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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单位人”到“社区人”:完善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现实背景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社会结构的一大变化是大量社会成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区人”。大量社会成员身份的转变,给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原有的单位组织管理网络弱化,而我国社区发展明显滞后,尚不足以承担基层社会管理重任。一些基层的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由于不能及时解决或处理不当,影响了当地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要求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面对日益复杂的现实情况,必须转变基层的社会管理体制并加以完善。
二、从“管制”到“治理”:完善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
“管制”和“治理”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两种不同行为方式,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一是行为主体及权威来源不同,从一元到多元。传统的“管制”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绝对地位,管理行为的主体及权威的全部来源都只能是政府,呈现出典型的一元化特征。而“治理”虽也需要权威,但来源渠道不一定是政府,更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更多的是依靠合作网络的权威,是一个多元参与的结构体系。
二是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从自上而下到上下互动。“管制”的权力运行方式总是自上而下,依靠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强制的行政命令,对社会事务进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非常强调权力的上下互动,强调通过合作、协商、参与等方式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是一种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其权力运行的向度是多元的、双向互动的。
三是社会参与程度的不同,从强调服从到鼓励参与。政府“管制”因推崇权力的唯一性及绝对性,非常强调社会对其绝对服从,排斥社会参与,以便政府对社会控制及管理的顺利实施,但也造成社会参与性及政府回应性的严重不足。“治理”则强调合作网络的构建,重视公民社会的培养,鼓励多元参与,强调民众通过社区、NGO、NPO等社会组织与政府对话,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
四是管理方式的不同,从控制、规制、法制到服务、协调、回应。“管制”强调政府对社会的绝对控制,强调结构规制和行动规制,实行统一化管理,较少容忍差异性、多元化的存在。“治理”体系则是一个多主体平等参与的对话网络,以服务于各成员为宗旨,以成员的共同利益为追求目标,强调通过合约参与者的自律行为、互动性减少规制成本,增加公共事务的回应性。
从“管制”到“治理”,不仅是行为方式的转变,更体现了价值理念的嬗变。通过治理的实现,政府对于基层社会事务将由直接管理、控制变为引导、协调多元参与。所以,治理是一个更契合现实的理念,是一种更能实现基层社会管理良性运行的行为方式。
三、从“依赖政府”到“发展社区”:完善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集中凸显期,要想在基层实现总书记提出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就必须创新并完善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完成从“政府管制”到“社区治理”的重大转变。
首先,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一方面,政府必须厘清行政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政府委托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的边界,实现国家权力运作模式由“统制”、“管制”向治理、自治的转变,实现由政府绝对主导向引导、疏导的转变,实现由行政命令向协调、沟通的转变,实现由直接提供服务向购买服务的转变,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最终实现由“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华丽转身;另一方面,政府应该专注于指导和帮助社区成立社区组织,为社区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支持,帮助社区大力提高其自治能力,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社区大力支持,确立社区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改变“管制”模式下,政府直接向社区提供公共产品的做法,变“服务生产者”为“服务购买者”,通过鼓励、扶持一批NGO、NPO等社会组织,使之有能力承担生产公共产品、提供公共服务的重任,促使政府实现从“全面干预社区”到“政策引导扶持”的职能转变。
其次,要以多元参与为实现途径。一方面,要激发和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和参与意识,强化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和身份认同,构建社区公共意识。要推动社区制度规范化、配套化建设,完善社区居委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建设,畅通社区居民利益表达渠道,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来推动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NGO、NPO等社会组织,政府取消对其进入社区的政策,并从财政、税收、准入登记等方面对其提供政策及资金上的支持,鼓励其获得在社区内开展活动的持续资源,规范相关社会组织行为,实现政府、社区、居民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与良好合作。
再次,要以加大投入为实现保障。一是要加大人员方面的投入,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政府要选派一部分具有社区管理及服务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人员进入社区,更要加强对现有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关于社区管理及服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社区管理及服务人才队伍,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二是要加大资金方面的投入,将更多的财政资源投入基层社区。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能力,财政预算支出适当向社区倾斜,另外可以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对社区建设进行投入,实现社区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三是要加大物资方面的投入,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原有的社区基础设施加以修缮,并兴建一批新的设施,如社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游乐健身设施等。
最后,要以社区发展为目标追求。一方面,通过转变社区治理观念,实现社区治理的善治模式;通过构建社区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多元社区治理主体;通过与时俱进的制度建设,为社区治理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完善责任监管,形成监督与约束机制。通过以上建设,实现社区自身的发展,增强其自治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体;另一方面,社区治理也并不是完全摒弃政府作用的自治,必须坚持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作用,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下,实现社区的发展,最终实现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
摘要:基层社会矛盾需要最大限度地通过个体以及各种基层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的方式来化解,矛盾频发凸显了基层社会组织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要真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需要重新定位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
关键词:基层矛盾;基层社会组织;利益机制;功能;定位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主体和思想观念日趋多元化,在这一背景下,基层矛盾的呈现了密集、易发、高发的特点。在社会治理机制尚不能完全跟上社会变迁的节奏的情况下,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衍生出更广、更深、更严重的矛盾。在和社会建设过程中,一个科学有效的,能够化解矛盾的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尤其重要。
一、基层矛盾纠纷凸显了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
任何社会均难求永久不变,在现今这样经济利益主体和思想多元化的社会中,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机制应该成为法律考虑的一个必要因素,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把矛盾化解于萌芽阶段。美国的著名社会法学家斯科•庞德说:“吾人皆有许多欲望和需要,而欲得到满足。...........个人的欲望常和他人的欲望冲突,或妨碍他人的欲望。法律的工作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工程的艰巨任务,也就是一种致力使生活必需品能为众人所分享的工作。”为使法律达成上述目的,庞德建议,法学家首先需要对特定文明社会的实际事项或众人的实际需要做出调查,求得社会众人行为的基本原则,也就是社会的法律基理。根据这些基理原则,再制定“利益纲目”,分列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如此,在发生任何争执,也就是不同的利益诉求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可利用既定的“基理”与“纲目”,本着“最少数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原则,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机制。[1]
但是,法治国家的建构并不意味着国家通过法律调控社会生活的一切,恰恰与此相反,它更意味着最大限度地通过个体以及各种基层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的方式来解决社会自身问题。[2]我们虽然应该强调法律在均衡社会冲突利益上的功能,求得特定的社会于特定的时间内能够获致社会公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有在普遍意义上才能发挥作用,也是就说,并不能切实有效阻止利益冲突的发生。这就需要搭建这样一个平台,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快速迅即地出一个合理的解决之道的平台。这样的平台,只有内生于人民群众的社会实际生活中才能有效的发挥这种职能――基层社会组织具有先天的这种特性。
基层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型机制,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基层矛盾的纠纷。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诉求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对于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层矛盾纷争背景下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
基层社会组织是否能真正发挥其内在功能,取决于三个要件。第一,基层社会组织存在的前提是政府和基层社会组织间关系的顺畅,基层社会组织不是“与政府争权”,而是在“帮助政府更好的管理社会”[3]。第二,基层社会组织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一个科学的决策层和比较合理的组织架构。第三,在具备前面两个方面的同时,确立了问责机制,建立起了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十分的关键,能够有效的完善基层社会组织自主管理能力的不足。在面对基层矛盾纠纷高发的情况下,基层社会组织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基础上,客观上需要重新定位其内在功能。
首先,基层社会组织作为利益协调机制组织。基层社会组织作为一个与政府共同管理社会的机制,能够更好的培育出正确的价值观,能有效的发挥利益协调的机能。在众多领域之内各个利益群体在其所组成基层社会组织中都有其话语权的存在空间。一方面是来自本群体的声音,一方面是来自共同体的声音,在两种声音合力之下的思想舆论更能真实的反应大众的心声,从而确认下来的价值观也更容易被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基层社会组织机能的发挥能够引导人民正确处理多重复杂的个人和集体、局部与整体、眼前和长远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避免利益矛盾纠纷的引发。
其次,基层社会组织作为利益诉求机制组织。基层社会组织架构出了制度性的平台,它不仅仅是一个从属附庸的组织,而是一个可以和政府处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对话的利益诉求机制组织。一方面它对群众的利益要求能够正确及时的作出对应的回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它能正确的定位出人民群众利益冲突的性质,很好的克服了把矛盾纠纷盲目政治化或形式化的风险;再一方面它能掌握好妥协和让步的尺度,使调解和互助成为解决纠纷的理想化形式,提高其解决相似基层矛盾纠纷的效率;最后它还采取了认错与相关责任相结合的处理方式,改变了以往“全对”或“全错”式令人难以接受的做法。通过这种基层社会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仅能使诉求得到相关应当的关注以外,而且从利益表达者来说,也很好的提高了利益表达的理性化程度。
再次,基层社会组织作为矛盾调处机制组织。为人民群众更好地化解矛盾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一是基层社会组织得以建立起来的群众基础比较好,这种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起来的制度,能更好的找出利益冲突的焦点,更有利于社会公平分配的实现,可以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机率;二是由于基层经验信息比较充实,有充实的纠纷解决资源,能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便利和帮助,使纠纷发生后能够及时妥善的得到解决;三是能够起到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规范化的基层社会组织程序,能够保证纠纷解决处在一个独立和公正的环境下得到解决;四是基层社会组织本身的特征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社会秩序、对受害人提供直接救助,并在事后能够及时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最后,基层社会组织作为权益保障机制组织。基层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也能找到发挥自己机能的一席之地,促进权益保障机制职能的有效发挥。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为了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悬殊,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基层社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方面能够切实发出不容忽视的声音。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基层社会组织极力呼吁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有效的贡献了自己独具优势的功用。最后表现在在健全公共财政制度方面上,基层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其所占有的大量丰富的基层群众资料,来反映民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状况,从而有益于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需求比较急迫的相应的教育、卫生、社会事业等领域中。
三、结语
只有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社会自身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效率才得以提高,才能更大程度地激发了社会的活力和动力,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进行。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国家政府职能应从以前的“大包大揽”的状况中挣脱出来,应把一些社会能够自我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移给相应的基层社会组织来管理,提高全社会的公民意识。政府只需必要的管理、引导和服务,以便基层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进而促使基层社会组织实现人民自己的矛盾自己解决的局面。
参考文献:
[1]马汉宝.法律思想与社会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328
[论文关键词]农民 组织化水平 乡村 治理结构
[论文内容提要]我国农村弱质性的社会基础以及农民组织化水平低的基本状况,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所以,要在尊重农民权利和自由、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对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影响;村治理结构的改革。因此,要不断扩大农村自治体的规模,逐步实现乡镇自治,实现农村社会自主治理和民主治理。
在我国,农村居住分散情况十分普遍,农民原子化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这是一个不争的农村现实情况,人们常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然而,农民的这种低组织状况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理解为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的过程,针对当前的社会理想、国家目标或现代化导向,有目的、有意识地对农民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间能够有高度的契合,能够实现顺利的对接。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农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与国家力量相配合实现国家目标并获取自身福利的实践过程”。而农民与国家、市场高度契合、顺利对接、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的结合点就是农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
从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村民对村组织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点不可信”和“有点可信”之间,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组织;更严重的是,在农村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败、不检点的行为也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组织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动依靠的不是权威而是权力。农民对村干部和村组织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碍了“村两委”组织功能的发挥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观地说,基层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强大而积极的,但比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强人意。或者说,目前的基层组织体制,如果说在动员和组织经济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乡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适应的。所以,改善乡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基层组织改革必须有大动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在的任务是要再造基层组织体系”。再造农村社会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状况,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创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要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策的空间里改造基层农村社会基础,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在农村社会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这有利于促进基层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体现在: "
首先,在基层农村政治建设上,农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意识的成长,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过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对国家权力社会监督的机制化。从民主管理的角度看,农民组织可以平衡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制约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防止强势群体侵犯农民权益,“必须让社会中的主要利益团体联合参与政府组织,以此来防止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利益集团”。。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格局的深刻变动,农民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的许多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就需要农村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单个农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整个政治参与体制中处于劣势;而且,作为单纯原子化农民的政治参与,容易带来政治参与的失序和低效,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建立与国家政权的联系通道。从农民组织的公益性来看,它会更多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关注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统筹社会各方,兼顾弱势群体,发扬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广大农民应该组织起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各式各样的农民组织,集中农民意见,代表农民利益,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对话,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以增强农民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层农村经济发展上,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向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转型;有利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经营的有序竞争,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宏观组织。应该把原子化的农民个体结成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也可以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农民互助协会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贸易和流通体系建设中去。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电话、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传输工具在农村的使用,农村市场服务型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等方面提供了许多便捷服务,有利于农民r解市场信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规模,避免盲目生产}在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基层社会和文化建设方面,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农民个体来说,一方面,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控制的减弱,使得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从而产生对各种社会组织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自发结成各种组织,如生产帮扶组织、特困户救助组织、儿童上学接送组织等。这些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互助、公共援助、社会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大多数农村家庭很难备足各种农具,很难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因家庭劳动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种农村组织的帮助。除了在物质利益方面需要实际帮助以外,农民在体育、卫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还需要组织实体,以便于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卫生活动、文化活动等。这些活动既能满足农民的社会情感需求,也能满足他们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组织的各种活动,不乏有迷信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违法活动。所以,我们要对农民进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消费观、婚育观,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让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式各样的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使这些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成为乡村治理的中心,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在经济上,这些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的经济管理,可以把乡镇政权从繁重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切断了乡镇政府作为“谋利性政权人”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这些组织参与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建设,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样,乡镇政权可以从传统的政治管理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者而是调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员”。这样就切断了上级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压力型体制的通道。在社会文化建设上,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和互助活动,实现农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这样,乡镇“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了网状管理系统”。乡镇政府与农民组织及其他社会主体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显然,上述的治理结构必然涉及到乡镇政权改革的未来走向问题。从现有的对未来乡镇改革的各种观点来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乡镇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庞大、农村生产水平低下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所形成的黏滞性给治理带来难度;还因为我国以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到现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理顺乡村社会的各种结构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随着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的政策、措施会不断出台,各种新的情况也会不断产生。所以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调适过程。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所采取的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实问题的乡村治理路径,都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病。因为随着一个问题的解决,难免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同时又产生解决新的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就要寻找产生乡镇问题的根源: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
[关键词]社会治理;农村宗族;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86 ― 02
中国农民聚村而居,村与宗族始终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转型使得传统宗族势力重新找到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资源空间,宗族组织在农村开始活跃,对农村村民自治的实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基层社会治理中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
(一)农村宗族德育传统对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凝聚作用
农村宗族比较注重传统道德教育,通过宗族文化这个载体,宗族道德被不断传承,很多宗族都秉承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道德,尽管其中不乏封建伦常色彩,但也凝聚了许多传统道德精华,对宣扬和保持优良传统道德具有一定教化功能。《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中选录的孔子宗族的族规家训中,就规定“务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为圣裔”、“崇道重道,好礼德”〔1〕。山东淄博翟氏在总结该族历史经验时,提出“尊老、敬老、赡养老人,乃吾族之美德……如果人类把血脉相连的亲缘丢掉,那么罪恶便会疯长;如果人们把最具良知的孝道忘记,那么世间便失却了真情。”〔2〕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农村宗族宗法关系一直与基层政权并存,农村宗族承担着一定的组织、协调、教化和救助的义务,维系了农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时至今日,在宗族文化内化下的传统道德仍然是维系农村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基础,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着很好的调解功能。实践证明,现代文化与传统宗族文化经过适度整合可以统一, 其功能可以促进当代乡村社会的和谐。
(二)农村宗族力量对基层行政权力的制衡影响了乡村政治民主化进程
马克思曾经提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社会收回国家这三种防止国家权力蜕变的途径,村民自治就是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和社会收回国家的重要表现形式。〔3〕随着国家制度安排的多样化,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由国家严密管控变成了村庄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在农村,村民会认为村委会背后有乡镇政权的支持,他们往往会在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宗族力量的帮助,宗族力量无形中成为制约基层行政权力的一种独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和选举的公正性,影响了乡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①借助宗族这种隐性的形式,农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表达共同体,参与乡村政治,悄然改变了农民对政治的冷漠观望,逐渐由动员性政治参与向自觉性政治参与转变,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和乡村民主化进程。
(三)农村宗族力量与国家行政权的博弈促进了新型治理权威的形成
农村社会一般并存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权威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宗族权威,并随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消长。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国家行政权的触角开始从农村抽离,由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比较单一,其利益价值取向和村民的实际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它更强调依法治理。〔4〕而广大农村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②,乡亲间的关系让人们依赖彼此,更加注重一个“情”字,人们会认为宗族权威本土化一些,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权威与宗族权威博弈的结果是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农村村落权威,这种权威既是依据父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宗族观念,同时也是基于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威而形成。它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是伦理道德规范之治和国家法律之治的结合,著名学者诺斯指出,历史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必须要以其本身的传统作为历史的起点,否则结果就会是四处碰壁,头破血流。这种新型村落权威的形成发展体现了现代化进程中对历史传统的扬弃。
二、基层社会治理中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
(一)农村宗族族规形成了与国家法制的紧张状态
农村宗族以族规宗法替代法律,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紧张冲突。宗族“人治”主导下的族规制度规范过分强调族规家法的重要性,强化同一宗族对本族的文化认同感,这种狭隘的宗族思想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法治相差甚远,损害了法律的规范性。从族规所涉及到的内容上来看,有些族规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的抵触之处,如林氏族规第十条规定,凡是有族人做事不端,违反了族规祖训者,交予公祠审议后,才可以交由政府机关处置。〔5〕违规者一般会受到训斥,罚款,严重者将会受到身体上的惩罚。有些强大的宗族势力依仗着“家大族大”称霸一方,对国家的法律政策视而不见,甚至运用暴力抵制正常执法。此外,农村宗族力量对农村集体械斗的影响由来已久,宗族常常成为农村集体械斗的主导性力量。宗族族规文化所传递出来的精神与公共权力所要求的民主、平等格格不入,抑制了乡村社会竞争精神的成长。
(二)农村宗族力量影响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
农村村民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地域关系为基础构成了他们日常的生活范围和生产关系,形成 “熟人社会”亦或“半熟人社会”,这也是宗族力量的存在基础。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推进,农村宗族力量不可避免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产生了碰撞和冲突,宗族力量从某种程度上排斥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阻碍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选举,选出具有一定威望和凝聚力的村民委员会对于村民自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宗族力量强大的一些村落,农民希望选举时“自家人”和“本房人”能够当选,村委会的选举实际上演变为各大宗族势力谋求本宗族利益的舞台。它以牺牲没有强大宗族势力可以依靠的小户村民的利益来换取部分村民所谓的公平,形成大族垄断的局面,造成了村民自治组织职能弱化甚至异化。
(三)农村宗族文化的传播抑制了现代农民的培育
农村宗族力量的复兴使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宗法裙带关系网、臣民意识等带有封建文化印记的落后思想意识得以形成和蔓延,宗族“不仅使社会内部缺乏有机的联系方式和变革因素,而且使社会在与外界的联系中倾向于封闭和保守”〔6〕,村民人格独立性与创造性被压抑,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缺乏,与现代社会对公民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利于现代农民的培养。我国是农业大国,8亿多农民的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严峻课题。不仅要使他们在经济生活上得到改善,而且要使他们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心理结构、思维方式上也要走向现代化。
三、基层社会治理中规制农村宗族促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一)在法治框架内合理整合农村宗族力量
农村宗族力量的发展和存在与现代法治要求有背离之处,应将族规宗法纳入到社会规范体系和道德准则中来,确保族规宗法和国家法律政策在同一个规范体系中,在吸收族规宗法中传统精华的同时,逐步消解与国家法律冲突的部分,使德治和法治在农村基层以恰当的方式结合。当前乡村社会的选举为宗族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一个合法入口和现实平台。在农村基层选举以及治理整合中,要在国家法律规则范围内,将宗族力量整合改造到国家政治体系中,使其在法治框架内参与农村社会公共权力角逐。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农村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其发展水平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农村的推行使得农村生产呈多样化发展,村民与村委会的利益关联弱化,村委会对农民收入影响微乎其微。在市场条件下,只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才能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关联也才会随之增多,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才能增高。另一方面,只有集体经济发展了,宗族力量的经济职能才可能弱化甚至分化,村民参与基层民主才能更为理性,较少受宗族力量的影响,现代民主法治的土壤才可能逐步形成,从而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
(三)要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
首先,要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支两委的职能划分,当两者的职能权限不明确,出现了重合或者职能管理空白,国家法律政策就难以在乡村落实。要修改村委会选举中的委托投票制度,明确禁止全权委托,并就“近亲属”的范围作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机构对村委会的监督权,完善对侵害村民自治权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建立维护村民自治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目前, 村民自治权运行中的经济纠纷、选民资格纠纷、政治权利问题(如贿选)等均未纳入司法保护范畴,司法保护的缺失损害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性。再次,要对农村宗族问题专项立法。宗族问题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手段和外部强制加以消除,只有持续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设,让科学、民主、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宗族力量才会丧失生存的空间。
〔参 考 文 献〕
〔1〕谭毅溪,石勇.宗族复兴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影响〔J〕.江西社会科学,1998,(11).
〔2〕新续翟氏五支世潜・序言.转引自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45.
〔3〕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
〔4〕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98.
〔5〕林氏宗族族规,2000年修订,第56条.
〔6〕工宽让,贾生华.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化〔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31.
① 据对中部某县26个村委会选举的调查,很多村为了让各自参与竞选的宗族候选人成功获选,宗族之间都进行了比较激烈的宣传活动。不少大宗族的候选人在关注自身竞选的同时,也更为关注竞选对手和选举主持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选举的透明度、公正度。
②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在城乡之间大规模的流动,在城镇化过程中,大批农村村落被消解,但从整体来看,农村社会仍然是熟人社会。
[收稿日期]2014 ― 12 ― 15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区媒体的兴起,不仅仅是传统纸媒应对危机,寻求自我转型发展的探索创新,从本质上看更是政府改革、社会治理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寻求沟通之道的必然产物,社区媒介的中国特色之路,产生了独特的第三方组织,在政府与社区之间起到沟通和桥梁作用。
关键词 社区报 媒介社区化 社会管理 创新
一
自2014年以来,笔者先后北上南下,对我国京津冀、晋粤沪等地区的传统纸媒单位做了一系列的调研,综合业界与学界的研究,初步得出以下结论:至少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传统纸媒的改变之路似乎只有两条,一条是政府买断的党报公益化,另外一条是以提供购买服务为主的媒介社区化。前者对于已经产业化了的传统媒介而言,是一种被动的危机,而后者却是一条可以主动尝试的机遇。相比较而言,前者对于传统媒体本身而言无异于扼腕断臂,而且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言,后者的意义或许更大于前者。
根据相关资料与调研,目前在我国能够成功运营的媒介社区化模式,主要为传统媒体与基层政府合作共同创办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我们不禁会担心社区媒介在运营中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与主体性?一些研究者也曾就作为舶来品概念的社区报在我国10年的发展实际,质疑社区报可能遭遇到了“水土不服”,但在笔者的调研中发现,很多社区媒介的“操盘手”对这一问题却一直持有乐观态度。在他们看来,在全球化政府改革与科学政府新型管理时代到来的背景下,政府没有必要事无巨细,在政府职能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会改变以往单一社会管理主体的模式,转为寻求多元化社会管理主体的模式,将以往自身的很多职能分化到更多的社会组织身上,在政府的领导下协同解决社会问题,这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未来媒体的工作就是把政府职能与百姓需要连接起来,以市场的办法解决社会问题,非党报媒体产业的未来出路必然是转型为社会服务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政府和社区之间最强有力的平台与桥梁。只有走出藩篱、凤凰涅槃,才能在市场与营销竞争中,占领最好和最后的终端——社区家庭。所以,基于我国的媒介环境与以往社区报的实践经验,采取与政府部门合作的模式,而且一定要保证社区报的最终话语权和管理权在基层政府手中,在这个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回归公共服务,在他们看来,这将是中国媒介社区化最安全的模式,至少在现阶段是如此。于是,正如同数十年前一样,在一片纸媒将要消亡的哀叹声中,以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主的社区媒介不断出现,媒介社区化竞争浪潮,实际上已悄然到来。
本文结合笔者对我国京津冀、晋粤沪等地区的传统媒体的调研,综合相关的文献研究,以合肥地区的社区报为案例进行分析,试图解答社区媒介是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又是如何提供公共服务的,以此来思考社区媒介未来可能的发展机制。
二
社区报,是指服务于城市中的社区读者,强调其归属感的报纸。①自2004年以来,这种早已在欧美地区存在的媒介形态,不断被国内媒体尝试创办。在当下中国的媒介管理体系下,社区报成为了媒介社区化的主要代表。
2013年5月22日,合肥晚报报业集团旗下合肥晚报推出了安徽省第一张社区报《滨湖新闻》,开始在传媒大变革以及合肥“大建设”背景下试水社区报的探索。截至2014年7月1日,共创办了10张社区报,并且争取在年内完成15张的布局任务。通过对这10份社区报进行文本分析以及对相关人的访谈,我们发现,合肥地区社区报在实践媒介社区化的进程中,运营团队除了在新闻业务方面“创新”和“苦干”外,还积极的探索社区媒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与机制。
1、深耕社区大小事,建设新型关系纸
在新媒体时代,围绕着单纯的新闻传递问题,社区报并没有时效性优势,像合肥地区已经创办的10份社区报全部是周报。而且如同前文所述,社区报要做的就是想办法将政府与社区更好的连接到一起,做好平台与桥梁。所以,很多社区报经营者干脆把社区报定义为“关系纸”,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新闻纸”。
(1)做家门口的新闻。好的社区新闻正是“当地的新闻、原创新闻、社区报记者自采新闻”②。2013年《滨湖新闻》发行之后,以“报道家门口的事”为宗旨,还开设了“邻里事”、“菜篮子”等版面,提供一些类似辖区大妈带你逛菜市场推荐当季菜谱,家庭主妇带你逛超市选择优惠产品,辖区银行的理财经理向你推荐最新的理财产品等内容。这些来自特定辖区的生活信息,虽然“小”,但对于生活在该城市社区的居民而言,却是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而这种面向小区域的新闻信息是很容易被追求高发行量的传统都市报所忽视的。社区居民想关注的事情,才是社区报要重视的事情。社区报借助可以贴近生活、贴近社区的优势,拉近社区居民与社区报的距离,吸引更多的社区居民关注,获得社区居民的信任。
媒介社区化与传统新闻理论并不矛盾,只是强化和彰显了媒介社会功能中传播、协调和娱乐功能,弱化了社会监督的功能,更加追求社会效益,而不是商业效益。
(2)做政府与社区的连心桥。社区报借助信息传递将基层政府与社区联系在一起,将社区居民联系在一起,把社区居民的心情、感情、生活与需要的服务联系在一起。社区报创办的“公民议事厅”、“市民会客厅”等,吸引社区居民来唠唠开心事、烦心事,聊聊家常事、社区事。这种互动、交流的过程,为社区报提供了最有价值的社区新闻素材,将社区居民的所思所想、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呈现给基层政府。与此同时,社区报将基层政府为社区建设所做的工作反馈给社区居民,帮助社区居民及时的了解相应的法规政策。社区报的这项工作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开放性的社区空间,为社区和社区居民与政府之间就社区建设问题的协调与协商提供“连心桥”,实现各方之间的信息沟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避免以往因为缺少交流而造成的矛盾。
(3)做社区形象建构的帮手。社区报对基层政府管理创新的探索还体现在对基层社区建设的形象建构与呈现上。社区建设的水平需要通过社区形象的建构来呈现,社区形象的建构又要通过媒体的传播来实现,然而基层社区对于传统媒体来说,并不是时时刻刻都具有新闻价值的。社区报背后拥有传统媒体资源、专业的人力资源以及可以带来的社会资本,一方面它本身就可以参与到所在社区的形象建构与呈现之中,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注意力。《北城新闻》从2013年12月5日开始,以美好乡村的生态宜居、兴业富民、文明和谐,以及美好乡村建设前后图片对比做了4个专题,集中展现了长丰县农村的变化,这些变化的背后反映出来的正是基层政府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区报在这些版面的建构之中,让硬性的政策宣传、主题塑造,软性的走入读者心中。这种润物细无声般的形象建构,对希望能够及时宣传自己辖区内取得的成绩的基层政府而言无疑是多了一个帮手。对基层政府部门来说,和这个“帮手”合作,不同于以往在涉及宣传的时候,有被动的感觉,而是相互依存的信赖。社区报作为社区的一部分,主动参与社区建设,与政府部门互动,这也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
2、培育社区参与感,建构社区共同体
社会转型期间,由血缘、宗族等组成的“熟人社会”被由社区形成的“生人社会”所代替,社会人口流动大,人际交往少,人际关系淡漠,这种状况尤其出现在一些新建设的社区之内。当下中国的社区发育程度对于社区居民而言,仅仅是一个生活区域,对社区中还要上班工作的青壮年群体尤其如此。他们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活动范围是同工作区域相关的,而下班之后的活动范围基本上与社区活动关联不大,多属于个人生活圈内的活动。“在个人至上的工业化和现代化社会,一群陌生人如何超越个体私利形成具有集体责任感和归属感的社区?”③自滕尼斯以来,这个困扰西方社区研究的核心问题也在困扰着当下中国的社区建设。
在分析合肥晚报社区报的文本,以及对社区报负责人的访谈之后,认为合肥晚报社区报对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还体现在利用文化的力量,打造“纸上空间”,搭建“户外舞台”,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感,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建设之中,以此来建构社区的生活方式与社区的共同体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1)“纸上空间”与社区建构。合肥晚报社区报现已发行9份社区报,每份社区报根据社区发育程度与文化构成,制定不同的报纸定位,以此来实现社区报的办报风格的差异化。这种差异化的背后,一方面体现着社区报为了适应社区文化的差异而做出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区报为了培育不同社区文化所做的努力。
“中国目前所办社区报还是‘中国特色’,行业印记明显,社区居民的参与度过少。”④合肥晚报社区报在差异化定位的同时,招聘市民记者,吸引社区的居民参与到社区报的内容生产之中,让社区居民既是社区报的读者,也是社区报的作者。开放、参与、分享、互动,这是互联网时代对媒介转型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与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所重合的部分。社区报定期设定相关的议题,用一种开放的心态,吸引社区居民参与到报纸的新闻生产之中,利用社区报形成的“纸上空间”,参与、分享、互动。
社区报打造 “纸上空间”,进行舆论引导,让社区居民在潜移默化之中将社区报看成是“自己的报纸”,在这个空间之中进行着关于社区建设的交流,进而实现社区居民对社区文化的认同,完成社区共同体在社区居民想象中的建构,形成“我们的社区报,我们的社区”的观念。
(2)“户外舞台”与社区建构。打造尽可能多的户外舞台,这是基层政府部门在推进基层文化建设的时候,可能想做却力不从心的地方。社区报参与到户外舞台的搭建中,可以利用市场的力量,通过吸引赞助或者投放广告等方式,获得财力支持;通过动员社区居民参与进来,解决人力问题;通过与基层政府合作,获得基础设施的支持。比如,《滨湖新闻》组织的“滨湖狂欢节”系列活动、《北城新闻》同长丰县合作举办“美好乡村请您回家看看”活动、《高新新闻》组织“高新区植树节植树活动”;《老城新闻》组织老城区桃花节相亲活动等等。
由社区报与基层政府合作共同举办或者单独承办这种社区活动,让多元化的力量参与到社区文化建设中,这本身就符合文化体制改革的理念。这种开放的户外的文化活动越多,社区居民就越来越主动的走到户外,走到社区的公共空间之中,由陌生变得熟悉,逐渐形成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现实中面对面的交际互动,对社区居民形成社区共同体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3、回归公共服务事业,探索公共服务模式
“公共服务社会化,不仅有政府‘放权’的过程,更有政府‘还权’的过程,把本应由社会承担的那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真正交由社会来行使。”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推动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在政府职能转型期间,很多原本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社会工作,慢慢将会转移给一些有能力的社会力量。
“如果能够将一个新闻机构从这种商业化模式中解脱出来,就像美国的大学一样,成为一种社会组织而不是盈利组织,新闻还会有美好的未来。”⑥美国学界和业界掀起的关于“报纸公共服务模式”思潮的目的实际上就是呼吁媒体向公共服务转变,而不是依旧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这股思潮对正处于媒介转型期间的中国媒体而言同样具有可借鉴之处。
在具体操作上,社区报深扎在社区,通过举办市民议事厅(珠江时报社区报)、市民会客厅(合肥晚报社区报)等类似的项目,致力于帮助政府解决社区居民的日常所需。而这些大事小情,往往又是基层百姓投诉无门、政府恰恰又无暇顾及的小问题,有些做法甚至写进了当地区街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里。
一些地区社区报的负责人想把社区报与政府的更多职能部门紧密对接,建立联动机制,比如组建基于社区和媒体联合基础上的“市民服务中心”,集中精力解决政府为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社区媒体作为拥有公信力、号召力、影响力的社会组织,有能力参与到社会公共服务的整合与提供之中。
社区志愿服务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主要途径之一。社区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社区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社区志愿者资源整合,以及社区公共服务的展开,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社会组织来协调组织,而基层政府委托的社居委由于还要处理行政性事务,分身乏术,回归公共服务的社区报正好弥补这个欠缺。合肥晚报与合作街区如庐阳区、滨湖区启动了合肥晚报社区义工合晚“帮客”的志愿者组织,建立和运营着一支专业化、细分化、常态化服务的社区义工队伍,细致科学服务辖区有需要的家庭和人群,并以此为引领,将相关经验和组织架构推广到市内的其他社区,最终形成系统和规模化的合肥晚报社区义工组织,深耕社区,服务百姓。
三
媒介社区化是传统媒体面对媒介变革带来的碎片化、分众化现象,所采取的产业转型之路,同时也是传统媒体应对城市化布局的新举措。从本质上看更是政府改革、社会治理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寻求沟通之道的必然产物,社区媒介的中国特色之路,产生了社区报这种独特的第三方组织,在政府与社区之间起到了沟通和桥梁作用。尽管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对社区媒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有利的机遇,但我们还要看到以往实践中未曾解决的一些危机,社区媒体在完成作为媒介本身的职能的同时,更要提供社区与政府之间沟通、协商、协调的民主平台,在潜移默化之中培育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重构社区的共同体意识,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自觉性,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协调社会力量回归社会公共服务,共同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或许,这正是中国媒介社区化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①陈凯:《走进美国社区报》[M].南方日报出版社,2011:14
②④宁田甜,《目前在中国,没有一份真正意义的社区报》[N].《大河报》,2013-05-20
③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7(4)
⑤陈庆云,《我国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内容及其重点》[J].《公共行政》,2003(3)
⑥王学锋,《迎接新闻业的“小时代”》[J].《中国记者》,2014(5)
关键词:新媒体 社区治理 微信
一、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的基本情况
2013年呼伦街道率先创建了“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打开了党群、干群沟通的新途径,荣获了“第三届全国基层党建创新案例优秀奖”。目前,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由两部分组成,订阅号提供组织、技术支撑,微网提供应用信息和服务支撑。
二、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实际中发挥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了政务公开的职能。平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坚持向群众“讲实情、说真话、办实事”,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也避免了虚假信息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方便了居民,提升了民主意识和民众参与热情,确保公众有效监督。
(二)充分发挥了汇聚民意的职能。呼伦街道利用平台试图探索创新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新机制。如微信平台收到居民群众咨询、反映问题的意见及时回复,变“单向灌输”为“双向沟通”。针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个人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利用平台的自动回复系统,及时地、细致地给予解答,搭建了汇集民智新平台。
(三)充分发挥了便民的职能。平台在实际工作中将一些社会谣言及时澄清,对居民关心的国家普惠惠民政策及时,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谣言的扩散传播,避免群众产生心理恐慌而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做到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传统治理方式的思维惯性。笔者曾在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经过对公众平台的实际运营及创建过程中,明显可以看出,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还薄弱。微信作为一个独特的公共空间建构了一种新的社会生活模式,对新媒体的应用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2.推广应用滞后。基层干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他们还不能完全掌握和运用新媒体,还不能成为新媒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支持者和推动者,制约了新媒体在基层政务上的运用和发展。
3.运营人才缺乏。虽然以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在基层政府社会治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是懂得新媒体运营的人才缺乏,运营人员缺少必备的知识体系和专业素质,没有开发能力,只能被动应用,不能适应形势和民众需求,成为制约新媒体发展的关键。
(二)原因分析
1.新媒体的覆盖小。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而微信正是新媒体产品代表,它的应用在社区居民的认同感上还是问题重重,社区活动、交流方式、情感归属、科技自身的问题影响其应用。
2.新媒体的投入不够。在深化改革时期,对社会建设尤其是对基层社区治理还没有纳到重要位置,使得基层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社区治理方式,对于创新社区治理方式等方面投入也很欠缺,缺乏人、财、物等的投入。
四、完善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应用的对策建议
(一)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搭建平等交流的开放平台,推动不同主体间实现合作共治。公众权利的高效有序运行,需要建立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搭建诉求互动表达平台,通过各方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和认真考虑他人的利益诉求,在平等协商和彼此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对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共识①。所以,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搭建交流自治的开放平台,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提升决策的可行性,实现共治与善治。
(二)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建立双向权利运行模式,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制约。利用新媒体建设的互动、监督平台能够较为充分地实现在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的开放,使所有利益相关者自由自愿参与进来,并不受任何歧视与阻碍,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实现有效监督,并通过新媒体传播的放大效应,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机制。
(三)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形成多元冲突、矛盾激化的缓冲地带。目前社会转型期,需要健全和蓬勃发展的社会,增强社会的构建需要公共领域的培育,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极大的张力,而“公共领域”充当了这种张力的缓冲地带②。新媒体参与社区治理对于缓解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不同阶层和利益主体之间找到一个平等平台,运用新媒体表达对社会的态度、观点与立场,政府通过新媒体利用大数据云计划,进行处理分析,搜集社情民意。
(四)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不断开发新媒体推送便民服务功能,创新社区治理服务路径。群众希望获得“一站式”且无间断24小时、零距离的服务,新媒体为这些期待提供了可能。在社区治理中,互联网思维与“网络化基层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发展趋势③。利用新媒体高效、便捷、传播网状等特点,打造为民服务平台,社区各项业务工作及服务流程,提供各类民生服务。新媒体可以通过一系列专门的、有针对性、细分群众的服务,对服务对象实现兴趣爱好、职业年龄等专业化细分,满足各类公众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凝聚共识。
五、结语
本文对呼伦街道运用新媒体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治理理论和调查研究为视角,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总结,为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参考。
注释:
①金世斌:《公共权力运行中的公共利益悖论及其消解》,《上海城市管理》,2014年第05期,第11-13页。
②宋瑞霞:《公共领域: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的缓冲地带》,《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第9页。
③杨敏、杨玉宏:《“服务D治理D管理”新型P系与社区治理新探索》,《思想战线》,2013年第3期,第23页。
参考文献:
[1]Melvin Delgado, Community Social Work Practiceinan Urbancontext: The Potentialofa Capacity Enhancement Perspectiv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2000.
[2]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宋瑞霞.公共领域: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的缓冲地带[J].法制与社会,2014,(06).
关键词: 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机制创新;法治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5-0032-04
针对当前基层纠纷现状,如何更好地构建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以及如何寻求在法治化路径下进行纠纷解决,是改善基层治理机制、维护基层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回应社会转型期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实现社会治理和体制创新的主要任务。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即在对当前基层纠纷现状进行介绍、说明的前提下,对当前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具体适用进行评述,提出通过优化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寻求以法治化手段为主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的路径。
一、当前基层纠纷总体情况概述
(一)基层纠纷的基本内容
所谓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对抗、矛盾冲突存续的一种持续的状态。当前发生在基层地区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传统型纠纷,如婚姻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宅基地纠纷;另一类是非传统型纠纷,也叫新型纠纷,是指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基层地区基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冲击下产生的矛盾、冲突,如村民自治纠纷、村干部特定行为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土地征用征收纠纷、农房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消费者侵权纠纷、农民工劳务报酬及用工损伤损害纠纷等。总体来说,纠纷主体日趋多元化,涉及群众生存、发展权利的纠纷持续增加,纠纷涉及的领域逐渐扩展,纠纷造成的破坏力更加持久。
(二)基层纠纷的基本特征
目前发生在基层地区的纠纷呈现的基本特点主要是:传统型纠纷的数量持续上升,利益纠缠与纠纷缘由更加复杂,由纠纷引起的矛盾、冲突程度高,如关于赡养父母的问题、夫妻离婚问题及遗产继承问题等,一旦不能及时、妥当地处理,往往极易演化成恶性的刑事案件;非传统型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利益诉求表达多元化,诉求渠道相对不够畅通,权利表达与利益救济机制相对缺失,纠纷烈度明显增强,纠纷解决方式多样化并趋向寻求法治化方式解决,对息事宁人的认识基于利益导向不同而趋向复杂化。
(三)对当前基层纠纷的理性判断
基层纠纷产生后,矛盾得不到化解,诉求得不到回应,很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即使微小的纠纷也极有可能产生“蝴蝶效应”,最终引发恶性刑事案件或。虽然纠纷的产生有消极作用,但是也有其积极意义,必须客观、全面地看待纠纷的发生:其一,在社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纠纷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是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利益结构调整等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一般纠纷是“高压锅”的安全阀,典型纠纷是制度发展变革的契机和动力。其二,纠纷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进行纠纷解决时,必须要对纠纷有着理性的认识,要掌握正确处理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必须在社会治理进程中不断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其三,减少、解决和预防纠纷是政府的基本任务与职责所在,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主体,必须负起责任,在送法下乡、提供纠纷解决多元机制和途径等方面发挥优势,[1]44-45注重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提供和完善,增强制度建构与机制创新的积极性。
二、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适用的实证分析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共识,也是当前走出纠纷解决困境的基本出路。目前在基层中存在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和非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两类。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层面上可以划分为两大体系、四类机制。两大体系是指司法体系与调解体系,四类机制在基层的具体表现即以司法所为中心的人民调解机制、以公安派出所为中心的治安纠纷解决机制、以人民法院和各类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为中心的调解机制。此外,在基层中还存在各类具有协调性质的调解机制,如乡镇和县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综合治理办公室、县区以上各类协调委员会和协调机构。对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适用的评述主要是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庭这四类国家纠纷解决机制。
(一)以公安派出所为中心的治安纠纷解决机制
基层治安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的纠纷类型多为治安纠纷及纠纷主体间存在不同程度暴力冲突的纠纷。基于基层群众对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这一认知的高度契合以及基层派出所设置的网络化布局,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纠纷化解的免费性、快速性、主动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等特点满足了基层群众对纠纷解决的基本要求,基于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在未来相对较长一段时期内,不仅会有越来越多的纠纷流向公安机关,而且排查与解决民间纠纷也将成为基层警务工作的重点。对于以基层派出所为中心的治安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从快速化解社会冲突、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角度统筹谋划。[2]34-39一方面,作为一种化解矛盾冲突的应急反应机制,治安纠纷解决机制对预防与减少因纠纷而转化为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一纠纷解决机制还需要从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内部管理、完善绩效考核、增加技能培训等方面对现有机制进行完善。
(二)人民调解组织纠纷解决机制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将基层调解组织的机制建构和制度完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方面高度重视基层调解组织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以司法所为中心,形成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组织;以乡镇党委为中心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或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进行行政调解;此外,还设立大量行业调解组织、特殊部门调解组织等。另一方面,在调解组织运行机制上予以完善,不仅建立了具有一定职能分工的办公场所,经费投入有所增加,调解队伍不断壮大,调解人员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而且建立了调解档案制度,制作了格式化的调解书,规范了调解的工作流程。
然而,由于调解组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确定性不强、权威性不够、调解组织专业性不强等因素,也致使其在化解新型纠纷方面能力较弱。同时,适用人民调解处理纠纷的案件数量逐年下降,调解的运行规则被国家机制层面的司法“侵入”,基层群众自愿选择适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意识也比较弱化。但是也应该意识到,以和为贵、重视和解是我们一直以来的文化传统,作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的存在仍具有现实需要。基于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及尊重主体选择的多元化,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最为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的成本最为低廉,在防范社会冲突、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具有天然优势,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在很长时期内都无法完全替代的。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功能应该从重塑调解理念、强化调解功能、创新调解组织机制、量化评价指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加大扶持投入力度等方面进行。
(三)诉诸的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通过解决的纠纷以政策性纠纷为主,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问题、法律问题和特殊问题的案件等。基于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作为利益诉求渠道和具体的权利救济机制,与其他解纷机制相比较,可以综合调配使用多种行政资源,促使案件得到快速解决。
不过,通过解决纠纷问题也存在不足。例如中各部门之间的“踢皮球”现象,上访群众“讨价还价”的缠访、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现象等屡禁不止,不仅纠纷得不到较好解决,而且导致基层群众满意度较低。除此之外,通过,上级政府部门把案件特案特办,在某些情况下,不仅容易增加纠纷解决的成本,而且易导致与基层组织、上级组织、社会和谐稳定之间形成紧张关系。以政府为中心,以为手段,通过行政权力和资源集中来化解纠纷的方式,对日益增多的基层纠纷往往应接不暇甚至无力应接。[3]25-27
在目前社会转型期,尽管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进行权利表达与利益诉求的渠道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前,在国家层面,已经对机制在制度与运行机制上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如完善约谈制度,取消排名通报制度,实行网上受理制度,中央与地方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创新涉法涉诉上访和越级上访处理机制等。基层政府也在积极通过畅通常规性、法治化案件解决渠道,探索设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等措施实现其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四)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不断弱化。而与此同时,由于基层群众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一致性的现实需要以及法律消除纠纷解决差异具有优越性等特征,加之转型期社会的高风险性需要发挥司法在风险控制、纠纷化解、秩序重建等方面的作用,近几年来,国家对人民法院进行了重建,让人民法院成为基层社会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基层地区获取司法服务的便捷性增强,法律的上传下达使法律的实践性、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得到了更好的展现。从现在来看,基层地区的人民法院越来越成为基层社会中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部门。
当然,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一是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还是按照人口数量兼顾行政区划设立的标准问题;二是基层纠纷寻求司法解决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面对不断增多的案件、愈加复杂的案情,如何提高法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的问题;三是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过程过度强调调解可能导致与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重合问题;最后,如何解决基层地区人民法院存在的场所建设滞后、专业司法人员缺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现实问题。
三、基层纠纷法治化解决进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
(一)法治化解决纠纷是必然要求
首先,法治化解决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在遵循依法治理与加强法治保障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与纠纷,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的核心是要建立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和促进法律秩序的生长。[4]3法治化是解决基层纠纷的最佳方案,强调法治化解决并不排斥依法治理前提下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其次,法治化解决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处理社会纠纷时,基本内容就是由政法思维转换为法治思维,由激烈程度较高、破坏力较强的革命方式转变为相对温和的、社会易于接受的法治方式。再者,依法解决纠纷才能彻底化解矛盾冲突。依法解决纠纷具有较大的明确性和强制性,它通过提供常规化手段和制度化路径,以规则为导向,遵循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通过法定程序化解矛盾冲突。法治化解决的根本即在于修复秩序或者重建秩序。
(二)法治化解决纠纷的基本内容
首先,基层纠纷的解决必须以维护基层群众的权利为根本出发点与立足点,借助多种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运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纠纷矛盾,实现纠纷解决法律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协调统一,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基层地区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依法防止纠纷发生是首要环节。必须具备足够的预防意识,通过搭建权利表达平台、基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畅通权利表达渠道,优化社会管理。再者,充分重视基层组织、家族因素、亲友配合等要素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善于借助社会力量与运用调解手段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后,法制化解决纠纷要将抓工作重点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一方面要以依法治理、及时公正、切实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将公正解决民事争议、打击坑农违法犯罪、清除黑恶势力等工作作为重点,实现依法维权与维护稳定的协调统一。
(三)法治化背景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位
基层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构的根本宗旨,是建立多样化发展的具有不同功能又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体系,既强调中立、公正地解决纠纷,又要求不同机构之间呈现高度的协同性与联动性,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体系结构,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矛盾冲突。寻求法治化解决纠纷过程中,必须注重纠纷解决机制是系统、公正和科学的,纠纷解决体系要以能够形成良性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坚持运作机制上的非国家性、纠纷解决过程与形式中的非司法性;司法机关必须坚持运作机制上的国家性、纠纷化解过程中法律的权威性;治安调解应该坚持严格法治主义,即“严格的依法而为”特征。[5]153-155
(四)政府主导优化基层治理
当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公权力引导之下建构的。其中,党委、政府在基层社会纠纷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如何构建长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基层治理的优化是一项重要工作。一是完善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鼓励和支持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二是注重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此外,要加强基层地区纠纷排查调处网络规范化建设和矛盾纠纷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建设,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尚未激化、酿成冲突和激烈对抗之前。三是加强自身治理。通过积极转变职能加快法治型政府建设,严格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还是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要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不断加强纠纷解决机制的“产品”供给。
参考文献:
[1]李浩.论农村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J].清华法学,2007(3).
[2]左卫民.中国基层纠纷解决研究――以S县为个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张林海.转型期非制度化的突出问题及矫正路径探析[J].理论导刊,2010(6).
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 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的形势、更加严峻繁重的任务、各种难以预料的困难和挑战。与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要求相比,社会管理工作客观上存在着诸多不太适应的地方。
(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引发的社会心理失衡现象日益突出
如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下一步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改革引发的社会不满情绪正在不断蔓延。首先,劳动要素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偏低,引发了占劳动就业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对社会的不满。不合理收入分配方式造成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已经成为人们对社会不满的重要因素;其次,资源配置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方式导致人们利益直接受损的现象引发了人们对社会的严重不满,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导致一部分职工分流下岗甚至权益受损,引发了下岗分流职工及其家庭对社会的不满;第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外市场变化对国内企业经营的影响日益扩大,由此可能引发员工权益受损和大规模失业等社会问题, 从而引发社会不满甚至酿成事端;等等。总之,种种对社会不满的因素汇聚在一起,很容易造成社会心理失衡进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因此,如何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理顺各种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是社会管理工作必须研究的新课题。
(二)社会结构调整滞后于经济结构变化带来的社会不适日益明显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重要指标表明,社会结构指标整体滞后于经济结构大约15 年,中国的就业结构要达到工业化中期水平还需要25 年时间,消费结构要达到工业化中期水平需要9~16 年时间①。社会结构滞后于经济结构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的不适应,这主要表现在:首先,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对不同经济主体的监管难度明显增大;其次,社会组织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第三,社会弱势群体在就业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伤害;第四,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负担过重,成为人们抱怨社会的重要导火索;第五,中国社会建设水平滞后, 社会安全保障水平低,人们对社会的总体满意度低。因此,如何适应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形势,加快我国社会结构调整,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社会管理工作必须破解的重大难题。
(三)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贫富差距继续拉大引发的社会分化正在突显
首先,中国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差别、城乡差别、行业差别、地区差别持续拉大,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社会的可忍受范围。其次,我国社会分层结构开始出现刚性化和固化的趋势,体力劳动者与非体力劳动者、管理者与非管理者日益“分殊”,贫困阶层和富裕阶层的社会地位出现了代际传递和固定化迹象。第三,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进一步降低了人们对现行社会分层结构的认同度② ,人们对上层精英群体所拥有的财富、权力和声望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存在着强烈的质疑。因此,如何调整好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社会整合,是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四)快速推进的城市化与滞后的社会管理导致的社会失序正在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率已经从1978 年的18% 提高到2009 年的46% 左右, 总计有超过4亿人口进入城市就业生活。未来20~30 年内,估计我国还会有5亿左右的人口进入城市就业生活,这给城市和农村的社会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快速推进的城市化与滞后的社会管理结合在一起,造成大量“城市病”和农村社会问题的涌现。首先由于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等现实原因,使得农民工很难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难以参与城市公共生活;第二,城市化进程产生了一个因失业、下岗、患病、残疾、孤寡等原因而形成的城市贫困群体;第三,城市化进程中的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格局调整、原有居民的安置补偿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第四,城市中存在着不少因心理疾患而导致的自杀现象;第五,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群体普遍缺乏安全感,生活质量低下;第六,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如何适应快速城市化的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包括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社会政策, 切实加强城乡基层服务管理,是社会管理工作无法回避的难题。
(五)高度流动性社会引发的社会风险日益扩大
据统计,全国有约2亿多人口处于流动状态,有300 万外国人在中国长期居住生活。中国社会正在由一个低度流动性的社会演变成一个高度流动性的社会① , 各种迹象表明,中国正在进入一个高风险社会,各种社会风险都因流动性的增加而放大。因此, 如何更好地认识和把握高度流动性社会的规律,更加充分地认识和控制现代社会的各种风险,创造出更有适应性、更具灵活性的现代社会动态管理模式,是社会管理工作必须面临的艰巨挑战。
(六)信息化社会对传统社会管理方式构成了挑战
信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既让中国人民分享了信息技术带给人类的福祉, 也让我们进入到一个充满着不安全感的社会。目前全国有4亿多网民,7亿多手机用户, 一方面,“数字鸿沟”把能够接近和使用信息通讯技术的人和不能接近与使用信息通讯技术的人分隔开来;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空间特有的身体缺场、匿名性、符号性、随意性等特点,给人类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特别是新型信息技术犯罪进一步扩大了人类的不安全感。同时,信息化社会下的网络民意表达更加畅通,网络民间舆论顷刻间便可能催生公民的集体行动。因此,如何更好地运用信息技术并驾驭好信息技术,使信息技术更好地造福于我国人民并尽量控制住信息技术带来的风险,这是信息化社会给社会管理工作提出的无法回避的新挑战。
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路 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创新社会管理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安全稳定领域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举措。要努力构建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的、符合现代社会管理要求的工作格局,就必须遵循“更新理念,扩容职责,调整机构,健全机制,夯实基础,突出保障,完善政策,法律支撑”的基本思路。
(一)更新理念
就是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清醒地认识到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矛盾多发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主体作用,不断拓宽社会管理的工作领域,不断扩大社会管理的社会参与。
(二)扩容职责
就是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把协调社会关系, 规范社会行为,开展社会动员,提供社会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心理,加强治安防控,打击预防犯罪,应对社会风险,维持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安全,维护人民权益, 促进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平安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责。
(三)调整机构
就是要根据社会管理新的职责要求,按照大部制的改革方向,对各级现有的负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相关机构进行适度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畅通、力量整合”的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四)健全机制
就是要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方法、手段、途径、载体和措施,充分调动党委政府各部门、群团组织、军队、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及人民群众等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夯实基础
就是要主动适应社会管理“基础在基层,基层是基础”的要求,主动搭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平台,积极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向社区(村)延伸,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大做强做实基层,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础平台。
(六)突出保障
就是要按照社会管理承担的职责任务,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展社会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和技术装备,并把上述开支统一列为社会管理专项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各级特别是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经费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而逐年增长。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社会管理工作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
(七)完善政策
就是要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逐步调整不适应当前社会管理需要,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社会政策。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政策, 努力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八)法律支撑
就是要认真总结社会管理的实践经验,科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把党关于社会管理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正式法律,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社会管理的地位、方针、原则、目标、任务、职责、权力、体制、机构、机制、平台、考核、保障、惩处等明确下来,用法律规范为社会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
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对策建议 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计划地、分步骤地稳步推进,下面提五点具体建议:
一)整合社会管理工作机构
新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各级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必须能够更加有效地整合、协调有关社会安全稳定和社会管理的各类资源,以不断地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形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整体合力。这就需要我们对各级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机构实现高度统合, 对现有的与社会安全稳定、社会管理相关的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合并。从中央开始,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都要对相关机构进行整合,通过机构调整把目前分散的力量更好地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拳头”。
要明确地把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开展社会动员,提供社会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心理,加强治安防控,打击预防犯罪,应对社会风险,维持社会秩序, 保护社会安全,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平安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工作职能明确赋予新的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考虑到社会管理工作对象的多样性、工作职责的丰富性及工作职能与机构名称的统一要求,可以考虑将新设立的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命名为“社会管理委员会”。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能,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推进重点行业、重要系统、重点领域、重要地区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完善社会管理工作机制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要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真正实现齐抓共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评比等制度,进一步加大社会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等制度,更加有效地整合基层社会管理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的作用,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社区自治管理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形成社会管理的强大合力。
要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管理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转移支付和以奖代补力度,确保各级社会管理工作机构有人办事,有钱办事,能办成事。要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适当补偿、市场购买、举报奖励等制度,进一步拓展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和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推动群防群治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要进一步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有针对性地做好社区服务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两新组织服务管理、民族宗教工作服务管理、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服务管理等,不断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服务需求,努力扩大社会管理的覆盖面。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覆盖更加广泛、环节更加合理、上下更加畅通、传递更加便捷、反应更加灵敏、处置更加高效的社会管理信息情报网络,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动态性的情报信息汇集和分析机制,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综合分析和研判。要对各类影响社会治安和安全稳定的信息情报和安全隐患作出更加及时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以更加统一更加权威的指令来指导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提前防范和高效处置。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完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出台前的风险评估机制,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体的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全面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推动调解领域和调解网络的不断延伸,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要建立健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建设社会管理工作平台
各级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政策与决策协调平台、信息沟通平台、指导督查平台和执行实施平台,从不同层次推动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深层次因素的逐步解决,为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央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侧重于法律政策与决策协调平台的建设。要积极主动地研究分析社会管理的全局性、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政策的调整完善,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政策、组织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各部门出台政策、重大决策时要充分听取同级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安全稳定方面的风险评估工作。通过法律完善和政策调整来推动地区、城乡协调发展,不断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市、县(区)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主要侧重于信息交流、决策协调、指导督查等平台的建设。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本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管理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面、上下畅通、传递快捷、反应迅速的信息情报网络,为上级各项工作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要主动积极地协调好同级各部门的政策决策,形成社会管理政策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强化对属地社会管理的指导、督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管理的考核力度,努力消除本地区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努力减少本地区的社会矛盾纠纷,努力确保本地区的安全稳定大局。
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加强社会管理执行实施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齐配强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由乡镇(街道)社会管理委员会牵头,建设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中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将矛盾排查调处、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防控、推进平安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各项工作纳入这一平台,将治安志愿者、保安员、(流动)人口管理员与信息员等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中心统一指挥,整合优化基层管理资源和力量,增加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人、财、物等资源,丰富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手段方法,实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协作联动,实行矛盾联调、治安联防、工作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
积极主动地将社会管理工作不断向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网络社会等延伸,不断拓展社会管理的工作平台。大力加强社区、农村两委班子建设和社工队伍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层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组织单位、企业经营单位及厂矿林区中建设社会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社会管理工作站。积极整合、依靠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等的积极力量,承担起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等工作,切实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工作。
(四)抓紧研究调整社会政策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政策主要包括就业鼓励及扶持政策、收入调整政策、税收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教育政策、卫生政策、住房政策、户籍政策、社区发展政策等等。为更好地应对各类社会风险,要加强不同社会政策的协调,积极推行发展型、整体性社会政策。当前要重点加强劳动力就业培训,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或创业机会,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劳动保护,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在收入调整方面,要逐步提升劳动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切实提高普通劳动力的工资水平,逐步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下决心杜绝收入分配中的“同工不同酬”等不合理现象。在税收政策方面,要逐步调整我国的税收结构,适当降低各类纳税主体的税负水平,促进各类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改善职工生产劳动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率。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向学前教育延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各类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高等院校建设的资助与扶持力度,努力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化。继续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改革医疗医药管理体制,提供包括疾病控制、预防接种和卫生知识普及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卫生健康水平。在加大对商品住宅市场监管的同时, 进一步加大“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安全卫生住房条件”的基本目标。以我国已经形成的城市群(带)为依托,大力提升大中城市的产业聚集度和协作水平,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大力扶持发展中小城镇,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适时调整现行户籍管理政策, 制定出日程表, 供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 坚持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 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努力培育各类社区组织, 区合作治理平台,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社会信任,增进社会团结, 聚力,努力培育社会生活共同体。
(五)加强社会管理法制建设
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制建设,强化社会管理的法律地位,要通过立法等各
种途径对各级社会管理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进行充分授权,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的地位
和权威性,不断健全与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提供强大的法
律支持。
积极推动社会管理领域法律的前期调研和立法工作。中央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社会管理领域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为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进一步明确社会管理的地位、方针、原则、目标、任务、职责、权力、体制、机构、机制、平台、保障、惩处等,不断推进社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为社会管理不断向两新组织、网络社会等延伸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积极推动社会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要适时研究制定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制定保安服务、治安巡防、志愿服务、数字化管理、网络管理、两新组织管理等配套法规条例,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加紧制定修改社会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为社会管理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袁振龙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合治理研究所)
参考文献:
① [德]乌尔里希・贝克,何博闻译,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年版。
② 丁元竹,社会发展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年版。
③ 马仲良.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④ 陆晓文著,社会建设:世界经验与中国道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
⑤ 马晓强等,欧洲一体化与欧盟国家社会政策[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年版。
[关键词] 电子政务; 社区管理; 社区信息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5. 067
[中图分类号] D630.1;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5- 0115- 01
1 电子政务发展对社区管理信息化提出新的要求
近些年,随着电子政务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电子政务的实践也开展得如火如荼,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政府的管理模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革命。电子政务的本质是运用信息和通信相关技术打破原有行政部门之间的有形的组织界限,建构虚拟组织,让这种虚拟组织成为政府、社会以及公众之间有机服务的系统,从而实现社会管理和内部管理等功能。电子政务是一种开放、有序和高效的管理模式,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社区也必将面临这场信息化建设的挑战。社区的信息化建设将是社会管理与和谐社区构建的关键环节。构建社区服务、管理与社区政务间的有机信息服务平台是今后一个时期对社区治理的基本要求。
同时,电子政务的发展对我国基层社区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也提出新的要求:
(1) 电子政务的组织结构特征对社区治理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金字塔式的结构是我们用来组织和管理的结构形式,权力和信息是从金字塔顶端有序流向底部的。电子政务的发展对组织结构提出全新的要求。在社区管理中既要求社区管理体系结构具有网络化的形态,同时社区公共部门之间的组织界限会趋于模糊,人、财、物、信息都有明确的归属。电子政务模糊组织的水平界限的途径是以多功能团队取代职能性部门,围绕组织工作流程进行工作。因此社区信息化必须建立在明确的组织工作流程基础上,权责不分、分工不明确将阻碍社区信息化工作的机动性和适应性发展。
(2) 电子政务在治理理论的层面上要求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有序、互动的信息系统实现高效的社会管理。多元主体参与下的社区信息化将是提供社区服务的更好的平台,同时能帮助政府提高管理效率,节约政府管理开支,同时社区信息化系统将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并能在政府、社区和公众之间提供有效互动的平台。
(3) 社区信息化从技术和管理层面看,包括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与功能设施的全部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社区信息化的内容一般分为管理和服务。管理包括政府管理、社区居民自我组织和管理。服务包括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会商业服务和居民自我服务等。通过社区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社区和上级政府的对话,消除冲突,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与效率,促进行政组织与公众关系的改善。在全新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下,科技成为一种制约或引导人们行动的结构程序。伴随着非正式沟通范围的不断扩大、沟通渠道的多样化,电子政务的全新理念必将逐渐深入社区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
2 现阶段社区信息化实施路径
一种社区发展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社区内民众生活方式的选择。社区的信息化建设就是为社区公众创造一个文明、和谐、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因此社区信息化的本质是社区治理方式的转变,是以目前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契机,深化改革和社区治理理念的创新。我国现阶段社区信息化建设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更新观念。社区信息化建设要“以人为本”。目前,社区居民的需求有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生存的需要,包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保健等,这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第二个层次是生活水平提升的需要,是在现有生活水平基础上所做的改善型服务;第三个层次是对群众自治组织管理的需要,它满足民众政治参与、经济参与和文化参与的需求。针对以上3个层次,社区信息化建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服务方式的转换,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先进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平台,使居民可以高效获取服务;其次是服务内容的转换,建立对不同群体的服务组织流程。
(2) 引入商业营销理念。营销理念看重组织和受众间的沟通,需要将组织所要表达的信息有效、准确地传达给受众。因此在社区信息化建设中可以适当运用广告所采用的媒体为载体,直观地宣传城市社区信息化建设,使人们充分感知社区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为自己的生活所带来的便捷,进而在思想方面去主动适应社区信息化发展的要求。这也要求社区管理部门做好社区信息化的效益宣传:社区信息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长远来看,能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效率水平,增强政府运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社区信息化建设所带来的信息资源的发展、共享和价值体现了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