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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通过在官网发文的形式,背书该省蚌埠、芜湖两地的药品带量采购符合省级药品采购政策,此举被一些业内人士视为是对国家发改委的回应。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同样通过官网,《关于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对医药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干预,因而引人瞩目。
国家发改委的函件,所指是2015年上半年进行的蚌埠市药品带量采购招标。所谓“带量采购”,是指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约定采购数量,通过“以量换价”的方式达到降低药价目的。
但蚌埠卫生计生委“以量换价”的动作幅度过大。4月至5月间,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分三次药品招标公告。其中一份公告不仅确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向选定的生产企业询价,并要求企业降价25%。在另外两份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蚌埠市卫生计生委还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了不同的资质要求。
国家发改委认为,蚌埠的这三份文件,不仅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还排除了外地潜在投标者,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
对于国家发改委行政垄断的认定,蚌埠方面并不认可。该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刘雪洁通过媒体回应称,目前正在准备回复材料,“国家发改委来函内容是比较片面的论断,未对蚌埠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论断。”
新医改启动以来,安徽省一直充当“排头兵”角色,被列为医改四大试点省份。根据各省已经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安徽省药品新一轮采购经验正被多地借鉴。蚌埠的带量采购改革在时间上走在安徽最前面,在本地医药企业中更有“全国看安徽,安徽看蚌埠”的说法。
正因如此,围绕蚌埠此次药品招标采购的争议,引发业界的强烈关注。 强力压价25%
2015年3月,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发文,成立蚌埠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公室)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下称采购联合体)。其中,采购办公室设在蚌埠市卫计委;采购联合体由全市94家公立医疗机构组成。
4月10日,蚌埠正式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并先后三份采购公告,其中一次为单品种带量采购;两次为打包带量采购。
单品种采购公告对30种单品种药品进行询价,确定采购总金额1.004亿元,规定中标人资格为“在本次单品种带量采购范围内的生产企业”,并要求“单品种让利幅度不得低于25%”,即药企必须在省级中标价的基础上降价25%以上。
打包采购公告分别针对33家市区医院和60家县级医院,要求投标供应商整体打包报价,最终市区医院药品招标有12家药品配送企业参与投标,10家中标;县级医院药品招标共有18家药品配送企业参与投标,12家中标。中标企业中,本市和外地企业各占一半,但是分组竞标。
直接要求特定品种大幅降价,并向特定企业“询价”。这样的招标方式以前并不多见。
过去省级药品采购一般都是列出通用名、品规、剂型信息,愿意投标的不同生产企业进行自由投标,再由招标方根据报价进行遴选。
蚌埠市采购办公室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介绍,招标信息刚发出去的数天内,一部分企业联系采购联合体,咨询带量采购信息,并有企业口头承诺可以接受25%的降价空间。
然而随着开标时期临近,情况发生了变化,上述负责人称,4月17日,有十多人“冲击”采购联合体办公室,“辱骂”工作人员。
4月19日,采购联合体方面得知,参与投标的数家企业在合肥召开“财务会议”,其中涉及到蚌埠招标事宜。在采购联合体方面看来,这意味着这些企业是要联合抵制“带量采购”,甚至涉嫌“串标”。
于是,采购联合体采取行动,迅速召集几家医院的负责人开会,并于4月19日下午发出了一封措辞严厉的“公开信”。
“公开信”称,“列入单品种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其降幅未达25%的,其生产企业所有药品永久性不得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对于未达到25%降幅的单品种生产企业,“由市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上报安徽省医药采购平台,申请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同时上报省医改办和国家医改办,申请以企业不良行为备案。”
在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下称中国药促会)会长宋瑞霖看来,蚌埠此举是想借助公立医院在医疗市场的支配地位逼迫企业降价。
4月24日,蚌埠市公布单品采购最终结果,共有21个品种中标,广药白云山、葛兰素史克等8家企业9个品规的产品,因不愿降价而落选。
一位业内人士解释,之所以有企业不愿降价,主要是担心如果在先行招标的蚌埠降价幅度太大,其他的省级招标参照之下,可能形成连锁降价反应,这并不符合企业利益,因此它们宁愿放弃蚌埠市场也要保住价格。
随着“8家企业永远退出蚌埠市场”的消息不胫而走,相关医药企业并未公开发声,医药行业协会则开始反击。
5月5日,中国药促会文章《安徽蚌埠公立医院采购联合体药品采购行为洞穿法律底线》,指责蚌埠药品招标“公然以行政手段干预药品采购谈判,人为设置市场交易障碍,实属强买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合同法》和《反垄断法》”。
药促会在文章中指出,“蚌埠市此次药品采购在设计上看是想让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又保留了强烈的行政色彩。”
在此文发表之前,中国药促会已联合其他药品行业协会组织法律研讨会,并将举报材料递交给国家发改委,提请反垄断调查,举报信同时还抄送给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行政垄断争议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在接到举报之后,曾经到蚌埠市卫生计生委进行现场调查,蚌埠市卫生计生委也曾经到国家发改委进行解释。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向安徽省政府发出《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
国家发改委认定,在单品带量采购中,蚌埠市卫生计生委不仅确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而且还直接确定了每种品种的规格、剂型和生产企业。这一行为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在打包带量采购中,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对市外投标企业和本市投标企业作出不同要求,前者的年销售额标准竟然是后者的25倍-50倍。
同时,在外地和本地相关经营者数量明显存在巨大差别的情况下,两次招标均明确规定外地和本地同样数量的经营者中标,保护本地相关经营者的意图明显。
国家发改委认定,这样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因此,国家发改委建议安徽省政府“责令蚌埠市卫计委切实采取措施,纠正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行为”,并对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的类似行为予以清理和规范。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对政府药品采购提出了三点建议,包括: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和评审标准,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定;对可以形成市场竞争的药品,在采购中不得指定具体的药品生产企业;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之前药品集中采购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
蚌埠的案例只是一个缩影,药品招标的“地方保护”并不鲜见。
安徽省2014年药品集采结束后,部分本地企业就通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内外入围企业1020家,安徽入围企业只有40家,“药品采购方案设计不仅需要考虑企业规模、行业排名,也要充分考虑省内医药企业上缴税收、提供岗位、优化产业结构等因素”。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指出,反行政垄断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有专门章节,但是实际上应用并不多,尤其是在医疗卫生领域。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国家发改委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反垄断调查正在酝酿之中。此次向蚌埠卫生计生委“开刀”,亦是呼应其今年5月与六部门一同推出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我认为这是一件挺好的事情。”常年研究药品招标政策的九州通集团营销总顾问耿鸿武表示。在他看来,放开药品定价后,国家发改委开始在药品价格监督上乏力,这是其第一次在药品招标采购方面发声。
在国家发改委发函之后,蚌埠市卫生计生委遭受到来自舆论的压力。
不过,因为蚌埠招标毕竟属于安徽省带量采购第一家,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报《健康报》8月28日刊文指出,“药品采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下结论应该更加谨慎。”
尽管国家发改委认为单品种采购指定厂家涉嫌行政垄断,但是蚌埠市采购办公室负责人指出,他们注意到自己在公文、办公室选址、采购用章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同时,他也解释,指定厂家并没有排斥可替代品种,可替代品种则在打包采购中,医院依然可以采购;而且指定厂家的品种,降价幅度反而更大,高达25%,可替代品种则为15%。
而且,上述负责人还强调,他们并没有让前述8家企业的品种永久退出蚌埠市场;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将会代替蚌埠方面向国家发改委进行进一步解释。 药品价格应回归市场
药品价格问题在中国医改中,一直和“看病贵”问题牵扯在一起。在药品销售收入占医院收入高达45%的大背景下,降低药品价格被看作是降低医疗费用的手段。
通过多种形式降低药品价格,破解“以药养医”,俨然已成为各地医改追求的共同目标。
身为医改试点重镇的安徽也积极尝试找到降低药价的方法,有意在全省公立医院推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即医院按药品进货价销售,不再直接赚取药品利润,希望通过让利给消费者,降低整体医疗费用。
然而,问题随之而来,医院收入大部分来自于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零差率后如何弥补医院收入?
安徽采取的一个主要的配套措施即是授权以地市为单位进行“带量采购”。医院以地市级为单位建立医院联合体,在省级集中招标价格基础上进行再次议价,两者的差额归医院,用于补偿其因零差率而损失的收入。
这样一来,目前的安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分为两个层级。
第一个层级,是通过省级层面进行药品准入和限价谈判,确定省级招标采购价格,这一价格将成为未来的医院零售价。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招标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此后,在省级招标的基础上,再由地市级进行带量采购,通过“以量换价”的方式,压低药品采购价格。这一次采购形成的价格则成为医院的进药价,低于省级集采价,两者价差就属于医院,弥补医院因零差价形成的收入缺口。
按照安徽省要求,“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蚌埠是安徽“带量采购”最先启动地区,接下来安徽其他地区都得跟进“带量采购”。其他一些省份也有可能借鉴安徽模式。这也是蚌埠此次药品招标遭遇药品生产企业强烈不满的原因。
实际上,从中央到地方的文件,尽管最近两年一直在提倡“分类采购”、“联合采购”、“带量采购”的原则,以试图控制药价。但在实际上,这些宏观原则还需要通过博弈落地为切实可行的新规则。
虽然蚌埠的此次招标试图让医院组成采购联合体,让药品买卖双方直接议价,但在实际操作中又保留了强烈的行政色彩。比如,采购办公室和采购联合体的办公地点处于市卫生计生委同一间办公室内。从实际操作来看,其并未改变一直以来“政府点菜、医院埋单”做法:医院需要使用的大部分药品品规,政府招标遴选出若干家供应企业,并确定采购价格;医院只能从中标名单中进行选择,并按既定的价格支付费用。
一直以来,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都是由政府主导,似乎总是能把药品价格压低。但需要看到,药品集中采购并没有从根本上减轻看病负担。如果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无法到位、医保控费能力不够、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持续缺失,以药养医机制就无法破除。这样的话,单纯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改革,无论降价用力多猛,只是在以药养医机制下的“拆东墙补西墙”。
近年来,由于药品生产企业的维权意识崛起,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冲突不断。企业因为不满招标结果和招标程序,已经多次将卫生部门和招标机构告上法庭,企业协会的集体维权行动呈现明显增多的趋势。
2015年春节前夕,湖南药品招标过程中,一些企业抱怨招标压价过程不透明,直接到政府部门上访,提出自己的诉求。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施多年以后,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公立医院主动使用低价药,杜绝药品滥用,才是控制医药费用的关键。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医药界代表委员再一次提议政府废除药品集中采购,赋予医院完整的药品采购权,表达出对于集采制度的不满。
此次蚌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争议,揭示出中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先天缺陷,继续通过行政手段对药品价格进行管制,注定会走入死胡同。
关键词:军队医院 经济管理链
军队医院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犹如一部结构严谨的大机器,它由五个环环相扣的"链条"组成。具体运转的快慢及效率的高低取决的关键就是链条的牢固程度。其中那些具有决定意义的"链条"起着架构的关键性作用。强化这些"链条",有利于完善经济核算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推动经济核算管理保持常态化。
一、机构链
军队医院经济管理,涉及到全院所有部门,关系到医院的建设与发展,关系到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传统的部门设置,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必须整合建立科学顺畅的管理机构。我院一是成立了财经管理中心。作为医院的一个独立办事机构,分工一名副院长负责,中心设主任一名,下设财务、经管、医保收费办公室。医院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财经中心统一管理,在一个帐户收付,一套账簿反映,一个平台运行,把医院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资产活动的各个部门,经费支出的各个末端都纳入成本管理范围。二是成立了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全院药品、耗材、通用物资的采购供应任务,建立计划、采购、支付、供应"四权分离"制度。医院各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及医疗任务,提出药品、耗材、通用物资需求计划,由采购中心负责汇总,报院办公会同意后,由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财务办负责经费的结算支付。三是成立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医院各科室需要人员要提出申请,经医务、院务和护理部门审核后,统一由人力资源办公室汇总,报请院办公会研究。四是机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兼管财经事务,负责归集本部门的经费支出,并按规定分摊,录入经管信息网络,统一核算。五是科室核算单元,指定科主任、护士长、医生三人组成经管小组,每月分析科室卫生经济运行情况。运行三年以来,三个中心同机关部门之间,同医、技科室各核算单元之间,各种管理机构链经过不断的磨合,已基本顺畅,确保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有序展开。
二、资源链
要搞好一个医院的经济管理,必须重视抓好资源链这一重要环节,否则资源不清,无从谈起。一是摸清资产底数,医院的存量资产非常庞大,资产底数不清,成本核算就没有基础,也不能有效地堵塞漏洞。将"资产底数清,往来款项清"作为推行核算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是资产底数清,二是摸清人力资源底数,军队医院联勤管理后,人员成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要按照在编和非编分类,其次要按照医、技、药、护分类,并根据核算单元编制比列,定岗、定人,便于科级、班组核算。通过资产清理,人员定岗、定编等资源链的建设,从根本上扭转科室之间不顾实际需要,多占用房、添置设备、争多配人员的现象。前期科室添置了一些设备,使用率不高,应交给医院并设立调配中心,科室"只用不养",以降低科室设备折旧的成本压力;在用人上,过去科室总想多要人,现在就更多的考虑用好现有人才,并优胜劣汰。
三、信息链
医院经济管理,既是一个顶层的管理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原有的统计核算方法,计算繁琐、工作量大,无法满足管理的需求,必须舍得投入,建设高集成一体化信息化的网络系统,集中科研力量,采取研发、扩容、对接等办法,抓好网络系统链接,管理软件开发,信息数据库建设,以及相互间的功能整合。目前我院科级核算,各科医药收入、消耗数据,均可通过网络采集,每日院机关、科室早交班,都可通过网络监控分析昨日全院、科室经济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机制链
医院经济管理的主要职能是控制消耗,提高效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成本管控机制。医院各类支出,量大,繁杂,要建立自下而上,相互配合的多层次成本管控机制。一是预算管控,科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预算项目要明细单列。二是投资管控,围绕实现资产变资金、资金变资产的良性循环确定建设投入,确保医院建设资金的充足供应和投向投量的合理准确。三是限额管控,对行政消耗性开支和奖金发放,设定合理的限额保障标准,严格落实经济指标,用标准比例定额管控弹性开支。四是资产管控,加强现有营产设施和医疗设备物资的功能整合和循环利用,建立资产调剂使用制度,用整合管控闲置浪费。
二建立集约保障机制。在深化经济管理过程中,要从整合优化保障资源入手,把各种采购供应统一起来,实施统筹统供,减少分散保障造成的损失浪费,实现"1+1>2"的整体保障效能。一是规模化采购。加大批量采购、招标采购力度,推广药品器材网上采购办法,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和份额,有效节省采购成本。二是直达式配送。整合各类小药房、器材库,对门诊、住院病人用药耗材进行统一配置、统一配送,减少物资流通环节,降低中间浪费。三是社会化保障。依托地方公司,实行药房托管、床单被服租赁、零库存等管理,利用社会资源搞好保障。
三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把加强监督制约作为深化经济管理的重要环节来抓。一是严格内控制度。把经济运行关键部位、重点环节的制度定全、定好,把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的内控制度落实到位,人员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二是实施绩效考评。按照数量与质量、进度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细化量化指标,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考核投入产出的实际效果,全面反映和检查医院建设成效和事业成果。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岗位责任制,将管理目标、管理任务和管理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个部门,落实到人,把目标责任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一把重要尺度,对推进不力、工作失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通报批评,使责任追究成为常态,成为一项基础性、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四是发挥纪委、兼职审计员的作用,设立审计办,大型采购、工程结算等大项支出经过专业审计。
五、核算链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富裕*、人文*为方向,以居民健康和百姓满意为目标,突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发展主线,坚持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和可及性的发展方向,坚持优先解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和健康保障问题的发展思路,努力建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水平一流、人民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区建立基础设施齐全、基本设备配套、人员素质较高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综合卫生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低成本、广覆盖、高质量的社区卫生服务;引导基本医疗服务下沉社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关口前移,着力减轻社区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居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突出矛盾;建立城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明显改善社区基础卫生状况,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保障水平。
具体指标: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覆盖率达到10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2、城市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比例达到70%以上;
3、按照建立学历层次较高、工作能力较强、整体素质较高的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的目标,通过强化培训和人才引进,完成100名全科医师、100名社区护士、50名公共卫生医师和50名社区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和队伍建设任务;
4、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满意度达到90%以上;
5、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城市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建档率达到95%以上,建档管理率达到95%以上;60岁以上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5%以上,建档管理率达到95%以上;
6、城市孕产妇管理率达到95%以上,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计划免疫四苗覆盖率达到98%以上;城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下,城市婴儿死亡率控制在9‰以下,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90/10万以下。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卫生、财政、民政、建设、劳动、监察、审计、统计、药监、物价、市容以及各街道等为成员的深化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
四、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落实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二)坚持收支分离原则。强化成本核算,完善预算管理,加强考核监管,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科学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和合理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三)坚持公益性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基本医疗用药实行零差率销售,注重公平、质量、效率和可及性。
五、实施范围
辖区内符合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六、工作任务
(二)公共卫生服务关口前移,建立健全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关口前移。按照每个社委会配备1名公共卫生信息员标准,全区47个社委会和6个行政村配备53名信息员,由街道聘任,培训上岗,统一管理,与全科工作团队共同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工作。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保所按照每个街道配备2名卫生监督人员、2名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2名妇幼保健人员,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控网络,夯实公共卫生网底,努力提高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一)社区卫生服务重心下沉,全面落实“六位一体”功能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重心下沉。全区现有5个街道,47个社区和6个行政村,9万户和30万人口。运用网格地图管理思想,按照每800户居民为一个管理网格,每1万居民为一个管理片区,全区47个社区和6个行政村划分为均衡覆盖全区的30个管理片区、112个管理网格,将2名全科医生、2名社区护士和1名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全科工作团队均衡分布在管理片区内,实行分片包户,以健康保健合同和居民健康卡为载体建立全科医生家庭责任制,全方位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慢性病防治、传染病管理、妇儿保健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上,47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6个行政村设立全科医生工作站。全科医生定期下派到工作站,方便居民就近享受健康指导和服务。
社区基本医疗服务进家庭。按照安全、廉价、便捷原则,开展社区出诊、社区巡诊、社区康复指导和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以家庭健康保健合同为载体拓展社区首诊的覆盖面,继续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和二三级医院双向转诊工作,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
(三)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着力改变“以药养医、以医养防”状况
成立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设立社区卫生服务财政专户,实行中心主任和财务人员派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财、物等管理,切断医务人员与经济创收、医药购销的利益联系,着力改变“以药养医、以医养防”状况。重新调整和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结构,实行预算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社区卫生服务职工工资和奖金由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核定,考核发放。中心主任年收入探索试行年薪制,标准由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统一核定,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完成任务情况和居民满意度调查结果综合考核后发放。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聘任期间暂停执行档案工资,严格执行岗位工资,以岗定薪,一岗一薪,岗变薪变。档案工资仅作为职工计发退休费、调资、晋级、调动、缴纳社会保险等的依据。
改革用人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推行全员聘用制、人事制。全面清理超编行政工勤人员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技术人员。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聘用人员退出机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技术水平、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的综合考核紧密挂钩的机制,并适度向关键岗位和一线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分配档次,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四)实行基本医疗药物集中采供和零差率销售,努力缓解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社区基本医疗用药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成立区社区基本医疗用药招标采购办公室,研究制订《*区基本医疗用药集中采供和零差率销售管理办法》。在认真调研分析基础上,组织专家制订《*区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用药目录》。按照统一用药目录、统一厂家品名、统一剂型规格、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管理、统一价格公示等“六统一”的要求,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社区基本医疗用药供应商和销售价格。
社区基本医疗药物零差率销售。辖区30万社区居民因常见病、多发病持居民健康卡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购买《*区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努力缓解居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五)加快社区卫生人才培养,提高社区卫生队伍素质
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建立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把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着力培养一批具备全科医学理念、综合业务知识和技能,能运用适宜技术、提供适宜服务的社区卫生人才,增强综合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和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业务素质。确定省人民医院、市第一医院、市中医院作为全区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定点培训医院,在市第一医院设立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每周开展专题讲座。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3年选派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区卫生局定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三级医院参加科室查房、专题讲座和短期轮训。积极鼓励和吸引三级医院高年资退休医师进社区坐诊和查房,充分利用和发挥三级医院下基层锻炼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和指导作用,通过传帮带迅速提升社区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目标责任,建立健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加大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和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建立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围绕改善服务、减少浪费、激发活力、提高效率为目标,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运行考核机制和社区公共卫生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严格考核,努力提高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区人事局会同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编制标准、人事管理和职工聘任等有关制度。
区财政局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将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合理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机制,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快速发展。
区建设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在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时,按城市规划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分配、核拨、使用,以及基本医疗用药招标采供和零差率销售实施全过程监督。
区药监分局负责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审核基本医疗药品供货商业公司资质并加强监管。
区市容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周边环境整洁,加强对社区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区物价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药品价格的审定和监管。
区民政局负责将深化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工作计划,指导开展社区动员和工作培训。
区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各街道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动员,做好居民健康卡登记发放工作,组建社区公共卫生信息员队伍并加强管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进社区工作。
(二)加强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严格科学的考核评估机制
一是制定方案。区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区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区基本医疗用药集中采供和零差率销售管理办法》、《*区社区卫生服务人事管理办理》、《*区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二是严格考核。区效能办委托区城调队对社区居民开展满意度和知晓率调查,作为评估区卫生局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改革成效的核心指标。区卫生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创新管理考核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重点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果,突出考核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度和知晓率。
三是持续改进。区卫生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定期深入社区、家庭,充分了解社区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以及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并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和修改完善,使深化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合理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调整现有卫生经费的支出结构,不断加大社区卫生经费投入,用于公共卫生服务购买和基本医疗服务补贴,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投入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增长幅度。
八、工作安排
(一)调研筹划阶段:20*年12月—20*年2月
1、区政府组织卫生、财政等相关人员学习国家、省、市文件,以及外地的经验和做法;
2、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20*年三年经济运行状况调查,进行药品让利等测算,确定收支项目和财政补助数目等;
3、区卫生局在多方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拟订《*区深化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配套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标准等;
4、区卫生局在认真调研基础上,组织专家制订《*区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用药目录》。
(二)宣传准备阶段:20*年2月—3月
1、成立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制定操作流程和步骤;
2、确定社区公共卫生人员岗位和其他岗位数量,完成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和职工聘任工作;
3、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HIS系统;
4、成立区基本医疗用药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统一用药目录、统一厂家品名、统一剂型规格、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管理、统一价格公示等“六统一”的要求,选定药品供应商,确定基本医疗用药价格,做好基本医疗用药零差率销售的各项准备工作;
5、2月28日,召开全区动员部署大会;区政府与各街道、各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区卫生局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目标责任书;
6、设计制作和登记发放居民健康卡,通过社区公共卫生人员按照每800户为一个管理网格,采集居民健康信息,建立家庭保健合同,宣传社区首诊和基本医疗用药零差率销售工作;
7、开展社区公共卫生人员全员培训;
8、完成社区公共卫生信息员聘任工作;
9、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三)正式实施阶段:20*年二季度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示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进销价格和厂家规格等;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启动公共卫生服务进社区和基本医疗用药零差率销售工作;
3、区卫生局组织局机关干部实行分片定点跟踪督查工作推进和实施情况。
该公司认为,因为上述九被告在药品招标采购中越权行政,该公司的公平竞争权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是贝氏药业第二次与九被告对簿公堂
贝氏药业驻海口办事处主任王祖志说,2002年9月,云南省药品集中联合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云南省11家省级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展开招标采购工作,并向社会了招标文件。贝氏药业的两种药品在此次招标中中标。然而就在他们获悉招标结果的第二天,“药招办”了一个《关于补报招标药品品种的通知》称,“为了保障各医疗机构用药的连续性和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单位用药的特殊性,在本次招标中已中标的品种之外,可以补报少量品种供专家评审”。《通知》对可补报药品的条件作了圈定。
“《通知》下发后,新一批107个规格品种的药品补报投标议价成交。其中,已经在正式投标议价竞争中被我们淘汰的两个竞争对手生产的两种属同一品种和疗效的药品,也在新成交药品之中。”王祖志说,“这种做法,使我们通过正当竞争取得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份额,遭到了瓜分和侵害。”
贝氏药业方面认为,“补标通知不符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经评议后确定成交的品种,对买卖双方都具有强制性。因此补标通知是不合法的”,药招办“运用行政权利,超越职权”,“直接参与和介入药品招标工作”,“否定了招标的合法结果,侵害了公司的经营权、财产权、公平竞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据此,贝氏药业认为药招办的上级机构“云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有责任,遂将其九个成员单位列为被告,于2003年5月向昆明五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7月,五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九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操作和实施的各项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对于贝氏药业提出的“两个补标后集中议价成交的药品与公司已中标的产品,在规格、性能、材质、效用上有一致性,且产品质量低于公司的产品档次,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说法,法院认为,贝氏药业不是第二轮采购的参与者,“无权进行非理性的推理和评判”。一审法院驳回了贝氏药业的所有诉讼请求。
贝氏药业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就九个行政机关在一审中委托云南省卫生厅作为此案的诉讼人出庭提出异议,认为“程序违法”。
2004年5月,昆明市中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认为“一个行政机关不能也无法代表其他行政机关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充分的抗辩理由”。遂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9月6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九个行政机关都委托了人参加诉讼。
九大行政机关的人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此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是多家医疗机构对其使用的药品向社会公开采购的商务行为,不是九个行政机关或招标采购小组的具体行政行为”。“九个行政机关组成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是依法对省级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机构。本次招标和补标过程中,九个行政机关并没有参与任何招投标事务,没有作出过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贝氏药业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诉九个行政部门没有法律依据”。
人称,药招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起的是“领导小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作用,而不是行使九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药招办是11家省级医疗机构集中联合招标采购药品的经办机构,履行的职责是招标活动中的具体商务职责。
贝氏药业不同意被告的说法,认为被告作出的补标通知和由此形成的议价成交公告的行为,就是直接参与和介入了药品招标工作,因为补标通知只能由招标人制作和发出。“而招标机构应由医疗机构组成,但迄今我没有看到云南省有这样的机构。”王祖志说,“显然,被告发出的补标通知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贝氏药业近年来因一系列行政官司在业内倍受关注。据悉,该企业因“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定价”、“药品同质异价”等问题,在广东、上海、北京、云南、福建等多个省市经历了近20起行政官司,被其起诉的行政单位包括卫生部等。
1994年,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①(习称医改,以下用此称)开始试点,2006年,国家正式再次启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其间,“药价贵”成为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降低药品价格、减轻公民药品消费负担成为其中重要的研究目标。2009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习称新医改方案,以下用此称)提出:完善医药卫生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体制机制,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②。但其后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出现部分中标药品价格严重低于成本,药价虚低发展为药品价格继虚高之后又一热点问题。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行进至此,公立医院③药品价格机制成为其成功与否的重要决定因素。
一、现行公立医院药品价格的制度理念
追溯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制度演变过程,公共管理学和经济学的理念深渗其中。自2006年新医改启动至今,中国关于公立医院的价格形成机制研究主要仍出自于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课题,在各新医改课题研究机构对前期看病难、吃药贵的原因分析过程中,关于医药卫生体制的学说观点尽现,有学者认为是缺乏市场机制调节,政府参与过多;另有学者则认为是市场化过度,忽视了医药卫生领域政府的作用。由此,逐渐形成了三种主要的制度理念:市场主导、政府主导和社会主导。市场主导是指在中国的医药卫生领域应建立市场机制,市场在医药卫生资源配置中起重要作用,但要建立监督机制。周其仁的医改系列评论《病有所医当问谁》第一部分是:真是“市场化”惹的祸?其中集载了他2006年至2007年间关于医药卫生领域诸多问题的文章,在《“政府主导”恰是问题所在》[1]中,他论证了“政府主导”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最显著的特色,决定性地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系统的资源动员能力。政府主导观点认为市场化是医改未能成功的主要根源,它违背了医药卫生事业的基本规律,主张政府干预医药卫生事业,强化政府在医药卫生资源配置中的责任。李玲著的《健康强国》中有篇题即“中国应采取政府主导型的医疗体制”[2],提出从各国的经验看,政府主导机制在兼顾公平和效率方面的效果更好。社会主导的主要倡导者蔡江南认为兼顾筹资公平和医疗服务效率是世界医疗卫生体制的发展趋势。他主张医疗卫生体制中的筹资部分应由政府发挥作用,而要让市场在供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学者的“主导”之辩余热未退,2009年3月,被媒体解读为“政府主导色彩相当浓厚”的新医改方案,“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④显列基本原则之一,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要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但随后2009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宣示要全面实行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综上可知,目前公共管理和经济学界关于医药卫生制度理念的分歧是行政规则与市场规则的地位,现行的药品价格制度理念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尼尔•K•考默萨认为制度“是指一种大规模的社会决策的过程——比如市场、社区、政治过程和法院等等”[3],支撑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运行的是由不同规则组成的制度系统,但因专业背景所致,公共管理和经济学界未能从理论上阐明法律制度在医药卫生制度系统中的作用。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干预的范围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但是,新医改方案出台后,相应的法律制度改革尚未全面启动。法律作为法治社会最稳定、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制度,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安排和作用被忽视了。所以以市场经济环境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改革会推动已有研究成果的实践转化,是回应新医改现实需求的有价值的探索。
二、现行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价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了三种药品定价方法: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⑤。2009年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在原有的定价方法之外又提出了“政府管理”价格的概念。据此归纳,目前的药品定价方法可分为“两类三种”。两类,即: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其中政府管理类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两种方法。目前除了政府直接定价的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以及第一、二类、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的所有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确定价格的药品均适用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近年来对集中招标采购量与医院药品采购量比例的要求和报告初步判断,我国公立医院主要的常用、需求量大的药品均已纳入政府主导的集中招标采购范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在十几年的演绎中发展成为我国现行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中核心的组成制度。所以,本文下面内容中研究的价格界指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作用范围的药品价格。在药品定价方法和集中招标采购配伍使用的制度环境下,药品价格形成过程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按照政府关于价格权限的划分,采用政府指导定价方式的药品分别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管理部门,由其依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制定价格;生产企业在政府定价以下报价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的招标采购;中标后,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审核入围药品零售价格,实际需求药品的公立医院向中标企业发出药品订单,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协议,按议定价格买卖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按中标价格向公立医院销售药品,公立医院按政府确定的加价率将药品销售给消费者。
(二)药品价格问题现状
2009年新医改方案公布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旨在规范集中招标采购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相继出台。但2010年发生了两起集中采购制度下药品价格的典型案例:一是“芦笋片”,出厂价仅为每瓶15.5元的芦笋片,通过政府主办的非盈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采购后,最终以213元的高价销售给了罹患癌症的消费者⑥;二是“牛黄解毒片”,每瓶12片装的糖衣剂牛黄解毒片,在政府主导的集中招标中中标价仅为0.1元,每片不足0.01元⑦。药品价格从虚高演变为虚高与虚低并存,药价失真的现实反证了价格机制的失灵。制度是机制的基础性载体,机制的失灵必然有其制度的根源。正确地认知现有的制度是研究制订解决问题方案的起点和基点,对现状不同的认知决定着不同的方案选择。所以,我们将以制度理念分析为进路,探寻现行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失灵的原因。
(三)问题的成因——从制度理念角度分析公共管理学界和经济学界关于引发药品价格问题原因的观点主要有:医院牟利说、医院垄断说、招标制度失灵说、政府管制弱化说等。那么,如果从制度理念的角度考察,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指导下的价格机制的实际运行状况如何?据上文关于现行定价机制的分析可知,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中的主要参与者有:药品生产企业、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药品经营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机构(通常名称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公立医院、医生、消费者等。而真正的市场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消费者。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如何引发药品价格问题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已揭示,“商品的市场价格,实际受支配于这商品的供求比例”[4]。市场经济中,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并由商品的供求关系决定的用货币度量的数字,应由买者和卖者的合意形成,它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协调者,市场价格体系发挥作用的基础之一是每个价格参与主体都有明确的经济利益诉求。在现行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中,集中招标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机构,许多学者将其功能归述为“只招标、不采购”,朱幼棣在《大国医改》中即如此表述。营利性是市场主体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招标采购工作机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药品、监察等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办事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是独立的财政预算单位,所以,当然也不是市场主体。2009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明确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⑧,行政机关的目标主要是监管,而不是经济利益。“公共机构较少激励提高效率或服务于‘顾客’,它们所受到的激励力量经常是指向更政治化的目标。”[5],无直接市场利益的监管者没有市场主体的“利己”心,市场便无法发挥“无形的手”的作用。以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价格机制特征是:非市场主体主导市场价格,价格与市场供求关系信息、市场利益脱离。政府确定管理价之后,进行集中招标,之后政府再降价,再进行集中招标,如此循环往复的混乱呈现的是政府主导的药品定价方法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理念与市场经济方向的偏离。市场经济是由市场起基础性资源配置的体制,商品的定价权是私权,理应归属市场主体,药品消费的特殊性是,消费决策依赖的专业医学、药学知识具有独占性和专属性。信息不完全造成消费者无法有效行使消费决策权是药品价格市场机制可能失灵的本源,但在现行政府主导的制度模式中,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形成权由公权力机构行使,政府干预不符合市场规则,破坏了市场的协调运作,不仅未能有效解决信息问题,还加重了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如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机制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所以,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恢复并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应是解决药品价格问题最重要的制度设计理念。
三、法律制度的基础性配置
(一)重构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的制度系统模型
“受人欢迎的管制政策是对信息公开或合同条款设立一般的规则,然后依赖市场力量使私人信息得以公开。”[6],“简言之,要用抽象规则代替共同的具体目标;政府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7],混合经济是当今社会普遍的经济形态,即便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社会,价格等市场的决策主要由市场自由决定,但政府依然会在监督市场规则的正常运行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所以,政府与市场不可能是毫无关联的两个独立体系,只是,政府的行政规则不能代替市场规则,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在市场规则的自有体系基础上进行。依此,本文认为,重构药品价格机制的解决思路是:改变目前政府在价格机制中的定位,明确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法律关系,并保障市场主体充分获取市场信息的权利,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公共管理学界“主导”之争的实质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但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定中,政府是被界定方,不能成为关系界定规则的制定者,因此,行政规则与市场规则需要第三种制度予以初始规范。“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讲,所谓法治首先就是要处理好公权和私权的关系,这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市场经济中,私权是基础;二是市场主体的自治权应该优于公权;三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8],法治社会中,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然的确定,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作为药品价格机制基础性制度配置的应该是,也只能是法律制度。再者,与依靠有限的政府机构和人员操作的直接干预相比,“法律的执行,除了具备公共商品的性质,也可能存在规模经济性。”[6]。法律制度作为空间效力最大的成文规则,具有批量化解决普遍性社会问题的优势,药品价格问题是全国性的普遍社会问题,于它,法律制度是一剂不可缺少的良药。因此,本文的观点是:应该改变行政机关自定市场干预规则的情况,建立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协作的药品价格机制的制度系统(图1所示)。法律制度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市场规则引导市场主体的自由决策;政府监管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制度系统的基础性配置——法律制度
“管制机构的行为受到成文法和宪法的控制。”,[6]政府干预需要法律制度确定范围和方式。耶林曾说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9]。消费者关于药品选择和交易价格的权益也需要法律确认和保护,所以,在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的制度系统中,法律制度应是基础性配置。法律制度设计的重点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定以及市场规则有效运行的实现方式。1.政府干预的法律界定即便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代表F•A•哈耶克反对任何的市场干预,他亦认为维持社会文明的扩展秩序是“建立在由政府加以保障的安全上”,但是“强制力仅限于贯彻决定物品各有所属的抽象规则。”[7]。“干预”的原意主要是指干涉和参与别人的事,据此,在本文所研究的范畴内,将政府干预定义为:政府对与自身运行规则不同的市场施加的影响力。根据施加影响力的强度由强到弱和对价格结果的作用方式,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可分为两类:直接干预与间接干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社会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伴随制度变迁逐渐演化的历程,与市场规则逐步完善相适应的是政府干预强度的渐弱和范围与方式的改变。与市场经济进程相伴,药品产业链上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消费者个体的市场化主体都已得到确认,所以,与之相匹配的政府干预应该是用保障消费者获取完全信息的规则代替参与式的直接干预,“市场会失灵,但是政府一样也会出现失灵。自然而然地,更正政府的失灵要比更正市场失灵困难得多。”[10],法律需要对政府干预市场进行规范,限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方式,以此降低政府失灵造成的社会成本。基于上述关于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机制的制度分析得出的结论:现行政府主导的定价方法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重了药品消费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价格机制失灵导致药品价格失真。本文认为,法律应该禁止政府采用参与式的方式干预市场,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确定主要的法律渊源。现行药品价格制度的特征是法律数量少、部门规章和行政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多。目前与药品价格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且在新医改后都未作修订。而部门规章和行政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除了新医改方案及其配套的实施方案,还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等。本文认为,涉及政府法律地位的确认以及政府的权力边界、干预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应由政府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而宜以法律或基本法律为法律渊源,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关于药品价格定价权的规定。(2)确定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可以标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是其相互间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中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方法的内容,将政府在价格管理中的地位确定为价格行为的监管者,规定其不应为非公共产品类和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药品价格的制定者。(3)确定政府价格管理的具体方式。改变目前政府采用集中招标采购方式代行市场定价权的制度,除政府提供的属公共产品属性的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及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以外,所有商品属性的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自由调节。2.市场规则的法律保障约瑟夫•E•斯蒂格列茨以一个“拥挤的房间”为例,形象地演绎了产权是市场规则得以自动运行的基础。“房间的空气是公共物品:房间里的所有人基本上呼吸同样的空气。任何人吸烟,都会给其他人带来外部性。”,他认为产权分配可以解决问题,如果把空气作为“权利”分配给特定的人,“接着他会进行一场拍卖:他会问吸烟者愿意为吸烟付多少钱,同时问不吸烟者愿意为禁止吸烟付多少钱。最后,他会将空气销售给出价最高的人。这会实现效率。”[5]。罗纳德•科斯认为,如果允许排他的产权确立,许多公共物品和外部性问题会得到解决[5]。产权是法权,是经法律确认的财产关系,有产权则有利益,有利益的产权人必会受“无形的手”控制,成为逐利者。从市场规则的运作角度看,产权是规则控制参与者的媒介,所以,现行药品价格机制中屡遭诟病的医院和医生为利益而扭曲药品的消费信息,导致药价失真,根源也在产权。药品的产权归属医院,医院便拥有了利用产权谋利的动因,不合理地将产权配置于不应拥有产权者,会和未确认应该保护的产权一样导致市场规则的崩溃。在药品价格机制运行中,我们需要建立保护消费者药品选择权实现的法律制度,重点应从以下两方面构建:(1)确认公立医院和消费者的法律关系。根据公立医院、医生在消费者药品消费中代其进行选择药品的实际情形,用法律描述的方式确定法律关系,籍助法律关系包含的人权利和义务及其可诉性约束药品消费决策行为,以此阻遏公立医院和医生扭曲真实的市场需求,解决药品价格市场机制面临的根本问题:消费者拥有的决策信息不完全。(2)改变现行的公立医院药品所有权制度。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增加关于公立医院药品所有权的内容。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实现公立医院药品所有权的剥离:其一,用公立医院药品事务管理和服务招标制度替代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将公立医院药品事务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招标范围,通过招标将管理和服务委托给市场主体,明确公立医院不得拥有药品所有权。其二,确定药品交易法律关系主体是药品企业与患者,公立医院为药事服务的提供方,而非药品拥有者和提供方。对于市场规则,法律制度是赋权,消费者的药品消费决策权得到保障,药品价格会在市场的选择中回归理性的秩序之内。
近年来,各国政府、各类国际组织、大型跨国零售集团及生产制造企业,通过在中国设立采购中心或其他方式直接采购了大量的商品,带动了出口额的迅猛增长,全球采购出口逐渐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新亮点。据不完全统计,2000 年以前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采购额尚不足 100 亿美元,而 2003 年则高达 550 亿美元,占当年我国出口总额的 13%。
时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采购的目标选在了中国。以跨国零售企业采购为例。瑞典的宜家公司,2001 年在中国的采购量占其全球采购份额的 14%,2002 年达到 15%,2003 年上升至 18%,2004 年超过 20%,中国已成为宜家最重要的原料和半成品供应国。再如美国的沃尔玛商店,从 2002 年起其在中国的采购额就以每年 30 亿美元的速度增长,2004 年达到 180 亿美元。从地域来看,仅在我国深圳一地,就密布着多家跨国零售企业的地区性总部、采购中心和配送中心:宜家拟在深圳设立华南区总部和华南区采购中心,目前正在积极落实土地问题;百安居已经在深圳设立其华南区总部和华南区采购中心,其母公司翠丰集团也已经在深圳设立其亚洲采购中心的驻深办事处和质检中心;欧倍德已在深圳设立华南区总部和亚洲采购中心;塔吉特已在深圳设立亚洲采购中心;沃尔玛也已经在深圳设立亚洲总部和全球采购办公室;近日又传来亚洲第一大、全球第十三大零售集团日本永旺欲将全球采购中心设在深圳的消息。
一、为企业出口辟新路
全球采购是采购商对全球生产要素资源的最充分利用,是其通过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最佳供应商,获得质量最好、价格最优的产品的交易过程。数量大、范围广是全球采购的重要特征。资料显示,仅世界企业 500 强中的零售业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额就高达 2 万亿美元以上,而且还在以每年 30% 的速度增长;采购商购买的产品范围也极为广泛,仅联合国一家就涉及运输车辆、通信设备、办公用品、软件、专业仪器、医疗设备、农产品、食品、药品等众多领域。
就中国企业而言,全球采购在数量、价格和供求稳定性等方面与其他出口方式相比优势突出,对企业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而且,企业一旦成为全球采购的目标,就等于为自己的产品贴上了国际标签,实现了最大的销售空间。另外,对于那些生产内需不足产品的国内企业来说,全球采购也为其冲出销售困境提供了机会,只要企业的产品符合采购商的要求,就等于重新打开了销售渠道,又获新生。
二、成为把脉市场的新方式
需求决定一切。全球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需求,其数量大、范围广的特征恰恰反映出它是一种代表世界主流购买与消费倾向的有效需求,能最好地呈现出世界市场上各种商品的总体销售情况和未来成长空间。以零售业采购为例。如果某企业的产品被沃尔玛或家乐福这样的世界级大买家看重,就充分说明该产品拥有了全球销路,它被世界上最广大的消费者认可和接受,是受到普遍欢迎的适销对路商品。所以,全球采购对供应商而言,其意义不仅在于卖出了大宗产品,更重要的是透过采购商的购买意向可以最准确地触摸到全球市场供需波动的脉搏,最迅速地把握商机和行情。
当前,很多中国企业都在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其依据就是市场需求,即围绕市场需求安排生产,但需求的信息又从哪里来呢?得到信息又要花费多少交易成本呢?全球采购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难题。全球采购商中既有生产领域的也有流通领域的,但它们都是在进行有针对性的采购,或者将采购的零部件组装加工成最终产品销售,或者直接将采购的产品摆上柜台供消费者选择。采购商喜欢的就一定是市场需要的,反之,就是没有销路的,其实这就等于采购商直接将市场供求信息交给了供应商。对企业而言,采购商传递的信息不仅获得成本低,而且准确快捷,便于操作。
三、促使企业练内功
全球采购商对产品品质的要求是极为苛刻的,有时甚至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雇员情况、卫生环境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倘若不符,就不会被其选中。全球采购固然有多种好处,但生产企业若想真正成为采购商的“宠儿”,却要跨过诸多考核的门槛,绝非易事。企业不经“九九八十一难”,就取不到在全球激烈竞争条件下生存发展的“真经”,得不到进入世界主流市场的“通行证”。全球采购商设置的这些门槛,恰恰是进入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
因此,企业一定要从增强自身实力的角度审视全球采购的筛选标准,始终保持产品特色和时代特征,达到甚至超过采购商的要求,以求在采购竞标中脱颖而出。
四、推动物流业发展
全球采购商持续、集中和批量的采购,促进了仓储、运输、配送、信息服务等物流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第三方物流、全程物流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更是步入了快车道。
物流业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据商务部统计,在我国的工业企业中,原材料物流的 36% 和 46% 是由企业自身和供应商承担的;在产成品物流中,由企业自理或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同完成的比例分别是 24% 和 60%,完全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仅占 16%。
随着我国加入 WTO 后市场准入的不断扩大和国民待遇的相继施行,我国的物流业必将融入全球性物流产业跨国化、大型化和互联网经济化的潮流之中,从而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期。
一、工作完成情况
根据站党委统一安排,我们采购二室主要担负军区机关物资集中采购任务。今年我们克服编制、业务人员全部调整的情况下,始终把完成采购任务放在首要位置,一切工作围绕采购工作这个中心来开展,圆满完成年度采购计划,采购总量稳步有升,创历史最高水平。截止到10月31日,全年实际完成采购额 万元。共招标采购次,竞争性谈判采购 次,询价采购 次,单一来源采购 次。共签合同 份。一是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采购物资20大类,700多个品目,其中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 万元,医疗设备采购 万元,机电产品采购 , 装备采购 万元,军训器材采购万元,增幅显著,均创历史新高。二是采购规模逐步扩大,采购经济效益明显。全年百万以上采购项目余个,充分体现规模效应,共节约资金万元,节支率达到 %。三是灵活运用采购方式,全年合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采购总量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完成采购总量的 %,询价采购完成采购总量的 %,单一来源采购完成采购总量 %。四是在“规模、规范”的基础上倡导“诚信服务”,打造军队采购的“诚信”品牌,全面推动军队采购向纵深发展。全年采购无论是从采购的“质”上看还是“量”上看,都得到了上级机关的充分肯定。
二、基本做法
一是注重市场调查,为保证采购能采到质优、款新、价廉的货物,以了解市场最新行情、最新动态和相关行业政策及规则,更好地掌握主动权,不至于受供应商片面因素的影响。今年进一步加大市场考察力度,一方面我们从多侧面、多角度去认识市场,摸清了生产厂家与其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供货商产品利润的构成,如怎么返点、怎么奖励等“底牌”。 对采购项目达到10万元以上,我们尽量先考察,后采购,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出击,因此在采购过程中我们总能够争取到采购的主动权。如在采购 兵种部 台式机,由于市场调查情况熟悉,知道一次性采购台电脑能上 总部申请到什么价格的底牌,和 供应商很想占领部队这个巨大市场的心理,因此我们在谈判时完全掌握了谈判的主动权,使每台机器下降了 多元,取得明显成效,受到采购人的一致好评。连供应商都直摇头说,部队人谈判太厉害,不按套路出牌 。
二是树立服务意识,做为物资采构机构,我们认为坚持优质服务是得到部队认可的唯一途径,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大打“服务牌”,想采购单位所想,急采购单位所急,主动加强沟通协调,推进上下联动采购,极大提高采购效率。对所有的采购项目,按日跟踪掌握其实施采购运行时间及完成情况,对采购每一环节所需的时间进行细化,确定各种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并定期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对一些大型项目,特别是技术条件比较复杂、需公开招标又急需采购的项目,主动登门服务,及时与采购单位联系,了解项目的技术参数、资金、交货时间等基本情况,协助采购单位做好有关采购前的准备工作。 坚持从大事着眼,送好每一份合同小事做起。我们服务对象主要是四大机关的二级部门,每一份合同的签订,都将在 部,部队用户、财务结算中心三个单位跑2次,如果其中有一个环节出错,这份合同将无法履约,一年来,我们送的 份合同的,没出现任何差错。用真诚和诚信赢得了部队用户的信赖。同时我们还设立物资采购投诉与服务,建立投诉备忘录处理制度。对购买标书和咨询的供应商我们讲清招标原则、投标过程中注意事项和要求,耐心解答供应商提出的各种问题,对采购项目有变动和更改时,我们都及时通知供应商,确保供应商能掌握最新的变动信息。通过我们大量的工作,增进了我们和供应商的相互了解,加深了彼此感情,提高了供应商投标质量,对已经采购过的商品,我们助理员每月都要对部队用户进行定期电话回访制度,对己采购物品的使用情况、单位满意程度、需求状况等进行电话回访,并针对在使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指导和处理,更是获得了部队的信誉。全年采购 元,没有一起投诉的。
三是领导重视。是顺利完成大型招标采购的关键。每次受领大型招标采购任务后,站领导都非常重视,及时统一思想,成立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办公室,由站领导亲自挂帅,靠前指挥,负责采购的全局统筹协调工作,进行动员教育,认真搞好思想发动,使大家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协调意识、团结意识、奉献意识,明确责任分工,阶段性的主要工作和完成时限,及时帮助分析问题、解决困难。在人财物上向中心工作倾斜,把部门的工作进行整合,集合成全站的工作,做到全站一盘棋,同唱一步曲,上下互动,尤其是在招待、车辆保障、预订车票等工作上,都严格把关,确保了整个采购工作平稳展开。使我室承办的医疗设备、营房桌椅、模拟训练系统等大型招标圆满完成。与站领导的重视和全站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四是抓好科学评标。今年我们在吸取前几年招标工作上的经验和教训,主要在三个方面下了功夫。一是科学设置评标因素、量化、细化值,减少打分受评委主观因素的影响,增强评标的可比性,使评标工作更科学、更合理,保证优秀的供应商进入我采购市场。如在采购 模拟训练系统,7人的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技术性人才博士生导师占3人,对预选的6家厂商的资质进行了全面严格的预审,淘汰了2家稍逊色的厂商,使前来投标的4家厂商资质均达到良好以上,并在某些技术领域具备国内先进水平。某 大队长是这么评价这次采购的,真没想到采购站的效率这么高,这么多的设备,以前我们自行采购,耗时耗力,对质量心里没有底,采购站一天就顺利完成了,还有专家为我们做技术顾问。这样集中采购使我们使用单位从生产厂家得到的更高折扣率,条件。二是抓好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每次招标活动做到先在指定媒体上招标信息公告,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符合不同采购需求的评标办法,均将评标办法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开标现场予以公布,公开进行开标评标,使供应商投标更有针对性。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纪检、审计、公证部门人员参加现场监督、公证。三是加大了审查力度,把一些信誉不好、资质较差的供应商挡在门外,同时又可避免第二阶段的商务报价因供应商过多导致第二阶段的工作过于繁杂。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采购的规范化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
采购工作还在不断摸索阶段,在实践中常遇到许多新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规范采购程序,不断提高采购效益。
(二)采购人员的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
采购人员的技术能力与水平直接影响到采购工作的质量,目前,采购人员在采购技能上有待进一步提高。明年将极积为他们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逐步建立一支清正廉洁,敬业高效的采购管理队伍。
(三)邀请供应商的范围不广。
一则由于传统和习惯的因素,二则出于对售后服务响应速度的考虑,以往邀请供应商大都以老客户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竞争能带来的效益。
(四)采购手段相对落后。
一是没有建立起采购网和管理信息系统,不能及时了解、反馈、处理市场和用户信息,工作效率有待提高;二是是采购的计划性不强,我们采购任务中的一半是临时计划,采购工作难度较大;三是个别单位和人员仍不能很好地执行上级规定,先斩后奏,以各种理由先买完东西后让我们去补合同、走过场,拿我们当摆设;四是结算方式还有待完善,结算审批程序过于复杂,浪费很多人力。
(五)建议完善结算方式。按照军区[2001]59号文件精神,一是物资集中采购应设立采购专门帐户,不管任何时候提报计划,应将预算经费划入采购专户中,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管理。采购部门在采购前应查询帐户中是否有这笔经费,如有经费,便可组织实施采购,否则不执行。预算经费不足,应重新提报计划。采购节约资金返还使用单位。二是物资集中采购结算应凭采购合同、验收单和采购实施部门出具的结算证明,交由财务部门集中由网上银行支付,能提高很大效率,也相应提升部队采购诚应度,同时供应商更愿意参与部队采购工作。
(六)建议强化归口意识。采购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而且从全军的采购实践来看,采购部门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所以我们应当打消顾虑,严格履行采购站的职责,对哪些不按集中采购法规执行、仍想绕道走的单位,坚决不能“开口子”,否则,引不起他们高度重视,对改革不利,今年单一来源的采购量很大,一定要做好单一来源采购的审价工作。对先采购后补合同的部门,一定要说明情况,按照我们询价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否则我们将拒签合同。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明年我们将按照“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指导思想,抓规范、重创新,力争在工程、药品等专业采购领域取得更大突破,确保全年集中采购总额突破1.6亿元,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操作行为与程序。遵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军以下部队物资采购改革的通知》精神,制定采购站采购管理细则,力争形层次分明、上下衔接、综合配套的采购站制度体系。使采购站采购活动逐步走向正规、有序。整体推进采购站发展。
(二)开展业务学习与培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通过因特网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采购政策、法规及动态,指派有关人员外出参加相关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培训等,以此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三)进一步扩大供应商邀请范围,充实供应商的信息库。开展市场调研,收集相关供应商的信息资料。
(四)进一步加强采购的后续管理工作。一是加强采购事后管理,建立有效的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建议和意见。二是进一步加强货物验收管理工作,使验收程序化、规范化、专业化,确保采购人利益。三是进一步完善供应商准入制,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
1、农民参合情况
截至20*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已覆盖全区五个涉农镇街,26个行政村。全区农业人口32139人,参合农户9563户,参合农民29979人,参合率为93.28%。
2、基金筹集情况
20*年,全区筹集到位新农合基金154.79万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43.34万元,市财政补助资金32.20万元,区财政补助资金48.29万元,农民个人筹资30.96万元。
3、基金支出情况
截至20*年12月31日,已有35288人次获得了医疗费用补偿,补偿费用总计127.95万元,占年筹资总额(提取风险基金后)的90.65%。其中住院补偿1157人次,补偿费用为102.84万元,占总补偿费用的80.38%,次均住院补偿费用为888.82元,占次均住院总费用3437.14元的25.86%;门诊补偿34131人次,补偿费用为25.11万元,占总补偿费用的19.62%,次均门诊补偿费用为7.36元。基本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4、基金流向分布
截至20*年底,参合农民就医发生医药费用总额为561.69万元,其中,在区内发生医药费用总额为169.61万元,区外为392万元。区内住院为150人次,区外住院为10*人次,区外住院人次占住院总人次的87.04%;区内门诊为33679人次,区外门诊为452人次,区内门诊人次占门诊总人次的98.68%。以上数据表明,门诊基金流向基本合理,住院基金流向不尽合理。
5、参合农民受益情况
截至20*年底,参合农民累计受益35288人次,其中,住院补偿1157人次,门诊补偿34131人次,体现了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6、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新农合制度
为了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区卫生局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狠抓宣传培训,降低筹资难度。组织开展了新农合知识宣传培训,增强农民的参合意识;公示农合基金支出及大病患者补偿情况,公开诊疗及药品收费标准,让农民放心就医。二是调整工作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变层层上报参合数据的工作模式为村组人员直接上报农合中心,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参合信息、系统数据、缴费资金的完全统一;加强农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规范补偿程序,提高受益程度。按要求扩大了参合农民医药费的报销范围,调高了报销比例,农民得到了更大的实惠。四是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制定并实施了调查走访和监管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用药制度、报销费用三级审核和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费用垫付制度,病人可随时就诊、随时结算、随时报销。五是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设立了农合基金社保专户和农合基金支出专户;成立了药品统一采购办公室和财务统一管理办公室。
从总体调查情况和数据统计分析看,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到了平稳起步,稳健运行,资金运转安全,工作进展顺利。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大大增强;农民对党的新农合政策十分拥护;农民对我区农合管理中心的工作表示满意。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了“农民得实惠,民生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三赢效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有难度。一是部分农民疾病风险意识淡薄,没有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控制的保险意识,参合积极性有待提高。二是有的农民现实心理较强,交了参合费但没得过病,觉得吃亏,下一年就不愿意再交钱。还有的农民期望值过高,认为入了新农合不管合不合规范,什么都要求报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不满意,对农合政策进行反宣传,因而动摇了一些农民的参合信心。三是有外出打工人员的家庭参合率低。在外务工人员患病不能回本市就医,而新农合制度规定以户为单位,按户参合,不允许分户单人参合。四是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对怀疑和不理解农合政策的农民没法强制要求参合,只能做宣传动员工作。
2、宣传力度不够。虽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但调查走访发现,许多农民只知道新农合政策,但对其制度以及参合人的权利、义务、药费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具体内容知晓率不高,个别农民甚至存在误解,把新农合等同于过去的合作医疗或一般的商业保险,没有认识到这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
3、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不够规范,基础设施、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农合工作的需要。新农合制度要求:农民就诊小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区,疑难复杂病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但从我区运行情况看,一些可以在镇卫生院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大量涌入市级医院。一些可以在区级医院治疗的疾病却转到市、省级医院。其原因:一是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基础设备陈旧、经费短缺、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与新农合制度完全接轨,这是导致农合患者外流的主要原因。二是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医务人员不写病志、不开处方、不填门诊日志等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定点医疗机构还存在诊疗环节不透明等问题;少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核对卡证不细,审查把关不严,填写卡证不实,给农合基金运行带来了风险,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定点医疗机构自身的信誉;三是我区地处近郊,交通便利,这也是患者外流不可忽视的客观原因。
4、农民反映的具体问题有三个:一是药价高。认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药价高于其他药店,按比例报销后,得到的实惠不是很多。二是患者在市级医院住院的医药费予以报销,门诊花费不报,而农民多数是在门诊就诊,此问题意见较大,希望执行以往的医药费报销制度。三是按农合管理中心的规定,患者必须在出院后八天内的星期三和星期四两个工作日到农合中心报销医药费,时间仓促,希望增加报销医药费的工作日。经与区卫生局沟通,问题的情况如下:关于药价问题:农合管理中心是代表全区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从正规的医药供应渠道进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加价15%售出;关于医药费报销问题:新的农合医药费报销制度是20*年市里出台的新规定,取消市级医院门诊药费报销项目后,大幅度提高了在市级医院住院费的报销比例,体现了大病统筹原则,同时将区级医疗机构门诊药费的报销比例,从15%提高到了20%,目的就是促使农民小病不出区,让农合资金尽量消化在区级医疗机构;关于报销时间问题:目前,区卫生局已取消了医药费报销时限,规定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在本年报结。
三、对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为新农合工作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一是根据农村群众生活方式、文化水平的特点,将经常性宣传与集中性宣传相结合,将新农合知识的宣传与健康教育宣传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把党和政府惠及农民群众的新农合,全面准确及时有效地宣传好,使之家喻户晓。要利用发生在身边的生病得资助、无病保平安的典型事例引导群众,帮助群众树立卫生保健意识、健康风险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参合监督意识,在自愿原则下最大化地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和自觉性。通过宣传,让群众明白费用补偿的支付办法和程序,清楚参加新农合后应享受的权益,打消顾虑,放下包袱,使他们真正放心地参加新农合。二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说明。
2、建立农民群众自愿参合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筹资新方法
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效筹资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多渠道为农民提供自觉缴费的方便。一是按“先缴后保”原则,确定来年收取参保费的时间,参保的农户要在年底前交清下一年度的资金。采取定筹资时间、定送缴地点的方式(比如:每个村设一到两个缴费点,每年10-11月为缴费时间),把干部上门一家一户收取变为农民自愿主动送缴;二是适当延长缴费时间,在大面积缴费结尾后,留下少量人员,查缺补漏。三是积极探索和尝试采取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或在农民个人知情并自愿签约同意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共事业收费一并收缴,或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或与在信用社开设账户的农户签订代扣缴费协议,出具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等等。四是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为迁入、迁出农民办理户口,迁入地的相关部门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收缴其参保费,使迁入群众及时享受新农合政策的待遇,从而提高参合率。
3、健全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督
为保证新农合各项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服务行为,及时防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在各个环节上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三者制衡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审计、公开的有效措施,实行新农合补偿跟踪调查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地用在参合农民身上。二是建立预警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除了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踪采购、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之外,应在全区建立医药费用警告与通报机制,严格控制参合农民自负医药费用比例,把医药费用控制成效列入新农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管理不到位,医药费用控制不力,群众意见多的地区和单位定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要重点对药价进行监管,确保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药价的统一。三是根据新农合制度的性质,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参合资金当年应支出结清,不应剩余。如有剩余,应研究在年内适当月份对患过病农民的医药费进行再报销,让农民当年缴资,当年受大益。
4、加强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是要多渠道募集资金,抓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农合制度的更好实施奠定物质基础。首先,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新农合制度公益性强,体现了党的惠农政策,深受社会关注。由于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老化、短缺,已不能适应新农合工作的需要,政府作为投入的主渠道,在财政上应予以倾斜,以逐步解决其服务能力低下、以药补医和趋利忘义等问题。其次,多方协调,拓宽资金募集渠道。利用城乡共建有力契机募集资金进行投入,并注意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避免同区域内医疗设备的重复购入;走向市场,谁投入医疗设备与谁合作,互惠互利;出台政策,在乡村基本建设中预留出医疗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设施无偿使用;区卫生局内部也应继续挖潜,整合好自身医疗卫生资源。通过积极努力,提高我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最大限度的避免患者外流。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首先要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精湛的医术赢得农民的信任。其次,抓好医德医风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决不允许个别医护人员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以热情的服务,慰藉患者的心灵。
5、不断巩固提高,进一步便民利民
一是总结经验,科学测算,不断完善基金收支使用方案,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要按照农民“能承受得实惠”、医院“能接受不亏本”、基金“能负担不透支”的原则,稳步探索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以及增加个人帐户比例的可行性,合理扩大受益面,增强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二是尽快实现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将参保农民的个人资料、就医情况、住院费用报销情况等基础资料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既方便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种数据的统计,也可有效杜绝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三是进一步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村级卫生组织,为农民就近看病提供便利条件。四是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公布电话号码,方便农民群众监督,随时为群众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