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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编制科学化水平较低
第一,乡镇预算编制工作效率不高,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反馈机制存在不合理之处,从而造成预算编制工作中经常会发生交叉现象;第二,乡镇财政预算编制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并且相关财务人员对资产状况、业务活动以及人员的流动情况等缺乏了解,从而导致其难以真正掌握各部门的财务动态;第三,多数的乡镇政府都是秉持着“量入为出”的预算编制理念。一方面在进行财政收入预算时,通常采取的都是增量预算法,也就是在上级政府将财政增长指标下达之后,下级政府依据指标要求开展预算收入编制工作。这种预算方法由于缺乏科学依据,从而可能会造成虞舜收入编制不符合当地的实际财政状况。另一方面,在进行财政支出时,工作人员通常都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也就是有多少收入就安排相应的支出。然而由于预算支出同样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多数都是以往年支出情况为参考,从而确定今年的支出。
(二)预算执行工作随意性较大
就当前乡镇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现状而言,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乡镇预算编制并下达后,实际执行的力度并不强。此外,在财政支出方面,不仅是人员经费支出随意性较大,其他各项支出随意性很大,同时预算执行工作还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首先,由于预算执行缺乏合理的指标,导致指标与实际拨款不相一致,从而造成无预算、超预算的拨款而没有指标的问题;其次,一些乡镇对预算支出未在固定流程的审批下就随意增加;最后,部分乡镇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不够合理规范,甚至实行镇长或主任审批制度,经费在镇长或主任审批前并没有得到财政所审核通过,因而导致部分乡镇镇长或主任难以对预算工作进行正确判断,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此其中也并没有切实履行好相应的责任。
(三)缺乏合理健全的预算监督机制
就目前的乡镇财政预算工作而言,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善合理的预算监督机制,这就值得乡镇预算约束力大大弱化。此外,还有部分地区的乡级预算预算工作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较为严重,一些预算工作是否要开展或如何开展等都会或多或少受到上级领导的影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预算监督机制不合理,以及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机制不科学等。此外,由于多数政府都将发展重心放在经济与社会建设方面,过度重视预算执行,而忽视了对预算的监督与管理。
二、做好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财政编制预算方式
笔者认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基本支出金额,对基本支出定额的项目与额度进行明确,如有必要可对不同项目的支出额度进行科学调剂,严格规范支出拨付方式。同时,应当不断改进与完善现有的编制预算手段,依据财政收支现状制定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以及弹性预算等综合预算编制方法,从而逐步提升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此外,哈可以培养打造出一支拥有高素质的预算编制团队,全面提升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者的职业素质。
(二)严格开展预算执行工作
对资金拨付与预算追加流程进行规范。首先,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部门的职能,一切涉及到财政性资金拨款与支出都应当在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进行拨付;其次,对已经列入预算的支出经费需要由预算单位向上申请,并且在财政部门高层管理者审核后统一拨付。对于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资金,需动用上年专项结转、未下达指标和预备费的追加支出由预算单位报送书面请示,经乡镇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如果金额数目小于五万元,则由镇长或主任审批,金额超出5万元的则由乡镇书记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后最终决定;在调整预算未经批准之前,不得随意追加支出。这样一样,乡镇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随意性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且大大提升了预算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三)强化预算监督力度
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机制是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为此,首先应当进一步强化各乡镇人大的监督职能,适当延长人代会对预算草案的审议时间;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对内部的监督,逐步形成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机制。纪检、审计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力度,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个人与单位进行严格查处,尤其对于干扰到财政预算编制工作正常开展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严厉的处罚措施。不仅如此,政府部门需要借助社会外部的监督力量,逐步提升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三、结束语
关键词:强制执行;工作;思考
一、民事强制执行简述
(一)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的概念
民事强制执行是当事人之间有民事纠纷,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生效法律判决后,当事人中负有债务的一方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则可以向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机关将会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相关活动或程序,这就是民事强制执行行为。
(二)民事强制执行的特点
民事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强制执行机关可以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但是民事强制行为也是一种司法行为,应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民事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执行通知交由执行机关开始执行[1]。
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法律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由于法院强制执行不顺利,导致很多民事执行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就开始停滞不前,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法院的工作效率。
(一)各部门配合度不高,缺乏独立的司法地位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在法院要求履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时,相关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有意无意地设置了种种障碍,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例如,当法院要冻结某某人的财产,需要多家银行提供它的存款证明,但是银行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很多时候他们不会完全地将客户的信息呈报给法院,这样就会影响法律执行的效率与公正[2]。尤其是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他们就会百般地阻挠,阻挠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在快速发展的社会,这种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
(二)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需要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而受委托的管辖法院因受种种压力,不愿也不能积极执行。上级法院也缺乏有效的协调,所以在执行工作中,司法部门难以形成合力,重拳打击规避法律制裁的不良行为。
(三)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执行法律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司法条少。法律缺乏惩处规定,这样的司法体制和制度,很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法院强制执行力的不足,进一步造成恶性循环,使很多人更不积极地履行义务,使强制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三、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院民事执行工作面临很多困境,这与我国的立法、公众的法制意识、执法氛围的形成有必然关系。
(一)立法的滞后
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使公民更好地守法,更好地履行义务,然而当前我国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有关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根据我国目前的条件,单独制订强制执行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因此对原有的强制执行法进行完善就显得很有必要。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一些法律条件对民事强制执行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强制执行工作的开展,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在执行方面该规定的内容却很模糊,使执行工作不好顺利开展。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只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是由执行机关来进行的,申请人无法发挥作用,对执行进程不会有太大影响。被执行人若不积极配合,法院无法更好地执行,造成法院的积案过多。在很多时候审判阶段司法腐败也是影响执行的一个原因,其次被执行人真的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这也会很执行形同虚设。无论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不力,还是被执行人的履行不力,都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最大障碍。
(二)公众法律意识十分淡薄。
虽然我国的法制进程不断加快,但是由于国家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对于当前公民来说,在学校会有相应的普法知识教育,但是这方面的内容也很少,除了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相对了解,其他的学生学校主要学习德育。进入社会后投入紧张的工作,单位更不会普及相应的知识,社会相应的宣传也很少,导致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匮乏,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认识不到位,不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公民的法律知识少,他们对法律概念模糊,对于法律的威严感知甚少,甚至采取种种不法手段抗拒法律,逃避法律的制裁。很多时候,一些抗拒法律的公民并不知道他们这种行为的后果与严重性。
(三)良好的执法氛围尚未形成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权比法大的传统历史意识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很多时候受当地权力的制约,强制执行则无法开展。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也反映出我国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低,都影响民事强制执行。虽然人们都知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由于良好的执法氛围还没有形成,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
四、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
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由于执法程度的内容不规范,对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应该具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没有明晰;对执法过程中各配合单位如果不真实地提供信息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规定;对当事人知道法院会判定自己输,就隐匿财产应该如何处罚;对异地强制执行的明细规定,当异地受托法院能执行却不执行或不尽力执行如何处置等。只有加强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立法,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文,这样才能为强制执法提供法律支持。
(二)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
只有当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才能更好地懂法、守法,做一个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好公民。但是当前由于社会的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建议我国政府要加强普法教育,要让各单位、各社区积极开展普法活动,积极地进行宣传知识的传播。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使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我国的法律。
(三)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我国要积极地营造良好的执法氛环境,才能使执法者更公正地执法,使公民更自觉地守法。在美国曾有一妇女与老公离婚后,老公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但她却不履行而被法官判处数年监禁。可见,在国外强制执法效率,在我国也应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消除执行过程的腐败因素。我国要坚持法权独立,要杜绝党政领导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在法律执行中不允许任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才能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面临的挑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宣传,完善立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不断前进。
(四)拓展执行新思路,开发执行新方法
逃避执行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失踪;二是藏匿、转移自己名下的财产。仅仅通过法院查询与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已不能掌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所以要健全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机制,制定与公安、房产、土地、工商、银行、税务等9家联动单位工作职责,通过法院与公安、金融、国土等部门“点对点”查控,强化信息共享,深化联动司法,形成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填平执行难沟壑。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纳入公安、金融、工商、国土、税务、建设、电信等部门征信系统,实施降低信用等级、限制融资投资、限制担任法人代表等惩戒措施;对可能隐匿财产、拒不报告财产、虚假财产报告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加大搜查、强制审计、强制清算等措施的适用,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破产。依托现代网络科技,合理运用微博、微信、QQ、支付宝等网络软件,开发执行工作新武器。
注释:
[1]李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J]:39。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适应全国医疗体制改革,突出公立医院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爱心、慈心和责任心,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二、目标任务
今年全面启动医疗生命救助基金,做到全院人员参与,总资金为10万元,实现10-15人的医疗费用的减免或补助,减免或补助2-4万元,主要是残疾人家庭或无劳动能力,因贫致贫、因病返贫和自然灾害所致无力全额支付医药费用,按先核实,领导组讨论,实行定额补助或减免医药费用等疗程予以实施。
三、资金来源
(一)医院内职工捐款每年举行一次,其金额达1.0万元以上。
(二,医院出资,每年投入生命救助资金5.0万元。
(三)动员部分中标医药供应商适度捐资注入生命救助基金,预计5.0万元—10万元。
(四)动员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且与医疗服务紧密联系捐款注入生命救助基金,预计10万元。
四、生命救助基金的管理
“生命救助基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其帐户设在财务科,会计及出纳员由现行人员管理不变,定期将财务情况向领导组公布情况,并向其作财务分析。
五、基金申报使用程序
(一)医院基金管理管理工作组收到科室申请后,一天内到科室了解核实情况,必要时通过电话与乡、村组负责人联系,特殊时工作组需派出人员进行入户核实。
(二)各临床科室住院病人在救治中,通过了解及基本核实,在治疗中医药费用支付能力特别有限等原因放弃或中止治疗而要求出院,但病情不允许其出院的等情况,由科室上报情况给基金工作。
(三)领导组接到工作组上报情况后,组织相关人员集体审议,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补助或减免医药费的,将审批单交财务科具体办理,并与入出院办衔接办理。
(四)工作组将情况上报领导组,并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补助或医药费用减免额度等。
(五)工作组接到领导组审批意见后,及时告知病人其家属,并要求病人到财务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包括在基金投入人感谢信上签字或自己拟定感谢信,工作组将感谢信邮寄给捐资人。工作组同时还完善其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生命救助基金”设立是医院贯彻科学发展观,发挥医院公益性的结果,是应对部分病人因贫致贫、返贫或因自然灾害如干旱、泥石流等情况而致返贫而不能支付医药费用的问题,其基金来源于不同领域,属于与医保、新农合一类的生命救助资金。因此,为了管理好基金,树立“以天地立心,以生民立命”的高尚情操,特成立相关组织。
(一)成立基金管理领导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各位副院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其办公室设在新农合办,由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协调多方争取资金,审核基金使用,设立专户管理基金,并向捐资团体或个人填发证书。
(二)成立基金管理工作组
组长:
成员:各科室主任、护士长。
主要职责:核实情况,提出基金使用建议,公示基金使用情况,完善相关办理手续,对资料档案管理。
摘要:法院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案件合理、有效地执行,对于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及保障判决、裁定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阶段,民事执行案件占据了整个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如不能尽快、合理地解决好当前执行现状的问题,不但会影响我国法制社会的建立,还会对我国的经济造成负面的影响。
关键词:法院 ;执行工作;解决措施
执行程序作为法律整个诉讼程序的执行程序,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得以顺利的执行,是当事人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部分。在基层法院中,大部分的执行案件都是民事案件,还有一小部分的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中大多都以经济纠纷的案件居多,行为的案件也只是占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解决好当前执行现状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一、当前我国法院执行工作的问题表现
在案件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工作现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院执行人员队伍配置不合理。
由于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全国各个地区案件执行忙闲程度也不一样,但按照基层法院对执行人员配置的数量却大体相同,这导致有些地区执行人员不够用,而有些地区的执行人员却过于清闲,形成人员配置不合理的局面。
(二)、法院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法院执行局中,有的执行法官通过司法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素质很强,而有的法官却是由原来的法警等一些后勤人员提升上来的,不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当前的阶段中,全国各地法院还普遍存在着“断层”的现象,一些年龄偏大、具有经验知识的法官大都退休,办案的都是一些年轻、刚毕业的法官,虽然他们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但是办案经验却远远不足。
(三)、执行案件时间过长。
执行一个案件的程序从法官接手到法官真正的实结案件需要很长的时间,有的案件几个月就可以办完,有的案件则几年都解决不了。在司法实践中,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时,法院依据执行程序在各个银行、金融机构、房产局等一系列社会机构进行查询、划拨、扣押等措施。这个时间段是非常漫长的,因为各个机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查询,被申请人完全可能在这个时间内将财产转移出去,这就增加了案件执行工作的难度,即使最后法院将转移的财产追回,这也大大的降低了执行工作的办事效率,耽误了过多的时间。
(四)、各级法院实行盲目奖励机制,导致许多执行完结的案件问题重重。
执行法官为了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仓促盲目的结案,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在法院内部,由于案件量过大,执行工作一直都没有得到严格的审查,为了提高执行结案率,一些执行局长、厅长、合议庭成员法官会放宽审查的力度,这就容易使执行案件出现错误,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形成“表面执行结案率很高,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很低”的现象的出现。
(五)、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不对接。
在法院中,审判法官只是单纯的为了审判案件,作出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但是其忽视了案件执行的可行性。审判法官如果盲目的审判案件,不能合理有效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会激化矛盾,甚至还会将一个普通简单的矛盾演化成犯罪。所以,审判法官不但应该使判决结果具有信服性,而且更应该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六)、执行工作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法律是具有威严性的,但在中国始终讲究“人情化”的法制社会中,法律的权威性得到挑战,“人情化”甚至还会使法官萌生腐败现象。再者,在社会公众面前,舆论、媒体、网络等一些社会传媒机制是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但这些手段过于强烈就会干扰司法独立的自由,影响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有时法院还会按照公众的意愿来审判、执行案件,以此形成的是对司法工作不当干预,而不是对司法工作的适当监督。在法院内部,由于大多法院都在实行奖励机制,往往会导致自上而下或者同级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二、如何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
(一)、加强执行法官队伍的建设
1、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素质,面对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执行法官要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净化执行法官的队伍,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定期对执行法官进行法律培训,把一些先进的法律思想与实际的办案经验结合起来。同时也可以聘请一些高校的年轻法学教师来法院任职,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执行法官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还有利于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比较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执行工作机制。
2、法院应提高年轻法官的办案经验,合理的配置执行法官队伍,让有经验的办案法官和经验欠缺的年轻法官结合在一起,互想补充对方欠缺的知识和经验,整体提高执行办案水平。法院在对执行法官的选拔任用上,要优先选拔一些经验丰富、法学理论知识充分的法官,面对一些理论知识比较丰富的、欠缺法律办案经验的人员,可以让其担任经验能力较强的执行法官的助理法官,待其积累到充足经验后,再考虑选拔任用执行法官。
3、加大对执行法官廉政教育的宣传,倡导公正、廉洁、合法、合理的执行工作,杜绝腐败现象的衍生,实行严格的腐败惩治手段,净化执行法官的队伍。
(二)、完善法院执行工作机制
1、完善法院内部对案件执行结案率的奖惩措施。法院内部不能只看到奖励措施,而忽视案件执行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法院应将奖惩结合在一起,可以在内部规定奖励措施,但是在执行完结的案件中发现问题后应加大惩治力度,要保证执行完毕的每一个案件都公正、合法、合理的。
2、实行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对接。一个案件从审判到执行再到终结必须要具有连惯性,不能把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割裂开来。法院在内部可以实行岗位轮流工作机制,可以使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互换工作,这样能使审判法官更多的能感受到执行案件的困难性,审判法官在以后的审判中就会考虑案件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执行,这会从执行依据上的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
(三)、建立一套规范的监督机制
1、在法院外部,要形成以检察院为首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有效的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使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做到真正的公正、合法、合理,降低执行工作的腐败性和错误性,形成真正的监督机制。
2、在法院内部,各监察机构以及各执行局长、庭长、合议庭成员要严格审查执行案件,不能为了提高执行案件结案率而过度的放宽对案件的审查。同时,法院内部也要加强对执行完结案件的审查力度,发现工作违法、违规的情况要及时处理,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没有引起社会公众影响而放宽审查,树立一套规范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能有效的制约执行法官的执行工作。
解决执行难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有关机关、单位、组织,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的责任感、使命感,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人民群众的期盼上来,明确责任,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坚持依法执行,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和注重长远发展相结合,确保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二、切实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贯彻“公正、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积极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制,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要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完善执行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要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相互分工、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做到立案审判、立案执行和审判执行统筹兼顾。要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探索实行悬赏举报、委托律师调查等做法,提高查控能力和处置时效。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扎实提升法院执行工作公信力。
三、切实形成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合力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大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我市《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协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有效对接不动产、车辆、婚姻、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单位或组织,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在职责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建立信用“黑名单”,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和在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曝光台等手段,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曝光力度,提高震慑力。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协作配合,统一把握拒执犯罪的构成要件,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为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和涉案车辆信息、收拘被拘留人等提供支持,对妨碍、抗拒执行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对妨碍、抗拒执行等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公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等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关键词:事业单位 预算执行 信息化管理 措施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财政预算体制发生了重大改革。部门预算、零基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的相继出台和实施,都表明财政体制改革正逐步走向深入。事业单位要综合考虑其自身的实际状况、业务要求等多种因素,依据国家部门预算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及编制程序完整地、科学地、准确地编制部门预算。但部门预算在实际执行中,各项监督、监控工作的效率、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预算编制、分析、执行、考核等个环节。基于此种现象,事业单位在编制、执行预算的过程中,通过综合利用计算机技术、电子网络信息系统来实施监督、管控以及各项财会处理,不仅能够保证预算执行有效性,同时还可大幅提高各部门、岗位的工作效率,进而提高部门预算执行率,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1、预算执行过程中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近些年,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系统的普及应用,国内多数事业单位均实现了财务会计处理的电算化,但这也只是局限于以信息技术代替传统的人工操作,并未形成高效、系统的信息交互,使得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等业务程序难以进行资源共享,更无法有效管理、监控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业务活动与操作,预算管理工作仍处于低级阶段。对此,部门预算的执行、管理将生成大量的信息、数据,而在岗财会人员则需要在收集、整理、筛选、分解这些信息资源的基础上,设计、编制符合事业单位长期发展、战略计划的预算指标,倘若某一环节、操作存有疏漏,或是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障,预算指标将丧失其应有作用。基于此种现象,即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极为专业、规范,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将难以准确、科学的对应各项预算指标,最终导致预算出现偏差、执行不力。由此可见,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程度、方法以及预算管理的水平,对于部门预算的制定与执行有着直接影响。
2、预算执行工作中的信息化管控措施
2.1 充分利用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保证预算执行工作的有效运转
近些年,对于事业单位的日常运行与管理,我国相继设计、建立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而随着应用范围的延伸,系统的设计与开发综合考虑了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所涉及到的基本业务程序、工作事项,增设了用款计划管理、清算、支付、监控以及会计核算等多种功能模块,全面覆盖了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所有环节。
2.2 预算指标管理
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功能,预算指标管理模块的应用,能够让事业单位、国库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指标变动情况,一般是由预算部门与其他有关业务机构直接进行分配、调整,可根据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将预算指标划分为多种类型、待分配、可执行等不同状态。对此,在实际的预算执行过程中,若要调整、分配、下达预算指标,就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操作与管理,而对于指标的变化、调整等业务事项,必须经过有关预算、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才能予以执行。
2.3 预算执行中的实时监控
在实际的预算执行中,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实时监控功能,其主要是针对具体的授权支付活动实施监督、控制、限制,根据处理方法的不同,可将监控模式分为人工在线操作、有规则资金监控。其中,人工在线监控的实施,主要是由财政支付部门负责,通过计算机上的操作、功能模块与应用软件的使用,与预算执行单位的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控制,倘若发现存有异议的支付款项、违反预算指标的支付业务,有关财政部门可在支付业务建立、确认前,阻止具体操作的进行。与此同时,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预算执行的时间、性质、单位情况、支付要求,通过设计、编制《财政支付监控情况明细表》、《财政监控情况统计表》,对实际的预算执行情况加以分析,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处理措施,从而实现预算指标。有规则资金监控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在系统中设定“单日取现额度”、“有效交易账户”等标准内容、规则条款来实现,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倘若事业单位的单日提取的现金量超出限定额度,系统将自动停止、限制其业务处理程序与操作,并将具体的信息内容传输、提示给在岗操作人员。
2.4 多元化的管理方式
对于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可将其分为公用经费、工资统发、基本建设专款、政府采购等多种类型,而对于不同类型的预算指标,应逐一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中间环节、报批程序,以此提高事业单位各项经济活动、财政支付的效率。在实际的预算执行中,可将全部财政资金、预算款项纳入信息管理系统,以工资统发指标为例,执行单位无需上报用款计划,可利用国库支付系统,来收集、获取全部工资发放信息,并自动生成相应的用款计划、支付凭证,倘若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出现超支现象,有关预算部门可在年终阶段一次性追加超支部门的预算。由此可见,通过有效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综合采取多元化的管理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单位业务活动的效率,同时也逐步强化了对预算执行的监督、管控,以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3、结语
综上所述,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信息化手段、措施,不但能够显著提高常规程序工作、业务活动的效率与质量,同时还可利用指标管理、过程监控等多种功能来完成对预算的管理、评估,有助于在岗人员及时调整、纠正预算偏差,以保证预算执行的有效性、规范性。
参考文献
[1] 阙传保.基于国库信息化系统的国家预算管理探讨[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01).
一、影响刑罚执行效能的几个因素(原因)
1、刑罚执行的概念模糊、认为监狱的全部活动都是刑罚执行,包括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劳动改造等,甚至罪犯的记分考核、行政奖惩、狱内案件的侦破也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其实这是犯了概念性错误。《监狱法》第三章明确规定,刑罚的执行包括、收监、申控检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使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程序。但是,并非对判决、裁定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全部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仅指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刑罚的执行和刑罚变更等活动。而执行机关等对罪犯进行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生产、记分考核、行政奖惩等活动则属于司法行政活动,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2)。由此,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内涵显而易见。
2、对刑罚执行的内容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认为它是罪犯最为关心的问题,抓住了重点就抓住了灵魂,其他的并不重要。然而,并非如此,任何事情都有他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罪犯在服刑期间要努力悔罪、表现,期待用最短的时间恢复人身自由;另一方面罪犯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利,而罪犯在身险囹圄之时对权利的追求和自我保护往往比正常人更为迫切和重要,因此,此种观点是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片面理解。
3、刑罚执行岗位设置不科学。对刑罚执行职能的片面理解,导致在岗位设置上、内容上仅仅停留在“减、假、保”的纯粹性、事物性工作上,为“减、假、保”而“减、假、保”,几乎成了刑罚执行工作的唯一内容,而真正体现刑罚执行职能的内容、却没有,造成刑罚执行职能的淡化,效能不高,没有人研究如何提高刑罚执行的职能,实现刑罚的真正目的。如、罪犯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判决错误如何更正、谁去更正;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怎样执行等等。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却放弃了,没有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实就是渎职,也是影响刑罚执行效能的一个重要原因。
4、对刑罚执行的意义认识不高,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重视不够。
监狱执行刑罚的意义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是刑罚执行实践操作的基石。但是,现在已很少有人谈起,甚至被人们淡忘。其实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对理论的理解和对实践的指导,关系到刑罚的正确执行。因此,很有必要重新认识和把握,否则,我们就容易误入歧途,把握不准刑罚执行工作的思路和重点。
(1)正确执行刑罚,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有利于罪犯认罪服判,起到我国刑法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罪犯判刑入狱,失去了人身自由,已经受到了惩罚,我们不能再人为地再给其额外的惩罚,否则就是对犯罪人的不公。这是国际刑事司法新理念的要求。目前,很多人认为罪犯判刑入狱就要接收惩罚,劳动要给其最累的活以过“劳动关”;思想要象雷峰那样常做好事;违规要给其最严厉的打击,取消娱乐。近日网上报道,某监狱一民警因一罪犯违规将其“面闭”思过而被检察院以“侵权”,充分说明对罪犯的惩罚带来的恶果。
(2)正确执行刑罚,有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除罪犯已被剥夺的权利外,如罪犯未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等,都应该充分保护和行使,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有利于罪犯思想的稳定,促进改造。如罪犯的婚姻自由权(
包括结婚权和离婚权)、行政奖惩的复议权、私有财产的处置权等。
(3)正确执行刑罚,使确有悔罪表现的罪犯及时变更刑罚、使刑满的罪犯及时获得释放。只要罪犯愿意放弃原有的犯罪思想,表现出与政府和作的态度和行动,就可以认为其有悔罪表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减刑,变更刑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行刑成本。绝大部分罪犯是要回归社会的,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刑罚使其改恶从善,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4)正确执行刑罚,有利于发现已生效判决的错误和法律法规存在的不合理或不妥之处,准确执行刑罚,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在刑期计算、事实认定、引用法律条款上确有错误;有的在判决中做出了有违司法理念的不利于犯罪人的判决;有些法律法规由于新旧法律的更替,出现冲突,不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这些都会影响罪犯的认罪悔罪和重新做人的信心。由于到原判法院更正错误判决书需要大量的经费,目前国家尚没有专项经费预算,而监狱自身经济大多不太 景气,因此,此项工作也就很少有人过问。其次是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是法院的事,监狱就是执行,即使错误也是法院的事,与我们无关。因此,发生罪犯反映判决书中刑期有误,民警无奈,到即将刑满释放时才慌忙派人外调解决,影响罪犯法定权利的行使和刑罚执行的及时性,不利于罪犯健康心理的形成和发育。我们知道一个判决与罪犯几年甚或十几年的狱中生活息息相关,罪犯的思想往往与判决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及时发现并更正,比民警一百次空洞的说教要有效的多。可见,刑罚执行工作对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刑罚执行中的一些相抵触的问题缺乏研究,更没有努力自下而上反映从而在立法上予以重视和解决。如一罪犯服刑数年并几次减刑,后因发现同一罪名漏罪押回重审又判无期徒刑,原判刑期如何计算,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更无法操作,只能依据现行法律从无期徒刑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而已服刑期和已减刑期只能作废。虽然罪犯漏罪应当加重处罚,但罪犯已服刑期和已减刑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否认。因此,罪犯对此很难接受,自然改造积极性不高,对法律的公平、公正产生怀疑,甚至有可能走向改造的反面,对监狱的安全和刑罚执行工作极为不利。
罪犯权利的保护工作没有很好地开展。罪犯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罪犯未被剥夺的权利应予以保护。如、有些罪犯确无能力执行罚金或民事赔偿,由于罪犯在狱内特殊的法律地位,法院就到监狱让罪犯委托亲属代偿。这种做法是极为不妥的,没有体现我国宪法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封建株连的烙印,极不利于罪犯权利的保护,甚至是对罪犯法定权利的剥夺。但是监狱却无力干涉,只能反过来做罪犯的思想工作。
5、本位主义思想。认为判决书错误是法院的事、法律法规冲突是国家的事,我们只要把人管住,不发生“四无”事故就是我们的成绩,没有站在国家的立场看问题,没有从实现刑法的最终目的出发,没有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高度去认识和实现自己的职能。在减刑上认为越多越好,越利于罪犯改造,对可能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没有足够的认识。本位主义思想造成恶意规避法律现象和减刑权的滥用,导致改造质量的下降,人大、政协对此颇有微词。据有关资料显示,减刑释放罪犯的重新犯罪率远远高于正常释放和假释的罪犯,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减刑就一无是处,从而否定了减刑的积极作用,但减刑的大量适用从实践看他的积极作用正在减退,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本位主义思想恰恰是与服务大局理念背道而驰。
6、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把握失衡,导致减刑比例过大,改造质量和刑罚执行的效能下降。《刑法》、《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为便于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确有悔改表现”和减刑幅度进行了细划,但实践中把“依分计奖、依奖减刑”作为减刑的普遍原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承认了以上原则,并将奖励次数作为减刑幅度的基本依据(第九条)。虽然较直观、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使减刑成了“轮流做庄”、“人人有份”的“唐僧肉”,有的地方称之为“小步慢跑”,以此促进监管安全,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妥的。其后果是刑罚执行的效能下降,以违法和“降能”的代价换得了监管的暂时稳定。
7、保外就医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一是法规陈旧,存在冲突。现行政策还是1990年12月31日制定的《保外就医执行办法》,1997年《刑法》、《刑诉法》都已做了修改,《监狱法》也于1994年12月29日出台,但办法还是老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且《刑法》和《监狱法》在保外就医条件上存在法律冲突,《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罪犯可以保外,而《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罪犯可以保外,两者明显存在法律冲突。中央政法委于去年发文要求司法部尽快出台新的保外就医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全国的保外就医工作,但至今仍无进展。二是程序不规范。各地的作法不一,有的公示,有的不公示;有的先进行医学鉴定后开会研究,有的先开会研究后进行医学鉴定;很不严肃。20__年司法部颁布了《减刑、假释程序规定》,规范了减刑、假释的程序,保外就医也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也应该、必须有程序规范,以确保其合法性。三是《保外就医病残范围》条款内容过于模糊,不便操作,非医生根本无法掌握。有些疾病依现在监狱的医疗条件完全可以治愈;有些新发疾病还没有列入。因此,《保外就医病残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提高刑罚执行工作效能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树立行刑新理念。
随着我国新宪法修正案通过,“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在我国得以明确确定,这对于我国各项政策(包括刑罚政策)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刑罚体系(结构)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轻刑刑罚结构转变(3)。因此,我们必须提高认识,树立行刑新理念,才能更好地执行刑罚,体现宪法原则,这是宪法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首先要屏弃“惩罚”观。罪犯判刑入狱,失去了人身自由,就已经受到了惩罚和报应,我们不能再给其额外的惩罚,否则就违背了宪法精神。其次要树立“法制”观。对罪犯变相体罚是违法的,前面讲的网上报道的例子就足以说明问题。在执法的同时首先自己不能违法。再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行刑新理念,把罪犯当人待,充分保护罪犯未被剥夺的各项权利。用行刑新理念指导当前刑罚执行工作。
2、突出职能特色,优化岗位设置。
刑罚执行是监狱的基本功能和任务,在监狱各项岗位设置中要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突出刑罚执行的职能特色,严格按照《监狱法》第二章,从收监、“申控检”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的程序,科学增设岗位和工作内容,增加人员编制,建立罪犯法律援助中心,具体处理“申控检”的处理、错误判决的更正、罪犯权利的保护、监外执行管理等工作,加强刑罚执行在监狱中的应有地位。彻底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重狱政管理轻刑罚执行的不正常局面,清本正源,逐渐弱化狱政管理的主导地位,强化刑罚执行功能的发挥。
3、加强理论研究,促进行刑制度法制化建设。
加强刑罚执行有关理论的研究工作,以理论指导实践工作。长期以来,不论是刑罚理论研究,还是刑事司法实践,人们往往重视制刑、求刑和量刑,而忽视行刑,由此,导致我国行刑理论研究严重滞后,行刑实践效果大受影响(4)。我们过去对狱政管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理论和办法,对刑罚执行由于认识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够,理论上还有很多空白,还有很多不够清晰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实际工作者加强理论研究,在法律框架下,从实际出发,潜心公关,促进刑罚执行工作法制化进程,使之有法可依,规范发展。
4、与时俱进,拓展刑罚执行空间,顺应行刑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昌达,人类用以对待犯罪的刑罚,经历了复仇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现在正进入一个崭新的有目的性的科学时代,与此相适应,刑罚结构也由以死刑和身体刑为中心转向以自由刑和死刑为中心,再转向以自由刑为中心,现在又开始出现从自由刑转向赔偿与调解的刑罚发展趋 势(5)。因此,刑罚执行工作应与时俱进,顺应国际行刑发展趋势,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拓展行刑空间。刑罚执行工作是监狱工作的中心,监狱的一切工作都应该围绕着刑罚执行工作去开展,而监狱工作又是异常复杂艰巨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等都具体反映到刑罚执行工作中来,因此,刑罚执行工作又是监狱各项工作的焦点,焦点问题解决好了,其他工作也就迎刃而解。刑罚执行的空间含盖了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它的空间也是无限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拓宽刑罚执行工作岗位和内容,顺应行刑发展的趋势和变化,才能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职能、增强刑罚执行的效能。
注:(1)郭理蓉、《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的现代化》。/newsfiles/34/20__—12/3983.shtml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教程》第332页。——中国城市出版社(20__年12月)。
(3)郭理蓉、《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的现代化》。同(1)
论文关键词:工作,智慧,幸福
著名作家高尔基曾说过:“只有人的劳动才是神圣的”。音乐家莫扎特也说过:“工作是我首要的享受”。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劳动,当今世界能有如此发达的文明,正是人类劳动的伟大杰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人在轻松、快乐的奋斗中获得伟大成就,实现自我价值,而有的人终日为工作所累,却一事无成。为何同样是工作,呈现的结果却是迥然不同?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能否 “有智慧地工作。”
一、工作的意义
哲学理论体系中指出,人类有史以来从事的两项基本活动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改造世界”通俗到现实生活中来讲就是“工作”,工作是每个人实现各自社会分工的具体方式。
从个人来说,我们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的多种需求。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1.生理需求。即衣、食、住、行、性,用以维持自身的生存。2.安全需求。即生老病死,安居乐业,用以保证自身的安全。3.社会需求,也叫归属需求。即亲情、爱情、友情,以及为特定社会群体所接纳。4.尊重需求,也叫尊严需求,用以体现自己在社会群体中的价值和地位。5.自我实现需求。这是最高层次的需求,体现的是个人为社会所提供的创造与贡献以及人生价值。我们通过工作,满足生存,保障生活、与人交流、赢得尊重、实现自我价值。
著名伦理学家江畅教授给“幸福”的定义是:“人由生存需要得到适度的满足、发展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并不断追求进一步满足所产生的对人生总体上感到满意的愉悦状态”[1],由此可见,我们逐一满足这五种需求的过程就是追求幸福,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简单来说,工作的意义就是追求幸福。
二、智慧的意义
江畅在其著作《幸福与和谐》中将幸福分为三类:物性幸福、神性幸福和人性幸福,其中只有人性幸福才是被理解得正确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而“实现人性幸福的最主要途径是智慧,智慧是使人认识到人生的幸福在于人性及其潜能的充分实现和尽情发挥并致力于追求和创造这种幸福的最有效手段。”[2]
什么是智慧?《牛津哲学指南》的解释是:智慧是“把反思的态度与实践的关切统一起来的一种理智”。《新华字典》的解释是:“智慧是对事物能迅速、灵活、正确地理解和解决的能力”。智慧实质上是适应人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所形成的发展起来的人的特有能力,它的使命是要使人能在艰难的生存竞争中有效地保护、丰富、发展自己,获得需要满足,实现自我价值。智慧是人生的指南针、控制器,它给人认知、评价、选择、活动以正确方向,给人与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关系、人自身内在的各种关系以恰当调节。总之幸福,智慧可以使人的生活达到可能达到的美好状态,这种可能达到的美好状态,对于一个人来说就是幸福。
三、有智慧地工作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到,工作(实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幸福,而智慧(思想)是实现幸福的真正途径和有效工具,思想与实践的结合即为“有智慧地工作”。
追求幸福之路有平坦的,也有坎坷的;有径直的,也有曲折的;有令人愉快的,也有令人痛苦的;有可以达到幸福境界的,也有南辕北辙的。有智慧地工作,就是那种平坦、径直、令人愉快的幸福之路。
怎样才是有智慧地工作?古希腊有句谚语:“从智慧的土壤中生出三片绿芽:好的思想,好的语言,好的行 动。”[3]
1.好的思想——审时度势、择优而从
我们知道,意识指导实践,有了智慧的工作思想,即“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意识”,才能指导人们有效地开展实践活动,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
审时度势、择优而从是好的思想的关键。古希腊诗人荷马说:“智慧的标志是审早度势之后再择机行事”。所谓审时度势,就是指审察时机、明悉事理、忖度形势,是人的智慧优劣的反映,考验着人的洞察力、决策力、运筹力。每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复杂的、多变的,环境变,人就要变,一个人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可利用的力量,适应它、改造它,这就是审时度势。“势”是有大势、小势之分,大势就是外界的形势与政策,小势就是个人的能力、性格、特长等。我们社会中的智慧劳动者的共同特点都是,把握大势、结合小势,社会需要什么,就去干什么,这就是智慧态。
要做到审时度势、择优而从,就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主观意愿与客观条件。“想干好”和“能不能干好”的问题关键就在于主、客观是否能相一致,即工作者的主观愿望能否遵从客观规律,正确地反映客观环境与条件。
(2)见机行事与创造契机。见机行事,是我们在工作中能否做到审时度势的一个重要方面。机会到了要及时把握,但当客观条件不具备时,不是消极等待,而是要在“等待”之中积极创造新的“时”与“势”,从而创造新的契机。
(3)从容不迫与当机立断。处理问题应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当机立断”并不意味着草率从事、乱下决心,是在经过深思熟虑基础上的“水到渠成”。“从容不迫”也绝不代表犹豫不决,当断不断,而是建立在掌控大局基础上的有条不紊。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有机体。
(4)长远目标与层次划分。一口吃个胖子的工作方法是不切实际的,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去认识事物、处理问题,将长远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因条件制宜。
以上四个方面并不是孤立独在或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包容、相互渗透,在实践中往往不能截然分开。审时度势归根到底就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2.好的语言——智慧表达、善于沟通
马克思指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4]因此,工作离不开交际,语言是人类在交际活动中表达思想过程中最重要的工具,智慧的思想需要智慧的语言作为其载体和表现形式。语言在工作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人们发展和社交的核心因素,它反映人的思维能力、社交能力、以及性格、风度。“好的语言”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沟通”。
沟通能力是一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必备能力,也是决定一个人成功的必要条件。能够有效沟通,意味着能够清楚而有说服力地传递信息、想法以及观点。好的工作者都具有好的沟通能力。他们不论在语言沟通还是书面报告中,总能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没有任何异议,也没有任何模棱两可的地方。良好的沟通能力保证了他所在的团队拥有明确的行动目标,具备快捷的反应能力和灵活性,从而保证了高绩效。
工作中的沟通分为上行沟通、平行沟通和下行沟通三种。提高沟通能力,就是要从自己的岗位和角色出发,把握好这三种沟通的技巧,做到游刃有余。
(1)提高上行沟通能力,即定期的向领导汇报工作,及时的将工作中遇到或者存在的问题上传给领导,让领导及时掌握信息,并且从领导那里得到启示、指示或者帮助。
(2)提高平行沟通能力,即改善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互相包容,精诚合作,互相多沟通、了解幸福,增加认同感,实现部门内与部门间的工作协同,提高工作绩效。
(3)提高下行沟通能力,即作为管理人员,需要通过沟通促进自己与组织内每个不同职务的人员发展或维持友好合作、群策群力的工作关系,帮助你和他人建立双赢的合作关系。
3.好的行动——讲究方法、高效执行
达?芬奇说过:“我深知实际行动的重要性。知道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实践。有做的想法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去做。”思想和语言是工作的前提和条件,只有想法不会带来成功,想法是重要的,但是他们只有在付诸实施后才能创造价值。
好的行动分为两个方面:科学的工作方法和高效的执行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论所做的是大事还是小事,只有用科学的方法去工作,才能保证工作落到实处,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有组织、有条理是科学的工作方法的主旨,具体体现在基本程序中就是要做到:认清工作的范围,确定我们工作的对象和瞟所在;要有一个合理有效的组织;预先收集各种材料和情况并加以周密细致的思考,对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矛盾和情况进行科学地分析预见并拟定出解决方案。
常言道:“三分战略,七分执行”,科学的工作方法需要执行下去才能体现其价值。高效执行就是有目标、有计划,并运用科学方法、手段或策略让任务或所应做的事高质量、高效率的得到落实,并最终达成目标。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因为缺乏强有劲的执行力而使好的思想胎死腹中。针对执行力不强的三大表现,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如何高效执行。
(1)控制执行尺度。确定科学合理的流程标准,在执行工作的过程当中时刻对照、检测,避免完成标准偏离原定标准,出现执行走样。
(2)把握执行速度。围绕工作和目标合理分配时间,做到忙而不盲,避免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当中延误,甚至不了了之。
(3)贯彻执行力度。科学评估工作结果,改进工作效能,避免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力度越来越小,虎头蛇尾。
智慧既是知识也是能力,体现在工作的认知、评价、决策和操作的各种活动中。智慧虽然是人所具有的,但并不是自然而然就会存在的,好的思想、好的语言、好的行动都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实践、开发。只有做到有智慧地工作才能够实现工作的真正意义,才能够“走幸福之路,做智慧之人”。
[参考文献]
[1][2]江畅.幸福与和谐[M].人民出版社,2008.
[3]泓露沛霖.智慧决定命运[M]. 中国商业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 人民出版社,1976.
关键词:工作票 管理 执行
1.引言
变电站工作票是允许工作人员在变电站内进行设备检修、维护等工作时明确工作任务和内容、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及其相关责任人安全职责的书面指令,也是实施安全措施、履行保证安全工作组织措施的书面依据。
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
2.工作票现场管理与执行的现状分析
2.1根据对《安规》的不同理解,不同单位的工作票现场管理与执行中存在着不一致,加之检修专业人员填写和签发工作票功底薄弱,使得办理工作票的一次成活率不高;
2.2根据新《安规》(2009年7月第一版)3.2.6.4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之规定,在执行中工作票负责人与工作票签发人存在对各自的安全责任把握不全面、不彻底,使得安全责任落实工程中存在漏洞,给工作票许可与工作执行留下隐患;
2.3按照SG186对工作票三级审核要求,现况根据工作票办理流程工作票审核由变电站、运行部、安监部在工作票终结之后才对工作票进行审核,这样只对工作票的办理流程和合格率进行检查,而并不能对工作票执行中可能存在漏洞或缺陷及时发现、及时改正,没有真正意义上起到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违章等现象“提前发现,及时制止”的作用;
2.4加强对工作终结后验收环节的执行力,由其是外来施工单位的工作。根据新《安规》(2009年7月第一版)3.5.5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一些带接地线送电的事故主要是因为工作完成后验收不认真、不彻底为安全送电留下了隐患,在送电过程中威胁运行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电网的安全运行。
2.4.1提高工作票现场管理与执行的指导思想
加强工作票现场管理与执行,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工作票中“三人(即:工作票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明确安全责任分工、提高办理工作票一次成活率;变工作票站长审核为现场把关,变运行部审核为现场抽查,变安监部审核为现场指导并提出改进意见,把SG186中要求的三级审核落到实处,排除变电站现场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已达到及时制止各类违章现象的目的。
2.4.2提高工作票现场管理与执行的具体措施
(1)加强工作票制度的现场管理与执行,严禁管理制度在执行中打折扣;安监部根据工作安排及时组织人员不定期的到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对工作现场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同类问题在同一现场重复出现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思想教育,直至其从心里上彻底领悟后方可再次回到其工作岗位,必要时加重翻倍处罚以达到安全警示的目的。
(2)加强办票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根据工作票现场办理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中培训,也可根据实际案例安排专题讲座,提高工作票办理一次成活率;
(3)修改工作票办理流程,增设工作票审核专责,把SG186中要求的三级审核落到实处;即:工作票在工作票许可人许可完之后,须经变电站、运行部、安监部工作票审核专责三级审核之后再打印执行;在工作票终结之后,由安监部组织相关人员对一周或一月内所执行的工作票进行“回头看”活动;总结问题、提出措施,提高工作质量,保证安全生产。
(4)工作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会同工作许可人到工作现场验收是工作票终结之前必须的环节,对工作现场清楚、掌握是检修工作完成后,保证安全送电的基石,也是送电前对危险源辨识的一种有效手段。落实好工作结束验收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防止带地线送电基本而又切实可行的手段。作为现阶段的电力人,我们有责任把这项工作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