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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最新全文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召回定义)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召回,是指保健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保健食品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第四条 (产品定义)本办法所称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保健食品,包括:
(一)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
(二) 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保健食品;
(三) 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保健食品;
(四)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保健食品;
(五) 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第五条 (监管体制)召回保健食品的生产者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地方各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辖区内保健食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全国保健食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产者第一责任人主体地位)保健食品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保健食品安全隐患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 (召回信息报送和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健食品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信息和保健食品召回的情况。
第二章 安全隐患调查与评估
第八条 (生产者调查评估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产品信息,收集、记录保健食品的安全隐患信息,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者协助义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配合保健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保健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保健食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监管部门启动调查评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和评估时,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调查内容)保健食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保健食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
(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三)其他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 (评估内容)保健食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保健食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三)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四)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一条 (生产者召回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进行调查,发现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保健食品,将该保健食品信息告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销售该保健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营者协助义务)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存在部门报告。
对召回的保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重新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
必须销毁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保健食品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保健食品生产者召回保健食品。
必要时,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保健食品。
第二十一条 (责令召回通知内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保健食品生产者,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保健食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规格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法律依据;
(三)实施召回的事实依据;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召回主体一般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保健食品经营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召回报告及审评)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保健食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保健食品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保健食品生产者提交的保健食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报送制度)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召回的,应当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到召回情况报备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召回进行监督管理。
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
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
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关键词:保健行业;市场消费;营销模式
一、国内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情况
保健行业是指事前对人群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更健康、健美,并延缓老化现象或防患疾病于未然的产业。保健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研究有效的保健食品,通过食品预防疾病、调节人体功能,可以减少社会巨大的医药费用,是利国利民的有效办法。
在全世界范围内,据不完全统计,全球保健食品已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达上千亿美元,而且每年都以相当速度增长。其中,近20年来,美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增长了36倍,目前年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日本增长了32倍,近两年的保健品销售额为15000亿日元,年产保健品3000多种;欧共体各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则每年以17%的速度增长。
我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的养生文化,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药补不如食补”。作为一个亟须培育的行业,保健品市场的需求潜力之大实在诱人。
中国保健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国内整体的保健品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长率在15%-30%,远远高出发达国家平均13%的增长率。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就多达3000多家,品种4000多个,年销售额一度突破300亿大关。
但受保健品市场混乱的秩序影响,保健品功效的公信力逐渐下降,1999年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整顿市场,从2001开始保健品市场呈现下滑趋势,但受2003年非典的影响,公众对保健的重视空前提高。
惠聪集团的保健品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到2004年全国保健品的市场容量恢复到了400亿左右的规模。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目前我国保健品年消费支出已突破500亿元,成为新世纪我国工业的新兴增长点之一。可见,我国保健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预计2010年将达1000亿元。
随着城乡居民的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也随着保健品市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外国保健品大举进军我国,保健品必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健康消费新潮流。
二、国家对保健品市场的产业政策发展
我国保健品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1995年是保健品行业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保健品行业的高额利润和相对较低的政策壁垒与技术壁垒、涌现出了大小3000多家保健品生产企业。
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1996年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健品行业的制度规定。当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管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再加上20世纪90年代后几年的清理整顿,使保健产品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有了规范的标准,并迎来了行业的新发展。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保健品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说保健行业居高不下的暴利、夸大其词的广告等现象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于2005年7月新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严格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新的保健食品如果不能提供详细科研报告,将不能被最终审批,同时生产时必须符合GMP(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这将迫使生产企业下血本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首次取消了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
为了对广告中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打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7月同时还出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在之前必须通过审查。该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完善统一的审查标准。这份法规规定,今后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的内容宣传再也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能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能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或者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及容易混淆的专业术语,将保健食品的功能神秘化。《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作为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最全面的规定,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直销方式也逐渐收到一些保健品生产企业的青睐,按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应在入世三周年时开放直销领域,因此,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首先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清理了目的不纯的企业,为保健品直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能。其次,由于从此直销有规可循,也维护和保障了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直销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日趋成熟。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直销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使得我国保健品法规得以完善,市场也逐渐趋于规范化、法制化,新型的保健产业正在稳健地形成,我国保健品行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时期。
三、我国保健品市场消费对象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保健意识日趋加强,对保健品需求持续增强,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前景喜人。保健品的消费区域已由城市扩大到广阔的农村,保健品的消费对象也由过去的老年、儿童及患病后康复为主,扩大到妇女、中年和少年。具体来说,保健品的消费对象包括:
(一)老年人
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对于保健的需求尤为突出,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全世界5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发病率为50%,55岁以上为80%,其中健忘、失眠、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等疾病比较常见。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也随着生活水平以及保健理念的提高,为了抵抗衰老,老年人对保健品的消费需求也会逐步增加并且,“银发族”对保健品的需求非常旺盛,购买力非常强。
(二)中年人
中年人处于家庭、事业双重压力下。近年来,由于饮食过度和过量的脂肪摄入,肥胖症、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及癌症等慢性病在中年人群中逐年上升,有利于预防和改善这些疾病的功能性营养食品受到了中年消费者的欢迎。另外,近年来,美容保健、滋阴壮阳类保健品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已成为拉动保健品成长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中年人保健品市场也是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
(三)少年儿童
据统计,我国85万所中、小学校中的1.76亿在校学生中,其蛋白质、钙、锌、维生素A、维生素B的摄取普遍不足,缺铁性贫血比例高达30%-40%。另外,少年儿童对健脑益智的需求也很大,因此,另一类不可忽视的保健品是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补充元素。
四、我国保健品市场的发展特点
目前我国生产的保健品中90%以上属于第一代、第二代产品,且产品功能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减肥美容、免疫调节、抗疲劳、调节血脂、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胃肠道功能、延缓衰老、营养补剂(补充维生素)等功能板块上。在卫生部准予申报的22项保健功能中,具有免疫调节、调节血脂和抗疲劳3项功能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2/3。由产品功能分布可见我国保健品行业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现象屡有发生。而从市场反馈的信息来看,纯天然、绿色环保型保健品具有更大市场空间,将成为未来保健品消费的主流。据预测,未来中国市场保健品的发展,产品功能将逐步分散,产品结构趋向合理。具体来讲,我国保健品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目前保健品企业二元化结构明显
目前,我国共有保健品企业3000多家,年产值500多亿元。其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这表明,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成规模的企业仍旧较少。在目前市场上除无锡健特生物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老山牌蜂王浆有限公司、南京中脉科技集团公司、大连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大的企业,其他更多的是规模不大、专业化程度不高的企业,甚至多数企业缺乏自身的生产能力,仅以委托加工、销售为主,并且这些企业大部分出于维持生存状态。
(二)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
在目前的保健品市场中知名品牌少,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在目前的保健品企业中,除部分品牌企业是自我研发、自我生产外,绝大多数中小(约占95%以上)企业走的都是产品或自行设计商标委托代加工的运行模式。故大部分企业产品质量差,品牌式规划发展少。
(三)产品的销售区域性特征明显
企业在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中,弱化全国性开发运营,而利用区域优势,集中人、财、物优势,做深、做透区域市场的运营模式非常明显。近年来在区域的运作中,几家大的区域性知名企业的业绩都不错。例如昂立在上海的年销售额在2.3-2.5亿,青春宝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在4亿,老山牌蜂王浆在南京的销售额在8000万,九块九牌减肥茶在江苏的年销售额8000多万。这些企业几乎都是凭借产品在区域的优势公共关系、渠道网络、媒体等地区的资源优势,精耕细作、做深、做细区域市场。除“黄金搭档”凭借脑白金强大的广告和品牌影响及网络优势强行铺开的全国市场之外,很少再出现全国性的产品。
(四)保健品营销模式发生明显变化
我国保健品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罗氏、惠氏、安利等国际知名企业的带动下,保健品营销模式已从发展初期的单纯概念营销模式发展到目前的传统广告、终端营销、会议营销、与客户面对面的直复营销等多种营销方式并存的营销模式。保健品企业已从针对消费者简单的广告推广教育模式发展到针对消费者长久的养生教育和对消费者进行长期的跟踪服务。而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也十分关注产品的保健功能和品牌信誉。知名品牌的产品销路明显比一般品牌的品种热俏。国内市场中,不到20%的名牌品种占据了50%的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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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按照局制定的工作目标及年初工作计划要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身体健康为宗旨,强化日常监管,狠抓专项整治,依法履行职责,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现将2019年工作总结如下:、
全区共有保健食品经营单位321家,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411家,并对其全部进行了档案管理,建档率100%。
受理保健食品、化妆品投诉举报28起,其中保健食品举报以欺诈和虚假宣传为主占到了百分之四十三,举报化妆品过敏类的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七,针对投诉举报情况我局结合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百日行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专项行动,以批发企业和集中商业街区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会议、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违法宣传、销售化妆品、保健食品行为。
积极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药品科普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了保健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在政府网站,晚报等途径都做了相关知识的宣传报道。重点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广大群众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化监管职责、相关企业在安全监管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科学选购保健食品知识等。
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为深入推进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我部门对56家经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方面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签标识、有关经营管理规定、保障产品经营质量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案例:65岁的黄女士患有糖尿病。一年前,经人介绍。她开始服用某品牌保健食品,并且把医生开的药都扔到了一边。2012年4月3日晚,黄女士因腹泻而昏倒,经诊断系糖尿病所致。直到此时,黄女士才注意到自己一直服用的保健食品既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QS质量安全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面对黄女士的索赔。该保健食品销售者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黄女士有权选择由谁赔偿。一方面,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本案中,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无批准文号及标识。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即在此情形下,黄女士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而销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添加有毒有害成分,必须作出10倍赔偿
案例:苟某患哮喘病多年。2012年5月,苟某在网上看见一家公司宣称:其生产的“喘立停”为纯中药制成的保健品。患者服用后只需5至20分钟立即见效,遂买了12盒。一个月后,苟某不但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遂报案。公安机关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查获近20袋制成品。公司负责人承认,此保健品的主要原料是淀粉和麦芽糊精,添加的根本不是名贵中药。而是给家禽治病的兽药。
说法:该保健品生产公司必须作出10倍赔偿。一方面,公司不得在保健品中添加兽药。《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因此,公司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兽药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另一方面,公司必须作出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夸大宣传并误导消费,应当承担双倍责任
案例:2012年6月,72岁的姜女士在当地报纸上看到一则某口服液的广告,广告宣称:该口服液能治愈心脑血管等方面的40余种疾病。次日,她便到该广告提及的药店一下子买了15盒。回到家后。姜女士发现该口服液的“功能与主治”只显示是普通的益气养血产品,适用范围也很有限,姜女士感到自己受骗了,遂要求药店进行赔偿。
说法:出售口服液的药店必须作出双倍赔偿。一方面,生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另一方面,姜某有权获得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不择手段“钓鱼”,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案例:2012年7月的一天,正在散步的梁某遇见3名自称“老龄委”的工作人员在路边免费分发小礼品。遂领取了一份。并填写了自家地址。次日,一名自称“跟踪服务者”的人来到梁某家。一番常规检查后,告知其血压高,应注意保养,同时向其推荐了一种保健品。见来者语言始终充满亲情关爱,梁某遂在其“提示”的药店购买了该保健品。当发现该保健品价格竟比别处责了3倍而要求退货时,梁某却被药店告知其门口立有“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牌。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的任务是为保健食品审批服务,在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类别和项目范围内,按照《保健食品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保健食品进行功能学检验并出具报告。
第三条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及其开展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的类别和项目资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认定。
第四条申请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认证合格证书;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法人的名义出具功能学检验报告;
(三)拥有固定的检验人员和与申请功能学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实验室,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人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资格,并从事食品卫生或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四)检验人员的专业,数量应与申请功能学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检验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技术中心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实施;
(五)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按照申请功能学检验类别和项目进行检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拥有与申请功能类别相适应的动物房,并取得卫生部医药卫生系统统一的二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动物实验条件)》,动物实验人员应取得《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
第五条申请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申请表;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还需提交法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四)实验动物房的面积、《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实验动物条件)》等;
(五)实验室的面积及与申请功能项目相适应的环境条件情况介绍;
(六)相关仪器设备名称、数量、状态;
(七)实验人员(注明负责人)姓名、职称、从事营养和食品卫生或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以及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等资料;
(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主要的、能代表申请机构技术水平的食品毒理学实验报告、功能学实验报告、营养学研究报告等资料。
第六条卫生部成立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专家组(以下简称认定专家组)承担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的技术评审工作。
认定专家组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并受理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申请,秘书处挂靠在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第七条技术评审工作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批通过的单位发给“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证书”。
第八条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申请机构情况,实验室负责人汇报本单位既往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二)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考核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
(四)抽检试验原始记录档案及试验报告。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的功能类别和项目申请功能学试验,并注明申请“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验”。
第十条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证书有效期三年,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应向卫生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部对复核合格者换发新的证书。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证书”,并宣布其报告无效。
第十二条卫生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所代表的产品进行复验,复验工作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实施。
Abstract: 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health care products in Beijing by the reorganization of the concept of health care products, as well as the related research of health care products. Methods: This study uses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method and Excel to collate the results of the analysis. Result: There is no uniform regulation for health care products in Beijing, the supervision is muddledness, the consumers' rights are damaged. Conclusio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health care products should be ma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Beijing, and the regulatory body should be cleard to make the health care products on the right track as soon as possible.
关键词:保健用品;现状;监管
Key words: health care product;current situation;supervise
中图分类号:F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9-0251-04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保健用品需求的迅速增长,各种保健用品应运而生、充斥市场,北京市保健用品发展尤为迅猛。但保健用品市场良莠不齐、云龙混杂的严重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目前国家及北京市对保健用品没有明文法律规定,部门之间监管权限尚不明确,北京市医药市场上各类保健用品大行其道,监管情况不容乐观。
北京市保健用品的生产缺乏规范、专门、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现阶段北京市保健用品的法律监管存在很大的漏洞,使一些不良厂商非法生产,谋取非法利益。为保障公民健康权利和规范市场治理,需要系统规范保健用品生产、监管等法律法规,统一明确保健用品法定概念、分类、宣传方式、注册标准等。
1 保健用品的概念剖析
1.1 地方性法规对保健用品的定义
陕西、贵州、吉林、黑龙江等各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对保健用品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异性。陕西省2010年出台的保健用品管理办法中对保健用品的定义是:外用的、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和有益养生保健等特定保健功效;贵州省2010年管理办法中对保健用品定义为如下界定: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理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功能;吉林省2011年对保健用品定义如下: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功能、日常保健、促进健康的功能;黑龙江1999年对保健用品概念定义为: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目前国家及北京市没有明确的保健用品定义,各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中给出的定义具有笼统性,不具备代表性。因此北京市需要明确对保健用品的概念进行界定,这样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2 相关文献著作对保健用品的定义
金银龙在《保健用品定义和分类方法初探》一文将保健用品定义为,指社会某特定个人或人群借助于一种特有的形态、质地或所释放的能量,可无病防病,可在受损的组织、器官乃至机体痊愈后使生理功能得以调节或增强,达到提高机体素质,延缓衰老的有形物品[1]。
刘建书的《保健用品研究指南》一书中提出,保健用品是该类用品既有治疗作用,又能提高机体的免疫力促进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的作用,是指一种使受用者本人达到预防疾病、防止老衰、减轻病痛、恢复功能以保持和促进身心健康的用品[2]。
韩良峰等在《保健用品的发展管理与“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一文中提到,保健用品应符合一般生活用品的基本要求,供消费者个人使用并且无须医务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无毒,有助于增进人体健康[3]。
1.3 定义归纳
通过文献的总结及实地调研,本研究认为保健用品是指:通过个体以非食用方式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不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外用物品。例如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熏剂、洗剂等。
2 国内外保健用品用品现状
2.1 国外保健用品现状
在国外没有“保健用品”这一名词,与之相关的产品大抵分为保健食品和其它保健用品这二大类,而实际上这两大类无论是在学科门类划分还是产业门类划分中都没有成为正式门类。
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家的保健食品自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并且迅速发展。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的保健食品市场,保健食品的种类早在1988年就已达到2000余种,销售总额也超过72亿美元。日本的保健食品从1980年起以每年50亿日元的增长速度发展,到1989年形成 6500亿日元的市场规模。法国政府采取优惠的课税津贴制度来鼓励保健食品的研发。而且法国作为拥有众多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的大国也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专门研发美容食品,其发展前景广阔[4]。
2.2 国内保健用品现状
由于目前国家法律对保健用品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审理机构,加之部门之间监管权限不明确,现在医药市场上各类保健用品大行其道。保健用品既非药品也非医疗器械,其审批与注册应有别于药品和食品。所以,保健用品应当使用其独有的“健用”类批准文号,而药品则使用规定的“国药准字号”。但是,对于此方面国家并无统一规定与标准。药监部门只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具有执法权,对保健用品则无权管理[5]。卫生监督部门因“无法可依”而无法及时对保健用品进行监管及处理。
3 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研究选择北京市具有代表性的药店、保健品专营店、商场等为调查点,以保健用品为调查对象,选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进行调研。
调查40家单位,其中药店25家,保健品专营店10家,商场5家。调查了共计300种保健用品,并在40家单位里对100名消费者进行了调研。
3.1 调查对象对保健用品的认知情况
在此次调查中发现,56%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医疗器械等的概念认知清楚。在对这56%消费者的进一步访谈调查中发现,超半数的消费者不能准确的区分保健用品、保健食品与医疗器械。可见消费者并不能真正知晓保健用品的概念。
3.2 调查对象了解保健用品的途径
此次调研发现(见表1),消费者通过广告了解进而购买保健用品的占比最高,达45%,说明广告宣传对保健用品销售环节影响非常大;其次是朋友介绍和医生推荐,分别占比高达28%和21%,说明保健用品自身的效果和质量影响其销售量,有效果的保健用品才会获得推荐与介绍。
3.3 保健用品需求的一般情况
根据前文中对保健用品的定义对保健用品的界定、功能等做出分类。
根据调研发现(见表2),保健用品的作用途径主要是经皮肤(51.7%),其次是通过除了皮肤、呼吸道以及口腔的其他方式(19.7%),经呼吸道以及口的方式各占比为16.7%与12.0%。可以看出,北京市消费人群对经皮肤作用机体的保健用品需求最大。与此同时,保健用品的作用方式也各异。其中占比重最高的是直接接触类产品,占比53.3%。其次,穿戴盖枕占比重为31.7%,也相对较多。改善环境以及其他方式为其他作用方式,共占比15%。可以看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保健用品,占比最大,深受消费者喜爱。
在对于北京市保健用品作用人群的情况调查中(见表3),发现作用人群占比最高的为男女各人群通用组,占比超过60%,其次为老年组,占比为16.7%。各年龄层对保健用品均有需求,尤为老年人对保健用品的需求较大。
就北京市保健用品保健部位和保健功能情况(表4)来看,保健部位主要是全身和四肢,占比达66.7%,其次是作用于口腔、性器官、脏器、眼睛及其他。保健功能主要是保健的功能及调节机体的功能,占比高达66.3%。保健用品的其他功能有改善生活质量、、微循环及视力的等。
3.4 保健用品的安全性评价情况
在调查的300种保健用品中(见表5),有卫生检验报告的为47种,占总数的15.67%,没有卫生检验报告的为217种,占72.33%,不需要卫生检验报告的保健用品为36种,占比12%;保健用品中有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为19种,占比6.33%;没有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产品为248种,占比82.67%,不需要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为11种,占比为11%。北京市保健用品中没有卫生检验报告及安全性检验报告的产品占比高达72.33%及82.67%。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北京市保健用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状况令人担忧。
3.5 保健用品的审批情况
按照研究中的分类,在调查中发现北京市保健用品的批准文号有:医械字、健字、卫字、消字、药准字、医字、卫妆字、卫监健字等。其中医械字占比最高为45%(见表6)。根据调研发现目前北京市市场上流通的保健用品不是根据统一的标准使用统一的批准文号,而是乱用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批准文号,在保健用品审批过程中的检测标准简单宽松,折射出北京市保健用品审批管理过程混乱,没有统一标准。
4 讨论
4.1 保健用品监管存在问题
4.1.1 缺少保健用品的法律法规
根据调研发现,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尚未颁布保健用品卫生管理法规,并且未授权明确、具体的部门行使监管职权。虽然有些部门审批了一些产品,但对整个市场而言,有批无管、无人监督、无人管理,保健用品的监管处于严重的失控状态[4]。
现阶段,应当借鉴已有地方保健用品法规的地区,形成地方性成文规定。与此同时,需将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与推广,最终形成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政策,并且严格执行。
4.1.2 保健用品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保健用品的监管主体模糊不清[5]。保健用品不同于保健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用品并无监管权限。但是保健用品从注册审批到到生产销售的每一程序中都应有明确的监管主体[1],从而保证保健用品的安全可靠性。
4.1.3 保健用品广告缺乏管制
保健用品的广告缺乏卫计委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审核与监督。经调研发现广告宣传有利于促进保健用品销售,被调查的45%的消费者因为广告宣传而购买保健用品,且发现目前保健用品的宣传上存在夸大其词,弄虚作假的现象。部分保健用品的生产及销售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对产品的疗效进行夸大、模糊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综上可看出,北京市保健用品的监管情况不容乐观。在此种现状下,北京市政府以及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提高重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改善保健用品市场的情况。
4.2 对策及建议
4.2.1 制定及完善保健用品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尚无保健用品的管理法规,并且对保健用品的界定也尚不明确,在全国范围内,保健用品的管理较为混乱[6]。鉴于此情况,国家应提高重视,尽快制定保健用品相关法规,确定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部门和程序,使保健用品尽快进入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轨道,让保健用品真正为消费者起到保健作用[7]。
在北京市保健用品的市场需求下,保健用品的产业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更应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保健用品市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为北京市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流通保驾护航,为消费者的安全以及合法权利提供保证。
4.2.2 对保健用品的注册审批实行统一标准
必须对保健用品的注册审批(例如保健用品的审批权限、申报条件及统一的批文)实行统一的标准。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依法对注册产品进行审查,通过才可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根据北京市现实情况参照具体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申报条件及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对保健用品进行规范化治理;并要进一步加强保健用的卫生鉴定方法,规范化保健用品的卫生标准、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
4.2.3 明确保健用品的监管主体
因保健用品的特殊性,在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流通环节要严格明确监管主体,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管控制工作。生产企业必须经过行政许可,依法取得生产的批准文书。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对北京市的保健用品进行审批。保健用品的生产过程,各项指标需按照市卫计委给出的标准进行生产。卫生、工商等部门负责定期对保健用品进行监督及检查。区、县的卫生、工商等部门应负责对保健用品的销售、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及检查[8]。
4.2.4 规范保健用品的宣传方式
针对保健用品夸大宣传的现象需规范宣传,完善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根据保健用品的特殊性同时参照《广告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针对保健用品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保健用品广告审核,监查主体,制定保健用品广告设计、制作、标准,以及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罚规定[1]。
5 结论
通过此次研究发现,北京市现无保健用品的明确定义,消费者对于保健用品的认知存在误区。保健用品市场情况混乱,监管主体不明确。在此情况下,不仅保健用品行业停滞不前,消费者的权益也受到了侵害。
保健用品行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北京市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健康以及生活水平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保健用品的无序发展是制约其平稳发展的重要问题,只有加强立法、加大监管、明确定义、统一标准、规范宣传,才能促进北京市保健用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银龙.保健用品定义和分类方法初探[J].中国卫生监督,1997,4(1):2.
[2]刘建书,李雪梅.保健用品研究指南[M].陕西:西安出版社,2002:2-3.
[3]韩良峰,祝刚,等.保健用品的发展、管理与“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J].河南预防医学,1994:283-284.
[4]李涛.法国保健品和功能食品市场潜力巨大[N].中国食品质量报,2008.
[5]刘玉璐.吉林省保健用品立法相关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6]李凤霞,李莉,张绍勇,等.山东省保健用品卫生问题及管理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1(17):496.
[7]陈几香.我国保健品广告规范化管理研究[D].北京:北京中医药大学,2009.
[8]王辉.保健用品有批无管亟待治理[J].首都医药,2010(3):11.
1.营养保健食品概念
营养保健食品目前尚无统一概念, 卫生部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对营养保健食品定义:适用于特定人群,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具有调节作用的食品;美国将保健食品定义为:含有生理活性成分, 具有促进健康或防治疾病的食品;日本将保健食品定义为:在特殊用途食品中附有特殊标志, 以保健为目的且食用后可达到该保健目的的食品。
2.营养保健食品的特征
营养保健食品具有以下特征: (1) 营养保健食品必须是食品, 具有卫生、无毒、无害、安全等一般食品具备的基本特征, 且具有形、香、色、味等感官性状, 同时还应含有一种或数种营养素, 但保健食品并不能作为提供各种营养素的主要途径; (2) 营养保健食品是为特定人群设计的, 其与一般食品的使用范围不同, 必须具备一定的保健功能; (3) 营养保健食品的主要目的是调节机体功能, 与药品不同的是, 其不能达到治疗标准, 虽然在某些疾病状态下可以食用保健食品, 但并不能代替药物的作用。
二、我国营养保健食品研发现状分析
2.1 婴儿营养保健食品研发现状
1.增强婴儿免疫力的营养保健食品
母乳中含有大量的免疫物质, 可提高婴幼儿抵抗疾病的能力。鲜牛奶中也含有一定量的免疫物质, 但经加热杀菌后免疫物质几乎被破坏, 为达到增强婴儿免疫力的目的, 研究人员在奶粉中添加一定量的免疫物质, 如超氧化物歧化酶、分泌型免疫球蛋白、溶菌酶等。
双歧杆菌对肠道内有害菌群具有抑制作用, 能促进机体吸收钙、铁等元素, 是人体肠道内的有益菌。且其在小儿腹泻治疗中疗效显著, 所以国内外也有生产厂家向奶粉中添加双歧杆菌增殖因子。
2.促进婴儿细胞发育的营养保健食品
婴儿体内酶活力较低, 且从食物中摄取是唯一的途径。牛磺酸具有调节神经传导、促进机体发育的作用。人乳中牛磺酸含量最高, 牛奶中牛磺酸含量仅为人乳的10%, 目前已研发出各种含有牛磺酸的婴儿奶粉。
DHA是组成母乳的重要成分, 能促进婴儿神经系统、视觉功能发育。市场上已有众多添加DHA的婴儿食品出售。
2.2 青少年保健食品研发现状
1.补充营养素的营养保健食品
部分青少年因缺乏某种营养素出现营养不良情况, 导致生长发育迟缓, 为转变这一局面, 研发出补充钙、铁、维生素等具有促生长发育的保健食品, 市场上补钙、补锌等保健食品种类较多, 常见的有葡萄糖酸钙口服液、葡萄糖酸锌口服液等。
2.改善视力类的营养保健食品
受读书时间过长、过度疲劳、贫血等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近视率不断上升。目前, 已开发出以鱼油、中药等为主要成分的保健食品, 这类保健食品对改善视力具有积极作用。
2.3 孕妇保健食品研发现状
1.补充叶酸类的营养保健食品
叶酸是细胞生长、增殖的重要物质, 如果孕妇体内缺乏叶酸, 极有可能造成胎儿神经管发育缺陷, 增加无脑儿的发生风险。目前市场上推广的孕妇专属保养品铁质叶酸片, 能为孕妇补充叶酸, 有效预防早产、婴儿腭裂等先天畸形。
2.补充矿物质类的营养保健食品
孕产妇营养不良会对胎儿造成较大影响, 甚至导致胎儿死亡。为适应我国孕产妇生理营养结构、满足膳食补充需求, 开发来孕妇专用的钙铁锌补充胶囊。
2.4 中老年保健食品研发现状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保健食品有老年奶粉、豆奶粉等, 同时还有含有多种功能成分配合的套餐类食品, 如维生素C、维生素D、卵磷脂等, 具有改善免疫功能、提高记忆力、抗疲劳、延缓衰老的作用。
三、致力营养事业, 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3.1 研发具有民族特色的保健食品
我国地广物博, 拥有丰富的天然野生草药资源。这些中草药具有多种功能, 是研发保健产品的重要原料。因此, 营养食品企业应充分挖掘传统中药关于食疗、食补的经验, 利用高新技术, 选择配置中草药, 提取中草药功能成分, 或利用微生物工程生产功能原料, 设计出具有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
3.2 大力发展第三代保健食品
我国营养食品企业应致力于研发第三代保健食品, 为营养保健食品走出国门奠定基础。相关企业应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 重点研究功能因子的构效、作用机制和量效关系等。应从器官、细胞、分子水平研究各种功能因子的作用机理及毒性作用, 并应用现代生物技术从天然产物中提取这类因子, 采用外加法进行第三代保健食品生产。
3.3 增强保健知识宣传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保健食品科普教育力度, 向大众发放营养知识手册等, 加深民众对营养保健食品功能的认识, 避免受到广告影响。保健食品权威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电视讲座、学习班等活动, 借助媒体资源向受众普及保健知识, 增强国民健康保健意识, 引导其进行正确消费。
关键字:保健品 行业 监管 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019]
1、引言
保健品[1]是保健品食品的通俗说法,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大体可以分为一般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20世纪80年代开始,保健食品行业开始崭露头角后。时至今日,整个保健食品市场更是如火如荼,吸引了无说的企业涉足其间,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保健食品市场从一开始便彰显出巨大的利润空间,这恰恰契合了产销企业的逐利思想,从而成就了保健食品市场如此高的“人气”。我国保健品再原料供给、生产、加工等环节存在监管不严等问题,保健品的安全问题不容乐观。秦皇岛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保健品的生产和加工行业近几年来日渐红火,主要是其他地区保健品的加工和销售点,本土产品数量不多。本文阐述秦皇岛保健品行业的现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对策。
2 我市保健食品市场存在问题
2.2.1 假冒产品影响恶劣
假冒产品表现为:直接伪造虚假的批准文号,或者套用其他厂商依法取得的批准文号。前者能够直接定性为假冒,也比较好识别。后者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经常以“联合出品”、“监制”的形式列明厂商,生产者真假难辨。假冒产品不仅违反了国家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扰乱了正规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其潜在的质量风险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2.2.2虚假夸大宣传影响深远[2-5]
目前许多保健品在宣传上都存在夸大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他们大多以免费讲座为代表的会议营销、体验营销等方式迷惑消费者,大量的电视广告及网络销售充斥着我市电视广告。这些宣传很多都夸大了保健品德功效,迷惑了大量的消费者。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公布的2012年1月份全国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监管信息中,被点评的产品有83种,其中81种产品因违规宣传被查处,2种产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中消协曾对收集的部分商场、媒体上的广告说明以及宣传单调查,发现其中夸大宣传的占到70%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只有26%。
2.2.3 产品标签不规范[6]。
产品标签是保健品质量相关信息的明示,对消费者来说,标签中对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功能表述和适宜人群等的描述尤其重要,可以帮助其选购适宜的产品。但是我过保健品标签标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产品标识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一致,或者标识不全或者任意篡改审批事项,具体的说有的保健品标签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或者扩大适宜人群等。有的虽然说明书标示比较规范,但是说明说内容空洞,多为为概念式的单纯产品宣传。上述种种情形蒙骗了消费者,给消费者消费造成误区。对于我市保健品标签的管理有待规范。
2.2.4 保健食品回收隐忧
一直以来,我市对保健品的回收行业管理制度处于真空状态,对保健品回收的监管不严格,导致私自回收现象保健食品较为普遍。回收的保健食品多被直接销往农村等管理不严格的地区,或者再重新包装后在市场重新销售。这些保健品销售的过程中往往还参杂一些假冒产品,产品质量很难保障。
3 原因分析
我市保健品行业出现的上述种种问题究其原因和我国保健食品原料标准体系不健全和缺乏严格的原料检验标准有很大关系,同时我市保健品监管制度不严格也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要想解决我们保健品行业在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问题应该从健全保健品标准及加强保健品监管力度入手。
4 对我市保健品监管的几点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职责。
目前我市的保健品监管工作比较被动,主要是由于保健品监管涉及的部门比较多,但是职能分工却不够明确,同时也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解决的办法是国家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特别是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应该制定相应惩罚措施。我市也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实际情况和我市存在的监管问题,制定符合我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可以保证老百姓的用药安全,也可以不让不法分子钻政策上的空子。
4.2各部门联动,寻求支持。
由于保健食品冒充药品销售行为以及违禁保健品销售行为牵涉的部门较多,如果单靠我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往往效果甚微,打击力度还远远不够。所以在我市可以采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工商、卫生部门各部门联动的方式。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和密切配合下,制定多个行动方案,随机应变,将不法行为一网打尽。
4.3深入宣传,强化监管。
随着城市宣传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利用农民意识薄弱,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的空子,将宣传重点从城市市场向农村蔓延。对此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也随之改变工作的思路,在农村中加大宣传的力度,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可以在农村设立监管协管员,同时设置宣传栏宣传相关知识。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
[2]卫生部.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996
[3]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
[4]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2000
[5]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