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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档案管理现代化;管理体制;多媒体;档案数字化
论文摘要:新形势下,转换观念,更新设施,培养新型的档案人才,加强企业档案利用,让档案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是实现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经济体制的转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我们见证了一个经济、技术、政治等全面发展与改革的时代。从历史看,变革不仅会引发社会生产方式、管理方式的转型,同时也会引起政府治理方式的变化,在一种新的市场环境与政治环境中,深化企业档案工作改革,探索企业档案工作现代化发展之路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随着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撤并与改组,很多企业不再具有对应的专业主管机关,这必然会使部分企业档案工作的管理出现某种真空地带。其次,由于企业正逐步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档案工作管理中也遇到不少问题。一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疲于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及一些具体的业务工作,无法集中力量进行有关业务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等的制定;另一方面,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可能会反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具体档案业务的干预,不予积极配合等等。
2.部分企业重利润轻投入,造成企业档案管理的滞后。当前形势下,企业档案作为企业资产,它的管理工作的优劣完全由企业自身重视程度决定。现代企业制度更要求企业能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效益,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投入人力、物力与财力等成本的工作,企业必然要求其档案工作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必须符合效益原则。当企业档案工作不能为企业带来相当于或者大于其成本的效益时,其日益萎缩将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撇开外部因素,仅从档案工作自身来看,笔者认为造成企业档案工作遭受冷遇的原因有三:首先,现行企业档案工作微观管理方式植根于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成本、低效益始终影响着目前的企业档案工作,并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效益原则产生摩擦。这是导致企业档案工作处于劣势最根本的原因。其次,企业档案工作自身在很大程度上仍沿袭了原有的工作思维与方式,未能跟上企业改革步伐,积极服务于企业。这是造成企业档案工作现状最直接的原因。再次,企业档案本身所能产生的效益的隐蔽性使其计量化难度较大,这是造成企业管理层忽略档案工作的间接原因。为保障企业档案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深化企业档案工作改革,实现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已成为企业档案工作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实现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几点意见
第一,更新观念,增强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意识。要实现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文件精神,不断强化档案管理现代化意识,大胆探索符合档案工作自身特点的规律,能够有效为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服务的档案工作理论与方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档案管理现代化体系,坚持一切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制订档案工作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要拓宽服务领域,提高质量,增强企业档案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更新设备,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的深入,各行各业的档案数量逐步增加,依靠人工手段进行档案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所以采取现代化手段进行档案管理工作势在必行。计算机、多媒体计算机、特别是超媒体的出现,为解决这一矛盾展示了光明的前景。这就需要企业领导及档案管理人员,从思想观念上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重视,用新的观念看待事物,引进使用现代化技术设备,以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可对档案资料进行复制、扫描、取样,实现企业档案数字化。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检索者只要在屏幕上指出自己所需要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就可以将所需的档案目录摘要等显示出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三,合理用人,培养新型的档案人才。要理解、尊重人才,关心、爱护人才,要努力创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企业档案工作的特点,要合理用人、留人。知识结构要高、中、低配备,年龄结构要老、中、青结合。要扩大选人用人视野,要选择有真才实学、有实干精神而又坐得住的人做档案管理工作。跨世纪企业档案工作者不仅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还要有广博的知识,强烈的开拓、进取意识,尤其要一专多能,既要能熟知档案管理法规和基本的档案管理业务知识、技能,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尽快实现企业档案数字化。
今日农民状况:富起来了还是越来越穷?
在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多年中,中国通过农村经济改革,彻底抛弃了严重束缚农民经济和人身自由的体制,农业生产力迅速回升,带动全国出现了八十年代的经济繁荣。虽然五十年代初时给了农民的土地没有真正回到农民手中,但土地的长期承包基本上巩固了农村的市场机制。随后,在农村流通体制方面也有一些改革,但进展并不大,而且过去五年来还时有反复。按照一些书斋经济学家的看法,似乎只要在农村里引进了市场机制,农村的体制就自然而然地理顺了。可惜,现实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问题不在于市场机制不灵,而在于市场机制的这只"看不见的手"被另一只"看得见的脚"踩住了,现存的权力分布格局把一度尝过改革甜头的农民重新置于被剥夺的可怜境地。
二十一世纪中国所面临的诸多挑战中,"三农"问题大概是最严峻的一个挑战。近年来农村这个中国经济社会的基本面的状态正处在每况愈下、难以有效改善的境地,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业的收益明显地大幅度下降。由于九十年代上半期的"泡沫经济"已经逐渐消退,而政府转嫁社会福利支出的措施大大加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负担,城市居民、特别是内地中小城镇居民的收入和消费开始萎缩,对农产品的需求已经没有以往那么旺盛了。这直接造成了农产品价格连年走低。而另一方面,农民的种植成本却面临着垄断型工商企业的价格哄抬,种子、化肥、电、农药等的成本越来越高。结果,出现了种得越多、亏得越重的现象。而且,今后中国的农产品价格已经没有再抬升的空间。最近农业科学院的一位学者详细分析了中国农产品的成本和价格,其结论值得国人警醒。他发现,中国的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已经超过国际市场的平均价格,而多数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也高于发达国家。这样,中国农民指望农产品价格回升带来今后的收入增长,看来是希望不大了。
最近,中国在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坚持强调今后不能取消农产品补贴,与其他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延缓了中国加入世贸的进程。这个问题并不是新问题,早就列在申请世贸要解决问题的清单上,中国政府最近之所以突出关心这个问题,正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央政府对农业问题的担忧。即使中国能继续维持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价格,尽量减少低价进口农产品的冲击,中国农民的种植业收益也不可能再有明显改观了。
其次,近年来农民的收入增长停滞不前甚至有所减少。最近国家统计局开始承认,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明显放慢,有时只有两三个百分点。事实上,从一些来自乡村基层的报道看,就连统计局的这个官方数据也有很多水分。许多乡镇长、县长为了呈报政绩,往往人为地夸大农民的收入。甚至,当农民的田产收入下降时,有些基层干部就按照农民家里有几棵果树、有几只母鸡来计算一年的最高产果量和下蛋数,好凑出一个"增长"的农民家庭收入,至于母鸡到底下了多少蛋、果树是否年年都能结那么多果子,这些干部就不管了。有经验的专家都了解,统计局的农民收入统计一般都有高估的倾向。另一方面,在这个"增长"的"收入"当中,其实包括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农民家中积存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由于近年来粮价一再下跌,农民收获的农产品如按政府规定的收购价格出售,将严重亏本。农民们只好暂时把农产品囤在家里。如果把这种无法变现的收获剔除,农民来自农业的现金收入其实是下降的。如果不是有上亿农民进城打工,给他们的家庭带回一点现金收入,那么许多农民家庭恐怕连应付摊派的现金都拿不出来。
再次,乡镇企业开始萎缩。最近在国内出现了一股谈论加快农村城镇化的清议,似乎只要在乡村多建成一些新兴城镇,农村的萧条局面就能改观了。农民搬到城镇去从事非农行业的前提是乡村非农产业的加快发展。但是,近几年来,实际情形恰恰相反,兴旺一时的乡镇企业开始进入了收缩阶段,连年关闭裁员,不但不能吸收多少新的农村劳动力,相反却吐出了数千万以往吸收过的劳动力。乡镇企业的这一波衰退并不完全是经济形势周期性变化的结果,还有更深层的体制原因。过去二十年中,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背后有一只基层政府的"手"在推动,这曾一度被一些学者视为中国乡镇企业发展模式的优势,现在却可以看出,这只"手"也
造成了乡镇企业发展中的盲目性和不经济性。一旦全国范围的"泡沫经济"消失了,大批赶""泡沫经济"风头的乡镇企业就难以生存下去。乡镇企业有过一个"成功典范",即"苏南模式",现在这个模式却已显现出明显的败象,苏南的基层干部也不得不坦承这条道路的局限性,开始了反思。
第四,进城打工的农民处境艰难。在内地的许多省份,进城打工成了农民养家糊口的唯一生路,有的省份如安徽,多半男劳力都得靠离乡打工来维持家计。而从整体上看,除了少数繁荣地区和都市外,多数内地城市的经济也并不妙,于是,出现了上亿农民争抢东部都市和少数繁荣地区工作机会的局面。近年来,农民春节后离乡外出寻找打工机会的时间越来越早,甚至有的人大年初一就离家上路,因为谁都想抢在别人面前争取到有限的工作机会。由于政府并不提供对农民工需求的全局性信息,上亿农民工的大规模流动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全靠农民工之间的乡亲关系网提供一点不可靠的消息。于是,许多盲目涌入广东一带的民工找不到工作机会,又返回头北上涌向北方、西部城市。而与此同时,不少城市的政府却开始设置重重障碍,限制农民工的就业机会,以保护城市失业者的饭碗。例如,北京市最近就宣布要实行"上岗证",许多粗壮工种的工作机会都要凭市政府批准颁发的"上岗证"才能就职。显然,农民进程打工的机会不是越来越多,而是"人多粥少",供不应求。就总体而言,城市里能容纳的农民工数量已经接近饱和,而越来越多的农民在乡村难以维持生活,进城又未必能找到打工机会,如此就难以脱困了。
最后,也是最让人痛心的是,乡村两级干部的腐败以及对农民的横征暴敛,把农民种田的微薄收入搜刮一空,农民的不合理负担之重前所未有。由于这方面的情势相当严重,因此国内媒体有时也披露一些局部事例。本文将就此作进一步的分析。
都市人的"新世纪"和乡下人的新困境
即使不去看枯燥的事例、分析或统计数字,光看国内媒体的报道倾向,其实也能多少解读出一些农村的真实情况。近几年来,媒体对"大好经济形势"的报道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大都市和浙江东部、广东沿海,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大最繁华的都市。如果单看这些报道,自然可以产生种种令人乐观的想象,诸如再有多少年中国将"赶上或超过"某某国之类。而关于内地农村的报道中,好消息就不多了。相反,从偶尔透露出来的个案中可以发现,对农民的摊派负担非常沉重,农民辛辛苦苦一年下来反而要亏本。至于农民因抗交摊派而与基层干部时常发生的冲突,在国内媒体上就极难得一见了。
如果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居民的眼光去看,都市建设日新月异,居民生活的质量已经进入了讲究养生、美容、减肥的阶段,网络普及率越来越高,国际化的征兆也日益明显。对这数千万居民来说,新世纪似乎就意味着生活水平告别"小康"、与发达国家接轨,这自然令人向往,也让人对未来充满了信心和美好的幻想。媒体围绕着这些都市居民的愿望,又编织出一幅"买汽车、住新房"的"新世纪图",更是引得连台湾都有人羡慕起来。如果就从这样的视野出发去理解中国的"新世纪",就未免太偏颇了。
在上述的繁荣地区大约不过有数千万人口,中国不可能光靠这么一小块地域就带动全国经济,这些繁荣地区充其量也不过是个"脸面"、"橱窗"而已。而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内地,特别是农村,恐怕完全沾不上"橱窗里的繁荣"的光。光是看内地中小城市居民现在的生活状况,就会发现,那里的民众恐怕完全看不见其个人前途上的"新世纪曙光"。在内地中小城镇,许多家庭的月收入不过数百元而已,仗着物价低,每日勉强糊口还过得去,但失业的人越来越多,儿女们的就业机会渺茫。放眼看去,当地企业都破败不堪,能在政府机关里谋个饭碗,就是"人上人"了,再不敢有别的奢想了。至于内地农村的境况,上面已经提到,多数农民正陷入一种新的经济困境。对他们来说,"橱窗里的繁荣"不但毫不相干,甚至是一种令人愤慨的刺激。而当都市里的人们畅想着新世纪里的新愿景时,大概也没有多少人会意识到,由于农村困局的严重性,这样的都市愿景其实是非常脆弱的。因为,这种"橱窗"是没有"玻璃"的,当然也不可能把"橱窗里的繁荣"与"橱窗外的贫困"断然隔离开来。
今天中国的形象,似乎已经化约成少数都市的面貌了。外国人看了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以为这就是跨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了。倘若中国人也以为如此,就不免有点孤陋寡闻、自欺欺人了。从一种比较客观的角度去评价新世纪中国的局势,广大的内地农村才反映出中国问题的主要方面,毕竟,人口的绝大多数住在那里。如果制定政策时不能从八亿农村居民的现状出发去认识中国的问题,而只把眼光盯在都市里的几千万居民身上,不仅是目光短浅,而且也误判大局,其实也绝非这些都市民众之福。
中国以前有过沉重的教训,现在又面临新的教训。转型中的农村是如何陷入困境的,为什么农民们改革初期的"幸福生活"会得而复失?这个大题目到现在也没有一个比较系统深刻的答案。从总体上看,农村改革取得初步进展以后,政策就开始逐步向城市倾斜了。先是政府在八十年代运用财政资源提高城市居民的工资,增加物价补贴。然后就是九十年代允许国有企业大幅度提高其垄断产品的价格,结果前些年农民从从农产品价格提升中得到的好处,又因种植成本上涨而陆续被城市里的国有企业拿走了。在"泡沫经济"红火的岁月里,垄断型农村金融机构又把农民的储蓄大量转移到都市地区的房地产和股市投机当中,亏了是农民们的存款倒霉,赚了是这些机构的员工们发财,而"繁荣地区"的居民则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地得到了益处。当然,都市的繁荣还与外资的投入有关,大量的外资集中在几个都市地区,自然能营造出繁荣来,而内地农村是没有这种机会的。
政府本来负有扶持经济落后地区和帮助贫困人口的使命。但自从九十年代以来,似乎就基本上再也看不到真正对农民施惠的措施,而让少数都市居民的生活"锦上添花"的措施却接连不断。比如,最近为了增加内需又动用财政资源连续给城市居民中"吃皇粮的"人加薪。其实,日子确实过不下去的,并不是"吃皇粮"的人。问题在于,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八亿农民不仅在政策研究圈里没有多少代言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也得不到必要的关怀。这是"三农"问题积重难返的根源。
当人们谈论几大都市的"世纪新貌"时,却很少有人提到,中国当前最紧迫的是给几大都市"锦上添花"吗?如果把几个大都市里城市建设投资的一部分省下来,少盖几座超高层"世纪建筑",少建一条"五环线"或地铁新线,少花些铺陈奢华的主干道灯光投资,而把资金投入到内地去帮助农村发展,可以让数十倍于都市人口的农民受惠,经济上产生的连带效应就更是不可估量,至少也就不用再让城市老百姓向"希望工程"捐款、资助农村的穷孩子上学了。少花一点这样的都市投资,绝不至于就影响到这几个都市的繁华,无非是已经够亮丽的"橱窗"上少一道"光辉"而已。这样简单的想法之所以没有"市场",是因为它顾的不是"橱窗"和"脸面"的光鲜。农村既非"脸面",又
造成了乡镇企业发展中的盲目性和不经济性。一旦全国范围的"泡沫经济"消失了,大批赶""泡沫经济"风头的乡镇企业就难以生存下去。乡镇企业有过一个"成功典范",即"苏南模式",现在这个模式却已显现出明显的败象,苏南的基层干部也不得不坦承这条道路的局限性,开始了反思。
第四,进城打工的农民处境艰难。在内地的许多省份,进城打工成了农民养家糊口的唯一生路,有的省份如安徽,多半男劳力都得靠离乡打工来维持家计。而从整体上看,除了少数繁荣地区和都市外,多数内地城市的经济也并不妙,于是,出现了上亿农民争抢东部都市和少数繁荣地区工作机会的局面。近年来,农民春节后离乡外出寻找打工机会的时间越来越早,甚至有的人大年初一就离家上路,因为谁都想抢在别人面前争取到有限的工作机会。由于政府并不提供对农民工需求的全局性信息,上亿农民工的大规模流动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全靠农民工之间的乡亲关系网提供一点不可靠的消息。于是,许多盲目涌入广东一带的民工找不到工作机会,又返回头北上涌向北方、西部城市。而与此同时,不少城市的政府却开始设置重重障碍,限制农民工的就业机会,以保护城市失业者的饭碗。例如,北京市最近就宣布要实行"上岗证",许多粗壮工种的工作机会都要凭市政府批准颁发的"上岗证"才能就职。显然,农民进程打工的机会不是越来越多,而是"人多粥少",供不应求。就总体而言,城市里能容纳的农民工数量已经接近饱和,而越来越多的农民在乡村难以维持生活,进城又未必能找到打工机会,如此就难以脱困了。
最后,也是最让人痛心的是,乡村两级干部的腐败以及对农民的横征暴敛,把农民种田的微薄收入搜刮一空,农民的不合理负担之重前所未有。由于这方面的情势相当严重,因此国内媒体有时也披露一些局部事例。本文将就此作进一步的分析。
都市人的"新世纪"和乡下人的新困境
即使不去看枯燥的事例、分析或统计数字,光看国内媒体的报道倾向,其实也能多少解读出一些农村的真实情况。近几年来,媒体对"大好经济形势"的报道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大都市和浙江东部、广东沿海,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大最繁华的都市。如果单看这些报道,自然可以产生种种令人乐观的想象,诸如再有多少年中国将"赶上或超过"某某国之类。而关于内地农村的报道中,好消息就不多了。相反,从偶尔透露出来的个案中可以发现,对农民的摊派负担非常沉重,农民辛辛苦苦一年下来反而要亏本。至于农民因抗交摊派而与基层干部时常发生的冲突,在国内媒体上就极难得一见了。
如果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居民的眼光去看,都市建设日新月异,居民生活的质量已经进入了讲究养生、美容、减肥的阶段,网络普及率越来越高,国际化的征兆也日益明显。对这数千万居民来说,新世纪似乎就意味着生活水平告别"小康"、与发达国家接轨,这自然令人向往,也让人对未来充满了信心和美好的幻想。媒体围绕着这些都市居民的愿望,又编织出一幅"买汽车、住新房"的"新世纪图",更是引得连台湾都有人羡慕起来。如果就从这样的视野出发去理解中国的"新世纪",就未免太偏颇了。
在上述的繁荣地区大约不过有数千万人口,中国不可能光靠这么一小块地域就带动全国经济,这些繁荣地区充其量也不过是个"脸面"、"橱窗"而已。而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内地,特别是农村,恐怕完全沾不上"橱窗里的繁荣"的光。光是看内地中小城市居民现在的生活状况,就会发现,那里的民众恐怕完全看不见其个人前途上的"新世纪曙光"。在内地中小城镇,许多家庭的月收入不过数百元而已,仗着物价低,每日勉强糊口还过得去,但失业的人越来越多,儿女们的就业机会渺茫。放眼看去,当地企业都破败不堪,能在政府机关里谋个饭碗,就是"人上人"了,再不敢有别的奢想了。至于内地农村的境况,上面已经提到,多数农民正陷入一种新的经济困境。对他们来说,"橱窗里的繁荣"不但毫不相干,甚至是一种令人愤慨的刺激。而当都市里的人们畅想着新世纪里的新愿景时,大概也没有多少人会意识到,由于农村困局的严重性,这样的都市愿景其实是非常脆弱的。因为,这种"橱窗"是没有"玻璃"的,当然也不可能把"橱窗里的繁荣"与"橱窗外的贫困"断然隔离开来。
今天中国的形象,似乎已经化约成少数都市的面貌了。外国人看了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以为这就是跨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了。倘若中国人也以为如此,就不免有点孤陋寡闻、自欺欺人了。从一种比较客观的角度去评价新世纪中国的局势,广大的内地农村才反映出中国问题的主要方面,毕竟,人口的绝大多数住在那里。如果制定政策时不能从八亿农村居民的现状出发去认识中国的问题,而只把眼光盯在都市里的几千万居民身上,不仅是目光短浅,而且也误判大局,其实也绝非这些都市民众之福。
中国以前有过沉重的教训,现在又面临新的教训。转型中的农村是如何陷入困境的,为什么农民们改革初期的"幸福生活"会得而复失?这个大题目到现在也没有一个比较系统深刻的答案。从总体上看,农村改革取得初步进展以后,政策就开始逐步向城市倾斜了。先是政府在八十年代运用财政资源提高城市居民的工资,增加物价补贴。然后就是九十年代允许国有企业大幅度提高其垄断产品的价格,结果前些年农民从从农产品价格提升中得到的好处,又因种植成本上涨而陆续被城市里的国有企业拿走了。在"泡沫经济"红火的岁月里,垄断型农村金融机构又把农民的储蓄大量转移到都市地区的房地产和股市投机当中,亏了是农民们的存款倒霉,赚了是这些机构的员工们发财,而"繁荣地区"的居民则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地得到了益处。当然,都市的繁荣还与外资的投入有关,大量的外资集中在几个都市地区,自然能营造出繁荣来,而内地农村是没有这种机会的。
政府本来负有扶持经济落后地区和帮助贫困人口的使命。但自从九十年代以来,似乎就基本上再也看不到真正对农民施惠的措施,而让少数都市居民的生活"锦上添花"的措施却接连不断。比如,最近为了增加内需又动用财政资源连续给城市居民中"吃皇粮的"人加薪。其实,日子确实过不下去的,并不是"吃皇粮"的人。问题在于,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八亿农民不仅在政策研究圈里没有多少代言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也得不到必要的关怀。这是"三农"问题积重难返的根源。
当人们谈论几大都市的"世纪新貌"时,却很少有人提到,中国当前最紧迫的是给几大都市"锦上添花"吗?如果把几个大都市里城市建设投资的一部分省下来,少盖几座超高层"世纪建筑",少建一条"五环线"或地铁新线,少花些铺陈奢华的主干道灯光投资,而把资金投入到内地去帮助农村发展,可以让数十倍于都市人口的农民受惠,经济上产生的连带效应就更是不可估量,至少也就不用再让城市老百姓向"希望工程"捐款、资助农村的穷孩子上学了。少花一点这样的都市投资,绝不至于就影响到这几个都市的繁华,无非是已经够亮丽的"橱窗"上少一道"光辉"而已。这样简单的想法之所以没有"市场",是因为它顾的不是"橱窗"和"脸面"的光鲜。农村既非"脸面",又
自治,选举乡保长,这样的建议就是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只有减少农村基层庞大的靠摊派养活的干部数量,并同时实行乡以上干部的民主选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此之外,似乎没有其他更有效的彻底减少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
现在,问题的实质已经浮上台面,对这一点,稍微了解一些农村情况的人都能看得很清楚。但是,能否真正对农村的乱摊派实行上述的釜底抽薪的做法,却不是简单的事,这关系到农村政治体制的彻底改革。如果说,八十年代初取消三级所有的体制、实行土地按户承包是一场重大的"革命",那么削减农村基层干部数量、实行乡以上干部的民主选举,就是农村改革以来解放农民的第二场农村"革命"。这第二场"革命"比土地承包、取消公社的第一场"革命"深刻得多,因为,它将首次触及到基层"吃皇粮"的干部的根本利益。在维护农民利益还是维护基层干部利益这个两难矛盾面前,政府面临着艰难的选择。
论文摘要:对诊断学教学实践进行实例总结,并提出建议:诊断学教师要比医生会讲课,比教师更懂医;重视医德教育和教学方法,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内容渗透到教学中;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为导向,改革实践教学及考核手段。
临床医学本科教育是以输送合格执业医师为主要目标的基础教育。诊断学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医学生临床问诊与体格检查的基本能力,并使其对患者的病情作出初步诊断,这些内容也是执业医师技能考试的重点,对该门课程掌握的程度直接影响学生今后的临床实习和工作。因此,重视诊断学教学方法,提高诊断学教学水平很有必要。笔者在本学期诊断学教学工作结束后,对教学情况进行总结并介绍如下。
一、重视诊断学师资队伍建设
1.1重视诊断学教师的人选
诊断学教师最好由具有良好临床技能、较丰富临床工作经验的高年资医师担任,其最好担任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官。临床医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诊断学是临床医学课程的重要基础,因此要学好诊断学,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训练和实践过程。很多患者的临床表现不像教科书上写的那样典型,疾病的个体化、多样化远远超出了书本内容。另外,诊断学内容多而枯燥,有些内容还比较抽象,难以讲解,为了提高教学效果,诊断学教师必须具有多年教学经验(包括长期带教、经常进行学术讲座等),表达能力强,语言生动、普通话标准等。即要求诊断学教师既会治病还会教书,比医生会讲课,比教师更懂医。应加强青年教师培养,通过举行各种讲课评比、优秀教师评比、教师考评等活动激发教师教学热情,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利用现有医学资源,充分发挥高年资医师在诊断学教学中的作用。
1.2重视集体备课
通过集体备课可达到使教师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目的。
1.3重视教师听课
要求教师讲课前到其他教学医院听课,参加本院前一轮大课听课活动,学习其他教师教学优点,提高自身教学水平。
二、重视医德教育
加强医德教育是培养合格医学人才的必要条件,也是缓和医患矛盾的有效途径。行医必须有德,无德不能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强调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所以笔者在诊断学教学中反复强调树立高尚医德和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思想的重要性。同时,告知学生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是不争的事实,部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忽视患者感受、语言生硬、态度冷漠、不尊重患者人格,是造成医患矛盾的原因之一。告诫学生必须以爱心和对患者的尊重赢得他们的信任,并在课堂上以一道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模拟题提问:“在一个寒冷的冬天,你给患者进行胸部体格检查时会怎么做(也就是说在冬天检查时怎样使患者不冷)?”有的学生答“用烤火炉”,有的说“开热空调”。笔者在肯定其答案正确的同时,提示学生应向年资高的医生学习,将自己的双手、听诊器捂热后再为患者进行检查。
三、教学方法
3.1充分备课
教研组根据每名教师的临床专长,安排他们讲授自己最熟悉的章节。强调教师备课三部曲:(1)反复熟读课本和教学大纲。(2)制作课件和准备教案。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以课本为基础,查阅大量文献资;降},同时利用网络资源及在工作中拍摄的具有典型症状、体征的图片制作幻灯片。要求幻灯片具有提纲挈领、文字醒目、图文并茂、重点突出的特点。(3)试讲。每名教师备课后都要在教研组试讲,在试讲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比如在试讲时发现有的教师讲课重点偏离教学大纲,有的教师讲课超时,有的教师讲课速度过快、不能给学生留有思考时间等这些问题都要在试讲后得到解决。
3.2重视课堂教学效果
有教师反映,现在大学生上课讲话、玩手机、打瞌睡、随意进出教室的现象很普遍,但笔者上课时的课堂秩序和讲课效果却出奇地好,原因是笔者应用了生动、图文并茂的多媒体课件教学语言标准、流利,结合大量真实的临床案例传授课本知识笔者认为要取得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重视讲课技巧。包括语言生动(用词准确、形象),吐字清楚、抑扬顿挫,风趣幽默(但不强调一味搞笑),穿插小故事及案例,加入适当的肢体语言,讲课富有激情。(2)以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思维。比如讲授大叶性肺炎的实变体征时,讲到:“老师在大学实习时有一个男同学‘很配合’地患上了大叶性肺炎,当时我们大多数同学都去看望他,而且每个人手里都拿了东西,大家猜猜,我们都拿了什么东西?”学生正准备猜的时候,笔者笑着告诉他们:“我们手里都拿了听诊器!”笔者问:“我们当时会在他身上听到什么体征?”多数学生笑着回答:“管样呼吸音。”笔者又问:“为什么会听到管样呼吸音?”他们回答:“肺组织实变有利于支气管音的传导。”这样的教学方法会让大多数学生记住大叶性肺炎的阳性体征之一是管样呼吸音。
3.3重视课堂教学的实用性和目的性
诊断学的很多内容都是执业医师资格技能考试的重点,在讲课时应该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内容渗透其中并加以强调,以便学生今后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比如在讲解肺和胸膜触诊时提醒学生,参加考试时,如果只做语音震颤检查,而没有做胸廓扩张度和胸膜摩擦感检查,只能得1/3的分。
3.4课堂讲授中强调重点
这里所说的重点是以后在临床上随时要用到的内容、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内容、诊断学考试内容,传统教学方法提倡全面复习,希望学生把课本上的内容都记住。事实上,人的大脑是有限的,应使学生把握重点,了解非重点。比如在教学中告诉学生,肺和胸膜的视触叩听是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并提示他们记住这些内容,在临床技能操作时重点练习。
四、改革实践教学
诊断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只靠背书不可行。但就我国目前医疗现状,一味强调在患者身上实践也不现实。患者不断增强的维权意识与相对滞后的卫生法规相冲突,教学医院的临床教育活动容易招来患者的质疑与拒绝。因此,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解决学生实践与患者维权的矛盾。
4.1教师各项示范操作标准化
要求带教教师尽可能由主治医师以上的高年资医师担任,且所有教师要观看体格检查录像,使其体格检查技能操作标准化。
4.2学生反复观看体格检查录像
组织学生观看录像后,让学生拷下录像,带回寝室反复观看。
4.3学生反复实践
(1)分小组(每组10人)实践。由一名学生充当“被检查者”,另一名学生充当“检查医生”,其他学生在观看过程中对“检查医生”的手法加以指正。在小组实践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并耐心回答问题,及时纠正错误。(2)学生一对一实践。鼓励学生回寝室后2人一组互为检查医生和被检查者对练(可以边看录像边练,力争规范化)。(3)在病房实践。最好选择带教教师主管的患者,以便于交流和沟通。病房实践应采用分组实践加集中重点实践方式。①分组实践。由一名学生充当“医生”,对患者问诊及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小组其他学生在观看的过程中补充问诊及查体不足,在小组实践过程中,教师必须认真在场指导。②集中重点实践。由带教教师事先挑选有典型阳性体征(比如哮鸣音、湿啰音、心脏杂音等)的患者,见习课时带教教师将听诊器放在患者身上有典型体征的部位,让学生轮流听诊,这样既让学生接触到阳性体征,又不会影响患者情绪。:
4.4培养学生临床思维
培养学生临床思维的步骤为:实践、启发、引导、归纳。让学生分组对患者问诊及查体结束后(即实践),给他们3O分钟的时间复习所采集的病史资料,然后集中讨论;讨论时,就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胸部体检、腹部体检、神经系统体检,辅助检查的结果和诊断由不同的学生发言总结。在学生总结过程中,教师穿插启发、引导,使其描述规范化。最后由教师归纳总结,要求学生写出一份大病历交给教师批改。
五、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为导向,改革诊断学考核方式
“器官系统为中心”教学模式与传统的学科为中心教学模式在课程体系上完全不同,因此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实施方法不适用于“器官系统为中心”的教学,必须建立新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实施方法。新的课程体系需打破传统的学科界限,建立全新的完整、系统、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有机融合的体系[2]。为保障器官系统教学具备完整的、有机融合的、符合现代医学理念的课程体系,必须由该系统所涉及的所有学科通力合作,有机融合,共同建设和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是指在学部范围内同专业或同年级的同一门课程有一个课程负责人,该课程负责人管理着讲授相同课程的教师,教授该门课程的教师们有统一的教学大纲、统一的教学进度、统一的期中或期末考试、统一阅卷、统一练习。此外,课程负责人还负责召集各个任课教师就各自教学情况和教学进度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交流。课程负责人和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不同,它更注重的是教学上的管理与沟通,是为了保证良好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效果而设置的兼有教学和行政角色的职务[3]。因此课程负责人制度非常适合“器官系统为中心”教学改革,每个系统由一位懂专业又具备行政管理能力的课程负责人主导课程建设和教学实施是器官系统教学改革很好的、必要的管理方式。
二、课程负责人制度在重庆医科大学“器官系统为中心”
教学改革中的实施重庆医科大学“器官系统为中心”课程体系包括三个板块:医学概论板块;实验技能板块;九大系统“结构功能与疾病”板块(运动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学生在完成医学概论板块课程的学习后就进入系统板块的学习[1]。在教学管理上,采用了课程负责人制度,确立九大系统的课程负责人,赋予他们相应的责、权、利。
(一)通过教学改革课题立项的方式在临床医生中遴选课程负责人。重庆医科大学“器官系统为中心”课程整合原则是完全打破学科的界限,以器官系统为中心每个系统以“结构功能与疾病”的方式整合。由于临床医生比基础课程教师更熟悉该专业的临床知识、各知识点所涉及的基础知识以及临床和基础的融合,因此在临床医生中选拔课程负责人。由于教学涉及的学科较多,为了更好的与课程负责人沟通,每个基础学科安排一名责任教师配合九大系统负责人的工作。重庆医科大学采用了教改课题立项的办法在具有副高职称的临床医生中选拔课程负责人。经专家评审遴选出九名对“器官系统为中心”教学改革有深入了解、知识渊博、综合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具备管理能力的临床医生作为九大系统的课程负责人。对课程负责人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如:组织完成该系统教学大纲的编写,全权负责教学实施,接受学生和教学督导组的评估,完成教学论文等。同时也有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课程负责人组织“器官系统为中心”教学的课程建设。目前器官系统教学缺乏权威的配套教材是目前最大的问题,由于各医学院校课程整合模式不同,也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因此编写教学大纲,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是该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九大系统课程负责人召集该系统所涉及的各个基础学科、医学桥梁学科、临床学科的骨干教师组成教学团队,经过反复商榷,结合五年制本科教学和职业医师考试的要求梳理知识点、确定教学内容和学时、明确教学重点难点和教学方法,最后制定教学大纲,选用教材和参考书籍。目前九大系统已完成该系统“结构功能与疾病”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
(三)课程负责人全权负责教学实施。课程负责人全权负责该系统的教学实施,包括制定教学任务书、定期主持集体备课、定期召开与学生的教学联系会、组织出考题、改考卷以及成绩分析、期中期末总结。目前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已完成教学任务,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运动系统的教学正在进行中。从目前情况看,学生认为“结构功能与疾病”的课程整合有利于学生对基础与临床知识的融会贯通,提早进入临床激发了学生对医学的兴趣和求知欲,同时减少了课程重复的内容,对已完成的三个系统的教学给予了很好的评价,同时也提出缺乏配套教材,融合度需加强,同步练习需增加等意见与建议。
三、课程负责人制度在“器官系统为中心”教学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一)通过教改课题立项的方式遴选课程负责人是教改得以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学科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已存在多年,每位教师在学生时代接受的,并且目前教授学生的模式都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因此,教改课题的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让教师了解“器官系统为中心”教学模式的方式,通过课题的撰写,课程负责人已经充分熟悉“器官系统为中心”教学改革的背景、现状和发展趋势,明晰课程整合思路,梳理了该课程的知识点,组建了教学团队,规划了课程实施方案,因此有效保障了课程的实施。对课程负责人严格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既赋予责任人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激励了课程负责人的积极性和探索精神。
(二)课程负责人在课程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课程负责人为该专业教学经验丰富的临床医生,熟悉该系统教学目的内容,重点难点以及职业医师考试所要求的知识点,同时也熟知医学基础知识对临床知识的内在联系,在课程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以呼吸系统为例。呼吸系统疾病包括:慢性气道疾病;肺部感染性疾病;胸膜疾病;肺血管疾病;肺癌;肺结核;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除了需要全面掌握的相关基础医学知识外,每类疾病与基础的联系又有侧重。对慢性气道疾病的理解需要呼吸生理作为基础;肺部感染性疾病和肺结核与病原微生物学、病理学、放射诊断学联系密切;肺癌与病理学、放射诊断学联系密切;呼吸衰竭与病理生理联系密切。在课程建设中课程负责人提出侧重点,并与相应基础学科的教师商讨,使基础和临床知识有机地融合,最后制定出知识体系完整、内容详实、内容有机融合的教学大纲。
(三)课程负责人在课程实施中的督促和沟通作用。课程负责人全面管理课程实施,熟悉每个环节教学,定期和随时进行教师间、师生间沟通,通过沟通及时了解各学科教师对教学的要求和发现的问题,学生对器官系统教学模式的要求,知识掌握情况,并及时做出调整改进,使得器官系统教学改革持续改进。
四、总结
海外来风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本论文由整理提供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科大学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总结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支持。(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
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各种新的更加高效的财务与管理模式提出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能,也给企业会计系统带来了一场全方位、根本性的革命。互联网使企业成为全球网络供应链中的一个节点,新的企业系统开始出现,如网上企业、国际企业、虚拟企业等。同时,新的经济形态也在逐步形成,如直接经济、网络经济等。这些伴随电子商务而来的新的组织与经济形式,形成了企业间基于项目的完全富有弹性的动态联盟,这种联盟是“黑箱”间通过共享输入与输出方式进行的,各成员不必了解“黑箱”的内部处理过程,只需了解输入与输出信息。这种结构导致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对传统会计产生了巨大影响。
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企业的业务处理活动都将在网上进行,财务的主要内容再不是融资、筹资、资金管理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会计工作,这必然将财务的重心全面介入到产品和市场上,传统会计的单一货币政策将被打破,取而代之的将是多国货币、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网上结算方式也会代替现有的纸质现金、支票、汇票等结算方式。
遭遇难题
全面计算机网络化,在会计方面表现为会计系统与企业的其他业务计算机系统化实现无缝联结。由此产生下面两个问题。
一是会计习惯性的数据原件问题。法律上最有效的证据是记录业务发生的原件,在手工会计环境下,传统会计中的原始凭证因笔迹各异具有可辨认性,因多联复写具有相互牵制性,难以非法修改。而在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会计中,原始凭证的数据转变成磁性介质,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为“原件”带来很多隐患。
二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法律能否接受计算机记录的电子会计数据(无纸化数据)作为有效的证据已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其中,无纸化的电子会计数据能否作为审计和税务检查的有效证据,尤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目前的会计电子化实务看,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将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打印到纸张上并由责任人签字,以此作为审计和其他法定需要的证据。但这种做法是计算机网络应用初期的暂时性措施,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电子数据作为有效的会计证据和法律证据是必然的。
法律保障势在必行
电子商务是我国商务活动中的新生事物,而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会计领域则更是我国会计乃至世界会计发展的新兴领域,因而许多有关的问题,还处于不断的摸索、不断的改进、修正过程。如:有关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版权等还处于研讨阶段。现阶段,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难以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所有的新问题、新纠纷,再加上新颁布的会计法中,也未对电子商务会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为会计人员正确记录、反映电子商务交易的及时提供准确的财务报告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也大大的增加了电子商务会计的不确定性、风险性。
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
会计人才应是复合型人才,要求既懂会计懂管理,又要熟悉会计电算化知识、网络知识。只有这样的人才可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而目前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可以说相当薄弱,文化程度偏低,根本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条件下会计的发展要求。因此,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问题是电子商务条件下会计发展中面临的最大困难。
市场环境亟待改观
网络经济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市场,会计要发展,必须重点解决市场环境问题。市场环境有两个重点:一是物流管理服务环境,这也是网络会计处理电子单据的另一个重要来源。网络会计要发展,就必须改善物流管理环境,对商品实行统一的标准化物流管理,包括入库、质检、出库等。一是银行的资金结算服务环境,这是网络会计处理的电子单据的重要来源之一。企业与银行合作建立的结算帐户托管制和清算汇划体系等服务能否实现方便快捷、安全畅通,是网络会计发展的重要的环境制约。
如何突破四大“瓶颈”?
传统的企业会计系统理念、理论与方法,面对电子商务的大潮显然将是苍白无力的,企业会计系统必然要转型,这就使得一种新型的会计的理念—电子商务会计应运而生。如何将电子商务会计做好。针对面临的种种问题,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加强电子商务会计安全防范措施,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会计系统。包括以下内容:必须建成一个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通信网络;设立防火墙、电子密钥系统;必须有权威或认证机构,由专门的验证中心验证交易双方的身份,并颁发安全证书,持有安全证书一方才有资格进入电子商务会计系统;
其次,加强电子商务立法措施,为电子商务会计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及其相对独立性,满足商法中商业行为较高的交易安全要求;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在法律解释上,当务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剔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结论,并在以后的解释中注重考虑交易安全的因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指定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门法规文件。此外,对于保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税法、广告法等,也有一个内容修改和范围扩充的任务。
再次,要大力培养全方位、复合型电子商务会计人才。电子商务是一个系统,系统的中心是人。由于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贸的有机结合,所以能掌握并运用电子商务技术与财务理论的人必然是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我们必须营造出一个全社会普及电子商务会计的社会氛围,从深度和广度上加强对电子商务会计理论的认识、理解、培训。
1我国既有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
法律欲实现其调整社会的功能,必须通过司法方能实现。法官又是“法律经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1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欲切实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的功能,必须拥有一定的职权才能实现。但是法官所具有的职权系由国家所授予并代表国家而行使,为了保障法官所享有的职权的行使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司法公正,也为了对法官所享有的职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抑制司法不公,国家必须对法官所享有的职权作出制度上的设计和规定。因此,法官所享有的职权能否得以顺利行使并实现行使职权以保障司法公正的目标,取决于该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同时该制度设计下的职权运行机制是否合理、能否切实实现其预定功能和目标,只有通过实践检验才能加以证明。而任何制度的设计必然根植于该制度所处的具体国情,并反映具体国情。应该说,我国既有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设计的,并且也曾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合议制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当时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以减少错案的发生。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和司法理念,建立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行司法体制,远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情况。”2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的既有的司法职权配置及其运行机制也存在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之处。特别是“司法改革断断续续进行了10个年头,今天似乎走到了人们基本不满意的地步。在法治国家,虽然官员腐败也偶有所闻,司法腐败还是十分鲜见的。但是在转型中国的改革过程中,不仅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已成了市井百姓耳熟能详的词语,而且腐败方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3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于判决可能存在暗箱操作或幕后交易情形的怀疑。本应作为社会矛盾解压阀的司法,一定意义上却成了社会矛盾的激发器。形式上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但实质上,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体制。4在此情况下,正义若不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司法便难以获得其应有的权威。
1.1既有司法职权运行程序的过于神秘性,导致司法可信度降低。虽然司法公开制度已为法律所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仅仅是停留在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对于案件立案后何时移交至具体审理的审判业务庭、移交后何时应该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后何时应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后何时应进行宣判和送达等审判流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均无从知晓。特别是对于延长审限而久拖未决问题,虽然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延长审限的理由和期限往往也未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难以对审判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而且,当今的社会是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对于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请示汇报和裁判文书须经领导审批签发的情况也已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在此情况下,难免使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对该裁判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权威。
1.2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导致司法干扰因素增强。“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5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司法工作,特别是审判机关往往习惯于以此方式来管理法院的审判工作。6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案件的立案受理到最后作出裁判均需经领导审批的现象,或者可以说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并非合议庭所能自主决定。此种“以行政方式进行审判管理的案件审批制度存在违反回避、直接原则、违反干预法官作出的裁判结果。”7在案件须经领导审批,而现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又是直接针对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课以相应责任,案件承包人或合议庭为避免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一般都会秉持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判的情况下,当事人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则往往会想方设法通过托关系找领导以影响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从而导致司法干扰因素增加,影响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独立思考和集体智慧的发挥,最终影响司法公正。
1.3法官独立性降低,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虽然法律赋予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同等的权力,但是我们的合议规则是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审判实践中又确实存在“合而不议”由承办法官一个人说了算、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并非由具体审理案件熟知案情的承办法官所作出,而是由仅凭听取承办法官的案情汇报或仅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而获悉案情的其他合议庭成员依多数意见作出、甚至直接基于领导的意见作出的现象。虽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追究对象一般为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但是在实际进行追究时往往考虑是否领导因素包含其中而作差别对待。因此承办法官为免于担责往往宁愿服从合议庭的多数意见或按领导的意见对案件作出处理。此种“审与判分离”的司法实际,即使合议制的发挥集体智慧的民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又使作为司法权的实际行使者的法官未能切实行使其权利,或者可以说是变相剥夺了法官履行职责所应具有的权利,降低了法官审理案件力求公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相应使其缺乏责任心。从而导致案件审判质量下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2建立民主化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
“社会中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多种,司法仅仅是其中之一而已。但我们看到的一个现象却是,从古代到现代,司法的地位是越来越高了”。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市场经济本身即需要法治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们对于法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现有司法职权运行模式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现实社会生活。因此,必须对现有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进行改革,以适应和满足人们的司法需求。但历史的经验表明,任何忽略或脱离国情的改革设想都是不切实际和难以推行的。针对现行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及其造成该弊端的原因,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司法民主化方面入手加以改革。
2.1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司法公开本身就是“看得见的正义”,为人们观察司法活动提供途径,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保障。10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当事人对于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细节和环节都是十分敏感和关注的。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关于司法公开制度仅笼统规定了开庭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并未对公开的具体事项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大部分的案件公开的范围也一般仅侧重于庭审公开和宣判公开,对于案件的审判流程的各项规定则一般仅局限于内部掌握,而不向当事人公开。从而使正义未能真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即使所作出的判决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公正的判决,也可能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并且从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可以看出,公开的事项和范围远不止开庭审理公开和宣判公开。因此,应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使正义在“看得见”的方式下得以实现,以换取司法公正应有的信任和权威。而“审判民主制度的运作也具有相应的社会整合功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审判公开、…。通过这些制度的运作,司法过程有望能够将更多的一些主体甚至全社会都纳入具体的法律场景之中,从而在司法过程与社会之间形成法律信息上的互动,最终有利于社会的规范整合。
”11虽然司法民主从根本上讲是价值问题,但也是技术问题。在司法程序民主与司法实体民主的平衡上,我们无疑应当强调司法的实体民主,即司法对民利的保障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程序民主没有独立的价值。12从司法程序民主入手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增强司法的社会服务功能,既能满足当事人对于整个诉讼活动的知情权,达到对当事人民利的保障,又能让其相信判决是在公正的程序下而非在暗箱操作下作出的,使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同时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还能进一步扩大当事人对法官的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相对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和可能,进一步催生和提高法官追求公正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实现司法公正。当然,此种公开也并非是没有限度的。由于司法本身具有私密性特点,并且以其私密性排除外部可能对司法产生的干扰以保证法官独立作出判断而确保公正裁判。因此,此种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应以不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为限度,应留予法官进行独立判断的私密空间。具体而言,此种公开应是除法官的自由心证形成判决的过程即案件处理意见形成过程以外的包括案件立案受理、具体审理环节、每一环节的具体进展情况等在内的有关信息。
2.2建立以保障法官独立为限度的职权行使民主机制,切实增强司法内部职权行使的民主化程度。我国长期施行的司法体制在当前法治发展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弊端,便集中反映在它违反司法只能的内在要求,基本上将行政机构设置及管理的一套贯彻于司法系统。13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抑制了法官独立判断和合议庭发挥集体智慧功能的发挥,并导致司法干扰因素的增加。对此,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重新加以审视。当今整个社会处于利益格局调整的转型阶段,因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因此,保持社会稳定对于当代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4而司法在本质上又是国家的工具,必须服务于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不可否认的是,领导职权和相应职责的加大,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即意味着其更能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待事物。在当今社会形势下,由领导对案件进行把关,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作为工具的职能。同时基于我国目前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和司法职业群体的同质性,此种把关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因此,对于审判管理方式上的行政化,虽然存在一定弊端,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适合我国当今国情的另一面。其实其他国家的司法改革,也不是动不动就改革领导体制的。15关键在于如何在其与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上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内部司法职权的运行机制中增加民主因素,可以从民主的角度体现对具体承办法官的处理意见的尊重,以保障法官独立并处于中立地位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同时提高其追求司法公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能够充分发挥合议制度由民主所延伸的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司法民主有利于保障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性的加强即意味着其抵御外来干扰因素能力的相对提高,并且当外来干扰因素未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不断得到证明并加以累积时,民众的试图干扰案件的观念便会相应得到改变,从而从根本上排除外来因素对司法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具体而言,在审判管理的职权设置上,应建立以促进和保障内部职权行使民主化为指导与案件签发人相结合的职权运行机制,明确区分承办法官、合议庭、案件签发人的具体权限。
2.3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民主化的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功能的发挥。在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中增加民主因素,实际上是通过民主程序的职权设置赋予法官和合议庭更大范围的司法职权以保障法官独立,体现司法规律。但我们又面临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实。在此情况下,只有建立相应的职权行使监督机制,才能避免和减少司法职权被滥用影响司法公正的危险。并且,从司法运作的规律和具体过程看,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独立都是相对独立,不可能是绝对的独立。失去监督的政治权力会产生腐败,没有监督的司法独立也会产生司法腐败。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总是一对矛盾,处理好这一对矛盾,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是各国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16针对司法民主而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最大可能地公开审判管理信息的问题,应对承办法官课以相应的公开审判管理信息的义务,并建立相应的应公开而未公开审判管理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切实疏通民众监督司法的渠道,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服务功能,使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为司法获取应有的权威。针对司法民主而设置的以保障法官独立为限度的职权行使民主机制,应建立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监督机制,对“合而不议”的情形追究相关合议庭成员的责任,以确保合议庭成员切实充分履行其职责。从而避免合议流于形式由承办法官个人实际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防止职权滥用,同时又能切实保障集体智慧作用的发挥,确保案件质量;并应改革现有的错案追究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统一造成错案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从而切实激发法官抵御外来因素干扰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公正司法。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转引自余钢益、桂菁著:《纠纷与规则的沟通》
[2]姜小川:《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蕴的认识》,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2期。
[3]张千帆.《法官面孔10年变换后:改革尚未触及更深层次》,
[4]姜小川.《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蕴的认识》,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2期。
[5]韩宁、魏志名著.《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聚焦税制改革
关于税制改革的讨论已经有三年之久,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不单是中国如此。因为税制改革引起资本市场剧烈波动的例子举不胜举,例如1987年10月19日美国股市的“黑色星期一”,就有人把一部分责任推到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上。
政策制定的过程是一个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过程。政策制定者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反复权衡,顺势而为。从国内看,企业对高税率怨言很多;从国际上看,减税已成为各国刺激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税制上与国际接轨对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意义重大。
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了分税制,奠定了增值税占据中国税收将近半壁江山的地位。政府通过增值税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权,增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但是不可否认,现存的增值税制度在当时有助于实现反通货膨胀的首要目标,但在今天已有些不合时宜。现行所得税制度受到的最大的批评在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名义税率高,征管水平不高,造成了企业逃税倾向严重。
根据一些媒体报道,中国近期将在如下几个方面推进税制改革: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要由目前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3.调整消费税的征收税目,对一些高消费项目和国内供应能力不足的部分产品开征消费税;4.择机出台一些新的税种;5.中国将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最新消息表明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望统一。
税收是每一位财务总监都关心的话题,税收筹划是财务总监的重要工作。本期推出税制改革专题,邀请了政府研究机构、社会研究机构的学者和从事税务咨询的国际大型会计机构的税务专家对中国税制改革进行解读,也邀请了一些财务总监谈了他们的切身感受。在许多媒体的报道中,企业的声音往往有意无意地被忽略,这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中国正在走向国际化,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日益增加。我们特意邀请两位学者就国外税制改革和避税反避税问题为本期撰稿,希望对财务总监有所裨益。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原有的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制改革的序幕即将拉开。就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博士,作为长期研究中国税制改革的专家,贾康博士谈了对税制改革的一些看法。
改革集中在四个方面
《21世纪》:国内即将进行的税制改革,会对原有税制的哪些方面进行大的改动?
贾康: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个是燃油税的择机出台;第二个是增值税的转型问题,也就是从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向消费型的增值税;第三个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的改善和规范;第四个是要把税收的优惠规范起来,以往地方政府对企业过多过滥的优惠政策将会越来越少。
《21世纪》:取消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呼声很高,像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这样的优惠政策是否会一下子取消,还是采取渐进的模式?能否立刻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还是对外资企业保留一些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发展?
贾康:今年是中国入世后的第三年,许多情况还看不清楚,还要观察下一步的发展。目前中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属于超国民待遇,比方说有的外资企业事实上是享受15%的所得税。本来打算入世之后将外资的税收标准和国内拉平,但因为超国民待遇也不违反WTO的框架,我国目前还是希望能够更多地利用外资,所以不会把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立刻取消。要考虑到虽然我国对外资企业有税收优惠,而在其他方面对外资企业还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说一些准入限制)。我认为要逐渐实现对外资企业和对内资企业征税的一视同仁,不要急于达到这个目标。
《21世纪》:现在中国的税制对企业发展有哪些不利的影响因素?
贾康:国内税制里存在很多重复征收的现象,而生产型增值税最具有代表性,它意味着在企业投资形成的厂房设备中的含税部分是不允许做进项抵扣的。再有就是我们在核算企业的所得税的时候,一般都是按平均工资来确定人员工资的发放,超过平均工资的部分,就认为应该考虑在费用之外,不允许把它作为一个利润的剔除因素。但一些高科技企业要吸引人才,必须要用比较高的薪酬把人稳定住。税务人员在计算的时候,只按平均工资计算,多发的那部分工资必须算作是实现利润来交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对于这部分工资还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也是重复征税的一种情况。
增值税如何转型
《21世纪》: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是这次税制改革的一大热点,这种转变会对财政收入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企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贾康:对财政收入的冲击会比较大,现在我们国家增值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已经相当高,占到百分之四十多。如果实现转型,测算下来,对财政收入的冲击至少会达到1000多亿元。
对企业的影响当然是减轻了税负,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减负作用最突出,因为这些企业前期的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比较大,变成消费型实际上就是鼓励他们投资。对商贸企业
来说可能没有什么影响。
《21世纪》:如何来弥补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造成的冲击,是要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吗?
贾康:对于这一点,目前正在讨论之中,还没有听说有什么有效的手段。在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现在看不到很大的空间。
不过,我们国家在制定增值税的时候,范围限制得过窄了。只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征收,而像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行业完全应该归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里,但这些行业现在是征收营业税。我国过去的增值税不仅征收的范围过窄,而且税率又划分为很多档次:普遍征收的税率是17%;像自来水、天然气、石油这些属于国家扶植的产业按13%征收;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税率,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税前抵扣,这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公平,也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对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也实行4%的税率。中国把增值税的税率划分成不同的档次,造成企业不是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下竞争。
扩大征收范围将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方向,第一步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这些行业纳入征收范围。然后逐步地将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在某些方面扩大,但是只靠这个是弥补不了转型对财政收入造成的冲击的。必须得采取增值税之外的其他措施来解决,另外,增值税转型不能一步到位,要分步走。
《21世纪》:具体会采取什么样改革的步骤呢?
贾康:分步走可能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选择若干行业先转型,甚至有人说是先选择西部的企业,但我认为这些做法在操作上不好处理。如果说选择西部的企业,那么许多东部的企业会把注册地转移到西部去,谋求税负的降低。如果按行业来,高科技企业该如何确认?一个企业中既包括传统的产业也包括高科技的成分,怎么认定它属于哪一边?所以比较好处理的办法是,按企业里面的项目来做分类,针对所有的企业,比如说允许它们在投资形成的设备方面做抵扣。那么在这一部分先转型,厂房部分可以以后再说。
这些都是在探讨的意见。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可操作性强一些。
《21世纪》:对于增值税的转型,有些说法是要向欧洲的税制模式靠拢,欧洲的增值税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
贾康:这种说法不是很准确,增值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消费型还有收入型。我国现在采用的生产型;中间过渡的类型是收入型;最终的,也是最合理,最公平的是消费型,我们现在改革的方向就是从生产型的增值税逐渐过渡到消费型。
现在国际上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消费型的。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也很少,收入型只能对折旧部分做税前抵扣。
《21世纪》:那么我国当初为什么采取生产型的增值税呢?
贾康:我国当时制定增值税的时候考虑两点因素,第一点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当时中国出现投资过热的情况,为了控制投资规模,避免通货膨胀,所以采用了生产型的增值税。
再一个因素就是要保证财政收入,那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有企业除了交税,还要交各种费,而且大部分利润都上交。当时刚刚改革国有企业利润上交的模式,国有企业上交中央财政这一部分被砍掉。如果再实行完全消费型的增值税,国家财政承受不了。并且,当时国债发行比较困难,人民对国债的认识和现在不一样。因此在这样一种历史条件下,采用了过渡式、渐进式的改革,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中国的改革从来都是渐进式的,因为要考虑改革的成本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流转税比例过高如何扭转
《21世纪》:国外的税制中,所得税比例要远大于流转税,而国内流转税的比例要大一些,这次税改会改变这种状况吗?
贾康:我国所得税的比例是低一些。国外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比如美国,它的联邦财政收入里,只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就要占到40%。另外还有一些和个人保障相关的税,它主要是靠所得税来形成税收支柱的。美国也有流转税,但流转税在联邦这一级,不是支柱的税种。州的一级,消费税可能高一些。地方一级主要靠财产税。我国目前流转税的比例比较大,这次税改不可能立刻改变这种状况。
《21世纪》:中国为什么形成流转税占很大比重的情况?
贾康:这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各种制约条件有关,流转税的征收很简便,只要有流转量就可以征收。所得税必须得说清楚收入来源、数量。这些收入必须有足够的监控机制才说得清。现在我们碰到的苦恼就是这个问题,除了工资以外,其他很多的收入,说不清楚。由于我国税收征管的水平也较低,流转税的征收相对较为容易,所以我国更多地征收流转税。
关键词:台湾学校德育
自1998年推出新的课程改革以来,台湾学校的道德教育发生了重大变革。台湾与大陆一衣带水,血脉相连,秉承着相同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在当今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也面临不少共同的问题。台湾道德教育改革的成败,对大陆道德教育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台湾课改中德育内容和形式的变化
与以往历次课程改革相比,本次台湾课改在培养目标的确定、科目的设置、教材编写的规定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课程不再从传统的德、智、体、群、美五育角度界定教育目标,而是以学生为主体,以生活经验为重心,以学生的能力培养为首要目标,打破了传统的分科课程体系,以“人与自己”、“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三大范畴为线索,将所有的学科科目整合为语文、健康与体育、社会、艺术与人文、数学、自然与生活科技、综合活动七大学习领域。
其中,“社会学习领域”被认为是“充满各种价值观和价值判断的领域”,因而要承担道德教育的主要责任。作为本次课程改革的新设学科,“社会学习领域”被界定为一个统整自我、人与人、人与环境之间互动关系的学习领域,内容包含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社会制度、道德规范、政治发展、经济活动,民主法治、人际互动、公民责任、乡土教育、生活应用、爱护环境与实践等方面,不仅涵盖和整合了原有的社会、历史、地理、公民、道德、乡土教学活动等科目的内容,而且在范围上比上述学科有了很大扩充。1993年和1994年课程标准中要求开设的“道德与健康”、“公民与道德”科被取消,“道德教育”一词似有淡出台湾教育界之势。
台湾“教育部”颁布的《社会学习领域课程纲要》拟定了九大主题轴,作为该领域组织课程内容的框架,这九大主题轴依次是“人与空间”、“人与时间”、“演化与不变”、“意义与价值”、“自我、人际与群己”、“权利、规则与人权”、“生产、分配与消费”、“科学、技术与社会”、“全球关联”。同时,《社会学习领域课程纲要》将学生的学习分为四个阶段,即一至二年级、三至四年级、五至六年级、七至九年级。在学级分段的基础上,依据十项“能力指标”制定出“分段能力指标”,再按各分段能力指标组织社会学习领域的学习内容。
二、本次课改中德育改革的几个方面
受本次课程改革的影响和冲击,台湾学校道德教育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德育在课程设计中不再占据中心地位
尽管台湾小学和中学的旧课程标准是分别制定的,但都十分注重道德教育。1993年的课程标准提出小学要把培养“德、智、体、群、美均衡发展”的人作为设计目的,要求把课程设计的中心放在“品德教育”上(另一中心是“生活教育”);中学也同样提出了五育均衡发展的设计目的,同样强调“品德教育”是课程设计的中心(另两个中心是“生活教育”和“民主法治教育”)。而在新课程纲要中,课程设计的目标定位在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统整能力、民主素养、乡土与国际意识和能进行终身学习”的人上,德、智、体、群、,美等概念在课程设计目标的界说中消失,“品德教育”不再是课程设计的重点。另外,在本次课程改革拟定的六项重大议题中,“道德教育”未列其中,因此,道德教育也很难像六项重大议题那样能够在渗透到其他学习领域方面受到来自课程纲要方面的规范和支持,道德教育“由各个学习领域共同承当”极易流于空谈。
2.德育目标在课程总目标中的权重下降
在1993年小学课程标准的七项教育目标中,至少有两项目标直接关涉道德教育内容且被规定了具体的内涵,如第一项“培养勤劳务实、负责守法的品德及爱家。爱乡、爱国、爱世界的情操”;第四项“养成互助合作精神,增进群己和谐关系,发挥服务社会热忱”。中学1994年课程标准所确定的五项目标中,也有两项直接关涉道德教育:第一项“培养自尊尊人、勤劳负责的态度、陶冶民族意识及爱家、爱乡、爱国的情操,养成明礼尚义的美德”;第四项“培养互助与民主法治的精神,增进群己和谐关系,涵育民胞物兴的胸怀”。以权重计算,1993年和1994年的课程标准中,德育目标在全部目标中所占的比重小学为2/7,中学为2/5。而在新课程中,德育目标在课程总纲提出的10项目标中只有第五项(尊重、关怀与团队合作)与德育有直接关系,占全部目标的1/10,德育目标在课程总目标中的权重大大下降了。
3.德育内容设计的离散性与连贯性并存
在原课程标准下,德育目标在道德教育内容的确定和组织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在新课程纲要中,学习内容不再像以往那样被分门别类地划分成众多单科科目,而是整合为七大领域。“道德”与“历史”、“地理”、“公民”等内容一起融入了“社会学习领域”,合科教学受到鼓励。相对于社会学习领域目标来说,学习内容是被大大地整合了,而对于“道德”等其他原有学科来说,内容则是被分化和分散了。在“社会学习领域”包含的12项内容中,只有“道德规范”、“人际互动”、“公民责任”三项与道德教育有较为直接的关系,占全部内容的1/4;在“社会学习领域”一百多个分段能力指标中,有关道德教育的内容不仅数量较少,而且是散见于几个相关的主题轴。道德教育内容在各年段的分布远不如原来按“德育目标”设计的那样密集、系统,呈现出离散的特征。但另一方面,本次课改采用了按年段分设能力指标的做法,且各学习领域从一年级到九年级的基本学力都分别由同一个研制小组负责,中学和小学间道德教育缺少衔接的局面得以扭转。从这一意义上说,道德教育在目标和内容上都更连贯了。
4.在能力取向基础上关注情意目标
本次课程改革提出的能力指标注重以行为目标的方式呈现教育目标,关注教育目标中那些能够检测到的因素。在道德教育方面,表现为倡导道德教育的生活化,注重学生基本道德能力的形成,培养学生“可以带着走”的基本能力。不过,道德教育不仅涉及道德能力的培养和道德知识的掌握,情感、意志和价值观的教育也是道德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为此,新课程在以能力作为目标取向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情意因素在社会学习领域中的作用,在该领域的一百多项能力指标中,虽然大多数都是以认知目标的形态出现,但实际上许多能力指标在设计上都含有情意目标的成分,并在多个层次上表现出来。其中,与道德教育具有直接关系的表现层面包括:自我实现方面——养成良好的习惯和品德、接纳自我、肯定生命的价值、发展自信与开放的态度、建立积极的人生观等;民主素养方面——守法、负责任、尊重他人、发展和谐与平等的关系、培养互相合作的精神、体验民主的信念和价值等;本土认同和世界观方面——对家乡的认同、对国家的情操、对世界各地人民的尊重等。
5.以多项策略推动情意目标的实现
对情意目标的实施,社会学习领域课程纲要提出了四项策略;(1)支持与鼓励:对那些具有天生的基础、会随成长而展开的正面情意(如爱心等),要予以不断的支持和鼓励;(2)感染与感动:教师自己应具有“爱、关怀和好奇等情意”,以身作则,感动学生,同时,教师还要尽量营造爱、自由和尊重的学习气氛,形成良好的师生和生生互动关系,感染学生;(3)协助学生确定价值观和发展价值体系:价值的教学不在于直接教导和灌输,而在于引发学生主动地探究和互动地学习,帮助学生检视自己的价值选择,反省自己的价值观念,澄清自己的价值观,修正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发展自己的价值体系;(4)善用多元教学策略:多元教学策略是指在“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下,采用各种可以灵活教学的方法,如“社会议题辩论”、“道德困境讨论”、“角色扮演”、“创作与欣赏”、“发表”、“合作学习”、“主题探索”、“方案教学”、“学生社团活动”、“户外教学活动”等。此外,由于情意的发展比认知的发展更为复杂,所需时间更长,新课程纲要要求教育工作者要具有长远的眼光,并取得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配合。
6.以自然、长期和质性的手段评估情意学习
新课程纲要认为对情意学习的评价主要在于改进教学和给学生提供适当的反馈,必须坚持情意评价的自然、长期和质性原则:(1)采用自然情境下的观察,避免进行正式、人工化和具有情境压力下的考核。自然情境下的观察包括观察学生的同伴关系、自治活动、社会参与和公共服务等。(2)进行长期和多次的评价,避免短期和少数几次评价带来的不准确判断,注重学习过程和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学生日常的作品、行为表现、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同伴之间的评价资料都可以相互参照,综合运用。(3)采用质的评价方式,避免以客观式纸笔测验进行情意评价。质的评价方式包括“档案评估”、“情境测验”、“学习日记”、“深度访谈”等。
7.注重道德教育实施的教师自主性
本次课程改革颁布的课程纲要不同于以往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强调一致性和规范性,对课程目标、学习科目、每周授课时数、实施原则、各科课程目的、时间分配、教材大纲、实施方法和评价方法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教师在课程设置和实施方面的自主空间十分有限。本次课程纲要只规定了课程目标、基本能力、学习领域和基本授课节数,诸如每周授课节数的确定、课时的安排、教材的选择等都由学校和教师自行决定;同时,由于政府开始退出教材编写市场,只负责教材的审定,德育教材与其他教材一样开始民间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可根据课程纲要拟定的主题轴及分段能力指标编制教材,教师因此被赋予了更多的专业自。相应地,道德教育的情境性、针对性受到了重视,广大一线教师在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编排、单元及教学主题的确定、教法的选择等方面都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性。正因为如此,目前台湾校本道德教育教材和资源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开发。
三、开放性课改弱化了德育的本土理念
台湾道德教育出现的上述变化是在台湾10年教改和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下发生的,是台湾1998年以来课程改革的一部分。这一变化的结果是道德教育的概念消失或弱化,道德教育的内容被整合到“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离散性特征。与此同时,“社会学习领域”作为一个内涵更为丰富、外延更为广泛的学习领域,不仅包容了道德教育,而且包含了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等另外十几项内容。在当代学科知识的发展出现分化与综合的趋势不断力n速的背景下,中小学的课程改革走综合发展之路,应当说是必由之路,是值得肯定的。本次课程改革重视教师自身在学习内容选定和教学组织中的作用,实现教材编写的开放性,这些多少带有后现代风味的改革思路,有利于改变以往过于注重预定和统一性的道德教育模式,为教师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也为道德教育依据具体情境和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创造了条件。此外,在能力目标取向的基础上重视情意目标,提出实现情意目标的策略和评估方式,这些改革思路虽然都是面向所有学习领域而不是单单针对道德教育的,但它们对道德教育的有效开展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