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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夏诗词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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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夏诗词

第1篇:立夏诗词范文

用古诗词作为课堂的开篇,吸引学生的关注,有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提高课堂效果。大学生经过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历史知识积累,对历史知识有了初步的掌握,但同时也认为历史这门课不过如此。这种心理相当普遍,容易导致学生产生厌倦心理,出现对历史课不重视、注意力不集中的现象。其实,中学阶段掌握的历史知识还很有限,深度也不够。师范院校历史专业学生的毕业去向大多是走向社会,进入中学任教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将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而大学四年是开阔眼界、打实基础,为以后走向社会教书育人或进行科研储备知识的关键时期,所以,对高师院校历史专业的学生而言,这种心理必须纠正和改变。否则,学生就会在浑浑噩噩中虚度大学的美好时光。已经成人的大学生有一定独立思考能力,对他们只能引导而不能强制,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引起他们的反感。针对学生的此种心理和特点,教师在讲课时,利用古诗词具有语言精辟、生动,朗朗上口,易于记忆,富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的特点,把与课堂内容相关的古诗词配以形象的图片,做成幻灯片,通过科技手段巧妙地与要讲的内容结合起来,作为课堂开篇,能够达到吸引学生注意、引起学生兴趣的目的。例如,在给学生讲授先秦著作《穆天子传》时,教师可以利用幻灯片先呈现出传说中的西王母美若天仙的形象,以及周穆王的画像图片,并在旁边打出唐代大诗人李商隐的《瑶池》:“瑶池阿母绮窗开,黄竹歌声动地哀。八骏日行三万里,穆王何事不重来。”进而向学生解释此诗的含意。瑶池是传说中昆仑山上池名,西王母的居处。黄竹是一个地名,传说穆王游黄竹之丘,遇风雪,见路有冻人,作诗三章哀之。他曾乘八匹骏马拉的车西游至昆仑山,西王母宴之于瑶池,临别对歌,相约三年后再来,但不久后穆王便死了。在这首诗里,虽然诗人是通过描述穆王与西王母相会的故事来讽刺当时唐朝的皇帝,但其所引内容却是《穆天子传》中所记内容。通过对该诗的讲解,给学生展现出一个周穆王和西王母之间悲戚爱情故事的场景,然后趁机向学生提出一个疑问:难道《穆天子传》就是仅仅记述穆王与传说中的西王母之间的爱情故事吗?以此引起学生的兴趣,激发他们欲知其详的好奇心理,从而自然而然地引入讲课内容。

二、加深学生对历史知识的理解

由于篇幅的限制,教材对历史过程和事件的叙述大多比较概括,很难用更多的材料支撑来帮助学生理解相关历史事实,故在历史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古诗词的生动性和形象性,从侧面再现相关史实,加深学生对相关史实的理解。比如讲唐朝历史,我们都知道,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时期,是封建社会发展繁荣阶段的高峰。唐朝的强盛,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与当时便利的交通有密切的联系的。唐人重视驿道,这是发展交通必有的设置。重要的道路沿途都设有驿站。驿道之旁置有店肆,备有驿驴,所谓“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1]41,来往方便。唐朝规定三十里一驿,若地势险阻及须依水草的,也不必拘泥于三十里的常数。当时全国共设驿站1639所,这些驿站为来往客商提供了极大方便。河南地区因地处中原,大运河及唐朝经济生命线的“河汴之路”通过此地,加之是东都所在地,故河南的内外交通均十分发达,形成了以洛阳为中心,东部以汴州为转折点四通八达的交通网。所以,在讲到唐朝的有关历史时,为了让学生更深入理解“河汴之路”与唐朝经济发达状况的关系,教师亦可利用唐诗来表现此交通路线的繁荣与兴盛。唐朝时期,由长安东经虢、陕二州,洛阳,郑,汴直达东南各地的这条道路,横贯河南地区,是唐朝最为重要和繁忙的交通线。高宗时曾把长安和洛阳作为他的东西二宅,经常往来于两都之间。此道的繁忙之状,唐诗中多有记载,如:刘禹锡《送王司马之陕州》:“两京大道多游客,每遇词人战一场。”杜牧《汴舟行答张祐》:“千万长河共使船。”祖咏《过郑曲》:“路向荥川谷,晴来望尽通。细烟生水上,圆月在舟中。岸势迷行客,秋声乱草虫。旅怀劳,淅淅有凉风。”王建《汴路即事》:“天涯同此路,人语各殊方。”这些都是描写此道的繁忙之状。大量的文人墨客往来于此道之上,留下了大量的诗篇,“可以称之为典型的唐代文学之路”[2]60。当然,全国各地的商船亦是川流不息,“公家运漕,私行商旅,舳舻相继”[3]137;“宋郑两郡,地管御河,商旅往还,船乘不绝”[4]2483。通过引用、讲解这些诗词,可以使学生充分了解这条道路的重要性与当时唐朝经济的繁荣;同时也能够使学生加深理解这条通道与唐朝灭亡的关系,即唐朝后期,这条经济生命线经常被割据的藩镇阻断,进而威胁到唐朝政权的稳定,以致唐朝最后灭亡。

三、了解历史人物,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

当今历史教学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借历史知识,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使学生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立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青春和热血,在此基础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实现包括个人梦在内的中国梦而奋发努力。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教师在教学中就可以选择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大量歌颂吟咏历史英雄人物事迹的诗词,通过形象生动的文学语言,激励和鼓舞学生的士气,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比如讲到南宋著名的抗金英雄岳飞时,就可以利用岳飞那首脍炙人口、气势磅礴的《满江红》,通过讲解来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绍兴六年(1136),岳飞率军从襄阳北上,陆续收复了洛阳附近的一些州县,前锋逼近北宋故都汴京,大有一举收复中原,直捣金国的老巢黄龙府(今吉林农安,金故都)之势。但此时的宋高宗一心议和,命岳飞立即班师,岳飞不得已率军退到鄂州。他痛感坐失良机,收复失地、洗雪靖康之耻的志向难以实现,在百感交集中写下了这首气壮山河的《满江红》:怒发冲冠,凭栏处、潇潇雨歇。抬望眼、仰天长啸,壮怀激烈。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靖康耻,犹未雪;臣子憾,何时灭。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5]1246这一首气壮山河、传诵千古的名篇,表现了作者大无畏的英雄气概,洋溢奔涌着强烈的爱国主义激情,使学生热血沸腾,爱国热情强烈地迸发出来。除了岳飞本人留下的佳作之外,后人亦有很多诗词歌咏其人其事,这些诗词亦可从侧面丰富学生对岳飞的认识,使岳飞这个人物形象更加丰满。如胡铨的《题岳忠武王庙》:“匹马吴江谁著鞭,惟公攘臂独争先。张皇貔貅三千士,搘拄乾坤十六年。堪悯临淄功未就,不知钟室事何缘。石头城下听舆议,万姓颦眉亦可怜。”该诗表达了作者对岳飞之死的惋惜之情,同时,一个扬鞭策马、奋勇当先、带领兵士冲锋陷阵的英雄形象亦跃然纸上。通过对这些诗词的讲解,学生感到历史人物不再只是停留在书本上的一个个符号,而成为一个个真实生动的形象屹立在自己面前。列宁曾经说过,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教师要做的就是把这些英雄人物形象在学生心中树立起来,如此方能让学生的心灵得到净化、觉悟得到升华,从而激发其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通过教学实践,笔者发现恰当引用历史人物所写的诗词,不仅可以起到揭示历史人物的内心世界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帮助学生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历史人物。在加强对相关历史知识理解的基础上,历史人物的事迹也可以使学生受到启迪和教育。

四、培养学生发散思维,提供研究历史问题的新角度

高师院校历史教学的目标,一方面要帮助学生夯实基础,升华认识,为将来从事中学历史教学储备知识;另一方面还要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为其进一步深造扩展眼界,提高学术能力。过去的历史研究,大多以传统的古籍文献为基础来进行,随着历史研究的不断深入,考古资料、田野调查资料、方志等资料也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重视,但对长期被认为文学色彩较浓的诗词相对重视不够。诚然,古诗词有其艺术夸张和不实之处,但有些内容是可以指实的,如一些诗词当中涉及的地名或道路交通线等就完全可以为我们进行相关历史研究提供可靠的证据,尤其是对于研究历史地理问题更是如此。[6]比如讲到唐代大诗人王维,其晚年由于政局变化无常,隐居于陕西的终南山之中,过着半官半隐的生活,在此期间与好友裴迪交往甚多,但当时的具体情况、其所居的生活环境到底如何,历史均无记载。

王维与裴迪留下的唱和诗,为我们复原当时的场景提供了一个视角,使得我们更进一步了解王维成为可能。“辋川”指群山诸水环绕,清代顾祖禹在《读史方舆纪要》里记载:“辋谷水在县南八里,谷乃骊山、蓝田山相接处。山狭险隘,凿石为途,约三里许。商岭之水由蓝桥伏流至此,千圣洞、细水洞、锡水洞诸水会焉,如车辋环辏,由南而北,圆转二十里。过此则豁然开朗,林野相望。其水又西北注入于灞水,亦谓之辋川。”[7]2563也就是说,王维居住地的大环境大致如此,其具体情况我们可以从他与诗人裴迪的唱和诗一窥究竟:北垞(王维)北垞湖水北,杂树映朱栏。逶迤南川水,明灭青林端。北垞(裴迪)南山北垞下,结宇临欹湖。每欲采樵去,扁舟出菰蒲。欹湖(王维)吹箫凌极浦,日暮送夫君。湖上一回首,青山卷白云。欹湖(裴迪)空阔湖水广,青荧天色同。舣舟一长啸,四面来清风。南垞(王维)轻舟南垞去,北垞淼难即。隔浦望人家,遥遥不相识。南垞(裴迪)孤舟信一泊,南垞湖水岸。落日下崦嵫,清波殊淼漫。临湖亭(王维)轻舸迎上客,悠悠湖上来。当轩对尊酒,四面芙蓉开。通过这些唱和诗,我们可以看出,王维的居所就在欹湖边,而且临湖建有一亭,在此迎送与招待好友。欹湖是一个湖面广阔的自然湖,周围森林茂密、生态良好,有多条小河注入其中。在欹湖的岸边还有两个小山包,一个在湖的南部,一个在湖的北部,即南垞与北垞。王维住在南部的小山包附近;裴迪则住在湖北部的小山包附近,他要经常泛舟欹湖,到南山中去采樵,故二人隔湖往来,临湖对饮,开窗面对清波淼漫的欹湖,享受着徐徐清风,过着诗情画意般的惬意生活。

第2篇:立夏诗词范文

摘 要:作为认知语言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意象图式体现了人类共同的认知规律,因而从跨语言、跨文化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无疑具有巨大的潜力。双语词典的编纂过程则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不同语言及不同文化的处理。因而,两者在这一方面具有共通之处。且双语词典的编纂过程似乎处处体现着意象图式。本文拟从意象图式理论的视角探讨双语词典的编纂,寻求两者的关联之处,旨在为双语词典编纂的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关键词:意象图式;双语词典编纂;概念;认知;视角

一、引言

意象图式是认知语义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它也是近年来认知语言学家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具有可广泛而深入研究的潜力。Johnson(1987)探讨了意象图式的体验基础以及意象图式在意义构建和推理中的作用。Lakoff(1987)用意象图式构建了自己的范畴理论。Gibbs(1994)研究了意象图式理论在心理语言学中的作用。Mandler(1988)研究了意象图式与认知发展的关系。Freeman(1995)研究了如何使用意象图式结构进行文学作品分析。意象图式理论继续被扩展到对诗歌的研究(Lakoff&Turner,1989)、文学批评(Turner,1987)、语法理论(Langacker,1987;Talmy,1983)(转引自李福印,2008:188)等。李福印(2008:188)认为,意象图式作为人类共同的认知特点,对它的深入研究应该逐渐形成跨学科的研究态势。现阶段意象图式的研究不断向语言学领域、文学领域乃至翻译领域蔓延。这一点充分证实了李福印先生对其研究将呈跨学科之势的预言,也充分展现了意象图式的跨学科的蓬勃研究态势。

随着八十年代我国词典学专著如雨后春笋般的相继问世,我国的辞书研究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时期。双语词典研究作为词典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日渐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和重视,并逐步取得了相对独立于词典学的地位。双语词典学的涌现正是对其地位的肯定和证明。双语词典学的研究也逐渐呈现跨学科的发展势头。将双语词典学与语言学、语用学、翻译、西方文论等结合起来的研究屡见不鲜。双语词典学即研究双语词典编纂的科学。既为双语,双语词典的编纂也就不可避免地触及两种语言乃至两种文化,因此也具有跨语言和跨文化的特性。

乍一看,意象图式和双语词典编纂之间没有关联。细究之下,笔者发现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很多共通之处,譬如两者在跨语言和跨文化的研究方面多有相似之处。深入观察,双语词典的编纂过程又似乎处处体现着意象图式。这就为将两者结合起来比较研究提供了可行性。然而,笔者发现将意象图式理论引入双语词典学领域的研究可谓凤毛麟角甚至鲜有涉及。因此,笔者冒昧尝试从意象图式的视角去探究双语词典的编纂,旨在为意象图式理论和双语词典编纂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

二、意象图式

一般认为,“意象图式”这一概念是由早期的认知语义学家Lakoff 和Johnson在1980年的《Metaphors We Live By》( 《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 )一书中首次提出。虽然不同学者对意象图式所作定义不同,但其核心是相同的。Johnson(1987:xiv)认为意象图式是存在于我们的感知和身体运作程序中一种反复出现的动态模式,它使得我们的身体检验具有结构和连贯性。Gibbs(Gibbs& Colston,1995)等人认为,意象图式一般可以定义为空间关系和空间中运动的动态模拟表征。Oakley(2007)认为,简单的说,意象图式是为了把空间结构映射到概念结构而对感性经验进行的压缩性的再描写。

意象图式是遵循相同的认知过程形成的,因而体现了人类共同的认知规律。因为意象图式是通过空间关系经过高度抽象而获得的,所以绝大多数意象图式都可以用线条等简单图形表示。但是图形本身并不是意象图式,它不过是一种高度抽象的模拟。这些表达意象图式的简图有助于记忆和该意象图式有关的语言表达。例如,我们无数次地接触到一件物体置于另一件物体之上,由此我们很自然地获得了OVER这一意象图式,并可以用这一意象图示去理解其他的类似的空间关系。

Langacker(转引自蓝纯,2005:61)探讨了意象图式的内部结构。在他看来,一个典型的意象图式标识的是两个或多个实体之间的不对称关系,其中一个可以称之为动体(trajector),它是整个图式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余的实体被称为陆标(landmarks),它为定位动体提供了参照。动体所因循的路线称之为路径(path)。动体虽名为动体却不一定要运动,也可处于静止状态。因此,一个意象图式既可以标识动体与陆标之间动态的不对称关系,也可表示它们之间静态的不对称关系。除了上述要素之外,一个意象图式还包括一个潜在的观察者(observer),用以观察动体和陆标之间的关系。

常见的意象图式主要包括容器图式、部分-整体图式、链接图式、中心-边缘图式、始源-路径-终点图式等。

三、双语词典编纂

双语词典是沟通两种语言的桥梁,也是跨文化交际的重要工具。一部好的双语词典能有效帮助用户架构起在两种语言间通行的桥梁,实现良好的语言文化沟通。反之,一本错误百出的双语词典不仅无法帮助用户达到实际的交际目的,取得理想的交际效果,而且很可能会对用户产生误导。由于用户对词典权威性的无条件信任以及词典修订再版的周期较长。所以,有的错误便真的是“贻误一生”了。由此可看出双语词典编纂的重要性以及艰巨性。词典编纂者需方方面面顾虑周全,方能保证所编纂词典的质量。

总体而言,双语词典编纂涉及到双语词典的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两个方面。黄建华(1987:49)认为,宏观结构指的是词典中按一定方式编排的词目总体。因此,宏观结构也称为总体结构或总体设计。李明和周敬华(2000:35)认为,宏观结构在广义上还应包括词典的版式、装帧以及前页材料和后页材料等;微观结构指的是条目中经过系统安排的全部信息,因而也可以称为词条结构(黄建华,1987:49)。双语词典的微观机构通常包括音节划分、标音法、对应词、例证、插图、语法、成语、搭配、惯用法、词源等信息(李明、周敬华,2000:57)

受西方读者反应批评理论(亦称为接受美学或接受理论)的影响,现代双语词典的编纂逐渐从文本中心转向用户中心。魏向清(2005:293)认为,词典学研究的“使用者中心论”的提出是受接受美学理论研究范式影响的结果。Web3的主编戈夫曾经说过,“词典的作用就是为查词典的人服务(Gove,1967:5)。”词典的最终使用者是广大用户,因此词典编纂者在编纂词典时需考虑到用户的需求,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以实现词典的最大价值。正如李明和周敬华所言(2000:22),双语词典的编者应该把“编者立场”转变为“读者立场”,编者考虑问题时的立场不应该是“编者编起来方便”而应是“读者使用起来方便”。这种转变有利于词典编纂者从用户需求的实际出发,编纂出切合不同用户需求的优质词典,有效提高词典的质量和编纂效率,避免做无用功现象的出现。

四、意象图式与双语词典编纂

意象图式体现了人类共同的认知规律,因而立足跨语言、跨文化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巨大的潜力。双语词典编纂本身便触及两种语言和两种文化的处理。鉴于两者都与跨语言、跨文化有关联,于是笔者大胆揣测这两者本身之间也必有一些相关之处。经分析,两者在多方面确实有着不可否认、不容忽视的关联。

4.1容器图式与双语词典编纂

容器图式是产生于日常生活经验的一个很普通的意象图式。我们作为一个个独立个体在世界中的存在决定了我们每天要无数次遭遇被容器包容或作为容器包容其他物体的经验(蓝纯,2005:60)。譬如,当我们在教室上课亦或在办公室工作时,我们便身处于教室或者办公室这个容器之内。这两个容器都可为我们所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容器均可见。实际上,容器不仅可以是具体可见的也可以是抽象无形的。

例(1)我会永远把你放在我心里。

(2)Let out your anger.

无论是例1中的“心”还是例2中盛放愤怒的容器均不能为我们所见,但它们切实存在着,依然构成了容器图式。

容器图式在双语词典编纂中也存在着。一方面,双语词典的编纂过程可视为一个容器,不过在这个容器内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整个编纂团队。无论这个团队的人员身在何方,无论编纂者们是聚在一块共同编纂还是每个编纂者独立完成所分配的编纂任务,他们始终受词典编纂这个任务的制约,也即他们始终身处容器之中。另一方面,双语词典编纂最后的成果――双语词典本身也可视为一个容器,这个容器内盛放着词典编纂者的劳动成果。此时,容器外面的词典批评家和词典用户可看做观察者。词典批评家对容器的一瞥,或可窥见该词典的独到之处和不足之处。而作为观察者的词典用户,他们的观察始终视自身需求而定,或需要某个单词的读音、重音、音标、音节划分,或需要某个词目的目标语翻译、用法等等。总之,他们会根据自身的需求,有目的性地投入观察的一瞥。

4.2部分-整体图式与双语词典编纂

部分-整体图式的内在结构包括一个整体、各组成部分和一定的组合(蓝纯,2005:66)。例如:人体即是一个整体,头、躯干、四肢、五脏六腑等都是这一整体的一部分,它们有机组合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家庭通常被理解为由部分组成的整体,丈夫、妻子和孩子作为家庭的组成部分通过婚姻、血缘被联系在一起。

双语词典编纂作为一项工程浩大的活动,往往不能仅靠一人之力完成。像英语词典鼻祖约翰逊那样集一人之力,耗费近十年的功夫编一本词典的情况比较少见。现在的双语词典编纂往往是集体作业。自编纂词典任务确定起,编纂班子的组建便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编纂者们共同制定出编纂大纲,分配编纂任务。每个编纂者和他或她所负责的编纂任务可看做整个词典编纂任务的部分。各个部分按照编纂大纲组合起来便构成了双语词典编纂工作这个整体。双语词典编纂涉及到词典的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宏观结构有点类似写论文或者书写著作前先列好的提纲。整本词典要包括哪些部分,各个部分如何排序,哪部分在前,哪部分在后都是构建宏观结构时需考虑的问题。宏观结构一旦确定,各个部分又该如何组织便成了随之要关注的问题。这也即是我们常说的微观机构。如此一来,整个宏观结构可视为一个整体,微观结构可看做部分。不同的微观结构按照之前规定原则排列共同构成了宏观结构。

4.3链接图式与双语词典编纂

链接图式的内在结构包括A、B两个个体和它们之间的链接(蓝纯,2005:66)。链接图式常用来理解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裙带关系”和“千里姻缘一线牵”都是链接图式的典型例子。链接图式中,A和B两个个体有对称的一面也有不对称的一面。对称的一面在于,如果A和B链接在一起,则B也与A链接在一起;不对称的一面在于,如果A被与B链接,则A受制于B,依赖于B(蓝纯,2005:66)。

在双语词典编纂中,链接图式可见于引见的设置。引见既用“见”或“参见”,也用符号=(黄建华、陈楚祥,2001:68)。例如phantasy=fantasy(空想、幻想)等。黄建华和陈楚祥(2001)总结了引见的三个功能:1.减少重复,节约篇幅;2.避免矛盾,前后一致;3.互相印证,彼此补充。我们发现,三个功能中的两个均与链接有关。引见(或者参见)帮助词典用户理解词目之间的关系并找到所需词目。

链接图式还可见于编者之间的衔接。一部双语词典的编辑需要众多编者的共同参与,为了保证词典的编纂质量和效率,各编者之间须做好沟通和衔接。

4.4中心-边缘图式与双语词典编纂

中心-边缘图式的内在结构包括一个实体和它的中心和边缘(蓝纯,2005:67)。例如一个国家有首都和边远省份;一个复合句有主句和从句。无论是哪个抽象的认知域,我们都像在物理空间域里那样将重要的成分视为中心,将起辅助作用的成分视为边缘(蓝纯,2005:67)。

双语词典编纂的工作总体而言可分为三大部分:前页材料、主体部分和后页材料。前页材料和后页材料从性质上说是属于词典的附件,所以无论是编者、词典用户还是词典编纂理论家们对此都不甚重视。有些双语词典如《英华》的前、后页材料被减少到最低限度;有些词典用户,终其一生都不会去读词典的前、后页材料;有些词典编纂学理论著作厚达几十万字,却不见涉及这些附属材料;几乎所有的电子词典和网络在线词典都省去了这些辅助材料而只保留主体部分。这些都充分表明了,相对作为中心的词典的主体部分而言,这些附属材料被视为边缘,因而受到“不约而同”的忽视。当然,现在看来,并非位于边缘就不重要,这也是双语词典编纂者在力求编纂一部高质的双语词典时需格外用心的地方,边缘的增色能使整部词典出彩不少。

4.5始源-路径-终点图式与双语词典编纂

始源-路径-终点图式的内在结构包括始源、路径、终点和方向(蓝纯,2005:68)。例如我们会将一对恋人的结婚视为爱情长跑到达终点,将他们坠入爱河视为起点,相恋的过程视为路径,结婚视为终点。

在双语词典编纂中,词典编纂者考察用户需求,明确编纂目的,可视为始源;随后开始的漫长而艰辛的编纂词典之旅可看做路径,最终词典的出版,面对用户视为终点。雍和明等(2013:11)在其《交际词典学》中提及传统的交际模式为单向线型结构:SMR。其中S表示“发码人”[sender],M表示“信息”[message],R表示“解码人”[receiver]。雍和明等(2013:10)指出,词典交际论将词典看做编者与用户之间相互作用的信息交流和传输系统。在词典中,发码人也可称之为编码人指的是词典编纂者,信息此时指词典文本信息,而解码人则可视为词典用户。从中可明显看出始源-路径-终点图式。虽然,这一传统模式后来不断得以进一步完善,但其本质也即其中包含的始源-路径-终点图式依然存在。

五、结语

意象图式理论是认知语义学所取得的成果之一,必然纂刻有认知的烙印。双语词典编纂旨在编出满足用户需求,受用户肯定和欢迎的词典,因而编者在编纂时必然要考虑到用户的需求及认知特点。这也就决定了两者在认知层面会有一定的关联。意象图式理论反映了人类认知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呈现出跨语言、跨文化研究的趋势,而双语词典编纂本身就不可避免触及两种语言和两种文化。在意象图式理论和双语词典编纂浩瀚如烟的研究中,从意象图式理论的视角探究双语词典的编纂为两者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既然双语词典的编纂过程体现出意象图式,那么两者未来的发展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这无论对意象图式理论还是对双语词典编纂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喜事!(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注解:

① Web3:P.B.Gove: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Springfield,Mass.:Merriam-Webster Inc.,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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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立夏诗词范文

    [关键词]陷阱取证 瑕疵证据 非法证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补强规则

    引言:问题的提出

    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高术技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是方正RIP、方正文合、方正字库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他们获悉被告大规模非法制售上述软件,遂委派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会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取证。后被告为原告进行了照排机的安装、调试工作,在主机中安装了盗版方正软件,并留下装有盗版原告软件的光盘及加密狗等。原告以此为证起诉被告侵权。对于原告采用“陷阱取证”方式是否合法,所获得的证据可否采纳作为定案根据,两级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该判决一经作出,立刻在国内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对该判决的结果,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此案件所引发的争议实际上涉及的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具体说,是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有缺陷是否必然导致所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当在诉讼中予以排除的问题。证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是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无明文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多感觉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模糊,难以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是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的,理论研究也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在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国外立法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国内的研究也日臻成熟,尽管并非所有的看法都已达成一致。然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逻辑起点、价值理念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在合法与非法的衡量标准上,也有较大差异。不仅如此,就民事行为而言,在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间,还存在着一块“灰色区域”,即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或者不完全相符,或者在现行法上找不到合适的依据,但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注:黄明耀:“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些取证行为就有这样的特征。比如,上述案例中当事人采取欺骗、引诱的方法骗取证据的“陷阱取证”;怀疑自己的配偶不忠而秘密拍摄、录制对方的行动的所谓“取证”等等,这些取证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取的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就现行法律而言,就很难简单地用合法与非法二分法来框架。因此,在证据的合法与非法的划分上,显然不能简单套用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么,取证程序或手段有缺陷的情况下所取证据,哪些是具有可采性的,哪些是应当予以排除的?针对上述“灰色区域”中的证据,本文提出民事诉讼的“瑕疵证据”概念。以下将尝试对“瑕疵证据”的概念、表现形式、构成要件、与非法证据的界限、“瑕疵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以及对该类证据证明力的举证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瑕疵证据的概念、种类与构成

    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中,已经有学者使用过“瑕疵证据”这一概念,但多数与通常使用的“非法证据”没有明显界限,或者是在“非法证据”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注:如申夫、石英在“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一文中所称“瑕疵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非正当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参见《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金诚在“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一文中也提出了“瑕疵证据”的概念,特指行政机关出于“微小过失”,而致取证方式或手段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或程序的证据。赵旭明、许任刚、张本勇在“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可采性”一文中提出的“瑕疵证据”是相对严密证据(即合法证据)而言的,严密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的主体以及程序、方法和手段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料,其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应被视为瑕疵证据。参见《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5日。)而本文所称“瑕疵证据”具有不同于非法证据的独立内涵。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可能出现瑕疵证据。考虑到瑕疵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更为常见,并且为了论述的简明和论证的严密,本文所称“瑕疵证据”仅限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瑕疵”,指微小的缺点(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39页。);在此借用来形容证据形式有缺陷,或者收集证据的手段、程序有一定缺陷的证据。瑕疵证据可以定义为: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

    根据审判实务经验,我们可以概括出瑕疵证据的两种类型:

    第一类:收集证据的手段有缺陷,导致证据的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证据能力是指某项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叫证据资格。凡适用证据排除规则被排除的证据材料,就丧失了证据能力。如前所述,民事行为在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块“灰色区域”,即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或者不完全相符,或者在现行法上找不到合适的依据,但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姑且称之为“瑕疵行为”。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件中当事人的“陷阱取证”;再如实务众说纷纭的等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对方当事人的谈话、行动的“秘密取证”行为等等。这种瑕疵行为使得所取得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处于待定状态。证据能力待定意味着必须有一道前置程序来判断该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进入诉讼。

    第二类:因证据外观形式的缺陷而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据。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提出疑义,而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证据真实或者是伪证的。比如李某诉丁某债务纠纷案。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一张欠条作为证据,证明被告欠自己现金1.6万元。该欠条曾被撕碎,后由被拼贴起来,部分字迹,包括被告的签名有缺失。但对这张欠条为什么被撕碎,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原告说被告把欠条拿过去,没有付钱就把欠条撕碎了。原告夫妻俩捡回碎片并重新拼了起来。由于欠条被撕得粉碎状,一些碎片无法找到,故有残缺。而被告说是他把钱给了李某以后才把欠条收回来撕掉的,撕碎后就把碎片扔到了门外,没有想到李某夫妻俩又捡了回去,拼贴在一起。这张“撕碎的欠条”还有没有证据能力?应当怎样评价它的证明力?除了类似于这种外观破损残缺的证据,还有内容被删除、涂改、添加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疑义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等,都属于此类瑕疵证据。这类证据涉及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的客观性问题。就证据本身而言,很难判断证据是真实的,但也不能得出该证据是伪造的结论。换句话说,这种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真伪不明也可以视为“真实”与“虚假”之间的“灰色区域”。这种瑕疵证据不同于虚假证据之处在于,后者是经查实确系伪造的证据材料,而瑕疵证据只是“真伪不明”。证据的真伪不明同样使得该证据的证明力下降。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瑕疵证据的构成特征:

    一是取证主体仅限于一般民事主体,不包括审判人员或者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调查取证权力的人。

    二是取证手段中带有不同程度的缺陷,比如欺骗、引诱、违背他人意志等等。

    三是所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处于待定状态或证明力下降。证明力是某项证据所产生的证明效果,即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大小与强弱状态或程度。一项证据材料首先要有证据能力,才谈得上证明力大小问题。收集证据手段的缺陷往往导致所取得证据的证明力下降。

    二、瑕疵证据不是非法证据

    究竟怎样理解“瑕疵证据”?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怎样划分?这可以从分析民事主体取证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人手:

    (一)民事主体取证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线

    让我们从“陷阱取证”说起。“陷阱取证”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非常复杂的问题,通常用在特殊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对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或方法。除了美国以外,世界上其它国家,比如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葡萄牙等均对“陷阱取证”从法律上予以确认。鉴于“陷阱取证”在打击刑事犯罪,尤其是在打击日益蔓延的犯罪中的重大作用,联合国公约和部分地区性公约也对此予以确认。联合国1988年12月29日在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第六次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第11条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的“陷阱取证”的侦查手段,即侦查人员在犯罪的侦查中,一旦发现贩毒者手中拥有大量急于寻找购买对象,就可以需求者的身份假意购买,在“成交”过程中,将查获、将贩毒者缉捕归案。如今,这种“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已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缉毒方法。

    国外的相关理论将“陷阱取证”区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犯意诱发型是指嫌疑人本无犯意,只是在侦查人员的引诱下才产生犯意。机会提供型,是指嫌疑人的犯意是其自发产生的,侦查人员只不过是给其提供了一个犯罪机会,并且这一机会与其他任何人所提供的机会对嫌疑人犯意的影响并没有任何实质差别。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都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而根本否定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犯意诱发型之所以受到禁止,是因为国家规定的犯罪是个人在其相对自由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责任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嫌疑人是在代表政府的侦查人员的引诱下而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那么,该追究的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那些实施引诱行为的政府的侦查人员。所以,各国对这两种不同的“陷阱取证”侦查方式采取了全然不同的立场,对于犯意诱发型要追究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机会提供型则在肯定其有存在必要的前提下,对其加以严格限制。比如,“陷阱取证”只适用于贩毒、贩卖假币、武器交易等等社会危害严重、侦破难度大的刑事案件。而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的暴力性犯罪是绝对禁止采用“陷阱取证”侦查手段的。而且只能由专门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与侦查人员合作并受侦查人员控制的其他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卫跃宁:“‘陷阱取证’的运用与限制”,载《法制日报》2002年8月4日。)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法律关于刑事侦查中的“陷阱取证”行为的限制,主要针对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有关人员的取证行为,目的在于制约侦查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陷阱取证”行为不一定是非法的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不一定属于非法证据。关于非法的“陷阱取证”行为各国法律和联合国有关公约一般都采用禁止性规定加以明确。诉讼中对超出法律范围的“陷阱取证”方式所取得的证据排除其适用,体现的是现代刑事诉讼在打击犯罪和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权方面的价值选择。

    关于刑事诉讼中“陷阱取证”行为及其所取证据合法与非法界限的分析,对我们正确评价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陷阱取证”行为是有启发意义的。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当在区分民事主体取证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性质、正确理解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与价值理念的不同的前提下,才谈得上正确评价。首先,在取证主体及其取证能力上,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显然不同于刑事侦查和刑事诉讼的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不仅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强大的物质力量为依托,更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在民事诉讼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则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任何优势可言,甚至常常处于无能为力的窘境,同时还要面对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的压力。其次,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的价值取向不同。在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往往涉及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紧张与冲突,非法证据的排除旨在保障人权,避免无辜的人不至于受到错误的追究。因为刑事责任主要形式是剥夺相关人的自由权甚至是生命权,不可不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在发现案件事实与体现程序正义,以及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引发冲突,但案件处理毕竟只涉及当事人的私权利。因此,在证据的可采性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标准不会与刑事诉讼完全一致。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取证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标准与法律规定方式也不相同。由于刑事侦查与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运作的过程,出于制约公权力的需要,法律对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因此,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具有较强的法定性,不允许取证主体任意行事。而在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处理涉及的是当事人的私权利,而且主要是财产权利。法律赋予当事人较大的处分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包括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行为的任意性特征较明显。在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上,公权力行为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换句话说,公权力行为超越法律的范围即属于非法行为;而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则是“法不禁止皆可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皆不构成非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关于“陷阱取证”问题大多数国家法律一般仅在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而关于民事案件中可否采用“陷阱取证”的问题,各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二)民事证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我们认为,应当以当事人取证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所取得证据的合法与非法的界线。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合法与非法的界线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5)2号文中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我国司法中第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以是否“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作为录音证据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诉讼实务中该规则运作的效果看,因其排除标准对于民事证据过于严厉,对缺乏收集证据的物质与技术手段,常常陷于取证困难的当事人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且不论一般民事主体秘密录制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谈话或者行动的录音、录像,在银行、超市、宾馆、收费站等等场所设置的录像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都属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制作的,那么,它们是否一概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呢?对此,如果不加分析而全然排除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诉讼制度中的一环,必须服从整个诉讼制度的价值选择。在同一个部门法中,一项与其他制度不和谐的规则或原则只能使该法的整体功能下降,设定的预期价值目标难以实现,同时该项规则也可能被异化。(注:汪海燕:“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兼论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实际上,此规则不仅在理论界遭到学者的批评,(注: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在诉讼实务中也常常被规避。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对“非法证据”再次作了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重新确定了民事证据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

    根据这条标准,我们认为:第一,一般民事主体采取引诱、欺骗的手段,或者未经他人许可秘密录制其谈话、行动的行为本身并不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第二,用这种方式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关键看这种瑕疵取证行为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及排除规则

    (一)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线

    瑕疵证据并非非法证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为的任意性特征较强,程序法不可能像规范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取证行为那样规定严密的取证程序来规范当事人的取证行为,因而无论“陷阱取证”还是“秘密取证”的行为都很难控制,难免出现超越法律边界,给对方当事人、甚至案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一旦证实该取证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以这种方式所取得的证据,应当区别于一般途径取得的证据,谨慎评价其证据能力。换句话说,“秘密取证”所得证据,因其取证行为的瑕疵,使得证据的证据能力处于待定状态。

    如前所述,证据能力系指在诉讼上容许作为证据的资格。所谓某项证据材料可以采用从而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体现的是该证据的可采性。因此,证据能力涉及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排除问题。首先要注意的是,瑕疵证据从性质上说不属于非法证据,因此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对于因取证手段有缺陷而致证据能力待定的瑕疵证据,仍然存在被排除的可能。瑕疵证据排除与非法证据排除不同的是: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该证据不被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没有获得争辩的机会,法官或陪审团也没有接触该证据的机会;而瑕疵证据应当被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得就该证据的证据能力举证、质证,法官也应当就该证据的证据能力作出判定。

    其次,并非所有的有证据能力的材料均有可采性,有时因法官的自由裁量,如已有充分的证据、立证价值甚微或使用该证据可能引起事实混乱等,也可以排除之。比如美国证据法规定,如果某项证据存在导致不公和偏见的危险,或者容易引起事实混乱,将陪审团引入歧途,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时,即采用该证据的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超过了采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时,即使是相关证据,仍然可以排除。(注: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0页。)因此,对于瑕疵证据不仅要考察它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而且还要结合各种因素进行权衡,决定是否具备可采性。

    (二)对瑕疵证据证据能力的判断

    根据最高法院自己的理解,所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侵害他人隐私权、以拘禁或胁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注: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43页。)但这样的规定和解释仍然是模糊的,比如,未经允许偷拍、偷录他人的行动或者谈话,在什么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其界限仍不清楚。事实上,对这个问题的判断最终必然诉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并非法官的随心所欲。法官应当根据法律精神,结合社会大多数人关于正义的理解,以公平为原则权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4篇:立夏诗词范文

关键词 意思表示瑕疵效力 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 善意第三人 撤销权

中图分类号:D915.7 文献标识码:A

一、 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

意思表示瑕疵,指意思表示不健全,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者依据不正确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或者不能完全发生效力。瑕疵意思表示即意思与表示在表意人表示过程中发生了偏离,其本质在于外在的表意与内心的真实意思的不一致,此时该法律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以,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对于法律行为有效与否起着关键的作用。

二、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立法的完善

(一)我国民法意思表示错误效力的不足及完善。

意思表示错误,是指“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非故意的不一致。对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效力大概有法律行为无效主义和法律行为撤销主义两种。日本和瑞士民法规定为无效,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民法则规定为可撤销。基于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便可以撤销,也并不是毫无限制。此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时间上的限制。比如德国民法典对错误规定了可以撤销的,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法典同时也规定,撤销权人自从知悉撤销理由后,须立即撤销,而不应有可归责于己的迟延,也即必须毫不迟延。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撤销在时间上的限制则为“其撤销权必须自意思表示一年内行使之,逾期即行消灭”,笔者认为一方面短期时效,也即“即时撤销”,要求当事人即时行使权利,以避免对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面为避免使对方的利益长期不稳定,宜采用10年左右的年限。(2)相对人没有明知或者应知错误之事实,如果相对人已发现了错误而仍然与表意人进行协商,实际上是利用了表意人之错误,即相对人并不是善意,合同之公平正义难以保证。(3)表意人没有过失。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表意人对于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不正确看法或事实情况之不知,必须非由其自身之过失所引起。

基于我国现行意思表示的错误效力规则之中的漏洞,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构建错误制度时,应当遵循以下基准,才可达到表意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均衡: 其一,在表意人撤销权之成立要件上,舍弃重大的财产损失要件,回归意思自治之根本价值;增加表意人没有重大过失要件,实现表意人和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之良性制衡;其二,在表意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上,以表意人知道或者应知时为标准;其三,在错误效力的选择上,以普通人、常人作为设计的模型,采用保护表意人意思自治为主之立法模式;其四,在赔偿要件上,采用无过失主义,和缔约过失责任相区别。

(二)设立不正当影响制度及其效力。

不正当影响由衡平法发展而来,“其意义乃指衡平法院将对因不正当影响而得来之利益予以排除。” 正当影响制度首先发源于英美国家,在当事人为瑕疵意思表示的不正当影响情形,如在重大工程招投标及采购合同中,一些政府要员的“打招呼”等干涉行为,这些行为不能归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节,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可据,若引人不正当影响制度,这些问题均迎刃而解。鉴于此,建议当前我国民法典设立正当影响制度 ,其认定标准可借鉴美国法院在审判该类案件考虑的以下因素:双方当事人交易的谈判不正常或时间均不合适当事人缔结约定的地方不适合一再强调及要求契约须立刻签订特别强调延时签约之利后果主控一方使用数人向单一对方不当游说。当事人一方无法取得第三者的独立参考意见使当事人中一方无时间咨询其财务专家或律师的意思,以上几种情况,如双方当事人在商谈其约定时间有任何一种情形出现,即适用不正当影响的原则。对于其效力由于不正当影响的危害。

由于受不正当影响的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并没有完全丧失独立的自由意志,只是其自由意志有了一定的偏向,或者说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自由意志,因而尚能有限度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加之,因受不正当影响所签订的合同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所以赋予受不正当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以撤销该合同的权利足以保护其利益。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已经交付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前的状态。至于撤销权的行使可否对抗第三人,英美法的普遍作法是不得对抗善意的并有偿获得合同权利的第三人,而对于恶意的第三人或者虽属善意但却无偿获得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是可以对抗的。对此英国法院在一案件的判词中指出,第三人没有付出代价而接受赠品是可以追回的,因为“这些款项染上诱使赠予人的不当影响及罪行,在谁的手中也洗脱不了。他把赠品分配给他的亲戚及朋友,这项行动并不净化赠品,不剥夺受影响人的权利。不论接收的手是多么纯洁,假如赠品从受玷污的途径而来,则偿还的义务追随它。”

3、完善我国第三人胁迫效力制度。

受到胁迫是意思表示可以撤销的事由之一。如果胁迫行为由表意人之相对人所为,那么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施害者,另一方是受害者,法律把行为效力的决定权赋予表意人。但是当胁迫行为由表意人和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时,即为第三方胁迫。学术界将已知的第三方范围限定为以下几种: 第一,公权力组织。第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应当采取客观标准,两者必须在客观上有关联,即利害关系人应当是与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身份或生产生活上形成一体关系的人。第三,与合同当事人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

第三方胁迫情形下,受胁迫方的相对方是否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善意”情形? 笔者认为,受胁迫方在基于胁迫而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时,完全可以向相对方透露自己受到胁迫的事实,因此,在考虑第三人胁迫是否能够对抗合同中善意相对方时 ,应区分第三方胁迫的内容而定,如第三方胁迫的内容不含禁止受胁迫人向相对方透露被胁迫的事实,则第三方胁迫不能对抗善意相对方;反之,则能够对抗善意相对方。

(四)整合乘人之危行为和显失公平行为的及整合后的效力。

乘人之危的使用条件过严,而显失公平的的标准弹性太大,在实践中难以合理适用。乘人之危与胁迫之间的界限也不是不可逾越的。把两者分开立法易造成实务操作中的混淆。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可以考虑不把乘人之危列为单独的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取消现在《民法通则》对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别规定的现状,而参考多数国家立法例,把二者合而为一,规定为类似德国“显失公平行为”。德国的显失公平行为,不同于我国民法上的显示公平,我国的显示公平可以看作是一个客观的撤销合同的标准,其没有主观上的要求,而德国的显示公平行为也包含了主观要件。既有显示公平的结果,有有乘人之危的主观过错。采用显示公平这一制度既可以使弱方当事人得到适当的法律保护,又不会动摇合同依合意而存在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又如,英美法上的显失公平制度规定:“如果法院发现,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或合同的某一条款在订立时是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拒绝强制执行该合同,或者,法院可以对显失公平的条款的适用加以限制从而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这一规定把显失公平的制度从衡平法的制度扩展为可以得到普遍运用的一般制度,它使法院可以以显失公平的理论为依据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活动进行公开的干预。

关于整合之后这一类行为的效力,笔者认为若强制认定无效,有失妥当,可以统一把这类行为认定为可撤销或可变更行为,赋予当事人可撤销权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也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 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即可,而不宜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自己行为做出强制无效的规定 ,否则有悖于民法自愿原则,更有利于促进自由交易,促进诚信原则的落实。

第5篇:立夏诗词范文

关键词:导游翻译 图式理论 翻译策略

一、引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旅游业成为新兴行业, 导游人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介作用。由于中国同外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中国旅游资源所涉及的文化内涵是独具中国特色的,而且很多概念都很难在外国的语言和文化中找到,并且中西方的思维也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导游人员在使用导游词并翻译导游词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意义走失和文化缺失的现象。而认知语言学的兴起给翻译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和活力,著名翻译学家王寅(2011)认为翻译要注重体验性、互动性、创造性,并涉及两个世界对现实世界源语言目标语和认知主体作者、读者、译者之间的关系(162-163)。图式理论源于认知心理学,关联图式是指人们把经验和信息加工组织成某种常规性的认知结构,可以较长期地储存于记忆之中,是相对固定的已建立的类型( 王寅,2011:55)。本文从认知语言学的图式理论出发,首先是对导游英语的界定,介绍图式理论,分析图式在源语解码和目的语编码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然后结合导游词源语文本作者与游客图式的关系:图式冲突和图式缺省,通过例证证明导游人员是怎么使用图式理论将旅游信息传递给外国游客,并达到交流和宣传旅游景点的目的。“祖国山河美不美,全靠导游一张嘴”,的确,导游人员在跨文化交际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什么是图式理论

胡壮麟(1988)引用Mark Johnsond的定义认为意象图式是我们的感知交相辉映以及给我们经验以连贯和结构的反复出现的动态模式(147)。人类认识、理解周围世界取决于头脑中已经存在的图式。导游翻译是将一种语言(如导游词或旅游资料)用另一种语言进行表达的过程。表面上看这是一种语言活动, 但从导游或译者来看这是一种思维活动、一种体验,在这种思维活动和体验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个重要的步骤,那就是导游人员必须在翻译过程中在脑海中构建源语图式文本对原文本进行正确的解码,然后将这一解码传输给游客。

导游在对目的语编码的时候,首先对源语要最大限度地理解,并对所承载的信息和源语作者的意图进行正确的解码。其次是组织目的语,对其进行编码,同时编码的效度取决于游客或读者最大限度地从目的语中得到源语所转达的信息。通过对目的语的阅读和理解,创造性地编码,能够成功激活该游客或读者的在脑海中的意象图式。导游作为沟通的桥梁应做好这两方面的事情:(1)通过编码激活游客的相关图式。语言是交际的工具,通过说话,产生交际意图,从而人脑不断加工、推理以达到交际的目的。(2)通过提供最大限度的信息,帮助游客建立新的图式作为语际交流。这也就体现了导游的目的之一――沟通并促进文化的交流,了解异域文化。从如下图中可非常清晰地看出:

三、导游词源语文本作者与游客图式的关系

所谓图式冲突就是源语图式和目的语或游客的图式不一致,源语图式同游客的图式进行匹配后发生冲突。由此导译要在充分了解源语文本的基础上,力求在译语编码时激活游客的先验图示,这样才能达到跨文化交际的目的。由于语言和思维方式的不同,汉语强调意合,而英语着重形合。ST: The tourist who fails to cancel by the prescribed time has little recourse if a deposit refund is refused. TT: 不按规定时间取消预订,而被拒绝退定金的游客,无追索权。ST使用连接词 “if”和定语从句,这样句子间的联系就相当紧凑,讲究逻辑结构,而汉语则无连接词,但是完整地表达了源语所提供的图式。国内许多饭店“住宿须知”中通常有这么一条:“贵重物品、现金请交服务台保管,否则后果自负。”显然,后果自负在源语中的图式有令人不悦并有严重警告的色彩,所以导译翻译的时候要根据情况适当删减,使得游客能够准确、愉快地接受信息。

由于文化背景不同, 文化图式缺省就不可避免地预存于跨文化交流中。文化图式缺省是指旅游资料与其意向游客双方共有的相关文化图式在目的语游客认知语境中不存在。跨文化加急的旅游活动中,由于源语交际双方不言自明的文化图式, 恰恰在目的语游客的认知语 境中产生空缺, 造成理解盲点, 译文读者因缺失相关图式或者图式不完整而无法理解或者不完全理解而质疑文本和文本所体现的文化。如脍炙人口的西湖导游词出自《饮湖上初晴后雨二》。

ST: 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

TT: West lake may be compared with beauty Xizi(Chinese Helen or an exceedingly beautiful girl in Yue times)at her best, It becomes her to be richly adorned or plainly dressed.

西子是什么呢? 如果译文直接翻译成Xizi的话很多外国游客都不能理解,为什么要将这么风光秀丽的西湖比作西子呢?原来是这样的,西湖旁边有一宾馆取名西子宾馆,也就是根据越国美女西施的名字所命名,因为导游宣传就说明西子宾馆住着美女西施一般的美人,这就使得国内外游客慕名前来,而西子宾馆伫立在西子湖边,这就宛如浣纱女形象, 由此也就将西子湖比喻成浣纱的西施,风光无限,仪态万千。通过异化和加注的翻译方法,形象而生动地再现了西湖的迤逦。译文中导游通过构架这样一个文化图式,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文化背景知识,为国外游客填补了文化上的空白。导译人员要在充分重视源语其他层面信息并忠实转换的基础上,对源语文化进行正确的编码,为此导译必须全面掌握双语文化,帮助游客建立新的文化图式,或利用其已有的经验图式最大限度地传递文化信息,激活游客潜在的先验图式。

四、结语

图式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经验的写照,能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和表达信息。导译人员在忠于导游词的基础上,凭借自己的认知能力、审美能力和创造能力,把握文化内涵,竭力展示给外国游客导游词所蕴含的异国情调、文化信息和商业宣传。导游是文化和信息的传播者,是沟通中国文化和英语文化的桥梁,通过正确有效地处理图式在文化传播和信息交流时所产生的一些图式相冲和图式缺省的现象,并灵活运用翻译技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恰当地实现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

参考文献

[1] 陈刚.旅游翻译与涉外导游翻译理论与实务丛书[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2004.

[2] 刘明东.文化图式的可译性及其实现手段[J].北京:中国翻译,2003(2):50-51.

[3] 谭业升.跨越语言的识解翻译的认知语言学探索[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9.

第6篇:立夏诗词范文

关键词:公司设立 公司瑕疵设立 有效 无效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161-02

瑕疵设立公司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同时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取决于两种利益的考量即公司组织的维持和公司少数人利益的保护[1]。坚持公司下次设立原则有效更有利于维持公司组织,并保护公司多数人的利益。

一、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的理论依据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原则承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追求交易效率的结果。将设立证书的取得作为公司已经依法适当设立的结论性证据,便于交易第三人识别和选择交易对象,实质上是坚持了上市交易的外观性原则。一个已经获得注册的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设立过程中的一些非交易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而悖否认法人人格,这样,增强了交易的确定性,同时也为第三人节约了调查成本,交易效率因此得到提高。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原则承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确保企业维持的必然要求。企业维持是指应确保企业作为健全组织体的存续和发展。因为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它的存在和健康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企业维持是贯穿于整个商事法领域的基本精神。公司作为促进投资的工具,若动辄具有遭到人格否认的危险,则对企业的维持和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原则承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需要。公司尤其是公共持股公司一旦设立,即产生了法人格,已经通过一系列的交易活动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某些人已经取得了公司的股份,期待着公司能够给自己带来大量的投资回报;某些人开始为公司事务的管理而尽心尽力,期待着能够通过自己的管理而为公司股东取得他们所希望的回报并使自己取得大量的收益;而某些人也因为所设立的公司而找到了一份职业,并希望通过自己为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得生活的保障;某些人正在积极同所设立的公司签订契约,并希望通过此种契约的履行而增加自己的财富[2]。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认为公司设立即便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应当持续存在。

总之,认为公司设立所存在的瑕疵并不影响所设立的公司的有效性,其理论根据在于,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事事业的繁荣具有重大影响,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有重大意义。

二、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无效的理论依据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无效,原则否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追求交易安全的结果。立法者试图通过对制度的理性安排,借助有关机关审核设立者所为各种准备事项,强制关系人遵守既定的公司设立规则,来确保交易安全。立法者认为,当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尤其是公司资本存在瑕疵时,就无法担保未来债务的风险,难以履行债权人的债务。因此,为了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有效保护交易安全,对瑕疵设立公司,应该原则上否认其法人人格。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无效,原则否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的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表现为:法律一方面赋予股东以其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权,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公司法人格的取得,当公司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或程序性条件而出现设立瑕疵,法律就要对公司设立进行否定性评价,原则上不承认其法人格。这样,有利于平衡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无效,原则否认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人格,是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法律不仅要协调相关利益者利益关系,还要维护国家的公共政策。为加强社会控制,必须对公司的法人格的授予进行实质审查和严格限制。如果法律容忍公司设立人的非法设立行为,对他们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存在的非法行为不予以严厉的打击,则法律势必成为怂恿公司设立人违法甚至犯罪的工具,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形同虚设。如果原则上承认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则无异于鼓励欺诈,不利于保护一般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总之,认为公司设立方面所存在的瑕疵能够产生使所设立的公司无效的后果,其理论根据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则违反了法律所实行的利益保护原则。

三、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

对于瑕疵公司人格的处理态度,我国学者对此有所探讨。有学者主张,只要公司设立未能在实质上满足公司法所设定的设立条件,该公司便应当面临被行政或诉讼宣告无效之可能,而一旦被宣告无效,则公司法人人格自始被否认[3]。也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律应站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角度去规定公司设立的法律效力问题,认为即便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某些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地方,只要公司已经获得了营业执照,则不应允许国家有关机关以外的任何人以公司设立存在瑕疵为由而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4]。

必须承认,两种公共利益的考量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无法兼顾两者而采取某种平衡的方法。有鉴于此,从维护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兼及考量企业维持理念,防止社会经济资源的不合理浪费,我国法律应当站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角度去规定公司设立的法律效力问题。应尊重瑕疵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事实存在,设置公司设立瑕疵补正规则和程序,对瑕疵公司进行拯救,原则上应该承认设立瑕疵公司之人格及既已形成的社会经济秩序,规定仅在设立瑕疵无法补正或违公共利益等情形下方可通过法定程序否认瑕疵公司的法人资格。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和第199条已经暗含地承认了瑕疵设立公司的有效性。只是,法律对公司瑕疵设立的人格存续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理论上对此问题的理解产生不同分歧;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瑕疵设立纠纷的审判产生困扰。因此,我国公司立法应当明确公司瑕疵设立人格维持原则。

由于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的存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公司瑕疵设立的情况。为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尽量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坚持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更有利于维持公司组织,并保护公司多数人的利益。

收稿日期:2011-06-07

作者简介:罗晓晴(1974-),女,四川广安人,讲师,法学硕士。

参考文献:

[1]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9.

[2] 张民安.公司设立制度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1):62.

[3] 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07.

[4] 张民安.公司设立制度研究[M]//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19-50.

Discussion about the defective incorporation efficient

LUO Xiao-qing

(Self exam office,Chengdu textile school,Chengdu 611731,China)

第7篇:立夏诗词范文

一、瑕疵证据的概念

目前在国内外诉讼法界和司法界还没有瑕疵证据的提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关于瑕疵证据的规定。在有关的法律规定及法学界以“非法证据、违法证据、非法获得的证据”等提法较多。但这些提法都过于具体确切,未能揭示这一类证据的基本特征。因此,将这些有这样那样缺陷的证据称为瑕疵证据较为形象概括。从审判实践看,证据的缺陷一般表现为:其一,在内容上存在缺陷的证据;其二,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其三,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三种表现会相互影响。所谓瑕疵,是指微小的缺点。显然严格意义上的瑕疵证据只能是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的这类证据。由此可以界定所谓瑕疵证据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以其他非正当的方法收集的、以其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根据海南中院刑一庭今年受理的177宗刑事一审案件的抽样调查,有瑕疵证据的案件约占10%-15%。正是由于有瑕疵证据的案件,使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取舍难以把握。

从瑕疵证据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根本特征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这也是瑕疵证据区分于非瑕疵证据的关键所在。瑕疵证据的违法性是指该类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使证据有了某种缺陷。由于收集程序上的违法性,可能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且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而司法实践中有时侦查人员叫辨认人只对1-2人或不满7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导致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难以确定。因此,瑕疵证据有些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有些可能因程序违法而影响或丧失了该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二、瑕疵证据的效力观

瑕疵证据的效力是指其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归纳起来在理论与实践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否定说,即认为瑕疵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承认瑕疵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就会助长各种非法取证行为的泛滥,影响办案人员取证的责任心,难以保证办案质量。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保障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和权利制约观念,也否定了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2.折衷说,即认为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尽管收集的方式与程序违法,但经过查证属实,就应当承认其效力。如果其不具备客观性、不能查证属实的瑕疵证据则不能采信。有瑕疵的言辞证据因其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无论其是否真实都不能采信。

3.转化说,即认为瑕疵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可以把它作为发现和收集普通刑事证据的线索。如果完全放弃与否定瑕疵证据,有可能放纵犯罪。因此,可以将具有客观性的瑕疵证据转化为合法证据。如公民私下录音,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通过对被录音人的认可,使其转化为合法证据。

4.真实肯定说,即认为瑕疵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就可以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并认为应当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瑕疵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能因为收集证据的方法、程序非法而否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对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视其情节及证明程度决定其取舍。

由于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证据规则立法的欠缺,才出现对瑕疵证据的众多观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已将无罪推定确定为基本原则,但因证据立法的不完备,导致对证据采信规则与证明程度难以掌握,特别是对瑕疵证据的取舍就成了审判人员经常遇到的难题。

三、瑕疵证据与审判实践

第8篇:立夏诗词范文

1.1试验材料及仪器

试验用水水质。试验废水取自神华煤制油化工企业,废水的各项指标。

1.2试验药剂及仪器

试验药剂:聚合氯化铝(PAC)、聚合硫酸铁(PFS)、聚丙烯酰胺(PAM),阴离子型)、磁粉(Fe3O4,黑色粉末)、氢氧化钙、硫酸。实验仪器:ZR4-6混凝试验搅拌机、pH酸度计、散射浊度仪、KDM型调温电热套。

1.3水质分析方法

pH值:pH酸度计;COD:重铬酸钾法;浊度:散射浊度仪。

1.4试验方法

1.4.1混凝剂单独投加混凝效果对比试验

取5个体积为500mL的烧杯,分别加入250mL水样,在室温条件下,通过改变混凝剂(PAC和PFS)的种类以及投加量进行试验,在六联搅拌机上快速(250r/min)搅拌1min,慢速(40r/min)搅拌5min,观察搅拌过程中“矾花”的形成以及它的外观、大小和密实程度。搅拌过程结束后,静置沉降30min后,取上清液(液面以下1~2cm)测定COD和浊度,并计算它们的去除率。

1.4.2PAM投加量对混凝效果的影响

通过对PFS、PAC单独投加混凝效果的比较,确定最佳混凝剂种类以及最佳投加量,在保持最佳的试验参数条件下,通过改变PAM的投加量,考察PAM投加量对COD和浊度的去除率的影响。

1.4.3磁絮凝试验效果的初探

确定最佳的混凝剂组合后,在室温条件下,取等量的煤制油废水加入磁粉进行磁絮凝试验,通过改变磁粉的投加量、pH以及磁粉的投加顺序等条件参数对磁絮凝效果的影响。

2结果与分析

2.1混凝剂单独投加混凝效果对比试验

单独投加不同种类的絮凝剂对废水中COD和浊度去除率的影响结果。PFS和PAC最适投加量分别为750mg/L和1000mg/L,在最适投加量的条件下,PFS和PAC对废水的COD的去除率分别为36.5%和33.7%。由此可以看出,PFS对废水中COD的去除率最高。PFS的效果要优于PAC的效果,这可能是因为三价铁盐水解过程中产生的即将完全水解生成Fe(OH)3絮状沉淀前的临界产物,这种临界产物具有中和胶体电荷、压缩双电层以及降低较低电位的能力,促进胶体微粒、悬浮物等迅速凝聚、沉降,聚铁中包含的含铁羟基化合物一旦进入水中,将以最优的状态与其中的胶体微粒和悬浮物发生絮凝作用,从而表现出优异的净水性能。

2.2PAM投加量对混凝的效果

以PFS的最佳投加量750mg/L为基准加入量,通过改变PAM的投加量为5、7.5、10、12.5、15mg/L,测定水样中COD浓度和浊度,考察PAM的投加量与COD和浊度去除率之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随着PAM投加量的增加,COD和浊度的去除率也逐渐升高。这是因为当高分子有机物PAM作为絮凝剂时,能够通过架桥和网捕作用将PFS形成的细小凝聚体转化为大体积的絮凝物,达到一定体积后,便从水中分离出来。当PAM为12.5mg/L时,COD和浊度去除率分别为43.6%和99.4%,都达到了较高的去除效果,继续投加PAM,COD的去除率增加并不明显,而浊度的去除率基本保持不变。这是因为絮凝剂投加量过多,胶体被大量高分子链包围,使得没有过多的部位去吸附其他的分子链,即到达了饱和状态。因此,PAM的投加量确定为12.5mg/L。

2.3磁絮凝试验效果的初探

2.3.1磁粉投加量对磁絮凝效果的影响

控制PFS投加量为750mg/L,PAM的投加量为12.5mg/L,改变磁粉的投加量,为150、300、450、600、750,考察磁粉的投加量对COD和浊度去除率的影响。当磁粉的投加量在150~300mg/L的范围内,随着磁粉投加量的增加,对COD和浊度的去除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当磁粉的投加量为300mg/L时,对COD和浊度去除率分别为49.6%和99.5%,与未加磁粉之前相比去除率提高了5%和1%。当磁粉的投加量超过300mg/L后,COD的去除率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这是因为磁粉的过多加入会导致磁粉之间相互碰撞凝聚的几率增加,导致磁粉的絮凝率降低。投加磁粉后的絮凝处理效果要比不加磁粉的絮凝处理效果要好。一是因为磁粉的加入增加了水体中悬浮颗粒物的数目,加大了它们之间碰撞的几率且由于磁粉的比重较大,所以絮体的体积更易变大,从而易于沉降。二是可能因为磁粉可以与絮体结合成一种复合型的磁性絮体,使得絮体之间的相互吸引力增加,从而形成更大的絮体。

2.3.2pH对磁絮凝效果的影响

以石灰乳和硫酸为调节介质调节水样至不同的pH值,固定PFS溶液的投加量为750mg/L,PAM溶液的投加量为12.5mg/L,磁粉的投加量为300mg/L,考察不同的pH对磁絮凝效果的影响,以COD和浊度的去除率为考察指标。随着pH的增加,COD的去除率逐渐升高。当pH达到10.5时,COD的去除率达到了最大53.8%。这是因为随着pH值的升高,Ca(OH)2的投加量也在增加,COD去除率的升高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水样中大量的氢氧根离子与金属离子形成了吸附性能较好的氢氧化物沉淀,它能够加强絮凝剂的吸附网捕作用;二是氢氧化钙电离出的Ca2+与扩散层反离子电荷符号相同的离子将反离子排斥到吸附层,从而降低了胶体的带电量,使Zeta电位降低,胶体颗粒脱稳而发生凝聚。由于浊度的去除率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所以变化并不明显。

2.3.3磁粉投加顺序对磁絮凝效果的影响

在室温条件下,调节pH至10.5左右,固定磁粉的加入量为300mg/L、PFS为750mg/L、PAM为12.5mg/L,搅拌条件为快速(250r/min)搅拌1min,慢速(40r/min)搅拌5min,考察以下3种投加顺序对磁絮凝反应的影响:(1)先同时加入磁粉和PFS,快速搅拌1min,然后加入PAM;(2)先加入磁粉,紧接着加入PFS,然后快速搅拌1min,最后加入PAM;(3)先加入PFS,快速搅拌1min,再加入PAM,紧接着加入磁粉。投加顺序2对于废水的絮凝效果要明显优于1和3,这说明磁粉的投加顺序对磁絮凝的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先加磁粉可以增加水体中胶粒碰撞的次数,使得水体中的悬浮颗粒物和胶粒更容易被磁粉吸附。磁粉加入太迟导致絮凝效果变差的原因可能是磁粉与水体中悬浮颗粒物和胶粒的吸附凝聚过程发生在凝聚剂加入的瞬间,错过该时机,便难以形成磁性絮团。

3结论

(1)采用磁絮凝法处理煤制油废水是可行的,该法可以大大提高絮体的沉降性能和缩短沉降的时间,易于快速分离。

(2)通过对比加入磁粉和未加入磁粉两者试验发现,加入磁粉的处理效果要好于未加入磁粉的。COD和浊度的去除率分别可以达到53.8%和99.5%,这与陈向前等利用石灰-铁盐法处理煤制油废水实验结果对比发现,投加磁粉对于COD的去除率反而略微偏低,这可能是所处的试验环境以及使用的试验条件不同所造成的,如果忽略掉这些因素的影响,其COD的去除率几乎相同。

(3)通过对煤制油废水的磁絮凝强化处理确定了最佳的试验条件:在室温条件下,pH为10.5,PFS的投加量为750mg/L、PAM的投加量为12.5mg/L、磁粉的投加量为300mg/L。

第9篇:立夏诗词范文

【关键词】顺应理论导游词英译策略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3C-,0136-02

英译导游词是基于英语词汇、语句和篇章的表达形式,介绍旅游目的地的自然景观、民俗风情和历史文化的载体。导游和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构成一种较为特殊的交际关系,往往交际是在一位导游与多位旅游者之间进行的。因此,导游在引导旅游者进行旅游观光的具体语境中,应选择适当的导游辞来顺应说话人和听话人(即导游和旅游者)的心理世界。

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教授维尔索伦(J.Versehueren)于1999年在《语用学新解》(Understanding Pragmatics)中提出了语用学顺应理论。语言使用的过程就是语言选择的过程,人类之所以能够对语言作出选择就在于语言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语言的变异性(variability)、商讨性(negotiability)和顺应性(adaptability)。语言的变异性指“语言具有一系列可供选择的可能性”;语言的商讨性指“所有的选择都不是机械地、或严格按照形式一功能关系作出,而是在高度灵活的原则和策略的基础上完成”;语言的顺应性指“能够让语言使用者从可供选择的项目中作灵活的变通,从而满际需要”。正是语言使用中所具有的顺应性特点使我们需要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讨论语言的顺应性:语境关系顺应、语言结构对象顺应、动态顺应和顺应过程的意识凸显性。顺应理论对导游词英译的策略研究具有指导作用和实践启示。

目前,获取英译导游词的主要渠道来自出版社刊物。纵观各地英译导游词,基本具有以下特点:书面语用词华丽,语言较为教条、刻板;结构较为整齐,多为长句;内容多为中文导游词的译文,具有深刻的中国文化内涵,忽视了西方文化特性以及旅游者的个体差异性。桂林导游词也存在以上问题。总体而言,桂林书面英译导游词在翻译过程中有明显的中文思维痕迹,欠缺实用性和生动性,给导游词的实际应用留有较大的可塑空间。本文从顺应理论视角分析桂林导游词的英译策略。

一、顺应旅游者需求

旅游者作为旅游活动的主体,是旅游的受益者。导游人员应该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为旅游者服务,帮助旅游者实现旅游目的。很多英语国家的旅游者来到桂林观光旅游,其对旅游的目的主要有三种:其一,对桂林的自然风光一喀斯特岩溶地貌感兴趣。导游人员应该专门查阅相关地理知识,系统且形象地描述喀斯特岩溶地貌的形成和分类。其二,有不少旅游者对桂林少数民族风情情有独钟。很多旅游者在他们回国后,把他们认为有特色,值得观赏的旅游项目推荐给家人、朋友和同事。以至于有些游客一到桂林就要求导游帮他们预订有民族特色的项目,如龙胜龙脊梯田、阳朔“印象・刘三姐”。此时,导游人员应竭尽全力帮助游客落实旅游项目。并且在整个游览过程中,穿插介绍桂林壮、侗、苗、瑶、回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特色。其三,有些游客对中国的文化和历史有浓厚的兴趣,来到桂林后对当地的地方文化产生了浓烈的兴趣。导游人员应顺应旅游者的个别需求,积极宣传我国文化。同时,可以借助图片、旅游手册或多媒体工具进行讲解,如IPAD辅助展示。

二、顺应语境关系

(一)顺应物理语境。物理世界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时间和空间的指称关系。时间包括事件时间、说话时间和指称时间。空间指地点指示关系,它包括绝对空间关系和参照指称对象的相对空间关系、说话人的空间及交际双方所在物理世界中所处的位置、与言语行为有关的体态语等。根据顺应理论,在作出语言选择的时候要顺应当时交际的物理语境,注意当时的时间和空间等因素。导游人员在阐述导游词时应注意当时交际语境的物理世界。导游人员在对游客讲解漓江时,其一,可以根据当时的天气来进行导游。游客都比较喜欢晴朗的天气出游,但是雨天出游也是不可避免的。此时,导游人员可以把中国审美思维中的朦胧美介绍给英语国家旅客。“The Li River in misty is considered the best time to appreciate the Li River in China,Please do as Romans do,just enjoy Chinese understanding of beauty.”其二,导游人员必须抓住时机进行讲解。在漓江游船上讲解,景色每分每秒都在变化,导游人员只有顺应物理语境,作出正确的方向指示并依据英语国家审美模式去介绍景点,才能让旅游者领略到大自然的鬼斧神工。“Many western friends named the scenery by themselves。such as the cliff of cartoon face and mask,Some compare the scenery along the Li

River with the scene 0f the movie‘AVANDA’,So today you're here,please make full use of your imagination and enjoy your trip.”这样可以拉近导游人员与游客的心理距离。

(二)顺应社交语境。社交世界包括社交场合、社会环境、规范言语交际者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准则。在言语交际中,语言选择应顺应不同的社交场合、社会环境、交际原则和准则。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在言语交际方面,可以使用比较口语化的言语、适中的语速和音量,以及礼貌用语;在非语言交际方面,尽量做到与游客保持眼神交流和自然的肢体语言。导游词英译不免要涉及跨文化交际,因此在英译导游词时还应注意不同文化之间交际原则的差异,并对此作出顺应,选择正确的言语。比如,导游在促销阳朔“印象・刘三姐”时,旅客说已经去过张艺谋导演的“印象・丽江”,不想再看少数民族舞蹈了。此时,导游人员应该顺应西方游客的社交原则,不要再尝试说服旅游参加此项目。因为和中国社交原则不同,西方社交原则希望对方认真对待自己明确的否定表达,而中国社交往往多次拒绝后还可以接受。因此,中国导游应该顺应社交世界而作出正确的语言选择,以成功地与西方游客进行交际。

三、顺应中西文化差异

(一)顺应表达上的遣词造句。中西方在遣词造句上有自己的表达习惯。例如,在给英语国家游客介绍地名时,应由小到大。“Yangshuo.Guilin,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China”。在导游过程中,导游应尽量使用口语化和常用的词语。例如,表达“考虑周到”时,我们可以用“thoughtful”来代替“considerate”、

(二)顺应审美思维模式。中国人在欣赏自然风光时审美模式趋向于“比德”,把理想、追求、憧憬、道义及人格等密切与自然风光的欣赏联系起来;在欣赏自然风光时,强调自我素质、修养的提升和升华。英语国家旅客则更倾向于纯粹欣赏自然的形态美,感受与人的心情相契合。在介绍桂林景点时,导游往往依附传说。但是由于文化差异,英语国家游客并不了解中国的文化传说。因此,这样的英译导游词并不能让游客有所领悟或帮助欣赏自然美景,导致交际失败。此时,介绍当地风情、山水成因,把桂林喀斯特地貌与英语国家大片“AVATAR”,“TWILIGHT”拍摄场景结合起来介绍,可以提高游客兴趣,更好地帮助游客欣赏自然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