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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材料目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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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材料目录

第1篇:企业申报材料目录范文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省工业设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河北省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支持制造企业设立工业设计中心,按照《河北省工业设计2021年工作要点》《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主体:在河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管理规范的制造企业。

二、支持重点

2021年,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围绕高端装备、电子信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服装箱包、家居用品、文体器具等领域优势企业,开展培育创建。专业模具设计制造企业按设计服务类划分,申报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应达到《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附件1);

(二)《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方案》(提纲见附件2);

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复印,编写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

四、申报流程及数量

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和审查,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原则上,定州、辛集、雄安新区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其他各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

五、支持方式

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经评估认定达到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省政府奖励100万元;达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再奖励100万元。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大对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培育,支持指导优势制造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

(二)各地要做好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指导,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进行审查,择优推荐。各申报企业要认真、据实填报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按要求编制创建方案,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请各市局及雄安新区改发局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和电子版)集中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婷婷  康振杰

电  话:0311-87803218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050051)

第2篇:企业申报材料目录范文

根据《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情况,现将*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年9月1日至9月12日(星期六、星期天除

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年度*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我省*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58号)执行。

(一)适应范围。

我省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中央驻粤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高级审计师考试条件。

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审计工作取得相关业绩,或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达到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四)外语条件。

1.必须按照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有效期限制):

(1)*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年*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含)以前出生的或*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6)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7)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

3.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报考相应档次的职称外语考试。

(五)计算机能力条件。

1.除符合条件可免考的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绩。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六)年度考核条件。

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证明。

(七)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审计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九)审计业务成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十)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十一)本《通知》相关概念的解释。

1.“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2.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31日。由此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条件,实事求是地组织好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

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年启用的格式以及本文附件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请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上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的网站下载表格,使用旧表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名称及份数。

1.基础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或学位证、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

(4)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1份。

(5)符合条件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验证。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7)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行政机关无聘任的,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

(8)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

(9)本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3000字以内)。

(10)《*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11)《*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

(12)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1张(贴在表格《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格式见附1)。

(14)《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审计工作经历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说明本人主要审计工作经历的材料,即有关审计通知书或审计报告底稿等复印件1份。

3.审计业绩成果材料:

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审计业务成果,即有关审计报告、获奖证书或文件;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依据材料;承办的专案审计工作被司法、纪检部门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文字材料;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

4.论文、著作材料:

包括:论文、著作、教材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包括:封面,有刊号页,目录,论文、著作或教材全文),需提供原件验证。不受理用稿通知。

(二)申报评审材料整理装订要求。

1.不需装订的材料:

《*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原件1份及复印件19份、《*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廉政建设情况表》原件1份、《贴资格证相片页》、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将上述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格式见附件3)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需装订的材料及要求:

除上述不需装订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需统一用A4纸的规格制作,编好页码,按目录顺序装订成一册。装订材料包括封面、目录(格式见附件4)及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须按附件4目录的顺序,分为基础材料、审计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论文论著材料四类,每类用分类纸分隔(格式见附件5)。装订成册后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省高级审计师资格送评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三)其他要求。

1.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设立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审核鉴别,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没有署名,确系个人所拟定的业绩成果材料(如审计报告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的项目等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填表说明(格式见附件6):

(1)“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时间、院校及专业。

(2)“现受聘何专业技术职务”,按现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填写,行政单位不实行聘用制,不需填写。

(3)“主要专业工作经历”填写:×年×月—×年×月在×

×单位任何工作。

(4)“任现职期间承担过何专业技术任务、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填写任现职期间的审计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省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高级审计师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加具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必须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申报人将材料报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四)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加盖骑缝章,将申报评审材料集中报送省高评委办公室(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

(五)省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交省高评委会评审。

第3篇:企业申报材料目录范文

受托方(乙方):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杭州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是否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中所规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评估,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评估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浙政办发[2001]20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参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组织专业技术专家和注册会计师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认定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

二、自签定本合同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书)。

三、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申报材料、数据,一式三份: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申报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入网许可证)、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列入各类科技计划文件及获奖证书。

四、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财务数据核实时,甲方需提供经相关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发票。

五、乙方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文件资料。

六、评估费用由浙江省科技厅支付给乙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乙方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仅供甲方申请认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

八、除省科技厅、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外,乙方不得将评估意见书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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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方负责所提交评估申报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乙方仅负责对甲方提供的申报资料、数据进行评估、核实。

十、除评估专家外,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交的申报材料、数据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培训合同 ·审计鉴定合同 ·委托投资合同 ·委托书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第4篇:企业申报材料目录范文

第一条资助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知名专家,包括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3、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的人员。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区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5、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年龄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

6、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

7、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且获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资格,年龄32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二条资助形式

对引进来我区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紧缺人才(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手续),由政府给予资助。

1、符合《**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的资助对象在苏购买自住房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人才办审核后,向**市政府申请资助5-100万元不等的安家补贴。

2、符合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资助对象,每年经区人才办审核后由区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工作、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⑴第1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10000元;

⑵第2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5000元;

⑶第3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2000元;

⑷第4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1500元;

⑸第5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500元;

⑹第6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300元;

⑺第7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150元。

第三条申报程序

安家补贴按照《**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工作、生活补贴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申报:

1、目录:每年由区人才办对全区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和整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行业主管局审核后,编制年度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计划,年度《**市**区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目录》。

2、资助申报:符合当年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目录资助条件的引进人才,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单位委托人事等手续,并在企业工作满6个月后,可向企业提出补贴申请。所在企业根据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本企业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的,如实填报《**市**区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镇(街道、区)或区主管局审核后,于每年的4月或10月上旬报区人事局,申报时需提供下列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⑴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职称、业绩或科研成果、身份证、户口迁入证明等资格证明材料;

⑵引进人才的单位委托人事协议书、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企业工资发放清单(加盖单位印章)等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第二年再次申报时,符合条件人员只需提供上年度的工资发放清单即可。

3、资助认定:区人事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及当年度的紧缺人才目录,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经区人才办审定后在**人才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发放办法

1、安家补贴按《**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70号)进行发放。

2、工作、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从其办妥人事的次月起计发,具体发放工作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承担。

3、受资助对象接受资助期间在区内变更服务单位的,一个月内凭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及与新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资助申请表,到人事局办理资助变更手续。

4、受资助对象接受资助期间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调离**区的,经区人才办同意后取消其资助资格。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及时告知区人事局和各镇(街道、开发区)或区主管局。

第五条相关事项

1、用人单位及受资助对象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或出现中止资助情形不及时告知继续领取补贴的,予以通报批评,退还已发的补贴。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相应责任。

2、各镇(街道、开发区)或区主管局要加强对资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向所属企业了解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建立健全发放补贴的信息档案。区人事局应定期对各地的工作、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督查。

3、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我区企业工作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各类紧缺人才,与政策实施后引进的同等人才享受相同待遇。

4、享受工作、生活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受资助对象在享受工作、生活补贴期间,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荣誉的,可重新提出申请变更补贴标准,但累计资助时间不超过五年。

5、资助资金在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5篇:企业申报材料目录范文

一、申报范围

全县范围内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冶炼、建筑施工、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修材料加工、加油站、医院、学校、纺织印染、皮革加工、造纸等行业生产或经营场所,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申报内容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一、二)。

三、申报管理

根据职责分工,由我局负责县域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同时抄送我局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直接向我局申报。我局接受申报后,将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同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四、申报时间

现有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截止时间为年12月10日,对以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我局自收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作为用人单位已经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有效凭证。

五、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申报的两种方式。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由我局发到各申报单位,并负责组织各单位学习填报。

第6篇:企业申报材料目录范文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市监知〔2021〕4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实施,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专利转移转化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广大中小微企业,经研究,决定面向全省征集一批专利转化重点项目。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点

(一)项目建设申报单位以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机构、服务业集聚区运营机构、知识产权培育平台等为主体,可以单独或者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由各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统一推荐上报。

(二)首轮项目建设周期截至2021年10月20日。项目完成首轮建设后,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对经费投入、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组织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二、项目实施目标和范围

面向中小微企业集聚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聚焦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等,通过项目实施,使专利转化运用的激励机制更加有效、供需对接更加顺畅、转化实施更加充分、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一)优化专利供给类项目。实施“沉睡专利”筛选分析和评价服务项目,通过大数据手段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开展中小微企业共性专利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项目;共建公共专利池,实施开放专利技术许可;支持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等与特色产业园区企业、产业联盟开展定向合作,分享专利技术。

(二)专利技术供需对接类项目。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活动,提供分领域集中专利信息、逆向搜索交易信息等服务;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洽谈,推动专利转移转化。

(三)专利转移转化分析服务类项目。建立专利特色行业数据库,实施专利信息智能分析服务项目;实施中小微专利侵权监测项目;实施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等。

(四)专利对接资本类项目。建立中小微企业高价值专利目录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目录,依托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项目推进资本对接;探索建设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加速器”;探索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证券化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和保险项目。

(五)其他有关专利转化,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项目。

鼓励各地围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综合实施上述项目,体系化推进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调研。各地要充分认识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围绕《行动方案》,立足本地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中小微企业专利技术实际需求,找准制约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问题症结。

(二)科学谋划。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各地要对照《行动方案》,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为核心,统筹已有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载体,组织发动各相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明确项目具体实施的场景、目标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制定科学的项目方案,突出创新性、导向性和实践性。

(三)强化评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监督指导,坚决遏制利用政策漏洞的套利行为,围绕企业和高校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情况,项目实施覆盖面、质押融资情况等方面,加强评价,确保实施效果可统计可考核。

四、申报程序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发动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填写《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重点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各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情况,汇总审核并统筹确定推荐项目清单,填写《重点项目推荐信息汇总表》(附件2),将申报材料电子版于2021年7月5日前通过浙政钉统一报送省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同时寄至省局。

(三)省局将组织评审,综合考虑申报项目的科学性、针对性、创新性等因素,确定最终重点项目名录。

联系人:省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马维力,电话:0571-89767043,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704室。

 

附件:1.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重点项目申报表

2.重点项目推荐信息汇总表

3.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

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市监知〔2021〕4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

 

 

 

 

 

 

 

 

 

 

 

 

 

 

 

 

 

 

 

 

 

 

 

 

 

 

 

第7篇:企业申报材料目录范文

生态原产地产品指在形成全过程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包括原产地标记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产品、生物物种起源产品,具有历史传承的名、优、特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等。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融合了生态与原产地产品两个方面的重要属性,聚焦生态环保、质量安全、卫生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取得国际社会保护的先决条件。当前,生态发展方式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和提升社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二、充分发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重要作用

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一是提升产品品位。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是优质产品的象征,发达国家市场对生态标志产品的市场份额一直保持增长需求,生态原产地产品能够赢得更大市场。二是满足消费者需求。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生态性和质量优势,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和“含金量”,受到全球消费者的青睐。三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生态原产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法律体系保护。四是提高通关速度,提升产品附加值。贴有生态标志的产品出口通关便利化,在欧洲市场畅行无阻,售价高出普通产品20~30%。五是提升标准化水平,破解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直接与国际生态标签制度对接,帮助产品在破解国际贸易壁垒和反倾销中赢得主动。按照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要求,目前,我市能够纳入符合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特征的有:芒果、块菌、烟叶、阳光红酒、苴却砚、大田石榴、国胜茶叶、库区鱼类、米易早春蔬菜、桑葚、油底肉、枇杷、咖啡、黄草樱桃、红格脐橙、草莓、务本油桃等多个特色产品,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和发展空间。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本地和主管行业优势产品,建立产品培育目录和信息库,有序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市培育自主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为我市特色产品扩大出口和占领国际国内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工作目标

今年起,我市将阳光红酒、块菌、芒果、大田石榴、国胜茶叶、枇杷、苴却砚等7个产品作为首批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产品,力争全市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定资质1~2类。

四、申报条件和流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规定及委托评定机构名单的通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主体包括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者生产者。申请主体需向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应申报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

(一)申报材料

1.《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

2.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定产品范围证明文件,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

3.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

4.生产或形成时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元素。

(二)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对达到《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生态原产地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授权申请主体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证书有效期到期后可根据相关条件申请延期审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

第8篇:企业申报材料目录范文

一、2012年上半年的主要工作

(一)高举质量兴市大旗,不断夯实质量基础,促进市域经济走质量效益之路。

1、名牌创建工作有条不紊。

一是培育龙头企业争创质量奖。市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2年质量奖的公告后,我们及时向三宁化工有限公司、迅达集团迅达科技有限公司和酒业有限公司等有实力参与竞争的企业转发了通知。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企业,利用双休日参加了酒业、三宁的卓越绩效模式专家培训会,并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审核完善申报材料。目前这三家企业的申报材料已报送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标准化基础工作得到加强。

一是强化了标准化基础工作的管理,提高了为企业执行标准化生产服务的质量。为了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生产的意识,强化各企业依照标准组织生产的能力,我们加大了为企业标准化服务的力度,对生产企业执行的标准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企业标准电子档案,以便随时掌握企业依照标准生产的情况。上半年,接待标准查询20人次,帮助7家企业修、制订标准10个,登记、审验标准17个。

二是切实做好采标摸底工作。为了摸清准采标企业底数,结合《采标产品目录》,我们对规模以上的176家企业进行了认真梳理。通过收集采标信息,不断拓宽了采标领域,结合我市产业特点和名牌战略的要求,我们选择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植,及时宣传动员,热情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提高企业采标积极性,为下一步采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是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开展省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积极向企业进行宣传、引导,在推荐的几家企业中三宁化工有限公司被省局列入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单位,目前,相关筹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3、计量基础地位不断强化。

三是努力推进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5月20日,召开了2012年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华润雪花、亚泰陶瓷等11家市的重点耗能企业参加了会议,会上强调了能源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宣贯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考核评价内容等。通过此次会议,帮助企业提高了对能源计量工作的认识,并在具体工作的实施开展上给予了指导,企业普遍感到此次会议非常及时重要,为下半年迎接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打下了良好基础。

4、质量监管工作不断深入。

第9篇:企业申报材料目录范文

证券发行是证券市场极为重要的活动,具有基础性作用。证券发行监管正是针对这项证券市场重要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证券发行作为整个证券市场的入口,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对证券发行进行监管意味着对证券市场的入口进行把关,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其次,证券发行上市是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的分界线,一旦证券发行上市,其投资者就从可计算的发起人扩散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证券上市的监管可以预防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公众投资者。

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十多年的飞速发展,有效地发挥了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功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也日益积累,存在众多的重大缺陷。从“红光股份”、“东方锅炉”到“银广夏”、“蓝田股份”、“通海高科”,证券市场违规案件频频爆出。这些案件的共同问题是,企业造假往往在发行上市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规范市场,尤其是发行市场,成为目前证券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主承销商推荐、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目前正在积极探讨推行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证券内核制度是规范券商推荐企业的重要制度,是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第一道屏障。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触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在我国整个证券监管体系中,券商内核是中介机构自我规范的充分体现,符合我国关于在集中统一监管下加强自律的证券管理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不仅是主要的一环,而且其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内核制度的背景与现状

一、内核制度的产生

1999年12月2日,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风险,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中国证监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这是第一个关于证券发行内核的具体规定,同时也奠定了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法律基础。该通知明确要求具有主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内部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并且具体规定了内核小组的职责、组成及相关的要求。

2001年1月31日,为了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和程序,不断提高发行申报材料的编制质量,确保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严重误导、重大遗漏、虚假和欺诈。2001年3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范监管结合起来,从而为证券公司统一首次发行和再融资业务提供了基本指引。这些都是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地说,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产生是在我国实施核准制之前,而强化于核准制之后。证券发行内核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发行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防范和化解证券发行风险,为建立股票发行核准制打好基础。正是证券发行内核、证券上市辅导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继建立,构建了我国实行核准制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平台,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内核制度的性质

内核制度是中介机构的自我规范,是自律的充分体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在继续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越来越重视自律监管。美国在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同时,致力于建设“金字塔式”的证券监管体制,“监管金字塔的基础是政府监督之下的自律”.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我国推行核准制正是适应了证券发行市场化和国际证券市场重视自律监管的发展趋势。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这次变革使得责任和风险向市场分散,而不是沿袭过去的行政权力在政府机构之间的转移,整个发行机制完全由过去的“行政本位”转向“市场本位”,让市场发挥资本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监管部门的目标将实现由过去的多目标向集中的监管目标转移。监管部门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应该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市场中介机构承担的事务中,也没有必要代替投资者进行实质性判断。监管者的角色主要是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合规,关注投资者、筹资者及其中介机构之间的市场运行链条是否健康。内核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相继出台。

在这个意义上说,监管部门将在更高层次上来监管这个市场,市场效率得以提高,市场创新得以保持,市场得以积极地促进经济增长和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在实现发行制度的改革后,证券发行审核彻底改变了由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做实质性判断的一元化审批机制,体现出多元化、流程化的特点,核心就是要加强中介自律的作用。因此这场变革必然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这个要求就是要实现执业的集约型、职业化转变,从业人员做到敬业、专业和职业化。可以讲,实现集约型、职业化的转变,既是核准制对投行业务的内在要求,也是证券市场业务的应有之义。因此,内核制度是在法律的要求和规范下,券商为保护自身利益和减少市场风险而建立的证券发行项目审查制度,也是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核制度的组织保障

多层次的监管与风险防范体系逐步形成,内核制度作为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被赋予发行风险防范“第一道防线”的称谓。随着政府部门从股票发行推荐人的角色中退出,以及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的逐步推行,监管部门利用制度安排,把发行的选择权和推荐权交给券商,还券商在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本来面目,将券商推到发行风险防范的最前沿。各券商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行主动权的同时,也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核制度以控制发行风险。制度的有效执行总是有赖于组织机构的保障。因此,内核小组的成立和专业审查部门的设置成为内核制度建设的重点。

一、内核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之后,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相继成立了“内核小组”,一些正在申请主承销资格的券商也根据业务需要,提前成立内核小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内核小组主要由证券业专业人士组成,并保持成员的相对稳定。内核小组一般有8~15名成员。公司从实际出发,主要参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人选:(1)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是内核小组的当然成员;(2)公司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3)公司内核小组中应有至少2名从事过3家以上公司发行上市工作的人员;(4)当然,公司内核小组可聘请本单位之外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审核工作。

南方证券在《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颁布之后,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筹建内核小组,并制定相关的公司规定,如《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工作规则》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内核工作规程》。南方证券内核小组于1999年12月成立,主要包括公司领导、内核部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负责人、国际业务总部负责人、债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具有相关资格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及外聘的律师、会计师等。内核制度建设和内核小组的成立受到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总裁亲任内核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主管一级市场业务的副总裁担任。

《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做出规定。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也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直接联系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负责填制证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表,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负责代表发行人和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有关反馈意见的处理;公司内核小组应定期对内核小组成员、公司其他参与证券发行的人员以及发行人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并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执业水平。

南方证券对内核小组的性质和职责进行了细化。内核小组是公司参与证券发行市场的内控机构,在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发行申请材料的核查。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对拟向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并做出是否推荐的决议;(2)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3)负责对所推荐的发行人回访情况作总体评价,对其回访报告进行确认;(4)结合实际制定并修订公司内核小组工作规则,报公司批准实施,并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5)负责定期对公司证券发行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公司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及职责

就内核小组而言,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内核小组成员并非专职,多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时间上并不能完全保障对项目的审查。其次,内核工作是以会议讨论的形式来完成对项目的审查,作为项目审查的最后一道工序,内核会议行之有效,但是,对于内核会议前期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在非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多少有些乏力。鉴于证券发行内核的重要性和审慎性,以及基于工作效率和规范运作的考虑,各大券商在成立内核小组的同时或随后,为了工作的需要,成立了专业审核部门,作为内核小组的常设机构。

专业审核部门的设置,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有效的内部运行制约关系,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健全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相互制约性原则的规定。专业审核部门在不同的券商名称并不相同:光大证券设立内核小组办公室;广发证券设立质量控制部;华泰证券设立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天同证券成立质量监控室;平安证券成立项目管理中心。名称虽然不同,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部门是对项目的质量进行审查、评价、监督和管理的,实际上都是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南方证券2001年8月成立内核小组办公室,作为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由公司负责一级市场的副总裁直接领导。2002年6月,为便于内核专业审核部门的对外联络和工作开展,内核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内核部,作为独立部门由公司总裁直接领导。

南方证券内核部是负责公司内核小组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1)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2)回访报告及相关材料的预审;(3)就审核中的问题与项目人员沟通;(4)为确保发行申请材料的质量,内核小组及内核部应当加强对发行申请材料制作的日常指导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内核部可随时对审核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5)必要时,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进行工作联系,组织对反馈意见的处理;(6)起草、修订和完善一级市场业务的内控制度;(7)内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等等。

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是内核小组判断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对人员的要求也很高。首先,专业审核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证券发行上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有纷繁复杂的各项工作。项目内核一般都是在准备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由项目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内核申请,往往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如果不熟悉投行业务,很难在很短的时间了解整个项目并做出相对客观的判断。南方证券内核部的人员都是来自于投资银行部,一般至少从业五、六年,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其次,专业审核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实行核准制之后,企业选择和推荐的责任从政府转移到券商,券商的责任十分重大,内核受到高度的重视。券商要求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做出专业判断,因此,内核被称为“专家”审核。

内核制度的程序要求

内核小组对项目的内核是通过召开内核会议的形式完成的。当然,内核会议的前期和后期都有相应的工作。任何工作都必须有程序加以保障,这也正是内核制度的核心所在。中国证监会对内核程序有一定的要求:(1)证券公司须结合实际制定内核小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载明内核小组的宗旨、职责、人员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内核小组的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2)公司内核小组要同参与证券发行的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及发行人保持业务沟通,做好协调工作。(3)凡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及有关书面意见,须经内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参加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一、内核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下半年或次年上半年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及回访项目的名单按预计完成顺序在内核部备案,并根据项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各个需要内核的项目,提交项目内核申请30日前,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国际业务总部、债券业务总部先将发行人基本情况报内核部,以便有充足时间深入考察和了解发行人情况。

二、内核申请的提出

内核申请由相关业务总部的项目组提出,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内核的项目人员须将按标准目录备齐的拟申报材料、项目问题清单、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项目人员承诺函,由所在部门总部综合人员一并报内核部。经审核,所有需要审查的材料齐备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材料签收单》。

三、内核材料的初审

内核部及外聘专家须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人员提供初审意见,项目人员须按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对初审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将电子版发至内核部信箱。内核部根据项目组书面答复的情况确定是否安排该项目上会。如果不安排上会,内核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项目组及所在业务总部。安排上会的,内核部在内核会议5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内核小组成员审核,以保证充裕的时间审核材料。

四、内核会议的召开

内核小组审核方式以召开内核小组会议集体讨论为主。每次会议最多可审核三个项目,以保证内核质量。内核会议安排由内核部请示内核小组正、副组长确定。会议日程确定后,由内核秘书向内核小组各成员、申报内核的部门发送《内核会议通知》。参加内核会议的人员包括:内核小组成员、内核部有关人员、项目组成员。非经内核小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会议。内核会议对公司发行项目进行审核,是内核工作的核心。为保障内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内核会议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召开:一是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二是组长、副组长中至少一人参加;三是内核部总经理、外聘专家参加。

内核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程:(1)内核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2)项目人员介绍审核材料的概要、问题及整改情况;(3)内核部发表初审意见;(4)各内核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充分审议;(5)项目人员应逐一听取并回答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同时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会后据此进行书面答复。(6)项目人员退场后,内核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表决。(7)公布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表决以投票方式做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每一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体现公平;同时,为控制风险,内核规章规定,内核小组组长享有一票否决权,如果内核小组组长认为项目的推荐可能对公司构成较大风险,可以行使否决权。表决结果分为:通过、暂缓表决、不通过三种。表决不通过的,可申请复议,但若复议未通过,半年内该项目不得申报内核。内核会议可做出决议,函告拟发行人,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推荐责任。

内核会议作为内核小组的主要工作应当进行记录,以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和调阅。

五、内核会议后期工作

内核会议之后,项目人员将内核会议上所提问题参照《内核初审意见答复》的格式进行书面答复,在两日内发至内核部电子信箱。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内核部负责填写《核准项目简表》报董事长签署意见。经董事长同意后,内核部向项目所在部门出具《内核审议结果通知单》,项目人员凭此办理申报材料的签章、发文事宜。材料上报证监会后,项目组应派专人及时跟踪和汇报进展情况,并将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及相关答复报内核部备案。

内核的内容与标准

一、内核材料的内容

从项目分类上看,内核证券发行项目包括首次发行(IPO)、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增发和配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项目和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当然,回访报告也是内核小组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发行项目内核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审批意见书》;(2)《项目人员承诺书》;(3)项目申报材料。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目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内核部电子信箱,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两份。没有电子版的文件须在目录中注明,并按顺序报复印件。(4)项目问题清单。项目人员应将该项目存在的问题按重要性顺序列成清单,如实报告公司内核小组。回访报告内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部门领导审批意见》;(2)《项目人员承诺书》;(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访报告》;(4)回访工作底稿。

二、内核的标准

关于内核的具体判断标准,内核小组主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发行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附件三《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核对表》和附件四《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的具体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较为原则,而《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中的内容又十分繁多,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而言,就有400多个核对内容。因此,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指引下,证券公司制定一套适合的标准不仅可能而且必须。审核标准既要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对项目做出客观的判断。

三、内核重点关注的问题

南方证券在实践的基础之上,总结了内核项目存在的问题,经过分析和综合,归纳出内核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重组改制。包括:(1)改制设计时没有把主体资产放进股份公司;(2)重组时资产与收入分割不配比;(3)重组后集团公司的无收益资产过于集中,其持续经营的能力较弱;(4)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过大,与其盈利不配比;(5)股份公司成立时现金折股过多;(6)在重组设计中有增加关联交易的倾向。

2.关联交易。包括:(1)关联交易占收入和利润比重过大,超过50%;(2)关联交易的价格缺乏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协议价格应有同行比较及合理、可信的说明;(3)缺乏减少和消除关联交易的具体方法、目标、时间和措施;(4)股份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是集团下属各个销售分公司,且多为应收款;(5)关联协议过于简单,协议中没有关注折旧的方式、货币的时间价值、加入WTO后的不确定因素,无形资产及对未来客货流量的科学测定;(6)关联的协议利润与返还利润,应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和现金收入。

3.财务问题。包括:(1)应收账款大幅增长,超过了销售额增长的比率,每股现金流过低;(2)应收账款中应收关联公司的较多(包括应收大股东的);(3)应收款占股份公司资产的比重过大;(4)八项计提中,部分没有执行计提的理由不充分,会计政策不稳健;(5)对未来利润预测过高,依据不足,缺少同行业的比较分析及供销协议;(6)每股收益过低;(7)负债率偏低,没有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4.募集资金。包括:(1)缺乏依据说明股份公司对资金的需求;(2)前次募资尚未投完或尚未产生效益;(3)募资准备跨行业投资,转型风险披露不足;(4)对项目可行性的阐述,缺乏对产品技术的成熟度、市场的潜力、竞争对手,现有的人力资源、异地管理的能力、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等的阐述;(5)募集资金投向与产业特征不符,如软件企业所募资金过多投入固定资产。

5.其他方面。包括:(1)股份公司产品单一,市场狭窄,过度依赖大股东,以关联交易为生存基础;(2)发行风险。发行定价过高或上下限定价过宽,影响发行;(3)进入股份公司的土地远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4)土地租赁协议设立时没签,在申报材料前才签;(5)股份公司成立后,原企业没有注销,还继续对外签协议;(6)董事会权限内所决定的对外投资数额较大;(7)“三分开”问题没解决;(8)有职工持股的问题。

四、量化标准——项目内核质量评价

一般证券公司在内核部和内核小组中会制定具体的项目质量标准,规范一点的,会制定项目评级办法。南方证券为加强公司项目管理,提高公司上报证监会承销项目的质量,提高对证监会规定的发行通道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正在制定《项目内核质量评价办法》对申报内核逐一评级,并将项目评级结果作为公司确定向证监会推荐承销项目顺序的依据。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的检查表明,自核准制实施以来,券商在转变承销业务观念和完善内核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同时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内核工作流于形式,申报材料不能如实反映所推荐企业的情况,推荐企业的经营不稳定,上市后即出现亏损或业绩滑坡等。因此,内核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必须将风险控制意识切实落实到基层,加强风险控制部门的组织保障。

一、忽视项目质量的观念依然存在

在额度制下券商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业务模式,旧体制的漏洞使得项目的自身质量受到忽视并且形成具有惰性的制度,更新观念需要一定的时间。当然,中国证监会认识到仅有“事前监管”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事后处罚”无以推动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整体进步。在管理层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下,如果忽视内核,很可能遭遇严厉处罚和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因此,券商必须尽快转变观念,适应核准制的要求,真正重视内核,在制度建设、组织框架、人才结构等方面进行变革,以提高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利益,化解市场风险。

二、服务与监管的冲突问题

从监管体系上来看,内核是自律监管的重要体现,内核制度是对整个证券发行业务的监管。而就金融产品的生产程序而言,内核作为质量控制,是一般商品采购、生产、质检、销售中的一个环节。内核制度是为证券发行业务服务的。如果单是强调其监管功能,可能使公司项目不能上报,失去盈利机会;如果过于强调服务功能,则可能放松对公司承销风险的控制。两者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实际上两者的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服务是为了公司能增强盈利能力,监管是为了公司的声誉和责任,是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重,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关键的问题是内核小组和内核专业审核部门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对项目的质量把关,同时树立服务意识,更多地深入业务现场,及时对项目人员进行指导和纠偏。南方证券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建立了现场服务制度,如专业审核人员现场考察指导,在项目所在区域召开内核会议等,将监管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内核的形式问题

根据上文分析,目前内核普遍是在证券发行项目上报中国证监会之前的一段时间进行,主要是进行材料审查和后端控制。首先,我们知道,材料审查对于项目的了解是较为抽象的,许多问题在书面材料中不能体现,因此,仅仅采用材料审查不够全面。其次,对于项目的后端控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病,往往无法对项目进行一定的筛选导致项目的泛滥。有些项目经过项目人员的自身判断后就进场工作,经过长期的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终于准备申请发行,但却因项目存在的缺陷在内核时就被否决。显然,风险是得到排解了,但是如果因为没有严格的立项制度而造成项目失败,则是对公司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弊端,我们提出:(1)内核工作应注重材料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南方证券专业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业务部门报备的计划内核的储备项目情况,结合发行市场的实际状况,在发行淡季或公司通道占满的时候对尚未内核或已经内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一方面深入了解企业情况,与项目人员交流沟通,另一方面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素质。(2)内核工作应当从控制后端扩大到全程监督。当然,全程监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无力,成本很高,但是,一般认为应当将立项纳入专业审核部门的业务范围。平安证券的项目管理中心就是这样运作的。项目管理中心直接参与项目的立项、评估以及策划上市等一系列工作。项目管理中心超越了程序式的、被动式的综合管理,积极主动地审核管理项目。

四、内核专业审核人员素质的提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