_口人,住房_间,我和老伴年老体弱,儿子因外出打工腰部受伤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又要供两个孩子上学,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_间住房因年久失修,常年漏雨,加之地势低洼,雨季院内、屋内积水严重,根本无法居住,现在在外边搭建一临时塑料棚内居住,原住房急需拆建,由于资金紧缺,经济贫困,迟迟不能动工。因此特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农村贫困盖房补助,恳请上级领导批复。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拆迁申请书6申请人:___,男,59岁,住址:___

申请事由:

请求政府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为__镇,__年,申请人全家四代共七人迁入__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居祝同年购买本村村民阮常青房屋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阮永江、郑志才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申请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了房屋八间,共计前后四间,占地面积为252平方米。

目前因政府要求需要拆迁房屋。然而全家七人自__年以来,一直长期持续居住于此,在其他地区均无任何住处或宅基地,符合无房户的相关标准。同时,目前申请人尚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儿子在2000年响应国家号召,前往部队服役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以及“优秀士兵”等荣誉,复员后,因户口无法迁入父母处,所以户口暂时在大杨镇派出所;媳妇没有正式工作,此外还有几岁的小孙子需要抚养,家庭条件实在极为困难。对此,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到我们家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拆迁申请书7南口农场:

本人的住房位于十二团南口镇文明村___幢___号,现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是______平房米。为积极响应兵团、师市和农场党委“8?11”灾后重建的号召,促进改善民生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农场有关拆迁规定,我自原将平房按现产权面积同新建楼房按1:1比例置换后,拆迁老平房(注:即,占1补1,补偿比例已含搬迁等各项费用)拆迁后,本人自愿调换新建楼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__室一厅,___层)差额面积按实际楼层价格补齐购房款。

拆迁安置房由本人解决( )或农场统一解决( )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

工作(居住)单位:_____________

第4篇:强制申请书范文

【摘要】目的:探讨腹腔镜监测下清宫术在子宫瘢痕妊娠治疗中的应用价值。方法:11例子宫瘢痕妊娠患者甲氨蝶呤加米非司酮治疗后,行腹腔镜监测下清宫术。结果:11例子宫瘢痕妊娠患者中10例均腹腔镜监测下清宫术成功。1例发生子宫穿孔,行腹腔镜下子宫穿孔修补术,未出现严重并发症。结论:腹腔镜监测下清宫术是一种有效的治疗子宫瘢痕妊娠治疗。

【关键词】瘢痕妊娠;腹腔镜;清宫

剖宫产术后子宫瘢痕妊娠(Cesarean scar pregnancy,CSP)是指孕囊着床于既往剖宫产子宫瘢痕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异位妊娠,是剖宫产的远期并发症之一[1]。由于瘢痕处子宫肌层薄弱,纤维组织多,若漏诊、误诊、处理不当容易发生子宫破裂、大出血等严重并发症,甚至危及患者生命。近年来随着剖宫产率的大幅提高,CSP发病率呈上升趋势。对该病做到早期诊断、及时正确治疗,对保留患者子宫、减少严重并发症至关重要。本文对11例CSP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探讨腹腔镜监测下清宫术在治疗CSP过程中的应用价值。

1材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2009年10月-2012年5月我院妇科收治剖宫产术后子宫瘢痕妊娠患者11例,年龄28-37岁,平均(34+2)岁,孕次2-5次。所有患者均为子宫下段横切口,该次妊娠距上次剖宫产时间间隔1-8年,平均3.7年。11例均为一次剖宫产史。

停经时间40-70天,平均(52+3)天。其中7例伴有少量阴道流血。均为本院门诊阴道B超检查时发现孕囊或混合性包块于子宫下段剖宫产切口处收住入院。入院后查血清人绒毛促性腺激素β亚单位(β-HCG)值2000-73000U/L。

1.2诊断标准 经阴道超声检查是诊断CSP最主要的手段,其敏感性为86.4%[1]。CSP的超声诊断标准为[2]:(1)宫腔及宫颈管内未探及妊娠囊;(2)妊娠囊或混合性包块位于子宫峡部前壁宫颈内口水平处或既往剖宫产瘢痕处;(3)妊娠囊或包块与膀胱之间,子宫下段前壁肌层变薄或连续性中断;(4)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在妊娠囊滋养层周边探及明显的环状血流信号,脉冲多普勒显示高速(峰值流速>20cm/s)低阻(脉动指数

1.3治疗方法

1.3.1 术前处理 对CSP病灶大小、与子宫前壁肌层关系、血清β-HCG值水平、阴道流血情况及全身状态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1.3.2 11例均予入院后当天肌注甲氨蝶呤50mg/m2体表面积,同时米非司酮200mg顿服预处理。4天后复查血β-HCG较前下降大于30%,阴道超声提示孕囊及周边环状血流信号较前明显减弱,预术于手术室气静全麻手术,腹腔镜直视下可见子宫颈体交界处局灶紫蓝色,无明显突出于腹腔内包块及活动出血。行清宫术,吸管为7-8号,吸宫负压

2.结果

11例均于预处理后4-9天行腹腔镜监测下清宫术10例成功,一例因子宫穿孔行腹腔镜下修补术。术后2天测血β-HCG均明显下降。住院日9-12天,出院随访血β-HCG均于4周内降至正常范围。

3.讨论

CSP的确切病因及发病机制尚不明确。Seow[3]提出,子宫手术过程中子宫内膜基底层损伤形成与宫腔相通的窦道或裂隙,导致受精卵着床时经由这些窦道或裂隙侵入疤痕处肌层种植。Maymon等[4]报道,子宫切口缝合方式可能与CSP发病有关。CSP发病与末次剖宫产间隔时间尚不清楚。

CSP一经诊断,应尽快采用可靠有效治疗措施终止妊娠。避免治疗过程中出现子宫破裂、大出血、切除子宫等严重并发症是首要目标。本方法行甲氨蝶呤及米非司酮先行杀胚,减少病灶周围血流。复查B超提示病灶周围环状血流明显减少,血β-HCG下降,然后腹腔镜下清宫术,一例因子宫穿孔修补外均获得成功,均无严重并发症。

11例治疗显示腹腔镜下清宫术是治疗CSP安全、有效的方法之一。关于CSP治疗方法报道很多,需结合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做到最大程度上保证患者安全。

参考文献

[1] Rotas MA, Haberman S, Levgur M. Cesarean scar ectopic pregnancies: etiology, diagnosis, and management. Obstet Gynecol,2006, 107(6):1373-1377.

[2]Jurkovic D, Hillaby K, Woelfer B et al. First-trimester diagnosis and management of pregnancies implanted into the lower uterine segment cesarean section scar. Ultrasound Obste Gynecol. 2003, 21: 220-227.

第5篇:强制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__,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__,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于___年6月22日作出了(___)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___年11月24日,河南省__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 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___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___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 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 元,___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 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___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保险索赔申请书模板2

申请人:尹__,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__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 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__年12月8日作出(__)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尹__

20__年_月_日

保险索赔申请书模板3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我叫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系__县__镇__村五组村民,是__中学九年级学生___(男,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___在___医院被确诊患______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____年_月__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___的'母亲___,女,系__县___镇___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被保险人___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___

第6篇:强制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7篇:强制申请书范文

科技项目申报需要Word文档在线编辑,普通word程序无法实现,本文描述如何利用NTKO office 控件进行在线文件编辑,并且实现文件审批前后不同阶段的权限控制。

【关键词】NTKO Office 数据流图 科技项目

1 概述

在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实现过程中,大量的文档需要上报,包括《科技项目申请书》、《科技项目任务书》、《科技项目成果鉴定书》等多项需要填报的文档需要在线编辑,这些文档在申报时需要填写内容,在申报的过程中需要在网页中填写内容,并根据填写内容自动生成word文件中,另外,在申报完成后进行权限控制,保证申报完成之后内容不可修改,保证文件的严肃性。

2 NTKO OFFICE文档控

NTKO OFFICE文档控件支持在线编辑,痕迹保留,手写签名,电子印章,全屏批注,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签名],简单OCR等实用功能,支持PHP,ASP,JSP,C#,,DOMINO等各种web编程语言和服务器。

NTKO OFFICE文档控件能够在浏览器窗口中直接编辑Word、Excel、Wps等Office文档并保存到任意Web服务器。实现文档和电子表格的统一管理。同时支持强制痕迹保留,手写签名,电子印章,版本控制,附件上传等办公自动化系统必备的功能。经过反复筛选,从性能和易用性上以及价格是目前满足科技项目功能的最佳选择。在该系统中,主要应用NTKO office word 组件功能。

3 NTKO OFFICE文档控在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3.1 文件的安装及引入

在购买的安装文件OfficeControl.cab,将该文件引入路径。注意该路径在以后网页文件中引用,在网页首次安装时,需要按照安装普通控件的方法进行安装,注意在此要降低IE安全级别,方便控件的安装。

在程序中的调用:为保证程序显示的工整,用图片的方式说明引用方法,程序引用方式(在)如图1所示。

Object id参数为对象的id,该值唯一,classid为注册表中该控件的id,codebase则是文件引用的路径,注意,该内容要和上面引入的路径对应。其他则为程序的参数,这些参数包括产品标题、宽度、高度、产品key等内容,引用方式必须和文中描述内容一致。这样控件就引入了程序。

3.2 在程序中生成申请书生成的实现

申请书的数据通过读取数据库中已填写的数据,对应到书签插入数据,在此,要说明word中的书签功能,该功能可将程序插入到设计者想要的位置。在这里,我们把书签的名称和字段的名称命名相同,这样就可以通过动态读取的手段把数据动态插入word模板,申请书主信息首先打开word模板,然后提交页面请求,获取数据,再利用for循环,对应word的书签插入数据,这样数据就进入相应的位置。在程序中,Bookmarks为书签,SetBookmarkValue为设置值。

3.3 权限的控制

在这些文件获取数据后,将不允许修改,对权限的控制简单,在参数中直接设置即可,这样保证了文件的安全性,如图2。

4 结束语

NTKO Office功能强大,该控件已经在各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中普遍使用,该控件也保留了文档编辑中的宏功能,这些宏功能可以进行控件不能涉及到的操作,该控件不但可以设置word中的功能,而且还可以设置常用的其他办公控件的功能,并且可以在不同的编程工具中实现,尤其是在日常办公文件较多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具有很好的推广功能。

第8篇:强制申请书范文

一、补偿决定

(一)补偿决定的法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该条明确规定了申请补偿决定的条件、主体,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依据的方案以及补偿决定的公告等。其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通常指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暂时不能确定产权人这两种情况。

(二)补偿决定所经程序

目前,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补偿决定所经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补偿决定的作出需经过申请、受理、调查、作出并送达四个程序。

1.补偿决定的申请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可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偿决定。征收部门申请补偿决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补偿决定申请书;(2)征收决定书、征收公告及申请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3)评估机构选定情况材料及评估报告;(4)征收补偿方案;(5)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6)被征收人身份证明;(7)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的谈话记录;(8)安置房屋的相关资料;(9)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资料。

2.补偿决定的受理

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补偿决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交的资料齐备的,及时向征收部门送达《补偿决定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征收人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调查通知》、《权利告知书》、《答辩通知书》。对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征收部门应补齐的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征收部门送达《不予受理补偿决定申请通知书》。

3.调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需了解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征收当事人双方就征收房屋补偿的洽谈情况,被征收人的补偿要求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宣传征收法规政策,引导征收当事人尤其是被征收人依据法规政策洽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宜。根据调查情况,必要时可向征收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依据。

4.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在受理补偿决定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状况等;(2)征收部门陈述的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的补偿要求;(3)调查的事实;(4)适用的法律依据;(5)决定的具体补偿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6)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等。

《补偿决定》作出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送达征收当事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根据情况,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补偿决定》送达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主体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笔者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法院、需提交的资料应该如下:

第9篇:强制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取得国外居住权的出国留学生以及其他出国人员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 由区、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支持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所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或者限制当事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地区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地区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 应当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报市民政局核准后, 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九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填写结婚申请书,签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

(五)三张半身免冠三寸合影或者二寸单人像片。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 除提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包括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等)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均不属于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行政辖区的,不予登记;受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委托的,可予登记。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上必须粘贴双方当事人的像片,并加盖钢印。对离过婚的,应当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本次结婚登记的时间和现配偶的姓名,加盖公章后交还当事人。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 不能取得所需证明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不能取证的原因,由其所在单位证明情况属实或者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属实, 符合结婚条件的, 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已有适当协议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申请书, 签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五)结婚证件或者证明;

(六)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像片各两张。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住房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 自当事人提交所需证件、证明和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证必须粘贴像片,并加盖钢印。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住房、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条  离婚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可以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 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将对婚姻登记申请的审查情况和意见分别填入结婚申请书的“审查意见”或者离婚申请书的“审查处理结果”栏内,并签字盖章。

结婚申请书必须粘贴双方当事人的像片并加盖钢印,连同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婚前医学鉴定证明一并立卷归档。离婚申请书必须分别粘贴当事人单人像片并加盖钢印,连同离婚协议书、单位介绍信、结婚证件、调查记录一并立卷归档。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 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当事人有单位的,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当事人没有单位的, 可以由当事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吊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证书;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 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证书、婚姻关系证明书以及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关系证明书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