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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征管资料的管理中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查阅不方便、保管条件差等问题,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影响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今年以来,沈阳市地税局把实现税收征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作为税收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作,全市上下齐心协力,统一行动,经过半年时间的努力,市局和14个县(市、分)局以及141个基层税务所(征收科、分局)全部建成省三级以上档案室,实现了“满堂红”,为全市征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和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主要作法
(一) 制订标准,统一执行
多年来,我市对征管资料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基层单位各行其是,很不规范,影响了征管资料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今年,我们首先根据《征管法》、《档案法》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三易其稿,制定了《沈阳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对征管资料档案的范围、分类、收集、立卷、归档、使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全市的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有章可循,科学规范。
(二)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对征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既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又要投入财力,面对着繁重的税收任务,各局的认识并不一致,市局主要领导在税收工作会上就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意义进行了反复强调,主管领导与有关职能科室多次深入到县区局,进行思想动员,同时将该项工作作为全市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纳入年终的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保证了全市的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制订规划,明确目标
我市141个基层税务所,对1994年成立至今近8年的征管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其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特别是个别基层单位平时不注意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资料不健全,甚至有遗失的现象,从而增加了该项工作的难度,针对基础弱,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分两个阶段,用一年时间实现全市的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目标。
2002年5月—2002年10月为第一阶段,40%的税务所档案达到省三级以上档案室标准;2002年11月—2003年5月,剩余的税务所达到省三级以上档案室标准。同时要求各局要根据市局的总体安排,结合自己实际,制订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措施,以保证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
(四)典型引路,以点带面
为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加感性认识,增强搞好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信心,我们分别于4月份和6月份在永寿局和渭城分局召开了现场会,在全市树立了永寿局,三原局西阳所,渭城分局底张所、新兴所,秦都分局西兰所等不同类型的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先进典型,让参加会议的各县(市)局主管领导现场参观,会后,各县(市)局纷纷组织基层所所长,档案管理员取经学习,有力地推动了该项工作的向前发展。
(五)强化培训,加强协作
近年来,我市各级虽然逐步建立起了兼职档案员队伍,但是普遍存在档案知识缺乏,整档能力差的问题,为此,我们首先强化了对税务人员的档案知识培训,邀请市、县档案局人员讲课和现场指导。
其次积极与市档案局联系,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征管档案达标升级工作的通知》,并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工作过程中,市地税局、市档案局两局领导及主管科长多次深入实际,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帮助,检查验收,评定等级。各级税务和档案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作,使征管档案化管理工作进展迅速,提前半年完成了目标任务。
二、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取得的成效
目前,全市已全部实现了税收征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为全市的税收工作带来了明显的变化。
一是全面提升了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水平。
在这次征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中,各局都乘势而上,对建局至今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其它档案进行了整理归卷,全市141个基层税务所(稽查局、征收科)实行了档案化管理,共组卷3万余卷。
目前,各级档案室档案摆放整齐,组卷科学,分类合理,检索快捷,查阅方便,彻底改变了以前一些单位档案资料“拿出来一摊子,翻起来一片子,查起来没法子”,使全市的基础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二是广大税干受到了一次规范执法的再教育。
征管资料是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在资料的整理过程中,广大税干认真查找以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逐一梳理,进行整改。
针对普遍存在的程序不到位,文书使用不规范,告知事项不全等主要问题,进行面对面的讲解,同时制订出台了简明执法流程,建立完善了有关制度,规范执法工作,使广大税干规范执法的意识得到了提高
三是为征管信息化建设辅平了道路。
目前,全市的信息化建设已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城区内的广域网已基本建成,下一步将逐步建立覆盖全市所有县区的广域网。档案 作为征管信息第一手资料,是信息建设化的基础。征管档案的建立健全,管理工作的逐步升级,将形成全面、完整、准确的信息库,并逐步与税收征管的应用软件兼容,达到协调统一,促进征管工作更加高效、快捷。
四是为税务机关内部进行工作考评提供了重要依据。
上级机关和领导考评下级机关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情况,工作能力和水平,政绩等,都以税收征管档案和其它记录材料为主要依据。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认定准确与否,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有无错误,税额计算精确度如何,选案和税务检查是不是认真,违章处理是否合理合法,税款的减、免、退有无违反政策现象等,通过查阅税收征管档案就可以了解清楚,并且,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水平本身就能反映这个单位的工作状况和管理水平。
三、在征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中要注意的几个关系
一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对征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不仅
仅是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组卷装订,达到形式美观,更重要的是要把征管资料进行分类、归并,使其在内容上有完整性、统一性,能够准确反映征收管理的全过程,有利用价值。因此在征管资料的档案化建设中要注意防止重形式,轻内容的错误倾向。
二是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集中管理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实行集中管理是税收征管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它可以防止档案丢失,保证材料齐全。各基层征管单位都应建立档案室,由档案专门人员管理税收征管档案。各科室及有关人员应当定期将本单位和个人手中的税收征管档案按规定整理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但为了节约人力、财力,在城区也可以由几个税务所或在局机关建立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各单位的税收征管档案。
1、准备工作。此次税务档案归集整理范围涉及1994年至20__年10个年度,标准高、要求严、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便于领导、统筹和协调这项工作,我局成立了“税务档案归集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了4名有一定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档案归集整理的日常工作,同时购置了大量的档案整理所需用品,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开展过程。一是积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20__年8月下旬,局统一对各科所推荐的46名档案管理骨干进行了为期2天的培训,并组织有关人员参观了区档案馆。二是召开工作交流会。20__年9月下旬,针对大家在档案归集整理过程中的体会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召开了现场观摩会,推广有关单位的做法,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三是及时邀请相关领导指导工作。先后4次邀请市局档案处的领导和有关人员,来我局指导工作、解答疑难问题。主管档案工作的副局长多次到税务所了解档案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税务档案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同时其他局领导也多次到档案整理现场,同大家交流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和看法,鼓励大家积极克服档案整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同时,在科所长会议和全局干部大会上对档案整理质量好、进度快的单位提出了表扬,对标准不高、进度较慢的少数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干部对档案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做好档案整理阶段性工作总结,树立先进典型。根据市局档案整理工作的部署,我局始终严格按照各阶段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并及时将上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奠定基础。从去年8月份开展税务档案归集整理工作以来,涌现出了大批好人好事,全局先后利用双休日及节假日加班加点整理档案的有1328人次,带病坚持工作的16人次,停止休假提前上班的5人次。
3、工作成效。这次历时长、规摸大、标准高的税务档案归集整理工作,全局有90的人员参与,他们对档案整理工作熟悉了程序,摸索出了规律,掌握了技巧,为今后档案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税务档案归集整理工作的繁杂、艰苦,锻炼了广大干部的毅力和意志,培养了吃苦耐劳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截止到6月20日,全局共归集整理出申报类、检查类等税务档案26651卷,并已顺利通过市局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验收。目前,整理出的登记类档案12870卷,正在进行审核。从进度和标准上衡量,我局税务档案的归集整理工作,走在了全系统的前列。
二、税务档案归集整理及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税务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档案和档案工作是社会进步的产物。社会的每一进步,对档案工作社会地位的提高和自身的发展都产生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就具体的档案工作在一些领域和行业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局也存在类似的现象。一段时期以来,档案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工作缺乏连续性,其根本原因就是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认为“档案工作是一项附属性工作”,有的认为“档案资料是过去的事情,它只代表过去”,还有的认为“自从建局以来还没听说过有人查找申报表,类似刘晓庆的案例百年不遇一次,税务档案归集整理是浪费人力物力,得不偿失”,还有一些干部认为“档案工作岗位是个无职无权、枯燥乏味的地方,提起档案工作就想退避三舍”等等,这些思想的存在恰恰说明了我们的干部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视不够。
2、缺乏相对稳定的档案工作专(兼)职人员
档案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连续性,它的性质要求各级要有比较固定的档案工作人员。目前,我局尚缺乏稳定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人员不稳定,对档案人员本身容易造成以下不良影响:一是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工作的责任心不强,缺乏长远计划和打算,安不下心来;二是不钻研不学习档案业务知识,认为下工夫学好了业务,也该换岗位了;三是对所保管管理的资料不熟悉,缺乏全面的、系统的掌握,缺乏档案管理的连续性、衔接性。如今年5月份,在整理登记类档案时有一个单位缺少6份主要资料,究其原因是负责档案的人员调整频繁、交接不认真造成的。
3、档案资料存放零乱、丢失破损现象普遍存在
自去年7月份集中人力、时间开展税务档案归集整理以来,在全局广大干部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下,经过多方查找、收集,档案资料得到了有效的“抢救”。尽管如此,税务档案资料丢失破损已成为难以弥补的损失。例如:20__年以前的申报类资料约丢失20,登记类资料约丢失9,注销、吊销户留存的资料能维护不断档已是不易的事情。造成档案资料丢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过去的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几乎没有检查、评比和考核过这项工作;二是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的建立和发展,使一些单位对税务档案纸制资料的保存观念产生了淡化;三是办公场所的搬迁中遗失和损毁了一些资料。
4、部分税务档案的归集整理工作没有一次到位
按照市局的计划安排开展税务档案归集整理工作以来,效果明显。但存在不少重复劳动、事倍功半的现象。有的因为一份资料排错顺序而重新整理;有的因 为封面少写一位数字要重填一遍;更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问题在一个单位反复出现。这些现象的发生,造成了时间、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少数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二是部分单位没有理清思路就匆匆忙忙开始操作;三是直接参与档案整理的人员变化频繁;四是管理协调部门调整和改变了部分要求和标准。
三、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加大对税务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
市场经济、知识经济提升了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法制建设强调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各领域、系统的档案工作必然趋于规范化和科学化,对税务档案工作的要求也同样如此。而要使税务档案工作有一个长足的发展,首要的任务就是大力宣传税务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使地税干部充分认识到税务档案工作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本职工作,推动税务档案工作的发展是地税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取得纳税人对税务档案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2、建立健全税务档案管理机构和机制
健全的机构和机制是落实税务档案工作的组织保证。在成立相应业务科室的基础上,各科、所、室相对固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人员调整时要认真做好档案工作的交接。在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选定上,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如熟悉征管和档案业务等。从而达到档案工作有机构主管,具体工作有人员牵头。制定适合我局具体情况的税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完善档案保管制度。使大家学习有依据,操作有规程。
3、注重增强和提高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
随着地税系统的不断发展,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要清醒地看到,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知识老化周期缩短,一个人无论学习的知识多么丰富,几年后就会碰到相应领域而言的专业知识过时问题。身为档案管理人员,尤其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是职业道德的修养。重视和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树立“立足兰台做贡献”的思想;二是信息技术的掌握。档案事业的发展使得档案人员从“理论型”、“实干型”向“技术型”转变,档案人员运用信息技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和本领。未来的档案工作者,不仅是档案管理员,也将是计算机网络的专业人员。
200#年,是我市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一年,也是落实税收管理建设三年规划的关键一年。征管工作要按照省、市局党组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的“打基础、抓落实”的总体要求,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健全征管制度,完善征管体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工作。
(一)完善登记制度,强化户籍管理。巩固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成果,落实巡查巡访制度。认真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结合承德实际,贯彻落实好《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流程。完善征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电子”或纸质户籍档案。年内借助省局搭建的企业信息交互平台,首先实现国、地税之间企业登记及相关信息的交换与比对。在规范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二)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是科学配置管理力量,优先保证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城市税源和流失风险大的税源的控管。优化人员组合,实行分组管理,管理小组应2人以上,小组内可分为主管、协管,逐步取消单人管户制度。督导落实管理员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两年轮岗一次,最长不超过三年。二是按照管理员工作规范,细化作业标准,落实工作底稿制度。推行省局集中管理员工作平台。三是推进领导联系户和管户制度的落实。市、县局领导都要选择重点税源企业作为联系户,深入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工作。税务分局长、所长亲自管户,加强对重点税源管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四是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税收管理员资格认证、能级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
(三)落实属地基础上的分类管理。一是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完善和落实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对特大型企业派驻驻厂组,直接进驻企业进行税源管理。二是强化行业管理。配合省局制定重点行业和税收高风险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四)深化纳税评估工作。认真落实省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及各分税种评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完善纳税评估规程,逐步建立分行业、分区域、分经济类型的指标库及预警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筛选评估对象的及时性、准确率。发挥税务约谈的作用,建立纳税人自我纠错机制,自查补缴税款,对涉及偷骗税的要按规定由稽查局查处。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加强案例分析和交流,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整体水平。配合有关业务科,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五)落实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机制。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以评促收、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理的整体效能。做好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各县区局联动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检查。
(六)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点强化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在小规模企业中扩大电脑票的使用范围。严格落实发票举报奖励制度,利用现有系统功能逐步开通发票查询业务,促进形成“要发票、开真票”的社会氛围。强化发票验旧售新和发票限量、限额、限种类供应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发票领购及开具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针对疑点实施重点抽查和督查。抓好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配合省局选择部分商业零售业户进行试点。
(七)强化个体及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制定并落实《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定额流程和文书使用。完善定税系统,深化落实电脑定税制度,强化数据采集,限制调整权限,增强监控分析。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稳步推进个体大户建账工作。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动态监控。落实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专题调研,研究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征管水平。
(八)严格欠税和缓缴税款的管理,强化清欠措施,加大清欠力度,落实清欠考核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新欠,欠税总额逐步减少。完善《欠税公告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的欠税信息,利用多种媒体和方式及时进行公告,实现欠税公告业务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欠税公告率要达到100%。切实加强延期纳税申报的管理,严格执行对欠税加收滞纳金制度,滞纳金加收率要达到100%,滞纳金入库率不断提高。
二、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
(一)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深化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完善和健全纳税服务制度和机制。认真落实《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下大力气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依法简化办税程序、手续,降低征纳成本。
(二)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对办税服务厅名称、标识、服务用语、涉税资料、触摸屏、窗口设置、功能分区等进行规范统一。强化办税服务厅的作用和职能,制定和落实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信息共享”的“一站式”办税服务模式。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一窗式”管理、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阳光操作和首问责任等制度。建立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度,广泛接受纳税人咨询和监督。
(三)完善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率。打造集税收政策、政务公开、举报投诉、纳税咨询辅导、网上办税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配合省局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咨询受理、承办、转办、反馈、督办等服务功能。深化完善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继续大力推行所有企业网上报税和个体双定户简易报税、银行划缴税款。全面推行短信服务系统,不断完善系统功能。配合省局国税系统门户网站建设,拓展网站功能,实现与12366热线、多元化报税平台、短信服务系统的有效链接,为广大纳税人以及全社会提供更加及时、全面、经济、优质的服务。
(四)全面推行办税公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办税公开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办税公开实施意见》规定的公开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项目,明确各细项所需资料、办理流程、承办单位、承诺时限。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宣传资料,特别是门户网站等实施办税公开。
(五)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与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制度,上半年与地税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年内公告a级纳税信用企业名单,强化对c、d类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控,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
三、继续推进征管信息化工作
(一)积极推行管理应用系统。配合省局完成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的数据整合,实现“三大系统”的信息共享。推行集“一户式”存储、分析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数据应用软件。创造条件,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税银库”联网,努力实现申报、缴税同步模式,提高税款入库及时率。
(二)强化数据应用。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各级机关的应用意识,提高各类各级操作人员应用技能。建立规范完整的数据指标体系,统一数据标准和口径。严格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传输、储存、清理、等工作。加强数据管理和维护,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数据质量通报制度,强化数据质量监控与考核,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对征管情况的日常监控,确定相关征管监控点,开发相关分析监控软件,定期相关信息,强化督导核查,促进制度落实,堵塞管理漏洞。
(三)积极做好基层报送报表和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简并”工作。努力实现报表资料归口管理,减少重复报送。凡系统能够生成或经过加工可以生成的报表,不再要求报送,各部门信息共享,切实为基层和纳税人“减负”。
四、努力做好各项综合性征管工作。
(一)继续深化和完善税收征管改革。落实总局确定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本着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提高效能、优化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征管体系。细化征、管、查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和业务衔接;充实基层征管力量,合理确定征、管、查人员比例,使管理力量与担负任务相匹配;整合业务分工,简化工作环节,优化业务流程,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
(二)业务督导工作。配合省局业务督导组在我市的督导工作,做好业务督导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三)按照协调联动机制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协调、相关信息、运行情况汇总、报告及协调办公室其他日常工作,促进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机制顺畅运行及在税源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发挥。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
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一、指导思想
以20__年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巩固、完善、规范、提升”的发展思路,坚持做到“六个不动摇”,强化外籍个人档案管理,实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按照上级要求履行行政事务管理线的“综合、服务、协调、督察”四项职能,提高依法治税工作水平,推进我市涉外税收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20__年国际税收管理科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局相关科室的工作联系,制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为加强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税收管理形成外部保障和业务支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外籍个人“一人一档”源泉控管工作,全面详实准确地收集外籍个人有关档案,力争归档率100%;严格核查涉外经济合同内容,严格把握对外国企业“售付汇”的征免权限,防止税款流失;积极探索适应于我局实际情况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方法,深入研究国际间反避税工作技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行政事务管理方面围绕收入中心,服务大局,协调科室间关系,当好参谋。
三、措施和要求
(一)外联工作
积极争取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部门和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工商局外籍管理科、市商务局等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定期交换信息,及时掌握我市外籍个人出入境、外汇支取和经营收入情况。
(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工作
根据湘地税发[20__]18号文件规定,制定《岳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做到“四个管理”,即:
1,台帐管理。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否居民纳税人,都要求该企业建立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姓名、国籍、职务、任职时间等信息;
2,档案管理。尽快设计出“一人一档”数据库软件,采用纸质和电子档案共存的方式记录登记情况。具体包括:外籍个人基本情况及变更资料、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税务审计(检查)和纳税评估资料、情报交换和查资料等相关资料。
3,动态管理。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切实做到对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4,制度管理。建立外籍个人“一人一档”工作与考核相结合的制度,把外籍个人“一人一档”管理档案中的有关数据与涉外税务审计(检查)和审核评税结论进行对比,作为纳税单位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促进纳税单位自觉配合开展此项工作,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完善管理档案,保证“一人一档”工作自行完善。
(三)国际情报交换和反避税工作
逐步探索和建立非居民纳税人税收管理体系,结合近年来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凭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将向境内涉外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股息等费用的外国公司及为境内涉外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设计、检测等服务的外国企业作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点,做好售付汇证明的审核与开具的同时,通过加强日常审核管理和开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工作,不断提高对跨国税源的监管能力。
(四)开展对涉外纳税事项的纳税约谈工作
(五)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围绕组织收入这一中心,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征管一线服务,为机关正常运转服务。
1,做好参谋工作。纵观全局,在搞好调查研究,信息采集的基础上为领导决策服务;综合分析,研究论证,提出办文、办公、办事的建议,为领导提供参考资料;认真执行领导决定和指示,协助处理日常事务,为领导当好助手;加强同上级、同级和各部门的联系,加强机关内部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磋商,使各方面和谐统一、步调一致。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第一条巡回征收服务组岗位设置及其工作职责
按照县域地理特征,县国税局在龙舟坪镇设立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内部设立巡回征收服务组,负责全县巡回征收服务工作。
巡回征收服务组设申报征收岗(组长兼任)1人、发票管理岗1人、综合岗(司机兼任)1人。
巡回征收服务组的基本职责:受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及代开;各项涉税申请;税法宣传、咨询服务;有关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传递等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申报征收岗
1、负责巡回征收服务的各项工作的部署、督导、协调与各分局的业务衔接工作,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办税服务厅报告;
2、负责记载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负责纳税人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录入工作;
4、负责减免税、停歇业、注销、非正常户及其他涉税审批事项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录入、传递等工作;
5、负责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开票、汇总、报解、销号;
6、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填用、结报工作;
7、负责本岗位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归档工作;
8、负责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及纳税争议的处理工作,并随时做好相关记录;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发票管理岗
1、负责发票领购、发售、缴销、代开、保管及审核工作;
2、负责记录、报告发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负责本岗位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
4、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扣缴税务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5、负责填用税收票证的复核及税款的收取并按日缴存银行;
6、负责与申报征收岗的票款核对;
7、负责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工作,并随时做好相关记录;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综合岗
1、负责车辆驾驶、保养及安全工作;
2、负责住宿、生活安排,人员、设备、票证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巡回征收服务定时定点服务范围
巡回征收服务组负责办理除龙舟坪镇以外其他各乡镇的涉税事项。
第三条巡回征收服务时间
征收服务时间于每年年初确定并在全县公告,中途一般不得变更。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以通告形式提前告知纳税人。
2012年巡回征收服务从每月1日开始至9日结束。除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外,其他节假日不顺延。
第四条税务登记管理
1、设立、变更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将《税务登记表》等有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提交证件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停、复业报告书》,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处理,收存相关证件及发票(复业时,发回)。
3、注销登记。无欠税和其他税收问题的双定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征收受理人员直接办理;属其他类型的,按照县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纳税申报
1、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申报表(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予以受理,将申报数据即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资料不全或数据有误的,通知纳税人补正。
2、每月征收期结束后,巡回征收服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归集、传递相关资料。
第六条发票管理
1、新办证纳税人须当场领购发票的,受理人员凭纳税人提供的《票种核定(变更)表》,按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售发票。
对办理发票日常领购手续的纳税人,实行交旧供新,受理人员对已使用发票进行审核,对填写内容与《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相符的且未达起征点或未超过核定税额的直接发售新票;对审核开票金额超过起征点或核定税额的,先补税再发售发票。
2、代开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具发票不征税条件的纳税人,由受理人员直接为其开具发票。需要征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后,方可开具发票。
第七条票款管理
巡回征收人员应按照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票证填开复核制度、票款分离制度,票款结报时间于每月巡回征收期结束后的2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向票证管理员办理结报,对填开作废的票证,开票人员应详细注明作废原因。
第八条涉税处理处罚
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发票违章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受理人员以县局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移交各分局办理。
第九条档案管理
巡回征收服务人员收集的各种资料,应及时归类、整理,于征期结束后交办税服务厅统一归档或传递给相关分局及科室。
第十条纳税服务
1、按照“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向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办税辅导。受理纳税人咨询时,对于能够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后给予答复。
2、提高办税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
3、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巡回征收服务人员到乡镇前,可与相应的税收管理员联系,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开展工作。
4、巡回征收服务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对因各个征收服务点征收期结束后,仍有急需办理涉税事宜的,应尽量满足纳税人要求到双方都就近的地点办理。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1、巡回征收服务人员应加强各种票款、印章、财产、文书等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不安全隐患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收款岗位每天必须将收取的税款缴存指定的信用社,不得留存现金。
3、各岗位应对各种税收票证、发票、已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印章等及时存放到保险箱。
4、巡回征收服务组应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县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工作纪律
1、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规范服务用语,杜绝文明忌语。
2、征收工作期间,按时作息,不得迟到、早退,严禁酗酒、打牌赌博。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索贿受贿,,,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
4、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房屋装修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房屋进行装饰和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房屋装修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
第五条房屋装修工程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管,主要采取委托代征方式。
(一)街面房屋、店面装修税收委托县行政执法局代征;
(二)居民住宅区装修税收委托物业公司代征,没有物业公司的委托居委会代征。
涉及国税部门管理的装修企业时,地税部门要及时向国税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由国税部门实行查账征收。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与受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受托代征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协议书上签名),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同时指定税收管理员负责联系、监督和指导税收征管工作。受托代征人要指定专人(以下称专职代征人)具体负责税款代征、台账登记、票款解缴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县行政执法局要结合城市管理责任区,按责任区明确专人,随时掌握城区沿街门面装饰装修信息,及时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税款。
第八条物业公司(居委会)作为受托代征人要严格履行代征义务,管理代征居民住宅区装修税收。装修业主要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居委会)做好代征工作。
第九条物业公司(居委会)收取业主的装修保证金时,要明确告知业主装修保证金同时作为业主协助征税的保证金,装修完工申请退还保证金时,需提供工程结算的发票。
第十条房屋装修施工双方订立装修合同后或在进场开工前,物业公司(居委会)要督促指导施工方据实填报《房屋装修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项目登记表》),并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工程登记。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凭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提供异地劳务时);
(三)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对以上资料和《项目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项目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归档。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居委会)要查验施工方《项目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审验后的《项目登记表》的施工方,物业公司(居委会)不得允许其进场开工。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施工方须到物业公司(居委会)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并凭《项目登记表》及税收完税证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十三条施工方凭发票与业主进行工程款结算,业主须持取得的税务发票,到物业公司申请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居委会)代征房屋装修的税收及附加,根据计税营业额和综合征收率计征。
(一)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装修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真实的,以装修双方结算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税营业额x综合征收率;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装修合同或合同所定价款明显偏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同类房屋装修价值核定计税营业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税营业额x综合征收率。
第十五条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03%(乡3.91%)。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居委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结报、解缴票款,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委托代征房屋装修税收及附加报表》。
第十七条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管理员要及时将审批归档的《项目登记表》与物业公司(居委会)上报的《委托代征房屋装修税收及附加报表》信息进行核对,防止税源流失。
第十八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物业公司(居委会)支付代征手续费,同时对物业公司(居委会)指定的专职代征人给予一定数额的报酬和奖励。
第十九条专职代征人报酬奖励与其实际征收税款挂钩,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30%支付。
第二十条受托代征人要服从税务部门的管理,切实履行代征义务,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支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受托代征人不履行代征义务,不征、少征、截留、坐支、挪用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辖区定期公开、广泛宣传房屋装修税收及附加政策、缴纳程序、代征单位信息,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三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张榜公布税款征收信息,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要全力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做好本辖区内的委托代征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扣除范围;指数化;联合申报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25年,这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居民收入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相对差距都发生了迅猛的变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来,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经发展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方式,调整费用扣除范围,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其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1600元,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含4 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收入为计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 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2003年期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6.3个百分点,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未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比如,有两个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两个家庭甲、乙,按现行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表4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 庭 收 入 应纳税额
甲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6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 (3500-1600)×10%-25=16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着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
2.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
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公平税收负担
可以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联合申报的费用扣除额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如上例的甲、乙两个家庭,假设收入水平、收入来源、费用扣除水平和税率不变,承上例。但是将费用扣除设计为单独申报扣除1600元,联合申报扣除3200元,则两个家庭的纳税情况如下:
表5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 庭 收 入 应纳税额
单独申报 联合申报
甲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
=65(元) (3500-3200)×5%
=1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 (3500-1600)×10%-25
=165(元) (3500-3200)×5%
=1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联合申报方式,两个同等纳税能力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种申报方式更合适,有赖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以及税收制度的规定作出选择。
4.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wto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时应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同等待遇,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竞争应该基于一种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快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监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发达、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选择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而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虑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
2005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协税制度和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管理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员全额管理”将意味着,每一个纳税人都将被建立一个专门的档案,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应该要进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还提出,要社会各部门协税,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据了解, “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了先期的试点工作,也就是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的一项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同样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初露端倪。
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机构应选择行业,狠抓落实“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此基础上,要尽快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课征相结合的办法。
在目前已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尽快实行“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果。同时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实现所有个人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
4.强化执法力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力。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犯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要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近期,应尽快制定和惩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具体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税务部门配合的法律责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立税务法庭,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加大偷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 孟红,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 2002.11;
[2]《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蔡秀云著,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