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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有效防范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许多弊端和问题,而其中最常见的一类就是合同纠纷的问题,这不但给建筑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对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 建筑工程合同具体特征和要求
1.1 建筑工程合同即是工程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具体建设,而发包人负责支付价款的一种合同。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
1.2.1 主体一定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各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拥有所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资质以及工作人员;拥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技术装备;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其他条件。
1.2.2 工程项目的合同中的标的需要是基本建设的工程。
1.2.3 国家进行行政干预,也就是国家要针对建筑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管。
1.2.4 应为要约式的合同,合同需选择书面的形式。
2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2.1 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原则
2.1.1 签署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则。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平等原则;民事的权益享受法律的保护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以及共同协商的原则等。
2.1.2 合同效力确认需要遵循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的审查:合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具备相关审批的手续。
2.2 如何确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
针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行业政策和是否违背了国家与社会利益进行审查;针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进行审查;针对合同是否通过了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查;针对建筑工程的总分包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3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分述
2.3.1 存在以下情况的,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1)工程承包方或个人不具备从业资质。(2)工程投资计划没有按照国家相关的程序进行。(3)工程承包方把所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于第三方。(4)工程承包方在将全部工程分解之后,然后借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第三方。(5)工程承包方没有经过建设企业的允许,私自将工程分包出去。(6)工程分包的单位又将所分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2.3.2 承包人和发包人签署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及建筑规划等许可以及手续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
2.3.3 承包人所承包工程超出了自身的建设资质,但是承包人实际达到了工程所规定的要求,并最终通过验收合格,合同则视为有效,应当按合同规定执行。
2.3.4 需要公开进行招标的工程,没有进行招标,合同视为无效。
2.3.5 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对于工程款如何结算,或是有过约定不过合同双方私下完成结算的协议应当有效。
3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纠纷
3.1 工程建设质量的纠纷。对于工程完成以后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照预期的设计和功能进行使用,这类工程质量的纠纷十分常见。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明确责任的归属。
3.2 工程工期上的纠纷。工程建设的进度较为迟缓,无法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顺利完工,导致了经济上受到了损失,这种拱起纠纷也较为普遍,这方面的责任通常来自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
3.3 工程价款以及结算引起的纠纷。导致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合同中的工程造价要低于工程实际的造价,或者是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导致了工程加大了投入以及由于地质等出现了变化以致在建筑设计上产生了变更,工程承包人不能依照原有的价款完成建设,进而要求发包人对差价进行补偿。
3.4 分包产生的纠纷。近些年,由于分包发生的纠纷是施工单位面对的比较普遍的法律纠纷,一般产生于工程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两者之间,同时也存在工期、质量以及价款等方面。
3.5 “黑白合同”导致的纠纷。这种“黑白合同”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想要逃避相关建筑监管部门的约束,进行逃漏税行为以及在工程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对同一个工程项目签署两份或者更多有关工程质量以及工程价款等在内容上不统一的合同。
4 针对工程合同出现纠纷的防范措施
4.1 落实好合同的评审工作。在未签订合同以前,对于合同的审批要按照程序严格的进行,法律顾问应当尽早参与到合同的拟定中去。必须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究,认真同合同内容进行对照。工程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保证无违法的条款,以保证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2 对合同的对方自信进行认真调查。一些重大的工程合同,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定程序以及投资计划等进行制定。所以,先要对所建项目的相关准建手续、具体的投资到位、业主实际的资金情况、业主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关的证照期权与否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
4.3 强化履行合同期间的监管。合同进入到履行的阶段,一定要随时参照工程合同与相关法律做好监控,加强同各方的协调,给合同履行提供一个最佳的外部环境。
4.4 工程款回收进行的法律监管。施工单位在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以后,根据合同收回约定的工程款,这是企业所获经济效益的最好体现。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尽可能快的获得工程款。按照具体需要,可选择诉讼以及非诉讼的手段。
5 结语
作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切实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身的权益,掌握工程合同具体的特点,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措施,对合同加强管理,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对合同纠纷进行研究分析,使建筑工程能够找到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真正将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处理方案进行完善实施,掌握精准的处理技巧,把握准确的防范措施的施用,真正将建筑工程的各项细节能够被更多的人关注起来。因此,研究和探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防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内涵
1.1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其建筑工程项目的完成,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由建设单位与勘察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因此,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时,有案可查,这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第一个特点。其次,建筑工程合同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要按招标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因其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总体而言,建筑工程合同具有履行期长、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等特点。这就要求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无论在文本结构和内容上,都要反映和适应这些特点,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和协商一致原则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同内容必须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所必须的法定程序已经履行具体而言,确认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具有建设与施工资格。二是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产业政策,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四是合同经过了必要的程序;五是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
2.1 整体性的原因
在进行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合同中的某个或几个事项理解有误,施工管理人员与技术施工人员都没有发现自己的失误的存在,就进行建筑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错误也都没有很好的重视起来,究其原因就是承包商的业务能力欠缺,对一些重要的具体细节事项没有很好的进行研究就进行施工,导致在竣工或施工过程由于甲方在监工过程中发现有重点失误现象的存在,根据与合同的对比,发现有较大的偏差,就会造成合同的纠纷事件的出现。
2.2 施工人员的技术失误
对于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施工一项,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于承包商的内部员工的技术来看,有较大的技术偏差存在,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技术性的失误就会造成建筑物的建筑整体偏差性的产生,使双方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在实施过程中也就产生了偏差。甲方在进行监工过程中,发现建筑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发现是由于偷工减料、或者是施工技术不过关引起的,就会导致甲方与施工方的合同纠纷现象的出现。而技术性的失误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原因,施工队管理人员应该进行重点的掌控,使其能够有较好的发展与进步。
2.3 工程款发放有误原因
在进行工程款的发放过程中,由于没有进行及时的实施,没有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日期进行发放,就会施工企业的领导与员工对甲方有意见,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准确事项进行对照,使其产生合同纠纷。
2.4工程设计不合理原因
进行工程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虽然在合同规定中对建筑施工设计的规定是很模糊的,但是在进行施工设计过程中,由于没有正确的方法做指导,没有科学灵活的手段进行渗透,设计出来的东西有可能就与设计施工的全面完整性与安全性就协调不起来,当发现建筑建设有较大偏差的时候,就会引起双方的合同纠纷。
2.5 配合与协调不当原因
进行建筑施工,不是一个单位或一个企业进行的事情,是整体合作建设起来的,所以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对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协调促进过程中,由于人为的或集体的理解失误造了的纠纷,根据与合同中的规定相比较,没有进行各个单位或个人的密切配合,在进行施工建设与工程修复工作中,由于对失误性的工作与人事配合不当,就会引发纠纷事件的发生。
2.6 对违规罚款不当的原因
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施工的技术人员没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在进行技术施工现场就会出现偷拿盗用的现象,在进行对这些人员的处罚过程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处罚标准,引起被罚人员的不满,根据合同中的规定与其纠纷。另外,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对一些技术失误性的事件的处理不当,也会引起合同纠纷来。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3.1 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控制
对合同纠纷事件进行研究处理,就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核处理,在进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中的一些细节的不完善就会使纠纷很容易就产生。这就要靠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纠纷事项进行处理的各个事项进行渗透,使其真正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办事。
3.2 灵活多变的处理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无论是对建筑质量或者还是民事纠纷,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把握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有的时候,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也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将灵活多变的方法进行运用,还包括使各个细节都能够分析处理好,找到问题出现的源头所在,真正将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进行渗透研究,使更多的好办法能够呈现出来,帮助在进行建筑建设施工过程中,有充分的基础做保障。
3.3 自上而下的处理方法研究
对于合同纠纷来说,就要从领导开始进行问题的落实,因为领导是真正的工程实施策划着,管理人员没管理好,员工就不会有较好的发展进步,所以一定要将领导层的具体责任落实到实处,进行由上而下,逐级进行责任的落实,按照国家的规定,由于个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就要落实到个人,由于整体企业引起的失误就要落实到整个企业,将追查落实的力度不断加强,使整个建设施工的力度能够在较好的监督力度的协调下,不断完善实施。
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措施
4.1建立完善的合同体制
在进行工程的建设伊始,应建立完善的合同体制,使合同中的各个细节都要进行全面的掌控,使建筑建设的各项细节都能在合同中映射出来,并且一定要将国家的法律规定渗透到合同的每个环节中,对每位员工都进行合同的宣导,使技术施工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并且随时进行以合同为主导的建设研究,管理者按照合同中的注意事项进行现场施工的严格管理,真正将合同与正确施工建立在一起。
4.2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为了不出现较多的技术性的失误,保证建筑质量的完整性,使建筑施工能够稳定进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就需要管理者对技术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进行有效的创新提升,在进行有效的技术改革过程中,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把握重要的技术环节进行渗透实施,真正将细节性的东西进行全面掌控。
4.3提升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将正确的思想灌输给员工,使施工人员在进行技术实施过程中,对自身进行有效的控制,使自己能够真正把建筑建设施工当成是自己的事来做,并且在遇到重大困难的时候,能够勇于承担责任,进行积极的建设技术的提升与创新,这样才能使建筑建设更加成功,使合同的完善实行有迹可循。
4.4完善建筑管理的方法
管理者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在进行对现场施工监督、工程施工设计过程中的全部事项的细节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督,把合同中的事项能够完善系统的建立起来,把握较好、较稳定的人员、技术、发展的管理方法,使更多更好的管理技术能够进行渗透,帮助企业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使重点事项能够不断地突出出来,真正将时效性与完整性进行连接。并且运用就灵活多变的处理方法对个人与个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在完善合同建设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对现实中随时可以出现的各个事项进行有效地处理,真正将建筑工程的建设与合理有效的全面发展事项进行结合,使整体性的建设能够不断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五、结束语
总之,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纠纷事项进行良好的控制处理,就要将其发生的根本原因进行研究,保证技术性的工作失误不再发生,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的进行实施控制,真正将单位与单位、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冲突等控制好,使合同纠纷案件能够不断减少。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
施工合同管理,包含了对签订、履行以及终止三个方面的管理。而这三个环节,也是施工合同出现纠纷问题的主要环节。施工合同包含的内容较多,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施工的进度以及合同主体的经济效益。因此,提前做好合同纠纷预防管理的措施,将合同可能出现纠纷的概率缩小,以此来确保施工合同的效力,更好的约束、规范合同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合同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主要为建设单位、承包商,合同的内容是涉及这两位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具体来讲,建设单位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为将建设工程项目,以整体或部分为界限进行外包,并承担承包商的外包款项。而承包商的权利以及义务为,满足资质要求的情况,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工期期间内,合法合规、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工程项目。其中,施工合同在工期、质保期、工程款项使用情况、施工技术、监管等多个方面有明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施工涉及较多,所以合同内容也较为复杂,这也是合同容易出现纠纷的重要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终止三个环节中,合同主体对于合同的内容存在异议是合同纠纷的主要内容,而合同引发纠纷的内容有着不同的形式,这就导致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质量等要素会受到合同纠纷所带来的影响,而产生变动。根据调查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类型:
(一)合同管辖权纠纷一般情况下,发生合同管辖权的纠纷的合同主体多为承包跨地区、跨省、跨国建设工程的建设企业,合同管辖权纠纷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款项的索赔、工程质量等,这类内容的纠纷,从合同上看,可以被归属于房地产合同的纠纷。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地产合同的纠纷是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和处理,对于跨地区、跨省、跨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内容没有明确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建单位资质不足挂靠建设单位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承包商以及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的款项索赔等工程质量、工程款项索赔方面的纠纷归属于合同管辖权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纠纷有关合同法律效力方面的纠纷,一般多出现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划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前认定无效时,合同主体不能强制性要求继续合同事项的履行,而在这个过程中,过错方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如果双方都是过错方,均具有责任的情况下,需要法院依法根据过错大小来决定责任大小,判定责任。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具体来讲: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的过错方在于施工单位,那么合同另一主体,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已验收合格的项目、已验收为未合格项目以及其他未开工项目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已验收合格项目折价赔偿,已验收未合格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二次的修复施工,再根据验收情况来采取措施,合格即折价赔偿,不合格,施工单位需要赔偿并清场,其他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重新选择施工企业。如果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的过错方为建设单位,那么建设单位需要赔偿合同另一主体的相关费用。合同履行完工后,认定合同无效情况时,需要根据验收合格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阴阳合同纠纷“阴阳合同”纠纷,是近几年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情况。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纠纷主要是合同主体有着不同事项、内容的两份合同,在针对合同内容认定、条款处理时引发的纠纷。由上述几项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来看,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多半在于:合同主体在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方面存在不足,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政府监管职能不足,我国有关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前期,存在较多的漏洞,也容易被钻漏洞,损害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主体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务必要做好预防管理的措施,减少合同纠纷发生的几率。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主要为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但是侧面上其还有合同约束的第三方,引发合同纠纷的原因较多,而合同纠纷的内容也极为复杂,基于合同纠纷后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双方以及其他方面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提前做好合同纠纷的预防管理措施,从源头杜绝合同纠纷现象的发生,是极为必要的。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双方内部的管理与建设一方面,建设企业是施工合同的主体之一。其管理人员首先需要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认识合同的重要性,明确依法签订建设合同,并在合同内容中明确双方权利以及义务是符合企业效益的意识,然后,外聘擅长建筑项目施工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以及技术专家,在合同签订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合同另一主体,承包的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合同内容,遵守原则和法律法规,严格完成合同规定的事项,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并且加强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确保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首先,作为合同的主体,双方需要统一合同管理的流程,如合同内容的评审以及合同签订等。同时,合同流程管理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内容来制定合同的内容,并开展合同的评审和签订工作,而一旦双方发现存在不法的现象,则需要及时停止合同签订的行为,并进行相关的修正,确保所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这个过程中,针对合同内容、事项的制定,需要加入法律人士、建设工程专家人士,从甲乙方各自的角度来完成评审、签订的工作,明确合同条款内容并加以审阅,从源头降低合同纠纷发生概率,而对于合同内容、事项中有异议的地方,合同主体双方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进行重新的修正,确保双方共同效益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其次,目前国内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有着一些条款明确、内容详细、责任明确的示范合同文本,合同主体双方可以根据双方实际的需求以及利益相关要素,选择示范合同,并对其内容、条款仔细审阅,从而针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责任的划分,对于双方的义务,也加以明确,能够利用示范合同对合同主体的行为更好的约束。而且,合同主体需要根据合同严格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合同纠纷发生的概率。最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变更、签证管理等相关的变化。因此,需要实行施工合同的动态管理,对于各项合同事项,需要有明确的时间管理,同时,也需要加强凭证管理。
(三)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法律监管方面的建设一方面,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我国为了保障监管秩序以及效力,应当优化机构,确保监管职能的明确,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从而有效落实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责任,从外部监管来规范合同主体的行为,减少违法现象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完善建筑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对策,从法律的角度加强立法,约束合同主体的行为,从而减少合同主体钻合同漏洞和法律漏洞的行为,同时,也能够解决过往的合同纠纷问题,以此来加强合同主体在合同管理过程的意识。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建筑工程行业也取得了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艰巨的任务,重要性表现在其对整个建筑业的支撑作用;艰巨性表现在除一些不可抗因素,人为可操作性因素也占很大部分,如同行内存在的各种竞争,甚至恶意扰乱建筑行业的发展等。对建筑行业的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关键,需严格按合约规划进行,通过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带动工程顺利开展。本文就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的全过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研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就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了简明的阐述。
1建筑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具体措施
1.1注意建筑工程在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
建筑工程的投资决策阶段是整个建筑工程的开端,其造价的控制将影响整个项目的造价。在本阶段影响工程成本造价的主要有两方面:(1)工程投资的预算,这是进行投资方案选择的重要依据,只有将投资估算做到位,才能决定整个项目的可行性;(2)项目的决策是否合理,合理的项目决策是决定整个工程造价合理的前提,同时对最佳投资方案的选择也有一定的影响。在进行项目决策估算时需采用灵活的投资方式,以基准年的计划资金和固定投资方向调节税作为全面统筹的标准,以此可提高预算的精确度。在确定投资估算后,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及动态性,所以需结合实际的投资情况对投资预算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投资预算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1.2重视建筑工程筹备阶段的造价控制
对于建筑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主要指在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依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资料,建设过程中所需材料价格及其他可能消耗的成本对建筑工程的设计阶段的成本进行计算。进行必要的调查,在充分满足广大业主要求的前提下展开设计,将不同的结构设计进行评选,确定最适合的结构设计类型,最大限度地降低建筑工程的设计造价并保障经济效益,促进建筑设计结构的不断优化。建筑结构的设计是建立在地基设计稳定的前提下,地基的工程造价占整体建筑工程造价的20%,所以促进地基的优化可极大提高整个工程造价的优化。还应注重建筑结构上部的结构设计,该部分是整个建筑的主体部分,在具体的建筑过程中需使用大量的混凝土、梁板结构、各种不同的管道及具体的施工材料,涉及的材料规格、型号和种类繁多,对这部分进行优化设计是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的重中之重,故首先需对各部分的结构形式进行灵活的选用,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优化使用类型。其次,应尽量选择轻质建筑材料,以此可将建筑物地基的整体负荷减少,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1.3重视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的控制
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是整个工程的核心阶段,对该阶段进行良好的工程造价的控制,首先需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其次对施工的处理过程需要严格把关。对于影响工程造价稳定的因素及时进行排除,若在施工过程中需修改合同,则需充分考虑到工程质量和造价,须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修改。在施工过程中需采购大量的施工原料和设备,须通过正规渠道买入。为保障材料设备的质量和价格合理,必要时可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以此可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漫长复杂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极大,所以需相关的管理人员及时了解价格的动态变化,最大限度地保障计价的精确性,控制施工阶段的成本。
1.4重视建筑工程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建筑工程的竣工阶段是整个项目的最后一个阶段,在此阶段须严格控制项目的竣工结算,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价格进行精确的审核。在竣工阶段的价格控制过程中需对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计价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核,还应严格审查工程的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标,造价合理。
2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方法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合同管理
在促进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时,需严格按合同条款开展,做好合约规划。合约规划首先需控制工程成本,将目标成本同合同合约结合分析,对目标成本进行控制,需不同的责任人共同控制。只有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将目标转化为实际行动,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考量实际情况同合约相背,若实际情况未达到合约要求,需进行反思,如此才能不断促进合约履行能力提升。
2.2促进项目款项结算行为的规范
由于建筑工程的工程款在结算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很多建筑工程在已竣工1,2年还未将工程款结清,所以由于工程款的阶段存在不确定性,严重打击了建筑主体及建筑施工方的施工积极性,对建筑工程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所以须在合同条款中将建筑工程的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写清,一般而言,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较长,且施工过程的总体费用较高,故为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不可在竣工时一并支付工程款,需分阶段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某项目完成后,待验收合格方将工程款及时结清。以此类推,待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之后,需将其余未结清的工程款一并结清,若未结清需承担相应的拖欠后果。
2.3不断促进合同纠纷的优化
由于工程合同并不完善,所以在施工时出现合同纠纷在所难免,解决好合同纠纷对于工程的投资方和建筑方间的纠纷而言是工程保质保量顺利实施的关键,一般合同纠纷均是由于合同的规划阶段未将一些细节性问题讲述清楚,易引发误会,导致实际的施工未达到合同的原本要求,为减少合同纠纷需在合同制订时不断完善,将每个细节考虑在内,并就敏感性问题表述清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发生纠纷需采用平和的方式解决,将双方的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控制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系统性工程,其不是简单的对于成本的控制,而是涉及具体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等综合性的工作,可以说对建筑成本的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筑的全过程,所以对全过程的成本管理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须将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做好,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不断促进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有效性,实现建筑项目收益的保障。建筑工程的合同是保障工程顺利完成的关键性指导文件,需重视合同的管理,真正将合同条件落到实处,通过严格履行合同促进建筑工程管理的有效性,在签订合同时需集思广益,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面考虑在内,反复推敲,探讨促进合同细节的完善,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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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实施;控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7-0160-01
1 建筑工程合同实施控制的程序和主要内容
所谓建设工程合同,指的是参建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上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应,目的是为了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承发包双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促进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效益的重要手段。建筑企业只有充分认识到工程合同的重要性,将合同管理当成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权,确保企业效益最大化实现。针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筑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探讨有效的处理对策,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为工程效益和建筑企业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建筑工程合同实施控制程序为:合同监督合同跟踪合同诊断调整和纠偏。合同实施控制的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2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2.1.1 合同有失公正现象的发生
大多数工程合同由发包方制定,更多强调的是承包方的义务,缺乏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尤其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这就造成了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这同时也使承包商承担更多风险,为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承包商便产生投机心理,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转包等手段,从而给工程建设带来严重隐患。
2.1.2 合同内容不合理,文本不规范现象的存在
承包商不按规范文本制定合同,使得合同内容过于笼统,表述含糊,避重就轻,且存在转嫁工程风险的现象。更有甚者,以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直到工程完成后才补签合同,这使得工程合同失去了原有的约束作用。
而发包方在签合同时,未能对合同内容和各项条款进行一一检查,在合同责任和义务履行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这给建设工程增加了各种风险和隐患。
2.1.3 合同索赔工作难度大
合同索赔是承包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损失和增加利润的手段,是建筑工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但受到众多因素干扰,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和自我保护意识,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
2.2 健全合同管理机构的缺乏
目前,一些建筑企业并未足够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建设,导致健全合同管理机构的缺乏,使得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合同手续不规范,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同时,多数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较为分散,合同的统一归档、统一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不到位,且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影响了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此外,由于制度体系不完善,对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弱,往往无力解决制度不执行的情况,通常将合同管理委托给监理公司。
2.3 专业人才的缺乏
建筑工程合同的制定、签订、管理是一项系统过程,涉及到管理、建筑、法律、信息技术等多方面。若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将使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处于被动,如:建筑工程施工中遇到合同纠纷,企业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寻找外援,这不仅增加成本支出,还对建筑企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然而,当我我国建筑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中,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对各项合同进行专项管理,或由于企业重视不足,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不够,无法提高工程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3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完善对策
3.1 提高思想重视,不断规范和完善合同的订立
建筑企业应不断提高认识,加强对工程合同的重视,不断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使其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确保建筑工程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因而,应根据建筑市场分包体系专业化、管理模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体系,制定合法、合理、规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且使其与不同参与方、不同建筑企业管理模式相适应。同时,还应以此为基础,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合法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的全面提高,确保合同的权威性和法律效益。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双方要对合同中的各个条款进行仔细敲定和认真审查,尤其是违约条件和责任方面,要进行严密审查。只有做好签订前的推敲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合同中不合法的条款和一些漏洞,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或将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避免由于个人疏忽而承担工程风险。
3.2 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大合同管理力度
建设工程各项目要充分重视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通过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益。同时,还要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合同各项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此外,还要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尤其是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应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切实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3.3 不断强化专业合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建筑企业应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培养出专业合同管理人员,使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及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等等,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建筑企业应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确保合同制定、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等各个环节合法、科学、可靠。尤其是产生合同纠纷时,建筑企业内部派出专门人员进行处理,减少外聘支出,提高工程效益。
4 结语
综上,通过规范和完善合同的订立、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大合同管理力度、强化专业合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保证按计划成本完成工程,防治成本超值和费用增加,控制了成本;保证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达到预期功能的要求,控制了质量;按预定进度计划施工,按期交付工程,防止承担工期拖延责任,控制了进度;按合同全面完成承包商的责任,防止违约,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
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方实际已经占有了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转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例时,只能是折价补偿。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
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挂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键词】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管理中,施工合同管理非常关键,其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因此加强项目施工合同管理,能够促进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维护,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协调社会发展,现实意义非常大。
二、建筑企业加强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
在建筑行业,项目施工合同巩固有效规范行业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与履行奠定了基础。在建筑工程管理中,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能否签订并履行好施工合同非常重要。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非常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此一些建筑企业为了生存发展,行业恶性竞争与不良运作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起的项目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案件不断出现,在民商事务纠纷案件中比例呈上升趋势,各地建设项目纷纷出现了停建、烂尾及豆腐渣等工程,为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不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究其原因在于,从客观上来讲,资金不充足,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及不可预知的外在环境因素;主观上主要是缺乏法律意识、决策不正确、现场管理不严格等。但在整个项目管理中,由于施工合同缺乏有效管理则是引起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所以目前,建筑企业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节省项目投资,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1.合同订立违背原则
根据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很多合同订立违背原则,一些当事人为了从中获利,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即不平等地位、不对称信息及专业水平差异等,签订不平等合同,打法律球,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纠纷与问题在所难免。
2.施工合同管理理念不足,缺乏严肃性
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很多人片面的认为合同管理属于个别部门或少数人的事情,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造价员只负责工程预结算或工程清量单,材料管理员只负责检查品牌或出厂合格证,签订的施工合同流于形式,缺乏合同管理意识与协作管理理念,甚至在工程即将竣工之际,有些管理人员还不了解合同内容。比如一般合同中约定,签证变更认证手续要在14日内完成,在实际操作中,大都是在工程结算审计阶段办理补签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更内容发生了变化,一定程度上为项目结算审核埋下了风险隐患。
3.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依照《合同法》规定,项目施工合同监管工作由工商与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由于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已取消了合同强制备案;针对合同备案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虽然已制定了相关办法,各类建设项目都要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合同备案,但没有明确规定备案合同跟踪监管、变更、结算等具体管理手段,难以发挥其监管作用。此外,相关职能部门间协调与沟通不到位,政府行政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多门多头管理现象普遍存在,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也就难以形成。
4.专业人才不足
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对技术与专业要求比较高,管理人员必须是高素质、统领全局的人。具体而言就是熟知法律知识、项目运作规律及工程造价编审。但目前,我国建筑行业这种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在许多投资项目合同签订中,缺乏专业人才参与,合同文字条款不严谨,尤其是合同核心内容没有明确定工程造价调整、修改及补充依据与条件,没有充分考虑潜在风险与违约责任;合同款预付、进度款拨付及工程款结算的规定也存在明显漏洞,使得合同执行中歧义与误解在所难免。
四、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径
1.规范合同管理模式
在建筑单位项目施工合同管理中,其专业性强,内容复杂,涉及利益主体多。而纠纷与争议以工程造价为主,同时质量与工期问题大都以经济补偿为主,工程造价成尤为重要。因此,应该明确规定,项目造价管理机构来承担相应监管工作,在政府项目投资中承担合同监管、备案、履行及变更等事项的监督工作,对合同纠纷予以调节处理。
2.增强施工合同管理意识
在建筑工程中,各参建方必须要正确认识项目合同的作用,没有签订亦或是签订不完整的施工合同,都会为双方带来风险隐患。所以,建设、施工及监理等部门必须要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经理及项目总监等都要将合同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以此增强各参建方合同管理意识。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在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中,施工企业要针对每一环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中主要包含出具授权委托书、合同草拟、洽谈、盖章、交底、责任划分、履约、变更、索赔、违约、解除及终止等事项,确保合同管理有依有据,规范执行。
4.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基于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特点,以此在合同管理中,人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工程、经济专业知识。对合同而言,其充分体现了受法律保护与约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知识必不可少。在合同调解中,面对巨额经济利益诱惑,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个人素质。所以,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合同管理实践等途径,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同时加强法律法规、项目索赔、纠纷仲裁及诉讼等相关知识培训,塑造优秀的合同管理队伍,增强合同管理理念,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管理属于一项系统工程,其管理内容、地点。内外影响因素、条件及不同承发包方式,都会影响合同管理。管理人员只有熟知行业法律法规、依照经济规律改善管理办法,才能确保施工合同管理的法制与规范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综合管理
我国建筑工程实施合同管理的历史不长,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一是建筑工程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合同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二是建筑工程有关合同当事人合同意识淡漠,合同管理综合水平普遍低下; 三是建筑工程合同商谈签订不够严谨、履行流于形式,出现虚假、无效合同以及合同纠纷频发等各种乱象。因此,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合同各方的综合管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是建筑市场法制化建设和科学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现从当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行分析研讨,力求使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能转变观念,增强合同管理意识,落实管理措施,提高合同综合管理能力,使建筑工程合同真正成为规范各方行为的法律文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1.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程合同系统管理缺失
由于长期以来的法律意识的淡薄、合同管理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尚不能满足建筑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亟待解决法律法规的合同管理体系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的问题。总结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大都因工程合同管理出现问题而起,出问题的合同管理不外乎是合同管理制度不建全,或是合同管理的制度执行率较低,要不然就是缺少一个良好的合同法律法规的管理环境。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有关各方常疏于工程合同管理的系统研究,缺少严谨的工程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索赔以及工程合同结算的全过程的系统管理,则是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根结。
1.2只重视人际关系,疏于合同规范管理
受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的影响,在建筑行业中,权利和人情往往实际所处位置相对较高,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常受制于权利和人脉关系,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原本以法律法规为依托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大都流于形式,脱离法治轨道。工程合同形式五花八门、合同履行随意、变更草率,甚至出现与《建筑法》《合同法》背道而驰的情况。
1.3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签约不规范,有失公平
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有关配套的法律体系尚在完善当中,导致承、发包人合同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有些强势的发包人自我保护意志过于强烈,利用合同有利地位,强加承包人签订不平等条款。从合同签约到履行始终处于弱势的承包人,迫于市场竞争和生存压力,大都顺应、从属和附和发包人,大都不敢拿起法律武器,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使得在建筑工程合同在签约和履行过程中,失去建筑工程合同的所必须的公正、平等法律属性。
1.4 “阴、阳合同”充斥建筑市场,扰乱了建筑工程管理秩序
常常发现发包人通过招标市场确定中标人以后,往往因利益驱使就同一发包的建筑工程,违规与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 “阳合同”是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只用于工程合同备案和办理项目建设报建、报检等手续;另一份改变了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承、发包人私下协商签订的“阴合同” 用于实际合同的履行,蒙骗政府监管。“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招、投标建筑市场,而且还为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提供了条件,是目前建筑市场产生的“豆腐渣”工程、“低值低价”工程、“烂尾楼”工程的主要原因。由于未经公证和备案了其违规行为
1.5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合同管理人才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法律法规等诸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管理知识,还应具备灵活运用和积极协调的综合管理能力,因而对参与合同管理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在合同管理岗位上缺乏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法律、以及商务谈判技能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致使合同管理仅限于合同文本收收、发发的工程资料管理,更谈不上全过程动态、科学管理,这也是合同管理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
2.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综合管理能力的主要措施
2.1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应是项目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项目建设的“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等管理目标均由工程合同确定的,是通过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来实现的,关系到建设各方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合同管理的内容主要由合同的谈判订立、合同的履行、索赔的处理以及合同清算等方面组成。提高建筑合同综合管理效能,首先要建立起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体系,明确合同管理各方的管理权限与职责,从合同商谈签订、到履行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综合管理。其次建立健全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合同管理体系能正常高效运转。再次要通过提高合同管理各项制度的执行力,来提高合同管理综合能力。在现代项目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工程合同评审制、工程合同备案制,合同交底制度、合同履约考核等有关制度,严格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处理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合同风险管理能力,加大对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使建设项目管理体系才能有效运转,为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的综合管理能力创造条件。
2.2重视合同谈判与签约,加强合同变更的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诺承合同,是承、发包人等有关各方进行工程建设活动最基本的依据,是约束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按《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平等”基本原则,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条款应体现双方共同意愿。因此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解决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不确定和风险等特点,合同履行过程中受项目建设环境、现场施工条件以及工程变更等诸多因素影响,工程合同变更情况在所难免,加强工程变更管理首先要深入现场把好变更签证关、索赔关、结算关,其次要加强沟通严格合同变更管理程序,从根本上解决 “低价合同、高价结算”以及工程建设合同纠纷频发等问题。
2.3充分发挥政府监督,工程监理的第三方管理的作用
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合同备案审查以及监督管理,及时完善合同法律法规体系,努力为规范合同管理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应发挥监理等第三方合同管理的作用,结合建筑工程建设的特点,建立推行工程监理责任制,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加强协调沟通力度,严格工程变更、合同索赔等管理,充分发挥监理以及第三方的合同管理应有的作用。
2.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合同管理贯穿工程项目实施的全工程,工程承包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管理的综合水平。尤其是在当今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承包人更要转变思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除了主动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还应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合同管理专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法的合同权利,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3.结语
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综合管理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提高。对于促进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完善我国项目管理、加强工程风险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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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1
随着经济发展趋势的不断壮大以及社会经济的全面提升,我国的市场发展逐步加快,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当前环境下我国企业的发展既面临机遇,同时也必然遭遇极大的挑战,随着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变得越来越艰难,其法律风险特别是合同纠纷的风险也大大增加。
一、合同纠纷及其特点
(一)合同纠纷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纠纷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法的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他方权益,从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权利与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是由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而产生的。
(二)合同纠纷的特点
1、合同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既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质,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合同的经营是建立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人在推出产品、拟定条款时都围绕这个法则进行。然而普通的消费者并不具有如此专业的知识,的专业性决定了合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除此以外,合同纠纷还常常涉及到法律、医学、工程等其他领域的一些专业知识。这给合同纠纷的解决增加了难度,对解决纠纷的人员提出了较高的专业要求。
2、合同纠纷具有经常性、多发性和复杂性。随着不断向前发展,其己融入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的领域也日益广泛。另外,双方之间的利益基本是处于对立的状态,在赔与不赔及赔多赔少之间很难妥协。正因如此,合同纠纷出现的频率较高,具有经常性和多发性。
3、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虽然在法律地位上人和投保方之间是平等,但是,人在许多方面仍处于优势地位。具体体现在,人拥有更多的关于方面的专业知识,通常情况下是合同的起草方,拥有更多的财力、物力、人力等。
二、合同纠纷的成因
(一)投保方缺少及法律知识。由于合同的制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消费者很难全面的理解合同的全部内容。有些消费者因自身缺乏常识及法律知识,对合同的内容理解不到位,在申请理赔时容易与人发生争议。极端情况下甚至有消费者认为,可以覆盖所有风险,只要标的物遭受损失,人即应理赔。
(二)投保方缺乏诚信。有些合同纠纷是由投保方的道德问题而产生的,如,在投保时明知不符合标准或为了按照较低的标准缴纳保费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发生事故谎称发生事故;伪造证明资料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事故等。
(三)保险合同解释不同引发的纠纷。保险合同订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导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争议,一般情况下,按照文义解释、意图解释及有利于非格式条款起草方的原则来解决这类纠纷。
(四)合同纠纷存在的宏观因素。合同纠纷的存在与立法、监管等宏观因素也有一定关系。诚然,法律条文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可能引起纠纷的情况,法律所需要的稳定性及连续性也决定了不可能因为某种纠纷而随时调整法。但是,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会使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监管机构对于人制作的条款缺乏引导,对于违规操作的公司惩罚力度不足都会导致合同纠纷数量居高不下。
三、合同纠纷的事前防范
(一)切实抓好合同评审。在合同尚未订立之前,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合同评审,法律顾问要及早介入,参与合同的拟订。要把《合同法》《金融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地方政府的条例、规定精神吃透,逐条对照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必须确保没有违反法律的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对于企业间的重要项目的合同,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尽可能避免或降低法律风险,防止造成企业的经济、信誉损害。
(二)认真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抗,其广泛存在不利于双方关系的维护,对企业的诚信形象亦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因此,首先要了解该项目是否已经国家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再对投资到位情况、企业资金状况、法人代表情况以及有关证照是否齐全、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其核准注册的营业范围和经营方的权限;即在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可以决定某项费用能否开支、如何开支;行使对项目成本的实质控制。
(三)加强对行业合同纠纷的监督。政府应在机制重构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自上而下的推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机制重构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并督促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到机制重构的过程中。在推进机制的建设时,政府要在企业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以及行业的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既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方的利益,也不能忽视企业的利益,既要关注行业的长期利益,也要适度保障其短期利益。
四、小结
合同纠纷防范及处理机制存在的价值,在于防范和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其进行重构则可以以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实现以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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