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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S95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7-112-02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每年以5%~10%的速度增长,这对城市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对于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的第一步是要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再利用。目前,我国家用垃圾桶样式和解构单一,不能较好的发挥分类和回收的功能。因此,设计集多功能于一身的环保垃圾桶对于垃圾分类回收具有重要作用。
本产品是一种多适性分类垃圾桶设计,对传统家用垃圾桶进行了设计改良,在传统垃圾桶基础上实施了多开口的设计,使开口可依据袋口大小进行套挂,并且将桶口区域划分为两个或多个套装区块,可实现垃圾分类处理,使垃圾桶具有更好的适应性。该产品造型简洁大方不乏趣味感,是在传统垃圾桶基础上进行了分割与简,变形处理,生产技术成熟,因此成本低廉,易于推广。
图1 顶视图
图2 前视图
1家用垃圾桶的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 适应性差
家用垃圾桶常用规格为开口直径24cm、26cm、28cm,高度也不超过30cm。专用垃圾袋专用于特定型号的垃圾桶,成为收集垃圾的一项必要开支。这不仅为老百姓带来了生活上的经济压力,也增加了塑料制品的使用,导致白色垃圾泛滥,严重危害环境健康。如果能将生活中废弃的的购物袋盛装垃圾,不仅使废物得到再利用,而且可以减少对专用垃圾袋的依赖,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开支,同时减轻对环境的污染。但是生活中的废弃购物袋种类多样,规格繁多,想要使固定规格的垃圾桶适应多种垃圾袋的套装,就必须使垃圾桶具有较强的多重适应性。因此,垃圾桶的规格固定、适应性差就成为废弃购物袋再利用的突出问题和巨大障碍。过大的购物袋使用效率不高,受到垃圾桶口径与内部空间限制,大袋子得不到充分利用;过深的袋子由于受到桶高限制也得不到充分利用;型号较小的袋子由于无法套装在垃圾桶上而无法使用,开口较大袋身较浅的袋子由于挂不牢容易滑脱同样无法正常使用,即可惜又难以从垃圾中分离出来成为环境危害物。
综上所述,与垃圾桶相匹配的废弃购物袋相对较少,所以增强垃圾桶的适应性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矛盾。
1.2 不具备分类功能
通常家庭垃圾可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类,其中可回收垃圾一般有金属、玻璃、塑料、纸张、木制品等,不可回收垃圾主要有瓜皮、果壳、剩菜等有机无害物和废旧电池等有毒物品。但是在我国,垃圾分类的观念提出比较晚,重视程度不高。通常只有室外的公共垃圾桶做到了分类设计,而室内空间相对较小,不适于放置体积过大的分类垃圾桶。现在家用垃圾仍处于单筒设计状态,不具备分类功能,无法将垃圾分类处理,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1.3 挂接不牢
当垃圾袋比较浅时,挂在垃圾桶上容易脱落,无法正常使用。虽然有部分垃圾桶有套圈设计,能够解决此类问题。但是,当遇到垃圾袋过薄或过厚的情况时,套圈会出现卡不牢或卡不上的状况,以致垃圾袋无法使用。另外,带套圈垃圾桶设计属于分体式设计,成本偏高,套环也容易被污染。
1.4 成本低廉
家用垃圾桶一般成本低廉,人们通常不会在此物品上花销太大,导致设计简单,功能单一。
2 家用多适性分类垃圾桶设计
2.1 功能分析
该产品设计是在传统垃圾桶基础上实施了多开口的设计,使开口可依据袋口大小进行套挂。被分割的桶口因其向外张开具有撑架功能,分割的挂齿单元具有一定韧性,可将袋口紧紧套挂。受手撑袋子启发,模拟手撑状态与手撑袋口原理类似。
另外,垃圾分类处理是本产品的另一重要功能。将桶口区域划分为两个或多个套装区块,可实现垃圾分类处理,如图3。依据袋子的大小及用户需求,也可以将桶口区域按其它式分割。
图3 垃圾分类图
2.2 形态分析
多适应型分类垃圾桶设计增加了齿状构造,钩挂垃圾袋。可依据袋口大小选择钩挂齿口。这种外翻的锯齿形挂接构造上大下小,在套挂时其钩状构造能够很好的把牢购物袋。套挂时斜拉购物袋代口,在盛放垃圾时,垃圾的重量所产生的拉力能够使购物袋口均匀收缩,不容易滑脱。齿口设计多样,可以是花瓣形态、锯齿形态、牙齿形态等只要具备挂接功能即可,设计可在保证挂接功能的情况下兼顾美观性、趣味性。色彩也可做的更加美观丰富。桶口构造可以应用于不同形态的桶身设计,例如,桶身可以是圆形、椭圆形、半圆形、方形、六边形等。
2.3 成本低廉
该产品造型简洁大方不乏趣味感,是在传统垃圾桶基础上进行了分割与简单变形处理,生产技术成熟,因此成本低廉。
3 前景展望
现代社会是一个提倡绿色环保节能的社会,要求设计者所设计的产品利与保护生态环境,不产生环境污染或使污染最小化,同时,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且这一特点应贯穿于产品设计生命全周期。
家用多适应型分类垃圾桶与传统垃圾桶相比在垃圾分类、垃圾袋套装及套装方式上进行了改良。实现了对不同型号垃圾袋的适应性,以及对垃圾分类处理的现实需求,并且不增加生产成本和制作难度。家用多适应型分类垃圾桶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养成垃圾分类处理的良好习惯,同时也在废物利用过程中节约生活成本。因此,该产品良好的适应性和使用效果使其在市场中极易推广。
参考文献:
[1] 谢家平.绿色设计评价与优化[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守平,张瑞峰,高巍.绿色设计[M].沈阳:辽宁美术出版社,2006.
基层出发,调访民意
7月23日至25日,实践团奔赴xx市xx社区、xx广场、xx、xx公园和xx客运站等人流量密集的区域,发放调查问卷,走访不同群众。在调研过程中,实践团发现来自不同地区的的不同年龄段的市民群众对于“互联网+城市垃圾分类”主题活动具有各自的独特见解。一位来自xx的小姑娘认为,一开始人们都会自觉地把垃圾分类,但过一段时间,人们就懒得这么做了,还是要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而另一位xx的老兵,他对我们 垃圾分类的调研活动赞不绝口。走出校园,走入基层,调访民意,实践团希望能够真正做到实践于社会,关注于人民。
实地采访,了解国家政策
7月27日,实践团分别前往xx市未央区环保局和市容园林局,咨询xx市现有环保状况和现存环保问题。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实践团,并对实践团的主题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与大力支持。期间,环保局综合科殷科长与实践团代表们进行了亲切的座谈,当被问及xx市的环保问题和垃圾分类问题,殷科长表示环保局一直在坚持大力宣传环保知识,通过举办大型活动来号召广大群众积极投身于环保工作,树立环保意识,加强法律规范。殷科长告诉实践团,环保局每年都会举行“地球关灯一小时”活动,并详细介绍了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市容园林局于今年3月份成功举办垃圾分类活动,利用三色垃圾桶来分类垃圾。一系列的政府举措和国家政策充分证明了国家对人民生活环境的关心,对建设绿色生态文明的用心。
循环利用,变废为宝
关键词:北京市; 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4022304
1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这30年,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城市化进程也大步前进,然而城市的垃圾产量逐年攀升,垃圾污染问题日益加剧。从全国范围来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整体不高,末端处理能力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使环境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目前,全国各大城市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困境[1]。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常住人口已经超过2000万,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已达1.74万t/d。然而,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方面,依然艰难。巨大的生活垃圾产量成为阻碍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的棘手问题。目前,卫生填理仍旧是北京处置垃圾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几十年的填埋处理,使得北京市几乎无地可埋,加之地价逐年攀升,实现垃圾有效减量已迫在眉睫。北京市在2012年出台《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但在垃圾分类部分依然没有细化问题,可操作性不高。同时,持续增长的人口及巨大的垃圾产生量仍然困扰着北京的可持续发展。
2北京市城市垃圾管理现状
2.1垃圾产量及清运量趋势
垃圾数据的统计工作对于城市垃圾管理至关重要。这项工作开始于1979年,主要由城市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统计。表1是北京市2004~2011年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等相关情况。
表1北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处理概况
年份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万t495.46536.93585.13619.49678.82669.13634.86634.35生活垃圾清运量/万t405.86454.59538.32600.93656.61656.12632.98634.35无害化处理率/%93.896.092.595.795.798.296.998.2常住人口/万人1492.71538.01601.01676.01771.01860.01961.92018.6年人均产生垃圾量/t0.330.350.370.370.380.360.320.31日垃圾平均产生量/万t1.351.471.61.701.851.831.741.74注:数据来源于《北京统计年鉴2012》[2]
根据以上数据,计算得到北京市2004~2008年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以平均每年12.76%的速度增长,即由2004年的405.86万t增至2008年的656.61万t,增加了61.8%。几乎是直线增长。这与北京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现象相一致。
多年来,北京市生活垃圾一直是混合收集,垃圾分类成效并不明显,资源回收利用率很低。但是由于近年北京市逐步实行了严格的人口控制计划,并大力推广生活垃圾分类,不断增加净菜进城量,同时了限塑令等多种规定,因此,2009年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首度出现负增长。并在2010年降至632.98万t,2011年为634.35万t,相比2010年,增幅为0.2%,说明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已基本趋于一个稳定阶段。从图1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北京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和产量近几年来的走势。
图1北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清运量对比趋势2013年4月绿色科技第4期
王 挺:推进北京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研究环境与安全
2.2垃圾分类、收集及清运现状
2.2.1垃圾分类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把城市生活垃圾分为6类: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目前,北京市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为依据,根据大类粗分的原则,分为可回收物、厨余(餐厨)垃圾、其他垃圾3类。按地区属性不同,分为居民小区(3类)、单位餐饮区(3类),单位办公区及公共场所(2类),如表2所示。
2.2.2垃圾收集
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在社区收集的方式依据房屋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①平房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比较单一,基本上是每隔一段距离就设置一个垃圾箱或是垃圾桶,居民可以随时投放垃圾。这些垃圾箱中有些
表2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
分类类别一二三细类可回
收物其他
垃圾厨余(餐厨)
垃圾地区
属性居民区单位餐饮区办公区及公共场所注:资料来源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工作网站
标注了 “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但是,北京市的平房小区的生活垃圾目前基本上还都是混合收集。②在楼房区的垃圾收集方式大致有3种:第一,仅在每栋楼下或每个楼门外设置一个或一组垃圾桶;第二,在第一种的基础上,每层楼的楼道内再设置一个或一组垃圾桶;第三,在整个小区内只保留少量垃圾收集点,而撤掉每栋楼下的垃圾桶(可把这种方式称为“定点收集”)。从2010年试点开始,北京市要求小区取消每层楼内的垃圾桶,以第三种方式进行垃圾分类投放。这种方式在开始的时候确实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方式降低了监管成本,有利于垃圾分类的推行。从时间上看,前两种收集方式由于监管成本很高,不可能定时收集。
2.2.3垃圾清运
垃圾清运的主体主要有4种:物业、清洁公司、街道环卫队和区(县)环卫队。主要清运出社区中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垃圾)。在多数情况下,小区的厨余垃圾由区环卫服务中心下属的环卫队从社区直接运往厨余堆肥厂。在不同类型的小区内,混合垃圾的清运主体是不同的。在没有物业治理的小区,混合垃圾直接由街道环卫所负责清运。居委会负责代收家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交给街道环卫所。有物业治理的小区,物业办会雇佣垃圾清运工来清运垃圾,或者聘请专业的保洁公司来清运。物业可以根据自身成本的考虑决定采取以上哪种方式,这是一种市场化的运作。在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支付上,是以居民到物业,物业再到所在治理区的环卫服务中来完成支付环节的。
2.3垃圾处理
目前,北京市共有垃圾处理设施31座[3],总设计日处理量为1.693万t,2011 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为634.35万t, 平均每天产生生活垃圾1.74亿t,超负荷率为3%。根据表2中数据计算,2009年卫生填埋、生化处理和焚烧比例为85∶10∶5,2011年卫生填埋、生化处理和焚烧比例为69∶16∶15。
由于目前北京市土地资源的紧张,用地价格的暴涨,卫生填埋已经到了无地可用的程度。因此,北京市近几年逐步加大对垃圾生化处理及焚烧处理设施的投入,以改变以垃圾填埋为主的末端处理方式。
纵观三种主要的垃圾处理方式, 卫生填埋是最常用的且处理量大。同时其技术成熟、运作简单, 但也存在着致命的缺点,就是占地面积大、选址极为困难。焚烧的优点是能在短时间内将垃圾量减小, 同时还可以回收热能, 但是由于国内大部分焚烧厂产生的烟尘和二英类物质超标, 导致处理厂周围大气污染严重, 影响人们健康。堆肥法的资源化程度较高, 但是堆肥周期长, 卫生条件差, 在制作过程中容易产生恶臭, 垃圾堆肥产品肥效不高、产品销路不畅[4] 。加之北京市市民强烈反对垃圾焚烧,生活垃圾的有效管理成为了困扰北京市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之一。因此,实现北京市生活垃圾源头消减就变得极为重要。
表3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分析
年份无害化处理厂数无害化处理能力/(t/d)无害化处理量/万t卫生填埋堆肥焚烧总计卫生填埋堆肥焚烧总计卫生填埋堆肥其他焚烧总计无害化处
理率/%2011154221120802650220016930429.699.294.5623.298.22010153220120802400220016680445.479.389.1613.797.020091621191228080060013680548.127.868.7644.498.2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2》[2]
3主要问题
3.1垃圾分类举步维艰
在垃圾分类收集过程中,源头分类最为困难。究其原因,首先是分类回收设施设计不合理,太过于粗放,使人们在分类丢垃圾中很茫然,不知所措。比如当前街道上普遍设置的垃圾桶,基本上都是分为两类: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也有的划分为三类:可回收物、有机垃圾以及其他垃圾。不管是怎样的分类,普遍存在着除了图案基本按照国标执行外,在颜色上五花八门[5]。随着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垃圾组分也日趋复杂、多变,可回收物不再仅限于以前人们认识的那几种。如果垃圾分类过于简单,收集设施依然粗放、标识不明确,那么人们还是难以去区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物,何谈垃圾分类。同时,居民环保意识的薄弱,对垃圾分类收集的理解程度不够,参与率较低,使得北京市垃圾分类之路依然艰难。
3.2收运体系不健全
当前,废物资源回收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存在大量零散的、不正规的回收运输机构,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垃圾收运,但从长远看,我们必须建立专业的、庞大的回收运输体系。垃圾处理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从源头分类到末端资源化是一环套一环的,不能有所间断,必须形成一条连贯、顺畅的产业链,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垃圾被合理地、高效地处置。同时,垃圾处理不能永远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只有政企分开,将垃圾处理形成一种产业化链条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6]。当前,城市环卫部门承担将垃圾从社区收集并运送到垃圾处理站的管理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只关注有没有及时把垃圾清运走,并不注重垃圾的资源化。 此外,城市中还存在大量拾荒者和不正规的废品收购站。但是,他们只是分散在各个角落,无法形成一个整体,其贡献能力也相当有限。
3.3资金投入不足且不合理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工程师徐海云指出[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水平长期过低,运营费用不足,历史欠账较大。尽管自1998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环卫领域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国债资金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新建了一批垃圾处理场(厂),显著提高了我国垃圾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水平。但横向比较,1990~2010年,平均每年只有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2.2%的资金用于环卫设施建设,而生活垃圾处理投资只占环卫固定资产投资40%左右,仍然处于较低水平。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在“十二五”期间约为2636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占建设总投资的占65.6%,约为1730亿元(含“十一五”续建投资345亿元)[8];收运转运体系建设投资351亿元,占13.3%;存量整治工程投资211亿元,占80%;餐厨垃圾专项工程投资109亿元,占4.1%;垃圾分类示范工程投资210亿元,占8.0%;监管体系建设投资25亿元,占1.0%。从数据中不难看出,垃圾分类、收运和监管体系的投资加起来才占总投资的170% 。这明显是本末倒置,如果垃圾能做源头有效分类,资源化,减量化,那么进入末端最终处置的垃圾量将大幅度消减,且现有的垃圾处置设施也就能完全消纳减量后的垃圾量。
4对策及建议
要解决好北京市的垃圾危机,不是需要再建更多更大的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及堆肥厂,而是应该把更多的注意放到垃圾处理的前端、源头上,去有效减免垃圾的产生,促进垃圾源头分类,加强收运设施建设,建立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这样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垃圾问题的对策。
4.1完善垃圾分类制度
4.1.1完善垃圾分类标准
要做好垃圾分类,首先要完善垃圾分类标准,制定出清晰、准确、易于投放的分类体系,并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垃圾收集设施,抽象的分类类别概念不利于公众的理解和操作的实施。国内外成功的垃圾分类类别划分都非常细致,如在我国台湾,大学教学楼内一般设有5~6个大垃圾桶,桶身分别标有“铝箔包、饮料包、塑料类、金属制品、废电池回收区、玻璃空瓶”等字样,另有小桶标有“便当盒丢弃桶”[9]。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的垃圾分类经验,如德国的粗分类、日本的细分类,合理规划分类区域,实施粗细分类结合的方式推进北京市垃圾分类。
再者,在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计及布设中,要明确集中设置原则,依据人流数量及区域属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居民社区,人口集中,垃圾成分复杂,应以垃圾粗分为首选。针对一些常见、回收价值高的、方便积攒的垃圾,例如报纸,饮料瓶等,可不单独配置收集容器或配置小储量容器。在一些公共场所例如公园、各大景点,每天的人流量巨大,但是其垃圾成分相对要更简单些,为了促进垃圾分类配合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在这些地方可以依据垃圾成分进行更细致的分类,收集设施应集中设置,集中管理,并在造型上多下工夫,让其更简单,更直白,易于引起人们的关注。
4.1.2统一垃圾分类、回收标识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行业标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依照所属类别可分为14种标志。这些标志是垃圾收集设施及相关商品包装,应依据这些标识对相关设施及产品进行标识,各个地区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相应的分类垃圾收集设施。但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收集设施过于简单且常常标识不清楚,其次在商品包装上也很难看到相关分类标识。为了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必须在这两方面上加强管理,尤其是商品上必须标注相应的垃圾分类标识,这些回收识别标志可以极大地帮助人们判断垃圾的类别,促进居民垃圾分类投放,从而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效率。再者,要合理应用文字、图案、色彩等手段,增减分类的可识别性。
4.2完善垃圾收运监管体系
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衔接的收运网络,扩大收运覆盖面。随着城市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城乡结合部垃圾收运模式逐渐向中心区靠拢,这些区域可以纳入城区收运体系。对于城郊区/县,一般都有自己的垃圾处理设施,为扩大垃圾收运覆盖面,可以采用“村收集+镇转运+区/县处理”的模式,实现垃圾收运全覆盖。需要健全收运体系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配套相应政策、落实建设和运营经费。同时完善密闭、环保、高效、节能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体系,并陆续开始淘汰开放式以及现阶段存在的简易方式。
4.3完善垃圾收费,加强资金投入
多年来,北京市对单位只收取一贯制的垃圾清运收费,而对居民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收费体系。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济管理经验,垃圾处理费用开始按垃圾的产生数量进行征收。这个方法的实施,可以采用垃圾处理费单独统一向单位社区征收的方式,也可以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联合征收的方式。垃圾收费制度完善有利于降低垃圾处理的成本,而且可以使实施垃圾处理的企业有合理的利润,还能通过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增强人们的少制造垃圾的意识。
推行积极实施有效的经济政策,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加入到城市垃圾事业管理中。由政府投资转变为企业、社会共同参与。因此,政府应出台有吸引力的融投资政策。同时应该优化投资配比。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技术实力强的地区)在考虑垃圾治理问题的时候,大都习惯性地寻求高科技、高投入、市场化(尤其是应用在末端处理设施等硬件方面),而往往忽略了这三种策略与实现垃圾治理的整体目标之间是否完全吻合,能不能达到垃圾前端治理的目标。这样把大量资金都投在末端处理上,建更多的填埋场,建更大的焚烧厂,不仅投资巨大,而且受到民众的强烈反对。最好的方式是把大部分资金投在前端、源头阶段,促进垃圾有效分类,高效回收利用,这才能从根本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4.4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民参与度
应该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及其重要意义。垃圾分类一方面可以促进资源再回收利用,同时减少城市垃圾处理压力,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从根本上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必须要让公民参与进来,去置身处地感受垃圾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从而更深层次地理解垃圾分类的重要性。
市政府应该具有更深远的眼光,必须把学校垃圾分类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去紧抓。比起社区垃圾分类,学校的垃圾分类工作更易展开,更易管理,更易落实。尤其是针对北京高校:数量多,人数广,知识层次高,更适合做垃圾试点,它的影响力远超过社区。学校就是一个小城市,做好了学校的垃圾分类工作,那么北京市的垃圾分类就不再难办,实现垃圾减量也就指日可待了。
参考文献:
[1]石传基,李振轩.浅谈垃圾围城及其对应措施[J].科技致富导向,2011(36):111.
[2]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3]王艳,付哲.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改善对策与建议[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2(4).
[4]王艾荣, 陈刚,于丽娜,等.浅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与资源化对策[J].广东化工,2010,37(7):227~229.
[5]阎宪,马江雅,郑怀.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标准的建议[J].环境保护,2010(15):44~46.
[6]沈颖青.我国垃圾分类现状及对策建议[J].北方环境,2011(8):13~14.
[7]徐海云.探寻有效载体推进居民生活垃圾收费[J].环境经济,2012(6):52~56.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三化、四有、五洁净”为目标,即:全镇垃圾处理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保洁机制达到有队伍、有设施、有制度、有经费;镇村环境达到村组洁净、道路洁净、河塘沟渠洁净、村庄周围洁净、房前屋后洁净的要求,建设生态、秀美、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14年主要实施三大目标任务。
1、统一完善垃圾处理体系。全镇的生活垃圾统一按两种模式处理:一是中转处理模式,即按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要求,城区附近的社区和村结合县城各垃圾中转站,将垃圾统一清运至县垃圾填理场处理;二是离县城较远,暂不具备条件将垃圾装运至各垃圾中转站的村采取集中或分户焚烧处理模式,即分户或集中建垃圾池,分别进行垃圾无害化焚烧。各村(居)要根据各自人口数量、环卫现状,落实好商户、居民的“门前三包”,完善垃圾桶、垃圾池、垃圾清运车辆等垃圾处理设施,建立环卫保洁队伍,完善卫生保洁管理制度。
2、重点抓好美丽乡村建设点和扶贫重点村的垃圾处理。2014年度全镇的美丽乡村建设点和扶贫重点村,都要规范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做到“户有小垃圾桶或(池)、片有大垃圾桶或(池),自然村组集中清运”,将垃圾统一集中处理。
3、着力推进主干道沿线可视范围的卫生保洁。结合主干道沿线改造提升工程,其他区域2015年推进,2016年全面完成。
三、工作措施
1、统一垃圾分类处理方式。各村(居)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推广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厨余垃圾放入沤肥窖或沼气池,转化为有机肥料或清洁燃料;废弃电池、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统一封存处理;碎砖碎瓦、沙石、炉渣、石灰、水泥块等土建垃圾运到统一指定位置铺路填坑;金属、塑料、橡胶、纸类、玻璃陶罐、毛发等可利用垃圾统一回收;其它可焚烧垃圾实行就地焚烧。村(居)医疗垃圾按卫生部门要求处理。
2、着力抓好三个主体建设。搞好垃圾无害化处理,必须充分发挥农(居)户、保洁员(回收员)、村(居)民理事会这三个主体的作用,突出垃圾源头分类这一重中之重的工作环节。一是教育农(居)户主体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和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力争垃圾在村(居)民家庭层面一次性分类到位;二是建设好保洁员主体,原则上按每50户的基数配足一个保洁员,每个村点最少要有一个保洁员,要将有责任心、肯吃苦的人充实到保洁队伍,并做好公共场所垃圾的清扫、对可利用垃圾和不可利用垃圾进行合理处置;三是理事会主体,各村(居)要选择有奉献精神、威信较高的村民作为理事会成员,着力抓好理事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理事会在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切实解决好有人管事、有人办事这一关键问题。
3、大力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各村(居)要因地制宜、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完善村点集中收集设施和保洁员用具。每个村要按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棚屋和土建垃圾堆填点,棚屋要尽量利用村内现有的空闲旧房,用于暂时存放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的两类垃圾,对于人流量比较大的公共场所,也要放置垃圾分类桶,便于过往行人分类投放垃圾;保洁员每人要配齐“一车一铲一钳一扫斗一扫把”等保洁用具,每天定时清运各户垃圾,定期回收有毒有害垃圾,并对棚屋及其设施进行清扫消毒,确保卫生和安全。完善户有垃圾处理设施。每家农户要配齐“两桶一池”,“两桶”一个用于装可回收的废旧塑料、纸类、金属、玻璃、橡胶等无机垃圾,另一个用于装不可回收的食物残渣、果皮、菜皮等有机垃圾,“一池”是指建户用垃圾池或沼气池。
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镇级奖补、各村为主、农户自筹、社会支持”的原则积极筹措工作经费。镇财政对各村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奖补投入,各村(居)建立专业保洁队伍,并可通过村规民约建章立制,对垃圾处理受益的相关农、居、商户收取适当卫生费以弥补经费不足,对今年新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镇清洁办验收后,将根据实际投入的规模和效果分类实施奖补。
5、强化宣传培训和督导工作。农村垃圾处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为让广大群众积极投身保洁工作,要通过民歌、童谣、漫画、宣传栏、标语等多种方式,将“3+5”操作规程形象地表现出来,把日常生活中可能涉及的生活垃圾物品种类列出来,让群众一看就懂;对村(居)民开展面对面的教育,进一步提高村(居)民对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操作水平。增强村(居)民环卫意识,激发净化洁化美化家园的热情,以身边的典型、身边的变化激发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热情支持参与卫生清洁工程的积极性。
6、强化考核和竞赛评比。全镇各村(居)今年要全面启动垃圾处理长效保洁工作,尤其是干道沿线村庄和美丽乡村建设村点要尽快开展,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和机制;村“两委”要加强对村点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监管,不定期检查保洁员工作及农户的垃圾分类、室内外卫生保洁情况;村点理事会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订立切实可行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评比办法,并对农(居)户垃圾分拣分类和保洁工作进行评比和公布,积极探索适合实际的垃圾处理长效机制。
关键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要切实做好一个城市的环境卫生,并且做到持之以恒,需要具有一定的硬件设施,这就要考虑到这些硬件设施的具体规划问题,首先规划要合理、平面位置要布置得当;其次,要根据人口的流动量和城市的特色,在设计阶段需要考虑相应的规模,并与城市特色相匹配的品味;第三,要考虑各种人群的使用方便,如:老人、小孩、残疾人的使用;第四、要注意设施建设的使用功能,满足一定的使用年限;最后,对设施建设完成后加强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就和大家探讨这几个问题: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与定位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9月10日的公告(第178号)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比如:江山市乌里山垃圾填埋处理厂的位置就设置在城市边缘10公里以外,离周边居民住宅500m以上,并且在城市常年风向的下风口,同时也不得设置在水资源供应区域及其上源,交通方面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行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分片设立垃圾收集转运站;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在道路两侧以及 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 、广场 、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还有我们最常用的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人员比较集中的商业、学校、车站、码头、集市等地方的周围,并且有醒目指示标志和可靠的安全通道。
2.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3.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4.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安全通道,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5.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6.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模与品味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种类必须与城市的大小相匹配,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使用要求。在确定前首先要充分调查城市的实际居住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调查工业、医疗等的数量、规模及其分布情况,预估各种行业产生的垃圾性质和数量,预估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速度和各行业的发展趋势,结合设施的运行能力确定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
例如:公共场所的建设规模。在车站、码头、商业、旅游景区等区域,由于客流量较大,规模应当大些,宜设计固定的永久性建筑结构为主,不足时适当配备一些流动厕所;在学校、厂区周边区域,由于其内部各自有配套的专用厕所或公共厕所,一般都能够满足各自的使用要求,所以,可以采用流动厕所即可,以避免因重复建设而造成浪费。
城市是有生命的,城市同所有其它的生物体一样,在他们自生的整个运动中,贯穿了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协调和统一,形成城市社会有组织有秩序的活动。公共设施是促进人与自然直接对话的道具,帮助人更直接方便的与自然对话,城市公共设施起着协调人与城市环境关系的作用。所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外观设计应根据城市特征、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周边环境、城市古老的文化素养来确定。由于环境卫生设施分布广泛,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文化的宣传与推广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垃圾处理厂的选址,无论是焚烧厂还是填埋场,都不能建在旅游景区及其附近,否则会降低一个城市的品味。
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用户
与私属性产品不同,城市卫生公共设施更多的强调参与的均等与使用的公平。主要表现为城市卫生公共设施应不受性别、年龄、文化背景与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而被所有使用者公平的使用,这也正是公共设施区别于私属性产品的根本不同之处。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除满足正常人使用外,还应该考虑各种类型的残疾人使用,即我们通常说的“无障碍设计”。就厕所而言,出入口除了设置台阶外,还应设置残疾人通道,残疾人通道应与市政人行道上的盲道相连接,并保持畅通,安全通道两侧应设置安全栏杆,栏杆高度应不少于1.05m。厕所内部的应配备残疾人使用时所需要的安全拉手等设施,设置残疾人专用位置。男厕所的小便斗设置高度应考虑小孩或矮个子人群的使用,高度在安装时略低一些,一般离地高度不超过0.50m。
“无障碍设计”就是是对行为障碍者、老年人、儿童或女性人群所表现出的“特殊”关照。同时,设计者还应具体、深入、细致的体察不同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的使用者的行为差异与心理感受,设计出可以供所有人使用的产品。为市民打开“方便之门”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一方面不断教育职工爱岗敬业,做到三个“一样”,即有人检查和无人检查一个样,白天晚上一个样,节假日和平时一个样。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提高市民素质,呼吁人人都能够热爱这座美丽的城市,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爱护环卫设施。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使用功能
城市卫生公共设施是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种辅助设施,公共设施设计是伴随城市发展而产生的融工业产品设计与环境设计为一体的新型环境产品设计,它与其他建筑一样,应遵循城市的发展和城市构成的要求而发生变化。城市卫生公共设施体现了人类的文明程度与城市的发展程度,同时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性质又与城市的环境性质相一致,具有文化性、多元性、特定性的设计特点。公共设施的存在犹如城市的家具,是城市空间不可或缺的元素,是城市的细节设计,用其丰富的造型、多变的体量及多重功能丰富城市空间。所以,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城市发展所需要的使用功能。
城市卫生公共设施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一般都无法单独使用。如:垃圾容器(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垃圾运输及其运输道路、垃圾处理厂(焚烧厂或填埋场)都是一个系统;再说,公共场所、给水、排水(废水排放、污水排放)、市政管网也同样是一个系统,所以它具有连贯性,其使用功能的体现具有整体性,缺少如何一个中间环节都无法完成其使用功能的发挥。因而,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计时就必须考虑与上下环节相匹配,需要多种专业设计者的相互配合,在设计上为确保满足使用功能奠定基础。然而,由于每个人的思维都存在其局限性,建议将设计方案公诸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执行公示制度,集思广益,精益求精。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等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完成后出现不可修复的遗憾。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实行监理制度,实行过程控制管理,避免因建设过程中出现偏差而无法达到原设计的效果。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验收,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或减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五、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国家为保护公共设施制订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宪法》等对制裁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维护着社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从而保障了社会生活的安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国处罚方法有警告、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依照犯罪情况而定。
但是,仅靠法律约束是完全不够的。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出一系列的相应措施,建立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比如:城区果壳箱、垃圾屋的管理措施:根据城区和地段责任到人,确保外体干净,垃圾及时收集、清运,保持容器周边整洁,无满溢和散落现象,确保完好率不低于93%;果壳箱的摆放,现在城区的主要街道密度要求:间距在50-100米,它们是根据人流量和商业网点密集情况进行摆放的,像江山市区的解放路、中山路、鹿溪路、南门路、江滨路等路段人流量和商铺较为集中的地段,设置间距以50米至100米为主;果壳箱的管理力度体现在它的破损程度,果壳箱不加强管理,常常会损失原有的功能,“上岗”不久就遭开膛破肚,外壳不巽而飞;“淘宝大军”乱掏乱抛,形成二次污染;在餐馆附近还面临被烧坏的危险;也有人喝醉了洒,把果壳箱作玩具用;有少数商家把自家店铺前的果壳箱擅自拆除。以上种种现象管理部门需制订出一系列设置措施与管理办法,落实到人,管理到位,每天按排专职人员在大街小巷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修复,并且建立台帐,管理人员认真总结前几年的工作经验,针对以往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实用、节约原则的基础上采用连体分类形式,为杜绝以往拾茺人翻捡后垃圾乱七八糟现象,继续倡导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理念,果壳箱外体张贴“不可回收”、“可回收”、“投烟头处”等字样,大大方便市民扔垃圾的需要。
结束语: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一个美丽的城市,不仅需要美丽的园丁来呵护,更需要一个系统完整的,功能齐全的公共设施来支持。无可厚非,一个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配备程度及其完好率决定着一个城市卫生的保护效果,所以说,城市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在城市的美化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0xx年《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条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道路两侧、山边,河流(涌)、湖泊、水库及沿岸应当纳入清扫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收运,乡镇、街道、村(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十九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
(三)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将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转移至本省处理。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无害化焚烧、生化技术、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置。
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以焚烧发电为依托,结合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有机易腐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生化处理为主的综合处理方式。
鼓励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有机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饮垃圾处置的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三)低价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四)惰性垃圾实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市、县(区)统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就近处理;不能就近处理的,应当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单位。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 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自然村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围蔽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
站内渗滤液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后,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输送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路线开展,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结合垃圾堆放、填埋规模、场址地质构造和周边环境条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跟踪检测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气、垃圾堆体沉降指标,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收费不足时的运营成本补充。
第三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城镇地区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开展源头分类减量和低价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监测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即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三)挪用垃圾处理专项经费的;
(四)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妨碍环卫工人正常保洁作业的,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垃圾,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日常生活中城市垃圾的排放总量超过一亿吨,但是我国垃圾处理水平远远跟不上垃圾排放的速度,对垃圾的清运和回收率不高,且垃圾的处理方式还主要以填埋为主。目前,垃圾清运与回收的手段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改善垃圾清运和回收处理的方式刻不容缓。提高生活垃圾回收率,进行分类处置,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以及无害化,对城市的平稳健康发展极为有利。
一、我国当前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现状
1、目前在我国垃圾处理过程中所面临的严峻态势
我国城市人口众多,在日常生活中所排放的垃圾数量相当可观,城市垃圾处理问题给国家的城市化发展进程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垃圾,我国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使得垃圾的排放量与日俱增,这就给城市垃圾处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负担,垃圾处理方法不当或不及时会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而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与生活。我国近年来的人均生活垃圾的排放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并且增长的速度远超人们的想象,但与此同时,垃圾处理的速度却远远落后于垃圾产生的速度。尽管我国在垃圾处理方面已经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并显现出了一定效果,但还存在相当一部分生活垃圾不能有效处理或处理方法不当。
2、现行垃圾清运方法不适合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在垃圾的清运和收集过程中都实行垃圾混合处理的方法,不管垃圾是属于什么种类,在清运时统统将其混在一起。这种处理方法不仅无法将可以回收利用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再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一些有害的危险物品还可能混杂在内,容易造成环境的污染,此外也不利于垃圾的下一步清理工作,增加了垃圾处理的难度。
3、垃圾清运过程秩序混乱,清运设施不完善
在城市垃圾处理过程中,由于清运设备不到位,主要还是多用人力的方式进行垃圾的处理,这就造成垃圾处理的效率低下。此外,我们还经常会见到由于垃圾处理不及时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尤其是在夏季,大量的垃圾出现渗漏,腐败的现象,不但影响城市的美观,还会引发细菌的传播。
4、垃圾清运车辆无法达到环保要求
传统环卫垃圾清运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噪音,都会增加环境的污染。首先,垃圾清运车辆在行驶中不可避免的会向城市大气中排放大量的有害气体,甚至浓黑色烟雾,它严重危害着市民的身体健康。其次,一些垃圾运送车由于密封不严或未设置排污水槽或因排污水槽受到挤压导致变形污水无法流入排水槽,容易在运输途中向外渗漏污水或掉落垃圾,致使经过的路段污臭不堪,影响沿途居民的正常生活。第三,运输车辆在清理垃圾作业及运输途中时易产生噪音,而且垃圾清理的工作一般都在清晨,对小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5、城市居民对于垃圾处理的责任和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在很多城市都开展了垃圾分类清运的试点工作,在城市的街道和社区到处都设有垃圾分类处理的设施,如将垃圾箱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两大类别,在小区内将垃圾箱进一步细化为厨余垃圾,有害垃圾等类别,这些措施与以往传统的垃圾混合处理方法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也更有利于垃圾的分类处理。但是尽管设置了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垃圾分类处理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多是由于我国居民素质不高,环保意识不强所造成的。
6、垃圾清运车辆缺乏清洁管理
传统的城市环卫清运车辆在设计时主要从其机械功能上考虑而较少的涉及其相关的工作环境,相当一部分传统的城市环卫清运车辆是普通卡车的改装,车体造型形态单一机械,且由于长期的特殊工作使它们浑身沾满了污物。当这些车辆穿行于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时,实在无益于我们城市的市容市貌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对我们的城市面貌造成影响。
二、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系统设计
1、垃圾池
在这种清运模式下,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垃圾池需要占用较大的空地面且垃圾的露天堆积会引来大量的蝇蚊、老鼠等。在夏天,垃圾中能够发酵的有机成分所散发出来的气体更是让生活在周边的居民和路过的行人难以容忍。在垃圾的装载和清运过程中,由于使用原始简陋的装卸工具清运车辆,而且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垃圾装载箱体不够密封致使一些垃圾碎屑和垃圾废液随车沿路洒落。这又对城市的市容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2、分类垃圾箱
我国是最早提出垃圾分类收集的国家之一,多年来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呼吁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使消费者树立垃圾分类的环保意识。目前垃圾分类已日渐被人们所重视。分来垃圾箱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通过设置黄、绿、红等颜色的垃圾箱或将一个垃圾桶分割成几个隔段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同时在清运的过程中也确保垃圾的分类运输,使之回收、分流处理重新变成资源。
3、可移动式垃圾筒
这种垃圾收集方式由于其安全、可靠的密闭性和便捷的移动性现在被广泛应用到社区、商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这种收集方式的优越性不言而喻但同时也存在着以下几点弊端:第一,含有杂质的废水被倾倒入垃圾桶,散发异味,污染空气,腐蚀铁制的垃圾桶;第二,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果皮、菜皮、剩菜剩饭等在垃圾桶内易腐烂,散发出大量异味;第三,接触性垃圾桶如翻盖垃圾桶,需要手动翻盖,好多人因嫌翻盖太脏而不愿用手去掀开桶盖,索性就把垃圾直接丢弃在垃圾桶旁;第四,大部分垃圾桶盖子在被打开后就直接敞开着,没有及时盖回去,夏季雨水充沛,易造成垃圾桶满溢,废水横流。
三、改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对策探究
1、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多样性探究
按照城市的经济水平、市区功能以及人口分布情况制定垃圾分类收集模式,进行分区治理。就市区功能划分特点,可以划分成敞开式老区、封闭小区以及依傍街道商业区。封闭小区垃圾自己处理适用于新建设小区,放置用于分类的垃圾桶、配套清运车和垃圾分选房。敞开式老区在之前的垃圾堆放地点设置垃圾分类集装箱,设置食物垃圾箱、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箱,居民对垃圾进行初次分类,由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收集清运。
2、增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政府部门在投入垃圾分类回收财政的基础上,要建设分选设施、收集设施以及运输设施,按照垃圾分类设计方便、适合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筒以及收集分选房。收集的过程中要确保标志语言清晰,方便辨认。德国就将生活垃圾分为黄、蓝、灰、绿四种颜色,黄色代表废包装物,蓝色代表废纸,灰色代表有机类垃圾,而绿色代表生活垃圾。我国按照具体情况,分选出金属、纸质以及塑料瓶后,用不同的颜色垃圾箱代表可投放的垃圾种类。
3、提高城市居民垃圾分类意识
居民是制造生活垃圾的主体,在垃圾分类收集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很多居民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没有足够的意识,不能做到分类收集与投放。首先要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收集的认识;其次通过网络以及广告等传播媒介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垃圾分类意识。
4、推行强制执行政策
实施统筹规划,进行综合管理。政府要起主导作用,制定法律法规,推行奖惩激励机制,严格控制分类收集,杜绝混投混放。一是城市政府部门要建设分选、清运、收集以及运输设施;二是推行垃圾分类收集政策,按照垃圾特点推行统一的方便辨认、标志语言清晰的分类投放装置;三是制定垃圾分类处置收费标准,对分类、半分类、混放垃圾实施阶梯式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四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五是建立垃圾分类收集监督机制。
结束语
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很多物质没有实现再利用,大量有害物质没有进行分类就直接填埋,加大了无害处理的难度,增加了垃圾资源化。导致潜在与现在的环境污染,加大了生活垃圾处理负担。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水平,首先要提高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改变行为习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多样性探究,实现城市成活垃圾的充分回收与利用。
参考文献
[1]高诗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现状及对策[J].环境卫生工程,2012(07):41-43.
关键词:垃圾分类回收;影响因素;ISM模型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76+.41文献标识码:A
引 言
2002年国家建设部曾委托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和桂林等城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试点,直至现在居民分类的效果仍旧不是很理想。而目前关于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效果不显著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仅限于罗列其影响因素并进行分析,尚未研究各个影响因素的综合作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将解释结构模型运用于该问题的系统分析中。
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效果影响因素
通过对调查分析和文献查阅,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选取以下12个因素作为模型研究的重点。(1)政府政策S1。主要是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定的相关的政策或法规;(2)居民素质S2。主要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方案的认识;(3)宣传效果S3。对于分类知识、分类效益的宣传的好坏;(4)基础设施S4。和分类回收配套的设施如垃圾箱、分颜色的垃圾袋和垃圾车等等;(5)社会经济水平S5。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所达到的水平;(6)分类知识S6。如何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7)居民收入S7。小区居民的人均年收入;(8)回收收益S8。回收收益由回收成本、垃圾的价值等来体现;(9)分类的复杂程度S9;(10)物业的重视程度S10。小区物业对于环保理念的看重;(11)支援产业S11。对于回收的可回收垃圾的后续处理产业的发达程度;(12)法律S12。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生活分类回收更好的实施而制定的、约束人们行为的相关法律。
二、影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效果的因素的ISM分析
(一)各因素之间的影响关系
通过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讨论,得出各因素之间的影响关系如图1,其中V表示行对于列的影响,A表示列对于行的影响,X表示行和列之间的相互影响。
图1各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可达矩阵
根据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求出可达矩阵Ar
1 1 1 1 0 0 0 1 0 1 1 1
0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1 0 0 1 0
1 1 1 1 1 0 1 1 0 1 1 1
0 0 1 1 0 1 0 0 0 0 0 0
Ar=0 0 0 0 0 0 1 1 0 0 1 0
0 0 0 0 0 0 0 1 0 0 1 0
0 0 1 0 0 1 0 0 1 0 0 0
0 0 1 1 0 0 0 1 0 1 1 0
0 0 0 0 0 0 0 1 0 0 1 0
0 1 1 0 0 0 0 0 0 0 0 1
(三)建立解释结构模型
由缩减的可达矩阵绘制解释结构模型,如图2所示:
图2解释结构模型
三、结果分析
对图3建立的解释结构模型进行分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效果分析是一个具有六层的多级递阶结构。
生活垃圾分类效果好坏的最直接影响因素是第二级的因素,即回收收益、宣传效果和支撑产业。无论是从经济的角度或者是社会的角度,当回收效益低下时,都会影响到整套回收体系的运营,而支撑产业不仅是回收收益的保障,同时还是回收体系运转的保证,没有技术的支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只能是空谈而已。对于国内目前的现状而言,宣传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必不可少的环节,没有完整的宣传策略,居民和物业将很难配合政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同时,支撑产业、回收收益、宣传效果受到居民收入、基础设施和居民素质的直接影响,其中,基础设施会受到物业的重视程度和居民分类知识的影响,只有足够的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物业才会投入精力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居民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分类知识,才能很好的监督政府和物业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使回收体系更加完善。
四、对策研究
通过对影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效果的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要改善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现状的最主要的方法是增大宣传效果,增加回收收益,加速与垃圾回收相关的支持企业的发展三个方面。
(一)提高回收收益
1、提高垃圾自身的回收价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价值影响因素包括垃圾的本身价值、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政府应和企业达成共识,采用具有高回收价值的原料和包装,禁止一次性塑料袋等低回收价值产品的使用,将有利于提高整条回收链的剩余价值,从而更好的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的运行。
2、通过节省回收成本来提高回收收益。
(二)增强宣传效果
1、普及分类知识
(1) 明确垃圾归属类别。
(2)提高青少年群体的分类意识。
2、加强法制建设。
五、结束语
本文应用ISM方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效果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系统的解释了各影响因素之间内部关系,并根据得出的结构图,从支撑产业、宣传效果和回收收益三个主要的角度进行了相关对策的研究,为如何更好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 汪应洛.系统工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6:40—54
据悉,2011年以来,市政府已连续两年将“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列为实事项目,去年在本市1080个居住小区试点,今年试点范围进一步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集贸市场和公园等1050个新场所拓展。与此同时,与分类投放相匹配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全程分类体系也在逐步推进。2011年顺利实现进入末端处置设施的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减少5%的目标,目前正在为再减量5%的目标积极努力。
9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本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工作情况的报告。如何化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工作中的三对“矛盾体”,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热议的焦点。
化解居民参与分类和“二次分拣”的矛盾
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发挥各自作用,特别是广大居民的积极参与才能持续推进。
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尽管试点小区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有所提高,但从当前运转情况看,这项工作主要还是靠政府的投入来推动,“外在推力”大多来自绿化市容部门和街镇政府。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内生动力”不足,一方面是没有有效的激励引导措施,另一方面又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据统计,在一千多个试点小区中居民参与率能达到60%以上的不多。同时,分类投放的准确率也较低,垃圾分类基本上依靠“二次分拣”来实现。“现在一些小区所谓垃圾分类搞得‘好’,实际上是‘二次分拣’搞得好,不少小区居委干部充当了‘分拣员’的角色。”陈强努委员直言。
在常委会审议中,不少委员和代表担心这种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和“二次分拣”的运作机制难以可持续发展。如何化解居民参与分类和“二次分拣”的矛盾,委员们指出,除了要加强社会面的宣传发动,让垃圾分类的理念“入脑入心”,还应加强垃圾收费等政策研究,通过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方式,破解居民参与率低的瓶颈。陈兆丰委员认为,上海可以借鉴台北实行垃圾收费的经验,尽快推出垃圾收费试点。“现在上海实行垃圾收费的条件已然具备。”陈兆丰委员分析,“一方面,去年国务院就已下发文件,明确要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垃圾收费制度;另一方面,上海拥有一批具备管理条件、管理设施和管理能力的小区和街道,试点的基础较为扎实;此外,广州等一些兄弟省市已经试点垃圾费按袋按量收取模式,也可以给予上海一些启发。”
化解回收体系和末端处置不对接的矛盾
近来,一种“阿拉环保卡”正在申城悄然走红。原先家里的废旧手机、墨盒、家电等电子废弃物,大多数人都会简单地扔进垃圾桶,或卖给马路上的回收“游击队”换点小钱,这在无形中使得电子垃圾日益成为威胁城市环境的“毒瘤”。日前,浦东新区金桥再生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出一项环保行动,市民通过交投电子废弃物获得的积分可以通过“阿拉环保卡”消费或变现,轻松实现“变废为宝”。
当下,政府将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城市垃圾减量的重点工作,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回收点、交投站、分拣加工中心”三级回收网络建设,支持企业创新回收模式,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和“在线收废”网络建设,方便公众交投,提高回收效率;同时,支持企业扩大回收范围,促使废玻璃、废旧衣物、电子废弃物等逐步进入回收系统。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本市回收各类废旧物资达722万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减轻了垃圾处置的压力。
然而,人大在调研中也了解到,当前,正规的废弃物回收企业敌不过马路回收“游击队”,回收体系与末端处置“脱节”,仍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化工作面临的一大难点。
目前本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仍以“马路游击队”为主,存在散、小、乱现象,规范化、规模化的回收企业并不多。受用地等因素制约,不少废旧物资交投堆放点设置规划并未真正落地。当前本市尚未形成比较规范的回收从业队伍和完善的回收网络。回收网络不健全,加上回收价格低,大量本来可以循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被“排除”在回收系统外,作为垃圾被填埋或焚烧。与此同时,相当数量的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未能与本市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形成有效对接,不少回收物品直接流向外省市,导致本市一些具备规模化加工处置能力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吃不饱”,造成生产能力的浪费。
对此,甘忠泽委员认为,有关部门必须致力于回收体系的重组整合,对于一些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加工处置企业加强扶持力度,使其做大做强。
化解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技术标准缺失的矛盾
上海每天约有700吨单位餐厨垃圾、445吨菜场垃圾和居民厨余果皮被有效处置,分别制成饲料添加剂、有机肥料介质等产品。“市级大型设施集中处置和区县中小型设施分散处置相结合、分散处置为主”的湿垃圾处置格局逐步形成。
“垃圾要真正实现减量化,就要增加其循环利用、再生利用的比重,逐步减少焚烧、填埋的比重。”甘忠泽委员指出,垃圾分类主要实行干湿垃圾分类模式,如果能对生活垃圾中的主要垃圾——湿垃圾“集中攻关”,进行资源化利用,那么填埋、焚烧的比重就会大大下降,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的目标才能实现。
但实际上,湿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人大在调研分析后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湿垃圾用来制作有机肥或饲料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支撑,导致湿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路径不清晰,各区湿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进度明显滞后,有些分类出来的湿垃圾经过压水后只好仍作填埋、焚烧处理。由于缺乏产品标准,目前湿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要形式是发酵堆肥,其“产品”也只能用于绿化、林地,出路有限。
如何打通湿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出路”?一些委员提出,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完善技术、制定标准,切实解决当前湿垃圾资源化利用遇到的技术标准障碍;一旦技术路径明确,要加大统筹力度,科学安排全市湿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区域布局,促进资源的有效共享和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