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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准利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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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准利率

第1篇:贷款基准利率范文

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价格构成因素中相关费用占比较小,且费率比较容易确定,而贷款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撇开次要因素的影响不谈,贷款定价的中心工作实际上在于贷款利率的合理确定。

利率市场化改革让商业银行贷款自主定价呼之欲出

利率市场化在实现内外均衡,优化配置资源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下限还受到人民银行的管制,但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由内外环境共同决定的,具有不可逆转性,特别是外币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已开始倒逼人民币贷款利率走上市场化轨道,因为外币贷款利率完全和国际市场上的基准利率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挂钩,如果本外币贷款存在较大的利差,当人民币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外币贷款利率时,大型进出口企业或跨国公司就会通过外汇贷款和多种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需求。相反,若人民币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外汇贷款利率,企业就会采取外汇担保等形式获取人民币贷款资金,本外币利率形成机制的差异会导致套利交易的出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贷款产品的同质化以及优质贷款客户买方市场的形成,商业银行的竞争方式将由原来的非价格竞争转变为价格竞争,是否具有科学合理的定价能力就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获得竞争优势的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因此,利率市场化既是商业银行贷款自主定价的前提,又是商业银行制定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方法的推动力。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贷款定价情况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利率市场化程度高,商业银行贷款完全自我定价,先后建立了一些非常成熟的贷款定价模型和方法,如成本加成法、客户赢利分析法、价格领导模型等。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逐步放开,经历了利率管制时期的统一定价,利率转轨时期的区间浮动定价,正在向利率市场化时期的自主定价过渡。但总的来说,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理论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还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定价方法简单,定价水平不高。目前普遍采用的贷款定价方法主要是基准利率加点法,即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同期限、不同主体的贷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在此利率基础上,对贷款价格进行上下浮动。一般操作流程为:首先要建立一套企业信贷风险评估体系,风险指标涵盖资本金比率、贷款期限、担保方式、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等。其次,将一笔贷款的各项风险指标作为确定该笔贷款利率浮动比率的依据。再次,银行将参考指标分成几个档次,分别对应几档浮动系数,并根据指标重要程度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权重。最后,将该笔贷款业务的各项参考指标对应的浮动系数,分别乘以权重,再逐个相加,就得出该笔贷款利率的浮动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利率浮动比率=∑(各项参考指标对应的浮动系数×权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方法更为简单,根据银行内部授权,先由银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一笔贷款的银行最低综合收益率,然后根据综合收益率来决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有的商业银行则仅仅以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来确定贷款浮动范围。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一般都是简单地以5%的倍率确定,随意性很强。

这种定价模式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出发点,结合贷款的风险程度等指标来制定贷款价格。在利率市场化的转轨阶段,这种定价方法固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且操作简单易行,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普遍推行的形式。但这种定价法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弊端,即它参照的利率不是真正的“基准利率”――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均衡利率,没有体现借贷资金的真实成本和商业银行贷款应获得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因为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形成机制并非市场化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扭曲的。它更多地体现着国家宏观经济主管部门的意图,是一种宏观调控工具,被打上了深深的计划经济烙印。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都由独立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我国也于1997年成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但和先进国家相比,存在一些致命缺陷:一是代表性弱。货币政策委员会的13名成员从行业来看,金融界占了8位,政府部门占了4位,缺少工业、农业和商业等实业部门的代表;从资金供求方看,没有企业界代表参加,作为资金需求方的厂商代表在涉及利率等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上没有直接话语权。二是官方色彩浓,独立性弱。13个代表有12名都是政府官员,且委员会的组成单位由国务院决定,人员由国务院任命,政策议案难免以体现政府调控意志为主。因此,货币政策委员会提出的利率建议或做出的决议往往导致资金供求信号失真,和市场真实情况脱节。

因而,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以人民银行的管制利率作为基准利率来为贷款定价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和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发现

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无论采取何种贷款定价方式,基准利率都是重要的参照标准。在西方发达国家资金市场,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实现,基准利率体系已相当成熟。国际市场或欧洲市场通常以LIBOR为其基准利率,美国市场以联邦基金利率作为基准利率,此外,亚洲市场基准利率有HIBOR(香港同业拆借利率)、SIBOR(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等。

同国外发达市场相比,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相对缓慢,还未形成一个为各方所接受的具有权威性的基准利率。求解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既然在目前还难以做到,则只有寻求替代。就贷款定价而言,探寻发现合适的贷款基准利率就成为定价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

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推进,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银行间国债回购利率、央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和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等组成的利率体系。我们分别对这些利率进行定性分析,判断其是否适宜作为贷款基准利率。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我国于1996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人民银行在对交易量、利率期限等拆借市场的各种信息加权平均的基础上,形成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加权平均利率(CHIBOR),分8个期限的利率档次每日分布,但交易量一直不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于2007年1月4日推出了改进版的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资金利率)。每日对外公布的利率品种有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8个档次。SHIBOR被认为是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雏形。SHIBOR是根据16家商业银行的报价,剔除最高和最低各2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不是实需交易报价,SHIBOR变动时,银行存贷款利率不变,其他市场利率也没变,而且SHIBOR运行时间短,数据样本不够,成为基准利率的条件尚不成熟。

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利率。人民银行于1997年组建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回购业务快速发展。我国银行间国债回购利率主要包括质押式国债回购利率和买断式国债回购利率。国债回购利率作为短期基准利率有一定优势,但作为市场基准利率还有一些缺陷。一是债券供给偏少,特别是长期品种的交易量非常少;二是债券市场的交易方式单一,做市商和经纪人等竞争性市场交易中介空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较差,因而也不能作为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再贷款利率、再贴现率代表中央银行对经济状况和资金运转的判断和看法,中央银行从再贴现等业务中获得的有关资金供求信息往往是滞后的,因而与市场普遍看法可能存在差异,而且它以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因此将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也是不适宜的。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当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的组成兼有管制利率和市场利率的特征。所谓贷款管制利率即是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一样,是中央银行根据对国民经济状况的判断和看法而决定的,既不反映商业银行资金成本,又不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真实状况。因此,管制利率同样不能视为基准利率。

既然在现有利率体系中不能发现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就只能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市场特征方面寻找答案了。

在利率市场化过渡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外币贷款利率已完全放开。目前央行对人民币贷款利率“只管下限、不管上限”。在这一较大的浮动范围里,商业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应由借贷市场中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率决定。

根据前面的分析,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我们发现最符合这一特征的利率应是最优惠贷款利率,即银行对信誉最好的优质客户发放最低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最优惠贷款利率成为确定其他借款人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即对一般借款人贷款的利率是在最优惠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上一个利率差,这个利差包含了不同客户贷款违约风险和期限风险的溢价。

贷款利率的公式为:R=RP+R

其中R表示贷款利率,RP表示最优惠贷款利率,它反映的是市场上的均衡利率,R=Rd+Rt+Re,R表示利差,Rd表示贷款人的违约风险溢价;Rt表示贷款的期限风险溢价,和期限结构有关,当贷款期限和最优惠贷款期限相同时,期限风险溢价为零;Re为预期利润,如果最优惠贷款利率已经包含预期利润时,Re为零,否则应有利润补偿。

最优惠贷款利率的形成是优质大客户对贷款价格进行招标或多头询价的结果。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渡期,最优惠贷款利率作为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具有现实意义。一是它的市场导向性。它以市场平均利率为出发点,结合贷款的风险程度来制定贷款价格,既考虑利率的市场风险,又考虑单笔贷款的违约风险,贴近客户,贴近市场。二是它的可操作性。最优惠贷款利率定价法不需要对银行的各项成本进行精确计算,且银行信贷成本是一项很难确定的因素,要将总成本准确地分摊到各项业务中很难做到。最优惠贷款利率确定后,只需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确定风险溢价。三是它的竞争性。最优惠贷款利率是借贷市场各家商业银行对优质客户竞争的结果,没有考虑单个商业银行的真实成本。如果某家银行的资金成本和非资金成本超过了优惠贷款利率,则该银行将不能获得目标利润,甚至亏损。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经营营理,努力降低贷款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2篇:贷款基准利率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贷款定价

一、引言

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和传统的业务,其定价方式与策略会影响银行的盈利性及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会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与客户结构,这就要求银行对贷款进行合理定价。商业银行贷款定价过程实质上就是确定贷款利率的过程,长期的利率管制,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很长一段时间只能作为中央银行利率政策的执行者,并不能自主决定贷款利率水平。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商业银行利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商业银行合理运用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以应对市场变化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现状

(一)人民币贷款定价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定价主要是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因此人民币贷款定价可以分为两部分:基准利率和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利差。

中国货币市场候选基准利率主要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利率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1996年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有关方面曾有意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作为我国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虽然CHIBOR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货币市场上资金供求变化,但大部分集中在短期交易。同业拆借以信用为基础,而债券回购市场存在债券抵押,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用风险。因此,回购市场的交易量远远超过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利率也由于市场认可度较高,常作为一个月期间以内的基本参考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是由信用较高的银行报价,并经过计算的算术平均利率。SHIBOR从成立之日起承担着成为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重任。其优势主要在于:市场性好,能较好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连续性好,品种结构较为完整;可控性好,适宜作为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在银行对企业贷款定价过程中,企业状况对贷款定价影响表现为对浮动利差的变动。企业按照信用状况也对银行的预期贡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大型优质企业和垄断性项目。这一类企业主要包括国内垄断行业的龙头企业,如电信、电网公司等;大型跨国公司在华企业。这类企业和项目的特点在于经营状况稳定,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良好,是众多银行竞争的焦点。对它们的贷款,一般都是直接执行下浮的最低利率。

2.中小型企业。该类企业的特点主要是信息不够透明、实力不强、信用状况不稳定,但融资需求非常旺盛,它们关心的往往不是利率高低,而是能不能获得贷款。因此,对这类企业的贷款利率通常都要上浮,而上浮程度则取决于企业状况。

3.骨干企业。这部分企业介于上述两类企业之间,他们通常是各行业的骨干企业。虽然并不处于行业龙头地位,但在市场上仍然有很强的话语权。对这类企业,贷款价格基本在基准利率上下,有些时分优秀的甚至会低于基准利率。

(二)外币贷款定价

自从2000年9月我国外币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后,国内商业银行就拥有了完全的贷款定价权。外币贷款定价放开后,过渡很顺利,各家银行准备的也比较充分,之所以能够如此顺利,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能够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经验。

2.外币业务是最先对外资银行放开的业务,外资金融机构已经在国内有成熟的运作经验可供借鉴,为国内银行顺利实现外币自主定价提供了有利条件。

3.外币有国际通行的基准利率作为衡量标准。从国内银行外汇贷款定价的情况来看,定价方式大同小异,基本以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两种方式为主。定价方法上,浮动利率基本上采用基准利率加点的方式。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等一般采用LIBOR作为基准利率,港币则采用HIBOR做基准利率。利差则参考市场价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三、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

(一)基准利率的确定缺乏有效机制

无论何种定价方法,确定贷款基准利率都是首要任务。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一般选择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因为它能够灵敏地反映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因此我国旨在将SHIBOR培育成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但SHIBOR由于自身形成机制不成熟、不完善存在一系列的缺点,如交易品种太少、参与报价银行较少能力较低,而且SHIBOR作用机制上也存在现实障碍。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场化基准利率体系来替代现行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由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引导实际资金价格的机制就无法形成,SHIBOR的现实意义自然会打折扣。

(二)利率浮动缺乏价格弹性

尽管央行将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不断扩大,银行可自主决策的空间更大了,但绝大部分银行并未加以充分利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普遍较低,执行下浮、基准利率的贷款占比有所上升,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下降。而且贷款利率浮动范围较小,贷款实行利率下浮的仅占11%左右,而实行利率上浮超过2.0%的只有3%左右,并呈下降趋势。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缺乏价格弹性。

(三)贷款利率一刀切,不分行业和区域

2012年7月6日,我国央行颁布贷款基准利率表。贷款基准利率只考虑了贷款期限,对不同期限贷款予以不同的风险补偿,对贷款所涉及的产业、行业种类未细分,未能体现产业差别、行业差别对贷款定价的影响,行业与产业风险在贷款定价中被忽视,有些国内商业银行在此方面甚至还没有建立一套对不同行业企业不同的信用评级标准,更谈不上对行业、产业风险予以风险补偿。

第3篇:贷款基准利率范文

领导价格模式下的贷款定价模型属于市场导向型的贷款定价模型,它以货币市场利率或银行给予优质客户的优惠利率或中央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等被市场普遍接受的利率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加上根据特定客户风险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或风险加数。客户的风险程度越大,其风险乘数或加数就越大,贷款利率就越高,反之贷款利率就越低。领导价格贷款定价模型兼顾了市场形势和贷款客户的违约风险,依据该模型制定的利率既能反映市场情况使贷款利率具有竞争力,又能覆盖贷款业务的风险。下面首先从贷款基准利率、贷款风险溢价和贷款期望利润率的确定3个方面讨论传统领导价格贷款定价模型,然后在此基础上,将贷款持续期中基准利率、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及客户贡献等因素的不断变化考虑进来,构建一个商业银行动态贷款定价模型。

1.传统领导价格贷款定价模型讨论根据领导价格贷款定价模型,有:贷款利率=基准利率+风险溢价+期望利润率其中,又有:风险溢价=预期损失率(ELr)+非预期损失率(ULr)=违约概率(DP)×违约损失率(LGD)+资本要求(K)×资本回报率(E)(1)贷款基准利率的确定领导价格贷款定价模型的关键步骤之一是确定基准利率,现有研究主要以商业银行给予优质客户的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以及同业拆借利率等市场利率作为领导价格贷款定价模型中的基准利率。由于商业银行给予优质客户的优惠利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利率水平、与长期优质客户和大客户的关系等因素,而且优惠利率往往是优质大客户对众多商业银行进行招标或多头询价的结果,单一的商业银行难以确定具有市场性的优惠利率,加之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仍不成熟,同业拆借利率等市场利率并不能很好地反映市场真实的资金供求,因此将商业银行给予优质客户的优惠利率或同业拆借利率等市场利率作为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近年来中央银行加快了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频率,以期更好地反映市场资金的需求,其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在代表市场基准利率方面有很大的改善,因此,本文将中央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领导价格贷款定价模型中的基准利率。(2)贷款风险溢价的确定所谓贷款风险溢价,是根据特定贷款业务的风险大小来确定贷款利率提高的幅度。风险溢价是领导价格贷款定价方法的核心部分,其关键在于确定每一类贷款的预期损失率(ELr)和非预期损失率(ULr)。以DP表示借款企业违约的概率,0≤DP≤1,LGD表示违约损失率,则有非预期损失(UL)是指由于市场或宏观经济环境的波动而引起的信用风险损失偏离预期损失的幅度,反映了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商业银行在去除预期损失后实际经济损失的最大值。在贷款定价中考虑的是非预期损失和贷款本金的比值,即非预期损失率(ULr),它等于资本要求(K)和资本回报率(E)的乘积,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给出了以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概率为基础的资本要求的计算方法。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3)贷款期望利润率的确定商业银行的决策者根据金融市场中资金松紧境况确定一个适合本行实际情况的期望利润率的区间,在该区间内客户经理可以根据贷款企业与银行的关系确定具体的期望利润率。综合上述分析,基于领导价格的贷款定价模型应为:

2.动态领导价格贷款定价模型构建传统领导价格模式下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型能够确定具备一定竞争力和覆盖特定贷款业务风险的贷款利率,但是没有考虑贷款持续期中基准利率的变动和贷款客户信用等级的变化,也没有全面地考虑贷款客户对商业银行的综合贡献。因此,本文考虑到基准利率、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贡献的不断变化,对领导价格模式下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模型进行动态调整,构建商业银行动态的贷款定价模型。(1)基于基准利率变动的动态调整在特定的贷款期间,中央银行可能调整对应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基于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化而调整特定业务的贷款利率:款基准利率。(2)基于信用等级变动的动态调整动态定价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价格进行调整。在动态定价策略下,银行能全面地掌握借款企业的信息,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可以逐步得到改善。银行根据所掌握的信息重新对借款企业进行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对信用品质差的借款企业实行更高的利率,对信用品质好的借款企业实行较低的利率,使企业能通过提升信用水平而获得相应回报。商业银行根据贷款持续期内贷款客户信用等级的变化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为:(3)基于客户贡献的动态调整银行在确定每笔贷款的贷款利率时,应该全面考虑贷款客户与银行的整体关系,利用客户贡献对贷款利率进行动态调整。将客户贡献作为贷款利率的调节因素,有利于贷款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全面合作,提升银企关系。参考刘新军和周鸿卫(2009)的研究,客户贡献度Re计算如下:

二、算例分析

假设一商业银行于2010年3月1日向某企业发放一笔金额为1200万元、期限为2年、每年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贷款,期初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为BBB级,本文基于标准普尔公司提供的一年期信用等级转移矩阵来近似计算贷款企业的违约概率。参照标准普尔公司提供的一年期信用等级转移矩阵,如果假设信用转移服从标准的马尔科夫过程,则计算出的信用等级为BBB级的贷款客户两年后违约的概率为0.6%,考虑到贷款的抵押情况,违约损失率计为40%。

1.基于初始领导价格贷款定价模型的贷款定价中央银行2008年底至2012年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情况见表3。

2.动态领导价格贷款定价模型根据动态定价的原理,贷款利率应视贷款具体情况而变动。在此笔贷款中,第一年的贷款利率为初始领导价格贷款模型确定的贷款利率,即7.67%。银行在贷款发放一年后,按照基准利率的变动、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的变动以及客户的贡献重新确定贷款利率。(1)2011年2月9日中央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r2=6.1%,故商业银行应该根据中央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变动相应地调整贷款利率,即有Δr2=r2-r1=6.1%-5.4%=0.7%。(2)商业银行在贷款第一年末重新对贷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由于贷款发放的第一年中该企业的偿债能力、财务水平、盈利能力等各方面均有所提升,评级结果上升为A级。参考表2可得贷款客户一年后的预期违约率为0.06%,根据贷款发放以及抵押情况,计违约损失率为33%,该商业银行的资本收益率仍为20%,则相应的预期损失率和非预期损失率为:(3)假定该贷款企业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对该商业银行的存款派生收益为14.6万元,贷款业务综合收益为18万元,中间业务收益为5.8万元,则贷款企业贷款期间银行的总收益为38.4万元,而贷款企业在银行取得贷款600万元,所以Re=3.2%。又假定该银行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为3.8%,则客户回报系数μ=Re/(r-rFTP)=111.5%,处于110~120%的调整水平,故根据表1客户贡献调整取-0.25%。综上所述,动态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

3.定价模型结果的对比分析根据原有的领导价格模式下的贷款定价模型,该商业银行对此笔贷款的利率确定为7.67%,而根据动态的贷款定价模型,此笔贷款第一年的利率为7.67%,而2011年重新确定贷款利率时商业银行根据基准利率、贷款企业信用等级以及其对银行贡献的变动将第二年的贷款利率调整为7.02%,较第一年下调了0.65个百分点。(1)基于基准利率变动的调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央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频率不断提高,说明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更迅速地反映了市场的变化,也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提出了新的挑战,商业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应及时体现基准利率的变动。在此笔贷款持续期间,中央银行将2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由5.4%上调为6.1%,故商业银行应该根据中央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变动相应地将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7个百分点。(2)基于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变动的调整在贷款持续期间,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的了解不断加深,贷款期初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逐步得到改善,商业银行能根据对贷款企业了解的深入适时地调整贷款利率,以制定更为合理有效的贷款价格。贷款期初信用等级为BBB级的客户,在贷款期间由于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得以改善,信用等级上升为A级,故商业银行应据此下调其贷款利率,下调1.095个百分点,表明了贷款风险和利率之间的相关关系,低风险支付更低的贷款利率。这不仅有助于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调整贷款利率以更全面地覆盖贷款风险,也可促使贷款企业不断加强管理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自主提高其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3)基于贷款企业贡献的调整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包括资产、负债以及客户咨询、结算、委托等中间业务各个方面。贷款只是商业银行与贷款企业业务往来的一部分,商业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应全面反映银企关系。此笔贷款业务中第一年的客户回报系数为111.5%,商业银行应将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根据客户贡献调整贷款利率能全面反映商业银行和贷款企业的业务往来,有益于商业银行维护和争取优质客户,也促使贷款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以取得更低的贷款利率。总之,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既能反映贷款持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化,又能对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的提升给予补偿,还能根据贷款企业对商业银行的综合贡献进行调整,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对借款企业信息的掌握,为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提供选择,同时促使企业因不断提升信用水平、密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以得到利率优惠的回报。

三、结论

第4篇:贷款基准利率范文

农行无抵押贷款利率在商贷基准利率上浮动得到,利率浮动的范围在0.5到2个百分点,具体浮动范围由银行依据申贷人的资质来决定,商贷基准利率为:

1、贷款一年以内,商贷基准利率是4.35%。

2、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商贷基准利率是4.75%。

3、贷款五年以上,商贷基准利率是4.90%。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贷款基准利率范文

不同银行购房按揭贷款利率会根据个人资质按照央行基准利率浮动以后制定,浮动的范围在10%—20%上下,因此大家在购房前可以查看央行所公布的基准利率作为参考。

央行最新规定的商业贷款利率为一年以内按照4.35%计算,贷款时间五年以内按照4.75%计算,贷款时间为五年以上的话,基准利率为4.9%。

如果购房者办理的是公积金贷款,则需参考央行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时间为五年以下,基准利率为2.75%,贷款时间为五年以上,基准利率为3.25%,不同银行的浮动比例也各不相同。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贷款基准利率范文

一、商业贷款基准利率。

1、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利率是4.35%。

2、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利率是4.75%。

3、贷款五年以上,利率是4.90%。

二、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1、五年以下(含五年),利率是2.75%。

第7篇:贷款基准利率范文

目前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为:

一、商业贷款基准利率。

1、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利率是4.35%。

2、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利率是4.75%。

3、贷款五年以上,利率是4.90%。

二、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1、五年以下(含五年),利率是2.75%。

第8篇:贷款基准利率范文

    工农中行首套房贷利率打九折

    记者经过层层的请示和批准后,终于获得了工、农、中、建行广东省分行已经确定的最新房贷利率执行方案。其中,工、农、中原则上执行央行的下限利率,即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而建行实行“差别化定价”。

    其中,工行广东省分行的新利率执行方案明确,贷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利率可按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执行。同时,结息方式和还款方式按现行规定执行,合同期内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

    农行广东省分行的方案明确提出,对第一套住房和经省行授权对于在农行有开发贷款的个人住房以及被农行总行认定为优质楼盘的个人住房,按基准利率下浮10%(即按0.9倍)执行。但对高档商品房、商铺等,按基准利率及以上利率执行。

    中行广东省分行的方案是:个人住房贷款按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打九折执行,即最低利率5.508%.但原来实行的贷款利率“一年一定”的政策改为“遇央行贷款利率调整,将在合同期内,从贷款发放日起计算满半年或一年作调整”。

    建行实行“差别化定价”

    在北京,建行并没有看同业的“眼色”行事,而选择了执行基准利率的办法,也即利率没有优惠。作为建行系统中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量最大的广东省分行,其新的利率定价情况怎样呢?

    接受记者采访的建行有关负责人称,他们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全面要求各下级行在执行央行的新利率政策的同时,实行利率差别化管理。对该人士的含糊回答,记者再次向其有关业务部门求证,得到的进一步解释是:省分行规定各二级分支行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风险状况、开发商的资质等级、楼盘特色等对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区别定价,并根据借款人资信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对不同客户区别对待。但对资信良好的市民,以自住为目的按揭贷款最多可下浮10%,即执行相应档次期限基准利率0.9倍的下限利率。

    据业内人士分析,他们的“含糊原则”主要是不想过多地透露其要执行基准利率原则的一面。原因是他们的贷款业务量大,所产生的资产不良率相对也大。在新利率政策下,执行基准利率可增加风险控制系数。

    根据这样的原则,如果未被建行确定为“资信良好的贷款人”,即使是购买第一套自住房也将得不到最低利率。以5年期以上贷款为例,建行的利率是6.12%,而执行下限利率的银行只有5.51%,利差达到0.61个百分点。假设需要申请一笔 20万元、10年期的贷款,在建行贷每月需要归还本息2232.4 8元,而在其它银行贷每月只需要归还本息2171.51元,一个月便相差60.97元。

    自住房首付款仍为20%

    记者昨天从四大行了解到,目前新执行的利率方案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多少,但在内部已作了口头通知,按广东目前的住房价格和风险系数,原则上维持原来首付款20%的办法,但要求各下级行根据各地实际楼盘和住房贷款户的信用和收入来源作具体规定,也即按央行的规定执行。

    同时,四大行广东省分行均向下级行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购买第二套房、高档写字楼和高档别墅的贷款。在实行利率差别化服务的同时,首付比例也将相应提高到30%-40%.

    加重逾期还款处罚力度

    此外,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各家银行均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了更加明确、细化的条款,使原来一些可以忽略不计的问题变成了必须执行的条文。

    工行、农行、中行广东省分行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应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但具体多少由各分支行确定。此外,农行广东省分行还补充规定,对原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继续执行日息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至2005年末,2006年1月1日后逾期则执行加收30 %至50%的利息。

    而建行广东省分行规定,为了控制贷款风险,适当提高个人的违约成本,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罚息利率执行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标准。

    从四大行的新利率方案看,现行的新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与原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按商业性贷款利率进行罚息”相比,处罚大大加重了。

                                     农行广东省分行新房贷利率执行方案

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前(04.10.29)

调整后基准利率(05.03.17)

下浮%

月利率

年利率

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

4.125

4.95

4.35

5.22

4.698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4.65

5.58

5.022

一至三年(含三年)

4.8

5.76

5.184

三至五年(含五年)

4.875

5.85

5.265

五年以上

4.425

5.31

5.1

6.12

5.508

    相关报道

    股份制银行多数选择优惠利率

    昨天,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等股份制银行的新利率执行方案也已下发或收到。从这些股份制银行的方案看,他们都严格执行央行的新利率上调规定,没有作更加详细的要求。

    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个人按揭中心主任梁东晖称,民生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是块很好的资产,其不良率仅为百分之零点几,因此在执行央行的新利率政策时坚持两条:一是让绝大部分贷款户继续享受利率优惠,即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打九折;二是对超豪华的高级住宅以及购买第二套房、有炒房和投机性动机的以及不是长期在本地生活工作的,将按基准利率或上浮利率。

    广东发展银行要求各分支行按相应的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同时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期内利率的调整“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贷款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以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行、浦发广州分行等个人住房贷款有一定规模的股份制银行的新利率方案与广发行的大致相仿。

第9篇:贷款基准利率范文

关键词:中国学生贷款;利率管制;利率市场化;贴息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lO)05-0117-05

利率是决定学生贷款供求关系和运行状况的关键环节,对高等教育资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从利率定价原则看,贷款利率水平本应与贷款风险和成本相匹配,然而中国学生贷款的利率定价却并不遵循这一原则。1999年《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2008年《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第四条再次强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央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这进一步巩固了中国学生贷款的基准利率水平。

中国学生贷款执行法定贷款利率,其实质是利率管制。在金融学中,若法定利率低于市场均衡利率称为“上限管制”,反之称为“下限管制”。金融学理论认为,利率管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但也会扭曲资金价格,与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资金供给有着极大的矛盾。那么,中国学生贷款的利率管制属于上限管制还是下限管制?它对中国学生贷款的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又该如何评价和调整这一政策?对于上述问题,目前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充分。因此,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利率管制对中国学生贷款利率水平的影响

按照资金用途和规模,中国学生贷款分别属于消费贷款和小额贷款。下面,本文将通过消费贷款和小额贷款定价的横向比较,考察中国学生贷款利率管制的类型。若利率管制压低了贷款利率水平,则表明是上限管制,反之则是下限管制。

首先,目前中国学生贷款主要由商业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经营。首先,商业银行助学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市场均衡水平。在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业务中,国家助学贷款无担保,且不良贷款率约为12.88%。而其他消费贷款通常需要担保,且不良贷款率一般控制在0.3%以内,因而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最大,其利率水平本应最高。然而在实践中,国家助学贷款执行基准利率,而其他消费贷款利率只要不高于基准利率四倍即可,并通常向上浮动10%-30%。因此,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却并不高于或低于其他消费贷款利率,表明其资金收益与风险脱节,其利率水平明显低于市场均衡利率。

其次,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的利率也低于市场利率。目前在各地农信社的贷款实践中,贷款虽大都采取担保形式发放,但绝大部分贷款利率仍高于基准利率,其贷款利率“一般上浮60%~130%,有的甚至一浮到顶,上浮2,3倍。其上浮对象基本覆盖了所有贷款客户”。2007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也显示,在10-12月的全国城乡信用社贷款中,92.18%的贷款高于国家基准利率。相比之下,农信社助学贷款为小额无担保贷款,其风险和成本均高于其他贷款,其利率却低于其他贷款,表明其利率水平也低于市场均衡利率水平。

最后,从小额贷款实践看,国家助学贷款利率也明显低于其应有的水平。小额贷款管理成本高、规模不经济,其利率水平本应高于基准利率,这是全世界小额贷款的共同规律。茅于轼教授曾指出,

“现在全世界做成功小额贷款的,都是高利率。世界银行统计,小额贷款的成本是15%到20%,也就是要收15%到20%的利息才能够本”。

目前,亚洲各国在小额信贷实践中基本上已放开了利率管制,小额贷款利率普遍高于商业贷款。即便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所主持的小额扶贫贷款,其利率也高达20%。而在拉美地区,只有玻利维亚和萨尔瓦多等少数国家的小额贷款年利率在25%以下,有的国家年利率超过40%,墨西哥平均达到64.9%。同样,我国成功的小额贷款利率一般也高于基准利率。如建行对于低风险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对风险较高的小企业,利率一般上浮50%~100%;而南方地区的一些小额贷款,利率甚至高达15%,照样有很多小企业愿意借。而存在利率管制的小额贷款,其发展却往往差强人意。所以。助学贷款作为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其市场利率也必定会高于基准利率。

综上分析,无论是作为消费贷款,还是小额贷款,中国学生贷款的利率水平都是低于市场均衡利率水平的。这表明中国学生贷款的利率管制压低了贷款价格,属于上限管制。

二、中国学生贷款利率管制的实施效应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管制人为压低了贷款价格,对学生而言是一种隐蔽的利率补贴,对贷款机构而言却意味着利息损失。由此,利率管制的实施效应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利于减轻学生还贷负担,但也会减少贷款机构收益,不利于扩大资助面,保障学生受助机会。

(一)利率管制可以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水平本应高于基准利率,然而由于存在利率管制,其利率水平将下降至基准利率。那么,贷款学生的还贷负担必将随之减轻。而且其减负效果还可以通过利率减负率指标予以测算。利率减负率主要反映利率管制减少学生还贷负担的程度。其计算公式为:利率减负率=利率管制前后的学生还贷额之差肺场利率下的学生还贷额,即:

AR=(MR-OR)/MR其中:AR(alleviated-burden rate)表示减负率;MR(Student repayment under market interest rate)表示市场利率下的学生还贷额,OR fstudent repayment under official interest rate)表示法定利率下的学生还贷额。

均衡利率的确定,是计算利率减负率的难点。由于助学贷款存在利率管制,因此贷款的均衡利率水平难以显现。但从贷款均衡利率的构成看,贷款均衡利率主要由无风险利率和风险溢价构成。其中,无风险利率表示无风险状态下的资金利率水平,在我国可以用央行基准利率表示。风险溢价是指对贷款风险的补偿,这里可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比例表示。由于风险补偿金比例上限为15%,实践中多数省份的补贴比例也接近15%,因此假定15%是助学贷款的风险溢价水平。那么,国家助学贷款的均衡利率可被近似地模拟为20.94%(2010年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5.94%+风险溢价15%%)。

然后计算利率减负率。假定某学生本科4年,每年贷款6000元,市场均衡利率为20.94%,在校期间财政全额贴息,该学生毕业后6年内采用“等额本金

偿还法”偿还本息。其具体计算步骤如下:第一,计算MR。学生在6年内采用“等额本金偿还法”还贷,则学生每年还款额S:借款本金,还款年数+(借款本金一累计已归还本金)×年利率,则6年后,MR=S1+s2…+$6=24000+84000+20.94%=41589.6元;第二,计算OR。由于利率管制的作用,利率水平下降至5,94%,则6年内学生还贷额ir=24000+84000×5.94%=28989.6元;第三,计算IR。利率减负率=(MR-OR)/MR=12600/41589.6=30.3%。

在上述案例中,利率补贴可为学生减轻了近1/3的还贷负担。上述贷款与偿还方案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利率管制对降低学生还贷负担作用显著,可以为贷款回收创造条件。

(二)利率管制会导致“惜贷”和“停贷”

利率管制虽然可以减轻学生还贷负担,但也会压低资金价格,挫伤贷款机构积极性,从而减少资助规模。利率管制对贷款规模的抑制作用可用图l来分析。在图1中,DD'表示货币需求曲线,SS'是货币供给曲线。当利率处于均衡利率R。时,贷款供给量和需求量均为Q。;而当贷款存在利率管制时,贷款利率将下降为基准利率Ro。由于利率无法充分补偿贷款风险,贷款机构将贷款供给量减少为iQ,资助面随之减小。可见,在利率管制条件下,“惜贷”是贷款机构发挥经济理性的必然结果。

由于利率管制的影响,贷款供给不足成为长期困扰国家助学贷款发展的中心问题,众多经济困难学生为此失去受助机会。据统计,2001年2月至2002年6月,人数获贷率从未超过三分之一;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两年间,随着风险补偿金的实施,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介入,“获贷难”问题虽有所改善,但仍有近四分之一的申请人不能如愿获得贷款。另据统计,从2007年至2008年6月底,全国获贷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平均比例仅为11.2%,离国家规定的20%的目标相距甚远,这意味着有一半贫困生未得到贷款资助。

从长期来看,利率管制还会导致“停贷”,引起贷款市场的萎缩和解体。2002年8月,央行推出“双20'’标准,即允许贷款机构对违约率达到20%,且违约人数达到20人的高校停贷。2003年,首批助学贷款进入还贷高峰,全国平均违约率接近20%。截至2004年5月,全国有100多所高校被银行列入“停贷”名单,北京高校更无一幸免。

助学贷款的“停贷”源于利率管制。由于利率管制固化了利率水平,使贷款收益与其风险严重失衡,而贷款机构在失去定价自的情况下,只有退出部分高风险市场,以维持自身利益,进而出现市场解体、供给接近于零的现象。在图1中,贷款供给曲线原本为ss’,但由于贷款风险大、收益低,吓退了贷款机构和潜在投资者,最终使长期贷款供给曲线左移至ss”,此时,在基准利率Ro下贷款供给量Q。接近于零。这就是对助学贷款“停贷”现象的经济解释。

(三)利率管制的其他负面效应

除减少贷款规模外,利率管制的实施还伴随着其他负面效应:

首先,引起贷款供给结构的失衡。一般来说,越是欠发达地区,助学贷款需求越大,贷款风险也越高。若在市场利率下,贷款机构本可以根据贷款风险调节利率,进而满足欠发达地区的贷款需求。然而在法定利率条件下,由于利率水平整齐划一,必然促使贷款机构减少高风险对象的贷款供给,导致贷款供给的地区和校际结构失衡。据统计,截至到2006年6月底,我国东部9省、中部10省、西部12省的贷款需求缺口分别为6.84%、8.63%和13.84%,西部地区贷款需求缺口比例是东部地区的2倍;而2008年中央高校获贷率为16.2%,地方高校为10.3%,中央高校是地方高校的1.5倍。

其次,社会福利流失。由于贷款“僧多粥少”,贫困生的申贷竞争更激烈。这不但增加了学生的申贷成本,而且使学校的“贫困生判定”工作更加繁难。这些额外付出的时间与精力,是经济学上典型的“租值耗散”现象,增加了贷款交易成本。

最后,不利于培养学生。利率管制虽然隐蔽地补贴了学生,但补贴方式很不透明,因此尽管贡献甚大,学生却难以感知,因而不利于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还贷意识,也无法为他们增加学习动力。

上述分析表明,利率管制虽然可以减轻学生还贷负担,但也会引起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其中对经济困难学生最为不利,莫过于助学贷款的供给不足。由于资助受益面小,利率管制的减负效应将大打折扣。若再考虑到可能引起的停贷现象,利率管制更可能是一项得不偿失的政策。

三、中国学生贷款利率管制的对策比较

上文研究表明,利率管制在减轻学生还贷负担与保障学生受助机会之间存在内在冲突,它是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诸多弊端的症结所在,因此这一政策是亟待调整的。那么,应如何采取措施,兼顾保障学生受助机会和减轻学生还贷负担呢?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案是目前国家助学贷款采用的“利率管制加间接补贴”方案。该方案在沿袭利率管制的条件下,对贷款机构提供风险补偿金等间接补贴,从而激励贷款供给。但这种补贴方式必将带来资金浪费,增加贷款交易成本。

下面分析完全信息假定条件下的间接补贴效率。在图2中,贷款需求曲线为DD’,贷款供给曲线为ss’,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贷款供求缺口为Q,一Q0;为扩大资助面,政府向贷款机构提供风险补偿金等间接补贴,且补贴量恰好为AB,则贷款供给曲线右移至SS",此时贷款均衡利率恰好为基准利率几,贷款供给量也恰好为Q,,学生贷款需求完全被满足。因此在理想条件下,间接补贴完全可以弥补利率管制导致贷款供给不足的缺陷,利率管制无需取消。然而,上述分析是建立在完全信息假设基础上的。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理想条件显然是不存在的。管制经济学研究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条件下,必将产生“补贴失灵”现象,导致资金浪费。其具体原因在于:

首先,均衡利率信息不对称,导致资助不足或资助过度。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存在管制,其均衡利率水平并不为人所知,因此政府根本无法根据市场利率和基准利率的差额,给予贷款机构准确的补贴量。若补贴量大于AB,则会造成过度资助,浪费补贴资金;若补贴量小于AB,则会造成资助不足,无法充分满足贷款需求。

其次,经营信息不对称,诱发贷款机构负激励。政府补贴贷款机构,贷款机构再将助学贷款以低利率供应给学生。这种补贴思路看似合理,但事实上,由于政府不了解贷款机构的经营状况,因此贷款机构即使经营不善,或挪用补贴资金,也可以向政府索取补偿来挽回损失,而未必会将补贴用于扩大贷款供给。这样,贷款机构将失去预算约束,扼杀改善贷款经营机制的机会。在特定情况下,贷款机构还可能就补贴额与政府反复博弈,降低贷款运行效率,如2005年各地出现的风险补偿金的“流标”与“停贷”。

最后,利润信息不对称,“鞭打快牛”导致激励不兼容。由于间接补贴主要用于弥补贷款损失,那么,假如贷款业绩有所改善,政府势必会降低间接补贴水平,这就强化了贷款机构的不思进取;另一方面,即便助学贷款的盈利水平有所提高,贷款机构也可以通过隐瞒利润的方法,维持现有补贴水平,而这又将导致间接补贴规模“易上难下”,不断膨胀,加重财政负担。事实上,这种“只涨不跌”的补贴现象已在我国许多公用企业中出现。

可见,即便贷款机构得到间接补贴AB,贷款供给曲线也只会右移至SS",贷款规模仅为Q因此,问接补贴会浪费补贴资金,降低贷款运行效率。所以,要根治贷款供给不足和助学贷款运行低效率问题,必须另辟蹊径。

图2中国学生贷款“利率管制+间接补贴”的效率

第二种方案是采用“利率市场化加直接补贴”方案。该方案在放开利率管制的同时,对学生提供贴息等直接补贴。其具体措施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放开利率管制。在图3中,DD'和SS'分别表示无补贴时的贷款需求和供给曲线,在基准利率R0下,贷款规模为Q;而当放开利率管制时,贷款利率将上升为市场均衡利率R,贷款规模则扩大为Q,第二步,将间接补贴AB转化为贴息。此时贷款需求曲线将右移至DD',贷款规模和还贷利率变为(Q,R),其效果等同于理想条件下的“利率管制加间接补贴”方案的实施结果。

图3中国学生贷款“利率市场化+直接补贴”的效率

可见,放开利率管制后,将间接补贴转化为等额贴息,不但不会增加补贴支出,还可以避免补贴资金浪费,学生还贷负担和资助规模明显优于现实条件下的“利率管制加间接补贴”的资助效果。而且直接补贴更透明,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还贷意识,改善贷款经营机制,学生贷款的公益性也更加凸显。因此,“利率市场化加直接补贴”是一条兼顾保障资助机会和减轻学生还贷负担的两全之策。

四、中国学生贷款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中国学生贷款的利率市场化,关系到广大贫困生的切身利益,它不但需要精心的政策设计,更需要谨慎地推进。利率管制的放开可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利率上限微调。我国商业银行消费贷款利率一般高于基准利率的10-30%。由于助学贷款风险较高,因此可将助学贷款的利率上限直接确定为上浮30%,在利率浮动范围内,银行可结合贷款风险、成本等因素自主决定。由于贫困生偿债能力有限,作为利率上浮的配套措施,政府可考虑在学生毕业进入还贷期后,对利率上浮部分进行再贴息,确保毕业生还贷负担维持在原有水平。经过上述调整,贷款规模扩大,学生还贷负担不变。

从利率上限调整的效果看,以2010年5.94%的中长期贷款利率计,利率上调30%后,利率最多上升1.78个百分点,而实践中风险补偿金比例一般都在10 %以所以此时助学贷款的利率水平并不能充分弥补贷款风险,风险补偿金等删接补贴还应保留。因此,第一阶段的改革步伐较小,是一科“浅水区”的探索,术从根本上触动助学贷款的利率管制政策,其意义在于释放改革信号,为后续的实质性改革创造舆论环境以及积累经验。

第二阶段,取消利率上限。利率上限微调“试水”成功后,可启动对助学贷款利率管制的实质性改革,其改革措施可分解为三小步:

步骤一,取消利率上限。2008年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国家助学货款足・种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因此国家助学贷款电可将利率上限扩大至基准利率的四俯。至此,中国学生贷款实现了法律意义上利率上限放开,利率市场化进程也进入了“深水区”。利率管制放开后,贷款利率和规模将会同步增长。这既有利于增加学生受助机会,但也会增加学生还贷负担。

步骤二,间接补贴变为直接接补贴。利率上限放开后,贷款机构可在四倍于基准利率的范围内自主定价,其利率水平将足以覆盖贷款风险。所以风险补偿金等间接补贴此时可以取消,并转化为贴息,国家助学货款的规模和还贷负担将优于间接补贴下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