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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 信用证 托收 福费廷
根据联合国贸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l/c)的使用率已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国际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而在我国,信用证使用比例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高达50%左右,部分沿海发达地区可达到40%左右,使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较少。据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赊销贸易方式是对买方最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贸易方式。贸易方式的改变在向出口商提供扩大国际市场机遇的同时,也加大了出口商出口收汇的风险。因此,深入研究国际保理与其他结算方式的优缺点,为进出口商在贸易实践中理性选择结算方式有着重要意义。
国际保理与托收的比较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保付,是指出口商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 金融 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综合金融服务。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安全性方面
国际保理业务不仅使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了优惠的付款条件,同时也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只要出口商在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履行合同,由于保理商承担了100%的买方信用风险,出口商就可从保理商处获得无追索权的融资,将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都转嫁给保理商。而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银行在传递单据、收取款项过程中,既不保证付款人一定付款,也不负责审查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遇到进口人拒不赎单而导致的无人提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等情形,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银行也不负照管货物之责。所以,托收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有较大的风险,对进口商也有一定风险,特别是d/a方式下,很容易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的境地。从安全收汇的角度来看,国际保理业务比托收安全。
(二)费用方面
当出口商需要保理商的服务时,须交纳一定的保理手续费,一般为所收账款的1%-3%不等,视保理商事务繁简及承担风险的大小而定。一般而言,除要向作为出口保理商的银行交纳发票金额1‰-4‰的佣金外,还要向作为进口保理商的银行交纳发票金额的4‰-10‰,由于进口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因此佣金比例要高一些。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银行费用和单据费用。托收方式下,交单灵活、手续迅捷,程序较为简便,由于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因此托收费用相对比国际保理低。
国际保理与信用证的比较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的规定,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国际保理与信用证均可以为买卖双方融资,但两者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手续、费用、成本方面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商不办理任何手续,也不承担任何费用,而是由出口商在合同签订之前,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出口商承担相关的保理费用。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要办理信用证的开证手续,承担信用证的开证手续费及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不等,小 企业 的保证金往往为开证金额的10%-60%,有的甚至高达100%。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还要支付开证金额1.5‰左右的手续费。出口商要承担催证、审证、改证等一系列单证手续,贸易实践中,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汇票的承兑等项费用。保理业务与信用证相比,费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保理业务中进口商无须办理开证、改证等繁杂手续,大大简化了进口手续,提高了效率。
(二)进口商资金占用方面
保理业务可使进口商免交信用证方式下的开证保证金及有关的银行费用,而且利用赊销的优惠付款方式,进口商可以在收到货物甚至将货物出售后再行付款。这样避免了资金占压,加快了资金周转,降低了经营成本。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保证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影响了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
(三)业务范围方面
保理实际上是一种融结算、管理、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功能就是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付款或融资。可见,国际保理的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了信用证的业务范围,而且比信用证的功能要强。
(四)付款保证方面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全部单据如发票、运输单据等直接寄给进口商,提交保理商的仅仅是发票副本,由保理商依据发票副本向进口商收取货款,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将全部款项付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转交出口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 90天后仍未付款,由保理商付款。但保理商付款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对所交的货物没有争议,否则保理商可以拒付。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业务。至于卖方有没有交货,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银行概不负责。因此,在付款的保证上,信用证对卖方有利,而国际保理却对买方有利。
国际保理与福费廷的比较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商向出口人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由债务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其与国际保理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范围方面
国际保理业务由国际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在非信用证方式下、在180天以内短期的保证或融资服务,而福费廷是一种向信用证方式下的收款时间超过180天的出口人提供保证和融资服务的业务。
(二)风险和费用方面
采用保理业务,国际保理商提供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100%信用担保,使出口人避免了坏账风险。采用福费廷业务,出口商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在其向包买商提交符合约定条件的单据及相关凭证、获得票款后即消灭,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在完成了福费廷业务后即无需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节约了管理费用。出口商可以享受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转嫁 企业 可能遇到的收汇风险、汇率风险,并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政策,提早办理核销、退税等手续。
(三)融资方面
采用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而言,在国际保理方式下,出口商发货后, 保理商收到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应出口商的融资要求,可以立即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80%发票净额的无追索权融资给出口商,而该融资无须出口商提供担保或抵押,剩余20%的收购价款于货款收妥后再行清算。因此,增强了出口商的资金流动性,增强了出口商的竞争能力。福费廷属于无追索权的融资,与国际保理业务相比,其所提供的融资期限更长,期限一般在18个月以上,最长的可达10年,一般以5年为多,同时融资金额最高可达发票金额的100%。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业务在当今世界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已超过信用证业务结算量,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cl)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商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业务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 经济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 发展 尤其迅速,2007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13000亿欧元,占全球gdp(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3.3%;在欧洲,国际保理业务占当地gdp的6%。虽然目前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业务量还是业务经验都无法和发达国家相比,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 文献 :
1.田桂玲.出口企业如何运用国际结算方式规避本币升值风险. 现代 金融 ,2008(2)
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国际贸易的数量逐年递增,竞争日趋激烈,手段不断翻新,作为跨国货币支付的国际贸易结算,其方式正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新趋势。现在,内地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类别,主要有信用证(L/C)、银行保函(L/G)、汇付(T/T)和托收(D/P、D/A)等品种。上述几种结算方式各有利弊,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买卖成交最有利呢?一般说来,主要取决于国际间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但是在实务中,我们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将以上各种结算方式拆分、组合,灵活应用,巧妙地将各类结汇品种的优点组合在一起,这样既省钱、合理、方便,又有利于买卖双方谈判时的折衷与妥协,增加成交机率。
“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组合
在大型仪器设备引进中,由于涉及到从设备的安装、调试、保养,到操作人员的培训等一系列售后服务问题,这种既有产品贸易,又有服务贸易的复杂买卖,就需要通过结算方式的组合设计,来平衡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保证双方及最终产品用户等各方合作的圆满成功。因此,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组合运用,应该是一种最为合理的选择。
做法是:开证行根据设备价值与售后服务所占交易金额的比例,以及设备仪器调试、投入运行所需时间的情况,来安排交易额,并且分两次付款。即,一次是信用证项下交单付款;另一次则是凭银行的保函付款。这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应该最合理、也是最经济的结汇方式。在实务中,通常也为买卖各方所乐意接受。具体地说,就是在进口开证中,将开证金额分为两部分,即,90%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支付,剩下的10%凭出口方银行出具的保函及最终用户与买卖三方在售后服务认可书上的签字书为基础才支付。这些要求与条款,都可以在信用证的相关内容中加以体现。
银行保函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恰当运用,解决了进口商对因产品售后的技术服务、进口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进口方利益受损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解除了出口方对进口方货款分二次付,而没有保证的疑虑。银行则在此充当信用中介,即起到桥梁作用。
“信用证”和“汇款”的组合
信用证与汇款的组合,则是指在同一笔交易中,部分以汇款方式,部分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例如,某商品在国际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可以让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几日内或者在出口商发货前,先期支付一笔定金给出口方,金额可以是货物总值的5%。如果担心进口商最后毁约,还可以考虑预付款项,一般数目为该货物来回的运输费用。这样即使进口商毁约,仍可将出运货物拉回,使出口商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而随后的信用证金额则开成商品总价减去预付款部分的金额,这对进口方同样也是较为有利的操作方法。当进口大宗货物,如小麦、矿产品、煤炭等时,对有效成分、水分含量、杂质含量等难以把握,待验收后,才能确定准确的计价数量。此类情形,也可将90%的货款作信用证结算,余额待货物验收后,作汇款处理。
“信用证”与“托收”的组合
信用证与托收相组合,是一种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融的结算方式。在一笔交易中,采取部分信用证支付,部分跟单托收或光票托收支付。实务中,由于进出口商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如进口商,或由于开证银行对其授信不足,或者可减少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减轻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
对于出口商来说,部分采用信用证方式,因为有银行保证,可有条件地降低应收款的风险。对出口托收那部分的金额,在信用证条文中做一些技术性的安排,如规定银行必须在托收金额偿付后才能交付全套单据等条款,亦可起到保证收到全部货款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希腊等国商人经常采用这种结算组合方法。此一做法,对于进口方来说,可减少买方的开证费用。
“银行保函”与“汇款”的组合
今天,银行保函几乎可以覆盖所有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的债权与债务、权利与义务关系,银行只是作为双方信用的中间见证人角色。银行保函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证,对当事人在第三者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见函即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因此,银行保函的开立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保函又可分为(1)投标保函(BID BOND/TENDER BOND),保函金额通常为标的的1―5%;(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保函金额约为履行合同金额的10%;(3)预付款保函,从字面上就可知定义,是保证卖方不履行合同时能够将买方预先支付的定金返还给买方,保函金额通常为预付款的数额,该保函在预付款汇付之前开出,但在保函中规定只有收到预付款后该保函才生效;(4)付款保函,通常是在商品赊销中作为付款的一种保证。特别适用于日常消耗品的贸易,分批出运,分期付款的情形。在付款保函中通常规定凭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商业单据远期付款,一般有提单日后30天、60天或90天付款。若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在保函有效期内启动保函程序进行索汇。
从以上几种类型的保函中,我们可以知道,银行保函是对汇款进行的有条件的限制,并且是由银行进行见证。由此可以看出,银行保函与汇款谈不上组合,其实为两者互为表里。
“托收”与“银行保函”的组合
跟单托收与银行保函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实质就是对一笔应收货款进行了双保险。当跟单托收项下款项未能及时收妥,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则可以启用银行保函条款进行追偿。
启用这种组合往往会有这样的背景,即出口商虽然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备货和发运,但对进口商的资信没有把握,也就是说,对是否能够顺利收到货款心里没底,特别是选择D/A承兑交单付款方式。即使进口商承诺在未来的某日付款,最终能否收款,毕竟是一种商业信用,仍没有把握。此种风险由进口方银行开具一份银行付款保函,承诺进口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支付。出口商根据保函要求,提交发票、提单副本及未收货款声明。保函出具银行凭以上单据向出口方付款。
采用跟单托收与银行保函相组合的支付方式,目的在于减少风险,便于安全收汇。
“跟单托收”与“前T/T”的组合
签订外贸合同时,如果有预付款(ADVANCE PAYMENT)或定金(DOWN PAYMENT)的条款,规定在签订后若干天内进口方须支付部分金额(如40%)给出口方。一旦遭受拒付,因为已收到部分货款,就掌握了主动权,不论是另找卖主,还是将货物运回,由此产生的损失,如运费、码头滞期费、保险费等都可以在已收到的款额中扣除。虽然合同法对预付款及定金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在实务中,部分采用前T/T,部分采用跟单托收,无疑是进出商双方相互妥协,折衷解决支付的惯常方案。
总而言之,在国际贸易中,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出于对利益及风险的考虑,都会做出对己最有利的结汇方式。并且由此再交涉、平衡、妥协,最终达成协议。以上六种组合结算方式如果运得恰当,不但能使买卖双方更快达成交易,还可以化解各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误解及结算风险。
关键词:金融危机;结算方式;风险买断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23-04
一、几种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比较
现代国际贸易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传统常规的国际结算方式体系。其中四种基本的结算方式为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etion)、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国际保理(Faetoring)。其汇付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有电汇(T/T)、信汇(M/T)、票汇(D/D)三种形式,而其中使用最广泛的电汇按其付款先后又有前T/T和后T/T之分。还有一种中长期国际贸易的融资业务叫福费廷,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
这几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而言存在着不同的风险。(1)汇付的主要风险是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担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约束对方的条件,它们能否收到货物或货款,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良,很可能钱货两空。(2)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代收行和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对出口商来讲风险较大,如果进口方清偿能力不足、在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国进行外汇管制、政局不稳或其他管制等情况下进口商都将面临各种收汇风险。在托收支付方式中,进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小,但是也要承担出口方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行情下跌所导致的交易损失风险等。(3)对信用证而言,它借助银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托收的各种风险。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出口双方仍然面临一定的风险,对出口商来说,例如:进口商不按时开证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开证行倒闭给出口方、付款行带来的风险;因单证不符遭拒付和迟付的风险。对进口商而言,其面临的风险有:虽单据符合要求,但实际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给进口方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使进口商面临的风险。(4)国际保理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收汇风险的一种消除手段,有效地减少了出口方的风险,但出口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遇进口商对货物质量等提出异议,均被认为是发生了贸易纠纷,保理商将自动解除其担保责任,因此出口方仍然面临赊销及托收项下所面临的风险。进口商是先收到货,后付款,既不占压资金,而且又有充足的时间检验货物以保证货物质量,进口商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消除了进口商在D/A、D/P和L/C方式下的各种风险。
图1对前T/T、L/C、D/A、D/P、后T/T等几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的风险情况进行了对比。
由图1可知,对于出口商而言,赊销这种方式是最有竞争力的,但是风险也最大。预付款这种结算方式风险最小,但是竞争力最小。也就是说,对出口商而言。采取的收款方式的风险与竞争力是正向关系。对进口商而
言,赊销风险最小,对其最有吸引力,而预付款对其风险最大,当然吸引力也最小。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方式的风险性与吸引力成反向的关系。
实际上,上述所列的几种结算方式,风险只是在进出口之间相互转移,不管进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孰大孰小,其风险并没有从进出口商中转移出去。如果把一项进出口业务进行分解,将其分为单纯的商品交易和风险交易,那么商品交易是进出口商的主体行为,交易双方分别是进口商和出口商;而风险交易是伴生行为,交易的双方一方是进出口商的贸易主体,而另外一方是把风险作为“商品”购进的一方。上述的结算方式是进出口商的单纯商品交易,风险并没有被“买走”,风险这种商品在进出口商之间进行了分摊,只不过获得这种“商品”份额所支付的费用和主体贸易相反:分摊的越多,付出越少,反之,则付出越多。图2对不同结算方式中风险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对比。
在图2中可以看到,使用汇付或托收结算方式时。进出口商之间利用的是商业信用,进行的是单纯商品交易,风险在进出口商之间分摊,即使有银行参与,银行也只是收付款的角色,不对贸易双方进行任何信誉担保。
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利用了银行信用,但是银行并没有购进风险这种“产品”,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按时开证带来的风险或因单证不符遭拒付和迟付的风险等;对进口商而言也要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或虽单据符合要求但实际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等等风险。银行只负责核对单据的表面相符,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利用其本身卓越信誉,使进出口商减少因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隐性成本。使用信用证结算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之所以高于汇付和托收。就是因为减少了进出口商的隐性成本索取的费用。实际的贸易过程的风险还是在进出口商之间进行分摊。
在国际保理的结算方式中,商品贸易分解为两部分:以商品或者服务为中心单纯的贸易和基于贸易本身产生的贸易双方的风险与保理商之间的“风险贸易”。在国际保理中所谓的风险贸易就是贸易双方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基础把风险转移给保理商的方式。这种风险转移是以出口商的债权转移为基础的。而出口商所支付的对价,即为其所转让的债权和与之相应的权利。出口商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相应风险也部分转移给保理商,但是风险的转移并不是全部的,最终的风险在进出口商和保理商三者间分摊。只不过进口商分摊的风险最小,当然从实质上看进口商仍要支付高于其他结算方式的费用,虽然表面上保理费用由出口商支付。因为保理商购买了进出口商的部分风险,从实质上减少了进出口商的风险,因此保理的费用要高于信用证这种方式。在我国保理费用达交易金额的2%-6%,有时候甚至是信用证方式的十倍,这也是我国目前保理业务极为不发达的原因。
而对于福费廷,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的权利转让给包买商,同时风险和责任也转嫁给包买商,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包买商。从图2中看到风险承担者即为包买商,当然这种方式的费用也是最高。
由图2的比较,结算方式为汇付、托收时风险在进出口商间分摊;为信用证时银行减小隐性成本,风险还是在进出口商间分摊;为国际保理时风险在保理商和进出口商三者间分摊,为福费廷时风险完全转移给了包买商。随着进出口商的风险逐渐被分离
和“交易”,所对风险最终承受者付出的费用也逐步增加。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结算方式的创新
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深受重创。国内生产的萎缩导致出口产品减少,而国外经济的疲软导致出口需求急剧下降。从进口来看,流动性的不足导致了消费低迷。在这种环境下,汇付和托收这两种利用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已经不宜采用: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个别国家或地区进出口商恶意逃债或违反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多,加剧了外贸企业的风险,对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带来了不小的冲击;而对于国际保理,对保理商经济实力和资信调查能力有很高要求,金融危机大环境下,担当保理商的机构或银行本身受到的影响首当其冲,并且由于商业环境的剧变对企业的资信资料已经不能依靠之前的档案,要重新对企业资信进行全新的调查非一时之事。对福费廷这种融资方式,需要银行对票据的担保,并且一般只用于中长期较大金额的贸易,而且费用较高,对于大部分贸易并不实用。
是否可以有一种结合各种结算方式优点的结算方式呢?即:出口商可以如前T/T结算方式得到款项,进口商可以如后T/T结算方式得到赊销,同时有如I/C结算方式一样有值得普遍信赖的一方为贸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并且有如保理和福费廷一样的一方能对商品交易伴生的风险进行买断呢?如果存在这种方式,进出口商得到最大实惠,关键点是谁可以承担风险买断者的角色,而谁有那么强大的实力对被买断的风险给予信用担保?对于风险买断者而言,贸易被担保即相当于风险被分散。图3比较了风险买断者承担的风险与风险分散欲望的关系。
在图3中,x表示风险买断者的风险系数,Y表示风险买断者对风险分散的欲望。当xX2时,Y=0。表示风险非常大,即使对风险进行分散后依然不能达到风险买断商能接受的范围。
我国结算的现状是主要接受XX1的业务,由于风险买断商面临的风险过大,超过其能承受的范围,导致无法接受。对风险处于X1
这种创新方式的模式是:商业信用一银行信用一国家信用,如图4。在图4中,进出口商间进行单纯的商品交易,出口商得到预付款,进口商得到赊销货物,进出口商风险转移给了风险买断商。在此种结算方式下,要利用到银行信用,因此风险买断商最佳人选是银行,因为在全球范围内,银行最广泛最全面地参加了全球化的贸易,有最畅通的资金流通渠道和普遍接受的信誉度。但是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的下,各银行都紧缩银根。银行买断风险实质上是对进出口商的融资。现实中这是行不通的。这时候就要政府起作用了,各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广泛的措施,既有直接对金融机构的救助,对实体生产和贸易的扶持更不容忽视。政府在银行设立贸易资金扶持账户,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给予资金担保,分散作为风险买断商的银行的风险,同时直接给予资金扶持。这样,图4中商业信用一银行信用一国家信用的结算模式就能建立起来。
三、风险买断结算方式的创新措施
1、政府国家信用的体现。
(1)贸易资金扶持账户
作为金融危机环境下的一种特殊结算方式,政府的作用是分担作为风险买断商的银行的风险,实质是对进出口的资金融通。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不能直接从具体环节对贸易进行干预,只能在银行设立贸易资金扶持账户,对于符合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如果从事出口贸易则在商品发出前由企业凭有关证明向银行申请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如果从事进口贸易则凭借有关证明向银行申请由政府在银行设立的扶持资金账户代为支付以赎取单据取得货物。
(2)企业权限的管理
并不是所有行业和所有企业都能利用国家信用。只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无不良记录或其他必须条件的企业才能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政府组织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考察,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国家统一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再把相关名录和资料传送给充当风险买断者的银行。
(3)严格法规的制定
特殊的结算方式只为在特殊环境下应对危机而用,但不能保证有某些图谋不轨者利用其牟利。政府除了在进行权限管理时严格考察,更应该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如有利用政策进行犯罪活动者处之以最严厉的惩罚。如果是进出口商本身过错导致的贸易纠纷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风险买断者银行信用的体现。
以银行作为风险买断者,目的是利用银行的信用帮助建立关系。当符合规定的企业向银行提出风险买断申请时,银行先对政府提供的名录和企业进行核对。并可以要求企业再次提供证明,然后对相关贸易考核。看其是否满足本次贸易的生产条件交货时限品质要求等。如果符合要求即提供风险买断业务。银行提供本业务的费用怎么收取呢?一部分由进出口商支付一定的比例,一部分由贸易扶持资金账户来支付。
3、进出口商商业信用的体现。
作为国际结算手段,针对的是世界范围的贸易主体,作为特殊的国际结算方式,目的是为了在金融危机时期促进国际贸易。因此,各国在政府名录中享有风险买断结算方式权限的企业应以显著的方式让其他国家的进出口商知晓。由于是出口商先得款再结货和进口商先得货再结款,因此在贸易谈判时应该比其他任何结算方式都更详细更严格,以免出现与实际意愿不符的情况。
4、风险买断结算方式的操作流程。
进出口商谈判好用风险买断结算方式后,进出口商分别在国内作为风险买断者的银行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进出口地的风险买断者互相签订协议审核对方资信,出口地风险买断者预付款给出口商组织生产,出口商生产发货后给本国的风险买断商提供发货证明,出口地风险买断商凭以向进口地风险买断商索款。待进口商收货并提供收货证明后,进口地的风险买断商代为向出口地风险买断商付款。然后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证明,在合理期限内进口商向进口地风险买断商偿付款项。
问题的提出
传统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其中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项下的支付方式。随着世界经济的景气度下降,买家的信用危机直接导致卖家赊销信心,卖方担心如果先发货会收不到货款,买方则担心如若先付款会收不到货。虽然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信用证利用了银行信用,将买卖双方重新拉在一起,撮合了贸易的发生,使世界各国的贸易结算变得更加通畅、顺利。这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保障机制一度成为最受欢迎的结算方式,既解决了贸易商间互不信任的问题,还解决了贸易商与银行、银行与银行间的结算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国际贸易中有85%以上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为当时国际贸易的第一大结算方式,尤其是在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中,也被广泛采用,曾经有人形象化称之为“国际商务中的生命之血”。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使用率呈现了明显下降趋势,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除了托收、汇付等外,还出现了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和福费廷等补充或辅的结算业务,结算种类的扩大,增加了买卖双方选择余地,不再拘泥于单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根据ICC 2011-2012年度数据显示,世界各地采用信用证结算量仅为44%(见下图),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已经高达贸易量的80%-90%,80%-85%的贸易量采用OPEN ACCOUNT,显然,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不是国际贸易的“宠儿”,其地位弱化趋势已经不可避免。
信用证结算地位弱化的成因分析
早在2005年,有人对世界各地区或国家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统计并分析和比较后认为,选择何种结算方式,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和信用程度相关(见表一),在发达的经济体的国家或地区,其信用程度较高,信用证使用比例较低;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其信用程度较低,依赖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比例较高。此外,对于那些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信用证也被广泛使用。
除了上述原因外,国际结算方式还与买卖双方贸易的商品品种有着密切的关系,以农产品贸易为例,信用证结算地位弱化是与农产品贸易的特殊性、农产品边际利润与信用证结算费用、农产品的时效性与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单证流转时间等因素分不开的。
农产品的特殊性是导致信用证结算量减少的直接原因
农产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水、海产品及其制品、食用蔬菜、水果、坚果等农产品都对节假日和气候有着较大的依赖性,气候变化都会直接增加其保鲜成本,从而影响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农产品本身的弱质化也是其另外一个显著特征。不像工业品那样,农产品大多为自然生长,生产加工过程长、环节多。在技术贸易壁垒制度化趋势背景下,发达国家利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农产品贸易结算方式选择更加谨慎。这种谨慎被认为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
微薄的农产品利润与信用证费用不对称
从农产品出口企业调研数据来看,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季节性用电用水紧张和人民币升值等因素都促使出口农产品成本提高,致使农产品出口企业处于微利边缘。例如,2013年上半年,浙江某企业出口脱水甘兰、速冻毛豆、速冻毛豆原料的成本同比分别上涨10.8%、4.7%、3.7%;冷冻蔬菜、蜂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3.08%、30.89%;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已经从年初的1:6.4升值至1:6.20,升值了3.2%。从信用证结算的银行费用来看,通知费、修改费、议付费、不符点处理费、转让费、电报费和邮电费等各种费用,无疑使微利农产品出口成本雪上加霜,尤其是有些进口商将开证费等所有费用由受益人(出口商)承担,采用信用证结算意愿进一步下降。
信用证结算时间冗长复杂是外部原因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支付的承诺书,当受益人递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才会将货款支付给议付行,并由其转交给出口商。出口企业能否取得货款,最终取决于开证银行的资信和所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符,它可以选择拒绝付款,也可以联系进口商接受不符点。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取决于进口商的态度。如果市场行情看好,进口商就会同意去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进口商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按UCP600的规定,银行审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此推算,一笔农产品贸易业务中,光银行结算时间可能需要10个银行工作日左右,冗长的结算时间使农产品货款不能及时到位,一旦议付行与付款行之间就单据中某一“瑕疵”发生“口水战”,其结算时间将大大被延长。鉴于此,农产品出口商使用信用证意愿降低就不足为奇了。
信用证中暗藏的“软条款”成为“欺诈”的幌子
作为纯单据业务的信用证结算业务,银行关心的是单据而不是农产品货物。只要“单证相符,单单一致”银行就必须支付货款,反之,则不能。因此,对于卖方来讲,使用信用证方式能减少收取货款的风险。同样,对买方而言也减少了获得货物的风险。但是,有些农产品进口商为了转嫁市场风险,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的“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规则,在信用证中人为设置一些农产品出口商不能把握的条件,尽管ICC反对这样的做法,并明确要求开证行予以阻止,银行与进口商利益共同体使得这样阻止成为一种“泡影”,为了对付暗藏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农产品出口商干脆摒弃信用证结算,转而采用更加便捷实用的结算方法,如前T/T,使农产品贸易之路越来越狭窄。
应对农产品信用证结算方式弱化的建议
2013年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然而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量却呈现弱化趋势,传统的被认为是最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了挑战,如何应对信用证弱化后的收汇风险,保障我国农产品贸易商的资金安全是每一个出口企业必须面对的事实,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提高人才素质是应对农产品贸易风险的内生动力
高校是培养外贸人才的主要阵地,师资水平、课程设置和教材都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信用证结算方式不仅在《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课程中予以重点介绍,还在《外贸单证》课程中围绕各种不同类型信用证展开单证模拟操作,就连一些国际商务类职业资格考证中也将信用证内容作为重点知识点予以考核,但忽视了结算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近几年来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笔者认为,教学内容的与时俱进是人才素质提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高水准人才素质的重要保障,是抵御农产品贸易风险的内生性动力。此外,从事农产品贸易企业,不断进行“内训”,要围绕农产品自身特点,结合运输方式和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提高从业者实战经验。
创新结算方式是应对风险的外部正能量
围绕货、钱二个主要环节,派生出农产品的运输、商品检验等一系列过程,从而透射出形形的收汇风险。在传统的货物贸易中,结算方式已经是外贸业务员耳熟能详的了,也能够运用各种结算方式为开拓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于农产品贸易而言,由于其商品的特殊性,能否从已有的结算方式外寻找到“第三条道路”是每一个农产品贸易工作者在外贸活动中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在一个买方为主导的世界贸易格局中,卖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为了平衡开拓市场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农产品出口商并没有良好的万全之策,仰仗能够用一种结算方式帮助其防范风险或许透露出一种期盼,因此,创新结算方式是当务之急。就目前而言,组合结算方式不失为一种良策,这种组合结算方式能够有效提高买家的违约成本,防范农产品贸易收汇风险。
贸易前的风险评估是掌控风险的有效手段
从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情况来看,海外买家资信状况呈现动态变化,以往履约记录良好的海外买家,随着市场变化频出“状况”。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来看,传统信用较为发达的欧美地区、交往5年以上的老客户和“百年老店”都成为金融危机的直接“害人者”。另外,国际信用保险机构科法斯的2008年统计显示,美国企业欠款指数上升了35%,该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初就将美国等国家贸易风险评级调低,这种信用风险等级变化都说明买家资信状况是动态的。因此,面对实实在在存在的农产品贸易风险,内地农产品贸易商在出口农产品前,除了对刚刚结识的海外客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外,也不能放松对老客户的监控,尤其是那些小微农产品贸易出口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海外客户的信用信息并给予信用评级不失为防范风险有效之策。例如委托内地商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驻外机构对目标客商进行资信调查或评级,了解买方的信用状况,将贸易风险评估前移至业务洽谈阶段,使农产品贸易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建立信息平台是防范风险的天然屏障
我国是贸易大国,不是贸易强国。之所以不强,除了与从业者素质不高有关外,就是缺乏有效而实用的海外农产品买家资信信息共享平台。一些不良海外买家能够连续欺骗数家农产品供应商,除了利用内地农产品贸易急于成交的心理外,就是因为内地农产品贸易商间缺乏海外买家资信信息共享机制,无法及时获取海外买家资信信息,即使有也可能是不完整或信息滞后的。因此,要在内地农产品贸易间建立海外买家的信息共享平台,这种信息共享平台需要政府或行业组织的引导,积极引导,使各个农户、农产品贸易商抱成一团,不断提供频出“状况”海外买家信息,使其他出口企业免于再次“中招”。
关键词:商业银行 国际结算业务 发展方向
一、国际结算概述
国际结算是指,为国与国之间所进行的贸易、经济、文化、政府互动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偿还或货币收取。在国际结算上,汇款、托收、信用证这三个方式是普遍被运用在国际结算支付与结算中的。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国际化路线,国际结算对企业提高盈利水平、提升竞争力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根据是否发生贸易活动进行分类,一种是贸易国际结算,另一种是非贸易国际结算。根据是否采用现金方式进行结算可分为现金结算与非现金结算。根据是否采取现汇方式结算可分为现汇结算与记账结算。
二、影响国际结算业务的因素
(一)宏观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金融方面也走向全球化。金融业务、金融政策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互相交合、渗透、扩张、竞争。形成了一个缺一不可的整体。在这种金融环境下,国际投资和贸易全球化、自由化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国际分工的和全球经济资源的配置也得到了深入和优化。
2009年7月5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曾经只能用于计价的货币被直接用于国际结算,这标志着人民币在国际地位上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也为人民币走国际化路线卖出重要的一步。
人民币直接用于国际结算,这预示着商业银行的结算范围可以由此而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给人民币结算业务打开了一个新的局面。离岸市场可以充分发挥国际结算业务的优势。银行吸取非居民的资金,并将资金用在非居民上的金融活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带来新的机会。
(二)微观影响
大型企业的经营模式分为多元化与集约化两种,其中多元化经营可以增强企业对经济波动的抵抗力,当一个行业出现问题后,企业可以把握企业所经营的其他行业,使企业能留住青山。与多元化相反,集约化经营是指,企业将所有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聚焦在某一个行业中。这种经营模式可以帮助企业占得很大的市场份额,并取胜于竞争者。如何使大企业成为自己客户的问题上,银行在这个方面可谓是煞费苦心。银行想要争取大客户,必然要根据大企业多渠道的融资特点,给出相应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三)行业影响
在经济的迅猛发展下,商业银行的经营领域、经营规模不断拓展。使得国际结算的覆盖范围不断拓宽。商业银行在规模、结构、组织形式上占有大的优势,为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提供基础。
三、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
(一)信用结算方式的变化
汇款、托收、信用证三大结算方式一直银行领域广泛应用的。其中信用证以其有拥有银行作保的支付方式深受客户的喜爱。与曾经的形式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家为了在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选择采用商业信用交易,并且有自己的一套规避风险的措施,这种方式已经成为商界潮流,成为国际贸易的发展重心,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未来可能会被商业信用所取代。
(二)附属结算方式逐渐被广泛运用
保理、保函、包买票据等作为一种新的国际结算附属结算方式,越来越被广泛应用,这种结算方式也将有可能会取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地位。保理业务是一项新型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其主要是指,银行在债权转让的基础上,有权利对商业的资信进行调查,对货款进行催收,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对信用风险进行担保等的服务内容。而对于出口商来说,这项业务的提供,可以使得自己同时拥有80%的预付融资和100%的贴现融资,这对出口商来说是绝对有利的。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在国际保理业务所提供的赊销、承兑交单的便利下明显增强。这项业务的提供,使得中小型企业在竞争力得到增强的情况下,得到了融资。相对于银行而言,国际结算附属结算业务的展开,不仅丰富了业务的品种,拓展了金融领域。还为银行的争取到了更多的收益。
(三)混合结算方式增多
在国际结算方式上,银行普遍采用各种结算方式综合运用的措施。比方说,在对货款进行结算上,银行可以将货款分为几个部分,一部分用电汇方式进行付款,或是用信用证方式对货款进行结算,一部分可以用托收结算或用T/T预先付款来结账。这种结算方式的优势在于,将结算的风险和成本合理的分担给买卖双方,使买卖双方找到一个两者都能接受的结算方式。由于这种优势的存在,混合式的结算方式,逐渐备受人们的喜欢。
(四)电子化程度增高
电子化支付方式在国际上已逐渐普及,面对这种形式,我国在对于电子化程度上也做很多努力,当前提供国际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已经全部加入SWIFT网,依靠电脑系统的全天候的自动加押、核押功能,使得国际结算在安全性与效率上得到了提高。随着新一代的贸易结算合一网BO IERO的出现,国际结算在速度和效率再一次得到提高。
四、结束语
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下,金融环境也跟随改变,以信用证为银行的传统结算方式,正逐渐被后来者所取代。在将来的国际结算中,国际结算的结算方式将越来越有利于业务的使用者,与此同时,使用者所承担的风险也会相应的增大。而其规避风险的措施也会在将来被普及。
参考文献:
[1]朱文忠.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与对策[J].国际经贸探索.2009(12):46-50
关键词:进出易;外汇结算;电汇方式
中图分类号:F74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8)06-0069-05
在对外贸易中结算方式是困扰当事人的重要问题,因为结算方式选用的正确与否,将关系到能否安全收汇,甚至影响到进出口企业自身的安危。在我国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曾经是被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在20世纪末,信用证方式曾经占我国出口结算的80%以上,我国的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科书至今仍将信用证方式作为出口结算的首选方式,理由是信用证方式风险最小,最安全。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方式的不足日益显现,据笔者调查,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方式的使用已急剧下降,属于商业信用的电汇方式已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本文拟对电汇方式成为主流方式的原因及其风险的规避做初步探讨。
一、电汇方式是当前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Tested Cable/Telex)或者通过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又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erred 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前TI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信贷,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是一种比较有利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货款的收回,需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实际上等于出口方给予进口商信贷,出口商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企业乃至整个地区外贸进出口的特点以及风险偏好。
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已经有着几十年的历史。在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贸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证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电汇结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据表1的统计,21世纪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已经下降到10%―20%,企业的出口结算方式主要采用商业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信用证使用仍然保持较高的比例,但除中东地区以外,也已经下降到50%以下。
上海从2002-2007年期间,出口增长率多数年份均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表现出了良好的上升态势。在上海外贸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其结算方式的构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业的结算特点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种出口结算方式在E海外贸业务中所占比例:电汇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证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间,即约1/3。显然,电汇方式已经成为上海出口结算的主流方式。必须指出的是,上海进出口企业采用电汇的实际比例应该比统计数据还要高出一些,因为根据了解,有部分属于贸易结算的外汇,由于种种原因,在电汇方式下直接汇入了个人账户,而按照银行统计的口径,这部分金额无法统计在贸易结算项下。
上海是全国的窗口,上海外贸结算方式的现状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外贸结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电汇方式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较的优势
电汇方式之成为对外贸易结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优点分不开的。与信用证、托收方式相比,电汇方式具有其显著的优点。
1、风险比较 信用证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也并非是一种无风险的支付方式。进口商或开证行可以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造成出口方难以履约或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市场风险出现时'甚至可以利用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一些非实质性不符点为借口,拒付货款,逃避付款责任,而出口方还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样,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与银行属于委托关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汇客观上存在较大风险,如进口方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方则可能收不回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D/A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同时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汇时间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远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资金周转。实质上等于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了无偿的信贷。由于收汇的期限较长,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出口方还有可能因合同货币贬值而带来损失。
电汇作为一种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虽然具有较大的收汇风险,但在我们出口实际中其风险仍然处于可控状态。例如,在出口结算方式大多数以电汇方式的情况下,上海保持了较高的外贸出口结汇率,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2004~2007年的出口结汇率分别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汇的坏账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仅有0.01%,总体上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换言之,对于上海出口企业而言,选择TFF并没有增加收汇风险,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2、费用比较 信用证方式费用较高。信用证的相关费用不仅有显性费用,而且还有隐性费用。显性的费用是指与非证结算方式相比需要额外支付的银行费用,包括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电报费、保兑费等。在带不符点出运情况下,需要支付开证行的不符点费、电报费和单据处理费,一般一个不符点需花费的整体费用在150―200美元之间。隐性的费用是指进口商借用银行信用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隐性费用高也是进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达成D/A方式付款的话,出口方还需要承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隐性费用,增加机会成本。同时,在D/P条件下,进口人在未付清货款前,不能取得货运单据,无法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出口人,但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出口人虽然还可把货物另行处理或运回来,但需要承担一笔额外费用及降价处理等损失。
电汇方式由于不经过银行处理单据,其费用相对于信用证要低很多,与托收方式相比较在费用上也有较大优势,这是人们愿意采用电汇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续和时间的比较 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便,速度快,一般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账。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琐,银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工作效率低,且只负责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不涉及货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将货物和全套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进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远期的条件下。出口人还需等到汇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货款,因此在时间上并不占优势。同时在上述两种条件下,进口人还要在汇票上承兑,力、理相应的手续,因此在手续上也比较繁琐。笔者在对上海10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调查中发现,选择以T/T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中,有约半数的企业结算期限在0-30天内,其余约半数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则在90天之内。然而,以L/C为主要结算方式的企业其结算期限均超过90天,由此可见,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缩短结算期限,从而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顺应了现代物流的要求。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从费用方面还是手续方面,T/T是在这3种结算方式中手续最简便,速度最快,费用最低,在实际业务执行中其风险也并不大。这无疑是进出口商比较愿意采用电汇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电汇方式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综上所述,电汇方式具有汇款手续简便,汇款速度快,汇款费用低,占用资金少,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便捷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它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产生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产生收汇风险。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因采用电汇方式而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在对外贸易结算中选择电汇方式时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来降低风险。一般来说,选择这种支付方式的前提是买卖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经历。规避电汇方式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方有足够的信用,出口方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方,防止进口方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方,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方电汇货款的收据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方。出口方还应该注意的是: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2、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控制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使出口人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达到推动外贸出口、减少出口企业收汇风险的目的,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账款追讨等其他业务。但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因买方破产、拖欠货款、拒收货物等的商业风险和因买方所在国家动乱、或政府法规变动等的政治风险而导致卖方无法收汇的情形。只有当出口业务因这两个风险导致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任何因第三方责任而引起的损失均在其免责之列。所以,并非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即可万事大吉。
我们在合理利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还应注意:(1)应充分了解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年度保底保额,投保人只要年度投保金额能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要求,对出口收汇有保障的定单(如T/T结算,并已收取定金,且进口国政治稳定)就可以不必投保,以减少保费支出。(2)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保险单明细”如实申报,如有遗漏,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补报;货物出口后,若要更改收汇方式,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一旦出险,相关的损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尤其不能为吸引客户,而听信客户的口头承诺,擅自改变收汇方式,从而引发收汇风险而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严重后果。(3)合理利用信用保险进行融资业务,即可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而及时得到银行的融资,从而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4)可以利用信保公司发达的业务网络较全面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从而避免出现欺诈等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或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关键词] 信用证 FOB 卖方 风险
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对流活动构成了国际货物贸易。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合同签订后,出口商通过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通过跨越国境的运输活动实现货物从卖方到买方的流动;进口商在保证自己能够得到物权的前提下,通过银行结算系统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实现资金的对向流动。在货物与资金的对流过程中,可采用的结算方式与贸易术语多种多样。现实业务中,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FOB贸易术语是比较常见的,而卖方在采用上述方式完成国际货物交易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不能有效进行规避和防范将会给卖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一、信用证与FOB贸易术语的相关规定。
1.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规定。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规定,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 (卖方) 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独立文件,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形成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卖方只有取得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才能进行结算收汇。
2.FOB贸易术语的规定。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交货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二、信用证结算下FOB贸易术语应用的卖方风险
1.卖方无法获得提单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一般要求的最重要单据是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FOB贸易术语下,由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因而实际上买方是与承运人订立海洋货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买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并支付海运费用,承运人可能会直接将提单签发给买方而不是卖方。此时,卖方因得不到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单据,无法进行结算收汇,可能造成钱货两空。
虽然,有学者认为在涉外FOB条件买卖中,除非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或当事双方特别约定所有权转移不以支付价款为前提,承运人才能向买方签发提单,否则承运人必须向卖方签发提单。但由于我国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立法上有瑕疵,在司法实践中,卖方因上述原因无法取得提单而承运人少有胜诉。
2.海运费追索风险
根据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买方应负责租船订舱,但FOB术语的有关约定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仅适用于销售合同,而决不适用于海洋运输合同,而且也并没有绝对排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办理海上运输。虽然卖方可以事先约定由买方承担海运费,在海运提单上标明:“FREIGHT COLLECTF”(运费到付),但这只能表明买方最后承担运费,并不能完全解除卖方对海运费用的支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FOB价格术语下,卖方如果应买方要求,进行租船订舱即成为海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旦承运人无法从买方收取海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为减少损失,其必然会依据合同向卖方追收。
3.运输延迟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下,由于是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的时间就由买方掌握,如果装运时间延迟,可能使信用证过期失效。此时对卖方而言,只能用风险远大于信用结算方式的其它结算方法进行结算,还要面对买方可能的压价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虽然,卖方可因此据合同进行仲裁或诉讼,但这种跨国行为成本太高,除非合同金额巨大,否则并非是一个现实选择。
三、信用证结算下FOB贸易术语应用的风险防范
1. 使用适当的结算单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且使用FOB贸易术语时,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交货结算凭证,可以使用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证明为凭。即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后。
2.谨慎承担海洋运输责任。首先,卖方尽量不要超越FOB的国际惯例而成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卖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协议的行为,将使自己暴露在海洋运输费用和相关费用的风险之下。其次,卖方如果答应买方进行租船订舱,在提单上最好不要使自己变成SHIPPER,可以用CONSIGNOR来代替,以有效降低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且,卖方应争取与承运人签订排除承运人追索任何海运及相关费用权利的协议,以规避海运费用追索风险。
在FOB贸易术语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可能是是偶然发生的,也有可能是买方恶意制造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无论是什么原因对卖方引起的风险,只要我们能充分认识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进行规避和防范,就能消除风险和减少损失,增加进对外贸易。
参考文献:
[1]张明伟:《由一则案例浅析FOB价格术语下出口企业海运费用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9期
[2]郭国汀:《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2
[3]李学兰 李 丹:《承运人及其人对无单放货行为的责任分担问题》[J].国际商务研究,2004年6期
关键词:国际结算;控制风险;结算方式组合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通过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来进行国际经济活动。铁矿石合同中如何利用国际结算方式降低收汇风险、增加竞争力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
1.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立汇票或商业单据,银行通过国外行向进口商收款。铁矿石合同中常使用跟单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以此为例,出口方的风险为货已发运,如对方因市价掉价或进口方财务状况不佳拒付,出口方将遭受海运费和货物转售的损失。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对于资信情况良好,且有长期良好记录的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或是通过与信用证或是收预付款或保证金相结合。
2.汇款(Remittance):汇款又称为汇付,进口方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通过银行付款给收款人。铁矿石合同中的保证金、预付款、尾款或物流费结算中常运用汇款中的电汇。合同中规定签约后几天之内进口方付清一定比例(10%)预付款或保证金,其余的货款以信用证或托收结算,收取的保证金或预付款在余款中冲销。出口方收取预付款或保证金能弥补进口商不按时付款或未开出信用证造成的损失。进口商付清预付款,对于出口商来说,减少了进口商不付款或不履约的风险。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方开立,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中介的有条件付款承诺,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就是第一付款人,银行处理的单据而不是货物,开证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对于货物的真实情况,都不理会和承担责任。如进出口某一方未遵守信用证条款,或利用信用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对进出口双方及银行都会产生风险,以下简述铁矿石贸易中常出现的风险及规避方法。
(1)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合同要求。信用证独立于合同,进出口方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执行权利义务。银行对于买卖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为了避免此情况,铁矿石信用证中规定定价法、指标调整、奖罚条款,免受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时,进口商必须付款的风险,而未对货物品质保证。信用须中加入品质规格、奖罚及调价条款。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为了避免铁矿石出口商伪造单据,出口商应在信用证项下提交除发票之外的矿山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重量证、品质证和原产地证)。
进口商对货权不可控的风险。信用证中规定出口方提交副本提单,和允许出口商不提交全套提单,但未对不提交的提单做出约定。在实践中,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供全套提单。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交货,如品质不符,数量超过信用证规定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会造成信用证项下安全收款。规避方法是,等收到进口商的合格改证后发货或是收到合格改证后向银行交单。
进口商未按合约规定开出合格信用证或是开出的信用证不合格,影响出口方安全收汇,如果出口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是单货不符合。
二、国际结算风险控制
综合以上国际结算方式,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优劣点,单从国际结算方式不能完全控制风险,应考虑以下几点。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资信调查:核实签约方的公司资信情况,对贸易客户建立客户资信管理,搜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资信情况和运用评分制把控信用风险。
2.多种结算方式相结合:铁矿石贸易是大宗散货,交货数量有一定增减幅度。结算中要根据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进行溢价和折价,进行两次或三次结算。为了创造贸易的合理与公平性,在合同中规定几种方式的组合使用,常用的组合方式如下: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进口铁矿石合同中,首款用信用证,尾款用电汇。铁矿石的合同货量多、金额大,以单一的汇款或托收,对某一方具有一定风险,如遇进出口某一方不按合同内容执行,给公司的造成损失是不可预估,应以公平互利,运用与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预付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保证金结合;③信用证与尾款汇款相结合。第①种形式对出口方最为有利,进口方付清预付款有利于出口商资金周转,进口方预付款后,不会故意找出单据的不符点。通常尾款与物流费根据进出口双方的约定时间与确认的发票金额,在互相信任的情况下结算。
(2)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在跟单托收方式下,货物装运后,出口商通过托收方式收取首款,常为合同金额的95%-98%。尾款或物流费以汇款结算,此结算利于进口商,在进出口双方互相了解对方资信情况及有相当长的良好交易时或在市场行情比较稳定时采用。对于出口方,如遇矿石市场行情跌宕起伏,销路不确认时安全收汇风险较大,出口商要避免采购托收方式结算。
3.努力提高商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警惕性:铁矿石贸易合同的金额较大,货量多,商务人员应从表面发现实质问题,具有较强评估风险的能力。制单中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三、结论
作为国际贸易的执行人员,在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内容及结算方式的理解与灵活运用,找出风险点和规避措施,为顺利执行合同和安全收汇奠定基础,创造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华根.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实务[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52-56).
外贸企业的结算风险保护屏障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从事贸易工作的人,对结汇方式选用及安全收汇没有不关心的,因为采用的结算品种是否合适,决定了本次交易的顺利结汇与潜在风险。
传统方式失效
自从央视播出“浙江近千企业遭遇美国‘老赖’,拖欠国际货款成为转嫁次贷损失的一种方法”后,各种报刊纷纷跟踪报道,各地企业家感言颇多。一时间,海外欠款成为众矢之的。据国家商务部研究院的保守估算,中国企业被拖欠的海外商账已超过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左右的速度递增。
今年美国破产法院公布的多起家具、五金机械类破产案中,多数债权人都是处于中下游的中国企业和供货商,不少企业和供货商因此被迫放弃美国市场。
近年来,我国各地企业海外欠款不断增加,日积月累已经成为一个可观数字,引起各方关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之大,企业海外欠款的程度之严重,使得许多进出口经理人几乎到了谈虎色变的程度。
不能否认的是,海外欠款的形成,与内地不少企业选用的结汇方式是相伴而行的,特别在遭遇不测情况时,显得尤为突出。
尽管近年来政府大力推动外向型企业对于通行国际结算方式的普及工作,并且加紧了对外贸单位会计、单证、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但是由于有些企业远离中心城市,信息沟通和交流存在差异,因而仍未引起重视。有的企业依旧我行我素,仍采用传统的内贸方式进行外贸交易,造成了企业应收账款和呆账的增加。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实际操作中,一些内地企业采用的海外货款结算方式,既不是《国际商务单证教程》中提到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也非完全采用托收或汇款等结汇办法。他们用的是一种独创的综合货款结算办法,接近于内贸的“前T/T”汇款,而又带有托收结算方式,也具有“货到付款”的涵义,在安全收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独创方法之一
在浙江绍兴柯桥和金华义乌地区驻有大批外国商客及。这些外商游走于各个市场、各家供货商和企业之间,大多对当地商贸习俗了如指掌。在产品原材料进价、劳动力成本、中间环节的利润、商品差价等方面,买卖双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绍兴贸易商采用的结算办法,与内贸的某些结算方式大同小异,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上规定,供货商在发货之前,或者在卖方开工生产之前,先收取一定比例的“定金”,然后出口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取得“货运提单”。至于定金的多少,一般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可以是货款的三、四成,或五、六成,不一而定。剩余的货款,则以交付“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作为条件。买方付清了余款,卖方再交付海运提单。
这种结汇办法对于出口方来说,收到对方交付的一定金额的“定金”,再开工生产或发货,风险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控制,不会落得“财货两空”;以交付海运提单作为偿付余款的界限,使卖方仿佛吃下了“定心丸”。如果买方到时不付清余款,卖方已经有了定金和“物权凭证”的提单在手,不愁买方不履约。一旦有了其他诸如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等意想不到的风险因素,卖方仍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他人。
对于进口方来说,先付一部分定金,对方开工生产,或者发货,掌握了一定程度的主导权。如果买方有常驻内地,还可以定时派人监督生产、装运过程,对于交货期限、商品质量、数量等,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上规定,发货前以出据买方客检证书作为付清余款的条件之一。一旦对方因某种原因不能履约,或者在商品质量或交货期限上有了分歧,买方尚有余款未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回旋余地,掌握了主动权。可以说,这是一种双赢的贸易结算办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此种国际贸易结算办法,既避免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繁复程序,减少买卖双方在银行等中间环节产生的费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采用“前T/T”与“后T/T”对于买卖双方造成的各种不利因素。
上述结汇办法,在浙江绍兴柯桥、金华义乌与永康等地较为普遍。一个有利因素是,当地驻有大批外商或外商,可以随时监督生产和装运过程,不少外商与船代、货代也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在买卖过程中能做到脚踏实地。
独创方法之二
多数外商在内地没有,只能通过洽谈会或电函形式进行交易,这样的贸易商采用的是一种“押金”和“托收结算办法”同时使用的结汇方法,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规定,买方先支付一部分“定金”,通常定金的数额最少不能低于交易货物运往目的港往返运费的总和,买方采用T/T方式先汇给卖方。
有了定金,卖方做到心中不慌,有条不紊。对于买方来说,只是支付了一部分货款,有余款未付,对于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诸如商品的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仍可以掌握一部分主动权。等出口方将货物运出后,取得的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并不是采用快邮方式直接寄到客户。因为如果此时将提单寄出了,其实也就放弃了对货物的控制权,余款的收回就成了悬念。因此,出口方通常采用银行托收方式来收取货物的余款。
卖方将海运提单及其它装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再由托收银行向进口地银行代收余款。依据国际惯例,进口地银行(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包括“物权凭证”的提单),如果采用托收项下的“见单即期付款”方式(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代收行在买方不付清汇票金额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放单给进口商的。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提单仍在银行,货权依然属于出口方。一旦因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或其它因素而节外生枝,出口方已经有了“不少于来回运费的定金”在手,还可以将货物转售他人,或者运回。
可以说,采用这种托收与押金相辅相成的结汇办法,卖方的收汇风险系数相对减少。因为对于出口商,无论从安全收汇,还是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说,有了定金和银行托收货款的两道屏障,不至于出现采用单纯托收结算方式时的被动局面。
对于进口方而言,只是支付了一部分定金,仍有余款未付,避免了“前T/T”结算方式的贸易风险,可以减少部分银行利息的损失。同时,由于余款是“货到付款”的支付形式,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对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争议,仍处于主动地位。
争议方式慎选
争议较大的几种结算方式,一是出口商在收到买方定金之后,就开工生产,当货物出运后,直接将提单用快邮方式寄给对方。此做法对于出口商不利,因为在余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下,就将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转移给对方。如果双方出现了争议,或者出现了市场波动、客户资金周转、产品质量,甚至对方的诚信等问题,往往就造成了后续收款的障碍。
另一种结算方式,是在出口贸易上单纯采取托收结算办法。众所周知,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汇办法。货款能否按时足额收回,完全取决于对方的诚信。如果出现诸如“次贷危机”这样的金融风险,如前文所述的“国际老赖”情况就有可能发生,必须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此外,如果交易采用的是“非海洋运输”方式,可能产生的收汇风险也不容忽视,因为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不是“物权凭证”。航空运单与铁路运单等必须做成“记名抬头”,买方以承运人的到货通知书提取货物。采用非海洋运输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一定程度上已经放弃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使采用有收汇保障的信用证结算办法,当对方出现诸如金融危机时,仍可以在单据中寻找所谓“岔错”,用“合理”的方式拒付货款。实务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