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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传统归属:民法理论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是一种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共同作用的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品,而对知识产品进行产权上的保护,我们就必须首先承认其被权利人私有的属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律像民法一样属于私法。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也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民事权利的定位,这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②
(一)民法的私权属性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知识产权法应隶属于私法领域,民法是私法的基础,知识产权应为民法的特别法,这是目前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民法分为财产法和人身法,而财产法又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法,财产法的一般原则和制度都适用于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其并不隶属于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范畴,它客体的非物质性又决定了其不能完全套用财产法的相关制度,应当予以特别保护,也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法为其提供了一般的适用和补充。③知识产权是私权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所认可:TRIPs明确要求各缔约国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英美法系国家在其指定的相关单行法中予以确认;大陆法系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多以民事特别的形式进行规制;在我国,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明确将知识产权列为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相并列的民事权利,界定了其民事权利的性质。理论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其权利的属性应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与物权、债权无本质上的区别。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基本原则是对法律的概括性规定与总结,调整方法是基本原则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有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就对应什么样的调整方法。民法是私法的基础,代表着私法领域最为一般的规则和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平自愿原则都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④在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运用以及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都有所体现。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之一就是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般认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智力创造成果在创造、利用、保护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其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⑤可见,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隶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一致性。
(四)民法的权利本位思想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民法是权利法,强调天赋人权,以权利为核心。民法通过从法律的层面上赋予各平等主体以各种民事权利,保证其权利的有效行使,保护其不受非法的侵害。在民法的制度上设立的体系是围绕权利主体的设定、权利的客体、权利取得、权利的内容、权利的救济和权利保护的框架进行的。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也同样是依照这样的体系设立构建的。例如,我国的新著作法赋予了各权利人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法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⑥
(五)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体现
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将民法理论与法理学上的各种法律规范有机的联系起来,该逻辑结构不仅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制度也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中的民事法理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责任也同样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特别是民事法理关系,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因知识产品的发明创造的完成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因侵犯权利人的权利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人以此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而侵权人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⑦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运用民法理论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能够有效地为许多疑难问题找到理论依据并有助于其顺利解决,将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纳入到民法理论体系,也有助于民法理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二、知识产权的另类视角:经济法理论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科学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断地提高,高新技术改变了传统的以物质消耗为基础的竞争模式,知识产权的取得已经成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甚至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砝码。知识产权法律的私法性质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还处于不停的发展之中。如果我们依旧把知识产权当做传统意义上纯粹的民事私权来看,那么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国必将处于不利的地位。知识产权领域渗入了许多公权力的成分这一不争的事实我们必须予以正视,因为知识产权不仅能发挥其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私法功能,同时,其激励技术进步和促进企业以及国家的竞争力的公法功能也在不断地突出。谁掌握了知识产权谁就掌握了核心竞争力,面对知识产权的扩张和滥用,让知识产权相关制度运用经济法进行调整是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的。⑧
(一)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垄断
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权利人的一种“合法垄断”,而反垄断法的立法使命就是反垄断。如何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分界,使知识产权制度有一个合理的定位问题,是知识产权垄断控制法律思想中最先要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垄断的兴起。在人类的历史上,从市场结构来看,伴随着特权垄断逐渐隐退的是知识产权垄断在迅速兴起。这种垄断在当今的社会中已经成为市场偏离完全竞争状态的一种很重要的形式。知识产权垄断不同于传统的特权垄断,它是人们依靠自己的智力创新成果而享有的一种市场支配的权利。人们凭借着知识产权制度合法获得排他性的垄断权,早在工业革命期间,就有不少的厂商和个人借助创新活动和知识产权来获得垄断力量,英国的专利授权在工业革命期间大幅度增长,知识产权垄断已经成为企业获得租金的主要手段。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学依据的。新古典主义认为,仅靠市场并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政策的作用,可以纠正市场失灵,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市场失灵现象表现的尤其突出。首先,是关于公共产品的问题。知识在本质上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至少部分的实现了知识在产权上的排他性,由私人可以供应一些新知识。其次,在外部性问题上,知识领域存在着普遍的外部性,当知识的创造者不能享有知识的全部收益时,知识的外部性就显现出来,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新知识的供应产生不足。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降低了外部性,可以促进更多的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新知识。再次,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知识产权资产的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这必然导致了在知识产权资产的委托和经营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就是为什么进行知识产权反垄断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后,是垄断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垄断降低了效率,这是知识产权反垄断制度的政策核心依据。⑨
2.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第一,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竞争存在先天性的不足。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不让竞争对手销售与自己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商品而拥有的一种垄断顾客的权利,这种垄断在民商法上具有其设计的合理性,但在经济法的框架下智力成果使市场明显缺乏竞争也是不争的事实。和其他的垄断者一样,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合法垄断者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必然会产生破坏市场基本公平效益的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会非常严重。获得垄断地位的权利人通过垄断协议和自己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相关人的利益,造成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平效益价值的减损是不可避免的后果。第二,知识产权垄断会对同类的自由竞争产生排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用自己的合法垄断地位,在相应的地域和时间内控制市场的技术、资源和资金,直接严重打击了同类的竞争者,形成贸易壁垒,加大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公平竞争、公平经营成为一句空话。第三,知识产权垄断对消费者的福利造成巨大损害。当垄断者排斥掉大多数的竞争者后,市场为数不多的卖者就有可能控制消费者的选择,控制住市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大大消除了来自市场和消费者的双重压力,从而会大大的忽视消费者的福利,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
3.《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制。我国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没有对知识产权垄断这个难题进行回避,尽管很多人看来其规定还是显得笼统与模糊,很难适应具体实践中复杂的情况,但是,本文认为,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经济法制度把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纳入到经济法的领域中来,在肯定民商法制度下的知识产权垄断的合法性前提下,在保证私法领域不受公权力任意干涉的底线上,合理地将经济法的相关制度加入到知识产权制度的范畴之中,对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⑩
(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也已近二十年,但关于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争议至今没有停止过。在西方国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属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在大约一个世纪以前,国际工业产权保护的先驱们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的法律规范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中来,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大都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法早已从单纯的保护竞争者的法律上升成为保护所有参与市场经济运行者的法律,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的色彩日益浓厚,甚至有人称之为“市场行为控制法”。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形式多样,盗用知识资产进行不正当竞争就是其中最常用的手段。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的行为、虚假广告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等四种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或他人的智力成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经济法领域。知识产权法反映了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公益,但其以个体经济利益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更深层次体现的是个人权利本位主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要求之上,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更多的体现的是社会价值本位主义。当前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制度始终都在追求协调与平衡,也就是说,在保护私有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二元立法机制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可以而且应当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中来。11
三、知识产权性质与制度模式的再探讨
以民法为核心的传统法律部门只能在微观领域对社会经济作出调整,其自身的修正无法彻底的消除局限性。商品经济下,市场的调节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会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紊乱以及经济结构的严重不平衡。经济法能够从全局观念出发,实现“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全面加速我国现代化的发展。12
一、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落实《xx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订《xx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加快出台《xx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一批知识产权政策法规。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综合信息库和全市知识产权诚信档案,提高侵权代价,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强化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功能,充分发挥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企业创新积极性,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保驾护航。完善执法工作制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以重点带动一般,集中力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在查办大案要案上下功夫,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力。
(三)积极争取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加挂牌子,整合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维权援助中心职能,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支持力度。
(四)出台《xx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系列展会知识产权指引,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决策提供参考。及时跟踪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导的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维扩企业良好国际形象。
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高优质高效地服务
(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根据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分A、B、C类,分别实行知识产权贴身保护服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和专利突破三大计划,指定专人进行跟踪落实。
(六)全力支持xx企业抢占LED产业创新高点。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向LED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LED企业通过自我研发、委托研发、购买等方式增加专利积累。推动xx企业参与LED行业标准的制定,支持相应的行业协会建立专利联盟,开展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
(七)完善服务措施,方便企业专利资助申请。三月底前完善专利资助网上受理、核准服务系统,增加版权资助及专利加快、专利费用减免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报企业和个人。继续做好专利加快、专利费用减免等事项。加大直通车服务范围,在现有直通车服务企业名单基础上增加50%,为更多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八)继续做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育工作,2009年培育2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及知识产权经验的交流推广,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示范带动作用。
(九)继续深入开展中介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消除零专利。鼓励中介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在专利过程中,经专利申请人委托推荐优秀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知识产权优秀项目转化。我局针对项目需求,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并通过专利展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等,为专利权人服务,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为切实加强对我局“服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xx市知识产权局“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友军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有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红艳担任,成员由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为保障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促进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建立局领导到企业走访调研制度,通过“知识产权半月谈”等形式,定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十二)尽快修订出台《xx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学划分专利资金的支出范围和结构,更好地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对激励创新的导向作用。完善内部管理流程,为企业和个人专利版权资助申请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三)争取设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xx代办处,完善知识产权服务载体,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通道。
(十四)启动数字作品版权备案管理系统,加大对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设计类企业提供备案服务载体,为“设计之都”保驾护航。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积极和市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沟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制度,争取作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试点,为知识产权运营提供新的交易手段。与有关方面协调,争取开设高交会“个人专利展”。在“国家专利技术xx展示交易中心”开设LED专场。
(十六)积极制定人才培训计划,重点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对C类企业实行初级培训,对B类企业实行进阶培训。
[关键词] 绿色植保 果树蔬菜 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 S4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098-01
引言
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我国的农业发展已然进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阶段,农作物是否能够在安全的条件下生产,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这就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促进农作物的安全,进而提高农作物的质量。绿色植保在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上能够发挥出色的表现,大量实践证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显著。除此之外,还能够改善农作物的生长环境,较好地形成了生态和谐和农业安全生产的有机结合的发展态势,具有极大的推广价值。
1 现阶段我国果树蔬菜生产存在的问题
仅就现阶段的发展而言,我国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并且,一旦果树、蔬菜中的农药残留量过多,还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估量的。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过量用药,农作物中化肥使用量超标,果树、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环境污染引发的农业生态系统失衡,病虫的抗药性强等。总而言之,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不仅会使经济效益大打折扣,还会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 G色植保的内涵
绿色植保的内涵就是以先进的农业科学知识来达到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目的,进而实现农作物的安全生产。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作物安全生产的有机结合,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绿色植保提倡运用现有资源来治理病虫害,使农田达到生态平衡的状态。所谓的“绿色”是指无污染或污染小,易于治理。重点在于保护农业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在生产中,防治病虫害不能完全依靠农药、化肥。绿色植保提倡循序渐进地发展,不仅要促进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还要提高产量,进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要以保护农业资源为出发点,降低农药、化肥的使用量,科学治理环境污染,使农田的生态环境得到逐步修复,最终实现安全生产,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绿色植保理念下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策略
要想实现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绿色植保是有效途径,究其根本是因为农产品的生长需要土壤、水、空气和阳光等的共同作用。自然灾害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都会影响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降低产量,有时甚至会带来毁灭的打击,所以损失往往是惨重的。实施绿色植保,能够有效的解决此类问题,促进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
3.1 选择果树、蔬菜安全生产基地。基地的选择比较理想的位置是远离城市、车站、企业、垃圾场和发电厂的区域,也就是农业生态环境良好的地方。基地内禁止堆放垃圾及工矿废渣,因为这些会使生产基地的环境受到污染,进而影响果树蔬菜的安全。同时,基地的环境还要达到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特别是涉及到果树、蔬菜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大气、水、土壤),必须要保证不受污染,这样才能保证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
3.2 加强农药市场的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农药市场,规范农产品的用药方式。特别是有些毒性高的农药,必须严格依法取缔,从而在源头上降低农药的残留,达到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农药管理部门要对具有高毒性的农药进行登记和备案,做好记录工作以备查询。有关部门还应定期的检查果树、蔬菜的质量安全,这样做能够有效降低高毒性农药在果树、蔬菜安全生产中的使用。
3.3 控制化肥的使用量。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很多的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在现阶段存在化肥的使用量超标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这就需要控制化肥的使用量,减少果树、蔬菜等农产品的化肥使用量。施肥中,要实现精准施肥,特别是一些新型的肥料及绿色生产资料,一定要保证科学合理地使用。与从前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农药化肥的利用率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还是要进一步控制化肥的使用量,进而保证安全施肥,提高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效率。
3.4 防治病虫害。众所周知,在果树蔬菜的生长过程中,很难避免病虫害的发生,病虫害的威力有时是致命的,轻则减产减收,重则绝产绝收。所以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也是保证果树、蔬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要本着 “预防为主、全面防治”的绿色植保原则,实现果树蔬菜的安全生产。防治病虫害可以从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的多个角度进行。工作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有效控制病虫害,怎样有效防治还是最为根本并值得思考的问题。
4 结束语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对生产与经营饲料、添加剂及兽药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同时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杜绝不合格饲料流入市场,从根本上杜绝违禁药物的来源。再有在养殖过程中严格遵守药物使用种类、剂量、配伍、期限、给药途径、用药部位及停药期等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或未被批准使用的药物。
加强动物疫病方面的控制。加强疫病控制,对畜禽舍实行封闭式管理,畜禽出栏以后要强化防疫消毒,同时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实施全方位防疫。养殖场要设有对粪尿、污水、病死畜禽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切断疫病传染源。同时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宣传在养殖过程中正常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一定要主动上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且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还要严厉打击出售、贩卖、加工、运输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以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畜禽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从畜禽产品生产到端上百姓餐桌,需要经历多次运输,尤其是对仓贮和运输要求比较高,稍有不慎,就会对畜禽产品造成污染。这就需要在储运过程中冷藏、不能与其他物品混放,需要有好的运输环境、在保质期进行流通;对屠宰企业要严格动物条件审核,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另外还要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制度,禁止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通过非法途径运输、上市交易和屠宰;对异地销售的畜禽产品要严格检疫、防止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加大对市场的监管,规范畜禽产品经营秩序,要求市场主办方和畜禽产品经营者与监管部门签订承诺肉食品安全协议,以此推动市场经营安全责任制的的落实。
关键字: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增长;中等收入陷阱;门限回归
一、引言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突破“贫困陷阱”,经历“起飞阶段”后,都会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转型国家经济社会政治结构调整的战略难题。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知识积累与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Romer[1],1990;Grossman & Helpman[2],1991;Aghion & Howitt[3],1992)。来自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表明,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增长需要依靠知识积累与自主创新。然而由于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外溢性明显,因此需要通过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对创新进行持久激励。鉴于此,国内外更多学者将其研究目光聚焦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上来。
对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否促进新兴市场国家的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其经济增长,学者们颇具争议。支持者认为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激励R&D和技术创新。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有效解决技术创新溢出效应的外部性问题,使资源流向创新活动,是技术创新最根本、最直接的激励措施(赵玉林,2005;吕明瑜,2006;俞雅乖,2007)。(2)促进FDI流入。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够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因而带来技术扩散效应,给新兴市场国家带来技术进步。Mansfield[4](1994)通过美国6个制造业100家主要企业的数据,得出这些企业更倾向于对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易先忠,张亚斌,吴江[5](2007)将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问题纳入南北技术扩散的两阶段博弈模型,认为为了吸引FDI流入,南方国家应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3)促进进出口贸易。Lei Yang,Maskus[6](2008)认为发展中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增加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从而降低了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出口能力。
持相反意见的学者则认为新兴市场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1)抑制技术的溢出效应。新兴市场国家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其模仿成本,不利于对先进技术和知识的学习,因而不利于经济增长。代中强[8](2010)着眼实际知识产权保护,论证了模仿创新面临“专利密丛”和“创新模式锁定”风险的可能。(2)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余长林,王瑞芳[9](2009)认为新兴市场国家制度环境通常以腐败盛行所产生的交易成本高昂为特征,一些国家内部的交易成本会达到足以阻碍激励效应的程度;(3)增强垄断力量。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强成熟市场国家跨国企业的垄断力量,从而损害新兴市场国家利益。Michel T,Jerome C和 David B[10](2003)将知识产权保护看作是垄断资本凭借国家力量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防止垄断利润率下降的一种手段,它将破坏科技进步和损害新兴市场国家人民的利益。
显然,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无法产生一致结论。因此,一个更加合理的结论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与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增长之间并不仅仅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对于不同经济体或同一经济体的不同发展阶段,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会不断变化。Chen和Puttitanun[11](2005)通过内生知识产权保护模型推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一国经济增长之间呈现出“U”型关系;王林,顾江[12](2009)通过对85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一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否推动经济增长以及增长效应的大小取决于该国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应在技术水平的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余长林[13](2010)通过研究表明,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技术差距,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关系是非线性的;代中强、张二震[14](2011)利用90个国家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存在“U”型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文献并没有解释知识产权保护与一国经济增长非线性关系赖以成立的临界值条件是什么。因此,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新兴市场国家转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临界机制条件上来,并提出以下可供检验的假说。假说1: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化程度较低、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经济发展还不十分成熟的早期阶段,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正;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化程度及交易效的提高和技术水平不断进步,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创新来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检验模型
本文借鉴 Tong (1978) 提出的门限回归的思想,建立、估计和检验门限回归模型。在这里,我们采用Hansen(2000)提出的多元门限回归模型来弥补Tong的门限模型右端未加入自变量滞后以外的解释变量的这一缺陷。Hansen[15]的多元门限回归模型可表示为:
得到其残差的平方和为:
如果F统计量小于相应显著水平下所对应的临界值,则不拒绝。反之,如果F统计量大于相应显著水平下所对应的临界值,则拒绝,接受,模型存在门限效应。上述情况假定模型中只存在唯一的门限。但在实际中,也有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门限值。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就必须重复上述步骤以寻找模型真实门限值的个数。
三、变量定义和数据选取
为了验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本文选取了我国1987-2008的年度数据为研究对象进行验证,变量定义和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为了验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我们以交易效率为门限变量考察上述变量的门限效应。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四、实证检验
(一)门限效应检验
我们使用“格子搜索”法(Grid Search)寻找可能存在的门限值。首先对市场化程度数据进行升序排列,并忽略掉前后各约10%的观测值(Hansen,2000),然后选取相应的市场化程度值(MAR)作为门限值进行估计,并获取其残差。再利用残差平方和最小原则找到门限估计值后,利用自助抽样法模拟似然比检验统计量及其临界值(本文重复次数为3000次)以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着门限效应,门限效应检验的具体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3:交易效率(TE)的门限效应检验
(二)门限回归估计结果
在确立了相应的门限估计值后本文建立相应的门限回归模型,并利用Mathlab7.0对模型进行估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4:门限模型计量检验估计结果
根据表4可以发现:不论是线性模型还是非线性模型的解释力度均良好,各变量的系数检验和联合显著F检验表明模型设置的合理性。与线性模型相比,非线性模型的调整判定系数更高,说明了门限回归模型的合理性。同时,非线性模型的估计结果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需要以更高的交易效率为前提:当交易效率较低时,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负(-0.0927);反之为正(0.1038)。进一步的回归结果也证实了当交易效率较低时,模仿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正(0.1874),自主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为负(-0.1874);交易效率较高时,模仿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下降(系数由0.1874变为0.0322),自主创新则上升(系数由-0.1874变为0.2213)。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交易效率与市场化程度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转变的临界条件,这也很好的验证了前文所提出的假说。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我们可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选择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五、政策性建议
伴随着30年的经济增长奇迹,我国已迈入经济社会政治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挑战,需要我们在战略上对我国今后的发展路径做出规划与调整。然而调整的时点、范围以及推进的路径等都需要我们进行全面而慎重的思考。
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和技术水平很不平衡的新兴市场国家,因此应根据各地区市场化程度和交易效率的高低来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既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地区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落后地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选择应该是在市场化程度及交易效率较高的东部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鼓励自主创新及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中、东部地区经济、技术等的合作,逐步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转移到中部地区;对于经济发展还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还有一定的后发优势可以继续支持该地区经济增长,短时间内应继续维持其模仿创新模式,实施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有效降低了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本,提升本土企业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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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民财产权 土地征收补偿 公共利益 司法救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公共设施的增多,土地征收越来越不可避免。在土地征收中,牵涉的权益很多,权益之间的冲突也很大。土地征收补偿便是协调、平衡和解决这些权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在农村土地上享有法定的集体成员权,并以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定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形式拥有土地财产权。征地受补偿权和安置权是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重要形式。土地不仅是农民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而且是农民情感和心理上的归宿和寄托。然而,我国现行土体征收补偿制度未给予农民财产权充分保障。
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不足
1、“公共利益”边界界定不明
土地征收的启动必须以公共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揭示出征地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是规制征地权的首要因素。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的法律基础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便成了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唯一理由。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未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几乎被等同起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控制逐渐被市场引导所取代,行政命令和法律手段成为市场机制的补充和保障机制,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变得很有必要。然而,我国的土地立法一直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对“公共利益”加以概括,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边界作出介绍。再加上缺少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实践中,“公共利益”在征收过程中总是被扩大解释并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致使不少出于经济目的的用地也时常混杂其中,冒充公共利益,国家征收土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在这些场合,政府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共利益”的化身,所有的征地行为都可以先入为主地推定为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
2、征收利益分配失衡
(1)补偿标准过低,测算依据不合理,补偿范围过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我国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值,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规定了前两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收。补偿费仅考虑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和原产值,不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更不考虑土地的预期收益,没有将土地作为资产处置。而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原来补偿标准提高了10倍)。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实践中,政府对土地低价征收,高价卖出,整个过程产生了土地流转后的高额地租,然而,这一巨额收入被政府收归地方财政,被征地农民被排斥在外。此外,我国征地补偿仅仅规定了对现有损失的补偿,对预期利益不作补偿,对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利也不作补偿。在现行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是一种财产权,它还承担着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功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未起到明显作用。
(2)征地拆迁补偿制度缺失。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城市优先发展为价值取向,导致农村及农民在资源及权利的配置上长期处于弱势,城乡存在双重标准。城市房屋具有明确的权利属性及权利主体,在拆迁补偿方面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农村房屋存在权利属性的混合以及权利主体的虚置,即:集体土地财产权受到法律限制较多,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集体土地产权残缺,且国有与集体土地财产权缺乏统一的价格评估体系,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征收的补偿款远远低于邻近市区拆迁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补偿,土地增值利益没有在合理补偿中体现,进一步加大了城乡收入差距。这一点王淑华(2011)已经有所论证。虽然一些地方针对性地出台了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办法,但是一般仅限于文件和政策,效力层次过低,不具有权威性。
(3)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货币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由于我国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劳动力安置的补偿方式难以实现,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方式。虽然货币补偿是最重要的一种补偿方式,但是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获得安置、重新就业。就前所述,土地不仅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还起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农民失地后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无法在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当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因此,只有解决了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才是对农民最有效的补偿。此外,《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个组织来负责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此常常踢皮球,互相推卸责任。
(4)补偿金分配不到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通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由其管理和使用。这样笼统的规定,实际上造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同“公共利益”一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确切的内涵,这些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集团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模糊,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之间之间的法律主体地位存在着交叉,导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造成土地补偿费被层层克扣,乡、村干部支配大部分征地补偿费用,最终导致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使广大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此外,中央与地方在土地征收利益配置上的失衡,进一步刺激了盲目征地与滥征土地的普遍发生。
3、征收正当程序匮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之规定,“征收农村土地的决定做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以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土体征收补偿程序规定都比较原则和空洞,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在救济方式的选择上,若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只能申请行政复议,缺乏司法救济程序。
二、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借鉴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其不属于一般的土地交易范畴,而是政府的强制购买。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私有土地而给予的补偿行为。西方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大都承认土地私有制。营利性的建设开发基本上都是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完成,土地征收被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同时,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一直受到法律最为严密的保护。从域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及实践来看,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利益”界定合理化
国外对“公用利益”界定的不同情况。例如,英国从目的性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如1965年生效的《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只有为公用目的出发而利用土地的,才具有公益性,符合征收的实质要件。美国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比英国规定的宽泛,不仅包括征收行为的目的,而且对征收行为后果涉及权利人之外的多数人的都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法国民法典》将“公共需要”扩大至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包括公共大众的直接需要,而且还包括间接满足公共需要的领域,以及行政主体执行公务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在1977年,卫生健康、社会行动、文体、经济、城市规划等方面内容也纳入公共需要范围。德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使用“社会福利”一词,由各邦自行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总的说来,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立法的方式对“公共利益”作出解释,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结合具体的案情,对抽象的“公共利益”进行具体解释。
2、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科学化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市场价格法进行征收。英国的基准价格是被征收人受损利益的市价,在实务中,被征收人往往还能得到10%的额外补偿。德国也是以被征收土地损失的市场价格为准,即通常情况下的交易价格。法国也是以市场价格为基准,通常由专职的的公用征收法官裁定。日本的《土地征用法》规定以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为准。
在补偿范围上,美国站在充分保障公民财产权的高度,对直接的、现实的损失和有证据证明的可预期利益的损失都作出充分评估,主体方面同时考虑财产所有权人和财产利益相关人。日本征收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种类包括所有物资损失和特定的精神损失。此外,对未来不确定的损失也在合理考虑范围内。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条例》也对损失的类型的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对土地被征收的直接损失;二是征地带来的建筑改良物及农作物的损失;三是征地造成的土地改良物的损失;四是合法的营业损失。
3、补偿方式多样化
国外各国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除了货币补偿,会根据具体情况辅以其他的补偿方式。例如,德国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可以给予现物补偿,主要适用于重置生活的需要,如替代地补偿、同等条件住宅补偿等。法国法律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规定了给予实物补偿的三种特殊情况,包括对商铺、生活用房、家庭耕作土地的征收”。日本的实物补偿规定了替代地补偿,具体种类包括耕地开发补偿、宅地开发补偿、迁移代办补偿和工程代办补偿、现物给付等形式。既满足了土地整体规划利用的需求,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方式。我国台湾则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搭发土地债券或者发给抵押地的方式给予补偿。
在商品经济社会,货币补偿是最有效、最具有普遍适应性的补偿方式,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单一的货币补偿已无法满足被征地人未来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各国普遍采用了货币补偿为主,实物、股本、债券等补偿方式为辅的多元化补偿模式,从而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各项权益。
4、征收程序正当化
在美国,征收中确立了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广泛与平等参与的程序,并赋予了权利人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救济手段。政府有披露义务,被征收人享有质询权。法国制定的《公用征收法典》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事前补偿,体现了法国对财产权的高度重视。另外,还具体区分为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前者审批公用征收的目的,确定可以转让的不动产;后者解决所有权的转移和补偿金的确定。加拿大专门制定了《征收法》,以公共利益、公平补偿和正当程序为必备要素。我国台湾地区制定的《土地征收条例》包含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区分公用征收和区段征收。前者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征收,后者则更多采取政府与被征收人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合作方式展开。境内外立法都强调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要求政府与被征收人进行平等协商,其次区分了行政、司法的权责,重视正当程序的重要性,在权利救济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完善
1、采用“概括+排除”的方法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政府征收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如果对“公共利益”作任意曲解,将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力。我国目前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但是由此导致法律法规极为简陋,使得法官和当事人都无所适从。在“公共利益”界定方式的选择上,理论界主要存在概括法、列举法、概括法+列举法三种方法,多数学者建议采取第三种方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而刘国臻教授则在《论我国土地征收收益分配制度改革》一文中建议采取列举+排除法对其进行界定。通常认为,第一种模式弹性较大,不易操作,但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赋予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范围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土地征收权的滥用;第二种模式缺乏灵活性,但容易操作,有利于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然而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采用列举法将难以满足“公共利益”形式的多样化;第三种模式,具有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既易于操作,又具有灵活性。然而,笔者认为,第三种模式都是从正面去描述“公共利益”的范围,一个笼统,一个缺乏伸缩性,二者结合的可能成为缺点的结合。对此,我国“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笔者赞成概括加排除的方法,从一正一反两个方面将其限制到合理范围内。从定性方面,主要的“公共利益”可以包括:国防设施;交通事业;公用事业;水利事业;公共事业;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及其他公共建筑;教育、卫生及慈善事业;经过法定程序决定的城乡规划,包括旧城区改造;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事业。从定性方面,建议采取比例原则,对机会成本进行比较:当公益大于私益、成本小于支出时候,则推定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
2、平衡征收利益分配
只有先确立了一个科学、合理、公平的补偿范围,再辅以合理的补偿标准与恰当的补偿方式,才能最终保证补偿的公正性,平衡征收利益的分配。
(1)扩展补偿范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行的补偿范围仅仅是土地征收造成被征收人(通常指农民,下同)的直接损失和物质损失。法治精神与公平正义的缺位,直接导致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民对国家、政府的不信任乃至敌对情绪。因此,应当确立以直接损失和物质损失补偿为主,兼顾可预期利益损失与间接损失补偿,精神损失补偿为补充的补偿范围。首先,受偿主体应当从被征收人扩展至相关权利人,例如承租人、承包人等。在市场经济下,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因为土地征收不仅仅只给所有权人带来损失,同时也会给用益权人造成损失。其次,补偿范围可参照国外实践操作,由直接、物质损失的补偿扩展至对可预期利益的损失与间接损失的补偿。包括长远投资带来的损失、重新就业所产生的培训费、获得生存保障所提交的社会保障费用、迁徙所带来的适应新环境产生的额外费用等。由于精神损失具有主观性和不可复制性,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其作为补充。
(2)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所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一直为学界所诟病,这也是引发政府与农民之间冲突的直接导火索。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农民所得的补偿总和远远不能反映出土地的市场价值。并且,近几年,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全国普遍出现了地价、房价飞速增长的局面,让既定标准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时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在现有的补偿标准上,参照各国通行做法,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准,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加大补偿力度,完善农民的利益保障,使其分享土地征收带来的利益,才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可考虑引进中立第三方对土地价值进行估算,以起到平衡与救济的作用。
(3)丰富补偿方式。虽然货币补偿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补偿方式过于机械。参照各国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议引进实物、技术、就业培训、就业机会和股本的补偿方式。实物补偿通常用于农民的重要生活资料安排。例如许多地方实践中采用的建造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廉价房,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不仅有效避免了由于城市房价过高导致农民无力购房的情况,政府也由于集中安置降低了成本。而技术和就业培训、就业机会则是对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职业转型提供了帮助。将土地折算成股份作为补偿,虽然尚未有成熟的做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学术界也已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在此就不再展开。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考虑到农民由于身份的转变带来了诸如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对其基本生活作出保障,有利于失地农民进行角色的转换,保障其在新环境中安居乐业。
3、引入司法救济,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
我国现行征收程序具有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的特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强调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优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司法部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权利、利益的关系,使其目标导向实体正义,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中立性与正当性。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在征地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要明确集体成员间的分配程序,保障质询权。一般认为,因土地征收及补偿引发的诉讼既包括行政诉讼,也包括民事诉讼。土地征收行为通常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而为之,具有强制性,双方主体不平等,属于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而因征地补偿分配引起的纠纷,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由于协商不成寻求中立第三方解决,二者是平等主体,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当前征收程序缺乏正当性恰巧是政府和公民之间地位不平等导致的,因此,将土地征收补偿引起的纠纷纳入民事诉讼更能使被征收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四、小结
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关系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存基础和生产资料,其承载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应当对其进行充分、公平和合理的补偿。具体而言,在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征地项目中,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扩展补偿范围,丰富补偿方式,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足额补偿。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的生存发展权。在程序方面,保障失地农民的充分参与权,引入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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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引言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是指在测绘装备业务活动中,依法获得、维持和使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以及维护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管理活动。其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与测绘装备工作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于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激励测绘技术的创新与避免重复研制,降低测绘装备的采办费用、缩短测绘装备的采办周期,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向战斗力的转化,保护发明单位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装备知识产权为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分析当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并探讨了今后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应对措施。文中提出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仅供大家存实践中讨论参考。
2现状与需求
西方发达围家十分重视装备业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它们不仅建设有比较齐全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相应工作机制,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为其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促进推动作。例如,美同为了做好装备科技成果的保护丁作,不仅制定了《美国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条例》等相关法规,而且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从法律法规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到考核监督等方面周密安排,以知识产权管理贯彻全过程,为其技术转移提供全程服务和保障;为了适应周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美周不断调整其装备知识产权政策,适时出台了《美国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强化了知识产权在装备业务领域中的作用,促进了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相互结合,充分激励了装备业务领域的技术创新。再比如俄罗斯,近年来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已与独联体、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签署了军事技术合作领域中的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关于军用、专用和两用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工艺技术工作成果,俄罗斯通过总统令、政府令、司法令等,对其“法律保护”、“保护国家利益”、“家登记”、“使用机制”、“利益分配准则”、“建立保护系统”、“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相应规定,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被摆在国家利益的位置上加以重视。
相对西方发达囝家,我国在装备业务领域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十五”以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结合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我国在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宣贯《国防专利条例》为主的定期装备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活动,加大了装备知识产权的宣贯培训力度;初步建立了三级国防专利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支国防专利受理、审查、管理专业工作队伍,指定了数十家国防专利机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重点示范作用。诚然,我国的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装备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手段的能力不强,法规建设、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我们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战略的地位高度重视j。“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建设与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紧跟形势的发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及早启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尽快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管理规章制度,尽力建设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和工作基础设施,“依法管装、依法治装、依法建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测绘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发展对策
3.1明确战略总体思路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围绕《围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部署,以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的需求为牵引,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着力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努力推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是指领导体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整体布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是指工作模式要按照统筹规划、分解实施的方式进行,应当加强顶层设计、通盘考虑、全面规划,按照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责任部门,分解成若干专项任务,分别完成计划项目的论证、研究与建设。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工作步骤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整体推进项目研建的实施工作,对某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及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整体的推进。
3.2制定战略基本目标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应当建立两个阶段目标:
(1)到2015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该做到从无到有,取得长足的进步: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政策水平、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实现突破,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知名品牌;人才队伍初具规模,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能力得以较大提升。(2)到2030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初具规模,能够较好地满足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创新的需要: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保护与管理工作体系,建设一批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夯实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3加强战略重点建设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重点应放在六大建设上:
一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装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开展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提条件。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构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环境,全面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两张皮”的现象,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的衔接与融合是装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的所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测绘装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测绘装备创新发展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测绘装备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建设。掌握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推动测绘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为导向的测绘装备创新机制,在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掌握测绘技术发展与装备建设的主动权。
四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是提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对纠纷的能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对于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具有支撑性的作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格局,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装备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六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装备知识产权人才是实施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和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造就一批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4落实战略措施制度
笔者以为,要想把发展对策落实为具体的业务工作,必须加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通过贯彻落实《纲要》,提高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意识,增强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把测绘装备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服务和保障作用。必须加紧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周密安排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考核监督等项工作,加强测绘业务全面建设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和统一管理,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必须加快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步伐,建立吸纳、选拔、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机制,利用国家相关教育环境,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知识面宽、基础知识扎实、知识产权意识敏锐、创新思维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必须加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解决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滞后于装备信息化建设、滞后于测绘全面业务建设的现实问题,建立与装备现代化建设需求相适应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但是目前平台只有单一的基础专利信息,尚不能满足广东省众多有不同应用需求的用户对各种知识产权信息的迫切需求。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现有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分散,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条块分割,没有形成有效的集成和共享机制;第二,全社会特别是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价值认识不够,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不强;第三,能够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和指导信息利用服务的队伍严重不足;第四,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服务网络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公众缺乏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威、高效,便捷的手段。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自主创新作用的有效发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信息利用和服务的任务十分紧迫。国内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较快的兄弟省市(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等),正在加大投入,抓紧建设综合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为顺应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形势,为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拓展职能、提升服务提供支撑,我们觉得应该尽快建设广东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以大力提升广东省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核心,以建设“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为特色,以集成共享,扩大服务为目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通过3~5年的时间,建立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基础数据群和专题数据库群,以及各类知识产权应用系统,创新一个集基础数据源与应用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体系,为广东省不同应用层次的用户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及全方位服务,为实施国家和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现广东省从知识产权大省向知识产权强省的跨越提供有力支撑。
1 建设广东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是建设创新型广东的迫切需要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广东,实现广东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前广东省的重要任务。在这一重要进程中,建设广东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化传播和服务向深层次发展,为各级政府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综合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服务,将有助于广东省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时掌握技术市场动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及时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市场竞争优势,从而全面提高广东省产业竞争力,为构建创新型广东,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和谐广东服务。
2 建设广东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需要
2007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明确提出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政府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备,共享高效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区域)、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三级专利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及时扩充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源,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跟踪,查询和咨询服务。建立广东省知识产权人才,九大工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医药知识产权专业信息资源数据库。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系统,在研发、出口、诉讼、技术引进等过程中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深层次利用。
《纲要》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事业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建设广东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提高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运用的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广东省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和服务保障。
3 建设广东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是实现拓展职能,提升服务的客观需要
通过广东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利用,形成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为主导,全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的系统化服务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咨询、检索,保护,信息、技术交易,司法鉴定等功能,使服务功能日趋完善,向全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服务,为实现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拓展职能、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计划通过5年的努力,广东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将建成集知识产权信息查询、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平台将立足广东省知识产权发展的要求,借助信息技术,整合专利、科技文献、商标、版权,标准等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等资源,优化服务结构,形成一个覆盖全省,满足广东省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服务需求的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二、建设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技术复杂,为确保平台建设的顺利开展,按资源需求的迫切程度、建设的难易程度等进行分布实施,同时采用“边建设,边服务、边优化”方式开放服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平台的实用性。
(二)整合资源,突出应用
平台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业务系统和信息,整合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等资源,并提供多类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利用、传播服务,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不同系统和资源的业务协同。以知识产权信息集成共享和扩大服务为目标,立足省情,面向需
求,注重实效和突出深化应用,在开展以公共服务为主体的信息服务的同时,根据用户对信息的需求程度提供有偿增值服务。
(三)规范管理,强化服务
在抓好平台建设的同时,注重抓好平台利用,维护、运营、服务等每个环节的制度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加强基础设备、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数据中心机房等方面的建设,确保平台安全正常运行。借助平台建设的机遇,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复合型人才,提高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平台基本功能
初步设想广东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分平台,二是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分平台。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分平台
建成后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分平台,计划由8个子平台组成,面向全省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业、高校、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查询服务。
1、专利基础信息服务子平台
在广东省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服务,不断扩充广东省急需的各类信息资源,完善专利信息基础服务子平台的功能。
2、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子平台
根据广东省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选择广东省九大工业产业,重大科技专项,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鼓励发展、重点扶持,重点引进的产业和项目,将基础专利信息按广东省重点产业或行业专业技术分类方法结合专利文献分类特点,建设产业专题分类数据库,以及相应的产业分类导航、申请人/专利权人分类导航、法律状态库,辅助信息库等,将各数据库整合构成该子平台。
3、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子平台
通过购买或交换数据的形式,将科技成果、中文期刊、各类论文等文献信息整合到该子平台上,提供服务。
4、商标信息服务子平台
目前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建有中国商标网,可以查询所有的商标注册信息。建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商标局协商,以链接的方式将商标信息整合到该平台,为广东省提供一站式服务。
5、版权信息服务子平台
主要提供计算机软件等相关信息查询。
6、标准信息服务子平台
提供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标准信息服务。
7、知识产权专家库子平台
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信息运用等方面的各类知识产权专家。
8、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子平台
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整合在该子平台,方便用户查询。
(二)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分平台
建成后的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分平台,计划由7个子平台组成,能够为广东省用户解决不同的知识产权问题。
1 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展示子平台
孩子平台主要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提供技术及产品咨询、展示、交易、技术合同登记及其他相应的一系列相关服务。
2 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子平台
孩子平台以电子政务的方式实现全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信息的互通与共享,最终在省、市,县(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实现便捷、安全可靠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从而提高广东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3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子平台
孩子平台提供服务机构的信息,包括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及其服务内容的信息数据库:通过整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和服务人才,向全社会提供包括网上咨询、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方面的服务。
4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子平台
孩子平台通过利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分平台的信息资源,整合广东省各类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家及各产业、行业的专家,提供知识产权统计、分析、战略研究服务。
5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子平台
孩子平台提供关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指标,资产评估数据库信息等各类信息,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咨询,资产评估服务。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引导、帮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评估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评估报告管理体系,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从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子平台
孩子平台提供网上咨询、受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托等服务。
7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子平台
孩子平台主要提供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专利基础知识,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等知识的信息及培训,培训包括集中培训和网上培训两种方式。通过该子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网络教育培训,以推动广东省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人才的培养。
在建设广东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之际,还需逐步制定一系列的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加强人员培养,保障经费投入,从制度,人员、经费等各方面保障系统的实施和运营。
服务保障系统包括制度保障系统、人才保障系统和设施保障系统。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平台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管理等行为,培训一支稳定的、致力于知识产权信息综合运用和研究的人才队伍,保障平台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此外,搭建系统所需的软硬件环境、信息安全环境,保障平台正常运行。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只要有经费保证,设施保障系统建设没有太大的问题。服务保障系统最关键的在于人才保障系统的建设,要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和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
1、拓宽渠道,培养和壮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队伍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匮乏是制约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瓶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大投入力度,狠抓人才队伍的培训和引进工作,探索建立适应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化事业发展的新型人才机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加强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要做好全省专利信息年度培训计划,积极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不断拓宽渠道,开展专利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借助平台网络,通过课件、视频和交互平台等多种形式实现网络远程教育。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专利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培训工作深入广泛地开展,从而形成自下而上、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工作格局。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推动专利信息人才队伍的建设。各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有效开展专利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壮大专利信息服务人才队伍。通过强化培训,逐步建设一支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知识、专利信息相关业务娴熟、能够从
事专利信息开发利用和专利战略研究的人才队伍。
除此以外,要探索建立新型的灵活用人机制。在开展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服务工作的过程中,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在促进人员流动、充分发挥人才优势、促进事业全面发展的前提下,要探索灵活多样的新型用人机制,充分利用外部人力资源,将信息化领域的高端专业人才整合到广东省专利信息化建设的队伍中来,为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2、统筹协调,省市联动,加强全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在新的时期要做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就必须规范服务标准,扩大服务范围,满足用户需求,提升服务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注重全省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统筹发展,加强全省专利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专利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专利信息化建设成果的使用价值,做到全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科学建设、省市联动、资源共享,加强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全省综合服务能力。
第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化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全省专利信息资源,制定全省专利信息服务工作整体规划,不断完善全省专利信息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适时召开全省专利信息服务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全省专利信息服务工作经验,推广专利信息服务工作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案。对地市专利信息服务工作实行宏观统筹与地市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指导地市专利信息服务工作,定期对地市专利信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完善广东省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多渠道扩充专利信息资源,不断丰富专利信息服务内容,面向全省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第二,各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的专利信息服务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配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地市专利信息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管理和维护广东省专利信息服务分平台或使用分站,制定和完善各自辖区内的专利信息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报送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建立全省专利信息开发利用通报制度。各地市知识产权局在建设地方特色产业、行业专利数据库前,应及时告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管理部门,以便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建设。利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建设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专利信息进行数据再加工、开发新系统,须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需求申请,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事制裁刑事惩罚行政审查
知识产权是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就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从目前我国法律所保障知识产权范围来看,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公开性,使得权利人不能像财物的所有权人一样对物拥有完全排他的控制和支配权,权利容易被侵犯。
知识产权有其特殊的存在形态,知识产权是一种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这种精神成果是有非实物性的,它的存在没有不依赖于一定的形状,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权利人对其的“占有”无法通过具体实物的控制来实现,在权利使用过程中,经常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难以通过自己实际的有效管理既排除他人的侵占,因此,这种无形财产又具有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对法律和法律施行依赖的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要高得多,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且当权利人在发现了侵权时,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方能显示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行使占有、控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和司法而使其取得法律保护。
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不仅是知识产权产权人权益损害,还阻碍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知识创新,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破坏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甚至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因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加人WTO,相继颁布和完善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司法机关还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实践需要,颁布了进一步具体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对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和打击。可以说,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民事法、行政法以及刑事法律体系以及实体和程序等方面的保护机制。
根据权益维护的途径进行划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自行维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这三种保护途径并不相互排斥,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之诉,既是寻求司法保护,也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自行维护;权利人还可以先行寻求行政保护,而后再诉诸于司法,也可以直接诉诸于法院,直接寻求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是最终的、最根本且有效的法律途径。由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的诉讼或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和裁判,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法律制裁,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切实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因此,以司法的方式可以国家司法权强制力来实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因此,运用民事或刑事制裁、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最为实际有效的保护方式。根据人民法院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性质和不同程序特点,可以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划分为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行政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是通过产权人或争议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或保护知识产权的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通过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主要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指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9条、10条和14条的规定受理的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目前民事司法程序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权利等,还有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权利,如计算机网格著作权、网络域名、数据库、民间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原产地名称等方面权利纳入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范围。
由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的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多有交叉,而且通常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维权与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程序结合在一起,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上,将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条件的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或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于一个庭进行审理。甚至有人建议除少数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一样,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及被告对其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对原告所举事实与证据的否定或其自已的主张,就应当为此提供必要的证据。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的情况下,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
为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程序上,知识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从而利用司法手段维护权益。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是通过司法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确认、管理知识产权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司法审查来实现。我国目前主要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的行政司法保护,当产权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服时,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达到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目的。
我国已在过去两三年内修改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将所有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而且近几年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成为当事人维护其知识产权的一条重要司法途径。但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还是有限的,从而导致以行政司法审查方式来保障知识产权也有限,其有限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不能侵害知识产权的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具体人、具体事、在具体环境中做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哪怕这些行为已经实际损害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
2.不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缺失正当法律程序审查。行政行为应当公平、公正,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司法审查也应力求确保任何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决定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合理性,如果行政司法审查仅以“显失公正”或“”作为是否合理与正当的标准,则会使一些行式或程序不合理、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跃过司法审查范围而致使对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保护不利。
我国已加入WTO,所签署的WTO法律文件当中的TRIPs协议关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行政审查范围、司法保护的程序、保护措施等规定,它规定司法审查应涵盖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取得或维持的行政决定,异议、撤销和注销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各成员国采用有效的程序措施,即司法审查程序,制止任何侵犯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因此,当有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侵犯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时候,我国目前还难以全面对知识产权的予以行政司法保护,还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障主要是通过对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以刑罚处罚的制裁方式予以保障,当然,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在国家对犯罪人进行追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物质、财产损失。
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既维护了权益的合法权利,又促进经济秩序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维护了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障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基于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保障的国内法要求。TRIPs协议第61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以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作为WTO成员国,积极而真实地履行了自已所出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