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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地流转;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土地债券
1.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概述
1.1 农地流转与农地金融
农地流转指农民将自身的土地通过转租、转包、入股、换地等方式实现经营权的变更。所谓农地金融是指以土地产权的抵押作为获取信用的保证,使土地经营者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解决土地经营者的资金短缺困难,以实现农业单位投入的产出增长。
1.2 农地使用权抵押
农地使用权抵押指农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从而获得自身经营所需的资金并履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银行一般不愿向农民提供信用贷款,而农民又无法向银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为农民主要财产的土地,不仅具有较高的价值,而且因为土地的稀缺性,价值一般不会随时间而贬值,这恰好能满足银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农地流转,特别是农地使用权抵押,与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农地的资源稀缺性,其价值的货币衡量往往数目巨大,特别在人口剧增的情况下。这就使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所需的资金很大。同时,由于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往往与农业长期性投入相关,投入期限较长,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政府财政都无法满足其资金的长期需求,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农地流转的唯一选择。
通过e-views对1990~2010年的支农资金和第一产业产值的相关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关性达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线性方程:
其中:NC表示农林牧渔总产值;ZZ表示支农资金总额。该式中变量的T检验和F检验都是显着的,可决系数也达到了0.732,能通过经济意义上的检验。可见,金融支持对以农地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3.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主要潜在制约因素分析
3.1 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缺失
金融机构要实现长期持续的农业支持,必须保证一定的赢利性,这就要求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将追求利润,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为经营目标。
农信社在经过1996年的行社分离和国家注资消除部分历史包袱后,经营已经倾向商业化,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亏损扭转,将原本具有双重属性的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交给商业化运作的农信社来负责,对农信社来说不仅会间接加重其运营成本、增加其资金运用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是缺失的。建立符合农地流转规律、具有双重属性的金融机构是我国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当务之急。
3.2 农地流转的资金缺口大
(1)长期的“以农哺工”政策致使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弱,无法完成农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积累。
(2)农业生产回报率低,农民放弃经营土地。与第二、第三产业相比,我国农业的回报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劳动力放弃经营土地,开始进入经济发达的城市务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这样,农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经营,要么闲置,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该部分土地的流转需求相当旺盛,这就加大了对农地流转的金融资金的需求。
(3)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农民贷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农业生产的对象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导致农业自身拥有很高的经营不稳定性。农业的高风险,农民贷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条件下,使得追求利润的金融资金不愿涉足。
4.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合理选择
4.1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选择
借鉴农地金融比较成功的国家、地区的经验,我认为目前国内流行的一种观点较合理:我国的农地抵押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信社共同承担。具体说,由农发行作为主管机关来主管农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并且负责发行土地债券,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发行的基层机构来负责农地抵押贷款的发放、回收等具体的业务。 转贴于
4.2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从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入手,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1)财政部支农政策资金。土地抵押贷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率,那么财政性资金理应成为其资金的来源之一。政府可以将每年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项资金,通过“农发行总行——农发行分支行——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发放到农民手中。由于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上级直接是农发行县级支行,而且该部门业务专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政支农资金被挪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质是跟农业的自然特性紧密联系的,合作化经营对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监督成本、管理费用以及化解风险方面都有帮助。为此,贷款农民在取得贷款的同时,以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比如5%购买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股份——美国农地系统便是采用的这种方式。这样,整个农地金融系统可以凭借乘数效应创造更多的资金。从理论上,100RMB股金可以通过农民入股的方式变成(假设农民购买贷款额5%的股份):
银行获得了足够的资金支持,能更好的执行土地抵押贷款的业务,贷款农民在每年年末还可以获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红利,这是一个双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
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的启动资金,可以参照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笔“种子资金”,但是所得股权不具有投票权,不能干预银行的正常运转。银行在今后的运营当中,逐步归还政府的资金,直至还清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债券。以农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农地金融的国外运作成功经验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担保发行土地抵押债券。农地抵押贷款由于农业土地价值高、期限长,需要相当大的资金量来支持,商业性银行无法承担,发行土地债券,不仅能获得大量的经营农地抵押贷款所需的资金,而且能将位置固定、价值较大的农地分割为便于流通的、价值较小的债券。这在扩大抵押贷款的参与者同时也将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充分的流动性,加速了资金的流转速度。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农地使用权;流转;“瓶颈”;对策
一、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必然性和迫切性
(一)进一步缓解农村人多地少矛盾的需要
由于城市规划、环境污染、水土流失(20世纪最后20年,光沙化面积就由1000多平方公里猛增到2460平方公里)以及违规“圈地”等各种原因,我国的耕地以每年500万-700万亩的速度剧减,尤其是最近几年,全国耕地一下子少了1亿多亩,人均耕地也相应由1980年的2亩减少到2003年的1.43亩,仅为世界人均耕地的1/4………这愈来愈突出的人多地少的矛盾,一方面使得农地负荷太大,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威胁;另一方面又使得农村富余劳动力(指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不充分就业的劳动力)大量产生。在耕地以每年500万-700万亩的速度减少的同时,农村劳动力却以每年600多万的速度增加,据测算,全国现有的4.8亿农村劳动力中,农业生产实际需要为1.7亿,已从事非农就业的有1.6亿,另外1.5亿属于富余劳动力——要解决包括缓解农地超载力、增加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者的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在内的这些问题,除了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和流转农地使用权外,目前还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
(二)进一步优化农地资源配置的需要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的非农就业门路越来越广,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另一方面,受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税费负担等因素的影响,农地经营不仅无厚利可图,有的还亏本倒贴(占总农户77.5%的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人均纯收入实际上还处于负增长状态)。于是,越来越多不安于“脸朝黄土背朝天”现状的农民纷纷加入第二、三产业的队伍,非农收入在他们的家庭经济中的比重也随之而日益增加,2002年,全国农村居民的非农收入首次超过了务农收入。然而,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不无后顾之忧的广大农民仍把农地视为最基本、最可靠的保障(哪怕是既脆弱又低效能),他们甚至宁可继续支付农业税费也不肯轻易转包或完全放弃农地使用权,就连那些已有相对固定非农职业、非农收入并主要依靠非农收入而生存的也不例外。这种现象再加上有偿退出农地承包机制、农地流转制度尚未健全等其它原因,使本来可以“畅其流”的农地资源却大多依然呈“固态”,有的勉强维持“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低效兼业经营状态,有的则干脆弃耕撂荒,湖北全省仅2000年就有5.18%的耕地撂荒,其中常年撂荒的达1.65%,涉及42.47万农户。结果,一些增人而未增地的农户、种田能手无法通过农地的合理流转有效地解决“有田者不种、种田者少地”的现实矛盾,有限的农地资源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
(三)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在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等方面的历史功绩是无可争议的,但随着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其固有的美中不足也日渐凸显:第一,势单力薄的生产主体既不利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也不利于抵御自然灾害。第二,面积少、规模小的小农经营一般只能维持或基本维持自给自足,能进人流通领域的农产品数量极为有限。况且,狭小的社会活动范围也使得单干的农户难以及时获取最新的农业信息、无法准确把握不断变化的市场行情,盲目、无序的生产又容易导致结构趋同、产需脱节等。第三,以各自独立、零星分散为特点的农业格局既不利于农业机械、农业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也不利于农地连片经营、综合开发以及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严重制约了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的发展。也正因此,这些年来,我国农业的经营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以1999年为例,粮食、棉花、户养生猪的成本分别是出售价格的82%、94%和99%。另据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l0村资料记载,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1999年为505.71元,4年间减幅达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等因素,则1995年的亩均纯收益为34.51元,1999年为一174.72元……可想而知,不把农地、资本、技术等农业生产资源的合理重组、优化配置落到实处,我国的农业很难有新的发展出路。
二、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瓶颈”
(一)城乡二元结构及其不合理的政策
市场经济要求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但在以户籍制度为根基的二元分割的城乡格局下,农民先办证后进城等规定和城市正规就业部门不“垂青”于农民等现象,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农地的流转。近年来,虽然非农就业领域有所拓宽,农民进城务工的机会也有所增多,但除了那些有能力在城市投资几十万、上百万和在城里有住房、有稳定收入来源又缴得起一大笔增容费的人之外,绝大多数进城农民工的户口只能继续留在农村。他们的“农民”身份并不因为自己不再务农而发生变化,进城后也无法与城里人平起平坐:他们不但要按规定办理诸如计生、就业、暂住、健康等各种各样的证,缴纳诸如就业管理、治安保护等各种各样的入城费(多的时候,各种费用加起来每年不下千亿元)而且还免不了要在职业选择、劳保福利、子女上学、城市生活等各方面备受歧视,合法权益也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等。如此巨额的非农就业成本,无疑成了农民离乡离土的一大藩篱。
(二)农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
2003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说明,对于农地流转和农民权益的合法性问题,法律已经作了肯定性的回答,政府的政策也已逐渐放松了对农地流转的限制。但是,城镇居民、外商投资者等能否成为农地流转的受让人?受让人可否再转让?可否以农地使用权作为股份制、合伙制企业中的出资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况且,农地流转具体的操作程序、形式、流转对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认定、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仲裁主体、调处纠纷和矛盾的办法、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作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基本上是空白。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指导农地流转工作的法律法规,甚至全国性文件也少得可怜,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几乎无法可依,解决问题的任意性太大、难度也大。此外,现行法律制度还未对农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清晰的界定,虽然《宪法》和其它一些重要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农地归集体所有,但不同法律对“集体”一词所涵盖的范围的解释也颇有出入,有的指乡(镇)、村两级,有的是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结果不难想象,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农地所有权者与基层政府之间常常因此而相互“较劲”:后者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滥用行政权力,违法侵害集体农地所有权,前者则滥用甚至肆意扩充农地所有权的权能,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或出售集体农地而从中谋取利益等等。
(三)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发育
依托统一、开放、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而非杂乱无章、自由泛滥的农地市场,在市场经济规律下进行农地流转的整体运作,是完备的农地流转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宏观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农地市场尚未完全发育,农地流转过程中仍呈现出约束过多、管理薄弱、缺乏动力机制的现状。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也仍然处于自发、分散和无序状态。除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推进的流转外,大多数属于农户之间的私下转包,效率低下自不待言,运作程序、管理形式也欠规范,流转的价格依据、利益补偿关系的协调以及农地股权的确定等随意性的空间都很大,双方的权益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应尽快使农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与农地资源的流动性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有机地统一起来,有力地促成农地使用权往资金雄厚、效益高、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开拓能力强等专业种植大户、种田能手、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现代农业经营者流转,多方盘活农地资源。
(四)中介服务机构不完善
健全完善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机构不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委托、农地信托、农地评等定级、地租地价评估、政策和法律咨询、市场预测、项目推介、合同的公证、监督和仲裁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系统,而且能为当事人处理涉及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等主体利益的各种经济关系,便于当事人准确了解、掌握农地流转的市场行情,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节约交易和履约等合同行为成本,使农户之间小范围、临时性、个别性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变为大范围、长期性、经常性和整体性。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正式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机构挂牌运作,在信息不灵、数据不全和各种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挨家挨户、零敲碎打的供需方直接流转不仅是盲目的,而且成本高、成交率低、成交规模和范围小(一般局限于本村、本小组内、有的只是在亲友或邻居间私下进行),纠纷隐患多。而暂由集体经济组织充当中介推动的流转,虽易于操作,目前也比较常见,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使得实际掌握了农地处置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农地流转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很难摆正自己的位置。不但无法确保透明、公正、公平和效率,还会助长农地寻租等腐败之风的蔓延。也正因此,近年来。农户的正当权益屡遭侵蚀,坑农事件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恶劣。如:以发展为由违背农民意愿下达硬性指标强制流转或以稳定为由限制农地流转,利用“贱买贵卖”、不给或少给流转农地的农民补偿安置费等从中揩油。2003年,国土资源部就受理了8000多件次群众上访,其中涉及非法占地和征地补偿安置的高达6成以上……显然,发展、规范、完善多层次、多类型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壮大经纪人队伍也是当务之急。
(五)农地流转的金融动力不足
首先,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基本上局限于各自的领域。相互之间缺乏业务上的交叉、竞争。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现代化发展也还没有完全到位。其次。金融机构普遍对风险大、回收期长、回报率低的农地贷款不太感兴趣,因而那些需要农地流转、连片规模经营等大额资金的农户、非农户和农村企业虽“嗷嗷待哺”。
金融机构仍“无动于衷”。近年来,正规金融市场内,农村信用社所开展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也只是满足少数农户简单生产的需求而已。正是由于资金支持不足,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中的许多投资前景看好的项目“胎死腹中”或功亏一篑。要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增加中央财政投资、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国有商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外,还必须积极通过相关政策,全方位、多渠道地集合民间各种资金,逐步实现农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三、促进我国农地使用权顺利流转的主要对策
(一)积极为农地使用权的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l、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农民的医疗、失业、养老等基本保障问题,无异于免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可以使农民对农地的依赖程度迅速由大变小、由小到零,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当然也就越来越快、越来越顺利。不过,政府的财政暂时还无力全部为农民的社会保障“买单”,这笔保障金只能是在政府的引导、组织、协调下通过多种渠道加以筹集:第一,集体补助。源自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资产、乡镇企业的部分收益、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其它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中拿出一部分给予补助。第二,从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所得之中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来建立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即“以土地换保障”。第三,政府的财政支持。第四,企业、个人的缴费等等。
2、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引导、管理、服务等职能。农地流转固然不应由政府一手操纵,大包大揽、横加干预。但离开了政府政策的支持,农地流转市场难以成熟和完善,其效益和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而就眼下的情况看,政府的政策支持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人手:首先。深化城乡户籍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彻底取消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各种限制农村人口流动、阻碍农民进城的不合理规定,尽快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到城里安家落户。对进城务工农民,政府要一视同仁地进行管理、服务,并准许那些在城里已经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收人的农村流动人口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与当地居民平起平坐,依法同权利、共义务。其次,在深人研究、不断总结的基础上,逐步制订适合农村经济发展、便于操作的有关农地流转的配套政策和条例,真正把尊重农户意愿、维护农户的农地流转合法权利落到实处。既要允许、倡导农户在承包期限内通过抵押、人股、出租、托管经营、“以地招商”、“资本置换”、“反租倒包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农地使用权,又要创造条件确保具备农地经营能力和条件的外乡人、城镇居民、外商投资者等都享有均等的受让机会,最大限度地促进农地资源的跨行业、跨地区大范围流动。譬如,允许受让者在征得出让者的同意和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用途后进行再转让;为外来承包农地的农户提供子女上学、征地建房便利等等。再次,积极为农地流转市场的培育和规范化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建立综合配套的农业信息、农业技术、劳动力、资金等市场,不断完善公开公平的农地招标投标和竞价承包机制,对农地流转合同的基本条款、订立程序、跟踪监督等实行规范化管理,依法保护农户的农地流转收益权、及时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加大对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等等。
(二)发展农村小城镇,加速“农村城镇化一农民市民化一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良性循环
一般情况下,农民市民化后就基本可以不再依赖农地过日子,原先对农地的那种“热土难舍”也将逐渐淡化,客观上也就有利于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通过发展农村小城镇来推进农村的城镇化和农民的市民化更为切实可行。那么,如何搞好农村小城镇建设呢?首先,应综合考虑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经济基础、发展潜力、总体布局等具体情况,有规划、有目的地选建一批中心或次中心小城镇,充分利用大中城市技术、市场、信息、资金和现代化管理经验的对外辐射发展小城镇的二、三产业并逐步与大中城市之间形成有效的产业互动。例如,以农副产品的转化和精深加工为区域特色产业,延长小城镇企业的产业链,引导小城镇农产品加工朝食品工业集团化方向发展。把大中城市的工业链延伸到小城镇.零配件生产和一般加工环节尽量由大中城市往小城镇转移,在不断调整城乡经济结构中扩大小城镇的就业容量。其次,合理兼顾小城镇的规模发展。太小的城镇容易分散人气,难以发挥城镇应有的功能优势,也无法形成相应配套的服务,尤其是容易造成土地资源的无效浪费和开发成本、经济活动成本的无效增加。因而.经过周密规划新扩建的小城镇应不断化小为大、化散为聚,特别是要通过改善自身的软硬环境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往中心或次中心小城镇聚集,从而不断繁荣小城镇经济、确保小城镇的稳步、平衡、协调和可持续性发展。
论文关键词:流转模式,中介机构,农地流转
安顺市西秀区地处贵州省的中部,属中丘原区。截止2007年,西秀区共辖15个乡镇,农村人口50多万,人均耕地约0.087hm2。全区耕地存在土壤薄瘠,土地利用细碎化等问题,导致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迫切需要通过农地流转,促进农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笔者通过对西秀区宁谷、龙宫、轿子山、七眼桥、岩腊和旧州6个乡镇,21个行政村组的部分农户进行调研,略作浅析。本次调查获得农户样本99份,业主样本19份,乡镇政府样本6份。涉及土地面积352.5亩,其中耕地299.8亩,园地5亩,林地28.6亩,其它17.1亩。
本文设贴现率为r,土地使用权流转年限为i,则农户的流转收益包括农地租金收益y。和转移劳动力的年收益y1,转出收益Ys=,流转的成本一是为寻找业主或中介,并进行谈判而产生的交易费用CCs;二是农户转出土地前的经营收益y2,则转出的成本Cs= CCs +。通过农地流转,农户的收益增量Ys=Ys一Cs。当Ys>0,农户在流转中受益,将促使农户增加农地供给。
1 农地流转中的影响农户的因素分析
1.1 农户在流转市场中主体地位逐步边缘化
农户作为流转市场主体之一,其意愿未得到充分尊重,利益诉求不能及时得到体现,导致其市场主体地位从内外部两方面逐步边缘化。内部影响主要体现在农户因自身素质有限,出现自我边缘化的趋势。农户素质太低,无法进行高附加值项目开发,也缺乏与政府或中介机构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导致CCs在y。中所占比例过大。尽管国家给予粮食直补、油菜补贴等多种农业补贴,但总额太少,凸显种地的机会成本太高,部分农户宁愿不要y。,转而追求y1,粗耕和弃耕突出。调研发现岩腊镇某村全村近200人,目前还剩70多名老人和小孩,调查涉及的11.3亩耕地均是粗耕。外部影响首先体现在没有明确农地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地位和利益关系等。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不受约束的占有土地权益,农民则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体系之外,使y。为0,加剧社会矛盾。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强制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并享受了相关权益,农民不能享受完全的自主权,所获y。极低,甚至没有,大大降低Ys,扭曲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1.2 流转模式单一,流转价格体系不科学
根据屠能的农业区位理论可知,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距城市周围的土地利用类型是呈圈层变化的[1]。在农户与业主对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涉及的超额利润的博弈中,不适宜的流转模式和流转价格都将制约不同圈层土地利用和土地流转。调查发现西秀区农户采用的流转模式比较单一,流转价格混乱,扭曲了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偏离了帕累托最优。调查发现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约47%选择租赁,约16%愿意选择代耕,约10%愿意采用转包。横向比较发现2008年西秀区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估计的每亩转出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420元,转入的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400元;不愿意转出农户估计的转出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300元,转入的最低地租与最高的地租差距为250元;二者估计的转出地租均价差距为70元,转入的地租均价差距为20元。纵向比较发现2007年实际转出价格比2006年的低约30元,2008年比2007年高约60元,2008年的转出均价为每亩390元。分析发现2006年至2008年西秀区农户农地流转的供给价格弹性系数分别约为:0.51、0.53、0.50。
1.3 缺乏中介服务,增加交易费用
P/C
B SS(MC1)
P1 C F
P0 E0 DD(MR2)
E1
A
MR1
0 Q1 Q2 Q
图1 农户直接进入市场支付的交易费用的剩余情况
初始产权明确后,若缺乏中介服务,CCs增加,则新的制度安排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量小于其运作成本,将降低流转双方的流转意愿,进一步增加CCs,形成恶性循环,阻碍农地流转[2]。图1中SS为农户的农产品供给曲线(即其边际成本曲线MC1);MR1为农户边际收益曲线;DD为消费者(购买者)的需求曲线(即农户的边际收益曲线MR2);MC2为消费者(购买者)边际成本。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均衡点为SS与DD的交点E0,均衡价格为P0,农户的农产品剩余PS0和消费者(购买者)剩余CS0分别为PS0=P0E0A的面积,CS0=P0E0B的面积。实际流转过程中,单个的农户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只能被动接受价格,市场均衡点为MC1(SS)与MR1的交点E1,价格为P1。在这种情况下,农户的农产品剩余PS1和消费者剩余CS1分别为:PS1=P1EA的面积,CS1=P1CB的面积。消费者(购买者)剩余减少了P0E0CP1这块面积,这部分剩余被农户单独进入市场所承担的市场交易费所消耗。调查发现西秀区农地流转没有中介服务,出现了流转前,农户和业主存在信息不对称,不能直接进行交易,CCs增大。在选择“转出土地的花费”时,99户农户有30%将CCs主花在请亲戚朋友帮忙的吃喝中;农地流转时,农户缺乏中介服务,不能进行流转和外出打工,减少打工收益y1,增加流转成本Cs,降低农户的收益增量Ys;流转结束后,业主开发破坏了土壤耕作层或者私自转变农地用途,增加农户后续生产成本,且违反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政策,缺少契约保护的农户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农户与业主之间矛盾尖锐,也使资源配置进一步偏离纳什均衡。
2 建议
2.1 增强农地流转主体的市场意识,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化
市场具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只有让农地资源进入市场,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依法、自愿、有偿的进行资源配置,才能逐步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增强农地流转主体的市场意识,实现流转双方共赢[3]。在农地流转中,首先要逐步完善农地流转的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体系和政策的完善。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法》等法规,在法律中明确“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明确农地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明确“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等;放松农地金融限制;加快农地经营权证券化进程等。其次要注重流转主体自身的内在思想观念、生产关系、社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地改变,特别要提高流转主体的独立自主决策意识和契约意识,增强其市场意识,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化。并使流转主体能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管理和经营之间的相互关系,能贯彻多学科并重,农、林、牧等多部门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兼顾,治山与治水相结合,经济、技术、政策等手段并用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的宏观理念。
2.2 丰富农地流转模式,完善农地流转价格机制
西秀区农地流转中需要推广的流转模式主要有:一是专业合作制。即把农村的种植大户集合起来,组成专业合作组织。此流转模式适合信息平行传导相对顺畅,经营规模不太大,工业化程度不高的项目,如幺铺镇的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和岩腊的竹荪种植专业合作社;二是联营制。即土地原承包关系不变,种植项目由公司确定,并为农户提供种子和技术,实行分散经营,公司按保护价收购产品。此模式适合信息纵向相对顺畅,经营规模大,工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如旧州的香米生产联营合作和陕西安康龙泉县的结对联营合作。三是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即农户放弃农村宅基地,将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户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农户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此模式适合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区域进行新区建设采用。如成都地震灾区实行的宅基地换住房。
完善价格机制就是要在加快形成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反映农用地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的评估体系和机制[3]。
2.3 完善机构,强化职能,提供优质农地流转服务
各级政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地流转动态,在充分尊重流转主体的基础上,为农地流转提供优质的服务。首先是建立专职职能政府机构。建立专职职能政府机构,并强化其职能作用,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释放,使林业、水保、“退耕还林(草)”等与小流域综合治理相关的机构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改造生态环境,控制水土流失,增强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其次是建立中介机构。一是建立土地流转评估和融资中介机构,为农用地流转提供租金确定和资金融通服务。二是建立农户维权NGO和中介监督机构,使农户能够在维权组织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监督机构防止委托人和人之间的“权利失衡”,保障中介组织的活力[4]。再次是建立信息沟通绿色通道。通过设立专线,及时掌握流转动态,配套农村基层组织和中介的服务,降低流转双方信息获取成本,增加交易透明度;最后是适当激励,树立典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使业主在实现合理的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过程中增进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如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业主,给予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综合激励,进一步促进农地产业化经营。
参考文献:
[1]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5版
[2]张晓辉.农村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J].学术交流,2007年第9期
[3]冯玲玲、邱道持、赵亚萍、石永明.农地流转中二维主体的博弈研究[J].农村经济,2008年第11期
论文关键词:返乡农民工;推拉理论;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通过社会保障可以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在我国,农民工群体却未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他们在城市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调查,2009年春节前全省回乡农民工已达950多万人,其中,从省外返回660多万人,受经济危机影响回流人数占总数的60%。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被迫返回农村。农民工在返乡前,多数已经在城市退保;返乡后,又面临着失去农村原先土地的境地。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从不同的责任主体进行归因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概念界定与理论剖析
返乡农民工属于农民工群体的一部分,要界定返乡农民工的概念,首先要明确农民工的概念。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指出,“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研究转型社会学的学者孙立平看来,“农民工这个称谓表明的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也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身份,而是一种职业与社会身份的结合。可见,学者们主要强调的是农民工的身份与职业的特殊性。
20世纪50年代末,唐纳德?博格等人提出系统的人口流动推拉理论模型。该理论认为,在流入地中存在一种把外来劳动力吸引过来的“拉力”,同样,在流出地,也存在着一种把原居民排斥出常居住地的“推力”。依据该理论,本文从不同主体层面所产生的“推力”与“拉力”为切入点,对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归因分析。
基于以上对农民工的界定以及对推拉理论的分析,笔者将返乡农民工界定为:在城市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城市“推力”或农村“拉力”自愿或被迫返回农村,拥有农村户籍身份却从事非农产业、具有城市打工经验的人。
二、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缴费性的社会保险,还包括非缴费性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而居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在社会保障的享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工伤保障低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明确规定外来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但是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2008年的一份调查表明,河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12.9%,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煤矿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中,由于工作条件差,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行业自身管理松散、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规范缺失及农民工自身参保较少等情况,使得农民工获得的工伤保障普遍较低。
(二)医疗报销难
对于医疗保障,大多数农民工往往难以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和以住院为主的大病医疗报销补偿待遇,而是仍以参加原籍的“新农合”为主。但是,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在城市看完病只能回到原籍进行报销,这就给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带来极大不便,农民工一旦出现大病,就免不了两地奔波,承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
(三)养老门槛高
按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缴费满15年后才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而流动频繁的农民工很少能够实现规定年限的累积。另外,由于我国各地统筹政策不一致,造成养老保险在地区间转移接续相当困难。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企业虽然允许农民工退保,但退保后的农民工只能拿回个人账户中的份额,社会统筹部分则成为城市的“创收”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四)福利救助不平等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者,在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却无法享受对等的福利待遇。一方面,他们不能同等地享有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另一方面,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农民工也没有与城市贫困居民一样被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甚至还被城市贴以标签加以排斥,弱化的社会救助和不平等的社会福利使农民工常常游离在城市福利的“边缘地带”。
三、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归因分析
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笔者借助推拉理论的视角,分别从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三个不同的主体层面进行归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
虽然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工隔离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但是近年来不断完善的“三农”政策却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农地保障。
1、户籍制度
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随之出现城乡二元化特征,在城市的农民工无法纳入与市民同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制度障碍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最大推力。
2、惠农政策
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征收农业税,实行以工补农政策,再加上各地农村通过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建设,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了就地、就近就业的机会;2012年国家又通过了强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吸引了返乡农民工立足农村求得自身发展。可见,惠农政策是农民工返乡获取农地保障的拉力。
(二)企业层面
城市务工企业的内外环境直接影响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
1、自身状况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就会因成本升高而背负财力负担,因此,企业很少愿意主动为农民工落实社会保障。因此,企业“先天不足”是农民工在城市不能获得社会保障的客观推力。
2、外部环境
自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大批沿海出口企业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无法应对危机的农民工成为了这次危机爆发后的牺牲品。因此,金融危机成为农民工返乡最直接的推力,受雇于其中的农民工因企业改革或破产而失去城市中的工作被迫返乡。
(三)个人层面
农民工在城市中表现出的较高的异质性,将其推向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同时,农民工浓厚的乡土情节又将其“拉”回农村以期获取农地保障。
1、流动性与组织性
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劳动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使他们难逾越养老保障的累积年限的门槛。另外,由于缺乏组织,农民工进城大多是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当自身保障缺失时,也没有力量与途径向外界提出维权诉求。
2、技能与观念
河南省进城农民工中,有45.3%的人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25%的人只接受过不超过15天的简单培训,接受过正规培训的人员仅占13.1%。在维权意识方面,79.3%的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56.4%的农民工对于劳动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一点,32.6%的农民工则根本不清楚。由此可见,技能的欠缺和维权观念的淡薄使农民工在主观上无力去争取本应享有的权益保障。
3、乡土情节
农民工没有城市户籍,农地还是大部分农民工返乡后最终的归宿和保障。同时,在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中,仍存续着农民工返乡前的初级群体,这些由血缘、地缘关系纽带维系着的家庭、朋辈、邻里关系也是农民工返乡后不可或缺的保障。因此,乡土情节是农民工返乡的主观拉力。
四、完善我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根据对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归因分析,笔者仍从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三个不同的主体层面探讨解决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在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应进一步巩固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
1、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政府应通过立法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返乡农民工再次进城,其土地承包权也不能随意剥夺;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农地流转机制,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基本利益;另外,政府还应适当提高对返乡农民工的失地补偿标准,保证农民工返乡后有基本的生存保障。
2、建立健全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1)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政府应依法加强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的监管力度,在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强制为农民工参保,保证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全覆盖;同时,还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条件的食宿等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还要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从事危及农民工生命安全的违规企业。
(2)医疗保险推广“信阳模式”。河南省信阳市在外出务工农民集中地选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就地参合、就地就诊、就地报销的思路,制定农民工参合、就医、补偿的具体办法。河南各地方政府应参照信阳模式,充分了解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的具体需求,在农民工集中地建立“定点”医院,以方便生病的农民工就近就诊。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确保农民工获得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3)养老保险推行“一卡通”。政府应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针对农民工流动大的特点,在各务工地推行“一卡通”制度,保证农民工不仅在不同企业间转移时养老保险能够顺利接续,而且返乡后同样可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顺利对接,从而实现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顺利续保。
(二)企业层面
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
1、强化责任意识,消除身份歧视
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肩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要加强企业对于员工风险防范的教育引导,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用工单位还应消除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工在企业中获得一视同仁的待遇。
2、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
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建立养老保险,应遵循序渐近的原则,逐步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模式,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开设一个类似身份证号码一样的、独一无二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以弥补因流动造成的社会统筹保障金的流失,以增加农民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内聚力。
(三)个人层面
返乡农民工应从自身观念、技能、组织性方面进行改进,以争取更多的保障。
1、转变意识,提升素质
返乡农民工应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加政府或企业组织的各种培训,努力学习从业技能和管理知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从而提升返乡后的市场竞争力,并借助政府的惠农政策,利用学到的经验和技术,促进自身脱贫致富。
关键词:贫富差距;公平;市场经济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人人们整体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拉大地现象。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字,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3年已经至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到达危险的边缘。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65,并将在2006年逼近0.47。
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人能给出准确的回答,但可以肯定的是要立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以下两点:(1)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必然的,因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核心名词就是竞争,而由于人们的能力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收入差距。(2)市场经济必须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当然我并不是说平均主义的公平,而是一种是机会平等的公平。
引起贫富差距是多方面的因素,但关键是在这种因素存在是否违公平的原则,这才是最主要的。一个人市场经济下一个人收入的多少,归根结底取决于本人的可替代性的大小。一个人的可替代性越高,收入越低,反之则越高。例如,靠脑力吃饭的微软总裁盖茨无人可替代,收入必然会很高。同理,靠体力吃饭的科比・不莱恩特,也是无人可替代,收入也是很高。他们收入高,大家也是认为公平的,所以他们所到之处才会受到英雄般的欢迎。人们对他们并没有产生仇富心态。
我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别:一是区域差距,主要表现沿海地区与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二是城乡差距,也就是城市地区与周边农村地区的人均收入差距;三是处于同一发展水平的地区(如同一省区、同一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的 差距。对与前两种类别,其主要是由于某种固态资源有关,如气候、地理环境、自然资源、或后生自然资源交通等。对于第三种类别,其主要由以下三种因素所引起的,第一,占有资产等要素多少不同,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资产等要素带来的非劳动收入可能还会有所增加,这就使可以取得非劳动收入的群体与贫困群体收入差距出现继续扩大的趋势。第二,人力资本投资多少不同。人力资本投资的差别表现为工资收入的差别是世界各国普遍出现的一个经济社会现象。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人力资本投资差距造成的收入差别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别表现在能不能找到工作以及工资收入多少。第三,体制等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
对于前两种类别以及第三种类别的前两种因素所形成的收入差距并不是人们经常谈论的,因为由于地理环境或由于资产要素、人的能力等因素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大家没话好说,这也是市场经济所提倡的。而现实生活当中人们不能容忍的是体制上的不公平、不公正所引起的贫富差距。这也是这片论文所要讨论的主题,从我国现阶段来看,体制上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给予一些当权者的行政资源造成了大量的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现象。例如,在维护农地集体所有的名义下,中国的农地不准自由买卖,只能由地方政府低价垄断收购。在这种情况下,为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出台的有关征用农地的改革措施,使一些享有特权的地方官员和享有金融垄断的开发商,可以作权贵之间的交易。农民作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则没有得到公正补偿。农地集体所有本来说是保护穷苦农民,结果已经造成四五千万因失地而致贫的农民。这部分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本来应该凭借土地产权,分享至少2万亿元的土地增值,作为重新创业的启动资本,并会因此大大改善中国城乡收入的基尼系数值。可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巨额的土地增值往往落入一些地方政府手中,并造就了一批富得冒油的开发商。这种例子还有很多,如小煤窑的开采,一些地方官员凭借一些行政资源(如开采许可证颁发等)进而入股或得到一笔不小数目的钱。这些人并不是由于他们有多大的能力,而是由于他们掌握一些行政资源。
第二:我国一些垄断企业凭借其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而获得高额的利润。我国目前的国有大型垄断企业主要在电信部门、石油部门、电力部门、医疗部门、教育部门、金融部门等,有数据显示,这些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他们并不是由于他们的体力或脑力的不可替代性,而是凭着他们所在的企业掌握垄断性的权力和垄断性的地位,进而可以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第三:我国现阶段应行的一些体制还有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比如税收制度,有的专家指出,税收本身是一种再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分配差距。但是我国的税收常常是一种反向的调节。比如个人所得税,工薪阶层在城市分配中的收入约占1/3,但其所承担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在45%到75%之间。这说明,工薪阶层和富人的收入差距,由于税收的调节不是在缩小,而是有所扩大 。还比如我国的再分配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国家财政每年花大量的投入大量的钱,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
那么对于上述体制上的不公平现象,我们应该怎样去处理这个公众最为痛恨的成因?
首先,我认为要更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改革,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的收入差距扩大,不是由于过度市场化,而恰恰相反,是我们的市场化不足,很多交易并不是在自由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上完成,而是由一些官员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所以说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其次,加强法制建设,整治非法收入。要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增加执行公务的透明度,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现象,要严惩、整治非法收入。要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税法,加强征管,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快政府改革,减少审批项目,不断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而使“权力精英”和“经济精英”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
最后,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当前,政府对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调节,只限于个人所得税,这既不会取消大大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也不会对职工的高收入发生较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政府垄断的范围和垄断价格等等加以限制。按照国际惯例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减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要加强对其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防止该行业与其他行业收入差距过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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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战略任务,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使命。它的宗旨、任务和目标,都体现了政治正义的价值诉求。政治正义也对推进这一伟大事业提出了具体的实施要求,主要包括:加大公共财政支持“三农”的力度、重视涉及“三农”的制度改革与创新、维护和增进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通常说来.政治总是折射出人类对良好公共生活的理想追求。总是蕴涵着诸多价值理念,政治正义便是其中之一。社会主义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善到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要实现的两大任务就是:一是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样。我们就得以从政治正义的视阈来解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课题。
一、政治正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性质诠释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充满了政治正义色彩的伟大事业。之所以这样说,是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体现着政治正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是.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地区的现代化。这样的宗旨,充分体现出政治正义的精神实质。
政治正义要求,“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之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用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这就是说,人应当被平等地对待。而政治正义是以社会基本制度作为其主题的。政治正义首要关注的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应用于该框架的各种原则、标准和戒律”。因此,政治正义必然要求社会基本制度无条件地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与权利。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推行的是一种工农分割、城乡分治的二元式制度安排。“农民这一群体在不平等的制度安排中陷入被歧视的境地”。[3】这种二元式制度安排在理论上不符合政治正义的要求,在实践上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造成了域乡之间巨大的发展差距。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出发点就是要改革过去那种城乡分割的歧视性制度,让公共财政惠及广大农村地区。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三农”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既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有利于农民这个受惠最少的群体,体现出分配性的政治正义;又是对计划经济时期农民为国家建设的资金积累所作贡献的偿还和回报.体现出补偿性的政治正义。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体现着政治正义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这一任务,是政治正义的具体体现。建国后.我国推行城乡分割的制度安排,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了土地上,导致了农业中的劳动力数量庞大、劳动者普遍处于半失业或季节性失业的状态之中、劳动力价格异常低廉,这些因素的影响
交织在一起,又造成了农民和农村的贫困化。目前这种制度安排仍未被彻底改变。其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城乡居民在就业机会、择业自由、劳动报酬、职业地位、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这种不平等集中体现为农民工的工资长期滞留于低水平状态,甚至还时有拖欠。农民这一群体在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受惠最少者”的弱势地位,正是长期以来农民就业不充分、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政治正义要求“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l‘‘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II而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恰好与这一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必须改变城乡分割的制度安排。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尽可能地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和农村走向富裕之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农民的就业不充分乃至贫困化,很大程度上是城乡二元制度造成的,这一现象是对农民极大的不公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要任务,使利益分配朝着农民倾斜,这既是对城乡二元制度的一种校正,又是对政治正义的生动体现。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体现着政治正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促使农民在社会角色、就业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模式、能力素质等方面向市民转变,在农村地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目标带有强烈的政治正义色彩。建国以来。我国在迁徙、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在这种制度安排的背景下,农民的利益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都无从谈起。而政治正义的平等自由原则强调,公民之间权利的平等性是绝对的、不可补偿的,必须无条件地得到社会制度的保障。显然,农民在城乡二元制度下的境遇不符合平等自由原则,有悖于政治正义的有关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民的能力素质,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农民的生命质量,提高农民的生命价值。这样,就能够不断缩小农民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问的地位差距、权利差距、收入差距和能力差距,减少城乡二元制度的负面效应进而彻底改革这一制度。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也是政治正义的体现。
二、政治正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要求
为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成功,政府必须按照政治正义的要求来推进这一伟大事业,至少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公共财政支持“三农”的力度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成因是财政的支持力度严重不足。因而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要加强公共财政对于“三农”的支持。这也是国外新型农村建设取得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纵观世界,大凡农村发展成就斐然、城乡差距明显缩小的国家,其农村建设在财力、物力上都得到了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已初具公共财政为农村公共物品“买单”所需的条件。2004年。我国GDP达到13.65万亿元,财政收入达到2.63万亿元。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占GDP的百分比也接近20%。因此。加强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已是情势使然。
公共财政在支援“三农”时其自身的运作也应满足政治正义的要求。例如,国家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大体制性、制度性的补助,削减中央各部门配置资源的权力。同时,应建立规范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事权财权一起下放,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使财政体制具有平衡地区问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从而缩小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人均享受基本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的差距。
(二)重视涉及“三农”的制度改革与创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改革一切涉及“三农”的不合理制度,并适时创立科学合理的新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政治正义的精神实质并满足政治正义的价值诉求。
涉及“三农”的制度改革与创新涵盖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地征用制度改革以及针对户籍、土地、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项制度的改革。这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与创新,其作用在于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制度安排体系,为农民创造一个平等进入、公平竞争、合法取胜的制度环境。这样的制度改革与创新正是对政治正义的践行。
例如。以政治正义的标准来衡量即可发现,我国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极为不合理。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只拥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流转权。基于这种制度安排,在征用农村土地时,开发商可以直接与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谈判,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可能会在村民大会上失语或者失势,更有甚者在农民缺乏知情权的情况下自己的土地就会易主,而自己得到的只是部分的补偿,这种补偿又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结果,土地被征用后农民不但丧失了作为生存和保障来源的土地资源,而且还分享不到土地增值的级差收益,从而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失利又失所的生活困境。从政治正义的视角看来.这绝对是一种不正义的现象。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切实维护、增进农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保护农民享有的平等权利,实现、维护和发展农民的合法利益。这样方能奠定和巩固这一事业的合法性基础.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农民的合法权益过去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和增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广大农民组织涣散.缺乏集体谈判能力。相关研究表明,“由于农民居住的分散性、生产方式的封闭性、社会交往与联系的局限性、思想观念上的保守性,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的利益集团,人数众多的优势被组织程度的松散所抵消,因而表现出的集体力量十分微弱。他们只能充当社会利益分配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而很少有可能以主动进取者姿态和实力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倾斜”。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推进,农地非农化的速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强制性的政府征地行为,有效保障了城市建设的土地供给,但同时也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困境以及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职责的一般规律出发,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责进行了界定。
1、政府行为失范是导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人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的城市化水平日新月异。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速,导致土地非农化、农民失地的的问题日益严重。农民失去了土地,“农民”身份不复存在,其低廉的生活和生存保障也随之失去,虽然农民在“转非”之初,有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助费,但那往往是杯水车薪,这就使得大量的被征地农民长期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边缘境地,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导致被征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很多,其中政府在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中的某种程度的不作为是主要原因之一。
其一,错误的政绩观导向。长期以来,“发展是硬道理”被片面地理解为“gdp增长是硬道理”。畸形的发展观必然导致错误的政绩观。各级政府官员的考核、升迁、奖惩无不与gdp增长、城镇扩建“美容”、道桥修建、招商引资等量化指标密切挂钩。土地是政府掌握的最大财产之一,通过有效运作土地资产,以地生财,可以实现收益最大化。为此,不少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为了追求政绩、扩充财政,盲目审批、出让国有土地,从事低征高售等投机活动,甚至认为“经营城市就是搞房地产,城市竞争就是地价竞争”。激烈的地价竞争,使得投资环境较好的经济发达地区,也竞相压低地价,降低门坎,以增加吸引投资的“亮点”。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年平均收人在500亿元以上,县、区土地出让金收人已占到其财政收人的1/3以上,有的高达60%。
其二,政府角色错位。我国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具有行政和市场双重主体资格:当政府作为市场主体时,政府就是经营者,负责土地供给,牟取土地经济利益;当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时,政府又成为社会管理者,它一方面负责供给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另一方面又对自身的征地行为进行监督,成为征地过程中的监督者。政府的这种双重角色正是造成征地过程中频频出现的诸如以地生财、权利寻租等行为失范的深层次原因。在土地交易中,地方政府对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的“服务员”角色漠然视之,却热衷于成为农民与用地单位之间利益博弈的“裁判员”和“运动员”。这样的博弈结果绝无公平、公正而言。在北京市郊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问题的调研中发现,基本所有乡镇政府都参与了和用地单位的征占地谈判,一些乡镇甚至明文规定乡镇政府应收取的土地流转收益比例。
2、政府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上应积极作为
征地是政府行为,养老也是政府行为,政府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思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市化发展与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构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积极肩负起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加大财政投人,确保所需资金及时筹集到位,并通过有效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2.1城市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和意志
建国初期,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让广大农村、农民付出了沉重代价。在当前城乡差距加大的社会背景下若继续采取“农业为工业积累”的征地思维是不可取的。这种观念不改,农民永远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城市化和现代化也不可能顺利实现。强调以人为本,就是强调城市化以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等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宗旨,不应以牺牲他们的利益为代价。为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确立“以民为本,不与民争利”的指导思想,把政府职能的重点从城市建设、盲目扩张、招商引资转移到社会保障、就业和教育等服务上来,其中关键是加速土地要素市场改革将土地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从政府手中还给市场和社会。“政府永远只是一个服务问题,而不是权力问题。”此外,要进一步完善党政干部政绩考核机制,把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状况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和指标,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存在的一味追求政绩、损害农民利益、粗放用地的现象。
2.2合理设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以及现有和可能达到的综合国力水平。所以,为被征地农民设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一复杂的问题只有政府部门才可能解决,各级政府必须要承担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责任,具体包括制度模式选择、统筹资金的来源、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运营和监管等问题。鉴于我国各个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完全统一。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使得本制度既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又保持了当地的竞争力。
2.3在资金筹集和保值增值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土地收益分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获得了土地收益的大部分,在这种利益分配格局之下,政府有必要,也必须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提供资金。同时这也有利于吸引那些不愿意为养老存钱的被征地农民积极参加这个养老计划,从而减少制度推行的成本。在基金人不敷出时,政府应充当“最后出台”角色,即当养老保障基金收人不抵支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各国实践证明,依靠发达的金融市场进行养老金的高效管理和多元化投资,是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但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无论是市场主体结构还是经验、技术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养老金进人市场后所产生的需求。为此,政府必须大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的改制进程,培养大量的合格金融中介机构,完善金融市场主体结构,同时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建设。此外,作为政府还必须制定完善基金监管的系列制度,形成养老基金监管的合理模式,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运行。
2.4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有序推进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运行需要国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会受到侵犯。现阶段为弥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立法。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适用范围,同时对受益人的资格和条件、发放标准和补偿办法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规定养老保障缴费义务人和国家的财政责任。三是规定养老保障的服务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体制。四是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以及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等等。以法律为依据,严格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运行和管理,只有这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扩大内需;农民收入;意义
我国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陷入低迷,扩大内需,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是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抉择。扩大农村需求,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我国经济聘问较快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1.农民增收的意义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为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中央提出实施扩大内需的发展战略。那么如何能够扩内需?一个国家内需大小的主要衡量指标只能是居民消费率,我国的居民消费率一直比较低迷,今年来甚至与国民经济即GDP的不断增长成反比。
2.农民增收的现状
2.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的基本状况
2.1.1第一阶段,快速增长阶段(1979-1984年)。这一阶段我国国民经济经历了从通货膨胀到通货紧缩的急剧变化,经过三年的治理整顿,我国国民经济已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宏观经济形势明显好转,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有了新发展,国家也再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民收入出现“井喷式”增长。
2.1.2第二阶段,徘徊不前阶段(1985-1988年)。随着以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取消实行了30多年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除个别品种(主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品种)外,一律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相结合,也不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计划。
2.1.3第三阶段,减收停滞阶段(1989-1991年)。这一时期,我国农业.生产走出低谷,粮棉油等主要产品出现恢复性增长,但在同时出现了农民增产不增收甚至减收的局面。这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0. 7,有的年份还出现了负增长。农民收入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退到了农村改革以前的增长水平。
2.1.4第四阶段,缓慢起落阶段(1992-1996年)。这一阶段农民收入增长形势逐渐好转。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这5年间农民收入实际年增长5. 6,但其间波幅较大。我国国民经济经历了从通货膨胀到通货紧缩的急剧变化,经过三年的治理整顿,我国国民经济己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宏观经济形势明显好转,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有了新发展,国家也再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民收入出现“井喷式”增长。
2.1.5第五阶段,.恢复增长阶段(1997-2005年)。这一阶段由于农业转型和体制转轨,农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伴随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显现,加上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及国际市场农产品普遍低迷的共同影响,农副产品相对过剩,出售价格持续低迷,农业增产不增收的问题日益严重;乡镇企业发展滑坡,乡镇企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功能明显减弱,农村经济发展严重受阻,农民增收缺乏支撑,收入增长十分缓慢,是改革开放以来最为低迷的时期。
2.2农民收入低速增长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农民收入低速增长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户生产投入的增加,而且对城乡农民收入差距的缩小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产生了不利影响。
2.2.1农民收入增长滞缓,迫使农民紧缩消费。农民消费支出的停滞和下降,导致目前农民的总体消费水平仍然较低,生活消费仍未摆脱以必需品为主的生存型消费模式。
2.2.2农民收入增速减缓,直接影响农户的投入积极性。2005年农民人均生产费用支出比上年减少6元,将物价变动因素扣除后,实际投入量比上年下降约2个百分点。这既反映出农民生产积极性受道了影响,又反映出农民现金收入不多。
2.2.3农民收入低速增长,使一度缩小的城乡差距呈现再度扩大的趋势,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获得全面发展方面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一方面,一部分城市居民由于对日常工业用品,特别是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基本饱和,而新的消费热点尚未形成,因此产生了消费疲软现象;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受收入水平的限制,从而导致购买能力不足,无法进入更高层次的消费状态。
2.3辩证认识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滞缓问题
对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的认识,既要看到它对农村、农业及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认识到它是当前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和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但同时又必须看到,这是在我国农村、农业和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难以避免的现实经济现象,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3.制约农民增收的诸种因素分析
3.1制约农民增收的自然因素
3.1.1洪涝、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民减收甚至绝收。
3.1.2农业生产周期长等特点,增加了农业成本,致使农民增产不增收甚至增产减收。
3.1.3闭塞、偏僻的地理环境和农业经营分散的状态,使农民生产的回报率大打折扣。一是交通不便,多村处在高寒边远山区,路途遥远,地势险要,村级通车难度大。
3.1.4自然资源的限制,使农民生产效率降低。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耕地面积比例不大,种植业可利用层面有限,并且投资边际效益递减。
3.1.5生产生活条件的低劣,加重了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
3.2制约农民增收的社会因素
3.2.1农产品供求格局发生变化,农民增收日益受市场约束。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使我国农产品的供给总量已经能够满足需求,绝大多数农产品已由卖方市场过渡到买方市场,由长期短缺转变为供求基本平衡;全国主要农产品的供求矛盾,已由总量矛盾为主转向以结构矛盾为主。
3.2.2农外产业发展速度放慢与城镇化进程滞后,农民非农业收入锐减。农外就业是农民进入买方市场后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家庭经营规模一直很狭小,劳动生产率低,农民只靠从事农业生产和出售初级产品是很难富起来的。
3.2.3国家的宏观收入分配政策偏差,使农民增收面临明显不利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科学,三靠投入。
3.2.4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对农民收入增长有很大影响。近几年来,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急速膨胀,自然资源消耗极大,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3.2.5农产品价格下降。受农产品供给总体过剩、品种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以及国家连续两年大幅调低粮食、棉花收购价格的双重影响,最近几年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不少农产品价格已低于成本,导致农业增产,农民不增收,甚至增产越多,亏损越多。
3.2.6农业结构调整乏力,且缺少资金、技术支持。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还没有成规模,小农户大市场仍是我国产业的基本格局。普遍的农产品过剩,全面的农产品降价,使农户如一叶扁舟处于大海之中,惶惶然而不知所措。
4.金融危机对农民增收的影响
美国的次贷危机对农民增收的影响深远,从农民收入来源结构看:一是工资性收入增速放缓,受企业不景气、农民工提前返乡、务工报酬下降、劳动力转移等影响,增长幅度有较大回落,二是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缓慢,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和去年其本持平。
4.1农村务工富余劳动力回归,农民工资性收入下降明显
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国深受其害,世界经济发展面临困境,我国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不可避免。危机发生后,我国产品和服务出口大幅下降,很多企业运行维艰,倒闭、停产、停工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作为我国主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地――东南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重要城市,尤其是珠三角、长三角所提供的就业岗位骤减,而且很多岗位的劳动报酬也大幅下降,农民工择业、就业越来越艰难,同时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正在我们这儿显现。
4.2农业面临下滑压力,农民在第一产业上获得收入存在不确定性
农业的低收益、高成本、高风险特点,是农民工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原因。近几年来,农产品、农资市场沉浮不定,农业生产所获利润空间被压缩的很小。
4.3农民增收滞后于经济增长和消费增长
一方面农民收入水平还偏低,差距在拉大、速度比较缓慢。另一方面,农民的生活支出却逐年在增加,农民生活和生产费用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增加低于支出增加不平衡的现象比较明显。
4.4农业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目前,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涉及到农业信贷问题,虽然相继推出了小额农业贷款,但担保条件比较苛刻,贷款的投放面和投放额还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农村全部贷款所占比例很低,信贷资金不足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瓶颈之一。
5.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及对策
5.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要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入手,抓“工程型”增收。一是要增加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资机制。二是国家的投入应尽量采用直接投资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直接补贴等形式,让农民直接受益。同时,增加投入应与推进“一事一议”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形成规范的“一事一议”制度。三是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中介来开展,这有利于集约利用各种资源和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四是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沼气管护为重点,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的新机制,延长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并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5.2提高农村经营管理水平
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用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规模经营,解决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环节单打独斗现状,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比较效益;探索农地入股合作利益分配新模式,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强合作社活力,让农民能够获得销售、加工等更多产业链条上的收益。
5.3稳定农产品价格
农产品价格剧烈震荡,大大增加了我国调控农产品供需平衡的难度。因此,要加强和改善农业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统筹处理好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
5.4完善农业风险防御
要建立农业稳定增产增收的保障机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要设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基金和损失风险保偿机制,保障涉农险保和农民的利益。扩大保险覆盖面,切实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
5.5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农业经营性收入是农民增收的一个主要来源。要因地制宜拓展农业的多功能性,打造功能多样、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财政扶持、信贷服务等优惠政策,扶持一批服务功能强、内部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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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养老;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体制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是家庭养老是老年人的一种自然选择。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习惯于在青壮年时期将自己的全部收入和积蓄用于养育子女和置办家产,并在年老时全部交由子女掌管,不预留自己的养老费用,而是由子女担负起父母年老时的供养责任。表面看来,这是晚辈对长辈哺育的一种回报和反哺,其实质则是老年人对自己青壮年时期劳动成果的延期享用。二是家庭养老是老年人的一种精神选择。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老年人的需求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式的满足,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中的照料。调查资料表明,85%的老人希望由配偶或子女来照料日常生活。三是家庭养老在农村有着丰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渊源。在农村老人享有极高的威望和权利,已自觉不自觉地养成了尊老、养老的良好习惯,形成了以孝敬、赡养父母为荣,以虐待、歧视老人为耻的社会风气。四是农村家庭经济供养的能力得到增强。1978—1997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家庭财富从233元增加到5940元,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从18元增加到1334元;每年粮食存量从人均64公斤(1980年)增加到562公斤[1]。绝大部分农民新建或改建了房屋,电视机、电冰箱、电话、摩托车等已进入普通家庭,娱乐、教育、文化、服务等支出的比重大有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程度也得到提高,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能力和主动供养自觉性得以增强。
土地被认为是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这也是农村养老与城镇养老的一个重要差别,本论文试图论述土地在不同情况下对养老的支持程度,为制定农村养老政策提供实证依据。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就业保障、生活福利和医疗养老保障的可靠手段,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我们所指的土地对养老的支持程度是指土地对农民养老经济需求的满足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满足这些需求的经济支持有多大比例来源于土地收入。
除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我国大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时难以普及,因此,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作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方式,仍具有现实意义。通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提升土地的保障能力。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加工增值程度,同时,改善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积极鼓励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使土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股份的形式界定给农民,农民可按股分红。此外,各地应尽快建立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土地通过反租倒包、转包、租赁、土地产权入股、大户托管等形式,合理有偿地流转起来,使农民从土地上获取更多养老支持。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问题研究回顾
关于农村土地对养老的经济支持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少争议。刘书鹤认为,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在城乡均难以充分就业的大势下,土地的作用就在于它保证了广大农民就业或部分就业的条件,保证或部分保证了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来源。虽然农民外出打工者呈增长趋势,但多数在外生活不稳定,如果找不到工作或对工作不满意,还可以回来种地[2]。
肖来付认为,在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土地是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谋生手段,也是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可以说,土地是家庭养老的基础。然而,在如今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所能够占有的土地资源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出现了危机,“土地养老”的保障功能呈现出弱化趋势[3]。
温铁军明确提出,农地现在最主要的功能不是生产资料而是社会保障;姚洋也认为,“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他把这种机制称为土地社会保障制度,认为这种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生产效率方面的损失(姚洋,2000)。梁鸿通过对苏南地区的研究指出,土地已经不能担起抵御农民家庭生活风险的重任,他把这称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虚化”(梁鸿,2000)。齐莉梅根据对我国东、中、西部的实证研究,分别把农村人口自身拥有的土地、家庭等养老资源和社区、国家等外部供给的制度保障资源的状况描述出来。指出传统意义的耕地保障功能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工业化社会、老年化社会的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需求,只有耕地经营规模大、农业市场效益高的地区,耕地才能产生现代社会意义的生活和养老保障作用(齐莉梅,2004)。
一般认为,土地保障只是在风调雨顺的好年景才能靠得住。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灾害频繁的国家,每年不少地区都会遭受自然灾害的侵害,国家在这样的时候也会全力以赴地扶贫救灾,帮助农民渡过难关。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农民获得的只是生存保障,即解决温饱问题。然而,人生问题不仅是温饱问题,还有生病、伤残、老年丧失劳动能力等问题,一场重病,就有可能使一个家庭陷入贫困甚至倾家荡产。在我国,农民对于土地,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没有权力变卖土地以解决燃眉之急,所有只有靠借贷(高利贷)或变卖家产(大多数人除了最基本的生活用品,没有多余的家当)解决面临的困难。从国际范围来看,虽然许多国家农民都需要依靠土地养老,但基于土地实现养老的途径却很不同。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农民即使遭遇产销风险(天灾人祸、信息不对称、生产过剩)和道德风险(子女不孝),生活失去保障,但由于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仍然可以通过出租和出卖土地养老。在我国,农民依靠土地养老面临的各种风险,不仅大于发达国家,而且大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附带风险的初级保障,因此依靠土地养老是靠不住的(刘翠霄,2006)。
也有学者对土地保障或“土地福利化”提出质疑,“土地福利化”是指由农民耕种自己的分地来给自己提供保障,而社会组织(政府、社区、企业)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这种由于政府不承担任何义务,因而农民也享受不到任何权力的所谓保障,根本不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这是指提供保障的义务不能“私有化”,即政府不能把自己的义务推卸给农民,而土地保障或“土地福利化”等于政府让农户自己保障自己,即把保障的义务私有化了,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必要再谈农民的社会保障?(秦晖,2003)
我们认为,土地是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传统社会土地为农民提供绝大部分生存保障(尽管是低水平的),在人们的收入多元化的今天,土地收入仍然占农民收入的很大比例。国家统计局2008年4月24日的数据显示,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户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2008年一季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1494元,其中,工资性收入人均608元,农民务工收入人均355元。其中,本地务工收入人均123元,外地务工收入人均232元,农民出售农产品的收入人均555元,出售种植业产品的收入人均284元,出售林产品收入人均13元,出售牧业产品的收入人均236元,出售渔业产品的收入人均22元[4]。可见,直接或间接的土地收入占农民收入的37.15%。目前,我国仍有3/4的农户是纯农户或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农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户,来自农业的收入高达60%以上[5]。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农业收入差别很大,为农民养老提供的保障程度也不同。因此,有必要研究土地的养老保障程度,了解土地利用形式对养老保障程度的影响
二、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的现状
随着土地收入比较效益的下降和人们养老消费的增加,土地收入对农民养老的支持程度普遍降低。梁鸿在2000年对苏南农村地区土地保障能力作了估算和评价。鉴于我国现阶段农地的所有制形式,农户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保障作用主要来源于土地的收成。苏南大部分家庭的土地收益在5000元以下,占有耕地家庭总数的90.6%,平均家庭土地收益为2521元。只有9.4%的家庭土地收益在5000元以上,平均为6518元。土地收益与家庭生活消费相比,在一般农户中,有81.6%的农户的土地收益已不能应付家庭日常的生活消费支出。也就是说有81.6%的农户靠土地收益已经不能完全保障日常生活,何况农民的养老支出除了吃穿、看病和零花钱,还包括人情往来和文化休闲开支。在苏南土地收益减去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剩余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为4.9%,在500—1000元的为4.3%,在1000—2000元的为4%,超过2000元的为5.2%[6]。如果以1000元剩余收入为具有保障能力的标准,那么在苏南地区,在整个有耕地的一般农村家庭中,只有9.2%的家庭尚有一定的土地保障能力(约占家庭总数的8.1%)。
通过调查说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老人的消费层次主要在满足吃穿和看病等基本需要层次,但是,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和贫苦地区农村老人的消费结构和生活质量有明显的差异。
根据我们对100人的调查,农民的人均年养老费用2000元,农业收入的年人均625元,养老支持程度为31.25%。综上所述,可见,目前农村家庭中的土地保障功能是比较弱的。
为什么保障程度下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农业的收入在降低,二是养老费用在提高。
导致农业收入低的原因很多,首先,农业利润难以实现。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农民的收入难以有稳定的预期,农产品的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以及农资价格的持续上涨,抵消了政府的惠农政策,是农业收入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的主要农资品种比1990年平均涨幅400%以上,根据我们对河北、山东、河南、辽宁等地50户农民的访谈结果,除去种地生产资料投入,大多数老年人的种地纯收入平均只有400元,其中,有18%的老年人的农业纯收入为负值,他们不能通过在土地上的劳动来养活自己。能够靠土地收入吃饭的人为34.1%。能够除吃饭支付日常生活费和医疗费用的分别只有22.4%和12.3%。总体来说,能够靠土地收入来供给吃饭和日常生活的比例非常低,还不到1/4。以河南沈丘县D村老王家为例,家庭人口五人,儿女、儿媳均在外常年务工,他与老伴经营全家承包的5亩土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2007年的每亩生产成本:种子45元(包括麦种:0.6元/斤*20斤;玉米种:5.5元/斤*6斤),化肥428元(包括复合肥:110元/袋*3;尿素:98元/袋*1),农药70元,机械149元(包括耕作:72元;收割:60元;播种:17元),水电39元,总投入(不含人工成本)为731元。而每亩的收入为:小麦900斤,单价0.82元,亩毛收入738元;玉米800斤,单价0.73元,亩毛收入584元。加上政府的粮食直补46元,一亩地全年收入1368元,扣除成本每亩只有637元的收入。这一收入是不含自用工费用的,根据当地的折算,每耕种一亩地,需要投入的劳动力大约需要12天,当地每天的劳动力工资标准是50元,这样每亩的劳动力成本是600元,扣除劳动力成本,种粮的农民每年的纯收入只有37元。所以,农民这样评价农业的收入:“我们一年到头种田得到的就是自己的人工钱”。可以看出,农业的生产和收入水平实际上相当于为农民提供了一个低工资的就业机会。农业的收入只是保障了农民的温饱,按照当地的养老费用(我们估算平均为每年2000元)农业收入的保障程度仅为31.25%。
其次,农业经营面积小。我国农村人口多,耕地少,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经营耕地仅2.07亩,户均耕地仅7亩左右。这一现状决定了农民一家一户不可能单纯依靠土地大幅度地增加收入。按照经济学原理,如果人均耕地面积不变,单靠增加其他要素的投入量将带来边际收益递减。在现有的人地比例下,农民即使像绣花一样来经营土地,增收幅度也非常有限。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试图通过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的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之一。我们对北京、河北的调查,由于人均土地面积小,产业结构调整并没有给农民带来显著的收益。
再次,农业保障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土地对养老的保障体现在土地收入的积累和老年后的劳动能力两个方面。根据调查,农村居民有32%的农户没有储蓄,43.6%的农户没有明确的储蓄计划,只有25.5%的农户有很强烈的储蓄倾向。其储蓄的目的更多考虑子女教育和子女婚嫁。我们对50户的老年农民调查,几乎全部都是为了子女而储蓄,没有为防范养老风险而储蓄的动机。可见,在农村储蓄不是家庭养老保障的可靠经济来源。那么就只有在土地上劳动才能实现土地的部分养老支持。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从60岁到80岁,存在较大差异。平均劳动年龄按70岁(调查对象中86%老人70岁后不再参加农业劳动)算,70岁以后失去农业劳动能力的农民就难以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特别是粮食种植业由于利润低难以转租他人)。
养老费用的提高也是土地养老支持程度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与传统社会相比较,当今社会不仅养老支出的项目在增加,而且标准不断提高。传统社会农民的土地养老保障实际上是温饱型的养老保障,除了维持最低水平的吃饭、穿衣、住房外,一般没有什么其他需求。而今天的养老保障除了温饱,还包括了娱乐(如看电视)、通信、医疗、人情往来等,需要支付水电、煤或煤气等费用,据我们粗略统计,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的养老保障项目比30年前多出了2陪多。而且标准不断提高,以穿衣为例,过去的“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传统已经不见了,过去没有电视、冰箱、电话等费用,而今天这些成为老年人生活必需品。但是,农民人均的土地面积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土地带来的相对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降低了,农民的收入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这是土地养老支持程度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提高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可行性分析
那么有没有办法提高农民土地的养老保障程度呢?近些年,各地通过变革农民土地的利用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在提高土地养老支持方面有不少经验值得总结。其中,影响较大、效果较好的有以下四种情况:
1.土地股份制改造
土地股份合作制始于1992年,广东南海区进行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其基本做法:(1)将集体资产及土地折价入股。以联合社(行政村)或经济社(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全面丈量土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土地价值,作为入股依据,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联合社或经济社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2)配置股权。以净资产量化给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配置股权。配股方法则各地因地制宜,多种多样。(3)股权管理。规定股权不得转让、抵押、赠送、继承和不得抽资退股。(4)进行“三区”规划。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业开发区和商业住宅区。近些年,许多地方在尝试推广社区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南海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保护农民利益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一方面,通过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作股量化,给农民配股分红,使农民能够获取稳定集体资产收益。据统计,2005年,全区股份分红金额达10.29亿元,人均股份分红1523元[7]。另一方面,社区合作组织经济实力的增强,使其有能力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建立了合作医疗、退休金发放、升学参军补助等项制度,还通过修建道路、学校、幼儿园、绿化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对土地股份合作制学术界褒贬不一。但从养老保障的角度看,这一做法无疑值得研究和借鉴。因为当老年人劳动能力下降或失去劳动能力后,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保障农民土地利益的实现,为养老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以土地入股,农民自然可以获得其所带来的赢利,从而为农民提供一项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解决了基本的生活问题。此外,土地的股份制改造为社区合作组织改善农村的设施和发展社会事业提供了基础。
2.促进土地流转
调查中发现土地养老支持程度与土地的经营规模和土地能否自由流动有关。首先,土地养老支持程度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提高而提高。我们比较了同一村庄经营耕地面积的大小对养老支持情况,种粮的农民人均一亩土地的养老支持程度为31.25%,人均5亩土地的养老支持程度为159%。在辽宁的一户农民承包了690亩耕地,老两口每年纯收入可达5万元以上,可提供全部的养老支持。在北京郊区,我们也比较了不同经营耕地面积的农户的养老支持情况。但是,如果耕地面积增加到人均10亩,每年的纯收入可达到6000元以上,可基本满足农民养老的经济需求。我们调查的一户78岁的老人,还供养着一位98岁的老父亲,两个老人承包了50亩果园,靠78岁老人管理(采摘季节要雇工),每年的收入在3—5万元,可以提供两位老人的全部养老费用,每年还有储蓄。当我们问这位78岁的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后怎么办时,他说:“希望把土地作价转让给他人”。由此看出,土地流动对规模经营和老年保障都是重要的。就是被学术界指责的“反租倒包”也是受到老年农民欢迎的,在山东荣成宁津乡夏家村一老年农民这样讲述自己的愿望:“当不了了,希望能把土地租给别人种,能给我个口粮就行”。因为大多数年轻人对经营农业没有兴趣。“反租倒包”这种形式对解决老年人的土地价值实现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途径。
无论是规模经营还是土地出租的实现,都依赖于土地产权的变革。土地产权拥有形式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进一步发挥,也影响到养老支持程度。国际经验证明,私有产权的保障比国有产权和公有产权更有效率,韩国和日本的的成功说明了这一点,我国台湾的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台湾在1949—1953年期间将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得到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在随后的10年里,农民家庭年收入增长150%(罗伊,等,2000)。盖尔·约翰逊认为,可以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以补充农民养老金的不足[8]。也有学者提出,赋予农民永佃权,土地可以成为农村老年人稳定的投资方式。农民就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这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9]。
3.调整产业结构
为了了解不同种植结构对养老的支持问题,我们对果树种植和蔬菜种植户进行了调查,特别是对设施农业的收入进行了详细调查。结果表明,经营设施农业可以提高农民收入,每个大棚(占地一亩)年纯收入平均为7200元,比粮食种植高出10陪多。但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明显增加,如种大田作物平均每亩每年需要的劳动工作日为15天左右,设施农业则需要200个工作日(春秋冬三季)。而且设施农业劳动强度大,一般到65岁便难以胜任大棚里的劳动。但由于收入高,对储蓄养老具有一定意义。此外,发展果树与设施农业和大田作物相比,既可稳定收入,又能节省劳动力,这也是提高土地养老支持程度的有效措施之一。
4.发展旅游服务业
最近几年在大中城市周边出现的观光农业、休闲农业、采摘农业、旅游农业等,其实都是农民依托自己的承包地,通过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乡村旅游,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度假、农事体验的新型产业,我们对京郊农业旅游的发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发现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不仅为农民致富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而且显著延长了老年人的就业年龄,为农村养老保障开创了新的空间。以土地为依托发展旅游服务业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农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人们可以根据旅游消费者的需要调整自己的种植结构,如有的农户种植黄瓜和南瓜,有的种植杏核、樱桃,有的则种植花卉等,这种种植结构的调整是充分尊重消费者需要基础上的自组织现象,因此充满了活力和生机。二是农业产业链条有效延长,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使农产品从田间一直延长到餐桌,升值空间是其他产业化途径难以实现的。三是农民收入显著提高。无论是产业结构调整,还是产业链条的延伸,都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条件,在我们的调查中,乡村旅游户平均收入在5万元,特别是为老年人创造了一个“老有所为”的机会。多数乡村旅游户认为,只要他们能够劳动,可以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养老保障。
以上这些提高农民养老支持程度的途径不是在任何地方都能发挥作用的,如乡村旅游的发展就只能在大中城市周围和有独特资源的乡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施也只有在经济发达地区才能实现。因此,提高农民养老支持的具体方法要因地制宜。
四、结论
农村家庭养老无论是对社会、对老人均具有重要意义。家庭养老具有国家、社会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功能。因为养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前两者国家和社会可以给以适当的帮助,但第三个功能却是国家和社会无法替代的;同时,家人更了解老年人的各种需要和生活习惯,与公共养老机构相比,在保障资金相同的情况下,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相对更高些。完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可以使我国避免走上西方式福利国家的覆辙,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社会保障之路。但是,家庭养老的巩固、继承与发展依赖于土地提供的养老支持程度。我们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提高土地养老支持程度有助于农村老人提高生活质量
土地对老年人的作用有三个,一个是作为生产资料,老人自己在土地上进行生产,土地的产出是老人的收入来源,作为日常消费经济来源。另一个作用是土地的交易价值,当老人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种植土地时,可以把土地交给子女或转包给他人,也可能被征用或占用,老人可以得到别人因为耕种土地而交付的转包费或征地补偿金。对农村老人来说,给子女耕种和转包给别人都是以放弃土地使用权换取生活来源为代价。以上两种情况下,老人都能直接从土地得到收益。第三个是土地作为有价值的资源,通过土地的继承交换子女养老,土地的继承能否交换子女养老,取决于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和交易资源的价值。
实践证明,土地的产权制度、土地的利用方式影响土地的养老支持程度。姚洋曾对农地的不同的产权拥有对经济绩效的影响作过系统研究(姚洋,2001),他从土地的保险功能及其对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方面回顾了土地在中国农村所扮演的集体保险功能,并通过理论模型研究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什么时候不会阻碍农地产权改革,地权改革所带来的效率改进就足以抵消土地的嵌入式保险功能的损失。要发挥土地的保险作用,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租赁市场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大多数学者认为,地权的不稳定和土地交易权受限制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的影响,其影响途径是降低要素配置效率和减少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在某些时候还会造成农户降低对土地的短期投入(何凌云,等,2001)。因此,我们认为,要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和养老支持程度,重要的是要稳定土地承包权,有必要变目前的有限期承包为无限期承包,给农民以承包地的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权利,这样不仅使农民对土地收益有较长的预期,也可以加速土地的流转。一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可以获得土地流转的收益,另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可获得规模经营的收益。另外,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和农产品保护政策也是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和养老支持程度的重要方面。
2.提高土地养老支持程度有助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和保存
应该看到,现代人敬孝意识在趋向淡漠。在实际生活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对父母尽孝往往被一些人放在最次要的位置。有的甚至把老人看成是家庭的包袱,厌恶、不赡养甚至遗弃老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要强化人们敬老和养老的意识,仅靠宣传是不够的,因为家庭养老作为一种文化是由特定的生产方式和其特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文化的保存需要载体,其中土地较高的收益和继承是重要载体之一。齐美尔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所有接触都是以给予和回报等值这一图式为基础,……没有这种相互性,社会平衡和凝聚便不复存在……在不能等值的关系中,感激起到了补充物的作用,它建立了相互关系以及服务和回报服务相互关系的纽带,甚至在这些关系没有由外在强制加以保证时也是如此”(布劳,1987)。有了交换,社会才成为可能,才有了关系和人伦。当然,父母和子女之间抚育和供养的交换,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换,它是在温情中进行的,而且是不对等的。父母对子女的养育更多地出于生物本能,是自觉的行为,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则在血缘亲情之外,还有道德压力和责任,主要体现为一种社会行为。由于社会的变迁使赡养正在从伦理取向向利益取向倾斜,从生育伦理型的养老模式转变为交换型的养老模式。这样,老人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对其老年生活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实施上,农民收入低是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家庭养老,必须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增加收入,尽快脱贫致富,使得赡养扶助老人不仅成为大家自觉自愿的行为,也成为大家力所能及的行为。
3.提高土地养老支持程度不能替代社会养老体系建设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主张强化家庭养老意识,以家庭养老为基础,并不是否定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中国农村养老应该走“家庭养老保障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核心,社会养老支持为主体”的养老保障体系。家庭提供吃穿住行费用,履行赡养义务。但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难以全部承担老年人的照料事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就显得十分重要。可以借鉴日本介户保险制度中介的做法,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精神慰藉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体育旅游服务等涉及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服务。上海的经验值得农村养老借鉴。上海市的居家养老服务从2000年开始启动试点,至2005年底已在全市19个区县都成立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233个街道(镇)建立了助老服务社,并建成了83家社区老年日间中心[10]。参与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和帮困,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政府的责任在于发展和完善老年人的医疗保健事业,加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为老年农民提供养老补贴等。由于农产品的特点,靠土地收入养老存在很大风险。土地不同于养老金,它需要通过劳动才能实现其价值,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只能找人代耕,而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种方式经常会遇到困难。因此,政府通过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或者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体系)是其他途径不可替代的。提高土地养老支持程度的意义在于强化家庭养老意识,减轻国家养老负担,但不能替代社会养老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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