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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清理整顿汇报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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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清理整顿汇报材料

第1篇:户口清理整顿汇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按照.8.16国家六部委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孕情跟踪服务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综合治理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本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坚持宣传教育与健全机制、加强管理与打击相结合,明确整治工作重点,集中利用八个月的时间,使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10个点以上。

(一)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上下互动、部门联动、社会齐动的综合治理格局。

(二)通过广泛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形成打击“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使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好转。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的活动时间为年8月起至2012年3月。通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形成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年8月)。成立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层层部署动员,营造整治“两非”工作的浓厚氛围。各乡镇各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集中整治工作合力,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二)排查摸底阶段(年8月底至年9月)。在各乡镇上报“两非”线索的基础上,由线索排查倒查小组组织对线索进行排查梳理,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检查,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乡镇实行重点管理,进行重点突破。

(三)专项治理、查案阶段(年9月底-2012年2月)。①组织对“两非”案源线索突破查处,全力查办大案要案。②区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各类药械市场进行联合督查,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明察暗访和定期督查的工作机制。③要进一步强化计生实名制工作的领导责任,重点抓好计生实名制的落实工作。④组织对各乡镇近两年出生人口性别比进行重点抽查,摸清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底子,对性别比偏高的乡镇给予重点帮促、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3月)。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一步治理的长效机制。同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巩固整治成效,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下降。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禁止“两非”等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等,引导群众自觉转变重男轻女的旧习俗,逐步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和不平等现象。围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目标,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强化正面宣传。采取“媒体宣传、环境宣传、阵地宣传、特色宣传、入户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禁止“两非”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关爱女孩”意义和内容,深入延伸“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着力营造浓厚氛围,要求:1、各乡镇在主要路口及人员密集场所刷写3-5条、各医疗单位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2-3条、各村在主要路口刷写1-2条有关“禁止两非”内容的固定标语。2、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刊出整治活动宣传专栏,采用设点咨询、入户宣传等载体,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3、区有关部门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特色宣传,采用简报、专报等多形式开展宣传,广电中心要设立专题及时采编组织各单位典型特色做法。二是强化反面教育。在执法过程中邀请广电等新闻媒介报道“两非”案件查处的典型案例,在宣传媒体上进行曝光,强化反面教育,起到查处一例,教育一方的效果。三是强化利益引导。通过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给予农村纯女计生户奖励,中考加分、本区事业单位招聘加分等,让他们在政治上有待遇,经济上有保障,树立纯女计生户勤劳致富、生产标兵等典型,在全区范围大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产生积极效应。

(二)强化制度

一是强力推进实名登记制度,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各医疗单位在为孕妇分娩接生时,必须核实孕妇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孕妇信息,按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好存根联、分娩接生登记簿、出生证发放登记等有关资料。

2、各医疗单位、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在落实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核实孕妇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孕妇信息,有二名医护人员在场施术并签字,并保存好登记簿、电脑储存信息等有关资料。

3、各医疗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核实孕妇提供的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孕妇信息,方可施行B超检查。在场两名医护人员、孕妇必须共同签字或盖手印确认,并保存好电脑储存信息及登记簿等有关资料。

二是规范B超使用和超声诊断工作制度:1、是必须制定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并定岗定责。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张贴从事超声医学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公布本单位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2、是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议诊活动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或将超声诊断仪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行为。

三是规范防疫、接生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执行信息统计和报告、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应按《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记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要认真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预防接种等登记表,按时上报主管部门;按照《预防接种管理规范》要求认真记录接种对象的接种卡、接种证等相关资料,记录项目要真实、完整,故意漏、错项,造假、谎报和瞒报,视为出具虚假证明行为,依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完善对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报批制度:一是制定人工终止妊娠工作制度。凡开展14周以上(含14周)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办理住院手续,手术前除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经所在医疗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要求保存真实完整的病历记录。二是对孕14周以上(含14周)人工终止妊娠,做好分类管理:对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妇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方可实施。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②胎儿患严重缺陷;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或由医疗单位出具的有三名相关学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签署的“确需终止妊娠”医学诊断结果后,经科主任、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手术后48小时内向区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已婚者,必须查验并收取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并由乡级计划生育机构的人员带领,带领人员需出示计生办证明,同时在手术单上签字负责),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登记身份证号码后方可实施;未婚者,必须查验能证明其未婚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和未婚证明等)并收取复印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三是开展助产技术以及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单位,要及时收集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区卫生局、区人口计划生育局。

五是建立“倒查”工作制度。对孕情跟踪非正常消失、假双查(或未双查人为登记作已双查)、弄虚作假导致出生的案件,要从对象开始实施责任倒查,对所涉及责任人存在工作失误或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六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开通“两非”举报电话:(区计生局)和(区卫生局),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两非”线索,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10000元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两非”的积极性。

(三)强化监管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和器械配备。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自查自纠,要求在各工作场所统一制作B超、分娩接生、计生手术实名制工作流程图、禁止“两非”醒目标识、配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和专用电脑、监控设备等。

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档案,并报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各主管部门要对医疗卫生、计生技术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行业自律教育、签订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对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的B超机等各种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的设备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上报区主管部门。三是加强工作督查。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纪委、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配合,对医疗机构、药械市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明察暗访,不定期组织督查,确保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四)强化打击

要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击“两非”工作:

一是坚持孕情跟踪服务。对持证对象,一经发现怀孕必须单列跟踪管理,做好经常性随访服务,按月上报区计生局备查;对主体合法未领证人员怀孕14周以上的,不予终止妊娠,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生育服务证》;发现持证对象孕情非正常消失的,属第一孩的5年内不批准生育,属二孩的取消生育服务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持证育妇超过预产期一个月未申报出生的和孕情检查结果与实际相差2个月以上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二是打击私自接生等非法行医行为。由区卫生局牵头,公安、计生等部门配合,对私自接生等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整治。卫生部门还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出生情况。

三是打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卫生、药监、计生、工商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开展专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四是打击弃溺、贩卖女婴等违法行为。各地发现女婴非正常死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调查。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打击弃溺、贩卖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手软。

五是加大打击、查案力度。坚持“两非”案件线索每周一筛选,对有突破可能的案件要紧抓不放,集中人力、物力一查到底,做到案件查处件件有落实、有回音、有成效。区纪委、公安分局、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区药监局、分别指定分管领导1人,抽调办案人员1至2人,集中办公,加强设点布控,深挖“两非”案源,要求各乡镇每万人提供3条以上有效、可靠线索(具体任务另发),区专项整治办公室要组织工作小组及时追查,重拳打击。在专项行动期间,要求各乡镇必须全力以赴,突破“两非”大案,要求各乡镇每2万人口必须完成1例以上,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强化责任

一是落实领导责任。成立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项工作小组:

1、宣传教育工作小组。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活动,利用宣传阵地进行宣传倡导,增强各级干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活动,制作发放宣传品,传播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教育群众转变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

2、案件线索排查、倒查小组。负责对“两非”案源线索的梳理、排查、倒查,对辖区卫生医疗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药店,尤其是案件高发的重点对象、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展开“拉网式”排查、倒查。要采取“倒推法”发现线索,重点对二孩生育男孩尤其是纯二女户超生一个男孩的情况全面调查了解,看其是否实施“两非”行为以及具体实施过程;对未参加孕检而孕情不明的,也要逐个查明原因,从中发现线索。通过清理整治,促进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店依法运行,照章办事。

3、案件查处工作小组。对排查倒查出的“两非”线索,专项行动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人员快速依法突破查处,做到发现一条、查处一起、挖出一批、教育一片。

4、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促限时整改落实。

二是明确部门责任

1、人口计生部门: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宣传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两非”等法律法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等逐步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和不平等现象。

(2)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群众转变旧的婚育观念。进一步实施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女儿户增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能力,提高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

(3)坚持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相结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警示教育,强化行业自律。

(4)进一步规范孕妇B超、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不人为地随意篡改出生数据,做到讲实话、报实数、保证出生信息的完整、准确,杜绝虚报、瞒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指导督促乡镇计生部门抓好孕情跟踪管理。对持证对象,做好经常性随访服务,对孕情非正常消失的对象,要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对政策外怀孕对象,严格引产审批程序,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严禁弄虚作假。

2、卫生部门:

(1)广泛学习、宣传禁止“两非”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非”案件的通报,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2)加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本辖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档案,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掌握工作开展情况。会同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机构进行检查、清理整顿

(3)规范超声诊断仪使用和超声诊断工作。制定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服务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除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出具鉴定、检测和科研等报告时,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超声诊断仪对孕妇进行医学检查时,应登记每位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检查人员应按申请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违规检查能够判别胎儿性别的部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检查对象及其家属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不得漏登或不登记孕妇超声诊断情况。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义诊活动和查环查孕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或将超声诊断仪转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

(4)严格执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一是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办理住院手续,手术前除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并按照《省病历书写规范》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存真实完整的病历记录;二是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发现孕情消失应在24小时内向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跟踪调查;三是为保护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术后48小时内向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四是健全完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专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专册登记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情况,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转让或外借。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5)健全完善新生儿出生、死亡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记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并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等登记表,收集新生儿出生、死亡以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性别信息。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月15日前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6)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一是加大对辖区内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两非”行为。开展对本辖区内非法行医的全面清理,尤其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外来人口集中地等重点地区,要保证检查工作的有效覆盖,不留死角。二是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查处力度。对以往工作中发现的非法行医、非法接生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和屡打屡冒的非法行医点,要加大经常性监督执法力度,开展追踪复查。要根据非法诊疗场所开业的特点,积极开展夜间、节假日等执法行动,严密监视,主动监管,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杜绝非法行医活动,对非法诊疗场所开展“两非”行为的,予以重点打击。

3、药品监督部门:

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流通管理。一是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清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查处。二是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工作,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4、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涉案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对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公安部门:负责对“两非”专项行动中刑事案件的打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溺弃贩卖女婴和“两非”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专项整治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6、法院部门:依法受理、审判涉及“两非”的案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行动提供司法保障。

7、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开展扶持救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户的活动;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切实维护妇女的权益;参与打击非法抱养、遗弃女婴等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

8、妇联部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群众性活动,营造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追究

一是在落实实名制工作中,发现故意不登记1人次的给予经办人效能告诫一次;2人次及以上的给予经办人员待岗一个月并扣除绩效工资半年,科室负责人给予扣除绩效工资两个月,分管领导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当事人开除或解聘处理,科室负责人予以免职,分管领导予以降职,单位主要负责人做书面检讨,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二是在查处两非案件中:

⑴对涉及两非的医务人员,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吊销其执业证书,如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⑵对涉及两非案件人员的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⑶对单位多位人员涉及两非案件的,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