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文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第1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文

刑事和解协议书一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 乙方:

民事和解协议书二

 

甲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2011年    月    日发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2011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2011年  月  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丙方:

丁方 :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甲方:李少飞

人:林晓雨

乙方:张华达

事故经过: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委托林晓雨作为人,乙方共同委托黄信明作为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315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户名:张华达,账号:XXXXXXXXXXXX)。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一般用于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如果仅限于民事赔偿,则对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第2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文

■5天搞定纠纷,比审判效率提高

朝阳法院副院长王远捷告诉记者,“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与朝阳法院推行的“庭外和解三项制度”有所不同,前者是不收诉讼费进行调解,后者是收了诉讼费后进行和解。

截至11月20日,朝阳法院共收案45458件,其中大量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来完成,比如说,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供热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这些纠纷若通过调解来完成,省钱省时,可以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也就是说,能够调解的纠纷不需要花费诉讼费、律师费来到法院来打,也不需要很长时间就能结案。按照规定,如果让法官主持调解,法官必须在5天内调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天,如果让街道、乡司法所来调解,必须在15天调结,特殊情况30日内调结。诉前调解效率是非常高的。”

王远捷补充说,担当人民调解员的有法官、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等。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情况下才能进行,当事人若不同意,法院应依法给予立案。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记者了解,对于人民调解员调结的协议书,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然后由朝阳法院民四庭简易组按照庭前和解程序依法出具调解书,这样,调解协议就具有与法院裁判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纠纷范围

(一)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及其他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三)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四)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五)劳务合同纠纷(包括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欠款合同纠纷;(七)消费者权益纠纷;(八)市场内商户租赁摊位合同纠纷;(九)土地承包纠纷;(十)征地拆迁纠纷;(十一)其他可以在诉前调解解决的纠纷。

新闻内存

第3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文

货车汽车租赁合同参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车的基本情况

1.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辆保险情况:

车辆年审情况:

第二条、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汽车的价格为元/月,每月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出租方出据正式发票/收据。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第四条、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 向承租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4.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保证车辆按时年审。

5.出租方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达到20万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承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4.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6.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7.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9.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10.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

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六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 如出租方未及时购买相关保险规费或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

2. 出租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未满时收回车辆时,需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预付租金,出租方需退还相应预付租金。

第七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货车运输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____个月)的车辆租金的____%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____%,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____%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____%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____%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货车租赁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XXX)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工程需要,甲方现租乙方5t货车用于运输,为明确双方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租赁5t货车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台能正常使用的5t货车,以满足甲方运输需求。

二、 租赁方式及价格:

1、租赁时间:甲方根据运输需要通知乙方。

2、采取固定单价租赁方式,租赁单价元/单程运距,(单程运距指从甲方指定地点装车运输至指定地点)。该单价包含车辆的基本折旧费、修理费、人工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等,税金另计。

3、该租赁无进退场费。

三、 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

1、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运输需要,终止本租赁协议。

(二)乙方

1、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所租赁的5t货车的行驶证、车辆保险及司机驾驶证原件,并复印一份由甲方备案;

2、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要及时回复并安排运输时间;

3、乙方应充分调查了解现场及道路的安全情况,乙方司机应注意安全行车,行车中由于乙方原因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及损失均与甲方无关,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租赁的5t货车的完好率,按协议要求出车。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正常设备运输,乙方将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5、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后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统一指挥,确保机械及人员安全。

四、 结算与支付:

运输完毕后,乙方凭甲方相关人员出具的工作签证单交甲方合同部办理结算,甲方在扣除相关费用(若有)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价款结算实行现金支付。

五、 其他事宜:

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如因协议发生纠纷,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大力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消除隐患,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整治,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广大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杜绝发生涉及校车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整治重点

㈠整治重点违法行为。重点整治专用校车未按规定张贴校车统一标识标志、校车超速、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㈡整治重点时段。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

㈢整治重点路段。校园周边道路、校车运行路线。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工会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教体局党委副书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的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市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日常工作。

五、责任分工

㈠市公安局:公安机关负责校车驾驶员、车辆检查、车辆审验。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它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㈡市教体局: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㈣学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六、工作措施

㈠开展校车排查和交通安全检查。公安和教育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驾驶人、运行时间和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保所有学校、车辆、驾驶人无一遗漏,逐校逐车逐人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进行监督管理,在摸清校车数量、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和路线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规定的标准,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校车要立即停运,不消除隐患禁止上路行驶,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校车档案。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要立即报废。需要整改的校车,由公安部门向教育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整改,确保整改到位,不留隐患。

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校车驾驶人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根据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的要求,定期与校车驾驶人进行谈话教育,并采取面对面上交通法制教育课等形式,组织校车驾驶人集中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强化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㈢开展校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公安部门加强对校车运行重点时段和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格整治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对执勤中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建议教育部门对相关学校进行整顿,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派出所、乡镇交警中队作为辖区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第一责任人,按照派出所管片、交警管线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情况熟的优势,认真排查整治本辖区校车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校车不安全隐患或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及时向所在乡镇中心学校和市公安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学校要对违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反映情况。校车集中整治期间,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在每月的15日和30日联合开展集中统一行动。特殊情况下,随时开展集中统一行动。

㈣完善学校周边交通设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城镇主街道和公路边学校设置人行横道、减速慢行、限速、减速带、信号灯等安全警示标志,要对学校周边事故多发、危险路段进行重点整治。

㈤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面向中小学生及其家长宣传乘坐不符合规定校车的严重危害,学校要劝告家长不租用无资质的车辆、驾驶人运送学生。要采取张贴宣传画和挂图、发放宣传卡片、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校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交通安全常识,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维护自身交通安全。

七、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校车交通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作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周密制定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5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文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______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_____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__________%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 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 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受聘方的义务

1、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

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____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_____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

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

受聘方: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6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文

在交通、信息发达的现代社会,在司法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巡回审判还能否成为人民法院的一种常态化的审判模式,我们以G省F市D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D法院")民事巡回审判的实践为样本进行考察,以期作出回应。

一、民事巡回审判的实践现状

D法院地处苏南较发达地区,处于社会经济城乡一体化加速发展的新阶段。该院从辖区特点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实行专业化巡回审判与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相结合的巡回审判模式。

(一)巡回审判组织形式多样。一是常驻式巡回审判法庭。过去,巡回审判主要由人民法庭组织实施。D法院对民一庭和各人民法庭实行资源配置调整。成立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巡回审判法庭设在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主要审理城区和郊区全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全区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巡回法庭设审判员3人、人民陪审员1人、书记员3 人。以相同模式在劳动人事保障局设立劳动争议纠纷巡回审判法庭。二是固定巡回审判站。在不设人民法庭的镇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站, 通过与行政部门的协作和人民调解组织的配合,人民法庭定期定时到巡回审判站流动办案。三是巡回审判流动点。根据实际需要,以灵活的方式召集双方当事人,不定期到社区或村组有针对性的巡回办案。

(二)巡回审判办案数量递增。D法院巡回审判数量近年来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

D法院三年来巡回办案一览表

时间 20__年 20__年 20__

年 20__年 20__年(1-6月)

普通民事案件(件) 4397 4757 5136 5518 2831

巡回办案数 (件) 133 185 215 878 736

比例(%) 0.03 0.38 0.41 15.9 25.9

20__年至20__年6月的三年半时间,D法院共巡回办案2147件。其中判决结案315件,判决率为14.6%;调解结案1413件,调解率为65.8%,撤诉结案419件,撤诉率为19.5%。常驻式巡回法庭办案1538件,占巡回审判办案总数中的71.6%;巡回审判站巡回办案457件,占巡回审判办案总数中的21%;流动巡回点办案152件,占巡回审判办案总数中的7%。

(三)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扩展。

D法院巡回审判受案范围分布图

巡回审判的受案范围既有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的案件类型,也包括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激烈不易判决结案的案件类型,总体上呈现出受案范围扩大的趋势。巡回审判受案范围扩大的原因是巡回审判从"庭审为中心",转变为"联动调解 为中心"后, 过去妨碍巡回审判扩展的原因之一必须开庭的条件限制障碍消除了,巡回审判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场所和程式解决纠纷,受案范围几乎涵盖主要民事案由。

(四)巡回审判适用地域更加广泛。D法院巡回审判并不主要针对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参加诉讼而开展的,不限于相对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也不以经济交通状况所限制,主要是到纠纷集中发生地或者纠纷集中处理地进行"就地审理"。 巡回审判在地域空间范围上覆盖全区地域,包括城市社区、城郊社区、镇乡村组。

(五)巡回审判运行方式多样。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仲裁机构、群众组织都是巡回审判的参与主体。每个巡回审判单元 都设有诉调对接组织,法院在开展巡回审判中加强与涉诉纠纷关联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联系,多发重大纠纷项目成立联动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动调处纠纷办公室,在组织上保障多方联动调解正常运行。相互建立固定联络方式,联合下发处理相关纠纷的政策性意见,统一纠纷处理口径。在各相关纠纷处理主管机关和部门建立有效的定期人 员交流制度,建立联调小组,并明确规定联调小组成员交流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各方定期人员交流实现制度化。对巡回审判办公场所、人员、办公经费保障等达成协议。巡回审判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和解、仲裁、判决等是纠纷处理的方式,既包括强制性司法判决、裁定,也包括教育、引导、疏导的软性手段。不仅依据法律明辨是非,也参考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人情大义等群众熟知的社会规范调处纠纷。

(六)巡回审判的时间与结案方式更加灵活。巡回审判不再只是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日期,重点考虑确定巡回审判的地点、安排巡回审判的路线,根据确定巡回审判的日期和路线进行巡回审判。除了少量的随机安排,巡回审判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模式,在正常的工作日,法官准时到达巡回审判工作地点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巡回审判的前期立案工作通过预约立案和与诉调对接来完成。巡回审判平均结案周期大致在22日至25日之间。结案周期较长的原因主要是用在调解的时间增加了。

传统的巡回审判结案方式主要是诉讼调解与判决,随着巡回审判办案形式的多样化,结案方式呈现出多样化,除了开庭判决、诉讼调解、裁定撤诉外,还出现了速裁判决、庭审前法院参与调解或协调结案、经人民调解达调解协议后通过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得到司法确认、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和解结案等多种形式。

D法院巡回审判结案方式类型图

(七)巡回审判常态化后的新问题。一是巡回审判大量适用后,法院审判组织结构面临调整的要求。过去民事审判由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组织实施,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后,诉前调解与速裁常态化,民事审判大量在巡回审判环节和立案环节结案,审判内设机构有必要作出调整。二是巡回审判具有开放、分散的特点,审判人员巡回办案,离开法院机关,对巡回审判管理和法官的思想教育提出新的挑战。同时对法官业绩的考评也有新要求,如诉前调解虽然不算办案数量,但对有效解决纠纷、优化程序指标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巡回审判以协调、协作、协商解决纠纷为主要工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司法边界,巡回审判面临充分履行审判职权、与其他纠纷处理机构分工协作、以及如何确保当事人诉权,防止投诉无门的问题。四是开展巡回审判需要数额较高的专项经费和大量现代技术设备投入,需要国家、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法定认可和充分保障。五是巡回审判组织法律依据不充分。虽然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对巡回审判有规定 ,但都比较原则。巡回审判组织的命名、成立的法定条件、专业性巡回审判庭特定要求都缺乏法律规定。

二、现代民事巡回审判的理念转变

巡回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扩展,是基于近年来司法理念的创新,只有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充实巡回审判的时代内涵,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进行改造,巡回审判方式才能得到继承和发扬。

(一)从坚持 "两便" 原则深化为人民司法理念。一直以来, "两便"原则是巡回审判的首选理念,传统的巡回审判内涵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在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这种特定的环境下,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有观点认为,现代社会巡回审判之所以还有价值,原因在于中国地域广阔,还有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大量农民。 在社会、经济极大发展后,传统的巡回审判方式是否会造成司法成本过高。D法院实践表明,由于大规模采用了现代网络技术和广泛使用现代交通、通讯工具,并且对部分案件类型实行专业化审判,原来巡回审判运行成本高的缺陷由劣势变成了优势,具体表现在最稀缺的人力资源和相对富裕的物力资源以及现代管理方式可以发挥最大效益。从"两便"原则的属性来看,外在的表现为便利性,内在本质是司法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属性,不管物质条件如何改善,人民法院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不变,只是以新的形态表现出来。巡回审判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为民司法反映了巡回审判的的根本特性,人民法院越是坚持司法为民这个宗旨,巡回审判的便利性特征就会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可见,巡回审判要遵循的根本理念是人民性。 在人民司法理念下, 经济文化发展状态不再是适用巡回审判的障碍,发达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成为推动巡回审判在更广泛的领域展现出更多新的表现形态,传统方法彰显出时代特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与便利法院审理案件之间形成了新的最佳选择和平衡点。

(二)从诉讼调解为主、巡回开庭办案的司法职权主义思想转变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司法理念。一个时期以来,巡回审判渗入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主要体现在过份强调人民法院以国家司法机关身份处理涉诉纠纷,审判人员决定是调是判,主导调解方案,掌控案件走向。在职权主义司法观的影响下,巡回审判的特定功能受到了限制,虽然法庭开到了田间村头,但巡回审判成为坐堂问案的翻版,巡回审判只能作为一种示范意义的形式表演。由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于解决纠纷的作用发挥不够,巡回审判只能局限在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意义、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的案件,难以全面展开。近年来巡回审判的创新实践,以司法民主理念为指导,摆脱巡回审判以"诉讼调解为主、庭审为中心"的模式,实行参与式司法模式,即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巡回审判, 协作、协调、协商成为巡回办案的主要方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诉讼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巡回审判因此能够成为常态化的审判方式。第一,诉调对接广泛运用于巡回审判,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有效对接,同时强化了人民调解和诉讼的作用。 D法院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通过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商,在每个人民法庭、每个巡回审判庭(站)均设有人民调解工作站(室),配备三至五名具有专门知识和基层群众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驻D法院巡回审判工作室调解一览表

时间 人民调解(件) 出具调解书(份)

20__年 831 185

20__年 1835 653

20__年 1065 390

20__年(1-6月) 1399 839

各类调解组织与法院在一个平台上解决涉诉纠纷,这种参与式巡回审判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实践了社会调解优先,扩大了群众对诉讼的知情权、参与权、评判权和监督权,真正引导、保护、发挥了群众解决社会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广泛运用于巡回审判。人民调解协议书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得到司法确认,不仅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权威,而且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现代民主司法观。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意识的增强,带有较强的公意性、强制性和评判性的职权型司法应逐步让渡为公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型司法,人民群众成为司法的主体参与者。第三,巡回审判是否开庭审理不是由法官、法院说了算,而是由涉诉当事人与法院共同说了算。 过去巡回审判开庭审理是事前安排好的,参与式巡回审判尊重当事人诉权和程序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要求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开庭审理的,才安排开庭审理。由于群众参与司法的参与度加深了,司法的价值评价也相应得到提升,有利于实现定纷止争、息诉平判、化解矛盾,体现 了合正义性的价值取向,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

(三)从被动行使司法权的观念更新为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动司法理念。传统的巡回审判只是审判机关的一种特殊的审案方式,仍然一般地表现为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总体上是被动处理纠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传统的巡回审判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对司法的需求。探寻巡回审判工作的出路在于引入能动司法理念。现代意义的巡回审判不仅是一种审判方式,而且是社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D法院之所以建立专业化巡回审判法庭,主要原因是近年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迅速增加,该类纠纷通常占整个普通民事纠纷约三分之一,群众诉求与审判资源稀缺矛盾很大,成为法院及时有效处理,实现案结事了的一大障碍。通过在纠纷处理集中地巡回办案,便于群众及时,便于与主管行政机关综合协调,便于与人民调解对接,便于保险机构及时理赔。 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群众的支持。事实证明,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作用,开创巡回审判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 适应了特殊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要求,表现出社会激励、社会控制、社会预警和社会保障综合效益,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现代司法观承认司法机关是社会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对涉案行为进行法律评价,规范社会行为、引导人们依法行事,通过沟通、协调、控制、指导等手段,使审判工作与社会管理系统协调有序、良性运行。因此巡回审判是一种契合现代司法理念,并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而改变形态的,能够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现代司法制度。

三、民事巡回审判的制度构建

传统的巡回审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催生现代转型,现代巡回审判不仅实现了上下通达、多种声音、真实快捷的信息传递,而且体现了社会治理与国家法律秩序的互动和扩张,多元社会治理秩序的整合离不开国家法律秩序的平衡,解决巡回审判在实践中产生的诸多新问题,应从立法上明确巡回审判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运行范围、权利和职责、管理体制、物质技术。只有建立健全巡回审判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使巡回审判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一)巡回审判的基本法律制度

1.巡回审判的法律依据。我国巡回审判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 ,显得过于原则,应根据巡回审判的目标体系,设计较为详细的巡回审判制度,对巡回审判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运行等方面加以规定。 巡回审判法律规范应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情出发,避免制度设计的僵化性,使巡回审判能够适时、主动、充分地回应社会的发展,并力求制度的改革成为内生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的渐进式改革,保证传统中合理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延续,促进巡回审判制度功能的最大发挥。

2.巡回审判的组织制度。目前巡回审判的组织形式多样,有的以巡回法庭替代人民法庭的职能;有的成立专业化巡回法庭,将部分诉讼种类的案件集中由专业化巡回法庭审理;还有的保持传统做法,在辖区范围内设立若干个巡回审判点,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巡回审判点开展审判活动。笔者认为,人民法庭的功能只能扩大,不能缩小,以巡回法庭替代人民法庭的做法不可取。应从制度上肯定典型的巡回审判组织形式,各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组织形式。

3.巡回审判的管理制度。巡回审判组织形态的多样化给法院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巡回审判的规模、样式涉及到审判资源的合理分配,涉及到内设机构的调整,在保持审判部门应有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基础上,应从内设机构设置上确认巡回审判组织的地位。在封闭的审判体系里,审判组织是单一化管理,在开放式的审判体系中,应体现开放式管理理念。应完善巡回审判专门的管理制度,如巡回审判的公开调解制度、公开裁判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对法官巡回审判工作方式和道德约束也应提出专门要求。

(二)参与式巡回审判制度

1.诉前联动调解制度。巡回审判的工作重心是诉前联动调解,建议民诉法增设"诉前纠纷调解"条款。 规范巡回联动调解的组织、人员、形式。 诉前联动调解以对话与沟通为主要内容,对处理纠纷主体之间的权限作合理的分配,建立以维护当事人诉权为主导的,并对各处理纠纷主体有拘束力的构造关系,注重法院和法官对诉讼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通过司法解释规范巡回审判纠纷处理主体间的交叉对话、沟通具体制度,如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室可以向当事人告之诉讼权利、代收诉讼材料、发送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立案说明材料。

2.非诉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建议规范非诉民事调解协议确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等格式化文本,并告之当事人人民调解可以通过出具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法律效力。建立健全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的审查备案、讲评考核等制度。对法院已经确认调解协议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可通过再审撤销原裁判或调解书,还应允许受到损害的当事人通过损害赔偿等途径主张救济。

3.民事纠纷主管制度。巡回审判强调民事纠纷通过对话沟通解决纠纷并不是将司法的、行政的、民间的等等解决纠纷的方式简单融合为一体,仍然应当保持民事救济的层次性,应在法律规范上进一步确保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禁止强迫调解。明确民间调解、人民调解、政府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职权范围,划分相应边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置纠纷的职责、责权,相互移送案件的程序,明确案件卷宗交接、反馈、回访、终结、归档各环节工作流程。

4.巡回审判裁判制度。巡回审判注重多元化解纠纷,但决不能弱化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在立案环节,要切实防止司法不作为,如果该立的不立,能推则推,久而久之,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基础就会坍塌,司法权威就会受到影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对当事人的道德教育与评判,也不能一味的作无原则"和稀泥",避免审判权的行政化倾向。该下判的,通过速裁裁决或开庭裁判及时下判。建议民诉法就人民法院速裁制度作出专门规定,以便于巡回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

(三)巡回审判的程序制度

1.立案程序。规范当事人选择巡回审判的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巡回审判立案时向当事人告之程序选择权。本着即收即立、即立即调、即审即结的原则,防止久调不审。巡回审判的立案包括当即立案、驻点立案、巡回立案和网上立案等方式。

2.审判程序。规范一整套简捷、高效、公正的巡回审判流程。根据巡回审判的特点规定当事人陈述辩论、法庭调查、法庭调解的特殊程序要求。

3.民意沟通程序。 规范巡回审判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巡回审判必须邀请当地群众参与审判过程,巡回法庭庭审主动征求民意,就地听取人民群众对审判方式、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上的意见,并将建设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吸收到审判工作中。

(四)巡回审判保障制度

1.巡回审判组织机构。巡回审判法庭目前还是概念法庭,设置缺乏法律依据,命名缺乏法律依据,设立无需履行审批程序,没有机构编制。应在法律上规定巡回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规定巡回审判法庭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规定巡回审判法庭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巡回审判法庭的名称,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并冠以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

2.巡回审判人员编制。《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了巡回审判人员编制,但从巡回审判的实践现状来看,除了巡回审判法官外,书记员、法警、司机、仲裁调解员等其他辅助人员是实现巡判审判的重要人力资源保障,需要与相关部门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3.巡回审判考核奖励。由于巡回办案需要占用法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法官业绩考评的时候,应将巡回审判方式处理的案件与采用常规审判方式处理的案件等有所区别,针对巡回审判的特殊要求,在物质奖励和政治待遇方面有所体现,以鼓励开展巡回办案的积极性。

4.巡回审判物质保障制度。建立巡回审判专项经费科目。提高巡回法庭办公和办案手段的科技化水平,运用网络系统进行巡回审判管理,实行远程立案和网上立案,网上签章和法律文书模板化,以提高巡回审判的工作效率。

第7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文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近年来,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实践中还面临着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和外部种种问题和障碍,制约了指导职能的充分发挥。本文拟通过剖析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现状,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症结所在,谈谈自己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强化人民调解指导职能一些设想,愿与同仁商榷。

一、工作现状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首要责任。长期以来,县司法局始终坚持“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机制、网络、形式和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着力维护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工作总体呈现“五化”。

(一)调解组织网络化。近年来,宁陕县司法局从面向全社会、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的角度,在全县范围内调整充实了工作力量,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县上成立了人民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以镇调委会为主导,在辖区村(居)委会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农村基层组织为平台,在全县农村、社区,建立了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行业矛盾纠纷为突破,延伸设立了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相继在高交支队、县交警大队、县卫生局成立了道路交通调解室及医患纠纷调委会。目前全县共有各类调解组织122个,专兼职调解员814人,初步形成了以县人民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为龙头,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行业性调委会为触角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二)纠纷排查常态化。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调解纠纷的范围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调解内容扩大到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各个方面。据统计,20__年至今,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732件,调解成功1706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8.5%,制止群体性械斗31件,阻止群体性上访 98 件,防止民转刑案件55件,基本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较大纠纷不出镇,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本县,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三)业务运行规范化。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县司法局指导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订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及定期排查登记、统计上报、档案管理等多项工作制度。同时,县法院还将基层人民法庭指导辖区调解委员会业务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将司法确认案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绩效考核。通过齐抓共管,从而使受理、调处、制作协议书等工作程序进一步得到规范,初步实现了“五有六统一”的要求,有效的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同时,在健全网络、充实调解人员的基础上,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使之成为业务精通的调解能手,在调解队伍中培养了以陶俊海为代表的全国调解工作先进典型。

(四)宣传形式多样化。采取多种有效形式, 在县电视台、《安康日报》和县政府网站、县司法网站上开辟专题、专栏,形成由普法门户网站、普法微博、普法QQ群和手机普法短信“四位一体”的宣传格局,结合巡回办案和审判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等形式,广泛的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使《人民调解法》进入千家万户,使调解工作“有法可依”,并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为《人民调解法》贯彻落实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机制保障制度化。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县司法局牵头,各村(社区)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将大量矛盾纠纷消除在 萌芽状态,强化了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注重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和配合,村级调委会解决不了的纠纷,乡镇调委会共同调解,需要有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调解,有效地增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完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在重大节庆等敏感时期,针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和重点人员实行信息反馈报告制度;对一段时期比较突出、多发的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出带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情况,为掌握社情民意、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建立资金保障机制,20__年县委办、政府办联合印发了《宁陕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奖励办法(试行)》,县政府每年预算5万元,用于人民调解个案补贴。“个案补贴”是我县率先在全市推行的一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这项制度已受到省市表彰并在其他县区推广。

二、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法》实施两年多来,我县的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壮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工作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为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与全县加快发展的形势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存在着不少制约工作发展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对人民调解的重要性认识尚不到位。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部分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仍不到位,以行政调解代替人民调解,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力度、支持保障不够。在出现群体性纠纷和重大纠纷时,认为上访找、纠纷找法院、案子找公安的观点有着较大的影响。事实上,人民来访、法院、公安受理的民间纠纷,大部分会进入人民调解程序。部分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造成了个别镇和部分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停留在无专人、无实质性机构、无保障的“三无”状态。全县95%以上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为兼职。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还不健全。一是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还很薄弱,区域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没有铺展到位,实际设立数量比例过低、工作开展不正常;二是大调解体系亟待加强,有关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组织的纠纷调解工作,培育扶持和帮助指导不够,造成了个别镇和部分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停留在无专人、无实质性机构、无保障的“三无”状态,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也不可能落到实处;三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尚未形成,村(社区)调委会建设不规范。

(三)调解员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法》在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后,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的法律含量越来越高,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目前我县调解人员普遍法律素质较低,文化结构、专业结构不能完全满足工作的需要,调解技能较弱,很难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和调解协议的有效。基层司法干警还承担着包村等中心工作,导致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全县12个司法所,由于受编制限制,6个司法所只有1人,2个司法所还没有专职司法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受到一定影响。

(四)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不足。《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从我县情况看,20__年开始列入预算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是5万元,已经远远不足以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支付人民调解的指导经费、业务经费、调解员培训经费和补贴经费,全县绝大部分镇、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都未落实。经费的缺乏严重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

三、几点建议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认真学近日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切实发挥好人民调解的预防、调处和教育功能,为我县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和法制环境。

(一)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功能和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人民调解法》,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稳定基层政权、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待,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问题,促进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借鉴兄弟县区做法,协调地方编制,解决司法所无专职人员、一人所问题。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制度的学习宣传。结合“六五”普法,充分运用法律“六进”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继续广泛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更加广泛地认识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公信度,引导更多的群众主动、自愿地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营造社会各界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拓宽调解领域,加强联动机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在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纠纷的基础上,大力拓展工作领域,积极介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政府高度重视、影响社会稳定的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向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和解的范围拓展,注重实质性问题的协调解决。创新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与相关程序的衔接配合机制,进一步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强化人民调解指导管理,选优配强人民调解队伍。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重点抓好新任村居调委会成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每年一次的两级调处中心主任、首席调解员和县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首席人民调解员的集中培训;镇司法所负责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年度培训、负责对辖区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工作。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授课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二是强化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做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法律工作者队伍挂钩帮扶基层村(社区)调委会,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三是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进一步完善与工商、卫生、环保、人社、住建、安监等矛盾多发部门的对接机制,积极探索在工作程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对接;建立人民调解介入政府机制,引导上访人员通过人民调解渠道解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对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

第8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范文

一、负债的概念内涵

随着经济(金融)活动的资本化和全球化,会计学先是受到了经济学的普遍影响,后来又广泛渗入了金融学的理论和知识。经济越发展,会计越复杂。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为中国企业的经济(金融)活动输入了新的记录元素和报告内容,也使得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变得十分复杂。在现行的准则体系下,对负债的概念结构没有给出整体描述,需要分析提炼才能得出负债的概念内涵。在定义上,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因此,负债具有三个特征:负债是现时义务,负债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对负债定义的理解通常没有难度,有难度的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下负债计量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这些变化的含义何在。

从核算内容来看,负债构成的项目体系变得更加丰富,负债计量的重要性明显增加了。关于负债计量的制度性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且,职工薪酬、企业年金、股份支付、所得税和金融工具等五个内容属于新增事项。那么,为什么会增加这么多项目,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改动,会计准则的基本内涵在哪里?如果仅仅从趋同、等效的角度去理解可能难以得到理想的解释,还需要在理论和应用层面都有一些独到地视角和见解。

首先,早期的负债项目主要是指经营性负债和融资性负债,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强调了企业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这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这表明除了债权人拥有优先清偿权、股东拥有剩余财产权之外,政府作为国家财富的管理者、职工作为企业财富的创作者,这两个利益群体正在显著影响和涉足企业的经济活动。其次,前期的负债项目只有结算功能和融资功能,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负债还具有金融投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些变动表明交易性金融负债具有对赌性质,企业对经济责任的承担和给付水平可以随着市价的变动而变动,并有可能期待一个少付利息的好处和盈利空间。因此,从概念内涵来看,负债计量的制度性变化体现了负债理念的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从对经营与生产活动的负债跃升到对利益相关者责任与利益的主动承担,企业与职工签订一些远期合约和承诺以锁定未来分配关系,负债因此具有了公司治理和利益分配的功能。第二个飞跃是从融资功能跃升到投融资功能一体化,企业推出由债权人自由抉择的短期借贷产品,因此衍生了(金融)负债的投资功能。将这两个飞跃结合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度性框架对于市场的不确定性给与了认可,使得企业的现时(远期)责任和义务变动错综复杂,企业既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多重制约,也赋予了利益相关者以选择权和执行权,负债既可以具有远期承诺能力,也可以具有金融市场上的即期对赌功能,这就是《企业会计准则》赋予负债计量的丰富涵义和理念创设。

二、对负债的基本分类

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度性框架下,新增的负债项目很多。面对如此复杂多样的负债项目,如何才能理顺核算关系和加以统筹规划就需要给出一个有价值的分类方法,并最终找出其中的核算规律。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分类方法,负债被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两大类。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含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予以偿还的债务,核算项目比较多,核算类别比较广。非流动负债是指除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项目,一般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五个项目。与原来的制度体系相比,现行资产负债表的分类方法更加科学,体现在两个方面:把预计负债从流动负债调入了非流动负债,这就更有利于揭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的价值相关性和真实性;非流动负债不一定都是长期负债,所以“长期负债”作为分类概念退出资产负债表是合适的。但是,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分类原则不能反映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和核算规律。因此,需要引入第二种分类方法,这里基于计量属性提出“负债的三分类法”,也就是将负债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三个类别,在计量属性上依次对应于市值计量、摊余成本和实际成本,在资金运动上依次对应于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融资性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具体如图1所示。

“负债三分类法” 以计量属性为分类依据,与资金运动相对应,便于理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分类方法。其中,“交易性金融负债”采用市价计量,对应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主要包括应付债券、银行借款以及对融资租赁的长期应付款;“非金融负债”采用实际成本计量,主要是指因即期结算关系而形成的应交应付款项。此外,“短期借款”虽然属于“其他金融负债”,但由于偿还期限较短,借款金额较小,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通常以合同利率核算账面价值。这种分类方法的合理性还可以从会计学的理论演进过程得到解释。按照传统观念,负债最早产生于结算关系和借贷关系,结算关系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借贷关系与融资活动有关,两者都采用实际成本计量。后来经济学的价值观和资产观被大量引入会计学中并诞生了真实收益学派,会计信息质量受到了广泛关注,应付债券就改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并按照摊余成本确认账面余额。这是因为应付债券往往金额比较大、时间比较长,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影响,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有优劣之分、市场对企业的债券评价有好次之分,对债券按照内在价值和真实收益进行计量就确有必要。再后来资本市场高度发达、金融衍生工具被大量开发,显著影响到会计学的理论与实践,于是融资行为和投资行为有时是融为一体的,所以对交易性金融负债要求采用市价计量,这就产生了负债理念的第二个变化。交易性金融负债既然能在市场进行自由交易,有了交易就有了市价,有了市价就有价格变动损益,有了损益所以就具有了投资性质,因此交易性金融负债已经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融资活动,而是投融资活动的组合。

三、“负债三分类法”的准则应用

总体来看,准则的分类方法与“负债三分类法”在总体框架上基本一致,但对应付款项的归类不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和解释,“金融负债”是指交付金融资产、以一项新的金融负债或者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或清偿的合同义务。“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负债、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将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负债部分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债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其他金融负债通常是指除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形成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与本文不同,《企业会计准则》把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都一并划入其他金融负债,而“负债三分类法”是把应付账款和非融资租赁的长期应付款都划入非金融负债。那么,应付账款究竟应当归入哪一类更合适呢?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应付账款(包括应付票据)以及其它的应付应交款项,都是因为结算关系而形成的现时债务,通常是按发生当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且债务人的风险承担是由购销协议、借贷协议、工资协议来约束,这些协议规定了一个确切的付款金额,既不受市价影响,也不采用摊余成本。从这些项目特征来看,应付账款与其他结算性债务并无显著区别,同样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活动及其结算业务,所以还是归入“非金融负债”更为合适。而《企业会计准则》的负债分类主要是参考了“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但问题是“其他金融负债”把结算负债和融资负债混为一体,其实没有确切的指导意义,仍然值得商榷。这里提出几点看法:首先,应对金融负债的内涵有一个基本界定,否则外延过度,反而不知所云。一项负债之所以被称为金融负债应当是基于融资业务,也就是投融资活动,譬如融资租赁是金融活动,而一般租赁就不是金融活动。那么,应付账款作为企业经营活动所附生的结算业务,既不同于投融资活动,计量基础也不是摊余成本,因此归入其他金融负债就不合适。与此类似,其他结算业务的负债也应归入非金融负债才是合适的。所以,负债分类首先应当确定一个分类基础,或者是业务性质,或者是计量基础,或者是流动性,这样才具有一致性。其次,对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的界定应当与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当。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英美国家,金融衍生工具十分普通,应收应付款项可作为金融工具来管理,譬如那些比汇票更复杂的结算工具。那么,美国作为全世界的资本中心和金融风险中心,FASB的这些规定与美国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是相适应的,但是放置到其它的国家和地区就未必合适。况且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正是始于金融衍生过度,始于风险泛滥的美国房地产次贷市场。所以,中国会计准则也把应收应付款项视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就很值得商榷。最后,对金融危机和公允价值的反思,不仅要评判金融业务与公允价值本身的对与错,还要关注金融工具以及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度是否合适。其实,并不需要无限扩张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适当收缩和限制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的使用是必要的。

四、第四类负债项目

“预计负债”与上述三类负债项目显著不同,既没有实际成本的发生,也没有交易性市价,应当单独列为一个类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已经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范,但没有解释“预计负债”的概念内涵。那么,“预计负债”有哪些特殊性质,为什么需要单独归为一类?

就概念来说,“预计负债”应当是指在会计期末按照权责发生制对某些不确定事件所导致的现时义务的合理估计和风险承担。根据权责发生制,凡是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在理论上,“预计负债”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影响,是对收付实现制的突破。

就质量特征来说,“预计负债”通常可能存在某些要件的空缺,以至于虽然存在经济责任但还没有产生结算义务,并且信息可靠性的质量不如其他负债项目。例如,在会计报表日还没有收到判决书但已经确知企业将负有赔偿责任。那么,考虑到“预计负债”被记录时,某些手续或某些要素还有欠缺,可靠性也有所欠缺,所以其最佳披露方式是区别于其他的负债项目并进行单独报告。就风险管理来说,“预计负债”往往是风险警示信号,向投资者报告了风险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预计负债”是对“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和环境污染治理。除了产品质量保证,其他项目通常对应于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基本上是来自于各个种类的经营与管理风险,除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归属于不可控风险,其他的非经常性损益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人为因素,这些人为地风险因素基本上都被包括在“或有事项”之中,揭示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建议把“预计负债”单独归为一类,这就产生了“负债四分类法”,见图2。“负债四分类法”比较完整地勾画了负债的概念框架,具有风险与资金管理的意义。“负债四分类法”的分类原则,来自于计量基础的不同和资金运动的不同,每一类负债项目都具有不同的风险涵义,对其成分、比重、结构进行计量分析,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证意义。

在应用层面,以2007年、2008年A股的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为例,“预计负债”对债务结构的影响见表1 ,“预计负债”的平均报告比例为18%,平均余额为1.12亿元,占负债平均总额的1.35%。

五、原“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尽管已经被取消,但作为权责发生制的重要内容还会继续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仍然值得讨论。特别是“预提费用”与“预计负债”既有着相似性,又有着重要区别,以往还没有研究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关于“预提费用”,有两个问题比较重要。首先,“预提费用”为什么被取消?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预提费用”给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另一种认为“预提费用”不符合负债的定义。第一种解释给出了大部分的理由,因为“预提费用”科目确实带来了比较多的管理问题,最多见的是企业在没有任何合同、协议等外部债权和约定义务的限制下就自制内部单据并用以计提成本费用,这一类行为需要严加防范。第二种解释其实不成立,因为对“预提费用”的合理计提其实是符合负债定义的(这将在后面解释),但对“预提费用”的滥用往往不符合负债的定义。还有第三个原因也很重要,那就是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不至于影响到会计核算。按照原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租金、保险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等”。这些项目的债务记录都有相应的核算科目,譬如“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其次,“预提费用”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和涵义?那么,从利息、租金、保险费等项目的核算性质可以知道,这些项目是企业的常规履约责任和经常性支出,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如果给“预提负债”一个定义,应当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在会计期末承担有确定金额的支付责任。譬如,会计期末的应付利息、工程进度款都是典型的预提负债等。为了避免发生概念上的混淆,建议用“预提负债”代替“预提费用”作为对这一类企业债务的概括。总的来说,“预提负债”应当归入带结算义务的“非金融负债”。

“预计负债”与“预提负债”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理论基础,但两者的区别在于“预计负债”是基于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预提负债”是基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其次,“预提负债”的管理要点是成本控制,“预提负债”的成立应当满足三个要件:协议书、债权人、经营管理活动,否则就属于企业主观意识的预提也就是盈余操纵行为,滥计成本费用和滥提负债应当被严令禁止。而“预计负债”的管理要点是风险控制,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免于诉讼、仲裁、担保、重组义务与环境污染责任;并且,“预计负债”往往是来自于非经常性的、不可比的、对企业的声誉和经营有着特殊影响的事件,传递了经营风险。

总结全文,对负债的概念内涵与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研究,基于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提出了“负债三分类法”;基于权责发生制分析了“预计负债”与“预提负债”的概念内涵和提出了“负债四分类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现有准则体系的金融负债分类方法(也适用于金融资产)的潜在问题。现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理论涵义归纳如下:(1)本文的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蕴含了负债理念的两个转变,一是更加重视对职工、管理层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与利益的主动承担,二是由单一融资功能发展到投融资功能一体化。这两个转变使得负债计量变得既复杂又重要,企业的负债行为既可作为风险与资金管理的投融资工具,也可作为协调和维系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管理措施。(2)本文基于计量属性和理论分析提出了将负债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的“负债三分类法”,在计量属性上依次对应于市值计量、摊余成本和实际成本,在资金运动上依次对应于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融资性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考虑到“预计负债”的信息质量可靠性往往不如其他负债项目,属于非常规项目并且具有特定的风险涵义,需要单独归为一类,这个考虑了预计负债的“负债四分类法”才是对负债的概念框架的完整表述。(3)本文的分析表明在我国把应收应付款项归入金融资产(负债)值得商榷,把往来款项划入金融负债,实际上是把结算负债和融资负债混为一体,没有确切的指导意义。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并与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当,外延过度不利于体现经济业务的真实涵义,对公允价值会计的过度外扩会蕴含潜在的计量风险。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债务风险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企业面临竞争失败、关停、破产等多重危机。但是,目前对负债的研究还不为国内学者所重视,特别是没有关注到对负债结构的研究,本文提出的“负债三分类法”和“负债四分类法”为此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在未来将有大量可拓展空间。在微观层面,可以研究负债以及负债结构对于公司治理水平、企业绩效、融资政策选择以及企业生命发展周期等的影响;在宏观层面,可以研究负债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负债结构与资本市场发达程度、负债结构对经济稳定性的影响等。譬如,通过负债结构与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检验企业的业绩报告是否属实,检验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否务虚,进而可以判断一个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并以做出价值评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年。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