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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要点
1.1 严把标准,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
为保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高效实施,我所稽查人员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采用随机稽查的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以资料收集、许可程序、许可依据为客观依据,对实施的所有卫生行政许可都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还开展针对许可过程的现场稽查,通过深入被许可单位,核实许可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纠正不当许可。在书面审查和现场稽查过程中,对稽查情况及时报告所领导后反馈至责任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目前,未发生因许可不当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1.2 围绕业务,进一步提升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水平
我所稽查科每年组织了针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专项稽查。一是对内稽查,主要以分户档案、处罚档案和专项档案管理情况为重点,二是对外稽查,主要以现场跟踪稽查,以监督频次、监督程序、监督效果、文书制作等为主要内容,三是业务稽查,主要开展了卫生整治、许可等专项稽查,针对稽查出的具体问题,稽查人员明确整改要求,及时出具了稽查意见书、通报分管科室等相应处理意见,并汇总呈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逐一得到整改落实,达到了规范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的目的。
1.3 关注焦点,开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办
我所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畅通双向交流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受理的举报信息,根据我所制定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制度》,由所领导指定专人进行分类处置,如举报对象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则由稽查科按稽查程序查办,如举报对象为管理相对人,则转相应业务科室,并对查处过程实施稽查。由于措施得当,对今年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均得到了及时有效处理,维护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1.4 正视问题,大力整治卫生监督行业作风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卫生监督行风社会评价,我所稽查科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向管理相对人发放《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行为规范调查表》,根据调查结果,反映出卫生监督员在证件使用、着装风纪、执法程序、廉政情况等关键环节方面均令管理相对人感到满意,通过综合整改,我所组织纪律严明,执法队伍素质不断提升,行业作风明显好转,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管服务的机制初步建立。
1.5 重视基础,促进执法文书规范准确
为锻炼全体卫生监督员的基本功,加强文书管理,我所在文书的使用和制作方面,按照文书的不同类别,依据制作标准,从文书的事实描述、用语规范等方面开展了认真稽查。今年累计审查各类文书300多份,纠正不当文书40多份。对于不规范的文书,稽查人员认真系统地做了归纳和反馈,并督促整改。通过开展执法文书书写情况稽查,常见、易发的错误和不足基本得以整改,文书书写水平总体上了一个新台阶。
1.6 以查促改,开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稽查
为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我所制定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稽查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分别开展事前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对处罚主体、依据和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情况以及文书制作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其他如超过法定时限实施行政处罚、文书书写不规范等处罚不当案件,都通过有效监督稽查手段得到了及时整改。今年以来,我所未发生行政执法过错事件,未发生因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2 笔者认为,在新监管格局下强化稽查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1 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往的稽查只是一种形式的手段,造成稽查工作流于形式的一个深层原因。
笔者认为,走出误区,首先应是观念更新,所以,在新的稽查监管格局中,应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的目标和任务,势必改变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监管,“突击性”稽查所含有的水份。衡量稽查工作成效的标准只应是通过稽查是否达到了什么目的,取得了怎样的社会效应,通过科学、全面的稽查工作,将违法行为控制在最高限度,促使每个监督机构及监督员都依法自觉履行义务,是卫生监督稽查的最高境界。
2.2 建立规范、有效的各项稽查制度
这是做好稽查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应制定一套统一的稽查制度,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1 可以推行稽查长负责制和等级制度,将稽查人员聘为稽查长、稽查员、助理稽查员三级。稽查人员配备相应的证件,其中稽查长负责稽查事项的实施和处理,稽查员在其领导下负责具体稽查事务,助理稽查员协助稽查员工作。这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也便于在不搞职称评定的情况下,对外开展业务。
2.2.2 应该严格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应当建立执法守则和回避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坚持公开办案,从速处理;坚持稽查、处理、执行三分离制度,如实稽查;做到集体定案,处罚到位。
2.2.3 要求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具体规程,切实为卫生执法工作保驾护航,同时,笔者认为应将以下几个原则纳入整个稽查规程之中:一是科学严密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将卫生监督执法活动置于稽查严密监控下;二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三是监督制约原则,四是协调统一原则,稽查组织内部之间,与其他部门之间应互相联系,协调运转。
2.2.4 完善执法监察制度,组成执法检查组,定期对稽查人员的文书制作,检查行为、处理决定等进行监督考核,保证稽查质量。
2.3 推行科学的稽查办法,提高稽查功率
2.3.1 健全完善信息系统
信息时代的稽查各项决策不仅需要丰富的经验,而且同样需要理性、准确预测。从这个意义上讲,缺乏完善的信息情报系统导致稽查始终无法走出盲目、被动的误区,本人认为,应尽早实现稽查电脑联网,包括:①结合电脑管理,建立情况资料库,制定各个时期重点稽查对象,借以提高稽查针对性。②建立年度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评价筛选体系。③在随机抽查基础上实行全查法,以充分了解卫生监督的现状,与此同时,要加强同等部门联系,实行电脑联网,及时掌握动态;再则,广泛接受群众的举报。总之,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全方位、多层次获取案件信息,为准确、及时、有效地开展稽查工作提供目标和重点。
2.3.2 讲究科学的稽查技巧
富有经验的稽查专家,主要看信息是否正确,为提高稽查准确性和效率,可建立一套可供选择的稽查参数系列,建立案底制,例某某应列为稽查对象了。
2.4 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稽查处罚和保障体系
2.4.1 加大处罚力度,对重复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的时候应课以重罚;
2.4.2 现行对违法行为所定处罚弹性过大,有的含义不明,未更多地授予稽查机关和人员执法权力和手段,应在自由裁量权限上予以考虑解决;
2.4.3 要加强与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保证稽查工作顺利开展。
3 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
日常工作以处罚指标以及稽查的次数为主,稽查成了一种走过场,走形式,未认真落实精神,达到稽查的最终目的与意义,在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体现不出稽查的真正含义,同时,我所稽查能力目前还比较薄弱。
3.1 卫生法制与监督稽查方面工作交流、学习研讨机会较少,稽查人员相应的法律知识结构尚欠合理。首先,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应当熟悉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执法过程的薄弱环节,掌握执法动向,有能力为改进卫生监督执法出主意想办法,稽查人员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其次,稽查人员要利用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优势,与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局、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公安、工商、文化、城管等相关部门与卫生执法机构的关系,在执法上取得共识,相互配合,达到资源共享;再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对卫生执法的思路要清晰,对执法过程的偏差和执法文书的瑕疵要善于找出补正的办法,达到对卫生监督执法补台的目的,维护好卫生监督的良好形象。
(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继续重点抓好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五个种类、一个行业”的食品污染治理工作;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食品专项打假工作,继续加大卫生监督力度落实和巩固“四个100%和一个95%”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有力地推进了我市的“食品放心工程”建设。
2、继续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重点抓好餐具消毒的宣传和监测工作,切实把住“病从口入”关,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要求初训覆盖率达100%。
3、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执法力度,继续重点抓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的食品污染治理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实新、改、扩、续建食品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和验收,抓好卫生设施的软、硬件建设,做好卫生学评价工作。
⑴加强对上市猪肉砷、镉检测,每半年抽检1次,每次抽检不少于10个样品。
⑵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和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拟4月下旬召开一次全市矿泉水、纯净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加强对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进出厂检测程序,指导其建立食品卫生长效管理制度。
⑶抓好上市豆腐等豆制品的污染治理,对辖区内豆腐等豆制品加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整顿,建立健全本底档案资料,做到长效管理,同时加强对加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许可证管理,定期对豆腐等豆制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⑷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酒店、宾馆的饮食卫生日常监督管理,采取专项治理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餐饮业和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进行全面的整顿,
4、2008年内在学校(包括幼儿园)食堂、城区餐饮业、直饮水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继续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全省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度要求,结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年审开展工作。
5、加强各类食品和餐具消毒监测工作。今年计划各类食品卫生监测13类以上,监测数不少于650份;餐具消毒监测数不少于1200份。并由监督人员依照规范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对采样监测结果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组织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率和培训率达100%,同时做好职业禁忌人员的工作,调离率达100%,及时发放健康证和培训证,发放率达100%。
2、开展公共场所新开业或卫生许可证复核单位卫生审查和监测,及时完成本年度换发证工作。
3、开展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项目卫生评价率达80%以上。
4、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力度,对所管辖的各类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
1、全面掌握全市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加强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积极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水质监测工作。
2、对市级水厂(XX二水厂)管网末梢水质定点(10点)进行每月1-2次监测,其中5-9月份每月2次(全年共17次)。
3、组织集中式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率培训率均达100%。同时对职业禁忌人员进行调离,调离率达100%。
4、掌握市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情况,给予定期定点(16点)水质监测每年4次(每季度一次),以便观察二次供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同时根据本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根据上级精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采取不定期不定点的二次供水水质抽检,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10份。
(四)化妆品卫生
1、全面掌握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2、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审查发证监督监测等工作。
“行政”一词就其原意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从事的管理活动。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中,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社会关系。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向行政管理关系,又有各种医疗机构、各种提供卫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横向卫生服务关系。就纵向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言,卫生法与行政法是从属和补充关系。
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法的执行工作,即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从卫生法与行政法的从属和补充关系来说,它是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来说,卫生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杜会组织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卫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卫生监督主体及其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卫生行政机关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法规才将卫生执法权授予某一组织。这种组织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般应视同于行政主体。卫生行政机关要把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并承担法律贵任。
2、职权的法定性
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所执行的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主体只能在法定职权内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责任,不得越权执法。
3、行为的主动性
卫生监督执法是一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一般讲,法律规范颁布后它仅是一种抽象规范。有关公民、组织不自觉遵守,又没有行政主体去执行,就不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自动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行政执法行为,则成为法的定与实施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4、国家强制性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管理行政权运转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由卫生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国家管理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某一方面卫生行政管理和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取得卫生监督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无论什么机关、组织和个人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就没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权限、范围一致。包括权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围和对象上的一致性.如县级卫生行政机关就不能被授予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相应权限;其他管理职能的机关也不能被授予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第四,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种.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其工作实质是通过职能运转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②行政机关按层级结构组成,实行领导从属制,下级服从上级;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是主动的和不间断的;⑥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关系。行政机关成为卫生执法主体,首先,必须具有外部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或某一特定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的外部职能;第二、依法取得有关的卫生行政执法权第三,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执法工作。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卫生监督主体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有:
(1)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市)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简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部门)。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职责是:①制定规范权。根据其法定职能范围,依法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②监督、检查权,依法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③审查审批权。依法对与健康相关的产品,与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④调查处理权。依法对医疗事故,药品、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处罚权。依法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卫生类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务院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品、毒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作为进行处理和制裁。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出人境人员或运输工具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某些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职权的能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这种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或个人没有授权的资格。被授予权力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③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等;④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
所谓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具体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委托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即受委托组织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执法,并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对委托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委托条件。①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②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能力。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应免全免、监测监管、综合防控、保障发展”的工作思路,突出抓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兽医实验室考核认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病防制、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监管等重点工作,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质量,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稳定控制。
二、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
(一)认真落实以基础免疫为重点的综合防控措施。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是我国动物防疫的一项法定制度。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区县政府保经费,乡镇政府保密度,村级防疫员保注射”的责任分工制度,坚持季节性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相结合,认真落实免疫、消毒、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技术措施,做到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应免密度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监管,督促规模场认真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完善记录记载,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抗体合格率常年达到部、省、市规定要求。
(二)深化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各区县要进一步健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开展技术培训,对免疫后的家畜要按规定佩带溯源耳标,并及时录入、上传信息,防疫、检疫、监督各有关环节要相互配合、环环相扣,确保生产、流通环节的生猪溯源耳标佩带率达到100%,种用家畜以及跨省调运商品畜全部完成数据采集和传输。
(三)规范防疫物资管理。各区县要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计划管理,改善动物疫苗冷链储运条件,达到“县有冷藏库、乡有冷藏室、村有冷藏箱”的标准,确保疫苗保藏符合技术要求。县、乡两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疫苗管理岗位职责,实行专人和专账管理,健全实物台账,规范保管、发放和使用疫苗,严格疫苗报废处理核销程序,严禁发放和使用过期、失效的疫苗,杜绝疫苗的批量损失和人为浪费。
三、深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今年,我省将全面启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国家评估认证和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认证工作。各区县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对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考核评估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以及《省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抓好基础工作、设施设备和资料档案等硬、软件建设,确保全市兽医实验室和无疫区建设按期顺利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
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完善检疫申报制度,做到产地检疫到场到点检疫,屠宰检疫全程同步,生猪产地检疫面和屠宰检疫率达到100%。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严厉打击收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的违法行为,防止病害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加强畜禽移动监管,严格执行引种申报、全程监督、隔离观察以及调运畜禽重大动物疫病抗体检测制度;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充分发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屏障堡垒作用,严防外疫传入;严格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实行定人定点督导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消毒、免疫等防疫制度,进一步完善养殖及防疫档案;加强对京、沪注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动物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章管理,打击买卖证明、出假证、出伪证、隔山开证的违法行为;加强畜禽报检点、驻厂(场)检疫室规范化建设,做到制度和程序规范上墙,公示执法人员,树立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五、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制
各区县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和疫情监测工作,确保登记犬只免疫率常年保持95%以上,进一步从源头上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坚持血吸虫病疫区耕牛的普查和扩大化疗,加强疫情监测,借助农业血防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综合治理,为按期完成血吸虫病传播阻断达标任务做好充分准备。按照“先易后难、抓大放小、整场推进、逐年净化”的工作思路,强化存栏奶牛布病、结核病的监测、扑杀和引种检测、到达复检等综合防控措施,不断提高我市奶牛群体健康水平。
六、强化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
各区县要根据省、市下达的监测任务,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方案,强化免疫抗体监测和病原学监测,开展对重点区域和规模畜禽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实现科学防控。公布举报电话,畅通动物疫情诉求渠道,严格疫情报告程序,及时核查疫情信息,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少损失”的疫情处置原则,果断处理可疑疫情,防止疫情扩散,把疫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1、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卫生监督体系标准化建设和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回头看”,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成果。强化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践应用,确保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以及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全模块应用和全员使用,保证系统功能得到全面发挥。
2、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狠抓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卫生监督协管的考核和指导,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内容、操作程序、考核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和深化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内涵建设,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力量配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覆盖率力争达95%以上,形成以市卫生监督所总牵头,县(区)卫生监督所为主导,卫生监督分所为依托,乡镇及村级医疗机构为基础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服务基层”的卫生监督网络。
3、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与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和省卫生厅以及我市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制定卫生监督员培训计划,建立市级卫生监督专家培训师资库;开展基层卫生监督复合型人才及卫生监督紧缺人才的培训工作;按照卫生部要求做好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工作。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规范行政处罚和执法文书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强化卫生监督机构行风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二、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
4、打击无证行医。不断拓展各种排摸渠道,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取缔无证违法行医行为,持续保持对无证行医的高压严打态势;抓好大要案件查处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重视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5、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继续采取“天天到、周周查、月月清”的方式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力度;加强医疗技术许可后的监管,深入开展医疗技术分级监管工作;加大医疗事故行政处罚和事后监管力度。
6、采供血监督执法。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日常检查,规范采供血行为,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三、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工作
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进一步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加大饮用水和二次供水监管力度,严格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全面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任务;健全完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机制和规范,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县级以上疾控机构饮用水实验室检验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检能力建设;加强饮用水卫生宣传工作。
8、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认真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扩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覆盖面,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所、洗浴场所量化分级实施率要达到100%;继续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相关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工作。
9、学校卫生监督。认真贯彻《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加强同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以学校传染病防治及饮用水为主要内容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晨检措施、教学设施卫生与环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与环境、消毒管理等监督抽检力度,保障广大学生身心健康。
10、放射卫生监督。以创建环保生态市为契机,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放射性危害控制和防护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11、职业卫生监督。强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县(区)覆盖率力争达90%以上。
12、传染病防治监督。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以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为重点开展督查,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分类、交接、收运等工作,确保集中回收处置工作运转有序;加大对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组织开展“放心餐具”工程行动,加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力度,完善与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卫生依法行政;紧紧围绕社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强化以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等为重点的公共卫生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紧贴发展大局,着眼民生需求,强化队伍建设,完善体系建设,健全监督体制,增强执法能力,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工作水平,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一)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和运行机制,推进卫生监督内设机构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管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推进卫生监督体系管理体制建设,充实执法力量,重点加强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建设,完善被监督单位卫生信息建档,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及业务系统,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将卫生监督工作窗口前移,功能下沉,进一步完善、明晰、细化卫生监督协管员监管职责和工作要求,指导协管员对管辖区域内医疗机构、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强化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
贯彻落实卫生部《2010-2020年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继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切实加强人才培养。一是制定培训计划。制定近三年的人才培训方案,找准薄弱环节,把住实际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加强学习新知识。逐步丰富卫生监督员相关的基础业务知识,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我所拟于2014年继续举行卫生监督员内部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严格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加强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照问题找差距,端正工作作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提高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推进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树立卫生执法新形象。
(四)严格卫生许可,抓好源头把关工作
1、严把卫生行政许可准入关,严格按照“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核准”的程序操作,并实行电子监察行政审批业务。在审查工作中一是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二是要认真做好卫生学现场审查。
2、抓好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
(五)深入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
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纸质和电子档案。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全年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2次以上,查处无卫生许可证营业、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监督监测室内空气质量和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六)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根据学校特点,重点对学校、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重点检查晨检及病因追踪调查工作的落实,加强学生的健康教育,课程安排有健康教育课,提高广大师生的健康意识。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托幼机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检查,探索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七)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集中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一是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每年2次(枯水期、丰水期各一次),监督覆盖率达100%。主要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及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流程、涉水产品索票索证情况等。对县城集中式供水单位实行每次重大节会活动前监管。二是开展水质检测,县城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每月抽检一次,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年抽检二次。三是对集中式饮用水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加强持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
1、依法执业监管。加大对全县232家持证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力度,力争检查频次达到2次/年,检查覆盖率达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及注册情况,以及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等等。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的文件精神,完善好各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
2、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意识。加强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监督,增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守法执业意识,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拟1月份与乡镇村卫生站签订《医疗安全告知书》及《承诺书》,以推动医疗机构自觉改进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切实保障群众医疗安全。
3、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拟9-11月份对我县持证医疗机构一年一次的考核校验工作,实行现场校验制,同时建立医疗机构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和校验结论,做到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根据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4、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法律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进一步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拟5月份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教育、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源性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培训后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及业务知识考核,增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诊疗水平和急救水平,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5、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建立 “黑名单”及曝光制度。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行业信用体系,促进医疗机构诚信守法,规范执业,同时建立“黑名单”及曝光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横幅标语、宣传栏、宣传手册、张贴告示等形式进行宣传,广泛深入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卫生监督动态。建立卫生行政处罚大案要案公告栏,对大案要案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努力为卫生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卫生监督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九)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
1、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历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严历打击隐藏在居民家属区及“走街串巷”的无证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不良行为。
3、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4、严厉打击药店内“前店后诊所”的无证行医行为,依法取缔“药店内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5、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和其它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
(十)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消毒效果监测及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1、继续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职责、公民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传染病的观念。全面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疫情网络报告情况,严肃查处隐瞒、缓报疫情,造成传染病扩散传播的典型案件。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冬春交替期间,可能出现的“非典、甲流、手足口病”的流行,强化各医疗机构、学校及公共场所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
2、拟在7-8月份联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对全县医疗机构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监测各医疗机构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紫外线辐照强度、治疗室、主要功能室空气是否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建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腔镜诊疗设备和牙科器械消毒措施和手术室使用中的消毒液进行监督检测,做好消毒剂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疗单位。
3、检查各医疗机构的废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医疗废物的处置途径等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是否符合《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县城区域内各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由梅州市金川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统一回收处理。并按实际情况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扩大统一回收范围。
2006年,××县卫生监督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围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一目标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调整服务功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依照《县卫生监督局规章制度》,加大卫生行政管理执法力度,确保完成上级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指标
(一)食卫、公卫卫生许可证办证率95%;
(二)健康证办证率95%以上;
(三)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90%以上,餐具消毒合格率85%以上;
(四)医疗机构消毒监督覆盖率95%以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率85%以上;
(五)卫生监督信息上报及时完整率100%;
(六)行政投诉、处罚案件结案率100%;
(七)放射卫生许可证审、换、发证率100%,健康证办证率100%;
三、工作重点
(一)综合卫生监督工作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1、加大宣传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全年设立宣传咨询点,出动宣传车巡回宣讲宣传活动不少于4场次。及时收集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全年发表信息、新闻稿件20篇以上,并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完整、及时率100%。对违反《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电视新闻公开曝光,对好的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
2、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做好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及证件发放工作,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设计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严把审核换发证关,严格按许可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做到“谁发证、谁负责”。
3、加强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业务学习由各职能股(室)负责,要有学习笔记备查。
4、规范卫生执法监督与稽查工作,提高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严格稽查制度,每月稽查一次,将稽查情况收集反馈各业务科室落实,提高办证率、卫生学审查率、监督监测频率,每月将工作进度及各种监督监测数据书面报办公室。
5、受理各种卫生投诉案件,及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督导各职能科室调查处理。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与行政赔偿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建档率100%,结案率100%。
(一)、食品卫生监督
1、加大监督力度,提高办证率。加强对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监督力度,办证率要在2005年基础上有所提高。加强体检工作,对检查出的传染病从业人员坚决调离。
2、严把卫生许可审查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一律不办,对进行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坚决取缔。实行发证责任追究制,谁签字谁负责,彻底改变重许可轻监督的工作作风。
3、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地段、分乡镇,划片包干到人,责任人定期到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95%以上。
4、加大抽检力度。古夫镇每季度,其他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奶制品、卤制品、调味品、糕点、油料、豆制品每年监测1-2次,纯净水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在电视上进行公告,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工作。食品从业人员在健康证发放之前,进行一次培训,对大型宾馆、超市各学校食堂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并与大型食品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
6、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工作。根据《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大食品量化分级工作力度,将量化分级纳入日常工作中。
7、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加大食品专项整治力度。开展奶制品、豆制品、集贸市场、学校食品、生活饮用水等专项整治活动。
8、及时处理各种举报、投诉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及时进行处理,做好案件记录。
9、做好食物中毒预防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培训,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大食品抽检,节假日专项整治力度,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1、依照《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认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公共场所本底资料。
2、对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对我县公共场所行业的“硬件设施、卫生管理、公共用具消毒”等加强管理,严格卫生许可条件,把好公共场所发证关,提高核、发证质量。
3、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和公共场所用具的监测力度,对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抽样监测,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
4、加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经营者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5、加强公共场所化妆品使用的卫生执法检查工作,杜绝假冒伪劣化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6、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计划。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对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卫生监督。
1、建立健全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档案。
2、加强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3、严把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关,负责对核、换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审核。
4、依法对供水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和抽检工作,对县自来水公司全年监测18次以上,对各乡镇及其他水厂全年监测2次以上,并将抽检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职业病防治
1、加大宣传力度。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在安全咨询月期间在街上进行一次咨询活动,并深入厂矿企业发放宣传单,对企业领导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2、做好职业危害企业卫生学审查工作。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管力度,做好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未经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建设,对已经生产而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的,要加强整改。
3、加强与各部门配合。通过与安全局、建设局合作与协调,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链,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专项整治工作,举办一期企业负责人培训班。
5、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对全县电站、煤矿、石材企业工人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
(五)、学校卫生监督
1、进行春秋两季开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与食品经营店的周边环境、内部环境、”四防”设施、消毒情况、食堂采购与贮藏、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状况、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传染病防治情况。
2、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认真督促各学校完成本校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3、做好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在中、高考期间,严格按照重大活动食品保障预案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派驻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保证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4、做好学校卫生培训工作。举办两期学校负责人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等。
5、与学校负责人签定责任书。在春秋两季开学时,与全县以各学校有关负责人签定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
6、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在县直职学校及乡镇中心中小学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六)医疗卫生监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规范执业活动:
(1)、每半年对县医疗中心、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一次检查;
(2)、每季度对全县个体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每年对全县各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4)、每次检查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书面总结、整理上报工作;
(5)、对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调查属实的案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意见。
3、加大非法行医打击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21号)及《宜昌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并认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努力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4、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加大对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力度,特别是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管力度,结合实际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处理工作。
5、加强对全县医疗机构、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托幼机构的消毒监测工作:
(1)、元月至六月份对县医疗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医院消毒监测;
(2)、六至九月份对全县部分村卫生室进行一次消毒监测;
(3)、十至十二月对县医疗中心、疾控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全县个体诊所、托幼机构进行一次消毒监测;
(4)、消毒监测结果将在××新闻媒体上和××卫生期刊上进行公示,并在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
(5)、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将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进行指导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6)、热情接待、及时处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来信来访、投诉案件;
(7)、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出入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见附件1)。
第八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三)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七)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八)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当到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到该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三章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健康证明书》。申请办理《健康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健康证》申请书;(二)有效的身份证明;(三)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从业人员,颁发《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1年。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方可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将健康检查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结果制作成胸卡(见附件2)。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佩带胸卡以备检查。
第四章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查阅卫生许可证。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五)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六)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七)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八)供水的卫生情况;(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评分表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口岸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口岸卫生监督员应当在评分表上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第二十四条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现场监督情况,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口岸食源性疾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风险分析。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单位,评为A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每月监督1次;(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每月监督2次;(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每月监督4次;(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1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关食品向出入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第三十条
出入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三)允许未获得《健康证明书》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健康证明书》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伪造体检报告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二、凡被选作蚊香原料的杀虫剂,增效剂、填充剂等,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低毒、低残留、生物降解快,体内无积蓄;
2.无异味,对皮肤、粘膜无刺激,无过敏反应;
3.无致癌、致畸、致突变;
4.杀虫剂、增效剂及填充剂在热分解过程中不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三、除目前已允许使用的天然除虫菊、强力毕那命、K-4F粉、杀虫灵等的丙稀菊酯、甲醚菊酯、炔呋菊酯和三氯杀虫酯外,不得任意用其它杀虫剂作蚊香原料。用来喷洒杀虫的烟雾剂、喷洒剂、气雾剂内混用的农药或增效剂,不得任意混入蚊香内。对八氯二丙醚增效剂(S-421或S1),有专家认为点燃后可产生致癌物质,在该药没有证实对人体无害以前,不得使用。已含有此增效剂的蚊香,不得投放市场。
四、选用新的杀虫剂、增效剂作蚊香原料时,必须经农药检定部门指定的单位作毒性、毒理试验,取得可靠的安全性数据,并经专家评定对人体无害后,方可选用。
五、吸入人体内妨碍健康的有害物质的种类很多,但经实际调查可在蚊香内残留的有:DDT、666、砷化物、硫化物及苯并芘。这些物质在蚊香内的含量不得超过下列指标。
1.DDT和666的总含量不得超过50mg/kg;
2.砷化物的含量(以氧化砷计),不得超过5mg/kg;
3.硫化物的含量(以SO2计),待定;
4.苯并芘的含量(点燃后),待定;
六、蚊香对成蚊的药效,以蚊香点燃后的KT50值为标准。为评定蚊香药效,进行卫生监督,将蚊香划为四级:
1.KT50值少于2分钟为特级;
2.KT50值2-3分钟为一级;
3.KT50值3分1秒-5分钟为二级;
4.KT50值5分1秒-8分钟为三级;
KT50值在8分钟以上,则为不合格蚊香,不得投放市场,KT50值的测定,以统一规定的密闭圆筒法为准。
七、为防止蚊香掺假、冒牌,便于进行检验和卫生监督,每小盒蚊香均应有如下标记:
1.产品的主要成份及有效期;
2.注册商标,生产牌号及生产许可证号;
3.生产厂各级厂址;
4.产品批号及出厂日期;
5.质量检验员。
八、各蚊香生产、加工单位,必须把所产蚊香的品种、牌号、原料、配方、毒理安全性等有关资料,向省级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登记,经检验合格后,由省爱卫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联合签发《蚊香卫生许可证》,投产后卫生防疫部门继续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各被检单位须缴纳检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