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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上海市现行《上海市食品安全实施办法》基础上,从六章扩展为八章,保留“总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O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调整一章,将“一般规定”更名为“食品生产经营”;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条文数量,从62条增加到115条,其中,全新条文53条,修改条文55条,修订幅度达93.8%。内容上,补充细化了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等内容。
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严落实政府及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1.强化了市、区食药安办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的职责,并明确食药安办承担市、区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将原《上海市食品安全实施办法》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商务部门、粮食部门、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相关职责。
3.《条例》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从而为上海市完善食品安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监管体制,形成上海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专业监管+基层综合执法”的监管体系提供法制保障。
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条例》规定,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加强源头治理
上海的食品供应对外依赖较高,呈现大流通、大市场的特征,必须强化源头管理,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
1.严格市场准入
《条例》明确提出,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并明确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上海市。引导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对接,登记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条例》还规定,上海市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进口商、经营企业公布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2.加强存储运输监管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过,使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环境建设尚需时日。现行食品安全法制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仍需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2.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出台,各项制度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一种制度一企业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
因此,如何改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等。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而食品源头污染严重等问题,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同时,监管部门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极其昂贵,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
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2.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
谁有资格提讼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基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放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种设计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提高了消费者的成本,不能发挥社会团体的力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虽然也是基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但每个受害者所受损失又很少而建立起来的,但其完全不同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活动要求
充分认识到这是一次区质监局对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的全面展示,是一次与社会各界的直接沟通,是一次有效宣传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大好机遇。通过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深入了解区质监局在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和已取得的成效,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企业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全面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活动时间
2014年6月11日至20日,其中6月17日为质监主题食品安全宣传日活动。
三、活动主题
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活动。6月11日上午在区漕运广场参加区食安委统一组织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和宣传咨询活动,设立食品安全宣传咨询台,设置食品安全宣传展板,现场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展示假劣食品,接受群众现场咨询和投诉举报。
参加人员:食品生产监管科、稽查队工作人员各2人。
(二)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非法添加科普知识学习培训活动,加强对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引导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法律、道德、诚信意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参加人员:食品生产监管科、稽查队、检测所及质监科、标准计量科工作人员,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食品从业人员。
(三)举办食品检验机构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媒体记者深入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所实验室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参观食品检测实验室,近距离观摩食品检验检测流程,了解食品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演示,讲解实用的食品安全消费知识等。
参加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各2人,信息、区电视台记者,区政府、区食安办领导,局领导及检测所相关工作人员。
(四)开展“质检邀您看企业,食品安全大家行”活动。邀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区食安办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媒体记者,实地参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碱厂,了解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全过程。
参加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各2人,信息、区电视台记者,区政府、区食安办领导,质监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五)印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材料,深入开展“四进”活动。组织印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食品添加剂实用知识以及食品安全消费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材料,开展流动宣传或在社区广场、校园、农村集市等人群密集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宣传、咨询活动等,引导消费者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了解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食用和使用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
卫生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成立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二是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乳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现已完成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三是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四是做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紧急组织修订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此外,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9号),紧急组织制定了100余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尚无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五是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相关行业和企业正按照通知要求,清理行业内已经使用的,但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六是理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和要求。卫生部还与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建立了工作机制。近期,卫生部将做好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并完成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致病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
二、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用1年左右时间整合现行乳品标准。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组建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专家组开展了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鼓励各领域专家参加工作组、起草组以及专家组的会议讨论。2009年10月底,卫生部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2010年1月至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颁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点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性法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时间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卫生部根据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分类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分别为:《生乳》(GB 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413.33―2010)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期实施;《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关于乳品产品标准中的农兽药残留指标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GB 19301―2010)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乳品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生乳原料应符合《生乳》(GB 19301―2010)。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六、关于婴幼儿食品标准
乳品安全标准清理过程中对婴幼儿食品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有的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修订既要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本次标准清理除了对污染物、微生物指标进行了修订,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调整了营养素要求。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主要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对于新制定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由于此类产品既要以普通婴儿配方食品为基础,又要根据不同疾病或医学状况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成分复杂且营养要求各异,尚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加紧研究,修改完善后。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一、 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认识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时刻牢记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制定并实施企业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
二、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显着位置张贴。
三、 保证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范围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 保证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对患有"五病"的从业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并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五、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认真落实进货台帐登记、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六、 落实餐饮具、工用具、容器清洗消毒制度。食堂厨房垃圾做到密闭无渗漏存放,并及时清运。 七、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检查库存食品。不购买、存放、使用亚硝酸盐;不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库房内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不洁物。 八、 熟制加工的食品做到烧熟煮透。
九、 改善餐饮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设施,努力提升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等级。
十、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十一、服从卫生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问题在限期内整改到位,保证不重复发生存在的问题。
十二、学生食堂不进行冷荤凉菜的制作销售。
承诺单位:(盖章)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社会公众 监管模式
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现行“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却显得乏力,出现了监管机构日益庞大,监管成本不堪重负,监管规则堆积如山,监管人员却身心疲惫、无所适从的情况。“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在监管中缺位,政府人员的行政性而非专业化监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当重视社会监管力量的纳入。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扩大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强化已有监管机构的效力,重塑“事前监管”的先进理念,加强监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性体系,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营造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重大活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驻点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对提出的建议意见及时整改。
二、严格落实餐饮安全制度。制定中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所。
三、严把进货关。落实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定合格供应商,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严把储存关。确保原料做到分类、分库、分架和隔墙离地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制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
五、严把加工关。制定餐饮食谱,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加工、配制、烹饪,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
六、严把清洗消毒关。接触食品的所有工具、容器应清洗干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和餐饮具必须清洗消毒和保洁,消毒方法首选热力消毒。
七、严把从业人员健康关。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餐饮岗位工作;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操作前手部要清洗消毒。
八、做好留样工作。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专人负责,上锁保管,并做好记录,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
九、做好信息上报和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人员,应立即报告驻点食品安全监督员和医疗卫生人员,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加工场所,并协助调查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餐饮服务提供者法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负责人(签字):
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章)
一、目的和意义
建立健全餐饮单位、保健食品企业监管和信用档案是有效落实餐饮单位、保健食品企业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诚信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需要,是建立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实行监管工作“痕迹”管理,促进高效履职,有效避免监管执法风险,防范和化解行政问责事件发生的需要。
二、监管和信用档案内容
餐饮单位、保健食品企业监管和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情况:包括行政许可审批(或变更)和验收资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1、现场检查笔录;2、监督意见书等;3、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及培训记录。
(三)量化分级管理情况: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的评定记录和动态管理记录。
(四)信用信息:1、监督抽检信息:不合格检验报告书;2、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3、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的记录、调查核实、处理等资料;4、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记录情况;5、被列入“黑名单”的不良记录。
(五)食品添加剂信息: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用途、使用量和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的来源等情况。
(六)其他监管信息:包括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三、步骤和时间
新发证和换证(或变更)的企业,要在作出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做好监管和信用档案建档工作。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到的要结合量化分级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做好换证和监管信用档案的建档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餐饮单位、保健食品企业监管和信用档案工作是提高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落实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要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把建立健全餐饮单位、保健食品企业监管和信用档案作为监管的一项日常工作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