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销售制度管理范文

销售制度管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销售制度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销售制度管理

第1篇:销售制度管理范文

第二条:企划部负责制定促销方案的详细工作规程和细则,监督按程序作业。负责销售促进的全程跟进工作,包括物品的购置,物品的运输,方案的执行,方案的临时调整,人员的安排,物品的发放与管理,效果的评估,销售促进的总结。

第三条:企划部统一管理公司产品市场促销工作,各区域市场负责单个市场促销活动的组织、实施,整理评估促销效果,提出初步促销工作总结,企划部汇兑并撰写市场促销工作报告,供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企划部应确保公司存有备用促销方案及促销品,以应对市场竞争的需要。

第四条:企划部促销文员根据市场动态及时制定促销方案及具体实施办法,协助区域市场开展促销活动,整理、评估促销效果,总结经验及资料的分类建档,协调各区域及本部门促销相关事务和传递工作。每季度以书面报告形式呈报上季度促销工作总结及下季度促销活动安排。

第五条:企划部广告文员负责促销有关的市场广告方案及制作工作。企划部信息文员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提出开展促销活动的建议。

第六条:各区域经理负责具体组织该区域市场促销活动,培训促销员,维护客情关系,收集、整理活动基础数据,提出初步效果评估报告。根据本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促销建议及促销活动申请。

第七条:企划部经理负责公司整体市场促销活动的指导,协调相关业务并对相关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2篇:销售制度管理范文

培,即培养;训,即训练。市场培训就是对市场销售人员从知识、技能和态度三个方面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培养和训练。本制度的制订,旨在使市场部的销售培训工作能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为长富集团公司开拓市场、强化市场管理功能,培养和训练一支有较强战斗力的销售队伍提供保证。从本制度执行生效之日起,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执行,形成有长富特色的培训文化,从而把培训和销售工作做得更好。

一培训计划制度

1.1每年要根据公司的方针目标,由市场部培训人员制订与年度营销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长期、中期和短期培训计划。

1.2长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个财务年度,计划中需明确各季度参加培训的对象、人数,全年培训课程的设置,时间安排,以便各岗位年前调配人员,经费预算。

1.3中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季度(三个月),该计划是建立在长期计划的基础上分解计划,根据年度计划执行的实际进展情况制定,允许对长期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或修正。

1.4短期计划时间跨度为一个月,该计划是进一步对中期计划的分解执行计划,内容应包括具体计划执行人,监督考核人,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及其选择条件,课程设置和培训方式,以及培训经费的详细预算。

1.5培训计划应履行申报、审核、审批程序。长期计划应由市场部申报行政部制定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审批执行;中期计划由部门经理审核,报分管副总审批执行;短期计划由部门经理审核、审批执行。

二.培训时间保证制度

2.1公司各营销岗位每年都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根据不同的岗位而确定;并把公司员工的培训时间落实情况与个人薪酬、职务升迁挂钩,把经销商的时间落实情况与公司对他们的各项支持力度挂钩。

2.2经销网点的销售人员与各供奶中心送奶员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个小时;各供奶中心工作人员、业务员不得少于8个小时;总经销商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3公司业务主管接受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新进业务人员要接受为期7天的系统岗前培训。

2.4部门经理接受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2.5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三.培训签到制度

3.1培训需执行签到制度,每次培训提前5分钟进行签到。

3.2培训签到表作为受培训对象考核的一项依据,建档保存。

3.3凡在培训课程结束前10分钟离开培训现场的,此次签到视为无效。

四.培训考评制度

4.1每次培训结束后,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接受培训考评,考评可采取口试、笔试或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考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给出。

4.2培训教师和培训课程也必须接受考评,考评可采用综合测评、调查问卷等形式。考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给出。

4.3对总经销商建立单独培训考评体系,根据经销商对培训工作的配合程度如网点召集率、考核合格率、对培训制度的执行程度等多个方面综合打分,划分4个等级,即A、B、C、D,每个等级再以“+、++、-、--”4个梯度加以区分。

4.4考评结果将予以公布,每次接受培训的情况将作为提供网点扶持力度、经销商支持政策或个人工资晋级、职务升迁调整的客观依据,建档保存。

五、培训奖惩制度

5.1培训奖惩是根据对培训时间保证制度、签到制度和考评制度的执行结果而制订的相关制度。启用上述任何一个制度,都适用本制度。

5.2公司员工培训时间得不到保证的,需在下一期的新员工培训中参加;如有三次不参加培训者,取消接受培训的资格。

5.3总经销商级别为A级,享受公司的特别待遇,所有促销活动支持和广告投放优先,由公司组织的各项促销活动,需总经销出资的费用公司承担80%;B级经销商在享受待遇上仅次于A级经销商,需总经销出资的活动费用公司承担70%;C级经销商享受一般待遇,促销支持力度次于B级经销商,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50%;D级经销商不享受待遇,在本此培训结束后的3个月内公司不提供任何支持,一年内所有活动费用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5.4培训成绩优异的员工可在工资晋级、升迁方面优先,每次培训成绩在前三名者,可进入公司“人才蓄备库”,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每次培训成绩排在后三名者,给出黄牌警告,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中累计三次黄牌,给出红色警告,列为淘汰、调整对象;培训不及格者,需参加下一轮培训,三轮培训不及格者,给出红色特别严重警告,列为淘汰、调整对象;

六、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6.1在每次培训结束后,所有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记录和考评资料等,都应由市场部行政管理员分类建档保存;重要档案资料应交公司行政部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3篇:销售制度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采伐林木(包括竹子,下同),销售、运输木材(包括竹材,下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林业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

第四条林木实行限额采伐。限额的范围,包括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立木蓄积量的总额。

第五条把国营林场、农场、厂矿、铁路、公路、城镇等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市)为单位,按照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省林业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农民自留山经划定为自用的薪炭林除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上年度超计划采伐的,应当在当年计划中扣除。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和主伐方式,按照《采伐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其它林木的采伐及作业要求,按照《采伐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报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申报时,除持有林木权属证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外,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营林场和一千五百亩以上的集体林场,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驻豫部队除提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责任山林木或承包的集体林木(须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同意),提交包括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遇有抢险或其他紧急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林木所有单位或个人应持组织抢险单位的证明,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照《森林法》第二十八条、《实行细则》第十九条和《采伐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各大、中型河道、水库的堤岸防护林、黄河故道防护林、宛东防护林的抚育伐、更新伐,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田林网、农林间作及半亩以下竹林采伐,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一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接到采伐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证件,并核对采伐检查验收档案。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林木权属有争议以及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审批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株数、树种、采伐方式等实施采伐作业。

所有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按照《采伐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监伐工作,由护林员或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确定的人员负责。对不符合规定采伐的,监伐人员有权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采伐结束后,监伐人员应注销其《林木采伐许可证》,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采伐、更新造林结果应登记造册,并定期汇总,逐级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控制采伐消耗。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木材销售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买卖木材,必须在指定的木材交易场所进行。

所有木材交易场所,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林业部门所属的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可以到林区直接收购或与农村基层木材生产组织联合经营木材。其他确需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数量收购。

第十七条经营木材及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书面提出包括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自有资金等内容的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八条上市出售木材,须持下列销售证明:

(一)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材,应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同时,办理自产材销售证,凭证上市。

(二)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本县(市)的木材,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木材交易发票;经销外县(市)木材或外省计划外的木材,持木材运输证,到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领取购进材销售证,凭证上市。

(三)农村居民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木材,应由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凭证明上市。

禁止无证木材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木材。

第十九条木材交易场所应配有检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木材检尺标准进行检尺,并出具检尺码单。

第二十条木材买卖成交后,由木材交易场所管理人员开具木材交易发票,并分别加盖“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同时收回销售证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计划内木材的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木材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或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下列运输证件:

(一)运输出县(市)境的,凭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二)运输出省的,凭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起运地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须加盖“河南省林业厅木材运输管理专用章”)。

(三)运输国家计划内木材,凭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

(四)运输从外省购进或途经我省的木材,凭起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件或与运输证件不符的木材。

运输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免办木材运输证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应分别持下列证明:

(一)从木材交易场所购买的木材或半成品,应持盖有“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的木材交易发票。

(二)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业经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农村居民自伐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木材,持村民委员会证明;

(四)火车运输的木材,到站转运时,持铁路货运单。

第二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真审查,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山区县、平原多林县、省边缘县需要单独设立木材检查站的,须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选配木材检查员。

木材检查员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名,经市、地林业主管部门考核签署意见,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木材检查员证》和标志。

第二十七条木材检查员负责木材运输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查工作,检查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检查证件。

木材承运人应接受木材检查员的检查。但对无标志、无检查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宣传、执行《森林法》、《实施细则》、《采伐办法》及本办法,成效显著的。

(二)保护林木,制止违法采伐、销售、运输,事迹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贡献较大的。

(四)林政管理人员(包括护林员、木材检查员),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所在单位领导、当地政府(包括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林政管理人员不阻止,不报告,纵容包庇的。

(二)伪造、倒卖木材销售证件,从中牟利的。

(三)运输木材无运输证件或实物与运输证件不符,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阻碍林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殴打林政管理人员的。

(五)冒充林政管理人员,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或,索贿受贿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盗伐、滥伐森林、林木,超过年采伐限额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伪造、倒卖采伐、运输证件,不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分别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追缴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及核收的赔偿损失,应返还林木所有者。

第4篇:销售制度管理范文

关键词:管理扁平化;大区经理制;管理层级

中图分类号:F71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12-0038-04

新世纪以来,传统“高耸”的“金字塔”式科层制组织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展的需要,企业组织管理层级的扁平化变革趋势势不可挡。学术界在扁平化管理模式方面的研究颇多,但很少有企业具体职能管理层级的实践性、应用性扁平化模式研究。销售管理层级制度,作为企业最为重要的职能管理制度之一,研究如何缩减其中的销售管理层级,增加销售管理幅度,提升销售组织制度效率,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传统的销售管理层级,遵循了以前的金字塔式科层管理原则,一般为销售总监―大区经理―省区经理―区县经理―销售员,共五层。本文以其中的大区经理制为例,来阐述缩减销售管理层级、变革销售组织制度的必要性,并创新归纳总结出管理扁平化趋势下的销售组织层级制度构架的三大演变模式。

一、大区经理制介绍

大区经理制,即大区(销售)经理全面负责管理所辖大区的销售管理层级制度,在宝洁、雀巢、诺基亚、IBM等欧美大公司销售系统内广泛推行。近年来,伴随着外企职业经理人的“空降”,伴随着西方“管理制度”文化在中国的流行,许多国内企业为适应“国际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趋势,也纷纷实施大区经理制。

实施大区经理制的企业背景迥异,概括起来有以下共性:

1. 销售大区划分:大区经理制适用于做全国市场的企业,一般公司设华东、华南、华中、华北、东北、西南和西北七个大区中心,每个大区辖若干个省市办事处(或业务部、分公司)。实务中,西北因消费力有限一般与西南(或华北)大区合并;浙江、江苏和广东三省因市场规模较大往往划分为独立大区,如浙江大区辖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办事处;江苏辖苏南、南京和苏北办事处等。

2. 销售管理层级:大区经理处于销售管理层级的高层,上向销售总监汇报,下管辖省区经理。大区经理对下辖省区的销售额和费用指标负责,是真正的大区销售总司令。公司总部的销售(sales)政策必须通过大区经理层级分解、执行和落实,但大区经理一般不负责市场策划推广(marketing)、品牌建设工作。

3. 大区预算制:大区经理制的本质特征是销售预算大区中心制,实施大区经理制企业的前提是公司总部全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有关年度 / 月度的销售额计划、销售费用预算下达到大区经理一级,在预算计划内,大区经理在所辖省区内拥有全面的销售资源(人、财、物)配置权,是名副其实的“封疆大臣”。

4. 大区经理主要权职:作为所辖省区的最高销售长官,有销量规划(预估和分解销售指标),人员配置(增减员、区域调动、晋升、降职和辞退等权限),销售费用配置等职权,作为管理者本身所拥有的指挥、控制和监督等职责,作为领导者所必须的人员激励、培训等职责。

大区经理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因为有管理层级分明、销售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等诸多优点,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事因时移,过去成功的经验可能成为发展中的枷锁,过去可行的管理层级不等于现在就一定是合理的。伴随管理扁平化趋势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市场竞争环境的剧烈变化,传统的大区经理制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假设条件。在销售总监―大区经理―省区经理―区县经理―销售员的五大类销售管理层级中,最需要变革的是大区经理层级。

二、变革大区经理制的必要性

(一)管理扁平化的组织变革背景下,缩减销售管理层级乃大势所趋

销售管理层级过多带来以下弊端:销售费用居高不下;信息沟通不畅,多一层级,管理信息就多一层扭曲;管理层决策速度缓慢且容易出错。管理层级如穿衣服,多一个管理层级就多穿一件衣服,等穿到四五件衣服的时候,人体已经基本与外界的气温隔绝,感觉不到外界气温的变化。商场如战场,信息万变,销售系统对外部“气温”的感应应该更加敏感,可是,当企业营销高层要将决策信息经过四五层才到前方一线销售人员时,当一线人员的销售报告、竞争信息经过四五层可能的扭曲最后到达高层决策者时,已经失去了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销售扁平化管理有节约销售费用、信息通畅、反应灵敏、决策高效、执行力强等优点,已经被一些与时共进、注重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卓越企业所重视,大象也必须能够跳舞。在销售管理的各个层级之中,因为大区经理存在的技术环境变化以及其职责的可替代性等原因,此管理层级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弱,越来越呈弊大于利之趋势。

(二)电子信息、通讯技术和交通运输的高速发展,为扩展销售管理幅度提供了“软件”、“硬件”技术和环境保障

实施大区经理制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是:销售人员分布在全国各地,远程沟通、指挥、协调、控制非常不便,市场决策、制度管理难度远大于办公室内管理。新世纪以来,远程信息获取、远程指挥沟通、远程出差,这三大制约延展销售管理幅度的障碍在逐渐消除。计算机、互联网的普及,企业ERP、CRM商务软件的广泛应用,远程获取即时的销售和市场信息易如反掌。远程指挥、协调、沟通的手段:移动电话、EMAIL、短信、QQ、MSN等,使远程沟通便利性和经济性已经大大提高。越来越快捷的航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幅节约了销售管理者的出差时间成本。

信息通讯科技的一日千里,大大地提高了办事决策效率,销售管理者可以控制更大的范围、更多的下属,减少销售管理层次和扩大管理幅度就显得更加迫切。

在传统管理学理论里,标准的管理幅度是6 ~ 8人,显然传统的大区经理制也遵循了这一原则。但我们必须探究传统理论的背景假设,管理幅度6 ~ 8人的经验总结发生在半世纪前没有计算机、没有互联网、没有移动通讯、连固定电话也没有普及的年代里。如今通讯技术给社会带来了巨变,管理者的管理幅度必然大幅度提高,无论是杰克・韦尔奇所直辖的40 ~ 50名高管,还是国内许多新兴公司销售总监直辖20 ~ 30名省区经理,都顺应了信息社会发展的潮流。

(三)大区经理本身职能可由销售总监或省区经理所代替

作为高级别的销售管理人员,大区经理必须有一定水准的销售技能和管理技能,但是这些技能并不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事实上,在许多公司的销售体系中,销售总监、大区经理和省区经理这三大管理层级虽然人数众多,但职责和技能要求几乎相同,不同的仅仅在辖区范围、管理层级和薪酬等方面。下面列举的欧莱雅案例(见表1),在业内非常普遍。

仔细比较一下,欧莱雅大区经理仅仅比区域经理多了一项管理零售业务经理职责,在角色认知、业务发展和销售队伍发展等多方面的职责都一模一样。

现实中,大区经理与省区经理,都是企业中高层销售管理人员,许多职责往往可以相互代替。如果大区经理业务能力强,并尽心尽力,管理风格习惯于命令式,则省区经理沦落为高级业务员;相反,如果省区经理能力足够强,不需要上级太多的管理指导,则大区经理的岗位也往往形同虚设。许多销售人员认为,大区经理是典型的“位高权重责任轻,睡觉睡到自然醒,只拿高薪不操心”职位,是公司对业务优秀省区经理的犒劳,更是基层销售人员可能长期追求的理想职位。

大区经理职责的替代性很强,无论是销售管理还是团队建设,几乎没有一样职责不可以被销售总监或省区经理所代替(见表2)。

(四)大区经理制不适应深度营销的潮流

在中国二元制社会里,为抢占近70%人口的农村消费市场,开展深度营销成为营销业内人士的共识。深度营销要求营销组织下沉到县市、乡镇一级,以县市甚至乡镇为基点展开各项营销工作。如果继续实施大区经理制,企业的销售管理层次从总部―大区―省区―地区―县市―乡镇长达六级,这样的组织管理构架显然无法适应深度营销精耕细作、重心下移、快速反应的要求。

目前普遍实施大区经理制的欧美企业,其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虽然其中的宝洁、欧莱雅等公司管理高层多次希望将销售网络延展到农村乡镇,但是因为销售管理构架的不匹配,这些公司的“上山下乡”行动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要占领中国广袤的农村乡镇市场,企业若痛下决心实施真正的深度营销,就应该变革现有的销售管理体制,取消大区经理制,管理组织重心下移,以省区甚至是地市为销售管理中心开展运作。

三、扁平化管理趋势下的大区经理制未来演变模式

现代信息社会,扁平化管理组织构架趋势下,传统大区经理制亟需变革。但变革的阻力不小:裁减大区经理甚至更高层级销售管理人员,必然受到这些既得利益阶层的强烈抵制。技术和竞争环境的演变犹如“温水煮青蛙”,管理决策高层也未必认识到变革大区经理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除了企业产品品类众多,销售管理事务众多,竞争环境不甚激烈,市场地位稳固,顾客集中在大城市,毛利高不在乎成本控制的极特殊企业外,多数已经实施大区经理制的企业应该到了变革甚至遗弃大区经理制的时候。

涉及大区经理层级的销售管理层级制度变革,有以下三类未来演变模式。

(一)大区营销经理制模式

基于大区(销售)经理制的现实,保留大区经理层级,给予大区经理更多的职责。大区经理不仅是sales-manager,也是marketing-manager,大区经理是大区的销售总司令还是大区的营销策划总司令,是真正掌握所在大区产品及品牌命运的一线指挥官。大区经理不仅对销售额、销售费用负责还要对市场推广、品牌建设负责。在大区经理层级下面设省区销售经理、市场策划经理、运营经理、客户服务经理等。原来的省区经理及区县经理两个管理层级合并为一级,即每个大区营销经理辖10 ~ 20名省区经理,省区经理直辖基层销售人员。公司总部必须将营销决策中心前移至大区一级,总部的市场策划部门、客户服务部门则必须相应放权,相关职能管理人员相应裁减。下属省区的相关市场策划、仓储运营等职责上收至大区一级,下属省区只负责产品推销、客户维护等纯销售职责。

此模式优点:扩充了原大区(销售)经理的职责权限,提升了销售管理阶层的工作积极性;市场推广等营销决策以大区为中心展开,与总部集中决策比较,市场反应速度明显加快;在全国设5 ~ 10个大区营销管理中心,充分考虑了我国各区域市场环境的共性和个性,也考虑到了集权管理和分权管理的平衡艺术;裁减总部和下属省区的部分相关职能行政事务人员,能适当降低总体营销和行政办公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此模式缺点:具有销售、市场策划和综合管理才能的三合一高级大区营销经理的人选比较难寻,社会上许多大区经理的销售和管理技能不错,但是市场策划和分析技能比较有限;此模式强化了大区经理的职能权限,必然以缩减总部和省区经理的职能权限为代价,不适用于竞争非常激烈、市场变化快的行业,而且能够采用此模式的企业和行业比较有限;此模式没有压缩销售管理层次,没有进行手术式的扁平化销售管理变革,只是对原“金字塔”式科层管理结构的适当改良。

(二)省区营销经理制模式

压缩淘汰大区经理销售管理层级,企业总部营销总监直辖数十名省区营销经理,真正扁平化营销管理。企业以各省区为中心展开系统营销运作,营销决策高度放权,各省区经理是所在省区的营销总司令,全面负责所在省区的销售、市场策划推广、人员管理、费用预算。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提供市场运营指导原则、标准广告CF片、标准文本等,但具体的策划执行完全依赖于所在省区。采用此模式的知名成功企业较多,如可口可乐、康师傅等,这些企业在中国有数十家合资伙伴或独资经营,每家企业市场区域限定在一两个省市内,这些区域企业的营销总监实际上承担着省区营销经理的职责使命。国内本土企业中,美的、娃哈哈等知名企业一直没有实施大区经理制,企业特别重视销售的扁平化管理,普遍实施省区营销经理制,这是本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模式优点:无大区经理层级,销售组织真正扁平化,市场反应和决策速度极快,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强;省区经理―地县销售经理―县/乡镇销售人员,三级市场管理,真正将销售网络下沉到县城及乡镇,精耕细作农村市场,适应剧烈竞争环境下企业深度营销的要求;充分考虑各个省区的特殊性,在具体省区内可量身定做产品销售策略和市场推广策略,具体区域市场策略明显比总部或大区决策更适用、更有效。

此模式缺点:企业总部直辖数十名省区经理,这对营销总监的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能力是巨大的挑战(实务中,营销总监会配置数名助理来分担监督控制之职能);数十名省区经理,都是独挡一面的营销总经理,不仅自己懂销售、营销策划还要管理数十名地县经理,这样的人才比较稀缺,内部培养和外部空降均非易事;这是高度放权的销售组织构架,一旦省区营销经理任用不当或心存异心(如集体跳槽),整个省区的产品销量和品牌损失不菲。

(三)省区销售经理制模式

压缩大区经理层级,销售总监直辖数十名省区销售经理,每名销售经理辖数十名地县经理。销售管理层级制度类似省区营销经理制模式,不同的是省区销售经理只有产品销售、货款回笼等销售(sales)职责权限,没有市场策划、品牌建设等市场推广职责。销售经理与营销经理仅一字之差,职责不到营销经理的一半,只承担销售执行和管理下属地县销售经理之功能。有关市场策划、品牌建设传播等职责全部集权于企业总部职能部门。国内一些追求组织结构精简,崇尚总部集权管理,各地市场环境差异不大,市场策划方案能够全国通用的企业比较适用于此省区销售经理制模式。

此模式优点:各地销售管理组织结构精简,销售职能简单,管理层级少,管理幅度大,总部决策效率高、控制力强,区域销售执行力强;只要求省区经理有专业销售及团队管理能力,这样的人才比较好找;市场推广及传播方案由总部负责,全国一步棋,资源聚焦,执行不走样,有利于全国性统一品牌的建设。

此模式缺点:总部集权管理,各个销售经理市场决策权限有限,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低;市场方案全国一个模板,不考虑区域市场竞争环境的差异性,市场推广方案的适用性、有效性降低,对总部市场策划职能部门的挑战极大;区域市场的竞争反应灵敏度低,市场决策效率低,容易贻误商机,

因手机通讯、互联网、计算机等科技进步带来的销售层级管理扁平化变革不可阻挡,以上笔者归纳出的三大销售管理层级制度演变模式(相互区别见表3),虽各有利弊,但总体上优于传统的大区(销售)经理制,代表着销售管理层级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孙志宏.市场营销组织设计[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15-20.

第5篇:销售制度管理范文

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6篇:销售制度管理范文

第二条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7篇:销售制度管理范文

然而,高校目前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尚不能适应知识产权快速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方面,除少数的重点高校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机构外,大部分高校还没有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从总体上看,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缺乏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当务之急是高校要从制度创新入手尽快制订、完善与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相适应的学校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研究知识产权开发战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创新模式及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

建立科研选题立项审批制度

长期以来,高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善于利用专利信息,专利意识比较淡薄,通常对立项研究课题很少从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高度上来选题。这样必然造成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及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现象,有的甚至还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应从制度创新入手,制订、完善科研选题立项审批制度。教师、科研人员从科研课题的立项研究的开始,就要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为目标,做好专利文献的检索、查新和预测研究,借助专利信息对待立项研究课题的过去和现状进行比较和分析,摸清国内外,前人和他人所做过的探索和进度以及存在的难点和问题。这样,通过所选课题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分析,决定其是否有进行研究的可能与必要。这种选题立项审批制度的建立。不仅能使教师、科研人员在选题立项初期就对待立项课题的研究思路、难点和解决的途径等做到心中有数,还能站在他人的肩膀上,高起点进行课题研究。课题组或科研人员在确定科研项目后要向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报告审批,科研选题立项审批机构要对科研课题把关,这样就可以避免无意义的低水平重复研究,充分利用已有的智慧成果进行技术创新。这样,既能大大缩短研究时间,又能节约研究经费,还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健全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

科研课题按计划或合同完成研究内容以后,就进入了科技成果的管理范畴。为保护高校合法权益,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应从制度创新入手,制订、完善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应规定课题组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对其研究成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以便主管部门了解掌握成果情况。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同时又有市场需求,或具有潜在的市场应用前景的创新理论或研究成果,应要求和鼓励课题组先申请知识产权,后进行成果鉴定和。

对未申请专利保护的科技成果,制度应规定将其纳入技术秘密的保护范畴,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和科技保密条例进行管理。制度应规定完成职务科研成果后,课题组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及时归档,并制定整理归档的程序和考核办法、责任机构以及违反制度的责任。

完善技术保密审查制度

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的保密法规,按照本单位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由主管校长直接领导下的保密机构,统管全校的保密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保密审查制度。对技术秘密的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机构进行规定,规定科技成果参加国内外展览,或以其他形式公开之前的保密审查制度;确定学校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保密责任。确保做到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并使其保密责任真正落实到科研课题组、研究室和实验室以及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个人身上,全校上下形成一个技术保密的网络。有效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严格科技合作监察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高校参与或独立创办知识密集型高科技企业,已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高校除了要为社会提供教育和研究服务外,还承担着“创造和转移适合于新型工业核心的高新技术”的第三种任务。对高校的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在进行权利转让许可贸易时,或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八股以及与社会各界进行各种科技合作研究开发时,应有制度明确学校的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上述科技活动的监察和管理,了解、掌握从谈判、签约到履行合同的全过程。对于一些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制度还应规定,高校除了安排专业人员,主管领导参与外,科技主管部门要有精通知识产权业务的人员参加。改变目前合作洽谈、签约、履行合同由专业人员一手操作的做法,确保高校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实行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大学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完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随着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而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高校进一步加快了人才分流、成果转化、迈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步伐,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大量涌现,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也越来越多,无形资产的价值、成熟度以及市场前景如何,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将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而重要作用。因此,高校从制度创新入手,制订、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制度确很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清晰、准确地界定和评估,是防止高校无形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科学合理地体现科技成果的价值,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知识产权发生转移时,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科学公正地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确保学校权益不受损失,可以改变目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对知识产权随意作价的现象。同时,还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申请与放弃的审查审批制度,对高校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放弃均应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而使高校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制度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落实知识产权绩效考评制度

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高校对,科技成果奖比较重视,教师、科技人员的晋级、升职乃至津贴主要以论文、奖项为主要依据,而知识产权成果(如专利、软件等)所占比重较小,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而高校内部实行的科研课题与经费分配制度、奖惩考核制度大多着眼于当前,缺少长其目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转让的制度。为了促进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高校应在群体目标考核和教师、科技人员职称的晋升、考核、岗位聘任等方面,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考评制度。将专利列入科研工作考核体系,把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创造的经

济效益与职称晋升挂钩。制订积极的激励政策,对专利申请、授权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对转移成功的技术成果,学校给予发明人报酬等。加大对发明人的激励力度,体现“谁发明,谁受益”的激励原则,区分奖励和报酬的不同目的,确保激励政策既有推动作用又有可操作性。使激励制度成为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的产业化的有效措施。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制度

当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的流动不断加快,而人是技术最有效的活载体,人才流动就可能引起技术的流失。高校作为各类人才的“聚宝盆”,因人才流动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流失,更是触目惊心。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存在将在校完成的科技成果在离校后再申请专利而占为已有;也有将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对外转让技术以及将计算机软件作为非职务作品进行登记甚至出售等现象。人才流动造成技术随人走,成果向外流。造成智力成果流失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但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尽管高校都有科技成果的管理机构,但大多都是按行政权力划分的条块来管理的模式,部门间各行其是,相互脱节。教师、科技人员由人事处管,科研成果由科技处管,本科生、研究生的成果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处管等。高校管人事的不管成果,管成果的不管人事等。这种内部科技管理权力结构上的行政权力模式,造成了管理上的盲区和漏洞,形成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黑洞暗道”。而高校学生参与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分配也成为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渠道之一”。

第8篇:销售制度管理范文

(草案)

为更好维护XX家园交通秩序,规范车辆停放管理,维护相关业主权益,解决本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难管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问题,确保小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需要,特制定如下各项管理规定:

一、行驶规定

(一)禁止2.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公司车辆、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车辆除外);

(二)车辆进入管理范围后,请按XX邻里规约规定有序停放。

减速慢行,禁鸣喇叭;出租车经许可后才能进入,并严格履行临停车管理规定(临停车位按照车辆先到先停,停满为止执行)。

二、停放规定

(一)本小区地面车位仅限临时车辆停放,不设专用固定车位。

禁止车辆停放在消防登高路面,占用消防通道。由于占用通道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二)安全驾驶,文明停车。

禁止车辆在小区管理范围内乱停乱放、越线停车或占用通道及出口影响别人通行,一经发现后,将采取劝告、锁车、报警等相关措施,由此带来的费用全部由肇事车主承担;

(三)对于多次违反停车规则,经物业服务企业三次以上劝导仍不配合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删除该车车辆信息在小区内的自动识别信息,按外来车辆进行管理;

(四)车辆停放时,请按规定有序停放,关好门窗,拿走车内贵重物品;

(五)若车辆出现意外,请车主第一时间内报警或请物业服务中心代为报警,通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解决。

物业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提供线索;

(六)进入地面临停车辆车主,要爱护停车位(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路沿石等一切公共设施,不慎损坏照价赔偿,造成严重事故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进入地面临停车位停放车辆业主,停车时请注意场地卫生,禁止将车内垃圾、饮料瓶(罐)随手扔在停车位(场)边上;

(八)如有因不交纳相关费用或其他纠纷故意损坏道闸、欧打管理人员、封堵小区出入口等恶劣行为者,物业服务企业将有权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收费标准及规定

(一)临停车位实行区分收费制,业主车辆可选择一个车牌录入5元收费区,即2小时免费,超过2小时,收取5元,24小时内不重复收费,超过24小时累计重新计费;

业主可选择一个车牌录入10元收费区,即2小时免费,超过2小时,收取10元,24小时内不重复收费,超过24小时累计重新计费;访客车辆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收取5元/小时,24小时内60元封顶,超过24小时累计重新计费;业主家除去5元区、10元区剩下的车辆统一按照访客车辆计费。

类型

免费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A:业主车辆一个车(固定车牌)

2小时

停车2小时以上收取5元,24小时内不重复收费

B:业主车辆一个车(固定车牌)

2小时

停车2小时以上收取10元,24小时内不重复收费

业主车辆除A、B以外的车和访客车辆

0.5小时

停车0.5小时以上收费5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60元封顶。

(二)进入小区执行公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水电气工程车、网络通信工程车辆等)不予收费。

(三)进入地面停车位停放车辆应自行保险,本停车场只提供停车场地使用服务,对车辆之任何破坏、丢失等现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资金管理使用监督

(一)停车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停车费收益60%归全体业主所有,40%归物业服务企业;

(二)停车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按照《XX家园管理规约》规定使用;

(三)停车费收支情况按季度公示,张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

(四)停车费管理使用情况由业主共同负责监督。

第9篇:销售制度管理范文

【摘要】 目的观察杜氏理筋手法配合推罐治疗腰背肌筋膜炎的临床疗效。方法200例腰背肌筋膜炎患者,男130例,女70例;年龄21~75岁,平均45.39岁。治疗组132例采用杜氏理筋手法配合推罐治疗;对照组68例采用推罐治疗,2周后,分别观测两组患者疼痛、激痛点压痛及胸腰椎功能等指标并比较其临床疗效。结果两组患者疼痛、激痛点压痛及胸腰椎功能等指标的改善情况,差异均有显著性(P

【关键词】 手法;火罐;筋膜炎;病例对照研究

[Abstract]ObjectiveTo observe the clinical effects of treating lower back muscle fascitis by massage of Mr Du combined with cupping.Methods200 patients were involved with fascitis, including 130 males and 70 females, the average age was 45.39 years, from 21 to 75 years.They were respectively pided into trial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132 cases in trial group and 68 cases in control group.The patients in trial group were treated with massage of Mr Du combined with cupping.The patients in control group were treated with cupping.ResultsThe indexes which included paining, tenderness, the function of thoracic and lumbar spine were researched and the clinical effects were compared in the test.The result of statistical analysis demonstrated that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 of the clinical effects in two groups (P

[Key words]massage;cupping;fascitis;case-control studies

腰背肌筋膜炎是指由于外感风寒或劳损等原因,引起筋膜肌膜、韧带等软组织的一种非特异性变化疾病,又称腰背肌纤维组织炎,本病属于中医“伤筋”、“筋痹”范畴,属本虚标实之证。本病的发生多因久卧湿地、贪凉、受寒或劳累后身体汗出衣着湿冷致风寒湿邪侵袭,留滞肌肉筋膜,引起肌筋拘挛,筋络阻闭,气血运行不畅所致。本科自2006年1月—2011年11月收集本病患者200例,采用杜氏理筋手法配合推罐治疗132例,单纯推罐治疗68例,进行临床疗效比较,现将治疗结果总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组200例,来源于2006年1月—2011年11月期间就诊于本院骨科的腰背肌筋膜炎患者,所有病例均诊断明确,并排除其他疾患引起的腰背痛。其中,治疗组男82例,女50例;年龄21~75岁,平均45.18岁;患病部位:背部74例,腰部22例,腰背部36例;左侧27例,右侧32例,双侧73例;病程3天~5年,平均25.06个月。对照组男48例,女20例;年龄24~72岁,平均45.80岁;患病部位:背部35例,腰部13例,腰背部20例;左侧14例,右侧22例,双侧32例;病程6天~7年,平均31.71个月。两组患者治疗前年龄、性别、病例构成情况比较见表1,差异均无显著性(P>0.05或P>0.01),具有可比性。表1两组临床资料比较

1.2诊断标准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4年的《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1]进行诊断:(1)有外伤后治疗不当,劳损或外感风寒等病史;(2)多发于中老年人,好发于两肩胛之间,尤以体力劳动者多见;(3)背部酸痛、肌肉僵硬发板、有沉重感,疼痛常与天气变化有关,阴雨天及劳累后可使症状加重;(4)局部有固定压痛或压痛较为广泛,背部肌肉僵硬,沿竖脊肌走行方向常可触到条索状改变,腰背功能活动大多正常,X线检查无阳性征象。

1.3纳入标准(1)符合上述腰背肌筋膜炎诊断标准者;(2)年龄在21~75岁者;(3)患者自愿受试。

1.4排除标准(1)合并急性软组织损伤、颈(腰)椎病、肩周炎、风湿病或类风湿疾病;(2)1周内接受过与本病相关的中西药治疗者;(3)合并有心脑血管、肝、肾和造血系统等严重危及生命的原发性疾病以及精神病患者;(4)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治疗方法

2.1治疗组

2.1.1采用推罐治疗用苏红寻痛汀作为介质,取3号或4号罐口平滑之玻璃火罐(视患者胖瘦可适当调整大小,罐口一定要光滑),用闪火法将火罐吸附于激痛点处,采用深吸快移法(年轻体壮或肥胖患者)或浅吸快移法(年迈体虚患者),推罐时尽量拉长,点、线、面三者兼顾,点是刺激穴位,线是经脉循行线,面是患处皮部。最后,以激痛点为中心上下、左右大面积来回推动火罐至皮肤潮红或紫红为度,最后在脊柱两侧膀胱经循行线上分别上、下来回推动火罐2~3次,患处可出现紫红色或暗红色斑点,重者呈斑片状,触之略有阻碍感或隆突感,第1次有可能出现较多,2~3天后可自行消退,这种现象随病情减轻而逐渐减少。整个治疗时间约2~3min,推罐治疗结束后注意保暖,避免吹风受凉。每隔3~5日待罐斑消失后再重复治疗1次(若症状、体征完全消失者不再重复治疗),共治疗3次。每次拔罐后配合杜氏理筋手法治疗。

2.1.2杜氏理筋手法(1)揉法:脊柱正中揉双侧竖脊肌。(2)拿法:拿背棘突旁(斜方肌、竖脊肌、菱形肌、腰大肌);拿肩胛侧(斜角肌),拿肩井(斜方肌外缘)。(3)背部分筋:沿督脉分大椎至腰阳关(拨棘上韧带),沿棘旁分筋(分斜方肌、菱形肌),分颈侧筋(斜角肌)。(4)弹胸背筋:弹背筋,弹腋前后肌(胸大肌、背阔肌)。(5)点穴镇定:肩井、天宗、夹脊穴、肾俞等穴位,指端从前至后,沿督脉、夹脊穴叩击腰背部。共约15min,隔日1次,共治疗7次。

2.2对照组采用推罐治疗:推罐方法同上。

3治疗结果

3.1观测指标

3.1.1疼痛分级采用视觉模拟评分法(VAS)[2]判定患者疼痛强度:0级:静息时及活动时均无疼痛;Ⅰ级:静息时无疼痛,日常活动时轻微疼痛;Ⅱ级:静息时轻微疼痛,日常活动时疼痛加重;Ⅲ级:静息时或日常活动时疼痛剧烈。

3.1.2激痛点压痛分级激痛点压痛分级:0级:无压痛;Ⅰ级:压痛需用力;Ⅱ级:压痛无拒按;Ⅲ级:轻压即痛或拒按。

3.1.3胸腰椎功能分级胸腰椎功能分级:0级:功能无受限;Ⅰ级:胸椎或腰椎功能轻度受限;Ⅱ级:胸椎或腰椎功能中度受限;Ⅲ级:胸椎或腰椎功能重度受限。

3.1.4临床综合疗效评定标准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1]制定。治愈:疼痛消失,腰背部活动自如,劳累后无特殊症状,硬结或条索状物消失;显效:疼痛明显减轻,活动范围基本正常,劳累后稍有沉重感,硬结或条索状物明显缩小;有效:疼痛和活动功能较前有所改善,劳累后症状如前,但稍加休息后复感减轻,硬结或条索状物无明显变化;无效:经治疗症状及体征均无改善者。

3.2疗效评定结果

3.2.1统计处理方法所有试验数据均规范录入电脑,运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其进行计算、分析。具体方法为:性别、发病部位、临床疗效采用χ2检验;年龄、病程、组间差异采用t检验或t′检验(方差不齐);组内差异采用随机区组设计的方差分析,两均数比较采用LSD(Least Significant Difference Test)检验;显著性检验水准α=0.05或α=0.01,P取双侧值。

3.2.2治疗前疼痛、压痛及胸腰椎功能评价结果两组在治疗前分别进行疼痛分级、激痛点压痛分级及胸腰椎功能分级方面的评价,结果见表2,经统计学处理(P>0.05),差异无显著性。 表2两组治疗前疼痛、压痛及胸腰椎功能分级情况

3.2.3治疗后疼痛、压痛及胸腰椎功能分级情况两组在治疗后分别进行疼痛分级、激痛点压痛分级及胸腰椎功能分级方面的评价比较,结果见表3。治疗组无疼痛(0级)120例,无疼痛率90.91%;无压痛(0级)108例,无压痛率81.82%;胸腰椎功能受限者恢复124例,恢复率93.94%。对照组无疼痛(0级)35例,无疼痛率51.4%;无压痛(0级)38例,无压痛率55.89%;胸腰椎功能受限者恢复50例,恢复率73.53%。两组在缓解患者疼痛、激痛点压痛及改善胸腰椎功能方面比较均差异有显著性(P

3.2.4两组治疗后临床综合疗效比较

两组治疗后临床综合疗效比较见表4,参照上述临床综合疗效评定标准对两组临床综合疗效进行比较,数据采用χ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4讨论

腰背肌筋膜炎是因长期积累性劳损,使肌肉筋膜长期处于一种痉挛状态,使肌肉筋膜变性发生无菌性炎症;肌纤维组织在骨骼的附着点,《灵柩》称“尽筋”处,可称作筋结点,这里是引起劳损“筋痹”的重要部位,一旦经筋附着处反复损伤、粘连,形成条索结块,就必然阻滞经筋气血的运行,所以“寒”、“瘀”、“虚”是“筋痹”主要的病理特点[3]。临床上以散寒止痛、行气活血、祛风除湿、舒筋通络、补虚扶正为治疗原则。杜氏理筋手法是本院已故骨伤科专家杜自明先生经过多年的临床实践总结出的经验手法,在骨伤科软组织疾病应用广泛。通过手法治疗以疏通腰背部的经气,气顺则通,气至血行,气血畅行则疼痛缓解,达到“通则不痛”的目的。推罐疗法中的负压和温热作用,可使局部组织处于高供养低消耗状态,能刺激末梢神经兴奋,使局部的毛细血管扩张,有效改善组织营养,以利于受损神经和肌肉的修复与再生,形成神经肌肉功能恢复的良性刺激[4]。我们采用推罐疗法治疗腰背部肌筋膜炎正是基于其“寒”、“瘀”、“虚”的病理特点,首先以激痛点为中心作大面积上下、左右推罐治疗以散寒止痛、行气活血、祛风除湿、舒筋通络、松解粘连及缓解肌肉痉挛,最后在脊柱两侧循膀胱经作推罐结束治疗,以刺激十二脏腑之经气,调节机体功能失调,扶助正气,调节阴阳,抵御外邪,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另外,用苏红寻痛汀作介质,一则起作用,另则苏红寻痛汀具有疏通经络、活血止痛的作用可增强疗效。临床观察证实:行推罐治疗后,其临床症状可明显减轻,疗效显著。本疗法具有操作方法简单、安全,治疗时间及疗程短,疗效肯定,患者痛苦小,且无需辅助口服药物等治疗,避免了口服药物所致胃肠道刺激反应及肝、肾功损害等风险,应推荐作为腰背部肌筋膜炎的常规治疗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186.

2金建丰.游走罐结合悬灸治疗腰背肌筋膜炎49例.浙江中医杂志,2010,45(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