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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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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1篇: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

第三条 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自治州和海东行署,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应当确定有关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第四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市国资委)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国资委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由省政府确定,授权省国资委公布,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分别由本级政府确定并公布,或授权本级政府国资委公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依照《条例》和《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青办发[2004]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海东行署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提出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对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重大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包括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投资、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请示,并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和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计划,依照本省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出资企业在进行项目或股权投资时,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重大投资要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所出资企业不得进行高风险和违规投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慎重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投资或违规担保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仍由财政部门管理;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转入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经政府授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2篇: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

    根据《关于确认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6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3号〕,下列26家评估机构获得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各有关评估机构接到本通知后速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联系,办理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事宜。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编号如下:

    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57

    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58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59

    南宁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60

    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61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2

    宜宾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63

    重庆审计事务所              No.  0000064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5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6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7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8

    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69

    福州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70

    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71

    山西省资产评估中心          No.  0000072

    河北省资产评估公司          No.  0000073

    新疆审计师事务所            No.  0000074

    北京德威评估公司            No.  0000075

    武汉市审计事务所            No.  0000076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77

    江西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78

    天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  0000079

    南昌会计师事务所            No.  0000080

第3篇: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26lt;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26gt;的通知》([20__]102号),根据国家及XX市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县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准;县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县政府确定。

(一)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1.县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2.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3.国有企业整体转制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4.县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市级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5.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二)占有单位在评估机构进驻之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县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县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占有单位应于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5日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

(1)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

(2)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2.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县财政局提出核准申请;

3.县财政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县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四)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县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县财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县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县财政局、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无上级主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

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

3.其它材料。

(三)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等部门;

2.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县财政局及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含)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县财政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建立档案,授权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受理的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汇总,定期上报县政府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确保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报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核准后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县财政局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授权单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属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 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缺陷 对策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于改善我国市场经济布局,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一直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归根结底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兴衰成败。本文重点分析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与缺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以期能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对国有资产管理思想重视和理论创新认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关键是理论研究与思想重视程度的不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从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着手,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但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还不够,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创新,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资产内涵,也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具体而言,首先,缺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视。许多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缺乏对国有资产的重视,往往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重视国有资产的使用,轻视国有资产的监管,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丢失、损毁、闲置浪费等,严重制约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升,无法充分地体现国有资产价值,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的认识。企事业单位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创新思维和与时俱进的观念,忽视了将先进的、科学的资产管理理念运用到企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上,忽视了国有资产的效率、效益、规模、结构以及质量,忽视了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的提升,这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设置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地方上设置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并没有充分地履行独立的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制约了其真正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国有企业内部,有些设置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有些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如:财产保护措施不力;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彻底;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预算控制不严;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破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据国家审计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中显示:某集团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未经集团董事会研究、未报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情况下,分别与巴基斯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美国晓业贸易公司和澳大利亚兰伯特角公司合作开发3个境外矿山,截至2012年底,累计投入分别为7.7亿元、14.4亿元和33.56亿元,形成亏损分别为5.2亿元、2.73亿元和23亿元。

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依旧存在缺陷,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国有资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确的范围和方向。这主要是我国对国有资产体制的基础理论的认识还存在缺陷,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建设还存在不足。首先,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缺乏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而且在各个法律条款中,对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存在差异,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存在区别,不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科学高效管理。其次,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条例和政策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和条例十分分散,没有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如何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更是少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内容十分混乱,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很低。这些都可以表明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无法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发展。

4、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不明确

国有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需要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这种所有权职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实际支配者对国有资产具有巨大的权力,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没有独立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履行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双重职能,政府难以明确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和国有资产管理权力两种权力时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乱。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划拨,下放权力给企业,造成了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侵害,影响了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确定性,导致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短视行为,产生机会主义。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依旧存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影响经济健康运行。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中,对企业提出许多非经济性的目标,使得国有企业在职能履行中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而政府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越级管理,干预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制约了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职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标的实现。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措施

1、构建和规范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完善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统一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职能。在国有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专员,负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和实施一套统一、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部门,强化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要加强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应当留有备份,这在计算机处理条件下尤为重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若发现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不一致,应当分析原因,查明责任。要建立严格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3、加强对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

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通过明确的管理条例和细则,逐渐地构建和树立全面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与责任,界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以及价值功能,克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树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国有资产的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的明确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规范化。

4、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划分,明确产权管理,将现代产权约束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应该减少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预,即使是对完全控股的企业,也不能进行过度的干预,确保企业作为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应承认和尊重企业拥有独立的完全的法人资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参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但是不能够作为实际出资人过分地干涉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级所有,促进国有资产的结构和优化。其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应有的社会效应,推动社会功能的调节与平衡,政府应该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过程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减少对国有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释放企业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力度

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和规范,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构建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范建军:企业国有资产体制改革中的困惑与建议[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35).

[2] 刘丽萍、刘昱:国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11(18).

第5篇: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 资产管理 措施

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国有企业资产主要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不能移动的厂房和设备,流动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中材料、成品等所需要的资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是表达国有企业当前资产的存在形态,例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则属于无形资产,而有形资产主要体现在厂房、设备等实物形态资产方面,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不完善

国有出资人制度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当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受资产管理多元化的影响,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资产在形成上存在渠道多头,资产管理分散的现象,也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甚至企业需要向多个政府部门负责汇报,但是,大多数企业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缺乏协调,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部门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规章制度的建立。

(二)国有资产执法力度不够

当前,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影响,企业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保障,同时立法和执法也存在不完善的现象,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国有资产的法规大多数都是属于企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且大多数法规都是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存在的,导致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执行力度,在2008年,我国就出台了《国有资产管理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规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该法规在经济业务上缺乏法律保障,导致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只注重企业内部组织部门、主管部门的管理,却忽略了资产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第二,国有资产监督也存在执行不够的现象,责任主体也不明确,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中,通常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系作为支撑,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体系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机构等外部监督体系和监事会、董事会等内部监督体系构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国有资产存在外部监督体系执行力度不够的现象,例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常常出现作假验证证明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另外,受政府的约束,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产权都归政府所有,但是,政府主要是采用分别行使管理职能的方式,其管理职能主要分散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工委等部门中,进而形成了多头管理的资产管理,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没有和政府的出资人职能分开,各部门的责权也不明确,并且政府时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导致国有企业资产在管理中面临的问题日益凸显。

(三)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受资产重复购置和配置不合理的影响,当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存在国有资产闲置的现象,甚至资产闲置的比例已达到了26%以上,资产使用率不高,尤其是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这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资产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措施探讨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存在政企不分、政府对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针对当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督体系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和规范改革改制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推动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改革。

(一)完善我国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监督体制

在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上,第一,应将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国有出资人的职能分开,从而解决当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上存在政企不分、企业不能成为市场主体的问题,这就要求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别行使管理职责,包括政府、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不能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但是政府及其他部门不能履行出资人职能;第二,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切实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根据我国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做好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并维护所有出资企业在市场经济主体的各项权益,以保证所出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时,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评估制度等来进行监管,避免资产流失而影响所出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所出资企业享有企业的经营自,这样不仅切实维护了企业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也充分调动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第三,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其依法享有企业出资人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应切实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各项权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确保企业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只有让企业具有经营自,才能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虽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需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其主要体现在产权上的监管,而不是行政性监管,因此,理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系,从而实现国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责权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注重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科学管理等内容,建立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及规定各个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对于股东会的职责,应做好经营方针的决策,并能够完成企业的投资计划;做好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审批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对于董事会的职责,应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做好报告工作;做好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对于监事会,其主要由企业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经理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但是,在建立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上,应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保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发展,从而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三)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改革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防范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第一,应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改制程序,做好企业的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并清查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以保证防止资产流失;第二,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以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因此,在企业该组转制的程序中,应确保企业职工公开,做好对企业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应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从而规范交易市场行为;第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应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最基本和最关键的管理工程,因此,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等,从而减轻国有企业的人员负担,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应做好失业救济、再就业工程的结合,通过政府的指导和扶持,提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并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对职工子女采用免学费等措施,从而让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另外,对于低收入的退休人员来说,应建立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制度,尤其是对于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应加快医疗保险的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得到保障,从而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

三、结束语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并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何召滨.国有企业财务治理问题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2]黄平.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研究[D].武汉大学,2012.

[3]李建春.国有企业国际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10.

第6篇: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国有水力发电厂 资产管理 内部控制 策略

1、国有水力发电厂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存在问题

对于国有水力发电厂来说,资产是其顺利运行和实现发展的物质保障,只有对资产进行有效运用,才能为企业创造出更多价值,才能保证企业的近期效益和长期远景,这就决定了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企业资产内部控制对于保证企业经济资源的安全、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具有重要作用,是管理者做出科学决策的基础,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还能够防止企业管理滑坡,遏制企业资产流失势头,加快改组改制进程,提升企业适应快速变化着的外界环境的能力,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可见,做好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对国有水力发电厂来说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

国有水力发电厂的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尚存在一些问题,在资产管理方面,普遍存在重资金管理、轻实物管理的现象,而国有水力发电厂的固定资产在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几乎达到50%以上,由于重货币、轻实物管理现象的存在,国有水力发电厂的资产管理呈现出一定滞后性,这主要表现在:企业管理层和基层财务人员没有对资产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可执行性较低,物资采购管理也比较粗放;物资采购部门、技术部门、生产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物资采购预算难以得到保证,会计核算工作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较低。在内部控制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受到计划经济影响,国有水力发电厂管理较为粗放,对内部控制概念不明确,很多企业缺乏完善的内控体系;会计和财务区分不足、权责不清,容易将两者联合起来办公,造成财务监督失效;大多数国有水力发电厂审计部门都非常重视自身的监督职能,但却缺乏必要的服务意识,而事实上,审计部门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对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上,还体现在监督职能的旅行上,如果在监督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对财务部门遇到的困难给予帮助,那么企业内控能力将会大大提升。

2、加强国有水力发电厂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策略

2.1、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企业应结合资产管理特点建立针对性和可行性较强的资产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将各项最新制定的规章规程落到实处,保证资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提高国有水力发电厂会计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进行资产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突出其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权威性,使其参与到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中,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财务部门要注重与内部审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而审计部门则应及时反馈固定资产监督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固定资产对账不符合实际、资产闲置浪费、资产非法侵占等问题;建立健全资产实物台账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台账的设置、等级、保管和报告等,并加以执行,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加大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力度,使每个工作人员特别是财会人员认识到做好企业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掌握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了解资产管理的最新成果和章程,有效提升国有水力发电厂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2、加强存货、在建工程等有形资产的管理

除了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有形资产也是实物资产的重要构成部分,做好这两方面的管理能够使资产的使用价值得以充分发挥,降低发电成本,提高发电效益。在存货管理方面,物资管理部门应编制全面的年度生产和需求计划,根据计划进行存货采购,物资安全管理则由仓储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设置原材料、低值耗品、备品备件等相关会计科目分类核算,多方面协同管理,严格执行实物的验收、入库、出库审批流程,保证仓库管理的有序和货物领用的清晰。对于在建工程的管理,必须有严格的立项管理审批流程和支付程序,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使项目成本管理更加规范、更加标准。

2.3、优化重组企业组织机构

要加强国有水力发电厂的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的组织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企业科学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是资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为此,企业必须及时优化重组内部组织机构。除财务管理部门外,其他各个部门也应设置具有专业能力的财会人员,使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经验引导国有水力发电厂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践,而各个部门和员工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共同致力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明确会计权责和义务,并对其进行监控,通过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约束财会人员行为,同时在遵循不相容原则的基础上实行财务和会计分离,制定不同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资金流由财务负责,信息流由会计负责,顺应企业内部控制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

3、结语

总之,资产是国有水力发电企业顺利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物质基础,是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保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我们有必要强化企业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以机制和系统的观点对企业内部资产控制进行探讨和实践,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实物资产管理,优化重组企业组织机构,建立风险评估控制系统,最大限度确保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这对于提升企业资产利用效率、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企业顺利实现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第7篇: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所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物资、债权以及其他权益等。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拥有的各项自然资源及依法享有的以某种方式所取得的企业资产收益和经营权等权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调拨、财政预算投入以及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用以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经营运转的经营性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其为一种特殊的资产。而行政事业单位这一为了满足国家执法监督以及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而成立的单位能否合理利用、管理国有资产将对整个社会效益的高低起到关键性

的影响。

一、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薄弱,从业人员管理能力较差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大家眼中的“金饭碗”,从其管理层到普通员工,对于是否要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往往采取的都是不闻不问的态度。即使有个别单位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但由于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不足,结果也往往是事倍功半。这种管理意识的缺乏和管理能力的低下使得重资金分配而轻资产管理的现状在我国普遍存在。

以湖南省为例。虽然近年来湖南省针对自身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已经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但由于没有重视对固有资产管理观念的培养和提升,使得较多的其他改进方法都夭折在摇篮中,并没能落到实处。这种由于资产管理意识薄弱所引起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低效率确实值得深思。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使得资产的配置、使用以及处置效率都偏低

在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没有确定单一固定的专业性机构或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这就使得多个部门可能对同一国有资产交叉使用,交叉管理,最终导致了管理的重叠或缺位。由此而造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发生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除此之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不完善也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以及处置等问题上面不能高效的解决和处理,这也将使得国有资产整体价值受损。

以常州市为例。由于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长期缺位,这就使得常州市各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出现了明显的“苦乐不均”的现象。即由于资产的预算机制不成熟且各个单位的资金来源不同,这就使得国有资产的配置并非由项目或单位实际的需求所决定,而是完全凭借随意性和随机性。这就使得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分配十分不合理。与此同时,由于国有资产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无异于“免费的资金”,这就大大增加了国有资产被滥用于满足员工个人利益的可能性,这也就造成了常州市国有资产的滥用。除此之外,在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行政事业单位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出借等方式对其折价处理,这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处置效率的低下。

(三)国有资产贬值流失较严重,相关法律制度严重缺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贬值以及流失主要通过如下几个途径。一是国有资产投资的低效率以及投资收益的单位化或个人化。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和后续管理造成入不敷出的亏损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就算是有较大的盈利,由于相关法律监管措施不到位,最终这些盈利也有可能进入了被某一单位甚至是某一个人的小金库中。二是国有资产在租赁、投资以及出售等市场上被严重低估。这种由于缺乏严格监管制度和法律控制的低估将使得国有资产受到严重的侵蚀,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三是由于流动资产的管理失利导致的呆账、坏账等难以收回的款项

的产生。

以四川省为例。目前四川省还并未出台较为成熟的针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这必然会导致法律真空下的腐败滋生。2005年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这些年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管理制度的变更,新的问题已然产生。而该暂行办法已不能够适应现阶段国有资产管理出现的新的问题和要求。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混乱和立法混乱,无疑不能阻止国有资产的贬值和流失。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对策与方法

(一)培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的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认识

不应该仅仅局限在“经费”这一概念,应正确认识国有资产管理与企业效益、资产运用效益以及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更要加强管理人员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对国有资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识。除此之外,由于缺乏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团队,企业应该加强从业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廉洁思想觉悟以及专业业务水平。有条件的市县更应该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这一机构将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专业化的建议和监督,从根本上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做好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处置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如建立“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这样的国有资产管理的三级制度。这样的制度更能够加强各级层之间的相互监督与约束,更能够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合理使用,更能够符合现阶段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除此之外,建立合理的预算制度,使得预算管理这一决定资产增量的因素被合理规范在真实需求的范围内,从根本上杜绝浪费与滥用。同时,事中监督机制和事后处置机制的完善也势在必行。有了良好的事中监督,才能使得国有资产的使用在其应在的轨道里高效运行,不至于出现“越轨”现象。事后处置机制即项目终了时如何处置国有资产也应纳入章程,具体应从价值评估标准和方式、减值损失的处理以及坏账的收回这几个角度规范对国有资产的处置。

(三)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

新会计制度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对新会计制度进行深入的学习,并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具体进行完善。除此之外,管理监管及法律监管制度也应该加强。专业化、独立化的监督中介机构可以洞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不当管理,及时纠正或处置各种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这也必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与此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约束参与整个管理过程的每一个个体,对任何不合规的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惩处,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这也将大大减少腐败的滋生,避免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

三、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家财政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这就使得对国有资产进行高效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面临着较大的问题,包括行政管理意识薄弱,从业人员管理能力较差,管理体制不完善,资产配置、使用以及处置效率较低,国有资产贬值流失较严重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严重缺位等问题。然而,只要采取合适的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完善管理体制及法律法规,并且加强相关的内控和监督效率,最后必然会大大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率,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目标。

参考文献:

[1]吴春莲.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20).

第8篇: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

1、理论学科,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经济学、财政学、国家预算、税收管理、国际税收、国有资产管理、预算会计等。

2、法律学科,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招投标法、审计法及各种法律实施条例等。

3、政策学科,了解财政分税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公务卡、财务账户管理、惠农一卡通、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第9篇: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 军队资产 管理

一、军队国有资产的特点

1、军队资产的规模和结构受国家财政分配状况的制约。军事资产管理的结果是“生产战斗力”、是公共安全产品。这种产品不能直接由市场价格来量度,其价值运动必须由政府财政机制来配置。军队国有资产的规模受国家财政制约。军费在军队内部进行再分配,分为生活性经费、维持性经费和发展性经费,其中,维持性经费的一部分和发展性经费的绝大部分形成军队国有资产的流量和存量。当国家财政分配给军队的军费充足时,就会加大军队国有资产的流量和存量;相反,则会减少军队国有资产的流量和存量。国家财政通过军费支出不仅制约军队资产的规模,同时还制约军队资产的结构。

2、军队资产所有权主体具有复合性。我军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既是国家,又是军队,这种主体是复合主体。从绝对意义的角度来说,国家有权对军队的资产进行调配和处置,所以其绝对主体是国家。从相对意义的角度说,中央军事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军队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拥有从军事斗争需要出发配置军事资产的指挥权、使用权、管理权和保密权。这些都是由军事斗争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3、军队资产使用的军事目的性。军队资产的军事性质是由其直接军事目的所决定的。国有资产运营的最终目的是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取得最大的收益。因此,生产领域的国有资产具有“增值”的特点,随着经营活动的不断进行,国有资产的价值会不断地增加,社会财富也会不断积累。在军事领域,国有资产运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平、战时的各种军事需要。因此,军事领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具有“增值”性,且直接用于军事需要。经营性国有资产虽具有“增值”性,但资产运营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军事需要。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同时又是个消费集团,从总体上讲,军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是为生产经营服务,而是为军事活动服务。军队的军事需要包括和平时期的军事需要和战争时期的军事需要。军队资产管理的目的就是提供国防公共安全,就是要生成战斗力。军队资产的使用及管理只有突出了防务和安全的军事目的性,军队各级才能在如何出战斗力上下功夫。

二、目前我军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

1、制订了相应的法规,但仍需完善。虽然1994年7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随后总部又先后下发了军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报告、实物资产计价核算管理等30多个法规制度文件。2004年6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了《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得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部队资产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得以缓解。但是军队资产管理的组织机制尚不健全,如统揽军队资产管理的总纲――《军队资产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相关层次配套的规章制度也不全面,军以下单位还没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军队资产管理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军队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应该是依据业务流程形成的闭环模式,在闭环上留有与地方发生交易往来的接口。目前在封闭的环上还有缺失的环节,接口还不太通畅。

2、管理人员观念意识淡薄。从近几年军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来看,“重钱轻物”、“重用轻管”的思想观念仍然比较突出,管理的目标仍然停留在保证经费不超支、会计核算合理合法等浅显层面上。而对实物资产的重视程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力。特别是一些公私通的实物资产,有的长期由个人保管使用,久而久之,公私难分,责任不明,使许多实物资产长期游离于单位资产管理范围之外。又因各级宣传力度不够,未能把资产的管理真正纳入单位党委的议事日程,作为单位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造成财产物资购置的主观性、管理的放任性、使用的无序性、处置的随意性等问题的普遍存在。

3、管理基础工作薄弱。一是管理混乱,利用率低。一些部门、单位相互攀比,不顾实际工作需要,随意添置高档次现代化办公设备或盲目搞大型重复建设,加上资产管理措施不利、手段单一,造成自然损耗比较严重,少数资产长期处于闲置状态,难以发挥其经济和军事效益。二是财产账实不符,账外资产量过大。部分资产购置时缺少原始记载,账务管理不落实,该入账的不入账,而且平时管理不够严格,保管使用人员的多次更换,导致大部分资产的管理游离于单位管理之外。同时部分上级业务部门配发的军用物资,其供应品种繁多,供应时间跨度大,市场上也无同类物资参考,业务部门也难以提供参考价位,给价位确认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三是财产流失严重。有相当部分单位盘亏、报废、非常损失及呆坏账长期挂账,不进行处理,甚至根本就没有按规定处理的意识。有的单位对毁损待报废或闲置的资产,处理的随意性很强,甚至无偿处理或低价甩卖给关系单位、私人,给军队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三、加强军队资产管理的对策

1、建全制度,完善机制。一是完善实物资产核算体系。为了巩固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成果,应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核算办法,对国有资产的购买、交付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定具体详尽的措施,防止已登记入账的资产流失。尽快实现军队实物资产的计价核算管理与现行经费核算办法相衔接,切实做到管钱与管物相统一,以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激励机制。为全面系统地掌握和分析实物资产的质量、使用状况和管理水平,必须建立一套科学适用并具有军队特色的实物资产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健全资产管理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军结合国家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颁布了一些相关法规,初步构建了资产管理法规框架,但对照军队国有资户管理实际需求,法规化管理工作还有待加强。如尽快出台《国防资产法》、《资产评评估法》等,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清查登记制度、责任管理制度、申报制度、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统一和规范。

2、创新管理技术。知识与技术的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科学技术的进步、创新不仅仅带动了物质生产的发展,也推动了管理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国有资产不仅是货币价值的表现,更多的意味着知识的积淀。知识经济是无形的资产,而不是以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知识、信息、技术等无形资产在军事经济发展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进行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治理军队资产流失,不能再使用过去的老办法和陈旧落后的手段,要用创新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科学的管理。首先要充分利用和开发部队现有的电子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把各级部队和单位的资产数据统一输入保存,并及时更新,方便查证和管理。其次充分利用现行新的军队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和计算机设备,开发军队国有资产会计管理软件,加强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最后要充分利用知识经济所产生的知识力量,加大对军队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力度。

3、提高管理意识,加强监管。物资管理是经费管理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存在形式不同,但管理价值和管理目标是一致的。针对“重钱轻物”、“重钱轻管”这一军队实物资产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要求树立一个观念:管物就是管钱,只管钱不管物是片面的,也不可能真正管得住钱。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政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对优秀的事迹与人员进行通报和奖励,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官兵的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同时还要加强军队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一是要建立财务监管制度。对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资产损失所获的赔偿要设置明细科目按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方便日后对资产的处置实施明细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过渡账号、挪用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处置后需要重新购置的,应用收益冲减资产购置预算金额,减少预算金额的投入;对处置后无需重新购置的,可将收入作为资产购置基金,用以弥补其他资产购置经费的不足。二是要建立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在完成一定收益基数的前提下,可以按一定比例提成资金作为资产管理奖励,督促使用单位自觉加强资产的日常管控与维护。三是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上级业务部门每半年对一次账,纪检审计部门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收益资金流向合理。

【参考文献】

[1] 朱连清、杨东国:军队资产管理论纲[M].海潮出版社,2002.

[2] 王军、汤波:军队资产管理工作方法探讨[J].管理与效益,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