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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地处边陲,本级财政收入较少,几年来虽然增加了对文博图事业发展资金投入,但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二是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由于缺少安防、技防设备,国保单位未得到妥善保护,“二战”遗址、爱辉海关旧址等建筑已部分损坏,亟待全面修缮。三是专业技术人才匮乏。黑河市辖区面积较大,文物点数量较多、分布较广,人员相对不足,文博图专业技术人才更是严重匮乏。
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措施
针对黑河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及文物保护工作实际,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一是通过文物普查和实地调查的方法,对全市范围内尚存的乡土建筑文物遗产进行普查,对其历史文化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认定和分类,并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收集、保存有关资料,一经发现有较高价值的古村落、古建筑等要及时确定公布一批保护名录,将优秀悠久的乡土建筑文物遗产纳入法治保护的轨道。二是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研究和技术人员的培养,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对文物进行科学化保养,充分发挥基层文化站和业余文保员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网络队伍。三是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管理,多方位筹集文物保护工作经费,不断拓宽经费来源。四是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和创新机制,探索多层面和多元化的运行机制和投资方式,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向全社会征集文物保护工作建议,建立文物保护咨询制度,践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
三、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无棣县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始终遵循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水平,使无棣县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步入了有序的发展轨道。
一、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
由于寻古探胜、求知求新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无棣县这些丰富的文物资源,既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也是发展无棣县大文化产业的物质载体。
二、发展旅游可以促进文物保护
1.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护。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管理部门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为使文物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
3.发展旅游可以解决部分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无棣县文物古迹众多,而县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省级文保单位大觉寺保护经费的一部份来自接待游客的收入。
4.通过旅游可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三、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有一定的负作用
1.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刮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坏。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3.任意改造文物,造成文物被破坏的悲剧。某些部门为了提高文物古迹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确实对文物采取了一系列维修与保护措施。但由于有关人员文物专业素质差,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而是对文物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改造”,将其弄成一个大怪物,名为保护,实为破坏。
4.游客对文物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迹受到浸蚀,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凡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危害着文物古迹的保护。
四、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发挥其作用,实现其价值。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社会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发挥了文物的作用,又达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可谓是相互促进的。
旅游的发展,对文物保护有一定的负作用,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将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截然对立起来,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极为有害的。忽视负作用,对文物只用不保,既不利于文物保护,又会损害旅游景观,从而降低经济效益。一味地夸大负作用,只保不用,既违背了我们保护文物的根本目的、又无视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需求。正确的策略应是: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使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的结合达到和谐、完美的境界。
1.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事业的长远规划。各地政府部门和各旅游主管部门应认识到文物对发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土地开发、市政建设中始终把文物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遇到有文物的情况,都要进行反复论证,制定好保护措施,严格审批,坚持做到有文物的土地不开发。同时,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督查。县文物管理部门切实承担起责任,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的经常性工作。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规划,以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进行。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充分认识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国家、省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近两年来,无棣县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各项文物保护事业,累计投入资金700多万元,县财政投入100余万元,其中恢复重建大觉寺通过社会捐资筹集资金达500万元。
2、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在文物保护方面,始终坚持保护与开发利用并举,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修复后的文物保护单位作了布置陈列,辟为旅游景点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各景点在不断补充自身文化内涵的同时,增加了必要的服务项目,使游客在欣赏无棣县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得到更全面的服务。目前,大觉寺作为无棣县重点旅游景点,每年接待游客数万人,吴式芬纪念馆、冯安邦纪念馆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都吸引了大量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游客参观学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关系
濮阳市位于黄河下游北岸,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是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在这片土地有着仓颉造字、晋文公退避三舍、柳下惠坐怀不乱等历史佳话,春秋时期诸侯会盟、晋楚"城濮之战"、齐魏"马陵之战"、宋辽"澶渊之盟"等历史遗迹。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濮阳市要重视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文物优势,发展文物古迹旅游,推动濮阳市旅游事业的发展。然而,旅游业的发展和文物保护工作既有统一,又有矛盾,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促进良性发展,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一、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一)发展旅游能够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根本不够,致使许多文物因经费问题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发展旅游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旅游区就可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一部分用于文物保护。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濮阳市各级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经费投入方面连年有所增加,同时经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全市每年投入文物保护和文物景区开发的民间资金也有明显增长。
(二)发展旅游可以增强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
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人们在游玩的同时获得丰富的人文知识,受到历史文化的熏陶,这样一来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蕴含在文物之中的文化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2]
(三)发展旅游,可以让政府部门更加重视文物保护
一方面,由于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为了充分利用它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政府和旅游部门一定会重视起来文物的保护工作,以便使其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因此文物一旦遭受破坏,就会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政府和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文物保护。
二、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有一定负作用
(一)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
一些旅游部门缺乏长远眼光,急功近利,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采取掠夺性开发的方式,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任意改造文物,造成文物被破坏
一些旅游部门为了提高文物古迹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使其长期为旅游服务,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确实对文物采取了一些维修与保护措施。但由于一味的降低维修成本,致使所雇用的维修人员文物专业素质较低,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而对文物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改造,将其弄成一个四不像,名为保护,实为破坏,造成不可逆的损失。[3]
(三)旅游业的发展,使文物遭到破坏
车、船等交通工具排出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迹受到浸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凡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破坏了文物古迹。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关系的措施
(一)做好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文物保护不仅是文物管理部门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不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文物法,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文物部门的管理工作就会举步维艰。因此,首先要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的危机感和保护文物的责任感。其中最重要的是向各级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文物旅游景区宣传,要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法的严肃性和文物保护对旅游事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作用,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只有如此,文物部门才能顺利依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依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加强文博队伍建设,坚决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文物执法的权威。培养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文物管理工作的效率,以适应文物旅游不断扩大的需要。其次,要建立公安、工商、规划、城管、文物等各关职能单位统一行动的机制,加大对文物旅游景区的治理力度,树立文物部门执法的权威。
(三)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
文物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十分脆弱,损毁一处就少一处,而且损失了就永远无法弥补。经历漫长岁月的“洗礼”,能残留至今的文物已弥足珍贵,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永远保护好这些文物。我们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首先要保护好现存的文物资源。其次要保护好文物的存在环境。文物资源的存续也需要一个特定的环境,是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城市都在大张旗鼓的搞建设。古寺庙、古迹周围到处都是高楼大厦、车水马龙,这些现象将来可能会与文物保护产生冲突和矛盾。因此我们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文物资源的不可替代性,给文物资源留下一定的空间,使之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并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4]
总之,发展旅游与保护文物二者相互依托、相互承载。文博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意识,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发展旅游创造条件;旅游部门也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文物古迹工作方针,尊重文物古迹工作的客观规律,彼此密切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保护文物古迹与发展旅游的关系,使保护文物古迹和发展旅游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龚新.文物古迹保护与旅游开发[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9(06)
[2]程子建,钟笑寒.文物保护与旅游产业化:不完全合同理论[J].旅游学刊,2007(06)
我县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积淀深厚,拥有极为丰富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遍布全县城乡各地,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与研究价值。但近年来,由于我县部分不可移动文物面临生产建设、基础建设、人居环境与条件改善和其他人为破坏的风险,甚至一些不法商贩非法购买、拆除并整体迁移古建筑文物,或化整为零,从事古建筑文物及其构件买卖的非法活动,给我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好我县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确定保护内容。凡县行政区域内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均应得到有效保护。
古建筑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一)已公布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经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建筑物、构筑物:(1)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书院、会馆、牌坊、桥梁、城墙、古井等;(2)建于1911年以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二、抓好升级申报与建档管理。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在全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所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调查,进一步深入挖掘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渊源及文化内涵,进行较为彻底的文物考古调查、建档、制作成电子及纸质文本保存,要求建档资料进入县档案馆备份。有计划地做好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升级申报工作,以便更好地依法保护。一些具有比较重要、特别重要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建立标志牌、设立文保员,签订责权合同,文保员负责其就近一带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为了更好地保护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文物维修之前必须认真填写《县古建筑文物维修申报审批表》,提出维修申请,提交维修方案,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察看,在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上,提出审批意见,并严格按其审批意见,开展维修工作,杜绝“保护性破坏”等现象的发生;如果未按要求维修,不但不能享受补助、奖励,而且要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古建筑文物自然损毁,失去历史、艺术、研究价值和人文信息,完全丧失其文物价值,有的本身就没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因城乡规划、拆旧建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拆除和迁移的,必须填报《县古建筑文物拆除迁移申报审批表》,由所有人提出申请,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属实,经县文物管理所认定并拟定意见,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文物主管部门明确意见,否则,按非法擅自拆除、迁移论处。
四、健立健全各部门共同协作的责任机制。为了防止有价值的古建筑文物被拆除,没有文物部门的书面意见,林业部门不予办理旧木材放行证;涉及城乡古建筑拆旧建新,没有文物部门书面意见,建设、土地、房产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涉及古建筑问题的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规划,应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尤其是一些古民居、古民宅相对较为集中的地方尽量做到不破坏原有的历史风貌和人文信息;水利、交通、公路、造林等生产生活建设和基本建设涉及大面积深度动土必须请文物部门人员现场勘查,必要时设立临时监管员,防止古遗址,古墓葬遭到破坏,防止出土文物被个人占有。相关部门没有执行本《办法》,或有重大发现和存在重大文物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或未执行申报审批程序,或出示假证明,造成文物破坏和重大损失,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属地、权属保护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县级文物保护点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旅游景点内的文物古迹,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寺庙等宗教文物,由县民宗局负责保护管理。其他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古迹,由所有人负责保护管理。县文物管理部门要对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长期的跟踪监测,检查落实。
六、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进行除文物保护维修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严禁建设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严禁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生产生活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在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前提下,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方可实施。对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建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依法整治。
七、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基本建设、发展旅游、生产生活等活动,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问题,需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不得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害;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在不违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基本建设、发展旅游、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应持积极的态度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实现保护与发展的高度和谐。
八、增加经费投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中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规定,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乡两级政府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作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增长和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文物维修补助、奖励,保护性文物征集,聘用文保员的工资,打击文物违法行为四项开支。
九、严格执法,并建立长效机制。根据2012年9月28日市公安局、文化局、建设局、林业局、工商局、城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八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非法转让、迁移、拆除古建筑的通告》第五条规定:依法拆除的古建筑石制、木制构件等不得擅自出售,不得私自偷运出境。禁止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如有违反,将由公安、林业部门扣押,或者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后,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关键词:保护范围基本方法主要问题影响因素划定方法初探
中图分类号:G263 文献标识码: A
1保护范围的概念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一种技术手段。其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已有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可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是以保护文物本体为目的,在其以地理界划方式划定的一种界限。
2当前我国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思想、基本方法、主要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只是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未对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做明确规定。鉴于此,在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的实践中,文物保护领域形成了一些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方法。
2.1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思想
“分级保护、分类控制”是我国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思想。“分级保护、分类控制”是指将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环境按照不同的保护要求分级分类,有差异地实施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已规定保护范围的相关概念,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保护工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中对其进行了深入和细化,规定:“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这是基本思想的进一步体现,区划细化,意味着更加精细、适应、有效。一些地区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的分级分类标准。
2.2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方法
“退线划界”是我国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方法。“退线划界”即保护范围后退文物保护单位边界呈圈层式划定;在划定过程中尽量依据某个具体边界,使保护范围便于识别和操作。“退线划界”的方法是由保护文物本体的安全性、完整性的原则所决定的,具有基本的合理性。
2.3保护范围划定的主要问题
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缺乏经验,目前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方法总体来说仍较为简单,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有关标准规范相对缺失,有待明确。我国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仅规定了保护范围的概念、实施主体、审批方法,对区划划定方法、划定流程、建设控制措施包含内容等技术层面内容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文件,导致保护范围划定方法缺乏统一标准,仍凭经验操作与制定。
二是保护范围划定方法相对简单,有待改进。我国目前保护范围划定方法仍相对简单、粗放,缺乏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保护范围往往依据经验数值简单退线,没有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不同对象的相关因素进行考虑,导致保护范围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保护范围划定甚至无视自然条件与建设现状,导致保护范围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建设控制措施相对笼统,有待完善。我国目前对保护范围内的建控措施内容尚无明确规定,缺乏详细的规定与可操作的实施方法,导致建设规划和保护规划在具体实施时尤其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实施缺乏有效衔接,使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措施往往难以实施,缺乏实效。
3保护范围划定的影响因素与划定方法初探
3.1保护范围划定的影响因素
保护范围划定是一个综合和复杂的过程。作者试对保护范围划定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初步探索,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根据《威尼斯》的原则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本体与文物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划定保护范围的法定要求,其目的是保护文物本体与文物环境历史信息及其价值的真实、完整。
文物本体的安全性要求:保护文物本体的安全性是划定保护范围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保护文物历史信息及其价值的安全、永续。
可操作性要求: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是划定保护范围的现实要求。保护范围必须易辨识、可操作,能够依据范围实施保护管理措施,才能真正发挥效力。
3.2保护范围划定的划定方法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看出,保护范围的划定要以文物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为核心,同时考虑范围实施的“安全性”、“可操作性”。所以划定保护范围的主要任务是在文物本体周边寻找一条闭合边界,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以下作者试在现有方法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对保护范围划定的划定方法进行总结与初步探索。
1考虑“安全性”、“完整性”的划界方法
按文物本体边界划界:是指以文物本体历史或现状遗存的边界为依据划定保护范围。这种方法多用于具有明确边界的古建筑群,是较常用的方法。实际操作中,一般以文物本体边界如院墙、路网、沟壕为基准,向外后退一定距离作为保护范围。
以长椿寺为例。长椿寺位于北京西城区长椿街,始建于明万历二十年(1592年),距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是北京城内少数保存完整的大型寺庙建筑群,2001年被列为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长椿寺的主要建筑基本完好,院墙除西面稍有缺损外,保存较为完整。其保护范围直接以院墙为界,具体为:“南起现状长椿寺南墙,北至现状长椿寺北墙;东起长椿寺山门,西至长椿寺藏经楼西墙外皮。”
按文物环境边界划界:是指在包含当前保护单位的全部构成要素的前提下,以周边环境边界为依据划定保护范围。这种方法多用于文物本体边界不明确、部分残缺或位于特殊地形地貌古建筑群。实际操作中以周边相对固定、易于辨识的自然边界和人工边界如河流、沟壑、道路、围墙等为依据,将其边界连线作为保护范围。
以九天圣母庙为例。九天圣母庙位于山西省平顺县城西10公里处的北社乡东河村,始建于隋代,北宋初年重建,距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是一处集宋、元、明、清四代建筑的庙宇,2001年被列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天圣母庙的特殊之处是位于一座高出地面约14米的土丘之上。保护范围主要依据以地形划定,更加合理、易于操作。具体为:“西面和北面至庙院所在土丘根部向外3米,东面至庙院墙下砖砌岸墙根部向外6米,南面至庙前观院石梯南端外2米。”
2考虑“安全性”、“操作性”的划界方法
按上位规划边界划界:是指以上位规划确定的各类边界为依据划定保护范围。这种方法多用于处于城市建成区或已编制规划,保护必须与规划协调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实际操作中,以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行政边界线等为依据,将其边界连线作为保护范围。
以西黄寺为例。西黄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始建于清顺治九年(1652年),是一座藏传佛教格鲁派寺院,1979年被列为北京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西黄寺格局完整,但南面山门已紧邻规划黄寺大街,以山门基线为保护范围界限无太大意义,故保护范围南面依据黄寺大街道路红线划定,其余三面至院墙。具体为:“东至寺墙外墙,南至规划红线,西、北至寺围墙。”
按衍生虚拟边界划界:是指以各类衍生虚拟边界为依据划定保护范围。这种方法多用于其它方法不易操作的情况。实际操作中,以各类实体边界的延长线、平行线、垂直线,等高线等为依据,将其边界连线作为保护范围。
以大慈延福宫为例。大慈延福宫位于北京朝阳门内大街,建于明成化十七年(1481年),是一组由皇帝敕建的道教建筑,研究元、明之际北京城市变迁的重要实物,1990被列为北京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大慈延福宫现存有东路的正殿、后殿以及部分西配房,南临南大街,院墙已经损毁无存,缺少依据,保护范围依据已有边界的衍生划定,具体为:“东至距大慈延福宫建筑遗存中轴线以东18米,南至朝阳门内大街规划红线,西至西配殿后檐墙及其延长线,北至距后殿以北10米的平行线。”
4结语
文物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这一保护的技术手段也应当与时俱进。随着文物保护实践工作的不断开展,保护范围划定的思想与方法也必将日臻完善。作者在此提供的一些思路和方法,希望能为此尽一点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石谦飞,张勇. 山西南部全国重点文物古建筑保护规划研究[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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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何芩,李凤霞,廖正昕. 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中的思考――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划定中的体会[J]. 北京规划建设,2008,03:65-71.
关键词:文物;保护;开发利用
文物是中化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支撑推动民族信念和民族进步的基石和动力,是宝贵的文化资源。探古求知的文物旅游自古有之,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文物与旅游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近些年,更是掀起了一股文化旅游潮。人们在欣赏名山大川自然景观的同时,也逐渐热衷于观赏物质和精神人文景观。
山西是文物资源大省,拥有众多的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遗址、遗迹在全省星罗棋布。在山西省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文物承担着主要角色,发挥着强大优势和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文物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处理好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这对于山西省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凝结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文物本身蕴含着许多无形而真实的历史信息,使之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山西省文物资源丰富,如能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必将促进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然而,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必然降低,进而严重影响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可见,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必须以文物的保护为前提,在发展文物旅游事业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是贯穿《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它全面准确地揭示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要求我们既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又要抓住机遇,发展旅游经济,对文物合理利用。
1.1 保护是前提,利用是目的
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文物开发与利用的前提。这是因为:
(1)文物作为一种特殊资源,是人类在长期社会活动中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实物载体,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社会发展水平的代表性实物,它积淀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然而,文物存量非常有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它凝聚着前人的智慧与心血,形成于一定的历史文化环境。各类文物的遗存,不论数量多少,珍贵与否,都不可再生,毁坏一件就少一件,所以我们有义务和责任对它加以保护,上无愧于前人,下流芳泽于后世。
(2)由于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其利用便无从谈起。只有以文物保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文物的多形式合理开发与利用。所以,保护文物是前提,要以“保护为主”。
保护好文物资源,使其免遭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目的是要对文物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文物有史料、借鉴、教育和旅游四大作用。①史料作用:可以证实文献的记载,修正其谬谈,补充其缺失。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则是研究与恢复其社会面貌的实物史料。②借鉴作用:文物是中国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新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需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文化遗产,从中不断吸取营养。割断历史,不在前人创造的文化财富的基础上去创新和发展,是空谈发展。③教育作用:文物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以及科普教育的形象与生动的教材。文物的教育作用形式是多方面的,举办展览,丰富观众知识就是有效措施。④旅游作用:文物是旅游业的重要资源,文物景点是许多旅游城市发展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支柱,也是其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之一。如山西平遥利用集古建筑风貌和晋商文化景观于一体的平遥古城,每年吸引游客100万人次,提高了平遥的知名度,并使外界了解了晋商文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山西其他许多地区,也拥有许多丰富的文物旅游资源,可是由于保护不力,损毁严重,只是成为了学术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没有形成著名的旅游景点,使历史传承下来的文物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因此,为了发挥文物重要作用,合理挖掘其内在价值,我们必须首先保护好文物。但反过来,文物保护的目的是进行文物利用,单纯对文物进行保护,而没有充分挖掘文物的内在价值,最大化发挥文物效用,与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1.2 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
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不但不会造成文物的破坏,相反还会促进文物的保护。“合理利用”是一个内容宽泛、层次丰富的概念。利用文物负载的信息(包括文物的造型、纹饰及其他文化内涵等)发展文化产业是“合理利用”的有效载体,文物的展示、展览、服务于旅游和地区经济发展,兼作对外文化交流的使者等等是发挥文物“合理利用”的丰富内涵。从根本上说,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这是因为:
(1)合理利用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文物是我们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珍贵文化资源。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可以展现文物的价值和功能,并发扬光大,启迪世人。此类合理利用可以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加深对文物价值的理解,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从而直接或间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作用。
(2)合理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毋庸置疑,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利用文物资源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并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山西省的大同、平遥等地,充分发挥文物优势,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不仅提高了文物资源知名度,使相关的旅游景点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过来又能更有力地支持文物保护,解决文物保护中常遇到的经费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能够收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无论哪种效益,都是对文物的一种保护措施。这样,“保护——利用——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旦形成,就会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合理利用与保护是不矛盾的。对于文物的保护开发,我们既要反对不利用,又要杜绝滥用这两种极端观点与举措。我们需要做的是找到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点,这既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平台,又为文物利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 文物旅游事业的非科学发展对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困扰
正如前文所述,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既可以产生社会效益也可以起到文物保护的作用。但是,日益火爆的旅游业对文物资源出现越来越重的依赖,造成了对文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加速了文物资源的损耗或破坏,突显文物保护和利用之间的矛盾,使文物保护工作遭受阻碍。
(1)文物过度利用,给保护带来紧迫的压力。一些地方利用文物的时候,没有保护计划和措施,对文物只重使用,而不注重保养维护;任由游客对文物随意碰触攀折踩踏,而只有当明显的损坏甚至毁灭性的破坏出现时才加以注意。特别是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或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限量地接待游客,使有些文物景点游客的接待量超负荷而使文物产生不能承受之压力,而且一年365天全天候开放,没有给文物喘息休养的机会。
(2)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随意兴建旅游附属设施,既破坏了文物景点所在地的整体环境,也增大了文物受损的可能性。例如一些地方的使用部门为了增加效益,在文物遗址周围过分开设旅游附属设施,有的甚至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违章建造游览项目和经商摊点,增加了文物受损的可能性。
(3)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属模糊而使文物得不到较好保护。许多文物景点分布在由非文物部门管理经营的旅游景区内,管理权与监护权,使用权与维修权脱节,利益与义务分离,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更有一些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和经营权出租、转让或将文物保护单位与旅游企业捆绑上市,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山东曲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严重的文物毁坏事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3 实现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寻求发展与保护利用的最佳契合点
文物资源开发和旅游经济发展相结合,已成为保护和利用文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文物旅游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是文物保护与文物旅游之间的协调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做得好,才能为拉动旅游经济发展奠定基础,旅游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样为文物保护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保护与利用相矛盾时,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推动协调发展,树立文物旅游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实现文物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
(1)文物旅游事业的开展,要遵循在有保护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对文物的合理利用。近几年随着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有些县将文物景点分出来给了旅游部门管理,出现了只注重旅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文物景点环境的保护。有了文物、古文化遗址资源,才会有文化、文物旅游,才会有地方旅游业的发展和兴旺,才能带动与其相关的地方经济发展。因此,文物和文物遗址是主源,旅游业和地方经济是支流,只有正本清源,才能长流不息。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是正确的,但发展旅游不能以文物古迹被破坏为代价,否则不仅会造成文物资源的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根据文物保护法,遵从“五纳入”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主要从5个方面对各级政府文物(或文化遗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2)加大对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力度,大力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以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强调保护是开发的根本前提,保护与开发应融为一体。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两个途径:一是保旧,即整治文物资源的周围环境,使被周围建筑遮掩的文物重现身姿。如大同华严寺是国家首批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近年来其周边建有许多商业建筑,几乎将古建筑全部“围困”,仅有不宽的通道通往寺门,政府对“围困”华严寺的商铺进行拆迁;太原市古建筑文物中黄庙和开化寺,迎泽区采取迁厂、迁民的方法加以保护,并有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开发利用;唱经楼,杏花岭区将采取拆除周围建筑的办法予以保护。二是建新,即修复一些“只留其名,不见其形”的文物,以待展现更多的人文资源。如太原拱极门遗址,杏花岭区将进行延长拱极门旧城墙遗址进行开发;平遥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指导思想,强调物质与非物质的整体保护,提出了从古城、街坊到地块院落、建筑单体4个层面的控制体系,将古城定位为“以文化为核心功能,以旅游为主导产业,以当地居民为主要社会支撑,集文化、旅游和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功能区”。因此,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文物古迹不但没有受到破坏,反而得到了妥善保护,并计划适宜地进行开发利用。平遥的城市改造建设工程,很好地解决了“建新与保旧”之间的矛盾,使我们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并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保护机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而言的。根据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这里的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现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称作“非物质”是因为其没有将其文化内涵用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其也无法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究其存在与传承的特点而言,主要是依靠传承的个人、群体以及民族的技艺。口传心授,约定俗成。其存在和流传与孕育它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并没有明显的时代性,也不必依赖先进的传播手段。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行保护状况
(一)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还不健全,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法律保护体系。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仅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而地方性法规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此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被散乱分布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且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保护为主,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底,这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局面。如我国的《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公司改编成动画片《花木兰》,其故事情节与人物刻画严重歪曲了我国民间传统文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国内法依据,而无法保障和主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利益。再如,“端午节”作为一种无形文化标志,起源于我国,以纪念爱国诗人屈原为主。而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代表作”。因此,“端午节”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由我国和韩国共享。以上实例理应引起我国行政立法机关的重视,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步伐以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得到有效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采取行政保护模式,但由于我国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有关部门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例如,云南大理为修公路而拆迁唐代古城墙,正在扩建的公路,使古代关隘龙首关变得面目全非,仅剩的几段城墙也危在旦夕,而面对村民的质问,相关文化部门和交通部门并未给出一个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们看来,这样的施工方案将使龙首关遗址遭到严重破坏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业失去一个极具历史、文化和旅游开发的亮点。同时,我国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比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壮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性质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它体现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又有私人利益、个人权利。为此,对于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公约》没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只强调了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导作用,并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力;此外,有学者基于我国有关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归结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认识,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私权特征;有学者认为,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特点,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属于私权性质,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看,属于民法部门。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一部具有私权性质的法律,应定位为私法。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及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也精彩纷呈。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性,涉及到产权的确认、利益的归属、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从私权保护的角度以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积极性,尤其是传统的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美术及传统的手工艺、医药等知识和实践活动等,私权保护更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体性的特点,以民歌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当前民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很难确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开发表权,有关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须署名作品的来源民族、群体或区域的原则性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对来说容易确认,但却导致流传群体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民间流传群体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里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与现行民事诉讼并列的诉讼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的一种形式,该制度可借鉴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的完善
1.加强行政立法,规范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承担着大量的作为义务,如果不积极作为,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流失和破坏。因此,政府行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当其行为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时应将其交与司法机关进行制裁。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下,政府应积极发挥其主导作用,并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各级有行政执法权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在保持、尊重、抢救、弘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对它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对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关键词]铁器文物;文物保护;保护方法
[中图分类号]G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6-0118-03
铁器继青铜器之后出现,它标志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又一次飞跃发展。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铁的国家,早在商代就出现了铁制品,“铁刃铜钺”、“铁援铜戈”便是例证。中国最早的关于制造铁器的文字记载是《左传》中的晋国铸铁鼎。在春秋时期,我国已经在农业、手工业生产中广泛使用铁器。铁器坚硬、锋利、韧性高,它的广泛使用,使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人类的工具制造从而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在历史文物中,铁器占一定的比重,众多的铁器文物为研究古代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实物资料。
铁器文物大多是铁和碳的合金,其主要成分为铁,铁的性质比较活泼,其机构多带有微孔和腐蚀通道,铁器表面不同的金属组织也会引起电化学腐蚀,因此,铁器文物极易被锈蚀。很多铁器文物埋于地下年代久远,出土时已经严重腐蚀,甚至千疮百孔。而且铁器文物出土之后由于环境的改变,其腐蚀不仅没有停止,反而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埋藏已有数千年的铁器文物,出土不到数年就会面目全非。因此,铁器文物腐蚀机理与防护技术已成为文物保护领域多年来研究的热点。
一、铁器文物腐蚀因素分析
在自然环境中,铁器远比青铜器更难于保存,因为铁比铜活泼,所以保存完好的铁器比青铜器要少得多。影响铁器腐蚀的因素很多,既与冶炼过程中形成铁碳化合物的品种有关,也与铁器的存放环境及表面受污染的程度有关。出土前各个不同埋藏地点土壤的透气性、含水量、土壤的电阻抗、溶解离子的种类和数量、pH值、氧化还原电位、有机质的含量、土壤黏土矿物质的类型和含量,以及微生物的活性等都会对铁器的腐蚀产生不同的影响。出土后在敞开的大气环境中如不及时清除铁器表面的污染物和有害锈并脱除可溶盐,则影响更大。概括起来,铁器文物产生锈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铁器本身的结构缺陷。铁器的机构分三大类:即铁素体、铁素体+渗碳体、铁素体+石墨体+少许渗碳体。由铁器的三种结构,可以看出,古代的熟铁、生铁都带有微孔。白口生铁虽有渗碳体膜,但疏松微孔可使腐蚀物进入铁器内部。也就是说,各种铁碳合金,它们的结构多带有微孔和腐蚀通道。另外,铁器表面不同的金相组织,也会引起电化学腐蚀,这些都是造成铁器腐蚀的内在因素。
第二,氧化气氛。铁是活泼性金属,易于氧化腐蚀。当土壤透气性好时,氧含量较高,土壤的腐蚀性就大;当土壤透气性差时,含氧量很低,则土壤对金属腐蚀减缓。
第三,潮湿环境。水分的存在是金属腐蚀的前提条件,潮湿的环境使金属表面形成电解质溶液从而加速腐蚀。铁器出土后暴露在潮湿的大气中,开始生成的铁锈主要为活性铁锈酸(γ-FeOOH),它为立方晶格,晶格常数大约为0.83纳米,它不能形成附着力强、致密的保护膜,但在一定的条件下,随着时间延长铁锈酸有两种转变趋势,活泼的γ-FeOOH向稳定的α-FeOOH转变,或向稳定的Fe3O4转变,其转变速度随大气的湿度、污染程度不同而异。由于水分和氧气的进一步渗入,新的γ-FeOOH又会不断生成,因而锈层厚度不断增加。
第四,土壤的pH值。土壤的pH值通常为6~7.5,但也有偏碱性的,pH值为7.5~9.5(盐碱地),还有的pH值为3~6(酸性土)。一般认为,在pH值较低的土壤中(pH
第五,埋藏环境中的可溶性盐。当土壤中的可溶性盐溶解在其中时,就组成了电解液。而在潮湿、酸性土壤以及可溶性盐的环境中,铁器极易产生强烈的电化学腐蚀。
第六,氯离子的影响。地下土壤中常含有大量的致使铁器腐蚀的Cl-,氯化物能加速点蚀、应力腐蚀、晶间腐蚀和缝隙腐蚀等局部腐蚀。据报道,Cl-能够阻止钢铁表面生成的γ-FeOOH向非活性的α-FeOOH的转变,并破坏钢铁钝化膜的形成。铁器文物出土后如果未及时去除可溶盐,将致使器物不断腐蚀并伴随着开裂和分层剥落等腐蚀现象。
第七,在工业大气中,SO2的存在使得电解液膜的酸度提高并与锈层发生作用。如碳钢锈层内常包含有可溶性的硫酸眼贴(FeSO4•7H2O),它也会激活钢铁的进一步腐蚀。大气中的尘粒,如活性碳粒、碳化物、无机盐类等微小固体颗粒,这些尘粒沉降到铁器表面,因它们具有较强的吸湿作用,容易使铁器表面湿润而形成水膜,从而形成有利于腐蚀的环境。
第八,埋藏于土壤中形成的锈层与存放于库房中形成的锈层,它们的孔隙率及所含黏土量不同,新旧锈层的物理性质存在差异,对温湿度变化形成的热胀冷缩和湿胀干缩效应反应不同步,致使表面铁锈开裂并出现严重的层状剥离现象。
关于铁器文物的腐蚀机理,学者们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王惠贞等对几件秦汉铁器文物进行研究后,认为铁器在埋藏过程中主要受水和氧气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德国采用放射性碳跟踪铁器文物腐蚀情况时,发现氧气浓度对铁器文物的腐蚀影响较大。铁器文物出土之后的腐蚀现象早已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腐蚀环境的改变,即由出土前的缺氧环境变为富氧环境应是加速铁器文物腐蚀的最主要的环境因素。
二、铁器文物腐蚀的主要产物
出土铁器文物表面附着的大量腐蚀产物,即铁锈,是铁器文物的主要特征。通常人们将铁器文物腐蚀产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增加铁器文物艺术价值,起一定保护作用的“无害锈”;另一类是使铁器文物酥粉、毁坏,缩短铁器文物寿命的“有害锈”。无害锈一般是指结构紧密、坚硬稳定的锈蚀成分,如磷酸铁、四氧化三铁及碱式氧化铁,它们都是高价铁的化合物,化学性质稳定、不易水解,且结构紧密。有害锈指结构疏松、不稳定的锈蚀产物,如亚铁氧化物,其结构疏松,可吸收水分,还有三氯化铁,易水解成盐酸致使铁器循环腐蚀。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种锈蚀产物相互掺杂,颜色相近,因此很难用肉眼进行分辨。
从对出土铁器及馆藏铁器锈蚀成分进行分析可知,铁器文物锈层主要由Fe、O、Cl、S、Mn等12种元素的化合物构成,铁器腐蚀产物主要有各种形式的铁的氧化物。铁氧化物中,又以两种类型的羟基氧化铁(α-FeOOH、β-FeOOH)为多,γ-FeOOH和Fe3O4仅少量存在。铁的腐蚀反应主要为铁和氧气、硫化物、氯化物及水之间的反应。在腐蚀层中有渗碳体残存,说明腐蚀不仅有化学腐蚀,还有电化学腐蚀。当铁器埋藏于地下时,其腐蚀为化学腐蚀、电化学腐蚀及细菌腐蚀的综合作用。
三、铁器文物保护处理前的分析检测
对于已锈蚀的铁器,在做除锈和防腐蚀处理之前,必须依据现代分析方法,对铁器锈蚀程度、不同部位的锈蚀产物、基体成分等进行分析检测,以便断定有关问题的准确性质并制订出正确的保护处理方法。
(一)锈蚀程度的检测
铁器锈蚀一般较厚,疏松且无规则,用肉眼难看清其锈蚀程度。最好采用X-射线照相,由于锈体与合金本体的密度不同,X-射线穿透能力和密度有关,故照相后,在底片上可以清楚地显示出器物锈蚀的分布及范围,并能看出锈蚀空洞的深度。另外,还可以探明锈层下方器物纹饰或文字,这是检测铁器锈蚀的最佳方法。如果实际工作中没有上述设备,亦可用一些其他方法来粗略地估计锈蚀程度。例如,可用显微镜或放大镜观察铁器表面的锈蚀颜色、粒度大小、疏密情况等,初步分析铁器的锈蚀种类。再用钢针或金属探针试试锈蚀层的范围与深度,做好记录,为除锈提供依据。此外,还可测定其密度,以大致了解铁器的锈蚀程度。金属铁在标准状况下的密度为7.86克/立方米,而铁的氧化物的密度在5.24~4.90克/立方米之间,铁的氯化物的密度则更小,铁锈蚀产物最小。如果铁质文物密度在6.5 克/立方米以上,可以判定锈层比较薄,如果密度在2.5 克/立方米以下,可以肯定这件器物的内部已全部锈蚀。这些方法,虽比较粗略,但很经济、简便。
(二)氯化物检测
氯化物是铁器锈蚀的主要因素之一,它会大大加速铁器的腐蚀过程。因此通过显微镜观察铁器表面,如果初步怀疑可能有附着氯化物的铁器,则要进行检测,看其锈层中是否真正有氯化物存在。若有,必须在下一步进行稳定性处理。检测氯化物的方法有硝酸银法和离子色谱法等,其中硝酸银法较为简单,即将样品在蒸馏水中热浸泡,然后取10毫升浸泡液,加入几滴硝酸溶液,摇匀,使之酸化,再滴入几滴硝酸银溶液,若有白色絮状沉淀出现,则说明锈蚀物里有氯化物。如果硝酸银的加入量大于2毫升,仍无沉淀出现,便可判断不含氯化物。
三、锈蚀物成分分析
利用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能谱仪等可分别对铁器锈蚀物的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进行分析。通过成分可进一步判别锈蚀物种类,也可判别是否为活性锈或者有害锈,如果为活性锈或有害锈,需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铁器继续锈蚀。
四、铁器文物保护方法
根据分析结果,基本可以确定每件铁器文物的锈蚀状况,保护处理即要针对每件铁器的保存状况分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程序:
第一,表面清理和除锈。脆弱铁器文物清理除锈应以机械方法为主,用竹刀、手术刀等工具,配合使用牙钻,清除表面附着土垢等沉积物,除去外层疏松锈,保留内层锈,稳定强化它对铁基体的保护作用。清理时可用有机溶剂(如乙醇、丙酮)等软化。保存较好的铁器文物也可用化学试剂清洗或电化学清洗。使用溶液清洗铁器表面的锈蚀常用不同浓度的磷酸、亚磷酸、柠檬酸、EDTA三钠盐或四钠盐、六偏磷酸钠等等。
第二,脱盐。用去离子水超声波清洗或5%倍半碳酸钠超声波清洗,采用冷热交替的方法脱除可溶盐,并定期更换溶液,直到检测溶液中氯离子的浓度在4毫克/升以下。脱盐处理后,用去离子水反复清洗,并用乙醇溶液浸渗脱水后让其自然干燥。
第三,加固修复。为了保护铁器文物的原貌、完整性以及防止器物开裂部分继续扩大,对器物应采取矫形和加固修复措施。矫形主要是针对器物由于受到外力挤压或开裂引起的器形变化而采取的矫正措施。而修复主要是针对器物脆弱程度或残缺情况而采取的措施。一般根据器物腐蚀脆弱程度,分别选用环氧树脂、聚丙烯酸酯类将铁器残破粘回原处。残缺部分可根据器物实际情况选择补配或不补配。
第四,缓蚀。为了减缓铁器文物的腐蚀速度,需要选择合适的金属缓蚀剂。国内外常用的金属缓蚀剂有苯并三氮唑(BTA)、丹宁酸、磷酸盐,及钼酸钠和硅酸钠等等。研究表明,碳钢在有钼酸盐的介质中能迅速生成保护膜层,使机体金属与腐蚀介质隔离,因而有良好的缓蚀效果,硅酸盐吸附在钢铁表面羟基氧化物上,反应生成了新的物质,形成了较为致密的缓蚀膜,可同时抑制钢铁的阴、阳极反应,且对阴极反应的抑制作用较强。
第五,封护。较好的铁器封护材料是有机硅类物质,它可以有效地将铁器与外界隔离开,阻止铁器的进一步腐蚀,但价格昂贵,且处理后器物表面颜色略有加深,一般采用三氯甲烷或乙酸丁酯溶液进行封护处理,浓度1%~5%。在通风橱中进行,用软毛刷涂于器物表面,自然干燥后取出。也可用微晶石蜡封护,利用石蜡本身的热熔性、热流动性、防水性能、可逆性、无色透明、价格便宜等优点,将其应用于铁器表面,使之发挥保护作用。具体方法是将微晶石蜡加热熔化后,将器物浸入,待不再冒气泡后,取出器物,或用毛刷将熔融的微晶石蜡直接涂刷于适当加热后的器物表面。最后用带石墨粉的硬毛刷反复刷铁器表面以消眩光。
第六,密封除氧保存。经上述步骤处理后的铁器文物,还需采用密封除氧保存的方法保存,可选用RP保护材料将处理后的铁器文物封装,内放氧气吸收剂,或将器物密封充氮气保存。库房保存时还应制作囊匣,避免物理损伤,达到长期安全存放的目的。
五、铁器文物保存环境控制
通过了解铁器的锈蚀机理,我们知道铁器文物受保存环境的影响较大,在大气环境中,相对湿度在60%以下,铁的腐蚀较轻微。但当湿度增加,如超过65%或更高,其腐蚀速度明显增加。空气中的有害气体,使铁器腐蚀更加严重。因此,即使对铁器进行了有效的保护修复,若没有一个安全的存放环境,铁器仍会发生新的腐蚀。铁器锈蚀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氧气,所以缺氧保存是防锈的有利措施。保护处理后的铁器文物,应保存于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隔绝空气,并且控制微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使其保持在铁器文物安全保存的范围,一般要求温度控制在20℃左右,相对湿度低于40%。SO2、H2S等有害气体对铁质文物的腐蚀起加速作用,应尽量消除。同时注意环境的杀菌。
六、结语
由于铁器文物的质地、冶炼、加工技术及埋藏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保存完好的铁器文物很少,出土后暴露在自然环境当中,由于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会加速铁器文物的腐蚀,因此铁器文物的保护修复就显得极其重要。我们在保护修复铁器文物时,应遵循保持原状和最少干预等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尽可能的保持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只有认真、细致、严格、规范地把各项工作做好,才能确保铁器文物藏品的安全,也才能充分发挥其在教育、研究、展示、宣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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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学处理;文物保护;旅游开发
文物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如何保护好文物,是世界各国都在关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文物保护,并为此制订了大量法规,采取了不少得力的措施,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由于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在日益增长,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所以旅游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也是日新月异、发展迅猛。于是,不少地方掀起了旅游开发的热潮。旅游开发当然是一件好事,但也给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因为绝大多数的旅游开发都涉及到文物的保护问题。
有人认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是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搞旅游开发,文物保护就得让路。于是,有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追求经济效益,干脆把文物保护单位承包给旅游公司。而旅游公司作为企业,它在经营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所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这种行为必然导致开发过度,甚至出现乱修、乱改、乱拆、乱建,毁真造假等不负历史责任的现象。为此,国家曾三令五申,禁止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并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其目的就是要保证文物的安全,维护文物的原真性。
于是,有些地方又干脆把文物彻底封存起来,让其与旅游完全脱钩,实行“为保护而保护”的政策,结果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其实,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关系,是一种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关系。因为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旅游资源,往往是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利用文物旅游资源的条件发展旅游业,其本身便是对文物资源的一种保护与开发。也就是说,文物只有被利用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它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那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也只有通过旅游才可达到用“物”说话的目的,才能充分体现其作为文物的价值。特别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应该大力发挥文物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独特作用。
那么,该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呢?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并不难,最关键的是要讲究科学性。也就是说,要通过最科学的规划来解决。文物要保护,旅游要开发。但旅游开发决不能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科学的规划就是要兼顾两者的利益。所以这个规划必须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直到专家论证、行政报批、政府审议等严格的程序,才能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既不会造成对文物的损害破坏,也不会产生不利于旅游开发的后果。如果做到了这点,那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也就自然理顺了。
当然,要做到科学处理,还须开动脑筋、集思广益,探索出妥善的方式,制定出最佳的方案。在这方面,笔者觉得敦煌研究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众所周知,敦煌莫高窟是著名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是著名的旅游胜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在这里自然也显得特别突出。据统计,来莫高窟的游客数量几乎年年在不断增加,而游客增加便意味着对莫高窟环境人为扰动的增加。有监测表明:大批游客参观,导致窟内温度、湿度频繁变化,打破了洞窟原有的恒定环境,这已经成为导致壁画屡遭病害的重要原因。敦煌研究院曾在体积为143m3的第323窟做过试验,发现40名学生在窟内滞留37min,呼出的67%的水汽、52.3%的二氧化碳留在了窟内。窟内二氧化碳因此升高了5倍,空气相对湿度上升了10%,空气温度升高了4℃。而这些都会侵蚀壁画,使病害加重。
游客参观对洞窟的不利影响已被科学试验所证实,而参观的季节性、时段性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这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据统计,到莫高窟来的游客大多集中在7、8、9月。这3个月的游客量占全年游客总量的65%左右。旅游旺季,莫高窟日接待游客达3000~5000人,“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则要超过5000人。而一天之中,游客又集中在上午10点到下午3点这几个小时。游客过于集中,使一些洞窟常常处于非常“疲劳”状态。
莫高窟现在被评为“中国最值得外国人去的50个地方”之一。有人预计,在未来几年内,莫高窟年游客接待量将超过100万人,游客日流量也会超过万人。需求与能力之间的矛盾会更加突出,莫高窟所承受的“负荷”将越来越重。我们不得不担心——莫高窟将来会不会被“累”垮呢?
因此,莫高窟面临两难境地——既不能以牺牲文物为代价来换取旅游业的发展,又不能因保护文物而将远道而来的游客拒之门外。
那么,该如何把对文物的有效保护与旅游的合理利用结合起来呢?著名专家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认为,对莫高窟的旅游开放,要体现科学、合理、和谐、适度的原则。
为此,敦煌研究院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以下相应对策:
(1)参观实行预约、预报,分时段、有计划地接纳游客,科学疏导分散游客,防止无序涌入,以降低洞窟利用强度。在旅游旺季,如果没有预约,将不能如愿参观石窟。
(2)对开放洞窟实行“轮休”制度,以便给开放过度的洞窟提供“喘息”的时间。
(3)增设旅游线路、景点,合理安排参观时间,对游客实行分流,以避免游客过于集中、拥挤。
(4)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减少游客在洞窟内的停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