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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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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论文

第1篇: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论文摘 要 为响应国家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各级政府对公交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公交企业在此政府财政补贴后财务管理目标发生迷失,本文在分析了目前主要的财务管理目标理论后,指出企业将社会价值最大化作为公交企业的管理目标,并指出了要实现此目标需从服务质量安全考核、科学调度、成本控制、内部控制等方面加强工作。

一、背景介绍

为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城市出行问题,切实加强民生建设,国家建设部在2004年颁布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公交优先政策成为国家级的发展战略;随后,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又颁布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经济意见”,提出了以财政补贴作为公交优先政策中的主要经济手段。基于此全国大部分城市已经推行或正在推行,对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以期达到在建立低票价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的同时,保证公交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政府对公交进行财政补后,企业实行政府指定的低票价政策,企业战略目标转变为给市民提供便捷、安全、优质的公交乘车服务。随着企业战略目标的改变,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的财务管理目标必然也需发生转变。本文着重分析在财政补贴下的公交企业该如何制定和实施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才能满足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管理的一般目标

纵观财务管理目标的理论研究和企业实际应用,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财务管理目标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这种观点认为:利润代表了企业新创造的财富,利润越多则说明企业的财富增加的越多,越接近企业的目标。

第二种观点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归股东所有,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经营者应当为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

第三种观点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其基本思想是将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摆在首位、强调在企业价值增长中满足各方利益关系。

第四种观点是社会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认为:公司不能简单的看作股东所有,由于企业的主体是多元的,因而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为此,企业目标的实现,不能仅仅从企业本身来考察,还必须从企业所从属的更大社会系统来进行规范。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必须与其周围的环境取得和谐,这包括与政府的关系、与员工的关系以及与社区的关系等,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解决社会就业、讲求诚信、保护消费者、支持公益事业、环境保护和搞好社区建设等。社会价值最大化就是要求企业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预期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发展,形成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间的良性循环关系。

前三种观点包括本文未列举的诸如每股收益最大化这类的观点,其不同点仅在其对企业或股东价值的认定方式有区别,但其共有的观点都是强调财务管理的经济责任,以何种经济责任作为企业最求的目标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本文注意的是第四种财务管理目标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看作经济责任的相对物,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到与经济责任同等甚至略高的地位。

三、公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迷失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交市场引入竞争,多种经济主体进入公交行业。以深圳为例在改革开放后到2007年公交特许经营改革之前,形成了38家公交企业,其主要投资者均为民营经济体。因此在公交特许经营改革实行财政补贴钱,公交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基本上是追求企业的经济责任。

但2004年开始,全国各大城市开始实行公交特许经营改革,为保证公共交通的公交公益性目的,在政府主导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严格推行公交的票价,政府对企业亏损进行补贴,并保证企业合理的利润率水平。以深圳为例,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了东部公交、巴士集团、西部公汽三家公交特许专营企业,同时深圳市财政局和交通局颁布了“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其后财政局又制定了更为明细的“2008年度深圳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下文对这两个文件统称为“成本规制方案”),“成本规制方案”明确了三家专营企业的经营机制,及补贴政策。“成本规制方案”的一个重点就是对专营企业实行6%成本利润率保底的补贴模式,即只要专营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在政府的制定的标准之下,就可以获得6%的成本利润率。

在这种政府兜底利润率的补贴模式下,公交企业过去制定的诸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价值最大化企业目标,变得没有太大意义,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顿时迷失。

四、政府补贴引导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在公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迷失时,我们回头来看看政府的补贴的政策,从中我们看到,政府其实在制定补贴政策时,就已经对公交企业给出了明确的引导。政府制定的财政补贴政策,往往都和企业公交服务与安全指标直接挂钩。以深圳市为例,在“成本规制方案”中规定,“公交财政补贴总额=单项补贴+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这个补贴政策中一个很重要的项目就是“服务质量调节”。“服务质量调节”规定,企业“规制补贴的30%与公交服务质量挂钩,只有公交服务质量达到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的,才能全额取得全额规制补贴,否则,相应扣减补贴”。在成本规制实行的第一年,深圳市三家特许经营公交企业中有两家企业被全额扣减服务质量考核补贴。

这里的服务质量的考核在实际操作中,主要采取两种方法进行确定,一是投诉率,二是市民满意度调查。市民乘坐公交投诉时主要是遇到恶劣服务,这往往是针对个体事件;而满意度调查,主要是评价市民对的一段时间内公交服务整体感觉。这两方面的评价基本能准确反映公交企业的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完成的好坏程度。

显然政府希望在其对公交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后,公交企业能够在实行低票价的同时,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公交服务。希望企业能够将此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从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五、公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当然是希望企业承担越多的社会责任越好,而公交企业作为盈利性机构,必然有其经济责任的要求,那公交企业该如何选择?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简单的逻辑,就是企业要创造最大的股东价值或企业价值,必须先行提供优质的公交服务,创造最大的社会价值后,才有可能获得。因此公交企业在选择财务管理目标时要兼顾到企业的社会责任目标和经济责任目标,将企业为社会创造最大价值和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相结合作为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才是公交企业的最佳选择。公交企业将社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并不等于说企业为了最大化的完成社会责任,就完全不考虑经济效益。企业如果这样做只能是短期行为,企业一定无法长期发展下去,很难想象一个企业都不能生存了它还能创造社会价值。

因此这里的社会价值最大化其实是将企业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企业自身的成长都归纳为社会价值的增加。企业应该做好两者的均衡,使之相互促进共同增长。

六、公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施

当公交企业确定了社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标后,如何才能更好地组织实施呢?笔者认为基于公交的特殊性,企业应从如下六个方面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一)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和培训

服务质量是公交企业创造的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体现,而服务质量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科学的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公交企业的目前仍是一个劳动密集性企业,其从业的乘务员、司机往往文化水平不是很高,只有通过培训的形式,才可以使其学会科学的服务方法和良好的服务态度。然后将服务质量的指标纳入其薪酬考核,促使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达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二)加强安全考核和培训,提供安全乘车环境

要提供优质的公交服务,安全是基础,是生命线。因此需建立安全培训体系,让司机时刻紧绷安全之弦。从财务管理角度应将安全指标纳入薪酬考核,以经济手段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科学调度,合理平衡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

在民营公交企业时代,企业调度主要关注的是客流,在高峰时段多发车,低峰时段少发车甚至不发车,这样企业是获得了经济效益,但社会责任就被忽略了,导致市民在低峰时段无车可乘。在财政补贴后,企业的运行里程数成为成本规制的一个重要的指标,企业不太关注高低峰期,而是关注完成的总里程指标,这样虽然保证了低峰期市民的出行需求,但高峰期往往存在市民乘车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目前市民投诉不满意的主要问题。因此企业需做好科学的调度,做好统计分析客流,合理调配线路运力,采用智能调度系统科学调度车辆,努力让市民能便捷地坐上车,企业同时又能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成本控制

政府财政补贴出台后,许多企业均有一种误解,认为公交企业只需提高服务质量,成本控制不再是重点。事实上各城市的在制度财政补贴政策时均是鼓励和要求企业加强成本控制的。以深圳市为例,其公交补贴的明细政策就是“成本规制补贴方案”,该方案的中心就是企业的各项成本标准需在政府制定的规制标准之下,才可以享受成本的6%利润率,对于超出规制标准的成本费用不予补贴,对于节约的成本进行相应的奖励。很显然,企业如需取得较好的经济价值,必须努力降低各项成本费,杜绝超规制开支。

(五)全面推行信息化,有效整合资源

深圳市在公交特许经营改革前,大部分企业仅有几条线路,线路的管理者一般就是线路的所有者,管理较简单和直接。公共交通在推行特许经营后,企业的规模大幅扩大,不再是过去小而全的经营模式,这也造成了财务管理难度的增大,因此要达到社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标,需在公交企业全面推行信息化,使得企业管理层及时掌握各基层线路的即时数据,这样管理决策才能够及时到位。

(六)全力推行内部控制

上文提到公交企业特许经营改革后企业规模大幅扩大,因此管理层级变多,管理难度加大。只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证各项管理目标能够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 张一帆.城市公共交通补贴效率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09.

第2篇: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践分析 建议

2009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132号),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这在中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如何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尽快建立科学、合理、覆盖面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9年11月13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oo9]32号)精神,结合河北省省情,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一、政策基本情况

1.新农保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措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2.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3.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①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③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政府对参保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4.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按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5.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6.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小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l5年。

7.待遇调整:根据河北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二、新农保政策执行的实践分析

(一)试点的选用不够具有代表性

2009年12月,河北省按照10%县(市)比例确定了开展新农保的试点县(市),共有18个县(市)。这些试点不论是在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都不够具有代表性,总体来说,试点选取的大多都是河北省排名较前的县(市),而排名较后的县(市)选取较少(见表1)。

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例,排名前20%的县(市)共有l0个,占18个试点的56%,不符合均匀的总体分布这一选取数据的基本原则。那么,这样选择的试点即使调研反应较好,也不能完全代表河北省省情。因此以后政府在逐步扩大试点时,应考虑到试点的代表性,满足总体分布的均匀性。

(二)集体补助在绝大多数地方将沦为一句空话

根据河北省农保政策,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但目前的现实是绝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实力非常薄弱,根本拿不出补助,而且政策有没有硬性规定村集体必须要给予补助,所以村集体的补助在很多地方可能就是一句空话。即使村集体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也会非常少。还以秦皇岛市青龙县八道河乡二道沟村为例,参保的748人截至2009年6月末个人共缴保费14.4万元,村集体筹集养老金33792元,县财政补贴51480元。可以看到即使是试点村,村集体筹措的养老金比县政府补贴的还少将近一半。所以,在河北省绝大部分地方,村集体即使补助也是非常有限的。

(三)各级政府补贴比例逐渐减少

各级政府对新农保制度的补贴包括四级财政:中央财政、河北省财政、各市财政以及县(市)级财政。中央财政补贴新农保制度符合领取年龄的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55元/人,补贴总额共占中央财政收入的1.64%1~1,中央财政完全负担的起,有能力承担对新农保农民的补助。河北省2008年财政收入947.59亿元,农村人口4061万人,本文推算的l6—59岁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为80.13%,即使河北省新农保覆盖全省农村,河北新农保支出占省财政的比例也不过0.34%。若省政府补贴比例上升到30元/人,占省财政的比重仅有1.03%,财政负担并不重,却实实在在帮助了河北省3200多万参保农民。同理,可计算出新农保支出占市级财政收入比例平均为0.25%。即使各市政府只拿出财政收入的1%去帮助农民,最少的邢台市补贴33.1l元,人,最多的沧州市可以补贴61.56元/人。相较而言,各县(市)级财政补贴比例相对河北省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最高,平均为1.17%。但对于财政收入较高、地区人口较少的县(市)如唐山迁安市政府农保支出仅占财政收入的0.2%,而财政收入较低、地区人口较多的任县,这一比例高达5.97%,两者比例相差近30倍。由于河北地区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县(市)财政收人的差距,贫困地区的地方财政收支对新农保支出的压力很大。因此建议省政府在拨款时可参考各市的财政收入、农村人口数和当地年龄结构水平。对于财政压力较大的市可适当予以倾斜。而各市根据地区差异水平也应对较贫困的县(市)适当照顾。否则,将会出现越是经济发达、农民收入较高的地区,财政补贴也越高;越是经济落后、农民收入较低的地区,财政补贴越少,这样将会加剧农村的两级分化现象。

(四)不能够完全满足现行农村居民的养老生活需要

根据河北省新农保实施意见,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39。当然十人缴费越多,养老账户资金越多,个人将来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但是,对于目前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民,仅仅给予基本养老金即660元/年,根据各县(市)农村年低保标准,仅能满足5个县(市)的农村低保。而低保本身就是维持基本生活的最低保障,对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省、市、县(市)三级政府如何补贴也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根据河北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还没有具体的政策措施出台。

三、完善河北省新农保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执行力,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落实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新农保制度顺利推行的关键。也是维持广大农民参保积极性的重要环节。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生存环境的制约,农民更重视眼前利益,尤其是年轻人对新农保的热情不是很高。他们对新农保制度是否维持长期缴费意愿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参保,中途退保的可能性也很大。要打消农民的顾虑,必须加强新农保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执行力,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新农保补助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点加以保证,并及时分配,及时到位。建议财力比较雄厚的地方政府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同时要保证国家财政补贴的部分能够不折不扣地如期兑现,打到参保农民的养老保险帐户中,让参保农民真正感受到新农保制度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并安心地维持长期参保意愿。

(二)强化新农保的管理运营能力

现在,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目前的试点也是按县级单位进行的,这样的安排使新农保基金被分割到各个县(市、乡),这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新农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新农保积累的基金数额会越来越多,应该考虑尽快实现省级统筹。在新农保基金实现省级统筹以后,可以考虑新农保个人帐户基金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那样,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整合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充实农保经办人员,运用现代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加强经办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统计分析和基金稽核、人员培训及政策宣传等工作。对于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3篇: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替代率

200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俗称为“新农保”。“新农保”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框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指导意见》指出,2009年,“新农保”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指导意见》颁布一年多来,各个试点地区如火如荼地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国务院又批准了一批“新农保”试点地区,要求“新农保”试点覆盖面扩大到全国23%的县(市、区、旗)。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主要有少子化带来的对传统家庭养老的冲击,2035年左右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主要有失地农民的增多和巨量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比较低

《指导意见》中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这一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的养老模式在结构上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同,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但是替代率远低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新农保”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其在整个养老待遇的结构比例中还是较大的,是制度最大的亮点,也是吸引农村居民参保的重要方面。但是,从替代率角度看,55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而“新农保”中每年660元的个人基础养老金补贴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为13.86%,远远低于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不低于20%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因此,在“保基本、广覆盖”的基本原则下,也应考虑适时调整“新农保”养老金的替代率。

二、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且存在逆向选择

这里的个人意愿差异既有年龄因素也有缴费金额因素,在自愿性保险中一般会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同样,“新农保”也存在着逆选择,参保人员更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投保,以便相对于自己缴费来说获得更多的基础养老金,即投保人沿着对自己有利而不是对举办者有利的方式去投保。尽管制度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但基础养老金并不与自己缴费成正比。在“新农保”试点中,呈现出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与逆向选择并存的现象,首先是中青年的参保意愿不足,45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参保者较多,其他年龄段的人则只要有可能就倾向于不参保,即使参保也多选择最低档次即每年100元的缴费。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农村居民存在短视,不过多考虑未来生活的状况,只要缴够年限,老年有养老金拿即可。另一方面“新农保”中缴费档次及补贴制度的局限性。《指导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可见,在制度设计时,国家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但是,纵观各地的“新农保”试点,这一政策规定还只是停留在文件上,具体的实施方案还没有出台。因此,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把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鼓励”落到实处。另外,30元与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比较,相差3倍多,是其30%的金额;与最高档次500元相比,相差近17倍,是其6%的金额。如果地方政府不实行梯度型财政补贴,农村居民更愿意参加100元的缴费档次,以获得相对较高的地方财政补贴。此外,最低每年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将不会形成吸引力。作为“新农保”一项激励制度,政府对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实行多缴多补,这一规定满足了保险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逻辑上满足“激励机制”理论。但这一规定忽略了农村居民中经济困难的群体,多缴多补,对于无力缴费的农民是不公平的,不同档次缴费标准下替代率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选择最高档缴费标准时的替代率水平是选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4倍。因此,缴费年限相同时,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待遇水平远远高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不利于弥补贫富差距,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因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应权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特别贫困的家庭适当照顾,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设定适当的缴费档次与补贴额度。可考虑增加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以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

三、“新农保”责任分担结构不利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

《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即“新农保”制度的责任主体为个人、集体和国家,但考虑到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实力有限的现状,“新农保”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参保者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参保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以及基础养老金调整等方面。二者制度责任分担结构有差异,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设置了障碍,既不利于在城市打工的青年农民参保,也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笔者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尽快制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使其二者能够顺利相互转接,实现居民利益最大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参保捆绑模式的弊端

“新农保”制度中,对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种方式虽然能提高中青年的参保率,提高社会的养老意识。但这一“捆绑”模式带来种种弊瑞:首先,“新农保”是自愿参加的制度,而第一代老人的养老金收入以第二代的参保为前提,给“自愿”参保增添了强制意味,不仅制度本身矛盾。也使“新农保”的受欢迎度下降。其次,捆绑式的参保模式也不利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在我国,有大量的农村年轻劳动力在外地打工、创业,且大多渴望在城市生活,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衔接起来前,将父母的基础养老金资格与子女参保捆绑起来,这种变相的强制性给我国城镇化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五、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不可继承缺乏人性化

《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即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资金,参保人死后,不可继承,参保农村居民个人账户中地方财政补贴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属于政府所有。这与个人账户资产私有性特征是矛盾的,缺乏人性化,也会降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换。笔者建议,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部分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或者采取分类实施的办法,正确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即根据参保者缴费年限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延伸福利。如参保者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可以分为参保5年内、5~10年、10~15年、15年以上四个档次给予部分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丧葬补助金的方法。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参保者死亡的情况,若账户仍有余额,也可以根据其余额领取年份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的丧葬补助金,让参保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际享受其实惠。

六、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问题

据统计,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万人,领取待遇人数1570万人。“新农保”基金收入117.38亿元,基金支出4585亿元,累计结余242.69亿元。随着“新农保”制度的扩大和发展,“新农保”基金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个人账户如何保值增值将是新农保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可以考虑将保障基金委托省级或国家级社会保障机构代管,或者建立类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形式进行运行。此外,个人账户也将带来一定的行政管理成本、银行账户管理成本等,而且小账户的负担会更重。因此,需适时开拓个人账户投资渠道,实现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新农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健。

第4篇: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论文百事通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

    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新晨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第5篇: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关键词:新农保;制度;文献分析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其发展大体经历了萌芽期,探索期,整顿期和改革期四个历史阶段。2009年,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我国开始了在全国范围的新农保试点工作,并由国务院在9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用以指导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标志着“新农保”制度应运而生。

一、数据的选取与处理

本文以CNKI作为平台,以“主题”作为检索点,检索词设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匹配设定为“精确”以此提高检索的准确率,并将期刊来源类别设定为“核心期刊”以提高文献来源的权威性。共检索出相关论文154篇,文献发表时间从2005年开始,对新农保制度问题的大规模研究主要集中在 2009年以后。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采用文献计量分析法和内容分析法。

二、文献分析

(一)文献作者分析

通过对新农保制度问题研究领域的作者群体的分析,发现此领域已具有稳定的作者群引导研究的发展,高产作者群也已形成,例如来自武汉大学社会保障中心的邓大松、刘昌平,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耿永志,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的韩俊江等。他们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这个领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在统计的文献中,学者个人独著的论文占到60.5%,多人合著的论文占到39.5%。其中以两人合著的论文为主,占总论文量的31.4%。其次是3人合著论文,占总论文量的6.6%;4人合著论文占总论文量的1.5%。学者们之间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学术研究和交流,有助于深入探讨研究问题,促使研究内容往深层次发展。

从作者所在单位机构来说,文献的作者来自于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银行等单位。统计结果显示,来自高等院校的作者发文量居于首位,占到总发文量的95.7%;来自科研机构和银行的作者发文量占到总发文量的4.3%。

(二)基金资助项目的分析

基金资助项目的论文往往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并代表着某个研究领域的新趋势,特别是国家级课题更是代表了该研究领域的先进水平。通过文献分析统计得出获得国家、省部、市、院校等各级各类基金资助的论文占论文总数的30.5%。其中,国家级27篇,占论文总数的17.6%,其所占比重最大;省部级12篇,占论文总数的7.8%;市级、院校级分别有3、5篇,分别占1.9%、3.2%。目前的基金资助来源以国家级课题为主,这与国家建立新农保制度有一定的关联。

(三)内容分析

对论文内容的分布进行研究可以较大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通过对文献进行内容分析,发现我国对新农保制度进行研究的内容相对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农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的文献对于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没有异议。经过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其存在既是十分必要的又是可行的。

胡玉璋(2007)认为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基本途径。我国经济结构变化为建设新农保制度的试行提供了前提性条件;财政收入与农民收入提高为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关键性条件;政府重视与农民意愿为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主观性条件;长期试点为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技术性条件,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新农保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了政府责任。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演变上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在新农保制度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刘昌平(2008)指出“老农保”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责任缺失。曹信邦,刘晴晴(2011)认为我国政府财政完全有能力对农民养老保险账户缺口承担责任。邓大松,薛惠元(2010)提出应当强化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财政补贴的力度,使财政另行预算注资保持较快增幅,并承担相应的转制成本,以缓解参保与享受人群倒挂带来的基金压力。当然我国政府在财政支持新农保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3.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研究

随着新农保工作的普遍展开,其基金的筹集与管理问题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基金的筹集决定了新农保制度能否顺利推广,其筹集模式在新农保制度中处于的核心地位。金玉秋(2009)认为农民养老基金筹资模式必须适应我国国情,最低筹资水平应该满足合理的最低保障需要,资金来源渠道应该多元化,并强调了土地资本收益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的作用。刘昌平(2008)从基金管理模式方面推行委托投资型和银行质押贷款型基金模式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安全管理,有效运营,保值增值,基金监管,直接关系到自愿参保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信任和信心,因此可以看出管理好新农保基金具有重大意义。

4.关于新农保试点的研究

新农保制度的试点研究一直是政府和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全国试点指导意见的要求,全国各地的试点地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试点工作。相关试点文献的框架结构大致是“现象――原因――对策”模式。通过对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新农保试点工作在西北偏远地区仍然较少开展。对试点地区的研究经验的借鉴,有利于推进我国新农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新农保制度必须要解决与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问题才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新农保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也是影响其可持续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李玲(2011)强调从实现政府财政补贴可持续,农民长期参保意愿可持续,管理运行可持续,农民满意可持续等方面来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李莹(2012)等人从资金筹集的视角,从财政支付能力、个人缴费能力、集体补助能力3个方面,探索了新农保的可持续性。新农保制度要想具有可持续性,就要进行严密的基金监管,保证基金的安全;进行周密的信息管理;加强新农保的经办服务能力,简化农民参保转续手续。

(四)研究方法分析

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的研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远远少于定性研究,较多的研究成果只是在作表面扩展和堆积。文献的定量研究方面主要应用了保险精算学方法和回归分析方法。除此之外,还有少数研究运用了系统仿真技术、相关分析、因子分析和二元离散选择模型、简单动态模型、扩展性线性支出模型等学科方法,这些方法为科学地分析新农保险制度提供方法依据。

三、结语

通过对我国新农保制度问题研究期刊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发现当前新农保制度问题研究已具有一定规模,研究的内容涉及多个层面,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理论与实践成果。总体上看从2009年国家正式推行新农保试点以来,各界专家、学者们纷纷对新农保建设发展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及对策,其针对性和正确性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尽管新农保的试点工作在加快推进,相关研究也在不断增多,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农业人口数量的庞大,新农保制度的真正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农保领域仍然有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希望更多研究者能够加入到这些问题的研究中来,不断加强学术交流,共同为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胡玉璋.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7年第3期

[2]刘昌平.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8年第10期

[3]曹信邦,刘晴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21卷10期

[4]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J].经济体制改革,2010年第1期

[5]金玉秋.土地资本收益与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创新[J].求索,2009,8

[6]刘昌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思考[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7月,第38卷第4期

[7]李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机制[J].山西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研究生论文专刊,2011年3月第38卷

[8]李莹,党略,舒迪远,翁衍沛.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基于基金筹集角度的分析[J]. 特区经济,2012,04

第6篇: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是在调研基础上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理论思考,认为肃南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农枚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理念现代,设计科学,标准较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突出。在突破城乡界限,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方面具有很高的“标本价值”,可资“新农保”试点地区借鉴。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一)主要理论研究成果

近年来,伴随育龄妇女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养老保障压力增大已经成为需要高度重视的基本国情之一。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自“十六大”以来的一系列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精神中,“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命题。在2009年正式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实践操作层面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已形形,兼容并包。学界关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个层面的研究也比较丰富,从多个层面展开。相对于农村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善一些,但是地区间的差距也十分显著,保障水平很低,制度不稳定,共济性差(韩玉堂、管谊、刘志诚);也有人认为应“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分层分类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养老问题”(曹信邦、裴育)。

在浩繁的研究成果中,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应从计划生育家庭起步的不乏其人,并认为应探讨适宜的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结合的路径(何律琴);应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目标(车晓端、王嘉彦);也有研究认为应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模式(李新京、李忠、邓行舟);并就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经济供养体系进行对策建议(郑韩雪、胡继亮);有人认为应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即已提到的“开展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社会保险试点’,工作(张夜湘、周美林)。更进一步的工作则有对江苏省傈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探讨(张国平、蒋海清、宋君);对贵州省庆余县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的调查及对实施方案的测算(武家华、吴士勇)等。这些研究极大地拓展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研究的范畴,提出了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尚不够发达,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的国情,在不可能“齐步走”地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下,相对更容易被社会各界接受的渐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路线图。笔者也认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有助于体现社会公平,彰显基本国策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影响,进一步稳定我国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

对城乡二元格局下农村在国家层面建设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空白的突破,在2009年9月完成,国务院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将在2020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全覆盖。2009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的320个县(市、区、旗)正式启动试点,覆盖农村居民约1. 3亿人,当年试点面达11.8%。2010年财政部将再投人25亿元,覆盖面将扩大到23% o《意见》的出台对占中国人口半数以上的农民构筑防范养老风险的“安全网”,对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理论研究进展的同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保障建设实践业已在各地普遍开展,各类以“奖励、优惠、免除、补偿”为内容的政策的出台都蕴含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内涵。而真正突破的则在于国家人口计生委推出的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奖励扶助制度也因此成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三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奖励扶助制度自2004年开始实施,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节育户家庭,夫妇年龄达到60岁之后每人每年发放600元奖励金,2009年这一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年720元。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显著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色彩,通过微观制度建设改变了生育子女对家庭的经济影响,少生者得利,具有比较明显的对基本国策倡导的示范效应。在笔者的调查中,广大群众、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口计生工作者均对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很高评价,认为这是政府让利于模范执行计生政策家庭,减少计生家庭后顾之忧的制度创举,增加了计生“两户”的福利,并极大地降低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

在“新农保”开始实施之后,“新农保”与奖励扶助制度的双重享受无疑将使计划生育家庭获得相对较为明显的社会福利和民生改善,但是在“新农保”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利益的考量也成为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导向。在近年中央对农村和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思想指导下推出的多项惠农政策中,“新农保”无疑是最具长远社会效益的社会“安全网”和“稳定器”,解决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农牧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在中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在“新农保”建设中是否体现对基本国策的倡导和响应具有显著的导向作用。在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中,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的实践具有很强的标本意义。

二、肃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探索

肃南县隶属甘肃省张掖市,位于河西走廊中部、祁连山北麓一线,东西长650公里,南北宽120公里,总面积2. 4万平方公里。全县辖6乡2镇、9个国有林牧场、101个村和3个城镇社区。全县人口3. 58万人,其中农牧民占70%。

肃南县地广人稀,县域经济社会事业较为发达,是全国“百强”民族县之一,教育、卫生、城市规划、社区建设等工作都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切实注重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2008年1月1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农牧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开始实施,2008年底全县应参保的农牧村民为16227人,实际参保12768人,普及率78.6%。该项制度的出台早于全国的“新农保”试点2年时间,且待遇水平高于“新农保”的每人每月50元,分年龄类别享受不同的待遇给付水平,最低达到了每月80元以上。

(一)肃南农枚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肃南模式的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坚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理念,体现出几个明显特点。

第一,在制度模式上,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最普遍通行的制度设计,从而确定了这一办法的长期性和社会性、现代性。规定2008年缴费标准按照2007年度全县农牧民人均纯收人5000元的10%缴纳,每人每年缴纳50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即350元,财政补贴30%即150元。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人个人账户,财政补贴的30%中,1/3(10元)计人个人账户,2/3计人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在资金筹集上,明确了政府的保障责任。规定在制度建设初期,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补贴和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所需支付的养老金,社会统筹基金由县级财政兜底。

第三,在缴费形式上,实行差别费率制,坚持缴费与待遇相衔接,多缴多领的原则。缴费金额和年限按照年龄分布,规定45周岁以下的农牧民参保,按年缴费;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达到规定养老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巧年的,按照到龄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3000元、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2500元、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1500元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75周岁及以上农牧民可不缴费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则规定,满60周岁未满75周岁的参保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00元,7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月领取养老金80元。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二养老补贴(100元)+个人账户累计额/139。

第四,充分体现了农牧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的高度相关性。在根据现有发展水平确定待遇水平的基础上,规定养老补贴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肃南农枚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的制度安排,缩小了城乡差异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出台,在甘肃省同样具有标本意义,因为迄今甘肃省具有城镇户籍且无固定收人的城镇居民尚无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而肃南县已于2008年12月启动该项制度的建设。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农牧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文本来讲,表现出很强的共性,如同样坚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念,同样经过对缴费和待遇给付水平的科学测算,可以充分保证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刚性”特征。同样坚持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缴费与待遇相衔接,多缴多领、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等原则。同样试图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保障模式。同样体现了对于民生事业的关注,充分体现了政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

但是,比较这两项试行的制度,仍然可以发现其中体现的重要差别及由此折射下的肃南县社会事业发展时间表或路线图对我国长期以来延续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模式的突破,从而使其具有更加重要的标木价值。

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优先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其显著特点。肃南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和实施时间均早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于2007年进行前期工作准备,以2008年1月1日为截止日期开始计算参保对象的年龄和相应的待遇水平。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于2008年进行前期工作准备,以2008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开始计算参保对象的年龄和相应的待遇水平。其间有一年的时滞,肃南县全体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由此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三步走实现了全覆盖,而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优先于城镇居民,突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各项制度建设都是城市优先的格局,城乡差异及其利益分配格局被完全打破。

三、肃南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对“新农保”制度的启示

在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之后,为了体现社会公平,体现国策影响,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具体在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办法中则充分体现了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的倾斜,使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为鲜明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特征。

(一)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制度优先

近年来,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与基本国策形成冲突的一个很具负面影响的现象就是“生育获利”。由于各项惠农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有些方面的衔接不够,新农村建设中以“普惠”为特征的多项民生政策设计中往往表现为按人头平均,人群全覆盖,这对于推进农村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自然十分必要,但是也造成了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两户家庭”由于人口少,在以人数为标准的资源分配中处于劣势,而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群众反而由于家庭人口较多而受益,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十分不利。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实现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各项事业,且不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冲击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对其破解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的以人为本的全新制度设计。

肃南于2008年即开始进行探索。县政府出台政策,规定“凡参加了农牧村养老保险的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且年龄在45 - 60周岁的妇女,其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00元”。2009年又进一步提高标准,“将每人每年补助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补助260元,且财政补贴新增加的60元全部划入个人账户”。这一政策的显著特点体现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全新思考,传统的社会保险理论一般都认为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对公平的考虑毋庸置疑,而对效率的考量则主要体现在“自愿参加”,个人缴费是获得财政补贴的前提,以及个人缴费的费率和缴纳标准与到达享受年限后的享受标准的对应,即“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在公平与效率兼顾前提下,肃南县对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的优先集中体现在2009年7月7日由县政府下发的文件《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县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肃政发仁2009 ] 29号)中。《通知》规定,为“解决农牧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问题”,决定在全面实行农牧村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提高全县“两户”家庭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参加了农牧村养老保险的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且年龄在45 ~60周岁的妇女,其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部分由原来每人每年补助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补助260元,且财政补贴新增加的60元全部划人个人账户。”这就决定了与其他妇女相比,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的妇女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中承担较低的义务,而在进人享受养老金的年龄段之后,享受标准则远高于其他妇女。在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衔接之后,两项制度累加,“两户”家庭享受的补助和奖励金将会远高于普通家庭,体现出极为鲜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通过微观的家庭制度建设,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家庭优先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计划生育家庭成为政府支持下享受较高社会福利和经济扶助的令其他群众羡慕的“特殊人群”。

(二)肃南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对“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启示

2009年和2010年是我国试点“新农保”制度的关键年份,各地的试点将对民生改善和“新农保”的制度完善起到关键作用。社会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刚性”特征,享受待遇的给付标准只能上升不能下降,这就决定了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农民占一半以上的条件下只能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基本原则。

“广覆盖”之下的“新农保”制度如果没有充分的基本国策考量,将有可能因“生育获利”现象带来前文提及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负面冲击,因为在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原本空白的中国农村,“养儿防老”仍是很多人在考虑自身养老问题时的首选,汉族占绝大多数的农民男婚女嫁的风俗习惯也决定了老人的养老需求更多由儿子来满足,生儿子长期以来一直是大部分农民为自己“购买”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在我国推行的30多年中最大的制度制约也在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缺位。“肃南模式”提供的制度标本极其可贵,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极为关键。对与此相关的人口问题,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解决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将逐步引导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生育将首先带来的是感情满足和精神需要,而非现在的满足养老的经济和物质需求。

第7篇: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关键词: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福利社会化

1 保定市民办养老机构现状

2012年,保定市共有26家养老机构,床位总数3979张,民办2994张。其中市直系养老机构10家,民营3家,养老床位共1944,民办959张。新市区6家全部为民营,床位725张;北市区5家,总计床位740张,其中一家300张床位的公办机构;南市区5家,均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570张。截至2014年10月,新市区共建设民办养老机构8所,总占地面积1.35万平方米,护理服务人员112人,总床位991张,入住老人526人。另外,该区民政局与民办老年公寓合作共建新市区敬老院,定点承担五保户、三无人员集中供养任务,全面解决辖区五保户供养问题。北市区养老机构已增至8所,可接纳安置1000多名老人。随着民办养老机构康复治疗中心的增设,养老机构不仅都能接收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入院,而且解决了生活不能自理、身患疾病老人的入院难题,使其能在养老机构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训练。

2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政策困境

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资,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还较小;在政策支持方面,虽然在建设用地、税收贷款和用水气电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但在落实方面仍存在问题,民办养老机构与城建局、水利局、电力局和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协调不够顺利。

(二)资金困境

保定市民办养老机构额融资问题仍是一个大问题,作为微利机构,养老机构自负盈亏,给其自身发展带来负担,此外公办养老机构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或拨款亦或者全额拨款,而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不仅数量低,财政下拨方式采取分期支付,导致其资金不能维持正常运营,无法改善机构的各项措施。

(三)管理困境

民办养老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行业组织,缺乏独立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导致其管理运用体系不完善,保定市的民办养老机构大多由民政部门和机构法人共同管理,民办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常常出现上下协调不到位,机构的养老方式大多采用家族式养老模式,"宾馆式""医院式"养老方式,使入住老人不能很好地得到护理。

(四)人员困境

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面临着"难招难留"、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短缺的问题。由于不能提供正式编制,专业人员很难引进,其发展缺乏基本的人力资源基础。另一方面,即使引进了也非常不稳定,一些养老机构为降低运行成本,主要使用一些下岗人员,人员流动频繁,管理人员的短缺是其入住率低的主要原因。

3 促进保定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制定民办养老机构的激励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政策。政府应在准入、运营、退出三个环节上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灵活有效的管理体系和激励机制,包括政策支持、税收优惠等。保定市民政局应落实扶持政策,根据实际需要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切实帮助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

评估体系的建立包括服务质量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程序,行业协会按照制定的行业标准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评估,评估由养老机构自审和评估主体审查两个阶段构成,评估的内容应涉及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和人员配备、服务质量、信誉等方面。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星级标准或升或降进行定位,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不同意评估结果,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辩并允许重新评估。另外,还应促进养老机构行业协会的建设,逐步完善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养老服务投诉渠道,制定比较完备的奖罚措施。

(三)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大力加强专业化的培训,抓好在职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特别是养老服务管理、护理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解除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张登国.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困境与对策[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3).

[2]屠世超.论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扶持[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0(5).

[3]黄健元、谭珊珊.江苏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现状、困境及出路[J].西北人口,2011(06).

第8篇: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资本流动,区域经济,聚类分析,面板数据模型

 

一、引言

河北省凭借其区位优势和国家及省内政策的支持,经济获得了持续的高速发展。但伴随而来的是省内地区间、城乡之间在经济增长、生产力分布、生活水平等方面出现了明显的差距,并且这些差距还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而资本作为一种流动最频繁、最基本的货币化的生产要素,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要促进一个区域的发展就必须建立一种有效机制,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提高资本利用效率。而如何从资本流动方面实现河北地区的经济增长就成为当务之急。

资本在地区之间的流动,能够带动其他生产要素在各地区之间的有效配置,从而更有力地促进区域的经济增长。影响区域资金分布的原因有多方面聚类分析,区域经济基础差异,存贷款的区域配置以及市场发育不平衡等因素使资本在区域间的流动大多体现为向经济活跃、资本收益率高的区域流动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另一方面政府为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通过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积极引导资本由经济发达的区域向经济落后的区域流动。资本流动的区际流动不仅可以给各地区带来效益、加强不同发展条件下的区域的相互联系,而且可以协调区域发展。由此可见,资本作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无疑是河北省发展和提高自身造血功能的必然选择。

二、河北省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聚类分析

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分析,本文侧重于对河北省现状的研究,故在研究过程中选取2009年为当前时间节点,对河北省各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横向比较,从而获得当前的河北省区域经济差异的空间分布特征。研究方法是首先选择能够综合评价河北省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指标,运用因子分析提取公因子,最终得出各市的因子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因子得分进行聚类分析。

1、因子分析

因子分析法旨在减少分析指标的同时,尽量减少原指标所包含信息的流失,对所搜集的资料做全面的分析。由第一部分分析可知,固定资产投资额、政府财政补贴、银行存贷款情况均与当地的经济增长密切相关。据此选择的描述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有GDP、人均GDP、固定资产投资额、人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人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支出、人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支出、外商实际投资额、城乡居民年末人均储蓄存款余额、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根据2010年《河北经济年鉴》以上各指标的数据聚类分析,将各变量标准化,然后运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因子分析,最终提取出两个公因子,旋转后的因子载荷阵中可以看出两个公因子可归结为经济规模因子和人均水平因子。根据因子得分系数矩阵和原始变量的标准化值就可以计算每个观测值的各因子得分,具体得分如表1。

表1河北省区域经济发展总体发展水平综合得分

 

城市

公因子1得分

公因子2得分

合计

排名

唐山市

1.636

1.551

3.190

1

石家庄

1.790

-0.192

1.600

2

廊坊市

-0.306

0.893

0.590

3

秦皇岛市

-0.929

1.362

0.430

4

邯郸市

0.525

-0.705

-0.180

5

承德市

-1.043

0.596

-0.450

6

张家口市

-0.829

0.353

-0.480

7

沧州市

-0.010

-0.659

-0.670

8

保定市

0.401

-1.280

-0.880

9

邢台市

-0.308

-1.036

-1.340

10

衡水市

-0.926

-0.884

第9篇: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关键词]个人账户;空账;养老金

[中图分类号] C913.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1-0045-03

安徽省教育厅基地一般项目(2008sk022)。

一、引 言

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由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统筹账户以当期职工部分缴费支付当期退休人员部分养老金;个人账户通过其个人缴费形成积累,在其退休后,按照账户积累资金总额向其支付养老金。可是,由于老龄化趋势导致退休职工人数逐年增加,加之以往制度体系下养老金欠账无法厘清,致使统筹账户每年均存在巨大支付缺口,不得不挪用个人账户基金来填补统筹账户支付缺口,因此形成了巨额空账。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中,而且加大了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使所建立的新制度难以为继。[1][2]因此,2000年底,国务院选择辽宁省作为“做实做小”个人账户为重点的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2004年试点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从2006年1月1日又有八省开始启动“做实做小”个人账户工作。[3]然而,到目前为止,改革试点推进不是十分顺利,改革在推进中遇到了一些难题[4],本文对做实做小养老金个人账户试点方案进行了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做实做小养老金个人账户提出对策建议。

二、东三省做实做小养老金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分析

做小做实个人账户就是为了填补空账,杜绝未来支付隐患;且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管理,以避免挪用个人账户基金。因国家财力限制,账户只能通过做小来实现做实,从原来占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东北三省最初是从个人账户的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之后将逐年增加至8%。一旦个人账户不再被挪用,统筹账户当期发放缺口必然重新显现。因此,改革的核心集中于做小做实个人账户的财政补贴方式和积累基金的管理模式。改革在推进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和模式,辽宁省和黑吉两省分别代表了这两种模式。

(一)辽宁“补缺口”模式

辽宁按照“补缺口”的模式运作,具体实施时,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个人账户和财政补助“划清界限”。先将市县个人账户基金向省个人账户专户归集,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监督管理。个人账户完全记清,一方面做到账人对应,另一方面要求与基金总数严格对应。与此同时,中央补助下放到省财政专户,然后按照另一条线路,参照各地需求和地方财政补助同时下拨到市县财政专户,由地方社保部门负责划拨,直接补充统筹账户的发放缺口。也正因此,辽宁的试点模式被形象地比喻为“补缺口”。 其补贴数额,系根据上年全省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5%计算,其中,中央补贴75%,地方自筹25%。中央补贴额度如果少于统筹发放缺口,还需要地方政府自筹资金补足。

(二)黑吉“补账户”模式

黑吉两省采用“补账户”的运作模式。具体而言,黑吉两省个人账户基金并未由县市向省社保部门归集,而是留在地方,直接弥补当期统筹账户发放缺口,因此个人账户形式上仍为空账。同时,中央给予黑吉两省的财政补助,不再打入两省当期统筹账户,亦不直接注入个人账户,而是由上级国库下拨至省国库专户独立存放,作为储备,每年登记一定的记账利息,与仍为空账的个人账户遥相对应,形成“补账户”模式。

(三) 辽宁模式与黑吉模式的比较

1.两种模式对财政支出压力的比较

辽宁“补缺口”模式由于个人账户不再允许被挪用,但是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当期支付缺口依然存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仍需各掏腰包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因此“补缺口”模式试点改革实际上面临着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双重财政补贴压力。

与“辽宁模式”的“补缺口”相比,“黑吉模式”具有“补账户”的特征。在这种模式下,地方依然可以调度个人账户资金填补统筹缺口,因此令养老金当期支付压力大为减轻。

2.两种模式对缓解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比较

辽宁模式与黑吉模式分歧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潜藏的尖锐矛盾。由于国家养老金隐性负债的存在,养老金的当期支出和未来支付都存在巨大的压力。辽宁模式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分离的形式,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金未来的支付负担,但对当期财政造成了很大的支付压力。正是出于财政支付压力的考虑,黑吉两省的试点方案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到当下财政支付的压力,采用“补账户”模式。“补账户”操作方式虽然可以缓解当前的财政支付压力,但并未能真正应对未来支付隐患。从长远看,巨额隐性债务和越来越大的支付缺口,仍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转轨途中无法逾越的鸿沟。

三、上海、天津等八个省市试点推广遇到的难题分析

(一)改革方案内容

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试点扩大到了上海、天津、山东、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新疆等8个省市、自治区。新增的8个省、市、自治区做实个人养老账户的改革方案,都将2006年1月1日作为“新老划断”的时间点。这一天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这一天以前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逐步做实;这一天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具体的实施方案与东三省试点有所不同。首先,从补贴方式看,八省(区、市)方案提出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所谓“动态做实”就是个人账户做实的数额随着个人缴费工资的增长而增长; “半动态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对已做实的部分(存量)实行定额包干补助,不再随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变化重新调整。其次,从做实账户的规模看,东三省均从缴费工资的5%起步做实,而八省(区、市)方案则从3%开始起步做实。

(二)试点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1.资金的缺口问题

实际上,新增八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试点采用是“补账户”的模式。据相关人士分析,之所以形成“补账户”格局,并非政府有意为之,仍是由于资金紧缺所致。[5]首先,由于中央财政补贴未能及时拨付到位,地方上不得不先拿个人账户应急,事后再补账户;其次,由于财政补贴按照做实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测算,少于实际做实个人账户所需金额。

以湖南省为例,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该省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记账余额为318.25亿元,也就是说,到2003年底职工个人账户需318.25亿元的基金(不包括2003年末个人账户记账利息11亿多元),但是实际上至2003年末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只有167.13亿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缺口基金多达162亿元之多。相当于该省2003年度全年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额。由于做实个人账户既包括历年也包括当年,假设个人账户仍按11%记入,到2004年底预计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缺口基金达179.92亿元(不包括2004年末个人账户记账利息),而且缺口基金将以约17.32%平均速度增长(以2005年起按8%记入个人账户计算);假设从2005年改按个人账户8%记入,当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缺口基金约18亿元。显而易见,这样大的基金缺口,解决起来具有很大的难度。

2.做实个人账户后基金管理问题

八省(区、市)养老金改革方案中指出,中央财政为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资金,由省(区、市)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诺较优惠的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则由省(区、市)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这样也就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如果根据规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集中管理,在此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各省(区、市)投资运营,这就意味着一个个人账户基金分两处管理。显然,这需要制定两个不同的运营办法。到目前为止具体的管理办法还迟迟没有出台。实际上管理办法不出台,有关资金便不能真正到位,账户的做实仍无法实现。[6]

四、做实做小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建议

(一)建立政府支持机制

做实个人账户不仅仅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情,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必须争取政府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支持机制。

1. 稳定的财政投入

做实个人账户后,养老金当期支付压力增大,确保发放工作任务艰巨,政府对转轨后的“老人”和“中人”的隐形债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一般情况下,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是有限的,必须明确中央财政的责任,要求中央财政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发展,财政实力的增加,适当从财政中节约部分资金作为养老金补充也是可行的。

2. 政策扶持

对于做实个人账户地区的基金投资运营,国家应该实行扶持性、优惠性政策,如减免有关的税费等。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形成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模式,走市场化的路子,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委托民营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运营,国家可对实际运营过程实行宏观监管,逐步减轻政府在基金管理方面的责任。

3. 划拨国有资产充实养老金“空账”

对于巨额隐性债务和越来越大的支付缺口,彻底的解决办法还是下决心“一次性还账”,即以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的办法来补偿隐性债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结合对国有企业改革,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到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负债;或者以一部分国有资产,比如一些中小型企业、部分国有房地产等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进行偿债。

(二)适当延长职工退休年龄,减轻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压力

当年在规定企业员工的退休年龄时,中国人的预期寿命比现在短。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预期寿命日渐延长。因此应该制止鼓励或强制性提前退休的做法,逐步提高退休年龄。据有关部门测算,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00亿元。当退休年龄增加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余额会增加,而退休时的预期寿命会相应减少,其结果是退休金水平提高。因此,延长职工退休年龄,不仅可以减轻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压力,还可以提高其退休金的水平。

(三)进行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创新

在我国,现行的养老金体制是由新老体制转轨的结果。在现有制度下,做实个人“空账”,需要提高缴费率或增加中央财政补贴,势必会加重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负担。在国家财力相对有限,没有办法一次性解决制度转轨成本的情况下,考虑逐步消化巨额养老金隐性债务未必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我国可以参考瑞典把目前的个人账户改革为记账式个人账户(NDC)①。NDC的做法是:参保人按照确定数量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每年计入按照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但个人账户上的钱并不需要留下来,而是直接支付给同一时点的老年人。参保人退休时,可以获得根据账面积累额精算出来的养老金。这样做,可以避免年轻人的双重负担和不合理的代际收入转移。用政府信用担保,由公共部门运作,可以不受私人部门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不足的制约,避免资本市场短期价值起伏的风险,这在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不成熟的阶段尤其重要。因此,采用NDC可能是中国完善养老金体制,解决养老金“空账”的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之一。

[注 释]

①此处观点参见2006年《财经》第11期,“李剑阁:养老金‘空账’新解”。

[参考文献]

[1]马 冲.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问题研究 [D].河海大学硕士论文.2007.

[2]王翠英.浅谈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意义及办法[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12):46.

[3]陈旭东.做实个人账户攻坚战将全面打响[N].中国证券报,2005-11-11.

[4]张标.东北三省社保试点评估:个人账户做实仍需完善[N].第 一财经日报,2006-9-25.

[5]张建波,左相印.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面临的困难及对策研究[J].技术经济,2005,(3):11-13.

[6]张明.养老金个人帐户“空帐”的对策及做实后的风险分析[J].甘肃农业,2006,(3): 84.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illing up and Cutting down Personal Account of Pension Insurance

Tang Yunshu1,Tan Yi 2

(1.School of Management, 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efei 230009,China ;2.Antai College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52,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