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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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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第1篇:道路交通安全论文范文

政府部门必须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要敢于创新交通安全治理,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发挥社会组织在交通安全方面作用,发动社会群众参与交通安全治理工作。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是人,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的好与坏,交通安全事故的多与少,通常取决于人们是否正确和自觉地遵循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能否养成安全的交通素养。要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的宣传中,始终贯穿百姓关注、群众参与的思想,选择切口小、贴近性强的宣传点,鼓励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或单位,如汽车生产和销售商、保险公司以及车友会、驾驶员协会等群众团体,以资金赞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明交通宣传实践活动,并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参与到交通安全宣传中来。“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设立和宣传,终极的目标就是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质。

首先,提高全民的文明意识。随着中国进入汽车时代,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意识、文明礼让意识迫在眉睫。其次,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全体参与者学习并且掌握交通法律条例、法规和各项交通安全教育知识,逐渐增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实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目的,自觉地保护好交通正常秩序。第三,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使全体交通参与者尽可能的认识交通安全中违法行为的巨大危害,在出行过程中改变旧的不良的交通习惯,逐渐更新和提升交通安全常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舆论关注发挥多种媒体的宣传作用

(一)广播电视等有声媒体。电视媒体应紧紧围绕活动主题推出专题节目,采取嘉宾访谈、分析典型案例、普及安全知识等方式,阐述汽车社会弘扬法治理念,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倡导、呼吁部门依法尽职,人人遵规守法,安全文明出行。重点选题包括:公安机关酒驾整治实践,实现了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环节有机衔接,为法治社会建设带来诸多启示。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如客货车、危化车“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的危害,重大交通事故依法追责等。

(二)报刊杂志等平面媒体。可以利用平面媒体的优势开辟专题、专栏、专版,刊登系列报道、评论文章。剖析交通安全宣传的重要性、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利用评论文章引起人们思考。要利用汽车杂志的受众定位目标准的特点,通过主题增刊、图文报道、专题文章等形式刊发相关报道,唤起汽车爱好者的关注,让其享受车辆的同时注意交通安全。

第2篇:道路交通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 评价方法;道路交通安全;安全评价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3-0060-03

一般情况下,研究道路交通工程工作者通常将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定义为一车一路一环境。交通环境、道路以及人和车之间互相影响,但是它们也从不同角度以及不同的方面发挥出不同的效用。[1]

在环境、道路、车与行人共同塑造出的安全系统当中,可以把车看作为客体,人则是行为主体。国内外的交通事故统计表明,有80%~90%的交通事故基本都是人为因素所致。不仅如此,行车安全也直接受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某些地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车辆不能完全适应交通环境导致的。所以说,在整个道路安全系统当中,交通安全占据的比重较大,同时,它也是一个值得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

1 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方法

就目前来说,国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评价方法有多种,例如:综合评价法、澳大利亚道路安全评价清单法、强度分析法、质量控制法相对事故率法、专家经验法和多元回归分析法等[2-5]。这些方法都是根据不同的理论、不同的知识,或者是从多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发展迅速,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和研究也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在此知识领域当中,学者们又将充实新的方法与知识。作者参考国内以及国外在道路交通安全评价这一问题的研究结果,将评价方法分为综合评价方法、基于速度评价、基于事故的评价和基于经验的评价等。

1.1 基于经验的评价

1)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指南的评价。最早提出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南的国家为澳大利亚,许多国家都采用了澳大利亚提出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南的方法与格式。我国也参照了澳大利亚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南的方法及思路,同时考虑了新疆地区道路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新疆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南,在我国,这种方法是解决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最为有效的方法。该评价指南指出:为受道路影响的人和道路用户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关措施解决问题的过程,是道路交通安全评价的主要目的。不仅如此,它已经成为国外大多数国家常采用的一种典型的评价方法。[2]

2)专家经验法。通常是说研究道路交通安全专家通过使用查阅资料以及结合历史经验等方式来对道路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协议,一般来说,采用这种方法发生随机性可能比较大,下列公式主要用于计算事故率系数:

K=K1×K2×…×Kn

在公式当中: K值为事故综合影响系数;

K1,K2,…Kn代表各个因素交通事故影响系数,主要是由事故统计及道路条件分析得出。

这种评价方式存在的不足为: K1,K2,…Kn实际上是不同道路不同区域事故率和标准路段这两者之间的比值。而标准路段除了受到道路安全环境的影响之外,还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标准路段的事故率也属于随机数,因此,不能以此来评价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所以说,和实际情况相比较,这种评价结果并不与之相符。[3]

1.2 基于事故的评价

1)相对事故率法。这种方式具有的可比性比较强,它是把相对事故率作为正确导向和指标,来比较并评价交通安全水平,其中当量死亡率、万车死亡率和亿车死亡率使用较为广泛,倘若针对交通安全水平这一问题,只应用事故率来进行评价,那么通常会产生片面假象,更严重的则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所以在评价交通安全水平问题时,只应用相对事故率法并不能得到比较明确且有效的结论; [3]

2)概率数理统计法。涵盖了事故率发以及事故绝对数等。事故率则是一个相对指标,是相对于正常情况或者是其他部分作比较,通常为确定平均情况或者是正常情况下发生事故的概率。同时将概率分布当做评价判断的前提,在此范围之内则为安全,超出即为危险。这种评价方式虽然简单方便,但是因为分析事故的原因太过简单,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道路之间存在的差别,所以,评价结果通常缺乏说服力与科学性。事故绝对数是指将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受伤人数、事故次数以及死亡人数作为第一评价标准,对道路目前的交通安全状况应用简单的数值大小进行判定;

3)强度分析法。在强度分析法当中较为常见的有亿车公里事故数和万车死亡数等一些简单指标,将相对参照数据引入在以上简单的指标当中,使各个道路指标之间变得紧密相连,更好的维护好交通环境,也使之存在的更加合理。强度分析法是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因素,把道路交通事故指标作为基础,从而获得的全新综合评判标准。目前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性能的评价与研究都依靠此项评判标准。

国内还有很多学者深入研究一些性能不同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标,与这些简单的指标存在的差异较大,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研究领域画上了浓重的一笔。举例说明:我国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院与国家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两者共同研究出的可以应用事故强度指标作为整个道路交通安全度的评价指标。

其公式为:

在以上公式当中:

L为换算道路里程数(单位为:km);

DC当量车辆数(单位为:辆);

P为事故强度;

DS为当量死亡人数(单位为:人);

以上公式可以说是强度分析法的主旨,强度分析法的主要特点为死亡数与亿车公里事故数两个指标,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道路之间,如果其他因素的差异值比较小,那么可比性良好。

1.3 基于速度的评价

1)速度比辅助法

速度比以通过交叉口的机动车行驶速度与相应路段上的区间车速的比值表示。即:

式中:RI-速度比;

V1-路口速度(km/h);

VH-区间车速(km/h)。

一般在交叉路口冲突点多,行车干扰大,车速低,甚至往往造成行车阻滞。因此,速度比能够表

征交叉口的行车秩序和安全管理状况。速度比是一项综合指标,并是一个无量纲的值,它与交通事故率法结合使用,使之更具有可比性。

2)速度一致性评价

速度一致性通常把速度当作交通以及道路等客观条件的表征,它主要把速度当作媒介,将公路分成平面交叉、若干个路段,之后预测它们的速度。一般来说,速度一致性有以下两个含义:①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相一致;②相邻路段运行速度相一致。[1]

我国交通部《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中,采用相邻路段的运行速度差ΔV来作为速度一致性的评价指标,其评价方法如上。

1.4 综合评价法

综合评价实践活动及理论研究发展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从最开始制定的功能系数评价法、综合指数评价法、评分方法和组合指标评价法变为AHP层次分析法、灰色系统评价法、多元统计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和ANN法、DEA法等,综合评价方法经过不断发展,更加多样化、多学科化、数字化、科学化和复杂化,逐渐变为当今一种边缘性科学技术。

1)现代综合评价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和八十年代之间,是科学评价方法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其中涵盖数据包络分析法、灰色关联度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和模糊评价法等实践性和理论性兼备的有效性研究;

2)综合评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常规综合评价方法不包括多元统计分析以及模糊数学等综合评价方法,同时在现实生活当中,常规综合评价方法的应用范围较为广泛。因为评价结果具有的动态可比性与稳定性都是其他方法不可比拟的,也规避了应用其他方法生成的权数产生重指标权数比较小或者是负值等不良状况,既方便利用其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和考核,还容易被人们接受与理解。

(1)数据包络分析法。美国运筹家查恩斯等学者在1978年将数学规划与凸分析作为应用工具,把相对效率要领及理论知识作为前提,创建了C2R模型和DEA模型。应用DEA法不仅能够深入分析各个决策的改进方向和有效原因,还能够对同一类型决策单元的相对有效性作出排序和评价,这样能够为决策者提供更加重要的信息;

(2)灰色关联度分析法。它是一种新型的系统分析技术,同时也是灰色系统评价的重要因子。主要是参照各个因素之间在发展过程当中的相异程度或者是相似性,来判断不同因素之间存在的关联程度,通过参考序列的关联度和计算交通安全的实际参数,综合评价不同区域之间的交通情况;

(3)模糊评价方法。这种评价方式在1956年开始蓬勃发展,创始人为控制学家L.A.Zadeh。模糊评价方法主要以数学为基本前提,不仅可以按照模糊评价集上数值需要遵循的最大隶属度原则对对象所归列的等级进行评定,还可以按照综合分值的大小来对评价对象进行排序与评价;

(4)主成分分析法。它是多元统计分析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借助于一个正交变换,将和分量有关联的原随机向量变为新的一种分量不存在关联的随机向量。把方差当做是信息量的测度,降维处理新随机向量,再塑造适当的价值函数之后,把目前的低维系统通过一系列的升级变成一维系统。

1.5 其他方法

1)交通冲突技术评价法。这种评价方式主要依靠道路交通判别标准以及相关测量方法,对交通冲突的发生过程和严重程度加以判定,同时应把交通安全评价方式应用在其中,整合成为一种新型非事故评价方式,跟传统的事故评价方法存在的差异较大,该技术能够有效并且快速的评价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防范措施以及安全现状等问题,规避了之前评价方法当中事故统计不完全、对道路交通安全了解不到位以及评价周期较长等缺陷,不仅如此,这种评价方式还可以广泛应用到道路交通系统的各个工作部门,同时,还大力提升了交通安全评价的正面形象与可信度;

2)依托吉林省交通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吉林大学李世武,杨志发等建立了高等级公路路侧景观对交通安全影响的综合评价方法,具有一定实用性。该方法利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将专家咨询和模糊一致矩阵评价方法相结合,建立了高等级公路全线路侧景观对交通安全影响的综合评价模型。通过对吉林省“安二”公路的实证研究,验证了其可行性和有效性。[8]

2 结论

以上叙述的内容是作者查阅大量国内外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研究成果以及历史文献资料整合而成。以下阐述的是道路环境安全的发展趋势以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1)应参照并且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评价方式,通过开展研讨大会,将理论高度上升到实践生活当中,而不是像传统一样一味的追求创新;

2)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以及研究工作,因为只要能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数据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准确性,那么才能确保定量化的研究具有实际意义;

3)一般来说,评价方法倘若较为单一,那么只能针对其中的某一个方面,并不能解释整个系统当中存在的所以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应使评价方法趋于多样化,在评价整个系统问题时,可以相互进行补充,共同解决系统产生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运通.道路交通安全指南[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2]沈斐敏,张荣贵.道路交通事故预测与预防[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3]中国公路学会《交通工程手册》编委会.交通工程手册[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4]洪秀敏.中国公路安全评价的现状与展望[J].公路,2007,8:170-172.

第3篇:道路交通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校园;交通安全;问题;对策

Abstract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the important places of inheriting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the nation cultivating socialist builders and successo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pen running mode and the expansion of the scale becomes more and more widening, the communication with society becomes more and more clos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ar ownership in China increasing, the campus traffic safety problem is particularly prominen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current college campus traffic characteristics and existing problems,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Campus; Traffic safety;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文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高校是传承社会文明,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场所。当下,我国共有普通高等院校2305所,在校本科生人数21446570人,研究生1404942人;另据2012年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目前的汽车保有量8500多万辆,居世界第二,私家车保有量达7206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73.2%,国家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不可避免地反映在高校汽车通行量的增加上[1]。校园内因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停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一、高校校园交通现状

1、高校校园交通出行特点

(1)高校校园出行时间、地点相对集中。以师生为主体的高校,校园内人员居住密集,学生上下课、教职工上下班以及用餐时段相对比较固定,校园每天早7:30-8:20,9:45-10:10,中午11:30-12:20,下午15:30-15:40,16:30-18:00,21:30-22:10等时段内,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场所周边的主要路口路段,常常形成校园交通高峰期,人流、车流的交织行使,致使学校校园交通形成“无序”的状态。

(2)停车时间相对集中。高校校园教学区多呈现白天人流、车流量大,停车位置紧缺;高校内职工宿舍区多呈现早晚车流量大,下班时间后停车位紧缺的现象。

2、校园车流量逐渐大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办说层次的不断提升,学校的各种培训、学术会议、国际交流活动的日益频繁,进校的人员及各类车辆急剧增多。根据北京海安停车公司对北京50所高校的调查显示,平均每所高校日进出校门的机动车高达2113辆、非机动车位3560辆、人员为11863人次[2]。加之,一些社会车辆穿行校园、进入高校内临时停车,以及施工车辆、电动车、自行车、行人等争道抢行、超速行驶、违章停车,对校园的交通安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给校园环境安全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3、高校道路狭窄,车辆乱停放

由于我国高校办学的历史较长,因受制于当时社会经济和交通的整体发展水平,在校园规划设计上缺少应有的停车场和交通设施,没有专用的、配套的地下停车场,且交叉路口较多。随着“城市居民全民学开车”,汽车已走入家庭的背景下,人员和车辆激增,导致校园泊车车位紧缺,迫使机动车辆随意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公共场所和道路,使原来狭窄的道路的通行能力大大降低,使得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已迫在眉睫。

4、校园交通设施设计滞后

由于目前有的学校校园仍保留学校建校初期的设计模式,校园道路相对较为狭窄,并且未划分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车道;有的高校在主要路口路段未设立交通信号灯;有的学校校园道路设施,交通标志还很不完善;部分高校校园道路在规划设计中,学校根据学校的自身情况自行设计校园内的交通标线、标识与公共道路还存在很大的差异。

5、校园交通安全无法可依,执法主体不明确

当前,高校校园是交通法规的真空区域,对于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权、车辆行使速度、交通违法处罚具体细则,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无法可依是各高校面临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公安机关据此认为校园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范畴。面对校园内车辆超速行使、逆行、乱停乱放,甚至无照在校园内驾驶等校内日趋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各高校仅依靠本校制定的校内机动车管理规定,由于高校保卫部门没有交通执法权,仅能对校内交通违法行为采取劝导,管理缺乏法律约束力,无法得到有效制止和管理。

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几点对策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3]。”学校应切实将交通安全纳入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围绕“关注交通、关爱生命”主题,充分借助和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站、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介载体,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演讲会以及征文活动等形式,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学习氛围。积极组织师生参与“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道路交通的公德意识,切实使师生将交通安全意识入心、入脑,时刻绷紧交通安全无小事这个弦。加强对校内教职工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积极开展对学校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操作规程的宣传学习,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和杜绝校园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尽早出台校园交通安全法规

早在2002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700余名代表提出了21份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议案[4]。至今我国还未出台一部校园安全法,在校园交通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笔者建议当务之急,是将交通法规的作用范围延伸到校园来,并尽早建立一部专门针对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明确校园内的交通执法主体,加强对校园内超速行驶、违法驾驶、违章停车的检查力度,使校园交通也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科学规划,设立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设立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是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高校应加大对校园交通安全在基础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应根据国家标准和校园交通实际需求,科学规划学校校内的停车场和机动车行车线路,合理布局校园现有道路上设立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减速带和交通指示标志;进一步的规范校园交通秩序、及时消除校园交通隐患,不断满足校园交通需求。

四、实施校园智能车辆管理

对于历史悠久的校园来说,交通压力越来越大,引进先进的车辆管理系统,能够有效的改变传统的校园交通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模糊的管理方式变成量化的管理内容,管理效果更加显著[5]。针对校园内交通出现的新情况,学校应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校门口、校园主要路口路段、交通事故多发区域、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探头、智能读卡器、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器等先进设备,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出入校园车辆采集信息分析、研究和总结,细化工作措施,堵塞漏洞,有效控制车辆,减少和避免校园交通事故发生。

总之,人的生命高于一切,高校交通安全是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校园法规,将校园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需要学校加大对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更需要社会公众和高校师生的积极参与,共同创造文明、安全、有序的交通秩序,合力打造平安和谐的教书育人环境。

【参考文献】

[1]刘艳华,中美高校校园交通管理比较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234.

[2]魏志编,平安校园建的实践与探索——北京高校保卫学会第十一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选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20.

[3]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 刘建、李想, 各种车辆进出高校屡屡引发交通事故——维护校园交通安全无“法”可依 [N] .法制日报,2013.2.22:004版.

第4篇:道路交通安全论文范文

“以民为本”和“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

――结合新交通法的争论说明“以人为本”怎样落实在制度建设中

中央提出以人为本之后,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关注。这是一种历史进步。但在理论界和社会上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一些需郑重申明为本文原创网站要澄清的认识。有人认为,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准还不是很高,提出以人为本有点为时过早;有人指出,以人为本具有人本主义的嫌疑;有人强调,以人为本就是以民为本的同义语,最好用以民为本代替以人为本。

一、什么是“以民为本”。

“以民为本”或者说“民本”思想,在不同历史时代是有不同含义的。在封建社会中,“以民为本”即“民本”,这里的“民”是与“君”相对的,有时“民”则是与“官”相对的。封建社会开明人士所说的“以民为本”,没有超出维护君权统治的范围。在现代社会中,使用“以民为本”的理念,或者用“民本位”提法,是有其特定含义的。我们目前的社会主义中所说的“民”一般也是与“官”相对的。所谓“民”就是人民群众,而“以民为本”或者“民本位”这样的表述是要说明,在我国社会中干部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以这样的原则来正确处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这里说是“民”,并不是指全体社会成员,而是指社会成员中的“人民”这一部分人。在目前我国社会中,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称之为“人民”的。一个人能不能称之为“人民”的一分子,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就是在目前我国社会中,“以民为本”与“以人为本”这两个提法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二、什么是“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包括:类存在意义上的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独立人格和个性的个人以及一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劳动者。以人为本中的“本”,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相对于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而言,它把人当作主体。在今天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人的依赖和物的依赖现象。所谓人的依赖,就是人对狭隘的“人情关系”和权力意志的依赖,人丧失其独立人格,成为依附性的人。物的依赖,就是人对金钱、物质财富和交换关系的依赖,人成为物的奴隶,成为只为物而存在的人,见物不见人。这两种人的存在方式阻碍人的健康发展,也对社会发展产生着消极影响。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强调人郑重申明-本文来自的主体性。当然,这里的主体,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责任的主体。第二,相对于人被边缘化而言,它把人看作一切事物的前提、最终的本质和根据。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人被边缘化的倾向,许多人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缺乏人的意识、人的观念和人的维度。其实,人是一切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又是一切事物的最终根据和本质。社会的发展,内在地要求明确把人理解为一切事物的根本和本质。第三,相对于把人作为手段而言,它把人作为目的。过去我们往往较多地关注人以外的世界,而对人本身的世界关注不够,认为人总是为人之外的某种东西而存在,而不是为自己而存在。社会发展进一步要求关注人的生活世界,关注人本身的生存和发展的命运。

所谓“以人为本”的本来意义就是以人为根本,就是以人为中心,因为人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马克思语)。今天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求人们更加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保护人的生命,保障人的幸福,促进人的发展,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政党来说,都是第一位的任务。“以人为本”,从其近代形成以来,本身一直包含着这样一个实质性内容,即不能把人仅仅看作是工具,更重要的是必须把人本身看作目的。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在任何场合中,都要把人作为人来对待。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尊重人”这个最基本的要求做起,对于提高我国社会的文明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三、“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

(一)“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是反映的主体的内涵不同。“人”和“民”这两个概念,“民”是人相对的、特殊的概念。作为一种社会主体,它是特指的,或者说“民”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大部分人。而“人”是个普遍性的概念,它是指任何一个现实的、有自然生命的、从事着实际活动的个人。这就是说,“以人为本”中的“人”没有社会身份、不分社会等级,没有“官”“民”区别,所以,“以人为本”理念中“人”这个主体,是指任何一个人而言的,是所有的人,它比“以民为本”更具包容性,外延更宽。

(二)“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是理论基础不同。“以人为本”是以人人平等的唯物史观为基础,它是唯物史观的一种价值取向。“以民为本”是以“君权神授”思想为其理论基础。现在提出并坚持“以人为本”从根本上摆脱了历史局限性,对于反对特权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极为重要的。

(三)“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是出发点不同。“以人为本”包含着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它意味着对任何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应给予合理的尊重;也意味着对人的活动所面临的对象,都应注入人性化的理念。“以民为本”维持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发展“民”的群体性,限制“民”的个性的道路,并以此为“民”建立生活原则和行为规范。

下面结合结合新交通法的争论说明“以人为本”怎样落实在制度建设中。

今年5月1日起,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连日来,全国许多城市都举办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的惩戒。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否定了“撞了白撞”,体现了对行人的充分尊重,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为了敦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相关处罚标准。

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将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些条文都充分体现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行驶的汽车驾乘人必须系安全带,否则罚款二百。守法的驾驶人将受到奖励。一年内没有违章,无累计积分的司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驾照的审验期。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员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北京青年报在评论新交通法行人通行为先这一原则时是这样写的:“《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立法体现。对行人在人行横道以及没有交通信号的情况下赋予优先通行权,主要是考虑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参与者,在我国人口众多,城市人口高度密集,目前大多城市还是以混合交通为主的交通现状下,行人作为弱势群体相对于机动车来讲,没有相应的保护设备和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行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将受到巨大威胁。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讲,相对于机动车的通行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则是更为重要的。”其实,更重要的是对生命和人格的尊重。

北京市在制定新交通法实施细则时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其意义深远,它标志着北京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政治参与、保证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对新交通法中大多数的规定是应该得到大家的肯定的。至于最敏感的是第76条,即有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方面的规定,还是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既然这次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为何还有如此之大的争议?我想,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积极的,是应该提倡的,但新交通法在这方面的处罚和责任判定,令车主们牢骚满腹。我们不应该以此来全面否定新交通法。但是,严格约束机动车不应该等于放任行人和非机动车,否则,交通法就真的成为机动车法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新交通法的实施还应有相应的宣传、教育相辅。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交通意识和综合素质,特别是提高行人和非机动车人员的交通意识,加强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目前,在我国只有司机学习交通规则,而行人、非机动车均不用学习,以至于他们成为交通法盲,经常违反交规。

二是建立真正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目前,保险公司实行“商业三者险”,即机动车有过错才赔偿,导致保险赔偿矛盾重重。

第5篇:道路交通安全论文范文

据我国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方面的相关立法而言,主要有以下三部,即:《民法遇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就这一法律法规而言,很多学则表示在表述上仍有很多让人模棱凌两可的地方,尤其是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很多条文规定具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很多人会巧妙的钻法律的空子,进而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证。其次,面对《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不够完善,我国相继又推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证人们的安全。但仍存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缺陷。

二、如何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缺陷

从我国所设立的《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三个法律的来看,虽然已经趋于完善,但仍然有大量的缺陷与不足存在,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上,我国的相关法律始终为有一个明确的成为和科学的界定标准,外加司法人员在审判交通事故时自我思想的投入,都使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判定缺少一定的说服力,因此,要想明确和解决我国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较少和降低我国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用科学的方法明确的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则显得十分重要。而就国外有关交通事故安全问题仍然有很多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例如日本在1955年颁布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及学者们对此法进行延伸和总结出来的“二元说”。首先,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称谓的确定问题上,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各国都在为减少和弥补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而在不断地研究与制定立法,而就我国而言,目前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的责任主体仍然没有一个固定的称谓,而纵观中国的相关法律,可见无论是“高度危险作业人”、“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辆作业人”、“机动车一方”。这些法律上出现的有关道路交通是个赔偿责任主体的称谓都不是十分的科学与准确,相比之下,日本的“运行供用者”的说法更为准确与完善。其次,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而言。实现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是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受害主体加以保护与补救,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所以对交通事故损害配差昂责任主体的界定也是侵权法中的一个内容。在我国的法律中,有很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界定标准的阐述,但仍存在诸多的不足,而主要则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点,则坚持国外盛行的“二元学说”,即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判定时,一定要满足两个条件,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责任主体不仅要对肇事车辆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还要是车辆运营获利的主体,只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算作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二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尤其是近几年,我国在就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司法解释和判定上也坚持了“二元说”的理论。第二点,国内的一部分学者则把“一元说”理论作为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题判定标准,即只要某人满足其对机动车辆在运行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即可,而不需要满足对运行利益的归属问题。这种判定方式较“二元说”理论,在判定时更加的简单,但仍然存在着不足与缺陷。第三点主张则是“名义车主责任说”,即在判定某人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在法律上,某人是不是该激动车辆的合法啊所有者,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是该事故过错机动车的车主,其则为这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而起应该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损害责任赔偿。由于以上三种观点的存在,导致了我国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上的一个混乱与不科学,因为无论是“一元说”理论、“二元说”理论还是“名义车主责任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都仅适用于一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中,而无法满足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损害责任赔偿主体的认定,所以我国以后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进行立法的时候,则应该坚持“任一说”的理论标准,即某人只要满足“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中的任何一项,该主体便可悲认定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要对该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总而言之,坚持以“任一说”理论为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既满足了国际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的理论,又有效的你不了“一元说”理论与“二元说”理论所存在的不足与漏洞,同时也满足了我国的实际国情。具有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统一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的解决我国在判定道路交通生死蛊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上的混乱情况与不足。

三、总结

第6篇:道路交通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交强险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交强险不是无根之木,它植根于一国的民事侵权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之中。交强险制度,是国家公权力利用第三者责任险这一商业保险险种的机制,建立的法定保险制度。但是交强险的归责原则则来源于侵权行为法。区别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过错归责原则,交强险归责实行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前者强调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确定其赔偿额;后者强调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①下文将首先回顾民法中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产生,以期从中寻找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正当性。

一、从过错归责到无过错归责

过错归责原则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中,因为符合人们基本正义观念与传统伦理秩序,从罗马法复兴时期直到资本主义社会前期,都被视作是民事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例如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就正式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其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8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将侵权责任体系建立在一个抽象的一般原则上,这是为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个重要成就。需要注意的是,过错责任之所以能在当时得以确立,而且直至今日仍被视为侵权法的主要原则,是因为其哲学基础植根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即每个人都有行为自由,除了他因为自身的原因(过错)承担责任外,不应受其他外在限制。这一原则在当时与契约自由、私人财产神圣原则并称为近代民法三大基石。但是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两次产业革命使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工业化大生产在给社会带来空前的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危害社会安全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副产品--工业灾害频发、环境污染加剧、产品质量问题凸现、交通事故频发等。以过错归责原则为唯一归责原则的各国侵权法逐渐显现出固有的弊端。在大量的高危活动、环境侵权案件中,很难证明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什么过错,这就造成了受害人损失索赔十分困难。为了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平衡社会利益,各国纷纷对侵权法归责原则作出了相应调整,即对过错归责原则进行修正,确定了无过错归责的适用情形,侵权法也得以转型。

与之相适应,各国立法者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逐步建立起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并保障其损失能即使获得赔偿。随后,无过错归责原则就顺理成章的逐步被引入了交强险条款。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

德国早在1909年就制定了《道路交通法》,该法第7条规定:"车辆在行使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时,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车辆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灵而起,则不负赔偿责任。"可见德国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法定为"不可避免的事件"(2001年改为"不可抗力")。但是该法在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饱受诟病。所以在1952年德国进行了修订,修订后《道路交通法》 规定:除非汽车的使用者事前未经汽车所有人同意或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避免的事故引起的,否则,不论汽车所有人是否有过失,均于一定限额内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汽车所有人负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责任。可见按照德国法律,汽车驾驶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此外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承保范围较为宽泛,不仅包括人事伤害和财产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②。

日本强制汽车保险以1955年制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为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第3条规定"为自己而将汽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他人之生命或健康时,就因而所发生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证明自己及驾驶人关于汽车之运行未怠于注意,且被害人或驾驶人以外之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以及汽车无构造上之缺陷或机能之障害者,不在此限"。这一规定表明日本对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也实行无过错责任③。

在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适用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采过失推定责任主义。其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主要适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该法于1996年颁布,1998年和2005年经历两次较大修改。按照台湾地区现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强制汽车责任险的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保障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和车上乘客的人身伤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失。

三、浅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规定有:

一是《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可见按照我国法律,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害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与之相适应,作为我国交强险主要法律依据的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23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此外我国《交强险条款》第8条规定,保险人依法应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作出赔偿的,"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和条款明确表明我国交强险归责原则是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即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主观过错,那么保险公司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要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一直饱受诟病。

有学者认为,生命无价,实行对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尊重。但财产权却无强弱之分,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不应得到无过错赔偿。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得出,无过错归责制度的出现与应用是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补偿观念的,为的是保护弱者权利。但本质上仍然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对于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从人道主义救助的出发点来看是值得认同的。可财产权从法理上讲是平等的,没有强弱之分,没有任何人的财产权可以凌驾于他人财产权之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权应得到平等的保护。各国交强险也一般不会对财产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

但是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交强险对财产损失也适用无过错归责无疑有上位法要求的。

注释:

①方乐华著:《保险与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58页。

②许飞琼著:《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412页。

③李薇著:《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14、15 页。

参考文献:

专著:

[1]方乐华.保险与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1,103.

[2]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案例评释[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

[3]许飞琼.责任保险[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35,136.

[4]文才.论完善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M]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120,122.

学位论文:

第7篇:道路交通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互通立交 变速车道长度 VISSIM 安全评价

1 概述

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互通式立交也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空间多层结构形态和立体交通转向功能的专用设施。全国各级公路尤其是交叉口的交通事故异常严重。我国已经开始对道路交通安全评价进行系统研究,对某些道路交叉口也实施了初步的道路交通安全评价。

2 建立线形设计指标的层次分析结构模型

2.1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层次结构具体分为:主要线形设计指标A:主线纵曲线A1、匝道平曲线A2、匝道纵坡度A3、变速车道长A4。

2.2 构造判断矩阵

根据以往对于调查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总结模型中各因素对运行速度影响的重要性为:主线纵坡度A1

表2.1 第一层与第二层的判断矩阵

2.3 层次单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

第一层与第二层之间的排序计算为:

①分别计算该矩阵(见表2.1)各行元素乘积的四次根:

根据公式:=n(i=1,…,n)

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其相对重要性权重为:

w1=0.0550 w2=0.5638 w3=0.1178 w4=0.2634

②对其一致性检验:

AW=λmaxW=λmax0.05500.56380.11780.2634解得λmax=4.1363

CI===0.0454

CR===0.0504

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的值见表2.2:

表2.2 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的值

因此,层次单排序的结果有满意的一致性,判断矩阵中的元素取值符合要求。故得到互通立交中主要线形设计指标的权重。

3 运用vissim软件进行交通仿真实验

首先是苜蓿叶型互通立交的设计图为基础,建立在Vissim4.2当中的互通立交规划路网图[1]。

互通式立交变速车道是主线车道和匝道之间段的附加车道,它是互通式立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变速车道是整个互通立交系统中最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2]。其具体表现如:分流端的减速车道长度不够,汽车来不及减速而撞护栏;分流端减速车道设置不明显,汽车驶过而错过转弯;合流端设置不合理,车辆提前进入主线发生交通事故等。可见,变速车道设置的合理与否,对于提高行车的安全舒适性,减小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交通流的畅通意义重大。

由于我国现行的《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在变速车道相关条款中主要是参考国外的一些数据,而在实际设计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下面就变速车道的长度在设计中的这些不足问题进行探讨。

3.1 变速车道长度的仿真实验 本次模型中主要研究的是平行式变速车道的长度,进行仿真实验并比较分析通行能力随车道长度变化规律,综合安全评价各种因素,最终提出在各种设计速度下,相应变速车道长度的推荐值。

下面以设计速度100km/h和设置150米的减速车道为例,设置结果统计的时间间隔600s和总仿真时间3600s,点击仿真键,待仿真过程结束后,查看评价结果文件,并整理相关数据。然后用以上同样的方法,在设计速度为100km/h,减速车道长度分别为180m、200m、220m时,做出不同变速车道的特征数据采集点的评价结果表。

3.2 仿真结果分析与研究 汇总上述数据,得出在主线设计速度为100km/h、匝道设定速度为70km/h且减速车道为单车道的情况下,不同长度的变速车道上平均运行速度和可通过交通量[3]。如下表所示:

表3.1 同长度的减速车道评价结果对比表

结合以上数据和图表的分析,可得出:在设计速度为100km/h,减速车道为单车道的情况下,减速车道长度的推荐值为180m。若超过180m,会造成占地面积增大和工程费用增加[4]。汇总本次研究结果,并与我国《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的相关值进行比较:

表3.2 研究推荐值与规范表的比较

4 结论与展望

本次研究首先通过层次分析法,得出所要研究的四项线形设计指标的各自权重。然后利用VISSIM仿真软件,建立苜蓿叶型互通立交的模型,研究不同线形指标下立交的通行能力,同时也应考虑到其他环境影响因素,结合分析环境影响因素,最终得出满足综合安全评价的线形设计指标。主要结论如下所示:①在所研究的互通立交的四个线形设计指标中,各自所占的权重为:匝道平曲线为0.5638,变速车道长为0.2634,匝道纵坡度为0.1178,主线纵坡度0.0556。②在主线设计速度为100km/h,匝道设计速度为40km/h的情况下,综合行车安全、对环境的影响、工程费用及施工量等各方面因素,通过比较平均运行速度和单位时间内可通过交通量,提出了以下推荐值:变速车道长见表3.3所示。由于互通立体交叉口运行规律的随机性与复杂性,加之交通调查过程当中所选择交叉口数量较少并且不全具有普遍性,故在论文当中难免存在缺陷与不足:①由于受能力和时间的限制,本次论文中只研究了互通立交的变速车道长度这一主要线形设计指标,对于也会影响到互通立交安全评价的线形设计指标,并没有做详细的研究与分析。②本次论文只是在计算机仿真的环境中,对仿真结果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得出线形设计指标的推荐值。并未以现有工程为依托,进行实际立交的安全性评价。

参考文献:

[1]VISSIM软件教程.辟途威交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文版权).2006(11).

[2]许金良.互通式立交匝道横断面和连接部CAD设计方法[科技论文].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学报,2001年(4).63-65.

第8篇:道路交通安全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基于计划行为理论,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研究了行人违规交通行为的动因。通过调查问卷,探讨了态度、主观规范、认知行为控制对行人违规交通行为的影响,构建了最佳行人违规行为模式。研究表明,受访者认为违规行为是方便的、低危险的,40.2%的人有从事违规行为的意愿,说明我国目前民众对违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在主观规范上,大部分的受访者认识到违规行为是不应该的,但同时有5成的受访者表示实际有需要行使违规交通行为,说明我国目前的行人交通设施存在着不完善与不合理的地方;在认知行为控制上,调查表明,虽然外界促使行人违规的诱惑较多,加强管理还是可以避免违规行为的。最后,提出了行人交通安全的改善措施,即提高行人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常识,加强对行人交通安全的管理,以及从系统和网络的角度完善行人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等。

0前言

人、车、路、环境是构成道路交通的4大要素,人是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在人的因素中除机动车驾驶员外,还有行人、乘客、骑自行车者。目前国内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文献,大部分焦点均着重于探讨驾驶人道路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现场的肇事原因分析,对于行人交通行为的研究很少。

由交通事故的分析可知,由于行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所占比例很大。例如某市2005年共发生涉及到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有20起,因行人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有巧起。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的数据也表明国内80%的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本身违规争道造成的。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行人“挺而走险”、“奋不顾身”的呢?本文基于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思路,通过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来分析行人交通失范行为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1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问卷调查及结果分析

为了解受访者对于行人违规行为的看法,本研究结合我国行人交通事故统计结果,利用计划行为理论设计调查表,调查行人态度、主观规范、认知行为控制、行为意向与违规行为的情况。调查在几个生活小区随机进行,共调查人数100个,其中男性42人,女性58人,年龄最小的15岁,最大的61岁。问卷调查表采用7分制,以1分表示非常不可能,4分表示一般,7分表示非常可能。若受访者得分介于5一7之间,表示对于行人违规行为有较高的倾向;若得分为4,则为普通;若得分介于1一3之间,则表示对于行人违规行为有较低的倾向。

1 .1态度

由结果信念b与结果评价。构成,即

态度调查表见表1,有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表示违规行为是方便的,其中间值的比例也有35.1%;而在安全、舒服、好的感受方面,大部分持较负面的看法,平均值也在4以下,尤其有7成左右的受访者认为违规行为是不安全的。

结果信念与结果评价见表2。结果显示,受访者认为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的情况依次是:比较方便(5.45)、节省时间(5.17)、会给别人留下坏印象(5.07),而对于会妨碍驾驶人、会制造交通问题、会对自身造成危险认识不足。受访者结果信念中“会遇到警察的”的分值为4.76,说明我国交通部门加大了安全管理的力度,而结果评价中“会遇到警察的”分值为2.95,说明群众存在侥幸心理。

1.2主观规范

由规范信念(nb)与顺从动机(mc)构成,即

表3为主观规范调查表。结果显示,对受访者有重要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有65.0%不赞同受访者行使违规行为,而也有56.2%的受访者会顺从或是认同这些重要个人或团体的意见。两个问项平均值也在中间值4以下,也就代表了受访者认为在大部分的社会规范中,行使违规行为会被认为是不应该的。

表4为规范信念与顺从动机指标统计表。从规范信念来看,除了朋友(同学)以外的重要个人或团体,皆不认同行人违规行为,其中交通罚责、警察、学校教育(老师)、父母最不能认同。从顺从动机来看,受访者愿意顺从警察与交通罚责的比例最高,其次为父母和男女朋友。有趣的是,虽然朋友(同学)较不会约束违规行为的发生,但受访者对于是否要从事违规行为,还是会听从朋友的意见(4.56),其比例甚至高于学校教育(4.48)。

1.3认知行为控制

由控制信念(cb)与知觉强度(PP)构成,即

表5为认知行为控制调查表。结果显示,受访者中有80.8% ,67.2%的人认为自身很容易与很可能会从事违规行为,有45.0%认为促使其行使违规行为的因素很多,但是有56%的受访者表示控制自己不违规是不困难的,说明虽然外界促使行人违规的诱惑,加强管理还是可以避免的。

表6为控制信念与知觉强度指标结果。由控制信念指标平均值来说,非常可能出现违规行为的问项为:为了赶时间(5.89)、附近无来车(5.68)、停等红灯时间太长(5.39)、其他行人违规(4.66)、自己情绪不佳(4.43)。而非常不可能出现违规行为的问项为:附近有警察(2.01)、伴随孩童同行(2.56)、自身行动缓慢(2.82)、光线昏暗(3.10)、车流量相当高(3.21)、道路湿滑(3.25)、下雨(3.35)。

由知觉强度指标的平均值看,对违规行为有促进性或阻碍性的控制信念,其对受访者的影响也是呈现相当高的状态。影响最大的因素依次是:附近有警察(5.75)、为了赶时间(5.48)、附近无来车(4.98),车流量相当高(4.87)、停等红灯时间太长(4.84)。

1.4违规行为意向与违规行为

行为意向问项结果见表7。由表中可以得知,有超过5成的受访者表示在以后的行人行为中,会有可能尝试从事违规行为,而有40.2%表示若违规行为有可能实现,会有从事违规行为的意愿,说明我国目前民众对违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受访者表示实际有需要行使违规行为的比例超过5成,说明我国目前的行人交通设施存在着不完善与不合理的地方。

违规行为调查结果见表8。结果显示受访者自我失误导致的违规行为是:穿越道路时与其他行人交谈(4.15)、设有人行道的,不在人行道行走(3.01),穿越道路前不会先停于人行道边线(2.67)、横穿马路并未注意左右来车(2.26)、在道路上嬉戏、奔跑(2.17),这说明民众对步行交通的风险意识不足,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民众认为机动车不敢撞行人,因此可以通过交通安全与风险意识教育,减少上述失误行为的发生。而“路口设有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道,但穿越时并未使用这些设施(3.71)、在未划定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边行走(3.65)、在禁止穿越时(如行人信号为红色、在缓慢移动的机动车之间),穿越道路(2.45)、不依规定,擅自穿越车道(2.36)”等违规行为说明城市行人交通设施的布局不完善和不合理。

2模式建构与模式验证

2.1模式建构

在本文中,态度、主观规范、认知行为控制为“因”,即为解释变量,而行为意向与行为则为“果”,即潜在变量。ABl一AB4为态度的观察变量;SN1,SN2为主观规范的观察变量;PBC1一PBC4为认知行为控制的观察变量;BI1一BI3为行为意向的观察变量,vbl一vb7为违规行为的观察变量。违规行为意向模式如图1所示,圆形代表潜在变量,方形代表观察变量,箭头则表示因果关系。结构模式图中代表潜在自变量i(解释变量)与潜在自变量J的关系; 代表潜在自变量i与潜在应变量J(相依变量)的关系;民代表潜在应变量i与潜在应变量J的关系; 代表观察自变量i与潜在自变量J的关系; 代表观察应变量i与潜在应变量J的关系。通过线性结构关系模式LISREL联立结构方程式与衡量方程式,利用LISREL , AMOS等软件求出各个参数。

2.2模式计算及其结果分析

通过LISREL软件计算上述参数,按照潜在变量的组成信度、潜在变量的平均变异抽取、估计参数的显著水平、卡方自由度比等评估指标对模型进行验证。经过计算和模型的逐步验证,最后得到的最佳行人违规行为模式如图2。其中AB2,PBC2,PBC3,vb3,vb6,vb7几项的残差值较大,对模型的解释能力弱,予以去除。

由图2得到下列结论:(1>态度、认知行为控制对行人违规行为意向有着显著影响且为正相关;(2)主观规范对行人违规行为意向有显著影响但为负相关;(3)违规行为意向对行人违规行为的产生有显著影响且为正相关;(4)认知行为控制不仅能影响违规行为意向,也对违规行为的产生有显著影响且为正相关。从结构模式可以发现,认知行为控制为影响违规行为意向的最重要因子,其路径系数为0.60,态度影响力仅为0.16,主观规范对于违规行为意向上为负相关,也就是主观规范是唯一能制约行为降低其违规意向的价值观。

3结论

(1)加强行人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常识。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大力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提倡良好的交通文化,改善群众对违规行为的态度和主观规范。

(2)加强对行人交通安全的管理。长期以来,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人交通违法的查纠和处罚都失之过宽,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问卷调查显示,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处罚力度能够显著提高行人的认知行为控制。

第9篇:道路交通安全论文范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38-03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出行需求也在日益增长,对出行的各方面要求也越来越高,而道路交通系统发展滞后的现实状况成为城市发展的主要矛盾,交通拥堵严重、安全事故频发等成为我国一二线城市所面临的主要交通问题,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些城市中,机动车辆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我国汽车政策的放松而快速增长,然而城市交通管理与设施跟不上交通需求的增长,当前城市交通的供需严重不平衡已成为既定事实。笔者通过对江苏省内主要城市交通发展情况的实地调查,在分析当前中国交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实施建议,以期指导交通系统的构建和设施建设。

二、城市道路交通主要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城市交通的发展程度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人均城市机动车拥有率不高,但由于改革开放步伐发展较快,道路规划改造速度赶不上机动车增加速度。虽然近年来,道路运输取得巨大成就,各大城市交通规划与管理也取得显著成效,但是成绩的背后是城市道路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未能跟上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步伐。

城市交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道路交通供需严重失衡。

最近几年是机动车增长速度最快的年份,机动车增幅年平均在20%以上,但是道路容量的增幅未能及时跟上,长期以来.我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只是近10年方开始有较快发展,平均每人拥有道路面积由6.7平方米上升到11平方米,尽管增长幅度较快,仍赶不上城市交通量增长速度。目前,江苏省城市人均道路面积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纽约、芝加哥、名古屋等国际大都市仍有一定差距。综观国内城市,从交通拥堵的区域范围、空间分布、时间分布看.拥堵现象已经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蔓延;由主要交通节点向路段及路网蔓延;由中心城区和老城区向新城区及周边地区蔓延;由高峰时段向平峰时段延伸,一些大城市早晚高峰交通拥堵时间持续1至2个小时甚至更长。

2.公共交通日益萎缩。

目前,我国大中型城市公共交通运力缺失.公交公司与相关主管部门职能不清,管理不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造成城市公共交通结构发展缓慢。加之汽车行业发展迅速,选择个体交通(汽车)出行方式的人群快速增多,尤其在一二线城市,公共交通成为城市道路交通的主运力的地位正在日益受到挑战,公共交通的日益萎缩必然造成城市交通拥堵。

3.多头管制,职责不清。

城市道路交通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它包括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交通工具的拥有与控制,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投资、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城市用地布局、土地开发、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方面,必须高度协调统一。目前城市交通管制体制的一大弊端是多头管制、职责不清。目前大量的政府管理工作则由交通、住建、公安机关等负责实施。这是一种由多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客运经营企业分别实行政府管制的体制,虽然多个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件好事,但如果这种体制建立在职责划分不清、职能交差重叠的基础上,事情就会越变越糟,导致政府管制的低效率、高成本。[2]

4.立法滞后,管制缺乏依据。

近年来,我国城市交通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项城市规划战略都如期实施。但是城市交通立法没能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导致交通市场混乱,管理工作主要由交通运输部、住建部和地方政府等共同完成,而这种多层级的管理体制容易造成各公共部门间扯皮推诿.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缺乏约束力,使得交通管制缺乏依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无法可依,必然造成地方政府对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实施过于随意,以至于出现了承诺易,兑现难的局面。

5.缺乏整体的交通发展战略。

城市交通管理漏洞是长期积累造成的。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对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和科学有效的先进管理经验。现有的管理模式为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对于城市交通管理的全局前瞻性和领导决策能力与当今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尚有差距,相关主管部门由于权责不一致更是难以形成合力,反而阻碍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现有的管理模式显然严重阻碍了交通发展。据了解.我国城市交通建设虽然日新月异.但仍然属于粗放式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对交通系统的其他基本组成部分(次干路、支路、停车场等)与配套的交通管理设施(含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电子警察、电子监控设备等)建设普遍被忽略、淡化或滞后。此外,交通建设工程中不乏权力寻租问题,使得许多工程实施进程缓慢,项目工程计划一再拖后,造成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实施不力,乃至影响整个城市的发展建设规划。[3]

三、城市交通管理改善的政策建议

1.加强交通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参与交通管理意识。

交通管理的改善离不开民众的积极参与。长期以来,民众只是被动的接受交通管理者的各项规定,对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让他们主动参与交通建设并自觉遵守交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就要靠加强交通文化建设。交通文化建设必须以制度为保障,有效地规范安全运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长效机制,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不断提高民众的文化修养,改进其出行习惯和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属于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当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要针对的是驾驶员和行人,重点在于缓解交通拥堵现象,避免交通安全事故,基本上都是为了交通秩序做些基本的宣传教育。然而交通文化不能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社会参与度不高,长效的宣传教育机制缺失是主要原因,而全面调动起各方的参与意识才能推进交通安全教育系统性的社会化进程。首先要由政府号召,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的轨道,在中小学校设置交通安全教育课程,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宣教工作中的职责,制定相关规则制度,构建起全社会学习交通文化的浓郁氛围;其次要创新宣传教育形式,通过开展机关征文、文艺汇演、道路公益宣传等活动,广泛调动社会参与热情。同时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宣传作用,逐渐提升群众的交通道德素质,从而进一步促进城市道路交通发展。

2.改革公共交通管理体制。

(1)重新确定各主管部门职能,务必权责一致。

地方政府需重新制定交通、住建、公安、环保等部门对城市交通管理的职能,分清职责权限范围,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地方规章制度,禁止各主管部门间相互扯皮,提升团队合作意识,在政府设立交通管理办公室,授权其全权负责协调好城市行政区划内道路交通管理和规划工作,使各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变一家管理。通过资源整合、机构调整,实施管理机构、交通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相对集中,形成决策、执行、管理和监督相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改善公共交通服务质量,通过财政补贴,进一步降低公交服务价格,对于换乘给予更多优惠,同时给予公共交通更多优先路权,优化路线,提高通行速度和通达率;二是提高私家车进城成本,特别是对于核心区域和重要路段,通过交通管制和提高停车费等行政或经济手段限制私家车出行,以改善区域内交通条件。

(3)建立长效的考核机制,全面落实交通管理与实施的执行力。

提升交通管理能力的关键在于建立长效管理体系,强化工作考核机制,通过考核使得交通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措施如下:一、完善工作考核制度。量化考核制度,不断完善目标考核细则,量化工作标准,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交通管理长效机制,使各级各部门能真正落实道路交通管理的各项工作。二要加强监督工作。对照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政府监督与民主监督双管齐下,使得交管部门的职能工作能保质保量的开展,并使之成为一项长久的工作措施。三要强化考核工作程序。,考核工作程序应由政府主导,负责制定相关考核细节,对涉及的相关考核内容要制定出详细的评分细则,在考核工作程序上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及时将考核情况予以公布,做到奖惩分明,从而不断完善交通管理工作。[4]

3.大力发展新型公共交通体系。

(1)环保公交。

环境保护也属于交通管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随着城市机动车的增加,汽车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促进公共交通发挥城区道路交通的主体作用是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城市环境的重要措施,因此更需要制定对公交车辆运营、保养、维修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地保护城区的环境质量。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加速公交车、出租车的“油改气”速度,购置环保型公交车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的产业化进程,完善充电设施。加强对公交车辆交通污染的监测,环保部门应在重要的公交枢纽、站场和交通繁忙地段设置监测点进行污染监控,并注意与交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加强对公交运营企业和驾售乘人员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2)快速交通。

地方政府应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研究并规划城市快速公共交通体系,在具备条件新城区规划好公交专用车道,并要求具备建设BRT的条件;在人口密度大的老城区以发展地下轨道交通为目标,合理规划路线和站点,同时做好与地面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最大程度挖掘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发展潜力。

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离不开交管部门的管理协调,更离不开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城市交通的战略性规划与高效率的工程实施。在落实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城市规划的战略前瞻性和公共服务的执行力。重视规划实施进程,不空喊口号,实事求是的为城市道路交通发展做贡献。

参考文献:

[1]王端萍,吕斌,崔炳谋.浅谈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交通标准化,2006,(8).

[2]马智辉.我国城市交通问题的分析及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9).

[3]杨廷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